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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2-03-14 23:01

律師們好:

            今年1月時跟親戚買了一間房子,賣方有找位代書幫忙中間的一些程序,到目前為止等房貸款項撥下就完成差不多結案,但想請問之前賣方房子出租是從97年7月到今年6月底,雙方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沒有到法院公證,而且到100年後就沒再重簽只是租客仍然有繳租金(一次半年),所以現在房客認定他租金繳到六月,是依然有保障.這樣買方有無權利請他提前搬家?該如何做才能請他交還房屋時負責恢復原狀?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3-15 07:26

既然租約有效期間到六月,未到期前新屋主是沒有權利趕走承租人的。至於,交還房屋時該如何處理,則要看原租約的約定。

jenny 102-03-15 08:05

您好沈律師:

因為這件事情我請問了兩個代書,甲代書跟賣方也是回答跟您相同的答案,乙代書卻跟我說他們未簽訂期租約,買受人的權利是大於租賃權,說民法已修正只要未訂期租約或逾5年之租約公證是可以不必理會租賃權,所以有權要求無條件返還.

我們也不懂怎麼辦?只想單純早日拿回房子,謝謝了

你可以看一下法條,代書的說法不太正確。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蔡律師 (蔡) 102-03-15 16:25
回覆 jenny 的發言內容:

律師們好:

     &nb ... (恕刪)

您應該email租賃契約律師看一下,如果可以請求對方搬離跟回復原狀,也可以請求代撰存證信函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或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聯繫

沈恆 (沈律師) 102-03-17 11:53

如果您所述正確:「之前賣方房子出租是從97年7月到今年6月底,雙方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沒有到法院公證」,則租約從97年7月至102年6月,並未超過五年,且非不定期限租約,不需要公證,還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承租人可以對抗新屋主。反之,如果乙代書說「他們未簽訂期租約」是正確的,則不定期限租約承租人就不能對抗新屋主。總之,您自己要先能確認到底有沒有簽書面租約(若沒有,視為不定期租約)?租約有沒有定期限?

JJ 102-02-20 15:58

案子是這樣: 甲方是買家, 乙方是賣家, 丙是承租方, 甲方付完款項(包含貸款撥款完成)要交屋才被乙方告知”丙方已拖欠一個月租金 ”, 三方有簽移轉同意書(同意原契約移轉, 租期3年, 押金2個月), 當時丙方拿不出積欠的一個月押金, 同時表示下個月租金也有些問題, 乙方扣除一個月租金只拿出一個月押金給甲方, 這時原契約移轉就有問題, 當下甲丙雙方同意簽立一半年契約, 同時也作為觀察期, 契約內註明下個月租金延期, 一個月押金分期付款方式清償

請問:

乙對甲有詐欺的行為嗎?

 

目前半年契約即將期滿, 由於丙方偶有延遲付款的情形, 所以甲方協調丙方期滿不再續約, 但丙方表示與乙方原契約為三年, 甲方應再續約至三年滿為止, 若不續約不搬遷且將對乙提告 

請問

1. 甲丙已簽立半年契約, 原契約移轉精神是否還存在, 甲方可否選擇不續約?

2. 丙對乙提告是否會成立?

3. 若甲方選擇不續約強制執行搬遷(已公證), 丙對乙提告是否會影響強制執行?

4. 強制執行從提出申請到真正搬離, 最壞的情況大概會是多久?

5. 如委請律師辦理強制執行, 費用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三方如何約定問題,所以要先視您們的契約內容,且是否成立詐欺,也要視行為當時是否即明知無法履行而定,由於關係較為複雜,建議檢附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魚兒 102-01-29 15:52

今年準備要結婚,和男友討論後簽訂了婚前協議書。協議書裡雙方有親筆簽上姓名、身分證字號、簽訂日期。請問:1. 是否需蓋章、蓋手印?  2. 簽訂時,旁邊是否需要有律師 or 公證人見證?  3. 協議書上是否需要有律師 or 公證人簽名、蓋章?  4. 若要讓協議書有法律效益,協議書簽訂後,需要送到法院嗎?  5. 隸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土城),送到法院的哪個單位?  是直接交給為民服務中心(?合受理)?  還是登記處?  還是公證民執非訟辦公室(公證處、民事執行處、非訟中心)?

1.協議只要雙方講好 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 應該都有效力 2.如果擔心內容有問題 可以請律師幫忙看過 3.如果擔心將來沒有人作證 可以找律師或公證人見證

林智群 (klaw) 102-01-30 20:18

雙方簽字即有效力,

不過如果內容有違反法律的部分,到時可能被宣告無效,請律師是為了確保內容一定合法

yvan 102-01-25 11:57

律師您好:

請問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是另一位代筆人兼見證人的受僱人,那這位受僱人的見證人資格符合嗎?

民法1198條說明公證遺囑的見證人不可為公證人的受僱人,但沒說明代筆遺囑證人不可為代筆人兼見證人的受僱人,不知可否主張公證遺囑製作方式與代筆遺囑相同,舉重以明輕,所以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不可為代筆人兼見證人的受僱人?不知有沒有判決可參考。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5 20:45

代筆跟公證兩者本來就有差別,不能相互引用。

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

寶寶 102-01-10 15:59
律師您好: 感謝您! 是否請專業律師擬定贈與契約法院公證就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先生不能中途後悔? 會有行使權利期限嗎?(如多久不辦過戶 就算無效呢?) 可是 萬一以後離婚 先生可以要求財產一半請求權嗎? 再次麻煩您!感謝您!
1.經公證贈與契約就不能撤銷 不過最好還是在15年內請求 2.夫妻間贈與應該還是屬於無償性質 該房屋不會列入夫妻財產分配
小蘭 102-01-03 21:59

◎我?公司有給一台卡車靠行,有去公證公證,最近車主去世,他的繼承人3位要將卡車賣給我們公司,之前卡車行照已經是我們公司的名字了,還要辦什麼手續嗎?例如我們需要3位繼承人同意?還是要去公證所做買賣證明?現在有人要買這台卡車我們公司可以過戶給買主?
◎3位繼承人有寫一張簡單委託書請我們做買賣,都有簽名蓋章﹝都是其中一位和我們接洽有點擔心做假問題﹞,請問該怎麼做才對?
◎有什麼合約或買賣證明的格式嗎?要3位繼承人都到期實在很困難。

Lasara 101-12-27 11:58

我們租給人土地當作停車場,合約已經到期,當初合約公證且有公證書.

但是現在他不搬走,也不搬遷,我們打算聲請強制執行(宜蘭地方法院)

但是,去問過2次執行費應該如何計算,結果答案都不一樣....

有下列4種答案(因為執行費太高我們也付不出來):

1.土地公告現值(稅單)*千分之8

2.租金*120倍*千分之8

3.3000元

4.土地交易價額*千分之8

都是宜蘭法院回答...答案都不一樣,希望有經驗的房東律師幫忙回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須先確認的是,您們的合約裡面是否有約定執行事項??

而宜蘭地院之所以會給您們不同的答案,基本上要先看您的請求權依據為何.若真的沒辦法的話,您們可以先聲請執行,再由法院來裁定執行費用,裁定下來後再按裁定費用繳納即可.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佳佳 101-12-26 11:08

1.簽離婚協議書

2.房屋過戶

3.拿離婚協議書到法院公證

4.到戶政辦理離婚手續

以上正確順序為何才不會影響夫妻間贈與稅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離婚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您們房屋過戶,可以解釋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此部分是否排除於贈與稅,建議您可向國稅局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1:39

原則上夫妻間贈與不課贈與稅,不過如果是執行離婚協議內容所為之過戶,是

否為夫妻間贈與,則有討論空間,

你的順序自是適當,不過房屋過戶資料檢附之契約如果是離婚協議,恐怕國稅局有不同看法

佳佳 101-12-27 08:19

 請問~

1.如果先辦過戶,再簽離婚協議書等之後程序,是不是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2.過戶後多久辦離婚比較不會有爭議?

謝謝~

 

 

 

佳佳 101-12-25 08:58

1.請問離婚協議書要準備幾份?

2.如何到法院公證?

3.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將房屋過戶給女方,到法院公證後才辦理過戶

  這樣還適用夫妻間贈與不用課稅嗎?

4.房屋權狀及印鑑章遺失如何辦理補發?

 

1假設為兩願(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至少需三份,一份交給戶政事務所,一份留存,一份給對方。

2.請洽法院公證處。

4.遺失請各洽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

佳佳 101-12-26 11:06

 請問第三點

3.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將房屋過戶給女方,到法院公證後才辦理過戶

  這樣還適用夫妻間贈與不用課稅嗎?

律師可以回覆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1:50

夫妻間贈與是不用課贈與稅,不過你們贈與是因為離婚,可能無法免課

小煒 101-10-23 21:01

家族成員(1~4為兄弟)
1.大伯(歿) 2.父親(存) 3.大叔(剛過世,父母已歿,沒有結婚沒有妻兒有留遺產) 4.小叔(歿) 5.姑姑(養女,存)

已知如下:
1.大叔最近剛剛往生,留有遺產
2.姑姑確定為養女(以前有入戶籍),姑姑的兒子也是用領養的
   姑姑以嫁出去,原姓黃,嫁掉後改為方,為了遺產又改回黃
3.父親已納遺產稅了
4.戶長是我父親,大叔戶口在我父親下,其他人都牽出去了

問題
(a).繼承人有誰?已知道的是兄弟姐妹(剩父親和養女姑姑)
(b).大伯.小叔都已經不再世上,那大伯和小叔的兒女有可以繼承嗎?
(c).大叔因為剛過世,父親和養女姑姑都算是旁系,如果可以分遺產有時間
     上的限制嗎??(辦理繼承時間)
(d).因為我父親自己已經繳完遺產稅了,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長時間)
     如果養女姑姑突然不再了,繼承人會從養女姑姑變成姑姑的養子嗎?
    p.s因為這養女姑姑的兒子(養子),對姑姑很不孝,知道有遺產可分
       不僅將姑姑的證件全數拿起來,且硬要2/1(目前法令必須平分)
       姑姑長年身體不好,怕養子對她不利或棄養
(e).同(d).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因為姑姑的養子這方沒有血緣關係
     且完全都沒有對大叔父負責吃喝,聽到不少金額的遺產卻想分1/2,
     取消先前的共識(先前有討論給多少)?假設原本在辦理中,因為金額
     所以姑姑的養子反悔取消蓋章,或雙方都不蓋章.不辦理繼承(等待)
     試問如果姑姑可能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了,繼承人是不是就只剩我
     父親,而養子就不能繼承(因為繼承順位為兄弟姐妹)
(f).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如果雙方都沒有共識,都不蓋章,政府會強制
     處理或分配嗎??

(g).我想問的是,在第一次協商的時候,因為無血緣的那方沒有照顧過我大叔,但因為
     是養女姑姑,所以有在代書那白紙黑字協商要給****元,當下那個養子也已經蓋
     了章,但事後反悔(協議書正本已經蓋章,且協議書在我方這裡),又口頭說不願意
     因為還差銀行那邊要蓋章,錢才能拿,試問?
     對方當初已經在代書蓋章了,就有具法律效益嗎??還是可以拿到法院公證
     然後將協議書拿至銀行辦理(還需要雙方到場才能作業)



沈恆 (沈律師) 101-10-23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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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煒 101-10-2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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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10-2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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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煒 101-10-2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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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1-10-23 12:49

1.我看民法裡面有規定說,未經公證贈與如果尚未轉移可以主張撤銷,已公證者除外。想請問公證跟認證是否相同?? 或者沒有經過民間公證人公證的話就不叫公證,只是有另一人在場的那一種,叫做認證???這種就不算是公證?? 2.想請教,合法的民間公證人是否一定會出現在政府的地方法院所屬全職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裡面,如果當初找的人並不在這名冊裡面是不是表示就一定是沒公證過,因為我看兼職的都是只辦理認證。所以除了問題1想請問以外,也想了解是不是有效的公證人一定都會登錄在這裡面。且從公證法通過後所有的合法民間公證人一定都會在此裡面,即使那位公證人可能後來"不幹了",也還是可在此份資料內看到何時撤銷執照或者離職的吧?? 謝謝

1.公證跟認證確實不同 律師只能辦理認證業務不能公證 目前公證業務是由法院將一部分轉由民間公證人辦理 所以民間公證人須經當地法院許可執業 2.曾經當過公證人 之後不擔任 不可能影響公證書效力

陳小姐 101-10-21 01:48

當初有份契約是有在事務所找律師做見證的,目前此合約出問題了,但是當初忘記是在哪一間做見證的。只記得大概位置,而我在網路找,發現好像律師並不是什麼營利事業,所以也不會有什麼商業登記可以查詢大概地址去搜尋篩選。目前我手邊此合約不見了,我打到法院問過,法院說在民間公證的那種他們那裏也不會有底可以調閱。請問我該怎麼辦能找到當初大概可能七年前在台北松江路跟長安東路新生北路這一帶的事務所?因為我認為很可能那間也已經搬移了。那這樣的話我不就完全沒辦法找到當初那位見證人了嗎?? 也不可能再找到契約的底本了嗎?? 拜託拜託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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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1-10-19 15:51

想請問 若是一年前簽訂的婚前協議書,可是沒有去公證,那請問現在拿去公證還有效嗎? 上面是已經有兩人的簽名了.... 另請問,贈與契約,如果之前只有見證人,但是沒有拿去法院公證,要是已經過了5年以上,對方現在想撤銷了,我現在拿去公證會算數嗎??到時候我提告法院查的到說我是在對方想撤銷後才補公證的嗎?? 所謂公證是只要有民間公證人在場就算數,或者是一定要送法院才算數? 另請問若當初沒有公證,那上述這兩種的協議書或者合約,多久內可以去補公正? 還是說只要對方有簽名了,就算過五年十年我都還是可以自行去補公證??

林智群 (klaw) 101-10-19 17:45

婚前協議贈與契約只要雙方簽字就有效,不需要公證,

贈與契約對方贈與前可以反悔,即使經過公證也是一樣,不能要求對方履約

陳小姐 101-10-1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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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10-22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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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1-10-19 10:47
請問妨害性自主罪...女方15歲男方已成年...女方已告 但以和解...因女方懷孕 女方家人也可原諒男方 請問這樣會被關嗎?如果被判緩刑還可能被罰易科罰金嗎?...但前提是!收方並沒有要公證結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3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女方已和解,且女方家人也可原諒男方,則法官會審酌情形,給予易科罰金緩刑機會也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小豬 101-10-16 10:13

我是民事的原告

向法官聲請傳訊證人

證人當天無法出庭

但是願意先幫我以書面作證

請問律師 :

1. 證人書面作證有效用嗎 ? 如何才能算有效的書面證詞 ?

2. 證詞需要去律師公證嗎 ?

3. 書面作證需要先報告書記官或是法官同意嗎 ?

1.傳訊證人不到可以再改期 2.證人到庭作證需要具結有偽證罪處罰 證詞相對於書面陳述當然比較有力 3.要用書面就直接送法院即可 不須法官同意

VICKY 101-10-08 11:09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小朋友的父親事隔十多年來跟我要撫養費, (但事實上當時是有債務問題, 口頭說好了, 他負責顧好小孩, 而他用我名字開立的公司的債務不用他還), 一直到現在他們先是鬧領養, 不成之後, 又要來要撫養費, 我沒有任何證劇可以證明. 要是當時夠聰明也不會這樣答應啊! 重點是, 我們現在談好了, 小孩給他領養, 但他不再跟我要撫養費, 但因為法院說那是二回事, 不能一個案件處理, 我很怕小孩忍痛跟我完全斷決關係了, 結果他又來跟我要這個, 我目前的狀況, 根本是自己自顧不瑕, 他們也是因為知道這樣才這樣來逼我, 光跑庭就讓我哭了.
請問我可以拿他們叫我要簽的收養契約書, 再請他們給我一份不能收取任何撫養費的文書, 拿去法院公證嗎? 這樣就算是完成手續, 並保護到我了嗎? (我目前也是二個小孩, 沒任何財產, 我不能再對不起我二個小孩了.), 謝謝, 請律師幫幫我...

1.你如果是小孩母親 依法就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如果跟小孩父親間另有約定 須提出相當證明 2.另外是 如果小孩有讓他人收養 你與子女親子權利義務關係就暫停 可以不用負擔扶養費 3.因為你很多字眼都混著用 所以也無法確定事實為何

VICKY 101-10-08 11:5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你如果是小孩母親 依法就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如果跟小孩父親間另有約定 須提出相當證明 ... (恕刪)

律師您好: 現在我無法提出十多年錢的約定, 當時只有口頭說, 目前是收了一封領養同意書, 叫我要簽名給他, 但我怕他領養成功之後, 又再回來跟我要扶養費, 我已經還了幾百萬的負債了, 實在沒能力再給什麼, 我太對不起我現在的小孩與先生了.. 所以我在想, 能不能拿那個契約書, 再加上一份不能收我任何扶養費的文件去公證, (這的意思是, 我放棄這個小孩, 也同意不見他, 不找他, 但他父親不能再過了幾年又突然想到, 才又來要跟我要什麼錢), 這樣公證的東西可以有效力嗎?

小飛 101-09-24 10:33

我與女友交往快兩年了,原本是計畫要結婚所以買了房子,頭期款是他付的,貸款是他的名字房子也是他的名字,但剩下的貸款是我付的,現在因某些因素想要維持情侶關係就好,但我媽一直擔心一直付房貸到時人財兩空就完蛋,為了讓我家人放心所以我跟女友討論好要寫一張契約,內容大概就是若女方對兩人感情不忠或不想持續關係了必須把錢還給我,若是男方對感情不忠則自願放棄所繳金額,想請所擬內容需怎樣才能有法律效益?需法院公證還是只要雙方都有簽名蓋章即生效?希望解答者能直接依我內容幫我擬依份草稿,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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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1-09-08 01:30

我想請問一下 聽朋友說 訂婚宴客三人以上就算結婚只是差沒去公證

法律上是不是真的算結婚?

 目前民法規定結婚都需要登記,如果只有儀式,婚姻會被認定為無效。

豆豆 101-08-29 12:58

想請問若我在戶政所登記結婚後,隔天就與律師.老公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不是就代表不管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屬於我們各自所擁有的財產,就算婚後我爸爸把我在婚前所投保的保單<當時用我爸的名字投保>在我結婚後5年保單改成我的名字,這份保單也是屬於我個人的財產嗎?老公應該也沒權力分配吧?會變成婚後財產嗎?<因為保單金額不小怕被瓜分,已經先與我爸和律師公證過,事後發現內部一些內容有爭議性,但若改回我自己的名字就沒問題了,也擔心若哪天我爸怎樣了他老婆也就是我的後母會來搶奪我自己出錢買的這份保單的錢,但我爸基於擔心若現在就改成我自己的名字怕老公會對我動歪腦筋,想說先觀察5年看看,所以想請問若之後改回我的名字也算是婚後財產嗎??因為也擔心老公來分我的錢??>

ps:登記結婚後我會去辦理公證動產.動產這部份的財產,並申請用夫妻財產分開制

若老公往後發生債務,我已經辦理過公證分別財產制,之後那些債權人還可以申請代位向我請求剩餘財產償還給對方嗎???

 

 

coco 101-08-17 23:57

父母在婚姻關係下買的一間公寓 登記在媽媽名下
後來因爸爸在外積欠卡債 故在民國95年辦理離婚
離婚時有寫下房子歸媽媽所有 爸爸在外一切債務與太太及小孩無關
這張立據只有夫妻雙方簽名 沒有拿去法院公證 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離婚後爸爸離開家裡
現在銀行使用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要求媽媽將房子價值的一半金額 拿出來還債

有查過民法 1030-1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 242 條 (債權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現在已經離婚六年了 債權人有這個權利嗎 要媽媽出面還錢嗎?

林智群 (klaw) 101-08-18 01:44

應該已經罹於時效了,你母親沒有義務還錢,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陳筱琳 101-08-09 09:06
您好,我想請問 1.甲乙雙方是親姊弟,日前,母親過世,弟弟要求姐姐先把房子過戶到他名下 事後,再到法院公證,將其房子三分之ㄧ給姐姐~請問如果兩人私下要簽訂契約有效嗎? 2.這是屬於贈與嗎? 3.房屋部分是有3.4樓 (4樓是民國63年蓋的,已經合法) 那請問契約如何寫? 4.必須先將房子過戶到弟弟名下才有辦法贈與給姐姐嗎? 5.假設契約已經簽完,房子過戶了,但是弟弟反悔,不去公証,那請問可以追回遺產嗎?如果可以,期限是多久? 感謝您^_^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房子若一開始是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則您母親過世後,即由您們姐弟繼承. 二.您將房子名下持分過戶給您弟弟,可能會被視為贈與行為,則私下簽訂之契約仍屬有效. 三.基本上契約內容就以持分為主,所以贈與的部分以持分為主. 四.贈與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成立,所以也不一定要先將房子過戶到您弟弟名下才能贈與給您. 五.若怕您弟弟反悔,就必須在契約內另外約定條件,以保障您的權利.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漂娃 101-08-09 08:12

您好~請問契約條文載明需經法院公證,未公證前之契約是否具有效力?

契約載明違約罰款之約定,若對方不履行也不給付該怎麼辦?

最後,若協議變更契約內容,是否直接修改並加蓋雙方印章即可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8-0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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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既然契約載明需經法院公證方為生效要件,基本上契約公證前是無效力的。但是僅是載明要公証方發生直接執行的效果,這時契約還是有效的,只是不可以直接執行而已。 若對方不依約履行,您可以寄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如對方仍不給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變更契約內容,需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同意。若要直接在原契約上面修改內容,雙方務必要在更動處蓋章或簽名以示確認。

(參照民法第16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您好,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第一間:如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搬,因原來租約並未公證,您並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要經過訴訟才可以。至於水電的中斷,如是屋主的名義,當可申請中斷供應。 第二間: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您(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則如第一間之狀況,如原和甲方的租約還有效,舊房客當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約";反之,即可如第一間之處理方式。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101-07-23 12:48

我知道委託大陸必須公證 

只是律師不懂房屋買賣的問題

所以想找房仲

可是我又不明白委託書是否可以寫成一份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ruru 101-07-20 00:45

您好:請問媽媽口述遺囑內容由其2位兒子或媳婦和爸爸當公證人代為用A4紙筆述詳記,將媽名下的1棟房子在其往生後要留給1個女兒,最後3個公證人簽名, 媽蓋手印,押上年月日,這樣有法律效力嗎??謝謝回答

請問:如果公證人為朋友或阿姨或表妹,那遺囑法律效力嗎?要去法院公證ㄇ?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01:24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見證人似乎都是繼承人或其配偶,依判斷應為無效遺囑

 

kacy 101-07-16 15:59

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之後,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

您好,

      基本上只要確保您舅舅可以在房屋內居住即可,至於使用範圍的話,因為遺囑沒有特別載明,所以不需要全部給舅舅使用,仍要在不妨礙您原本使用下為主。

kacy 101-07-16 15:56

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

 因為你母親的遺囑意思不明確,將來如果有爭議提起訴訟,法院會探求他遺囑的真意而判決。

你們可以先不給你舅舅鑰匙,然後以書面與他先約定好使用的範圍、及使用的規範,如果不同意那就請他去向法院提起訴訟

Ms.Yeh 101-07-11 20:28

各位律師好,我在五月時和舊房東簽了租車位的合約 (用租屋合約書簽訂,也未公證)
每個月一號轉租金,結果在六月底時,舊房東電話來叫我轉到
他的郵局戶頭(原中國信託),要給媽媽當零用錢的。
我準時在一號轉帳後,新房東忽然打來 (舊房東完全沒有提及賣屋一事)
問我舊房東有沒有告知他已轉賣並給我新房東帳號?
現在舊房東完全關機也連絡不到人
房東今天打來說要證明給我看他的房契,並要我由下個月轉租金給他
但是押金的部分舊房東並沒有給新房東,新房東卻說押金的事
叫我自己和舊房東聯絡,只要我繼續轉租金給他
房東也說他發了存證信函給舊房東了(舊房東積欠房東債務),但一直沒有回應,舊房東的戶籍還是在剛賣出的房子上,所以即便我發存證信函也沒用了,他也收不到。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我只想要要回我的押金,但現在她已經完全失蹤。該怎麼辦? 非常感謝您一字一句的回覆,對小人物的我們有非常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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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Yeh 101-07-1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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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蔭舉 101-07-05 17:07
律師你好:101年0517已離婚.戶政已辦好.協議雙方如有債務各自負責清理及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但沒去法院公證101年6月27日有人上門要會錢.才知前妻有做會首且似乎收錢不清狀況已起會1年期間我並不知情也沒人告知我需負責嗎
林智群 (klaw) 101-07-05 17:27
夫妻雖然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代表就此免責,債權人可以主張你們間互相拋棄無效(知悉後兩年後離婚後五年內)

自夫妻辦理離婚登記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終止。夫妻協議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並不需要登記公證就可產生拋棄效力。但要注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能屬於損害債權人的債權的無償行為,而被債權人在知悉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如果被拋棄協議遭撤銷的話,債權人仍然可以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如果當初拋棄請求權時就財產分配已經算公平,不算損害債權人的無償行為,基本上也不一定會被撤銷掉的。

(參照民法第242、244、255、1030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柳丁汁 101-06-19 11:20

您好,想請問一下,我家後院附近有小池糖,因小時候常去釣魚,但最近一次去釣魚,

卻有人跑出來說我們偷釣他的魚,並拿簾刀,口氣兇狠,執意要告我們,於是做了筆錄,被承報到法院去,但事後對方又說願意和解和解金是五萬元,但我們都認為對方已經告了,讓我們有案底,就沒有和解的必要,且對方有認識警察裡的人,對方有翻供,把我們的罪名越說越重,因為我們是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去釣魚,沒有意圖性質,且打算釣的魚只是拿回家,並沒有要販賣,而且那邊的池糖只有圍起來,並標示水深危險,且圍起來是政府來圍的,而且重點是,沒有立告示牌說,私人土地,請勿釣魚,而且對方還跟警察說,那他之前的損失和之後的損失,可以可以算在我們頭上,一聽就是"設陷詐財"的感覺。

因對方已提告,昨天去了法院,對方雖已撤銷告訴,但已使我們有了"偷竊"的案底,如果那個池糖不是他們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告他們"?告、侵佔公有地",且他們有說他們是跟別人租的,但他們好像拿不出租賃的契約,且如有契約的話,我們是不是還要去查證是否有公證過??我們要如何自救??

101-06-10 21:46

你好~

我想請問  我與對方有意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部份可能是交由法院裁決。

針對我兩之間的離婚問題,我想請問~找律師見證有何優點?

律師只有見證部份嗎?那協議書是我們自己撰寫內容,律師不給任何意見嗎?

是不是去戶政事務所辦完離婚後再去法院公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這樣比較有保障呢?

回覆 宣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想請問 我與對方有意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部份可能是交由法 ... (恕刪)

1.委託律師辦理有多種方式 有的是自己書立好協議書 請律師幫忙當見證人 然多數人則是全部委託律師處理 包括由律師分析夫妻財產應如何歸屬與劃分 甚至約定日後類似扶養費之約定 不過由於工作內容不同當然收費不可能相同 2.應是先簽立離婚協議書 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3.如果夫妻就子女監護無法獲得協議 是可以請法院就此部分裁定由何人監護

(1) 如果夫妻倆已經談妥離婚的條件,是可以自行撰寫離婚協議書後,再找法院公證人或是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但通常還是要有二位證人),以證明夫妻均確實同意離婚的協議條件,防止夫妻事後對協議有所爭執。但若夫妻倆談妥離婚條件,但內容不知道怎麼寫時,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這時候律師會就內容為建議,就會比較有效率。

(2)    關於兩願離婚的程序,夫妻應先製作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應該是先去公證離婚協議書,再去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

(參照民法第1050、105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玟玟 101-06-01 03:39

屋主要求我跟他到民間公證處進行租屋契約公證,但原本租屋租金口頭上說2萬元,但公證房東卻要求在公證書上打1萬元就好,後來朋友告知既然契約上只打1萬元你幹嘛繳2萬,想想也對吼,但先前有口頭約定了,若房東錄音算數嗎?還是只照契約走即可呢?

很想只照著合約走,但又怕會被房東告,請問怎麼辦??

 

基本上,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是為了確定契約內容是合法且有效的。但是也有些情況是公證的內容只是未了要報稅或將來不還強制執行用,基本上如果有其他約定取代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還是生效。不過通常這時就會有兩份契約。所以公證房屋租賃契約雖然是書面契約,雖然上面記載租金為1萬元,但是如果你們之前口頭約定租金2萬元,才是契約的真意,所以如果您付兩萬元,房東收取這個金額,是有法律上理由的;但是如果您僅願意付租金為1萬元,雖然依公證契約您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但如果房東拿出實際上的其他契約錄音,就會有爭執了。當然,如果您主張契約事後變更為1萬元,所以才去公證,而就這樣的說法堅持下去,因為證據是站在你這邊,房東應該也拿您沒辦法吧!

(參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CHICHI 101-05-29 14:16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相關的法律 跟歸咎責任. 我男友騎車在直行車道. 然後他準備右轉. 然後被他撞到的女生 是行人 她在等紅綠燈. 可是那位女生 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上面 她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了. 可是當時人行道上的紅綠燈(也就是行人號誌燈 )是紅燈 的, 所以我男友 他行駛的車道綠燈的 . 因為那位女生站在斑馬線上 ,她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 裡面等紅綠燈. 這樣我男友撞到她;責任完全歸屬於我男友的嗎?          還是那位女生也該負點責任? 然後 那位女生是傷到大腿外側以及腰部和脊椎。 本來要用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對方爸爸 開出的條件是 我男友要完全照顧他女兒完全好為止,還說要公證結婚。                     這樣合理嗎?                     有強婚罪這種罪名嗎? 對方爸爸還對我男友說..... 「我坐過牢哦...」 →請問這算恐嚇嗎? 現在雙方應該會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請問如果打官司 不管最後判決 我男友勢必要付賠償給那女生;               但是......如果打官司 對我男友情況有利嗎?
林岡輝 () 101-05-29 17:44
答覆: 一、就肇事責任是否完全歸屬於妳男友部分,如妳有疑義的話,可以請妳男友聲請交通事故鑑定,由道路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來認定肇事責任之歸屬。
CHICHI 101-05-29 14:14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相關的法律 跟歸咎責任. 我男友騎車在直行車道. 然後他準備右轉. 然後被他撞到的女生 是行人 她在等紅綠燈. 可是那位女生 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上面 她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了. 可是當時人行道上的紅綠燈(也就是行人號誌燈 )是紅燈 的, 所以我男友 他行駛的車道綠燈的 . 因為那位女生站在斑馬線上 ,她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 裡面等紅綠燈. 這樣我男友撞到她;責任完全歸屬於我男友的嗎?          還是那位女生也該負點責任? 然後 那位女生是傷到大腿外側以及腰部和脊椎。 本來要用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對方爸爸 開出的條件是 我男友要完全照顧他女兒完全好為止,還說要公證結婚。                     這樣合理嗎?                     有強婚罪這種罪名嗎? 對方爸爸還對我男友說..... 「我坐過牢哦...」 →請問這算恐嚇嗎? 現在雙方應該會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請問如果打官司 不管最後判決 我男友勢必要付賠償給那女生;               但是......如果打官司 對我男友情況有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責任歸屬如何,需等鑑定結果出來才能判斷,您男友也不一定需負全部責任,而對方家長要求強制結婚,這已經有點誇張,您男友當然可以拒?,若無法達成和解,本件即可能進入訴訟程序,但訴訟結果也不一定會對您男友不利,端視如何主張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CHICHI 101-05-29 14:13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相關的法律 跟歸咎責任. 我男友騎車在直行車道. 然後他準備右轉. 然後被他撞到的女生 是行人 她在等紅綠燈. 可是那位女生 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上面 她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了. 可是當時人行道上的紅綠燈(也就是行人號誌燈 )是紅燈 的, 所以我男友 他行駛的車道綠燈的 . 因為那位女生站在斑馬線上 ,她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 裡面等紅綠燈. 這樣我男友撞到她;責任完全歸屬於我男友的嗎?          還是那位女生也該負點責任? 然後 那位女生是傷到大腿外側以及腰部和脊椎。 本來要用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對方爸爸 開出的條件是 我男友要完全照顧他女兒完全好為止,還說要公證結婚。                     這樣合理嗎?                     有強婚罪這種罪名嗎? 對方爸爸還對我男友說..... 「我坐過牢哦...」 →請問這算恐嚇嗎? 現在雙方應該會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請問如果打官司 不管最後判決 我男友勢必要付賠償給那女生;               但是......如果打官司 對我男友情況有利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5-29 23:40
這種車禍案件,通常和解為上策,依你所述的內容,可能雙方都有過失,只是過失比例多寡的問題,不過這個只有在民事賠償時比較有意義,過失比例越低,賠的越少,但若在刑事責任部分,及或是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都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至於賠償的方式,當然沒有強迫結婚的問題,至於對方爸爸說的話,可能會有恐嚇的問題,不過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最後,雖然和解為上策,但若委屈無法求全時,你們也要做好打官司的準備。
CHICHI 101-05-29 14:12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相關的法律 跟歸咎責任. 我男友騎車在直行車道. 然後他準備右轉. 然後被他撞到的女生 是行人 她在等紅綠燈. 可是那位女生 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上面 她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了. 可是當時人行道上的紅綠燈(也就是行人號誌燈 )是紅燈 的, 所以我男友 他行駛的車道綠燈的 . 因為那位女生站在斑馬線上 ,她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 裡面等紅綠燈. 這樣我男友撞到她;責任完全歸屬於我男友的嗎?          還是那位女生也該負點責任? 然後 那位女生是傷到大腿外側以及腰部和脊椎。 本來要用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對方爸爸 開出的條件是 我男友要完全照顧他女兒完全好為止,還說要公證結婚。                     這樣合理嗎?                     有強婚罪這種罪名嗎? 對方爸爸還對我男友說..... 「我坐過牢哦...」 →請問這算恐嚇嗎? 現在雙方應該會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請問如果打官司 不管最後判決 我男友勢必要付賠償給那女生;               但是......如果打官司 對我男友情況有利嗎?
1.如果對方當時是靜止不動 雖然站在斑馬線上 除非妳男友視線上確實無法看到對方 否則很難推辭說自己沒有過失 (對方是否有過失是另一回事) 如果要訴訟 可能重點就是當時視線有無遮擋 對方所站立位置 2.條件只是對方開立 如果你沒有答應就是和解不成 沒有強制的效果 也不會構成夠成強制罪 3.他說他做過牢 除非他另外加上請你注意自己安全之類化話語 否則單純陳述事實 很難構成恐嚇
琪琪 101-05-29 13:57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相關的法律  跟歸咎責任

我朋友騎車在直行車道. 然後他準備右轉.
然後被他撞到的女生 是行人 她在等紅綠燈.
可是那位女生 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上面
她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了.
可是當時人行道上的紅綠燈(也就是行人號誌燈 )是紅燈 的,
所以我朋友  他行駛的車道綠燈的 .

因為那位女生站在斑馬線上 ,她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 裡面等紅綠燈.



這樣我朋友撞到她;責任完全歸屬於我朋友的嗎?
         還是那位女生也該負點責任?


 

 

然後 那位女生是傷到大腿外側以及腰部和脊椎。

本來要用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對方爸爸 開出的條件是

 我朋友要完全照顧他女兒完全好為止,還說要公證結婚。 
                    這樣合理嗎? 

                 有強婚罪這種罪名嗎?

 

對方爸爸還對我朋友說..... 「我坐過牢哦...」 →請問這算恐嚇嗎? 


現在雙方應該會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請問如果打官司  不管最後判決 我朋友勢必要付賠償給那女生;
              但是......如果打官司 對我朋友情況有利嗎? 

andy 101-05-18 17:28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