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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棋 103-11-12 21:09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根本不認識這兩位見證人,況且阿公那時候好像已經在看腦部醫生,這樣也算意識清楚?)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身體越來越差後,將阿公送去養老院等死,阿公死前叔叔把所有的錢移轉到自己名下,那這樣還討得回來嗎?)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您再之前應該以經有請教過與此相關之問題,現在應是您叔叔將遺囑提出後所生之新問題,回答如下:

行為人為法律行為時是否有意識,應以為行為時之情形為斷,而非以書面文書上是否有記載渠有無意思能力為主,在您爺爺的情形您可請醫師為專業之判斷。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依您所述,您第一順位之主張應是該遺囑無效,如遺囑有效時,遺囑上記載「"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依上開法律,自不得侵害特留分

最後,您叔叔在阿公身體越來越差後,將阿公送去養老院等死,阿公死前叔叔把所有的錢移轉到自己名下之行為,應視叔叔是否有得阿公之授權處分該筆財?,如叔叔未得阿公授權下處分該筆財?至自已名下,則可能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渠請求返還。

依您的情形,建議您找專業的律師為您做全盤規劃,方能真正確保您之權益,畢竟在網路上的詢問皆為片面,並不能深入為您分析。

棋棋 103-11-12 22:49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再之前應該以經有請教過與此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不明白第二項的部分,可以再詳述嗎?

第三項的部分,可是阿公已經過世,並無法知道是否有經過他的授權

律師在協助我一下,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父親和伯伯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權利

至於您的其他問題建議應將全部資料及證據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王小威 103-11-03 10:52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在10/20要求將我物品先行搬入,仲介要我簽借屋裝修單,我不疑有他,簽了。21日搬物品到現場時發現壁癌嚴重與當初簽約時不符,於是又用line詢問是否漏水仲介回覆是潮溼,說屋主會處理,但是賣方在此時一直要求仲介先將履保裡的三成先動用兩成,我不答應,到此時,屋況就慢慢有問題跑出來,我要賣方處理,仲介只會回我「先讓他領,我比較好幫你喬」,我在此已經懷疑他們的行為,直到10/27,我發現客廳、陽台外牆滲水至內牆,明顯是滲水仲介卻依舊把滲水、壁癌當成兩件事並稱其牆是壁癌非漏水,於是我發了存證信函,此滲水已嚴重導致我當初價格之決定,要求減價100萬,但是我太太說,當初就是因為沒有漏滲水,我們才決定,現在滲水,要求解約,告訴仲介後,仲介居然對我這有付2%的客戶說走法律,完全像是幫著賣方,我太太生氣,終於在臉書發現仲介的店長與賣方是夫妻關係,且此屋前次移轉至今尚未超過一年,並無居住事實,擺明投資客要坑殺我這自住客,我與仲介的全部文字訊息都留著,他們是夫妻的證據我也有備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依以上供述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含服務費退成功機率多大? 2、賣方、仲介對我這客戶有應盡告知義務,卻惡意隱瞞,我是否能向賣方與仲介要求賠償損失? 3、因我有向其仲介總公司客訴,卻被告知與公司無關要自行協調,我是否能告其總公司督導不周造成我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4、因事由賣方起,我能否要求賣方律師費一併賠償嗎? 抱歉律師,問題頗多,煩請詳閱,若是律師有把握我這案件,願意幫我打擊惡仲介,我希望由貴公司委任,幫幫我、我太太,我們為次已經很多天沒睡好,真的不甘心被欺負。 賣方有回覆我存證信函,但其所述內容與仲介與我line之內容有明顯出入 我們目前尚未交屋,案件只到稅單申請 我們也並非如其存證信函所提,惡意拖延交屋,我淨水器、家電用品都買好了,現在都還放置店家尚未配送 我因次事無法專注於工作,我能否要求對方與其公司賠償呢? 謝謝。

1. 要以漏水為原因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在通知賣方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起訴主張,如超過6個月,只能用不完全給付規定來主張,但如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6個月限制,這部分要先釐清,另外,實務上要以漏水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難度比較高,除非真的漏的很嚴重,不然多半是減少價金。

2.仲介如故意或過失未告知漏水瑕疵,有賠償責任,這部分沒問題

3.實務上這樣的案件,是對真正實際的仲介提告,不是對總公司提告

4.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律師費都要各自負擔

建議攜帶資料、雙方對話、存證信函尋求專業協助,以免一再拖延而超過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漏水狀況,是否影響房屋的使用,及修繕費用與房價的比例而定。倘若解約顯失公平,則只能要求減價並請求賠償

2、惡意隱瞞漏水部份,可以向賣方跟仲介請求賠償

3、房仲隱瞞漏水、配偶身分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縣市政府進行申訴。

4、律師費屬於個人保障權益的範疇,除非是三審屬於訴訟費用或是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無法向對方請求。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合約、對話紀錄即漏水照片等,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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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尚未達到無法居住之重大瑕疵情形

法院通常都不會判可以解除契約之情況

但大多可以判到減少至一、二成之價金(此部分應透過鑑價而定)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電風扇 103-11-01 16:23

請問各位律師~

我與人有債務糾紛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對方也已提出異議.

請問當初要提出支付命令債務人住高雄所以按照規定向高雄法院提出聲請,但既然現在對方提出異議我是否可以聲請移轉管轄權回嘉義法院,因為考量假使需要證人出庭等等(證人都居住嘉義).

如可以我該依照哪條法條提出聲請?

望各位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3-11-01 17:16

您好!您必須先找出嘉義地院有管轄權的依據,並說明高雄地院沒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聲請移轉管轄;然而,本件因高雄為被告住所,高雄地院管轄權若未被排除,聲請移轉管轄可能會被駁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如同沈大律師所述

此即為管轄恆定原則

所以您要請證人麻煩配合一下

而且因路途較遠,

證人旅費也會比較高

算是給證人多一點補償

阿正 103-10-27 11:16

律師你好

我想買某大樓的車位,但不是大樓的住戶

調出謄本該車位的編號含在共有部份

依據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4條,不得移轉公用部份

請問我可以購買嗎

屋主可分割權狀給我嗎

感謝回覆。

停車位分三種:

1.法定停車位: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之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設定負擔。」,不得出讓售或設定使用權於非區分所有權人。

2.自行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外所建商自行增設之車位。

3.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各縣市之規定獎勵增設之停車位。

2,3皆具有獨立之?權及權狀,故可自由買賣。

您的問題應依您所欲買之車位之種類而定。

求助 103-10-07 19:43

律師您好:

這陣子收到我家小孩積欠電信費遭移轉委託財務管理公司寄出的強制執行預告通知書,房屋為我跟三個小孩共同持份,欠費的小孩無意出面處理,現在離家不知行蹤,我 知道接下來會是法院到府來貼封條,後續進行拍賣。

我現在無業,況且我也無法無止境的幫他清償,我想請問除了他自願把持份轉移給兄弟以外(可能性非常低)有沒其他辦法轉移其持份?從其母親過世後繼承起,雖然有持份但家庭開銷以及房屋貸款房屋一切稅金等從未分擔分毫,因為名下有三棟房屋,如果他欠債未還遭查封拍賣,我處理起來只會疲於奔命,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歸還從繼承之日起應分攤其持份之房屋所有一切開銷以及免於房屋查封而幫他代墊清償債務,如不歸還,由我委託律師提起催繳、查封其所持份?

就我粗淺了解查封房屋繼而將由法院鑑價當作最低底價,我想請問的是如果債務是十萬,鑑價底價是五十萬,如果以底價拍出後扣除債務以及法律程序的費用後餘額怎樣處理?

如果真的被查封拍賣而標脫,請問如果得標者要求分割持份,我該如何處理保有我跟另外兩個小孩的持份?(沒有能力去參加拍賣更沒能力跟得標者購回)

請幫我解惑指點迷津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07 20:48

您好!如果您就對方應分攤費用債權經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一樣可以查封財產,進行追償,若有其他債權人,則依比例分配;拍賣後清償所有參與分配債權後,若有餘額,則歸債務人取回;拍賣後由得標者成為共有人,與其他共有人一樣,得標者可以隨時訴請分割共有物,您也只能接受法院最終確定的分割方式。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求助 103-10-08 02:5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果您就對方應分攤費用債權經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一樣可以查封財產,進行追償,若有其他債 ...

謝謝沈律師的解答。

但我還有不了解之處尚請律師再撥冗為我解答,所謂法拍得標者要求分割其所標得的持份後果會是怎樣?我與家人還可以居住在其所得標持份的房子嗎?還是我得逼迫高價買回其所持分(恐力有未逮)或是讓出另外四分之三議價讓其購買?堅持不買、不賣、不遷出會有甚麼影響?

另請問由我聘請律師執行查封逼其清償我所代墊的部分(包括代墊清償其在外所欠債務)之民事訴訟費用大約多少?

謝謝              再次麻煩您了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小吳 103-09-28 02:00

上個月我很好的朋友跟我借錢,事後因為還不出錢,又再跟我周轉,他說他販賣速度快,很快能還我錢,於是我又借給他一筆錢,沒想到他說客戶不如預期,所以囤貨在家,我基於想收回我的錢的立場,我幫他介紹了幾個朋友,最後雖然沒有存貨,也順利的還給我一些錢,但是因為壓力過大,所以與我商量是否能讓他打工慢慢償還。昨天警方上午十點拘提我,一直讓我等到晚上九、十點才問我筆錄,我一整天沒有進食,雖然他們有買飯給我吃,但我真的吃不下,他們用通聯譯文問我,但是我真的都不記得自己是否有說過或者接過這樣的電話,但是他們問我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的幾點幾分有將電話借給別人嗎?我不清楚,但他們說有還是沒有,我說因該沒有吧,那就不會是別人說的!我說:恩,應該是!就這樣我被牽引著回答,晚上十二點多我被移轉到偵查庭,中間我都吞吞吐吐,大人突然發怒說,妳跟別人講的都不一樣,在不說我就把你羈押起來,隨後叫我上前拿一章通聯譯文,並再次尋問我,是否知道鑰匙工人是何物,看著通聯譯文上有淡淡的鉛筆標示K他命及搖頭丸,我就又照著念了!結束問話庭上判我三萬交保並問我有何補充,我補充我真的沒有販賣只是一個中間人介紹朋友跟朋友認識!如果起訴我販賣二級和三級毒品怎麼辦? 有贏的基會嗎? 證人兩位 一位說他打電話是找我購買但不認識我只知道我朋友! 一位說從不知道我知道我朋友,她打的是我的電話號碼,可是她說她完全不曉得我。 證物為通聯譯文 

隱居 (勇公) 103-09-28 06:55

您好,

本人擔任緝毒檢察官多年,指揮偵辦過許多緝毒案件,對於檢察官證據的取捨及偵辦的方向有一定的瞭解,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為必要之點,您可視本案之監聽譯文,及證人之相關指述,鑰匙是否確為K他命之代稱、工人是否確為搖頭丸之代稱,及數量為何,價錢又為若干,是否證述均為一至,而毫無矛盾之處;又毒品犯罪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有減輕之機會,這點您亦須加以考慮,是否於偵查中認罪自白,再若又供出毒品來源上手,協助破獲,可再減輕一次,以及您涉嫌販賣之次數,一次論一罪,是否要很衝的拚無罪,還是先認罪,因偵查不公開,待起訴閱卷後,知道所有證據資料後,再翻供;或是僅任幾次比較明顯的,不明顯的不認罪,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但都須視證據齊全之程度,若譯文及證人均咬得很死,是否要很衝,就要加以考量風險是否過高。

建議您可於下次偵查庭開庭前委任律師,並事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由律師陪同紀錄資料,以利判斷是否認罪還是認轉讓,惟認轉讓亦有可能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而是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即若認轉讓,是否仍有第17條規定自白減輕之適用,易容有爭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Paul 103-09-27 12:31

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

 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

 謝謝您的回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部分,可能會有時效之問題,但由於您仍屬於共有人之一,所以您可以主張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謝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當初雙方簽屬之契約雖仍有效,但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罹於消滅時效

  除非對方有繼續承認你們的權利存在,時效就可以延長。

2.確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處理,並可以當時簽署之契約作為您的有利證據

3.如當初地上物房屋為合法建物,則縱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您原有持有比例,

   近期最高法院存有對您有利之見解可供應用,可對抗被對方主張拆屋。

4.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rock 103-09-22 20:31

小弟我名下有兩間房產,

一間為借名登記的房產,實質貸款及所有稅務皆為我遠房親友繳納和居住,但日後要如何歸還給我遠房親友呢?一定要用買賣的方式嗎?還是有什麼方式雙方証明為借名登記就可無條件 移轉呢?

另一間為自己自住,但近日打算出售 換屋,但我戶籍地設在我借名登記的那間房子下,那我還可以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和之後房地合一一屋免稅之優惠嗎?

黑糖 103-09-21 18:25

律師們您們好:

我大概在五月多時在網路上被人用髒話言語辱罵

後來到警局備案,前幾天收到傳票,明天要開偵察庭。

但是我當初備案時是在北部,不知道為何偵察庭確在南部開

(可能是被告住在南部?)

這樣感覺真的很麻煩,明明我是被害人,還要遷就加害人。

我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說只能在偵察庭當場向檢察官請求移轉

請問如果要請求移轉是當場口頭跟檢察官說便可以,還是要寫什麼文件呢?

另外,我在網路上查好像現在行政訴訟可以申請遠距開庭,

請問刑事訴訟也可以嗎?

如果可以,是否也是明天開偵察庭時直接向檢察官口頭提出申請呢?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先生/小姐幫我回答了,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明天開庭時提出移轉管轄或是遠距訊問程序。

2、或是一般而言,告訴人不用每次出庭,您可將到庭不方便的因素告訴檢察官,請求檢察官安排或是委請告訴代理人代為出庭亦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或請律師具狀整理對方之犯罪事實及代為出庭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君 103-09-21 09:27

律師您好:我先生老家有一棟房子土地,當初都是婆婆+大伯+我先生+小叔.每人各1/4,因為我大伯有卡債問題(很多家銀行),所以有將土地房屋屬於我大伯各1/4的部份以"買賣"的方式移轉至我婆婆名下.現在國x銀行向法院告我們,我婆婆及我大伯的買賣不存在.也就是明知有債務問題惡意脫產

若與國x銀行和解一次消償後,那別家銀行會不會以同樣情形(惡意脫產)的情形再次向法院執行。 若不與國泰和解.直接敗訴.土地房屋全部歸為債務人所有(大伯)原所有,國x有權拍賣,據我所知.我婆婆+先生+小叔有優惠承購權(有沒有錯).承購金額是不是有可能就是所欠之金額.或者是更高或較低.??? 若以2.情形處理,別家銀行是不是就不會有追討的情形了(僅有的土地房屋皆被國泰拍賣出售了)。

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1 18:23
您好!
1.惡意脫產若為事實,任何債權人都可主張應過戶債務人。
2.其他共有人是有優先承購權,但並沒有「優惠」,其他共有人要以同一條件購買,也就是以拍賣得標金額優先承購。
3.拍賣後就已不再是債務人的房子,別家銀行只能另外找出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才能追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黑 103-09-18 23:24

你好,最近家人因被喝醉的人無故打傷,因此骨折開刀,但對方卻不願賠償,要我們直接提告,現已準備提出告訴,但想請問律師,如果在訴訟期間對方將自己的財產移轉,那就算我們贏了官司,卻拿不到賠償,有能預防他脫產的方法嗎?感謝您解答

 您好:

如果擔心對方在家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脫產

則應盡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才不致於在勝訴確定後無法執行獲得實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您可以委任律師先對對方財產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後,等待勝訴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小黑 103-09-18 23:40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可以委任律師先對對方財產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後,等待勝訴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那再請問申請假扣押我們需要付費用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請假扣押須提供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且亦須限期提起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約起訴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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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同虛設 103-09-18 20:08

請問:現行被告從頭至尾坦承犯行.並無任何書面資料言語等提出申請移轉回戶籍地偵辦.但被新北市檢察官因個人心情因素,私自將被告的案件移轉到戶籍地法院這樣子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2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管轄的部分,法律有詳細的規定,現行實務不太可能以個人因素移送管轄。

2、倘若有違法移送管轄,則可以提出抗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被告戶籍地及犯罪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若您對檢察官移轉管轄裁定不服,可對檢察官移轉管轄之裁定提出抗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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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同虛設 103-09-20 04:22

律師你好,但是提出抗告後台南高等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還有用嗎?

雖然已坦承犯行,刑責是不可避免,但好像因為只有新北臺北合併的關係,所以移轉到哪...我認為對我的權利有影響

且我認為新北市地檢署程序上有疏失在先,為何可以擅自移轉到別處無管轄權的法院?

那,哪還有分管轄權的問題?

Sandra 103-09-15 16:17

如果是協議離婚,在孩子父母的同意之下,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將孩子的監護權交給祖父母或是姑姑,這樣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效力?或者還是必須經由法院的判決才能將監護權移轉

 您好:

如欲將監護權指定予父母以外之人

均應透過法院裁定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Ariadne1314 103-09-15 15:09

執行命令之主旨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之每月薪資債權,自收受前扣押命令起,應依本命令移轉債權人,第三人應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另敘明可扣押範圍為每月薪資津貼的三分之一與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

想請教的是,債權人如何查知自己所占的債權比例與每月可拿回的金額?郵局會主動告知債權人嗎?又,債權人並未在郵局開戶,高雄郵局作為移轉債權的第三方,要如何將金額撥給債權人?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為繼續性債權(如薪資),法院會計算債權比例,寄發執行命令給各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如果所有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均無異議,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如:稅金及執行費用)外,第三人自應按該比例而為分配,直到其中一位債權債權完全受償,第三人可請求法院重新計算應受償之比例,再依之執行,以避免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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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 103-09-14 17:52

您好 因買賣手機 買方(在台北)說商品有損毀 請他提供送修單.照相等可以證明手機的確壞掉,對方沒提供直接提刑事詐欺 有試著移轉管轄 但回應結果地在台北匯款沒成功。

想起問移轉管轄注意事項"八、誣告案件,得移由受理原案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意思是就算我在高雄提出誣告 也是台北那邊法院處理嗎?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4 18:07
依據該要點:
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
        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
        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八、誣告案件,得移由受理原案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所以也是在台北管轄,
你跟檢察官說,無資力乘車北上,請檢察官囑託雄檢代訊或囑託雄檢安排視訊。
或者請檢察官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
        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聲請移轉管轄。他要視訊或囑託代訊會受不了,應該會考慮移轉管轄。
以前當檢察官常常收到他地檢署踢來的案件,深知其奧妙之處。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代撰移轉管轄聲請書及答辯狀等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Vivian 103-09-02 16:57

家母於去年過世,我和弟弟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而家母生前持有有實體之股票。過了一定期間後 若無債權人的出現,在母親名下的股票我們是否能移轉到自己名下?若是的話,些一定期間是多久?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02 18:21

您好:

1.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後,法院會定一定期間命債權人聲報債權,期間最短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2.若無債權人聲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則股票即可辦理過戶

Vivian 103-09-03 14:55

律師  您好:

關於您回覆: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後,法院會定一定期間命債權人聲報債權,「期間最"短""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只有規範時間的下限,難道沒有上限嗎?

ATY167 103-08-28 10:08

律師們好:想請教一下,我們老闆名下有2間公司,分別為A公司與B公司,由於A公司之前與某廠商C公司因出貨爭議有些帳務上的糾紛,雖然先前已與C公司協調處理了,但今天到銀行領錢,發現A公司銀行帳戶內的資金被假扣押住了,想請教,由於廠商是針對A公司進行假扣押,請問我們B公司銀行帳戶的錢會有影響嗎,因為負責人為同一人,B公司銀行帳戶的資金需要先移轉出來嗎?麻煩您們了,謝謝

您好,

因為A公司與B公司法人格不同,負責人與公司之法人格一不同。故除非B公司亦有您所謂的帳務糾紛(例如另有契約,未履約等),否則A公司之問題應不致影響B公司。

律師

 1.每間公司都是獨立為一法人  財產分離  所以A公司債務原則上不會影響B公司財產   2.債權人也無法拿對A公司執行名義去執行B公司財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jona466 103-08-09 01:23

請問我86年間待朋友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40萬元,但是直至前二日,有產物保險公司找我說那筆貸款未償還,要我支付本金加利息共九十幾萬。

1、這段時間因居所與戶籍(寄放)不同,因此從未收到銀行吹角或任何債務函。

2、我請產物保險公司提供繳款明細,對方不願提供。

3、他們傳真一張由銀行填寫的債權移轉書給我,但是上面金額竟然是手寫的。

4、產險公司威脅說如不清償,就走法律途徑。

突然而來的債務,而且高達九十幾萬,怎麼辦?

煩請解答該如何對應,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5:36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您確實為債務人,且沒有清償債務,則依法您必須繳交。但是,您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債務明細、債權轉讓書,並且要求檢查債權轉讓正本。

2、   倘若對方均拒絕提供,您可以等到對方提告之後,在考慮是否清償,千萬不要亂承諾或是簽立協議書。

3、   又倘若您積欠債務開始已經超過15年,利息超過5年,則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托斯卡尼豔陽下 103-08-01 11:24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問題請教:

1.某甲基於8/6就聯繫代書表示履約,而本人寄發之存證信函8/7才收到,表示已提早本人一步合意解除租約轉而履行買賣合約,因此本人仍有履行買賣合約的義務為訴求提出告訴是否有理?

2.本人則基於法律意定解除權的行使,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堅持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是否站得住腳?

以上還請律師專家代為解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1 14: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雙方以8/4日前解除租賃契約作為解除條件,因此只需要條件成就立刻發生解除效力,無須另外通知。

2、本文建議您應該檢付兩份契約書及對方的狀紙,進行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ULIA 103-07-23 15:39

請問我這份合夥契約書凝定的妥當嗎?

且如簽定後需要去公證才有法律效益嗎?還是不用呢?

合夥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住址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2.如拆夥需甲方及乙方達成共識,不可無正當理由則叫另一方退夥或拆夥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2.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或以金錢結算。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須知:

 

1. 《嘉義縣私立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總資產為         ,甲方佔        ,乙方佔        。盈餘分配,甲方         %,乙方         %。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如需轉住民去其他機構照護,需依照顧天數分配收費金額。轉出之住民,移轉新成立機構,乙方得可分配10%之利潤。

 

3.合夥人按其分享利潤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需承認本合同;

        ?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需有正當理由才可退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股;如因此原因退股,則須歸還賺取之盈餘。

        ?退股需提前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 

          結算;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3.在基本合理範圍內,仍舊聽從(甲方)合夥人的指揮調度。

 

4.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5.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在民國103年8月1日之前之債務,一概由甲方負責承擔。民國103年8月1日之後之所有相關費用,則由甲、乙方依合約總資產%比例分攤。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各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甲方)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3.禁止(甲方)合夥人在大量增資。

 

4.如各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甲方)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事業不能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代書)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之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經營期限

 

1.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2.如合夥需變更字號、經營場所、範圍、修改合夥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入

     夥和退夥等均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現有法規處理之)。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制訂,生效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夥協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夥協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只要經雙方簽訂後即具效力,至於是否公證,若為避免就契約效力有爭議,則可籍由公證來確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randa 103-07-19 16:30

本人已結婚將近10年,先生於2013年8月離家就沒有回家了,我與先生是在同公司上班,於今年6月底向男方提及離婚一事,有同意離婚,且同意放棄孩子扶養權及監護權,卻不肯出面上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意放棄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子,卻不願意配合申請印鑑證明文件一起到代書那辦理移轉,只問了要付他多少錢?今年7月初於同事口中得知他有小三了,還是同公司同工作單位的女同事,一直以來我就有離婚的計劃,只是不知如何著手.依現況看來,什麼是對我有利的,我又該如何搜證呢?

目前有2子皆與我同住,各別為升小二及升小四的階段.本人也預計8月初調任敞司廈門廠工作,想請問我直接把小孩也帶去大陸讀書,會觸犯到法律呢?

手上有的資訊是金流證明(小孩教育費,生活支出費都採用匯款方式給付),也有學校老師的證明(都是媽媽在照顧小孩),我還需要準備什麼呢?

最後,夫妻之間是沒有互動的,一週說話不會超過3句話,這種情況可以列為[如有難以維持?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勝算會有多少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並於訴訟中一併請求小孩監護權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9 2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然對方有小三,建議您可先請求先生履行同居義務讓先生感受壓力,備位再以先生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由訴請離婚(若情況允許,建議您可蒐集先生與他人通姦之直接或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比如說以套話的方式誘導先生說出有與他人為通姦之行為等),如此還可另外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0 22: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的部分,就您所述的,似乎還沒構成情節重大,恐有必要詳細陳述。

2、監護權的部分,倘若您沒有單獨監護的話,任意將子女帶出台灣,可能會構成和誘罪,本文建議先取得監護權,或是就出國的這件事情取得您的配偶書面同意之後再做。

 

您好
我建議此類案件
你要將詳細狀況告知律師
律師幫你規劃完整策略
因為這案子除了離婚還包含監護權
以及財產規劃及稅務問題
不是簡單幾句話就能解決的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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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cindy 103-07-14 16:54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母親因腦部受傷後認知有錯誤,我曾持續帶他至醫院就醫卻被同母異父姐姐制止(有就醫紀錄),原因是我父親所有財產登記母親名下,他們利用母親的無知和權力,將錢漸漸移轉至他們名下.. 我發現之後立即至地檢署提告,但卻是因為非本人而無法提出告訴,但不起訴書當中有提及:非本人提告不應起訴,但可利用告發~ 這個我不懂,我現在該如何處理??(案件已逾半年)

您好,告訴權原則上專屬於被害人亦即您母親所有,若非犯罪直接被害人,原則上不得提起告訴,但可透過告發方式使偵查機關知悉犯罪行為存在,進而開始偵查,但因告發人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不能對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以資救濟,建議取得您母親的授權處理犯罪追訴事宜。

心動時刻 103-07-12 01:26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在第一次開庭之前~還沒收到傳票..有可能知道檢察官是誰嗎?我是被告..之前跟原告有提到要和解(對方打算提告時.但是資料還沒有送交出去).對方當時在LINE上面有提到""檢察官""跟律師都在等他手上的那份文件!要我自己考慮清楚..為什麼他一開始就會知道檢察官是誰?然而!因為我住在台北..對方告我在台中.之前我對原告有提刑事訴訟...台中檢查官是說台中地院有管轄權..但是提告不是以被告戶籍地為主嗎?而且!如果照對方所說的..一開始檢察官就在等他的"資料"這種感覺很像是他們都已經是一掛的..我只能等著被屠宰的份..像這樣子的情形~我需要到哪裡申訴??要求該檢察官迴避或是把管轄權移轉回台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12 0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收到傳票後,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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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姐 103-06-26 06:09

請問我近期又收到電信訴訟前通知單

如果想跟他協商繳款繳一繳

我們可以直接跟電信業者嗎?

還是他單子寫說已經移轉債權公司處理了

就一定要跟他們處理協商不能跟電信業者本身做協商嗎?

還有拖到現在才協商  他們願意嗎?

假如生活真的不是很好過 可以協商金額不多

他們願意嗎

希望與正義 103-06-24 05:34

律師您好:

案例事實如下,麻煩解惑

近日發現家父於家母過世前(2年內)提領家母的銀行賬戶現金,未得知家母是否授權辦理此事,詢問後家父抗辯為家母所贈與。家母過世後家父希望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贈與為真,則這兩年內家父所提領的現金雖不計入差額分配,但是否要再分配後,將所領取的金額歸入遺產總額,平均分配

若行使分配請求權,若動產不足以分配,則動產辦理移轉登記是否需要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呢?

謝謝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4 09: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主張該筆贈與為無效,但是必須有證據可以證明。

2、倘若該筆贈與為有效,亦可以主張納入遺產計算範圍。

3、本文建議您應該整理所有遺產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看看要如何提起確認贈與關係無效及遺產分割訴訟

Adam yoyo 103-06-14 00:40

Dear 各位大律師好 麻煩了 因為家人不是很清楚該如何應對 煩請給盞明燈
在下因爸爸過世 爸爸有外配(越南籍) 我跟哥哥與外配要共同繼承遺產
因外配長期跟爸爸生活 外配提供其遺產資料 明顯過低(約二十萬台幣。家人討論估計有三百萬上下)
●問題有四:
1.請問如何要求清查其他相關遺產?(ex:外配帳戶 或 爸爸其他私人帳戶等 ps:確定無動產汽車)
2.如何請求返回或其他保護自身繼承財產的權利?(ex:民法1146回復請求權 179不當得利 184一般侵權等 抑或 刑法 侵占 偽造文書 詐欺等)
3.我跟哥哥可否用民法1030-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調閱 外配全部財產清單?
4.如何查閱外配全部財產資料?
●目前進度:
1.已經戶政除戶 並至國稅局開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看動產汽車)"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主要看銀行利息)"、"全國贈與資料+遺產死亡前兩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擬制遺產)"、"欠稅查復表"。共五份資料
2.並於國稅局拿到遺產稅申報書(須申報遺產總額)

●預計後續:
1.去金管會及壽險公會調閱 我爸爸的 全部金融存摺、保險資料
2.至民間銀行調閱各存摺起迄的交易明細
3.問外配是否願意提供全部正確遺產資料(或她願意提供他本身全部財產資料_聯合徵信之類)
4.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謝謝各位大律師耐心看完文章 十分感謝 如能留下任何建議更是感激不盡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06-14 10:05

您好!1.財產部分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清單以供參考;2.先確定遺產範圍及配偶有何不法行為,才能決定對該不法行為提出何種民事刑事追訴;3.民法第1030-1條是配偶專屬的權利,繼承人不能主張;4.除非能明確指出對方有何不法行為而訴請追查,否則其財產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遺產資料以國稅局資料為主,所以若您父親生前移轉,除非可以證明當時他無意思表示之能力,否則要追回仍需有更多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e 103-06-11 14:02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前任職公司已經倒閉

如員工將

(1)技術人員至相同屬性公司上班,將技術移轉到新公司(無專利權)

(2)業務至相同屬性公司上班,將客戶移轉到新公司,並告知新公司原本售價

(3)將原本公司技術及原物料廠商,告知客戶,讓客戶可自行生產(無專利權)

請問律師

原公司對員工任職時,簽有保密協定,但對相關客戶及技術資料並無設定保密程序,上述三點算侵犯營業祕密嗎,原公司可控告這些員工嗎?

麻煩您 謝謝!

您好,一般來說公司之內部技術、售價及原料等資訊均屬於公司之營業機密,若員工簽有保密協議,卻仍於離職後任意散布,已涉犯妨害商業秘密罪,可具狀提告,並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相關損失,以維護公司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與員工有簽屬保密條款,範圍涉及技術顧客等,若員工離職後私自攜離,似有違反保密條款之相關規定,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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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X 103-06-05 23:34

各位好

網路糾紛收到警察局的傳單

個人住桃園,須在下星期到台北汐止警察局偵訊做筆錄說明

是否可以轉移轄區?到我桃園這邊做筆錄 我看了以下文章

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管轄權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規定,管轄權錯誤請立即聲請移轉管轄。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檢察署需先處理管轄權的問題。
節略如下: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如以上所說 我是否可以提出轉移管轄到桃園來做筆錄?

因為我打去給警察局他跟我說 不行轉移轄區 這是真的嗎?

他說要馬就是我跑一趟過去做筆錄 然後在收到傳票

要馬就是我不要過去 直接等者收傳票

 

請問現在情況到底是? 我沒有相關法律可以轉移轄區 一定要我跑這一趟是嗎?

還有 我知道告我的人是訟棍 我也留有對方的不實舉報資料也有對方的手法方式 請問我是筆錄當天帶資料過去較好

還是等上偵查庭在呈給檢察官比較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6 1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案件並沒有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主要是以犯罪地跟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此部分涉及檢察官案件偵辦案件的分配問題,倘若您沒有更合理的事由,則僅能與承辦檢察官商討.

亭亭 103-05-16 18:24

我已向法院聲請和我丈夫判決離婚了,但一路走來,只覺得法官很偏頗,開了幾次庭都沒看我寫的補充理由狀,一直問重覆的問題。現在又來個函說要我補正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的書面合意,逾期逕為移轉管轄裁定。雖然我知道可以繫屬的法院可以到臺北、新北或桃園地院,但我當初就是想到士林地院,而被告的戶籍在士林才會選在士林地院聲請判決離婚。請問法律專家,法官要我合意管轄是有什麼暗示嗎?是他可能判我輸,所以趕快給我一個機會轉到其他地方告,至少還有其他機會?還是他根本不想辦我的案子,只是想把案子丟開?還是法官在暗示我要把案子轉走,別增加他的負擔,不然他要判我輸?拜託 !我真的很惶恐。

離婚案件,共同住所地,共同居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都有管轄權,訴訟是專業的?建議還是找律師處理,成功機會會比較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只是要確定您是否同意由士林地院審判此案件。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綺綺ㄦ 103-05-12 14:36

今天家人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上寫: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三重溪尾街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清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0492號債權人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1338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執利息,並自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新臺幣175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手續費應予另行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四、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家人之前有跟那間銀行借錢 但好像沒還完的樣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禁止命令,是要要求其他人不得將財產移轉債務人,避免債務人取得財產之後立刻脫產,倘若您的家人沒有脫產的打算的話,本執行命令無須理會.

Louis 103-05-10 16:48

您好,小弟因為拍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因土地未併同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正對小弟提出訴訟中。該土地及建物原均屬同一人所有,後原所有人贈與給其配偶,但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債權查封拍賣,而被小弟拍定取得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想請教幾點:

1.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但小弟查到原所有人係得知法院即將進行查封後,才緊急將名下十多筆土地及建物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及子女過戶後一個多月,原所有人名下其他動產即被查封,經過十多年才由小弟拍定建物。小弟是否可主張原告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2.對方主張其為房屋實際所有人,要求小弟返還房屋,小弟應該是擁有該建物所有權,應該會是我勝訴吧?

3.對方主張小弟無權佔有土地,要求拆屋還地,以法定租賃權觀點,對方主張是否無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若您為建物拍定人,對土地似有地上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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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沛 103-05-09 09:52

母親名下有一透天厝,由於父母已年邁無力繳交貸款,我的其他兄弟又不願代繳,經大家討論,如果我願意繼續繳貸款,大家同意將房屋產權無條件轉移給我,但基於避稅考量,好像等到將來採繼承方式移轉較為有利,可是我又擔心屆時兄弟們反悔承諾,請問我該如何確保我的權益,謝謝您!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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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建議簽立書面協議,才有所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與其他兄弟簽定協議書,以確保您的權益,繳交貸款亦均由您的戶頭支出,以利日後證明均為您繳納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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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可以先立一個家族財產分配協議書面資料  將來如果發生糾紛  你會比較容易舉證  否則以後如果繼承人有不認帳  還是會有問題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林智群 (klaw) 103-05-10 11:12

 建議可以先簽訂協議書表示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你,但暫時借名在父母名下,即可解套,

不過協議書內容建議找律師寫,比較可以保障你的權利

魚皮 103-04-23 16:28

我與堂哥的房子都是上一代父母蓋的二樓平房.堂哥先蓋的.我是後蓋的.差3年左右.房子蓋好至今已30幾年.當初我們要蓋房子時應該是沒有測量.堂哥他們也無意見.現因堂哥要把房子賣了.而至法院辦理協議分割.以分割完成各有獨立的權狀.因我與堂哥的土地面積是一樣的相同面積.(約各約80坪左右)分割當時有按照現有的房屋現況測量.測量結果我多出堂哥的土地面積約10坪.等於我侵佔到堂哥10坪的土地
請問:
1如果堂哥要我把這10平土地跟他買.但價錢談不攏.(或是他開高價)而要告我侵佔拆屋還地.我該如何自保
2我可以不拆屋而還他土地嗎?因屋前還有空地(我與堂哥的房子是一牆之隔)
3如果這10坪地我與堂哥價錢談好了.要如何辦理移轉登記

房屋蓋在共有人地上,侵占罪不易構成,建議你與堂哥溝通,請他讓出你多蓋的土地賣給你,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堂哥開價太高不合理,可請求法院酌定合理之租金,您堂哥可對您提告,但不一定會成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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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你們已經辦理協議分割完成了嗎?如果還沒辦理,你根本沒有無權占有的問題,因為現狀的房屋狀態是雙方均同意的,雖然你們蓋的房子超過持分,那也不過分割時才需要補償的,況且,共有的觀念是虛擬的持分,不是說你房子土地就是你的,反之亦然,簡單說如果還沒完成協議分割,對於補償事宜如果談不攏,直接訴請法院分割,讓法院用鑑定的價格去補償,這樣你就不用擔心被抬高價錢。簡單說,你應該把狀況說明清楚一點,這都是有法可破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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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 103-04-17 02:48

你好:

我想請問如甲方於7年前因應被朋友拿身分證去買車,又拿去地下錢莊借錢。

然而沒還錢被起訴了,而戶口也被移去他人住處,而至今尚沒找到戶主可以移轉戶口,而也被地下錢莊給予提告。那現在該怎解決?!

曾有民事和解,但...付到一半因經濟無法負荷,而沒再繼續繳!現在可以去辦理身分證出來嗎?!去辦了會怎麼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7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先行要求友人返還身分證,並就有關其未經同意使用身分證借款的部分提起刑事告訴.

2、本文建議您不要任意為身分證遺失補辦,此部分可能會涉及報假案的問題.

Chun 103-04-17 17:23

 當時甲方有陪同,但被逼迫簽名。而最後身分證都在甲方這。只是最後有民事和解,然而無法負荷則斷掉付款。

而他的身分證依然是以前舊版的,想問說  是否可以去辦新的,只是....戶口那都找不到人。且....去辦新式的身分證會被警察帶回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主張簽名為被脅迫,則簽名無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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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收 103-04-16 23:41

舅舅癌症 去世前

醫院有用藥物 因此意識不太清楚

雙方有簽屬合約 舅舅將房子過戶給阿姨(舅舅的姐姐)

然而舅媽有簽見證人

但這筆房屋有用來貸款200萬 

原先以為過戶房子貸款會一併移轉到阿姨身上

後來卻發現 房子到了阿姨的名下

200萬 貸款卻還留在舅舅身上 ... 這是為什麼????

且舅舅去世後

這筆貸款就由舅媽繼承 因為還有其他資產 因此舅媽不能放棄

而阿姨拿到這筆房產 就對事情置之不理 遠走高飛

請問舅媽 可以尋求什麼途徑來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3-04-17 01:09

您好!舅舅是借款人,沒有銀行及阿姨的同意,債務人當然不會變更;建議應先檢視合約貸款部分有何約定,再據以向阿姨求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您好,過戶貸款是兩回事,不會跟著移轉,因為反正房子上面有抵押權銀行也不會擔心,如果還在三個月內,可以拋棄繼承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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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非動產擔保品交易狀況不好、法拍行情不佳,否則銀行極可能還是會優先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來針對抵押的房子先作拍賣,待拍賣不足後再針對繼承人來追償,不過不能排除銀行選擇逕行取得對於繼承人之執行名義,對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執行之可能性,故建議您可以選擇聯繫原來貸款銀行,詢問可否逕行拍賣抵押動產俾以償還該筆貸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舅舅意識不清楚下簽合約,可主張合約為無效,請求阿姨返還房地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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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103-04-14 19:01

各位律師您們好:

因家父是討海人,擁有一艘漁船,本人於18歲繼承這艘漁船,21歲時,因周轉需要,向漁會貸款150萬,是以本人的名義貸款並由其親弟弟與女朋友當保證人試問今日漁船過戶給他人(不是親友),有關債務的部分是否也一併移轉給他人?

第二個問題是原2位保證人是否也屏除債務關係?

 

謝謝您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務仍屬於您且漁會仍得對該漁船主張權利,和二位保障人亦無免除保證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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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103-04-14 21:50

 房律師,非常謝謝您給的答覆,更感謝你的指點迷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22:04

您好,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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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歆 (林律師) 103-04-21 04:51

 

補充一點,如果貸款時設有船舶抵押權(因為是小型漁船,不確定是否適用海商法的船舶抵押權),銀行可能對船舶拍賣求償

dison 103-04-11 19:16

妨害債權塗銷所有權移轉

勝訴:債權人有判決確定書

敗訴:債務人(房屋所有人)只有法院判決書副本

請問敗訴之債務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只憑判決書副本"主動"去地政事務所塗銷所有權移轉嗎?

塗銷後會退當時過戶所繳"增值"等稅金給債務人(房屋所有人)嗎?

 

您好,塗銷必須由原告去塗銷,且你們費用不會退。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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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告會持確定判決塗銷之,您的費用也不會退給您。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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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仔 103-04-09 11:25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動產
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該屋為您向父親購買,您有相關繳款之事實,答辯狀之部分,您可自行撰寫或委任律師替您處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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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仔 103-04-09 12:3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該屋為您向父親購買,您有相關繳款之事實,答辯狀之部分,您可自行撰寫 ... (恕刪)

 請問勝算如何?費用大約介於多少?

謝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攜帶資料,來電預約時間,到所討論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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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為了維護你自身權益,您可提供詳實資料與律師洽詢。

 

律師兼具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對於各項法案之訴訟相當嫻熟,對稅務理財更具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預約特助0937182635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移轉的理由為何,是贈與還是買賣,才能去決定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宏仔 103-04-10 11:0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10 17: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涉及到的爭議點不少,包括:您父親積欠卡債之時點、過戶時您父親是否還有其他資產及其他債務、實質上是買賣還是贈與、若是買賣的話,當初是否有給付相當之價金等事項。

以上事項,均可能會影響本案之勝敗訴,不得不慎。建議您委請律師撰狀或開庭為佳。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dison 103-04-07 11:37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

原告:債權

被告:債務

債務金額為房屋價值之30分之1

第一審費用: 因債權代位債務塗銷故以房屋價值計算

現在第一審被告債務人敗訴

請問被告債務人上訴第二審時,第二審上訴費用是以債務金額還是以房屋價值計算?

上訴時第一審費用也須同時繳交嗎?

若五日內沒去繳第二審上訴費用,除了駁回上訴外,第二審上訴費用會被法院催討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2:06

您好,您可先提起上訴,法院會寄發裁定通知您繳納裁判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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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7 14:35

 您的問題不甚清楚. 若是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則應以債權額(即債務金額)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若只是單純塗銷移轉登記, 則是以房屋價值為準. 被告上訴第二審時, 只要繳交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1.5倍)即可, 未繳則僅第二審上訴被駁回而已. 當然, 被告在第一審已敗訴, 要負擔原告已先墊支的第一審訴訟費用(http://www.lawmed66.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