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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湘 103-10-22 11:26

請問房客和二房東簽約前,二房東口頭說會跟房客共用水、電一個月,其二房東經營雜貨店,水、電用於雜貨店,房客認為房東營業用電及用水量極大,且第二個月未依約定仍繼續接房客的水電,房客仍讓二房東使用,但有時接水的接管斷掉或沒水時二房東與其兒子又多次打擾要求開水,甚至不分青紅皂白的大聲威脅著,給我開水,給我水,最嚴重的一次是二房東的兒子在其雜貨店外大喊,給我開水,不然殺死你們全家。為此房客決定提前解約搬離,而二房東也清楚前因後果,所以就答應了。

房客工作關係搬離後的第三個月仍有一些物品放置在原租屋處,最近前房東來要求房客付第三個月的房租(房客搬離後兩個月押金也未跟房東要回)。房客也於第三個月將物品全數搬離了。

請問房客需支付這個月的租金給前二房東嗎?

以上~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2 15: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已解除租賃契約,關於房東租金請求,房客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宇 103-10-21 17:10

請問房屋租賃時,因房屋本身動線設計不良,而導致承租者受傷,可以對房東求償的動作嗎?因不知租賃營業場所是否相同,都適用相同法規?

動線不良:此房屋為實為4坪挑高3.6米的公寓,格局為樓中樓

             一樓往二樓樓梯的最後一階與二樓地板間距過大

             差距約60公分,女友入住後有反應過,但沒得到回應,

             如今因上下樓時絆倒,而滾下樓,導致左腿摔斷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2 22: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承租時已經具有該設計不當之瑕疵,則除非締約時已經反應,房東並承諾改善,且該樓梯間格問題確實屬於瑕疵,否則難以求償

sam 103-10-21 12:05

您好:我於向二房東騎樓柱兩面牆柱子之攤位,用營業販賣,依租賃契約備註戴明:「不能商品放在人行道上,牆面柱子不能做固定架子且需能活動的架子,以免受罰」,我依租賃契約裝潢騎樓牆面柱子後亦符合規定,且二房東(二房東仲介業老闆)也認同無需修改。

但承租約半年後,3天內被人檢舉2次,警察說明不能在騎樓柱的牆面上營業販賣,我商品也沒落地,但還是不行.

請問,我可向二房東終止租賃契約求償(騎樓牆面柱子裝潢費用)嗎?

     我真的精神壓力好大,請幫幫我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8 15:39

建議,備齊資料,包括租賃契約、現場照片、以及紅單等等,就近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以上。

阿德 103-10-20 01:57

房屋三兄弟共有,老二有說讓我使用,他沒住此地也沒他的物品在此,都是我在使用,房屋修繕及稅金都是我在支付.

  最近他有說要使用,我也同意.但他常常在晚上休息沒人時,進入亂拿我的東西使用及在走道上堆放雜物以致影響我營業使用,這樣有構成強制罪嗎?

  因為我作食品生意又最近食安問題,我怕他亂搞在不堪其擾下,我更換門鎖號碼不讓他晚上擅入,白天並沒有限制他,這樣有構成強制罪嗎?

從您的敘述觀之,您所提問,似皆不構成強制罪,謹提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供您卓參。

 

刑法第304條: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am 103-10-19 18:06

好:我於向二房東騎樓柱兩面牆柱子之攤位,用營業販賣,依租賃契約備註戴明:「不能商品放在人行道上,牆面柱子不能做固定架子且需能活動的架子,以免受罰」,我依租賃契約裝潢騎樓牆面柱子後亦符合規定,且二房東(二房東仲介業老闆)也認同無需修改。

但承租約半年後,3天內被人檢舉2次,警察說明不能在騎樓柱的牆面上營業販賣,我商品也沒落地,但還是不行.

請問,我可向二房東終止租賃契約求償(騎樓牆面柱子裝潢費用)嗎?

     我真的精神壓力好大,請幫幫我      謝謝

阿德 103-10-16 13:48

民國79年間3兄弟共買祖厝,因房屋為日治時期所建造(查詢地政所得知房屋沒保存登記,故沒房屋所有權狀).

購屋前,後至今.老二都沒有使用及居住此屋,也拒絕繳納稅金及房屋維護修繕費用,說他都沒使用.

十多年前我有營業辦理營業登記所以現在有房屋稅支出,是我繳納.房屋我有大肆修繕整理.現在老二說他房屋持分,他要出租(簡單說就是要錢),
最近更為過份擅自開門搬些東西來堆放干擾營業(我沒給過鑰匙)

他這樣有違法嗎?他有使用權嗎?我花費維修整理繳納稅金,結果使用權利是一樣嗎?那也太不公平吧!我能把他的東西搬走嗎?我應如何維護我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14: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倘若是三人共有的,則對方有使用權,不應後續有無繳交稅金等而有所影響,且不能相互干擾使用。

2、有關於您墊繳的稅金、修繕費用,是必須由各共有人依據持分比例負擔,您可以向對方請求。

3、建議可以與對方簽立協議書,要求同意我方持續繼續使用,否則我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墊付的所有款項。縱使無法簽立,也不能互相干擾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周 103-10-16 05:59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特此感謝 各大律師抽空閱讀本人之文章,並希盼 各大律師能給與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司欠薪、未投保勞健保等,建議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至於公司資料的部分,倘若您已經儲存於公司電腦內,基本上問題就不是很大了,除非您有違法移作他用,否則難以構成刑事犯罪。建議可以盡量蒐證,倘若公司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ping 103-10-13 14:19

律師你好..

10/12中午 和妹妹在街上走的時候 被拉住了說要說明一些他們公司的東西叫我們放心不是推銷保養品的,因為之前有被推銷過所以不是很相信這些。

原本我說要走了卻被強拉住了,一直要我說聽聽就好可以考慮看看的情況下迫於無奈我跟著走上去了。實際上去了才知道原來是間叫康媚女子養生會館。

之後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很糟糕叫我要做他們的課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 我也不想做。 於是她建議我做一次體驗看看要2800但我覺得太貴 所以我沒有答應 她後來又說不然做臉部的就好800 因為她說她的主顧客很多 不會騙我 是真的還帶我去參觀了一下。

我心想好吧 800 就當作清潔臉部保養一下,於是就做了。

療程結束後,她又把我叫到小房間去 跟我說她們的療程還不錯吧之類的話

我是覺得還不錯啦,可是我並沒有要繼續做的意思,她又一直說她會給我很多的優惠等等 就是不打算讓我走 一直跟我說我的皮膚真的很糟糕真的要做。

後來沒辦法只好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考慮到價錢上面的問題 原本要我一個月2000分36期 我不肯 後來又說1500分36期 一直講一直講 我只好簽了一些東西還拿我的身份證影本去影印 當時我也沒有看是什麼 因為他一直跟我說要簽這裡還有那裡等等,之後告訴我會有人打電話來跟我核對分期付款的資料 (說是跟中國信託合作的以便利商店繳款方式) 打來核對完後 拿了一袋的產品進來跟我解釋這些事之後課程會要上到的東西和一把剪刀 叫我拆開來檢查看看 , 我拆開封模了 可是裡面的產品我沒打開過。

回到家我還是有點猶豫 後悔 ...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她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 只有一張去做體驗療程的發票 上面寫保養品 800 。 1500*36期的課程我目前都沒有上到。 因為12號發生的 帳單第一期的1500也未繳。

目前我打電話過去說過我要看合約書內容和詢問過如果想解約的話要付多少錢之金額 對方是說產品已拆封 要我付產品金額 約兩三萬左右 但我都沒用過課程也還沒上,再簽契約的時候她有說過是之後課程會用到的產品 所以要我拆開封模檢查是否有問題。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 

 

請問我上網看到了一些新聞內容 於2013/5/4的新聞內容 

獨家〉搭訕賣美容課 消保官:不滿意7天可退

 中市愛美的單身女性,要特別注意了,有單身女子獨自在賣場或是逢甲夜市附近,遇到1男1女,他們先主動攀談,再引導到附近的美容中心,聲稱可以免費諮詢,到最後還是要妳花錢,購買療程或保養品,很多人被美容師不停糾纏下,買了課程後,卻無法退費,現在消保官主張,民眾並非主觀發動購買行為,而是被業者挑動的情況下,才會消費,應屬於「訪問購買」,適用7天鑑賞猶豫期;美容業者這樣的銷售行為,已經觸犯消保法,最高可罰150萬。

 美容師:「可以免費利用我們的儀器,送妳一個新的排毒課程。」

 民眾被帶到美容中心,美容師開始遊說,要妳買療程,業者瘋狂推銷,最後民眾花300多元,買了一瓶洗面乳,店家還是不輕易放人。民眾:「我要走了。」美容師:「妳聽聽看嘛,妳可以的話啦…」

 美容師纏人,試圖把客人留下,最後耗了將近1個小時,才順利離開,美容中心利用這樣銷售的手法,先在街上找單身女子搭訕,一整套的行銷話術,跟妳「搏感情」,再帶到美容中心,要妳花錢買課程。

 台中市消保官陳柏菁:「(民眾)被美容師挑動起來的,或者是你的業務人員,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就符合我們訪問買賣,所謂的衝動型消費,需要被保護的規定,有7天的猶豫期間。」

 消保官主張,這類的投訴民眾,大部分都被引導到主營業場所消費,並不是民眾預期性的購買行為,屬於「訪問買賣」,得適用於7天鑑賞猶豫期,像這位陳同學,也是被類似手法帶到美容中心,花了5千元購買療程,卻沒辦法退費。

陳同學:「如果妳要退療程,就是這2罐是妳自己拆封的,她有強調是自己拆封的,妳就要付這2罐的錢。」

 她手上拿的這2瓶化妝水和乳液,拆封後,業者說不能退錢,只能付3千8買下來,也要負擔第一堂課程1500元;消保官說,這樣的行銷手法不當,7天鑑賞期內所使用的產品,應該由業者吸收,未來可以要求業者期限內改善,否則可以根據消保法第58條,罰6-150萬。

 不過記者實際查訪後,店家不願回應,無法了解業者是否知道,這樣的行銷手法可能觸法。

請問我的是不是已經算是訪問買賣可7天內退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15: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要求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ping 103-10-13 15:1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可以於收到商品7日內要求 ... (恕刪)

 

律師你好! 那我想請問你 因為商品是日後課程上所需要,因此是由店家收回存放,

這也算是我購買之商品對吧! 因為明天要去店裡要求辦理退費並拿回我沒拿到的解約書  我想多了解我自身的權益。

 

寶寶 103-10-13 13:51

律師你好,我在這個月月初開車撞上一輛自用的箱行車,然後箱行車撞上公車的後保險桿,當時有馬上找警察,我自己清楚是我的錯,所以我賠了公車修車費也和解完成了,但現在情況是中間那台箱行車車主當下她兒子是說只要把車修好可以開就好了不見得要原廠的,但後來那車主阿婆把車開去原車廠估

了四萬多,那我錢都付清車也都修好了,但她女兒打來說因為她媽媽車是載一些在市場擺攤的工具,因為我撞到她們的車害她沒辦法做生意,車修了11天,害她11天都沒做生意很賠錢之類的話,估車當天還說她每天到要用到一袋麵粉做雞蛋糕的然後一袋就要六千多,意思好像是要一天要賠六千,我覺得這金額我沒辦法她就說那交車當天再來談營業賠償問題再來和解,結果現在她女兒跟我要一天三千十一天要三萬,問題是那台車是20幾年老車然後又全要弄原廠的弄一弄就四萬的,況且她行照上登記的是自用車,也不知道她賣雞蛋糕一天是不是真的有賺三千多,而且我要她們提出證明證明一天營業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或者行照上是登記自用車或營業用車,她也提不出來也逃避這問題,我也有跟她說過汽車折舊率這條法律但她不相信也不理我,那這樣她自用車能跟我要營業賠償損失嗎,現在她不跟我和解然後也都沒有寄什麼調解委員通知的,那我現在該怎辦?

 

 

您好,建議您主動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是委請律師擬妥和解書,於律師見證下簽妥和解契約,都是可行的辦法。謝謝。
寶寶 103-10-13 14:11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建議您主動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是委請律師擬妥和解書,於律師見證下簽妥和解契約,都是可 ... (恕刪)

你好,但我還未滿20,況且對方不跟我和解也硬要求要三萬的營業損失,也都沒有調解委員的通知寄來,那我該怎麼處理

寶寶 103-10-12 21:06

律師你好,我在這個月月初開車撞上一輛自用的箱行車,然後箱行車撞上公車的後保險桿,當時有馬上找警察,我自己清楚是我的錯,所以我賠了公車修車費也和解完成了,但現在情況是中間那台箱行車車主當下她兒子是說只要把車修好可以開就好了不見得要原廠的,但後來那車主阿婆把車開去原車廠估

了四萬多,那我錢都付清車也都修好了,但她女兒打來說因為她媽媽車是載一些在市場擺攤的工具,因為我撞到她們的車害她沒辦法做生意,車修了11天,害她11天都沒做生意很賠錢之類的話,估車當天還說她每天到要用到一袋麵粉做雞蛋糕的然後一袋就要六千多,意思好像是要一天要賠六千,我覺得這金額我沒辦法她就說那交車當天再來談營業賠償問題再來和解,結果現在她女兒跟我要一天三千十一天要三萬,問題是那台車是20幾年老車然後又全要弄原廠的弄一弄就四萬的,況且她行照上登記的是自用車,也不知道她賣雞蛋糕一天是不是真的有賺三千多,而且我要她們提出證明證明一天營業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或者行照上是登記自用車或營業用車,她也提不出來也逃避這問題,我也有跟她說過汽車折舊率這條法律但她不相信也不理我,那這樣她自用車能跟我要營業賠償損失嗎,<現在她不跟我和解然後也都沒有寄什麼調解委員通知的,那我現在該怎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2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持續表達關心,倘若對方沒有進一步動作,則等待對方提告或申請調解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寶寶 103-10-12 01:33

律師你好,我在這個月月初開車撞上一輛自用的箱行車,然後箱行車撞上公車的後保險桿,當時有馬上找警察,我自己清楚是我的錯,所以我賠了公車修車費也和解完成了,但現在情況是中間那台箱行車車主當下她兒子是說只要把車修好可以開就好了不見得要原廠的,但後來那車主阿婆把車開去原車廠估估

 

了四萬多,那我錢都付清車也都修好了,但她女兒打來說因為她媽媽車是載一些在市場擺攤的工具,因為我撞到她們的車害她沒辦法做生意,車修了11天,害她11天都沒做生意很賠錢之類的話,估車當天還說她每天到要用到一袋麵粉做雞蛋糕的然後一袋就要六千多,意思好像是要一天要賠六千,我覺得這金額我沒辦法她就說那交車當天再來談營業賠償問題再來和解,結果現在她女兒跟我要一天三千十一天要三萬,問題是那台車是20幾年老車然後又全要弄原廠的弄一弄就四萬的,況且她行照上登記的是自用車,也不知道她賣雞蛋糕一天是不是真的有賺三千多,而且我要她們提出證明證明一天營業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或者行照上是登記自用車或營業用車,她也提不出來也逃避這問題,我也有跟她說過汽車折舊率這條法律但她不相信也不理我,那這樣她自用車能跟我要營業賠償損失嗎,現在她不跟我和解然後也都沒有寄什麼調解委員通知的,那我現在該怎辦?

 

 

寶寶 103-10-10 16:32

律師你/妳好,我在這個月月初開車撞上一輛自用的箱行車,然後箱行車撞上公車的後保險桿,當時有馬上找警察,我自己清楚是我的錯,所以我賠了公車修車費也和解完成了,但現在情況是中間那台箱行車車主當下她兒子是說只要把車修好可以開就好了不見得要原廠的,但後來那車主阿婆把車開去原車廠估車

 

估了四萬多,那我錢都付清車也都修好了,但她女兒打來說因為她媽媽車是載一些在市場擺攤的工具,然後因為我撞到她們的車害她沒辦法做生意,車修了11天,害她11天都沒做生意很賠錢之類的話,估車當天那個阿婆說她每天到要用到一袋麵粉做雞蛋糕的然後一袋就要六千多,意思好像是要一天要賠六千,我覺得這金額我沒辦法她就說那交車當天再來談營業賠償問題再來和解,結果她女兒跟我要一天三千十一天要三萬,問題是那台車是20幾年老車然後又全要弄原廠的弄一弄就四萬的,況且她行照上登記的是自用車,也不知道她賣雞蛋糕一天是不是真的有賺三千多,而且我要她們提出證明證明一天營業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或者行照上是登記自用營業用車,她也提不出來也逃避這問題,我也有跟她說過汽車折舊率這條法律但她不相信也不理我,那這樣她自用車能跟我要營業賠償損失嗎?

 

 

建議雙方去鄉鎮市公所調解,讓調委以中立立場,幫忙解決紛爭,若調解不成立,恐就要靠訴訟解決;有關車禍訴訟,主要是看事故歸屬和請求是否合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寶寶 103-10-10 01:23

律師你/妳好,我在這個月月初開車撞上一輛自用的箱行車,然後箱行車撞上公車的後保險桿,當時有馬上找警察,我自己清楚是我的錯,所以我賠了公車修車費也和解完成了,但現在情況是中間那台箱行車車主當下她兒子是說只要把車修好可以開就好了不見得要原廠的,但後來那車主阿婆把車開去原車廠估車

 

估了四萬多,那我錢都付清車也都修好了,但今天她女兒打來說因為她媽媽車是載一些在市場擺攤的工具,然後因為我撞到她們的車害她沒辦法做生意,車修了11天,害她11天都沒做生意很賠錢之類的話,估車當天還說她每天到要用到一袋麵粉做雞蛋糕的然後一袋就要六千多,意思好像是要一天要賠六千,我覺得這金額我沒辦法她就說那交車當天再來談營業賠償問題再來和解,結果今天她女兒跟我要一天三千十一天要三萬,問題是那台車是20幾年老車然後又全要弄原廠的弄一弄就四萬的,況且她行照上登記的是自用車,也不知道她賣雞蛋糕一天是不是真的有賺三千多,而且我她們提出證明證明一天營業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或者行照上是登記營業用車,她也提不出來也逃避這問題,我也有跟她說過汽車折舊率這條法律但她不相信也不理我,那這樣她自用車能跟我討去營業賠償損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修車費用,零件的部分可以主張折舊。

2、有關於營業損失的部分,法院准予的相對來說比較少,且縱使准許,也不是營業額,而是營收,更何況雙方已經說好僅就車損部分賠償,因此本文建議此部分無需理會。

寶寶 103-10-12 01: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那她現在不跟我和解,我也都沒收到調解委員的通知,那我現在是要怎麼做

如果只是車損而沒有人傷,則不會構成刑事問題,而只是單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從而若對方主張之損害顯不合理者,您大可不必接受其主張而和解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就車輛毀損部分可主張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之金額,而就營業損失可以全數加以否認其主張,由請求損害賠償之一方舉證,獲法院採認之損害數額,你才需負擔賠害賠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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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 103-10-10 01:13

律師你/妳好,我在這個月月初開車撞上一輛自用的箱行車,然後箱行車撞上公車的後保險桿,當時有馬上找警察,我自己清楚是我的錯,所以我賠了公車修車費也和解完成了,但現在情況是中間那台箱行車車主當下她兒子是說只要把車修好可以開就好了不見得要原廠的,但後來那車主阿婆把車開去原車廠估車

 

估了四萬多,那我錢都付清車也都修好了,但今天她女兒打來說因為她媽媽車是載一些在市場擺攤的工具,然後因為我撞到她們的車害她沒辦法做生意,車修了11天,害她11天都沒做生意很賠錢之類的話,估車當天還說她每天到要用到一袋麵粉做雞蛋糕的然後一袋就要六千多,意思好像是要一天要賠六千,我覺得這金額我沒辦法她就說那交車當天再來談營業賠償問題再來和解,結果今天她女兒跟我要一天三千十一天要三萬,問題是那台車是20幾年老車然後又全要弄原廠的弄一弄就四萬的,況且她行照上登記的是自用車,也不知道她賣雞蛋糕一天是不是真的有賺三千多,而且我她們提出證明證明一天營業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多或者行照上是登記營業用車,她也提不出來也逃避這問題,我也有跟她說過汽車折舊率這條法律但她不相信也不理我,那這樣她自用車能跟我討去營業賠償損失嗎?

 

 

 

小崔 104-02-24 16:41

個人建議先上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

印象中營業用車輛是可以要求營業損失的,至於個人的部份可以協商..比如代步車的租借費用.

其實公車的維修費用你也付的太快了,因為有可能是中間那輛車子要付的. 

may may 103-10-07 02:38

律師你好

我有些問題想請教你,我們家有承攬消防工程,從94年至去年中,因為北捷的價格談不攏,發包公司價格越壓越低,所以就跟原本配合許久的公司,終止繼續配合。可是94年開始至今,中間有大概20個案件的所謂驗收10%未請款,中止合作之後我們有去找過當初發包的公司要請這些他合約上所說的驗收10%款項,他告訴我們說對方還沒付尾款給他,所以10%也不能給我們。

 

但是就文字來說,很清楚的是說驗收,所謂的驗收就是業主磡查過無誤,就算是驗收完成,可以營業之類的,對方公司的意思卻是,發包給他們的業主有付所謂的尾款之類的款項付清,我們才可以拿回本該屬於我們的10%,去年問了之後,說一個禮拜給回覆,結果又等了一年。前幾天又跑了一次,答案一樣是錢還沒給他們,所以無法付給我們剩下的10%。

 

我想問問,如果照他們合約上說的工程驗收:乙方需派一員配合發包公司或工程公司完成驗收後,驗收完成才發放10%保留款。如果是這樣,他們跟發包的公司從來沒有通知這一項目,那當初其一承攬的百貨公司,也已經營業2-3年,還不算驗收完成嗎?都已經營業2-3年,還可以說未驗收嗎?

 

如是這樣,我該怎麼做?手上還有20幾個10%驗收款項,我們不是一定要馬上拿到,可是對方一直不給個時間,雖然款項不多,但是累計下來也有20-30萬,都是辛苦在工地工作的血汗錢 ... 可以幫我解答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7 09:5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對方應該是有意積欠款項,倘若雙方約定以驗收為付款條件,則對方有無收到業主之款項,與本案無涉。 2、 本文建議可以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就所積欠的各筆款項清償,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考慮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ctai 103-10-06 16:04

與朋友合夥開麵店,沒有簽立任何合作契約,只有匯款給他2次的資料,麵店開了1年就結束營業,用簡訊告之賠錢,我們要求他提供收入與支出明細,拿不出來,現在我們可以討回當初投資的錢嗎?當做是我們借他的嗎? 要如何追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主張借貸對您或許會比較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nnie 103-10-04 01:21

你好 要麻煩您了 不好意思想詢問 

我在和以下網友(黑字部分)發生同樣的經驗

被帶到美容院傻傻砸錢,事後上網發現許多人也有相同經驗

療程+保養品共2萬6千多

店家會現場要求你拆開商品,要求你簽名商品拆封無法退費的單子

購買產品還在七天內,想詢問退費權益 能否全額退費 基本能退回多少

以免失去和店家退費的時的消費者權益

 

逛街逛到一半,突然有人一組人(兩人)一搭一唱來跟你問路,不知不覺聊起天,又突然把焦點放在你臉上,說她有認識的很厲害的美容師可以幫我看皮膚,還說剛好今天諮詢免費,一個會故意說(幹嘛啦"人家又沒有要看),反正就被騙去,一進去就把老師說的有多神,還翻很多長痘痘的照片,但現在都已經治療好的,當下覺得很厲害就相信,還以為自己遇到貴人,然後老師就問說預算大概多少,她隨便就給我開價2萬初= =,說包10個課程然後一些商品(卸妝洗臉保濕水乳液...之類),我一開始只是想說去看看而已,結果不知道為何就要被拐去領錢,雖然我只繳1萬初,商品還說只要拆封就不能退貨,於是他們拿美工刀給我,讓我一個個親自拆開= =,還讓我簽名以示我負責,商品都分裝成一小罐罐,剩下的就留在美容院,回到家後,我上網查不得了,這商品我搜尋了一下,很多人都受騙上當,還有人花了更多錢,所以我馬上查了相關的文章,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他們隨隨便便就一兩萬進帳,沒有開發票,但是收據上面有統一編號,我有查了一下,不一定有統一編號就一定會有發票,但是月營業收入達到20萬,卻沒有開立發票,這樣有逃漏稅嗎????(一個兩萬,10個就20萬了。)

所以現在我要去退貨,但是我怕他們賴皮,打過去說我要退貨,他們卻說老師不在,無法作主,我怕7天鑑賞期會過去,我打算寄存證信函,這樣對嗎?

小竹 103-10-02 23:36

您好:本人擔任公司的會計,1.因職務之便挪用了公司營收的現金,2.並因職務作業疏失於未確實收到客戶付款時仍發放獎金給予業務人員,請問:1.挪用現金的部份自己已經向公司自首並且也歸還款項,與公司和解時須簽立什麼嗎?簽立時還須注意什麼事項?若簽立合解時要求公司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有效嗎?2.誤發獎金的部份經公司查帳要求我歸還短收的客戶款而非溢發獎金的部份合理嗎?公司也要求我付擔短收客戶款所開立發票的營所稅17%+營業稅5%合理嗎?我是否只須付擔溢發的獎金就可以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3 1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挪用公司款項的部份,可能涉嫌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都不是告訴乃論,因此不會因為雙方和解,對方就無法提告,至多就是讓檢察官認為告訴人已經原諒,從輕處罰。和解書內容用字遣詞影響都很大,建議應該由律師協助撰擬或是審閱。

2、誤發獎金的部份,應該是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包含誤發之獎金、因此所負擔的稅務,至於短收客戶之款項,則不包含在內。

 

ada 103-10-02 13:53

您好:

想請問一下!

客人妨礙店家營業,我可以做甚麼措施來預防客人再犯?

事情原由如下:

客人跟員工有糾紛,客人有告知店家,但因是員工和客人之間的問題,所以店家沒辦法做處理,回應客人請客人私下與員工處理,不要妨礙到店家營業,之後它們的狀況不清楚,不過那位客人就每天都來拔店家的電,導致店家無法營業做生意,請問這種情形我們店家該怎麼處理才好?

阿甫 103-10-01 01:55

事情的經過:

103/9/27大約早上7點,我跟朋友在租車租車,在板橋亞東醫院外面發生事故外面那邊在施工停放一台工程車,他後面停了一台車我在外線道他在內線道 他未打方向燈往外線道開,我嚇到為了閃他,那時候車速30-40我就往左邊的安全島撞上去石頭之後就卡住,有試著找警方調出監視錄影帶,但是警方說那裏沒有監視器,我租的車也沒有裝行車紀錄器。


對方提出的要求:

損壞部分車行要求壞原廠全新,對方堅持在自己的車廠修車或送原廠修理,他的修理車費原本29萬,後來跟我說打折算26萬不包含他的營業所賠,或者說不然賣我,但要我買一台新車跟他換。


我的困難:

我是單親家庭及中低收入戶,我跟我的家人都沒這麼多錢給付,我也準備要當兵了,對方估價材料+維修費賠償為29萬(不包含營業所賠),我有提到家庭的困難,店家就說打折算26.5萬,我跟他說我有認識的車廠修理不用這麼貴,原先店家同意,但是後來店家說要送原廠修或者他們認識的車行修,其中有個材料變速箱,店家估13.5萬,並且說要拆開看才知道有沒有壞、但店家跟我說他要先收10萬才要拆開來看有沒有壞,我有問過很多車行都說變速箱用補的就可以了,很少在換全新的,且那台車營業將近半年了,我跟租車行老闆說如果那變速箱用補的話,大概還剩15萬要賠,店家說不可能用補的,就是要換新的,目前我的機車被扣留住,他還跟我說如果真的告我了會賠更多,甚至到1百多萬,還說我就一直放一直拖,他每天還是算我租金,請問租金真的會一天一天一直無上限累積嗎?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如果他告我了法官會怎麼判..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1 14:15

您好:您賠償的金額並非更換全新的金額,必須考量車輛折舊率,根據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一般自用客車是每年折舊0.369,就是每年少掉千分之三百六十九的價值,因此賠償金額應為零件金額×0.369×車輛年齡。若他堅持提告,法官判定之金額也不可能到1百多萬。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雯 103-09-29 15:51
2/19 簽訂購車合約(四聯訂單,有公司章) 2/24 完成全額匯款 4/24 拿到發票,保險卡,完稅單,驗車單等文件 5/02 提出退款需求 5/08 打客服確認退車流程及保障 5/09 所長回電 & 業務簽車款本票(公司自式形式的本票),取回訂單及相關文件 ~ 持續溝通未得回應,業務避不見面 9/23 申訴消保官 9/24 存證信函營業所 & 業務(找不到人被退回)請求全額退款 1. 營業所課長以我的要求退款的訂單交車給其他人,並以我提供辦理領牌的證件重新過戶給其他人,冒用我簽名及未有我委託書冒用我文件進行過戶 2. 業務找不到人,公司以非公司員工為由不處理,但業務領有蓋公司章的訂單賣車 3. 因為是直接匯款給業務,公司也是以此為由說公司未收到帳款,但有發票證明業務已完成匯款 Q1: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該怎麼計算,是不是要過了 Q2: 非營業業務簽定的公司訂單,訂單上有營業所課長簽名,公司是否需連帶負責 Q3: 可以提什麼樣的訴訟,與公司打官司勝訴機會大嗎? Q4: 還有什麼需注意需舉證的嗎?

 您好:

1.告訴乃論之罪是以確知被告及犯罪事實開始起算告訴期間,

   但依您所述的情況似乎並非告訴乃論之罪。

2.如果確認為營業所所長之簽名,且訂單之形式上看起來與該公司有關,

   則可向該公司請求負民事上之責任

3.可對業務提出詐欺罪或侵占罪之刑事告訴,

  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亦可對該公司提出民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4.應尋求證人及證物,如匯款單、可請求退款之依據、交易流程之相關證明資料、對方姓名、地址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09-29 09:47

律師您好,我曾經跟親戚間共有五位合夥開立公司,現今公司因虧損連連要結束營業,五位股東內我和老板佔大股,其他三位是小股,但我因為有卡債問題,所以在公司變更股東後,把我的名字除名(但後來聽說在股東名冊內有我的名字,我上經濟部商業司查是沒有,這點我也想要請教律師是否有隱藏股東這個東西.....),開立公司十幾年以來只有頭幾年有開股東會,後來都沒有開,算一算應該開不到五次股東會,現在他寫了一張從開立公司以來所借的錢(他借錢時都沒讓任何人知道他跑去銀行借貸,近期三年都跟銀行借貸100萬,且沒人知道他薪資是多少錢,帳都是老板做的,也沒人知道公司到底賺錢還是賠錢),然後來跟股東要錢賠錢,因為股東都是親戚所以其他人都是已經賠錢了事,所以現在叫我賠錢,我一定要給嗎?不給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另外如果上法院我會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未列名為公司股東,則現在公司要證明您有合夥股東關係,自應負較大之舉證責任,所以本件訴訟若小心應對,則仍有機會勝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10:42

您好!您似乎未講清楚一起開立的公司型態,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責任僅限於出資,出資額或資本賠光了,公司就進入破產程序,股東並不需要另外出錢來填補損失;因此,負責人叫您賠錢,您首先應要求其說明賠錢的根據為何,才有助於擬定對策。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9-29 10:4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似乎未講清楚一起開立的公司型態,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責任僅限於出資, ... (恕刪)

律師您好:

當初開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可是目前就是所有股東都拿錢出來賠錢了事,所以他現在還一口咬死我硬要我拿錢出來(因為我跟他都是股份一樣多,但是在公司上他是老板,我在裡面就是領薪水當職員,沒有我說話的餘地),可是我銀行都欠債了,目前進入債務協商,怎麼會有多餘的錢拿來給他,而且有在親戚間聽到風聲他要上法院提告,真的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因此讓他勝訴然後要拿更多的錢出來賠他,他叫我們再拿錢出來是因為說公司近年來都陸續跟銀行借貸,每年借貸100萬元左右....他當時只有將所有向銀行借貸的錢用便條紙寫出來(我有影印下來),並沒有任何證明哪間銀行還剩多少債務,甚至連將公司機器賣掉的錢還有下半年的尚未到期的應收應付票據都尚未寫上來,然後就要所有股東拿錢出來賠他....

cheer 103-09-24 23:58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在六月中旬時發生車禍.因為我感這要去別的地方當下我下車查看.也問了對方是否有受傷.對方回答我是只有車壞了他人沒事情.我便跟她說那我也沒是不然.我把車留在這你等警方來做筆錄.我車子有保險可以陪你我便先離開了.過大約兩小時我警方打電話給我(我車上有我的名片)我回現場再由警察載回警局做筆錄.做完就走了留下雙方資料聯絡.隔天他打電話給我說他老婆零晨三四點決低不舒服所以他老婆今天要去看醫生(因該是撞到那一下胸口頓一下)我也是回答說好啊如果不舒服就要去看沒關西.結果過兩禮拜之後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函叫我去調解(奇怪我明明跟她說車子修好了再通知我和保險公司阿~為啥會調解)還是去調解了內容大概是車修好賠多少另外賠她營業損失(他是計程車)跟他老婆受傷了看病的收據四五千塊加上兩天沒上班全部他老婆陪一萬.過兩天收到初判表她上面寫車禍後離開(保險公司認定肇逃不賠)所以我就自己賠了也和解完成了.(連修車賠她營業損失跟他老婆近30萬)

才收到法院的傳票肇逃的準備庭對方有去開庭.對方有講和解了對方也有跟書記官說明我是不知道他老婆有受傷的.在車禍當時包括回去做筆錄時我也不知道.因為他老婆受傷的筆錄車禍隔天看完醫生才回去做的(前一晚做的並沒有受傷).也有告知書記官我是隔天才知道他老婆有受傷

只差在書記官問她我下車是不是有先問他有沒有受傷.他回答我沒有我才走得.他居然回答他忘記了(他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我下車但沒錄到聲音沒辦法證明我有沒有說)於是我被以肇逃起訴了要開庭了.我想請問我這因該要怎做~肇逃好像判很重~易科罰金的機會?不好意思打有點長~請見諒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似乎仍有留下相關聯絡資料可供核對您的身分,

  所以是否有肇事逃逸之故意仍有爭執之空間。

  此部分就應閱卷了解對方之說法或聲請傳訊對方為證人對其交互詰問釐清真相。

2.肇事逃逸罪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不過您既然有與對方達成和解

  就算被認定有罪而無法易科罰金(要判6個月亦下才可),亦有被宣告緩刑之機會。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勇公) 103-09-25 00:36

同林大律師見解,

宜參考卷證資料為你尋得有利之蛛絲馬跡,並請求法院調查。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KT 103-09-23 13:25

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為若您未受傷,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KT 103-09-23 15:10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關於您表示,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否則無肇事逃逸問題。

但是我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閱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此看來似乎無論是否有致人死傷,皆有肇事逃逸問題,僅為罰則輕重之差異。不知是否為我認知有誤? 

隱居 (勇公) 103-09-23 17:00

您好,

律師說的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的問題,

你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的問題,無法科以刑事責任

至多讓警察開單處罰而已。

KT 103-09-23 17:28

律師,您好。

瞭解!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蠻子 103-09-22 00:49

您好

想請教關於淘寶網購物的相關問題,文章有點長:

我於102年1月在淘寶網購入兩把未開封道具武士刀及服裝、假髮等貨物,在月底寄回台灣時旋即被海關攔查,後收到違反刀械槍砲管制條例的起訴書,個人購入是為了業餘表演自用(同一批貨物裡也有服裝假髮等也一起被攔查),且當時於網購頁面上賣方也標示所賣道具刀品為"保證未開封"等字樣,4月到桃園航警局作筆錄及6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時,我都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當時下標時我並不知情賣方實際寄來的刀品的狀況(淘寶下標→賣方寄到大陸集貨地→集貨地寄回台灣,當中我根本不會看到實際道具),當然更不知道大陸集貨地和台灣報關行是怎麼報名稱的,也準備相關表演照片證明購入這類道具完全是業餘時的表演用途,隨後7月收到不起訴書,8月收到刑事裁定,刀品沒收,但完全未提及其他貨物去向,我致電海關,也推說不知情...


本以為就當自認倒楣(服裝和假髮無從追回),事情就此結束,但卻在今(103)年9月收到台北關務署的處分書,處分我進口武士刀兩把貨物貨價1倍罰鍰(1萬元),以及服裝假髮類貨物所漏進口稅2倍罰鍰(552元),其理由是:

1.刀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36條第1項、第3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分該刀

2.其他貨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


我十分不服...案件已過了一年半,當初詢問其他貨物(服裝假髮等)去向都說不知,我的損失我自己扛,購買道具刀品變成是違反刀械...條例,作筆錄、出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不起訴書中也有載明),結果事隔一年多,不僅要處分進口刀品的罰鍰,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我已經在法庭上表示購買後完全不知情實際寄來的居然是違禁品,更不知大陸集貨地和報關行是怎麼報物品名稱和數量的),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當時我購買的道具刀品一把也才180人民幣(換算台幣還不到1000元),連同服裝假髮,總價值不超過4500元...


請問專業的律師及各位前輩們,我應該怎麼做才好?我想申請復查,應該怎麼做呢?是否要先繳稅?是否繳稅後就不會再理我了...

在此先謝過看完這段文章的各位前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因此您難以主張不清楚出貨方怎麼報稅、寄送什麼貨物等為抗辯。

2、但是有關於該刀械部分,您可以檢據當初的購買憑證或是交易資料等,提出復查,主張價值認定有誤。

3、申請復查後,無需先繳交。倘若您選擇不要提出復查,繳交相關罰鍰及本稅之後,本案就終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蠻子 103-09-22 22: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出的方向也讓我有了一些概念,想再請教,主張價值認定錯誤,是否相關的條例可依循呢><?

再次謝謝您!!

蠻子 103-09-22 22:5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 ... (恕刪)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有發了mail向您請教依些條例的問題

在此也先謝謝您的幫忙了!!QQ

蠻子 103-09-22 23:03

非常感謝律師前輩們的幫忙,目前已開始準備復查相關的佐證資料

在復查說明上,我是否有需要援引一些法令條例來加強?以及若有相關的法令條例,是否能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點一二?(家裡有法典,卻不知從何查起><)

再次感謝各位前輩們了!!

幽鬼 103-09-21 19:14
承攬合約

甲方 暘恆企業有限公司 乙方蘇聖凱 共同承攬人高巧潔


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 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 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 承攬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 八月 12日起生效



一 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 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

二 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 並需於AM06:30

三 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 正反面乙本乙份

四 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 冰 熱 乳品 須方開放至 確保溫度保持 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 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運輸途中 若肇事 超速 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 皆由乙方負擔 與甲方無關

六 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 物品 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 所發生之修繕費用 皆須由乙方負擔

十 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 否則視同違約

十一 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 之違約金 及甲方一切之損失 及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 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論在職期間 或離職後 非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十八 乙方承諾有違約 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 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 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 還清違約金 及 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 乙方承諾 諾有違約 願意負責一切法律 民事 刑事責任 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


十九 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 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 向甲方簽取 承攬慾結束合約
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 交接


二十二 此送貨承攬合約書 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 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


二五 本合約書 雙方需要 確實履行 如果違約 雙方負責法律責任 若無異議 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 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


合約書 是 送羊奶的 我跟他承攬 的時候 按照 十九條 要結束關西的時候 要對甲方簽取 承攬結束合約書 依照甲方規定 辦理手續交接

但是我要結束 跟他口頭告知 他不讓我簽取 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 這個沒有 沒有承攬經驗的 工讀生

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 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 等到 交接 有人跟他簽約 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

從8月13日 做到現在 他看我老實 擺明要吃定我了 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
小芳 103-09-19 14:09

請問將房屋出租房客做為營業店面,日前發現房客未經同意擅自將外牆出租給他人刊登廣告,當初簽訂的合約上有載明房客不得將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擅自轉租,請問可強制要求房客將外牆廣告拆除嗎?房客這樣算違約嗎?我可以提前解除契約嗎?當初的合約簽訂十年,剛剛問過代書說十年算是長期契約,十年期滿後我不能任意調漲租金強制要求房客搬離嗎?有甚麼方法可解決十年契約所會衍生的問題呢?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6:55

房客房屋外牆出租他人設置廣告物,可能不是您在租約中限制不得轉租之部分(但還是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您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處罰鍰4-20萬元),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透過管理委員會處理似可解決您與房客訂約10年之困惱,也避免直接與房客發生爭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阿聖 103-09-19 11:54

事由如下:

去年第四季有位朋友找我合夥一起經營房仲店,當時朋友他有三家店頭;由於是朋友關係雙方也沒有擬定任何契約,因朋友長年在大陸緣故,先請我暫為管理經營三間店頭.

朋友提告情事如下

1.未經同意,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如:數位相機/廣告看板/水桶等),在三間店互調動,以此告我詐欺.本人調動此物品時,都有經過他太太同意的.

2.在我管理期間,進行同業聯合彩D營業行為,原本數量為26500份.加派發夾報成本為15萬上下,但在已發包給廠商作業時,朋友他只願做10000份,成本為10萬左右.中間價差部份不可能我或行政人員支付.故在報價多報以核銷廠商.不足部份我還自付13000左右,他以此提告背信.

請問我該怎麼辦?

 

 

您好:

1.如您將原店頭之生財器具僅係在三間店內互相調動,應無所謂之詐欺罪行。

2.如您並無損害對方之故意,而僅係內部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疏失問題,亦應不會有構成背信罪之問題。

3.如對方確實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建議仍應謹慎以對,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器具在三家店內調動,您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應無涉犯詐欺罪之情形。本件對造既然已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謹慎處理,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所謂之詐術,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致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受以損害,故若僅係在店與店之間流動,根本也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故光是第一個要件就可以去做爭執。

2.又所謂之背信,亦係要讓人有損失為前提,但依提示情形尚難成立背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關於詐欺部分,可就有無使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您獲有利益,且受有損害及受有利益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中加以爭執;另就背信部分,可就是否有委任關係、有無違背任務等,加以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果凍 103-09-19 09:14

請問 

第一個問題是今天在我家對面是個洗車業者今天他所洗車的地方是在道路轉彎處,他所洗車的汙水會流的整個路面都是甚至於晚上在清潔時候會惡意將水往我家方向噴灑而他洗車時候所會發出的噪音是空壓機及高壓水槍除了他沒營業時間只要有營業地面每天都會師了又乾乾了又濕出入造成很大的不便及影響到了假日也一樣假日可能在家休息但是他的空壓機及水槍只要一噴就又是惱人的噪音,以上這些除了朝我家噴水以外都有檢舉過但都不了了之也都沒有改善到了晚上也會使用費起腳踏車等物品所在他打在地上的鐵鉤占地為王!

第二個問題是他常常都會用很奇怪的眼神瞪對著我家的方向跟都會偷偷的在角落往我家二樓方向丟嚼過的檳榔渣,因為他這個人非常小人是要收集完全的證據所以有裝設監視器,但他非但不怕也是會照樣丟還明知有裝設監視器還是會再做鬼臉等動作挑釁,多年前也因為有過他都把路面垃圾往我家方向用水槍噴過來講了也是沒用甚至於他最後一天到晚亂檢舉我家!

所以我想請問是否有明確的法條規範可以處理以上這些情況因為已經被困擾很多年了!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3 14:05

檢舉時請向主管機關(警察局或環保局)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照片、錄影檔等。

以下法規請參考: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 50-1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Vicky 103-09-19 09:09

您好,


債權問題請教如下:


有一自助洗衣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向本人招攬投資他們所經營的洗衣房業務,本人原有加盟經營該公司的一家自助洗衣店,在該公司招攬遊說下,經雙方同意,本人結束自助洗衣店營業,該公司亦同意以90萬元收回本人的自助洗衣店,該公司並將90萬元投資於其洗衣房業務,雙方訂立協議,其協議為期五年(自102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日止)。本人於契約成立時交清總金額新台幣90萬元整予該公司,該公司亦開立五年後到期之相對金額的工商本票乙紙予本人以做為債權擔保。契約中明訂該公司需分期按月支付本人所投資的金額,共為期60個月,每月金額為22,500(本金+利息)元整,並於每月1日以現金支付。惟迄今該公司除102年11月1日按時照實給付外,之後的各月份即不按契約條件於每月1日支付,自102年12月後即自行拖延至月底支付,並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其間經本人多方催討,方才付款。之後該公司又於103年1月未予支付款項,經本人再三催討,才於2月25日支付1月及2月的款項。而103年4月及8月,又未照實支付款項。本人每月皆去電催討,該公司多方推諉迄今仍未付款。本人與該公司訂立的契約條件,乃每月1日該公司完全付款之承諾;該公司卻未予以主動付款,屢次推諉並拒接電話,破壞協議。迄今亦仍未見該公司處理還款之具體回應,顯無付款誠意。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方法可強制該公司依約還款或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需要寄出存證信函嗎?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9 15:34
您好,因本票到期日未到,建議您就逾期支付的金額聲請支付命令 以後定契約時記得要公證, 這樣可以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彤彤 103-09-19 07:54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的房子在8月委託仲介銷售,初次仲介來也沒看的仔細直接口頭說明我的房子的行情大約73×萬,仲介問我想賣的理想價錢是多少?我當然說80×萬(當然已賣方的立場當然是開高想法),仲介回:不可能你開太高沒人會買,我心想仲介開73×那不然提高2×萬75×好了。次日仲介有帶人來看房子買方希望已62×萬成交,我說不可能太低了,於是仲介協調說希望我最低多少能賣出,我說68×,於是房仲跟我說他(好不容易)幫我和賣方協調到70×也超出你的理想價錢(但他不願意支持2%服務費希望賣方支出),等於我一個人承擔了4+2=6%的服務費,想請教律師是如果當初看房,業務員沒提供3~6個月交易行情表給我參考,造成我錯誤判斷,將我的房子低價售出,而我又要幫對方付擔這2%請問這樣合理嘛?.....6%這簡直是超出太多,如經我想解約房仲說要支付第一期7×履保的金額,加上他的服務費6%這樣費用超過百萬.....我真的無力付擔,請問我該怎麼辦?為什麼其他的房仲有提供正確的資

訊給賣方參考,而我的營業員確沒提供,只是口頭告知,讓我錯誤判斷損失重大,房子已經低價售出確還要支付那6%全額吸收真是有苦難言,能否請各位大律師幫忙給我一給指示讓我能降低我的價金費用,我很有誠心解決。

您好:
建議您可先行蒐證(錄音)證明該名仲介未盡到其調查市場行情及向您為確實報告之義務

並且搜集當地市場行情之資料

再依其未盡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義務為由

向該仲介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彤彤 103-09-19 09:0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解說,(錄音檔)我有保留,前天與業務協調請他幫忙協助調節,針對沒提供3~6個月交易行情,他說:他口頭提出的就是這個房子的行情,而且當出也沒完整看完看仔細房屋屋況就直接報價,隔天才來拍照留資料,他說只要賣方同意,他認為他沒認何疏失。他說這是你情我願的交易,律師我想知道買賣契約的3天審閱期,如果當出是在買賣雙方到場簽訂,我直接簽訂,連前3天的審約期都沒有,業務回,就算現在來說我的審約期早就超過所以已算數。


您好:
建議您可先行蒐證(錄音)證明該名仲介未盡到其調查市場行情及向您為確實報告之義 ... (恕刪)

彤彤 103-09-19 02:35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的房子在8月委託仲介銷售,初次仲介來也沒看的仔細直接口頭說明我的房子的行情大約73×萬,仲介問我想賣的理想價錢是多少?我當然說80×萬(當然已賣方的立場當然是開高想法),仲介回:不可能你開太高沒人會買,我心想仲介開73×那不然提高2×萬75×好了。次日仲介有帶人來看房子買方希望已62×萬成交,我說不可能太低了,於是仲介協調說希望我最低多少能賣出,我說68×,於是房仲跟我說他(好不容易)幫我和賣方協調到70×也超出你的理想價錢(但他不願意支持2%服務費希望賣方支出),等於我一個人承擔了4+2=6%的服務費,想請教律師是如果當初看房,業務員沒提供3~6個月交易行情表給我參考,造成我錯誤判斷,將我的房子低價售出,而我又要幫對方付擔這2%請問這樣合理嘛?.....6%這簡直是超出太多,如經我想解約房仲說要支付第一期7×履保的金額,加上他的服務費6%這樣費用超過百萬.....我真的無力付擔,請問我該怎麼辦?為什麼其他的房仲有提供正確的資訊給賣方參考,而我的營業員確沒提供,只是口頭告知,讓我錯誤判斷損失重大,房子已經低價售出確還要支付那6%全額吸收真是有苦難言,能否請各位大律師能否幫忙給我一給指示讓我能降低我的價金費用,我很有誠心解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去實價登錄系統查詢或是請其他仲介業者協助,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已可以請求鑑價公司鑑價。

2、仲介的行為除了違反告知義務之外,可能也涉犯詐欺行為。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賠償損失

3、本文建議可以先尋求消保官的協助,否則可以考慮提告

 

小芬 103-09-16 12:54

律師您好:
我在國家建造的台中市西屯區的國安國宅這邊租下一間店店營業,在毫無通知下,今天一開店發現設置在草叢的兩片站立式看板被撤走,詢問這裡的管理委員會後,說已經丟棄了;在無任何通知下他們私自撤走我們的看板是合法的嗎? 因為這邊其他店家一樣有設置旗子之類的廣告,當我們的東西被私自丟棄後也詢問說我們也能像其他店家一樣設置旗子嗎?他們說不行,想請問這樣針對性的單獨針對我們店家又是合法的嗎?

想請問律師如何能解決這樣的不公平,與如何懲治在管理委員無任何通知下丟棄我們店家的所有物的行為?

非常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倘若可以證明行為人是基於毀損之故意而丟棄我方的物品,可能會觸犯毀損罪,否則僅為民事賠償問題。

2、本文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管委會要求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大媽 103-09-12 13:54

公司之前是我去申請的也有登記.但後來因發票問題就暫停營業了.只是還沒去辦理復業.若依舊還是用原公司的名義和客戶簽合約.請問這樣有涉及偽文嗎?

公司停業後,法人格仍然存在,仍是可以簽訂契約,如代表簽訂的人是公司的有權代表人,沒有偽造文書詐欺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毛怪 103-09-09 22:43

於7月份有XX業務來拜訪推銷公司的POS機,

因本人當時店鋪收支狀況問題,告知業務有打算安裝,但無法於近期安裝,

店鋪仍在評估中,尚未確認能否支付每月租金

業務告知,可先簽立合約,先備機,屆時可安裝時再通知,

8月份因評估狀況後,收支無法平衡,因而將店鋪收起來,

就沒在營業了,這期間也沒有裝機,也沒有使用該公司POS機,

9月份,XX業務告知,因合約已簽,因此我還是需要負擔POS機費用

不然就法院見,還告知會地毯式將我找出來,

但是我根本就不需要該POS機了,請問該案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9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主要還是要回歸您與對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為何。 

毛怪 103-09-09 23:0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主要還是要回歸您與對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究竟為何。  ... (恕刪)

感謝律師您的回覆,當時是說開始使用才需要支付金額,

但是我已經不需要了,對方也不願意讓我簽退並拿回合約書....

執意要我付款,但是我並沒有使用到該機器,

但因為就是營業狀況不良才關店的,身上已經沒錢了,

若我沒有錢支付會被告上法院嗎?

小桃 103-09-05 22:20

本人與房東簽約二樓店面,房東住樓上,二三樓同一出入口。



房東簽約約定8/18-8/30為裝潢期不算租金  9/1起正式開始收租



已經付租金10000加押金12500



且付租金押金的當下並沒有馬上拿到合約,對方說忘了帶回家



後來隔幾天他才約我簽約,還是自己打的版本




房東於8/30用line要求合約上無註明內容   要求安裝排風扇



在我表明我使用產品無味圓融洽購票券吱吱以及找認證證明後



房東提出【如果你無法安裝,我想無法溝通,合約到此,不知你意下】



當下十分氣憤,覺得房東因我好說話就予取予求(還有其他要求但因我秉持和氣生財,但房東卻有得寸進尺的感覺)



但不知道到底要怎麼處理,只好趕快先把所以裝潢工程都暫停




後來提出求償房東也不是笨蛋,就開始推託說




【是妳一直堅持,房東並無解約之意,是妳誤解】






從頭到尾我沒有堅持,我也說了之後如果真有影響會改善



還說我都不回應他,讓他感覺我不重視他的貼心想法



拜託!不是24小時閒閒回你訊息好嗎?



前幾天房東又傳訊息說【這幾天不使用租賃地?那我將把一樓鐵門上鎖,避免閒人誤入】



一樓有兩個鎖,我只有一把鑰匙




我還在租期餒,鎖了我不就白花錢嗎?



原本應該9/1就可以開幕營業



卻突然發生這事情影響開幕時間



原本已經預約的客人我也只好一一道歉取消


本來打算繼續硬著頭皮撐下去


但後來想想很怕對方三不五時找麻煩


會影響營業以及商譽


想請問,我現在可以順他那句話說我同意要解約嗎?



可以要求賠償嗎?(裝潢部份我已經看開無法要回)



若對方執意不賠應該走調解還是訴訟比較有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5 22: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還是依據所簽立的合約內容作判斷,因為您與房東簽的約是手寫的,並非是一般市面上的制式契約,因此恐有提供契約書供審閱之必要。

2、就您的敘述,無法知悉您希望的協助為何。

3、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雙方line的對話,尋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5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應視您與房東間之契約如何約定,方能判斷違約責任歸屬如何分配,且若爭執金額不大,不建議訴訟,避免訴訟成本過鉅,喪失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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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103-09-05 14:36

事故發生在一陸橋機車道,因對方感覺無法安全駕駛,故我先閃避前車,讓他不在我正前方防止追撞,但是在我接近之後他突然左偏,導致我閃避不及形成擦撞。雙方都有受傷。前車酒測值0.08。雖未達標準,但是車鑑會表示酒駕完全無責任,由後車負全責。此判決是否合理??

後來對方要求賠償所有的業務損失,包含開店成本。在法官判絕有賠償全部營業成本的案例嗎??

回覆 MONEY 的發言內容:

事故發生在一陸橋機車道,因對方感覺無法安全駕駛,故我先閃避前車,讓他不在我正前方防止追撞,但是 ... (恕刪)

您好:

車禍無絕對的對錯,若對鑑定報告有疑問,可再送交大或成大等鑑定機構做鑑定

另外賠多少是由當事人能舉出多少證據來說服法官,並不是對方說了我方就要照單全收的。

希望能幫的上一點忙。 

MONEY 103-09-05 17:46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ONEY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律師不好意思,對於您回覆之建議,相當感謝。我會尋求其他鑑定會幫助

對於律師您怒刪主文之原因??小弟無法理解,是因本文沒有參考價值?抑或其他問題導致律師您怒刪本文??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5 19:49

刪文是系統設定的問題,引用全文他也只會留一行。

成大或警大印象中鑑定費用為數萬元,

又警大僅限定車禍致死案件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初議及覆議鑑定過後警大才願意收。

因為警大無法負荷太多案件,所以有很嚴格的鑑定限制。但是還是一下就滿了,

他就會退件。警大的鑑定報告是一本,不像有的單位是壹張。

以上僅供參考。

MORI 103-09-05 12:29

您好

我們是服飾業者,一直自己直營銷售,但經朋友介紹李姓婦人希望加盟我們,故特別設立協助他們成為品牌的加盟主.

後因大環境問題營業額出不來,加上加盟主生意與家庭難兼顧等等問題,加盟不到4個月即要求解約.期間並以我們商品不良,多為舊商品等理由惡意要求解約,並自行停止進貨與銷售行為.

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呢??

要看你們簽訂的加盟合約內容對終止加盟事項如何約定,如未約定,那就要看終止是不是有歸責性,認定是不是因此有賠償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要看加盟契約怎麼約定,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

二、訴訟原則上是看證據的,先拿著加盟契約找個律師研究一下類似案件,再據以搜集證據,然後再決定是要訴訟還是和解

三、若是契約沒約定清楚,要檢討是否找個律師幫你審一下加盟契約,加一些保障你的條款。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LAU 103-09-04 15:30

事情來由是

A與B皆為X公司已離職員工 C小姐仍在X公司在職中

A先生傳給B先生X公司內部機密資料觀看,B將此檔案透過FB傳給C小姐觀看(休年假期間,故發生點在自住居地)

此行為是1年半前發生之。

近日A與B接到X公司的提告,控告妨礙營業秘密,C為證人身份,後續

A與B配合警方及X公司調查並把取得方式及檔案去向皆交代,且配合消除動作。

據悉X公司會得知有該檔案的方式,是竊看C小姐的FB對話記錄才得知機密檔案外洩,據了解,C因為有在公司電腦登入過FB故有登入記錄,所以X公司可於C小姐在休育嬰假期間,進而登入FB帳號並觀看B先生與C小姐其對話內容才得知這份文件,而C小姐因為想保住工作職位而將剩下的所有內容對X公司主管坦言,才完成提告A先生與B先生的證據

想問的問題是:X公司對B先生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嫌?

另外B是否可對X公司提起告訴?

如皆無,是否有那個法條針對X公司可提起告訴之?

謝謝各位

蘇子良 (馬克) 103-09-05 13:55

 您的問題應在於X公司未經C的同意登錄其FB帳號的合法性,依該X公司係何人或何人指示何人登錄皆涉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而被害人應是C才對,原則上C方可提告,B僅可告發.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zoe 103-09-03 11:35

您好!

我媽媽是房東,房客租的是店面並經營PUB,目前已經積欠2個月租金+水電2萬元未繳,房子已經被自動斷水斷電了(非房東個人蓄意斷電),期間房客不接電話,也未出現在店面,店面始終未營業!現在有個問題,因為同棟住戶的廁所抽水問題,可能有延續到店面內的廁所抽水水管等相關問題,須要進入屋內去處理,但法律上是不是不能直接進入租屋處?請問接下來是不是要寄存證信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發函通知對方終止租約,租金的部分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來追討,至於進入租屋處仍應先盡可能聯繫到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知道對方住址,可寄存證信函限期對方出面處理,否則依租賃契約條款終止契約,終止後就可進入,如果不知道住址,或寄出後被退回,那就以起訴方式處理,終止契約和請求返還房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zoe 103-09-03 13:59

那請問2萬元的水電費也可以一併在存證信函中做催繳嗎?

水電費的部份有法律效益可追討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水電2萬元若您們已先代墊則可以一併追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積欠租金達2個月之金額應係扣除押租金之後積欠達2個月之金額

方可提前終止租約

提請您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