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您好:
由於我在網路上拜讀到一篇新聞
而我又有看新聞回覆的習慣
所以對於CPR急救的法律責任有很大的疑問
新聞連結如下
http://tw.news.yahoo.com/%E5%9A%87%E6%AD%BB-%E5%93%A1%E8%AD%A6%E6%9F%A5%E5%A4%B1%E7%AB%8A%E8%BB%8A%E5%95%8F%E6%A1%88-6%E6%97%AC%E7%94%B7%E7%8C%9D%E6%AD%BB-041438096.html#ugccmt-container
所以我的問題是
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施予CPR可能會有法律責任?
什麼情況下又不會有呢?
又如果CPR是需要有證照才可以使用
那學校課程教導的CPR又有何用?
我希望專業的知識可以廣為流傳
不要因為有人因害怕法律相關責任而延誤一個人的性命
請律師解惑!!感謝!!
從小未盡扶養責任的父親現在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從小父親就酗酒、賭博,工作的薪資從未供應家庭生活所需,家用支出都由母親做家庭代工養活我們,且我們長期遭受到暴力的對待。民國75年,父親因酒駕受傷後就未積極工作,整日閒賦在家酗酒,酒後即對妻小拳腳相向。當年並無驗傷證明或警局的報案證明。民國76年,母親帶我們回到外婆家居住以保生命安全。民國78年協議離婚,監護權歸女方。從此之後從未聯繫。今年一月,號稱姑姑的人找上門來,說我父親因中風需入住養護中心,要求我們辦理放棄親子關係以利他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經諮詢之後,已跟對方說明並無法放棄親子關係。因此對方至法院申請訴訟,要求我們必需支付我父親在養護中心的費用。理由是:未離婚前,他曾撫養過我們數年。 想請問律師:
1、我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我們要證舉他並未撫養我們嗎?
2、通常這樣的官司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有結果?
感謝您們的回答~
因「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月13日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法定期限申訴如左:
請求
退還本公司履約保證金肆拾萬元整及禁止本公司投標權一年結果撤銷。
本案已先發文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
但申訴結果不受理 "原因非屬政府採購案件" (因為政府財物變賣 非屬採購法權限 也非屬採購案件)
〔已退件回來〕
PS.政府財物變賣 常引用採購法 但一遇到問題 每每都搬出財物變賣非屬採購法來踢皮球
但回文敘明可向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處理四十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因為訴訟案件曠日費時且不知道能打贏政府官司大約機率多少?
如有50%以上機率可贏 才可能向高等行政法院送件訴訟
以下為陳述書內文
主旨: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說明:
一、 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如欲至提貨地點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投標截止前,有先至本標物地區(第五區中和區)現場實地瞭解;但本案為100年12月26日結標,100年12月27日開標,因100年度分類模式與101年度分類模式有相當大的不同;100年度為中和區單一區招標且塑膠不分類(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其他雜塑膠類、塑膠袋...等);而101年度則改將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第四區為(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第五區為(其他雜塑膠類及塑膠袋類),且本案投標截止前,100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變賣契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故中和區隊依舊以100年度廢塑膠類不分類模式作業,並未先施行101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分類模式,故於投標截止前無法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真正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
二、 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標的物,為塑膠類首例分類模式,且因100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廠商合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分類法依舊為不分類變賣,且未啟動輸送帶運作分類(如圖1、圖2),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日星期二尚能瞭解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實際分類模式及實際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清潔隊作業方式為輸送帶人工挑選,且為101年元月2日才開始啟動輸送帶分類,並僅挑出101年度廢塑膠類第四區標的物(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而其餘未經挑選可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由輸送帶尾端直接漏下,並未額外撿拾垃圾及非本資源回收類項目,造成一般垃圾與本案標的物夾雜情形嚴重。
三、 招標單位應於廠商投標前實際呈現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或於招標文件內安排指定日期,運作乙次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避免廠商於投標前無法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實際標的物品質,且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所言,更應先行運作101年度廢塑膠類實際工作狀態及標的物品質,以利廠商評估,避免造成估價錯誤,而衍生後續問題。
四、 本公司自元月二日第五區(中和區)輸送帶分類模式啟動後,瞭解運作方式及標的物品質時,於元月三日口頭告知區清潔隊標的物品質問題,並於元月四日口頭告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無法辦理簽約,於元月六日正式委請法律顧問發函 (文號100德律函字第010601號)告知拋棄得標事宜。
五、 據「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故依此條款之規定,未完成簽約,投標保證金理應沒收,但扣除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後,應返還本公司逾繳之肆拾萬元整。
六、 貴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元月13日回函(文號北環衛第1011047322號),第三項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本公司就標的物與雙方互相意思並無達成一致,以致無法辦理簽約,更於得標後開始提運時立即反應無法繼續提運且要拋棄得標,貴府環境保護局不應利用本公司善意配合,於重新招標完成前,本公司發函內文敘明可持續配合提貨,因此反證此舉已有提貨事實存在。
七、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
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而政府
公務機關單位之招標變賣行為更須嚴謹,「招標採購、合約簽訂、廠商施作之原則」;故本案更應將採購日期提前,以避免合約製作完成且尚未簽訂完備,卻須請廠商先協助提貨,衍生後續問題。而本契約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1條第四款既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語,顯見訂立書面契約之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枉書面契約簽訂前,本件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得標者逾期不辦理簽約之前提下,依該須知即視為拋棄得標。如果一經決標,雙方契約即生效力,則第11條第四款之規定,豈不自相矛盾而形同具文?因此投標須知貳、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解釋為,若得標者辦理簽約,則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始為合理,顯見貴府環境保護局上開函文實有曲解法律及投標須知之真義,強行解釋雙方契約業已成立,其論據實有錯誤。
八、 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0日發文(文號101012005)再次聲明拋棄得標,若機關需要並通知可協助配合提貨乙週;本公司又於元月31日接獲機關通知希望協助配合提貨;且於二月七日「101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第五區)」會議紀錄共識(文號北環衛字第1011191491號),貴府環境保護局請本公司協助持續執行至貴府環境保護局重新辦理招標案之決標日止。
九、 真正的停損乃在於當下直接拒絕繼續提運,本公司基於商誼及協助服務的態度於年節期間及一般日皆配合第五區(中和區)提貨,避免造成第五區(中和區)場地堆積,進而產生清潔隊之困擾,而持續協助提貨乃造成本公司持續之損失。
十、 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五區(中和區)變賣案,本公司標價為每公斤肆元?角陸分,已綜觀國際情勢、物價、市場行情等風險性因素,且本公司曾於99年度以伍元捌角貳分得標並承做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故以肆元?角陸分標下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為合情合理,並無過高追價;孰不知投標前因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並未先行呈現更改後之輸送帶分類運作模式,及分類後之品質,造成本公司估價錯誤,更沒收本公司投標保證金以外之金額及停權投標權利一年。
十一、 且依「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及「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其招標文件中,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投標須知卻於第十二條第五款更改為(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故第一次招標文件顯然有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應以第一次文件為準。
十二、 在此申訴案中,本公司實乃主要受害人,且已亦遭投標機關判定停權一年處分,已蒙受重大損失,且就行政裁罰與個案情節輕重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於個案中造成處罰過苛之情形,該裁罰即屬對於人民權利過度之侵害,此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闡明:例如,釋字第641號闡明:「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85號亦闡明:「……惟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大法官並要求法院等應於個案中依案情予以斟酌:「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於本案中,相關單位應就招標內容疏失之處負一部份之責任,不應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本公司。
十三、 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故本案本公司雖無法辦理簽約手續,但善意配合機關提運元月份本案標的物,並依規定繳納貨款。採購機關應依本契約所佔比率計算,將本公司於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以外之金額,共肆拾萬元整,返還本公司,並負擔本公司申訴費用。
麻煩幫忙評估能勝訴的機率約有多少?
謝謝!
甲欠我媽20萬, 民國100年11月欠的, 當時他有簽白紙黑字留下日期, 追討多日他皆不認帳, 並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要我們找他亡妻的女兒要, 說因為她女兒有繼承她的財產(亡妻跟前夫所生), 還說這不干他的事, 這筆錢是他亡妻跟我媽借的沒錯, 但借據是甲親筆簽的, 且在簽的時候還信誓旦旦的跟我媽說他有幾筆土地可以還我媽沒問題的, 現在他的妻子死了, 馬上翻臉不認帳, 還在電話裡跟我媽大聲咆哮" 你可以告我啊!!!" 隨即掛我媽電話...
請問這20萬可以什麼方式追討回來??
1.他的家我媽知道怎麼走, 但不知道地址.
2.他的親筆簽名我只認得第一個字, 之後的像鬼畫符般根本看不懂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好心的大家!!!
ps. 那張借據是拿郵局的存款單背面簽寫的, 簡短的寫欠我媽多少錢, 日期, 甲的簽名, 但沒蓋 章, 這樣在法律上有效嗎?
律師您好…
對方要我履行「財產分割約定書」,但當初是被逼的,所以不想承認。
現在對方想上法院要我履行此約定書(對方為原告,我為被告),但此約定書其中一人(且稱其為某甲)不會簽名卻有簽名,請問這簽名的舉證責任要由誰負責?因某甲已過世,加重舉證的困難。
我可以參考以下判文要求由對方舉證嗎?謝謝律師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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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95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代筆遺囑,乃私文書之一種,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故對代筆遺囑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自應由舉證人負證明其為真正之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參照)
上禮拜一 騎車上班途中 被一位巷內出來要轉彎的休旅車撞到...
是一位目擊小姐扶我到一旁 幫我連絡警察和救護車
所若有需要可幫我出庭作證(前面駕駛沒停下 一走了之~)
事後 警察到急診處找我作筆錄 說他有連絡到對方
但對方說他有下車看 看車子沒事 是我自己滑倒 就走了'''
警查問他要到醫院看那位小姐嗎?
他說醬很奇怪 是他自己滑倒 他去很怪 好像是他的責任
我的臉部傷勢較嚴重 三天無法上班 想提出告訴索賠 卻不知如何處理起...
還有 我想到我有輕型機車駕照 但是我騎的是100(我有汽車駕照)
不知道醬會有影響嗎???若有影響 那該怎麼辦~~唉
and我該如何跟勞工局申請職災補助咧??
謝謝
什麼都在漲 卻在這時出車禍的可憐人
某天晚上7:15左右,某位駕駛轎車的先生,因失眠精神欠佳,沒有看左轉燈號,竟撞及騎乘腳踏車的我。我當場身體多處骨折,並有皮肉之傷。警察和救護人員趕到處理後,將我送醫院開刀,並回家療養共三個月。期間開刀費2萬元(扣除保險之外)、藥費2萬元(扣除保險之外)、醫院伙食費6千元(扣除保險之外)、輪椅租賃及營養品3萬元、家中小孩請幫傭代為照顧6萬元、原可支領薪資12萬元、我認為精神賠償至少3萬元(自己2萬、小孩1萬)、腳踏車難以修理(新購7千元)。根據警察初步判斷,肇事者應負全部責任。
可是我對法律一竅不通。麻煩請教導我搞懂為何這案子屬於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規範是什麼呢? 麻煩從侵權法律規範的各個賠償項目應對肇事者須對我負起的損失,列出表格也好。與相關條文的對應關係。 對方是個不友善者,我必須設法逼他出面以及賠償。例如要警告對方、我應該如何提出訴狀?例如車子的維修估價單、醫療證明、工作薪資證明等。我想問的是,
1.第三責任險我是打給保險公司就好了嗎??這樣之後我會有甚麼責任嗎?? 因為車禍事因起源並不是我阿!
2.我手上沒有警察那份和解書,我會有甚麼風險嗎??對方當時蠻好的,自己知道自己雷殘沒有跟我要求甚麼,但我怕回去後有人說東說西的反被誣告??(因為好多車禍現場好心幫忙的人都會被誣告怕怕的)
3.我打電話報案的也是我去警局的,這樣會變成是我的錯嗎??因為其他當事人好像都沒報案就去醫院包紮完就走了ㄝ。警察知道在這位騎士前還有一位也是因為這件事雷殘送到醫院,不過我們到時他已經走了,警察要跟醫院要他的電話醫院不給。
很害怕這一件事處理不好會有後遺症,還是因為別人的過失而導致的無妄之災....
事發時間6月9日星期五約下午5點20分
事發地點,台灣基隆市安樂區武嶺街275號的T字行路口!GOOLE地圖一下就可以看到事發地點!
我當時車上在著老婆(目前懷孕七個多月)跟小孩(一歲一個月),老婆跟小孩都坐後座,小孩在安全座椅上睡覺,被碰撞聲嚇醒,對方是個中年婦女,車上在兩個小孩約七八歲吧!
我方車為直行車,對方車巷口出來左轉,碰撞到我左後方車門,雙方車上的人皆無人受傷!雙方車速都很慢,不會超過三十公里!
當場請警方來畫線,一開始他不願意承認他錯誤,警察說有異議可以請交通隊,後來他承認錯誤,並說願意請保險公司理賠,警察畫完現拍完照片後,至警局作筆錄!
筆錄大致為,我方車為直行車,對方車巷口出來左轉,造成我左後方車門版金凹陷,他的右前保險桿損壞,他願意交由保險公司全權賠償我車輛的維修費用!
當下她說由於保險公司六日休息,他禮拜一辦理出險,保險公司最慢會在禮拜2或禮拜3跟我聯絡,結果我一直等到禮拜3下午五點,遲遲未接到保險公司電話,我就打電話給對方,他說他在忙!等等會打電話問保險公司,到了晚上八點他打給我說保險公司明天(星期四)會跟我聯絡!
隔天早上10點(星期四)他的保險公司打給我,問我要去那裡維修,我說我要回大武崙toyota原廠維修,泰X保險公司說他們跟toyota有合作,我直接把車開去,他們會用視訊確認損毀狀況。
然後我把車開到toyota,請他們跟泰X保險公司聯絡並報價,結果隔天報價出爐,三萬多元,因為左後車門裡的防撞桿已經斷掉,要整個車門換掉,泰X保險公司說報價沒問題,只是要等一個月後確認責任歸屬後再進行理賠!我很急的話,可以自行先修自己先墊錢,然後他們一個月後,確認責任歸屬後,再匯款給我!
我當然不要,為何我被撞還得自己墊錢先修,泰X保險公司說沒辦法,這是他們的作業流程,toyota車場的人跟我說,我可以找肇事者要求他先墊,先修復我的車子,然後在請他的保險公司卻認責任歸屬後匯錢給他,那是他們的問題,畢竟那是他的保險公司,不是我的保險公司!
後來我在4月14日星期六下午五點打了兩通電話給肇事者,他都未接電話,我就在4月15日早上六點,傳了簡訊跟他說,他在11點傳了簡訊回我,說他很忙,有家庭有小孩要照顧,我有任何問題請直接找他們保險公司說,不要再打擾他,後來下午約三點,我又打了三通電話,他才終於回電話,他說當初在警局已經說好交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他可以完全不用理我,我要談去跟他的保險公司談!他說要告隨我去告,反正他都交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了!
請問這樣:
1.難道我就真的得等一個月後,由他保險公司釐清責任歸屬後才能去修嗎?
2.筆錄上寫,他請保險公司全權理賠我維修費用,他就可以完全不用理會我嗎?
3.這段時間假如又被人撞了同一個地方,我小孩受傷要算誰的?因為我小孩的安全座椅是放在駕駛正後方,而那個車門正是被他撞到保險桿斷掉!
4.以我這樣我有責任歸屬嗎?我是屬於主幹道,且我為直行車,開過路口過半後,他為轉彎車,撞擊我左後車門!
5.車輛維修需4-5天(車廠說的),這段時間我可以跟對方要求合理的交通費嗎?
6.他這樣賴皮,我有什麼辦法讓他們盡快把我車修復嗎?
7.在車子尚未修復的情況下,有任何損失可以找肇事者求償嗎?
我在去年的10月我有與人發生車禍
均機車對機車, 我從左後方擦撞到對方右後方
對方只是皮肉傷, 但醫院有疏失(因清瘡沒清乾淨)
倒至他的皮肉傷必需值皮, 產生許多應該不用付擔的費用
上了兩次調解均無法達成共識
我像被硬敲了竹槓, 因為醫療疏失的後果費用均由我支出
包含半年工作等等
第一次調解因為保險公司與我有認知上的差異
調解含保險18萬, 保險公司付10萬, 我八萬!
但因為認知差異問題上了第二次調解
對方卻將18萬要求我個人己付, 保險另計
所以談判不成, 今日我收到法院傳單!
問題一: 我收到的是刑事 過失傷害, 請問, 民事還沒開庭, 刑事案會在第一次開庭就宣判嗎?
問題二: 如果就此宣判, 那日後民事如果達成合解, 那刑事責任我是不是還是得執行或易科罰金?
問題三: 刑事問題能否會等到民事開庭後結果如何再來做宣判?
問題四: 刑事如果判緩刑, 那我還需要易科罰金嗎?
因為我覺得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 太過可誤, 如果民事庭未開, 我就得背上前科, 且易科罰金後再加上民事訴訟的金額, 也許對我來說會比再調解還要高! 不划算!
懇請大大們幫我解答! 謝謝其車禍詳細內容, 我之前有題問過
各位律師先生和網友大家好:
事實發生:我舅舅是一個專門承攬工程的包商,前一陣子他雇用的一位工人,在某個工程的工地工作到一半時,突然向大家說他身體不舒服,此時大家詢問他說需不需要叫救護車,他說不用,所以當時就沒叫救護車,而僅改用普通汽車送他去醫院。
只是開到一半,這位工人就突然呼吸不過來、沒有反應,之後到醫院急救。在第8、9天時雖然有好轉,可是到了第25天人還是過世,死因是心肌梗塞。
現在對方家屬指控我舅舅沒有及時連絡救護車,延誤送醫,導致該工人過世,並且說如果早在該工人說不舒服時就叫救護車,因為救護車的設備比較齊全,這位工人可能就不會過世。
我舅舅已經負擔醫藥費和喪葬費,可是對方認為我舅舅還要賠償,因此對方對我舅舅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想詢問我舅舅是否真的有賠償責任呢?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我在露天購買某商品
一開始我在賣家的商品下標處跟賣家說我要別種商品
在賣家指定的位置註明後付錢,結果賣家寄錯東西過來
我為了確認東西所以把商品拆開了,退回去後賣家說因為已拆所以不能退換
要我在購買原本我要的東西(他賠本賣我),之前寄錯東西的也還給我
但我認為因為賣家的寄錯導致我花費兩倍價錢所以給賣家負評
內容如下:
賣家您好
想說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您居然還做出這種事
我可是有跑完交易的,不知您還檢舉我棄標是否恰當
同樣的話不想重複太多次,但我要告訴賣家您寄錯東西我是完全不用負責的
在指定的位置下標也註明東西不同,完全是照賣家的意思,但是卻這種結果
人都會犯錯,我不計較寄錯之事,但您的補救方法我無法接受(我不想吃泡麵
若您能替我負擔原版的錢,我會非常感謝賣家並修正評價
若不的話,希望您能承擔寄錯物品的責任接下負評,讓事情落幕吧
以下是賣家給的回應....
買家你好
不好意思!! 我是看你的評價太過雜亂所以整理一下
第一.你商品己拆封使用我無法替你替換(我們有拍照為証)
商品從拿到後全程攝影 你不用為你自己的行為負責嗎
第二.我們己賠錢再賣一付給你你還要我們全額負擔 你自己說!!~說的過去嗎?
請問我們可以把攝影檔位置公布出來讓大家公評嗎?我們小姐還拿了一雙手套才敢看你的東西!!袋子外很明顯的四個大字XXXX外加封套你也拆了!! 卻給我們負評!!我明天會訊問律師!你這樣做是否為妨害營業
我賠錢賣你的價!!你隨便拿去奇摩賣!!還可以賺錢!!你現在卻給我負評!! 你自己摸摸良心!! 你要不要去看那付批發價是多少!!! 你良心過得去!!你負評就繼續給!!如果我明天問律師可以提告!!我一定會告你!!!! 請自重
再某一天晚上,我朋友來找我,因為太晚沒公車我也沒錢讓他撘計程車回家,叫他住我家他也說不能住我家他父母會罵太晚回家他父母也會罵,於是在逼不得已情況下我就借他騎回家,當下我還跟他交代回到家之後不要亂騎,隔幾天我打他手機都沒接,所以我就去他家找他,結果只看到他媽,他媽跟我說他出車禍了,事後我不敢跟我家人說,直到警察打回家我姐才知道這件事。
補充,那台機車車主是我姐,我當時知道他剛滿18歲但沒有駕照。
現在他父母一直拖不處理,他也沒錢賠我,他家境不錯很有錢家裡是開高級日本料理餐廳的,他車禍時是先違規後別人撞他,撞他的人為了閃避他又去撞右邊的BMW,那撞他的車前保險桿毀損擋風玻璃破碎,兩台都是名車,一台是BMW一台LOGO是一支豹的<加GA>,到目前我還沒看到的機車殘骸,只有聽肇事者說機車骨架歪掉了,修一修起碼要兩三萬起跳@@。。。現在就算他修好還我我也不敢騎,真不知道該怎麼辦,傷腦筋了我。。。
問題1:我告他民事告得成嗎?可以要求他陪我一台新的機車另外加上精神撫慰賠償嗎?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了,在此感激不盡,謝謝您
住在新店安坑安康路於三年前將後院加蓋遮雨棚儲存雜物
請了位於~新店安康路二段的~~豐華鋁門窗~~來施工完成後
並未等到下雨日驗收~~即將工程款付清了
約一個月後來了一場大雨後 馬上出現~大漏水情況
通知施工店家 卻遲遲不來處理
經過二個月催促才來草草處理離開
之後就漏水不斷 儲存的物品都淹水湡爛
連續每個月都有一直再去找施工店家 店家 卻一直擺爛不肯來修繕
店家的態度實在讓我很氣~~(我精神上被此事已經折磨的很耗弱,)
為何會拖三年 因為心存善念 只希望他們能來修補漏水處
每次去找店家 他都說明天去幫妳看看
所以他一拖再拖~~才會拖到我~恍然大悟 他是在拖延戰 導致過了求償期
我想很多網友都勸我另外尋找別家來修補 只是想問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可以討回我消費者該有的保護和公道嗎??
姑息這種不負責任的店家 應該會有很多人被他收了錢 不負責
而且工程款並非一二萬 而是130,000(十三萬元)
我真的只是想請教該怎麼給這店家應有的懲罰 因為已不可能叫他賠償了
除了自認倒楣 沒有其他較好的辦法嗎??
例如放火燒他店 或潑糞 潑漆 潑汽油類?
或找黑衣人去跟他討回所謂的公道??
我上這來只想請問社會大眾 如何討回消費者被欺騙應有申張正義的公道??
你好:前幾日我收到一封來自以前做的某傳銷公司委外的某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法務催告最後通知函,經查問當時同事才得知是因為當時我的下線退貨導致我必須退還那時候所領到的一筆獎金,但我已離開那邊大約6.7年,而我下線退貨時我也早已沒在那邊做,但我當時並沒取消經銷權,可是事隔那麼久才追討讓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故想請教專業人士幫我解答.<1>我加入實並不知退貨要退還獎金直到收到信函才知道<2>我不知對方是否有文件能證明此事屬實<3>信函上寫我必須5日內清償不然他們要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4>上面有對方電話我該打去問嗎?因為我覺得他們一定說對他們有利的所以實在不想跟她廢話太多.<5>對方曾打電話到我以前公司以及目前居住地找過我,但我當時不在,我覺得對方已經騷擾到我家人,我該如何處置較為恰當?像我此案例法律是否我規定超過幾年就無法再追退獎金呢?煩請專業的大大們幫幫小弟.萬分感謝!!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車禍處理事宜,事故發生經過及目前狀況簡述如下:
發生時間:民國101年1月
事故對象:家父,騎乘機車,醫院抽血酒測值超過0.55;對方為一婦女駕駛汽車,載有一名孩童
撞擊結果及後續:
行經在十字路口,機車右後方撞擊遭汽車左前方撞擊,實際發生情形不明;爰因家父遭撞擊後造成嚴重顱內出血、腦水腫及鎖骨骨折,二次手術後語言及記憶功能仍受損,無法描述事故當時狀況;路口並無監視錄影帶,亦無目擊證人,而對方無人傷亡。
肇事對方各次對事故說法顯有矛盾,第一次表示她未注意家父機車駛於前方,煞車不及;第二次表示家父於十字路口迴轉,造成他直行閃避不及;第三次表示家父是左方闖越紅燈至她汽車前方,造成他直行閃避不及。當時因救援需要,事故現場機車位置已遭移動。
目前二次顱內手術後,家父日常行動略有不便(症狀類似輕微中風),語言及記憶功能明顯受損,需固定回診及復健,相關醫療支出已近30萬,後續恢復狀況及可能支出尚無法評估。
對方在得知家父赴院酒測值達0.55以上後,態度明顯轉變,認為事故發生係因家父酒駕及違規造成,與他並無相關,不願意負起賠償責任。我方欲釐清事故發生原因,惟目前僅有對方片面說詞,針對事故原因之描述不免偏頗,亦無法釐清相關責任,若家父確為肇事主因,自然不會也無法向對方求償(除對方強制險外);另承辦員警之態度亦令人不敢恭維。
目前正透過交通大隊申請初判表,另因六個月追訴期限制,是否應先向法院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一般實務上,法官在裁量此類案件之評估標準為何,而後續該如何處理,以維護及保障我方之權益,
懇請賜教,謝謝您。
您好.今年2月台灣戶籍地收到15年之前3人合夥但已於5年前解散清算公司的公司車的98.99年使用排照+燃料稅3萬催繳通知.至監理站查詢才知還另有違規125件/7萬左右.(因負責人將車抵押給地下錢莊而未付完款.地下錢莊報復所至). 車牌已被警方扣押.車體已私自解體. 由於我長期在國外, 非負責人, 未參與經營10年 未分紅等直至解散. 甚至不知這台車的存在. 棘手的是, 負責人現在在加護病房為植物人.請問1. 如何與其劃分責任關係或將來更多陌名的債務? 律師費用大略為多少? 2. 我在台名下無不動產, 但會影響我台灣的家人嗎? 我現人在台灣訪親, 會影響我出入境的限制嗎? 謝謝您的回答,感恩
公司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