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1

公證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請至少提前3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登記。 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公證處打字。 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登記時應攜帶: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1份存卷)、印章及證人2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應繳費用公證費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證書者400元。 聲請登記得由1人前來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併聲請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10)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3份。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8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提存金額或價額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4

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檢附之文件: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董事 、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捐助及組織章程。 財產清冊。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2

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法人之名稱;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應附具之文件: Ⅰ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Ⅱ董事 (理事) 、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 (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 (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Ⅲ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 (理事) 、監事,指現任董事 (理事) 、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1

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勞工如屬非自願離職者,得申請失業給付等項目,但對於非自願性離職勞資間往往形成不同認知,而產生爭執。又者,勞工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亦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所稱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要盡資遣通報義務。

查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均屬之。查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非屬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遣,雇主毋須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4.4勞職業字第0950015202號函)。 

就業保險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      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      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      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      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  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jasmine 100-11-12 23:20
律師 您好: 請問有關子女繼承權事宜. 父親民國73年往生,往生前就交代姊姊?說:母親現在住的房子要將房屋土地的產權分開登記給六個女兒名下,父親往生後就將此事照父親生前交代的完成.如今母親為了其它的事,說要將此房屋所有權更改為母親本人的名下,這些年所有女兒都已嫁人,但有兩個離婚後回到這個房子與母親同住,期間大部份房屋稅與地價稅都是母親繳納,但離婚的女兒也有支付過. 請問母親本人有何權利將這已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產繼承權變更為母親本人名下? 請律師先生能幫忙解答,非常感恩 !
如果房子登記在你們姊妹的名下,未經你們姊妹的授權,你母親是沒有處分的權利的。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7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4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6:16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Victor 100-11-01 14:25

律師你好,

我因貪圖一時方便, 停在某一對外社區的停車格未登記繳費, 後來等到我去開車時

車子被鎖了, 並且要求一千元的罰款, 並且他們說有公告類似管理條例,

請問這樣合理嗎? 他們有權這樣做嗎?

 

堂偵 100-10-31 16:37

我想請問一下,我家現在住的土地是先輩傳下來的,
可是是屬於共同共有地,共有人有50多人,
就是我們這村的人都有自己的一棟房,可是每家的土地所有人卻是一推人(有些還掛了,沒連絡的,找不到人了),
最糟糕的是我爺爺生前還根本沒有去登記繼承,後來我爸爸還在這土地上翻新房子(有繳房屋稅)

我的問題是

1.我家現在住的房子(後來翻修的)有沒有人可以搶走阿?(因為沒繼承)


2.有沒有辦法重新得到土地繼承權之類的??


3.沒有土地所有權,房子可以貸款嗎???


4.有沒有好的建議??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7:02

你應先查明這筆土地是否屬祭祀公業財產,如果是,就需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後,再清理土地所有權人,會比較複雜。

堂偵 101-03-30 09:41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應先查明這筆土地是否屬祭祀公業財產,如果是,就需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後,再清理土 ... (恕刪)

 1.請問要如何查明是否屬祭祀公業財產

2.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細節是如何,或是該找誰詢問

100-10-23 21:30
我到國稅局申請父親的遺產清冊.父親名下還有4筆持分動產.國稅局承辦人員要我去申請 房屋稅籍證明書.後承辦人員拿了一份遺產稅申報書要我回去填寫...... 後我到地政所申請土地建物謄本.發現4筆動產現都登記在我哥名下. 原因發生日期.77.01.04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登記日期.77.9.22日 請問律師們: 1.國稅局與地政所誰的正確?不是要繳完稅才能辦過戶嗎?: 2.現在遺產申報書要不要申報? 3.遺產完.免稅證明書及其他資料保存年限幾年?會不會銷毀? 以上問題請律師們幫幫忙.幫我解答一下.謝謝您們.
既然登記的原因是繼承分割,那妳們應該會知道才對,這裡面是不是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呢?
DORIS 100-10-21 17:23
有位女姓友人,最近生小孩,但因為她與先生已分居半年,目前雙方也正在打離婚官司,如果她想將這名小孩戶口報在她自己娘家爸媽或朋友的戶籍裏,可以不經過這位先生的同意,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小孩戶口登記嗎?這對於離婚訴訟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你的朋友尚未離婚小孩應該還是共同監護,所以戶政事務所應該會要求共同監護人的簽名同意。 遷戶籍與離婚訴訟是否會勝訴應該沒有太大的關係。
DORIS 100-10-21 13:59
律師您好: 有位女姓友人,最近生小孩,但因為她與先生已分居半年,而且雙方也打算離婚,如果她想將這名小孩戶口報在她自己娘家爸媽或朋友的戶籍裏,可以不經過這位先生的同意,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小孩戶口登記嗎?需要出示哪些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辦理?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3:59
只要持小孩的出生證明、欲申報入籍處之戶口名簿、父或母的身分證、印章,並向戶政人員表明分居中,即可辦理戶籍登記。但須注意在小孩出生後三十日內辦理,以免受罰。
夏天 100-10-11 19:43

父親過世時留下一棟房子,由我們四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但在登記的時候我主動退出,現登記在姊姊跟兩個弟弟3人名下。

因弟弟失業房貸都沒繳,最近農會說要法拍房子

想請問這房子如果被法拍,是只找有登記名子的人還是當初所有繼承人?

另外父親還留有祖厝跟伯叔共同持有的建地跟田地,

也是由我們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但登記時建地登記在大弟名下,田地登記在小弟名下。

請問如果那棟房子法拍祖厝的建地跟田地也會被法拍嗎?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保留祖厝的建地跟田地?

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跟農會協商?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2 10:57

房子法拍是因為貸款未繳,因此,若法拍後之金額已足夠清償房貸,貸款人及保證人所有之其他財產就不會再被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了。

sms 100-10-11 15:19

前已至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因不想繼承土地 所以未主動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過一段時間後 被債權人(銀行)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強制登記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拍賣 且地政事務所亦以未立即辦理繼承登記處以罰鍰且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大律師我是否應繳該罰鍰? 不繳會有何後果? 可否將該罰鍰是為限定繼承的一部份?(即可否由該土地法拍後 由法院逕為扣繳該罰鍰) 另外執行處通知單說到"受通知人如有民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規定之{限定責任}情形者,請主動向本處告知" 是啥意思?? 請大律師ㄧ併指點迷津 謝謝您!!

sms 100-10-11 15:05
前已至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因不想繼承土地  所以未主動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過一段時間後  被債權人(銀行)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強制登記後  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拍賣  且地政事務所亦以未立即辦理繼承登記處以罰鍰且移送強制執行  請問大律師我是否應繳該罰鍰?  不繳會有何後果?  可否將該罰鍰是為限定繼承的一部份?(即可否由該土地法拍後  由法院逕為扣繳該罰鍰) 另外執行處通知單說到"受通知人如有民法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規定之{限定責任}情形者,請主動向本處告知" 是啥意思??  請大律師ㄧ併指點迷津 謝謝您!!
冰熊 100-10-05 22:20

本人於今年9月再王網路遊戲 認識一名自稱新加坡華僑男子林偉亮

該男子不知位何能讓人很快相信他的謊言

他在9/24時像本人借多餘提款卡,說因來台未滿半年無法在銀行開戶

請求我將提款卡借與他使用,但存摺和印章則是由我保留著

原先我還猶豫著,但當時基於同情心和相信他的謊言而將提款卡借予

因為他當時對我說錢是他朋友從國外匯給他.是他之前玩股票剩餘的,因怕被家人發現而拜託我

我後來被照著他的指是將卡片透過新竹空軍一號貨運寄往桃園南崁站去

寄出去之前我是抱著救助的心情,而在寄出之後隔天9/27本想去辦理停戶來惡整他

但因當時生理期快來人不舒服,因而未去處理

10/1收到銀行通知表示我借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時因銀行週休因素,因此我到星期一才到銀行詢問之後發現確實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之後我也親自到派出所報案作筆率

查出該男利用我的帳號詐騙他人錢財

因他的交易全部都在9/27,而我在當日人是在補習班看書(櫃檯人員可以證明,此外補習班也要填寫座位登記表)

以上陳述我想請問

我提供當日9/27當日消費發票和補習班能證明我當天在場証明

以及我和該男子關於提款卡部分的談話內容可作為證據嗎?

另外我也可以提供照片給警方請他們去查閱9/27銀行監視器畫面

因為我在9/27當天並沒有到銀行去,除了騎車經過之外

因為這件事使我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連帶影響其他帳戶

這部分我想請問如果這樣子我能使用櫃台領錢嗎?

我看過一些文章表示必須要辦理薪資轉護者才可以

但我目前沒有工作,雖然住家裡,但有些時候還是需要一些生活開銷

警示帳戶解除須等法院判決確定,這半年我不可能完全不吃喝

就算不吃喝,每月也需加油錢

還有我每月的保險金自動扣款是否會受影響

最後要請問我在此案件中是否會被判決有罪

我翻閱過刑法條文意圖未他人或自己不法所有的話刑期是3年以上

雖然我這人很愛錢沒錯,而且也愛騙吃騙喝(就是叫人請我喝飲料而已)

但我絕對不會去做出詐欺騙錢的行為

這點我敢對天發誓,倘若事後檢警單位要對我進行測謊

我也敢面對.因為我相信司法會做出公平判決

是我做的我就會承認,但不是我做的事情,我就不會承認(因為沒人會去承認不是自己所犯之事)

在此麻煩各位律師和此網前輩們了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06 10:17

你雖然沒有實際去從事詐騙,但在法律上來說,提供帳戶給他人作為詐騙使用,已構成刑法上的幫助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提供相關證據、線索供檢警調查,追查出真正集團黑手,可獲得從輕量刑之機會。

冰熊 100-10-06 21:52

 我當時是心軟加上基於幫助朋友的心情,而不是要幫助對方詐欺

如果我要幫助對方詐欺的話,我就不會把跟那人的談話紀錄提供給警方了

因為如果我是共犯之一,那麼這份可能是我保命符的談話紀錄

我又怎們可能會供給給警方呢?我和對方決對會拿這份談話內容作為互相威脅對方的把柄

如果我當初真的知道對方要詐欺又怎麼可能答應對方的要求呢?

 

冰熊 100-10-07 21:52

 法律有明文規定不能以不知法律作為無罪依據

但是我是被對方欺騙而相信對方是要存自己的錢而將帳號借予

我的即時通談話紀錄能夠證明

如果因為這個原因,那麼鄰居到我家說要剁雞肉,因為家裡菜刀太鈍所以像我借菜刀

結果鄰居不是用來剁雞肉,而是拿去砍人

那我是不是也要以刑法271來被判刑呢?(因為菜刀是我的)

我不是要為自己行為開脫

如果我有做的話,早就跟對方撈ㄧ筆錢跑路去了

我怎麼可能會在這留言問問題呢?

犯罪受懲處天經地義,但是如果是被欺騙情況下而出借自己物品

而對方拿去犯罪,自己也要受懲處

那麼法律是否為不公正呢?

 

 

 

100-10-03 16:56


事情是這樣~以前我有買過一間房子(四年前)~
後來因為週轉不過!而又有欠銀行錢~怕會被法拍
所以把房子過去以前第女朋友那!拜託他幫我賣掉!而後我出國去作生意!
因為當初沒想那麼多!也不知道要做預告登記!也沒有任何地書面協議
結果房子過去她低名下之後!
她就跟我耍賴!然後說我在國外就跟我分手!
可是現在房子所有權人是她~她有在正常低繳款!
不過因為我是債務人~而她繳房貸的帳號也是我低~
也跟她協商很多次看事情該如何處理!不過她咬住我對她沒辦法!
紙跟我說她不想做任何處理!就是這樣慢慢繳!繳到房貸完之後房子就是她低了!
而我也跟銀行說叫她們跟前女友講!請她辦理轉貸!就是把債權人換成她的名子!
而我也看破!不想跟她有任何關係!但是她也跟銀行說~她沒辦法負擔轉貸過去低費用
所以我打算~現在她每各月會匯錢繳房貸(我的帳戶)~
如果我把這些錢領走!到時候房子假如被法拍低的話
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請有專業地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她現在跟人結婚生小孩住在那邊!所以我很不平衡!我甘願房子法拍!債我背!也不願便宜她@.@

阿仁 100-09-25 20:12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以下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2.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3.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郭詠晴 (律師) 100-09-30 16:03

您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如果你朋友已滿二十歲的話---

1.毀約的後果要看當初你們簽訂的賠償條款怎麼約定。不過看起來這只是一份授權合約,所謂的毀約應該也就是不希望他們把你朋友的照片拿去外面公開流通或編輯等,所以恐怕也沒有什麼毀約要賠錢的問題,只是將來如果他們真的使用你朋友的照片,你朋友會無法對他們主張肖像權遭到侵害,而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所受的損害。

2.經紀公司合約當然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沒有足夠的談判實力之前(也就是簽約之一方本身就已經很紅的藝人),很難談到合理的條款。

如果是被經紀公司用來作商業使用,那恐怕因為合約的簽訂會無法對經紀公司主張有損害要求他們賠償。不過換過來想,經紀公司就是要把簽約藝人推出去,所以你朋友同意他們做商業使用,但用了之後的利益該怎麼分擔卻沒規定,或許可以依此契約主張經紀公司應該把商業使用的利益分給你朋友才對,只是到時候可分得的成數是多少,還有得吵。

如果被合成不雅照片,那有惡意侵權的問題,這份契約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也是可以爭執的。也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上,以毀謗或其他毀損名譽相關的罪名來看是否能對其提起訴訟

如果你朋友未滿20歲,或許可以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個契約的理由,來主張不受這份契約的拘束。

 

阿仁 100-09-25 02:04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

以上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1. 攝影作品: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2.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
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
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
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
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
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
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3. 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
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
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
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4. 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
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
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
、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
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違約的代價要看契約內容的約定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才能夠確定。你的友人如果在簽約的時候有被脅迫的情形,他可以在一年之內主張意思表示不自由撤銷原本簽約的意思表示,讓契約變成自始無效。不過,這部分未來如果有糾紛,你們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撤銷契約,對方雖然對於照片有著作財產權,可以於商業上使用。不過如果對方對於照片變更,損及你的朋友的人格權,你的朋友仍可以對該等侵權的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及要求排除侵害之行為。

Ivan Lin 100-09-08 19:01
想請問 裝況:自己有遇到與人車子擦撞,無人受傷,對方很明確的缺失,在交通隊做完交通事故案件的登記單後,互相約定好將車恢復原狀即可! 疑問: 1.因為同意對方找熟識的車廠進行維修,也恢復原狀了! 只是我不懂車子維修的好壞,很怕對方只是敷衍行事,維修品質有問題! 這樣我在後續的和解書中是否可以進行附加條件!?? (如 三個月內無人為及蓄意情形下,損壞部分仍未完善,以致無法正常使用,自己還有權力要求復原..... 之類的方式,若要書寫怎樣的寫法比較好ㄋ) 2.因為對方駕駛行為人並非實際車主,而是公司車,若進行後續和解,在當事人甲方欄位是否要同時寫明"公司名稱"和"駕駛行為人"這樣比較好!?? 同一欄位寫上兩名,這樣也沒關係嗎? 感謝~~
郭詠晴 (律師) 100-09-08 19:01
您好,第一個問題部分,您應該是希望在請求對方回復原狀之同時,要求對方應該要付保固期限三個月的意思。 公司車的部份,由於公司有可能基於受僱人責任也有負擔對你的損害賠償義務,所以和解時,當然可以把公司(列出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及駕駛人均列為和解當事人之一方。至於要不要都寫在同一方,沒有強制的要求,和解也能就三方關係成立的。
she 100-08-25 17:31



我姐自法院拍定一筆共有土地,僅持分三分之二,登記在我姐及其兒子名下,以下簡稱乙00及丙00
現該共有土地為3人(甲00、乙00、丙00)持有,各三分之一,但目前該土地有甲00搭建鐵厝十餘年,並分隔出租給多人,獨自收益。

請問我姐是否可依據下列條文聲請拆屋還地返還不當得利嗎?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同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是否意味者甲00共有人並非無權占有土地
又甲00是否會以鐵厝存在很久(逾20年),主張地上權呢?
又修訂後民法820條我是否可主張?

小峰 100-08-17 20:46
你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是在公家機關~最近有個聘僱人員~申請婚假出國16天(軍方單位婚假是10天~加上例假日6天~當初說法是會去美國辦理~所以先放假後補證明文件~7月10日前後返國) 依勞基法規定是要放完婚假後~一個月內要補齊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我們這幾天跟他要資料~聘僱妹妹所提供的美國結婚資料~我們打電話戶政事務所詢問確定為無效~就是得去戶政所那邊辦理登記才算數 但是聘僱妹妹""疑似""拿不出來(也就是說他可能以為我們都很好唬弄~假結婚真出國) 請教各位律師~她的這種行為有違反法律嗎(如果說一直拿不出來的話)?第二點想請教律師他這樣的行為可以用詐欺罪來解釋嗎?(因為婚假出國~7月份薪水還是一樣有匯入他的戶頭~但是他卻拿不出證明)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也就是說,如果那位女生與其男友是在美國當地法規規定方式結婚,不因為沒有依照台灣的結婚形式規定而無效,仍會被視為有效。 戶政事務所的見解不見得是對的喔!
klps123 100-08-05 13:46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3
回覆 klps123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其實民法上的契約,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不過還是有舉證已經訂立的問題。所以雙方如在電話中已經因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只要您能舉證,契約還是有效,不能事後反悔推翻的。

郭詠晴律師02-2707-8007

kobayashi 100-07-26 14:46

小弟對某塊法拍土地有興趣,但地上物有未保存登記之平房、雞舍、及墳墓等。因以上物件皆為債務人所有,但並未在拍賣範圍內。
1、想請教各位律師,若參與法拍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日後可無償請求債務人搬離嗎?
2、想請問各位律師,手上應接過不少這種案子,像這樣情況的case,是否有解決之道嗎?若請代標公司處理可以解決嗎?
3、再請問該如何查詢該法拍物件的債權銀行呢?
謝謝~

以下為該法院拍賣筆錄

土地上有雜樹、一未保存建物門牌,有一間未保存登記平房、一間未保存登記雞舍,另有一座墳墓;上開未保存建物係債務人所有,地上作物及雞舍為債務人所有,墳墓為債務人親人之墓,請自查,上開未保存建物及雞舍不在拍賣範圍內,又土地上之作物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鑑價數額列入土地價款,拍定後未保存建物、雞舍、墳墓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餘按現況點交。

娟娟 100-07-21 14:02

我老公平常就很花心,一直外遇不斷,我為了這個跟他吵過很多次,但是他仍然死性不改,驗不下這口氣為了教訓他,兩個月前就偷偷把他之前移轉登記到我名下的房子,低價賤賣出去,然後又把他以前轉存到我戶頭的100萬現金提出來花光,沒多久就被我老公發現了,他很生氣……

我這樣的行為算侵占嗎?我很怕我老公會告我…

hakkai 100-07-21 14:33
回覆 娟娟 的發言內容:

我老公平常就很花心,一直外遇不斷,我為了這個跟他吵過很多次,但是他仍然死性不改,驗不下這口氣為 ... (恕刪)

 你好

你的問題的癥結點在「移轉登記到你名下的房子,以及你老公以前轉存到你戶頭的100萬現金」這兩個行為,你老公有沒有贈與的意思,如果沒有,那就是一般所說的「借名登記」等行為,你是負有保管的義務的。

一旦違反這個義務,你是同時構成「背信」及「侵占」兩罪。

以上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7-22 15:21
回覆 hakka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娟娟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若無易持有為所有

即不構成侵占

panny 100-06-15 22:39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積灰塵,所以將它賣出,而我就下標購買,買回後灌入電腦也沒有問題。

直到今年5月新買一台電腦,再次灌入並上網登記序號授權時,出現此序號已使用多次,我就寫email給X軟體廠商詢問狀況,之後就收到A設計公司來信告知,此序號他們於2008年就已經跟某科技公司購買,要我停止使用以免觸法犯了贓物罪,並要我將軟體寄回給他們,而X軟體廠商也來信告知,這應該是A設計公司的離職員工將公司軟體(光碟+序號)賣出,X軟體廠商要先停止這個序號的使用權。於是我先停止使用序號,但光碟先不寄還。

之後A設計公司來電告知他們會請律師處理,並寫存證信函給Y賣方,要我提出Y賣方及購買的相關資料協助他們,他們也會站在我的立場,替我向Y賣方要回金額,叫我先不要報警。

後來又收到A設計公司說他們已經報警,希望我準備好資料,之後警方應該會找我協助調查、作筆錄。想請問: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2.警方作筆錄時,有權扣押軟體光碟作證據嗎?

3.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謝謝

hakkai 100-07-14 20:51
回覆 panny 的發言內容:

去年底在某拍賣網搜尋X軟體,Y賣方在拍賣頁面寫:是正版且序號未啟用過,因為用不到,一直放在抽屜 ... (恕刪)

 你好:

依照你的問題,謹回答如下:

1.我會觸犯贓物罪嗎?

不會,因為贓物罪是故意犯,白話的說就是你要知道這光碟是贓物才會構成。從你敘述的事實來看,你應該是不知情,所以不會成立。

2.需要將光碟還A設計公司嗎?

如果這光碟真的是離職員工偷出來的,本來在被偷走的兩年內,A設計公司都可以無償向你要回光碟。但是本案的事實是你從網路拍賣買來的,我想應該符合民法第950條的規定,也就是說A設計公司必須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才可以跟你要回光碟。綜上所述,如果A設計公司真的跟你要光碟,除非他們不償還你所支付的價金,你因此可以拒絕外,是一定要還的。

3.我是否還有光碟的使用權,可以要求X軟體廠商啟用我的序號嗎?

很遺憾,你並沒有光碟的使用權。因為現在仍在前面所提到的兩年內,而且A設計公司也請求你返還光碟了,因此依照民法第949條第2項規定,自A設計公司向你請求返還時起,A設計公司的所有權就自他們被偷時起回復。既然,你沒有所有權,當然就沒有使用權,連使用權都沒有,怎麼可能啟用序號呢!

4.如果還給他們,那我購買光碟的錢有機會跟Y賣方求償嗎?

如我之前所說的,A設計公司要向你要回光碟,要把你買光碟的錢給你才行。不過縱使他們沒給,你又人很古意的把光碟還他們,還是不會影響你求償,因為你要向賣家求償的原因是這是贓物,所以你這件案子我看無論如何都得傳A設計公司的人來當證人,好來證明這是贓物

5.警方作筆錄時,有權扣押軟體光碟作證據嗎?

這是可以的。

6.因為作筆錄的警局很遠,不能到其他警局作筆錄,用傳資料的方法嗎?車資我只能自己負擔嗎?作筆錄會不會很多次,一直要來回奔波?

理論上你是可以不去啦,但是不知道警方現在對你抱持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把你當成潛在的犯罪嫌疑人,你又不去,恐怕他們會來拘提,所以很抱歉,為了不要橫生枝節,一定要到場說明,而且車資一定要自己付。不過你可以先聯絡傳你去作筆錄的警察,請他幫忙一次就把要問的問完,因為交通對你很不方便。

 

以上

Abbey 100-05-03 18:36

甲社團所登記的負責人A,侵占社團財產100萬,並行政上解散該社團。
A後將其所侵占之財於花蓮置產(房屋一幢),並將該屋登記於其父名下。
由於,甲社團先前所有收支進出,營運管理皆由A一人負責,其檯面上的帳目皆
合法,請問法律上該如何制裁A。

該社團負責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背信罪,您可以以社團成員的身分提起告訴。雖然帳目看起來沒問題,這個部分檢察官還是可以傳喚相關的人進行調查,並查明是不是有構成偽造文書罪。

故鄉 100-05-03 17:33

(一天一情話)

情緒起伏難免,但愛妳的心,一直持續著....

【行政法律問題】賣過期食品,違法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賣過期食品,違法嗎(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 出、贈與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 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 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分別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11條第8款、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供 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逾有效日期者,均不得販賣或公開陳列;苟有販賣或公開陳列,經主管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註二)之規定抽查或檢驗結 果,確有該事實者,主管機關應命販賣者立即回收並銷毀,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註三);更甚者,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 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故商家千萬不要捨不得丟棄或貪小便宜,而販賣或公開陳列過期食品,以免因小失大。
至於食物過期,吃壞肚子,怎麼辦?按「物 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 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為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 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 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未保證品質者,則以中等品質視之(註四)。倘出賣人出賣之物於危險移轉時,未具所保證之品質或中等品質(未保證品質者)時,買受人非不 得依民法第354條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及民法第360條前段:「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 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出賣人主張「欠缺保證之品質」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不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 少其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民法第227條亦規定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更甚者,倘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註五)。是「食物過期,吃壞肚子」之買受人,除「得解除其契約」外,更得請求 因「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 法律專欄>賣過期食品違法嗎?改寫而成。
註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 並將涉嫌物品封存。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於輸入時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前項之措施。中央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市售之前項物品為第一項之措施。」參照。
註三: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09月09日91年度簡字第987號判決: 「但查,系爭違規產品陳列於貨架上倒數第二層上,依現場檢查紀錄並未有標示退貨區,且該等逾期食品之有效期限分別為九十年一月、八十九年十二月、八十九年 八月,與衛生局人員稽查現場當時相距一年至一年半左右,顯非臨時供退貨處理之處所,原告主張該逾期食品置於貨架上係做退貨處理一節,核非可採。又原告雖曾 提出立泰食品有限公司證明單載明該公司業務員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至原告處整理到期貨品,將退貨放於貨架底部,因該公司作業程序,要有送貨時,才請送貨先 生順便取回等情。但查該證明單所記載時間為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其所指整理到期貨品時間距上開食品有效期限已逾一年以上,原告在上開一年多之時間,仍未將 逾期商品下架處理而置於貨架上,自有致誤導消費者購買,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八款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予法定最低 罰鍰三萬元,並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回收市售暨庫存該違規食品銷毀,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 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罰鍰三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資參照。
註四:類推適用民法第200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 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 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之結果。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5年06月21日94年度上易字第774號民事判決:「(六)綜上,兩造就系爭產品之買 賣屬種類物之買賣,上訴人僅指示被上訴人給付其電腦網頁所示雷射二極體(LD)產品規格之產品,並未約定系爭產品是要用於 1mW(毫瓦)以下之雷射光筆,則依民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給以中等品質(3至5mW)之系爭產品,應認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況兩造之買賣契 約關於買賣標的品質係以上述電腦網頁之記載為約定內容,而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產品規格,符合上述電腦網頁中記載之規格,對照前述鑑定報告,如將系爭產品 用於3至5毫瓦光學功率之應用上,即可認無拉光絲現象之瑕疵,則上訴人未依契約所描述( Description)系爭產品之典型操作功率3至5mW為使用,而將系爭產品使用於光學功率1mW 以下之雷射光筆,因此所產生之拉光絲現象,自不能認系爭產品為有瑕疵,堪予認定。」、94年03月02日93年度國貿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被上 訴人…(四)縱本件買賣並非民法第388條之貨樣買賣,依民法第200條規定,上訴人至少應負交付中等品質鞋品之義務,即通常一般可接受之正常標準,至少 可耐穿經年。」等可資參照。
註五:此又稱因「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03月31日95年度台上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原審以系爭瑕疵非屬加害給付,且已回復原狀,上訴人不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亦有可議。再系爭瑕疵經補強後,雖已達原結構之設計強度, 惟上訴人主張『建物修補後,外觀可明顯看出樑柱錯放、位移、未對齊、成棒棒糖狀、不相銜接、外凸、內凸、懸空等情形』,並提出照片為證(同上卷一○六頁背 面、原審更(一)第一卷六四頁以下),則原審認於系爭房屋結構符合原設計強度後,即無減損其交易價格,是否符合經驗法則?自待進一步說明。」、95年03 月09日95年度台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但上訴人一再主張其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不完全給付中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本即包含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之性質,故不論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皆可依重建基金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代行訴訟等語(原審卷六七頁、二七四頁), 核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判決疏未說明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27

刑事法律問題】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註一)?

【解析】

按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 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為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註二),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無正 當理由」(註三)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辦公室八卦流言嚴重影響生活及工作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6日95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 三: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92年12月05日92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或談話罪,其所謂「無故」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 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本件位於台北市○○區○○街二十四之三號七樓之三之(下稱系爭房屋)處所,係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所經營擔任負責人之菁 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系爭房屋建物所有狀、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 系爭房屋為其所有且供其經營業務使用,當可採信。從而,被告在其所有住處內所使用之電話裝設錄音設備,自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17

刑事法律問題】可惡的前夫自行販售公司貨物,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之前與前夫開公司,公司地址登記於前夫家,我當公司負責人,在離婚後前夫的家人拒絕我進入公司。可惡的前夫及婆婆自行販售公司貨物後,把貨款佔為已有,不肯交出貨款,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反制它們的方法(註一)?

【解析】

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分別為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又「無法律上之原因」或「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而 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除「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外,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侵占罪之成立,係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註二),或變易持 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註三)。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註 四)。是得否將本案中的「前夫及婆婆」以侵占罪論處,應視「前夫及婆婆」是否因合夥而公同共有該貨物(註五)而定,苛因合夥而公同共有該貨物,得否以侵占 罪論處之,自有疑義。但該貨物因合夥而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其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其收益亦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為之(註六),是本案中的「前夫及婆婆」,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註七)或契約另 有規定」外,自不得擅自處分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之貨物(註八),其收益亦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為之,不得擅自將全部收益據為己有;苟 擅自將全部收益據為己有,自屬民法第179條所稱「不當得利」,其他合夥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9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想請問如何拿回公司經營權
註二:所謂他人之物,係指有形之動產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是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04月15日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51年02月01日台上字第190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2號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68年11月09日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23年01月01日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2376號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參照。
註六:民法第828 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參照。
註七:例如公司法
註八: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418號判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參照。


楊春吉(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小瑜 100-05-03 17:16

之前與前夫開公司,公司地址登記於前夫家我當公司負責人,在離婚後前夫的家人拒絕我進入公司。可惡的事前夫及婆婆自行販售公司貨物後,把貨款佔為已有,不肯交出貨款,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反制它們的方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是公司股東,則可以行使股東之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nny 100-05-03 17:13

弟弟有一個養子但養子身份僅在族譜上記載,當時在戶籍上並?有登記,想請問律師法律上養子是否有繼承養父財產之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養子並無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故鄉 100-04-25 22:05

【行政法律問題】妨害自由判刑確定6個月登記里長選舉,當選有效嗎?

文/楊春吉(故鄉)
(附註:今天本人休假)

【問題】

如因妨害自由判刑確定6個月,但仍登記里長選舉,於投票日前5天至地檢署易科罰金繳清,請問如當選是否有效(註一)?

【解析】

按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註二)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六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七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八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九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 零三條之一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二 有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之情事者。」「當選人有三十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 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6條第2款、第103-1條、第104條、第105條定有明文,是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4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苟有當選者,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 當選無效,惟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並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換言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人,因登記 而當選,其並非立即就謂「當選無效」,仍須經選舉委員會或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始得謂「當選無效」。
本案,主人翁係因妨害自由而判刑確定6個月,若非「受緩刑宣告」(註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34條第4款之規定,不得登記為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惟因登記而當選,其並非立即就謂「當選無效」,仍須經選舉委員會或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以當 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始謂「當選無效」(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 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選舉登記
註 二:刑法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 金。」參照。
註三:此稱「受緩刑宣告」,係指以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所為而言,與依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所為之「易科罰金」,尚屬有間。
註四:2006高雄市長選舉,當選人陳菊,雖經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惟其迄今尚在任,就是一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愛是要誠實的 信任的
測試 是不需要的
但溝通則是要維持的
我願與妳長久溝通下去....

故鄉 100-04-25 22:02

【新聞與法律】為何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呢?對其他考生公平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原住民之少年考高中,為什麼可以加分,依據的是什麼條文?對其他考生公平嗎(註一)?

【解析】

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報考高級中等 學校:(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 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第1項第1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取得原 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2項)。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 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及區域特性,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 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3項)。前三項優待方式,自 九十六學年度各招生考試適用。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 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第4項)」分別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定有明 文。
是原住民學生自96學年度起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參加 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註二);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者,則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惟原住民學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第1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 「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除「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或「原 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及區域特性,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外,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 限(註三)。換言之,其入學各校之名額因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對其他考生權益尚無影響,故本文認 為原住民考高中加分,對其他考生尚難稱不公平。至於學校原本資源因原住民加分入取,以至於每位學生分配到之資源因而減少之問題,則屬另一問題,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8月2日奇摩知識+首頁>教育學習>考試>升學考試>為何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呢?(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080315586)改寫而成。
註二:但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註三: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風景會變換,但欣賞風景的,
我希望永遠是妳我依偎時....
老婆,我好愛妳,真的很愛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