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女子數次撥打電話至我的手機及公司,在我的手機留言恐嚇數十次,也向我的同事說要讓我失去工作,要找黑道來打人. 我去派出所報案時,警察告訴我,沒有錄音到的告不成,所以恐嚇部分我只有提告她留言在我的手機部分.後來因為她也有涉及妨害名譽,我的同事出庭時,卻做證只記得她有恐嚇,妨害名譽的部分則輕描淡寫. 結果檢察官起訴她在我的手機留言恐嚇的部分,妨害名譽的部分不起訴. 她向我的同事說要讓我失去工作,要找黑道打人的部分,因為我一開始以為沒有錄音告不成,所以沒有寫在訴狀裡,證人雖然在偵查庭上都說她恐嚇,但檢察官沒有起訴她這部分.
後來我以偵查庭的錄音光碟和證人筆錄,以及我和同事的通話錄音為證據,對她刑事未被起訴的恐嚇部分提起獨立的民事求償,她先在答辯狀全盤否認,第一次辯論庭卻承認有說過那些話,第二次辯論庭又翻供不承認,法官要求她回家聽光碟,第三次辯論庭她又改口承認,一審判決我勝訴.結果她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又全盤否認. 請問,被告忽而承認,忽而否認,我在二審要如何辯論?
案件發生於今年6/21, 媽媽帶小孩(3歲小孩在媽媽的右方)綠燈過行人穿越道, 小客車從媽媽的左後方綠燈要右轉, 小客車未暫停禮讓行人, 強行繞過媽媽但壓傷小孩的腳掌, 未骨折但打石膏, 至今還在疼痛, 肇事者不認錯還要求進行交通裁判, 於7/21交通裁判(警察有幫忙調出清楚的影像)結果出來為肇事者為肇事主因, 交通警察立即告發肇事者"未禮讓行人"與"肇事使人受傷"兩張罰單. 請問刑事部份: 1). 我們認為肇事者惡意不禮讓行人而使人受傷, 肇事者是觸犯刑法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請問民事部份:1). 3歲小孩是否可請求勞動力減少或喪失之無勞動收入者:以行政院公布之基本工資乘以一點三倍,作為基準? 2). 媽媽全職照顧小孩(完全無法行走, 廁所無法自理), 是否可求償家人看護費? 3). 小孩受到嚴重驚嚇半夜常作惡夢, 平常常哭鬧, 是否可提出慰撫金? 4). 小孩的腳掌未骨折但打石膏至今行走在疼痛算輕傷害或重傷害, 醫生遲遲不敢判斷後續狀況, 只要求要持續觀查? 對父母真是一大折磨, 而且肇事者至今不聞不問真另人痛心..被害人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力?
在大陸被台灣同事在臉上寫下羞辱文字需要在大陸或台灣或兩者提告?
我是一個在大陸的工作者,最近4個月剛換新公司,但是進入後因為是新人所以對任何事情採取低姿態作事,但是因為上司(後面簡稱B君,台灣人)分配的職權責任不明常常被上司的親表弟欺壓(後面簡稱A君,台灣人)。後來從旁得知A君從事此行業只不過4年多一點時間,雖然我是此公司新進人員但是我從事此行業卻已經是15、6年的老手。A君仗著他表哥是我上司的關係從進公司後沒多久就開始欺壓我污辱我,而我也基於B君是我上司的關係而處處忍讓,雖然期間我還試圖跟A君改善關係卻沒有任何進展。但是到了A君第8次污辱我時,我看這只會繼續惡化下去沒有任何改善的機會之下於是就跟我上司B君做第一次反應。B君了解情況後也跟他表弟溝通,無奈A君並不聽從反而更變本加厲。在被A君第9次惡整污辱後我因一時衝動跟他大吵一番也反應到B君那處…無奈人親土親不如人家血緣親的情況之下,B君的偏頗處置方式令我很不滿意,而A君見此也更加囂張與跋扈欺壓於我。後來我從旁得知A君因為B君是老闆下第一把手,所以在A君來到這公司後就開始到處欺壓台籍或陸籍同事,連前台接電話的總機小妹也不放過,短短幾個月弄的所有同事都到老闆面前反應此一情況,無奈老闆需要B君在事業上幫忙於是也就袖手旁觀讓B君去處理…果然還是人親土親不如血緣親的偏頗處理方式,由於大家都是出外討生活,所以大家都敢怒而不敢言…
(情況1)一直到了最近大約3天前(2012/08/01)在回家的公司班車上他又開始在其他台籍同事與陸籍司機面前出言羞辱於我而我也不客氣回嘴。於是2人在車上吵的不可開交,當時他譏諷我臉皮跟大象或犀牛一樣厚,我回嘴說比它們還厚又如何?他居然出言說那要拿”槍”來幫我測試一下…
(情況2)又過了2天即2012/08/03,因為我對客戶的滿意服務,招致他嫉妒與痛恨於是開始對我大聲謾罵大約5~10分鐘左右(因為是謾罵說實在的罵的太快所以大部分聽不大懂)最後我忍不住我也回嘴,中間你一句我一言互相指責,其中還罵我是老鼠屎,而我回嘴說老鼠屎的定義是只拿錢不辦事的才是老鼠屎(因為他確實上班時只拿錢不做事終日摸手機或相機)…
(情況3)最後他罵我不知羞恥我回嘴說我就是不知羞恥又如何?A君回說:那你的意思就是要求我在你臉上寫上這”不知羞恥”4字囉?於是我也不客氣的回說:要寫來寫啊誰怕誰!!!然後他就在陸籍第3者同事面前邊走過來邊說:這是William(本人英文名)要求我寫的哦,不是我自願寫上去的你都看見聽見了哦~~~在他要寫前我最後一次口頭警告與拒絕說:你敢寫就給我試試看!!!於是他就在第3者面前將此4字用奇異筆寫在我左臉上(有照片為證),寫完後還要求我要走出去給大家來瞧瞧讓搭家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人…當然我也照做了,我就是要讓大家瞧瞧是誰做此像3歲小孩的羞辱人的舉動,很多台灣及大陸同事看了後都搖頭無奈…
從小到大除非在我本人自願情況之下,從來沒有人膽敢在我臉上寫下如此污辱人的字句。
那我想要請教各方有法律的正義之士解惑…
請問上述的情況我可以在台灣提告嗎?還是要先在大陸提告立案後再返回台灣立案? 要先寄存證信函給予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這種情況保留法律追溯期多久? 要以何名目提告?公然侮辱?還是…?那流程如何? 民事如何和解,流程又是如何? 可以提精神賠償?或是什麼賠償? 或是有更好的方法不要提告但是可以收到警告之效果?例如要求對方寫悔過書或道歉信函等?或其他方法… 還有其它應該要注意與了解事項等…
真真真希望能有人幫忙解此疑惑並給予A君一個警惕,若它表哥無法管他那就由法律公理來制裁他管他,讓他知道天下之大不是沒有公理正義的!!!
感恩與拜謝
各位民/刑法專家大鑒:
事由:今早(2012年8月3號)本人致電於經濟部某單位(目前暫不提供)之資料中心諮詢有關本人公司之產品進口至台之事宜。當X單位(目前暫不提供)X小姐(目前暫不提供)發現該事並不屬於該方之責任歸屬範圍內後,隨即以令人不愉之情緒(※註一)給了我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電話後即在不予以本人能夠解釋更進一步的提問的機會下掛了本人的電話。
已採取之行動:致電該單位之主任與寄送意見信箱。
行動目的:本人對於該職員之舉動感到訝異,因該單位為政府隸屬之民眾/企業服務相關單位。然而,該職員態度並不符合政府相關機構一直想塑造的形象(熱忱、積 極和樂觀)。其態度不雅,且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於是本人有向相關單位陳情之意圖,並非要求賠償與道歉的目的下請該單位之該小姐提醒該態度之不合理的觀 念。但今日多次從國外致電(本人目前不在台灣)未果,且該單位之主任所承諾之相關檢討報告之電子郵件也尚未兌現。
請問,在此情況下,本人該如何編寫存證信函向該方單位索討該主任承諾之報告呢?
另外,編寫的內容應該要包含哪一條民事/刑事相關條例呢?
還請各位專家們不吝伺教
致敬
敬禮
※註一:每個人對於該情緒之感受有所差距。雖該職員當時的情況是要趕著去開會,但該職員表現出的不耐煩與急躁之情緒並不是該職員所在的單位能夠容許的態度。
此外,請原諒本人對於法律相關知識之缺陷,可能無法把該問題歸類於準確的分類與標籤裡。
因為收貨款輾轉拿得的支票(抵付貨款)
結果因為那個人快到期了付不出來,向我要求展延
我家也同意了,拿他的支票跟他交換日期比較後面的兩張支票
(有簽收,但不是本人,而是他們公司的小姐)
是第一銀,新興分行的票
之後他說他還要拿十張金額較小的支票來在跟我家展延更多時間
我家也同意了,結果快到期了他卻沒有任何反應
所以我家就把支票交給聯邦銀行代收了
卻遭到退票,退票原因是支票掛失止付(空白支票)
到處去問銀行和法院還有警察局
銀行說他們沒有任何法律上責任,
也沒辦法幫我把這張票確實存在的資訊提示回去
尤其是第一銀行新興分行不想回答就算了
先是說負責這件事的人不在,說要幫我轉給其他人
等了十分鐘後,又輾轉轉回去給同一個人
他才跟我說這裡沒有人知道,他還要接別人的電話,叫我去問別人
警察局說他們不受理這種事,這是票據所的事
親自去分局報案他不受理
打給高雄地院他說只能先題是這張票存在
但要親自把票送去
現在就是這樣問來問去還是不知道應該要怎麼做
我想請問,如果要告他們不管是詐欺或是誣告等等
到底要怎麼做???
我想要民事和刑事一起告,拜託各位了!
補充,後來我查到第一銀沒有去求證就讓那家公司掛失止付
而且在高雄地院找不到有關這張票據的任何公告
如果可以我要如何才可以把票恢復原狀?
您好 打擾到各位寶貴的時間真的非常的抱歉..
因為我之前買了個面紙盒(有lv圖案),結果太小了所以自己又從買個大的,結果小的那個想說沒有用,我也沒有多賺就是我買多少就賣多少($200),而且只有一個,所以放在網路上結果被抓了說違反商標><,因為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這麼嚴重所以很難過,去開庭態度也都很好..也承認自己做錯事沒有想到會有什麼後果..之後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最後內容有寫到:
爰審酌被告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衡以被害人公司授權代表黃**表示同意對本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屬公務電話紀律1份附卷可稽,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本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這代表他們有跟被害公司聯絡過了嘛..這樣是否後續還會有民事問題呢?..
也非常感謝各位非常有耐心的看我打完..
律師您好:有一清償債務案件煩請指教 ,略簡述如下:原告夥同三人脅迫被告簽寫45萬欠條,但被告現無法舉證受脅迫之事實因此敗訴。被告的土地亦因此於8月1日被拍賣。訴訟中被告多次請求原告說明45萬債務產生之原由,原告的說法多達4~5種。
判決文摘要:至被上訴人(原告)如何計算出45萬元,此45萬元究竟系...抑或...等情,屢屢供述不一。然系爭協議書其法律上性質為何,並未經兩造記載於協議書上,然依其內容及由來觀之,應系兩造基於終止合夥關係後,就兩造損益情形,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為目的所約定之契約。因此,此一45萬元數額,究竟如何得出,其緣由為何,應系兩造互相協議後所得出彼此可接受之金額;兩造既未將協議經過記載與協議書上,外人亦無從推測出其緣由。然兩造意思表示和致,上訴人(被告)亦未遭被上訴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書即可成立,上訴人自應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 該案已判決確定,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於8月1日拍賣被告的土地,被告提起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被法官駁回。 現被告另案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8月9號開庭。有律師說這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屬於“見光死”‘一庭斃命’。您的看法如何?針對判決文,被告的攻防策略為何?有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34.12.26)適用嗎?1 由於您將車輛交給對方使用,對方因過失導致車輛毀損,但報廢車輛屬於車輛的殘餘物,因此報廢車輛所得到的金錢仍是您所有的。因車輛毀損的責任在於對方,所以拖吊費用是應由對方負責的,若對方將這報廢車輛所得之金錢占為己有,卻未告知,有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如果已經是在說好和解金額後,同意將車交給對方處理,損失僅以金錢來作為全部賠償的話,代表該報廢所得亦由對方取得,這時候就不能提出告訴了。
2、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您可以主張對方過失駕車行為侵害您的車輛財產權,依照單據請求對方賠償您購買中古車輛及維修的有益費用的金錢,以及返還報廢車輛所得之金錢。如果能舉證,就會按照舉證金額來賠償的。
(參照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84、196、213、21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7月14日甲方把車借給乙方, 下午約14:30乙方撞上安全島,乙方打電話詢問甲方那台車約多少錢 甲方回答10萬 乙方說要甲方去買一台約10萬的車 費用由乙方付擔 後來乙方打電話聯絡車廠拖吊 甲方要求拖回南港住家 車廠告知拖回南港費用太貴乙方也沒那麼多錢把車拖回南港 而且汽車右前輪歪掉變形卡在安全島上 變速箱破裂 三角台也損壞 要維修不划算既然乙方答應賠車 那壞掉的車就拖到報廢場報廢 甲方心想既然乙方答應賠一台車 就不需要求乙方一定要把車拖回南港讓乙方花一筆那麼貴重的拖吊費用 所以同意報廢 並傳真資料讓報廢場辦理報廢手續 當天下午約18點乙方處理完報廢後至甲方家主動告知自己(乙方)能負擔約12萬 請甲方買車時不要超過這個價格
完全沒告知汽車報廢後 報廢場退費多少錢 於7月23號甲方詢問乙方後
乙方告知報廢廠沒有退錢 因為當初拖吊沒有付 所以車場把車輛報廢的價格抵掉拖吊費用如果有多再退給甲方或乙方 甲乙雙方都稱沒有收到這筆錢
我想詢問的是
1.乙方尚未賠償甲方所口頭答應的賠償(因為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 那汽車報廢的款項乙方是否不該直接讓車廠抵消拖吊費用 應該要把報廢汽車的錢交給甲方 拖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雖然(問乙方如此是否構成侵占罪)
2.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金額
一.甲方要求乙方和解時賠償當初所說的12萬元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購車單據與甲方購車單據與至今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 提出後折舊賠償
甲方目前所能提供的單據為購車單8萬(如加上燃料與牌照稅約9.5萬)和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能提出的証明含購車單一共約為15萬
汽車為1999現代elantra2000cc天窗板 車為同年3月費購入的中古車
5月有全車(含內裝)考漆6月份大保養等
(問如乙方不願賠償12萬元鬧上民事法庭甲方約能要回多少錢)
一天我在我ㄉ料廠.我因為有事約人.請我ㄉ朋友代為打電話給伊ㄍ以前我工作過ㄉ人.問他是不是需要這批貨物.後來我因約人在外面等人.後來這ㄍ人開車來共3人.他看依下貨物後就說這批貨物是它ㄉ我ㄉ員工打電話給我說這ㄍ人說貨物是它ㄉ.我趕回去後他當時還在講電話我上前質問他.你憑神ㄇ說貨是你ㄉ他還在講電話往後退.自己絆倒.因工廠很多空瓶罐.跌倒後還在講電話我當時認為他在耍花樣.後退要離開點.轉身看到他帶來2人衝過來攻擊我攻擊我頭部以致我眼鏡.掉落.毀損.然後一人以右手鉤住我頭部.一人從背後架住我.我ㄉ工人見狀說用講ㄉ就好.幾次他們才放手.那人依然躺在地上.我認為他是裝ㄉ後來救護車帶走她.我ㄉ貨物也被扣住.我要代保管.我那些貨是我從一ㄍ古物商手中買來ㄉ以高出廢鐵價錢2分ㄓㄧ收購有來源.我後來問過那老闆.也確定步是那ㄍ人ㄉ.那ㄍ人來買東西明知或不是它ㄉ故意要敲詐我.我以前在那ㄍ人那裡工作過之確定他那東西部是它ㄉ.他自己也知道卻故意報警扣我ㄉ東西.我在警局提告告那人意圖詐欺.意圖以他法騙取本人財物.另告兩人傷害.妨礙自由.0這樣可以告他們意圖搶奪嗎.3人為詐欺共犯結構.強奪結構.還可以告他們神ㄇ.毀損財物.[我ㄉ眼鏡]怎樣附帶民事賠償
(1)甲自已作清算後,乙即向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告訴,並起訴審理(即起訴案號A)。
(2)刑事及民事審理期間甲又將合夥事業未經其它合夥人同意就將其賣掉,並將賣得所得占為已有(比先前自已清算分配金額高),乙再向甲提出告訴,檢察官以"與罰之後行為"併案處理(即起訴案號B)。
今刑事判A案無法構成犯罪,並將B案退回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期後,乙針對A案提上訴因無新事證而駁回,那是否意謂B案也不用審理了?因為B案事為被告甲又進一步未經解散即將合夥事業設備賤賣結束營業,並將賣得所得據為己有,實足以構成侵占罪吧。那檢察官是否會再開庭審理B案呢?是否需另再針對B案部份再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所謂另適法之處理是否檢察官就不理了呢???
本人父親與友人聚會後乘坐計程車回工務所,途中行經十字路口,遭一自小客車由左後方之側面強烈撞擊,造成計程車司機及本人父親重傷,事後對方僅來醫院探視一次,且態度極為不佳,僅說一句:找我保險公司,毫無悔意(以上為大致情形)
根據事故鑑定報告指出,計程車是在主要幹道上(三線道不含機車道),閃黃燈,而賓士(對方自小客車)是位於支線且雙閃紅燈,闖越三線道及中央分隔島後,衝撞計程車,計程車遭強烈撞擊,偏離一車道後失控衝撞中央分隔島,計程車司機肋骨斷三根且插進心臟,雙腳骨折及韌帶斷裂,本人父親右手肱骨及肱關節粉碎開放性骨折,雙腳及臉部有撕裂傷,眼鏡碎裂,右眼球也有外傷
問題
一'根據事故鑑定報告,對方根本沒踩煞車,直接衝撞計程車,且事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所以能否除傷害罪外,也以殺人未遂提告?
二'因賓士車之駕駛非車主,且為十九歲之女性,十九歲為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以民事部分能否向其監護人和賓士車主及計程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
三'能否提供民事及刑事對於此案件的相關法條?我們打算自擬狀紙
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們能不吝指教
民事辯論庭可否事先發函給法官,要求法官在開庭當天訊問對造問題?是引用哪項法條?
因我的主張很難舉證,想用套話的方式,讓對方不知不覺說出真相. 但我希望不要讓對造預先知道問題,以免對造事先準備答案,可以嗎?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
本人我日前遭酒駕的汽車撞上
日前已經簽署和解
何解內容是
甲方為對方
乙方為我方
一、 甲方願支付乙方新台幣兩萬四千元整。(全部損失不包含機車修理費)
二、 乙方機車修理已由甲方維修後於101年7月6日歸還乙方。
三、 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次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乙方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
四、 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辦理強制險賠償事宜。
五、 並於101年07月12日 時 分 地點:
簽此和解書作為和解依據,甲方並當場以第一條和解內容內所敘述之賠償金額,現金現場交付給乙方。
現在問題是第一點
對方事後要求我將所有維修後的發票和屍體交給對方
實際上在我個人定義的第一點是包含所有財損和精神損失還有無法工作之損失
但對方願意以第一點價格作為和解金
那對方現在要我給他維修發票
我有必要履行這項要求嗎?
和解內容內並無提到此點要求此點
*如果需履行要求的前提下未履行
會有甚麼相關罪名會成立嗎? 例如詐欺
謝謝
各位大大...
事發經過大約...
因為{三名小偷}半夜敲開我車門..把我整個包包都拿走...後面還給我盜刷信用卡..
打開過程也被攝影機拍到 到ATM盜刷也有影像..
也抓到一名...
我前幾個月開過庭...當時法官問我要怎麼處裡賠償問題!!
我想說對方一直說{對不起}...我那時候就跟法官說 到調解會處裡吧...
第一次 調解沒成功... 約第二次的時候{被告} 沒來....感覺被他們乎?了...
是過幾個月了 調解沒成功後面也都沒通知 我就去法院問
PS:我這樣做 這個流程對嗎?
我也買了三張狀紙回來... 寫到..
事實及裡由
請問這點我要怎麼寫會比較好...
我自己想的太複雜了..
1.事發當下 隔天 請假報案 薪水被扣 {跑好幾趟警局}
2.年終獎金被扣錢
3.全勤被扣錢
4.我花很多時間再找那三個小偷 其中一個小偷 資料是我提供給警察的...
5.又請假申辦全部證件..
6.包包跟皮夾 現金...所有證件...從辦費用..花的時間處裡這麼多事情..
7.精神上面....也因為我包包是放在公司車裡面...公司當然不能諒解...所以我在那段期間撐到過年後就離職了...
8.過年到現在....調解..上法院..這些都是要請假才能用的東西....
請問一下大大....我要怎麼寫事實及理由 才是正確的呢?
歡迎給我建議或協助..
抱歉因為我不知道我的問題標籤是屬於哪一方面所以勾一般民事.....
您好,我是七年級生因為自己以前不愛讀,也因為家裡剛好在做市場生意,所以就學著做下去
現在我自己本身在擺攤,是賣豬肉的,最近一直被檢舉......警察也一直來開單.....
一開始是被檢舉是固定式攤位,我就去請教議員助理,後來他們說你裝輪子上去就好了,我也照做!
可是又被檢舉,所以我就把攤位又改成收攤可以往裡面縮進去..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可是又被檢舉....警察來說你可以擺攤,但是賣完攤位不能在這裡,我不怪警察因為有人檢舉
他們也一定要來,只是我也只是想要賺錢安安份份的過日子.....現在卻這樣子,今天又被開一張了
小弟我對法律不熟析我也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我也上網找了很久
我是在中和擺攤 是在巷道裡面 我租的地方是公寓式店面,我們這邊也沒有規劃紅線,
而我旁邊有一間土地公廟,我收攤的時候很明顯的比土地公廟還要進去,不會影響到交通,
我今天也有看一下警察拿來的民眾陳情的單子,重點好像是想要"停車",因為我那個位子上面有棚架
要是停車是個好地方,而我的房東是那邊的大地主,那個巷道是屬於他的有部份是他捐出來的,我想
請問律師大人,我沒有辦法找檢舉人談談嗎?還是我有什麼解決方法?律師大人如果你想要了解什麼
我會跟你說,希望你幫幫我....感恩
起訴狀我是這麼寫的:
一、被告XXX應將原告XXX所有坐落於xx-xx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面積約9.7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於民國98年元月一日起至拆除日止應給付租金於原告、租金以法定利率計算。
(紅色部分是審判長說有問題要我自行計算,還要再補呈)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所有坐落於台中市xx街xx巷xx地號之土地與被告相鄰,詎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無權佔用原告所有xx地號之土地,面積約9.77平方公尺 搭建地上物之用。被告所為以致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受有損害,曾向被告協調無果,爰依民法規定,本於所有權之行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拆除佔用之地上物,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定為新台幣390,018元整。所以繳了4300裁判費。
前幾天已開過庭 審判長請我們重新補呈請求標的不當得利的正確金額,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要如何去計算這個正確的金額,還有補呈的訴狀該怎麼寫呢?
應法院有限時間 煩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關於補呈的狀紙,標題可寫作「民事補充理由狀」。就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您可先依市場行情查出大約一個月的租金數額,再依對方無權占用期間長短來計算不當得利之總額,另外土地法97條也有計算方式(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是通常會比市價低,建議先用市價處理。所以您可先計算至起訴之日止的一個金額,另外加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然後就之後為按月計算。所以您的訴訟聲明第二點可改寫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元(98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總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OOOO元」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你好: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會開庭且程序也會進行的比較快,可能過不久您就會收到判決書,原則上等判決書即可.......................那一般判決書多久之內就會下來呢?
二.民事求償的部分要另外提告,而本件您可以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可免繳裁判費,但動作要快,不然法院的刑事判決很快就會下來,當然若要和解最好簽具和解書,建議在調解委員會或進行法院程序和解,對您較有保障....................民事求償要如何另外求償呢?當初報警時有請警察另加附帶要求民事賠償,若判決書下來了對方也沒有來要求和解那這樣我還能要求民事賠償嗎?一般公然污辱罪和恐嚇危害罪和毀謗罪是處有期徒刑拘役較多還是都罰罰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