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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4 23:53

您好:
因為住家原本在民國大約50年左右從平房改建成透天,
不過長輩(已去世)擴建10坪土地加蓋侵害國產局的土地

(我們持有10坪蓋了20坪的房子)
但該土地謄本寫著民國77年第一次登錄,
並在95年時國產局寄民事起訴書

內容大約是侵害土地租金(大約7年30多萬)
我們並在當年度借錢購買此筆土地

想請教現在可否主張民法769條占有未登記土地?

來免除這貸款壓力..

最近在看書才發現有這條法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的情形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可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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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Chiu 103-03-21 11:14

昨天晚上 已去警局報案

恐嚇罪及毀損罪,筆錄結束後跟員警要三聯單

但員警很堅持不開,還說不會吃案,到時候吃案可以告他

對方也有來做筆錄

我想請問 到底能不能申請 三聯單

另外請問 毀損罪部分 物品 我不是持有人 但我是使用人 應可提告嗎?

( 房門被踹爛,但房子不是我的,但這房間是我再使用)

正式報案成立,一定有三聯單,如果怕警察吃案,就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即避免您擔心之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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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睏 103-03-20 17:23

你好

請問一下男女朋友同居法律

有關係嘛?

檢查官是說有關係

但是我忘記他說什麼關係

毒品轉讓跟共同持有

有什麼差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6: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則為第5條規定,更重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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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睏 103-03-20 16:28

你好

男女朋友同居法律上算有關係嘛?

檢查官是跟我說有關係

但不知道是怎樣的關係

毒品轉讓跟共同持有

有什麼差別?

Liu 103-03-19 14:07

想請問一下如果我想要在美國/加拿大進行募資的活動,
但條件是必須持有綠卡的人士才能進行募資,
所以我們找到了擁有綠卡的人幫忙,
但是對方因為要負的責任(完成專案的責任)太過龐大而不願意幫忙, 
我們是否能簽署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讓他將責任轉移到我們身上呢?
就萬一發生任何事故將與他無關,
而他只是負責代收金錢而已,
是否有這樣的法律保障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約定必須符合美國及加拿大之相關法規。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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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 103-03-18 16:07

我居住的社區, 住戶分左右兩排, 中間為車道(屬於共同持有部分), 我是最後一間. 所以我的停車位其實就是車道延伸到最後的部分, 但是此停車位屬於獨立產權, 我也持有此權狀.

但因為住戶都會把機車停在自家門前(屬於共同持有部分), 其他住戶的機車並不會防礙我們進出, 但隔壁鄰居機車(標示紅色柱狀), 因為就放在我們停車的出入口, 所以每次進出都會妨礙到.

已經由管委會跟其協調無效, 而管委會也做不出一個結論, 所以我的問題是, 可已經由民事訴訟來解決嗎? 另外因其已明顯妨礙到(已拍照存證), 且造成我精神上的壓力, 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相關證據可證明對方有侵害您所有權之行為,可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關於精神賠償部分,您亦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損害確為對方所造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似較為困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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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3-16 16:56

各大律師鈞啟

本人於民國80取得,66年建造四層樓公寓一樓。

4棟公寓門口都有一塊空地,其中2棟購買前前方已經搭建鐵皮屋當車庫,

我是其中之一。取得到現在一直出租,最近收回來想裝潢自住,不料有不明人士停車入車庫擋住出入口,該員宣稱他有使用權

經翻閱權狀本筆土地為本公寓共有,我持分576分之18。(連同背面4棟共32戶)

請問1我有該土地使用權嗎?這事不是共有分管概念?

2.具推估該員非土地持有人,那麼土地持有人幾等親可以主張權利。

3.若對方依然蠻橫,我方因該做甚麼法律上的防範,來維護財產權。

祝商祺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17:28

您好!本件宜請對方先說明其主張使用權的根據為何?如果毫無根據,可以請對方拆除鐵皮屋,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分管契約權利使用該共有部分,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得對其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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蜉蝣生物 103-06-07 16: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也許我語意未表達清楚,換個角度說,我是一樓屋主,民國80年取得一樓公寓,取得前原屋主已加蓋鐵皮屋(也是唯一出入口),一直出租到今年,欲收回給兒子住,鐵皮屋年久失修漏水,向建管處聲請維修,建管處回答84年以前建照只需照像存證,不加高加寬......無需聲請裝潢時對面鄰居阻止工人施工,宣稱公共設施要給大家停車不准換鐵皮屋頂(不是停門口,是停進鐵皮屋裏),如果真的是那樣,那將很可悲,已當時氛圍一樓高於二樓二倍多市場行情取得房屋將要側身進出大門。謝謝律師解惑~再一次謝謝

小宗 103-03-13 13:12

律師你好父親買一間房子登記在弟弟名下而貸款大部份都是父親繳納如今弟弟結婚後出現不孝行為!父親可以打民事訴訟要回房子嗎?還是要求共同持有或是有其他處理的方式。

小宗您好,

1. 按您所述,可以打借名登記之官司,或主張撤銷贈與

2. 惟上述解決方案,仍須視您得提出之證據(例如現金流),方得判斷。因我國動產登記主義,要推翻登記,實際上不易。訴訟前務必諮詢律師,使法律上風險降至最低。

3. 倘有委任訴訟或諮詢之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是故,可依該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贈與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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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戴律師所言甚是,應謹慎評估其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如果登記名義不是贈與,要取回恐怕很困難,而且所謂不孝的事由,恐怕需要舉證。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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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 Lee 103-03-12 21:27

各位專家您好:

以下是我準備讓管委會正式函詢士林地政事務所的內容,可否麻煩各位專家撥冗看一看內容有無語焉不詳、不當或提問待加強之處,謝謝。雖然您應該不是相關官員,但我仍希望您提供可能的答案和意見。

(因為目前兩個社區管委會就某些費用攤分比例有爭議,所以得弄清一些狀況才知如何談下去)

另外,原始標題是「有建號,有門牌號,無房屋實體」,但為引吸注意和突顯問題而刻意使用了聳動標題。不過我刻意另加了7/8兩個提問後相信您就可以明白這絕對不是「題不對文」。(下文中紅字表示在此刻意隱藏真實資訊,非真實)

---------------------------------------------------------------------------

背景:

 

本人所居大樓位於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下文以A樓稱之),計55戶。主建物總面積約2312平方公尺,有立案之A樓管委會

A樓建物所有權狀之中有一張為「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面積12.18平方公尺」。然該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所在位置並非實體有門窗四壁的「房間」或「室」,而僅是位於一樓大?一隅,為公共使用空間的一部份。

該10001-000建號登記所有權人共19人,事實上也就是相鄰一棟大樓(士林區甲乙路002巷003號,下文以B樓稱之)全部19戶的所有權人。另有立案之B樓管委會

B樓先完成於民國84年,公共設施極少,且人、車出入皆必需經過A樓所有權範圍內的車道和大門。A樓後完成於民國85年。因此B樓19戶住戶利用共同持分A樓的「建號:10001-000建號」、「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建物,主張其雖無「實際房間或室」位於A樓,但因為共同持分A樓建物的一部分,因此認為其權利等同一般「實體住戶」,因此享有「住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所以變成B樓所有住戶也可以使用A樓的所有公共設施包含車道、大?、花園、電梯、溫泉和保全清潔服務等。同時,A樓地下停車場之法定停車位原屬不可轉讓使用權予社區住戶以外人士,也因B樓19個住戶共同持分這張10001-000建號而可以合法購得車位的使用權利。

爭議:
今A樓的公共支出和修繕費用要求B樓管委會分攤時,雙方管委會在分攤比例認定上產生歧見,因此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貴所提供意見以確認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作為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參考。

問題:
1.此10001-000建號,即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虛擬住戶」,並無日常認知的「實體房屋」存在,請問是否為現行法規所許可?是否可認定為「建物滅失」而撤消其所有權

2.承1.,若現行法規許可這樣的「虛擬住戶」存在,請問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可等同一般有「實體房屋」的住戶嗎?

3.承1.,若有於法不合,請問違反何法律規範?貴所將如何處置?

4.A樓現行管理費收取以「每戶權狀上持有之主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每平方公尺收取54元。若「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這「虛擬住戶」主張其權狀上主建物面積僅12.18平方公尺,所以只需繳交約每月658元管理費,而這19位所有權人所對應的B樓19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可行使等同A樓「一般住戶」及其居住者或親友的權利使用A樓範圍內的所有公共設施。很明顯地,B樓所有住戶利用這樣的方式以付出極微的「平均代價」卻享有等同A樓一般住戶的所有權利,請問這樣合於法令規定嗎?

5.若以上討論的「門牌號:士林區甲乙路001號之5」是真實存在的「一戶房屋」,亦即B樓全部住戶共同持分方式購買A樓的某一戶「真實房屋」,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6.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B樓住戶為200戶或2000戶,而全部共同持有A樓相對較小面積單位的部分建物(或一戶),以上討論問題的適法性是否會有所不同?

 

7.承5,為突顯此案不合理之處及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若今招募十或百或千人共同集資買下一戶帝寶,全部出資人共同持分之。因所有出資者為所有權人之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住戶」的定義,因此可以自由出入和使用帝寶的所有公共設施。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8.承7,為進入明星學校,在其對應學區以多人集資購買一戶並共同持分而不必分割,因每位出資者皆為所有權人故符合學區要求的限制。請問此做法合於法律規範嗎?

HiBioman 103-03-12 23:32

會有19戶持分房屋的情形,是當時建商為了外賣多餘車位,兼能符合法規

 

車位有三種: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法定車位屬於共有部份(公共設施),一般而言只能賣給同幢所有權人(住戶),不能單獨持有或外賣,因法定車位必須依附於專有部分(主建物或房屋 )。

 

建設公司為了 外賣多餘-法定車位,所以設立坪數極小的建號來共同持分,車位即可符合法規外賣,有點像是法律漏洞。

 

至於您說的該建號是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是否符合法規,要請教其他法律高手

 

法律相關科系,就實務經驗提供,有錯請指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對方具有持份,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僅是持份較低而已。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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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09:05

兩人共同持有房屋土地,並有房屋貸款.
甲方已搬離,乙方居住中.
甲方欲出售,乙方不願意出售.

請問可以怎麼處理??

另請教
甲可以向乙方請求租金嗎?
甲可以單獨出售二分之一嗎?
甲可以出租自己居住的房間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9:29

您好!使用者付費,若乙使用全部,甲可要求乙付租金;甲可以單獨出售其持分,但買家應會有顧慮,不容易賣出;除非有分管約定,否則出租要乙同意才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enatawu 103-03-12 09:3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使用者付費,若乙使用全部,甲可要求乙付租金;甲可以單獨出售其持分,但買家應會有顧慮,不容 ... (恕刪)

再請教
透天三樓~ 甲居住二樓~乙居住三樓~一樓為客廳共同使用空間
但甲已經搬離~這樣可以向乙請求租金嗎? 

若甲單獨出售持分,該如何切割房貸問題? 

乙方現採不合作態度, 拒絕分管約定,甲方可以如何因應?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遷出嗎?

房屋是甲乙的母親留下,是否可以請法院仲裁分割?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09:42

您好!若對方無意願協商,最終可能要裁判分割才能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因為你們的持份都只有二分之一

所以沒有辦法單方決定出賣

你們只能靠分割的方式來解決此問題

但他既然不同意你出賣

你也可以拒絕他居住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要求他遷讓房屋

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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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10:4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你們的持份都只有二分之一

< ... (恕刪)

再請教
若甲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要如何提出訴訟? 需要先寄發存證信函嗎?

這樣的訴訟是可以自行提出的?還是需要仰賴律師處理?

甲方目前無力全額負擔房貸(現為甲乙雙方各半),乙方現採不合作態度,不願意分管約定,卻又表示要優先購買甲方持分,且一再拖延購買的流程(已經拖半年了)。這樣的狀況在提出訴訟當中是否有需要特別注意? 

若甲提出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後,乙方惡意不繳房貸,導致甲方無力負擔全額房貸而遭銀行拍賣,甲方是否有可以請求乙方補償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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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atawu 103-03-12 11: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可向乙請求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之租金,若協議分割不成,依民法第 ... (恕刪)

感謝您提出法條建議

想請教
若甲提出要求乙遷讓房屋並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之後,乙方惡意不繳房貸,導致甲方無力負擔全額房貸而遭銀行拍賣,甲方是否有可以請求乙方補償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所受損害為何,且該損害為乙所造成,如此,方得就此損害向乙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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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各一半持份下  應該是無法就共有物管理使用達成協議  可以可慮是否訴請分割   2.如果對方未經同意擅自使用  是可以請求不當得利   3.如果沒有協議如何使用  沒有所謂你的房間的問題  如果有你的房間  是否可以被評價為有分管協議了  這你可以思考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7:27

 1. 分管契約不以明示為要, 默示亦可, 只是要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既然目前各住一層樓, 一樓為共同使用, 所以其實已經有默示的分管契約. 乙自然可以使用(但不能使用甲的那一層樓), 更不必付租金給甲.

2.  任一共有人都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1164條, 第824條)

3.  使以誰的名義去辦房貸? 如果是媽媽, 那麼房貸對外要由兄弟二人連帶負責, 內部再各自分擔一半(民法第1153條, 273條). 所以房貸是避免不了了.(http://www.lawmed66.url.tw)

Wesley 103-03-11 14:48

您好, 

于2014年2月底時, 被警察以釣魚式辦案在路上被臨檢, 主動坦承身上帶有半顆搖頭丸, 經帶回警局偵訊後筆錄, 說明此搖頭丸於1月時在pub和不熟的友人購得, 3天前因好奇在家使用半顆, 後來以持有半顆搖頭丸(0.5克), 連同現場採取尿液檢體, 於隔日送至台北地檢署, 本人無任何前科, 且在庭上深表悔意及表示為初犯, 檢察官問訊後, 無交保當庭釋放.  

請教律師下列問題:

1. 已事隔3個星期, 請問後續還有那些法律程序需進行?法院還會傳喚?時間約多久會收到傳票? 可以主動去地檢署訊問案情現況?

2. 此案件可能面臨怎樣的刑責? 有機會可以不用勒戒及判緩起訴?因本身為上班族, 需負擔家計, 若被勒戒, 工作無法停職那麼久....

煩請協助, 萬分感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地檢署查詢您的案號,若為毒偵字案件,表示欲偵辦您吸食二級毒品部分,那可先行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請求戒癮治療,待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後,再抗告,就比較沒機會了。若亦有偵字案件,即表示欲偵辦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相關犯罪,如販賣轉讓持有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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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議您可向檢察官聲請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或許會有機會不用觀察勒戒

就您所述情形,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釋回後,後續將依驗尿採證之鑑定報告結果而由地檢署進行偵查,若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會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鑑定結果呈陰性反應者則會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

又依您所述施用毒品至採尿時間來看,應該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的機會不小,就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可選擇以聲請觀察勒戒或者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二種模式來處理,在實務上有些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檢察官是不會開偵查庭,而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了。(觀察勒戒裁定依法可以抗告,但抗告會遭到駁回)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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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3-11 23:20

大大你好 你是初犯 尚有不用被勒戒

             改以戒癮治療之機會 但必須儘速處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案例處理經驗

 

allan 103-03-09 02:24

本人於100年9月與一名男子完成遊戲帳號之買賣,該男子於102年9月再與本人聯絡,說是要將之前那個帳號賣掉需要我的證件影本才能到遊戲公司去解鎖,本人因先前了解帳號買賣的難處,且該男一再拜託懇求,本人就心軟將證件影本傳真給他,之後就發生了下列的事: (以下稱該男子為詐騙男)

1.隔幾天:某位先生打電話給我,將我當成是詐騙的同黨,但經我解釋前幾天發生的事讓他明白後,他說他遊戲裡的貴重寶物不見了,詐騙男將他的寶物盜取,這位先生也馬上報案了,但他們協商用本人賣他的帳號做等值的賠償,但數十分鐘後又用我的證件資料傳真到遊戲公司去盜回帳號

2.續隔2天:本人也與遊戲公司聯絡,本人名下的8個帳號都被詐騙男給盜走了

3.隔日本人於轄區派出所報案:妨礙電腦使用

4.102年12月本人接到嘉義第一分局偵查佐電話請我到嘉義做說明,相同手法,詐騙男再次得手,被害人報案,我被列為關係人

5.經嘉義第一分局偵查佐建議之下,隔日將帳號申請停用,也立即生效

6.103年1月收到台中地方法院通知書,通知要開庭,台中某先生於102年11月底買到這個帳號,結果我在102年12月底把遊戲帳號停用,造成他無法使用,他到法院對我提告(對方已經撤告,原因:非買賣之前後手)這位先生本人研判是最後一手買到這帳號的人了

7.103年2月底接到嘉義水上分局偵查佐電話請我到嘉義做說明,相同手法,詐騙男再次得手,被害人報案,我被列為關係人,偵查佐向我敘述:該受害者於102年10月中與詐騙男交易被騙而提告,但偵查佐已經查出詐騙男的ip位址,也請該名申請人到案說明,該名申請人敘述極有可能是他的大兒子,因為他有相同的詐騙前科,偵查佐也要求該名父親帶他到案說明

以上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我可否對該名詐騙提告,提告為(妨礙名譽)(妨礙電腦使用),以上事情之陳述是否成立?

2.本人因其他案子得知詐騙男已經出面且承認犯行,能否去我當初報案的分局作詢問,我報的案子偵辦的進度到那了?可否提供線索給偵辦的偵查佐?他會受理嗎?

3.最後如果和解了,能否寄一份存證信函詐騙男,因為他還握有我的證件影本,日後如果還有發生持有我的身分去詐騙其他人,我將對他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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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3-03-08 18:51

父早已過世, 母親今年過世.

名下遺產不多, 唯獨有一筆老家的共同持有土地(除了母親的名字, 其它持有人在財產清冊上看不到)

問題一:

我們有子女三人, 其中一人有四個子女. 遺贈是否只有僅子女三人, 四個孫子有繼承權嗎? (子女三人皆沒放棄) 因為我看遺產清冊上面子女內外孫都是第一順位, 所以有此疑惑.

 

問題二:

土地是否可以直接給其中一人繼承? 或是贈興其它土地持有人? (老家過了好幾代, 在鄉下地方, 上面住的親戚早都不認識, 也不可能趕他們走, 所以沒有子女想去繼承那塊土地)

 

謝謝解惑!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2 14: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被繼承人之子女死亡之後,孫子是可以代位繼承死亡子女之所得繼承遺產,所以您的狀況就是3名子女繼承1/4之遺產,該四名孫子共同繼承1/4之遺產.

2、動產繼承之後,必須分割之後才能夠處分,也就是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後,不論是要出售或是贈與都可以.

圈圈 103-03-08 12:14

請問律師,若公司向銀行貸款時都有簽一張股東同意書,

想詢問那如果公司倒閉之後,股東也要負連帶的清償嗎?

如果要負連帶清償的話,是以貸款金額全額,還是以所持有股份按比例去清償呢?

如果公司倒閉後,銀行會向股東採取什麼行動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3-08 12:37

您好!要看同意書內容而定,如果股東沒有為保證人的意思,就不用負清償責任股東責任本來就以出資額為限,公司倒閉出資額賠光,股東頂多是股權價值歸零,沒有其他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圈圈 103-03-08 13:07

謝謝沈律師的回答,同意書上面是只有寫說同意貸此筆款項,並沒有任何保證人的字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無擔任該借款之保證人,您即無須承擔該借款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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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3-03-04 21:26

朋友與太太打離婚訴訟. 房子為朋友與太太共同持有.
之前應朋友要求, 與朋友一起回到他原住處, ?協助他搬東西, 並拍照採證.
此事於離婚訴訟開庭中, 已向法官陳述.
今日朋友的太太到警局向我提出非法侵入民宅之告訴.

請問, 我可以反告她誣告嗎?

回覆 JC 的發言內容:

朋友與太太打離婚訴訟. 房子為朋友與太太共同持有.
之前應朋友要求, 與朋友一起回到 ... (恕刪)

您好:誣告罪並非很好成立的,何況對方有合理的懷疑認為你無故入侵,建議您要找專業律師或法務,將您的證據給他們看,才會有更好的回覆,否則單憑您所述,我會認為成立誣告罪的機會不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您可於對方告您之偵查程序中,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彙整蒐集對方有誣告意圖之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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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zza 103-02-27 10:35

各位律師您好!! 

之前加入了某家直傳銷 付55萬加入

但現金因某些原因想要退出 也上網搜尋了一下

發現了一點衝突 但我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依以下網址 找到這個解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07022500492

一、 問: 傳銷商要申請「退出退貨」,該怎麼處理? 

答: 參加人有提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要求退貨、退費之權利。

(一) 100%全額退費: 參加人自訂約日起14日內,全額退費.

(二) 退九成費用: 參加人於超過 14天過後,仍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組織. 事業應以於契約終止的30日內退還原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再看公司內部規定時發現 他們有折舊換算問題 

如以下:

經銷商辦理退貨時,關於貨品減損價值之多寡,依照下揭「貨品減損價值計算公式」,計算後依法核定應給付之數額,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償還經銷商。
(一)退貨減損價值計算說明:
1、依據公司產品於市場上,經銷商與消費者對產品新鮮度之接受程度而訂定。
2、經銷商應審酌本身之實際銷售需求、經銷能力與信用資歷後,再行訂貨。
3、產品減損計算方式,並不以產品保存期限長短做為計算基礎。
4、計算方式:(1)產品售出一個月內者,貨品減損率為0%
(2)產品售出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15%
(3)產品售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20%
(4)產品售出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35%
(5)產品售出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40%
(6)產品售出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貨品減損率為50%
(7)產品售出一年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60%
(8)產品售出一年六個月以上,貨品減損率為100%
(二)產品已拆封或非完整性之產品,視為全額減損。
(三)退貨產品有效期間必須在六個月以上,本公司始接受退貨。

因我加入將近一年半 

請問我的退費會是照哪一個規定走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已加入一年半,依契約之規定,貨品減損率為100%,對方可能會拒絕您的退貨要求,若您覺得契約規定不合理,可先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視對方是否有意願與您協調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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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退費  可能還是先看當時契約如何簽立  契約內容是否有約定退費標準   2.另外你參加直銷所投入金錢是否全部用於購買物品  這部分應該也會影響退費標準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oko 103-02-25 14:30

您好

家有一幾十年以上的祖傳三合院其中一邊,沒有地上物權狀。家父為土地共同持有人之一(持有份為第二大)。此地號上的地上物均為祖先老一輩分家時口頭約定使用。家父持有土地坪數為此三合院建物坪數2倍,但因為土地牽涉到太多代繼承人無法辦理分割,所以這邊無法判斷那些坪數的範圍和地上建物是誰所有。

目前此房屋狀況為免繳房屋稅,有繳地價稅,我們從出生也一直設籍在此戶籍,有繳水電,有門牌編號。

為了保障權益,想請問有辦法可以辦理申請到這半邊的地上物權狀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二、門牌編釘證明。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四、繳納水費憑證。五、繳納電費憑證。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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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從分割訴訟下去著手,由於已經好幾代繼承關係,所以仍應先從請求繼承登記開始,並一併提起分割訴訟,否則土地仍會一直處於共有之狀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以申請,詳細辦理流程去地政機關問就知道了

 

 1.先確認你所述地上物是否有經過保存登記  如果沒有  那也應該沒有所有權狀的問題   可能從房屋稅繳納之人去從旁認定應該是屬於誰   2.另可以考慮是否聲請分割土地以解決祖產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Karen 103-02-24 13:18

您好, 我與男友各出一半買一間房產自住, 說好要登記我名下, 但因我名下已有一間房子, 政府打房, 無法順利貸款, 就算共同持有 也算第二間房, 銀行核貸成數很少, 所以登記在我男友名下, 我男友貸款. 如果做債權第二順位, 每一百萬要收費一萬 太貴了, 而且也不知道房產以後價值多少. 他的工作是大貨車司機, 萬一以後有什麼意外, 如果不夠賠, 房子可能不保. 所以想, 是否能我跟男友間寫個合約合約內容要怎麼寫 才能讓房子貸款期間, 是屬於我的? 贈與? 承認房產為我所有(土地跟建物)? 或者怎麼寫? 然後到法院或者第三方公證? 公證的收費? 怎麼寫合約 可以有效且花最少的錢跟時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您男友訂定契約約定,該房子僅為借名登記為您男友,實際所有權人仍為您。若須公證,可至法院之公證公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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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14: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與您男朋友寫個借名登記契約

約定只是借他的名子

所有權還是你

你可以請律師幫您擬定合約

公證可以找民間公證人或是到法院公證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至法院公證處加以公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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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3-02-27 11:52

我問了兩家民間公證人, 回覆都是 他們不公證耶. 那法院會接受借名登記契約公證嗎? 

如果不公證, 這個契約也是有效的嗎? 萬一以後我男友欠債或者出車禍 不夠賠, 查到他名下有房子, 被要求拿房子來抵債, 或者可能被查封拍賣, 可以拿出契約來證明這不是他的房子 不能被拿來抵債嗎?

----------------

1. 借名登記契約目前在公證實務上,因契約內容所有人約定與地政機關公文書內容登記之所有人相抵觸 故無法辦理公證 -----------------

2. 因為我們辦公室不接有涉及「借名登記」的案子,所以無法給你提供意見。

因為按公證法規定:對於與地政機關登記內容相左的事實不能公證。 所以很抱歉。

有關借名登記 :

因為法律是保護登記人(依土地登記

如果客人以為公證後可以保障(沒有登記的人),但是將來還是有可能發生登記人私下轉讓或者遭法院拍賣,以致於我們不公證這種法律不保障的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民間公證人不願意公證此份契約,亦不代表此份契約不具有契約效力。日後若有相關訴訟,該份契約亦可提出作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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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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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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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Damian00705 103-02-21 00:41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也有人說若緩起訴書內無提及沒入即可申請歸還,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申請歸還嗎? 能否只查扣硬碟歸還主機?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0

 你這個物品應該會被法院沒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物品應會被沒收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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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星 103-02-19 21:22

各位線上律師...煩請賜教

家父在嘉義有一繼承土地,由於位於都市計劃外;又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是由約28戶人家所共同持分(持有土地大小不一)之6米既成道路。

據了解,當地有部分住戶對於該土地聯外道路未來的通行有所意見,而因家父本身也是上述28戶的其中一戶持分所有權人(約莫8坪大小)!

想請問律師,若將來有意出售此土地時,如果遭遇到部分人士的阻擾通行‧

我方是否有權提出,因我方本身即為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之其中持份者,故有權利主張並同意..該聯外道路之通行權無礙呢?

 謝謝 律師賢達們的熱心回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該筆土地的通行問題,倘若該道路為連外的唯一通道,則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給予通行,甚至於是保留通行的道路,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故您似仍享有通行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vivi 103-02-13 18:19

您好,我已拿到法院給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也到國稅局調出債務人的資料,因對方目前並沒有動產,所以我是否能針對他所擁有銀行帳戶裡的錢及其集保中心所持有股票強制執行呢?另外因對方是開店的,我是否能對其店裡頭的設備作處分呢?另外,若不足以清償的話,法院會給我債權憑證嗎?那債權憑證的效力及效用為何呢?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8: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就其銀行帳戶存款,集保戶頭股票強制執行之。店頭設備亦可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若仍不足清償,法院會給您債權憑證,只要對方一有財產,您即可依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可以對對方的存款,設備等動產工作收入等執行,沒完全受償的話,在執行結束後會給你一張債權憑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vivi 103-02-13 19:04

 您好,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律師會幫我們研擬強制執行聲請狀的內容嗎?我是否能先了解若委託您來幫我們處理這樣的案子,費用約怎麼計算呢?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相關的撰狀費用,您可以直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8: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關費用諮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你如果已經查詢到對方財產  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相關財產  包括動產  存款債權以及股票  都是可以執行的標的   2.如果債權無法完全獲償  會取得債權憑證  將來還是可以繼續追償債務財產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相關費用須視全案情形,而略有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路易斯 103-02-10 02:01

你好,我目前因毒品案件,因為警察以釣魚的方式在手機聊天軟體問我是否想要一起玩安非他命,並且問我是否有"東西",叫我攜帶,並且詢問我是否有使用了,之後把我約到某個地址,到達之後就是幾個警察把我圍起來,請我把身分證拿出來,之後一個警察出來說,自己把違禁品拿出來吧,然後把我帶回警察局做筆錄,因為筆錄已經做完了,無法修改,中間的過程在說也於事無補,主要內容是他們以釣魚的方式唆使我帶東西以及要一起使用而抓到我,他卻叫我講說在路上遇到警察然後我同意讓他們搜索而發現毒品,叫我承認我持有大約零點二克的安非他命以及吸食,並且要我驗尿。以上這些我都承認了,之後被送到另外一個派出所做指紋登入,拍照等等,隔天早上即被送往地方檢察署開庭。
以上是過程以及承認所犯的事情,下面是我的問題。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以上問題,麻煩請律師幫我回答能夠回答的部分,因為是初犯真的很煩惱,也保證以後不再犯了,謝謝。

初犯依法要先勒戒,不會起訴判刑,有沒有吸食,實務上就看驗尿,可向檢察官爭取戒癮治療,不要進勒戒所,有沒有移轉或販賣要看證據,有勒戒過會有紀錄,但不會不能出國,傳票部分可向警察表示你的要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涉及釣魚偵查或是陷害教唆  但看起來還是會認為是合法釣魚偵查  2.如果單純施用的話  檢驗結果呈現陽性  第一次檢察官裁定觀察勒戒  你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看看  就可以不用入勒戒所   3.至於是否有涉及販賣  地檢署應該會另行分案  不會跟施用於同一案件偵辦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第一,他們有問到毒品的來源,因為是別人送我的所以我應該沒有購買或者販賣的問題吧!?

關於此您可主張持有或幫助施用,避免被認定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刑度差很多。

第二,如果驗尿的結果為無反應,但筆錄的部分是有承認吸食,這樣還會被處勒戒的刑罰嗎?若有反應,但反應濃度的高低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驗尿結果為無反應,可就是否有吸食加以爭執之。

第三,之後到檢察官那邊開庭,雖然筆錄是我同意讓他們搜索但我還是跟檢察官說我是被以網路釣魚的方式才被抓到的,這有關係嗎?另外因有承認吸食所以我有跟檢察官提到勒戒的問題,因我家庭關係父母都已經年長無法工作,加上我大姐在監,因此我不能不工作,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定期去醫院做檢驗等等替代勒戒的刑罰?檢察官有回答我是否要用替代的療法方式進行?而不是勒戒?我回答:是!,我知道最後判決的不是檢察官,但提出這樣的問題以及情形並且念在我是初犯,讓法官之到是否會有幫助可以不用去勒戒

初犯可於裁定下來前先行委任律師具狀向檢察官申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行抗告,就比較困難了。

 第四,我知道這勢必會留下前科紀錄,若無在犯是否會有消除的可能?還是以後如果被警察攔下來臨檢,輸入身分證號碼後不管多久他們都能說你有前科,我要搜你身或者隨時可以把我帶回警察局驗尿或拘留等等的行為?我以後會無法出國工作或者旅遊嗎?

除非有起訴及法院判決,方有前科紀錄,若能請求緩起訴,則似可避免前科紀錄。為即使有前科紀錄,警察之相關強制處分,如搜身等,仍須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即便要禁止您出境亦然,須有相關禁止出境之事證。

 第五,關於地方檢察署寄送信件的方式,我不知道接下來我會收到的是起訴書還是傳票,但我不希望他寄送到我的戶籍地址,因目前不住在戶籍地加上不想讓家人知道所以可否請他們只寄送到我收的到的地址而不寄到戶籍地?另外有人跟我說你所犯的罪刑跟事件會寫在信件外面,不用拆開就知道是犯什麼事件,這?真的嗎?

您可向檢察官表示將相關郵件寄到住居地址即可,不用寄到戶籍地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pple 103-02-08 20:46

律師您好

最近我因為手術需要小額貸款 認識一房仲 上頭有金主為要避奢侈稅 在找人頭當車主
等於用我的名字辦這台賓士車貸 會給我20萬 然後我每月分期還款給他 不需利息

而他做我的保人

汽車一開始會跟保險公司申請限定駕駛人是他(代表他在用車) 當五年的人頭車主 每月可領一些些利息這樣

我先前查過 在這個網頁有看到人頭車主的一些可能的問題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7604&comopen=1

不知當人頭車主之後車貸 罰款 事故會否有什麼風險
如果我們有立約 並白紙黑字寫明:

用車人與付款人及車子持有人是他  在汽車使用期間產生的任何罰款 事故 以及貸款及其相關費用均須由他負責   然後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會有效力嗎?需要他附證件影本嗎

感謝幫忙,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8 20:55
你好 當人頭車主問題很多 如果你要求對方簽訂這樣的契約 這樣就與對方要你當人頭的目的(規避一些法律責任等)有違了 對方願不願意簽就是個問題了 再來 這種契約有沒有效力 要看有沒有具備契約的型式以及約定內容有無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協議若有雙方簽名及具備相關契約成立要件,似應有效力。惟您仍需承擔相關罰單繳納後無法向其取償之風險,即若該車有相關違法行為,也可能會聯絡調查您。和若其貸款無法繳納,銀行亦可能對您求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pple 103-02-08 20:29

最近我因為手術需要小額貸款 認識一房仲 上頭有金主說要避奢侈稅 在找人頭當車主 然後每月可以領一些利息且女生(我本人)汽車保險跟稅金會比較便宜
因為我需要貸款15~20萬的關係 等於用我的名字辦這台賓士車貸 會給我20萬 而他做我的保人 車子做為他接待客戶專用車 平時不會開出去

然後我每月分期還款給他共兩年 不需利息

每月他會以3萬塊幫我還款給銀行 這樣我信用評等也會提高 之後若要再做房貸或車貸 會比較容易

同時汽車一開始即會跟保險公司申請限定駕駛人是他(代表他在用車) 當五年的人頭車主 每月可領一些些利息這樣

但我查過 在這個網頁有看到人頭車主的一些可能的問題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7604&comopen=1

不知當人頭車主之後車貸 罰款 事故等等的風險問題
我想問如果我們有立約 白紙黑字寫明:用車人與付款人及車子持有人是他

汽車使用期間產生的任何罰款 事故 以及貸款及其相關費用均須由他負責然後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會有效力嗎?需要他附證件影本嗎

感謝幫忙,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協議若有雙方簽名,似應有效力。惟您仍需承擔相關罰單繳納後無法向其取償之風險,即若該車有相關違法行為,也可能會聯絡調查您。和若其貸款無法繳納,銀行亦可能對您求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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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人頭為別人貸款擔任借款人,依法須負擔全部借款清償責任,屆時若該金主(事實上是否存在恐怕也屬可疑)拒不依約辦理清償貸款及付您利息一是,則即使約定有效也是白搭,您不僅好處拿不到(提告勝訴也未必拿得到錢),恐怕所有法律風險均會落在您的身上,要平白替別人揹上鉅額債務,切莫貪圖眼前小利,因小失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擔任人頭登記人,避免日後發生相關訴訟問題。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小姐 103-02-08 19:42

您好!
敝人住家為一般公寓大樓(總樓數為6樓,15戶),無設置管理室,但設有管委會.一樓總有兩戶住戶,為獨立門戶,因未使用公設電梯,未持有大樓大門鑰匙,故管委會提供半價的管理費優惠.但日前一樓的其中一戶出租後,租戶以曬棉被為由,要求管委會提供大門鑰匙,主委以該戶未使用公設,管理費享有優惠及其餘住戶安全而拒絕,不料該戶卻開始拖延繳費,並不理會管委通知!
想請問該如何解決,謝謝您撥空回覆!

聲請支付命令給該住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8 20: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管委會可以發個存證信函催討欠繳的管理費

若有其他問題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欠繳管理費之住戶發存證信函限期繳納,若屆期未予繳納,可對其提起訴訟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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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 103-02-08 02:17

甲地原本為家父與叔叔共同持有 因叔叔有債務問題 此地已判賠給債權人已抵還債務 日前經判決 土地分割為AB兩塊A為家父所有,B為債權人所有 但分割完的B土地上 有我們的地上物 但無保存登記 屆時若拆屋還地 是否可索取賠償?? 賠償依據為何?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08 05:12

您好!對方既然經法院判決合法取得B地,若再訴請拆屋還地獲勝訴,即表示地上物無權占有B地,此時B地才是受侵害的一方,當然不可能還要負責賠償;反而,B地所有人可請求地上物持有人在拆屋還地前支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本件,若想保有地上物,應設法打贏拆屋還地訴訟或設法跟B地所有人協商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是試圖就該建物對B地主張地上權,若能順利取得地上權,方有機會得保存該建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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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為土地已經分割  由對方取得該地土地所有權  所以目前就是要看地上物是否有使用土地之權限  如果沒有  代表無權占用他人土地  可能被訴請拆除   2.這部分可以先跟對方協商補償  避免透過訴訟主張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嘗試與對方協調,若對方強硬起訴,得試圖主張該屋對土地亦有合法佔用權利。如:地上權等。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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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103-02-07 21:36

您好,
我們社區約40戶,社區內道路土地?共同持有。之前因政府實施的民生污水處理工程,但廠商施工品質很差,所以社區開會決議不施工。但現今管委會在上次開會後一個月,沒公佈會議記錄卻突然公佈社區有過半數同意污水處理管線施工。因此有下列問題請教。

1,社區主委未主持社區內此項工程討論會議,監委也未在場。也未發會議記錄,卻隔一個月後公佈過半數同意施工,這樣管委會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2,此工程會動到社區內道路,請問需全數道路土地持分人同意才可施工嗎?還是半數以上即可?
3,在網路上看到相關法令:因工程施工土地持有人可獲補償,請問該向誰且如何爭取?
4,若施工的話,我們還需注意哪些權益?
5,管委會近二年未工佈財務報表,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工程既動到社區內道路,則應先經區權人大會之決議,管委會私自公佈過半數同意施工,應有違法之虞,但本件社區之施工決議人數,仍先回歸到您們社區之規約,依規約內容而定.

二.補償部分,應向縣市政府申請之.

三.管委會未公佈財務報表,也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向縣市政府檢舉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過管委會決議卻逕發布同意之相關決議,似有相關違法之疑義。相關施工須經管委會決議多數決同意之。補償應向縣市政府申請之。若未公布財報,可向縣市政府有關單位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是屬於社區財產使用還是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如果管委會沒有經過大會同意  這部分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   2.如果管委員還是要進行  可以考慮向縣市政府檢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檢舉管委會違法行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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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g0243 103-02-06 02:26

我是個大學生,一向喜歡從事電腦的相關研究,日前突然收到一張法院傳票,說我侵犯智慧財展權,我就莫名其妙地去法院,才知道有人使用我架設的網頁伺服器發布盜版的影片給別人下載,而且還建立一個facebook使用我的個人資料和兩張照片。


我的伺服器是使用Linux架設的,但了解這作業系統的人光是現在資訊工程系畢業的年輕人都不多,更何況是檢察官呢,先說說開庭過程吧。第一次開庭的檢察官一開始就問"有沒有身心障礙、原住名....身分",我就提出我有身心障礙(無手冊)證明,也提出國外伺服器的硬體配置(證明我有伺服器主控權),還有犯罪的人可能是經過我架設的proxy以及VPN伺服器透過我的IP上網(附上範例圖片),另外也說我有連接我伺服器的IP資料,但檢察官一再的說"證據指向對你不利",算是還有聽我的話,說要我寫答辯狀作為這次開庭的結尾。
我的答辯狀寫的相當詳細,我示範VPN連進我的伺服器,進而可以使用我的IP從事網路上任何行為,試圖說明別人也是可以使用我的IP;而且我還說明沒有經過SSL/TSL加密的網頁要如何竊取登入的帳號密碼,試圖說明網路就像公共場合一樣不安全。我為了讓這點更有說服力,就舉了司法院的一審審判系統當作範例(http://i.imgur.com/rHR96qG.png),還附上Linux上監控會檢視出的資料(http://i.imgur.com/SfwYRjk.png),但是我的IP記錄檔才兩天就有三百多萬筆的連接,檢察官還說我的也有可能是隨便複製來的,那我覺得這是檢察官的質疑能不能要求他提出相關證據,就像我說IP不能當作參考也有提出例外。


後來隔了約兩個月又收到一張法院傳票,有發現到這次的檢察官換人了,我想說答辯狀寫的這麼詳細應該是可以讓檢察官不以IP判斷兇手,所以就比較輕鬆的去開庭(中央百世大樓),結果完全出乎我意料之外,這次開庭有告代(應該是指告的代理人吧....),開庭前檢察官就略帶諷刺的語氣說"你的答辯很精采喔"還問我在開庭前問我要不要先跟告的人溝通(是一家公司)...還說我年紀輕還是學生 這是告訴乃論罪只要對方撤告就不會有前科之類的,我心裡想說這不是等同於承認這是我做的嗎(他應該只是想要和解金),所以就沒講話,開庭過程一開始詢問年籍資料和"有沒有原住名身分......",我就回答沒有,他只問告代"你是甚麼時候發現被告犯罪?",他就拿資料講甚麼時候怎樣發現之類的,我就想"難道這是未審先判我就是那個犯罪者嗎?",這麼檢察官不只一次跟我說"我也是弄網路的",但以下幾件事情感覺他根本是騙我的....,我有說我是用Linux Ubuntu Server來架設伺服器的,然後他問我"你是用甚麼作業....",我看他說不出來,我就說"作業系統",他就重複說"你是用甚麼作業系統架設伺服器的",我就愣了一下,重複說"Linux Ubuntu Server",檢察官停了一下有些結疤的說"Linux Linux(拼音)",書記官就打上去(Linus)......,我想說打錯算小事就沒理會,然後就問我怎麼架設伺服器,我心裡想"你不是說你是弄網路的嗎...",我就說"下指令啊...",然後他接續問"怎麼下",他問的方式非常咄咄逼人,我就愣了好幾下,因為Linux Ubuntu Server這個作業系統是文字介面的啊,除了下指令不能做其他事情...,又不是像windows視窗化的作業系統可以用滑鼠,我在想該怎麼回應,這問題就像一條直直的大馬路問我要往哪裡轉一樣,我就說"用終端機啊...",然後他就繼續問其他問題,我覺得只要說到專業的部分他就會直接略過問其他問題,而且很多問題書記官都是沒紀錄的,最令我意外的是他說"IP就是鐵證",這時我覺得我寫的答辯狀完全沒用...,他還說這些都是指向我的IP,我就說"網域指向我的IP嗎?",他毫無思考的回答"對",我就問"真的嗎",他就說"這邊都有資料,每個IP都是指向你",我就說"你要用DNS看網域是不是指向我的IP才對....",他就繼續說"對喔 不同的IP指向你才奇怪 你不說我還沒想到"這句話說好幾次,我就說"不同的IP只像我這是很正常的,那是因為動態IP可以使用DDNS動態的...."還沒講完又被打斷,他就不加思考堅定說"那不是動態",然後手放在後腦杓好像是在想那叫甚麼,我就完全了解了,他真的不是再弄網路的..DDNS第一個D就是Dynamic(動態)的意思啊....,我通常不太苛求不是專業領域的東西,但是檢察官在用一昧地否定來提升自己的格調...,而且檢察官自己也有表明也是在弄網路的所以我才預設立場我講的他應該都了解,整個開庭過程他都一直在講他的,我們就像是在各自表述一樣,我講我的時他只會說"你的答辯我與予尊重"達到表面的公平,害我講到最後都不想講了,更誇張的是因為他一直自顧自的講話,我就問檢察官說"你到底有沒有想要了解我的意思?",他遽然回答我"我又不是你的心理醫生",顯然我是希望了解"我表達出來的意思"而不是"我"本身,我甚至有提供網域持有人的名仔和地址,但檢察官完全不理論就還給我,表明地址在國外但至少網頁是中文,好像是國外就不想管了,就像一定要抓到那個兇手,但我真想直接了當的告訴他那是不可能的,三百多萬筆IP太多了,而且幾乎還都是外國的,這檢察官一直要我證明不是我做的,調查事件真偽不是檢察官業務範圍之內嗎?那還要這檢察官幹甚麼呢?。這個檢察官就像是個不想學習的學生一樣,再好老師都沒辦法授課,最後他又要我寫答辯狀...,說過年之後會再傳我,結果隔天就收到傳票了..,2月12又要去百世大樓開庭,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溝通了。


雖然有點自誇,從上了專科學校到大學老師和學生都蠻肯定我的未來,從我的程式設計,硬體裝修上....,但對於法律我真的完全外行...,有種沒有請律師在法庭上就不受尊重的感覺....,但是我怎麼可能請律師呢...,我一直再想我的答辯狀都是在網路專業的說明,似乎都沒有說明到法律方面,希望有熱心高手指點一下該如何寫答辯狀比較有說服力,我也不知道我寫的答辯狀法官會不會看,我只能把伺服器的架設安裝過程寫出來然後再加上更詳細的回答檢察官庭上的問題,我的草稿打到一半,下載網址: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rompXldlZKc3NHbVVaT0ZESTA/edit?usp=sharing


不知道我下次開庭能不能在庭上問檢察官為何要否定我說的動態IP?、問檢察官我提出"IP為鐵證"的例外那還有甚麼證據證明這是我做的?、DNS網域持有人證明並非我所有 為何不把我的資料納入參考?


我是否可以提出檢察官有失職,但我不知道該怎麼用言語來詮釋...,希望有高手指點..,另外問問換檢察官是正常的嗎..?


感謝各位的閱讀,希望有專業人士可以回答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與您一同出庭,為您向檢座說明並答辯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司法人員確實對於電腦犯罪未必那麼知悉  如果有必要你可以請求調查相關證據  例如你要證明事情  可以函詢哪個較中立的單位  這或許會有助於你的舉證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媛媛 103-02-05 12:03

2014/02/05 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我不知為何上頭起訴書寫說,我提供證據並所犯法條???

所以我是有牽扯到犯罪囉?!

那我該怎麼辦??

由於上頭寫的一大篇又看不懂,懇請有專業律師幫我做解答拜託~~

那事後要怎麼處理??

起訴書上頭寫說:

被告某某某幾歲、住哪,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蔡某某,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或匯款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掩人耳目,因此客觀可以預見一班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詎仍基於放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5日,在新竹市工業一路某便利商店內,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號xxxx-xxxxxxxxx38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郵局第xxxxxxx-xxxxxxx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郵寄給某自稱「程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表示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以行不法之事。該「程某某」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以下之行為:(1)於102年6月7日17:30許,自稱鄒xx,佯稱係「露天拍賣伊林服飾」之員工,撥打電話給鄒xx,佯稱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鄒xx陷於錯誤,於台灣大學大一女舍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下同)2萬9123至合庫帳戶。(2)102年6月7日19:29分許,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鍾xx,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分期物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至鍾xx錯誤,於同日某時許,至新竹東門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9,009至合庫帳戶。還有(3)、(4)、(5)是我本人,於102年6月7日21:30,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其購物時付款,撥打給我,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每月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依指使操作,存入2萬5989至郵局帳戶。(6)前面跟我狀況類似,被害人楊XX,存入2萬多塊至郵局帳戶,又依指示購買12張「智冠MY CARD」遊戲卡(價值六萬元),並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程某某」。嗣因(1)鄒XX、(2)鍾XX、(3)、(4)、(5)、(6)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然後下面又有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很多詳細被告與被害人證據東西和需待證事實,上頭寫很多也看不懂的說。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般人至銀行申請開立帳戶,其目的不外乎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作存、提款、轉帳等財產金錢支配處分,故對於帳戶印章及金融機構非給金枝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等物品、資料,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並遭濫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個人存摺與金融卡、印章、密碼結合,專有性甚高,更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部熟識之人任意使用。

還有

三、訊據被告蔡xx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在102年6月1日因缺錢而撥打門號097-1xx-9xx號詢問貸辦款事宜,對方表示貸款需有薪轉證明,且可代為製作假薪轉證明,伊才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提款卡正本給對方云云。查閱0978-1xx-9xx號之通聯紀錄,發現該門號與被告持有之門號0983-2xx-3xx號間,在102年5月28日、29日、同年6月5日、6日、7日間,有異常平凡之通話紀錄,此情已顯示與一般申辦貸款有違,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實有可疑;苟認被告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核發紀錄,應立即報警掛失,為何在102年6月11日之後,既無與對方電話聯繫,亦未就合庫、郵局辦理掛失手續,更有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洵無足採。中間還有詳解....後 本件案事證明確,被告被告犯嫌以勘認定.....

 

真正被詐騙事實原因:

去年6月份時,那時剛好有在上個月五月底在露天拍賣有買過手機殼,是7-11取貨付款的,那時候去報警,警察有問過先前是否有買過很多西,警方事後問我也不清楚是哪些、哪時候都有線上購物....,那時候在剛剛下課回到家,大約九點半,忽然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號碼為 " +18660800 "

在開始到被詐騙電話都是同一支,電話裡頭的女生告知我說 他說我在收件時,超商人員拿錯單子給我簽名,變成我簽到是要訂手機殼12個,之後變成從銀行帳戶扣款,要求將我之前有在拍賣留的金融卡帳號後面的客服電話給他,然後會請郵局或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客服人員事先會跟我確定是要取消什麼,把原因告訴她,然後去附近ATM用金融卡查詢其他餘額,並且告知列印單子下方,訊息上頭是否有出現取消代碼4118,如果沒有,他就再跟妳說,再重複動做好幾遍,查詢下方是否有出數字代碼4118,接著問說可能不是這家帳戶銀行的,你是否有其他家的銀行,然後我又回去翻其他家帳戶銀行,之後又接著一樣前面動作去查詢表單列表訊息下方是否出現代碼4118,之後他就教你把金融卡一樣插進去,進入轉帳,先輸入他們給的人頭帳號對方的郵局及郵局代碼,接著按轉帳金額12元,然後按確定動作,然後列印表單再印出來,下方仍然無出現取消代碼,反倒是出現一批奇奇怪怪的數字,後來他就問你把帳號5位數字給他,他要查詢系統,卻認是否取消動作了沒,之後他教我跟著她說的步驟操作,然後一步一步來,那時候心急又頭腦亂了頭緒,聽他的指示講還依然照做,我又太快動作,錢就轉帳出去了,一去不回,我本人後來發覺到有點不點不對勁,然後向她說,我沒按步驟走,已經把錢轉出去了ㄟ,他說沒關係,不然你請妳的家人有沒有金融卡帳戶,去向他們借,並且再去ATM插入進去,之後我就去向母親借,跟她借金融卡,母親那時候剛好忘了金融卡帳號密碼,就沒能依照他指示繼續做下一步驟(不然我猜他們可能還要更多金錢,比想中更多更多轉過去給她們)。其實在後面我把錢轉出去了,她說沒關係,我會透過系統把錢退還給妳,那我說不能再直接退還給我嗎?她就說要帳戶裡頭有5個數字,才能退還回來給我,不然就是你還有其他金融卡帳戶,才能錢轉回來給我,我說沒有了,就只有一個帳戶,才接著說你去向父母親借金融卡這回事,才有更後面的後續動作持續,幸虧是剛好卡在我母親,忘了自己金融卡密碼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程序,若法院仍認為有罪,即會判刑,所以若您認為無辜,應於將來開庭時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必故意  就可能認定你成立犯罪   2.你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確實不知情  不知金融帳戶會被做不法使用  否則法院還是可能判罪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視目前卷內證據資料為何,建議您得委任律師閱卷釐清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媛媛 103-02-05 23: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媛媛 103-02-05 23:28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媛媛 103-02-05 23: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n 103-02-04 11:03

最近看到一個社區型農地開發案,規劃社區內進出公共道路均由各戶出一部分地供社區成員使用(即社區道路產權由各戶持有而非共同持分),為確保通行權,社區訂有管理公約,規定「各戶應提供社區道路土地,不得阻礙」。

開發商聲稱,該社區道路已完成農路登記,該管理公約亦已列為該區農地買賣契約之一部份,所有買家均必須遵守,故沒有無路可走之風險。

想請教各位專家,

1、此種農地社區管理公約,有無其法律效力?農路登記+社區公約是否如該開發商所言,能規避無路進出之風險?

2、未來若想興建農舍,現行作法是否可能影響農舍建照之許可?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故似仍有管理規約適用之餘地。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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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Shao 103-02-03 00:01

我家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有一房屋甲,坐落於乙地,乙地有兩人持有分別為A(70%) B(30%)

甲屋之所有權人為A。乙分割土地為乙A 跟 乙B

試問 

1、土地分割後是否有地上權之問題(乙B能否建造房屋)

2、假設判決分割後乙B的土地上有房屋甲 是否B可要求拆屋還地

沈恆 (沈律師) 103-02-03 04:24

您好!必須先釐清甲屋是基於什麼權利座落於乙地?如果甲屋沒有任何權利,B就可以要求拆屋還地。以上謹供您參考。

FongShao 103-02-03 13:3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必須先釐清甲屋是基於什麼權利座落於乙地?如果甲屋沒有任何權利,B就可以要求拆屋還地。以上 ... (恕刪)

 

正常買賣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

沈恆 (沈律師) 103-02-03 16:03

重點不是「如何取得甲屋權利?」,而是要先弄清楚「原來甲屋對乙地有何權利?」。因為一旦B要求拆屋還地,甲屋所有人若要保有甲屋,就必須提出甲屋坐落乙地的合法證明,否則即須拆屋還地。以上謹供您參考。

FongShao 103-02-03 17:0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重點不是「如何取得甲屋權利?」,而是要先弄清楚「原來甲屋對乙地有何權利?」。因為一旦B要求拆屋 ... (恕刪)

原甲屋屋主向原乙地地主承租起造

沈恆 (沈律師) 103-02-03 18:05

依您所述,拆屋還地訴訟雙方都有有利的論據,勝負就看訴訟上如何攻防,建議找律師詳細討論謹慎研究對策;另外,B至少可以要求支付地租。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00: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全案之相關證據資料及契約,檢視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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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103-01-30 00:37

某日我被網路釣魚抓到持有及使用毒品(mdma,K他命各未滿2g)當天被帶回派出所做筆錄他有向我說明三項權利,有問我要不要請?師,但我不知道要不要請所以沒請因為我沒錢,警方稱因為我是第一次被查獲且無前科,若我供出葯頭,即可以減輕其刑責,所以過程中我都很配合且回答屬實後被移送地檢署同樣以相同答案回答檢查官,然後就被放回家等候傳票及檢查官指示。

問1.請問?師,我這樣什麼都回答是否對我案件有害?

問2.請問?師我是否應該請?師?

問3.請問?師在無前科的狀況下且配合警方緝拿葯頭,初犯二,三級毒品使用及持有刑責一般來說會有多重?要坐牢嗎?

問4.因目前我是處於約販毒者的期間所以尚未開庭,所以我的生活會被監聽嗎?求求各位?師幫幫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吸食二級三級毒品部分,若為三級毒品,需繳交罰金及參加相關毒品講習課程。若為二級毒品,可能會判觀察勒戒,惟若您為初犯,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聲請替代療程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抗告,就比較困難了。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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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103-02-01 02:59

請問房?師因為我資金不夠請問是否有免費?師可申請管道?

法律小學生 103-02-01 13:51

大頭你好 你犯的都是重罪 若沒有好好處理

一定是要被關很久的

有關要如何妥善處理的部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路人甲 103-01-27 19:31

您好
2012年7月,我借朋友10萬元,當時沒有簽借據,他所借的錢他要我匯入他女朋友的帳號裡。

結果朋友借完錢後,期限到了不還錢、手機也聯絡不到人、到租屋處也找不到人。     <<他女朋友我完全不認識>>
1、請問因為錢是匯入他女朋友的帳號裡,我的存摺裡有匯款記錄,這有辦法行法律途徑,要求該帳號持有人還錢嗎?
2、或者可以對該帳號持有人提出共謀詐欺侵佔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借貸契約部分,您應先證明雙方間存在借貸契約,再又有匯款紀錄等交付借款事實,若能順利舉證這兩點,即可向其請求借款返還請求權。惟目前可先對其聲請支付命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Night Kids 103-01-27 16:29

各位好,小弟去年到一間公司任職(工程師),簽了如下的保密條約今年因為公司要開發新產品,公司要我再簽另一份保密條約。(此份要我找保人)二份保密條約都是相同公司。
1.我想和公司談合成一份,想請問各位,合約有那些地方不合理?讓我可以和公司討論。
2.公司從設計、發包、組裝,我都需要參與。合約內容是否會有問題?
3.合約內沒有離職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產業,是否會連工程師都無法任職?
4.當我們重新訂定合約,是否有那些福利是簽署保密條約可以要求的?
5.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要找保人?


                     員工保密合約書立合約書人     甲方:我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任職於乙方,經雙方就保密義務達成協議如下,以資遵守:一、機密資訊1.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甲方任職於乙方期間所取得、研發所得或知悉之乙方(含關係企業)或其客戶之機密資訊,且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乙方並對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2.前述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概念、各發展階段之原始碼、目的碼、構圖、產品規格、技術、模型、資料、文件、圖表、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流程、配方、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或其他內部文件資料,如合約書、財務報表、行銷策略、客戶名單、廠商名單、薪資、人事資料等。3.雙方同意任何有關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媒體之所有權皆歸乙方所有。甲方於離職或乙方請求時,應立即將其交還乙方或其指定之人。二、保密義務1.甲方同意對其受聘乙方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乙方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且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2.前項機密資訊包括乙方依契約或法令所持有或知悉之他人機密資訊,且乙方對該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者。3.本條保密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但對乙方自願公開而使其成為眾所周知或公共財之資訊者,不在此限。三、違約責任甲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甲方除應依乙方管理規章接受懲處即先行賠償乙方新台幣五百萬元外,並應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四、管轄法院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合約書人甲方:我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地址:

乙方:公司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會有一段競業期間,但不至於到終身無法擔任工程師,就保人部分,通常公司均會要求提供保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ker188 103-01-26 19:16

我們社區共有14戶透天,最近各戶正陸續交屋,9戶臨路戶,5戶社區戶,14戶同一建照,每一戶的主建物和附屬建物,包括建物下的土地均是各戶各自持有,但是社區中庭車道土地是14戶持分,社區5戶持分共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的45%,臨路9戶占另外55%. 社區中庭車道有大門分隔社區戶與臨路戶,大門的位置讓社區內土地占中庭車道土地總面積約三分之二,社區大門的鑰匙只有社區5戶持有,大門內圍起的使用面積也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臨路戶完全沒有使用權... 請問這樣的狀況合理嗎? 社區中庭土地臨路戶也有持分,合約書上雖有規範這些土地持分無償做為通路使用,但是並沒有規範只有社區戶能使用而臨路戶不能使用,現在建商不但不給臨路戶中庭使用權,還以不交屋脅迫臨路戶簽切結書同意無償將土地持分僅供社區戶使用,請問這樣的狀況合法嗎? 又該如何處理呢? 另外請問我們這樣的社區是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貴社區屬集合性住宅,仍有公設之部分,依法仍需成立管委會,除非該公設部分有約定專用,否則全體住戶仍可以使用,而建商要您們簽切結書,即可能是要約定專用,本件仍屬消費爭議,建議您們可先向消保會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簽該切結,若屆期建商仍不交屋,屬於違約,可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鑫 103-01-13 13:31

有關於法院的事情讓我有點不了解所以想請教您因為我去年11.13當天因為有被搜到二級毒品已及三級毒品 之後也有按照他們的程序走 這件事可說滿 嚴重的但當天卻可無事釋回!?   結果過了一個月之後我也再12.23號當天有收到一張是從(基隆市警察局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它上面的內容 是寫說:1.受處分人處罰: 一.罰緩新台幣2萬元整 二.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2. 事實: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員警於102年11月13日10時持台灣基隆地方 法院搜索票至謝O珠住處(基隆市中山區中山X路105巷1號X樓)搜索,當場查獲安非他命13包(毛重38.97g).愷他命1包(毛重1.98g)等贓證物,經查所查扣之 贓證物戲在場人林O德所有;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證 ,核謝O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屬實 3.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 品或第四級毒品,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 ,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二.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 條第1項:{無正當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緩,並接受6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以上關於這張處分書我想請問 版大的是 :為什麼明明是被搜到是二級可是卻只有被驗到三級 然後再來當天也沒有錄任何口供只有在那待10幾個小時後就讓我釋回  連交保金都也退 回 所以想請問版大關於這個問題是否能給我個解答呢!?  這是第一個疑問   再來第二問題是:我在今年的1月9號又收到了兩張從(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一.案號案由:業股 103年度偵字第12號    毒品防制條例 案件  二.應到日期:103年1月10日上午9
時15分三.應到處所: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請先至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本件傳喚人係 :被告  備註:務必到庭  請
問版大為什麼我
會是被告 !?   然後再看第二張:證人傳票  內容主旨:一.案號案由:慎股  102年度偵字第4346號  案件 二. 開庭日期:103年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 三.應到 
處所: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請先至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四.待證事由: 被告  林O德   毒品防制條例    備註:務
必到庭      請問版大為什麼明明是同件事情  但卻在不同的時間記不同傳票 讓我最看不懂最想不通的是第1 點.明明去年102年12月23日當日 收到的  (基隆市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 的主旨它不是寫說:  受處分人處罰:一.罰緩新臺幣2萬元 二.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  內容也有提搜索到二級毒品可是怎麼
處分書上卻是寫這樣    !?     版大能為我解說一下這是什麼問題嘛!?  還是有什麼原因所在!?  第2點.經過了2個月我又再103年的1月9日同時收到兩張不一樣的傳票
一張是(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這張是103年1月10日上午9時15分要到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     偵查庭/
詢問室 的庭    而且還附註: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我想不懂為什麼才過兩個月又變被告   請問版這代表什麼意思 !?   第二張.一樣是(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查署刑事證人傳票 )  這是我最看不懂的地方  而且開的時間跟上一張的時間相差3天   一張是被告!?  這張是證人!?    她要我103年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          至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本署1樓法警室接受指引至     偵查庭/詢問室 }  多了一個待證事由: 被告   林O德   毒品防制條例 {   兩張都有備註:務必到庭

版大我雜  !!   版大謝謝妳現在心情被搞得好亂    我希望你能為我解答    (急)  求解       我只想知道這整事情的問題出在哪!?    怎麼同樣的事卻收到
不同的通知     真的好複雜  !!   版大謝謝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方認為您可能涉販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規定之犯罪,如第4條規定之販賣。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任我行 103-01-13 14:4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方認為您可能涉販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規定之犯罪,如第4條規定之販賣。歡迎您 ... (恕刪)

看了傳票的案由不就曉得是毒品危害防條例的案件了嗎?您的分析真的非常專業...給您一個讚

張太 103-01-12 23:47

各位律師,你們好:

(一)請問母親日前中風陷入昏迷,無意識!父親是否可以將母親存款的錢提領出來支付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呢?(前提是繼承人-小孩都能接受父親提領)。另外,母親和父親共同持有幾塊土地,日前未中風前已與買方談好,父親是否可以先行賣掉,因為我們知道母親的狀況要先申請『監護宣告』才能合法的處份母親的土地,但還要經過法院的審議,通過機會不大。我們兄弟姐妹對父親私下賣地的行為皆能認同,這會有法院上需承擔的風險嗎?若完成正常程序『監護宣告』,父親為監護人是否就是任意提領母親存款,還是要向處理動產一樣,向法院提出,經法院同意才能動用存款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3 0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於您的母親的財產,於其仙逝前均屬您的母親的財產,與日後之繼承人無涉。

2、就有關可能涉及的刑事偽造文書問題,雖被害人恐無法提起告訴,然此罪為公訴罪,任何人接可舉發、檢調機關亦可一直權發動偵查,您可自行斟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經選定為監護人,即可管理被監護人即您母親之財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任我行 103-01-13 14:3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犯罪證據,至地檢署,檢舉您父親,並請求選定您代為行使您母親之告 ... (恕刪)

依照提問內容,提問人應該沒有要對其父親提告的意思吧...用心看看提問內容再回答好嗎

jen 103-01-12 20:51

  律師您好:

因為身體很弱常生病,又不好去找律師遺囑,也不想給別人知道,剛好前一陣子聽人家說遺囑也可以自己寫,只要有一定格式及內容合法,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我害怕沒來得及交待,讓二個未成年的女兒和父母親造成困擾,所以我想自己寫一份遺囑,但不知內容是否合法可行,可以請好心的律師先生和小姐替我檢查一下嗎?感恩

遺囑人OOO,女性,民國OO年OO月OO日出生,國民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茲立遺囑如下:

 

一、財產分配(立遺囑人名下所有)

(一).動產部份:

1.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OOO-OOOO建 號<門牌號碼OO市OO路OOO號>OO層樓住宅.

2.座落於OO市OO段OOOO-OOOO地號土地面積OOOO平方公尺.

 身故受益人採順位方式繼承

 第一順位:OOO,OOO共同持有(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姐妹)

 

 (二).動產部分:

 1.股票:

   (1).OO證?

   (2).OO證?

  身故受益人採順位方式繼承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OOO均分(先生孫女,我母親和妹妹)

 

2.銀行存款: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4).OO銀行

  身故受益人採順位方式繼承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均分(先生兒子,我父親)

  第三順位: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均分(我的兄弟

姐妹,公公,大姑,先生兒子)

 

 3.基金:

         (1).OO銀行

         (2).OO銀行

         (3).OO銀行

          身故受益人採順位方式繼承

          第一順位:OOO,OOO均分(女兒)

          第二順: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均分(我外甥(女))

          第三順位:OOO,OOO,OOO均分(我父親,母親,公公)

 

  4.保險金:

    (1).OOOO人壽

    (2).OOOO人壽

    (3).OOOO人壽

    (4).OOOO人壽

      身故受益人採順位方式繼承

      第一順位:OOO,OOO共同持有(女兒)

      第二順位:OOO,OOO,OOO各10%,其於70%由OOO,OOO,OOO,OOO

              ,OOO,OOO均分 (公公,大姑,先生兒子各10%,其於70%兄弟

                                姐妹和爸爸)

  5.會錢:由OOO繼承(妹妹)

  6.車子:由遺囑行人賣掉後,取10萬現金遺贈給OOO,其它處理完後

              事及遺囑執行所須費用後,以我名義捐做公益

 

  7.公司應收帳款:庫存委由遺囑行人出清變賣,所得先付應付帳款,其

    餘採順位方式繼承

    第一順位:OOO,OOO共同持有(女兒)

    第二順位:OOO(我父親),遺囑行人均分

 

二、指定姐姐OOO和妹妹OOO為遺囑行人.

三、如二個女兒為未成年,本人OOO指定委託父親OOO作為法定監護

        人,直到成年為止.

四、如二個女兒皆未成年,所繼承之所有財產,委由遺囑行人在信任

        之銀行以女兒名義分開信託管理,每半年固定提撥教育費直到成 

        年為止.

五、第一項動產如由女兒繼承時,委由遺囑行人將其房子出租,所

       收租金做為監護人及女兒生活費.

 

 

                                                                         立遺囑人:OOO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3 0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之陳列沒有問題。

2、然就您所述的順位繼承,並非法律所明文規定事項,請詳述其意義,以利判斷是否違反特留份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囑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之形式,若有未合,即有遺囑無效之可能。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