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5-06-29 10:34

您好:請教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此份離婚協議書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手續),女方是房子所有權人,男方可以使用房子,然後房子目前是還有貸款貸款費用部分協議書是說由他們共同經營商店那邊扣除後盈餘再均分,但目前情況是女方已搬出去,男方不繳納部分房貸,且共同經營商店那邊的盈餘男方也願意只給女方20000,房貸女方全權負責,但女方現在房貸繳不出來,說要賣房子來償還貸款部分,但男方說不行這樣他要去法院告女方,請問這樣情況女方真的會被告嗎?或女方可已請求男方繳納部分房貸嗎?如果可以要如何請求?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9 10:46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限期男方須繳納約定好的貸款,如期限屆至仍未履行,視為放棄先前之協議內容,向法院訴請解除契約約定。

 

2、建議後續仍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29 11:33
回覆 薰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果女方未經使用權同意下賣房子的話可以嗎?或斷水斷電呢這樣可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與男方間針對使用房屋之部分,存有使用借貸契約,可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請求男方返還房屋,再決定是否出賣房屋,買賣過程及價格均會比較順利;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男方給付房屋貸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與男方間針對使用房屋之部分,存有使用借貸契約,可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請求男方返還房屋,再決定是否出賣房屋,買賣過程及價格均會比較順利;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男方給付房屋貸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6-29 10:20

您好:請教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此份離婚協議書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手續),女方是房子所有權人,男方可以使用房子,然後房子目前是還有貸款貸款費用部分協議書是說由他們共同經營商店那邊扣除後盈餘再均分,但目前情況是女方已搬出去,男方不繳納部分房貸,且共同經營商店那邊的盈餘男方也願意只給女方20000,房貸女方全權負責,小孩費用也都女方這邊負責,但女方現在房貸繳不出來,有說要賣房子來償還貸款部分,但男方說不行這樣他要去法院告女方,請問這樣情況女方真的會被告嗎?或女方可已請求男方繳納部分房貸嗎?如果可以要如何請求?謝謝

小小 105-06-28 15:02
借給債務人姊弟2人共3萬5~結果等要還款前一天還有跟債務人連絡說隔天要還錢~債務人也很自信說他一定會還~結果被跳票嚕~ 幸好手機錄音功能錄下她一切的自白~證明他有欠我錢也知道他要還款! 問題來嚕~ 現在他手機有通但不一定會接~ 她姊弟共留3支電話下來~ 目前只有他姐還接過一次電話之後沒有~ 2姊弟也不住在戶籍地~都在外租屋~因為我手頭上有他們姊弟倆簽的本票借據地址都留戶籍地~及商業本票留戶籍地址~另外個人資料是弟弟部分只有雙證件影印~而姊姊部分是雙證件及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的} 請問因為2人都不住在戶籍地~寄存證信函還有用嗎?? 因為都不住那怎麼交到他們姐弟手上~只有父母住戶籍地~另外如果聲請支付命令~有用嗎?因為怕收不到他們手上~支付命令有用嗎?? 如果記嚕他們都不理也不回復這樣以後債權還有效嗎?因為他們姐弟倆都是坐領現金的沒勞保~難道他們這樣做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姐姐部分是結婚嚕~有辦法崇她丈夫知道他們現住地方嗎?? 請教教我該如何拿回自己的權利~ 也讓他們受應有的法律制裁
阿澤 105-06-17 14:19
6月2日下午於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及美術北三路的7-11超商外被警方盤查並在機車前面菜籃裡我請的臨時工隨身包包內查獲三支安非他命吸食器跟0.5公克安非他命,過程警方有錄影蒐證,我隨即被帶回警察局,做筆錄毒品來原事由,在6月1日下午17:00左右我再另一個工地,高雄市左營區拆除裝璜帶另一位臨時工工作,在6月2日早上該員臨時工來電說他的隨身包包遺留該工地而且門鎖住,因當時打給我我人還在屏東家裡,我回答他:那我請設計師幫你代為保管好了因為我也沒鑰匙,我得知設計師忙於工作然而我也是要前往該工地收拾剩於的工作,到現場發現門沒鎖便進入工作工作完畢後順便前往,與該員約好的下一個工地附近7-11超商集合順便拿還他私人的包包,約的時間是下午13:00由於包包屬該員私人物品我就不便打開看,時間約在12:55分左右該員臨時工未到來,我等到13:00時警察卻到場盤查我,本人很配合盤察,查我並沒任何前科後開始查機車機車菜藍時我有先聲明這包包不是我的,是一個臨時工的,如要打開查看的話請查看吧,查獲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三支內有藥物殘渣,使用過,就這樣我就被當現行犯被銬手銬帶回鼓山保警隊做第一次筆錄,將毒品安非他命0.5公克及三支吸食器封袋,包包又還給我,這時我說包包不是我的為何拿給我,應該也要封存保留證具,警察不理我,然後有拿六個人的照片讓我指認包包主人,沒一張是對的,從13:00帶走到做完筆錄採集我的尿液抽血液完後,大約16:00時轉送鼓山偵查隊做第二次筆錄蓋手印,拍照,指認照片,這時有指認到包包的主人了,是有吸毒前科,但居無定所,無被通緝,戶籍寄放戶政事務所內,刑警說難找人了,然後一直等到快22:00時移送地檢署等開庭,23:00我被釋放,肚子超餓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2: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故除了在客觀上有持有毒品的事實之外,在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持有毒品的故意,才會構成本罪。 依您所述的事實,應不得論以持有毒品罪,該隨身包包內的毒品及吸食器若採集不到您的指紋、驗尿後也未有任何毒品反應、且指認出的原持有者確實也是毒癮前科的話,可以積極主張無罪,爭取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雅 105-06-10 14:51

       我跟前夫當初去戶政事務所離婚,什麼都沒有協議過,只有寫說監護權扶養權全歸爸爸,而我應該只有探視權吧?????

其實我們當時沒有協議好多久能去探視小孩幾次,可以帶幾次小孩,因為小孩從我們離婚後開始,都是給阿祖(前夫的奶奶)帶,帶到現在要上小學一年級。

據我所知道,前夫從來都沒準時拿錢給他奶奶養小孩,學費也聽老師說分期付款還繳不出來,我不知道他這些情況,我是不是也不能去干涉??????

也因為我不小心干涉到他的事,他就很不爽我,我也跟他說對不起,但我也直說已經有點看不慣他如此不負責任的行為。

當然他也開始注重他與小孩之間的互動,所以剛好這個月遇到端午連續假期,我跟前夫都時間撞到要接小孩,我也很有心要跟他討論,萬一以後又碰撞到時,該如何處理?????

但他給我感覺挺刁難我的,但我當然也尊重小孩想跟誰出去玩的意願,

他也直接回我,因為他是小孩監護人,他可以隨時帶小孩出去也沒有固定時間,而我不行,要開始詢問他的同意!

我知道他還沒重視小孩前,基本我要去帶小孩都是透過前夫的奶奶同意就帶出去玩幾天,而當他開始重視後,又不跟我討論如何分配小孩可帶的日期與時間,加上以後小孩讀小學二三四年級後,前夫就會接回自己身邊帶,感覺我要看小孩的時間,就變得更困難!!!!

曾有想過,如果因為他這樣,我是該爭取小孩???還是都放棄小孩?????

怕放棄小孩,以後小孩會怨我!

這就是我現在比較煩惱的地方!!!!!

還是要如何跟他協議看小孩的時間????

你好:

若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或由你擔任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對子女較有利,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由你擔任,惟要提出相關證據說明確實有所述之行刑。 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具有會面交往之權利,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存在,不因離婚而有不同,故你應與前夫依雙方之經濟能力分擔子女扶養費。
黃國政 (Sam) 105-06-10 17:0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建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以後可以依循法院所定方式探視小孩即可。

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22: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已經協議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由對方行使,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或共同行使監護權。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另外,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在法律上仍有探視的權利(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此部分依民法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即使您無法改定監護權,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您行使探視權之方案,若對方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若對方均無細心照顧小孩,建議您可考慮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雪莉 105-06-08 15:26
協 議 書 茲因本人__________與丈夫__________還有婚姻關係存在,也育有一子XXX。因個性、債務關係現處於分居狀態。 本人與丈夫之子XXX已於XXX醫院早期療育語言治療科評估語言有遲緩之狀況。 但因就學與早期療育還有各方面都需要監護人父母親雙方簽名同意,在不影響孩子XXX的治療黃金期下,本人願意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本人與丈夫約定105年5月___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若有一方無故未到影響孩子XXX治療黃金期者,要負擔之後孩子XXX所有一切的照顧費用與治療費用。 恐口說無憑,特立協議書為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ping 105-06-04 14:53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您好:

我的問題比較複雜,且 牽涉到民事刑事相關問題,一一彙整如下:

前夫被我抓到與愛情光遇上多位女網友曖昧往來留言,且 也口頭承認與多位女網友外出遊玩,並皆對外聲稱自己未婚無女友已博得女網友的信任進而進一步向其借錢,此舉我怕涉及詐欺所以當下我要求離婚且馬上帶著小孩搬回娘家居住.

前夫於婚前婚後以公司需要周轉為由向我個人借貸了260萬(其中也採用我的名義跟銀行申請信貸信用卡預借現金),所借之款項皆匯入公司負責人-前夫妹妹的個人銀行帳戶中(均保留當初的匯款單影本).

自我提出離婚並搬回娘家後,前夫在我的要求下簽具借據本票為憑,但 沒有履行按月償還借款,且 更屢次催繳不遂,最後乾脆把我的電話簡訊設為拒接,而打去他公司也都不接電話,前夫很狡猾,個人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無收入證明,但 實際上卻有在工作(但是他沒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所以沒有收入證明),就連每天上下班開的車子都還是用他妹妹的名義購買.

其家人也都亂七八糟,前夫爸爸也因為債務而被假扣押每月扣薪三分之一,其弟弟不定期地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而前夫本人更不用說,被我查出來以前他就在詐騙集團公司裡面當過高層,所以他熟知律法,專門借錢後不還.

搬回娘家住至今已兩個多月,前夫皆不聞不問,也從未支付過小孩的任何費用(除了奶粉),婚後從未拿過錢養家(僅支付房租.水電費.第四台及網路費用)

請問:

一.針對債務部分我已經寄發了存證信函給他,這有律法的效用嗎? 如上所述:他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沒有收入證明且也從不報稅.我只能申請債權憑證或本票裁定,這樣我豈不永遠拿不回我的錢?? 且 還得每月代償他用我名義申借的信貸及預借現金??

二.有無較省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的方式??

三.目前前夫都不簽字離婚,但 仍在外逍遙的繼續欺騙女網友,若我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申請離婚,可用何種理由?? (目前手邊僅有前夫與多位女網友在愛情公寓上的往來留言紀錄,證明前夫與女網友往來密切),因我是自願離家搬回娘家住的,前夫是否可以用我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來反駁我?

四.前夫家庭複雜,針對小孩監護權部分我知道她搶不過我,但 我也不想讓小孩子跟他們家有任何的干係,若我取得離婚確定後是否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小孩改姓?(不須生父填具同意書)  且針對前夫家中的狀況,為避免小孩在複雜的關係中成長是否可與檢察官商請若男方有探視權是否將以女方所提的建議執行:每月僅提供一次探視,每次3-4小時,每次探視場所皆須在外公共場所並於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執行?

五.前夫之前當保險業務員的時候為了自己的業績,冒我的名義幫我跟小孩購買保險,保險單上之要保人都是前夫冒我的名簽的,保費僅繳納兩個月後,他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獎金後就不再續繳保險費了,此舉並未造成我個人及小孩的損失,這樣我還能提告前夫偽照文書嗎??  若打這官司成功機率有多高?

六.前夫雖有簽具本票借據為憑,但 並未履行按月償還借款,此舉是否已構成詐欺行為? 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

很抱歉,我的問題比較多,但 為了確保我後續執行的方向,需要各位專業大律師們提供專業的建議並確認打官司的勝訴的機率,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