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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 104-03-24 21:27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打擾請教,我的假釋保護管束期到104年3月1日止,我在104年2月2日因與朋友聚餐小酌返家途中,遇臨檢酒測為0.33,被移送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擔心被撤銷假釋(殘刑近4年),以前我沒有任何酒駕記錄,我已申請上訴希望能改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但看到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網路上的說明資料說有關酒測法條已修改為沒有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我不知道像我這樣子的情形,該怎麼向法官,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教導小弟該怎麼做!!謝謝感謝....

小萬 104-03-24 21:16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打擾請教,我的假釋保護管束期到104年3月1日止,我在104年2月2日因與朋友聚餐小酌返家途中,遇臨檢酒測為0.33,被移送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擔心被撤銷假釋(殘刑近4年),以前我沒有任何酒駕記錄,我已申請上訴希望能改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但看到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網路上的說明資料說有關酒測法條已修改為沒有判拘役或單科罰金處分,我不知道像我這樣子的情形,該怎麼向法官,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教導小弟該怎麼做!!謝謝感謝....

鮪魚 104-02-28 09:11

xxx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並應至本判決確定之日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一萬元整

請問這意思是是什麼 ?  可以白話一點嗎?

我是否會被關 ?  他有多給我兩個單子  一個是緩起訴注意事項 

另外一個是我本身權益 10天內可以上訴 

我是要等到結案才可以辦帳戶嗎?還是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8 16:51

xxx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並應至本判決確定之日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一萬元整

請問這意思是是什麼 ?  可以白話一點嗎?意思就是暫緩執行,只要兩年內都不要犯錯,就不用被關也不用罰錢。

我是否會被關 ?如上。  他有多給我兩個單子  一個是緩起訴注意事項 

另外一個是我本身權益 10天內可以上訴 =>你看錯了,應該是緩刑注意事項。

我是要等到結案才可以辦帳戶嗎?還是 ?

       判決確定後去檢察署訴訟輔導科提出解除聲請就可以。

JJ 104-02-26 22:04

請問被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這樣會有前科紀錄嗎?

還申請的到良民證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6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一)法令參考: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因此,若僅係被判拘役,原則上刑事警察犯罪紀錄中就不會予以記載唷!

ca 104-02-14 00:22

拘役有期徒刑 都能易科罰金的話 是不是就沒差別了?

 

這兩種 就算被法院判了罪 只要繳錢就沒事了

 

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完 算是有前科嗎?

鮪魚 104-02-13 09:22

主文

xxx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並應至本判決確定之日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一萬元整

請問這意思是是什麼 ?  可以白話一點嗎?

我是否會被關 ?  他有多給我兩個單子  一個是緩起訴注意事項 

另外一個是我本身權益 10天內可以上訴 

我不想被關,但是我想分期繳納 , 要怎麼做 ?

沈恆 (沈律師) 104-02-13 09:35

您好!

暫時不用關,但應在一年內繳交一萬元,且二年不要再因犯罪被判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鮪魚 104-02-13 09:5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那我現在該怎麼做 ?

我要辦分期繳納 要上訴還是?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3 23:40

對判決不服才要上訴,一年內繳一萬,應該不用分期了吧...

菲菲 104-01-22 08:59

因先生違反保護令

經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拘役30天 如易科罰金為1000元折算一天

如無力一次繳納完成

是否帶一部分現金於執行書上日期前往法院當場申請分期?

當天可否知道允准分期或不允准呢?

執行書上的日期就是要繳納易科罰金之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在執行當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分期,當日即可得知檢察官是否准予分期,若有中低收入證明,最好一併帶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my 104-01-18 15:36

請問法律人:

1.朋友是原告 原主張被告涉嫌誣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名譽恐嚇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惟經二次上訴,地檢未詳加調查,僅以恐嚇案成立送交法院,法院亦判決被告拘役參拾日,得易科罰金

 2.惟被告現在上訴高等法院。請問各位法律人,朋友要如何重新申請誣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名譽,再行調查(條文依據)及成立(原事證地檢署未詳查)。

 3.現高等法院來通知書,請朋友就相關證據資料向地檢署提出,由檢查官向高等法院提出聲請調查,請問朋友要寫那份訴狀?要如何找回正義?原告要如何自救,因為被告後台太硬了。

 4.請各位專家協助一下,因案有時限。

 5.謝謝各位的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8 18: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具狀至高等法院,向法院釐清被告知相關犯罪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4 21:24

Dear Emmy

若被起訴之罪名與其他罪之間具有一罪之關係,則依上訴不可分,就該行為所涉之其他罪名部分仍然可以幫請重新調查。但若欠缺一罪之關係,例如於不同時間、地點所犯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而已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者,則具有確定力。但若屬於前者之情形,上訴審法院亦認為其他罪名係一罪之情形而屬有罪時,則有成立數罪名之可能。以上回覆,敬供卓參!

菲菲 104-01-14 17:11

因先生違反保護令.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我便趕緊遞上書狀請法官從輕量刑-內容約是已與先生達成共識...先生頗有悔意...之類

在1月6號我親自到法院遞書狀.我先到了檢察署收發處

他說已經送到法院了.請我送去法院

去了法院.他說查不到.請我送去檢察署

去了檢察署還是說他已經送去法院了.我便來回跑了半個多小時

到了法院找了一位查詢進度及案號的先生

他說他查不到.請我一個禮拜後再送

一個禮拜1月13號我跑去找那位先生.他給了我案號及股別.然後轉交給另一位小姐

1月14接到法院來電說法官已在1月13做出判決了.意思是來不及了

判決結果使是拘役30天

罰錢是3萬,我想...這有點困難.先生一個月薪水也3萬

如果先生提起上訴.可以判輕一點嗎?還是可以分期呢?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14 18:26

Dear 菲菲,

針對犯罪偵查中所得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之犯罪時,得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於不須開庭,所以通常會很快收到判決書,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您須要或可以主張的理由應是您先生的犯後態度與你對他的行為宥恕等等作為爭取減刑之理由。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4 22:55

可以聲請分期唷。

羊小妞 104-01-07 15:11

本人2年前從事地下期貨接線生工作因違反期貨交易法被判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未構成累犯),今年陪同姊姊到她曾經承租過的大樓倒垃圾而被管理員報警被告入侵民宅,目前已經收到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內容寫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這是甚麼意思?我因為還在緩刑中這樣要被關嗎?謝謝!!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本人想再詢問若此次入侵民宅確定被判刑,那之前的緩刑撤銷我如果易科罰金的錢15萬繳不出來,可以勞動服務嗎?謝謝~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敘述詳情,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7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侵入住宅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代表會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不過之前的緩刑原則上會被撤銷

2、建議應該與社區達成和解或是尋無罪抗辯。

 

沈恆 (沈律師) 104-01-07 19:45

您好!

倘若侵入住宅被判有罪確定,前一個案件的緩刑可能被撤銷,但二個案件若都被判刑六個月以內,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繳完罰金就不會被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7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判六個月以下,緩刑原則上不會被撤銷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上訴才能機會尋求轉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應係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而不是判決書

所以建議應盡速向法院具狀陳述意見並開庭接受審理

如仍被判有罪,建議可上訴延長判決確定時間

以避免緩刑撤銷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浩 103-12-26 16:03

小弟在民國101年的時候犯傻,曾把兩個帳戶1.國泰世華銀行 2.平鎮市農會 這兩個相關帳號給了同一個詐騙集團使用,被當做人頭戶,所以在那一年帳戶就開始凍結了,之後家裡的因素,小弟我的戶籍地就沒人可以收信(所以中間任何的庭都未去參與),而在103年2月小弟的戶籍遷至我親姐的戶籍裡面,警方就於4月的時候找上門來,表示我是通緝犯,那小弟就乖乖的去服刑拘役50日,出來後就拿者相關證件,去辦理解除帳戶的手續,那問題來了,當初小弟拿者起訴書、判決書跟出監證明去解除,但偵查隊一看上面的判決書跟起訴書只有寫到國泰世華的帳戶,所以國泰世華這方面 是ok的,已經解除了,剩下的平鎮市農會目前還列為警示帳戶,小弟就先自行尋求相關協助。

問了桃園地檢署,地檢署表示,我在地檢署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叫我追查源頭。

我就去問平鎮市農會,農會表示他門不曉得,要叫我打電話詢問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表示,我需要申請個人的信用,加查Z07的項目

拿到資料後,查出是xx分局(我忘記了),打電話詢問後說這案件已轉交桃園的平鎮分局

那我過去平鎮分局後,那邊的偵查員跟我說,我的案件因為被害人在台中,所以案件轉到台中地檢署,要叫我打電話去那邊詢問

我打到台中地檢署後,告知我的事情後,對方指向我要了我的身分證字號,過了一陣子,只回我說,我沒有案件在台中地檢署...?

所以我現在是怎麼回事 我自己都搞不清楚,我到底要尋求誰的協助??案件跑到哪裡我自己追查不到,帳戶凍結生活不方便,工作也需要,誰能幫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6 1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遇到踢皮球了,一定有案號可以供查閱,建議可以向警政督察單位提出陳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6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案件移至台中地檢署,目前或許分案中,您可等待幾天後,再致電詢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3-12-26 21:09

您好!

最好是以書面方式向最初承辦警局申請解除凍結,這樣才不會被隨便推卸責任。再有問題,就向督察單位投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岳 103-12-25 00:04

律師你好:

本人於103年10月29日和鄰居在公開場合起衝突,而毆打鄰居造成鄰居受傷,鄰居有去驗傷, 本人於10月31日夥同家人和請地方代表作證去鄰居家道歉並希望能和解,但鄰居正在氣頭上並不接受,所以本人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此期間調解兩 次,一次鄰居不願意到場,一次鄰居到場而本人也再度當面道歉並詢問鄰居有何具體賠償要求!但對方沒有提出要求,也不打算和解

然而就在今天,鄰居到警察局提起傷害告訴,而本人也剛去做完筆錄回來,所以本人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本人有意和對方和解鄰居不願意的話該怎麼辦?是繼續到鄰居和解?還是繼續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還是就照程序等法院判決?

2.聽說鄰居 要求十萬,家人覺得鄰居獅子大開口,私下和解的話,本人打算負擔其醫藥費及1至2萬紅包壓驚(所以等法院判決的話會高於這個金額嗎?)。

PS:本人知道法官會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犯人的品行、犯人的知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具體個案審酌,不一而足。

3.本人於警察局做筆錄時,看見筆錄上有條法規,可請警察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這是要自己向警查局申請嗎?還是警查局會調查?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刑法傷害罪」的要件:
(一)就刑法所定之傷害罪,須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行為,致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亦即,加害人以有傷害人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果者,始得成立。
(二)所謂傷害之結果,依目前實務及學說見解,均以須致被害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始足該當。因此,並非以被害人身體外部 有瘀血、腫脹為限,而是應應涵蓋身體內部組織器官機能及精神之健康受損在內。其手段不論為直接、間接,甚至以恐嚇脅迫言語使人精神健康遭受重大打擊,皆 無不可。
(三)又傷害可區分為「重傷」與「普通傷害」。
1、所謂重傷,係指: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參照94年2月2日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4項、其
生效日期95年7月1日)
2、鄰居非達於上述法定之重傷狀況之傷害,應屬於普通傷害之範疇。

一,調解和解好,尤其如果你不找律師的話更是如此。若要和解宜請對方寫好撤回告訴狀由你遞狀。

二,調解成立記載不告刑事,經法院核可刑事就會沒事。

三,要在一審處理好,二審撤告與一審撤告不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57

您好,建議您展現誠意,達成和解調解,至少要在一審判決下來前達成和解調解

小多 103-12-09 10:03

如果在11/6就進去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了但是地檢署的另一案是11/25執行拘役 

地檢署會在勒戒執行完後直接移送監獄繼續服行嗎?拘役

會一起執行完再出來嗎?

還是要另等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9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執行完觀察勒戒後,可能仍須再執行拘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udy 103-12-03 23:18

日前因我男友遇到詐騙

因無法提供完整證據

律師建議認罪減輕判刑

今日收到簡易判決

主文寫著{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我想請問一下這我們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這是只要繳易科罰金就不用被拘役的意思嗎   

謝謝大大們

沈恆 (沈律師) 103-12-03 23:32
您好!
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意思是繳完罰金五萬元就不用拘役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林 103-11-21 01:45

刑事案件/妨礙電腦

拘役50天如准易科罰金1000折一日

地檢署執行傳票報到日期: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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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律師

我雖然有正當工作

但要扛房租再加上弟弟很早就搬出去了

家中經濟吃緊希望罰金能夠分期繳清

爬了一下文得到的資訊應該是可以申請

但是要看檢察官准不准

電話去確認了一下

得到的資訊是攜帶證件到窗口辦理

於是在報到日當天到窗口詢問如何辦理

結果得到的答覆是:你沒中低收入戶或是重殘證明就無法申請分期

要嘛籌錢,不然就是提出證明

不論我怎麼問,書記官的回答就是:你就是想辦法籌錢

 

我想請問

1.無法一次性繳清,又無其他證明,是否就不能申請分期?

2.如可以分期,該如何申請?需付帶哪些資料?

3.現在已過報到期現,窗口承辦的書記官如果還是不給申請,怎辦?

小林您好我已收到您的問題,請電0982-100565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豪 103-11-20 13:12

今天去偵查庭檢察官說我犯了妨礙電腦使用這兩個罪

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由於今天他給我看的電磁資料告訴人的寶物是在我家遺失的IP也在我家

而我確實有登入,但是是他遊戲上的老婆給我的,登入原因是,告訴人跟很多人借東西而沒有還清就說不玩遊戲然後把帳號亂給一個叫做XXX薰的玩家,於是那個玩家開始利用他的帳號開始亂殺人作亂,很多人抱怨於是我在為了幫助大家,於是跟他老婆拿取該告訴人帳號密碼,把該帳號登入然後把他所欠大家的東西給還給別人,但沒經過本人同意,因為我以為她不玩了所以擅自作主。

這我已經知道錯誤了,但我剛在偵查庭跟檢察官說,我覺得我沒有無故取得所以應該不構成犯罪

經過檢察官詢問告訴人願意跟我去調解委員會去調解,之前有和解過一次對方開出10萬元我覺得很高我不接受,檢察官有詢問我多少可以接受我回答5萬以內可以,請問現在我應該怎麼處理,去調解委員會要帶律師嗎還是要去那邊給專員處理呢

是不是真的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還是要看證據檢察官認為有,不一定法院會認同而判刑,如真的不構成犯罪,並不需要賠償。如果你願意賠償了事,對方要求的賠償不合理的話,不需要妥協,建議還是尋求專業意見,本所之前也有客戶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經本所聲請調查伺服器紀錄,後來不起訴,可參考,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ESSIE 103-11-14 09:18

我因拿人頭幫助朋友公司報稅.已收到地方法院判決如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40天或易科罰金(4萬).

而有其他親戚友也因同樣罪.但其所屬地方法院判決處拘役20天或易科罰金(2萬).

是否可以提上訴減少罰金?

您好:您可在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明上述之具體理由,但如果僅係因為別人判決較輕之理由提起上述,機率不高,建議您可針對案情請律師協助您撰寫上訴書狀。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建議您還是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不過上訴理由方面如果只是單純以同樣案件別人獲判較輕刑度而針對量刑過重這個部分提出質疑,恐怕二審撤銷改判的機會不會太大,一般還是會尊重原審法官的量刑判斷。

以下這是法院駁回判決的常用語句.....
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又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為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以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自應就該繫屬之個案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使罪刑相當,輕重得宜。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法官量刑權雖係受法律拘束之裁量原則,但其內涵仍將因各法官之理念、價值觀、法學教育背景之不同而異,是以自由裁量之界限仍難有客觀之解答,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若無裁量濫用情事,難謂有不當之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修 103-11-07 18:09

去年在網路上亂找到貸款代辦公司,隔天對方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我因為急需用錢所以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給對方.隔天就找不到對方,我也去郵局查詢提款卡的問題,行員就告訴我我是警示戶,我也去報警了.開庭時我有把寫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到底是要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一個人的名譽是相當重要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上訴的話應主張無罪,至於能否爭取到無罪,則需看目前的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量上訴之成本,再決定是否要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要上訴,須於收到判決後起算十日內聲明上訴。

阿修 103-11-06 16:15

當初上網亂找貸款代辦公司,有個人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因為急需用錢就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用快遞寄給對方.隔天就聯絡不到對方,就馬上去郵局詢問提款卡的事情,郵局就通知我被列為警示戶,而我也去報警.開庭時我也把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單提供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書,文中說我是詐欺幫助犯,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該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多多 103-10-22 09:31

我因為詐欺罪被判拘役80天

得以易科罰金新台幣一千折算一天

可是上面沒有寫可以申請社會勞動

可以自己申請嗎?

那分期繳納罰金呢?可以申請嗎?

因為如果進去了家裡就沒有經濟來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多多 103-10-22 11:4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以上希望 ... (恕刪)

所以社會勞動跟分期繳納罰金都可以聲請嗎嗎

有關您的提問,分期繳納和社會勞動,都是向地檢署聲請,但聲請要件需符合其規定,方能獲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綸 103-10-17 20:46

當下我知道有這個狀況發生 但我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

導致現在我被告肇事逃逸  開完第一次地檢署的庭 檢察官認為我應提起公訴 可上面寫著肇事後 已知對方遭其追撞 有受傷之可能 進而逃逸 因為這樣被告肇事逃逸 

我當下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情發生 地檢署方面我也有在強調一次 可好像他完全沒把這段話寫進去

現在有兩條 分別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請問一下 現在的我能做什麼??

 您好:

如果要作無罪答辯,則建議盡快委任律師閱卷後分析案情

不管是否認罪,最好都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才是上策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隱居 (勇公) 103-10-17 23:40

誠如林大律師所述,

肇事逃逸的部分,通常還會參酌碰撞的位置(車前還是側邊)、碰撞凹陷的大小,

有無加速逃逸等因素作為判斷。有些地方有模糊的空間,

通常和解可以增加檢察官或法官為有利於已的認定或量刑。

林智群 (klaw) 103-10-18 08:46

 如果你要認罪的話,就不用請律師,

如果你本來就不知道碰撞有人受傷,要打無罪,建議請律師處理

因為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你沒有犯意,需要一點技術

 

aeles 103-10-10 13:38

前幾個月因為求職被詐騙,因為自己疏忽而且當下真的沒有想那麼多,對方說工作內容是行政文書,一個月的待遇是兩萬六千元,就把存摺印章密碼等寄給對方,大概快一兩個禮拜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警示帳戶,也去了警察局做筆錄,後來也到了法院和檢察官說明實情,而且後來警察有和我說有找到詐騙的人去提款,已有一人被詐騙50000元,今天收到起訴書,內容

所犯法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真的甚麼錢都沒拿,也不知道對方在做甚麼,起訴書上寫的我是詐騙同夥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繼續上訴無罪,還是就認罪或者和解(也不知道公訴是不是可以撤告),既然警察已經抓到詐騙我的人了難道不能就這樣對質嗎?還是對方有可能故意加害?

想要知道接下來該如何行動比較有利

另外,對方詐騙了50000元,也是我要還嗎? 判刑是罰款還是拘役?罰款大概是多少?如何將刑罰降到最低? 這種普通詐騙、幫助詐騙犯會留案底嗎? 

請大家幫我解決疑慮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10 15:1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一些幫忙 103-09-27 10:28

想請問一下有關刑度計算問題

如果說 偷登臉書十次 然後被法官判定拘役30天可用罰金1000元易科罰金

那這樣到時候是要繳交30x1000x10=300,000嗎?

一般在判定的時候真的會登幾次就判幾個罪嗎? 所以這樣就是十個妨害電腦使用罪嗎?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7 20:12

可能會被認定接續犯,認定一次。

kevin 103-09-19 21:10

今年3月底我因為開車違規雙黃線迴轉,使後方機車撞上我後車門,對方17歲女性無照騎機車,車禍造成他鼻樑骨折,鼻中隔彎曲變形,手術後臉部有輕微疤痕但不足8公分,車禍後對方家人因說因經濟問題要我先行支付醫藥費,前後我總共給對方16萬元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用,對方8月對方提出100多萬的和解金,本人保險公司核定只能賠償30萬,雙方和解失敗,上週對方又分別提出66萬及51萬,我依然無法接受,眼看6個月即將到期,對方打算提提告,想請教的是: 1,對方無照騎車,在法院上判決上是否為重要影響因素? 2,車禍肇因主要是我違規迴轉並未禮讓執行車輛,對方是否需要賠償我修車費用?因為修車費用6萬元全由我自己承擔。 3,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無前科及相關紀錄,拘役大約會是多久?會有前科嗎? 4,告完之後,我除了支付罰鍰,法院核定的賠償金是全由保險公司支付嗎?還是說我也承擔哪些部分? 5,我可以告對方損毀我的車輛嗎?追訴期為多久 最後是否可以對我提出幾點建議呢

 就刑事責任部分,只要您涉有過失,則不論受傷之對方是否涉有過失,都不影響過失傷害罪責之成立,至於民事賠償責任部分,若受傷之對方同樣涉有過失,得請求法院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一般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若無法達成和解檢察官應該不太可能會以緩起訴處分來偵結,因此刑案部分最終還是起訴交由法院進行審理判刑,判決有罪後當然就會有刑事紀錄(前科)存在。

至於刑度部分,應視對方有無構成刑法重傷而有極有的差異,若對方傷勢並未達到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之重傷之情況者,為過失傷害罪,法官只能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判刑之輕重應視其傷勢之嚴重程度、被告犯後態度等來決定。被告前科而因車禍案件遭判六個以下有期徒刑者,原則上依法可按刑法第 41 條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之標準究竟是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須以法官有罪判決之主文為準,另外應注意的是刑事部分和民事賠償部分都是被告應負擔之責任,不是判了刑就不用賠償

綜上,考量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有關易科罰金之數額部分,建議納入和解賠償之金額一併考量,若能以達成和解撤回告訴而一併了結民刑事責任,若金額合理的話,應算是可以接受之理想狀況。

目前風險 = 易科罰金(判刑1天=1000~3000元)+ 對方實支實付有單據的費用支出 + 精神賠償(非財產損害,法官酌定)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第4項
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刑法毀損罪係在處罰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物品之情形,法律上並沒有所謂「過失毀損罪」,故而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他人物品損壞,只構成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就您車輛毀損部分,亦同樣應按雙方過失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對方所負應該不會是全部的修車費之賠償責任,而是要乘上其過失比例譬如百分之三十...,是就此部分您於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可提出抵銷之主張。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應以您的保險額度而定,若判賠金額超過您的保險契約理賠額度,保險公司就超逾部分依法無須負責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7:29

同大律師見解,再補充如下

簡單回覆,無照實務上不會認為是肇事因素。過失傷害部分,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很大的可能性會是拘役,但是也有可能判徒刑,無論如何都是可以易科罰金,就算判最重六個月,通常也是易科十八萬繳清。你可以提出已經部分賠償的金額讓法院或檢察官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依你簽訂的保險契約而定,只要沒有超過你的保額,法院判多少,剩下的保險公司就要支付。他們提出壹佰多萬,超過行情甚多。(除非是確定勞動能力減損)如果委任我,我會把實務的算法給他們看(以判決為依據)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kevin 103-09-19 20:36

今年3月底我因為開車違規雙黃線迴轉,使後方機車撞上我後車門,對方17歲女性無照騎機車,車禍造成他鼻樑骨折,鼻中隔彎曲變形,手術後臉部有輕微疤痕但不足8公分,車禍後對方家人因說因經濟問題要我先行支付醫藥費,前後我總共給對方16萬元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用,對方8月對方提出100多萬的和解金,本人保險公司核定只能賠償30萬,雙方和解失敗,上週對方又分別提出66萬及51萬,我依然無法接受,眼看6個月即將到期,對方打算提提告,想請教的是: 1,對方無照騎車,在法院上判決上是否為重要影響因素? 2,車禍肇因主要是我違規迴轉並未禮讓執行車輛,對方是否需要賠償我修車費用?因為修車費用6萬元全由我自己承擔。 3,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無前科及相關紀錄,拘役大約會是多久?會有前科嗎? 4,告完之後,我除了支付罰鍰,法院核定的賠償金是全由保險公司支付嗎?還是說我也承擔哪些部分? 5,我可以告對方損壞我的車輛嗎?追訴期為多久 最後是否可以對我提出幾點建議呢

阿哲 103-09-18 07:24

律師

我目前19歲,然後之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來她被她家長發現

中間的過程不在詳加敘述

我其實非常非常的懺悔

我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

我也打了很長一篇文給他們家長看

然而我後來看網路發現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是寫,性交易,那妳情我願就沒有犯法的感覺

我說我可以承擔責任  他們就說他們不會放過我

問我要如何承擔責任

我想問的是   是否關於性行為方面的法律  我是沒犯法的

戀愛沖昏了頭   我真的非常的懊悔...

另外就是   他方父母有沒有可能以民法方式   例如監護權等等等的向我提告

我當然是希望不要走上法律這條道路

就很想問   我應該怎麼跟他們家長溝通  比較能解決問題

 

可是如果有什麼可能面臨的責任  還請律師跟我詳細敘述

我是不會逃避的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08:42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2.至於民事上,可能侵犯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教養權等身分法益(民法第195條第3

   項),可能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3.因你未滿20,侵害他人權利在民事上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還是先與自己的父母說明,

   再一同與對方家長溝通尋求和解契機。

以上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8 08:46

補充大律師所述,

性交易是只有代價的性行為,你女朋友應該不是為了錢跟你發生關係

所以不會構成此條。

其他刑事部分(略誘和誘), 用白話來說,只要你女朋友沒有跟你同居

要成罪的可能性很低。

阿哲 103-09-18 09:19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得是您回的第二條

我仔細去看條文後發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了以後   她寫不法侵害   而且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事  我們這樣的關係  是符合條文規範的嗎?
我們發生性行為  構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的身分法意嗎
意思就是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普通性行為
發生過兩次   算情節重大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16:01

您好:

1.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侵害父母子女間之身分法益是被實務肯認的。

2.重點在於是否情節重大,因該用語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每個人的生活經驗都不同,

   站在你的立場當然覺得不算情節重大,因為我們是合意性交而且只有兩次;

  但站在對方父母的立場呢,他們可以容許自己的女兒在未成年時就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嗎?即使是

  一次都不會允許吧(假如允許就不會要對你提告了);到頭來還是要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3.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般實務上都是用和解賠償居多;不過因為你的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被

   處罰的,難謂「不法」,相信對方家長若要對你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非易事。

AntonnyRoxin 103-09-17 20:34

請問,若是所涉犯罪為刑法234條公然猥褻
現在檢察官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在偵查庭上都認罪,且有不斷表示悔悟,希望給予緩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不同意,檢察官最後聲請簡易判決
想請問的是,目前或許有可能會判拘役或是罰金(被告初犯,無前科)
1.那還有必要遞聲請開庭狀或是補充資料表達請求緩刑的意願嗎?

(遞補充資料是要用答辯狀嗎?被告想補本身有定期就診的高血壓記錄、攝護腺病變的就診記錄)

2.緩刑會比60天以內的拘役或是罰金還有利嗎?
3.緩刑是否就不會有前科紀錄呢?(工作上若是查起來會有紀錄嗎)
若是有描述矛盾之處麻煩改正,謝謝

您好,緩刑的白話文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也就是說法官會定一段期間(法律規定二到五年),只要期間未再故意觸犯刑法,期間屆至而緩刑宣告未被撤銷,刑罰宣告會因此失效,也不會有前科紀錄,也不用執行,因此緩刑被告來說是很有利的選項,但一般法院給予緩刑的前提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因此依您所述,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和解,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不高,只能爭取較輕的刑期。

willwang 103-09-13 12:29

 

想請問一下,今天我在臉書加了一名健身男子,然後我們聊天內容是這樣的,

【兩人私下訊息內容】

我:hi

他:嗨

我:哥哥好壯

他:哥很寂寞

我:那怎麼辦哥哥

他:哥受不鳥

我:哪裡受不了哥哥

他:哥身上的配槍快受不鳥

我:哥哥壞壞會害人家熱熱><

他:而且偷偷告訴你 哥正在保一總隊裡面 查查看你哪裡熱熱>< 刑事組長也很好奇你哪裡熱熱 我們可以越聊越熱 越聊越火 我就可以知道你在哪裡很寂寞 哥就可以去找你喔。

我:哥好色><

他:對啊 哥最喜歡把你們銬起來的感覺 來局裡就不用怕寂寞了喔 網路組的同仁也好奇你哪裡熱熱。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哥看到這就更熱了,已將此案聯絡高雄刑大,他們也會熱熱喔,你熱我熱大家一起熱 天氣也好熱 對不對?

 

這就是所有的對話過程了,本來想說找人聊天,然後也是對方一開始說煽情的話。。到後面卻被像是利用公權力一樣在欺壓,請問這是我們兩個人私底下的訊息,那是否構成犯罪呢?因為到後面都是他自己一個人在說。。。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3 18:23

如果真的就這樣,他在虎爛吧。真的網路警察不會講那麼多廢話,

也不會告知他人他就是警察。

如果警察要熟,我會比他熟,以前指揮偵辦的警官都已經記功當派出所所長了。

先不用理他吧。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willwang 103-09-13 21:02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如果真的就這樣,他在虎爛吧。真的網路警察不會講那麼多廢話,

也不會告知他人他就 ... (恕刪)

 

律師,真的非常謝謝你,我會看情況如何,謝謝你給我一些簡單的認知及回應!!

凱開 103-09-10 20:07

之前打工跟店長有發生衝突有打架.之後互告傷害,現在判決出來各拘役30天 一天1000元 請問如果現在我們要和解  還來得及嗎?

是要上訴嗎 還是另外的方法?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0 20:15

一審判了,無法撤回,只能上訴和解後為緩刑宣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0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逾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聲明上訴及撰寫上訴理由,再與被害人和解之,陳報和解書及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誠 103-09-09 03:50

各位律師打擾您們~

我家是開路邊攤快炒店.去年10月初有3名韓國人酒後鬧事砸酒杯.動手打我兒子!

我為了保護我的家人.當下失去理智.拿了一根長數十公分支撐攤位的鐵棍打了其中一名韓國人頭部2下!然後被提起傷害告訴!

因對方請律師要求賠償金額很高(第一次200萬.第二次100萬.第三次70萬)我無力負擔.所以無法和解!

8月初收到第一份簡易法庭判決書(處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

隔沒幾天又收到(檢察官上訴書).說我毫無悔意.故意殺人!

我想請問我刑事方面會被重判嗎?除了賠錢沒有其他解決方法嗎?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9 07:51

以我以前當檢察官經辦案件的經驗,這個打個兩件,如果沒有嚴重的後遺症,只是皮肉傷,

就是普通的傷害而已,傷害殺人未遂的不同認真找可以找出很多以前經手的判決。

如果只是皮肉傷,他要求的超過行情,就不要理他,讓法院判,

也可以找出一般傷害案件的行情。

高屏地區如有需求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09 09:17

您好,若當初法院判決僅處拘役40天,顯示法院認為本案僅為普通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差異主要係您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您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是您的行為僅是為了保護兒子而只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傷害罪。因此您必須證明殺人的故意,且瞭解該對方傷勢的具體狀況,並記錄您與對方和解過程。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您與對方律師協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或許有主張正當防衛之空間,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不用擔心

只判拘役四十天代表只是很輕的傷

縱使民事賠償也不過十來萬元

所以不用擔心天價賠償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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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林智群 (klaw) 103-09-09 17:34

 如果對方是蓄意攻擊你小孩,任何正常人都會全力反擊,

至於對方受傷部分,你不需要勉強自己跟對方和解,且對方有獅子大開口的傾向,

即使沒有和解,法院仍會給你公允的判決

至於是否成立殺人未遂,要看具體情況而定,這個沒有看到卷內資料,無法判斷

阿龍 103-09-06 22:12
你好,我今天凌晨我去一條巷子找朋友,我剛到他們就說有警察來快跑,我就跟著跑,後面我被抓到,警察再朋有車子旁邊撿到一把西瓜刀,一條巷子他們好幾台摩托車停在左側,我停在右側,刀也不是在我這一側撿到的,隨後把我帶入警局作筆錄說我是 妨害社會安寧法 嫌疑人 罰三萬以下或拘役三天什麼的,我一值否認我認識他們跟西瓜刀不是我的,因為真的也不是從我的車上搜出來,作筆錄我也是一直否認刀不是我的,而且那把刀也沒開鋒過,我也沒碰過那把刀,之後我做完筆錄就回家了, 現在是要等通知書寄到家裡嗎? 還有一定會被起訴,要開庭嗎? 調查庭一定會開嗎 警方做完筆錄一定會報上去嗎 承認刀是自己持有的話,警方會叫你千物品扣押的筆錄還是什麼的嗎? 我有蓋他問我的筆錄而已 我滿18歲,其他跑的幾乎都沒滿18,會被抓深夜未歸,所以他們才跑,我也傻傻的跟著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6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行政罰法,故不會有起訴之問題。

惟若刀子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違禁品,則會有刑事問題。 

小ㄎ 103-09-03 23:27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9-04 10:09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

如果有需要請律師幫您寫答辯狀可再電話約詢,謝謝

小ㄎ 103-09-03 22:03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

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

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4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被告答辯聲明可以請求法院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是的,屆時對方擔保之後,就無法假執行。
2、 時效的部分確實有2年的限制,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本案時效起算點或是否有中斷的問題,否則可能遭敗訴判決。
3、 狀紙的部份,可以加速案件的審理,並且避免疏漏,一般都會建議先行遞狀。
4、所謂的起算跟中斷都是有法定事由的,如您必須知悉犯行跟被告、曾經催告過對方等,就您目前所述的狀況,恐難符合,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

ca 103-08-13 12:20

傷害我家人的兇手 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會讓他有案底嗎

判決書上說

有期徒刑三個月 可罰鍰   一天一千

所以兇手一定要賠給國家九萬這樣子嗎? 這會讓他有案底嗎?

因為我聽說同樣罰錢的拘役不會有案底? 有期徒刑罰錢會有案底嗎?

 

另外想請問 傷害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刑附民大概會判他賠原告多少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被刑事一審判決有罪,除非上訴審推翻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否則對方即會有前科紀錄,至於賠償金的部分,仍需視實際所受之損害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只要有罪的確定判決沒有同時宣告緩刑   這樣被告將來就算是有前科紀錄   2.縱使將來無罪確定  但因為曾經過偵查及審理程序  司法紀錄上都會留下紀錄   只是記載為無罪或是不起訴而已   3.至於民事部分受害人需要另行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須證明自己所受損害範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小風 103-08-09 19:22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朋友他弟弟最近持有毒品被抓到 法官判保釋金要五萬元 可是我朋友最近為了保是他弟弟出來一直跟朋友借錢再加上他自己身上只有兩萬元出頭 如果保釋金不足五萬能被保釋出來嗎? 如果因為保釋金不足無法保釋的話被拘役多久才能出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9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視您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而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風 103-08-10 03:53

律師大大您好 我想再問一下如果是持有像K他命之類的違禁品被押在警察局 如果無法交保 那要多久之後才能離開?

黃小文 103-08-07 09:20

 因之前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

於派出所討論相關和解條件時不慎對對方說出較為情緒性字眼(有被錄影到)

後來車禍事故的民事訴訟的部分雖然達成和解(雙方有取得和解書)

但後來收到刑事傳票(妨害名譽)

第一次因為有事無法出庭

之後又收到兩張傳票

想請問一下如果一直不出庭是否影響後續法官的判決

另想請問妨害名譽最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如何才能讓法官盡量以罰金的方式處罰之?

謝謝

 

 

您好,被告經傳喚不到庭,檢察官可核發拘票將您拘提到場,屆時會對您的自由產生限制,建議盡快和書記官聯繫,解釋為何開庭未到場,且若涉犯妨害名譽的情事證據確鑿,建議找專業律師討論,以爭取對方撤告或罰金刑,維護您的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7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有到庭之義務,若您不到庭,檢方可能會直接拘提,若仍不到庭,亦有可能請遭通緝

為您所稱之情況尚難達此程度,故仍需蒐集更多之證據方可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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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103-08-04 23:46

打我家人的被告
今天在刑事調查庭認罪了
但他拒絕付刑附民的金額

法官最後說 我們的案子會轉到民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

他認罪了刑事部份多多少少會被判決嗎(像是拘役賠給國家錢這樣子)?

民事庭是要處理什麼? 是處理他賠多少金額給我們這樣子嗎?

民事庭還會開庭嗎?我家人還需要再跑法院嗎?

如果刑附民賠償達成 是不是對方就沒刑事責任了?



希望有專家大大可以教導一下 不好意思 謝謝!

ca 103-08-04 23:32

打我家人的被告
今天在刑事調查庭認罪了
但他拒絕付刑附民的金額

法官最後說 我們的案子會轉到民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

他認罪了刑事部份多多少少會被判決嗎(像是拘役賠給國家錢這樣子)?

民事庭是要處理什麼? 是處理他賠多少金額給我們這樣子嗎?

民事庭還會開庭嗎?我家人還需要再跑法院嗎?

如果刑附民賠償達成 是不是對方就沒刑事責任了?



希望有專家大大可以教導一下 不好意思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5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則原則上案件會移送到民事庭審理。主要就是審理賠償數額的問題。

2、倘若交由民事庭審理,則基本上都不會影響到刑事判決。

3、對方認罪,代表犯後態度尚佳,但是法院還是會審酌無法達成和解的原因。

4、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案件書類,詢正式諮詢。

ca 103-08-05 17:1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則原 ... (恕刪)

請問 如果民事庭 他被判要賠償

 

這是有法定效力的嗎

 

如果他堅持沒錢不附 我們有辦法收的到錢嗎 還是說就拿不到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法官判決當然具有效力,但若對方已脫產,則將來恐執行不到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 103-08-01 23:49

我在粉絲團留言: 抽不到好卡就一堆酸民

然後訟棍就留言說 好棒棒喔 阿不就工讀生可以了去領便當

我就私訊對方 : 抽不到就好酸喔 可憐喔 你爸當初怎麼沒把你射在牆壁上啊?

 

這樣涉及公然侮辱? 對方還私訊回我說 : 不涉及公然侮辱但要告我侵權

然後我請對方既然要法院講就法院講不要一直騷擾我 但他一直傳訊騷擾

後來我不回他了  他一直說他要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行為

那請問我可以告她公然侮辱嗎? 因為他是在粉絲團公共場所留言汙辱我的人格 因為我覺得罵我工讀生可以去領便當是侮辱到我了

侵權怎麼判? 另外我之前有緩刑兩年我忘記過了沒時間,但如果緩刑還沒結束,民事上被判拘役 或是罰金 會把緩刑取消 進去坐牢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02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之言論均不構成刑法之犯罪行為,對方對您提告亦不成立之,您若提告對方,亦不會成立;若對方堅持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針對對方無證據提告之行為,提出誣告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llen 103-08-03 15:54

請問刑事告不成那如果他告我民事侵權有可能成立嗎?

 

那如果民事成立可以告 我的刑事緩刑會被取消嗎?

民事頂多繳罰金而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