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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y 100-12-07 11:00

律師 你好~
麻煩請看以下資料:
                                         療 後 協 議 書

查 吳** 小姐至本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求診去除刺青。
經本所療程後似誘發其先天蟹足腫 (症狀說明: 組織過度增生) 體質之傷口。
本所依此,願負 吳** 小姐該處傷口之後續修復,惟使修復效果得以控制追蹤,本項處置及處方與修復地點,皆由本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之醫師診斷,並開立處置處方。本項修復療程及衍生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之。

請問律師,我今天下午就要去診所簽這份協議書了,就是同意以上的內容!我是去做除刺青雷射的,我不知道我有蟹足腫體質;也詢問過診所,是否會有其他副作用?他們說都不會!我也有告知他們,我是非常容易過敏的體質;但,還是發生了!

我有去找其他間診所看過,醫師是說是因為原來的醫美診所除刺青雷射所造成的蟹足腫,且說除刺青技術不好!
幫我除刺青的醫美診所負責人黃院長,答應我,說會完全負責到我好為止:有色差恢復接近到原膚色、沒有疤痕、沒有凹陷、沒有腫脹、就是把蟹足腫治療到好為止,且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

請問:1.簽了這份是否會損害到我的權益呢?
        2.日後,有爭議,是否醫美診所就不用負責任了呢?(還有,另外一份是沒有e-mail給我,大約內  

           容是說,只要簽了與醫美診所的協議書,日後有爭議等,都不能對外任何人公佈任何事項(包

           括:媒體、網路律師等,否則我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3.簽了,好嗎? 不簽,醫美診所不退我付的除雷射費用!怎麼辦?
   
   麻煩律師大人,感恩,,,,謝謝,,,

samay 100-12-07 10:52

律師 你好~
麻煩請看以下資料:
                                         療 後 協 議 書

查 吳** 小姐至本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求診去除刺青。
經本所療程後似誘發其先天蟹足腫 (症狀說明: 組織過度增生) 體質之傷口。
本所依此,願負 吳** 小姐該處傷口之後續修復,惟使修復效果得以控制追蹤,本項處置及處方與修復地點,皆由本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之醫師診斷,並開立處置處方。本項修復療程及衍生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之。

請問律師,我今天下午就要去診所簽這份協議書了,就是同意以上的內容!我是去做除刺青雷射的,我不知道我有蟹足腫體質;也詢問過診所,是否會有其他副作用?他們說都不會!我也有告知他們,我是非常容易過敏的體質;但,還是發生了!

我有去找其他間診所看過,醫師是說是因為原來的醫美診所除刺青雷射所造成的蟹足腫,且說除刺青技術不好!
幫我除刺青的醫美診所負責人黃院長,答應我,說會完全負責到我好為止:有色差恢復接近到原膚色、沒有疤痕、沒有凹陷、沒有腫脹、就是把蟹足腫治療到好為止,且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

請問:1.簽了這份是否會損害到我的權益呢?
        2.日後,有爭議,是否醫美診所就不用負責任了呢?(還有,另外一份是沒有e-mail給我,大約內  

           容是說,只要簽了與醫美診所的協議書,日後有爭議等,都不能對外任何人公佈任何事項(包

           括:媒體、網路律師等,否則我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3.簽了,好嗎? 不簽,醫美診所不退我付的除雷射費用!怎麼辦?
   
   麻煩律師大人,感恩,,,,謝謝,,,

samay 100-12-07 10:23
律師 你好~ 麻煩請看以下資料: 療 後 協 議 書 查 吳** 小姐至本所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求診去除刺青。 經本所療程後似誘發其先天蟹足腫 (症狀說明: 組織過度增生) 體質之傷口。 本所依此,願負 吳** 小姐該處傷口之後續修復,惟使修復效果得以控制追蹤,本項處置及處方與修復地點,皆由本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0樓)之醫師診斷,並開立處置處方。本項修復療程及衍生費用,由本所全額負擔之。 請問律師,我今天下午就要去診所簽這份協議書了,就是同意以上的內容!我是去做除刺青雷射的,我不知道 我有蟹足腫體質。但,我有告知他們,我是非常容易過敏的體質。醫美診所的負責人黃院長,答應我, 說會完全負責到我好為止:有色差恢復接近到原膚色、沒有疤痕、沒有凹陷、沒有腫脹、就是把 蟹足腫治療到好為止,且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 1.簽了這份是否會損害到我的權益呢? 2.日後,有爭議,是否醫美診所就不用負責任了呢?(還有,另外一份是沒有e-mail給我,大約內容是說, 只要簽了與醫美診所的協議書,日後有爭議等,都不能對外任何人公佈任何事項(包括:媒體、網路 等,否則我要負刑事民事責任) 3.簽了,好嗎? 不簽,醫美診所不退我付的除雷射費用!怎麼辦? 麻煩律師大人,感恩,,,,謝謝,,,
你可以不簽,然後提告,不過最後一翻兩瞪眼的結果可能是全部不賠,或比你現在可以拿到的多一些。 如果對方願意賠償,應該是可以考慮接受,如果後續對方沒有完全履行契約的約定,再以契約告對方。
錞翎 100-12-07 09:11

我父親是騎三輪車賣水果的,有天早上5:45經過一個沒有設紅綠燈的十字口小巷子,結果被一個酒駕還騎著機車的歐吉桑撞上了,他的酒測值0.38,由於我父親沒有受傷而對方有受傷,所以警察說對方有權對我們提出告訴,12/21我們就要去公所的調解庭了,我們已經因為三輪車被扣押銷毀,生活有些困難,實在無力負擔對方醫療費用,希望你們幫幫忙,給我一些法律知識好讓我去調解庭不要被人欺負了~

小萱 100-12-06 15:23

請問我的車子停在家門口可能是風大的原因,被隔壁三樓的瓦礫砸到,車尾全毀,我該怎麼辦?
因為我們不知道隔壁的屋主是誰,沒有住人,我該怎麼找到屋主?
警察大人也有來拍照,可是他們說無法查到屋主是誰...
像這種情形,我可以請屋主賠償修車的費用嗎?

您好:

您的車子停在家門口可能被隔壁三樓的瓦礫砸到,車尾全毀,

您應該知道隔壁的門牌號碼,可以用門牌號碼去地政事務所查詢隔壁房屋的所有人是誰,

假如隔壁不是違建,地政事務所應該能查出房屋所有權人,

像這種情形,您應該可以請屋主賠償修車的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電02-23710851進行討論,謝謝!

啊寶 100-12-05 16:53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 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 ,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這已不是我個人的單一問題,台電公司在用戶斷電重新復表,未必將公共電費恢復分攤,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現象,是非對錯應該說清楚不是嗎?I am not an angel這世界是否沒是非了。

100-12-05 16:47

不好意思麻煩 請問律師 

債權人申請本票裁定會寄掛號信通知債務人 看債務人20天有無異議
但是債務人錯過20天了,現在債權查封債務房子債務人去閱卷,對本
票金額不服,要提出異議之訴那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異議之訴還需要什麼費用嗎?   如果提出異議之訴房子就不會被拍掉了嗎? 還是繼續被拍??     我知道要先提存金額 但不知道是提存多少錢??   提存之後是另外打官司嗎? 如果打輸了  我那些提存的錢   會還給我嗎?    

啊寶 100-12-04 10:14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這已不是我個人的單一問題,台電公司在用戶斷電重新復表,未必將公共電費恢復分攤,造成很多的不公平現象,是非對錯應該說清楚不是嗎?這世界是否沒是非了。

啊寶 100-12-03 11:45

20年前本公寓原始有10戶,公共施設應為10戶分擔各10分之1,但因為右側 一、二、三樓同屬一戶,旁邊預定道路上加蓋了共100平方公尺三層樓違章建築,在裏面有樓梯,在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表明不用通行共公梯間,所以公共設施持分為零,其公共施設持分左側一、二、三樓承擔;唯97年4月發現,其從80年完工後引用頂樓水塔用水,電表及電信線路均佔用公共設施且未分攤公共電費與維護費用,多次溝通無效後提告,請求其將水表用水及電表及電信線路遷出,提告期間,對方又購入5樓左右側取得兩戶及5分之一的公共施設產權並違反第一次產權登記協議書內容5分之一公設由其5戶共享,以致官司敗訴。(此鄰決非XX,不必告訴我以和為貴),請告訴我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已經白交了10幾年的公共電費傻瓜。公共電費只有我在繳納,對方是起造人,老早就設下圈套,一開始立意非善,長此以往,實難相處。

Summer 100-12-02 12:29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附上合約中一些想請教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請問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有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

Summer 100-12-02 12:21

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新竹的某間電腦公司上班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詢問...
附上合約中一些想請教的合約內容

合約第十一項.
1.新進期間離職需於兩周前,正式任用需於一個月前,
 親自向最高主管提出申請,不可委託他人。
2.主管批准辭呈後,同意保留至少兩周的時間,以辦理職務交接。
3.離職日如在契約期間,仍以違約論。
4.員工離職前須完成職務交接程序方能離職。未完成職務交接而擅離職守者,
 無異議同意扣留該月薪資,並以違約論。

合約第十二項.
1.為求穩定人事,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契約期間以任何理由終止契約
2.如乙方未遵守契約而擅離職守,以違約論,
 須賠償違約金為六個月薪資總合的百分之二十:
 新進期間:新台幣 一萬八千元整 
 正是任用:新台幣 三萬二千元整
 並無異議同意從未領的薪資中優先抵償。
3.乙方到職後如有工作適應不良的情形發生,需於兩周內主動反應提出,
 甲方輔導評估乙方的適應情形,如有必要甲方可終止契約,乙方同意放棄
 兩周內所發生的薪資不予支領。

合約第十三項.
甲方終止契約:有下列情事發生者,甲方得以立即解約,不受契約期間約束:
1.無法通過新進人員考核者。
2.無法實踐XX電腦工作認知者。
3.違反工作管理規則,經再三指證,仍然再犯者。
4.交辦的事項一再拖延完成時間者。
5.工作過失至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6.不願服從上司過主管的管教者。

以上合約為期六個月,且尚無投保勞保


請問


1.我已經在職滿一個月,請問我現在若離職他可以無條件扣留我的薪資
 作為違約金?(目前為新進期間)

2.公司未幫我投保勞保,可為合法? 公司的人數不含老闆為五人,但是其中
 一人是老婆娘。

3.違約金的部分在民法上這樣是屬合理嗎? 等於是若我現在離職是拿不到一毛
 錢的?(目前以時薪105元計算,這個月差不多一萬七左右)

4.若我領完當月薪水不告知離職,我應該給予公司多少賠償?

5.電腦公司幫忙灌出去的系統非為正版,客戶被偵測為"非正版用戶時"
 公司竟然還要收八百元的從灌費用,並怪客戶是自己打開更新...
 因此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是否為成立?

6.若舉報反盜版聯盟,我是不是也有罪名成立?
 
以上...感謝各位。

 

wen 100-12-01 21:03

我是一個在大學附近開印刷公司的小商家

日前有一個女生自己攜帶隨身碟來

用我店裡的電腦輸出列印資料(自助式,形同7-11 i-bon)

重頭到尾都是她自行操作,我只有收取列印費用

結果隔日保智大隊就來了

說有一個協會檢舉我侵犯著作財產

保智大隊所拿得證據就是那女生自己印的東西,和那女生要我開得收據

我開業3年多來,只要是版權書籍或是原文書籍,一概是不提供影印服務,店內也有張貼公告

試問我這樣是真的違反著作權嘛~~~!!!

花兒 100-11-28 00:14

父親在100/10/15睌上走路被摩托車騎士撞倒,當下也叫了救護車送到高雄長庚醫院,接到電話趕去發現我父親神智不清,說話也顛三倒四,我們三個女兒以為他又喝醉酒,要他住院不要出院也不要,最後就乾脆放他一個人,想說他酒醒了會自己回家

結果隔天10/16又接到電話,醫院說我父親還在醫院,檢查後才知道原來他傷到頭部!血液也沒有酒精成分!不過10/16早上他有走路跌倒眼睛上面接近額頭的地方腫了一顆像饅頭一樣!

才知道他車禍當天根本沒有喝酒~整個人會瘋瘋顛顛的可能是因為撞到頭

剛開始肇事者看起來很有誠意,但我父親住了2個星期的院後他慢慢不太理睬

強制險也只賠醫療部份,可是醫生說我父親1個月內都必須24小時看護!肇事者也不負責

做了第一次協調,想說他如果無法一次拿出一筆錢,至少多少拿一點補貼我們~他當下雖然說好,但結束後到現在一點表示都沒有!現在我父親住在安養院,詢問一些比較有經驗的,他們說起碼要跟對方要50萬,於是我們跟他開口了~他說沒有辦法!法院見!而且還把責任推到車禍那天我們將父親丟在醫院,害他跌倒才會變成這樣!

※請問,這樣他就沒有責任了嗎?我父親只是行人而已

他最後還說只願意拿出2萬元 == 我們前前後後奔波付出的加上請假沒上班~根本不夠吧?!

現在我們打算提告,可是我父親無法表達,當時辦案警方說一定要有精神鑑定才能由我們家屬提告,但是這部份不是還要再追蹤一段時間嗎?我們根本不敢再拖了,因為我父親已經是癌症末期了!

※所以,請問一定要透過警方提告,而不能我們家屬自行提告嗎?有沒有什麼辦法不需要再開什麼無法表達的証明呢?

第三個問題是,我們有透過協調委員會協調,請問這樣打官司事不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嗎?那如果直接由我們自行提告是不是就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因為我們家裡情況並不是很好~

 

謝謝~我們家3個小孩還很年輕也沒遇過~跑到焦頭爛額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希望可以在這裡得到一些幫助!!

蔡明哲 (阿哲) 100-11-28 02:05

 並不是被害人本人才可以提出告訴,被害人的家屬亦可以提出告訴,警察可能不是很懂,如果對方仍不願與你們和解,建議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等到檢察官起訴以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刑事部分,不需費用,附民部分,也不需先繳裁判費,當然,如果你們不懂打官司而需委任律師的話,委任律師是需要費用的,至於費用多寡,需視案情而定,建議你們直接跟律師討論。

花兒 100-12-04 01: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並不是被害人本人才可以提出告訴,被害人的家屬亦可以提出告訴,警察可能不是很懂,如果 ... (恕刪)

 不好意思~請問具狀是??

蔡明哲 (阿哲) 100-12-04 01:23

 所謂具狀,就是用寫的,是先寫狀紙給法官看,一般來講開庭時間很短,讓妳講話的時間很有限,倒不如先把妳要講的用書狀寫好事先給法官看,法官開庭前先有個底,問案時比較可以切入重點,節省大家的時間,而且比較不會讓妳的權益受損,增加判決有利的機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3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
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
,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
日內,向債權清償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
時,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
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火雞 100-11-19 13:28

最近開了一家小店,店也開了幾個月了,但最近因政府人行道美化施工,以致我所租的店面,只要有遮敝到人行道上方之物體都被要被拆除,這樣連帶的招牌都要重新改過,一來一往要損失數萬元?

1.如果等政府來拆,店的門面一定會被拆的亂七八遭,所以應該是會自行找人拆除,哪到時要拆除的費用,是承租人負擔?還是房東?

2.拆除後,我承租人所損失(如:招牌、裝潢木工...等),可以跟房東求償嗎?

非常感謝~有這麼棒的地方可以諮詢

 

火雞 100-11-19 13:52

 板大,不好意思重覆po兩篇,這篇可以刪除了~感謝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8

聲請人依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檢附之文件: 夫妻財產契約書。 財產清冊。 近戶籍謄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 聲請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至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登記處辦理。 聲請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15

理賠除私下和解外,亦可透過鄉鎮區公所設立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不需費用且具法律效果,如調解不成,再提請司法機關判決。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3

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2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9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由公證人辦理。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公證處所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此類事件在公證處所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 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8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97年新修正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

也就是說,從97年1月9日修法公布以後,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費用問題了。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20:47
醫療費用補償。 工資補償。 殘廢補償。 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1

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的影本。但筆錄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3

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至於兩者有什麼差別?
.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如被告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08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1

公證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請至少提前3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登記。 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公證處打字。 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登記時應攜帶: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1份存卷)、印章及證人2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應繳費用公證費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證書者400元。 聲請登記得由1人前來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併聲請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10)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3份。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加蓋公證處圖記,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1份,在法院收發室購買,每份新臺幣2元。 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1

證人若依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可以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證人若是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則不可請求此項費用。又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此項費用的請求,必須在開庭訊問完畢後10日內為之。且證人證人所需之旅費,亦得請求預行酌給。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但必須加以說明的是,此項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之規定,係屬於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依法應由法院命當事人預納,最後再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但須付費,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6條之1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100元,10頁以上另外加收費用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8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提存金額或價額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27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審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第一審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第一審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第一審>第二、三審> 聲請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徵收聲請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執行標的金(價)額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財產權案件 3,0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3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包括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1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1份。被認領人年滿7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公證費用1,000元。 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