年前我妹妹的友人向她借車,並承諾會幫忙攤還車款,也承諾會繳納稅金
(有點像是借我妹人頭去買車,總之車子是在我妹名下但實際上從頭到尾車子都是她友人在使用)
但直到年,我家開始收到一些監理站的單據跟存證信函之類的,發現此人拖欠稅金未繳
打手機也已經停話聯絡不上,因為我妹身體不好沒辦法工作也沒有收入,加上不諳法律
所以就一直拖著沒處理,可是後來陸陸續續又收到停車繳費單
車子跟人卻一直找不到
因為上次我妹去報案的時候警方不知道怎麼跟她講的讓她打消了報案念頭
經過她的轉述我也聽不太懂到底當場狀況是什麼
請問這種狀況可以去報案告他侵占嗎?
那輛車子目前監理站的資料是總共欠款38000~40000左右
如果要告他侵占這筆款項需要先行繳納嗎?
我在一百年十二月期間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門檻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也多出了799元,現在要求退出,並退掉這兩支門號,而介紹我進入鴻森事業的介紹人也不清楚退出辦法,請求協助告知退出辦法。還有疑問是違約金兩支門號各要台灣三千多元,遠傳五千多元,那也不知道是不是要完全負擔這筆違約金,還是部分由業主鴻森事業負擔?這些問題我也詢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那邊也來信給我回覆。
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如下:
您好:
一、您10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查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係於96年4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其主要銷售商品為手機門號代辦服務。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四、依前揭規定,倘您有意退出鴻森公司之傳銷組織,建請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並協同辦理電信事業之解約事宜) 並得在存證信函上增列本會為副本收受者。另倘鴻森公司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如參加契約、購買商品證明、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及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退貨之事證等),並簽署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100 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五、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
好煩~~~~怎麼辦~~~~
我們房子租到12月底
押金押2個月剛好9千
房東說他要賣房子 叫我們搬完後跟他講一聲
結果要搬的那天我請管理員看一下便告知她說我們要搬了
結果管理員跟我們說 房東有交代他說搬完要幫他打掃乾淨
我們也覺得這沒什麼 所以跟他說我們會幫他清乾淨
就這樣搬完後沒多久...便跟他說我們都打掃完了 該繳的水費、電費都繳完了
那是不是該退我們押金
沒想到他居然回我們說 :沒有掃乾淨所以我請人家來打掃 還有燈泡、水管壞掉沒有幫他修
所以要扣我們3千塊 還說瓦斯為何給他改用小桶的
我便跟他解釋 :有些燈泡我們沒有去使用它 因為用不到
有些不亮我們拿新的去換 所以有些就沒有燈泡
水管是因為房子本身老舊 所以會漏水是很正常的
至於瓦斯為何改用小桶的 那是因為只剩不到一個禮拜剛好又沒瓦斯
叫大桶的對我們來說不划算 所以才叫小桶的
他就回我們 :我有請人家來打掃 我不管 反正就是要扣你3千
我媽很生氣的回她說:我女兒有問過律師這樣是可以告你的
他說:反正我很久沒被告過了 要告就來阿 我不怕....
然後又說當初我丈母娘的衣服你沒經過我的同意就拿去回收
真不知他是故意還是得了癡呆症 當初有跟他告知還跟他說衣服放地上會有蟑螂 而且不好看 看是不是要回收 他也說好 所以我們才敢去動
現在老是講些當初都有詢問他的事 當初他也說好 現在都改說他沒說...害我媽氣倒掛他電話 真是有理講不清..硬是要扣3千塊...
我也問過我媽要不要直接寫存證信函 因為我有問過律師 律師叫我不用跟他廢話直接寫存證信函 不需要跟他囉說
只是我媽想說好聚好散不想搞得那麼麻煩 既然他要退五千那就五千
直到現在都1月中了 押金還是沒有要退還的意思
我媽打電話過去給他 他很生氣的回說:會啦! 要拿押金給你們的時候,我就會打給你們了
後來也是沒有打...
過了一個星期我媽又問他 他還是這樣講
最後...換我打給房東 他則是叫我給它郵局帳號他說要用匯的
結果匯到現在還是沒有給....
現在我也不知道該怎辦....
可是他給人家的感覺是 能拖就拖 看我們會不會忘記
老實說...有點不想再打給他 因為他老是講些有的沒的
講到押金 他說會退 可是給人家的感覺就是敷衍了事...
律師您好:
若不行公開的話,請移除,不好意思。
因我想詢問律師,請幫我看看,我要發給她的信件,陳述內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因S小姐用公司住址寄來存證信函,這樣子算用公司名義寄發私人信件嗎?
我可以寄掛號信件到其公司嗎?
P小姐:你未經本人許可,於2010年11月15日竊取本人照片上傳FB公開網站,已觸犯刑法竊盜罪,並侵犯本人肖像權,又公開辱罵本人虛情假意.批腿等等不堪入耳之言詞,已購成公然侮辱之罪嫌,當時經由你先生保證你日後不再有這樣的行為,我們才未提出告訴,不過近日你又於fb私自散發不實訊息,傳送手機簡訊辱罵本人,擾亂本人正常生活作息,限你於收文後,親自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騷擾本人,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
下列是我想要回應的內容:
因於2012年1月收到XX中部科學園區所寄出的存證信函,S小姐要求本人親自道歉,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故在此先對於在2010年11月未經你本人同意前,引用其法國蜜月照一事,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並保證之後不會再有此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
在網路公開討論丈夫和你來往過程中,因他說過曾為你購買衣服、鞋子、包包、導航系統……等商品一事,還有兩人在2007年9月一同至日本出國旅遊四天三夜之事,也見到P先生護照資料有此趟出入境資料之事實,P先生曾與你多次單獨吃飯、逛街、逛賣場、陪同你詢問公職考試、也曾多次到你台中住家和家人相談甚歡和一同出遊。
最後詢問P先生在說明分手原因是友人告知他,見到S小姐在這期間也有其他約會對象,兩人才停止往來。因暸解丈夫生活簡約,顯少主動有購物意願,也並非對每位同事都出手大方的個性,才會誤會兩人有交往的情形,而S小姐曾在電話中哭著說,承認自己錯了,請丈夫勿張揚此事。我在談論此過程用詞較不妥當,而讓你覺得有不堪入耳之言詞,再次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自2010年11月後,只知丈夫有向你和母親為此事件道歉,不知丈夫和你有何約定保證之事?但本人從此也未再有網路談論此事和使用你的照片。2011年12月2日因見你傳來的” 不要再把我加入朋友~因為你不夠資格當我朋友”,才回應此訊息。還有之後你說本人” 做這種小人的行為”那是如何呢?若你無法舉出實證,是否也構成”毀謗罪”呢?另外最後你所說的” 當初的我們相處得很愉快,如果像你幻想的那樣~~到現在還能維持朋友關係嗎??”因見你有疑問,而本人所陳述的事情也並非幻想,都是透過丈夫描述你們來往過程而寫下的,故才以手機簡訊方式做出回應,並非故意做出擾亂你的正常生活作息的行為。
99年11月5日和房東簽訂一年租屋契約,中途因為房東男友很凶狠態度也很差, 所以請求中途解約到100年5月底,房東也願意並且退還押金(有對話錄音)
雙方同意約定於100年6月2日七點在租屋處進行解約過程,在點交過房子與交付結清帳單準備交付鑰匙時,房東卻表示沒有帶錢, 要日後再匯款。我們覺得很沒有保障,所以希望等他們回去拿了押金來我們再還他鑰匙。沒想到等房東回家後再來時,房東男友卻帶了流氓對我們大聲叫囂,為了自保, 我們就到附近的警局請求警官的見證下完成解約,過程中房東口口聲聲說願意進行解約卻不斷找一些小要求來拖延時間,在我們都一一配合之後,警察再次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解約時,房東一行人卻大聲叫囂轉身就走。
事後對方一直不出面解決與退還押金,無奈之餘只好寄存證信函與執行命令,希望對方願意出面和解,沒想到,在調解庭裡對方毫無和解之意,還要告我們要再另外支付剩下到11月的租期之租金共六個月四萬多塊。
所以變成了互告的二個官司a.支付六個月租金的官司, 法官是判對方敗訴。b.返還押金的官司,法官卻一直咬著鑰匙不歸還把責任都算我們頭上,甚至想轉換成精神賠償或者不當得利之理由,判我們敗訴。
想請問各位大大:
1. 對方若無誠意解約,讓我們沒有機會歸還鑰匙,是否跟押金有關?
2. 返還押金的官司可以讓法官擅自轉換名目(要我們賠償精神損害或不當得利)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3. 在警局的錄音檔裡,明顯的錄到對方流氓的叫囂,卻因為我們逐字稿時,寫錯了發言人,居然被法官一口認定是我們的人在叫囂,而問對方, 對方居然也做偽證說他們的人沒有說這種話,想請問a. 在法庭上, 對方做假證詞應已觸犯法律, 我們是否可檢舉或以何種條例,在上訴時提出?
4. 法官明顯預設立場,偏頗對方, 請問我們上訴時, 此法官是否可能參予審判過程?
5. 法庭上, 我們想現場歸還鑰匙, 讓對方也可現場退還押金, 但因對方不同意, 使之破局 ,請問上訴時, 鑰匙是否又會成為爭議點? 而我們已充分表現誠意, 難道責歸屬還在我們身上嗎?
100/1/19 於大潤發鳳山店購買HTC 野火機搭配中華電信門號,預繳19000通話費,手機0元的方案。由於我要在101/2/12出國至澳洲一年,於100/12/31詢問手機解約相關事宜,才發現當時通訊行(協訊)於中華電信登錄的資料為I-Phone專用方案。於101/01/09調閱中華電信資料,其中兩張申請書共需本人簽章五處,五處只有一處為本人字樣,其餘皆代簽,印章也是該通訊行私自刻印。於賣場申辦當時只繳交雙證件正本,未通知我需要印章,也未讓我簽屬代辦同意書。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可否要求解約,解約金由通訊行支付?消基會建議我先寄出存證信函分別給中華電信與通訊行。而通訊行部分也請服務人員向上反應,目前尚未得到任何回應。
您好
我住在公寓八樓,十幾年來天花板都是漏水的,一直都處理不好,今年在我積極溝通處理之下已有些改善,本來以為是九樓漏水,對方浴室地板需打掉重做,對方要求各付一半費用我也接受不過九樓浴室地板重做後漏水是有改善,但還是在漏水,接著請抓漏師父找原因,後來發現十樓的浴室地板管路也漏水,之前九樓漏水時曾和十樓一起重做了浴室地板,也幫出了一半的費用,不過顯然並未做好,所以造成我八樓天花板漏水,十樓說若要再做浴室地板,要我們八樓和九樓一起出錢,他才要做,因為我們不肯,也請管委會協調,不過無效,對方說叫我們直接告他好了,請問我們要如何處理呢?他要求我們幫出錢合理嗎?
若要告他程序上要如何做呢?是否要先寄存證信函?
我想請問一下,我媽支票被我哥偷走(這部份已去警局報案),但是是一直到跳票,才發現支票跟印章被偷走了!
現在因為票主是我媽,對方寄存證信函來說要告我媽連續詐欺罪(因為連續開了二張票都跳票),因為他說我哥當場去借時,他打電話給我媽,我媽也允諾,但這也是我哥騙他們的手法,我媽確確實實從頭到尾不知情。
(對方,是所謂的當鋪業者(俗稱地下錢莊吧),就是拿票去就借給你那種,我哥偷用我媽支票在那借了二張各十五萬),並派人到我家不斷催討(但因無不法實事,只是一直在門外站,一直打電話跟按門鈴,我請警察來,但因對方無不法事實,警察也無法幫我們什麼)。
我想請問,這樣我媽是否真的構成詐欺罪? 對方寄存證信函後,我們該做什麼動作自保嗎?
我是學生,我在外租了一間房子
租的時候當時說有第四台
但房東說要下一個月才有
所以先給了我一個電視棒
但那根本就不好用
結果第二個月 第三個月也沒有
後來我問房東 到底有沒有第四台
他說第四台業者不給他牽
所以就沒有 我就問他 那房租沒有少算一點嗎
他說 那第四台跟網路原本就是附贈的
(網路他原本說10M/2M)結果我測出來只有1M
所以我就自己去牽網路
網路就算了 第四台也沒給我
還說是附贈的不願減少房租
我就跟他說 那你什麼都沒有 你壓金退我 我搬走好了
他就兇我 為什麼要退給你 你租約又沒到期
我就說 可是你原本說有的現在都沒有阿
這不是我個人因素吧?有權拿回我的押金吧
而且前一個月法院有寄封存證信函來
說我們這樓因為房東裝修
導致樓下漏水嚴重 嚴重影響到房屋結構 請我們這些房客盡速搬離
原本房東還有個朋友也租在這 隔天就搬走了
現在我拿這個跟他講 我可以拿回我所有押金嗎??
因為這不是我個人因素阿
但房東態度很強硬
說我租約沒到 只願意退一個月押金
你好~我的問題如題詳列如下
母親於99年4月逝世
身前有購買房屋且有房屋貸款約800萬餘元有保證人為父親
之後知道為無力償還房貸遭拍賣~拍賣後金額不足於償還房貸
還有約400多萬~
在今年100年6月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約是我們4名子女是債務繼承人需出面處裡
母親ㄉ房貸由原先ㄉ銀行一直委外~轉委外~不知轉到第幾手ㄌ~
我們也無力償還~
4名子女皆滿18歲
老大30歲~女~結婚~生子~育有兩子~也有欠銀行~目前與銀行協商環款中
老二28歲~女~離婚~有一子扶養權歸男方~無負債~但是有另買房子一間~目前背房貸中
老三23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老四19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家父~目前從事營照業~及建築工人~但是有申請工程行
要請問~要如何處理債務~
對4名子女ㄉ影響為何~
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一直置之不理~會如何~
因老二有買房子~會不會被查封~或者是有哪些處份
對父親會有何影響
本人於今年3月委託房屋仲介代為售屋,簽定之初,曾詢問經紀人是否有ㄧ般約及專任約兩種,該分公司表示只有專任約且6個月的簽約期,因急於售屋遂簽下合約。約滿將近,房屋仍未售出,經朋友的介紹,表示有同事想買我的房子,本人告知須等與仲介約滿方可賣予其同事。10月1號約滿後,房屋仍未經由仲介賣出,本人方答應將房屋賣予其同事,今日收到房屋仲介存證信函,表示本人的房屋於約滿兩個月內不得售予仲介公司曾帶看之客戶含2等親之內,控訴本人違背契約。就本人認知,房屋能順利銷售是透過本人朋友介紹,且是等待與房屋仲介合約期滿之後才自行覓得買方,至於買方是否曾是房屋仲介所帶看之客戶,本人當然不得而知。契約期間,來看房之買方亦未曾與本人做過任何交談,房屋仲介亦未曾告知來看屋民眾之身分資料。今日本人房屋經由自己努力順利成交,房屋仲介有何理由要求服務報酬?
您好:
1、家人欠卡債,收到支付命令,名下有全家人共同持有之四分之一房產,但因房子貸款借款人為家人,我們任保證人,如今家人繳不出卡債,更不用提房貸。
2、因此我們請家人贈與過戶給其中一位家人,其被贈與者代為償還其所欠之房貸。(之前家人借款前就有寫一份切結書,就是關於若房貸付不出來的處理方式)
3、支付命令收到後我即與銀行洽談代為還款,因此我寄出了異議狀,但銀行姿態一直很高,無法同意我提供的還款計畫,此時房產已順利過戶。
4、後接到出庭通知,又收到調解筆錄。
5、我發出存證信函告知我代家人分期償還的計畫,但銀行還是不願意我的方案。
想請問各位大人,依以上敘述,銀行可能會告家人與被贈與者以上兩條嗎?因如何因應?
律師!!! 幫幫我 ><...
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兩個月後直到星期日 我去了該店做美容 美容師 卻幫我執行 我沒有買的那套課程
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課程結束 到下面 它們立刻跟我推那套產品 跟新的產品 配到最後便五萬 ..
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當下當然想說好那只能買了 就已五萬 加手續費四千 做18期 一期三千來做分期
回到台北想了又想 越想越不對... 有詢問消基會 他們說 要我先寄存證信函 但必須賠償20%的違約金
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該怎麼處理才好?? 已開封產品現在 在我這, 我有必要 先將產品寄回麼.......? 謝謝 ..
律師!!! 幫幫我 ><...
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
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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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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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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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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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去台中某間美容店做全身紓壓 ,是之前有再配合的業者
但 兩個月前 對方有推一套產品 但都回應的沒有興趣 但對方一在地保留
兩個月後直到星期日 我去了該店做美容 美容師 卻幫我執行 我沒有買的那套課程
我還一再確認問今天做的是否為原本所買那套課程 對方還說是
當下我也很清楚說我沒有要買那套課程 , 那美容師才說 可是已經打開了....
但我怎麼知道 會是那套課程 .....跟那樣產品
課程結束 到下面 它們立刻跟我推那套產品 跟新的產品 配到最後便五萬 ..
它們都說開了 那我是不是不得不吸收
當下當然想說好那只能買了 就已五萬 加手續費四千 做18期 一期三千來做分期
回到台北想了又想 越想越不對... 有詢問消基會 他們說 要我先寄存證信函 但必須賠償20%的違約金
也必須要吸收開封的產品 但開這些產品都不是我同意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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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律師好,有問題想請教,本人因感情因素,已跟女友分手,
因有些金錢上還未處理,先前是借用她的名下開戶股票帳戶,做股票投資買賣(自己沒開股票戶)之後分手後跟女友協調, 她也同意我把戶頭裡屬於我的股票部分,
自行決定賣出價格成交後,節清所有該屬於我的股票款項跟相關餘額匯還給我,
在這同時也徵求她同意,也寄了網路下單憑證跟帳號密碼給我,
要我自行賣出後再跟他結算
(這之間來往都是用E-MAIL信件方式聯絡協調, 還有買賣也都有IP位置跟帳戶交易紀錄,所以不知道能不能作為依據),
但事後她母親知道此事後,現在阻止她匯款歸還給我,擺明想侵佔我的資金,這期間我方有在撥打電話跟E-MAIL信件告知,對方都不予回應處理,想懇請各位達人幫忙,我該如何處理才能要回這筆錢~謝謝(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