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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 102-10-31 13:31

下文是我們希望寄給主辦單位的文章,想請問各位專業人士的意見,感激不盡。

在我們的認知裡紅點設計獎是一個很有鑑別性,國際化的獎項,每年有許多不同國家爭相參與這個盛會,在我們學習設計的時間中,一直很憧憬能參與這個獎項並且看見全世界很好的idea與設計,其實我現在所戴的眼鏡,除了輕便好用之外,紅點設計獎的logo也占有部分對我選擇的影響。

我們是來自台灣的台北科技大學的學生設計團隊,我們在2012年12月以LADROO為名的火柴蠟燭概念設計贏得由晟銘電子舉辦的設計競賽中獲得金獎,其作品內容已在競賽及學校網頁、台灣創意中心發行的Design 設計雜誌中發表。今年,我們團隊也希望透過歷史悠久且將近70個國家參與的紅點設計獎,讓全世界知道我們團隊的概念,很可惜我們在年初發現並未入圍紅點設計的獎項,我們團隊也很積極的檢討無論是圖面表達的呈現以及產品概念的延伸,直到昨天我們在RD online exhibition 看到本次入圍的概念設計match candle,當下有些措愕,經過仔細閱讀和蒐集資料後,我們發現一些疑點:

對方在概念文字敘述方面,雖然我們本團隊參與實遞交的文字是以情境需求的角度描述;對方是以功能與材料面著手,但其內容與本團隊在2012年競賽網頁發表的簡報和網頁內的描述大同小異。 在圖面表達部份,其使用方式的示意與包裝形式與本團隊之設計之相似度幾乎是將使用情境示意圖變換角度,產品顏色改變的程度,尤其以使用情境圖最為明顯。 就造型而言,包裝的logo字樣處理方式也是利用文字的浮凸,其火柴蠟燭本體也採用雙色蠟燭呈現。 就發表時間點來說,我們的概念已發表將近一年,比對方提案時間來得早。 概念資訊發表流通的部分,對方的母語也是中文,在閱讀概念設計資訊沒有問題。

Our Design: http://uada.uneec.com/works/6th/no1-10/no-2.htm

        http://uada.uneec.com/works/6th/6th.html

Their Design:

              http://www.red-dot.sg/en/online-exhibition/concept/?code=975&y=2013&c=11&a=0

 

綜合以上幾點,我們不禁合理懷疑對方作品有抄襲的可能。這使我們團隊感到非常沮喪,也喚起我們檢討自己的動力,”為什麼評審不選我們團隊的作品?” 於是我們也利用網站上公布的評審標準來審視我們的概念,如果在評審不了解相同概念的發表時間順序下評選的結果。

http://www.red-dot.sg/en/jury/judging-criteria/

 

Degree of innovation

Is the concept new or does it supplement an existing product with a new desirable quality? 

Aesthetic quality

Is the concept’s form pleasant to look at? 

Realisation possibility

Does current technology allow the concept to be realised as a product?

If not with current technology, is the possibility of realisation foreseeable in 1 to 3 years? 

Functionality

Does the concept fulfill all requirements of handling, usability, safety, and maintenance? Does it fulfill a need or function? 

Emotional content

What does the concept offer the user beyond its immediate practical purpose in terms of sensual quality, possibilities of a playful use or emotional attachment?

Ecological compatibility

 

Are materials, material costs,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and energy consumption in an appropriate proportion to the product utility? To what extent have disposal problems and recycling issues been considered?

 

首先就第一項(Degree of innovation 創新程度)來比較評論,兩方概念幾乎相同,將蠟燭與火柴結合,以燭身與火柴頭結合,成為一種新型的蠟燭使用模式。這點若避開抄襲的疑慮雙方獲得的評價僅管有差別,但差距應該不大。

 

第二點,(Aesthetic quality 美學質量) 以客觀角度用現有的圖面來分析,我們認為我們團隊的設計在這部分較為突出,我們歸納以下幾點。

圖面表達方面,從包裝盒美感開始討論, logo表現上,很顯然在logo設計的細膩度上本團隊較為成熟, logo字體需要有一定的粗細較易閱讀。
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14091888/logo.jpg
logo設計,灰色為我方,對方為土黃色
( 對方logo取材自紅點官網,並用photoshop 透是裁切後的結果 ) 包裝盒顏色,本團隊將色彩設定為深色系列,目的是為了凸顯內部蠟燭鮮豔的紅色,且一致性的色彩就產品外觀來說能產生協調的美感,雖然或許有人會對側邊磨擦得邊條色彩與外部色彩融入不易分辨,但本團隊考慮到此概念將會在使用者手中所以使用者能利用觸覺感受其材質差異且使用方法為一般火柴盒概念,所以並不會影響到操作的順暢度; 對方包裝盒設計以淺色為主,雖然能表達使用蠟燭的快樂氛圍,但包裝盒底部的色塊顯然無法表現此情感。 蠟燭的圖面,本團隊成現蠟燭的方式雖然不是創新的造型,但是其螺旋紋理與圖面明暗的表達仍較對方亮眼。 產品圖: 本團隊以簡單明瞭的方式表現蠟燭與包裝,並在背景表達其概念的延伸用途,左方包裝盒的深色對比右方蠟燭與蛋糕較複雜的元素產生較平穩的構圖美感。相較對方產品圖無意義的色彩計畫與將近半張的圖面表現其盒蓋來說,我們的產品圖圖面較有優勢。 產品使用情境圖: 本團隊使用實際圖片精確表達蠟燭、包裝盒與手部的比例大小關係及使用時的角度。反觀對方圖面詭異的手部線稿與過大的蠟燭比例,本團隊這部分較為優秀。 包裝盒設計: 薄型的外殼與適當的R角除了在使用上避免受傷,相較對方過大的R角多了一份精緻感。浮凸的logo 顏色也較對方適合。 Rendering skill: 就材質表現與光影變化,我們團隊的圖面表現略勝一籌。 

第三點,(Realization possibility可行性) 這個部分因大致概念相同,所以火柴與蠟燭結合的部分不加入討論,但本團隊已經在今年討論出火柴與蠟燭製程結合適合生產的概念,若論包裝盒設計,本團隊可使用薄型金屬片或是環保厚紙片進行凹折出火柴蠟燭的盒子;對方也可以利用塑料射出的方式開模生產,這個部分若避開抄襲的因素,概念可行性我認為是相同的。

第四點,(Functionality功能) 這項我們將分為handling, usability, safety, and maintenance 四個面向分析,其結果避開抄襲因素,本團隊之設計較顯突出,原因如下:

Handling: 由圖面上看來對方設計握持火柴盒方式與我們有一個細節不同,我們在設計的時候考慮到尺寸與手部之間的關係,其大小適合於單手握持,相較於對方握持方式,容易在摩擦起火的時候容易滑落。 Usability: 兩組不約而同都使用了火柴盒的包裝意象,蠟燭火柴頭的部分使用安全火柴的火柴頭,主要成分則是氯酸鉀,它必須在其側邊為特定表面,而這特定表面的主要成分則是紅磷跟硫化銻。其使用流程就像一般火柴的使用方式,兩組不相同的地方在於我們團隊的設計是使用原始火柴盒的推拉方式,省去不必要的外蓋增加攜帶性,另外不必要的外蓋也容易讓人在使用結束後較容易忘記收納。 Safety: 因為概念都使用安全火才頭,需要磨擦才能生火且兩組概念都有設計盒子保護,就安全性而言我們評估下來是相同的。 Maintenance: 由於兩組設計都有將包裝收納列入考量,接下來我們就針對包裝盒來評估,本團隊設計的包裝盒由於沒有過大的R角設計,且底面較接近正方形,長邊短邊差距不大,所以無論哪個面為底面擺放較不會有容易傾倒的問題,所以無論家中擺放或是製造運輸都能較有效率的運用空間。反之,對方設計之包裝盒因有過大的圓角及長短邊差距大的缺點,在收納方面容易有較大的問題。另外,usability中提到的多於外蓋也容易讓使用者遺失,造成Maintenance的問題。

第五點,(Emotional content 感性內涵) 除了結合火柴與蠟燭的創意之外,上述提到的美感、使用與功能,我們相信這些細節都會對使用者在使用產品的時候造成很大的影響,在這個項目中,我相信上述的所有細節裡,可以明確的表達我們團隊對這個概念的用心與我們企圖想利用這個概念給使用者帶來便利,本團隊在這些細節上的表現有著一定的優勢。

第六點,(Ecological compatibility生態兼容性) 這個概念真對環境的本意是主要是希望能減少打火機的使用。我們發現,世界上其實不需要這麼多的塑膠盒子,所以本團隊使用的外盒材質主要是希望能利用容易回收的薄片金屬經過凹折產生高質感又環保的包裝設計,進而可以使用厚磅數的回收紙類作為包裝盒的材料;而對方的設計依照其厚度及材質來看是使用塑料進行設計,就環境議題而言,其實與我們的初衷大相逕庭,若真的使用環保塑料進行製造,其射出所需要的能量對環境的負擔也會增加不少。

訴求:

其實抄襲是我們最不想見到的結果,作為設計師,我們其實並不是真心想要批評其他人的設計,而是希望藉由這個機會讓設計變得更好,我們相信貴單位也是如此。我們團隊的訴求有下列兩點:

在未來比賽中,能有新的機制或方法能解決這類問題。 經由調查後,貴賽能將這個榮譽頒發給適當的團隊。

 

最後,感謝您閱讀完我的文章,我們相信在這個變化萬千的世界,改變是最好的策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權利確實必須爭取才能取得,所以本人也支持您們應向主辦單位反應,並應提出您們先前所發表的文獻資料,以及以對照表方式,呈現出兩者的相同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姬羽軒 102-10-29 11:48

律師妳好  :

             我的帳戶於100年10月9號被列為警示帳戶,由於一直沒有筆錄

             所以今年我直接寄信去警局局長追問,今年8月跑去嘉義做完筆錄

            今年9月份第一次去地檢署開庭,我講我帳戶遺失事情跟他們說了

            今天開第二次庭 他們說我剛辦新帳戶隔天就有人會錢進來說我是否有賣帳戶

            但是我跟他們說我帳戶是放在車廂內沒有拿出來後來拿到卡片也都放在車廂

           後來我發現遺失  時間已經過去很久了!

           現在他們一直認為我販賣帳戶  請問若是我希望能跟對方和解希望判緩刑

           請問緩刑會有記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1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買賣帳戶的部份,您是否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帳戶資料確實放於車上?

2、建議您倘若可以提出證據,仍積極提出, 爭取無罪判決,倘若您選擇認罪方式,則必須確認一件事情,因為本案遭詐騙的「所有」被害人,均可以向您請求「所有」的損失,您是否能夠負擔緊接著而來的民事求償?不得不慎重考慮。

暖暖 102-10-27 23:24

十月十二號自稱張先生打來給我,跟我說他是辦貸款,問我有沒有需要。因為我還是學生我一ˊ想出去實習遊學,所以毫不考慮繼續聽下去,而且我不想讓我爸這麼辛苦賺錢讓我讀書想分擔些。我跟他說可是我沒有薪資證明,因為他是要幫我貸玉山銀行,她說沒有關係 ,他們有專門的代書可以幫我處理,需要我的郵局跟國泰的存摺跟卡片,寄上去後,他還跟我要密碼,我想說裡面沒有錢,應該沒關係(當初他叫我裡面不要留錢,怕之後如果遺失會有糾紛之類的),所以都給了他。他也有每天跟我回報進度。直到十月二十四日,警察通知我們家的人,說我詐騙他人,我爸媽氣到把我扭送派出所。(因為他們不知道我去做貸款的事),之後做筆錄,大約五個被害人,損失金額大約加起來二十萬以內。這樣會不會留下案底,會不會很嚴重?而且十月二十五日,他還有打電話給我,問我說為什麼都沒有接他電話,我回她說妳把我當人頭詐騙,我為什麼還要接你電話,結果他既然很生氣地跟我說,這件事情為什麼沒有跟他說,還叫我客氣點,他不是詐騙集團(我有錄下來),這樣當作證據,會不會比較讓法官認同我是被騙,而不是故意給他的。因為我做完筆錄後,有上網看一下,大家都說只要是成年人,然後存摺還是自己給他人,會留案底。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提供人頭帳戶部分:

(1)刑事部分:實務上多以詐欺幫助犯論處,倘若您沒有前科的話,法院大多會判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2)民事部分:所有的被害人都可以向您請求所有的損失。

2、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您積極向法院提出您所述的,該人的相關資料及通聯、電話號碼等,讓法院相信您是被利用之人。

林先生 102-10-23 10:33

律師您好~請問借據民法125條,規定該請求權,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請求權是以約定還款日起算。那請問借款日(也就是借據書立的日期)與約定還款日(到期日)可否超過15年呢?若被債權人填寫超過15年,再騙我借據遺失,等很久以後我死了再跟我小孩要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有約定清償期的債權,必需要清償期到期才能請求,因此他約定還款日為15年後,也代表他15年內都不能跟您請求返還款項。而且縱然您有積欠債務,您子女僅需就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責,或是可以拋棄繼承,因此對您因不致於太不利。

omi 102-10-21 15:21

我前天在ktv喝醉酒跑去別人買單後的包廂撿了ㄧ包他們遺留下來的煙

之後他們回來找煙找不到調錄影帶出來看有看到我進去過包廂

之後他們報警是以竊盜把我帶回警局

請問這樣算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算竊盜?

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嗎?能私下和解嗎?

依您所述情形,若是進入無人的包廂內取走東西者,其客觀上並未破壞他人之持有關係,應係構成侵占遺失物罪而不會構成竊盜罪。
侵占遺失物罪及竊盜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會因為告訴人和解撤告而終結刑事程序,但若能和解應能有助於取得較輕之刑事處分。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安潔庭 102-10-20 13:52

我弟弟與他女朋友分手,然後我弟弟的證件跟機車跟行照全部都在她身上,她有意躲避不讓我們找到,證件是可以報遺失然後重辦,可是機車根本找不到,他們一直拖著不還我們現在根本不知道怎麼辦!警察說寄存證信函,可是寄了她又不一定會理會我們,所以現在我們該怎麼辦?

如果確實有易持有為所有的情形  你可以考慮提出侵佔告訴  侵占屬於刑事責任  被告一定要出庭

Karen 102-10-15 23:48
律師您好: 我在高雄手機店包膜時新手機(蝴蝶)在做開孔時被店家毀損 店家承諾後續處理(協助寄回HTC原廠更換新背蓋) 並與原廠協議只換背蓋不碰系統 昨日10/14下午一點左右交付手機(關機)給店家 10/14同一天晚上六點多左右, 手機行老闆說不用送原廠請我到店確認手機”無”毀損並拿回手機 手機拿到時手機卻是未關機狀態 且手機內所有資料”全部”被清空(已是原廠設定狀態) 當下 店家說法 只有將保護膜撕除沒有開機更沒有更動系統 但手機資料遺失是事實 今日10/15下午先報警後到店家要求手機資料回復 店家願意讓我們看監視器自清~沒有開機、沒有做系統升級(警察也在場) 觀看監視器時警察不在場(說要巡邏),有問題再請他們過來 監視器拍攝到員工及工程師開機並操作手機 店家針對我們詢問的,撕除手機膜為何需要開機,說法無法讓人信服 而且 手機還沒回原廠就被清除資料,明顯是店家不敢承認錯誤。說詞反複且矛盾 手機內有重要的商業資料(開店know how)是花了近一年跑遍各地(含出國取經)才完成的 目前 我只要求店家回復記事本資料,店家拒絕說沒辦法回復 如果店家如此不負責 我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但 商業資料無價該怎麼舉証 想請問專業律師們 店家是否觸犯~毀損文件 目前老闆承諾不會刪除監視資料 如果 到消保官協調時老闆刪除監視器檔案 我還有保障嗎 因為警察說店家有權不給我監視器copy檔案 以上 感謝您的耐心觀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0 0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監視器畫面的保留,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保全證據處分程序。

2、有關刑事責任,我國確實定有刪除電磁記錄罪,但是因為算是新修法,該條所謂有關電腦相關設備是否可能可以包含手機,目前仍沒有相關法院判決,雖然本文認為所謂的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應該可以包含手機之電磁記錄,但目前確實查無資料,因此僅提供您參考。

小皮球 102-10-14 16:06

我在便利商店撿到錢包,起貪念占為己有,有被拍到,對方家長很生氣說要告,我當初拿走錢其他的東西全丟了也找不回來,警察說看起來是犯了侵占遺失物,對方聽說昨天約做筆錄,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請問侵占遺失物是不是不論對方告不告都要上法院,法院裁判的刑事責任嗎?我想跟對方聯絡表達後悔之意想要合解但是沒有辦法取得聯絡方式,民事賠償要怎麼談?我不希望因為一時衝動而留案底,一但做了筆錄是不是就沒辦法了?希望能有人回覆我該怎麼辦,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4 16:2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這個部分確實可能涉犯侵佔遺失物罪。又本罪為公訴罪,因此倘若對方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必須依法偵辦。

2、警察之到場通知,倘若拒不到案,警察可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屆時可以將你拘提到案,因此本案建議您要準時到場應訊。

3、本文建議您依通知時間前往警局報到,並且向承辦員警表示願意與對方和解,倘若雙方能達成和解,也許可能有機會不要留下刑事記錄。

可欣 102-10-13 21:00

事實經過:
報案人報一宗竊盜案 是機車置物箱被撬開
報失的物品包括一支手表和一支手機
但後面警察調通聯找到手機 但查證發現
手機是報案人之前就遺失的  非這次報案所被竊盜

而我就是比較倒楣 在網路上跟賣家買到這支手機的人

問題:
我知道盜竊案對警察來說 關係到結案數字漂不漂亮
但對本案來說
調完通聯 找到手機 警察第一時間應該很爽 認為已經結一半了
但發現竟然是報案人更早前丟失的 當然有可能報案人記錯或有點報假案

但我想機車置物箱竊盜 如果沒有拍到影像應該很難偵破
這種情況下 會是?
1.警方會先為績效結案移送地檢署
2.這案子沒找到另一支表和竊盜犯前 都暫時無法結案無法移送

如果是2 的情況 手機的部分會另外以侵占移送地檢署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8 12: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員警可以先就一部分先行移送檢察官偵辦。

明日香 102-10-10 11:31

我弟弟挪用公款目前不知去向~弟弟公司的人來到家裡 賴者不走 言語帶有威脅 但沒錄音
因為只有我一人在家 很害怕 一直叫我拿房契出來押~
男的說 我舅舅是開當鋪的你知道他會怎麼做嗎? 還說要是你弟被抓去關 在裡面會被打的很慘 讓我覺得是威脅 又怕
我就拿出房契 給他們 女的寫一份承諾書 還叫我照抄一份 逼我簽名 蓋章 還有我爸的印章 但是我爸完全不知情 沒有授權給我 做這件事這樣的承諾書 有效嗎? 而且沒律師在場 ~

第二天晚上12點多又來狂按門鈴 打電話 敲門 大喊的 不勘其擾~因為隔天要上班 就忍住
不理會~才沒報警朋友叫我現在就去報警備案 可是他們現在又沒過來 我怕警察不受理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辦 ?

可是我又去警察局報房契遺失~怕現在又去報警的話 警察會以為我在報假案 不敢報警~

隔天我爸有去辦新的地契 那他們手上那份是否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2-10-10 11:45

弟弟的事家人不用負責,對方恐嚇部分應該報警處理。若不謹慎處理,謊報房契遺失可能犯了誣告罪;申請新的地契,則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上謹供您參考。

yolong 102-10-08 13:59

請問一下.我朋友的車用我的名義車貸50萬給他.車過戶給我.我在車子借他.他在開用車借據給我

貸款的錢他再用.只是車與貸款都在我名下.以後他車賣了在還貸款.可是他借用走車子要開借據'

借據法律上有用嗎?需要公證嗎?

萬一他車禍出事.這借據能有效防止我不出事嗎?

另外萬一他貸款未還.我能報遺失找回車子在賣掉還款嗎?

車子及借款都要開立借據借車及借錢各一張或者一張借據同時載明借車並借錢)為妥,金流的部分最好以匯款方式留下往來紀錄,以利後續舉證。
本件依您所述,日後貸款未還而信用不良的爛攤子必須由您承受,屆時您恐怕完全無法再辦任何貸款,而且銀行方面會對您進行法律程序追償債權,您的財產、所得及工作都會受到波及,所以此種作法對您百害而無一利,尚請三思。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Rachel 102-10-08 02:03

由於我於醫院工作~有個病患是酒醉又服用安眠藥由救護車送入醫院

病患來院時有家屬陪同,一位女兒一位母親

病患於就診中有訴說想廁所由於病患服用大量藥物又喝酒

告知家屬於床旁使用尿壺~一開始我與夜班的助理員(阿伯)協助幫助病患使用尿壺

病患一開始不肯於床旁使用之後病患母親進來協助

因為病患站不穩所以我有去幫忙攙扶

從一開始到結束都有第三者在~有夜班助理員以及病患家屬

醫師建議病患住院到了早上病患拒絕住院予自動離院回家

離院兩小時後病患女兒打來說病患在醫院遺失錢財

表明懷疑是我在協助病患使用尿壺時偷竊病患錢財

於當下他們並沒報警~我被告知這件事時我也告訴院內人員請病患家屬報警

 

請問這種案件我可以告對方毀謗

因為我覺得這影響到我的名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所述確實不實,則會構成誹謗罪,而對方既已告知醫院,所以您已經可以向對方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i 102-10-06 11:12

小弟我在軍中服役,今年初在廁所撿到一隻普通手機,就拿用,但是被人發現跟他也之前: 在公司放在座位上的遺失手機型號一樣,就查手機序號,發現跟他之前遺失手機序號: 一樣,上級長官說要把我移送法辦!, 這有構成竊盜嗎?畢竟他掉手機的地方離我撿到的地: 方有距離,我很怕變成竊盜,都沒有人證,營區也沒有攝影機 ,可以請各位大大幫忙解: 釋一下嗎?謝謝

Rain 102-09-30 16:26

去年12月底與建商指定代書對保, 當時因為有要辦理貸款, 所以有簽一張與貸款金額同額的本票給建商, 作為給付貸款之擔保, 日前已將貸款金額如數撥付至建商指定帳戶中, 並由建商收訖無誤, 但是當要與建商辦理交屋手續時, 建商告知不慎遺失前述本票, 無法於交屋時返還該本票, 自己又因為時間已久, 加上當時忘記先拍照存證, 不確定本票上是否有無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到期日”, 因為恐有”第三人”問題, 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1. 依照法律程序應該如何註銷該本票效力?

2. 本票有效期間到底有多久?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到期日”是否有效?如持有人於多少時間未行使其權利,該張本票對發票人會失效?

3. 目前建商願簽具切結書以示負責, 請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有, 切結書上是否有什麼特別要註明的部份?

4. 除簽具切結書之外, 是否有其他行動可以更確保自身的權利, 例如寄送"存證信函"...等?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謝不盡~~

建商若是公司法人,則只要公司解散清算而消滅,則切結書等同於廢紙一張,建議您若要以切結書方式辦理,至少必須抓幾個自然人(資力條件要好一點的)來擔任連帶保證人,這樣或許會較為妥當。

若對方有保留本票影本的話,建議可循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方式辦理,另本案建議向警方完成備案留存遺失記錄。

小華 102-09-30 16:09

父出資以子名義開戶買賣股票多年  子均知情  期間還因印鑑遺失配合重辦印鑑  父將賣股所得取出自用   遭子控告親屬間佔有   子請求父返還由股票資金帳戶提取之金額   父需蒐集甚麼證據抗告 

本件建議您可以朝向借名契約關係存在來思考答辯方向。

Rechal 102-09-25 23:03

我目前租屋處  時常停水

剛搬過來一個月就曾有一個月無水可使用

致使生活不便

修繕時間長且修繕

還是有相同問題存在

是否可提出退租並請房東退還押金?

 

(另提: 我東西遺失在房內,門窗鎖並未遭破壞,疑似公司的打掃人員或修繕人員有偷竊之嫌,公司雖協助換鎖,但並無任何接續行為協助尋回遺失物應如何是好?)

阿倫 102-09-24 03:14

律師您好

我從2011年9月到2013年八月陸續借給一位朋友總共19萬元, 他用各種不同理由向我借錢, 但我都沒有叫他寫借據, 但每次借錢都是匯款, 匯款紀錄我有向銀行申請出來, 其他還有一些網路聊天紀錄及簡訊, 但由於兩年來手機有掉過, 因此有些借款簡訊網路聊天內容遺失, 我打去電信公司詢問過, 電信公司說只有檢方能夠調閱的到簡訊內容, 我手機號碼沒有換過, 請問檢方真的有辦法調出我門號的簡訊紀錄嗎? 若是沒有的話, 以我手上現有的這些證據, 我提民事訴訟或是詐欺訴訟有辦法拿回我的錢嗎?

對方八月最後一次向我借錢時, 我有提到他總共欠我19萬元的事情, 對方也承諾今年12月會還清, 但隨後就失聯, 而且每次借錢匯款的帳戶都是對方弟弟的帳戶, 因為對方名下可能沒有財產, 若最後我勝訴, 有辦法向對方弟弟或是其他方式討這筆錢嗎?

因為我本身經濟情況本來就不寬裕, 幫朋友幫到已經對生活造成影響, 所以問了好幾個問題, 感謝律師們的回答, 辛苦你們了

p.s. 我已去過他家找人, 但他家人完全不理會他的事情, 打算最近就寄出存證信函

Denise 102-09-20 22:20

老家在雲林有塊持分的建地 打算出售
我與父親各持1/4 共打算出售土地的1/2

持分土地上有一未保存建物 到時也要一起轉給買授人
只是一查稅籍查到有三個所有權
我父親 我叔叔 我大伯
只是問題來了
大伯這邊因為細菌感染已截肢 都躺在病床上 人是保持清醒的 但是言語有困難
有時候問他問題 他都無法回答
而大伯的兒子是同意出售的 只是未保存登記建物 辦契稅時需要印鑑證明
據大伯兒子說印章已遺失 勢必要本人親辦印鑑變更登記
而大伯人在台北 戶籍在雲林 只是大伯這樣子(身體狀況) 要怎麼從台北載到雲林?
(大伯兒子不願意遷戶籍上台北 因為牽涉到大伯老年年金的申請
要重新辦理 他覺得很麻煩)

想請問有沒什麼方式 不需辦理印鑑證明 可以移轉稅籍的方式??
或是我可以單出售叔叔跟父親地上權+土地的部份嗎?
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 可以不透過大伯而是由大伯兒子當代理人來辦理呢??

此種情形可出具委託書,載明因病中無法親自前往辦理變更印鑑證明,委託直系親屬辦理。委託書應蓋醫院章及主治醫生簽名。

Denise 102-09-21 10:59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謝謝吳律師的回覆~想再請問一下大伯人在家中床上休養沒有在醫院(或前往醫院)也是可以請醫生開立證明嗎? 此委託書除直系親屬外 我可以當大伯的受委任人前往辦理印鑑變更嗎?謝謝:))  PS:村長或里長的證明書是否也可同等醫生開立的醫院證明書?

 

實務上亦有接收村、里長出具證明之情形,但因各地方稅務機關內部作業準則不盡相同,最好詢問當地稅務機關委託他人辦理之條件後,再前往辦理,以免延宕。

Denise 102-09-20 22:15

關於房屋持分買賣問題

老家在雲林有塊持分的建地 打算出售
我與父親各持1/4 共打算出售土地的1/2

持分土地上有一未保存建物 到時也要一起轉給買授人
只是一查稅籍查到有三個所有權
我父親 我叔叔 我大伯
只是問題來了
大伯這邊因為細菌感染已截肢 都躺在病床上 人是保持清醒的 但是言語有困難
有時候問他問題 他都無法回答
而大伯的兒子是同意出售的 只是未保存登記建物 辦契稅時需要印鑑證明
據大伯兒子說印章已遺失 勢必要本人親辦印鑑變更登記
而大伯人在台北 戶籍在雲林 只是大伯這樣子(身體狀況) 要怎麼從台北載到雲林?
(大伯兒子不願意遷戶籍上台北 因為牽涉到大伯老年年金的申請
要重新辦理 他覺得很麻煩)

想請問有沒什麼方式 不需辦理印鑑證明 可以移轉稅籍的方式??
或是我可以單出售叔叔跟父親地上權+土地的部份嗎?
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 可以不透過大伯而是由大伯兒子當代理人來辦理呢??

102-09-17 23:10

到期支票被掛失止付而申請強制執行止付命令,票主遺失(被竊)票說有依照票據法掛失止付後5日內進行公示催告相關程序,那在票到期後我為何還能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還是票主並沒有催告是騙我的,所以我才能申請?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原則上只要您的手上有借據支票借款憑證皆可向法院提出,書狀提出後法院依法只能受理,至於對方是不是會提出異議或者合法送達而產生確定判決之效力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原理正如同訴訟一樣,依法每個人都可以本於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向法院提出訴狀向被告來請求給付,但是法院受理案件並不表示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就一定是存在的,也不代表原告之訴求就一定會被法院採認而判決其有理由勝訴。(濫告也還是會成立訴訟法上的訴訟關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Fiona 102-09-14 22:44

各位律師大人們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情形,  因8/30號下班返家 過於疲勞和個人疏忽所以把零錢包放置在機車前方置物箱, 隔日下午8/31 約下午1時準備出門購物才赫然發現零錢包放置在機車前方置物箱內,快速前往找尋才發現遺失了,然後就趕緊報案請求警方協助,裡面現金約7百多 信用卡x1張 信用金融卡x2, 警方到來時請住家的警衛管理室調閱監視器,才發現8/31 07:31 零錢包被一名男子竊取,也拍攝到他將現金抽出放入自身口袋,與友人騎車離去..
9/1 警方來電通知已經找到犯嫌 也認罪 經警方通知在9/2號晚間18:00  前往做筆錄以及和解..
9/2 卡片遺失 所以白天必須請假 前往2間銀行辦理補發 晚間18:00前往派出所做筆錄 做完筆錄約莫7點..然後犯嫌打給警方說他在洗澡要我和警方等待他.. 犯嫌遲遲未出現,警方請我返家休息等通知... 約莫8點警方來通知犯嫌(有不知名前科)已經到案說明也請求和解,我又再度前往..
然後我告知犯嫌裡面現金約7百多 信用卡x1張 信用金融卡x2還請假..

犯嫌說他有把錢包丟還我車上..(監視器從頭到尾有錄影,並沒有丟還我車上..)然後稱錢包裡面只有現金4百 不然他把4百還我...
我就怒火上升,稱我還補辦卡 請假這如何算!身上還沒半毛錢! 犯嫌回:那你說多少要和解 在他能力範圍內他就可以還 或者給予他分期付款...
當時氣上加氣 隨口說出3萬 犯嫌立即說沒辦法, 我回答:我今天才為了妳的竊盜請假 還補辦卡,身上沒錢吃飯加油! 你覺得要多少和解.. 犯嫌說不知道 我又回答2萬! 犯嫌又說沒辦法 !我就不耐煩 說妳自己想吧! 犯嫌才對我說他9/10發薪日 會請警方通知我告知我該如何和解,因家中有事和承辦警員休假 故日期改為9/12 當天沒通知 在9/13去電詢問承辦警員 警員回答:犯嫌未回電也不回應 你只能等候開庭通知 ... 以上就是事情的來龍去脈....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的問題是: 大約要等多久才會有開庭通知,我該如何請求賠償,犯嫌善於狡辯我該如何回應.. 假如開庭日我不克前往那要如何處理..或犯嫌避不面未出庭我該如何處理??

 您好:據你所陳述的內容,建議您直接提起竊盜即可,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中再提附帶民事訴訟。由於普通竊盜告訴乃論之罪,開庭時原則上由公訴檢察官到庭即可,你不用一直到庭,再者由於您的案情不是非常複雜,提起附民時,刑庭法官應該會一起判決。

棠棠 102-09-13 00:39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在網路刊登寵物要讓人認養,我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沒有收費,寵物也沒有植晶片,現在問題是,對方不讓我看寵物,也不還我寵物,完全不照切結書走,才送養一個禮拜,我想要回寵物,我該怎麼做呢?要的回嗎?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本人(即認養人)?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陽台.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每年預防注射犬八合一(貓五合一)疫苗、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每個月都須完成心絲蟲口服藥與除蚤滴劑等寵物預防藥。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須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應將犬貓返還送養人,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未取得送養人同意之前不得轉讓

9.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0.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1.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3.本人不得故意使認養動物遺失;若認養動物不慎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應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4. 本協議書中所有通知送養人,或取得送養人同意之證據,均由本人提供證明。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認養資料未經認養人同意不得將資料外流或移做他用。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違反部分認養契約條款為由,請求返還寵物或請求給付違約金(擇一或共同均可),可以逕行起訴或聲請調解

棠棠 102-09-14 00:0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不讓你看寵物,也不返還,初步懷疑對方已經將該寵物轉售,本件得主張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

對方沒有將寵物轉售 ,只是現在變成要拜託對方才能看到寵物

也有跟對方提到請她歸還寵物,對方不肯,

那請問我第一部要怎麼做呢?

是先到警察局報案嗎?要以什麼罪名報案?如何主張?

還有因為寵物沒有植入我的名字晶片,會影響嗎?麻煩律師回覆了!

憨瑞 102-09-11 17:26

午安您好:

本身從事皮件外務員,之前不懂事撿到手機拿去賣掉,因此侵占(遺失物)被地檢判緩起訴一年要上2場法治教育課程,一年期間還沒過@@又因為景氣差想找兼差賺取外快,8月中旬看點將錄刊登應徵司機,於是打電話去應徵,等了半個月終於在9月3號叫我上班,一開始並不知道工作內容傻傻的接送小姐到某汽旅飯店,9月4號小姐沒出來休息,可是9月5號晚上7點就被捉了,被移送地檢簡易判決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後釋回,(不知道會被判幾個月)也不知道擔任車伕會涉及妨礙風化導致心生謊恐不已>.<後來我也知道錯了@擔心的事是(一年中間又涉妨礙風化的話是否緩起訴會被撤銷?)

希望好心的律師大大能為我解答!由衷感激QQ

 

 

抹茶熊 102-09-11 15:24

我朋友在報紙分頁廣告看到貸款資訊,就打過去詢問,然後對方要求寄銀行存簿和提款卡審核資格,因為我朋友急著要貸款,而且那家銀行她沒有存款,所以她沒有多想就把提款卡跟存簿拿到對方指定的一家貨運行交給櫃台小姐,當時剛好就有一個人來拿走我朋友的東西(懷疑應該是詐騙集團的車手)。之後沒多久,我朋友就收到銀行簡訊,說她的帳戶資金流動異常,她馬上就去銀行辦理存簿跟提款卡遺失,並去警局報案。 前陣子她被以詐欺案嫌疑人傳喚到警局說明,最近又要被以詐欺案傳喚。請問她這樣會被以詐欺幫助犯起訴嗎?? 還是會有什麼刑責上的問題?(可能被判刑?還是罰鍰?....)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9-11 16:11

很可能以詐欺幫助犯起訴,責任頗重,將來有可能面臨民事求償,建議尋求擅長刑事訴訟律師意見。林靜歆律師 www.wewon.com.tw

 

喳喳 102-09-11 01:56

不好意思!!

我前陣子遺失了皮夾 經過警方的多次協尋調查

終於找到偷走我皮夾的小姐

我到警察局警方幫我做筆錄後 警員跟我說之後那位小姐可能會被送去法院(侵占罪)

可是我一直沒收到法院的相關書信

這正常嗎???

請問 法院的書信(?)大約多久會送來呢??

抱歉 因為我有看過一些資料 但是沒找到我想要的答案 煩請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類似案件不是竊盜罪就是侵占罪 原則上都屬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你報案後 警方就要主動偵辦 將來案件在移送地檢署 通知你開庭 半年內都有可能 將來你可以主動至地檢署查詢是否有你提告的案件存在

Neo 102-09-09 22:58

事情經過如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01686 
感謝klaw 律師的解惑
 

但目前有新的問題

1.和解書與錄音檔找尋困難,必須先當作暫時找不到
2.蘋果日報部分疑似有保存當時錄音檔案(須等檢方去函才可以提供)

3.基本上對方應該已經也遺失和解書(因為對方在製作第一次筆錄時.尚未知道我的姓名)

4.前天跟當時一起前往和解的學弟前往製作筆錄.

製作後警方告知還會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 .

因為我與學弟的筆錄接供稱.[車行老闆當時已經同意錄音並同意上網刊登]

就此點宣稱.警方說有必要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的需求 <---疑似警方與車行認識?

5.在製作筆錄前.已經有先行去電過車行老闆.該通電話有雙向錄音(但未告知老闆同意).在電話上老闆承認1.不認識我(不知道我的姓名)2.僅就保留的電話提供警方3.當時糾紛確實有和解4.當時有同意錄音並刊登 <----在此的疑問是.此錄音證據有效性?同意上網刊登部分.是否包含自己情緒的評論?

6.錄音檔為2009/1/19,而文章於2009/1/20刊登.調解至少於3週後.往後該篇文章並無繼續談論討論內容.以上是否符合klaw 律師所說的[和解後就沒有惡意攻擊對方]

7. 對方無法確定當時和解條件內有無紀錄需要撤下相關文章<---我印象中是沒有

8.警方告知.我提供的證人.因為與我有認識關係.證詞不好被採認?

9.請問依照上述狀況.請問能預估有多少機率.毀謗不成立起訴?因為家中兩老擔心遇到恐龍法官/檢察官?

10.請問毀謗的流程.是需要經過檢察官再次傳訊製作筆錄後.才能開始後續的偵查/調解嗎?

11.老人家都保持不要進法院的觀念.是否有需要先行調解的需要?有多少可能失敗的機率?


 謝謝

小蔡 102-09-09 21:25

本人與先生於2013年5月底透過房仲簽約購買一間中古屋欲自住,簽約當時房屋登記所有人並沒有出席,由他的兒子代為出席簽約。合約載明最遲交屋日為2013/07/31,大約在6月底7月初左右,房仲與我先生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因為印鑑遺失,進行印鑑證明申請時又因為已失智被戶政事務所認定無行為能力而拒絕,因沒有印鑑證明的關係,無法如期交屋

其後又在契約載明的交屋日前與我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的家屬確定沒有找到原印章,要開始進行無行為能力的鑑定,當時房仲表示療養院的鑑定到生效要時45日,若屆時療養院的鑑定送到法院沒有疑問的話,可在9月底交屋。但在這個月申辦貸款時,房仲端的代書才表示這間房子無法9月底交屋房仲另外說明鑑定生效之後還要法院公證選一位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快的話今年底,慢的話要明年約5~6月才能交屋

房仲通知我們對方找不到印鑑之前,我們都已經匯到了第二期款,僅剩最後的尾款未付,目前無法交屋並不是因為我們的款項交付有問題,而是因為對方出問題造成交屋延誤。

想請教一下:1. 我們因為此一延誤造成無法搬家的損失,是否可按照合約書上載明的延遲交屋賠償金向對方要求? 2. 房仲一直表是賣方並不是故意造成延後交屋,並不斷強調房屋所有人的失智是在簽約完成後才發生,暗示我們就算上法院告對方求償,也無法獲得補償,是否如房仲所言呢? 3. 房仲是否未盡到善加調查對方產權之職責?

煩請協助回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違約之事由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依契約之約定,您們應可向對方請求違約金,房屋所有權失智何時發生,若將來上法院調取其病歷即可得知,應非一二日之事,房仲看起來應該仍要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ino 102-09-07 09:05

1.于申報祭祀公業等公告時,承辦人員把我好不容易找到的派下員資料及申報文件給某位派下員調閱及影印,造成我困擾,後來有去電求證及錄音,問說怎可把我資料外洩?回我說相關人員可以調閱,想問真的可以如此隨意把我申報資料外洩? 2.當初在54年及56年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書上有附系統表上在第一房及第六房上有寫"過房子周XX",我在此件祭祀公業上把他們子孫也列上去,但其中有2房子女怕因另有2房過房子,錢會少分,請問我這樣申報過程有瑕庛? 3.在102/07/25鎮公所來文說我推舉書未過半,事後查證,發現承辦人員把我送件的推舉書中的3人,各遺失3份,只剩一份,這責任歸屬問題要如何清? 4.文件補正都OK了,但鎮公所一直不敢公告,且8/11去電;故意以我推舉書時間太久,不能申報為由,但在當時已發生第1點事項了,後8/12己去電請教司法部民政司及上網查,說推舉書沒有日期問題,請問我在文件都備齊下有何方法要鎮公所公告?

TKH 102-08-28 00:19

你好,8/14我送修一支手機到SONY維修站維修,8/15被維修站店長告知手機在運送過程遺失,目前手機未尋獲,針對這個部分可以對SONY應該怎麼要求賠償提告?

小賴 102-08-26 08:38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奶奶有一塊地 之前在爺爺過世之前有貸款後來因為農會說奶奶年紀大不能當貸款人 所以以我爸爸當貸款人 於是土地權狀正本放在我爸這邊 最近姑姑們說服奶奶賣掉土地 私下分好財產 爸爸只分得很少部分 請問在土地辦理過戶時正本還在我爸這邊但是還可以買賣應該是去申請遺失然後補發正本 這部分有涉及偽造文書嗎?因為奶奶不識字但是奶奶同意賣土地, 另外奶奶財產分配不公 未來奶奶的生活照顧 其它子女都沒有照顧的話 是否可以告姑姑們 遺棄罪 謝謝您
1.如果明知權狀沒遺失 申請補發 確實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2.有扶養義務不扶養 是可能有遺棄罪的問題
nita 102-08-25 21:34
89年購入的東森寬頻股票,近日據悉可轉換為亞太電,當年是向「青橄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得,對方以質權設定方式轉賣予我方,當年不知需處理撤銷質權設定,如今已無其它相關文件可供撤銷質權設定,只剩當時取得的股票紙十張,代處理的證券公司告知本股票目前為質權設定狀態尚未解除,要我方找清算人解質才能轉換股票
據查「青橄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多年前已廢止,該公司負責人目前因案為被通輯狀態,無法找到人解質,不知如何撤銷股票質權設定,故無法轉為亞太電股票。 同時購股的友人當年曾收到設質公司寄來的「撤銷質權同意書」,憑該文件即可撤銷質權設定而取得股票所有權。但時日已久印象中未曾收到該單據或已遺失。問過證券公司、集保局結算所、亞太股務代理-元大證券等等…單位都說只能走法律途徑,但不知該如何走這法律途徑以取得股票權益?希望在此獲得協助解此難題。 PS:此件實為買賣股票,質權設定應只是當時購買時處理的一種過程,而當時未即時撤銷質權設定,則至今停留在股票質押予我的狀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6 10:33

這必須行使質權拍賣。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執行事宜。

請到本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nita 102-08-29 13:14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必須行使質權拍賣。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執行事宜。

< ... (恕刪)

感謝您給予的建議,但對此仍感疑惑,本人住所地在中部~

我手中只有股票,並無其它任何相關買賣資料了,而要行使質權拍賣是不是需要有「質權設定期限」的資料。在此補充說明…因當初實際是為買賣股票,對方並非為了向我方借錢而作質權設定,所以沒有質權設定期限的書面及質押利息產生的文案資料,當年在收到股票的同時應該也有收到「質權撤銷通知書」,只是時日久遠,不覆記憶是否收到該書面或已經遺失

至於知道應該有「質權撤銷通知書」,是近日由同時購股的友人那邊得到的資料,發現友人當年曾收到與股票同寄的「質權撤銷通知書」、且早辦理撤銷過戶無誤。

問了不少人,都有不同的解答,有人說要主張「債務不履行」、「買賣關係存在」或「公示催告」…等方式,但至今沒問到遇過相同狀況的人而無法確認何種方式是真正可行,故此官司又該如何打起呢?

阿K 102-08-22 02:46
在前幾天 有醫院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有一本帳戶 被拿來申請心臟病補助 可是我沒有心臟病 也沒有那本帳戶 後來醫院幫我報警 警察詢問我 幫我調資料 發現有兩本我不知道的帳戶 其中一本還是被當人頭戶 而人頭戶這案件 後面調資料已經交由檢察官來調查 已經發傳票3次了 而且傳票我都沒收到 所以我現在該怎麼辦? 警察跟我說偵辦不公開我該求助誰? 我身分證沒有遺失 可是對方卻製照假身分證來 開帳戶 我該跟檢察官說 要比對身分證和簽名來還我清白嗎? 我害怕又會有新的不知名帳戶出現 要如何防範?
如果不是你本人開設 這應該相對容易調查 至少在開戶時都會都拍照存證 可以先請司法機關調查這部分資料
阿吉 102-08-20 22:08

我與A、B合租一棟三樓透天,A為二房東,A、B為好友關係,我與A、B為點頭之交,一樓是A的餐飲店面,二樓為我承租範圍,三樓有兩房,由A、B分住。一日因A、B隨意帶陌生人回家過夜之故,導致我皮夾遭竊,之後再有苛扣我房租押金之事而交惡,於是找甲、乙兩人想與A、B理論,某日與甲、乙找上A、B住處,路上乙提出為防萬一發生衝突,是否要事先攜帶武器防身,我與甲沒有贊同,但乙還是逕自攜帶扳手,進屋後,我發現僅有A在家,即向A理論為何扣押房租押金之事,但A相應不理,且態度惡劣,我心生不滿,一時情緒失控,隨即與A發生扭打,過程中我本赤手空拳,但A積極反擊,且A人高馬大,甲、乙未出手前,我只能與A扭打,為了打贏,我看見屋內散置之握力棒,隨手拿起繼續與A博鬥,之後甲、乙加入混戰,甲隨手拿起屋內之安全帽,乙
則持扳手,不久A即被我們制伏。
當下打完已洩心中一股惡氣,本想離去,但我突然想起,我與A訂有一份租賃契約,內有我老家地址,我擔心A之後會依址尋仇,便要求A交付予我,但A並不甘心,一直顯露想反擊的意圖,當時我們已經沒有人想跟他纏鬥,但又不能疏忽他,擔心他會伺機傷害我們,恰好A房內有小家電數具與水果刀一把,於是臨時起意用水果刀割斷小家電電線,將A暫時簡單的綑綁,其意圖只是想牽制A的活動能力,避免衝突再發生,且限制A之後,我們亦沒有再傷害A之行為。
但由於A遲遲不願交付租契,接連虛報,拖延時間,當下我們已開始擔心滯留過久,會引來鄰居及管理員注意,久尋未果之下,於是我一時氣憤惡言相向,當A面前向甲、乙說出『A很愛掰,這裡有找出什麼,喜歡你們就拿去』,其原意只是想讓A覺得擔心有所損失,而不敢再虛報租契位置,甲聞聲並不以為意,乙則前往隔壁B房間,由於B房間上鎖,乙便踹開房門進入,此時A說出租契放置於一樓,希望我們鬆開他,方便他前去取出,但我知道一樓是餐飲店面,存有刀械之類物品,擔心A在自由身份之下,會伺機持刀報復我們,於是沒有鬆綁,並於A口中放入襪子避免A於一樓店面呼叫引來注意,後來由甲在前攙扶引導A,我在後監護之方式,由三樓緩步下樓至一樓店面處,由A指出位置並確實取得租契,回程亦是採前後引導方式,將A引領回三樓A房間,上下樓梯過程中,我與甲皆盡善保護之責任,避免A摔落樓梯受傷,期間也並無傷害A之行為,回A房後,我與甲將A安置於床邊,鬆開A部分電線,並取下A口中襪子,讓A得以休息。
此時乙從B房回至A房,告知隔壁B房找不到租契,我與甲即回應已於一樓取得,於是我們三人便準備離開,此時甲發言向我指出,此行目的只為討回公道,我前許時候說出『這裡有喜歡什麼,你們就拿去當報酬』之話,讓他覺得不妥,認為不應取人錢財,有辱個人清白名譽,我向甲解釋這僅是氣話,個人亦無取財之意,由於甲、乙並不熟識,甲擔心乙有所逾矩,交代我需特別提醒乙,乙亦向我保證,無取分文,進入B房僅有尋找租契及破壞之行為,乃為我出氣而已。
臨去前,我們擔心從房間乃至走出管理室離開社區,至少需要數分鐘,若放任A,A可能會在我們離開室內後,反鎖並開始大聲呼叫,引來週遭注意,若如此,我們可能遭管理員攔截無法離開,因此,我們離開前便將原先鬆開部分綁回,並於A口中放入襪子,使其暫時無法出聲引人注意,但我們亦擔心A於無人看管下發生危險,故電線之鬆緊度只達牽制程度,並無令A呈動彈不得之狀,亦無於A周遭擺設任何使A不敢動彈之危險物品,且再三確認A呼吸有無不適,方才離開A房,離開A房後,我與甲順勢進入B房稍稍環視,當下B房已凌亂不堪,我適巧發現B些許證件撒落一地,當下想起B害我皮夾遭竊之憤,為讓B亦感受證件遺失之苦,便將B撒落一地的證件帶走,意圖毀壞,只為使B再無找回之可能,並於隔日將全部帶走之物,一併投入彰濱慶安水道,流入大海。另一提,在我們尚未自二樓後門離開前,A已掙脫部分電線,並行至A房門口,經甲發現,喝斥A回房,A方才退回房內,我們亦就此離去。離去不久,我即接獲南昌派出所員警通知A已報案,請我到案說明。
我們到案說明供詞與A所描述之內容大致相符,惟A、B兩人另稱有數千元金額損失,故向我們提出『加重強盜』及『加重竊盜』之告訴。請問是否會成立?又如何證明我們的清白?且金額損失一事與事實不符,若經澄清,是否僅這部分得以控訴對方誣告?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52

 建議將眼前的官司處理好,誣告罪要件嚴格,沒有那麼好成立

阿吉 102-08-24 14: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將眼前的官司處理好,誣告罪要件嚴格,沒有那麼好成立

我知道了,感謝林大哥您的回覆

小怡 102-08-05 22:46

各位律師   您好 

我的先生日前在工作場所附近撿到失物,不知是別人遺失的物品,

之後接到警察來電告知失主有報案,日前已到警局完成筆錄

當下也和對方和解,以現金購買失物。 

因先生的職業是報關行的司機,失主剛好是報關行的客戶,平常失主公司的貨物都是由我先生負責載送,故警察是用 “業務侵占” 函送.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8-06 09:52

依台端所述,如台端先生所拾獲之物與業務持有無關,充其量僅是單純侵占遺失物,且已與失主和解,應不至於有太大問題,至於是否與“業務侵占”有關,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

順祝日安!

Janet 102-08-01 08:05

請問車禍所開立的三聯單如果遺失

對之後如果要出席調解委員會的任何一方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的狀況是,我是轉彎車,對方機車直行,擦撞,無人受傷

對方報警,由警察送去醫院,也在醫院各自開立了三聯單

 

現在我收到了一張紅單,上面寫"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並通知要參加調解委員會

 

想回頭查詢三聯單,但三聯單已遺失

請問可以升請補發嗎?  

有三聯單對調解上會有幫助嗎?

 

1.相關資料可向受理報案的警方單位申請補發。

2.初步來看,現階段肇事原因分析的結果您這一方是有過失的,所以應該不算是有利於您的資料。

小米 102-07-30 14:42

 律師您好,
是由:
我公司委託對方公司製作與代管網站,6月份時主機發生異常,我們的網站資料庫就這樣遺失了3~6月的資料(我們的料庫是有會員的資料及最重要的有會員的購買點數資料),發生事情後對方有提出賠償方案,雖然不合理,但我們還是接受了(因為合約裡有提到:不管發生任何事,對方只需要延長代管時間,不需賠償任何損失),但現在對方都不回應,我撥電話過去,對方都不理會。
請問,我想跟他們和解,但是要怎麼讓他們與我們和解?是否要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原狀?簽了這分不合理的合約就無法讓他們賠償嗎?
謝謝

您好,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他們主動與我連繫?因為對方之前已經有提出和解的方案,發存證信函解除合約並要求對方履行答應的內容可以嗎?

您好,

      1.契約內容是要整體觀看的,單看一條約定恐怕很難判斷是否對方就全然不用負責任

      2.建議先從頭到尾查看契約內容,內容應該也會寫到對方應該履行的契約內容,以及若未履行時的懲罰或賠償

阿德 102-07-26 09:20

有一件事情請教各位,因本人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因為家裡缺錢用,於是上網找借錢網,找到一支電話我就打電話詢問,我就把我的問題告訴他之後,他說可以辦,叫我準備二本金融簿子及金融卡及密碼準備好打電話給他,於是過了兩天準備好打電話給他,他叫我寄給他在桃園,我就說好,於是過了兩天他打電話給我說審核ok,他說星期一會下來高雄對保,結果等到星期一早上10點沒有消息,我再打電話給他已關機,我慌然一下我被騙了,我就趕快打電話到二家銀行遺失停止,結果我要到銀行辦理補發時,再等過程中就二位警方人員走向我說我的金融簿被盜用了,因為他那去做拍賣東西,人頭帳戶騙走對方金錢未寄東西給人家,怪我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現在人家已告,我該怎麼辦我也沒有錢打關司,請各位大大告訴我,請幫幫忙謝謝,我有到警察局作筆錄要等法院傳喚

依您所述情形,在法院實務上很可能會被認為是構成幫助詐欺罪,建議您可以向警方或者您原先所開戶的金融機構了解一下該帳戶內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有多少,若金額尚屬不大的話,或可朝向賠償和解處理,以尋求刑事責任檢察官偵查階段獲得緩起訴處分之?免,否則,一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恐怕還是會有遭判有罪卻未一併諭知緩刑之風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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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 102-07-18 17:51

我台中人 5月收到台北警局調查單刑事案件 後來去警局才知道我證件被冒用 對方用我身分證汽車駕照租車.騙取了100萬(我證件也沒遺失.而且我駕照也過期.出租店也租他 我很那悶)   出租店有提供警方我雙證件引印本 他有簽我本名 蓋手印 我上台北後我為了釐清 也把我指紋給警察拷摩了..也入口供了有路口監視畫面 照片上也不是我  現在在台北地方法院又記單子來明天必須出庭上面標記我還是(被告) 我只是個平凡的上班族 這些事情讓我很頭痛

請問各位律師

有辦法申請補助 或是提告出租商ㄇ? 或是更改台中開庭?

阿如 102-07-17 22:36

6/5一位自稱蘇先生的來電表示在8891看到我出售一台車輛詢問是否已出售,他有意看車,並表示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希望我可以將車子開到嘉義交流道下的麥當勞與肯德基附近碰面看車,我同意了,並帶著同為同事的B女性友人一併赴約.

碰面後對方是個男生.帶了另外一個男生,自稱蘇先生表示想試車看車況如何,我同意了,開車繞了一圈後回到肯德基,談妥空車辦到好成交42萬,但對方又表示因為需要貸款,需要跟家人商量,問了我車子本身是否有貸款後告知再電話聯絡.

6/6下午我收到簡訊,那位自稱蘇先生的請我回電話給他,我回電話後他告訴我,家人願意借他錢,他不用貸款了,並表示因為有家人資金的幫忙,想將我車上其他的升級配備一併購買,電話中談妥含汽車升級配備總共49萬成交,對方詢問是否今天晚上我下班後方便再過去6/5所碰面的肯德基簽約付訂金,對方希望我們過去時可以攜帶身分證件及車輛行照,要查詢車輛是否有出險等等的.並邀約簽約時要帶我們去他家請我們吃飯,我以安全以及不方便婉拒了,並回覆我下班過去大約晚上8點,就此約定.

我晚上7點下班後遇到B女性友人,順口邀約是否一起同行,順便感謝他陪我去要請他吃晚餐,B女性友人同意了,我們出發到嘉義肯德基時為晚上8點,我們等到晚上8點30分他們才出現,依舊是6/5看見的那兩個男生,我詢問蘇先生的爸爸呢?那位蘇先生表示他爸爸還在開會,他會請爸爸帶10萬元現金來跟我們簽約付訂金,拜託我們再等等.

在持續等候的過程中,蘇先生表示希望再試一次車子,想再多感受車子的性能等等.我順口婉拒,表示6/5已試車過,在沒完成交易過戶之前試車.車子若有損傷,容易有糾紛等等.對方姿態很低,不斷懇求我再讓他試一次就好.

我禁不起對方的懇求,答應再讓他像6/5試車那樣再開一圈,並將自身手機.行照.皮夾內有雙證件等物品交由陪同之B女性友人,請她在肯德基等我.我去陪同試車.

於是我跟著對方兩人上了車,試車過程中自稱蘇先生的與我閒聊車子性能.車況等等,卻將車子開到偏僻無路燈的小路後停在小路中央,表示似乎撞到甚麼了?並開車門下車說:撞到東西了耶,應該沒關係吧?當下我警覺不對時馬上我所坐的副駕駛座車門就被打開了,一個很瘦很高的男生拿著棍子猛力的打我,我受不了疼痛往駕駛座逃,對方將我塞進後座,我要從另外一邊打開車門逃脫卻由外面被抵住車門無法開門,將我控制住後,將我的兩隻手用膠帶綁起.嘴巴貼起.眼睛貼起.將我的頭往下壓.帶我到某套房將我關在廁所.

5分鐘後我在廁所內聽到B女性友人與男生們閒聊的聲音,過5分鐘後B女性友人開始尖叫.並聽到掙扎聲.據後來B女性友人的敘述.和我碰面的兩個男生加上埋伏打我的男生共三個男生為了制伏B女性友人,坐在B女性友人身上摀住他的嘴,那個自稱蘇先生的還因此被咬了一口在右手食指.

 他們見B女性友人會咬人反抗,塞了一團襪子在B女性友人嘴裡避免他尖叫,甚至掐住B女性友人的脖子,此時有人把我被關的廁所門打開,撕開我的眼睛.嘴巴的膠帶,要我警告B女性友人不要掙扎,我怕他受傷,對B女性友人說要他不要掙扎,我沒事,配合他們就好.

B女性友人因為太恐懼,一度無法呼吸,直到看到我被綁在馬桶上.要他不要反抗.他才冷靜下來.之後我們兩個手.腳.嘴巴都被膠帶緊緊捆綁,他們拿走我們兩個人的皮包.家裡/汽車鑰匙.手機.並要求我們提供提款卡的密碼.被綑綁期間.他們還警告我們要乖乖配合.要是敢輕舉妄動.他們有槍.會對我們開槍.還拿出西瓜刀展示給我們看.

直到6/7約17:00左右自稱蘇先生的人才表示,將我的車子已過戶,希望我給他機會讓他私下分期付款購買.我只能說他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配合.只要他放我們離開.於是對方準備了30張面額每張15000元的本票.本票上的名子是莊XX.原來他自稱姓蘇根本是假的.

他簽立給我的每張本票上都有蓋大拇指的指紋.姓名.日期.另外他還拿4萬元現金給我表示當作頭期款,並要求我簽立和解書.讓渡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就放我們走.還表示我的NOTE2手機毀損,表示無法歸還.我不敢抗議.其他東西都有歸還給我們.

6/7 18:30左右歹徒載我們到嘉義火車站釋放我們.當天晚上還打電話來說有空會來找我們,並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暗示他們有牽掛的人.不能被抓.請我們不要追究.本票的錢他會如期兌付等等.我們害怕他們找上門來,因為他們曾在控制我們的時間擁有我們的證件.鑰匙.怕對方有複製鑰匙.登記證件地址等等的.只能安撫對方我們不會報警.拜託對方不要來打擾.

 一直到6/13號我們找好另外的租屋處.搬完家後才敢驗傷報警

損失:車輛+額外汽車配備共49萬+手機一隻2萬+我的戶頭被提領6萬+B女性友人的戶頭被提領2萬

報警後得知:歹徒除了原本的主嫌莊XX.同行男性友人.埋伏打傷我的.男性友人之外.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才發現原來有第4個人負責提領我們的錢.

我的車子於6/7 14:00左右還在被綑綁期間就被開去主嫌認識的車行賣掉變現32萬了.

報警後警察行文至監理單位.凍結我的車子無法再進行過戶異動後我就收到車行調解書.調解時我當場對於收購我的車輛行為提出質疑:

1.不是車主親自到車行出售車輛.他們並未進行任何查證.僅憑一紙非我親簽的委託書.車主的雙證件就收購該車輛.

2.主嫌當場與車行交易時簽立的汽車買賣合約書出賣人欄簽我的名子(男生簽女生名子)這點主嫌已承認.當場犯了偽造文書.車行也表示無所謂.自認偽造文書是主嫌與我的問題.跟車行無關.

3.我問過其他中古車行.我的車其他車行收購價約35萬~38萬不等.為何他們才收32萬?

車行堅持我質疑的疑點並不影響他們收購車輛的正當性.他們認為車子也是拿32萬買的.他們也不知道車子是被強盜來的.沒責任問題.認為是我與主嫌的私人糾紛.要我們自己去找主嫌等歹徒索賠.甚至懷疑是我與主嫌合謀詐欺車行的.還質疑我們為何拖了6天才報警等語.要求我將車輛以他們的收購價32萬買回.我拒絕.並打算對車行提告收受贓物罪.打民事官司請求盜贓遺失物返還

目前對主嫌莊XX提告(已成年):加重強盜.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偽造文書.侵占

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

埋伏打傷我之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傷害

第4名負責提領我們提款的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處置了.當時還不知道有第4人負責領錢時.在做筆錄的時候也就沒有提到第4人了.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要請律師要求賠償.打官司等等的需要多少錢?我戶頭的錢幾乎被領光.要賣的車子也被主嫌變賣掉.要再花錢請律師實在是不小的壓力...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可能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如果是一般資深且其業務量穩定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應在八萬至二三十萬不等。最後是資淺且業務量較少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大約在五到八萬之間。除了按件收費以外,有的案件因為較為繁複,適合以按時收費方式收費,並且於案件達成一定條件後,另收後酬10%~30%不等。

如果你要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對於案件之參與,知名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採按時收費制度,通常每個案件會派三個人同時參與(三人加起來每小時可能收費兩三萬元),一個案件打完幾百萬是跑不掉的,所以通常只有涉及金額較高、大公司或極為富有之人才會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辦理。

以上,僅供你參考。

阿如 102-07-18 10:3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 ... (恕刪)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是否有權利請律師對那4名歹徒要求賠償?

 你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那四個人連帶賠償你的損失。

阿如 102-07-18 10:42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那四個人連帶賠償你的損失。

謝謝陳律師回答,在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動作我是否請檢察官做就好了?

待分案至民事訴訟後再請律師請求賠償即可?謝謝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沒有提出書狀到法院的話,是不會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綠 102-07-05 10:25

故事來源去脈有點長;

民國98年,我剛離開學校,在知識網發問時認識了一個網友,他是開國際快遞,得知我正考慮前往大陸的工作,勸我不要去並且問我是否有意願到他公司擔任業務(位於桃園)。

民國98年10月前去以業務任職,任職幾天後開始要求每天加班,經常是到22點~0點,完全不誇張。
上班9-18,19點開始算加班,我經常超過晚間22點下班~隔天卻要9點準時到公司打卡上班。
白天做業務,晚上加班做行政key-in的工作
過了兩個月,資方與主管聯合勸我轉為低底薪高獎金的制度,聲稱我的客戶穩定了可以抽比較多,民國99年1月讓我轉到八千底薪的"全職業務"。

後來,我詢問關於業務獎金的抽成方式,資方一直沒有給我明文的規定辦法,反之以"每件貨物的計算方式不同"一直含糊帶過。但他們卻一直信誓旦旦的保證這個制度最好,還說所有業務都是這樣,並且強調""如果吃虧為何他們還可以做好幾年""。

因此,我接受了他們的建議,轉為僅僅8K月薪,並且依舊扣勞健保並且申報19200保額。等於我每個月只有領7200不等的薪水,卻依舊每天加班,並且失去了領加班費的權利,因為她們說業務責任制。
卻依舊要求我每天早上9點打卡,並且天天加班

過了一個月,只領到7200的我詢問獎金何時發放,資方以2、3個月發獎金一次的說詞回應我,我表示生活無法過下去,資方遂讓我預支,使我不但生活艱苦還欠資方錢,終於兩個月過去了,我表示要看獎金明細,資方打開電腦讓我看她的精算方式,非常複雜難懂但直到我看到獎金總額僅有8千多....我傻眼了!

以我當時的客戶量與訂單,並且每天加班的辛苦,拿到這麼低的薪水,資方以及其公司主管都以畫大餅的方式,讓我有所期待,認為拿低底薪的獎金報酬,絕對比領22K的業務還要豐碩。

結果事實呢??

遂後我表示無法接受,民國99年3月將我轉回行政,不到一個月我認為資方並無給予獎金的誠意,因此離職
同年4月資方又把我找回,12日又再度因薪資問題離職,此時對方要我簽下離職申請書。 上面並無示出"自願"兩字,因此我不清楚是否有所損害我的權益。

爭議時間直到三年後的現在,開出過兩次勞資爭議協調會。



現在我打算告資方如下;

1.資方夥同公司主管,誘導我以轉制度(八千元底薪高獎金),聲稱絕對比(22K低獎金)划算,其後結果卻不然!並且獎金制度從來未明,涉嫌詐欺得利罪。

2.資方自我任職至離職,直到我申請勞資協調,都無主動發予4月薪水與任職以來的所有獎金,雖然民國102年6月透過協調會已取得部分本薪的部分,但加班費與獎金依舊沒有給予明細與補償。經第二次協調後不成立,因此打算就此部分提告。 罪名有勞建議!

3.第一次離職時,資方並無與我簽下離職書,當時我並不懂我可以將資方解雇,取得遣散費或者失業補助。 
第二次離職,資方要求我簽下離職書,我是否可就此離職書歸為第二次離職的部分? (因我打算就第一次離職的部分申請損害賠償)

4.資方在第一次開協調會時,表明打卡紀錄已全部遺失,因此無法就加班費的部分讓我得到賠償調解員遂表示資方應保管制少五年,說卡遺失就只能讓勞方自己計算了。 因此加班費的部分只能轉到第二次調解
第二次調解資方忽然卡就找回來了,但只找到了後三個月的卡,並且資方不讓我看正本,只給我看影本,讓我無法看出是否造假。

5.調解員一直跟我強調債務糾紛有效期限為兩年勸我以6200元和解,但我認為我屬於勞資債務糾紛,並且查到的追溯期為五年。 事發至今已三年,我想就以上事項,包括詐欺罪的部分~進行有利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