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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咖 105-05-03 01:53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好,小弟兒子前幾天在大安森林公國溜滑梯時,臉被一個不應該出現在滑梯位置的螺絲刮掉一塊皮,很怕會留疤,請問這種案件能申請國賠嗎?再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02:50

可以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為由,請求公園管理機關負國賠責任,程序上應先向該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再提起國賠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3 09: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論及國家賠償,可能的依據僅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於該設施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且國家機關管理不甚,建議將該處狀況拍照存證,並保留驗傷單或診斷證明。

2. 另外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應先以書面向國家機關請求,倘若國家機關拒絕賠償,才可以再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NSB 105-05-01 21:26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以書面申請,被拒後即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求,至於求償金額,則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FA 105-05-01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

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哲毓 105-04-28 00:53

事發時間,105年3月22日早上5點5分

地點,新北是汐止區國道三號10公800公尺處北向往國道車道

國三接國一是個大彎道,車道只有一車道在過彎時因會踩煞車,在踩煞車後車子就往左邊滑行直接撞上左邊護欄在彈到右邊護欄,下車後發現路上有施工過而且柏油路上幾乎都是小石子,當時有拍下照片並報警,等到拖車跟警察到的時候直接到國道七堵分隊,因護欄撞壞所以警察聯絡養工處的人來,養工處看到我拍的照片後有給我營造商的電話,因為路是營造商所鋪設的,我把當時的情形加上照片給營造商看後,他說要給保險處理,車子已經拖到維修廠也給營造商的保險拍照了而車子開始修哩,因修理大約要一個月,而車子在上禮拜修好了也要付款了,打給營造商後開始跟我說保險鑑定,車子都已經修好了才跟我說保險鑑定,好我等一個禮拜多保險今天打給我說因自撞還說是人為操作不當而造成的,當下我想想不對阿做筆錄時我都有拍下當時的路況怎麼保險是這樣回我,因車已經修好一個禮拜多了而車廠一直催我付款,而營造商一直拖給保險也都不主動跟我聯絡,幾乎都是我主動打去問,而問的結果是一直沒給我答案的等,車廠也一直催我,事發到現在一個月多了保險員只有事發去給車子拍照加上近今天調好的車輛鑑定,也只有聯絡我2次營造商也不聞不問,以上我可以申請國賠嗎還有車子我可以自行先付款或賣掉嗎

應備妥資料,向高公局申請看看。

peter 105-04-19 20:23

我的車子遺失一年多,日前派出所突然於深夜通知已抓到竊賊,要我馬上去領車,我說不能明天再去嗎?警察說一定要馬上去,結果搞到半夜才領到車。

我花了好多錢去修車,然後去監理站驗車,以便重新領牌。結果監理站說我的車引擎號碼已被磨除,為何警方發給的尋獲單沒有註明,因為無法辨識,所以不能領牌。

我打去問承?員警,他說可以看得清楚號碼啊,不信你來派出所,我給你看相片。他又說,你可以叫監理站用「電解法」就可以知道引擎號碼了啊。

我寫信給市長,說承辦員警明知引擎號碼被磨除,卻不在公文書上書明,這是偽造公文。結果承辦員警又打來說,你把尋獲單拿來,我幫你註明引擎號碼被磨掉,這樣監理站就會發公文給原廠,原廠就會免費幫你打上引擎號碼。經查證,警察又再次騙我。

請問,警察這種行為算不算偽造公文?我可以告他偽造公文附帶國賠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9 22:36

您好,

 

您可向警局之上級機關申訴,針對該名員警之行為以公文方式要求上級機關回應並妥善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peter 105-04-20 05:58

市長信箱的有覆是:有關該員警的態度,我們會加強教育,謹此致歉。如果尋獲單需要註明引擎已磨損,請洽該承辦員警。這種回答,擺明實問虛答,沒誠意解決。

酒駕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paul 105-04-01 07:50

一.案件概述:

1.先父吳昭淵102/9/30 14:25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設備

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3.感謝律師劉人瑋 醫師劉富山 說無過失提告,可免費幫看看病歷

報告.

4.雲林縣衛生局調解,指出麻醉方式,麻醉藥過量且誤用等缺失,衛生局

長說只要求170萬對方會賠,太可怕了他一年作兩次大腸鏡檢查,

之後醫院打電話罵劉富山醫師,調解不成.

5.103/4/3開庭檢察官說起不起訴以醫審會醫療鑑定報告為準.

6.提告後不久虎尾消防局兩名消防至我家檢查滅火器和我母親拍照

後離去(我家開小布店50年從未有人去檢查滅火器只檢查我家).

7.103/5/6 , 103/6/10開庭如附件.

8.104/1/13開庭只傳喚告訴人

9.104/9/7收不起訴書

10. 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吳文城:伊當日所做無痛大腸鏡檢查,

是用靜脈注射Propo fol麻醉方式,因用面罩提供氧氣所以勾選面

罩式麻醉,但使用面罩供氧氣根本跟面罩式全身麻醉無關.

11.104/9/9 提出民事訴訟.

12.104/11/16向雲林地方法院申請查閱,醫審會鑑定報告至今無下文.

二.疑瀆職要點:

1.104年1月13日開庭只傳喚告訴人,檢說因為案件要繼續有期限需傳喚,問要不要送私人醫院鑑定,說他知到案子有問題但除非遇到正直的醫師否則會不了了之,要我送私人醫院鑑定,還是要直接起訴,我想已經等了快7個月所以回答要等醫審會鑑定報告,檢說如鑑定報告下來會馬上通知,最後檢察官說我看這件案子就算了。

 

2.104年9月7日送不起訴書,距鑑定報告完成104年2月 4日完成長達7個月的時 間,不是案子要繼續要定期 傳喚嗎 ?不是鑑定報告下來要立即通知嗎 ?是根本不 知鑑定報告下來也完全不知內容。

3.不起訴書內容有許多問題

 

檢查官吳文城104/1/13單獨傳喚,欲退回鑑定書,要求送私人醫院鑑定,應已知鑑定結果不利於醫院,鑑定報告104/2/4完成不傳喚,一直拖延至104/9/7送不起訴書,原想拖過損害賠償民訴訴訟兩年追訴期,讓案件不了了之,在得知要提起民事訴訟後,才送不起訴書.

 

三.處理:

1.105/1/2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舉檢察官吳文城,最高法院核交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檢察官吳文城瀆職

2.105/1/22向衛福部檢舉如下:

雲林縣虎尾天主教若瑟醫院醫師劉建國 麻醉醫師江誌雄檢舉函:

 

主旨: 違反醫師法第25條 一.業務重大過失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

倫理

說明:

1.父親吳昭淵102/9/30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麻醉醫師江誌雄 於14:20誤用麻醉藥未依規定處理藥物誤用,停止手術,主治醫師劉建國於 14:25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手術 14:30結束, 父親於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醫院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

設備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科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父親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四.問題:

1.關於檢察官的處置是否瀆職?我該如何處理?我是否可提訴願 ?

我可告國賠嗎? 國賠的金額多少較合適?期限多久?

 

2.關於雲林衛生局,父親的死是否有責任?檢舉偉反醫師法不處理 回覆前後不一,是否違法?我是否可提訴願?提告國賠?國賠的金額多少較合適?期限多久?

一、對於不起訴不服的救濟程序是再議,再議期間只有七天。超過七天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然原則上不能再啟偵查。

二、醫療糾紛的話建議找有醫生當背景的律師或是有醫生當諮詢對象的律師

三、據我所知,高雄的楊岡儒律師是可以考慮的,上次我在高雄參加律師公會安排的醫療糾紛課程,他說他的家人有幾個都是當醫生所以他有接醫療糾紛。不過他不是每個案件都接。

四、你可以跟這個律師聯絡一下。如果你要找別的律師,也請認真考慮這個律師有沒有醫生的資源。

五、我既不是醫生也沒有醫生供諮詢,所以原則上我不接醫療糾紛的案件,最多就是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參考,然後查看看醫療糾紛裡面打贏官司的律師給當事人參考而已。

六、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美 105-03-30 15:22

請問有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提起國賠理由書範本嗎??

 

卡比獸 105-03-19 22:31

律師您好,我騎機車行經在,高雄市鐵道文化公園旁的臨海新路上,被不知名人士所施放的,風箏線飄落在車道上,導致我纏頸摔車,頸部明顯兩道傷口,全身多處擦傷,在園區內是禁止施放風箏的,但是到了假日這裡一堆民眾在這施放風箏,也有攤販在這違規販賣風箏,反應到高雄市文化局,給我的回答是,因為無罰責可管,只能勸導,如不聽勸導也只能無可奈何,我不是在園區內摔車的,所以無法理賠,警方到達現場並無發現風箏線,所以只能以自摔結,但是我被風箏線纏頸是事實,這案件構成國賠條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3: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尚難認定公務員有怠行職務造成您受有損害。

2、應該是找放風箏的人,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08:57

您好:

      依您所詢問案例,若要論及國家賠償,可能的依據僅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騎車所經過的路面固然應由國家機關管理及維護,但此案若要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須「該條風箏線」存在該處已有相當時間、且國家機關始終未予清除,才有可能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但就您的案件在舉證上來說,「該條風箏線」究竟存在該處所久,有舉證上的困難,且「該條風箏線」嗣後也已不在該處了,請求國家賠償將會面臨無從舉證的窘境,因此建議若有其他事證得直接指出放風箏的行為人的話,應由其負擔民、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卡比獸 105-03-19 22:14

高雄市鐵道文化公園,假日都有很多民眾在公園內施放風箏,公園內是禁止施放風箏的,我騎機車行經臨海新路,被不知是誰施放的風箏線掉落車道上,導致我被風箏線纏頸摔車,全身多處擦傷,住院4天,鐵道文化公園都有保全管理,因為無罰責可管,只能勸導,勸導不聽,管理單位無可奈何,我是在園區外的車道上摔車,所以高雄市文化局說他們沒責任,警方說現場沒有看到風箏線所以只能以自摔結案,但是我頸部有明顯的被風箏線割傷的兩道傷口,請問這符合國賠條件嗎?

105-02-24 21:05

剛剛去火車後站載人,下雨天晚上視線不良,
接送道的安全島比暫停道還長,
高度約15~2X公分,沒有反光鏡,
於是我的左前輪撞上並越過安全島

下來查看後,發現那個安全島上的反光鏡被撞掉、
連原本白色的地磚都被撞到剩灰色的水泥,
似乎常有車子輾過那個安全島的樣子...

目前的狀況只知道破胎,明天再檢查鋼圈和底盤。

這種情形是否能申請國賠
我當場趕著處理交通,忘記照相;若拿維修單並事後再去事發現場拍照,這樣能成立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4 22:06

您好,

 

1、依您所述,本案確實有請求國家賠償之可能。

 

2、然而車禍事故現場您並無留下照片,若也沒有行車紀錄器或其他監視器畫面,嗣後進入法院較難證明您的車損係因撞擊安全島所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2-24 22:5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本案確實有請求國家賠償之可 ... (恕刪)

一定會去到法院嗎?

在行政單位不會直接賠?

Hellickson 105-01-12 19:58

於12月23日我因一件車禍過失傷害前往地檢署開庭,在完成報到手續前往徵查庭途中,地檢署地板濕滑沒有任何警告標示,而我也因地板濕滑跌倒造成骨折,因我本身是骨肉瘤患者有持續在追縱治療但是這骨折竟將我的腫瘤刺破造成我必須進行截肢,在12月25日的下午我進行了截肢手術身心造成極大的壓力,在12月的28號地檢署檢察長命書記官長前往對我探視並告知我因前陣子颱風引響造成漏水但都有請掃地阿姨打掃也承認了當天地板濕滑沒有設立警告標示造成我受傷深深感到遺憾,並在我住院期間也有持續關心,1月9號我出院回家休養,在1月12號前往地檢署找書記官長表示我回到家裡休息今天有空我希望可以完成那天過失傷害的徵查動作,書記官張表示他會盡力幫忙,前往徵查庭的路上上面已經放置小心路滑的標語,心嘆原來我就是促造這標語的犧牲者,然後我開完徵查庭後就又回家休息了,請問我這符合國賠的案件嗎?我該如何進行?聘請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2 21:17

您好,

 

1、依您所述之情形,應符合國家賠償之條件,亦即公務員對於法院建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避免危害發生,本案顯然因法院人員過失未注意地板濕滑導致您的損害,可據以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2、建議應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審閱評估,才能提供更完整之諮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地檢署提出書面協議,協議不成,才能進行國賠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符合國配要件,可以訴請國賠

二、賠償依據為受傷住院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損失等等,因計算繁雜,建議委請律師妥當。

三、這類案件約5~7萬。

四、最主要是證據部分,先不論對方是國家機關,出庭時各方面說法都有可能出現,建議能蒐證還是盡量蒐證。或是有相片可以說明當時情況。

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諮詢。

 

小妃 105-01-03 17:28

您好:想詢問一下,因路燈整排壞掉而導致的車禍是否可以申請國賠?

 當下有報警,警車來時經過我們也因路燈壞掉而沒看到我們,又繞回來才看到

若可以申請,須準備那些資料?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17:44
您好, 路燈故障而所屬單位未能及時修復,應可對該管單位提出國家賠償之訴。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包含行車記錄器、照片、交通事故筆錄、紀錄、損害證明等)交由律師處理,較能提供完整之協助。 以上,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要先釐清路燈未亮是否是車禍之主因。

若是,國賠法第10條要求要先以書面向路燈或道路管理機關請求賠償,無效果再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

請求時要準備完整資料,例如照片損害單據,並詳擬請求依據。

沈恆 (沈律師) 105-01-03 23:59

您好!

如果路燈損害與車禍的發生有因果關係,您可先向路燈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協商,路燈管理機關拒絕賠償的話,就可提出車禍報案資料及損害金額證明,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妃 105-01-04 19:3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想在請問一下,您提到的路燈管理機關,是依照各縣市的機構去作申請嗎?

網路上可以提出申請還是要去到現場才能辦理申請呢?

有特別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謝謝您

小妃 105-01-04 19:3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路燈未亮是主因造成車禍的主因,所以必須去到路燈管理機關現場提出書面申請書才能辦理嗎?

謝謝您

阿楠 104-12-01 19:48

我的問題:

1.我是屬於駐廠員工,我從駐廠的地方打卡出來後要回到我所屬的公司打卡下班,但在回到所屬公司時路途中摔車了,而且那個路段因為颱風的關係路燈全無 ,請問這樣除了我的個人保險外我還可以申請那些理賠

2.國賠是不是需要報警有留下資料才能夠申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算是職業災害,可以請求勞保給付。

2、不論是申請勞保給付或是聲請國家陪償都必須提出相關事證,否則都可能遭駁回。(不以報警為必要,但是報警的話,比較好蒐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果 104-11-23 02:49

前2個禮拜公公賴以為生的船疑似電線走火而燒毀,因為地點是在澎湖虎井小島上,當時有請求離事發地約300公尺的消防局來滅火,但沒想到消防局的設備居然都過期了!!只好眼睜睜看著船被大火吞噬!!家人懷疑消防局的設備都沒有定期更新而導致人民的財產受損!!我想請問這可因為公務人員的怠忽職守而申請請國賠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因消防局之失誤,導致救火延誤,則可以向消防局請求國賠,應先以書面向消防局申請,若被駁回,則再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ILY 104-10-26 12:53

我的車輛(新休旅車購入一年)在上個月底的颱風因屋牆倒塌壓垮車頂及後半部,此平房建物為基隆市立醫院的宿舍,宿舍已經年久無人居住也無修繕,內部構造為木板隔間,四面外牆為磚塊砌成,我至地政署查詢發現此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管理者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但是地政署資料並未查有建物在此筆土地上,這樣是否算違建?而我的車輛是停放在里民社區提供的無收費停車場的停車格裡,後方就是宿舍的側牆,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可否請求國賠?感謝!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EMILY 104-10-26 14:46

請問此宿舍算違建嗎?倒塌的是醫院宿舍醫院本身沒有過失嗎?連公共意外險都沒承保算公務員過失吧?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梳沐秋 104-10-18 23:12

您好,我想請問,在上個月騎車時因為道路填補不全,導致受傷。之後打電話去鎮公所詢問求償問題,之後鎮公所的人員把問題丟給縣政府,因為是縣道。之後縣政府又把問題丟給自來水公司,說是自來水公司因為維修管線把路挖開填回去沒有填好,導致路面不平。

之後問題來了,因為受傷是在顏面部,牙齒有斷掉,之後的醫療費對我來說很龐大,打電話去詢問,都沒什麼回應,只有保險公司說要來了解情況後又沒消息了。

請問這種遲遲不回應要打官司嗎?又是要打哪種呢?國賠嗎還是?

打官司收費又如何計算,這是目前最大的問題。

謝謝回應

沈恆 (沈律師) 104-10-19 07:53

您好!

道路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可依此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依程序應先向道路管理機關書面提出協議請求,且應注意不要超過二年的請求權時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您係因公物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受損害,可提起國家賠償,而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於請求國家賠償前,需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為請求,於協議不成後,才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小曾 104-10-03 13:56

已經執行完畢 請問還有機會翻案嗎??

 

當時我是不清楚對方是警察 警察以釣魚方式

誘騙我交易空氣槍枝 當時不清楚 把警察帶回家裡

後來交易出示證件 現場搜索到

我改槍的工具

還有製毒工具

當時年紀輕輕 不懂事 一下子就被警察唬爛過去了

說要對我房間進行搜索 我說那如果我不答應呢? 他說還是會搜索

我無奈之下 只好口頭答應 無簽名? 時間也久了 99年的事情

 

判了兩條罪 一條 製造毒品未遂罪

另一條製造改造槍枝 (都不是現場查獲我在改造)

只是發現有工具 但工具都是簡易的 非專業型 鑽頭 螺絲起字

斜口鉗 等基本家中常出現的道具

我卻被判 改造 槍枝  而且是無搜索票 ---搜索下 查獲

判刑三年六個月 合併執行三年一個月

 

假釋出獄中

請問律師 我是否有機會申請國賠翻案?

如果有的話 我在中部  是否有律師願意協助我翻案?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3 23:39

若判決已確定,僅能提起非常救濟程序,機會比較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3 23:56

若判決已確定,僅能提起非常救濟程序,機會比較低。

小曾 104-10-04 00:4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判決已確定,僅能提起非常救濟程序,機會比較低。

律師妳好 請問有無賴通訊軟體 可以深入討論?

 

有網有是告訴我說 如果當時警察蒐證時 釣魚的時候

我是被釣魚交易 購買空氣槍枝  但是實際出速 那時候僅是打鋁罐類測試而已

警察確認無誤之後 出示證件 告知 他們是警察 現在 我有權保持緘默,等等之類的話語

最後說 要蒐房間了 我說我不願意哩 ,他說還是會搜 然後迫於無奈下

最後搜出製毒器具 無成品 僅判我製造未遂

當時我也忘記我有沒有簽名這回事? 請問 這需要去法院申請調閱

 

 

主要還是詢問""如果我有簽名同意搜索 是否 我的冤獄就不成立""

 

提起聲請 非常救濟程序 需要花多少錢呢.......??

小曾 104-10-04 00:4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判決已確定,僅能提起非常救濟程序,機會比較低。

律師妳好 請問有無賴通訊軟體 可以深入討論?

 

有網有是告訴我說 如果當時警察蒐證時 釣魚的時候

我是被釣魚交易 購買空氣槍枝  但是實際出速 那時候僅是打鋁罐類測試而已

警察確認無誤之後 出示證件 告知 他們是警察 現在 我有權保持緘默,等等之類的話語

最後說 要蒐房間了 我說我不願意哩 ,他說還是會搜 然後迫於無奈下

最後搜出製毒器具 無成品 僅判我製造未遂

當時我也忘記我有沒有簽名這回事? 請問 這需要去法院申請調閱

 

 

主要還是詢問""如果我有簽名同意搜索 是否 我的冤獄就不成立""

 

提起聲請 非常救濟程序 需要花多少錢呢.......??

 您好,

當然有可能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非常上訴成功,後判決無罪,則可按刑事補償法補償一天3000~5000不等,通常這種案件一定要閱卷看卷宗才能幫您,若有需求,歡迎來電安排面談。本所有刑案專長律師

小曾 104-10-04 15:09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當然有可能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非常上訴成功,後判 ... (恕刪)

 

不好意思 不懂行情 請問調閱

大概要花多少錢去評估這類案情 有沒有值得再打的可能?

另外律師沒有留電話 謝謝

 

另外請問林律師在中部嗎? 是的話有空到您那坐坐 謝謝

104-09-29 17:27
9月29。颱風天高雄台南沒放假。 開國道往北上328.4公里。。沒有警告標誌。 內線中線嚴重積水。路色昏暗5:15。導致打滑翻車是否能聲請國賠。 我沒翻之前已經有人撞過自行走。過來換我的車翻。 10分後。 又有人打滑撞1台。 幾分後又來打滑沒撞到好幾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積水嚴重,則可能是管理設置有疏失,可以嚐試聲請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n 104-09-15 10:17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一、國賠損害賠償就物損部分也是要折舊的。

二、如要提告,要協議先行。

三、建議多查些國賠的案件參考。

四、停車遭竊是用寄託的法律關係去處理,我之前有查過一件勝訴訴判決。

五、因果關係部分要加強說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果凍先生 104-09-07 16:10

向外交部提出國賠請問如何寫國家賠償申請書?
請問是向外交部該主辦部門請求還是對於整個外交部?
協議失敗該向何處何種層級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裁判費如何計算?

原本合約書有提到若有犯法之行為將被取消資格,本人當時出團在印度,的確拾獲遺失物,但其發現物品之方式為趁我不在時偷翻我包包才發現,違法蒐證,然而致使我被開除並且無法繼續旅程,侵權地發生於國外但簽署合約地在台灣,後續影響地也在台灣,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效並有證據?

Rocky 104-08-29 14:11

前幾天剛回國,進海關時警察說我被通緝便上銬帶走。
原因是我被人告妨礙名譽,因傳喚不到所以被通緝

就這樣從11點多開始居留,然後早上被送到台中地檢署拘留到下午五點左右才離開。

我想問的是:
地檢署傳票不是因該寄到戶籍地址(同通訊地址)嗎?  他們不經調查寄錯地址是地檢署疏忽吧? 所以理所當然的我不知道這案件,害我卻被通緝、被拘留?讓我在大庭廣眾下顏面盡失、身心疲憊,這樣合法嗎? 是否有方式可以申述或者申請國賠?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19:45

您好!

您應該先查清楚被通緝的過程公務員是否有過失?有何過失?因為公務員過失是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但機率不高,不建議為之;但您目前亦應考慮如何處理您為被告之案件,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確認有無送達合法,則只能針對送達證書予以確認,然偵查階段您也無法閱卷,但您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您的質疑,以便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先直接向檢察官提出送達方面之質疑,並先針對被偵查案件作防禦,若事後真發現係屬公務員疏忽所致,再考慮提起國賠事宜。

June 104-08-20 01:30
主  題: 工務車被撞、駕駛判刑 蔡旺詮出面抱不平 日  期: 104.19.08 內  容: 市府工務局周姓工務隊員, 2年前在台江大道駕駛工務小貨車停靠路 旁讓人員及機具下車,並放置兩個交通錐警示,但遭蘇姓騎士後方撞擊 受傷。結果周員被法院判決觸犯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 3個月。市議員 蔡旺詮認為法院證據認定有爭議,與事實有相當大落差,18日要求主管單 位要承擔責任,不要讓辛苦的駕駛們陷於危險又要自負刑責。 市議員蔡旺詮18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市府相關單位應全面檢討公務用 車的行照種類登記,避免往後類似案件發生,工務局對此事需負有相當大 責任,應盡量協助與鼓勵駕駛面對處理此事件。 蔡旺詮表示,法院判決周姓公務駕駛有罪,係採車子行照登記種類認 定該車是「自用公務小貨車」非「救險工程車」所以不能臨停,因此肇禍 致人受傷要負刑責,不過此案我們從工務局車子外觀來看明顯是工程使用 車,問題出在該車行照登記是「自用公務小貨車」,法官依此認定非工程 車,肇事須負責任。 蔡旺詮說,周姓駕駛的判例一出,令駕駛們人心惶惶,因為這起事件 周員該注意的已注意了,並已做好警示防護措施,而且台江大道整條路都 是紅線禁停,難道要他們未來執行公務時,都要避開紅線路段不去執行公 務了嗎?駕駛們接獲命令出勤,遵守規定而出現肇事,主管人員也有連帶 責任。 蔡旺詮強調,法院判決與實務執行有大落差,也沒道理。他認為此案 件受傷當事人可申請國賠,執行公務的駕駛應免刑事責任,才是合乎事實 現況。 工務局秘書室主任江孟宜表示,工務局第一大隊70部小貨車,其中有 24部車上有吊稈的已向監理站申請為工程車,會要求同仁出勤停放車輛時 注意路段交通標線,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公務車因公車禍司機被告 工務局冷淡處理 - 今日大話新聞 - http://www.times-bignews.com/content.php?t=32069
蔡小姐 104-08-17 00:40

急急急 新北市立環保局 超載的回收垃圾掉下來砸到出車禍受輕傷

當時我騎車經過土城區中華路時 被掉落下來的回收垃圾砸到

車禍 當時沒帶手機 請環保局人員幫忙報警 雙膝有挫傷背部腰部有撞到會疼痛 環保局的人員說已經報警了 請我稍等 然後過一下有另一台環保車來把超載跟掉落的回收袋收走 然後環保局的人 要我等一下警察

結果他就逃跑了 我等了快一小時警察也沒來 

隔天我到警察局查詢報案 結果環保局的人根本沒報警 今天請警察調閱路口監視器 確實有拍到 也查詢了車輛的確是環保局的車子

警察希望我們私下和解 如果私下和解還能聲請國賠嗎 因為他們太過分了 撞了人什麼也不交代就跑走 還叫同事來毀壞證物將垃圾搬走

程序要走多久 律師費用怎麼計費 因為我的工作要搬重物 所以這樣我沒辦法上班 醫生要我短期內不要搬重物 麻煩請律師回覆 很急

建議您直接依肇事逃逸處理

也避免時間過久後, 錄影記錄被覆蓋

由於沒看到詳細資料,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文件等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風澄 104-07-27 16:40

104.07.26早晨行經一巷道,道路(6米寬)中央有設置整排排水溝蓋(每3米一個),我開車行經巷道末端最後一個水溝蓋,左前輪經過沒問題,左後輪卻遭水溝蓋彈起撞擊爆胎,連帶造成油箱遭水溝撞擊爆裂漏油(汽油幫浦亦同時損壞),左後輪胎及輪框損壞,左下側裙斷裂掉落,事故發生車輛熄火向前滑行,我將車輛停靠路邊,開門發現車底滿是汽油,所幸漏油沒有觸及排氣管或是撞擊產生火花,否則後果不堪設想!!以上,想請問我是否可申請國賠?因目前(市公所工務課)及(水利會)雙方單位都將權責互推,不知如何是好!請幫我看看從何下手!!謝謝!!(我有行車記錄器可佐證當下光線充足,車前路面平坦)

 

 

您好:

您可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向公有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賠。 先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商程序,協商不成得向地方法院訴請國家賠償。 建議您蒐集完整資料書面向市公所提出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國賠之機關,也就是該溝蓋的管理機關為誰,再提出書面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race 104-07-03 21:17

因路障受傷,當時以為只有外傷自認不嚴重,未報案未驗傷,僅自行購買外傷藥包紮,數日發現另有外傷以外的疼痛處,至診所做復健,可否申請國賠?

小傑 104-06-13 02:50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公營行庫,某人(以下簡稱被告)於104年3月正式來函本人任職之公司,欲向本人公司求償被告函中親筆所述「OOO背棄職務,拒絕幫OO公司增財」、「OOO本性不忠不義,私底下拒幫OO公司增財,且OOO專挑新客戶,行不忠不義之實」、「OOO涉刑法妨害秘密罪、洩露業務秘密罪、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露職務上工商秘密罪」、「OOO得寸進尺,勾結司法人員陷害請求權人OOO」、「OOO以為得逞了一件陷害請求權人案件後,求權人OOO是落水狗,更容易陷害了,因此長期…」、「OOO涉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各兩次」、「OOO多次嚴重侵犯請求權人OOO法定各種權利,且都是故意侵犯,故OO公司應賠償請求權人OOO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整」,由被告OOO親筆所寫並簽名蓋章後致函本人公司,函文中充斥仇恨謾罵、極盡誹謗詆毀之能事,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捏造不實事證、羅織罪名企圖詆毀本人,此函文由公司總收發處收件後轉本人服務部室處理,且本人單位主管、長官等皆得知此事,並請法務處表示意見,想請教大律師

 

Q1:請問這是否已構成誹謗罪之要件,是否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亦或符合「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之要件?

 

Q2:被告使用「國家賠償請求書」來向公司求償,因不符合國賠請求對象,後由本公司回函說明,是否影響此黑函誹謗罪成立之要件?

 

Q3:本人前年曾告被告公然侮辱,去年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當庭賠償5萬元與本人和解和解書有提及雙方互不接觸、騷擾被告今年初無端再告本人,結果不起訴、再上訴又被駁回,已違背當初和解條件,本人是否可對前案再行提告

 

Q4:檢察官起訴後,本人為原告,能否由律師代為出庭答辯?國內是否有像國外官司勝訴(或獲賠)後,再行由賠償金給付予律師的做法?

 

請惠予答覆,不勝感激,謝謝。

一、不建議與之糾葛,就其狀況觀之,其似乎是纏上你了。

二、與之糾纏不就稱了他的心了嗎?

三、如果是正式發函你的公司,在意圖散布於眾這個要件上恐怕會有問題。

四、關於律師收後酬的這個部分,律師一般來說會評估可能獲得利益及會支出的成本,再考量是否接受。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是不能收後酬的。就算是要約定後酬,一般也是會約定先收前金,因為對方未必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告了幾年後律師一毛錢都拿不到的話除非這個律師佛心來著不然他就做白工了…喔,不只是白工,如果沒寫清楚,因為有掛名的關係國稅局還會認為這個律師有賺錢然後跟律師討稅…

五、如果要省錢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最圓滿的處理方法不是告死他然後跟他糾纏一輩子,而是化解這個仇恨不戰而屈人之兵。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林智群 (klaw) 104-06-11 22:33

前陣子有一個新聞,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失蹤

警消救難隊搜救51天未尋獲,

後來一個山友

在張博崴最後手機發送地附近下切河谷後,

發現張博崴的遺體,

張家父母質疑南投消防隊搜救不力,

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消防隊確有疏失,判賠267萬,

引起鄉民議論~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要問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白姑大山跟你我假日爬的小山步道

完全不同,

既無明顯的路徑,亦無路標,

一進入山裡,就被山林吞噬了,

沒有相當經驗及足夠設備,是沒辦法全身而退的!

 

張博崴雖有豐富登山經驗,

但選擇一個人登山,仍是相當冒險,

拼得過,就是英雄行徑,可以向朋友吹噓,

拼不過,國家就要幫你擦屁股,

國家幫你擦屁股就算了,

擦不夠乾淨還要賠你錢,

有這個道理嗎?

 

一個人去爬山,失蹤了,

幾十個人幾百個人搜救了51天,

你說人家不盡力,我是不相信的!

當然,如果家屬對於『盡力』的要求,

是要把人《平平安安》救出來,

那我無話可說,

依照這樣的標準,

發生火災有人被燒死,都可以聲請國賠了!

反正誰管你火多大,

消防隊就是要使命必達把人救活!

 

有這個道理嗎?

 

法官也許會說,

你救了51天,沒找到人,

人家山友找2天就找到,

所以你顯有疏失

 

什麼叫做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你去山裡走一遭,

你才會知道台灣這些中級山有多大,

幾百個人灑下去,

就跟在中正紀念堂灑幾百顆芝麻一樣!

(我估計法官沒爬過中級山~)

找得到找不到,都是運氣!

 

你說山友才花2天就找到,

那也是前面一堆人找了51天,

排除掉95%區域的結果吧!

沒有前面51天的努力,

山友有辦法在2天內找到遺體嗎?

 

另外,法院沒考慮到的是,

張博崴的設備跟體能,可以讓他活多久?

如果他只能活7天,

那第8天找到遺體,跟第50天找到遺體,

毫無差別,

張家有何損失?

 

也就是,

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

應該考慮的,

是消防隊搜救隊在7天內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如果只能搜索50%的範圍,

那就不能用100%範圍、或是務必救活

這樣的標準去要求消防隊搜救隊,

那太苛責了!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宏益 104-06-01 19:10

出生時不知當地戶政把本人身分證字號跟同鄉的人字號相同.台南縣84年7月至86年9月電腦化完成.而本人的身分證字號跟同鄉人相同.當地戶政電腦化沒更正(對方有案底)當本人名國94年1月發現警察單位的電腦查詢本人的字號時出現有案底.當下看到不相信為何有案底.而到當地戶政查詢當時當職人員幫本人用電腦查詢時本人告知用本人的字號查詢.查詢後講了一個名子.我告知那不是我的名子.戶政人員再用本人的名子輸入.當下戶政人員根本人對資料.本人問會合會重複的證號.而戶政人員查詢後告知本人說對方在兩三年前已改字號.而本人問既然對方已改字號為何警政單位沒改.本人告之說有案底的才會在警政單位才有留資料.本人告知這樣照成本人很大的傷害.(大公司.政府單位.警察臨檢....等等.)本人要求換證號.當時秘書說不能換.當下就找戶政主任換弄了好久終於換了.而重點來了這是戶政疏失.戶政應發文到個單位修改本人的資料.(戶政沒有做到這一項)而趙成本人到政府單位(如監理站等等)都查沒本人的證號.而被罰款每次都要去申述.弄得很疲憊.而要提起國賠.不知門路請好心告知如何申請

liann 104-05-31 20:05

四月份 因為在城林橋 機車

前發有一塊石頭 我因為躲避不及 而肇事(事後 被人挪走 警察找不到) 不過行車記錄器有拍到我摩托車有彈跳

恰巧後方有一台摩托車 因為閃我 所以往左邊 偏到快車道 滑倒 然後背後面的小貨車撞倒

結果經過初步分析表 他上面寫"自稱 碾壓石頭操控不當摔倒肇事"

而後面發生事故的兩台車子 卻沒有肇事問題

 

1.請問我可以申請國賠嗎,因為在機車道 跌倒,雖然沒有拍到石頭 但是有看到車子彈跳

2.肇事主因真的是我嗎

3.我想先第一次和解看看,要是有問題 再申請鑑定

4.請問有啥建議 ,我是第一台車 因為跌倒  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阿蒜 104-05-03 03:00

本人於101年時有官司訴訟中案件也在101年時就有了判決結果不幸我敗訴判了4個月徒刑得譯科罰金我也在101年時把罰金繳給士檢了這案件也算結案了誇張得是今年勞動節我開車送同事回家下建國高架時遇臨檢本以為只是抓酒駕應該開窗聞一下沒味道就能通行結果是我被上銬帶回警局並居留一晚警察說我是通緝中是通緝犯遮騰了一晚隔天移送地檢通緝原因居然是101年那個案件我跟法警說我早就罰金繳了請他幫我查清楚當然我說的都是真的一查果然已繳來了個書記官跟我說一句抱歉就放我走了回到公司我被資遣了老闆說我沒辦法用通緝犯為員工我瞬間一晚沒頭路了這是地檢太瞎了101年該結的案104還沒結這樣我能提出國賠嗎同事在我回公司時我感覺都帶些譯樣的眼神看我我的名譽受損能索賠嗎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5-03 20:47

1.建議可申請國賠

2.但賠償義務機關如經協議而未賠償,則需提起國賠訴訟(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國賠的空間,國賠機關為士林地檢,應先以書面協議,協議不成,則需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另外您工作的部分,公司解僱可能有違法之虞,也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3 23:16

也可以向監察院陳請或申訴。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Rachel 104-03-23 21:11

我2014年十月晚間時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散步時跌到,手持手機,結果起身時螢幕破裂,其上之保護貼亦然。是因為路面凹凸不平,公有設施之過失才跌倒。我當時有將路面及手機狀況拍照。隔天即至科工館向他們說明問題,然後他們叫我去維修,並將收據送至單位,他們要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一開始說保險公司只認賠三成,我不同意。後來又說最多賠五成。但我認為不合理的是,我那支手機是剛買兩個月就摔壞,理當叫他們賠新機,他們不但沒有,還一直堅持只能賠償一定的金額(甚至不到六成)。就算保險公司認賠一半,其餘的科工館也應自行補足,怎麼會是讓繳稅的人民去承擔另一半責任?而且他們事後也有對路面進行維修,代表他們也認同他們的路面是有缺失的。但是雙方一直未有共識,我只好採取申請國賠的行動。

請問若針對此事件要申請國賠,程序該如何走?需先向哪個機關申請訴訟?或是需先進行調解,談不攏再來進司法程序嗎?

104-03-03 15:21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因安全帽滑落蓋到眼睛,之後緊急煞車,結果就跌倒了,造成我四支肢膝蓋腳踝嚴重擦傷,還有臉左半邊整個擦傷,懷疑是路上崎嶇不平造成,這樣可以國賠嗎?

我本人沒有保險,但是機車強制險,但機車不是我的,聽說有醜型疤痕女性可賠60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5 14: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因為路面不平造成您摔車,您可以聲請國賠,要求賠償您所受的損失。

2、訴訟時必須提出,路面不平、受傷、所受損失單據等證物供法院參酌。

 

赤田 104-03-02 13:43

小弟昨日14:05分在南投奧萬大2.8K騎車下山時摔車,
當時正好是下坡且U型轉彎道,
沒有設立警告標語車速為37公里,
進入彎道約3/4處有一段路面下降後變成水泥路且凹凸不平,
小弟的車在此處前輪連跳兩次造成車頭失控,
向前行時試圖搶回控制但失敗後既摔車,
車頭手把變形、油箱也變形,
人因為車速不快輕傷,
剛好有親愛派出所的警員路過便做了些筆錄
小弟在此處等待拖吊車時,亦看見許多行車路過都會因該路段而有些小失控,也險些造成擦撞護欄或自摔的情形。
不知道,這樣是否可以申請國賠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02 16:23
回覆 赤田 的發言內容:

小弟昨日14:05分在南投奧萬大2.8K騎車下山時摔車,
當時正好是下坡且U型轉彎道 ... (恕刪)

 您好

      依您所述,你可以主張的是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您應先蒐集道路設置或管理確有欠缺,並證明因此一欠缺,造成您哪些損害。
    有更進一步資訊欲諮詢,歡迎來電諮詢。

                                                            陳律師

 

小白 104-02-26 00:23

經過施工路段因路旁碎砂石很多騎車經過時就滑倒,警察建議可試試申請國賠,今天政府單位請我去跟廠商和解,廠商對於有列項目和金額的理賠尚可接受,但對精神賠償有異議,因精神賠償只大概敘述"傷口疼痛無法睡眠影響工作",覺得我要求五萬太高(要求金額是因朋友有出過車禍,傷勢跟我差不多,

診斷證明書敘述為"腳踝,膝蓋,腰 多處挫傷"於是跟對方要求3~5萬精神賠償,事後對方賠3萬,所以就隨手填5萬),於是就開始推責任用盡各總藉口要把賠償金額一再降低,我想請教專業律師

1.我的精神理賠是否真的過高

2.金額合理的話,我該怎麼堅守

3.或去看精神科醫師,在開個診斷證明是否有幫助

一、精神慰撫金往往與雙方的社經地位也有關係,所以5萬元是否過高,依你所述之情況,尚難以判斷,所以建議是,如果雙方金額不是差很多,無庸特別糾結在這邊。

二、去看精神科或身心科,或許會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如果看診時間係談判金額或是訴訟開始後才開始的,難保日後進入訴訟後,遭到對方質疑,進而引起法官注意,所以是否要去看診,仍可自行斟酌。附帶一提,縱使沒有去看相關科別,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不太正常 104-02-03 23:10

晚上的時候,走在台17往台南那一側線上步行送菜,後遭摩托車追撞導致顱內出血住院,

出院後,因對方很有誠意遂同意和解,而對方的車子也須修理約九千元,請問我跟他可以因道路未裝設路燈,申請國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4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路段倘若屬於必須設置路燈的路段而未設置,造成損失,則可以聲請國賠

2、不過該次車禍事故必須賠償的人應該是肇事者,要請求國賠恐有困難。

 

 

104-01-28 08:45

我的駕照遭人冒用(證件上資料是我的但照片是他人的),拿去犯案,犯人說她跟監理站說要辦遺失,結果讓他辦成,這樣監理站承辦人員是不是有業務疏失,我可以申請國賠嗎?提行政訴訟嗎?那該如何申請?雖然沒有造成我的金錢損害,但因為公務人員的疏失造成我很多的困擾

沈恆 (沈律師) 104-01-28 08:59

您好!

國家賠償就是要賠償金錢損害,如果沒有損害,請求國家賠償是不會成立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1-28 09:00

 

 

VV 104-01-06 11:04

3年前父親過世後辦理繼承

去年各地土地重劃

領取所有權狀時發現其中一個分割地的部分土地被政府渠道佔用

一部分土地變成馬路

導致土地總面積縮小

請問可以申請國賠嗎?該如何要回我們的土地和保障我們的權益呢?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林智群 (klaw) 104-01-06 21:38

 要先確認政府是依據何規定佔用你家土地?是否有辦理徵收?

如果都沒有,那就有非法佔用的問題,可以向政府求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7 11:34
Dear Vivi, 您的土地被政府佔用,卻沒有先通知您?收補償,則屬於當時承辦之公務員過失,此部分符合提起國賠之要件,另建議您申請徵收補償。 如果需要進一步的協助,歡迎您聯絡我。 手機:0972936223 Email:heatherpisces@gmail.com 希望有這個機會為您服務,百珊關心您的權益。

 您好:

補充提醒您如要申請國賠有兩年時效之問題

提請注意

 

Joe 103-12-05 16:24

背景故事:

某夫婦於公路上騎乘機車遭受執行公務之軍官(執行送公文勤務)駕駛民車撞擊,而該夫(現61歲)因撞擊力道過大當場死亡檢察官已驗屍過,該婦則全身多處擦傷,目前因治喪在家休養中,據了解意外發生係因該軍官晃神超速導致,機車超速且依法行駛慢車道

問題:

1.本案經檢察官表示該軍官因執行公務中過失導致,故可循求國賠,軍方高層表示會協助處理,然依據國賠法應由被害人提出申請,故本案軍方可協助提出國賠之要求? 抑或仍需由被害人提出申請?

2.本案因該夫已身亡,依據汽車強制險可理賠,因該夫仍有遺孀及數名成年子女,該夫目前為打零工維生,無勞健保,請問此案除可要求理賠項目有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以外還有何項目?

3.目前傾向和解,請問和解金額是否已包含強制險部分? 意思是對方提出總額A,這個A是否已包含強制險部分? 抑或須於和解書敘明? 另達成和解後,是否可另提國賠? 其國賠金額是否會與和解金額重複領取?

4.針對本案須以國賠提起訴訟(對軍方) 抑或以刑事附帶民事對肇事者提出訴訟?因該夫婦生活困苦,且該夫為家中經濟來源,逝者已矣,只希望能對遺留下來的人多點幫助。

感謝看完的大德們,如能提供詳細說明與協助,將深深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5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國家賠償的部份必須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無權代為聲請

2、主要只有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用。除非被害人符合對於配偶或子女扶養義務條件,否則無法請求扶養費用。

3、和解書必須詳細記載金額及明細,且必須知悉,國家賠償及加害人的賠償義務會有重複問題,因此和解必須注意,避免求償金額變少。建議可以三方同時進行和解

4、加害人的部份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國家賠償的部份則可以先向義務機關申請,倘若遭拒再提起訴訟

5、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針對軍方是要依國賠法來請求,而國賠有一定之程序,可以先與軍方進行協議,無待偵查終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0953298545 103-11-30 20:25
有一「違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下令拆除,但拆除行為卻在半夜三點執行,違反行政執行法§5,請問違反行政執行法算是程序上違法嗎?該違建所有人可否主張違反行政執行法§5申請國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30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執法情形或許有所爭議,但以此請求國家賠償有所困難之,您應加以考慮是否花費此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寶 103-11-17 02:23

Dear律師們:車禍案件,於6/17上班途中,我方直行,右側機車突然左轉,造成我方右側追撞倒地,救護車送醫急診,就醫時對方表示都是他的錯,願意負責到底,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左手及左右腳膝蓋擦傷,對方沒事,與對方有提出要談和解,第一次合解對方未到,說沒收到公文,第二次合解我方開立和解金額30多萬,今調解後以20萬合解但對方表示說要附上証明資料我們說ok,第三次合解又來新的保險員說他們的上限只有12萬且對方還說是我們撞他的,跟本沒有悔過之意,第二次我們有表示初判我們沒有肇事責任,有意見你們可以花3000元在鑑定,經調解保險要以15萬和解,我方表示出16萬就合解,但對方保險說就15萬不和解就算ㄌ對方也是這麼想讓保險處理,最後不和解收場,對方表示給他考慮,一直等了又等沒消息,我們打給對方,對方表示找他們保險不要找他,過幾天對方保險打來說18,19萬都在他們的理賠範圍內,聽到更氣,是不想合解是不是,我們去警察局要提過失傷害案件,警察表示在給對方機會,二個星期過了還是沒消息,在找上警察最後幫我送過失傷害案件,筆錄後我們有提出路口監視器錄影帶要提出,警察說資料不見了,要追究可以提出國賠,讓我們更氣,被撞活該嗎?我們現在做後續治療中,想請問:

1.合理交通費:就醫期間家人台中~台北開車接送,但只有油錢沒有回數票收據且有的加油發票不見了,要如何跟對方要求理賠,可以用趟計算嗎?

2.後續醫療美容部份:診所沒法開立估價單,要治療才開立診斷証明,要如何跟對方理賠這個部份

3.精神賠償部份:家人請假處理車禍及就醫可以向對方請求ㄇ,要附上什麼資料

4.後續治療:後續治療診斷證明上法院前要提出嗎?

5.上法院時間點: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法院早一點處理

6.請問上法院要準備什麼資料:

7.休假期間沒跟醫生提出需專人照顧,事後醫生不開立,請問那如何跟對方提出這一項理賠

煩請各位律師協助如何處理此案件,謝謝

1. 交通費用要檢附證明,如無法提出,法院通常不會接受

2. 如醫院不願開據估價單,那可在治療後再次請求(訴訟中變更聲明、或另起訴)

3. 精神賠償要論述損害程度,資料部分法院會自行調閱

4. 審判所需時間一切都看法院,但能適時催促

5. 要看個案,沒有一定

6. 如醫生開具診斷書證明須看護的時間,就算沒實際請看護,法院會核算請看護費用命對方給付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7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彙整相關驗傷單及診斷證明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您須提出發票單據,證明您的損害,若無單據資料,法院不易採信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