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雯雯 101-06-01 02:32

請問大律師:

誣告之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那麼被誣告其間人在國外工作所以不得不委任律師代為出庭辯護之律師費用、幾次搭機返國出庭之機票費用以及薪資損失費用是屬於賠償範圍嗎?謝謝您的答覆!

 您好,
    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所受損害就是因此支出譬如說律師費用、機票費用薪資損失費用則是屬於所失利益,只要拿得出單據證明都可以在訴訟上請求賠償

由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如果對方確實成立誣告罪,您可以請求因名譽所受損害的精神慰撫金、要求登報道歉,但委任律師費用、往返法院的交通費用薪資損失等是否是因為被誣告而增加的支出費用,法院的認定並不時那麼統一。因為有時候會認定有無必要。但是在訴訟上都可以提出來,由法官去做選擇即可。

(參照民法第18、184、195、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randa 101-06-01 00:23

今天我去世界健身房詢問運動的事情

去的時候她叫我提供身分証號碼給他~說是要查以前加州健身房的紀錄

才了解原來她們2間公司合併了!

結果查出來他說合約是結束了沒錯~但因為以前我沒有辦理解約手續

所以費用一直產生一個月1600多~累積到現在一共3萬8千多

然後他說如果我願意續約的化可以幫我折一半價錢

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繳3萬多~如果不繳也不入會的話費用就會一直產生

等到累積到一個金額的話就會寄存證信函給我

到時候還是要繳掉!!

請問這是真的媽?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1 01:10

一、你那時候簽的書面契約有留存嗎?這是契約關係,要了解書面約定的內容才有辦法幫你判斷哦!二、如果沒有的話,跟對方要影本看看!三、以上,謹供參考!

小草 101-05-31 11:11
簽完約後 買方不買了. 一般委約書的內容: 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未能簽立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則定金沒收,而沒收定金價額之50% 賣方同意支付與仲介作為服務報酬,仲介則不得向賣方請求其他費用,但仲介所收取服務報酬之金額若逾買方承購總額的百分之四時,超過部分仍為賣方所有..
特約條款:底價*****元 , 仲介服務費另計.(就是賣方 實拿***元 不管仲介費,仲介須拉高價格.賺自己的服務費)  這次實際成交金額 我們拿走底價後 仲介約有10萬的差額當服務費

請問:1.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未能簽立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則定金沒收,...未能簽立 是指沒有簽約嗎? 既然沒有簽約 怎麼沒收定金 是指斡旋金嗎?
 2.我們已經簽約了˙但是買方違約 這樣沒收的訂金要和仲介分嗎?不是說 未能簽立動產買賣契約書時 才須分給仲介? 3.如果已經簽約 沒收定金不用跟仲介對分的話? 那是不是要付 給仲介服務費..但是我們跟仲介簽約的時候又有特約  特約條款:底價*****元 , 仲介服務費另計.(就是賣方 實拿***元 不管仲介費,仲介須拉高價格.賺自己的服務費).
SORRY  我現在對  已經簽約 和未能簽立動產買賣契約書..這字面意思中混淆不清..不知道 我現在的狀況 要不要分給仲介?

1.首先要說明的是,「房屋買賣仲介契約」與「動產買賣契約」是兩個分別不同的契約。「房屋買賣仲介契約」是您先和仲介簽訂的契約契約內容是關於房屋買賣仲介的部分。「動產買賣契約」則是您與賣方的動產買賣契約。而此處所指的未能簽立契約,是指未能簽立「動產買賣契約」。

2.一般來說,要沒收定金,所憑藉的依據要看是您和仲介簽的「房屋買賣仲介契約」,還是「動產買賣契約」,通常如果買方已同意購買,因為通常會有斡旋金在賣方同意後轉作訂金,在尚未簽「動產買賣契約」即行反悔時,因為您與仲介只有「房屋買賣仲介契約」,為依據,所以沒收的斡旋金或訂金依照該合約處理。而這時候您與仲介定的內容如果是買方違約,沒收的定金原則上要和仲介對分,就是按照這個規定處理,仲介也不能再跟賣方收服務費。

3.另外如果是已與買方簽訂動產買賣契約,而且成交的話,一般原則是仲介可以收取"完全"的約定的服務費用。而事後買方違約,則是買方賠償賣方的問題,與仲介無關。但您的這個案例,可能在「房屋買賣仲介契約」有特約條件,有按收取的一定金額為分配,所以這時候就不是按通例處理,而是要依您與仲介定的特別約定處理了。所以這時如果買方違約,不管沒收的訂金多少,仲介也只能拿你們約定的金額。

(本回復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5-30 02:35

我弟跟前女友沒有結婚
有生一個孩子 監護權在女方 但孩子給我們家養 也跟我們家姓

女方父親101.3/5癌症過世 有一筆負債未清
所以女方的弟弟 還有她們的小孩 最近都去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未補齊資料 最近又發公文來提醒他們補齊小孩的印鑑資料

公文第三點提到 業已將拋棄繼承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即蕭XX(女方母親) 張XX 我弟的兒子)之證明
(已歿者無須通知 惟仍需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若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 則須提出被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可持本公函至戶政機關申請)以證明有合法通知或
由其他應為繼承之人於拋棄繼承通知書上補蓋之印文

女方母親 趕緊通知我們 說我弟兒子是下一個繼承
叫我們趕緊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只有3個月期限 就是6/4

但是我們家並沒有收到任何法院公文通知
電話過去問他們的承辦人員
也說是要等公文來才能申請拋棄繼承

是這樣嗎?
不能一起辦理嗎? 如果是個別辦理 要多少費用?
等公文來 不就超過女方父親過世的3個月期限了?
但是女方的戶籍地在桃園
到時要去拋棄繼承也是要去桃園法院辦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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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我 101-05-28 05:25

請問一下

我朋友是在1月31號發生的車禍   我是車主,我把車子借給 A 的姐姐騎,回家路上都安全無事,隔天 A 說要騎我的車找朋友,我知道 A 無照我就跟 A 說不行,我叫他姐姐載她去,A 跟我說好又偷偷騎出去,我人在軍中不知情,後來 A 就發生了車禍
後來發現 A 跟她姐姐都無照,初始 A 口述跟我說她姐姐有駕照租車,因為租車的時間快到了才跟我藉車(後來發現她是跟朋友藉駕照租車的)   我也有證人陪同看著車是她姐姐騎走的,  
現在因為事情鬧翻了,A 還想 a我那比修車費用,請問合理嗎??

車禍主要原因,是對方(轎車)撞 A(機車)  雙方都是直行車 那個十字路口監視器又壞掉,無法判別誰紅燈,不過對方的保險有打電話說,他們最高理賠只能到3萬元,(可是我的修車費用是4萬1千)

保險又說,如果怕 A 把修車錢拿走不給的話,想要直接找保險理賠也是可以的,不過這樣保險就只能陪到1萬5千而已,車的理賠就到這邊為止,說是因為對方是紅燈,我們(A)就是闖黃燈,所以只能賠車主1萬5千,問我們要不要,不要的話可以再等他們出來談和解,可以要求對方或A理賠修到好。

現在這個事情讓我煩了4個月了,都還沒處理好,大家都把責任推來推去,我這個好心把車藉人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能自認倒楣嗎乖乖哪1萬5千嗎,藉車的人又想吞那筆修車費用,請問我該怎麼辦如何處理

麻煩教我一下拜託拜託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8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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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針對保險的部分,雖然只能賠到3萬元,但就1萬5千元不足的部分,仍然可以請求A負擔賠償責任。至於A若想吞了修車的錢,除民事上應負擔返還責任外,刑事上可能還會有侵占罪,建議可以把這情形告知A。

          若您想爭取保險全額賠償的話,除非肇事責任完全都是對方的責任,我方完全無過失方有機會。

 

 

幫幫我 101-06-01 09:42

A的母親 說沒有告我就不錯了  說要告我誘拐未成年  

我當時不知情她是未成年,也是她半夜約我出來的,第一次去找她的時候他爸爸說她不能出來,我就回去了,到了半夜她才打電話給我叫我去載她,當時我的朋友都在場都能幫我佐證知道她當時不肯回家賴在我這邊不回去,我後來還是勸她打電話給她阿姨帶他回家的。

這樣子有算誘拐嗎? 我跟她都沒發生過任何性行為。   

請問律師,如果他要告的話,請問她這樣子有沒有涉嫌毀謗恐嚇、污告嗎?

阿樹 101-05-27 15:00

事情如下:
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
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強行要我簽下切結書本票,本人顧及朋友情面,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不然他要到法院強制執行本票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1.反寄存證信函聲明,有關保證書及本票即屬無效,

法律上無義務之事,對方可能構成強制罪,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2.此惡劣行徑可向地方檢查署提出刑事強制罪,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
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
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

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
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

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
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
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
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
這有記錄在筆錄內。

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
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
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
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

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
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
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
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
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
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1)   事實上,依您所述, 對方透過各類方式,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來對您造成極大精神困擾,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甚而較具體的情況是,對方曾經跟友人說過若不按時繳,會去買汽油如何的行為,已經明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而法律規定,凡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偵查;而且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所以偵查隊的處置是依照法律辦理的。由於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您頂多和被告成立和解,或是在作證時表示對方的行為僅是財務糾紛,讓法官從輕量刑。至於您的告訴行為並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完全出於虛構的提告才會構成誣告罪。其實在實務上,你只要與對方和解,對方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大的,只是要跑幾次法院會顯的比較麻煩,但是因為程序要走完才會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只能建議請配合處理。

(3)    另一方面,由於您不是被告,原則上不會因為官司而支出費用。至於被告可以與您和解,再請求法院為不起訴處分即可。

(參照刑法第304、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2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cheng 101-05-26 19:45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晚風 101-05-26 02:19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件事情想詢問您們,我一退伍就在一間咖啡館裡面做事,店裡的老闆(稱A)那時對我挺好的,到了,A想要再開一間咖啡館,而之前的負責人B時常在國外(後來才知道他也是人頭),所以,A希望我能幫忙當代理負責人,而我們也有簽訂一張負責人變更協議書,而第二點有提到說我為臨時負責人,所以此公司所有權還是A所有,而我們簽訂約期為一年,【而這一年內,A拿著公司的支票去開,到最後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了,使得我有跳票紀錄,這邊也想詢問一下,如果有跳片記錄的話,是三年內沒有辦法辦信用卡,還有什麼比較嚴重的事情嗎?那這樣子可以去告他嗎?】一年到了以後,我就離開了此公司,也叫A將我的負責人身份變更,但A遲遲未去辦理,直到,我的新公司接到法院來的條文,要我支付我薪水的三分之一來還債,此時,我才知道,公司積欠了(勞保、健保、勞退、營業稅)總共30萬,現在面臨我要還錢的局面,我有問過A,他說將這些資料(繳款帳單..之類的)給他,他要辦分期處理,我東西也寄了,但是因為A的個性我不是不了解,他一定會拖、拖、拖,所以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先生,如果有處理,那我要怎麼知道他有處理,是我不需要用我薪水三分之一去付款嗎?還是哪裡可以去查詢?而如果不處理,我是否能告他呢?讓我不需要去付這些不該我付的費用,如果可以告,大約費用多少,告贏的機率又是多少?(目前我手裡有的是變更協議書,和他以簡訊跟我說的對話,希望在這裡可以獲得一些資訊,或者沒有辦法告訴我得話,也可以請跟我說看哪方面得書籍比較了解,謝謝,感恩。

 

P.S在當負責人跟上班的時間裡,我也沒有拿到全部的薪水,所以,我也希望能將我的薪水可以全部拿回來,目前這邊是沒有領薪水證據,但A那邊也沒有給付薪水證據,因為給付薪水是付現,所以有給付就會請拿的人簽名,但我也都沒有簽名,而且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沒有拿到薪水,因為他也是受害者。希望律師先生可以幫我看看。

林智群 (klaw) 101-05-26 20:51

建議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不然公司欠稅都算到你頭上,沒完沒了

朴正浩 101-05-24 21:58
本人開車與一摩扥車發生擦撞導致機車騎士足部扭傷.原基於道義表示願負責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用.但對方卻瞞天開價要15萬經協調對方堅持起碼要10萬(擺明敲竹槓)否要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當然協調破局!(對方實際花費僅一萬元左右)
如像此情形若訴諸法律結果會如何?如肇事責任對方比我還多結果是否一樣?
若經法院審理如過失傷害不成立那我是否能要求對方提出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呢? 實際情形為本人上班途中開車到公司門口(因公司大門需由員工自行用感應器才可打開)故右轉進去停在門口處但整台車已不在車道內.在欲下車開門時對方摩托車就直接撞上我右後方輪胎處而造成 整起車禍! 像此情形我還算有過失嗎?就算有.法院大概會判刑多久呢(換算罰金)?過失傷害罪名如不成立能否向他求償?而我是否也能向他提出毀損告訴要求賠償呢? 我車子指的是因需要下車使用感應卡才能將門開啟駛入故先停在公司門外要下車開門.但停的位置已在道路邊白實線外(就是跟人行道平行了)!該名機車騎士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恍神嚇到閃錯邊所以往裡面撞到我右後輪胎處再往車頭方向ㄎㄟˊ過去後倒地!他事後筆錄製作時聲稱離我有4台車距離而車速還說70(工業區內限速30)但警察不寫.叫他不確定就說不知道就好.故他就改口說不知道>"<...而我原說我已停好車但警察堅持說我一定還再移動要我說一個速度出來而我還傻傻ㄉ就說10公里=.=(事後覺得有被誤導ㄉ感覺)但我整個過程我同事都在旁邊有聽到!

那這樣我還會有過失傷害的罪嗎?而我還能有何作為?

王耀星 (Eric) 101-05-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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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晨光 101-05-23 20:35
您好, 我是一個網拍的賣家,在奇摩賣了一隻美國進口的手機,當初廠商跟我說安卓的版本2.3,前面幾次訂貨也都是2.3,直到4月,忽然換成4.0,詢問廠商他們才告訴我是4月統一升級4.0,有位消費者在5/6收到貨,5/17才跟我告知,並且說要退,這樣我該怎麼解決呢? 根據我非常淺得法律知識瞭解,應該是商品七天鑑賞期有任何問題都要在七日內提出吧? 這是我在奇摩知識讀到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您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Q2: 某位消費者認為那隻手機是山寨的,要退貨,我商品頁面中所提出的資訊全部都是廠商提供的,而且與實際商品沒有差別(只有那個2.3與4.0版的差異)所以這樣要怎麼處理? Q3: 電子產品一定要有保證書嗎?我最近網路訂了一台平板電腦,他卻沒有附保證書(商品頁是沒有寫有保證書) 不好意思問這麼多問題
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消費者未於七日內解除契約,則逾七日後,要解除契約則仍回歸民法之規定,也就是對方若要解約,應有法律上之原因才可以. 若是在七日內,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解約,若七日後則回歸民法,視該瑕疵是否屬重大. 雖然沒有保證書,但當時仍有約定到保證事項時,則對方仍負有保證之義務.
董周 101-05-23 09:05

4月10日簽約前看屋,仲介並未告知買方,屋內其他瑕疵。

5月中看屋後,陸續發現屋子有多處瑕疵且未告知,遐疵為下列幾點:

1.客廳牆面
2.
大房間裝潢木板牆面修繕處有滲水痕跡,衣櫥靠外牆右上方櫃子內有滲水痕跡。
3.
小房間窗戶旁補過的地方,床頭櫃內剝落情形與床尾木板濕軟長青苔情形
4.
陽台左右兩方有龜裂情形
5.
浴缸下方水管漏水 

我們向x福房屋仲介員陳xx提出瑕疵疑問,仲介解釋如下:

1.仲介以牆面不是壁癌是濕氣造成為由,請買方自行修繕 

2.大房間修繕後的裝潢牆面水痕,是因為先前修繕造成的,不是漏水 

3.小房間補過的地方與床頭櫃內剝落及木板床長苔濕軟,是因為潮濕造成的。

4.陽台兩方龜裂不會造成漏水,請買方自行修繕

5.浴缸下方水管,換管子就好,不是漏水不需要完整修繕

 

513再次看屋,我們找了有證照抓漏公司的人來看查,抓漏師傅說明如下: 

1.客廳牆面是因為外牆裂開,滲水近來造成的。

2.大房間裝潢木板牆有滲水痕跡需拆除裝潢才能釐清是否漏水或有壁癌,衣櫥靠外牆右上方櫃子內有滲水痕跡也是需要拆除才能釐清


3.
小房間窗戶旁補過的地方,床頭櫃內剝落情形與床尾木板濕軟長青苔情形,需拆除才能確認牆面是否滲漏水
4.
陽台左右兩方有龜裂情形,修繕費需要3000
5.
浴缸下方水管漏水,完整修善處理需要15000元。

 

後續仲介員陳x天與我們告知,會把修繕費用與屋主說明,事後通知我們屋主不願意修繕仲介已寄存證信函處理,結果拖了快一個禮拜,仲介又推說我們只能告知不會幫忙寄存證信函

5月21日我們打去仲介公司問,他們店長說,屋主有說有壁癌。

 

疑問:

1.仲介簽約前未告知瑕疵,屋況說明書也勾沒漏水,是後發現牆面及多處瑕疵,又解釋那是濕氣不是壁癌,又說抓漏要賺你錢當然說很嚴重,

仲介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業務過失?

仲介為何能判定屋子是否壁癌或濕氣,他錯誤判斷造成買方誤簽下合約

仲介是否有疏失或應擔保的責任?

要如何舉證?

還是仲介推說屋主沒說他也不知道就沒轍了?

 

2.問仲介有關房子裝潢過之牆面,後面是否有壁癌,仲介無法保證也說不知道,屋主也沒告知,但抓漏師傅證明這些裝潢後面已有滲漏水的水痕,但事後詢問他們店長,他們店長說屋主有告之壁癌,為何仲介與屋主兩方說詞不一,

仲介是否有詐欺之嫌及業務過失?

要如何舉證?

還是推說不知情不知道仲介就沒事?

 

3.為何我發現是漏水屋,在有被隱瞞事實之下簽約,這房子要我買? 難道每個仲介都可以用不知道不知情的方式,利用359條瑕疵擔保責任
向前屋主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這很明顯不合理啊,推說不知情就不是隱瞞,迫使消費者簽約後無法解約。難道仲介未善盡職責說明屋況,使買方誤以為正常的屋況買屋,這就是屬於公平原則嗎?

4.仲介未善盡職責說明屋況,並多次詢問瑕疵說不知道,以及自己專業仲介人身分,判斷屋況是濕氣不是壁癌,造成買方錯誤判斷,事後仲介口頭承諾要寄存證信後,經過一個禮拜又推說請我們自己寄,

這樣能不給仲介費用嗎?

5.如果我們提解約是否會被沒收訂金?

小賴 101-05-21 21:29

你好! 我最近出了一場車禍 , 我想詢問一下,這場官司打得贏嗎?

我外送到 花蓮市大郵局旁 明心街 與中山路口  有一位大學女性 直接從郵局領錢旁邊人行道騎出來 不但逆向 還從前後2台廂型車 中間直接衝出來 當時 是紅燈 我想說其靠近雙黃線 要繞道 最前面去等待 ,結果他突然衝了出來 從右邊2台車子中間衝出來 ,直接撞了上去,我不曉得自己有沒有壓到雙黃線或是超過雙黃線

但對方逆向穿越人行道 撞到我  我臉部受傷 縫1X針 對方只是手小挫傷  , 警察已經做筆錄 也給了我一張圖   ,他們設計的圖  整麼看都不是我的錯  ,  我要求賠償 車子費用 對方不肯 甚至 語氣非常不好 也未打電話關心 , 事發3天後 我打給肇事者 女性 他說他要上課沒空 晚上打給我  之後 他老爸老媽 打給我 說要找我麻煩 不想陪車子費用  ,本來想說醫藥費 就算了有保險  他們只要陪車子就好 結果他們根本不打算陪

電話口氣不好還說要找我麻煩 , 所以我生氣我想要提告 可以嗎?   我臉部受傷 我被人嘲笑 無法交女朋友 老闆不願意讓我去上班 , 我還要花錢去動雷射手數  這些 錢跟責任我可以要求對方 賠償嗎? 那我要告他 精神賠償 還是傷害 ?  重點是 會贏嗎? 可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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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您的敘述,對方逆向行駛肇事導致您身體受傷,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如果有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或是警方的文書可以證明對方有過失,原則上是能提告成功的。另外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過失傷害案件。

(2) 等檢察官起訴犯罪後,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對方過失駕駛動力車輛侵害您的身體健康權,包含雷射手術在內的醫療費用、因傷而無法工作的損失和精神慰撫金,而財產權的部份也就是車輛修理費部分,則可一併提出,但是要繳納訴訟費。而以上金額,除了慰撫金之外,都是依照您所提出的單據實際計算,而像這種案件,慰撫金一般來說約10-40萬不等。而如果您能證明對方有車禍過失責任,以及自己因車禍受到損害範圍,原則上是會勝訴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條第2項、184、191條之2、193、195、19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魚 101-05-21 12:48
事由:我名下有一間房子,原屬於叔叔所有,但因叔叔無法支付房貸故我老爸以我的名義買下了他的房子,雖用「買賣」過戶給我,但債務人是我叔叔,因叔叔積欠卡債一直沒還,99年時中信已透過法院告我叔叔需還錢,因叔叔沒出庭所以就以銀行主張為主,可能是因為一直沒還錢,故銀行在101年4月時查到我的資料一併列為被告之一,主張我們的買賣是一種惡意脫產的行為除此還需還積欠卡債費用,若是不還將本是我所有的房產要註銷,並歸還我叔叔名下進行法拍!!5月開庭時我方有出庭辯論,但法官判定依99年第一次判決的結果為主,我方還是需還中信的錢...而且還說,如果要保有這間房產我方必需無條件將他96年前所積欠的全部債務一併吸收,不然就得將我的名字註銷將房子過還給我叔叔,讓銀行法拍...
想請問: 1.如果我方願意拿錢與中信和解將此事解決,但近日又收到萬泰銀行寄來的通知說5/22將委託信用管理公司來討錢,這期間我想把房子賣掉這樣是合法可行的嗎??會不會變得跟中信一樣,雖然把房子賣給了別人但我們還是要還錢?? 2.如果我方願與中信和解還錢,之後馬上將叔叔的房貸全轉至我名下,我一次把房貸還完讓房子完全歸我所有,這樣之後叔叔所欠卡債銀行還會來找我麻煩嗎??還是會犯了什麼法律條款..??
回覆 小魚 的發言內容:
事由:我名下有一間房子,原屬於叔 ... (恕刪)

 1.主要涉及詐害債權的問題

    就是叔叔有欠款卻將名下財產移轉他人

    債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所有權移轉

 2.可以與中信銀行和解

    和解後自然撤回訴訟

3.不過如果萬泰銀債權成立時點也是在房屋過戶給你之前

  一樣會發生向中信銀的情形

  萬泰銀行會主張詐害債權

4.是否得賣給他人

  如果房屋沒有受假扣押  假執行是可以轉讓

  如果受假扣押  轉讓行為對於債權人也是無效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1 14:59

一、你的陳述就有關重點並未釐清。請問:A 房子的核貸銀行是哪一家?這部分通常有設定抵押權,就算你叔叔把房子賣給你,還是要還的,這部分一定跑不掉,一定要處理。B 你當時買入該房子時有金流嗎?也就是說實際上有付錢給你叔叔嗎?這涉及銀行撤銷你們之間房屋買賣行為成功的機率大不大,以及所應適用之法條。二、以上,謹供參考!

小魚 101-05-21 16:16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你的陳述就有關重點並未釐清。請問:A 房子的核貸銀行是哪一家?這部分通常有設定抵押權,就算 ... (恕刪)

 黃律師您好,以下補充您的提問:

a.房子核貸銀行是元大,那時我有去調地籍謄本所顯示扺押權就只有看到元大銀行政!

b.金流部分,我們沒有實付叔叔大筆金額,但房貸確實是我們在繳而且所有單據也都有存留!

今年5月開庭時,法官並未對惡意脫產一事多做說明,只要求我們一定要還款,假設,今日我方跟中信和解後是否可要求中信立定和解書,並強調我方並非惡意脫產~爾後其它銀行,將無法再拿「脫產」一事來找我們麻煩!!事後,有找叔叔來談..他說他的卡債大多都是將房子過戶給我前所積欠的@@ 到底是要想盡辦法保留這房子,還是將房子買賣給別人較好..??

小魚 101-05-21 16:3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小魚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to 張律師您好:

1.目前房子的情況為「假執行」,所以說房子是可以合理買賣的!!

2.萬泰銀行那裡的卡債是在將房子過戶前所產生的。

3.我方欲跟中信和解,是否可要求中信寫和解書並強調我方並非惡意脫產,讓爾後其它銀行,無法再拿脫產一事來找我們麻煩?今年5月法官並未對脫產一事多做說明,只叫我們還錢了事就對惹~

沈恆 (沈律師) 101-05-2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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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 101-05-21 23:23

to 沈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文中所提的「若您有於查封前合法占有的證明,拍賣時將不點交」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查封前合法占有證明是指什麼呢??

今日與家人商討後,有一想法不知是否可行~麻煩請指點迷津!!

我方若是與中信和解後,目前房貸尚有150萬元,債務人為叔叔,所有權人為我...若是我們目前備有150萬元現金,欲將尚欠元大銀行的錢一併清償(債務人依舊是我叔叔的情況下),這樣房屋是否就完全歸屬於我,爾後其它銀行(例如:萬泰)還是一樣會找我麻煩嗎??這樣也還會觸犯損害債權罪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5-22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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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佑 101-05-20 22:09

原由:
話說本人有一台汽車因長時間沒開故售給朋友,價格為30萬元整+保險4500元整

在去年九月初的時候,我將車輛先行給朋友使用(未過戶)...朋友也基於不好意思下先行給我20萬元整,無奈之後到現今約半年還有10萬4500元整未付清...車輛狀況還是未過戶狀態!!

這陣子朋友開車自撞,修理費用達七萬元左右....現今丟置鈑金廠拉車頭......老闆目前苦等我朋友已將近一個月(等拿錢交車)  無奈朋友苦無金錢可以交車。

目前我有打算自行先行付修車款將車拿回後賣出....扣除修車費用以及尾款 剩下的在交還給朋友(如果他還想要這筆錢的話)....不知這樣可不可行呢??

甚至說我就把車拿回不鳥他了,我另不另賣與否都沒關係??

PS:
1.車輛目前還是我的名子 未過戶
2.車輛交易以及金錢交易皆為當面無任何轉帳紀錄。
3.我目前只有傳過一封簡訊 內容為"請將欠我的十萬四千五百元還清,車輛過戶完 你愛怎麼搞都沒關係"

法律而言,車輛因為是動產,非以登記移轉為要件,所以當您把車交給對方時,車輛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對方了;縱使尚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並不因此代表所有權移轉。沒有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車輛已經是由對方所有了。可是這時候有一個空間,因為監理單位登記還是您的名字,對外表徵還是您的車子,而且你們也沒簽立書面的買賣契約可為證明,所以為避免將來的糾紛,且為保障您自身的債權,您出面處理,未必不可。所以法律上,雖然由對方發生積欠修理費的情況,依法應該是由對方付修理費,但是對方付不出來,車主又登記為您,您出面跟修車廠處理,還是可以的。您可以告知您朋友您要出面處理,付掉修車費七萬元,這時您朋友總計積欠您17萬4千五百元,這時您可以該金額向他索討,如果他付給您,您再把車交給他。但是如果不付,您可通知他要把車賣掉抵償,如果他答應,就把車賣掉後扣除你的債權金額,剩下還給他即可。如果他不答應,則就要看他如何解決了,但是在他還沒還錢的那段期間,車子是可以當作質押品的暫時不用還給他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佑 101-05-21 22:04

你好

由於朋友一直不接電話,我也無從告知我必須將車取回的溝通,傳訊又不回覆....

我是否可以直接在不須告知之下,把修車款結清之後直接將車輛開離...靜待朋友來電呢??

阿佑 101-05-21 22:28

假設 我已將車輛拿回以"質扣押"方式保留車輛!!

1.如對方一直不回覆,我可否之後就直接將車輛處理掉呢?  需多久時間呢??

2.如對方已與我聯絡,我可否限定日期要求對方處理後續尾款呢??

3.如對方超過限定日期,我可否能完全恢復車輛的所有權,對方前次付款的20萬(定金)隨即沒入呢??

 

請教律師

我覺得對方一定、鐵定會與我聯絡

在此想請叫我該如何處理最佳,以不顧朋友情面(完全依保障我方權益為原則處理)呢??

lan 101-05-20 20:17

我與先生結婚五年,認識時他說:自己台中有房子是他的,交往中我替他管薪水,他付不出房貸時,是我幫他店房貸的錢,直到懷孕結婚時,才知

房子名字一職都是他妹妹的,我一直被眸在鼓裡!婆婆打一通電話,叫我房子別賣,給我小姑!我忍了...公公一直沒賺錢,婆婆一直有工作,直

到我女兒出生,她說要幫我們帶,叫我們每月給他2萬現金顧小孩費用,持續一段時間因為一直存不到錢及小孩開銷太大而爭執,之後每月改給一

萬二照顧費,中間因為先生的舅舅一塊地繳不出錢,我跟先生說:你們家經濟狀況不好,父母都沒賺錢,別頂下來,因為頂下來以後的負擔就是我

子女後輩要付,先生仍然欺瞞我,一直用不同名義要錢,直到我發覺後又爭執後,婆婆又打電話來了說:既然你不繳地的錢,地要給我小姑...付

了那麼多的錢,都給我小姑,讓我覺得婆婆一直都是不公平的,及先生一直欺騙隱瞞我,他們家中的電視.洗衣機.冷氣.暖氣.濾水器.飲水機及

二樓鐵皮屋,都是我自己花錢....

去年我把小孩接來台中娘家讀幼稚園,婆婆要求還是得每月給他一萬,老公嗆我:給不出一萬元,就離婚!!中間2個月,他一直動不動就當我的面

小孩抱走,說要讓小孩回婆家,等著離婚吧! 因為不捨小孩~所以與婆婆喬為每月七千給她,最近結婚五周年他對我兇,先生帶小孩出去跟小孩

說:要帶她回我婆婆那住,在那讀幼稚園!小孩回來跟我說,我問小孩,他說想要回去彰化,因為生氣+也是想如果他想離開,就順他的意吧...!當

天我讓他與小孩一起離開,婚前至今他一直有性功能障礙問題,有我們醫院的就診紀錄,小孩下課~他每天也是坐在電腦前玩遊戲,幾乎接送小孩

及平日照顧小孩工作,都是我負責,偶而我真的太累就會請他照顧一晚,但先生對婚姻態度真的很不用心經營,一直欺騙威脅,加上婆婆視錢如

命等等問題...,讓我真的想離婚!因為我父親過世,母親改嫁,我只有一位姐姐假日可幫我帶小孩,我有房有車沒經濟壓力及負擔,先生曾經信用

破產,不知爭取小孩,我會比較有利嗎?假設小孩給他,他也是丟給公婆教養,不是有隔代教養問題嗎?倘若我放棄一切權利,我名下的財產,他都

有權利分嗎?那是我爺爺與父親留下來的,之前幫他存的儲蓄險,因為他說負擔太大不想保,他也不感激下,已經要保人轉到我名下了!

想知道如何對我比較有利??我不想我們家的祖產要分他....也不想要他以小孩,一直威脅我...

我該怎麼辦??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0 22:41

一、我國民法離婚僅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你現在要思考的是你們夫妻可以「協議離婚」嗎?若沒辦法,有「裁判離婚」的事由嗎?因為離婚後才有小孩親權誰行使和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二、目前看來你勉強只能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破綻離婚事由,但會不會成立,要看具體情況,很難說!三、小孩親權行使之歸屬,通常法院會委請社福機構為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考量的有居住環境、親職能力、經濟狀況、與小孩之互動、家庭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當然不論小孩親權歸誰行使,對方也是要負擔扶養費的。四、婚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哦,所以不用擔心祖產要分對方啦!五、以上,謹供參考!

回覆 lan 的發言內容:

我與先生結婚五年,認識時他說:自己台中有房子是他的,交往中我替他管薪水,他付不出房貸時,是我幫 ... (恕刪)

 夫妻離婚後要處理的法律關係要注意的事項

1.夫妻財產分配 

   主要涉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以夫妻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分配

   所以如果是你由祖產所無償取得  並不會列入財產分配

   除非是你協議離婚自願給對方的離婚條件內容

2.子女監護

  先由夫妻協議如果無法協議可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

  夫妻雙方必須提出子女由自己監護係對子女有利之主張

3.子女扶養

  縱使未監護子女仍必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

4.其他附帶條件

陳先生 101-05-17 22:48

3月初我到遠傳門市繳費一支門號0926xxxxxx

服務人員在我繳費完後跟我說 我們現在有在辦活動 只需要簽名就可以了

我會給你一張卡+一隻手機 這張卡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

我就說 真的不用任何費用嗎??我不會收到其他帳單?我原本0926的帳單上也不會出現其他費用?

他說不會

我又問說 因為我0926的手機費率是598  我就說 我還是一樣只要繳598嗎?

他說對 不會出現任何其他的費用

他就叫我在一個黑色的感應墊上面簽名 合約書沒有給我看 我簽完以後他就給我手機和卡

一個月後 帳單寄來多了380元的手機費 我想說奇怪 就打去客服問 客服跟我說他會請那個服務人員跟我連絡

到現在已經快2個月了 還是沒接到任何電話 請問他這樣算不算詐欺??

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解決還是解除這個門號嗎??

我有在打過 得到的答案一模一樣

民事嗎?那我可以怎麼做??有具體一點的做法嗎?

林智群 (klaw) 101-05-18 02:15

這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詐欺

101-05-18 09:35

你應該再打去遠傳客服問看看,以免時間拖越久,門號就越退不掉了~~~~

依照您的敘述,對方說可以給您一張卡和一隻手機,這張卡應該是新的門號,因此可能會另外收費;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也可能是指每天要付12元,算起來一個月30天的費用也接近380元。但是對方既然有提到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卻又說不會再有任何費用,講的有點模稜兩可,但是如果因此讓您陷於錯誤,而導致簽名到頭來多付費用,已不僅涉及民事糾紛,該客服人員也可能施用詐術而有詐欺行為。但是對方可能會推拖說是指原本的門號部分不增加費用,而且已經有告知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所以不是詐騙行為,也由於您已經簽了書面契約,所以原則上您必須提出對方騙您的證據,才能否認契約的效力,譬如當時的對話錄音或是沒拿契約給您看的事實。不過一般來說,要蒐集證據會比較困難,所以建議您還是要找他們客服申訴,直接辦理退號,而且主張不付錢;或者您可向消保官投訴遠傳施用詐術,要求終止門號賠償,這些都是可行的方式。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黃紹榮 101-05-17 22:08

我是一位網拍賣家因為使用上需求,所以跟艾克特電腦簽了合約購買企業版匯款通知書管理系統使用
6萬6千元(永久授權)+一月6百元頻寬+維護費用(半年繳費用依使用大小價格會調整).軟體資料及客戶所有資料都要他們處理並放在他們自己網頁空間,使用管理由網路連線進行使用.
我的頻寬流量因為流量很少,半年後經常接恰我的張先生就說暫時不用收600元等以後量大再收錢.
後來因為一些私人問題所以就暫時沒在做網拍停了約3年
現在我要再使用發現訂單系統連不上被關了
那我電話請他們在把我訂單管理系統恢復,讓我可以使用
結果寄來新一份報價單

http://linda770508.sg1006.myweb.hinet.net/act.pdf

後來我多次打電話催促,得到最後結果是他們公司跟人合併有新的做法,訂單系統是新的所以必須按照新方案,採取月租3000元,否則不能使用,給我優惠是一個月2000元,客戶資料他們也沒有幫我保留,我拍賣管理系統停用過程中,沒有收到他們給我任何連絡方式.

我是觀察其他使用者賣場認為系統還是一樣,只是會因為奇摩拍賣網改規則或方式下去做訂單管理系統改版,這在我使用時期就會收到修改版本,我無法接受他們找一個這樣理由來強迫我在付費來租用系統.

請問我要如何能爭取到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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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紹榮 101-05-18 13:41

 謝謝~不過消保官說這是不屬於消費者方面有關的問題,所以我想先請法院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小媛 101-05-14 13:28

您好,車禍是發生在100年11月19日傍晚5點多,當時我是騎機車要出地下道由南往北行駛(交通號誌為閃光黃燈),而對方欲從地下道出口處由東往西橫越馬路至對向取物(交通號誌為閃光紅燈),當時天色昏暗且下著雨,對方全身皆為深色衣物且撐著黑傘,當我騎在地下道出口時才發現右方突然有一片黑影往我前面移動,直到我撞上她才發現已經撞到人了,不過因為路況不好所以我的車速並不是很快,機車也只有左邊燈蓋掉落而已(應該是車傾倒引起的),當時我們雙方都有受傷並有報警處理,對方傷勢為門牙兩顆掉落及其他多處擦傷,我當時左邊顴骨有閉鎖性骨折及其他多處擦傷(皆有開診斷書),我媽在事發當時就包了紅包給對方,接下來兩天都帶水果及雞精到醫院探視,我的傷勢無須住院所以就在家裡休養一個禮拜,但對方對我的傷勢都不聞不問,事後跟對方做調解時,就要求我們賠償他植牙的費用及他家人的看護費、工作損失等等(30~40萬),因為金額太高我們無法接受所以第一次調解不成,在調解最後對方就威脅我們要送法院並且下次再調解就要提高賠償金額,事後就對我提出告訴,因為我也有受傷所以我也提出告訴,在4月30日接到法院通知,經偵查庭簡易判決結果為雙方都有錯,都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我想請問:

1.在我們接到這樣的判決後,我需要再去向法院陳情當時的狀況嗎?(因為簡易判決書中都沒有提到當時路況及雙方號誌,理應閃光紅燈要先讓閃光黃燈)

2.那接下來我應該怎麼處理?(對方也沒有任何動作或要求要和解)

3.因為我是騎車撞到行人,那我的過失是不是比較重呢?

4.如果放置不管我是不是會留下案底呢?

非常謝謝您的幫助。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4 22:48

一、請先確認你收到的是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還是法院的「簡易判決書」。前者相當於「起訴書」,原則上不開庭,要向法官陳述事實的話,記得向法院聲請開庭。後者就是判決了,你要陳述的話就要上訴了。二、可能的話還是跟對方談和解吧(對方獅子大開口的話就算了),畢竟一審判決前可以撤回告訴。三、過失責任要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你們有聲請鑑定吧?不一定騎車責任就比較重,我遇過開公車撞死人無過失的。四、法院判了之後,如果沒有緩刑的話,是會留下前科的,而一般未和解,法院不會給緩刑的。五、以上,謹供參考!

馬可 101-05-14 13:22
一輛A汽車與一輛B機車發生車禍後B機車倒在機車道上,事後約2分鐘左右C機車撞上B機車導致事故。
B機車在事故後人在人行道上等待警方處理,並未在後方擺放警告標誌及通知後方來車有事故發生,當時只有A汽車汽車道上後放擺放警告標誌。
因當時為晚上天色昏暗機車道上並未設置路燈導致C車未發覺前有方車輛因而撞上。
C機車只有撞上B機車的車輛並未撞到人,事後C機車人因摔車導致鎖骨粉碎骨折
住院完後去警局做筆錄後警方卻告知C機車車主因為B機車車主人因為受傷而沒擺放警告標誌,C機車未注意前方動態所以為C機車的錯誤,因此要與A汽車共同賠償給B機車車輛維修費用。(但是當時B車主只有身體嚓傷人可以自行離開道旁人行道上等待警方)

小弟為C機車駕駛

事後小主動找B車談和解對方要求我賠償機車維修費,我想請他申請強制賠償我的醫療費用他卻不願意申請,因此和解未談成。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只有C機車責任嗎?B機車責任?
    後續該程序該如何處理?
靜水 101-05-16 09:42

強制賠償可備警方開出三聯單自行到B車保險公司申請,2年不行使失效(不要太聽警方的?)

JIAN 101-05-12 23:10
律師你好: 5/4日騎機車和一位騎腳踏車的發生車禍, 我直行他從車道中衝出來, 我反應來不急撞到他,當下叫了救護車也報警,去醫院後醫生說第五隻手指骨折, 要架鋼釘,七月要在拆,我事後也申請了強制險,專員也告之理賠範圍, 對方傳簡訊來要求15號以前要和解和解金4萬元,如不和解他要一並求償; 醫生建議休養.看護. 交通費. 腳踏車維修. 精神損失 工作損失 還有第二次拆鋼釘,我的移惑是, 看護 交通費用 醫療費 我的強制險都有在理賠範圍內, 他說如果和解金4萬不滿意,可以等兩個月後總支出,我知道對方有受傷,我就有過失傷害可是他要求金額我覺得太高 ,我還是位學生 我也有跟對方說可以等肇責出來嗎,在談和解,對方好像不願意,他說過失傷害易科罰金為90天,骨折法條通常判2萬到10萬 不含醫療及其他求償 對方簡訊說他不接電話 不接受喊價, 所以我想請教律師們 我現在是要等肇責出來,再申請調解委員會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5-13 00:55
要不要和解,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自己的經濟能力、對方的條件、以及出庭所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等等,客觀來說,如果你的經濟狀況許可,對方開的條件是4萬元,或許可以考慮接受,當然你的心情可能不會很好,但是考慮到將來打官司的勞費,可能不只4萬元(包含可能的刑事判決之罰金,通常是一天折算1000元,還會有前科),不過就算接受和解,還是要提醒你注意慎擬和解內容,確保付錢後將來不會再有糾紛
JIAN 101-05-12 21:25
律師你好: 5/4日騎機車和一位騎腳踏車的發生車禍, 我直行他從車道中衝出來, 我反應來不急撞到他,當下叫了救護車也報警,去醫院後醫生說第五隻手指骨折, 要架鋼釘,七月要在拆,我事後也申請了強制險,專員也告之理賠範圍, 對方傳簡訊來要求15號以前要和解和解金4萬元,如不和解他要一並求償; 醫生建議休養.看護. 交通費. 腳踏車維修. 精神損失 工作損失 還有第二次拆鋼釘,我的移惑是, 看護 交通費用 醫療費 我的強制險都有在理賠範圍內, 他說如果和解金4萬不滿意,可以等兩個月後總支出,我知道對方有受傷,我就有過失傷害可是他要求金額我覺得太高 ,我還是位學生 我也有跟對方說可以等肇責出來嗎,在談和解,對方好像不願意,他說過失傷害易科罰金為90天,骨折法條通常判2萬到10萬 不含醫療及其他求償 對方簡訊說他不接電話 不接受喊價, 所以我想請教律師們 我現在是要等肇責出來,再申請調解委員會嗎?
1.如果你確實沒有過失民事就不需負擔賠償責任 警方給的應是初步分析表 單純就路權就分析 如果要詳細點可能要聲請行車事故鑑定 2.如果覺得對方有漫天喊價 還是釐清事故再和解 不過可能需要考慮到如未和解將來刑事責任的問題
小簡 101-05-11 23:14

我父親在民國98年擔任 大廈社區主任 乙職,因大廈各委員不合問題(有主委、財委、監委)三人之間的內鬥,而被無端牽扯進去。

事情發生在民國99年聖誕節那年,因社區要佈置聖誕節,財委與監委在沒經過主委的同意下,徑行找來廠商佈置,而事後直接拿12400元的單據交代我父親要主委簽核申請費用,但主委以沒經過開會決議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駁回簽核,之後財委將單據改為贊助款4500元,申請費用9700元,再次交代我父親給主委簽核,同樣又被駁回。

我父親因覺得此事有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又怕日後有爭執處,所以影印一份下來備底,以便之後各委員問起自已交代不清。之前我父親在民國100年2月離職

民國100年11月,我父親接到北投分局的電話約談,之後又收到傳票,最後檢查官起訴我父親,內容為:財委聽到一位潘司機所言,說我父親在聖誕節佈置期間,曾經跟司機說:「財委自已來找廠商佈置,後來又叫廠商去自已家佈置,搞不好連他家佈置的費用都一起跟社區公費申請了。」,而財委因聽司機傳述這段話,對我父親起訴誹謗罪。

我父親已經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了。
內容為: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xxx(父親)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市xxx社區,於社區進行耶誕佈置之際,向潘司機傳述:廠商來做樓下的裝飾,做好了之後,戴(財委)找廠商上去做他家的裝飾…戴(財委)要來申請費用,搞不好連戴(財委)家的費用也一起向社區申請等語,足以毀損戴(財委)之名譽,嗣戴(財委)於100年7月間,在上址社區,獲悉上情。

父親跟那位司機只見過三次面,見面的地點都在社區大廳,因為父親要驗明外人身份,所以會跟他說到話,此外,大廳都會有24小時的保全在。保全說若有需要証人,他可以出庭做証我父親並無說過此話。

我父親他一生做人正直,當下之餘他直說要跟潘司機對質並且測謊,以証實他從未對任何人說過此言,更何況是不熟識且非保戶的外聘司機,但咨詢過律師後才知道根本不會對質跟測謊,我父親很難過,他覺得自已一生清白,若有個案底,對他來說是個重傷害,而且有這個案底,他也永遠不能在保全業工作了,這有關他的名譽、尊嚴及工作。他說他可以沒有工作,但要清清白白,我也很難過,卻不知從何做起。

律師一審要8~10萬,但律師人很好,沒有要我們馬上決定。因為這筆支出不小,加上我父親覺得自已問心無愧,所以我想了想決定自已寫刑事答辯狀並叫我父親別太操心,這塊我去想辨法,請大家幫幫我,教我如何寫起,我衷心的請求。

補充:

在起訴前,我父親有收到一張檢查官的傳票,我父親將聖誕節的費用申請單據交給檢查官看,用意是想說明:此件事情中,他只是一個依各委員交代而去跑流程的人,惟恐日後爭議,影印一份,各委員需要時可說明事情過程。
但咨詢律師的意思是,這個動作是多餘且會造成檢查官認為你這樣有跟司機說這段話的動機成立。

我父親是清白的,拜託各位請幫幫我們!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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雯雯 101-05-11 19:42

律師您好:

我的友人被人誣告,事後證明對方係假造證據,現正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中。請問訴訟當時我的友人因回國出庭所付出的機票費用是否可以求償?又因當時友人在國外工作有時無法出庭,以致必須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是否也可以請求律師費用之賠償?謝謝大律師的回覆!

林智群 (klaw) 101-05-11 21:53

機票錢與因此無法上班的收入短少,都可以向對方請求,不過律師費部分不見得可以請求,因為你也可以選擇不請律師,律師費不會被認定為必要費用

nataliebbg 101-05-08 14:44

車禍是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  對方從我右邊超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我

害我撞到左側的護欄導致腿被機車壓到輕微骨膜異位。  對方則是留院觀察,診斷是多處擦傷

兩次到海山交通隊調解不成。我提出請對方賠償我3千元。

但對方不肯賠,說他沒有錢,家裡還有老婆小孩要養。

僅表示願意接受各自負責醫藥費用。  當時並沒有寫下書面的和解書。

誰知道半年後對方於刑事案件要截止的前3天對我提出告訴。

當我收到傳票時,早已過了可以對他提出刑事告訴的期間了。

對方在開庭前的調解對我提出14萬的賠償要求

說他這半年來,  因為膝蓋跟腳不舒服看中醫推拿,

還有公司以他受傷為由減他半薪, 老婆沒工作,小孩3個開銷大...等等。

但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眼睛有問題, 因為他走進來的時候明明腳就是正常的。

而且也沒有任何醫師診斷證明他的腳有問題。減半薪也是他講的,

也沒有提出薪資轉帳證明等等具體的證據

我爸陪我來的時候,還親眼看到他換了台重機騎來。 腳有問題的話,還可以騎重機嗎?!

我問過很多人,她們都說我被坑了。我第一次開庭聲請鑑定

結果是"雙方各執一詞,車損不明顯無法判定"

 接下來要第二次開庭了...請問我能做甚麼自救?

(1)  如果依您提到的車禍是在”去年”的12月24日發生的,由於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限是「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所以告訴期限應該是今年6月23日,所以您應該還能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的。但是如果是”前年”12月,就真的已經超過告訴期間,那確實是沒有辦法向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不過您還是可以在車禍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因過失超車行為導致您身體受傷,所以對方必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車輛損害維修費用等因為車禍而生的支出與損害。

(2)   如果本車禍是因對方過失超車所造成的,而且您又毫無過失的話,對方是無法主張向您請求賠償的。所以建議您主張自己對於車禍並無過失,要求交通事故鑑定釐清事故責任,並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3)   對方請求中醫推拿費用,您可以主張這是民間非正統療法,並非醫療費用,所以不得依此請求賠償。因受傷減半薪的部分也要對方確實舉出薪資書面證據,畢竟口說無憑。至於老婆沒工作、家人需要照顧這點,由於與車禍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基本上對方請求就此點亦是不合理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1條之2、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徐靜涵 101-05-08 02:40
律師你好 你問的問題.一.答..租期為100年9月5日至101年9月5日.二.沒有賦予房東單方隨費率調整之明文.而且租約上面的(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這項房東有用筆劃掉.因為他們要承租房東還特別強調說電包含冷氣跟水都包含在租金裡面.三.2棟房子都是房東自己的.所以我朋友想問.像他昨天接到房東電話告訴他.現在電費漲價.還有他女朋友沒在上班都在家裡.這樣用電會比別人多.所以要他每月在補貼500元.這樣很不合理.在說一般租房只要他們有固定準時給房東租金.房東應該不能以有沒有工作或他女朋友都在家而要多收500元費用吧?謝謝律師~~ps.備駐..房東2棟都是套房出租.但每間都沒有獨立電錶
連律師 101-05-08 19:35
既然契約已明定期限,又由房東親筆劃掉(電燈費及自來水費另外),而且契約又沒賦予房東此等權利,原則上房東若要更動當初約定的房租,除有符合民法第227-2條的情事變更向法院聲請調整租金外,必須經過承租人的同意始生效力(包括默示)。
101-05-07 19:53

律師您好:

  我是一所設計學校的學生,依據系上規定四年級學生每班必須選出數位同學參加「新一代設計展」,而我是未參加展覽同學,因為事前有預收畢業製作基金,故目前本班畢業籌畫委員會規定全班必須共同支出此「新一代設計展」費用,而不願意退還我們未參展者預繳的基金。想請問如果他們不願意退還此筆款項,而我又無法參加展覽,這項費用與我無關,是否可以叫他們退款?如要叫他們退款應採取什麼措施較為妥當?如果以法律角度來看畢籌會是否有犯法?

prey 101-05-07 07:56
前幾天發生車禍撞到一名逆向過馬路的中年婦女
綠燈而且時速30~40 
對方本來在機車道旁等待 我不以為意的繼續騎沒減速
結果對方突然往前騎 我只好減速閃到慢車道 然後對方繼續往前騎到慢車道
然後就撞上了
對方臉部著地 眼睛淤血 跌倒時用手撐手骨裂開
擦傷 機車壞掉
 
請問這樣要怎麼處裡賠償問題?

我可否拒絕對方賠償薪資問題? 我有報警 也有做筆錄 因為我機車是保全險 所以我本來就只打算保險的部分去賠償保險公司說如果我沒有錯她們就不會用任意第三責任險的部分去理賠 但對方要我負擔他的醫療費用與半年薪資 如果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可以成立嗎?
妍妍 101-05-06 20:35
律師你好..我想請教交通上的問題 我跟我男朋友在鳳山區...那時路口是直行而且是綠燈 驕車行經十字路口沒打方向燈直接右轉 我們有看到而且已經有按喇叭了 還是撞到了〈頭對頭〉 結果肇事者棄車逃逸 當時我們有報警且沒有動到現場 當時有受傷也有送醫院開證明 到了晚上警察局打來說那個肇逃的在警局了〈不是自首〉 在和解時對方不接受我們開的賠償金5萬 這樣不和解對方會比較划算嗎?還是要把賠償金降低? 這樣對方是涉及哪些刑事民事上的責任? 老實說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不是很清楚.而且家裡不是很富裕 如果開庭對方還是堅持拿不賠償金那開庭的費用是自己出嗎? 拜託律師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1-05-06 22:47
車禍肇事者通常會有2種責任,一個是過失傷害刑事責任,另一個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你的情形對方還多了一個肇事逃逸刑責,要不要和解考慮的因素很多,一般如果不和解,通常法院不會給緩刑,肇事者通常也不會被關,但是會有易科罰金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如果和解金可以接受的話(每個人接受程度不同),一般都會選擇和解,把可能易科罰金的前拿來和解。 建議你們就盡可能與對方談看看,萬一談不攏,建議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林咪咪 101-05-06 00:22

從小未盡扶養責任的父親現在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從小父親就酗酒、賭博工作薪資從未供應家庭生活所需,家用支出都由母親做家庭代工養活我們,且我們長期遭受到暴力的對待。民國75年,父親因酒駕受傷後就未積極工作,整日閒賦在家酗酒,酒後即對妻小拳腳相向。當年並無驗傷證明或警局的報案證明。民國76年,母親帶我們回到外婆家居住以保生命安全。民國78年協議離婚監護權歸女方。從此之後從未聯繫。今年一月,號稱姑姑的人找上門來,說我父親因中風需入住養護中心,要求我們辦理放棄親子關係以利他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經諮詢之後,已跟對方說明並無法放棄親子關係。因此對方至法院申請訴訟,要求我們必需支付我父親在養護中心的費用。理由是:未離婚前,他曾撫養過我們數年。 想請問律師

 1、我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我們要證舉他並未撫養我們嗎?

 2、通常這樣的官司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有結果?

3、調解法律效力嗎?

感謝您們的回答~

回覆 林咪咪 的發言內容:

從小未盡扶養責任的父親現在要求 ... (恕刪)

 1.沒有被扶養應該是消極事實

?   法律上應該是由對方舉證

? 2.訴訟程序如果一審應該6個月左右

?   如果要三審確定可能需要一年多的時間

? 3.如果願意調解當然有法律上效力

lovehome 101-05-05 18:12
我跟我男朋友在兩年前 未婚生下一個小孩 當時他們說很多好聽話讓我把小孩子給他們家領養 現在我想分手監護權共有 但是我們都未滿20 他父母離婚多年後 回來要搶小孩 請問他媽媽有資格來搶走小孩嗎 這兩年男朋友都住我娘家也沒拿半毛錢給我家人 然後小孩都是我家再幫忙扶養 小孩的學費尿布奶粉我跟我男友平均分攤 但是他媽媽未盡到責任 現在男朋友在當兵 他家沒有進到責任都是我在負擔小朋友的所有費用 請問要怎樣的條件我才能贏??未滿20可以自主嗎??奶奶離婚了有資格來搶小孩嗎?? 那如果上法院爭取監護權 法官護調查哪些東西呢?? 相關的問題我該到哪裡詢問的更詳細??
林智群 (klaw) 101-05-08 17:52
建議你可以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並替小孩向對方請求撫養費,至於法院斟酌的點,在於小孩跟誰比較親近,有無能力扶養小孩
MING 101-05-05 13:28

因「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月13日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法定期限申訴如左:
請求
退還本公司履約保證金肆拾萬元整及禁止本公司投標權一年結果撤銷

本案已先發文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
但申訴結果不受理 "原因非屬政府採購案件" (因為政府財物變賣 非屬採購法權限 也非屬採購案件)

〔已退件回來〕

PS.政府財物變賣 常引用採購法 但一遇到問題 每每都搬出財物變賣非屬採購法來踢皮球

但回文敘明可向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處理四十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因為訴訟案件曠日費時且不知道能打贏政府官司大約機率多少?
如有50%以上機率可贏 才可能向高等行政法院送件訴訟

以下為陳述書內文

主旨: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說明:
一、 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如欲至提貨地點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投標截止前,有先至本標物地區(第五區中和區)現場實地瞭解;但本案為100年12月26日結標,100年12月27日開標,因100年度分類模式與101年度分類模式有相當大的不同;100年度為中和區單一區招標且塑膠不分類(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其他雜塑膠類、塑膠袋...等);而101年度則改將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第四區為(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第五區為(其他雜塑膠類及塑膠袋類),且本案投標截止前,100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變賣契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故中和區隊依舊以100年度廢塑膠類不分類模式作業,並未先施行101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分類模式,故於投標截止前無法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真正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


二、 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標的物,為塑膠類首例分類模式,且因100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廠商合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分類法依舊為不分類變賣,且未啟動輸送帶運作分類(如圖1、圖2),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日星期二尚能瞭解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實際分類模式及實際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清潔隊作業方式為輸送帶人工挑選,且為101年元月2日才開始啟動輸送帶分類,並僅挑出101年度廢塑膠類第四區標的物(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而其餘未經挑選可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由輸送帶尾端直接漏下,並未額外撿拾垃圾及非本資源回收類項目,造成一般垃圾與本案標的物夾雜情形嚴重。


三、 招標單位應於廠商投標前實際呈現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或於招標文件內安排指定日期,運作乙次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避免廠商於投標前無法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實際標的物品質,且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所言,更應先行運作101年度廢塑膠類實際工作狀態及標的物品質,以利廠商評估,避免造成估價錯誤,而衍生後續問題。


四、 本公司自元月二日第五區(中和區)輸送帶分類模式啟動後,瞭解運作方式及標的物品質時,於元月三日口頭告知區清潔隊標的物品質問題,並於元月四日口頭告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無法辦理簽約,於元月六日正式委請法律顧問發函 (文號100德律函字第010601號)告知拋棄得標事宜。
五、 據「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故依此條款之規定,未完成簽約,投標保證金理應沒收,但扣除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後,應返還本公司逾繳之肆拾萬元整。


六、 貴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元月13日回函(文號北環衛第1011047322號),第三項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本公司就標的物與雙方互相意思並無達成一致,以致無法辦理簽約,更於得標後開始提運時立即反應無法繼續提運且要拋棄得標,貴府環境保護局不應利用本公司善意配合,於重新招標完成前,本公司發函內文敘明可持續配合提貨,因此反證此舉已有提貨事實存在。


七、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
     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而政府
公務機關單位之招標變賣行為更須嚴謹,「招標採購、合約簽訂、廠商施作之原則」;故本案更應將採購日期提前,以避免合約製作完成且尚未簽訂完備,卻須請廠商先協助提貨,衍生後續問題。而本契約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1條第四款既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語,顯見訂立書面契約之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枉書面契約簽訂前,本件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得標者逾期不辦理簽約之前提下,依該須知即視為拋棄得標。如果一經決標,雙方契約即生效力,則第11條第四款之規定,豈不自相矛盾而形同具文?因此投標須知貳、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解釋為,若得標者辦理簽約,則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始為合理,顯見貴府環境保護局上開函文實有曲解法律及投標須知之真義,強行解釋雙方契約業已成立,其論據實有錯誤。


八、 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0日發文(文號101012005)再次聲明拋棄得標,若機關需要並通知可協助配合提貨乙週;本公司又於元月31日接獲機關通知希望協助配合提貨;且於二月七日「101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第五區)」會議紀錄共識(文號北環衛字第1011191491號),貴府環境保護局請本公司協助持續執行至貴府環境保護局重新辦理招標案之決標日止。


九、 真正的停損乃在於當下直接拒絕繼續提運,本公司基於商誼及協助服務的態度於年節期間及一般日皆配合第五區(中和區)提貨,避免造成第五區(中和區)場地堆積,進而產生清潔隊之困擾,而持續協助提貨乃造成本公司持續之損失。


十、 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五區(中和區)變賣案,本公司標價為每公斤肆元?角陸分,已綜觀國際情勢、物價、市場行情等風險性因素,且本公司曾於99年度以伍元捌角貳分得標並承做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故以肆元?角陸分標下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為合情合理,並無過高追價;孰不知投標前因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並未先行呈現更改後之輸送帶分類運作模式,及分類後之品質,造成本公司估價錯誤,更沒收本公司投標保證金以外之金額及停權投標權利一年。


十一、 且依「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及「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其招標文件中,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投標須知卻於第十二條第五款更改為(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故第一次招標文件顯然有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應以第一次文件為準。


十二、 在此申訴案中,本公司實乃主要受害人,且已亦遭投標機關判定停權一年處分,已蒙受重大損失,且就行政裁罰與個案情節輕重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於個案中造成處罰過苛之情形,該裁罰即屬對於人民權利過度之侵害,此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闡明:例如,釋字第641號闡明:「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85號亦闡明:「……惟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大法官並要求法院等應於個案中依案情予以斟酌:「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於本案中,相關單位應就招標內容疏失之處負一部份之責任,不應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本公司。


十三、 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故本案本公司雖無法辦理簽約手續,但善意配合機關提運元月份本案標的物,並依規定繳納貨款。採購機關應依本契約所佔比率計算,將本公司於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以外之金額,共肆拾萬元整,返還本公司,並負擔本公司申訴費用

麻煩幫忙評估能勝訴的機率約有多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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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虹 101-05-04 21:26

我要提告房屋強制遷離官司..請教裁判費用如何計算.....我要提供甚麼資料給法院......還是我以土地謄本上的公告現值計算.自行添上就可...【謄本上資料是總面積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84.500元/平方公尺】請告訴我能以最省的方式計算裁判費...........

林智群 (klaw) 101-05-04 22:49

房屋公告現值計算

曉虹 101-05-06 13:37

 謝謝你的回答....那我將房屋稅單附上就可....還是說還要將訴訟標的寫上稅單上所列的現值數目....然後在訴狀上寫說標的是依稅單所列現值........因我還要要求佔住房屋賠償佔住這幾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賠償.....是否再告訴我我要依何法條為依據求償...................

中年男子 101-05-03 15:20

律師你好:我曾再79年因槍炮彈藥管制條例被裁定收容 因為那時是未成年.地院判有罪上訴高院改判無罪確定,之前的冤獄補償法關於<收容>是無法請求賠償是在96年大法官釋憲為限才變成可以,

但我那時疏忽再100年才發現好像是超過時效,去年又釋憲違憲經過大幅修法擴大補償範圍跟對象

更名為刑事補償法 我實在看不懂他的條文內容跟解釋尤其釋 39條 40條 41條的解釋涵義跟立法理由,我不曉得我的條件是否可以提出聲請補償,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 另為請問如果我的條件是可以聲請, 請問如果請你們幫忙寫一份聲請狀的費用大概多少

 你好,我從你提供的事實做一個簡單的回答:

1.刑事補償法第39~40分別規定刑事補償法規範前可以聲請重審或請求補償的時效規定,而你是想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應該適用第40條,所以與聲請重審的第39條無關.

2.是否可請求刑事補償,除了符合刑事補償法規範的補償範圍外,另一個是請求時效的檢驗.關於是否為刑事補償的範圍,依你給我的資料似乎是可以,但為求謹慎,應該還是要詳細看過你的資料就具體事實確認始可以確定,這部份我無法百分之百保證. 另一個時效的部份,原則上是兩年,你提到的刑事補償法第40條有溯及既往的規定,不過並非所有情況都可溯及,例如你的二審刑事判決何時確定?攸關本案是否得以請求補償.

3.關於費用的問題,煩請e-mail至:r97a21072@ntu.edu.tw

 

 

 

曾小姐 101-05-03 11:46
我先生是職業軍人.在今年的2月中,他說有事要和我說。他對我說他認識一個女孩子2.3年,她對他很好,他大我們兩歲。我問他:你有和她發生關係嗎?他說有 在這之前他就陸續會跟我說我們不適合之類的話~~在這之前我都不知他外遇了, 我很生氣說要告他.他說去告丫.......你有證據嗎?..........我沒有 他本來要給我3萬叫我和兩個孩子搬去外面住........還說以後不能一直給我錢.以後他有自己的家要養~~就是想快點和我離婚和外面女人在一起. 在2月告訴我那時就是那女的不接他電 話,所以他才告訴我這件事.....還狂call簡訊快200通給那女人. 請問我要是想離婚........想告那女的和我先生通姦........有辦法嗎? 我想和孩子在一起,可以拿到教育費和贍養費嗎? 他外遇不只一回了.....每次都要把小孩丟給我....想和外面女人在一起 要是打官司..........我一定要贏 有什麼辦法嗎 因為是那女的不接他電話後.他才說出口的......... 我只有錄到我問他的一些話.......還有調通話紀錄 我有打一次電話給那女的.......也有錄音 請問這些可以作證嗎 要是打官司可以贏嗎? 請問請律師費用會很高嗎? 會再另外有什麼費用嗎 我們婚前並無辦財產分開制 那現在去辦的話還有保障嗎 ? 因為他在2月份沒告知我就去貸款~~說要換車.....應該是為那女的 上個月扣款才被我發現........ 我和他吵了好久~~他也應該知道那女 的和他無望了.....才勉強交出來 我們這月換車.....車是我的名子..........但有貸款....... 請問我要是我要做財產分開..........那車子還是共有財產分開會對我比較有保障嗎? 不好意思 要是我現在發現了.但沒告他 是不是有一定的期限就沒效了
曾小姐 101-05-03 11:46
我先生是職業軍人.在今年的2月中,他說有事要和我說。他對我說他認識一個女孩子2.3年,她對他很好,他大我們兩歲。我問他:你有和她發生關係嗎?他說有 在這之前他就陸續會跟我說我們不適合之類的話~~在這之前我都不知他外遇了, 我很生氣說要告他.他說去告丫.......你有證據嗎?..........我沒有 他本來要給我3萬叫我和兩個孩子搬去外面住........還說以後不能一直給我錢.以後他有自己的家要養~~就是想快點和我離婚和外面女人在一起. 在2月告訴我那時就是那女的不接他電 話,所以他才告訴我這件事.....還狂call簡訊快200通給那女人. 請問我要是想離婚........想告那女的和我先生通姦........有辦法嗎? 我想和孩子在一起,可以拿到教育費和贍養費嗎? 他外遇不只一回了.....每次都要把小孩丟給我....想和外面女人在一起 要是打官司..........我一定要贏 有什麼辦法嗎 因為是那女的不接他電話後.他才說出口的......... 我只有錄到我問他的一些話.......還有調通話紀錄 我有打一次電話給那女的.......也有錄音 請問這些可以作證嗎 要是打官司可以贏嗎? 請問請律師費用會很高嗎? 會再另外有什麼費用嗎 我們婚前並無辦財產分開制 那現在去辦的話還有保障嗎 ? 因為他在2月份沒告知我就去貸款~~說要換車.....應該是為那女的 上個月扣款才被我發現........ 我和他吵了好久~~他也應該知道那女 的和他無望了.....才勉強交出來 我們這月換車.....車是我的名子..........但有貸款....... 請問我要是我要做財產分開..........那車子還是共有財產分開會對我比較有保障嗎? 不好意思 要是我現在發現了.但沒告他 是不是有一定的期限就沒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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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姐 101-05-03 11:20
因為是那女的不接他電話後.他才說出口的......... 我只有錄到我問他的一些話.......還有調通話紀錄 我有打一次電話給那女的.......也有錄音 請問這些可以作證嗎 要是打官司可以贏嗎? 請問請律師費用會很高嗎? 會再另外有什麼費用
蔡明哲 (阿哲) 101-05-04 00:28
很抱歉,你的留言內容好像有點片段,不太容易回答。 夫妻的財產制選擇,各有優缺點,一時間難以詳細說明,你只能依據你的需求去選擇,不過就算要改,原則上也要夫妻雙方同意。 另外律師費部分要看案情的繁複程度而定,一般而言,一個審級約6萬元左右,如果是民事訴訟,原告需先預繳訴訟標的金額約百分之一的裁判費,大概是這樣。
郭靖 101-05-02 23:35

如題,和對方借貸關係為2萬元,對方逾期不還,前陣子寄了存證信函,內容寫:將逕行訴究所有衍生費用希向台端追索

 

如今存證信函載明日期已過期限,要來申請支付命令,特來請教[請求標的]寫法是否合適:

(1)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寫法對嗎?

(2)由於我有先寄存證信函,我可不可以改寫成:並自存證信函載明[償還日期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寫法OK嗎

這樣寫沒有問題。

(1)如果雙方借貸契約中有約定返還借款的確定期限,因為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就要負遲延責任,所以支付命令請求內容是可以寫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XX年XX月XX日(確定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如果借貸契約中並未約定還款期限,由於需要先經過債權人的催告後,債務人才會負遲延責任,而且存證信函還要宰明償還期限,這時主張就可以寫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OO年OO月OO日(存證信函上載明的償還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是存證信函如果未定期,建議還是寫: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會比較妥當。

(參照民法第229、23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米 101-04-30 15:24

母親於今年2月初過世,家中共有六位兄弟姐妹,母親未有債務,郵局存款尚餘20多萬,

喪事已處理完畢,花費約三十六萬餘元,費用不是均攤,而是看有多少出多少,另外則是母親尚有存款,因此,由某幾位先壂,但,辦完之後,因為要領取母親的郵局存款需要所有兄弟姐妹同意,並附印鑑證明等文件,其中有一位妹妹不願蓋章(喪葬費只出二萬多元,也不是先壂的人),至使款項無法領取。

因此,有兩個問題想請問律師:如果那位妹妹怎樣都不願蓋章,要領取存款還有其他方法嗎?第二個問題是,不知道已世母親的存款,子女是否有領取時效問題?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1)如有其中有一個繼承人不願蓋章的話,原則上銀行是沒辦法領取存款。建議全體繼承人彼此必須協調一下,如果私底下沒法調解,就申請法院調解,有第三人在場會比較公正的。若還不行,最後的手段,則只能請法院分割遺產了。

(2)子女為母親之繼承人,繼承人自母親死亡起就開始繼承遺產,由繼承人所共有,所以並無領取時效的問題。

(參照民法第114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郭靖 101-04-30 13:54

如題,寄了存證信函後,已過了信函裡敘述的還款期限,故要申請支付命令,

請教一下,我在網路上找到了通用的支付命令範本。

(1)那我需要附件證明文件嗎?(像ATM匯款記錄、手機簡訊拍照、網路文字列印等...)

(2)若我附的證明齊全,對方還能提出異議嗎?

    因為若提出異議,我出的500~1000支付命令申請費用不就浪費了 @_@

   提出異議是不是要跑民事訟訴,要請律師了是嗎?我金額只有2萬...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那我需要附件證明文件嗎?(像ATM匯款記錄、手機簡訊拍照、網路文字列印等...)

您仍應在聲請支付命令狀中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我附的證明齊全,對方還能提出異議嗎?

對方仍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對方提出異議,該聲請費用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若對方敗訴,原則上仍由對方負擔.至於異議後是否要請律師幫您打訴訟,則需由您自己衡量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郭靖 101-04-30 16:3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那我需要附件證明文件嗎? ... (恕刪)

謝謝 謝Law,感覺這是一場漫長的挑戰之路,我會努力的,謝謝提點

PING 101-04-30 01:46
律師您好: 目前先生至法院訴請強制離婚,但所提之離婚原因與事實不符。他和外遇對象在外同居多年,這期間對家裡不聞不問,小孩的所有費用也不支付,雖多次談及離婚,但他始終抱持著不要小孩、不要支付撫養的態度,讓我無法真正答應離婚,現在他搶先一步去訴請離婚,請問我該如何做呢? 如您所答,可以提離婚反訴,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但對他外遇的事實我沒有任何的證據,只有他的家人當證人,這樣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呢? 謝謝您播空看我的提問,感恩您!
沈恆 (沈律師) 101-05-02 07:15
不管是對方提離婚之訴或您提離婚反訴,最重要的還是證據。您要盡量蒐集對方外遇在外同居多年的證據,家人、小孩都可以當證人,不過您要提防對方家人是否會講出對您不利的證詞。以上謹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