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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謙 105-07-12 00:00

SIM卡被撿走被不法人盜用,預付卡辦來借朋友用,不見過兩次,也去了電信窗口辦理遺失,當下營業員都表示要辦張新就能強制停卡!!第一次遺失辦理成功,也沒後續的事情!!一直到第二張辦理過程,明確表示SIM卡遺失,一樣的程序辦張新的,以為都沒問題了!!一直到警方通知我去做筆錄,才去電信窗口詢問,才得知此門號沒辦強停,新門號是4G無法強制停卡原先的3G門號!

今年6月警方破獲一起性交易案,供稱我的門號派客人給他們!!警方通知我去做筆錄,也去了!!卻被告知循線到我這邊就斷了線索!!該案一定要上法院..

事發至今我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要如何做才能脫身?!

eric 105-07-06 09:38

您好: 我想請教我於民國89年出國,因公司結束營業與合作廠商有交易糾,民國90年被廠商告詐欺,因不在戶籍地未收到傳票未出庭,近日想回國,辦理護照時被告知因案被通緝,因此護照被註銷,
想詢教 - 因案被通緝,該如何辦理回國手續. - 民國90被廠商告詐欺至今已15年,是否已超過追訴期? 如何辦理澈銷通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護照的部分您可能需請台灣註外代表處來協助,而回國進關時,您即會先被逮補送至該案之地檢察署,再由檢察官決定後續如何處理及撤銷通緝,所以您在回國前可以先與律師聯繫回國時間,屆時再由律師陪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 105-07-06 01:04

我在台東像一家租車公司租車,還車前發生自撞民宅鐵門,無人傷亡

車子拖回台東原廠做估價,我是北部人所以先回北部。估價單出來後發現車主非租車公司,而是一名我完全不認識的人的名字,請問這樣是合法嗎?還是他應該是靠行或是自用營業用車。另外當時租車簽的合約,並沒有租車公司的任何資料或大小章,只有租車給我的人的簽字。事發後細看,也發現與官方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有些為出入。想請問這樣合約是不是有違法或是任何有利於我的點。因為估價單的價格明顯有獅子大開口的傾向,消保官及坊間多家維修廠都質疑車子毀損程度不至於多種項目無法維修只能更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6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我方自撞,除非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否則就是應該要賠償,只是賠償金額多寡問題,倘偌對方要求的金額過高,可以拒絕和解等對方來告,屆時再提出答辯。

2、至於租車簽約人、車主這些問題,會影響到和解書的締約對象,必須由租車簽約人、車主一起簽約才能保障我方。

an 105-07-06 00:54

我在台東像一家租車公司租車,還車前發生自撞民宅鐵門,無人傷亡

車子拖回台東原廠做估價,我是北部人所以先回北部。估價單出來後發現車主非租車公司,而是一名我完全不認識的人的名字,請問這樣是合法嗎?還是他應該是靠行或是自用營業用車。另外當時租車簽的合約,並沒有租車公司的任何資料或大小章,只有租車給我的人的簽字。事發後細看,也發現與官方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有些為出入。想請問這樣合約是不是有違法或是任何有利於我的點。因為估價單的價格明顯有獅子大開口的傾向,消保官及坊間多家維修廠都質疑車子毀損程度不至於多種項目無法維修只能更新。

小雯 105-07-05 17:40
律師您好,我的問題是家人出租公寓一樓予房客做卡拉ok店,消防.營業執照皆有合法,警察也多次臨檢測聲音無超標,房東也有盡到告知房客不可將聲音開太大及不做超過10點,但隔壁開玻璃店的鄰居至法院告我們這十多年來使他們因噪音得憂鬱症,還有醫生診斷證明文件,看了下他們的書狀,他們請求他們同戶的兩人損賠各十萬,但其中一人早已在二三十年前就已有憂鬱傾向了,這也賴到我們身上,現在法院要我們十日內提出答辯,請問律師,這樣我們有違法侵害他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必須檢附相關事證證明並沒有侵害對方,否則法院還是會依法認定。

2、倘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Zoe 105-06-28 14:53
公司在四月份開始營業【美髮沙龍】因為剛營業所以公司有很多制度福利方面未在起初來的及給員工看,到現在也二個多月了,公司要求員工要簽訂合約這樣算合理嗎? 因公司有安排技術教育課程所以要求員工得簽一份1~3年的合約,避免因公司栽培而人員學習到專業技術立即走人。公司是沒有跟員工收取任何費用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簽訂書面只是讓雙方都有依據,但雇主不得片面變更當初勞動契約內容。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否則無效。
bebebecall 105-06-28 14:52
今年三月份為了要執行一個影片剪輯專案,特地去蘋果專賣店買了一台全新的蘋果筆電,(34000元),作業告一段落後因個人財務吃緊就把該電腦拿到一家24小時營業的當舖典當,當舖人員當時稱3c產品只能周轉一萬元,而且要我一個月30天到就得去繳息,雖然與自己原本想像的新品典當價值應可週轉進兩萬元差距甚遠,但店家堅持也無法再爭取更多資金運用。 依照當舖行業管理辦法明訂,典當物品之滿當期限至少都要有三個月,而且三個月到了,還可以先行繳付這三個月的利息後再繼續質押才是,如果典當人沒有來繳付利息,也有規定當舖必須在滿當期限到期後五日才能流當該物品。 這台電腦假設3/10日入當,理應至少要到6/9日才算滿當到期,但我在6/7日打電話到當舖詢問要準備多少利息時,店員竟告訴我:他們3c產品只做一個月。稱在我的當票上有寫。我看了當票,才知道店家另外再旁邊蓋了一個章,寫著"因為當價過高所以期限為一個月"等字樣,還要我在旁邊簽個名。我才發現我上當了,他在文字中不但沒有明確把"滿當"字樣標示出來,而且要我在旁邊簽名來當做好像我確認過此事。整個回想起來,才了解這家當鋪的作法就是把該物品典當價值壓很低,然後用所謂3c品類會有大幅度的價格波動為由,來達到"趁人有困難的時期"再狠狠的將原本有三倍價值的比店占為己有並流當出售。 請問店家自己這樣蓋的一個字樣章與政府規定的營業規範相抵觸這樣可以嗎?我應該怎樣主張我的權利,我在典當的時候被要求要交出電腦的安全密碼,原本我也以為他們只是要證明我是電腦的主人而已,竟然這樣就把我的帳號整個在電腦上刪除還原原廠設定。我也擔心電腦裡頭的專案剪接資料也一併都被刪除了,損失慘重怎麼辦? 請大律師能建議個好方法,若委任貴事務所來處理這樣的事情費用會要準備多少錢呢? 謝謝! **我在滿當期限到期前兩天打電話去問利息電話都有錄音保留,電腦我也請蘋果店已經都為我開好購買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9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違反當舖業法的規定,不過當票上面已經約定滿當期限縮短為1個月,所以業者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涉及該規定是否為強制規定的法律爭議),本文認為有爭議。

2、本文認為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嘗試提起民事訴訟

雅雅 105-06-21 13:19

您好:本公司承纜民間服務業的申請營業執照(消防會勘)及消防設備增設工程;設備已安裝好且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業主已付50%的工程款;但工 程尾款業主以我們公司沒有做好工程收尾為由(天花板因先前有裝灑水頭;天花板有一點髒污及裂痕;業主與我們雙方都確認要改善的位置;我們也做好改善;但業 主以其它地方沒做好為由要求我們改善才肯付費用;我們前後也跑了兩趟去做改善;但業主仍已有其它地方有問題拒付費用)。

PS:我們沒有簽訂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因是自己的熟客戶介紹的‧

該怎麼做才能收回另外50%的工程尾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33

您好,

 

1、雙方如未簽定契約,則本件如何認定工程之完成、何時交付多少工程款等事項都會有證明上之困難。

 

2、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業主應於期限內給付多少數額之工程款,等待對方回應再做對策。

 

3、建議未來公司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草擬、審核契約,健全公司之運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ao 105-06-20 07:30

提出離職遭老闆不願支付薪水或減半支付只能自行吸收嗎?(公司未有任何薪資轉帳等等證明)(老闆不允許員工拍攝或者帶走手寫薪資明細)

公司沒有為員工保勞健保這樣合法嗎?

如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是掛名老闆念大學的女兒這樣有牽扯到稅務問題嗎?

公司已遷址卻未在商業登記及國稅局做變更,反而撤銷掛非營業,實質上卻有盈利,這樣有違反何種法條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短給薪資、未投保勞健保的情形,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單純的借名登記負責人並不違法

3、倘若涉及不實登記營業的部份,可能違反公司法,不過此部份倘若您沒有相關事證,不建議您告發,避免誣告問題。

Olive 105-06-16 12:08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我們這棟公寓是同一個屋主,先跟房東承租三樓,後來一樓也進來承租

一樓做好招牌後想掛到三樓外牆,可是會影響到我們營業

一樓承租的時候有問屋主是否可裝招牌,屋主同意,但一樓沒有明確說要裝到那裡

後來屋主聽到我們不同意掛到三樓,請房仲協商,因屋主長年在國外

最後協商完,屋主判定一樓招牌只能掛到二樓,不能掛到三樓

路樹擋住招牌的問題,他們會請路樹管理處去修剪。

但一樓拒絕這樣的結果,因為他已經先做好了,硬是要掛招牌到三樓

請問我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掛招牌?或者他若真的硬掛了,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它拆掉呢?

協商過程中,一樓一直飆罵房仲,所以房仲也很無力請求我們一起想辦法....

有大概爬過文,看公寓大?法,是說共同所有,但在同一個屋主的情況下,承租方是有權益的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獨立產權的透天厝,沒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只是民事租賃關係。

2、至多只是要求房東依約履行,否則我方可以以違約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i 105-06-12 18:30

本身從事動產仲介業務,當客戶要談價格時,因取得對方信任,而轉發公司內部可談的價格照片給客戶 (可談價不是屋主底價,就是接委託業務希望業務同事們,了解屋主大概想賣多少這樣,寫給業務看的內部訊息),此物件最後還是透過公司其他業務成交,公司並沒有造成任何損失。

請問這樣夠成營業秘密罪嗎?罰則為何?誰有權利提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0: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且依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不論是涉及何項罪名,都必須要您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但依您所述事實,應難以論究。 若欲提告,由於該罪依13條之3第1項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由公司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妤萱 105-06-09 09:41

您好...想請問如公司(申請小吃店免開統一發票)已結束營業後,仍可檢舉逃漏稅嗎?需檢附那些資料呢?目前掌握的有公司帳本(營業額收入支出帳務)還需要其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9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檢舉

2、包含帳冊等都可以作為佐證,不過您為何會取得此些資料?這個部分可能會有違法之虞,倘若您要檢舉,建議您進行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妤萱 105-06-13 11:22

帳本是當初公司委託作帳留存用...無違法取得!若是只憑帳本可檢舉嗎?還是必須要其他佐證呢?

小瑀 105-06-08 15:27
當天我開山路上九份,因為是山路道路狹窄,只有兩道供行駛,對向車道有一台貨車開很快下山,當下看他快撞上我,我立即煞車停在我車道,結果他真的撞上,我車左邊後照鏡被撞斷,左邊車身也有擦撞痕跡,後來進警局做筆錄,確認我方完全沒錯,對方跨越車道撞我車,對方當天也說要請保險處理,但我的車是承租的,車行也協助我與對方和解。隔天我跟對方在租車行合作的中和修車廠和解,對方說公司不幫忙他用保險方式處理這件事,若要用保險處理,他待的7年公司就要把他辭退,後來他決定私下與我們和解,他看過修車單四萬多元,車行也有問他說能不能解決,他要付清和解金(包含修車錢及營業損失),修車廠才能開始動工,他都說可以。再隔天,跟他約定時間他沒有準時來付清和解金,反而還去楊梅修車廠丟了25000元在那,後來車行打電話問他,他說他本來身上帶40000元,路上又跟人家發生擦撞賠了15000給別人,晚上車行與我連絡,說他跳票,若隔天他再不拿出和解金,就要提告,晚上我也再打電話給肇事者,但他行動電話與家電就是不接。車行現在的意思是,如果要提告,車行會先告我這邊,我再去告肇事者那邊,那如果真的要走法律程序,我要怎麼告他?
clara 105-06-08 08:57

和隔壁鄰居門相連成L型(鄰居是左邊直線,電梯在L的直線延伸方向,即鄰居出門之後左轉就到電梯),我們在我們家門口出來右手邊貼著牆壁放置鞋櫃及一張椅子,椅子下方或鞋櫃外面會放幾雙鞋子,未妨礙他們出入
最近鄰居一直在我們家貼紙條要我們不要把鞋子放在外面,說是會有臭味
昨天又貼一張,說 「大家說好兩戶家門口只能放鞋櫃,勿將鞋子放在外面以免影響到隔壁住戶的氣味,若大家沒有共識,只好報請工務局將大家門口鞋櫃全部清除,這樣雙方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其實以前他們搬來就一直吵,我們本來放了兩個鞋櫃(也沒有妨礙他們出入),已經應他們要求退讓撤掉一個鞋櫃,當初協調的結果無紀錄
請問 我們有什麼作法可以不要讓他再騷擾我們嗎?
又或是我們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有查過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是這好像很籠統不知是否適用或違法

也有查到一個案例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E9%9E%8B%E6%AB%83%E9%9D%9E%E3%80%8C%E9%9B%9C%E7%89%A9%E3%80%8D-%E6%94%BE%E6%A8%93%E6%A2%AF%E9%96%93%E8%A3%81%E7%BD%B0%E6%92%A4%E9%8A%B7

拜託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過基於民法的規定,就公有設施的使用,必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

2、因此倘若對於走廊的使用,沒有經過共有人的多數決,對方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鞋櫃。

clara 105-06-21 14: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 ... (恕刪)

請問共有人多數決是指?

我們那層樓的住戶?還是整個社區的住戶呢?

如果是整個社區?那是否可以提到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Hook 105-06-23 11:11

 您好:

請問依照律師回覆,是否以往印象中的"新"公寓大廈門外不得擺放鞋櫃或其他雜物是錯誤的,只要不影響動線/安全以及經過社區多數決同意即可?

因為之前一位法官的判決令人十分困惑,門口擺放鞋子算是雜物會影響出入動線及安全,但是如果把鞋子擺入鞋櫃,因為擺放整齊鞋櫃就不算雜物....

金ㄟ 105-06-07 13:40

本人因跟大陸朋友有貨運生意上的往來..大陸朋友想在台灣做網拍代購海外商品因無台灣銀行帳戶.大陸朋友請求網拍所得..同意存入本人郵局帳戶

本人郵局帳戶於5/25號..無法使用郵局所有功能.次日5/26號早上前往郵局詢問了解狀況..經郵局服務人員告知此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網拍糾紛

經由員警告知已被原告..在5/25號提告詐欺一案5/20號3000元5/24號1500元整...2筆金額一共為4500元..

經本人查證是有這2筆金額匯入本人帳戶..當下就請朋友調查原告是委託代購是什麼商品...經朋友旗下女業務告知...

原告 業務協商討論代購海外之物品一筆3000元.業務已有告知時間須等待十多天.請原告耐心等待

原告同意 匯入2筆金額為 5/20號代購戒指一只3000元與5/24號請業務吃飯1500元整..2筆金額共4500元整匯入本人帳號..

原告從5/20號匯款至5/25號.5天時間內.並無告知大陸朋由旗下女業務反悔不買了.不喜歡.須要退代購貨款一事...原告在無告知的情形下在5/25號向警方提告詐欺一事...因而凍結本人郵局帳戶

提告原因: 5/26 本人叫朋友旗下的女業務詢問原告為何提告詐欺..原告是說怕被騙..所以提告..

5/26 本人告知朋友...退代購貨款給原告...也於5/26..當天晚上8點多匯入原告帳號..(有匯款紀錄)

請問..詐欺是否成立.. 詐欺不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原告賠賞..因我帳戶被凍結...資金無法運用..也無法付款給廠商.無法買生財器具..導致信用破產..營業停擺...收益損失....誰能幫我解答....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3:49

您好,

 

1、詐欺罪為公訴罪,一經提告就無法撤回,您只能待案件偵查不起訴後再解除警示帳戶之註記。

 

2、本案情形對方有合理懷疑自己遭到詐欺,是縱使後續偵查結果不起訴,也無法向告訴人請求賠償

 

3、您可向該名大陸友人進行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07 10:50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拆夥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crkwwe 105-06-05 00:49

您好,請教各位律師大大,謝謝。

我的情況:在網路購物要求退貨,但賣家不同意,後來訴訟後是賣家敗訴,賣家要還錢。商品已寄還給賣家,而賣家言:商品金額、運費由第三方支付負責。而訴訟費用及利息叫我過去跟他拿,說會好好招待我。

我有給賣家帳戶資料,但賣家不肯匯,說判決沒有寫要用匯款方式付款,叫我一定要過去拿。

我們雙方一南一北,再加上賣家言:會好好招待的字…所以我不敢過去,想聲請強制執行。但在強制執行的作業上有些問題想請教下,謝謝。

Q1.請問在強執的金額上,若第三方支付中心有退還商品金額的話,那麼我強執的金額是只要訴訟費+利息嗎?
那麼利息的計算是寫年息5%到清償日,請問清償日是指本金(商品金額+運費)的還款,還是本金+利息一起還款才算呢?
若到時第三方已還款,那麼我在強執的時候有需要備註第三方還款的資料嗎?

Q2.請問查財產的部份,得標頁面有寫賣家的帳戶資料,但沒有寫戶名是誰,若我請法院查扣此帳戶的,不成功的話法院會有通知的動作嗎?會退還文件嗎?

Q3.我在這網頁查:http://hld.judicial.gov.tw/UserFiles/%E5%A6%82%E4%BD%95%E8%AA%BF%E6%9F%A5%E5%82%B5%E5%8B%99%E4%BA%BA%E7%9A%84%E8%B2%A1%E7%94%A2.htm本院為便民,免費提供為人民查詢債務財產資料的項目為:債務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除此之外的查詢則須繳查詢費500元。請問我要如何向法院申請查詢債務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Q4.若向國稅局查財產的話,因為我的金額不到1萬,想說應該不用查房子土地,想查存款、薪資等,請問我應該向國稅局查那一種項目呢?

Q5.因為被告是沒有開發票的,我也不曉得他是不是有工作,想說若他沒有工作,拍賣的錢若又沒有繳稅的話的,那麼我還能在國稅局查到他的財產嗎?若查不到的話要怎麼辦呢?是不是就無法強執呢?

Q6.我在知識+看到是:債務財產、各類所得及營業額等資料,每查一項收取規費500元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228000016KK10427網頁查詢:稅務機關:250元,  集保中心:300元,郵局:每查一筆要100元http://sunrisetaipei.pixnet.net/blog/post/186745893-%E6%B0%91%E4%BA%8B%E5%9F%B7%E8%A1%8C%E5%8F%AF%E5%90%A6%E8%AB%8B%E6%B3%95%E9%99%A2%E4%BB%A3%E6%9F%A5%E5%82%B5%E5%8B%99%E4%BA%BA%E4%B9%8B%E8%B2%A1%E7%94%A2%EF%BC%9F
請問查詢費用是多少啊?而且也是可以向其他地方查嗎?還是就只能向國稅局呢?


Q7.請問強執的話是聲請文件、判決確定書寄給法院就好了嗎?判決書要附嗎?是附正本還是影本呢?若是向國稅局查到得財產資料也要附嗎?

謝謝

willie 105-06-03 21:28

請問律師,本公司為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台中市政府」,目前已宣布要進行清算解散,但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指出「事業單位歇業後,有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有招募員工事實時,應優先僱用期大量解僱之勞工」。

而台中市政府預計於今年底將成立台中捷運公司。

1.那麼依照大量解僱勞工法第9條是否應該優先僱用此次遭台中快捷巴士公司解僱之勞工?

2.若法規上是可以適用的話,我們應該要如何要求市政府依法行政?透過什麼樣的程序?是訴願嗎?

3.這法規法條上的適用我們勞工司有須要注意哪些要件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是否有"於事業單位歇業後,有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有招募員工之事實"之構成要件,所以需待該公司有招募員工之事實,但法條無違反之規定,惟應仍可類似優先權之概念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樺 105-06-03 16:28

本人駕駛的是公司的營業車輛,對方是自用客車,

本人駕駛著公司車輛直行車,緩慢的駕駛在無交通號誌的幹道上,

對方自用客車駕駛從巷道(支線道)要左轉,

那重點來了,我直行車,在20~30公尺遠已有看到對方從巷弄要轉出來,

但是對方說他要轉出來的時候被違停車輛擋住視線,又被拿著雨傘的阿婆擋住視線,

當下我報警的,我也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警察看,警察問我要給對方看嗎?我說沒關係,看完之後警察是直接問對方自用客車要怎麼理賠本人營業車輛.

可是行車紀錄器很明顯對方還有時間看清路況再左轉,但是他等我緩慢的開到支線道,突然一個急左轉,讓我反應不及撞上了,因為我工地快到了,也開的很緩慢,因為幹道上中間有個市場,都是人,前面工地是國小,所以我也沒開快,大概30公里,當下撞上我也問對方有無受傷,對方式跟我說沒有,但是到他保險跟我聯絡的時候跟我說他有受傷,真是無言,他把理賠都推給保險,本來對方保險說只賠七成,最後一次連絡說他只理賠我修車的七成,我還要自己負擔自己修車的三成,我還要理賠他修車的三成,這樣的保險理賠合理嗎????那我營業車輛雖是只有保桿跟燈具受損,但是等著修車,對方這樣我也不敢修,這樣我的營業損失跟車損怎麼辦??

對方保險一直跟我強調,台北是理賠是全責理賠,在桃園區理賠就是最高3.7的比例理賠,有這樣的理賠方式嘛?雖然我已經送判定跟鑑定,這樣等著修車的時間公司也不讓我出車(為保持車禍車損原貌),所以公司車有營損的部份怎麼辦??若是判定下來可向對方要求營業損失的部分嗎?還有我無法出車工作的損失嗎?雖然不是說直行車就大,但是這樣叫我要怎麼應注意而未注意呢??不到5公尺怎麼煞車??

如果肇事主因是他,對方保險理賠七成,其他三成是不是對方自小客要負擔呢?怎麼還要叫我替他負擔他的??保險的邏輯真的有點讓人搞不懂??

 

你好:

可以申請初判表並將初判表送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無過失,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害,但若有過失,對方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免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人員會依照鑑定意見書理賠。 修車之費用及支出之交通費或另行租車費用營業車輛之營業損失或你的工作損害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若你有過失,對方受傷,對方可能會提告業務過失傷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宇威 105-06-02 03:23

請問各位律師:請問營業店面騎樓使用規範為何?!

如何算違規?!

 

違規如何檢舉?!向警方還是什麼單位?!

 

能否檢舉針對對象而不造成區域性警方取締影響其他適當使用騎樓業者?!

萍萍 105-06-01 00:43

各位律師好:

最近找到一份工作,並且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試用期中,前天收到人事保證書,並且須給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故有以下疑問,希望律師可以幫助我解惑。

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對我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嗎?

2.因為我只有簽過新進人員資料而已,勞動契約書沒有寫過,我也算是正式雇用的員工嗎?

3.我知道保證人賠償損失,只限於受僱人一年份的報酬總額,此保證書也適用嗎?  例外是指在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嗎?

4.文件上沒有定人事保證期間 ,所以保證人可以隨時退保?

5.若發生賠償問題,公司可以略過我,直接找保證人賠償嗎?

6.『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是指什麼?指受僱人無賠償能力或逃跑嗎?若雇用人沒錢,但有心負責,這樣公司還是會找保證人索取賠償嗎?

 

以下為人事保證書內容

 

【 人 事 保 證 書 】

 本證人__,今保證____君在____公司服務,

願完全承受下列條款之保證責任

一、 保證被保證人能確實履行下述義務:

      .遵守公司一切規定,並不洩露營業秘密,決不利用工作關係,私自             獲取不法利益及虧短公司款項。

      .離職時,一定負責將經手客戶、款項、研發及一切有關職務關係之             資料,忠實列冊移交;如不忠實履行義務,以致有所損害時,保證人           願立即履行賠償並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

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

三、 被保證人換保或離職時,願經過2個月,經查明確無保證人應負之責任          時始將保證書返還。

四、 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願先通知並經保證人換具新保證書2個月後,方得          解除責任

 五、 保證人均願付連帶保證責任

 

 

          被保證人: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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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看了那麼久的文章,我只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希望藉由各位律師高手幫忙解惑,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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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屬於試用期,雙方隨時都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至多只是有無資遣費的問題,所以我方可以拒絕簽署,公司也可以選擇終止契約

2、倘若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必須試用期期滿才算是正式員工。

3、賠償金額倘若沒有另外約定,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當年報酬總額為限。

4、沒有約定期限,就回歸法律規定的三年。

5、可以,因為有約定先訴抗辯權的拋棄。

6、該法律規定在該保證書中已經透過先訴抗辯權拋棄。

7、該保證書有諸多不合理的條款,如拋棄抗辯、無條件接受調動等,您可自行斟酌是否要成為正式員工。

一、關於「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二、 被保證人職務或服務地點遷調時,保證人責任不變。」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

二、如果公司要你去做你超級不喜歡的工作還眨低你的尊嚴,或是把你調到荒山野嶺四下無人的鬼地方還不貼你油錢,這樣你真的能無條件吞下去嗎…怎麼想都覺得這樣會有問題。

三、雖然這個部分有一點問題,具體還是要看公司跟你是怎麼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此種人事保證書的目的,係要求員工找到第三人簽署保證書,以擔保將來如果員工有因為該保證書所列情形而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老實說,如果你是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或是年薪數百萬可以輕易地處分公司資產的工作,那簽署這樣的保證書還說得過去。如果你只是擔任個小員工,薪水也只有幾萬元,建議你(不要昏了頭隨便找人簽)還是另外找其他好工作算了,這類的公司老闆通常不是寬大為懷的人,將來很可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問題而對你和保證人起訴。

如果這家公司是我的法顧客戶,我會建議不要拿這樣的保證書給員工簽署,以免造成外部對公司有不良的評價、找不到員工願意來工作(因為不論是高階或低階的小員工都很難找到保證人)、或使得員工流動率過高(薪水與風險的對價不對等)及後續勞資糾紛提起訴訟而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人事費用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萍萍 105-06-19 19:46

各位律師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工作地點移除,但是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仍是在。所以我有以下疑問:

 

1.拋棄一切抗辯權,到底保證人有哪些權利?一切抗辯權就全部包含保證人全部的權利了嗎?

我好像有查到抗辯權、抵銷權、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還有其他的嗎?

2.所以拋棄一切抗辯權等同於保證人的權利全部都放棄 ?所以就變成單方面公司說賠多少,保證人就賠多少,不能談判,也不能走法律途徑嗎?

3.公司跟我說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有接觸公司的資料,所以還是需要簽,這樣我真的要簽,而不能主張我還是試用期嗎?

4.若我因此而被辭退,我有權利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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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 105-06-19 19:56

忘記先跟各位看過的律師說謝謝了,謝謝各位律師幫助我,非常感謝你們花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非常謝謝你們。

105-05-31 12:08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每日櫃台收銀及當日營業額幾乎都是合夥人的老婆在結帳,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3.我男朋友與他朋友並未簽訂任何契約,口頭形式分配比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31 12:43

您好,

 

1、主張合法權利不會構成恐嚇罪。

 

2、其可能涉及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罪名。

 

3、口頭約定會有舉證上之困難,除非商標logo有做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請求之金額如果有所憑據,屬於合法主張權利,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惟若只是臆測,並無證據,若只是揚言提告,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其他法律所不許可之方式,例如強迫簽本票,仍然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若無民事糾紛存在,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會構成業務登在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會優先於背信罪。 解散合夥或開除合夥人,要進行合夥清算,你們要就解散或開除當時之合夥事業狀況進行清算,取回各自之出資額。侵占款項部分,可依契約侵權行為規定,對合夥人之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13:04

您好!

依法可要求返還侵占款項及賠償,但談判時仍應注意用語,是否涉及恐嚇需依實際言論及手段來認定。 行為人可能構成刑事業務侵占背信罪。 口頭約定仍屬契約的一部分,合夥人撕破臉並不會影響基於合夥人地位應有的權利,商標使用權股份權利仍可依法主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1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1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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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5-28 11:24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另外請問我有辦法跟原車主要求購回嗎??或是有甚麼處理方法?? 因為我存很久的錢才買第一台車,但是遇到這樣的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你好:

可以先提告詐欺,找出出賣人後,再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再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即可。

報案後可以索取報案三聯單,上面會有編號,可以追蹤進度,若擔心吃案,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會指揮警察偵辦,查明被告之年籍資料。

小陳 105-05-28 23:3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是警察說這樣很難查到當初出賣人是誰........ 是不是代表警察婉轉的表達吃案?? 我已經有提告詐欺  警察那邊也有傳車主本人 可是車主堅持不是他賣的而以他車當初已經給那個出賣人 去負責出售 跟他無關..... 那我要怎麼處理才有辦法得到我要的補償??

小陳 105-05-27 23:16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7 23:25

您好,

 

1、您應提起刑事詐欺罪之告訴,可向警局報案製作筆錄

 

2、若您未有對方任何資料,則要找到這個人確實有相當之難度,並不是警方怠惰或吃案,縱使對他們施加壓力也無實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8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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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8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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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5-27 10:20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你好:

明知是事故車卻隱匿不報,佯稱正常中古車,導致你陷於錯誤購買,會構成詐欺罪。 可以蒐集當初你在網路上與對方連絡之資料、帳號電話等,以及你匯款與對方之資料,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請警察、檢察官查明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帳戶之申請人,屆時可查明被告係何人。
小陳 105-05-27 11:1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ryouji 105-05-26 01:40

我之前在某間家具店訂購家具                                                           (為簡化問題, 金額的部分我維持比例關係 稍微調整過)                           當初跟老闆口頭談 總購買金額 11萬元 預先付訂金 1萬元                         訂單上是寫                                                                               

 訂貨金額 11萬元 營業稅額 5500 合計金額 115500                              預付訂金 1萬元 尾款金額 10萬元                                                        最近傢俱快要送貨了 我跟老闆確認尾款還要付多少錢                              他卻說是$105500 也就是說還要加營業稅額的部分                                當時手上沒帶著訂單 沒反應過來 回家後才意會到這件事                          打算明天打電話去確認                                                                      想請教 如果老闆堅持要另外加營業稅額的部分 是合理的嗎?

 如果明天談不攏 我就打算找消保官處理了 不知法律上是不是站得住腳?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6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稅應該是營業人要負擔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倘若未約定事後要求消費者負擔,就已經違約了。

2、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Alex 105-05-25 11:04

律師您好

我於上個月初被公司無預警資遣,由於離職時間匆促,我因為擔任企劃一職,所以帶走了我上班時的企劃檔案,想要當作作品,但之後被公司知道,請我帶回公司,由主管將帶走的資料刪除,刪除後,主管請我簽切結書,表示我未經同意所帶走的資料已由公司刪除,若日後有資料由我這邊流出造成公司損害,可對我求償

這個月中,理應發放上個月薪資,但公司扣住,並發了一封律師函(今天更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他們懷疑我有違背該切結書之事實,限我三日內回公司說明,並領取薪水,否則要提告侵占偷竊等等。

我任職期間所寫的企劃案,多是關於公司一些營運狀況介紹,或是公司每個月例行的活動案推廣,然後全部都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也從未有加密或是特別囑咐機密文件,然所有資料也已全數被公司所刪除,我並無留下,也無從有洩漏資料的情況,想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例如竊盜侵占營業秘密罪等?我是否該於三天內回公司報告?或者我又該如何自保?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回去了解,不過就扣留薪資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公司要追究我方洩密,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是我方流出的,否則無須理會,倘若公司任意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3、竊盜侵佔的部份,要釐清當時候的交接程序,請詳述,以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