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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104-01-23 22:21

朋友當初找我講好要開一家餐廳~ 他出6成我出4成,當初頂讓金70萬外加周轉金60萬元~所以總共他出了78萬加上9萬3的房租押金=87萬3千

那我出了54萬4千元,但是當營業還不到三個月因為營運不善導致我們的周轉金賠光~這時對方盡然說他要退股,但是當初並沒有簽任何的合夥合約,都是口頭上答應的,因為這樣子我就暫時先把店自己扛起來,而她還是繼續在我的店裡工作 從10到現在也算了薪水給他<我打算2月請他走人> 那這幾天他跟我說他要我把股份的錢退給他~但是因為店一直到現在都還是虧損的狀況中~一直到現在我還多砸了快30萬下去~之前有稍微提到我可能只能退4成的錢給他因為店裡還在虧損中!但是他覺得為何不是六成的錢~我們這禮拜要談他退股的錢要怎麼算! 因為我們也沒簽任何合約 所以我不知道該用什麼方法來解決這件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簽訂契約,所以您們在協商時,若有達成共識,建議應以書面為之,當然若雙方談不成,則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李 104-01-24 00:0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簽訂契約,所以您們在協商時,若有達成共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可以打電話詢問您有關的問題嗎?? 謝謝

 

眉心 104-01-22 19:35

你好

加盟一家飲料店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

可是我的加盟合約裡有這條競業禁止

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所以意思是我一輩子都不能加盟別家飲料店

還是要只要超過三年我就可以加盟別家飲料店

因為加盟總部跟我說

我簽了競業禁止合約

我一輩子不能加盟別家飲料店

是正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2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合約之記載,您三年內似無法以自己之名義另開設飲料店,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該契約,則三年內無法從事性質相同之事業,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你與對方簽定的協議書本身可能屬於民法定型化契約,如果你沒有議約的能力,且約定內容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將來或有可能爭執契約的部分約定無效。此外,如果有違約法律效果是賠償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高,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你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最後,競業禁止應有約定期限及區域範圍,如果期限過了當然就不構成競業。關於禁止敬業的區域範圍,也要看對方在該區域內有無店面等,如果沒有,到了法院還是可以爭執沒有構成競業。

大翔 104-01-15 23:22

我看到綠燈 起步直行左轉要上橋(已待轉 沒違規) 結果在直行要轉彎上橋被撞到禁行機車道上
(我是機車)




紅色是我的路線 被貨車撞到的



有去調監視器 (但看不到號誌燈)
間單來說

18:38:58~18:38:59秒之間被撞到(我也是在這時間起步)

跟我同車道的車慢了我0.5秒起步

汽車 用不到一秒的速度過了十字路口(直行紅燈變對向綠燈 會有兩秒左右的時間)
)
警察說 我有可能未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可是我有看了


而對方的的行車紀錄器很剛好的在我被撞的那一個小時沒有 其他時間都有


我想請問 這樣我輸的機會很大嗎?

對了 他是營業用車 但是沒保強制
(他一直說他是跟著車陣 號誌燈沒記得很清楚)

我有上救護車 腳手 胸部 挫傷 現在還無法工作....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5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大翔 104-01-15 23:4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 ... (恕刪)

我想請問 最糟的情況 賠償金額分配的問題

 

有可能拿不到錢嗎

您好:

如對方被鑑定出有過失

您就有機會訴請損害賠償

並可向其雇主一併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大翔 104-01-15 23:20

 


我看到綠燈 起步直行左轉要上橋(已待轉 沒違規) 結果在直行要轉彎上橋被撞到禁行機車道上
(我是機車)




紅色是我的路線 被貨車撞到的



有去調監視器 (但看不到號誌燈)
間單來說

18:38:58~18:38:59秒之間被撞到(我也是在這時間起步)

跟我同車道的車慢了我0.5秒起步

汽車 用不到一秒的速度過了十字路口(直行紅燈變對向綠燈 會有兩秒左右的時間)
)
警察說 我有可能未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可是我有看了


而對方的的行車紀錄器很剛好的在我被撞的那一個小時沒有 其他時間都有


我想請問 這樣我輸的機會很大嗎?

對了 他是營業用車 但是沒保強制
(他一直說他是跟著車陣 號誌燈沒記得很清楚) 我有上救護車 腳手 胸部 挫傷
look 104-01-12 09:57

大師

自有房子請問如果借人登記商號 (有交營業稅,房屋稅)

屋主本人也非商號負責人

但該店營業過程如有違反法律事宜

商號負責人送辦

借用人房子地址給他人登記商號是否也有法律責任?有何注意事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2 23: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僅單純借用房屋用作登記地址並不會有違法問題,不過難免發生事實上爭議,建議應該盡量避免。

欣欣 104-01-10 23:51

您好:

詳細是這樣的,去年一月份的時侯發生車禍,當下受傷骨折骨折部位在關節處,當下對方急於要跟我私下和解,但我不同意,且自行叫警察與救護車,當下對方也是知道我已經受傷住院,且在醫院做筆錄,期間六個月內對方都不聞不問,也沒有請強制險做理賠,所以決定提告,前提下交通初判表顯示我為主幹道,對方為小路,且未停車查看後再前行,我方為無肇事原因;但開庭後對方不認錯,反覆說詞,最後申請交通鑑定,結果也出爐了,我方還是無肇事原因;第二次出庭後決定進調節。

調解調解三次,對方請律師(似乎是親戚或朋友),第一次我要求賠償30萬,其中十萬是精神賠償,其他工作損失賠償,但對方律師要求我提出工作證明、醫生證明等等它們要的資料才要賠(感覺又是把問題丟給我),第二次要開之前,因為本身是做網拍生意,所以短短一個禮拜內要準備好給他們時間上是不夠的。所以有簡訊給對方,因無時間,無法提供等等。對方回說他交給保險處理,詳細第二次再說;但第二次他完全處於裝傻狀態,一直要我們的資料,連員工資料他也要,兩個小時都在聽他說他沒錯等等,最後又說給保險處理;保險電話催了好幾次,態度惡劣到第三次才回覆我初估賠多少,顯示根本沒處理,對方態度也是保險有賠就好他為何要陪。最後決定調解不成。

現在就是要面臨刑事開庭和民事求償。不知道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民事刑事都需要請律師嗎?和民事求償需準備什麼資料。因為在車禍前是我預估要辦營登,但因為受傷無法前往,到傷好後才有辦理,此方面是我的薪資部分,但對方質疑為何我受傷還會有收入,根本不用賠。但是主要我的工作是和廠商聯絡,行銷方法等需要用腦的工作,並非出貨等等。可否用同期我現在的營業額和之前的營業額作為資料提供比較,但未營登是否得不到求償。對方律師在離開之前還說不要用刑事民事,但重點是對方連開口要殺價的意願都沒有,甚至還說「妳受傷是不會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嗎?而且要看不認識的人很奇怪吧?」絲毫沒有任何悔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惡言相向,但感覺就是被對方壓著打,事情都快一年了,每次都覺得很恐懼害怕。請問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呢?謝謝您

 您好:

縱使沒有辦理營登仍然可以有機會請求工作損失部份之損害

重點是如何舉證的問題(至少要有醫生診斷證明記載宜休養期間)

由於民事賠償訴訟涉及法律專業

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1 22:30

您好,基於民事之舉證責任分配,建議您將損害具體羅列。

潘潘 104-01-10 17:36

請教各位大師:

1. 聽說很多小旅館稱自己為"酒店式公寓" 應該只能月租的套房照樣跟旅館一樣日租 - 沒有旅館營業執照 也不是民宿, 發票上的公司營業項目為租賃業. 這樣合法嗎?

2. 若是在Airbnb日租自己持有套房是否合法?法人持有呢?

3. 如果有一整棟公寓, 共20間小套房. 一一當日租套房出租, 合法嗎?

4. 如果地主單純, 僅有一位所有權人是不是還可以不用繳營業稅?

5. 還是歸法人出租營業較單純責任歸屬有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1 11: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論是旅館業或是民宿,都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否則均有罰鍰規定,此部分屬於實質認定,以租賃業對外招攬旅館、民宿業務,都遭認定違法

2、營業稅物的部分也採實質課稅主義。

 

陳慈楨 103-12-28 21:47

律師你好!

我在12/26(前天)晚上於台北長興街基隆高架下違規左轉撞上直行車(所以肇事責任在我...),雙方人都沒有受傷但車損不輕。雙方的車都是租賃車,但對方是長期租約車損部分他會交由保險處理,但對方說車是平常工作用車,所以要求在車輛維修期間,需支付另外租一輛車的費用(他說每日的租車費用為1800)。而我這方租車公司也要求車損外的修車期間的營業損失賠償。但由於對方也是租賃車,不確定對方租車公司是否也會針對對方車輛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求償。我不確定如果對方將租賃車送修,這段期間是否還會計算租車費用?如果租車公司也向我求償業務損失,這樣我雙邊的費用都有責任賠償嗎?而就我的肇則,我需償還全部比例的代車租用費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2-28 22:09

您好!

責任在您,則有損害就應依責任比例賠償。但您若給付日租金1800元,對方租車公司就已彌補了營業損失,當然不能再重複請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queenie 103-12-28 21:01

我想請問:

房東分租一樓給我當店面簽約至104年9月,

今年11月被告
房東與二房東租約至104年1月並且要收回店面
這部分違約金怎麼計算?

另外,店面打算營業至103年12月底,但內部還有東西須清理
當初與二房東口頭說好找到新店面才慢慢搬
如今他希望1月中前就搬空
假設我們一直佔著房子是否有違法?

如果走到訴訟,程序又是如何?

沈恆 (沈律師) 103-12-28 22:18

您好!

房東違約違約金就依雙方間租約約定方式計算,若無約定則您應自行舉證受損害金額。
若至一月不及搬遷,大房東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請求占用房屋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1.建議您可先看看租約是否有規定違約罰則

    如有,就依約定辦理

    如無,就建議應與專業律師討論損害金額之計算

     (包含扣除折舊後之裝潢費、押租金、預期營業利亦之損失等)

2.如大房東提出訴訟請求遷讓房屋

  訴訟強制執行期間至少半年,

  所以可以和大房東協調看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kimjunghwa 103-12-27 17:28

您好

公司新進一位司機,近日安排好車趟並已告知該司機該日的勤務

但司機卻在前一晚使用LINE只留下一句「我不做了」

該司機並未確實做好離職交接程序,在隔天清晨五六點的原送機勤未執行,導致客人怕趕不到機場,先行自費叫計程車離開,使公司蒙受營業及聲譽損失。

請問是否可在不違反勞基法的條件下,適用哪一個條例向該員工求償

一、不能預扣薪資

二、依契約,主張其違約造成公司損害請求賠償。。

三、依你所述,金額應該不大,可以調解方式處理,或以小額訴訟方式處理。若要以支付命令處理,則要搜集書面證據

四、若契約部分沒有寫得很完全,可以找個律師跟他簽法律顧問,有問題問法律顧問也比較簡單,不用老是上網打字,回答的又會比較詳細,請考慮。

五、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7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員工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或亦可委任律師對該名員工寄發律師函、支付命令聲請至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瑞貝卡 103-12-27 00:37

律師大人們你好:

想請問一下隔壁的鄰居一直說我們家的水管很臭,但是我們是連一排的房子每個家中的水都會從那裏排出來。每次都要為了這個事情有紛爭。還有,因為是20~30年的房子了。當時要增建房子時隔壁的問我們家說要不要一起叫水電的。(我們家就說好),但是因為當時水電工不想多挖一條水管出來,導致我們的水管建設在隔壁那邊。但是我們家中有養一些鴿子,隔壁的是做美髮業的每每都說我們的都很臭。已經吵了很多次,我們每次都要被他們煩。實在是已經受不了。但是那塊所增建的房子裡有些土地是別人的,我們家的隔壁都說那塊是他們的。所以想請問一下律師大人們,有沒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還有另外想請問一下,如果開店但是沒有營業證的話是否會犯法。麻煩你們,也辛苦你們了。

will 103-12-25 16:02

我方向A公司租了一輛車與對方向B公司租來的車發生事故,

肇責應該我方全責,

那我方應該是指對A公司賠償

A公司的保險會幫我處理後續對B公司賠償問題,

而B公司應該只針對對方承租求償

對方承租人在對A公司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求償

是這樣嗎?

 

因為b公司沒有自己的車體險, 而我方保險公司堅持等肇責判定出來, 看肇責確定理賠額度, 那對方租車公司不願意先付錢修, ,那是否這期間的營業損失要照算呢?

 

而又有一個問題 , 如果肇責我非全責,保險公司理賠金修車錢只願照責任賠,但 保養廠說因為是我違規肇事,就算我非全責 ,保險公司不賠的,對方說是要找我本人要? 但若非全責,不就是剩的要找對方承租人賠嗎? 有因為違規肇事不管是不是全責都要全部付錢嗎?

另外就是對方維修費15萬,如果判定我方全責對方車齡8年,所以保險公司說維修費他們沒有算折舊全部賠新零件給他,所以營業損失這條他們主管說無法理賠,所以我要自付,如果是新車他們才會賠修車費和營損這樣對嗎? 保險公司說如果如果我補貼一點我是可以接受,怕就是對方現在都不修車等一個月肇責判定下來在修,那營損通通算我的? 那金額十多萬我無法接受 那就等著被告, 不過對方如果想要全額修車費15萬和營損12萬都拿,對方租車公司也不會想上法院因為維修費對方8年車,法院會算折舊這樣他們不見得會比協調拿的多,所以他們可能會接受保險的15萬和我自己拿錢補貼營損這方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倘若您有肇事責任,則不論是您的公司車輛或是對方車輛,賠償義務人是您,只是保險公司可以先為理賠(屆時也有代位求償)。

2、營業損失的計算是,車輛修繕合理的必要時間,而不是實際修繕時間,兩者有區別,又就您所述的狀況,僅因和解金談不攏就不願意修繕所造成之營業損失,並不合理。

3、8年車依法可以主張折舊扣除的部分算是蠻多的,加上日後代位求償,建議不應該放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ll 103-12-25 22: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倘若您有肇事責任,則不論是您的公司車 ... (恕刪)

 

感謝曹律師與謝律師

本人尚有疑問與不明白處

針對曹律師回復的內容疑問如下

1.所以對方公司是直接對我求償是嗎?

可是我方承租車輛有保第三責任險,不是應該都是我方保險公司要幫我跟對方談嗎?

因為現在對方是希望我自己先去談營業損失部分如何賠償!

所謂代位求償又是指???

 

2.目前對方的車子因為是進口車,原廠維修廠說國內零件沒貨,要從國外訂購,光待料就要4個禮拜左右,實際零件到後的維修工作天大概要6天

可否請教曹律師所言合理必要的修繕時間,是否也包含待料時間?

 

3.8年車齡折舊折價甚高,但要要求這方面是否要走到法院這一步?

 

4.為新問題

假設目前我方肇責全責,那我需要賠償對方修車費與營業損失,如果保險公司堅持只願賠償修車費全額,而對方希望我自己出的營業損失金額太高,我無法接受的話,那上法院是否對我比較稍微有利?

法院判賠多少,保險公司就該付多少錢是嗎?

法院是否會連同維修費和營損一同判決?

那告上法院,我跟保險公司都得出庭嗎?

還是只要保險公司去就可以?

 

謝謝律師

 

小柔 103-12-24 17:55

我們經營網拍現在被人檢舉

稅捐要我們提供帳戶她要調我們兩年的交易

但是它們沒有我們訂單.這樣他們會收很多稅嗎?我們每月有超過6萬營業

有什麼辦法可以減輕嗎..因為我們還年輕繳不起這麼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林智群 (klaw) 103-12-24 19:25

一個月6萬營業額不算多,還要扣掉相關成本費用,

需要繳的稅不會太高,不必過度擔心

如果不配合國稅局稽查的話,國稅局是可以罰款的,

最高可以罰到三萬,可以連續處罰,

這個錢比你要繳的稅多很多~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4 21:15

您好,若未提供相關資料,國稅局會直接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應繳稅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4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怕提供帳戶會被查太多帳款,可向國稅局說明交易資料無保存,大多遺失,請求依同業利潤標準計算,除非您作帳做出之營收較同業利潤標準少,再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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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103-12-20 09:06

您好~

想請問.因之前發生車禍,我因為是自己開店做生意,開刀休養了6個月,因為是獨自經營的關係,店面因此無營業將近4個月,雖說店面租金無法求償,但在休養的期間,也在店門口張貼徵人告示,就真的找不到人,導致無法營業還是要付房租,這方面可以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方面請求嗎?

雖然沒受傷也要是要付這筆租金沒錯,但這租金也是由營利所得扣除成本後產生出來的,徵不到人也非所願,誰會讓自身的損害無限擴大(每個月還是按時繳納營業稅)

謝謝

 

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0 12: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檢附租金繳交憑證、租約、稅金繳交憑證,過去營業資料向對方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0 22:28

您好,可以將相關單據收集齊全,以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

如果能證明您的每月工作收入

再加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宜休養日期

就有機會可以請求工作損失之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娟 103-12-19 10:15

本公司為"有限公司"型態,只有負責人並未有任何股東

約五、六年前負責人因本身經濟出現問題即未再進入公司,一切都由員工接手處理,但因沒人想掛負責人故也因此未做變更。

近期公司有接到負責人私人的訴訟通知單並未領取,隨後以公司之名也收到了。

我想請問,這會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例如銀行存款、庫存、應收帳款等等....。

另公司在102的營業申報書裡有掛了一個"股東往來3,800,000"科目,這會不會被認為是負責人的私人資產?會計事務所記帳員的解釋是說,因為平時的營所稅繳太少,庫存太多才會以此科目來平衡並非真的是股東拿錢進來。

沈恆 (沈律師) 103-12-19 14:14

您好!

1.有限公司怎會沒有股東?依您所述負責人應該就是唯一股東,除非有將出資轉讓他人。

2.如果負責人被告而判決確定要還錢,負責人對公司的出資可能被強制執行。

3.如果公司被告而判決確定要還錢,公司財產都可能被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柔眉 103-12-16 09:27

您好

請問

我於11/30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

房子是一條道路進去有五間房子其中的一間

後續因要申請貸款

才發現這五戶的通道當時建商並沒有把地權持分出來

目前通道的地權仍屬於建設公司

建設公司已結束營業但可能有欠稅問題此通道12/7被查封

簽訂的契約書上面清楚寫明

"乙方(賣方)保證本標的物周邊無其他土地妨礙本標物現況之進出與使用"

請問我是否可以以此條件申請乙方違反買賣契約書?

謝謝您

 

 

 

就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通道目前應只是被查封,而尚無阻礙通道之情事,您們五戶可以在法拍時將該通道買下,以免後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6 23:07

您好,若之後有無法通行之狀況發生,可向建商主張債務不履行。然實際面之作法建議於拍賣該土地時,參與投標並標得該土地

andy 103-12-14 12:56
公司是我個人獨資要結束營業,公司目前有一間廠房但營業是屬虧損狀況,此情況下,據會計師表示我雖然是獨資老板但公司要結束營業廠房還是必須以交易的方式賣給本人,請問

1. 廠房是否一定必須以交易方式過戶給我個人,有其他的方法嗎?
2. 以交易方式過戶給我個人或我的親屬 所產生的稅一樣嗎?
3. 若必須交易其中所產生的稅賦有那些,怎麼計算?
4. 課稅的金額是以什麼條件為依據,以實際交易的金額、公告地價還是內政部實價登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4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為買賣或贈與,若為買賣,需繳納增值稅;若為贈與,需繳納贈與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dy 103-12-14 12:43

公司是我個人獨資要結束營業,公司目前有一間廠房但營業是屬虧損狀況,此情況下,據會計師表示我雖然是獨資老板但公司要結束營業廠房還是必須以交易的方式賣給本人,請問

1. 廠房是否一定必須以交易方式過戶給我個人,有其他的方法嗎?
2. 以交易方式過戶給我個人或我的親屬 所產生的稅一樣嗎?
3. 若必須交易其中所產生的稅賦有那些,怎麼計算?
4. 課稅的金額是以什麼條件為依據,以實際交易的金額、公告地價還是內政部實價登錄?

Lynn 103-12-11 19:45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因您問題複雜,且已涉訟,對方亦已委任律師,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mos 103-12-09 23:07

公司(尚營業中)因積欠本人薪資, 經地方法院和解成立後, 但公司卻一直拖延未給付, 本人擬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請問 :

1. 公司銀行帳戶內款項已被負責人提領一空, 應執行不到任何款項. 可否強制執行公司之營業收入? 要如何執行?

2. 公司無動產, 動產僅剩幾台不值錢之舊電腦設備.

3. 可否向公司法代理求償?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0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執行公司對他人的債權

2、除非和解當事人包含公司法代理人,否則無法向法定代理人執行。

3、倘若認為有惡意脫產行為,動產部分可以提起塗銷登記訴訟

 

林小永 103-12-09 01:54

本人第一次出來創業,所以請求律師們幫幫我救救我!

為了這些事都在四處找點甚至沒營業沒吃飯,

如題;甲方和我的租約到明年5月底,

但是甲方要我這個月遷移,

甲方只賠一個月的租金押金給我,

這樣算是合理範圍嗎?

租約未到要我遷移,甲方難道沒義務幫我出搬家費用嗎?

還有我馬上遷移也不可能馬上能營業阿,

難道這無形中的損失,要我自認倒楣?!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9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違約賠償的部份,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而定。

2、其中違約條款的部份,倘若是總額的限制,則不能請求其他如營業、臨時找地方承租、搬家費用等損失,倘若不是賠償總額之限制,則可以另外請求。

3、倘若均無約定,則均只要是我方所受損失且有相關事證提出,均可主張。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人依據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優質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您可主張之權利範圍應視租約之約定內容而定

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ㄚ荳 103-12-08 14:50

今年10月6日媽媽因一早要去早餐店營業,不幸被騎機車酒駕男子撞上,媽媽為行人走過馬路後~被男子因有動物衝出閃避而撞上媽媽。因此住院後早餐店也此歇業,收入也停擺,至今仍在復健階段。雖已經向警方提出告訴,但是現在還沒有進一步通知,想請問如果要提出營業損失該準備哪些資料?媽媽只有自己手寫的歷年收入支出帳簿,是否有所謂的營業損失試算?、因為車禍無法工作是否還可以提出哪些方面的求償?

因對方一直來電表示關心~如果要和解,是否需要注意些什麼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8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損失的部分,帳冊、收支、報稅的資料均可以用作佐證。

2、沒有試算,民事損害賠償是填補損害的概念,必須真的有損害才有賠償,因此必須儘可能的證明我方每個月個營業額。

3、和解的部份必須注意很多事情,如金額、履行期間等,倘若不熟稔程序,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KANATA 103-12-07 01:09

我(機車)與一台汽車於無號誌燈的十字路口擦撞,雙方均無受傷,只有車體刮傷,當下未報警,因為對方有急事先離開, 但事後我與對方有有回事故現場  ,才有報警。

隔天我就請保險人員與對方交涉,我的保險公司已經要處理車子刮傷賠償的部分,可是對方是非法營業計程車司機 ,故無法提出工作證明,便於私下一直傳訊息請我與他私下談無法工作賠償一事,並且說我不理會他他就會告我,也說我不能光靠保險與他談賠償,他這樣一直困擾我我能有方法應對他嗎?還有想請問我請我的保險員直接交涉這部分有任何問題嗎?因為對方一直要求我要與他私下談,而我有需要再賠償工作損失這部分嗎?

我是第一次遇到這種車禍擦撞,在處理上比較不懂,能否有人能幫助我?

 

KANATA小姐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7 14: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無須過度擔心,即使對方提告,亦不一定代表您會敗訴,您可爭執雙方之過失比例,進行鑑定,若您無過失即無須賠償,或您過失比例低,亦可減輕賠償數額,同時您亦可請求對方對您之損害為相關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esjohnny 103-12-02 23:22

敬閱者,您好

想請問我父親持有一份多年前的動產買賣契約書,

當時是跟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簽,而該負責人當時也是董事之一

但是他在契約書上的賣方寫的是他自己個人的資料和代理人3個字,

公司的相關資訊只有寫公司名稱和蓋公司印章,

當時我爸錢付到一半那人就跑了,(錢都是一筆一筆以現金付給該負責人)

有問過該公司的會計,他說沒有收到我爸付的錢,所以公司帳冊沒有登記......

又該公司的人都說公司事務都是當時跟我爸簽約的人在處理,

他跑了也沒人可以負責,又說契約書寫的不夠完整,二則又沒入公司帳,沒辦法處理

加上當時家裡有其他重要的是要優先處理,所以這件事就不了了之......

目前我所知

該公司前幾年因為沒有營業已遭廢止,

該公司的清算人(當中沒有當時簽約的人)6年來都沒有就任,也沒有在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但是前幾天遇到該公司的清算人(5位裡的其中一位),

他說之後會有人出錢去標該公司被查封拍賣的動產

只要他一個人就可以在法院幫我承認當時那個簽約者的表見代理行為,並追認我的債權

讓我成為該公司的債權人,我就可以去申請分配

只是要先給他一些處理費還有事後拿到錢的抽成......

請問這真的可行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家當然是希望能拿回多少是多少

畢竟那也是我爸的辛苦錢

有問過作代書的親友,跟我說這樣法律上沒問題

但我還是會擔心被騙

(因為聽說跟我接洽的清算人其實也只是掛名的人頭)

所以想請問板上熱心的各位

謝謝您耐心的閱讀與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清算人有職權,但是還是必須依據事證認定,否則將來其他權利人可以提起異議。

2、清算人不可以額外收受任何費用,此部分是違法的。

大冰紅 103-12-01 21:03

 

1.)車禍後,車輛已修復,但對方保險公司要求:我方不申請營業損失,不然車輛修復費用要依車輛折舊%計算賠償,請問法律規定是這樣嗎?我方車輛受損我方還要自負部分修復費用?若車齡超過10年車輛折舊不就不用賠償

2.)想請問律法上我方申請計程車營業車的營業損失是否得當?

3.)修車廠聲稱我方未與對方和解,我方不得取車,除非先把車輛修復費用結清,才可取車.修車廠這樣是否是對的?或者已影響我方權益?

4.)現在車輛已修復,但因兩方尚未和解,我方無法取車,無法營業,營業損失是否可以計算下去直到和解

5.)車禍後,我方的合理權益應當怎麼申請?申請鑑定OR鑑責的文件費用要誰來負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賠償金額需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之,且維修費用亦須扣除折舊,若車齡較久之車,扣除折舊,請求金額不會太高,至於營業損失之部分,尚須證明有因果關係,請求不易,建議盡早解決較為實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見得核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勳仔 103-11-29 01:39

有關在加油站業務侵占。於103/11/27北大派出所做完筆錄。事因是當日早班下班交接結算後營業額有少。站島負責人為本人。所以公司規定要填寫負值單。但我不願填寫。理由是我沒偷錢也沒找錯錢。最後跟代理站長吵起來 然後報警處理  堅持要告我  。這樣到時去法庭被告侵占會成立嗎?

隱居 (勇公) 103-11-29 01:47

您好,本人曾擔任過檢察官十年,新竹地區也有登錄,

可先以line id ncc101ds  

ncc101ds@yahoo.com.tw

聯繫,邵勇維律師敬上

原則上不能僅依金額短少就認定你竊取或侵占

醺仔您好:有關業務侵占的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專線0982-100565詳述說明經過,俾便全力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萊雅 103-11-27 18:47

之前欠朋友錢有簽本票

但每個月多少會給1.2000元償還

朋友嫌不夠所以聲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因變更人名卻誤變更股份而又被朋友告刑事債權毀損罪」

在偵訊的時候,檢察官要我跟朋友去調解

但因朋友有失智症,他老婆沒有取得證明,所以另訂調解日期

後來 法院做出朋友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之執行命令

最後檢察官做出「債權毀損罪」不起訴處分

請問

1.對於我朋友已經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這樣還要去調解嗎?

2.如果調解會不去會有甚麼後果?

3.如果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4.如果調解成立.那我朋友取得「營業所得債權」的部分是?

5.如果調解成立,但付不出來,會怎樣?
煩請大大給於協助答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若不成立,仍須回歸到訴訟程序,當然若調解成立,則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不管是何者,檢察官既然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原定的調解時間應該都已經經過才是。

也就是目前並沒有法定的調解程序在進行(當然你們還是可以私下進行調解),也沒有所謂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

對方既已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你的收入,除非對方願意與你成立調解撤回強制執行,否則執行法院仍會依法執行你的財產

以上供參

萊雅 103-11-28 09:51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答,檢察官說要我們調解是到台中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因那時第一次偵訊後就直接到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但對方的老婆資格有疑義

(好像是沒有取得代理人證明,偵訊的時候提起訴訟資格也有異但檢察官要書記官「從代理人改成原告的老婆」)

所以原告的老婆本已答應和解條件,但地院又給下一次的調解日期小通知紙條

很奇怪的是:不起訴處分已經過了快一個月,期間對方又聲請再議,結果檢察署做出駁回再議處分,但是調解定的日期還沒到...因為覺得怪怪的,所以才提出詢問

結果經陳律師答覆,感覺更奇怪了.可以再請律師協助答覆現在是怎樣情形嗎?

回覆 萊雅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萊雅你好:

刑事偵查程序並沒有原告的部分,只有告訴人跟被告

而且縱使為民事原告,既然對方已經可以發動強制執行,是否有再為起訴而進入調解的必要

您的轉述部分恐有失真

建議您將手上的相關資料就近尋求律師的協助比較能幫助釐清你的困惑

小艾 103-11-25 17:49

我女友被XX人壽長達一年且超過30~50次的騷擾電話問她要不要去當保險業務員,每次都由不同單位打來,有時一天就3通,但是她每次都有跟對方說不要再打了,中間也打電話去XX人壽客服中心跟他們主管客訴,對方主管說會將她資料從電腦人事資料中刪除,但後來還是又接到某個營業處打電話來徵員,而且對方還有請派遣公司打,但對方的客服主管說公司有明文規定不准業務單位透過派遣徵員,這樣的情形我們是該去金管會檢舉還是台北市政府?若是對方只願意對最後一次的騷擾賠償,那我們是需要跟法院提告嗎?能否要求XX人壽針對過去一年30~50次的電話求償?對方是否有刑責問題?需要自己去調通聯記錄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針對該公司之行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之,並發存證信函請求該公司正視該行為,已對您造成困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OCHU 103-11-24 23:40

你好,公司制定的營業時間為早上八點半至晚上八點半,分早晚班。

業務量增加,公司要求員工在早上四點半必須上班,下班時間則為下午十二點半,或是下午三點上班至晚上十一點。公司針對更改營業時間的做法為補貼每次出勤100元不論早晚,時間就是八小時。並且不能申請加班

問題1.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員工應如何向雇主反映不能配合營業時間外的業務 

公司針對加班的處理方式為只准補休而不發加班費 (未簽任何合約同意),並且補休的時數必須在六個月內使用完畢,否則視為放棄。

問題2. 請問這樣雇主是否違法,員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大家的回應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基法第32條第1、2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記載:「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公司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依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應無違返勞基法之問題。

2.您公司加班未給予加班費有違返勞基法第24條及第32條,且依勞委會之函釋,勞工並不能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且如勞工欲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並選擇補休,亦須由勞工與雇主商議,而非由雇主單方面決定。故您應可向公司請求您的加班費。

3.您可向您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縣市申請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以主張您的權利。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kittel 103-11-13 00:13

律師您好,

事情起源於今年三月家父精神狀況躁動, 里長好心幫忙(因里長本身也是過來人,請警察救護車)直接進精神醫院治療,約一個禮拜後進台中803觀察,主治大夫表示家父並非急症病患, 可以回家休息, 怎知家母接受阿姨的建議,5月出強制用救護車直接送到台北三總(阿姨的小孩在三總當骨科醫師, 有熟識的精神科醫師),沒想到是設計騙局的開始.  

 我五月初才得知父親入住三總, 於他7月初出院期間去探視6~7次, 這幾次的探病都覺得他不是精神病患, 第一次探病家父前也當面請教主治醫師(他有說是接受阿姨小孩的請託, 特別照顧),醫師說要觀察, 第二次探病也請教主治醫師, 醫師說家父其實可以回家休息調養, 不過只有法定代理人才能帶回去,這一段期間(第二次到第七次)有跟三總反映,但制式回答都是看主治醫師, 主治醫師的答覆也是只有法定代理人(家母)才能帶回, 期間阿姨的小孩也有去訪視家父二次, 第二次期間護士告知醫囑,取回家父的電話卡,斷絕其通訊

(11月初才得知)家母5~6月期間取得所有權狀二張,在姨丈的陪同下,分別於民間信貸(三到四次領錢,不知是否有匯款紀錄)及銀行貸款(一次領現金,一次匯款)總共1XXX萬, 姨丈於民間信貸借款合約中為擔保人, 兩天前來哭說沒有錢還給民間信貸銀行, 從此人間蒸發, 家人去他們的住家找人, 警衛告知早已搬離, 查詢姨丈開設的天X水電工程公司, 市府公告2007/12/1早已註銷營業執照, 因家母為民間信貸銀行貸款債務人,但是還深信姨丈它們一家的說詞, 跑路被黑道追殺

請問我們該如何追回這些金錢,能否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阿姨的小孩還在三總任職), 此外民間信貸合約中提及沒有在今年幾月幾號之前償還多少金額,違約金2XX萬是否合理?? 感恩謝謝

陳姵吟 (Ellie) 103-11-13 01:00

kittel您好:
若民間信貸違約金過高,在訴訟上可主張酌減,不必全部負擔。至於您姨丈當初利用您母親名義借款,是否涉及刑法詐欺罪責,則需就當初借貸的相關細節加以釐清方能判斷。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0963811493)或以email(xxx222y0725+law@gmail.com)預約,並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詳談,以期能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利。

有關您的問題,因涉案人數眾多、案情複雜,且曲折離奇,建議令慈攜帶相關證物正式諮詢律師,以尋求協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3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姨丈之行為是否有對媽媽構成詐欺背信之虞,整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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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103-11-09 21:05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也請會計師申辦清算法院公證完畢,但董事長遲不將剩餘金額分配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另會計師將清算單送給國稅局時代表公司不欠稅,股東是否就可要求分配剩餘金額。

 

謝謝

汪可兒 103-11-09 17:08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朋友曾因加重強盜入監服刑,不久前假釋回鄉以四個多月,他以前就對房仲業務感興趣,所以想找房仲業務工作,但去應徵後,公司說他身分特殊,如果去考動產經紀營業,通過也無法做登入。(我朋友只是想做業務員並非要自己營業或設立公司。) 之後我朋友打電話去詢問他的保護官,保護官跟他說是有更生從事房仲業務的案例存在,所以在這裡想請問各位律師更生人如果想從事房仲業務,是否有其他條件呢? 例如犯過那些罪刑是不能做房仲的? 那是否也如房仲公司所說的這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邱先生 103-11-03 15:56

你好,想請教騎樓內,店家前的階梯是屬於騎樓還是店家?

店家是否可以有權將此空間租給他人營業?

 

馬路   騎樓  店前階梯  店

 

謝謝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原始設計圖該階梯為騎樓之範圍,則空間為開放公眾使用,若您有妨害公眾使用之行為,有受罰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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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3-11-01 09:25

事發經過:

家人於2014年9月6日至TOYOTA汽車南部某營業所,與副所長與業務購買:全新汽車 ALTIS 1.8 白色尊爵版天窗款,當天簽立合約(汽車公司定型化契約),成交價78.5萬,消費者付訂金10萬元,合約註明"約45天後交車"。

但簽約後,營業所便以汽車生產線不再生產ALTIS 1.8 白色尊爵版天窗款為由,拒絕交車履行合約。逼迫我們接受與訂購商品不同之汽車
方案一:更改成無天窗款式,退款七千元
方案二:再加價購買2015年式漲價後的汽車,且選擇以上兩個方案均不保證交車時間,等到明年也有可能。 

我們表示無法接受,賣方態度轉為消極不聯絡,我們向TOYOTA總公司客服申訴三次皆未獲營業所任何回應及處理,態度惡劣,10/30只好到消保會對業務所進行第一次申訴。10/31,副所長來電,表示他與公司協調後有一些新的方案,但無法在電話中告訴我們,請我們今天到營業所與他們當面談,但今天要上班無法配合前往,副所長說明天再打電話跟我們聯絡。

我想諮詢的法律問題:

問題1.

因為當時簽訂的是汽車公司定型化契約,上面只有規定:車商若無法履約,消費者可請求返還訂金與此段時間產生的利息

請問我是否可以 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跟公司求償呢?
以及這樣訴訟成功率高嗎?還是大多數人只能拿回訂金而已呢?

之前有找到2012年11月類似的案件新聞:

 <買白車缺貨 獲判賠雙倍定金 車商定型化契約消費者 "無效"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05/34620763/



問題2.

副所長說無法在電話中告知我公司目前的方案,請我們到業務所跟他們談,請問這樣是否合理?我在協調過程中需要有第三方公正單位陪同嗎?或是需要做什麼資料收集記錄嗎?因為單獨前往面對大公司覺得很擔心,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業務所呢?

 

問題3.

因為有在相關的網路版面PO文事發經過,若有網友在版面上公開詢問:與我簽訂合約業務所是哪一間?請問我能夠私底下寄信告知網友嗎?(沒有公開公佈營業所)?會觸犯何種法律嗎?

 

感謝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11-01 14:03

 你跟對方簽訂的定型化契約違約條款,

明顯比民法規定來的對對方有利,應屬無效

不過不建議提告,因為你付的定金是10萬,頂多要20萬(你的定金跟違約金各10萬)

這樣的金額不建議打官司

 

另外跟對方談的話,是可以到對方營業所,反正你不同意就不要簽字就好了

除非你很堅持要有公正第三人,那就向各區的調解委員會提調解

 

另私下告知哪一個營業所並不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定型化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無效。

2、建議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進行消費爭議調處。

3、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雖然沒有違法之虞,但是還是可能遭到對方認定有侵害名譽而無端遭訴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3-11-01 22: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已寄信到"civili1201@gmail.com"信箱,可否麻煩您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錄音筆,將協調全程錄音,並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無誠意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直接去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 

歐弟 103-10-29 02:25

您好:

本人與四位朋友合夥成立一間新公司(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籌備中。公司資本額為一百萬元,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如下:

本人出資一百萬元,並提供店面供新公司使用,股權佔35%,並掛名負責人。
股東A提供價值約30萬之營業設備及其專業技術,股權佔25%。
股東B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20%。
股東C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10%。
股東D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10%。

公司目前規劃,初期營運由我負責,爾後因本人要出國長居,則由股東A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之營運。股東B、C、D則與公司協議,視公司營運狀況,陸續於適當時機進入公司擔任職員。

本人想了解的是,若未來股東當中有人想退出,因其均未出資,是否有權利要求返還股金?是否可於合夥協議書中載明未來退股時需主動放棄股權?亦或者有何方法可保障公司之權益?

歐弟 103-10-29 02:15

您好:
本人與四位朋友合夥成立一間新公司(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籌備中。公司資本額為一百萬元,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如下:

本人出資一百萬元,並提供店面供新公司使用,股權佔35%,並掛名負責人。
股東A提供價值約30萬之營業設備及其專業技術,股權佔25%。
股東B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20%。
股東C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10%。
股東D提供其專業技術,股權佔10%。

公司目前規劃,初期營運由我負責,爾後因本人要出國長居,則由股東A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之營運。股東B、C、D則與公司協議,視公司營運狀況,陸續於適當時機進入公司擔任職員。

本人想了解的是,若未來股東當中有人想退出,因其均未出資,是否有權利要求返還股金?是否可於合夥協議書中載明未來退股時需主動放棄股權?亦或者有何方法可保障公司之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0-29 02:51

您好,

1.依公司法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專業技術入股,「有限公司」僅能以現金或以公司所需之財產出資。因此,可考慮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才能達成約定目的。

2.一旦合法以專業技術入股,就不能說該股東未出資,其仍享有約定比例的股東權益。

3.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退回出資」的機制,但股東可依法以轉讓股權轉讓出資額的方式達成退出的目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大律師所說的,非常的正確,本律師已接觸過許多類似案件。

律師具有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民事刑事,各類法案以及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賴的專業律師與會計師。歡迎您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讓柯律師/柯會計師,為您做最佳的規劃,爭取最大的權益。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Angel 103-10-27 13:26

你好~~我先生在98年跟台灣上市公司應徵到大陸蘇州公司上班,簽訂了二份工作合同,一份為台灣,另一份為中國大陸上班合同,日前9月份時公司因工廠土地賣掉發了一份公告, 內容為公司因土地買賣故於10/25終止所有勞工之勞動契約資遣,日前公司在他返台與他提到要調他回台灣總部,他跟公司提到工作地點離家裡太遠而且與他原本的工作相差太多,公司有提到要算資遣給他(在約10月21左右他有與公司部門主管聯繫,主管有提到調派回總公司及談論薪資,他因工作地點離家裡太遠而且與他原本的工作相差太多拒絕主管,主管有同提到會與上層主管商討他ㄉ資遣事宜,此段有電話錄音),但快接近10/25時他與人事詢問時人事告知大陸公司還在營登也在並沒結束營業,想請問張律師我們再大陸所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嗎?公司提到他們部門終止勞動契約資遣,那他有簽立該部門合約是否也適用呢?

 您好:

由於您所敘述之契約(合同)須檢視其中之內容才能認定是否可於台灣主張權利

故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阿遠 103-10-25 22:41
請問在就職的時候,公司並無提到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但於離職前要求員工必須簽訂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問題如下:  請問就職的時候,公司並無提到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但於離職前要求員工必須簽訂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請問員工是否"必須"配合公司完成該項約定?  公司若以未簽訂競業禁止約定不得離職為由,那有什麼應對方式?  若因公司以未簽訂競業禁止約定不得離職,而員工簽了該項約定離職,該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  在公司為一般員工(職位:出貨員,就職期間並無擔任相關商品來源、銷售、營業主管等職務),離職後(有簽訂競業禁止)自行創業(相關行業,例如:網拍-商品為同類別)這樣是否違反"競業禁止"?  若離職後(簽訂競業禁止),公司是否應支付員工代償?  競業禁止約定之禁止從事相關行業期限最高為多久?還是無限期?
蘇毓霖 (蘇律師) 103-10-25 23:22

競業禁止條款須有保護利益及補償措施等因素,倘不具備,則其情形應為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6 2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員工簽立競業禁止契約,否則都是違法的。

2、倘若要簽立必須提供契約供審閱是否合理,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小姐 103-10-25 17:31

    一則案例: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向本院聲     請更生,其有無法清償債務情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自不應排除其進入更生程序之機會.請問{1200萬元}是一個    法律約定金額嗎?是什麼?   

 

法律規定更生要件之一,需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故無擔保債務是500萬、1,000萬元等,皆可聲請更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