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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鄉 101-01-02 15:37
母親替弟弟保意外險幾年了,都是獨力繳納保費。今年弟弟自己駕車發生意外過世,因為已無法呼氣,醫院抽血酒精檢驗值為0.235 。事故發生前的幾分鐘,派出所監視器拍到弟弟的車經過,車速很慢,但發生意外的現場是沒有監視器,所以無法知道過程。我明白人體在正常狀況下不會製造酒精,但在大出血、休克及驚嚇或死亡(如死後驗屍時可驗出微量酒精值)等一些狀況下身體是會產生酒精的。

我的論點是,沒有人可以證明弟弟有沒有喝酒,因為實際上這麼久以來我們家人一直在找尋出事原因,我們完全不知道出事前他做了什麼,去了哪裡,為什麼在凌晨回家,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喝酒(當然也沒證據證明他沒有)。

我清楚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之所以爭論的原因是,像我以上提到的,沒有人可以證明他是酒後駕車,以我所知道的知識,單憑血液中測到有酒精值並不等於有喝酒。

現在保險公司以抽血酒精值不夠準確,必須換算的理由,聲稱換算值超過法定標準值,所以意外險不理賠
問題1. 有很多情況會導致血液中有酒精值,但是不代表當事者有喝酒。如果我可以找到證據證人或者生化上的論點足以證明他沒有喝酒,或者保險公司所謂的"換算"是不能立足的,勝算會大一點?
問題2. 如果駕照吊銷的情況下,無照駕駛,應是違反法律條例,但是不影響意外險理賠????


家裡現在只剩下我跟爸媽,再多錢也換不回弟弟。但是這麼多的損失之下,又聽到保險公司這樣落井下石,爸媽心裡的無奈更是無法言喻。意外險的理賠不多,但是可以多少解決弟弟的就學貸款(問題3: 保人是爸媽,所以不受"限定繼承"條例影響,必須償還嗎????) ,不讓債務落到爸媽頭上。我想知道,若最後必須走上法院,到底勝算如何?   謝謝諸位律師的幫忙! p.s. 我實在不清楚這樣的案件該歸屬於哪一類,若歸屬錯類別,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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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e 100-12-30 17:18

隔壁剛搬來不久的惡鄰(約莫搬來兩個月)
幾乎每一個禮拜在門外擦油漆一次
現在還將油漆擦到我的住家範圍(牆壁跟牆角)
更延續到4樓

因為是舊公寓
又是五樓
每次上樓時都很痛苦
尤其是好不容易氣喘吁吁走到五樓
需要新鮮空氣的時候
卻是吸入會致癌的甲醛味
因為家中有4歲幼兒
更加擔心

公公曾經去請對方不要這樣常擦油漆
遭到對方白眼冷漠對待
就是個有油漆癖的怪人

不知道這樣的日子要過多久
能不能用法律途徑去告發他??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8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限制條件:收受確定終局判決後翌日起30日內,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第274條之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原則上應向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再審,而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但如就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部分(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9至14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者,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百七十四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1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之訴、第5條課予義務之訴係採訴願前置主義,從而,如不服原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以訴願書提起訴願,有關訴願應注意事項與訴願書格式可參考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之「訴願須知」。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8

裁判費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因此,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繳後,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該 起訴即難認為合法,行政法院即會以裁定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5

再審之訴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不服,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事由,當事人得於不變期 間內,以再審之訴狀表明再審之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開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 訴,以資救濟。又再審之訴提起,以當事人未於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或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為限,始得為之。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另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 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 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  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35

假扣押假處分同為保全程序之一環。假扣押係以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 行為目的,而假處分則係就公法上之權利請求保全其強制執行;或係對於爭執之 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為其目的。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9

訴訟參加意指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或其他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律上的利益或 權利,將受到本案訴訟裁判之影響而參與他人間已繫屬的行政訴訟而言。依行政 訴訟法規定,可區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及輔助 參加三種。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6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所謂 「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 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 涉訟者,專屬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5

行政法院分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採二級二審制,以高等行政法院 為事實審兼法律審,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又高等行政法院依轄區可劃分為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等三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 為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 縣等十縣市及東沙、太平等二島。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0

行政法院審判之權限,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須屬公 法上之爭議,即當事人間有具體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或法律上利益之爭議,始得為 之。又性質上雖屬公法上之爭議,但立法者基於特殊政策考量,以法律明定由普 通法院審判者,則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範圍,有下列幾種:交通違規事件、國 家賠償事件、冤獄賠償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公務人員懲戒事件、律 師懲戒事件、選舉訴訟事件等。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肥貓 100-12-29 10:28

本人於100年06月29日向XXXX有限公司購買XX組合套組期貨軟體,分主套與副套,主套218800元、副套178800元,主套比副套便宜40000元,購買金額總共397600元,雙方共有契約書,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趙小姐騙我先貸款50萬元,稱該軟體長期投資會有不錯獲利,不滿意還可以退貨。註:未經金管會核准之軟體)
問題:
1.該公司只開一張發票178800元,後來我去國稅局查證,該主套係由舊客戶轉讓過戶之交易,並非由XX有限公司銷售,其副套才是向該公司購買,明顯欺騙消費者,不實之交易買賣,該舊客戶為誰?為何會與該公司舊客戶購買軟體?契約上明明只有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契約上主套部分我明明勾選新購,經該公司簽約後變成勾選轉讓選項,上面沒有該公司舊客戶之名子,也沒有購買金額多少元,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該舊客戶為誰,契約上用勾選方式欺騙消費者,違背公平誠信原則?
 
2.該契約書上內容,專案使用期限:一年(自簽約日期起算),簽約日期100年06月29日,但該公司並沒有自簽約日期開通軟體,我打給該公司多通電話,該公司一直以電腦灌軟體需要時間、電腦軟體測試及市場行情不好為藉口,拖延時間,直到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與契約內容不符,實際使用期限少一個月?(明顯規避消保法)

 3.該契約內容解約辦法:甲方繳清出期致勝專案金額後解約辦法如下:
  (1)第一日至第七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百專案金額。
 (2)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七十專案金額。
  (3)第十五日至第三十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三十專案金額。
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開通軟體時間已超過30日,我使用該公司軟體發覺軟體有瑕疵,我一直向該公司反映軟體瑕疵,都無法解決,我於100年08月08日拿契約向該公司解約,該公司人員跟我說看清楚契約內容解約辦法,我才發覺受騙上當,根本是欺騙消費者,使用期限明顯少了一個月,購買後不能用也不能退,與消保法不符,故意規避法律?主套使用期限一年,實際使用為11個月(該公司人員說主套不是跟公司買,跟公司無關,推卸責任)?
 
4.我去向該公司問國稅局所稱該公司舊客戶為誰?該公司人員回答:為呂先生。我問我又沒跟呂先生簽約購買軟體,為何向他購買?該公司拿出我跟呂先生 的轉讓簽約書,上面有我的名子,說這是我跟呂先生 自行簽約,與公司無關,(我才發覺當初該公司經辦人員趙小姐拿出一堆文書跟契約書,先叫我簽名蓋手印,包含取款委託書,委託趙小姐從我的貸款戶頭領出394600元,文書其他地方空白,並拿了我的印章說辦完契約後才會還我),明顯欺騙消費者,詐欺偽造文書
 
5.我向該公司請求影印一份轉讓簽約書(偽造文書),該公司人員拒絕提供?(公司既然說主套部分是跟呂先生簽約轉讓買賣,為何我沒有轉讓簽約書,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該公司明顯為自己不法利益,勾結舊客戶,逃避繳稅)
 
6.我向該公司反映軟體有問題可以先暫停使用,停止一段時間,等我要使用才開通,該公司人員說不能暫停,軟體還一直開通,等於強迫使用該公司軟體?

訴求 
1.我要如何向法官舉證,解除契約訴訟費用要花多少?(我沒有該舊客戶轉讓契約,我如何向該舊客戶求償?)
 
2. 副套才是跟公司買,但副套在公司(電腦及軟體未開通使用),未交給我,我只是先付錢,公司以契約書上解約辦法超過時間,不能解約,該公司請一位稱洪律師,用法律專業打壓消費者?事實上副套根本未有購買(未收受商品),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如何解除契約)
 
3.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幫忙,主張我的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

木星 100-12-27 17:54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你應該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是借名登記,否則你的案子敗訴的機率很高,建議你還是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可以提升你勝訴的機率。

木星 100-12-27 17:45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銀行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陳姐 100-12-29 16:05
回覆 木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 ... (恕刪)

 我是信義的陳律師*由於事情較複雜而且蒐集證據的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 方式很多種也為義一定會敗訴*希望撥空於我秘書助理李小姐預約時間詳談0916305148會立刻回電,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2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得聲請閱卷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三、光碟之燒錄部分:得聲請燒錄光碟之聲請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3.親臨本院閱卷室提出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四)電話聲請。 

五、聯絡方式:

(一)民事閱卷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二)刑事閱卷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9:30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66328282。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www.laf.org.tw <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Jerry 100-12-24 10:01

家裡的車最近在大學校園裡面的道路由外側變換內側車道時(內外車道間為白色間隔標線,可變換車道,警方來勘驗我方時速約20幾,校園限速30),遭到大學生騎摩托車違規超速(警方勘驗時速約50幾至60)從內側車道撞擊,我方車子左半邊幾乎全毀(後視鏡掉全毀+左前葉子板凹陷+左前門凹陷+左後門擦傷),那個大學生彈飛20公尺,卻奇蹟似幾乎無傷只有手臂些微擦傷機車些微破損。

警察來事故現場勘驗備案發現,校園限速30,該名大學生時速竟然大概有50幾,而且違規闖入內側車道撞擊我方正從外側變換內側車道的車輛,警察說雖然他們沒有判決對錯的權力,不過依事故現場來看,警察私下認為對方應該要負相對最多的責任沒錯,而且同行的他車友人們也都能做證,部分友人提議既然對方是在學生,而且還敢在校園內高速飆車就要找校方處理,但是我們目前還是站在同情該位學生的立場,並沒有找校方處理,只想透過一般管道索賠。

現在問題來了,以過去碰過的經驗來說,如果是汽車汽車,對方如果有投保第三責任財損險,大不了可以找對方的保險公司來理賠,但是機車汽車的話,機車沒有投保這種第三責任財損險,應該只能找事主索賠,警察雖然私下說應該是對方要負相對最多的責任,但如果對方堅持,就得等一個月後的交通裁決所的判定出來後再去協調。

我方的車不算新,開了快八年了,但當初也是全新購買之德國進口車,平常都是去原廠保養(車廠有每期保養記錄可調),車廠報價如果用新料件來維修的話可能要十幾二十萬跑不掉,我們怕對方賠不起,車廠也是建議乾脆去拿中古料件來換,這樣的話維修費用可以省很多很多,我們就按照車廠提議去進行維修,車廠昨天通知車子大概明後天就可以修好牽回來了。

想請問大家,像這樣的話,是要等一個月後判定出來後再通知對方去協調會討論索賠,還是說等車子牽回來,就可以開始動作了?畢竟照當時來看對方應該是負全責沒錯,他如果不堅持非得去協調會,是不是可以不用等判定出來就能叫他索賠?但是我們又怕對方只是個大學生而已,如果耍賴擺爛不付錢的話是不是就要經協調會後再走法律途徑?還是說要找該名大學生的學校來解決?還是說可以找家長?到時候如果走法律途徑就算我方告贏,他們還裝窮說要分N期付款的話怎麼辦呢?分期付款的話該債務的索賠流程是否有法令可以遵循以及是否可以有保障我方債權的措施?或者有其他管道呢?請各位網友或者站上的律師們幫忙一下,到底要怎麼才能儘速拿回維修費用,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處以罰鍰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302、30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8

簡單的說就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勞動基準法適用那些行業?目前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下列行業: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顧問業中之驗船師事務所。 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汽車租賃業、船舶租賃業、貨櫃租賃業、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新聞供應業。 出版業。(新聞出版業、期刊雜誌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其他出版業、有聲出版業、雜項出版業) 廣播電視業。(廣播業、電視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停車場業。 獸醫業。 電影片製作業。 電影片發行業。 汽車修理保養業。 電器修理業。 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洗染業。 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銀行業。(含信託投資業) 加油站業。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金融及其輔助業。 資訊服務業。 觀光旅館業。 信用合作社業。 證券業及期貨業。 國際貿易業。 汽車零售業。 綜合商品零售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國會助理。 保險業。 動產業。 廣告業。 設計業。 商品經紀業。 顧問服務業。 租賃業。 其他工商服務業。 個人服務業。 電影片映演業。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社會福利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批發業。 零售業。 旅館業。

※ 註: 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黃先生 100-12-21 19:02
如果一間透天房子我擁有其中的十分之一..那我有什麼權利
是用坪數分割還是樓層分割??
占的份數多寡會有差別嗎??
如果其他的擁有人把房子拿去賣...甚至是抵押要怎麼辦??

應繼分跟特留分又是什麼? (麻煩解釋的簡單一點)

最後..如果要過戶一棟400萬左右的房子(一般住宅)大概要繳多少稅(三等親間的過戶)
拜託各位法律高手了...謝謝歐~~
wen 100-12-20 14:22

某甲為某醫院醫師,因為急診病人某乙罹患愛滋病雖然在車禍後需要緊急手術,若未手術則可能會有生命危險,甲醫師因擔心會遭受感染,拒絕實施手術,問甲醫師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民事刑事醫師懲戒)?

 這可能已經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那個醫師會受到懲戒及罰鍰處分。

如果因此致死,可能還有刑事責任

 

JUDY 100-12-20 13:47

各位大大好
我想請問以下問題,感謝~                                                                              
人物:二舅媽(大陸人,但已拿到身分證)/ 二舅舅 /阿姨 / 大舅(居美國) / 我媽
                                                                               
事情是這樣的:                                                                             
外婆死後房子,留有士林與松山區(目前現居住,也是祖屋)兩房,

士林的房子所有權人是登記給我二舅,當初是希望二舅結婚後可以全家住在那,
松山的房子登記給我阿姨,                                                                             
但至今二舅全家(大陸妹+三個小孩)都是住在松山的房子, 士林房子空在那無人住,
阿姨想說二舅工作不穩定,又有三個小孩,已在松山那邊讀書(一國中一小五一小一)
於是把登記人改成四份,也就是有四個人有那松山房子所有權(阿姨/大舅/二舅/我媽)

現在狀況是,大陸妹一直跟我阿姨要錢要房,甚至還把大陸妹他媽也帶過來一起住

而且她吵架功力超級強,簡直不用呼吸就可以趴哩啪啦說一大堆,而且很會/愛說謊
阿姨有次就哭了,他說他後悔沒聽我外婆的話,不應該把房子分給我二舅, 吃他的用他的還被這樣嫌,沒天理阿~~~~~~
大陸妹一直精神強暴我阿姨跟我媽,吵說我媽跟我阿姨對他沒良心之類的話
                                                                                
我想請問法律達人!                                                                             
1)請問戶口名簿在我二舅那裡,他可以擅自把戶長改成他嗎?     

                                                                         
2)可以把房子所有權再改回去只有我阿姨一人擁有嗎?
                                                                               
3)平時我有偷拍照/錄音大陸妹跟他媽還有我二舅的談話,
(ex:估價松山房子現值,誰該住這誰不應該住這,以後阿姨死後那間房間是誰的....)
諸如此類等,我想問說如果要找/問這方面資料或法律人,該是哪一單位?(以後大概要上法院)

candy 100-12-20 12:02

律師你好,我今年4月在郵局被推銷健康食品,那時我未滿20歲,再民法上,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算是未成立的,那時因為不懂,就簽名了用分期付款,也付了不少錢,因為負擔不起了,所以想問要解約可以嗎?但我8月底剛滿20歲,法律上是以當時我簽的開始算嗎?

 

 你未成年時簽的契約,需要你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或等你滿二十歲之後承認才有效,你可以發個信函用你和你父母的名義,向對方表示你們不承認該契約有效,契約應溯及的無效。接下來,你們雙方應該互負返還義務,你需要還對方東西,對方還你錢。

阿蓉 100-12-20 10:21
律師您好: 請問我爸生前幫我哥還欠的債務本票是我爸的名字,然後是我姊代寫,因為我爸比較不識字,所以不會寫這個,這樣可以做為我哥在我爸生前花掉他的財產証據嗎?這幾天我哥也有打我,我已經去驗傷還有告他了,因為繼承的事情,我哥已經視我跟我姊為仇人,警察說我可以再告我哥恐嚇還有傷害,本來想說懶的跑法律流程,這2樣先暫時不告,謝謝律師
你們的案子需要提起確認之訴才能發生確認你哥哥的繼承權是否存在還有是不是要歸扣,建議你們還是找律師先審閱你們的資料,然後再提起訴訟。另外形事的部分,我是建議你可以提起告訴。
李奈姬 100-12-19 23:47
律師你好:我先生因詐欺案,從收押禁見到現在解除禁見已經四個多月了,12/1他個人的部份已經結案,為什麼要等到1/19才判決,為什麼12/1當天無法交保?跟他同案的主嫌已經交保成功,是我們律師的問題嗎?如何可以加快幫他交保的程序,我該如何跟律師溝通呢?每次跟他討論案情他都敷衍了事,我只是平民白姓對法律也不懂無法反駁律師,我只是希望律師能積極幫我爭取我們無法做到的事情,可以讓我先生交保回家陪陪小孩。是不是可以請律師提早申請具保狀?麻煩律師幫我解決我的問題。謝謝!!
你們應該提出交保的聲請,請律師出具書狀或你們自己出具書狀都可以。
艾力 100-12-16 23:25

各位律師好:
                 我姐姐今年四月在楊梅一家私人通訊行,大約在楊梅鎮公所下面,當時去申辦轉電信服務,從其他電信轉至中華,當時預繳1200費用保證金,但在12初想換智慧型手機, 去中華電信想申請退租,卻被告知被綁約,畢竟上次轉電信時,還被申請一支手機,後來去請調申請合約書,才發現被手機行偽造簽名及合約書,申請手機,並且在 合約書中發現當初預繳的1200保證金也沒有被列入,很明顯就被私人電信業者給偽造簽名,小弟我上網google一下才發現,這種案例非常多,違反了刑法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但電信業者卻很賴皮,明天小弟我要陪同姊姊去理論,想請問大大,要如何處理,並且有什麼法律可以治不肖業者,消基會部分有什麼法 規嗎?
非常緊急,麻煩律師替我解答!!謝謝

 直接到警察局提起偽造私文書告訴即可。

艾琳 100-12-14 23:07
初步研判分析表
對方(計程車):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我方(機車):涉嫌超速
第一次調解對方只願意付5000元了事,而且態度很不好,我方開了十萬(醫療+修車+薪資+精神賠償),我方有受傷,多處擦傷及背腹部挫傷,因為再消毒公司上班,有傷口不能碰觸藥劑,也常要搬重物,因此休息了一個半月,對方無受傷,調委員說精神賠償不能算,醫療對方保險也會賠,最後殺到只剩五萬,對方還是只願意付一萬元了事,所以調解破裂,若我方要走上法律途徑,我方的涉嫌超速會影響多少?!再來又應該怎麼處理?! 對方有口述說他車也修了一萬多元。

我想再確定一下理賠的內容有包含哪些是可以賠ㄉ?!
薪水(52000) 醫療(3000) 修車(15200) 精神賠償  全部加起來湊成十萬
車禍擦傷留下ㄉ疤想要去美容除掉這個也可以向對方申請理賠嗎?!
又應該怎麼做?!

若是像我這樣的案子
想了解一下應該會判對方賠償多少呢?!

 根據車禍鑑定的內容,你顯然也有過失,未來即便起訴你也可能需要對於損害負相當的責任(3~7成的責任)。你起訴當然會有勝訴的機會,不過時間及其他的成本你也需要考量一下。另外就算勝訴,你還得對對方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等到拿到錢可能是兩年以後的事(如果對方有財產,也許你可以多拿個一兩萬吧!如果沒有財產,那可能是白忙一場)。

 

 

艾琳 100-12-17 23:2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根據車禍鑑定的內容,你顯然也有過失,未來即便起訴你也可能需要對於損害負相當的責任( ... (恕刪)

 

不好意思

其實有一點不是很懂耶

可以白話一點嗎

所以起訴勝訴之後

若是不考慮時間的問題

我會拿到比原本和解金開出的五萬低嗎

FOLA 100-12-14 12:48
律師你好: 請問 因我先生外遇外遇女產下一子,但因外遇女常常騷擾我們,講話又反反覆覆,見面商談也是文不對題說一些五四三內容,還到處放聲要對我們不利。 所以請外遇女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認領,必竟有法律效力之下,判決也是對我們有益。 今日收到存証信函要求我先生強制認領小孩,內容敘述外遇女何時和我先生交往,什麼時後產下一子,希望我們把小孩帶回家扶養,若是不要,就法院相見。 我們可以付出扶養費,但是收養外遇女產下的小孩,我是萬萬不能接受,有小孩沒婚姻。 我們該怎麼處理?需要回應存証信函嗎?
認領小孩部分,只要能夠證明小孩是你先生的,妳先生沒辦法拒絕。對方寫了存證信函來,表示她與先生有通姦且生下小孩,你可以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另外還可請求民事的精神上損害賠償請求。
困擾 100-12-13 20:17

你好,想跟你請教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相關問題

我女朋友於民國99年在網路上加入了 『通路王』這個網路行銷的工作,由上線負責提供配合的廠商,讓下線去部落格中po文來增加販售量,但卻沒有告知其中有一項 『蜂王乳』之產品中的內文涉及違反衛生食品法中的第十九項第1條、第2條法條,她那時候是因為一邊準備考公職,一邊想幫家裡增加收入才會去參加此行業,但她也沒有因為這樣子而多賺了什麼錢,於是在一陣子後便退出不再經營, 現在卻收到衛生局的通知,請她到場說明,我查了一下這罰金真的是高的驚人,不是我們這種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所能負擔的起,我想問的是,我查過若要開罰前,不是應該先寄警告公文,表示若不改善便要進行開罰,但是我們也沒有收到這公文便說要開罰,基於平等原則這樣公平嗎? 這個星旗五要請假去到場說明,請問到時候有什麼方法能夠證明我們並非是故意要違反法律規定來從中牟利呢? 政府將罰金提高一定是為了要讓那些黑心的廠商能夠有所警惕,但廠商畢竟是廠商,我們只是一般百姓罷了,能否有說情之空間呢? 不好意思還懇請您指點,因為日子就已經過得非常節省了,未來還想結婚家庭等等~這罰金真的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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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事情大概的經過,我們已經在民國100年11月18日到場說明了,到場說明後發現承辦人員一直以這是行政罰法為由,說不能不罰,可是我後來回家上網查後才發現,原來行政罰法裡面有一條是
『依照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且近幾年也有相同案件因為他配合且立即刪除部落格之文章而獲得免除其處罰,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www.calldoor.com/mystore/larwar1996/articles/22705,後來我參考其他方式處理,寄了陳情書到縣府法制部,而今天終於有回電,不過衛生局的承辦人員卻又以『因為我們彰化這邊這第8條規定只適用於未成年以及外縣市的人,所以當初才沒有跟我們解釋這項法規,以及如果我們到時候裁決書下來後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訴願,不過可能會因為提出訴願而使得我們會更改為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一條以及第二條,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她所解釋的令我聽起來感到十分困惑,當時我們到場說明,已告訴她我們真的不知情,這罰金這麼高,若知情怎麼可能會這樣PO文章,且我們也完全沒有販售過期商品出去,更別說我們是想圖利。而外縣市適用於這項法規但彰化卻不能?!所以彰化市民應該熟知法律規範,不知道是我們的問題? 她從開始到現在給我的態度就是,除了罰錢沒有其他選擇,罰多罰少我們自己決定,甚至還暗示我們若提出訴願下場會更慘,完全感受不到她是想幫助我們。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辦法還是法規可以提出來作為依據的呢?  我不是想說別人沒事,我們為什麼就要罰。而是覺得如果我真這麼懂法律,為什麼我不鑽漏洞就好,還傻傻的給你抓到...她是於民國99年約9月多加入網路行銷,於當年的11月多便覺得這行業無法使她收入增加便無心經營,退出此行業努力準備公職考試,就因為如此,她也忘記要把他之前的部落格關閉,因為她想裡面也沒有什麼東西,到了今年的10月多被衛生局查到然後檢舉,在這過程中,將近快一年時間她都沒有賣掉過那樣商品,表示根本就沒有人經由她的部落格來購買其商品,何來易生誤解之情形,她所違反的就是那挑人語病的字眼...
不好意思,說著說著又有點情緒化起來,我們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只好能做的都做,能問的都問,麻煩您解答了,在此由衷的感謝您。

對方的處分係侵益處分,於處分前應讓被處分有說明的機會,否則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你們應該可以提起訴願,表示對方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另外,處罰的過重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這也可以提出作為訴願之理由。

如果訴願沒有成功,你們還可以上開理由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對方的說法顯然是推託。 你們的情節如果很輕微,且有其他改善的方法,你們也改善了,那罰重了就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困擾 100-12-14 14:1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對方的說法顯然是推託。 你們的情節如果很輕微, ... (恕刪)

 看到律師您這麼說,頓時覺得放心一些,所以我們可以依照比例原則的點上面來跟她爭取嗎?

她是有說她已經『很努力』的幫我們把罰金壓在四萬,但對於我們而言,若四萬是筆小數目,我大可不必節外生枝,搞的自己還有好心幫忙的人這麼累! 為什麼很多案件都有給予機會做改善,但這種案件卻不能。我一再與她強調我們真的不是想要圖謀利益,我還能夠證明我們完全沒有賣出這項商品過,更沒有因為網路行銷而賺到什麼錢,但是承辦人員仍以罰金就是要罰,沒有其他的路,又說如果提出訴願可能會使得我們會更改為『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一條以及第二條,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在我聽來,不就是想恐嚇我若提出訴願的話可能要罰上更多! 所以我才會完全感受不到她是想要幫助我們,是想要警惕我們...

因為既然『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所以可以確定她是想騙我們不懂,若我能錄到她電話的紀錄,證明這話是她說的,是否對我們到時候提起訴願會更有利呢?

還想跟您請教有關侵益處分的問題,我們有到場說明,但是到場說明時她表態我們今天來只是解釋案情,罰還是要罰,跑不掉的(她對於罰款這事非常堅決,擺明不罰就不能解決問題)這樣我仍然可以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表示對方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來對她提起訴願嗎?

再次非常感謝(陳俊溢律師) 這樣熱心的回答,真的非常非常的感謝您。

困擾 100-12-14 16:1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對方的說法顯然是推託。 你們的情節如果很輕微, ... (恕刪)

 

您好,於剛剛下午有一位縣議員回電給我,他說『衛生局長說,因為這案件是從台北移送下來的,因為移送了,所以他們不得不承辦,否則會被記過,又說,因為移送了,所以我沒有辦法改變其裁決結果』

那麼這之中我有問題...,

1:首先是因為案件是從台北移送下來彰化,因為他移送後有文號了,所以我做什麼也沒用?! 那麼為什麼在移送之前沒有請我們到場說明? 如果說移送後便沒有辦法改變其裁決,那麼又為何要請我們回到戶籍地彰化來說明? 這過程讓我感覺很怪,照這說法,請我們到場說明只是為了要畫押。

2:因為是台北移送下來,所以原案在台北,若我們彰化這邊做了什麼處理,會被視為吃案這是議員他說衛生局長這樣告訴他的) 那麼不就等同於,你先判我死罪,然後再叫我去給你摸摸頭安慰一下,然後再甩我巴掌嗎!! 這說法感覺就是有矛盾的...這樣的行政程序對嗎?那麼我這樣是該向台北那邊做陳情嗎?

不好意思,還請您指點...

困擾 100-12-1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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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不好意思,這是我從網路上找到的消息,請您參閱,不曉得這樣對於我們陳情是否會更有幫助

http://www.babyhome.com.tw/calendar/0,o1de,mid1120,cid141638526.htm

因為我們有符合他裡面所說的『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表述,他們會依網友涉法輕重程度不同,判斷是否約談和裁罰,初次犯錯會採取勸說,累犯職業賣家才會予以罰鍰。 』

而承辦人員也的確沒有想要採取勸說,而是以罰金以及法規來打壓我們,這真的使我對於政府單位極度的灰心...
(我也會盡我所能繼續找尋各項管道,一有什麼新消息會立即來回覆,還煩請您不吝指教)

huikao 100-12-13 11:53

98年11月被詐騙40萬,經法律程序後至今年100年11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支付命令),結果對方提供聲明不服,今天12/13日至法院調解,到場對方也只派代理人過來,請對方提出問題點 ,他也不提,只說一句"我當事人帳戶被冒用,是被害人,所以無法做賠償動作,所以準備上法庭吧,我知道你應該會勝訴,但我們還是無法給錢,訴訟費很貴,你要自己吸收喔!",聽了內容,擺明他們已經脫產,讓我一輩子要不到,明明有錢請律師處理及易科刑事責任罰金,卻不願還款,真的很不甘願,不知是否我每5年要付一次民事訴訟費,然後跟他追一輩子或有其他方式追討(對方帳戶在98年時因詐欺案被凍結了)

回覆 huikao 的發言內容:

98年11月被詐騙40萬,經法律程序後至今年100年11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支付命令),結果對 ... (恕刪)

 應該做的訴訟流程及執行程序還是應該把他走完

雖然未必可以直接獲得清償  不過至少可以取得債權憑證

除非是對方註定這輩子身無恆產  也不想正常工作

不然你還是有機會獲得清償

另外 妳取得債權憑證後僅須五年一換  並不是向板大說五年支付一次訴訟費用

因你已取得執行名義

Daniel 100-12-13 09:29

之前有跟我一個朋友做投資腳踏車的案子,但是我朋友本來要投資的後來找別的金主一起投資,他就沒出資金,然後因為銷售的不好還有一些庫存,只是朋友說 原本一起投資的金主認為這樣他會賠錢於是他說這筆錢等於是借給我們的,而且是用那金主的名義去提報,所以全部入那金主公司的帳,然而照我們的合約上是有寫 只要有收入就要按比例分配,但後來2年過了我朋友一直沒把錢退給我們,經過多次協商,他總是賴皮說要解決後來就要消失不處理,還把錢東扣西扣的,但很多都沒收據,於是後來在今年的10月25要求他把該還給我們的錢還來,沒收據的不能跟我們扣,於是他又消失避不見面了,直到今天打給那個無賴的朋友,終於接了, 但原本還有十幾萬的錢他說剩2萬多而已,還是不肯還給我們,請問懂法律的人,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因為我也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可以自己提告嗎?還是說我 可以直接去警局找警察來抓他,因為他侵佔我們的貨款及貨物不還,還有如果要告的話,要告他詐欺背信嗎?當初投資的錢我可以全部要回來嗎?

 根據你的陳述,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背信罪,如果你們想要追究對方的違法行為,你們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去提出背信告訴。

台中人 100-12-12 00:23

我祖母最近過世留下一棟房子
價值大約四百多萬
我祖母的下面總共需要分成六份
大家是有達成協議讓我爸繼承
但有人堅持要賣
當初我祖母的遺願就是不肯賣這間房子
堅持要分的人他們的父親也就是我大伯早就已經過世
而且我大伯在世的時候經常向我祖母拿錢~他們花掉的錢早就超過了他們應繼承的額度
而且他們早在十多年前就搬出去自己住了
也從來沒有照顧過奶奶
我大伯幾年前過世了~詢問過他的子女他們父親跟奶奶拿錢的事情他們都不知道
現在奶奶過世又吵著要賣房子分錢
我奶奶在世的時候也叫他們不要分那間房子
最近喪事還在辦他們就吵著要分錢
請問有方法可以讓他們分不到嗎??
我記的法律有一條就是子女如果獨立出去
或者已經把自己應繼承的份花光~這樣他們就算沒權利可以分死後財產

如果他們硬要分錢~請問我們可以向他們求償照顧奶奶的費用嗎??

我奶奶過世前七個月惡性腫瘤常常往返醫院~生活都無法自理~我媽24h陪在我奶奶身邊照顧他

如果算成看護費也是一筆可觀的價錢跟生病這七個月期間的開銷~請問我們有權利向他們求償嗎?

這筆費用我們都有記錄下來

 你們可以主張被繼承人先前因結婚分居營業贈與對方的錢應該歸扣回來作為遺產計算,計算完遺產的比例及金額後,將那一部分抵銷後分給它們剩餘的部分,甚至如果贈與的部分大於應繼承之金額時,可以要求它們返還部分贈與的金額。

台中人 100-12-13 16:39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可以主張被繼承人先前因結婚分居營業贈與對方的錢應該歸扣回來作為遺產計算,計 ... (恕刪)

請問一下我堂姊他們父親已經過世

而且給他們的錢都沒有收據~不過我奶奶還在世的時候有把那些金額叫我媽寫下來並且有錄音

請問這樣上了法庭可以用嗎?

我們能向他們請求照顧奶奶的開銷費用嗎??因為我奶奶後期住院我們花了很多心力跟金錢再照顧請問能向他們求償嗎??

 

毛毛 100-12-10 20:46
我們家現在想要告一個人,但是完全沒有法律知識,所以只好請你幫幫忙,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天的晚上媽媽騎的摩托車被撞了,人是沒有怎麼樣,但是摩托車壞了,一般來說應該是要賠的,它們卻想逃走,當時在我們家樓下,所以管理員就下來看,之後就講一講本來要解決了,可是他們車上當時有一個喝酒的人,就衝下來罵人,還一直推我媽媽,之後我很害怕就打電話給爸爸,爸爸下來之後就先問所有事情的經過,然後那個喝醉酒的人就發瘋了,走到車上去拿東西,爸爸就有個反應知道他要找東西打人,所以就找了根木棒防衛,可是那個人拿的可是不鏽鋼的棒子,木棍怎麼抵擋啊?那個人就直接拿棍子打我爸爸(雖然有人阻止,可是它是發瘋耶),怎麼抓得住他?結果我爸爸就被打到左手斷掉 皮肉傷(很多傷口)頭也被打到腫起來(當時他瞄準我爸的頭打,爸爸就用手擋著頭,不然可是會頭破血流)慘不忍睹,我們要提告,請告訴我們可以怎麼告他?有哪些法條?可以告他殺人未遂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12 17:06
若你父親受的傷害有達到重傷程度,可告傷害重傷罪;否則就是普通傷害罪。另外對方有無殺人故意,必須看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
毛毛 100-12-10 20:46
我們家現在想要告一個人,但是完全沒有法律知識,所以只好請你幫幫忙,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天的晚上媽媽騎的摩托車被撞了,人是沒有怎麼樣,但是摩托車壞了,一般來說應該是要賠的,它們卻想逃走,當時在我們家樓下,所以管理員就下來看,之後就講一講本來要解決了,可是他們車上當時有一個喝酒的人,就衝下來罵人,還一直推我媽媽,之後我很害怕就打電話給爸爸,爸爸下來之後就先問所有事情的經過,然後那個喝醉酒的人就發瘋了,走到車上去拿東西,爸爸就有個反應知道他要找東西打人,所以就找了根木棒防衛,可是那個人拿的可是不鏽鋼的棒子,木棍怎麼抵擋啊?那個人就直接拿棍子打我爸爸(雖然有人阻止,可是它是發瘋耶),怎麼抓得住他?結果我爸爸就被打到左手斷掉 皮肉傷(很多傷口)頭也被打到腫起來(當時他瞄準我爸的頭打,爸爸就用手擋著頭,不然可是會頭破血流)慘不忍睹,我們要提告,請告訴我們可以怎麼告他?有哪些法條?可以告他殺人未遂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2-10 20:46
你們可已至警局提告,或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把犯罪事實及經過陳述清楚即可,至於構成那個法條,是法律評價問題,是法官及檢察官工作。 妳所述的內容,對方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
毛毛 100-12-10 20:43
我們家現在想要告一個人,但是完全沒有法律知識,所以只好請你幫幫忙,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天的晚上媽媽騎的摩托車被撞了,人是沒有怎麼樣,但是摩托車壞了,一般來說應該是要賠的,它們卻想逃走,當時在我們家樓下,所以管理員就下來看,之後就講一講本來要解決了,可是他們車上當時有一個喝酒的人,就衝下來罵人,還一直推我媽媽,之後我很害怕就打電話給爸爸,爸爸下來之後就先問所有事情的經過,然後那個喝醉酒的人就發瘋了,走到車上去拿東西,爸爸就有個反應知道他要找東西打人,所以就找了根木棒防衛,可是那個人拿的可是不鏽鋼的棒子,木棍怎麼抵擋啊?那個人就直接拿棍子打我爸爸(雖然有人阻止,可是它是發瘋耶),怎麼抓得住他?結果我爸爸就被打到左手斷掉 皮肉傷(很多傷口)頭也被打到腫起來(當時他瞄準我爸的頭打,爸爸就用手擋著頭,不然可是會頭破血流)慘不忍睹,我們要提告,請告訴我們可以怎麼告他?有哪些法條?可以告他殺人未遂嗎?
報警告對方殺人未遂,警察就會處理了。
阿勳 100-12-10 13:34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老公借錢給朋友有寫了一張借據內容中如下

連同連帶保證人證人甲方  因乙方向丙方以支票借貸新台幣XXX元
支票到期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
在到期日前願擔保乙方於到期日前 全數清償完畢

請問這樣的敘述的內容
證人的負責的日期是不是只有到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前
如果從今天到二月二十日後 如果乙方不願意還錢 或還不出錢來
是不是我就不能向 連同保證人甲方索討債務 ?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幫我解答我的疑問
真的很害怕玩這種文字遊戲
fst0727 100-12-10 13:26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老公借錢給朋友有寫了一張借據內容中如下

連同連帶保證人證人甲方  因乙方向丙方以支票借貸新台幣XXX元
支票到期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
在到期日前願擔保乙方於到期日前 全數清償完畢

請問這樣的敘述的內容
證人的負責的日期是不是只有到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前
如果從今天到二月二十日後 如果乙方不願意還錢 或還不出錢來
是不是我就不能向 連同保證人甲方索討債務 ?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幫我解答我的疑問
真的很害怕玩這種文字遊戲


fst0727 100-12-10 13:11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老公借錢給朋友 對方開票給我老公 對方的信用有問題 他的戶頭已經是拒絕往來戶了 所以請他寫了借據本票 後來不安心又多付了一張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的內容中如下
證人甲方     因乙方向丙方以支票借貸新台幣XXX元
                    支票到期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
                    在到期日前願擔保乙方於到期日前 全數清償完畢

                    請問這樣的敘述的內容
                    保證人的負責的日期是不是只有到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前
                    二月二十日後如果乙方不願意還錢
                    是不是我就不能向保證人甲方索討債務?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幫我解答我的疑問
真的很害怕玩這種文字遊戲


李壹 100-12-09 18:18
因為我在標一個案子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所以又用我太太的行號去投標,但是電話是同一支,現在因此被以借用他人牌照名義送高雄市市調處調查, 1.我的委拖人有在開標時有寫聲明書(因為在投標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才叫另一加廠商投標,電話才會一樣). 2.可是我太太公司未發表任何聲明, 3招標單位就以我公司的聲明書為證物,發函給兩間公司說疑是借牌要將兩間公司停權三年,並移市調處調察 4.我的公司就向招標單為提出異議主張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同時參加同一個標案,我?公司以尚失投標資格所以沒有圍標 5.我太太的公司異議(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以參加同一個標案, 我以公司法人參加標案,我的牌始終從未借與他人使用,在開標當時未發表任何聲名) 6.現在招標單位有意要堅持用我公司的那聲名書來判我?是借牌 7.借牌不是要有人借,也要有人肯借,我太太公司始終都是她自己要投標,也不肯把牌借人,那招標單位如果判我?借牌那我?該怎麼辦? 補充:招標單位始終沒有問我太太公司問題跟議見,還有招標單位也沒有問我?的委拖人的身份, 因為我?的委拖人都沒有委拖書他?就開標了他?有無行政疏失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12 17:11
你的投標案在外觀上是有借牌的形式,因此,市調處才會加以調查。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犯意與行為,既然已有行為,則必須沒有犯意,犯罪才不會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