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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102-11-10 15:09

您好!我男友因之前肇事逃逸判七個月有期徒刑,這個月被強制執行!

他是否要關滿7個月才可以回來呢?

如果是短期刑  幾乎要關滿七個月

仁仔 102-10-31 17:03

這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我也不知道算是偷竊還是詐騙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我之前在韓國工作薪水為現金制度

後因故須離職返國,詢問公司幹部說剩下的薪水可否用匯款的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可以到法院提告詐欺偷竊侵占偽造文書嗎?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我國刑事政策主要是屬地主義,因此縱使行為人、被害人都是台灣人,倘若在外國犯罪,還是必須符合例外的屬人主義規定法院才會辦理,由於本案對方可能涉及的侵占罪或詐欺罪,均未符合規定,因此難於我國法院做刑事訴追,本文深感遺憾。

2、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可以請韓國公司那邊提供相關資料,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還該筆款項,因此您無需自認倒楣。

Lin 102-10-23 16:53
因A案受一年緩起訴處分(假設102年10月1日開始) 若有其他犯罪(假設犯罪於102年5月),而在緩起訴期間受到舉發接受偵查(假設在103年1月) 會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的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而被撤銷緩起訴嗎?

您好:您所問的該款必須要是在緩起訴前,有故意犯罪,然後在緩起訴期間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時,才能以該款撤銷緩起訴。若只是在偵查中並無該款適用。

 

Lin 102-10-23 16:43
關於緩起訴的問題: 若因A案受到一年緩起訴處分(假設開始於102年10月1日) 而有其他的犯罪(假設犯罪於102年5月)在緩起訴期間(假設在103年1月)被舉發 會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之規定的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而被撤銷緩起訴嗎?
您好:您所問的該款必須要是在緩起訴前,有故意犯罪,然後在緩起訴期間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時,才能以該款撤銷緩起訴。若只是在緩起訴期間,緩起訴前案件遭偵查或是起訴後未判決均不會影響該緩起訴
鴨鴨 102-10-23 06:02

我目前是20歲大學生

女朋友是15歲學生(十一月滿16)

近日她告訴我好像懷孕了 可是沒有懷孕的確切日期

請問除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走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鴨鴨 102-10-23 05:47

請問我目前是20歲大學生

我的女友生日是11月中(目前已經10月22) 即將滿16

她告訴我自己好像懷孕

但是不確定受孕日期

那請問法律上的年齡是該算是15歲還是16歲

若是15歲除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其他路可以走嗎?

畢竟也是你情我願 沒有強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此部份是指14~15歲。又,犯罪行為是以行為時判斷年齡。

2、因為您已經成年了,所以是公訴罪,倘若對方家長去報警,就算達成和解,案件還是會移送地檢署偵辦。

3、另外,建議您不要輕易與女友前去墮胎,此舉不但傷身,且於對方未成年的情況下,可能再觸犯墮胎罪。

4、本文建議您,既然愛她,就負起責任,與對方家長溝通,不要以司法方式處理本案。

立可白 102-10-22 16:33

各位律師您好,本人因涉及網路簽賭,經起訴後開庭,法官裁示簡易判決,判我有期徒刑三個月可併科罰金,並且當庭問我接不接受,我當庭回答接受,可是我回來後問其他類似案例的朋友,他們只被判處勞動役或是緩刑,因為我是初犯,偵查過程從頭到尾我也都坦承犯行,相較之下覺得自己好像被判的比較重,請問簡易判決是否沒辦法再上訴,因為似乎有聽到法官說不得再上訴之類的話,那請問如果罰金的部份因為我本身現在沒有工作,若真的無力負擔,是否除了坐牢一途之外,有辦法向法院申請改服勞動役嗎,而我現階段的狀況是否也已經沒有機會再爭取緩刑了呢?

易服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故易服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

立可白 102-10-22 17:05

 賴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那再請教您若申請易服勞動役需要甚麼條件嗎,那小弟現階段的狀況是否已經沒有機會可以上訴,或是爭取緩刑的任何機會?

無赦新宇 102-10-02 09:41

請問各位知識豐富專家們!!

我朋友前陣子 因開車 不慎撞到一位路人!!!

但沒有什麼重大傷害 也跟對方知會 醫療看診方面會幫忙支付

一開始沒什麼衝突發方 我朋友究請家人幫忙 所以出國遊學打工了

但最近聽說 對方卻要高達91萬的索賠 不拿出來就提告!!!

所以私下和解似乎不是融洽

但是我朋友已經在國外 這樣提告 無法出庭 是否會遭到通緝

還是有更好的辦法 可解決呢??? 

感覺對方想要因為我朋友不在台灣藉此恐嚇會有案底趁機敲詐

重點在於

1. 如何解決無法出庭而不會被通緝

2.對方要求的賠賞金 是否有方法不給付((因為太誇張了 擺明敲詐))

3.上法院後 6個月的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500 <~~是一定會坐牢嗎

4.對方不願意和解金額未達他所說的91萬而提告  這樣    判決就會以91萬金額來判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並非對方說多少就多少,本需視本件對方真正的損害而定,另對方可能提告刑事部分,此部分可以委請律師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08 23:15
民事的部分,依你所說,在法院判決下要賠91萬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會因為對方受傷部位、程度、對方職業(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損失及精神賠償)等等因素而有不同的結果,無法跟你100%肯定。但絕對不是他要一百萬就有一百萬,不然我都想讓人小擦撞一下了(我要一億!)。不過切記,假如你跟他和解的話,和解書簽一千萬都行,而且你也真的得賠這麼多,所以不要亂簽。 刑的部分,假如你朋友沒打算回臺灣了,那通緝與否不用擔心。但假如還有要回來,那就得處理,因為肯定通緝。到法院的話,則可讓委律師試著向法官請求緩刑。 ----------------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小萍 102-10-01 14:46
這是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列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犯罪事實 已下內容就是再部落格上指名道姓罵人三八 再來的內容是 何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調地1項之加重毀謗罪嫌 又被告於上開布特定人得共件共聞之網頁上,公然以含有『三八」 等字與內容誤入告訴人,亦涉嫌刑法第309條1項公然侮辱罪嫌。 惟按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訂有明文 次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富有明定 另按犯罪重本行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 音五年內未起訴而些滅,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2013-10-01 14:34:07 補充 是本案被告涉販公然侮辱罪嫌之時間為97年3月4日,至遲於102年3月3日期追訴權時效即已完成以不得再行追訴,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份,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生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令為不起訴之處分,付此敘明。 依刑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2013-10-01 14:37:09 補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琺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以上內容 另外我有個問題~他最後面其中提到民事和解這些內容我不太懂耶?? 我這案子有扯到民事部分嗎?? 請問這意思是說這個案子就直接結案了對方沒有事的意思嘛?? 也就是對方告失敗了? 這樣受害者還可以在上訴嗎??
王友正 () 102-10-02 11:09
您好: 上面所說的民事和解意思是說,因為您提告的這個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是可以撤回告訴,如果您跟對方有達成民事和解,您要撤回告訴,則請您以書面要跟法院表示。 而簡易判決處刑基本上不代表對方無罪,對方仍然有罪,只是因為罪刑輕,而且對方也認罪,因此以簡易程序處理,依書面資料不用開庭,而請法院直接判決,判決的結果都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度。 如果您對於簡易判決處刑的判決不服,可以以書狀向檢察官表示,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校長 102-09-25 19:33

我無毒品前科.也非調閱人口更非現行犯請問員警能越區在晚間9點半持槍強行進入友人屋內.並強押我門至警局採尿嗎?事後就說我有陽性反應.檢察官判我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53-2第6款第8款又說我違反第五款在依刑事訴訟法253-3條第1巷更犯有期徒刑之罪行撤銷後來法院說我累犯判我有期徒刑3月....可請國賠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判決不服,可上訴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k 102-09-24 11:19

請問若已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書之後若不上訴,並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需條件,

是否就可到執行科聲請,亦或是要再等收到執行傳票後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這個時間

大約間隔多久?(附註 判決主文:xxx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謝謝 以上不吝賜教

 

 

 

kk

易服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故易服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

uly 102-09-20 21:42

您好

我爸爸因酒駕,經簡易庭判決

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但因為家中是中低收入戶,經濟狀況不佳,且爸爸年紀已大,實在是因為收入不穩定,爸爸因心情不佳的情形下才會飲酒,現已申請上訴,但不知如何寫上訴理由狀,特來此求助,希望律師能幫忙,是否能懇請法官以勞役或緩刑,感謝。 

本件令尊既已構成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顯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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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另須注意,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必須經醫院檢查確認其身心狀況可以進行社會勞動始可。就此部分可以參照刑法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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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mma 102-09-19 20:12

您好,

我於今年7月底因酒駕被警攔檢,測得酒測值為0.28mg. 沒想到簡易判決下來結果是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一日1000。我上網查了很多判決,發現有些人的酒測值,是我的兩倍或以上,判決結果卻與我相同。連最近新竹某國小校長,酒駕後被逮捕還嗆警察"有人死了嗎?",連他的判決都是與我類似(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2000)。

請問,我可用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為理由,上訴聲請"緩刑"或"較輕的刑罰"嗎?

 

謝謝!!

刑事第二審上訴理由,得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平等原則為由上訴,但應具體指摘原審何處違反。

Emma 102-09-21 16:59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第二審

律師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目前我正在寫"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理由除了前面提到的"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外,具體指摘原審何處違反的部分能否舉出因為別的判例,例如:102,交簡,xxxx 酒測濃度0.28mg, 判刑卻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一日1000,(酒測濃度和我的一樣,但判刑確比我的輕);或是明確指出其他判例,酒測值是我的2~3倍,判刑卻比我的輕或相當。

請問這些理由會被法官採納嗎?

 

另外,請問貴所有律師專門處理酒駕案件嗎? 請問該如何聯絡? 謝謝您!

感謝您在中秋假期還撥亢回覆,祝 中秋節愉快!

對於判刑過重部分,雖然可以援引其他判決作為量刑過重之理由,但此種做法或許可能用處不大,因上級審可能會直接表示該刑度是第一審法官適法裁量之結果。

個人認為比較適當的是: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曾在第一審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但對於此請求,第一審並無說明不給緩刑之理由或理由不備者,均可指摘。在上訴狀上亦可請求第二審給予緩刑或較輕之判決,只是結果仍屬不定。

以上僅供參考,畢竟每位法官均有其裁量權。

新修正之醉態駕駛罪,不比以前法條有辯護之空間,因新法將酒精濃度直接入法,只要酒測到達法定數值,辯護人之辯護空間幾乎喪失,所以目前幾乎沒有專門處理酒駕案件之律師

量刑是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只要其科刑尚在法條所規定法定刑範圍內,並無違法,上訴審之法院一般而言通常都不會就此撤銷原判決而進行改判,因此若案件事實並無根本之改變,要尋求改變判決結果,機率不大。但還是建議您可提出上訴試試看,畢竟機會小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mma 102-09-22 19:3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於判刑過重部分,雖然可以援引其他判決作為量刑過重之理由,但此種做法或許可能用處不大,因上級審 ... (恕刪)

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關於您提到的"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曾在第一審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但對於此請求,第一審並無說明不給緩刑之理由或理由不備者,均可指摘。"我在一審時並無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或任何其他求情動作,故是否現在我的上訴聲明狀理由僅需寫"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即可? 若需指出具體不夠充分之理由,能否請吳律師建議應從何方向下手寫? 因為我看完我的簡易判決,實在是想不出任何具體不夠充分之理由能指謫一審判決。

 

謝謝吳律師!

小儒 102-09-17 22:03

請問一下去年我因幫朋友租房子  而朋友利用那房子從事性交易買賣  

上了法庭  我跟檢察官說我真的不知道 朋友租房子是用來做甚麼的

今年9月我收到了法院寄來的通知書  上面寫被告起訴

刑法30條第一項  231條第一項  幫助媒介 容留性交罪嫌

我看到我都哭了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還有一個小孩  我不想去被關

我真的不知道此事 檢察官卻認定我有  線在被起訴了

上面寫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萬元易科罰金

請問我該怎麼做   我不想被關   請你們幫幫我    謝謝  感激不盡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本件您目前已被列為刑事被告,建議應儘速委任律師進行閱卷,以釐清檢方據以起訴之證據,並進一步規劃辯護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猷猷 102-09-13 20:30

我查詢了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他方自願給予 帳號密碼 

然後我卻修改密碼 

他方報案 我這樣有觸法嗎

 您好:據你所陳述的內容,你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依您所述私自變更他人密碼之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59條之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呼嚕嚕 102-09-10 02:22

事實經過: 不點交之法拍屋,經法拍後 原屋主還是不搬走。 不搬遷的原屋主等人又趁一樓租客提前搬走後,未告知拍定人自己私下更換門鎖及遙控器使得拍定人從租客那裏拿回來的遙控器等也無法使用。

想問說關於原屋主其一家人明顯惡意侵占(使租客提前解約&私下更換門鎖&要和解又反悔害我們東奔西跑)

 問題: 1‧此情況應該很明顯是屬侵占吧,我看罰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易科罰金,像這種情形原屋主等人都無悔意的話,有可能會只有易科罰金或是不起訴那樣嗎?  

 

本件原占有人擴張其占有動產範圍,將原非其所占有之部分加以占有,並以換鎖方式排除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就您所述侵占罪,係針對依一定法律關係所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情況才會構成)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XiANG 102-09-04 15:35

以我國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必須要能列舉出對方的惡形惡狀,才能說服法官自己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婦女團體過去常常戲稱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簡直是十大惡人條款,非得要構成「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失蹤超過三年」…等嚴格條件,才能脫離婚姻

然而困在婚姻中的多是平凡人,卻因訴訟門檻而逃不出婚姻墳墓。在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之外,目前法律上沒有其他的路可走。但在這兩者之間的灰色地帶,苦惱的眾多平凡人,卡在只剩下空殼的婚姻而不知何去何從。

雖然在民間反映之後,部分法官的判決逐漸放寬,認為只要能夠舉出難以維繫婚姻的概括事由,就能夠採用民法1052條之2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法官裁判離婚。但是,到底兩人要交惡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被認定為「重大事由」而得以離婚,現在仍完全倚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依賴自己遇到哪位法官的運氣。

從司法院提供的統計數字,採用「重大事由」判決離婚的比率,已逐年提高,至今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判決離婚准用重大事由判離,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見得要舉出某一特定事由才可以訴請離婚,而可以列舉各種無法維繫婚姻的事由,請法官判決,顯示法院對於裁判離婚標準傾向愈來愈寬鬆。

即使勇於上法院,婚姻的當事人還是必須對簿公堂、互揭瘡疤,想離婚的一方仍必須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即使當事人體認到婚姻關係沒有絕對的對錯,而只想要與對方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但只要對方不簽字離婚,除非撕破臉上法院,只有默默隱忍一途、徒留形式上的婚姻空殼。

不過,人都有情感需求,當配偶無法和自己建立親密情感,而想從他人獲得,就得冒著被抓姦的風險。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可能要坐牢的,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國家當成罪犯來處理,和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等同。

我們想問的是,對於這些雖然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為了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關係的當事人,難道就只是因為對方不願放手,就得禁錮自己的情感需求,再也無法和其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嗎?還是我們要逼迫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數落與言語攻擊其配偶,只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若當事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與他人建立了親密情感,國家再用刑法懲罰個人情慾,真的合理嗎?台灣離婚制度長久以來的不合理,以及遲遲無法除去的通姦罪,這雙重桎梏等於是國家陷人民婚姻成為逃不出的煉獄,又耗費國家資源介入成年人情慾關係,逼使人民背負觸犯刑事法律之污名。好聚好散、和平分手,為何如此之難?

這些是網路上的資料,說明要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門檻很高,因為她既沒打我,也沒有外遇,但我真的受夠了;我很想要了結這段婚姻,到底該怎麼做呢....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40

 沒辦法,還是要上法院,

且沒有離婚事由或重大破綻,法院是不會判離婚的,在台灣離婚不容易

beinsin 102-09-01 21:40

本人於名國100年4月於部隊退伍前夕,接受姐姐的邀約,一同做生意,當初姐姐說要教我如何做飯糰,讓我可以在退伍後有可以自行創業,並於退伍後不久,姐姐邀約一同買房子,一起住,當初是說這一間名字登記姊姊名下,但是貸款一起繳,以後再努力一起買第二間,在登記我名下。入住新房子後不久也相繼開業,並且由我自己本人構想的店名及LOGO開創了自己的飯糰店,幾個月後姐姐覺得我的店名跟LOGO很漂亮,希望可以一起使用,於是就將她自己的飯糰店也改成了和我一樣的店名及LOGO。

由於將退伍金及積蓄都投入購買房子以及裝潢,只留下少許創業金,於是開始了艱難的創業路程,草創時期每日入不敷出,有徵求姐姐同意,前幾個月沒辦法幫忙繳房貸,但是之後會一次補齊,數月後有能力償還時,姐姐卻開始反悔,說不需要我繳房貸了,房子她要自己繳,之後就陸續發生許多爭執,要我搬出去。

備註:這之間的金錢流向皆沒有匯款紀錄,因為都是從我的銀行帳戶領現金出來,交由母親之手,轉交給姐姐的,母親願意作證,請問這樣證據足夠嗎?

問題一:

姐姐現在以她教我飯糰讓我可以有謀生能力為由,要向我收取加盟金,來代償我當初購買房子裝潢的金額,並要求我必須支付房屋租金,才要讓我繼續住在這個房子。 如何將我自己設計的店名及LOGO爭取回來,不落他人之手。 如果姐姐在我提起告訴之前將房子賣出或過戶轉交他人,是否還能提起告訴。

目的:想要爭取回自己投入的所有資金,因為感覺自己是被騙了。

問題二:

侵佔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因為目前還是住在這裡,還沒搬離開,所以算是繼續之狀態者嗎?)因為還沒有真正把我趕走(姐姐限我三年內搬離開侵占意圖確定但還沒有達成),所以還不達到侵占罪嗎?


Beinsin您好,

 

一、您的狀況,(一)刑事上可以提起詐欺背信侵占罪告訴;(二)民事上先假扣押,然後要求返還所出資金,以及設計的店名與LOGO。若不提起刑事告訴,姊姊可能很難有機會,返還您的出資額,及辛辛苦苦設計出來的店名與LOGO。

 

二、房子若賣出給第三人,且第三人為善意(不知情),將發生善意取得之效力(第三人會取得所有權)。恐難成立侵占罪。

 

三、LOGO以及店名,因為現在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商標法第2條),您的狀況LOGO以及店名應該尚未成為著名商標,無法依據法律要求返還。僅得提起刑事告訴,於民事和解時一併要求返還。

 

四、匯款證據可由母親說明。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102-08-30 17:32

本人在BBS版上發言時,有以下這段話 :

-----------------------------------------------------------------------------------

" 對方ID "你直接舉例國外哪個民營售電便宜、維修效率高、線路損失低的,不要跳針了

他媽的舉不出來在那東扯西扯,就這水準還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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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使用筆記本複製貼上,在發言時沒注意到有"他媽的" 這三個字

發文完後立即編輯修掉,底下其他人的回應也沒看到;

但對方有看到並表示要寄存證信函

 

個人在尋找法條時找到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我想請教律師,我的文字在立即編輯修飾後,有構成公然的程度嗎?

這樣的言語是否有涉及以上甚至其他法條?

劉小姐 102-08-28 19:10

律師好:

已被判刑,應執行刑罰為:有期徒刑四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日前已至地檢署報到,經認定不可聲請社會勞動,故繳納易科罰金(分期之第一期)才得以離開地檢署,後續因無力償還打算入監服刑。

至地檢署報到時判決結果中的緩刑二年都未被提到,未來若繳不出罰金會馬上入監服刑嗎?

 

緩刑有被撤銷緩刑若還沒有被撤銷的話,在緩刑期滿前有期徒刑的宣告是暫時不具執行力而不須執行,另外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排骨 102-08-26 19:54

我在四年多前~因為一位朋友跟我借戶頭~

然後被起訴詐欺    結果經過了快五年的審判~

我被判是共犯~然後判了八個月有期徒刑

我想詢問說~因為我爸在去年12月5號中風住院後~

出院後醫生評定是中度殘障 且需要人照顧~也領到了殘障手冊

家裡只剩我在賺錢養家~我還有一個妹妹就是在照顧我爸

我有一個哥哥  可是2.3年前跟我爸吵架就離家出走到現在~

連我爸住院他都說不會回來照顧~等於我一個人要養三個人

如果上訴的話會有辦法改成易科罰金或是緩刑嗎~

如果能改判易科 就算去地下錢莊我也一定會去借...

因為我如果去關  我真的不知道我爸該怎麼辦 不知道家裡該怎麼辦

我是在8月23號收到判決書的  他說只有十天的上訴期~

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幫我解決這個問題~很火急

 您好:據您陳述的內容,一審法官是認定您成立詐欺罪之共犯,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審法官願意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話,您就可易科罰金。但是,在二審時我們也可以依據事實情況朝成立幫助詐欺的方向努力,而非詐欺罪之共犯,如此一來,就更有可能達成易科罰金緩刑的目標。不過,現在一審已判您8個月,如果您不在10天的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的話,判決就會確定,您就要入監服刑了,建議您可先提起上訴,讓律師閱卷後,再依您卷內的資料,補提上訴理由狀。

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來信alex4279@gmail.com指教。

排骨 102-08-26 20:52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據您陳述的內容,一審法官是認定您成立詐欺罪之共犯,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 ... (恕刪)

我目前只有我爸的殘障手冊跟失能鑑定表而已

這樣準備的夠嗎?

還有  要怎麼連到你的信箱去討論呢?

另外 我想知道 如果上訴的話 需要請律師嗎?

或是請律師幫我寫上訴狀?

費用大概會多少?

 您好:請您可以撥打0937083377,謝謝

照耀 102-08-21 14:35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法律本人感到迷惑的地方就是 貴律師認為我朋友被歹徒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取得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違法行為 並未觸犯本法之規定

但我想進一步了解的是

1.歹徒透過非法手段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獲得之電信設備該不該屬於贓物一種呢 而該贓物真正所有權人到底是歹徒 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我的朋友所呢2.如果該電信設備歸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有 那台灣大哥大公司該如何追究員工及共犯刑責呢 還是根本無法可管就這樣算了3.歹徒以朋友名義申請到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與朋友無關嗎 但為何有被害人因為歹徒使用別人名義從事犯罪行為會無辜成為共犯且一直被警方調查呢 因為電信設備根本不是被害人的不是嗎

 

您好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僅涉及行使偽造文書罪(法條競合的結果),你所列舉的規定,或許有重疊之處,但各階段行為的罪質均已包含在前述之罪內,而電信法第56條重點在於他人的電信設備有無遭他人違法利用,既然你朋友的門號、手機及贈品均是遭他人偽造文書取得,即非你朋友所有,所以與本條犯罪無關。

Vivian Hung 102-08-19 16:51

律師您好:

請教關於刑法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假設A為債務人、B為債權

B債權人於90年取得執行名義(經執行已換發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發現債務人A名下有一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僅280餘萬,而有私人一順位設定600萬,故當時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B債權人於102/6月間調出A債務人之最新國稅局資料發現,A債務人之土地已於101/4月間以買賣名義移轉予第三人。

請問A債務人之動產過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356? 因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但我的疑慮是該土地值280餘萬、設定600萬)屆時法院會不會以「不構成損害」為由而不起訴處分?

您好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至執行程序終結"前"那段期間,而執行無效果後發給債權憑證,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的原因之一,如果未再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此期間所為之財產處分,難謂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要件。

以上供參考

Vivian Hung 102-08-20 09:4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至執行程序終 ... (恕刪)

非感謝律師您的解惑!感恩不盡!

雅雅 102-08-16 16:31

依【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曾在大約13年前因打工的漫畫店有放賭博性電玩機台,而被處以賭博罪(好像是常業賭博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當時已繳交易科罰金結案了...如以現行規定看來,我在易科罰金後已經超過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了,我申請出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不會登載該紀錄對嗎??且常業賭博罪似乎也已經廢除了...因為新工作必須檢附良民證,有點擔心申請出來的結果。另外,如果我所申請的良民證沒有記載該紀錄,公司有可能以另外管道查到這些紀錄嗎??若查到是否是公司違法查詢呢??麻煩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警察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出來,若該證明書內有記載的話,您可以再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溺水的魚 102-08-08 12:52

兩個月前 曾經約過一個女孩子 她26歲 那天 她不方便(受傷)說介紹她朋友 19歲

外觀看真的是大學生 問她本人 也說是19  後來警察抓到她之後 追朔很久  本人也被約談了 再下已經有對警方坦承了 後來警方有說 她們倆個到處騙人說她19歲 其實他才15 警察有說 她們自己也有承認 是她們主動騙對方的說她們19..

 因為和15歲發生關係(有交易)是重罪..所以想上來問問有無專家可提供點意見

 

再警方約談我時有告知我 檢方有知會警方 如果到案說明的人 懇坦白配合 會考慮從輕發落 因為這案件牽涉人數很多 而對方兩人又是主動四處騙人..這..是警察騙我希望省事辦案所用的 一貫方式 誘導對方認罪的嗎? 還是檢方真的有先和警方示意過

 

先前有瀏覽過許多相關資訊 ..  再下也明白 許多道德之士 應該會唾棄我是人渣 畜生

居然摧殘了未成年小朋友...坦白說  這段時間 本人也自我良心譴責許久...如果看到這文章的你們 只希望你們相信 如果看得出來 給我一千萬個膽子 我也沒那勇氣碰的

 

當真 看不出來  警察也說 連他們也看不出來 相信檢察官應該會接受 我們無直接犯意..事前 我有確認過三次  她們都說19歲 ... 如果沒意外的話 應該是一堆人被約談了

(如無猜錯 應該有十幾二十個認罪了..不認罪的應該也一堆...)

和她們只約過一次  看到這裡  也希望你們相信我 這幾年來 真的是第一次援交 可能你們會感覺 一定是常常約 才會碰到鬼... 說這 也都沒意義了...

 

想問 如果這情況 我會被關嗎? 本人29歲了  這幾天一直處在一種無限的悔恨

那種 無法面對家人 無法面對朋友 那種自我愧咎感 實在是令人倍感折磨

也許有人會說 敢做就要敢當..  可我真的完完全全沒想到 她們會未成年

如果因為這原因 入獄 我實在無法接受....  可...上網看只要是16歲以下14歲以上 基本上 都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16以上18未滿 是一年以下 10萬以下的罰金...

相關條文 我查看過滿多的..  思緒有點混亂..

基本上  她們筆錄口供有自我承認 先騙對方自己19歲在先 

而警察 也說 她的外表 是真的看不出來18以下 而我事前有再確認對方是不是真的有19   這些因素 會構成輕判的要素嗎 再下無前科...能否請問 這情況的話 我最終大致上會被判處什麼刑責 處分..  相關兒少法規我看很多..越看越害怕

在這情況之下 最終是否會牽涉到和對方家屬 和解問題 如果獅子大開口 又該如何自處...而合理的和解金額 又是在哪個區間..懇請 有專業知識的能否指點一下...

在下家境...不是很健全...

 

我承認 我做錯了事情 需要受到處罰 ..那怕我是無心的..這我都接受...畢竟錯了就是錯了...

只是希望 能不要入獄..有點太冤了....只求 能讓我多做點其他事情去彌補這過失

 

哪怕你再問我 我也只能說我錯了 真的錯了 對自已也很失望  因為我對家人還有許多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而這次犯錯 讓我面臨失去家人的危機  我真的感到自己該死

只希望 這次能安然度過 好讓我有機會去彌補我的家人..是否有法律相關實務的朋友大哥 大姊 能指點一下..在下 感激不盡..

千思萬緒之中充滿著混亂 和不安 如您看完 文筆不通暢的地方 還請見諒...

最終 對整個社會大眾.致上    我十二萬分的歉意    ..

 如果你所述為真,案件並非無解,惟仍需好好處理往後訴訟程序。

阿群 102-08-06 22:13

今天收到我老哥的判決書,有點摸不著頭緒  想請律師先生們幫忙解讀

林XX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審酌本件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在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恣意於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並考量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吐氣酒精濃度達1.09毫克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喻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上文是表示刑期可以用易科罰金來替代嗎?

如可易科罰金 那是否可以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呢?

如可使用分期,那要如何申請?(大嫂本月又生下一名男嬰,目前需要扶養四個小孩,經濟壓力很大,不知是否有辦法使用分期來做為罰金償還?)

是否會通知執行刑期或者繳納罰金的日期呢?

或者會再度通知開庭???

本件依判決主文所示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不過總數要15萬元新台幣),在本案判決確定後,後續可具狀檢附執行顯有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聲請,依檢附之文件,經審核確實因為身體、教育、家庭工作等因素執行顯有困難屬實,即得准許。

其次,遭判刑可易科罰金,如繳不出罰金,還有延緩執行、分期付款等方式,聲請分期繳納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一般執行實務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務部83檢字第一九八二八號函
一、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除確有實際困難,得酌情准許其分期繳納外,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六、受刑人如係自動到案,不論係傳喚案或通緝中自動投案,均母庸具擔保書狀即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撤銷通緝。如係經拘提或通緝到案或在易服勞中之受刑人,得責令其提出殷實之人或商舖出具擔保書狀及先繳一期罰金後,准許其分期繳納。對於已發監執行易服勞之受刑人,執行檢察官應按月與監獄連繫,如仍有提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者,即予轉送,並應主動告知受刑人得隨時向指揮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七、前項擔保書狀應載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繳納時,願負全部代為繳納責任」。
八、罰金分期繳納在執行中,固不生時效問題,惟如受刑人於嗣後不再繳納,且已傳扣無著時,即應注意於時效完成前予以通緝,以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延長時效四分之一之規定。
九、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法院及其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
十、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十一、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再執行拘提或通緝到案者,不得分期繳納。
十二、罰金經准許分期繳納而其期限未屆滿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十三、書記官本從寬原則認真辦理罰金分期繳納而成績優良者(例如參考檢察官結案折計件數標準),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四、檢察官、書記官辦理罰分期繳納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執行不力者,當酌情議處。

西瓜 102-08-02 10:54

我被對方控告恐嚇,案子目前交在調解委員會手上

有幾個問題想向各位專業律師們請教

1. 假設和解不成立,案子本身是會回到地檢署繼續走法律程序?

    還是必須由被害人重新提起告訴?

2. 我是在網路上用私人email的方式和被害人聯繫

    信件中除了「親手把你打到送醫院」這句話涉及恐嚇之外

    還有「幹O娘」的字眼,這樣是否有涉及毀謗或相關法律

   (該信件除了我這個寄信人和被害人這個收信人之外,沒有任何人看過)

3. 目前我還沒有任何前科,現在很後悔當初不理智所造成的後果,也儘量尋求和解的可能

    那我想知道的是,一般而言,網路恐嚇通常會被判處多重的刑責?

    (警察和檢察官說我犯的是 恐嚇(危害安全)罪)

4. 恐嚇罪如果被判處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是否可易科罰金

5. 倘若被判處罰金,可是我目前名下沒有任何動產動產,也沒有任何收入來源

    那對方能否對我提出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如果我真的無法償還罰金會因此受到額外的刑責嗎?

6. 如果在公開場合說出類似「醫生都是些王O蛋」(僅為舉例)這種話,會違反什麼法律

7. 如果已經因為恐嚇罪被起訴,對方可以在法庭上對我的其他行為提出追加告訴嗎?

 

在這裡先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真的非常感謝

1.調解不成立會再續行偵查程序,無須再行提告

2.本件依您所述並非不是公然,也看不出有何散布於眾人的意圖,基本上並不會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3.若您沒有前科且坦承犯行而沒有硬拗的話,一般來講刑度都在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內。
4.刑事處分是對於國家的關係,欠了就要還,易科罰金不繳就進去關,至於您沒有財產的話,是在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對方對您無法透過執行程序得到清償的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宇昕 102-07-30 08:18

律師您好

我去年因酒後駕車被判處"罰金"60000元,"(是被判處罰金而非其他刑罰而易科罰金)

之後我申請易服勞動,獲准,360個小時

之後服務到剩289小時,家中有事情無法繼續服務,而申請放棄

現在也收到法院寄來的繳納罰金的執行命令

我第一個要請教的問題是"為何我收到的罰金還是60000元,沒有扣掉勞動服務時數折抵的金額?

第二,以現在的狀況去繳納時再申請分期繳納獲准的可能性高嗎?

假設無力全部繳納,或是法院拒絕我分期,我的判決會從罰金被改判拘役或是有期徒刑嗎?

還是後續會有什麼樣的情況?

 希望能撥空給予我建議與解答  謝謝您

 

詩詩 102-07-27 16:28

我收到此書內容:

本人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取財行為.被害人所損失金哦.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

(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一項.第55條.第41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像本院提起上訴

 

 

想請問律師. 如果我要上訴  之後會變怎樣? 易科罰金會判少嗎?

如果我不想上訴要繳易科罰金 .是在等通知書嗎? 因為他裡面沒寫選擇罰錢要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25

 上訴不見得一定會減輕,

不上訴的話就等地檢署執行通知來再去報到,檢察官會決定是要你被關還是9萬元繳清即可

詩詩 102-07-28 17: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上訴不見得一定會減輕,

不上訴的話就等地檢署執行通知來再去報到,檢 ... (恕刪)

在請問律師  以您的經驗而言  我是否會被關?   機率多大?  我不想被關 .... !!

上訴的話找律師能打到無罪嗎??

本件可以易科罰金,基本上繳了錢就可以不用關了,至於上訴後能否獲判無罪必須進一步去看您本案的相關事實及證據

小楊 102-07-19 20:01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請教張律師通姦罪須於六個月內提告,目前配偶尚未提告,說要留校察看,這六個月內配偶隨時可提告嗎? 謝謝您
原則上配偶知悉後六個月內都可以提刑事告訴 但配偶如果有囿恕 就不能提出告訴
waiting 102-07-11 18:14

您好:

有認識的友人日前因機車酒駕被警察臨檢,酒測值超過0.55毫克 (應該是超過最高標了),

並無肇事,警察表示會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目前等候法院通知,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一定會被判有期徒刑嗎? 還是說可以易科罰金?

該人是初犯,當然還是自己有錯在先,想請問可能的判決及罰則,

謝謝!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所謂等通知應該是等地檢署的通知,這個部分可能是警方口誤。
刑事案件在警方處理告一個段落後就會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來偵辦,再由檢察官來決定是否起訴,沒有起訴的話,案子是不會進到法院的審理程序的。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12 11:00
回覆 waiting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在南部,可以找本所律師幫忙代理檢察官聲請緩起訴事宜。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Panda 102-07-08 11:08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上面這句話,白話文係指~~~

最重可以判他二年坐牢、或者拘役【壹天以上,兩個月(判重一點係四個月)以下】、或者他須繳罰金新台幣五佰元以下即可出去了…   對嗎?

這樣對方會不會太輕鬆,關個拘役幾天或交個500元,什麼責任都沒了,也不用賠償,還是說要關出來後或罰錢後,仍有責任對受害人盡賠償責任,否則要再進去關或繳罰金,無限循環~~~

律師大人幫忙解惑,謝謝!。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刑事責任的部分是國家依照刑法354條的所為之處罰,即使刑事責任已經處罰完畢(國家刑罰權,國家和人民之關係),加害人還是得依法對於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人民和人民之關係),並不是服完刑或繳了罰金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民事賠償是二年的請求時效期間,併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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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中 102-07-05 18:22

有些緊張...我去過一次,大概也過半年左右了

主嫌+我和另外5個朋友(其中一個 未滿18,其他都20.21 主嫌26左右)
和一個女生發生關係..
PS:都是有隔時間的,甚至隔幾天(決對沒有同時一起)。

都是自願的..(簡訊有留3封..內容有那女生主動約我朋友的,但是沒有提到會發生關係,只有說她想放鬆)

可是最近她(那女生)卻告我和朋友+主嫌 7個人 

然後主嫌 先被叫去 (婦幼隊)詢問,由於主嫌自己有(輕度智障者)所以有免費律師在身邊,可是我和另外5個朋友都沒有律師

主嫌回來跟我們說,那女生告我們,又說那女生領有(殘障手冊)..我和我朋友都說,我們根本就不知道那女生(有殘障手冊),如果知道那可能還會上,況且也都是妳情我願的,她都有主動約我朋友出來的證據

她也有拒絕我朋友找她出來,說過幾天有控在約我朋友。(她的簡訊有說過,我朋友身邊有誰想要的,都可以來)只是這封簡訊,被我朋友刪掉了..

我想知道的是那女生雖然領首(殘障手冊),但她卻還知道主動約人、甚至拒絕別人,那這樣還有構成    (妨害性自主罪的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嗎?


現在是我想知道說..目前 (婦幼隊) 那邊有我兩個朋友的照片,也沒有直接證據說我們怎樣之類的,那還可以成立這樣的罪嗎?

然後在上禮拜日的時候,我朋友說(婦幼隊的小姐)打給他說..要找時間請我們過去詢問(也叫我朋友不要太擔心),那女生也已經滿20幾歲了,不能只聽她的,也要聽我們說..後面還說我們可以請律師

PS:我問一些律師,還有網路律師顧問,都說請律師比較好...
真的一定要請嗎?? 沒有請 一定會被告成功嗎? 
我目前講的這些..有辦法定我罪嗎?

我是學生..沒什麼錢請律師,又不想讓家人知道我這樣,這該怎麼解決..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05 19:53
回覆 阿中 的發言內容:

有些緊張...我去過一次,大概也過半年左右了

主嫌+我和另外5個朋友(其 ... (恕刪)

跟家人講,然後趕緊委任律師

這才是您要面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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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重罪,稍有不慎,即有牢獄之災,且案情未必如你所述如此簡單.

近來發生震驚台灣社會的「廣大興」遭菲公務船殘忍射殺,造成漁民慘死的事件,起因為台籍漁船「廣大興」今年5月9日在台菲重疊海域作業時,菲方藉口說「廣大興」要衝撞菲國公務船,菲方為了自衛才反擊。但這個藉口,已被逐漸顯現的真相推翻,據媒體報導,遭射擊的「廣大興」船身共發現有59個彈孔,依菲方媒體自己的報導,菲方海防隊6名隊員在追捕「廣大興」時,還邊笑邊開槍,彷彿像是在叫囂一樣,有失職業道德,讓菲方蒙羞,且經台灣調查團到菲國親向當天在場的菲方海防隊員偵訊後,確認當時「廣大興」並沒有衝撞菲方公務船的動作,證明菲方有蓄意殺人的意圖。

 

如本案發生在台灣領域,且菲方人員可以引渡回台灣接受台灣法律制裁,就菲方對「廣大興」惡意射擊,且均係朝漁民躲藏之處重度射擊,在主觀上雖預見其作為或不作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的存在,仍舊作為或不作為,即使其行為果真剝奪他人生命而致他人於死,亦在所不惜,應認為主觀上有構成「間接殺害故意」,依刑法2711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這些參與射殺之菲方人員,應依台灣法令處以重刑。

 

惟因台灣外交困境,引渡菲方人員回台接受法律制裁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台灣方面最多只能緊盯菲方對本案的處置,並協助被害家屬向菲方要求賠償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你覺得現行的法律及國際關係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在海外的權益?? facebook投票
黃小姐 102-06-29 05:00

律師你好:想請教我判決主文寫著共同犯略誘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請問我可以緩行嗎,還是要執行呢。

麻煩妳了 謝謝

 

判決主文如果沒有同時宣告緩刑 那判決確定後就必須入獄服刑 如果還可以上訴 先上訴再說

102-06-25 07:43
請問已收到傳票 到執行科執行報到 判 有期徒刑六個月如准易科罰金折算每日一千元,保安管束緩刑三年,請問這樣是可以繳罰金就可以了是嗎?? 管束是什麼意思。
林智群 (klaw) 102-06-25 07:56

 要不要給你易科罰金,還要看檢察官同不同意,不是一定都會准的

 1.本件被告經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受緩刑之宣告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緩刑期間,其宣告刑暫不執行,所以暫時無須執行有期徒刑,當然在執行前也就不用易科罰金

2.受緩刑之宣告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接獲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應立即前往報到;於保護管束期間並應接受住居所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觀護人之輔導、監督,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
3.若有其他刑罰執行的問題可以洽詢地方法院檢察署進一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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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貓棒 102-06-13 20:57

6/13號凌晨,全台執行 酒駕的新制法規。

而我朋友是在台北被臨檢,酒測值是0.34,

看新聞報導是說,超過0.25會依公共危險罪下去辦理

 

會判兩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Q1:所以這是一定會坐牢?

另外朋友的戶籍地是台南人,而在台北聚會被臨檢抓到酒駕

Q2:這是會送回台南關嗎?

依照先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此,若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時,是會構成本罪的。
但必須提醒,違犯此罪時,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最終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法院仍[得]裁量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並非完全排除易科罰金之方式,此應予區辨。新聞報導之內容與法條規定尚有些微出入。
如尚有其他問題,請不吝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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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 102-06-13 14:24

我今天收到判決書!主文就只有XXX因為甚麼罪判處有期徒刑肆月

其他內容就有說明事情的經過而已..

想請問一下是判決書或是執行通知書才會提到可以服社會勞動?

在判決確定後才會進入執行的階段,屆時您在檢察署通知後向檢察署承辦股報到、依規定親自提出聲請即可,聲請後如經核准易服社會勞動的話,檢察官會制作指揮書,進而開始執行社會勞動。

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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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

是由檢察官決定

建議你找律師幫你具狀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比較妥當

小傑 102-05-31 04:20
因不知什麼原因也不知道對方是誰!
無故被公司告知有人檢舉我說上班都在干擾其他同事
甚至說我竟然在看限制級節目
然而這些當然是完全沒有的事
因此我在已經告知公司的情況下開始在上班中用手機錄影
手機是固定在牆上, 拍的是我的位置
目地就是要證明我跟本什麼都沒做
之後公司竟說我那樣違反隱私要我拿掉
但我事前查過網路
說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違法
但我仍然想訊問律師
因為我不可能只拍我的側面,這樣會看不見我自己的另一邊動作
所以手機的位置在我的右側牆壁那裏稍微比我前面一點點這樣側拍
但也因為這樣所以有稍微拍到我旁邊的另一位,也就是我懷疑的那個人
前面提到我拍攝的目的在於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卻被公司要求拿掉
原因是被稍微拍到的那個人不爽被拍到,原本要我拿掉
因我不同意所以他才致電公司主管,改由主管來要求我必須拿掉手機錄影
從他開始反應到公司主管打電話要求我的部分也全部都有拍到
我翻了網路強制罪 一、“可能”觸犯法律: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那位故意致電主管逼我拿掉手機錄影的人,是否構成強制罪的【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而我這樣算不算是有侵犯隱私呢?
cchuang 102-05-27 17:56

我因為1. 長年在外工作, 戶籍地址之前遷移到之前的租屋處.  後因為搬家的地方也是租屋的, 就沒有去變更戶籍地. (租屋戶口並不是所有的房東都可以). 2. 家庭因為前兩年多沒與彰化的家人聯繫. 所以一直沒有收到教育召集令. 直至今年(2013年)五月24日由汐止分局至現在公司處所通知我因妨害兵役被通緝而移送士林地檢署.

當日開庭時我也跟檢察官說明我目前的情況, 可是檢察官感覺並不採信 (或是想叫我當庭認罪好結案). 就諭令我以一萬元交保候傳.

我有上網看了一些說明和案例, 感覺有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和地方法院的有期徒刑6個月判決或是罰錢. 這感覺並沒有一個通則存在可依循.

請問, 我該如何準備哪些有利自己的文件或是答辯? 畢竟我現在屬於單親家庭(有兩個小孩要扶養, 一個三歲多, 一個一歲多), 如果被判刑的話小孩該怎麼辦? 那罰錢的話怎樣才能增取分期付款方式?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7 19:41
回覆 cchuang 的發言內容:

我因為1. 長年在外工作, 戶籍地址之前遷移到之前的租屋處.  後因為搬家的地方也是 ... (恕刪)

您要證明您不是故意不去教召的。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人,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建議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

畢竟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不是很簡單的事情

光是教召令送達有沒有合法
就是個很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