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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球炒房炒地皮還不夠,竟還有人將腦筋動到了遙遠的太陽「土地」上。

 

英國《都市報》報導,一名西班牙女子瑪麗亞(Maria Angeles Duran)宣稱自己早在2010年就已登記成為太陽的主人,還打算向所有使用太陽能的「用戶」收費,但太陽能板的業者在當時都沒有收到帳單。

 

近日,瑪麗亞又打算進行太陽的其他商業計畫──「賣土地」。她在全球最大的拍賣網站《eBay》上,以每平方公尺1歐元(約台幣35元)賣地,若以太陽表面面積約3804兆平方公尺大小來計算,賣地就足以讓瑪麗亞躋升成大富婆。

 

瑪麗亞聲稱目前已有600人要向她買地,涉款1200歐元(約4.2萬台幣),但被《eBay》認定此事屬詐騙行為,而中止她的交易買賣。瑪麗亞邁向致富的第一步受阻,她憤而向《eBay》求償1萬歐元(35萬台幣)。

 

新聞出處:http://www.nownews.com/n/2015/06/08/1712539

NOWnews – 2015年6月8日 上午10:37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同法第247條第1項復定有:「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二)本件若係適用我國法律之情形,因我國實務及學理咸認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須符合標的適法、妥當、確定、可能,是以諸如本件以太陽的土地為販售之標的,以目前科技上似尚無實現可能,故將認此種法律行為屬於自始客觀不能,而相對人若信為有效,則可能可以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換言之,在本件新聞中,已締結買賣契約之人能向瑪麗亞求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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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小姐 104-06-15 12:00

請教律師今日三讀通過 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

請問若我目前官司正在進行中,且剛好是因為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

被有心人裡用法律漏洞對我強制執行

且此債權人是用自行偽造的借據向我提出支付命令[我持有緩起訴判決書]

請教我是否可用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求救濟?

謝謝!

可以,也可執行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龔小姐 104-06-15 12:23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可以,也可執行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感謝律師回答

那再請教一個問題

因為我的支付命令是在102年10月被確定

但今日才修法通過

若我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會不會因為是在修法前被確定而被駁回?

但是我的官司目前才在進行中

謝謝

有看到您的另一篇
您現在應該進行兩件事
1.你應該申請支付命令再審
2.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龔小姐 104-06-15 12:4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有看到您的另一篇
... (恕刪)

 謝謝律師回答

再請教關於支付命令提再審之訴的聲請也是使用

三讀修法已通過 支付命令無判決之效力為由提再審嗎?

因為我之前有提過再審但是開庭後判決依舊被駁回

原因是[我尚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 使支付命令已確定]

謝謝

 

 

 

新修法是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

但是您的案件還是如同我說的
1.支付命令再審之訴
2.債權不存在之訴

您被駁回應該看您提出再審點為何, 回到前一篇還是看您的判決內容

龔小姐 104-06-15 13:04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新修法是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 ... (恕刪)

 謝謝律師回答

?我提再審的理由為 基礎證物為變造會偽造

?法院駁回理由是 [因我尚未在20日提出異議,使得支付命令已確定,應予駁回]

?謝謝!

您的狀況建議還是看判決書比較準確, 你一直提片段結果, 我們需要的是完整的判決資料

原則上對於支付命令還是要提再審之訴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一、要看施行法部分對於修法部分有沒有規定溯及既往。

二、再來判斷接下來怎麼處理,通常修法後如果沒有溯及既往的話法院會比較保守。

龔小姐 104-06-15 16:4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要看施行法部分對於修法部分有沒有規定溯及既往。

二、再來判斷接下來怎麼處理 ... (恕刪)

 謝謝呂師回應

那請教三讀通過後何時才會執行呢?

我要從何得知是否 ?溯及既往 呢?

謝謝

龔小姐 104-06-15 17:15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可以,也可執行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但是我的支付命令已在102年9月確定

我現在還可以提異議之訴嗎?聲明確認債權不存在?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5280267-1.aspx

 

中央社 – 2015年5月28日 下午4:2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郭姓女子多年前買下宜蘭土地建農舍,卻無聯外道路而需穿過附近禪雲谷寺通行。最高法院判決,郭女可借道寺廟的土地通行定讞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郭女在民國96年買下宜蘭縣三星鄉的土地興建農舍,但由於沒有聯外道路,而借道附近禪雲谷寺的土地,用來舖設聯外道路,引發寺方不滿,打官司訴請對方回復原狀。

 

郭女認為,施工期間寺方知情也未阻止,後來卻要求她不得通行,她是因為沒有其他道路,不得已才借道寺方。

 

高院審理後認為,郭女借用廟寺的道路本來就存在,並非為了農舍而開闢,但郭女的農舍因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可以借道廟寺通行至公路,判決禪雲谷寺敗訴,郭女可繼續行使袋地通行權。寺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787條定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因郭女所興建之農舍所在地,與公路無事宜之連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並非係郭女自己的行為而導致通行受阻斷,是以依法郭女能通行周圍地,但如有造成廟寺之損害,則須支付償金。

(三)法律小教室:民法上所稱袋地係指無公路通行的土地,且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是以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利用價值。如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概念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時,亦屬於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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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NO 104-06-05 16:18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某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身故,遺有退休提撥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優先請領,惟第五順位繼承人 ( 即申請人 ) 抗辯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 並於申請時附有判例 ) 排除第二順位繼承繼承 ( 因第二順位繼承人早年自與配偶離異後便自始未曾盡照顧、扶養、教育兒女之義務《當時被保險人及申請人分別僅3歲及一歲》 ),惟勞保局聲稱上開法律民法之特別法,無民法之適用,而第五順位繼承人認上開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試問,勞保局之說法有無理由 ? 未曾受第二順位扶養之第五順位申請人得否提起訴願以為救濟 ? 又其勝算如何 ?

此是否為立法漏洞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5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性質上應該屬於遺產,故而可嘗試主張民法第1145條適用。

2、必須向勞委會提出訴訟或是提起排除繼承權侵害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7000715-260107

 

中國時報【(蔡依珍)】

 

桃園:55歲朱女不滿遭男友林姓前妻毆打,去年底半夜連傳多封簡訊到林女的手機,恫稱願意折壽換取林車禍死亡、胸腔破裂,還致電恐嚇「能殺你我早就殺你了」,林報警提告,朱女辯稱是林女先打電話騷擾她,強調是詛咒不是恐嚇,桃園地檢署仍依恐嚇罪將朱女聲請簡判。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5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6條復定有:「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二)依報載,朱女稱「願折壽」換取林女死亡、胸腔破裂,常人雖可能亦覺畏怖,但於刑法上,此種欲藉助自然力而達犯罪目的之行為,屬於迷信犯,依現行法制將被評價為不能犯而不罰(因無法證明自然力存在或其具有因果關係);惟朱女稱「能殺妳我早就殺妳」,可能構成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是以檢察官恐嚇罪將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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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鞠萱 (昍業) 104-05-26 12:19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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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 104-05-18 12:49

律師您好

本身是在私立學校任教

最近有同事再問

每當去應徵一間新的私立學校,私立學校總會用錄取後需要留下

畢業證書和教師證, 時間長達3~4個月以上 甚至半年

其實私校用意很簡單,不希望錄取的老師在去考其他學校

問題如下

1. 私立學校沒收老師 教師證書 畢業證書有違法?

2. 如違法是為反哪一條? 該怎麼救濟?

3. 私立學校沒收證件這行為有夠成<強制罪>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8 17:02

只要你有同意給,就沒有違法的問題,當然也不會有救濟的問題。

104-04-28 12:21

我知道勞保高薪低報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我有向勞保檢舉和地檢署告發

也知道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是檢察官卻是以刑法(節約原則)某一行為其他法律已有救濟規定即無動用刑法之必要來作為不起訴的原因

請問行政罰法第26條和刑法(節約原則)2者之間有不是就有何不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8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低薪高報才涉犯詐欺罪,高薪低報至多成立偽造文書罪。

2、倘若您對於不起訴處分書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再議聲請

 

小遠 104-04-20 18:30

一、甲載同友人乙在路口綠燈起步時,被丙開車撞傷。因為汽車駕駛丙邊開車邊打電話,沒注意到前面的綠燈已轉換成紅燈,講完 電話抬頭一看,前面有一台機車閃避不及,便直接迎頭撞上騎士甲及乘客乙,造成甲飛出去撞到行道樹肋骨斷兩根,乙也是飛出去摔在地上手腳及臉部嚴重擦傷。試問丙之刑事責任為何?若丙不理不睬,那甲乙之救濟途徑為何?

小蘇達 104-04-14 21:20

我親戚在十五年前與友人借了40萬元並於兩年內還清,

但之間借與還都沒有書面紀錄資料,

差不多幾年前該友人向兒子聲稱此筆債務尚未還清,

友人兒子開始以高利貸的方式討債,以一個月5萬、一年60萬的利息不斷累加,

最後我親戚還在對方的恐嚇下簽了本票695萬,

還傻傻去了調解委員會承認此筆債務

目前沒有掌握對方恐嚇證據

不過與對方兒子談話過程中有錄到對方親口說這筆債務是高利貸,

計算方式為一個月5萬一年60萬的金額利息不斷累加

且當初沒有任何借據也不知道借多少錢。

請問這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救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4 21: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能涉犯重利罪,建議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提告前,建議親自尋求正式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4 21:34

因為時間已經久遠,若主張是基於強暴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舉證上可能會有點困難。建議就不要還了,讓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債權人也無法執行之狀態!若對方仍舊暴力討債,可蒐集相關證據提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對方的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建議先蒐集對方恐嚇的相關證據向警方報案。

2.因為雙方借貸關係都無借據,因此必須透過匯款紀錄和人證來證明債務關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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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蘇達 104-04-14 21:01

我親戚在十五年前與友人借了40萬元並於兩年內還清,

但之間借與還都沒有書面紀錄資料,

差不多幾年前該友人向兒子聲稱此筆債務尚未還清,

友人兒子開始以高利貸的方式討債,以一個月5萬、一年60萬的利息不斷累加,

最後我親戚還在對方的恐嚇下簽了本票695萬,

還傻傻去了調解委員會承認此筆債務

目前沒有掌握對方恐嚇證據

不過與對方兒子談話過程中有錄到對方親口說這筆債務是高利貸,

計算方式為一個月5萬一年60萬的金額利息不斷累加

且當初沒有任何借據也不知道借多少錢。

請問這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救濟嗎?

Jimmy 104-04-12 12:16
我妹騎車經過小巷被狗嚇到跌倒鎖骨骨裂醫生說要休養兩個月,要跟飼主求償,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我妹是領現金只有薪資袋,沒繳稅(無扣繳憑單),她是看業績領錢,通常大約5-6萬、但對方說沒扣繳憑單證明沒工作,就以最低薪資賠償,她該如何救濟?如果被法官知道她沒繳稅她和她公司會受到什麼處罰? 2、對方說我妹騎車超過限速(當時現場有目擊證人,但無錄影機),與有過失,應減免賠償。當目擊證人說我妹騎很快時(我妹說她應該沒超過限速),我們該如何自保.. 3、醫療賠償我妹如果是去中醫推拿或按摩也算治療行為嗎?因為對方一直說未經過正統西醫治療他們不賠... 4、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 5、這種案件民刑事通常花費時間到結束,我們大概多久才拿的到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2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薪資收入的部分,不已扣繳憑單或是勞健保投保薪資為限,倘若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均可,至多只是法官心證問題,倘若有逃漏稅的問題,確實可能遭到舉發,不過民事庭法官依法移送的情形比較少。

2、必須提出反證反駁或是進行交互詰問彈劾證人證詞

3、可以,不過還是要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跟相關收據。

4、可以。

5、依據車禍事故鑑定時間、相關事證提出、法院承辦人的辦案態度等,不能一概而論,惟,至少6個月。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12 17:35

您好,我這邊僅就處理您的第一個有關是否被舉發逃漏稅的問題提出建議。確實有案件因此而被舉發,而且移送刑事庭,屆時除了必須補稅之外,嚴重一點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建議謹慎為之。

而且,不見得是法院舉發,通常是對造舉發。

以上,梁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2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飼主有過失,可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關於醫療費用部分需有相關單據,關於薪資減損部分,若無法證明薪資收入,僅能以基本薪資計算,故若能於提起刑事訴訟過程中,談得不錯之和解條件,可嘗試之,若進入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則均需證所受損害之額度,方有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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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 104-04-06 14:21

想請問:

房客想要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但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尚未繳清,目前僅以簡訊承諾會盡快處理。而契約上註明:房客搬離房屋時,須善盡清潔責任,將房屋內外清掃乾淨,並將一切損壞修繕完畢。但該房客並未露面,且始終不願接聽電話,僅以簡訊告知已完成交屋,並將鑰匙置於信箱。房東進入屋內查看,發現屋內髒亂不堪,且多處損壞,試圖再與該房客聯繫,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此種情況,房東該如何救濟?

另外,此房屋租賃早先有到法院公證,但公證文件上的承租人和租賃契約上的承租人並非同一人(兩位承租人是姊妹關係),且租賃契約上並沒有留下承租人的聯絡地址與個人資訊,僅有公證文件上的通訊地址,如果寄發存證信函會有所作用嗎?對象該以哪位承租人為主呢?寄到公證文件上的聯絡地址即可嗎?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06 14:58

您好!

先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然後可求償清潔費用修繕費用

為何有兩份租約您敘述不明,被告應該是實際承租人,最好先弄清楚,否則告錯人會白忙一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笑笑 104-04-06 15:0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先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然後可求償清潔費用修繕費用

... (恕刪)

首先感謝沈律師的回覆!

會有兩份租約是因為一開始是兩位姊妹一同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由姐姐代表進行法院公證事宜,租賃後期,姐姐退出補習班經營,改由妹妹進行租賃契約的簽訂,實際承租人是妹妹,但目前有的通訊地址只有姐姐公證文件上的地址資訊。以目前的情況而言,拍照存證後會建議先採取何種救濟行動呢?是要先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萬分感謝

楊律師 104-04-06 18:10

可以從壓租金扣抵

笑笑 104-04-06 18:20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從壓租金扣抵

感謝楊律師的建議!

因為承租人尚需負責屋內牆壁的粉刷,故先前曾口頭約定油漆粉刷的費用押金扣抵,再加上水電費的結算,押金已無剩餘。但屋內毀損嚴重,且承租人一直躲避,態度惡劣,實在無法自行吸收修善及垃圾清運的費用

104-03-28 02:35

各位先進大德好,,

事情是來由是我自己依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詐騙離職,派遣公司竟以勞基法第十一條不適任為由亂做資遣通報,害我一直被新公司誤會一直被誤會二年內換了十四個工作。後來發現是派遣公司在搞我,然後我對派遣提出民事損害賠償200萬。以及提出訴訟救濟

結果提告的部份法官要我先繳訴訟費,才會繼續下面流程。(這個要抗告嗎?)訴訟救濟部份:法官以收入多被退回十日內提出抗告(我以收入大部份都繳卡債房貸去了為由提出抗告)..

請問我是等高等法院對訴訟救濟有結果?還是我直接提刑事告訴比較快?

我可不可以對這家公司提出雇用關係存在。因為這家派遣是因為我不給他派遣,而報復我,即然這麼愛我,可以提告這個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8 06:29

1. 提告民事必須先行繳納裁判費,對補費裁定抗告除非是法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有誤,否則不太能成立。

2. 訴訟救濟也必須是證明自己本身無資力加上訴訟非顯無勝訴可能。

3. 告刑事、告民事或其他,都是種選擇,只要能有具體說明、依據及證據可以支持,對您都是有利的。

楊律師 104-03-28 23:08

最好先請專業律師了解您的民事主張是否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再來考慮是否要現在繳納裁判費

104-03-28 02:30

各位先進大德好,

想請問有問抗告的問題,

事情是來由是我自己依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詐騙離職,派遣公司竟以勞基法第十一條不適任為由亂做資遣通報,害我一直被新公司誤會一直被誤會二年內換了十四個工作。後來發現是派遣公司在搞我,然後我對派遣提出民事損害賠償200萬。以及提出訴訟救濟

結果提告的部份法官要我先繳訴訟費,才會繼續下面流程。(這個要抗告嗎?)訴訟救濟部份:法官以收入多被退回十日內提出抗告(我以收入大部份都繳卡債房貸去了為由提出抗告)..

請問我是等高等法院對訴訟救濟有結果?還是我直接提刑事告訴比較快?

我可不可以對這家公司提出雇用關係存在。因為這家派遣是因為我不給他派遣,而報復我,即然這麼愛我,可以提告這個嗎?

cucu宏 104-03-16 22:15

律師們 您好

學生遇到以下問題 敢煩解之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學生 在學校附近租屋

房屋是有5層樓 我是住在5樓的雅房

而衛浴設備是在4樓(公共)

由於有一位4樓住戶每天都超過晚上12點才去洗澡

每次洗完都已經超過1點 

由於我的房間正下方即是衛浴設備間 所以洗澡的水聲非常明顯

以至於我每天1點20分前都是無法入眠

有一次我就在該同學洗完後 請求他在12點以前洗完可否

該學生以"這是他的習慣"為由 而不願改之

我已多個理由告知他請他改變

如:當你的習慣已經影響到其他住戶時 就要做調整....等

他竟以 我不能因為要睡覺而剝奪他洗澡的權利 他沒有義務聽我的要求

我有繳房租有洗澡權利.......等  理由 不願改變

最後請房東出面處理

房東以"她聽她女兒說 沒聽過有租屋處規定12點以前不能洗澡的規定"

又說 要我播古典音樂來聽 就不會聽到洗澡聲.....等理由

總之房東就是採息事寧人的態度 一味要求我讓步 甚至跟我說"不然就出去再找其他房屋"

由於房東有兩棟房屋 隔壁棟全部住大四生 今年就要畢業

房東當下 讓我先去挑一間房間(要我換到隔壁棟)

當時我和房東的約定是 1.如果今後我覺得繼續住原本這間 沒有太大的問題時 就繼續住  2.我選了隔壁棟一間房間 是否要換房 最晚在2015年3月31日前給房東一個確定的答覆

之後我向父親尋求幫助(因為房東要我讓步 該同學依舊可以晚上晚晚洗澡)

父親以當時簽訂的契約中其中一條規定 若有製造噪音妨礙到其他住戶時

勸而不聽 就要搬出 

當時房東依舊是息事寧人態度 說不然就只能請我搬出去了

我父親跟房東說 這樣的話就是房東違約了  我沒有做出任何違反契約上的事

卻要被請出去 如此即是房東違約

於是房東才去跟該學生溝通此事

本來事情就解決了

沒想到不到1個禮拜的時間

今天2015 3 16 晚上19:40

我在房裡時 房東突然到來敲門

開門後 房東身後有兩名女學生

房東跟我說"她們是來看房屋的"

又跟我說"有關於隔壁棟先訂的那間房間 沒辦法租給我 因為有一群學生是租整棟的 所以我不能租"

再說"所以只好請你再去找房間了"

我表示 我並沒有說不續租此房間 且有關隔壁棟房間約定的事 怎麼就單方面爽約

房東表示:我和她的租賃契約到6月結束 而她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和我訂契約

她決定不要 所以請我搬離

----------------------------------

請問律師們 

房東沒有先過問房客是否續約 就與第三者訂定契約 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

(我看民法法條上 似乎沒有提到不行如此)

又以上總總房東給的理由 雖她口頭上說不是要把我趕走

但實際上就是把我趕走   是否合理  我有什麼救濟手段

又撇開我是否有意願繼續租屋此事 房東那樣的行為(如:爽約.....等)

法律上是否有不妥之處

敢煩律師們指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7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租約有期限,原則上,就是到期時,雙方租約就已經到期,不用另外做任何的表示,房東也無須問您是否要續租,而您也沒有優先承租權。(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

2、但是倘若租約已經到期,您繼續承租,但是房東沒有要求您搬走,這樣就轉為不定期租約,倘若沒有違約或是收回自住,原則上房東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3、有關於噪音問題,本文認為該房客並沒有符合該防吵鬧條款,因為就浴室使用所生之噪音,應該是由房東負責改善,法律關係上應該是請房東改善相關設備,倘若無法改善,則可以請求賠償解約等權益。

一、租賃糾葛可試著聲請調解

二、訴訟的話還要開庭,依你所述你又是個學生,真的不建議以訴訟方式處理。

三、以前我也租過房子,常遭到房東百般刁難…我可以理解你的感受。但訴訟是一個利益的計算,花多少成本取得多少成果,然後挑選處理的手段…當你的成本高於你可能獲得的,就要考慮以訴訟以外合法的手段處理了(例如調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五號二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ycc 104-03-08 13:32

律師們 好

我想請問. 我被告發一件刑案. 從告發後列為他字案  一直到10個月後才改列偵字案..現在又過了7個月了  檢察官還是未偵結..打給書記官.他說還在調查??

檢察官這樣遲遲不偵結. 請問我應該如何救濟?

 

楊律師 104-03-08 14:35

應該是沒辦法救濟

一、被告的立場,不應該要去催檢察官快一點…

二、有些人明明是自己錯還會去告人家,這樣被告的人這一方就會忘了去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所以要去釐清你們當初的糾紛,你是不是有權利可以向對方主張。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8 16:19

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乃至於偵結與否多有其考量,就此目前尚無救濟途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也可以寫一份答辯書狀進去,以督促檢察官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理由狀,整理犯罪事實及證據,以利偵查流程之進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8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理由狀,整理犯罪事實及證據,以利偵查流程之進行。

EdisonDai 104-03-02 14:44
我已註冊的商標使用在自己店的招牌上,某店家的店面及商品沒有使用我的商標,但在網站上有使用並且標示其店的地址,但沒標示他原本的店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使我蒙受多年的損失,請問我可以對他行使商譽毀損賠償並請他不再對外宣稱使用。(我是要報警嗎?還是寄存證信函?或是直接採取法律途徑,本人已喬裝成幫公司採購的消費者且錄音蒐證,並詢問該店家為何網路上是我商標的名稱,但實體店面卻是另外的名稱,但該店家一直強調他就是該商標的店,只是多年前有在網路販賣但現在只有部分商品介紹,還說不信可以請老闆打電話詢問)

另外還有Y拍的賣家使用我商標的名稱只是中間多了一個字其他字樣和我商標上面的字一模一樣,但也販售和我相關的產品,請問此舉是否也違反商標法?我該如何權力救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2 14: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對方所為,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唷!

EdisonDai 104-03-02 15: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 (恕刪)

感謝律師的答覆,但我還有其他疑問

1. 如果對方是以口頭對外宣稱的方式,並沒有將商標印在招牌或是印製於商品上,這樣他也算違反商標法嗎?

2. 另外網拍的賣家商店及商品中都使用相同的商標只是它中間多一個字,他也算違反商標法嗎?

口頭宣稱未印在商品上,會有些爭議,至於多一個字,仍是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話,依然構成侵權,本所處理這樣案子的做法是先寄發律師函與對方,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限期出面處理,另提出刑事告訴,逼迫對方出面談和解,通常可取得比以訴訟方式更多之和解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只有是近似,均可以主張侵害商標權,申請到商標後,接下來即維護商標權,所以針對有侵權之虞的商標,建議應先發函通知,若對方不理,再以訴訟方式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蒐證後向保智大隊報案,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惠惠 104-01-17 23:14

50萬元本票經(本票裁定自100年6月4日至清償日年利6%)102年12月10日強制執行拍100餘萬,債權分配78萬(利息6%/年,違約金36.5%/年,其他利息14%/年),債務人拿了8萬餘元以為就此債權不再糾纏,未料103年12月10日債權人又聲請強制執行以債權憑證請求48餘萬,原來前分配才還了7萬元,不知道該如何救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8 10: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債權因前次執行未獲清償,確實可以以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執行,反之,我方則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103-11-26 16:21

我在103年1月,經法拍買到了疑似海砂屋

經由法拍,我購買了一棟房子。花了幾個月討論格局和裝潢終於開工了。
當做拆除工程時,發現天花板有部分水泥塊掉落,連鋼筋都有?蝕的情況。
很像是所謂的海砂屋
但因不敢去證實,一直沒找人來檢驗。

想請問律師,經法拍購得海砂屋
這近千萬,只能自認倒楣吞下?
還是有什麼其它救濟的管道?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6 21:49

法拍屋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103-11-27 13:3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顏律師,看來只能認賠了XD

 

林小姐 103-11-08 16:53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抱歉詢問您
家中是低收入戶,成員有一輕度智障哥哥,還有一個目前接受社會局安置療養院精神中度爸爸,家中並無房子,只有一登記爸爸的土地,哥哥三年前因為在殘障機構打傷人,被判了兩年監獄與兩年的治療,入監那年爸爸也出了嚴重車禍是我一邊半工半讀繳清的父親的醫藥費,如今接受治療的哥哥即將出獄,但是哥哥並不想接受社會局安置,在住院期間與人打架,有時候甚至半夜也要我趕過去。醫院社工因此威脅我,如果我不扶養我哥哥會觸犯民法,今年我畢業了,可是因為身體的關西辭掉了工作,三餐與住所皆靠男朋友救濟,在醫院的哥哥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寄金錢給她可是長期無收下對我來說是ㄧ負擔,如果我不寄哥哥會辱罵我要我去死一死,醫院社工一直安慰我因為哥哥有殘障所以不要放在心上,可是長期下來對我心理都是ㄧ種傷害,請問要怎樣做才可以免除我扶養哥哥的義務?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您所述,您哥哥是輕度智障,似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您父親有精神問題在療養中,而無力扶養您哥哥,故依民法第1115條及1117條您哥哥對您可能有扶養請求之權利。然您亦是依您男友之幫助維生,可能有因負擔扶養您哥哥而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故可能可依民法第1118條免負扶養義務。另您哥哥會叫您去死一死等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您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故您亦可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本身經濟能力不好,您可以不用扶養哥哥,至於爸爸的部分,因為他名下有動產,所以您也沒有扶養義務。

2、刑事遺棄的部分,倘若兩人都沒有生命危險,則不用擔心。

3、您的胞兄叫您死一死,倘若是意圖恐嚇,則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林小姐 103-11-08 20:34

您好  請問要如何向法院訴請呢?

 您好:

應該具狀寫明聲請事由後,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減輕或免除民事扶養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海闊天空 103-11-06 07:27

律師您好, 先前我父親家暴有申請保護令保護令過後仍回家居住,家中有一動產房子,父親無業母親工作中, 4月份父親住院開刀費用為4萬元,父親私自離開醫院無付清醫藥費,父親健保為依附在母親公司下, 請問這部分若醫院追討會對家裡有任何影響嗎?上週五他又自行住進醫院,因為里長有替他申請清寒證明, 清寒證明可以請社工或里長介入以任何救濟方式繳納醫藥費嗎?或者說我們可以尋求何種途徑切割拒繳醫藥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11:0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父親名下無財產,則您與母親有扶養義務,屆時醫院可以向您請求。 2、另外,因為您有提到家暴的部分,倘若情節嚴重,可以嘗試主張遭到家暴所以免除,此部分可以嘗試提起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3、倘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亦可來所委請,謝謝。
yiko168 103-10-04 16:48

我是網路賣家,我把物品A寄給對方收到後,對方一直堅稱我寄錯成同一系列的物品B,還好心要跟我收購物品B,只要我退他差額的話,因該同一系列的物品,我就只有一件物品A,且我寄出前找了很久才找到,可確定沒寄錯東西給他,對方要我退他差額或退貨還錢,而我已要求他寄回來,確認後再退錢,請問可否請警察單位鑑識,看該物品B,是否有我的指紋以確認是否是我的東西?如沒有我的指紋可否提出告訴或其他途徑救濟?

何先生 103-09-30 21:31

因「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無任何處罰規定,如果被告違反該管理辦法(未具室內裝修業者資格),則如何救濟?是向法院或內政部?謝謝!
(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9: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違反建築法第77-2條,依據同法第95-1條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勒令停業。

2、救濟方法為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看您開罰的是縣市政府的建築主管機關,就是向縣市政府題,倘若是縣市政府則是內政部提起。

Paul 103-09-27 12:31

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

 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

 謝謝您的回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部分,可能會有時效之問題,但由於您仍屬於共有人之一,所以您可以主張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謝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當初雙方簽屬之契約雖仍有效,但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罹於消滅時效

  除非對方有繼續承認你們的權利存在,時效就可以延長。

2.確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處理,並可以當時簽署之契約作為您的有利證據

3.如當初地上物房屋為合法建物,則縱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您原有持有比例,

   近期最高法院存有對您有利之見解可供應用,可對抗被對方主張拆屋。

4.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naomi 103-08-05 11:19

各位先進,

急問一個社區停車位的問題。

背景敘述: 建商售屋時,我們社區最後一排有幾戶為前院停車,幾戶為室內停車。其中有一戶原本為室內停車,將其原本室內停車位改為廚房,因它們與建商有交情,因此將轉彎車道部分劃為他們約定使用的車位。但所有住戶到交屋住戶大會時才知道建商將車道劃為他們家的車位,造成住戶有轉彎出入上的困難。社區為土地持分,他們自行改建,並與建商他們約定使用,多數住戶並未被告車道變為停車格,該住戶緊咬是建商約定他們所能使用,且相當霸道。經協商希望能解決他們家停車問題,劃個室外停車格給他們,但它們並不配合總是亂停並影響另一住戶。

問題: 住戶們覺得權益受損,並有被變相侵占的感受,請問該如何自力救濟

林智群 (klaw) 103-08-05 15:17

 如果對方態度強硬,只能提告竊佔土地車道是全體住戶所有)

並舉報對方將停車位改為廚房,

不過鄰居之間可以協調就先協調,不要弄得那麼難看

  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供參考,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討論.

naomi 103-08-05 11:04

各位先進,

急問一個社區停車位的問題。

背景敘述: 建商售屋時,我們社區最後一排有幾戶為前院停車,幾戶為室內停車。其中有一戶原本為室內停車,將其原本室內停車位改為廚房,因它們與建商有交情,因此將轉彎車道部分劃為他們約定使用的車位。但所有住戶到交屋住戶大會時才知道建商將車道劃為他們家的車位,造成住戶有轉彎出入上的困難。社區為土地持分,他們自行改建,並與建商他們約定使用,多數住戶並未被告車道變為停車格,該住戶緊咬是建商約定他們所能使用,且相當霸道。經協商希望能解決他們家停車問題,劃個室外停車格給他們,但它們並不配合總是亂停並影響另一住戶。

問題: 住戶們覺得權益受損,並有被變相侵占的感受,請問該如何自力救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8: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共有部份之使用,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多數決,由個別住戶與建商達成協議並不能拘束全體住戶。

2、此部份可以由管委會出面要求變更使用,否則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是向法院起訴。

大政 103-08-02 23:30

請教:

1.醫療保險理賠金能否被銀行查封?

2.此筆理賠保險公司直接轉入被保人帳戶,被保人轉為定存後,被銀行查封,請問有無救濟方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8-02 23:45

您好!對查封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但若確實有欠銀行債務銀行取得執行名義即可依法查封,已給付之醫療保險金並非不可查封。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harron 103-07-26 14:21

請教律師,借他人金錢,未於規定期限內返還,後續如何救濟?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6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您所交付給對方借款證據(舉例言之匯款單或收據),於催告返還借款不成後,向其提起返還借款請求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棋 103-07-24 01:57

我們是醫療糾紛所引起的紛爭,卻演變成債務糾紛,也就是醫院去告我們支付命令,問題是法定期間,我們完全無收到支付命令,雖然去閱卷有送到戶籍地,但並未看到兩聯通知單,轄區派出所也沒告知,就這樣我們失去了法定期效陳訴期,醫院如同趕盡殺絕的要法院查封我們房子及所有動產,包括媽媽的所有薪俸,爸爸有財產卻一毛錢都不付,被安置在醫院護理之家的爸爸,因為多障,情緒不穩,且會打我媽媽,亂罵,當時的契約書,媽媽只是代理人,醫院為保護我爸爸的財產,卻要我媽媽負擔我爸爸全部的醫藥費,而我爸爸卻一毛錢都不用付,這樣還有天理嗎?如今法院要查封我們財產,醫院以300052之債務金額提出支付命令,惡劣行徑令人髮指,光300052就要查封我們所有財產動產,法院與醫院太沒人性,一定得逼得人民走上絕路,牠們才甘心。


1 醫院所提300052元,其中夾雜未簽立之新契約金額。


2 法院判決書竟出現兩種金額。


3 以300052元之金額,卻有兩個不同的利率。


4 家屬沒有任何有關300052元之催繳通知單,及存證信函


5 醫院以第一次支付命令被判調解,且與家屬調解成立在案,卻也屢行家屬要求之承諾,後以反悔,家屬理當拒繳,醫院先是承諾跳票,卻將該    次調解成立之金額加入於300052之內,家屬不能接受,雙方事後皆無達成共識,該筆金額應當    無從提起,醫院霸道作法,家屬恕難從命。


6 父親從有腳進去那間醫院,到現在雙腳截肢,從有腳醫到無腳,甚至常常有皮膚病,聽衛生局說    還有血管炎,從一個白皮膚的人,進去之後卻整    個人變得很黑,甚至讓我爸爸有跌倒的現象,更    使得病人情緒惡化,胡說八道的問題產生。


7 醫院常常利用「父親」病患,要向媽媽拿錢, 一直要媽媽來替他繳費,還會罵我媽媽,院方都   利用病患打電話回家,以不理性或漫罵來對待我   跟媽媽,我們都很害怕接到父親的電話,醫院都   已經告贏了,為何還要這樣的對待我跟媽媽,如   果醫院的債權債務問題,都要靠一個病患出來解決,那就父親來告就好了,為何還要醫院來告呢。


8 卡奴都有債務協商管道,那我們呢!法院對債務人完全沒有救濟管道,還談甚麼債務協商,只有處罰,才是法院的目的,


9 這種醫院可以讓病患簽立切節書,且無需讓家屬    知道的狀況下,是不是很恐怖,甚至讓我爸爸隨便請假外出,院方認為不需要告知家屬,根本就是不尊重我們家屬。


10醫療費用超收,金額與日期都出錯,沒有 明細,診斷證明開不出來,利率都出錯, 費用錯綜複雜,這樣的醫院,是不是很糟     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4 10:03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支付命令真的沒有合法送達,代表該支付命令應該還沒有確定,可以對於該執行程序,提出異議,由法院作審查之後駁回。

2、但是所謂的送達,不需要實際收受為必要,可以留置送達等,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3、至於開醫院倘若有不妥適之舉,本文建議您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探長 103-07-13 16:00

該分局督察室查處偵查隊小隊長言詞不當一事,經分局了解經查偵查隊小隊長於103年6月16日接聽 臺端電話,對話內容言詞不當,確有疏失,本分局業予懲處在案,並將持續加強員警服務態度及執勤技巧之教育訓練,以提升服務品質。顯見當時林姓小隊長出言指稱我有精神躁鬱症,平日無事常打電話與人聊天,均由分局督察組查明在案,且該員受到處分,但內文提及持續加強員警服務態度後分局亦無表示向本人致歉,林員亦無改進其不當行為向本人說明致歉,分局如此作為無責任擔當,且涉及本人如何向林小隊長提起刑事民事告訴之相關訊息均不予提供,竟予另您要求林姓小隊長當面致歉部分,已轉知當事人,本分局僅能尊重個人意願。顯見不秉公處現,一味推卸責任,老百姓無端受辱,且身為警察機為民服務尚嫌不夠,還要以言語暴力僾害人民權益,南港分局不能為基層員警處事不當要求屬員誠心改過認錯,給當事人一個交待,才是負責任的單位。

請問如何救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3 21:27

您好,關於您之問題,若對方怒罵您之地點為公然之場合,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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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芬妮 103-07-11 09:54

請問律師,若未經地主同意,就將車輛停放私人土地,是否觸犯什麼法律?警察說他們無法可管,地主應如何救濟?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1 1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所有權人,對方無相關使用權,可將將對方停放車輛之行為加以拍照存證,寄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勿再占用私人土地,並於該土地委任律師撰擬律師函張貼,告知對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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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1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所有權人,對方無合法之使用權,構成無權占有,可請求所有物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您可蒐集對方占用之照片證據,發律師函通知對方及張貼於土地通知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如果長期占用,會構成竊佔,你可先蒐證,即每天拍照,嗣再張貼公告並拍照,如仍置之不理,可提出刑事告訴.

愛比比 103-07-09 12:49
您好:我於民國95年間曾向荷蘭銀行(現為澳盛銀行)申請債務協商後一直沒有下文。隨後三張信用卡便無預警被停卡。後來我還是準時繳款直到全部繳完欠款約於98年。往後時間也沒有任何貸款,本以為事件就此結束。未料日前我太太因要買車而要辦理車貸,竟被?知我被聯徵中心註記而被退件。後來我有向金管會查詢,後回覆?「信用異常紀錄」揭露期限是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後來我便向銀行詢問,他們只是回答?是作業疏失,可是這樣已經造成我無法辦理優惠車貸及信用受損。為此我該如何救濟
沈恆 (沈律師) 103-07-09 18:28

您好!既然對方承認有疏失,您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awlaw 103-07-01 01:27

1.社區現行的規約是依內政部範例一字未改訂定的,管委會想要修改內容規定住戶不可於前陽台內裝設冷氣,可以嗎?

2.目前實際搬入住戶很少,住戶又多為投資客,根本不管實住者之權益,若區權會召開通過,有何救濟或補救方法?

3.若於規約修訂前已裝設冷氣,新修訂的規約是否對其有溯及之效力?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1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陽台裝設冷氣的部份,此部份要看安裝的位置判斷是否屬於專有部分還是非專有部分而有不同的法律效過。

2、倘若是專有的部份,則僅能透過規約的方式處理。

3、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此部分有法律上的爭議,必須看規約訂定內容而定。

4、本文建議您的社區管委會可以委聘法律顧問,協助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並使相關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程序保有合法性。

希望與正義 103-06-15 01:15

律師您好:

案例事實如下,煩請解惑

外婆於101年9月間死亡,留下土地一宗,上有建築改良物(平房)。繼承人僅有家母及甲二人,甲協議拋棄繼承。伺候家母請代書辦理繼承登記,先前口頭承諾要拋棄繼承,讓我與家兄繼承共有,十月間家母向我及家兄拿印章及印鑑證明說要辦理登記。當日代書提出:讓兩個人繼承以後不是很麻煩嗎?怎麼不給一個就好等等。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填寫(可能是家母填寫簽名)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完成繼承登記給家兄(可能為善意)。後來我也沒有收到法院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直到數月後才得知此事。目前家母已死亡

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 家母已死亡會是不起訴處分,但是代書當日所為是否具備成為共同正犯的事實。若我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起告訴,是否可行?

2.這算是侵害繼承權嗎?若不是,如果我不能尋民法1146救濟,那是否可以主張184的侵權行為(代書),並要求返還?

 

謝謝解惑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客戶諮詢專線:0988-391-475  Line ID:hhz75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項規定,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從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針對令堂部分提告檢察官即使受理告訴亦只能依法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本件就您所述部分,代書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或從犯,或者根本就本構成犯罪,具體情形應視其參與程度及是否知悉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而定,不過若其確實不知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則其持以辦理登記,應示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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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16 103-05-24 13:54

4/30 我接到A君來電,他表示手上有客戶正在找此種車型,可以立即付訂金,就相約晚上 9:00 至承德路B車行驗車交易,B車行C君看車無誤後,即取走車輛行照、車輛原始文件和我的身分證影本,我當時不疑有他,A 君表示只是同行代收後,A 君隔天會拉車至他台中車行停放直至交車。我和 A君便簽了車輛買賣合約,言明以72 萬元成交並收取A君交付的10 萬元訂金後,且尾款62萬於5/12 日交付,與該車最後合照了幾張相片後隨即離去。 


5/4 我在火車上發現朋友在FB轉發的關於我的車輛訊息,車輛竟被駛往苗栗D 車行,我當時感覺疑惑,立即致電A君詢問,他表示他也狀況外並會去查明原因,我深感不安。之後A君回覆這是因為拖車程序發生的錯誤,是他們同行間的問題。

 

5/13 我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致電A君原因,A君表示買主仍在貸款額度有問題,需要延長一周至 5/19,我因為 5/4 的苗栗車行事件開始懷疑A君,我表示需要立即交付餘款或提供其他擔保,隨立即搭高鐵至台中,在高鐵站A君交付他的身分證影本與個人無條件支付本票餘額627740 元以及延長至5/19 的新合約,並當下撕毀第一份合約。我當時問他車子到底在哪 ? 他並無正面回答,我表示請提供車輛現況照片,他說好但是我最後沒收到。

 

5/19我再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A君表示在追錢了,電話沒電,此時已過下午三點半,他表示再寬限一天至5/20下午三點一定交付餘款。

 

5/20下午三點半我再依約前往刷摺發現尾款仍未到位,感覺事態不對,必須立即採取自保動作,直接前往中山分局。中山分局建議我至行為發生地轄區備案。我到B車行後至電110 報警,警察過來後詢問了B車行C君,此時C君才出示4/30 當天與A君的買賣合約,上頭記載以 40萬現金付清,此時才恍然大悟全程遭A君詐騙

 

5/21 上午我到士林地院對A君申請假扣押本票強制執行,下午至士林後港派出所報案,提告A君詐欺。詳見筆錄。 

5/22 經比對我和A君與A君和B車行C君的合約記載時間,發現A君和B車行C君的合約簽訂時,產權仍屬我所有,經思考過後,上午我再次到後港派出所對B車行C君提出業務侵占偽造文書。詳見筆錄。同時間對B車行C君寄出存證信函。 

5/23對苗栗D車行E君寄出存證信函。亦至台北監理站申請調閱車輛過戶異動文件。發現已遭苗栗D車行E君於 5/8 過戶給F 完成。

問題: 一.請問我可以對車輛逕行假扣押嗎 ?

        二.也對提告D車行E君業務侵占偽造文書是否可行 ? 

        三.我目前採取的自保動作還有甚麼可以補強呢 ?

        四.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名下無產時,實務上如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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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能對A提出民刑事告訴,並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A無財產,僅能於強制執行無財產後,取得一張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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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車輛現在的名義人而言,並無積欠您任何金錢債權,故本件應無法對該名義人為假扣押聲請,又若您係為保全現在之車輛登記狀態,則應思考的是可否進行假處分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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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 103-05-08 13:16

本人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母親從雙方交往期間,便一再介入我們生活,登記結婚後,女方母親以尚未公開宴客為由,要求女方繼續住在娘家,不得與男方同住,基於體諒心情,本人同意妻子續住娘家半年,半年後公開宴客,方才同住,但事情並沒這樣結束,婚後妻子每週六日必定回娘家,同樣基於體諒心情,本人雖有不願也多次提醒,但妻子每週末必回娘家過夜,週一早上才回來,如此情形自婚後每週發生,而每週妻子回娘家,其母必詢問我們婚姻生活,不管是工作、生活、甚至要不要生小孩,通通管。

本人一再基於體諒心態,縱容妻子這些婚後不成熟戀家行徑,終致嚴重後果,先是她母親嫌棄我工作,一再要求本人更換工作,又嫌我收入不多,不夠穩定,諸多理由,期間多次要求妻子不要再與本人身邊同住,躲娘家不要回來,諸多隱忍,終於爆發,我氣怒的告訴妻子,那離婚吧。

妻子將我的氣話告訴她母親,其母不但不明理相勸,竟加油添火要女兒堅決與本人離婚,現已分居半月餘,其母完全禁制本人與妻子接觸互動,請問在法律上,本人可採行哪些救濟行為,使婚姻合好?

又,如其母親繼續不理性干預我婚姻,本人能提出什麼告訴,要求其母親不得再干預本人婚姻?本人完全無家暴外遇過失,僅婚後有數月失業狀況,但家用並無匱乏情況,請專業朋友協助幫忙,挽回婚姻,謝謝。

先用委婉方式寫存證信函請太太回家團圓,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Miller 103-05-08 15:41

 再請教,如妻子父母仍執意介入本人婚姻,堅持要本人與其女兒離婚法律上是否有可強制其不可介入之相關規定?

 

另,其父母是否可禁制本人與妻子接觸、談話?是否有違法之虞?

 

本人無家暴、無外遇工作有失業期,但本人正常正當工作時,其父母亦嫌東嫌西,要本人離職再找工作,期間亦多次提起要妻子離家與本人分居,故本人忍無可忍、一時氣憤而提出離婚,但後來已說明是一時氣話,也向妻子道歉,但其父母仍執意要其離婚,本人生活、工作皆受莫大影響,已達精神憂鬱程度,如後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履行同居義務無果,打官司離婚,是否可請求無過失,要求對方惡意遺棄與精神損害賠償?

 

若您不同意離婚大可拒絕,否則一旦辦完離婚登記,只怕後悔莫及。再者,若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依法當然即不能判准離婚,另外婚姻之維繫之道,應在雙方彼此包容尊重及理性溝通,從而冒然寄發在法律上毫無用處之存證信函,不僅於事無補,更且造成彼此怨隙深埋,是否確有必要,尚請深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0:30

您好,關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對方屆期不履行,即有惡意遺棄之情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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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3-05-06 10:23

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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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您的問題較為複雜,是不是當面與律師溝通較易了解全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06 13:1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再還沒跟律師諮詢之前

不要貿然跟對方談和解

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請求駁回原告訴之聲明,您具有地上權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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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語 103-05-03 01:55

甲父乙母,並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A、B、C,而甲父名下有ㄧ間動產,這間動產就住著甲父乙母與其A女兒與其老公,BC子女則是住在外面,但其乙母卻是揮霍無度,常私挪家用亂買名牌,甲父為了避免自己的老婆乙母把家產敗光光,就私下與其A女兒協議真買賣過戶

 

甲父與其A女兒是真買賣(其他B、C子女也了解甲父的苦衷與其買賣),而甲父也的確收到動產的匯款,但其實A女兒匯款的錢是甲父費盡心思避免任何查稅方式匯到其A女兒身上,而A女兒也只是拿了甲父的錢再轉匯給甲父,但過了15年後,乙母的確把所有現金敗光光,而雖說女兒A仍給甲父乙母一頓飯吃,

 

1.但BC子女還是覺得他們的權益受損,一樣都是小孩為什麼沒分到,

   請問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2.假如A女兒不幸過世,按照繼承法是其配偶與其子女繼承,那請問律師基於

   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3.假如換甲父不幸過世,並在生前已看破A女兒的無情表示無力爭取了,請問   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4.如果當初A女兒真的是用自己的財產跟甲父作真買賣,請問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沈恆 (沈律師) 103-05-03 11:12

您好!BC如果能證明父親過世時還有房屋所有權,該房屋就是遺產,可以繼承;否則,父親生前已處分的財產子女無權過問,也沒有權益受損問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無論是買賣或贈與,其他子女均無權爭執,至多就是算進遺產範圍,就是提前取得遺產,因為父親的財產他有權利處分,他沒有義務留下任何遺產給其他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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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3 16: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父可主張房子為借名登記與A女,提出相關現金流向表,證明其未收到A女之款項,雙方真義非買賣,請求A女返還房屋,該房屋若順利返還,即為甲父之財產,甲父若欲剝奪A女之繼承權,可明白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發存證信函表示剝奪A女之繼承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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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ug 103-05-01 17:19

有一間住了10年的房子,換了新房子原本不太想賣,有一天一對年輕夫婦說很喜歡我的房子,要自住,希望我給年輕人一點機會,看在她們非常有誠意,就已略低於市價轉手,本人之前吃過投資客的虧,非常討厭投資客,寧可較低賣給自住年輕人也不願成全投資客,不料此刻卻又重了她們的圈套,不到半年她們稍事裝潢竟然加價300萬約6成掛在網上賣(查詢水電紀錄完全無自住事實),還真的給她們賣出,當初言明是自住,不料卻是投資客,這樣是否可主張詐欺,要求她們返回不當得利,或其他救濟方法?

 

您好,使用目的並非交易的重要資訊,何況買了之後出賣原因可能很多,所以這個不會構成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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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1 17: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房屋使用目的(自住)有明訂於契約內,否則欲以此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提告詐欺,似有難度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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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難以構成詐欺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當時沒有特別約定交易條件  這樣單純案轉賣標的物  應該很難構成詐欺  2.市場上競價也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