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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103-10-06 22:30

我與前妻於6年前離婚後前妻告知我懷孕想要小孩於是我放下所有不愉快 接前妻同住直至小孩出生至今小孩已6歲小一了.但是在今年初我與前妻吵架

後他就搬離同住處也把小孩帶走.不讓我看小孩.於是我向法院提出酌定監護人裁定解果6月判決沒變更但是法院另有裁定探視.但是至今已連續3次以跟我要小孩生活費3萬為由不讓我看小孩我只答應他每月5千.我也匯5千給他.

前妻還是堅持要給足3萬才讓我跟小孩見面.我都有依法院判決每月第2-4禮拜去接小孩還有會同當地派出所尋求警察幫助前妻都已不在家為由拒絕.

(派出所已有3次記錄了)這6年來我都是在照顧前妻跟小孩生活及 幼兒園3年費用.我現在還能爭取 監護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尚未酌定探視方案而探視受阻,可直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又若法院已經酌定探視方案 ,則可直接依此為強制執行。

林智群 (klaw) 103-10-06 23:53

既然法院已經裁定探視方式,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到時會有警方協助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7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一再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之改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SH 103-10-03 08:24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劉00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00有多起竊盜侵占詐欺財產犯罪前案紀錄,民國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本院於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

    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足憑,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既已符合侵入住宅竊盜之構成要件,即不再論以無故侵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先前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因臨時起意為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職業為從事網路工程,每月收入約3萬至3萬5千元,未婚,

    沒有子女,父母親均已過世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被告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復查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中低收入戶,則可以聲請法扶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安亞 103-10-03 05:30

請問本票遺失了,只剩下影本,這樣還能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嗎?若是不行,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03 06:53

您好!本票遺失您應先通知發票人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以避免本票債權被別人領走。另因您已無本票正本,不能聲請本票裁定,若發票人不願意還錢,您可提出訴訟請求。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阿韋 103-09-30 20:53

我媽媽因賭博在彰化地方法院的時候判決書裁定可以易科罰金~也清清楚楚說明了~但是檢察官不服堅持要關我媽媽!然後送進台中監獄~然後不知道是否關進監獄之後 還是否有機會交保! 還是就這樣因為被關6個月!完全都沒機會~很急 拜託 幫忙

隱居 (勇公) 103-09-30 21:05

檢察官拒絕易科時記得要向法院聲明異議,要不然就事關到底了。

法院的主文是寫如易科罰金,以OO元折算一日,

則是否准許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有裁量權,對執行檢察官的裁量不服時,

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八四條的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例如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因經營職業賭場,二審判刑5個月確定,被台南地檢署發監入獄,吳妻委託律師提出聲明異議後,台南高分院昨天認為南檢發監處分不當,裁定「准吳健保易科罰金」,檢方不得抗告

若有疑義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阿韋 103-09-30 21:27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檢察官拒絕易科時記得要向法院聲明異議,要不然就事關到底了。

你好~之前在彰化檢察官是不服的! 我和我媽面會過了但是在台中已經換檢察官! 叫我去找律師或者立委辦交保!

阿韋 103-09-30 21:30
回覆 阿韋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法官也判決說可以易科罰金 但又強制收押!!我不懂法律 不知道怎處理

受刑人就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時,法院得否於裁定內諭知准予易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45號解釋

解釋文:
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此與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三八七號解釋所釋情形不同。

理由書:
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換刑處分應否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而屬於檢察官之職權。惟檢察官指揮執行如有不當,為保障受刑人之利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分別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法律既規定此項異議歸由法院裁定,又未限制法院之裁定內容,則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經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為撤銷檢察官指揮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以達救濟目的。此與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條,關於法院得撤銷或變更檢察官處分之規定,具有同一之法律上理由。
至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九號解釋所謂:「此項易科罰金,如推事於宣示判決後,逕命被告繳納並黏貼司法印紙,自難認為合法之執行,至判決書僅於理由內說明被告應為易科罰金檢察官執行時,自不受其拘束」,旨在釋示判決之執行為檢察官之職權,執行是否顯有困難,由檢察官就執行時之事實斟酌之。又本院院字第一三八七號解釋「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法院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其折算標準,無庸就執行有無困難預為認定」,亦係釋示得否易科罰金,應就執行時之事實斟酌之。此與執行異議程序,法院為撤銷檢察官指揮之裁定,得同時准予易科罰金之情形不同。

趕緊向原來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的法院,具狀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部分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6條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裁判要旨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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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 103-09-29 17:31

對方提告,一審我贏,對方上訴,二審我輸,被高院判須費裁判費9/10。

對方聲請確認裁判費。法院來函通知,詢問我對於對方的聲請是不是有意見。

1. 對方並沒有附收據,根本不知道對方實際繳費金額到底多少? 可以請對方提出嗎? 

2. 對方也沒有提供帳戶資料,就算法院裁定金額,我也不知道要匯到哪? 可以請對方提供嗎?

3. 二審對方沒有提新事證,完全是法官心證,做出逆轉判決,已經承受莫大的冤屈,對方也因此繼承了系爭房地,我對被繼承人另有債權,我可以主張主張以此債權抵扣裁判費嗎? 還是要另外起訴?

zz 103-09-26 23:20

我在今年5月發生車禍事故 初步判定 對向行駛左右轉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內(外)側車道 我是左轉車 對方是右轉車 對方左側車頭撞我右側車門 我在前

對方在後..對方保險公司來電說 肇責各半 對方是進口車 我是國產老爺車

對方修車報價16萬 要我付8萬 我深感不服 申請3000裁定 因為對方是從側邊撞過來 我的行車紀錄沒有錄到 我去找路口監視畫面 承辦員警1句話 沒有

裁定結果跟初步判定相同 對向行駛左右轉車輛未依規定....(同為肇事原因)

然後對方保險又來電說 叫我不要再申請覆議 浪費錢跟時間 以他權限再幫我打7折...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該怎麼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及裁定都已經有相同之結論,建議您直接跟保險公司法務談價錢,比較有實益。

zz 103-09-27 23:4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及裁定都已經有相同之結論,建議您直接跟保險公司法務談價錢,比較有實 ... (恕刪)

 房律師您好 所以您認為 我連申請覆議都不用了 是嘛..還有 價格談不攏的狀況下 是否等上法院呢 萬一上法院後 金額應該不會比保險公司開價還高吧....我真的認為 初判 跟裁定 他們根本都按照道路行車的法規跟案例下去判斷  撞擊點跟誰撞誰 好像完全不考慮 我真的是無言以對..真的很不好意思 耽誤您的時間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Siao Min 103-09-24 11:41

你好,想請問有關恐嚇罪的相關事宜

情況為,行駛間機車內側車道移動,後方自小客車按喇叭,機車騎士回頭查看,但並無辱罵,也無挑釁動作,剛好紅燈於是機車停至機車停車格,於是後方自小客車的駕駛人,下車理論,並手持電擊棒,表示機車騎士辱罵他,機車騎士秉持己見,告知並無辱罵,但自小客的駕駛人,情緒激動且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還說再講信不信我電你!隨後辱罵機車騎士幹你娘後,返回車上!

綠燈機車騎士行徑至路邊,報警處理!

ps.機車騎士無行車紀錄器,當下無錄音錄影,是否無法告自小客駕駛人公然侮辱?

路口監視器有明顯拍到,自小客駕駛人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目前機車騎士已以這點對自小客駕駛人提告恐嚇!

想問

1.公然侮辱這點因無錄音錄影佐證,較無法成立對嗎?

2.這樣情節的恐嚇罪是否能要求精神賠償?金額是由法官裁定嗎?

3.這樣的情況,恐嚇罪成立機率高嗎?!

4.若是成立,對方是否只會被罰300塊?(罰款金額是上網查詢看到的,但並不是非常了解,再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12:24

您好,

有被害人的指訴及監視錄影帶畫面,恐嚇罪的成立可能性極高。

你指的是罰金的部分,更大的可能性會判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三○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的部分就要看法官心證。(我想監視錄影帶應該沒有辦法看出被告的口型),
可能要佐以當時被告的表情等情狀判斷)
民法上可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求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有疑問,可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David 103-09-22 12:21

您好

因今天收到

刑事裁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檢察官申請送觀察勒戒

因施用2及毒品

初犯

上面寫要勒戒

不得逾2個月

想請問

我如果進去勒戒

工作該怎麼辦

這樣我就沒工作

請問有甚麼辦法可以不要勒戒

上面有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

很怕因此就失去工作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

因本身有憂鬱症及躁鬱症

因此在新光醫院看精神科將近10年

高中時有自殺過

因為此事讓我病情高低起伏

真的很怕因為勒戒而失去工作

想請問我該怎麼辦

懇請回覆

謝謝

敬祝:日安

應該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但現在已經來不及了,必須進勒戒

David 103-09-22 13:3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應該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但現在已經來不及 ... (恕刪)

因為當初檢察官甚麼都沒跟我說

也沒跟我說會去勒戒

也沒說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自費在外的醫療院所戒癮治療

我記得就算是被告

也要基於

以有利被告事項為限

但他甚麼都沒告知

這樣不是讀法律系的怎麼會知道

那我工作應該辭掉的意思嗎

無其他任何方法了嗎

可以請我的主治醫師開證明嗎

請問多久後會送勒戒

寫狀告書有用嗎

懇請回覆

敬祝:日安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09-22 13:46

您好,依我以前擔任檢察官的經驗,綜合你的情況,不用或無法執行僅限於下列情況

(一)抗告,原裁定撤銷

例如檢驗報告錯誤的情況。或者你是施用合法的藥物,

因為代謝產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的情形。這個要有證據證明或醫生診斷書。

我以前不起訴處分是有遇到吃減肥藥的情形,該減肥藥是第四級毒品,代謝後會產生二級毒品

(二)勒戒所拒收

依據觀察勒戒執行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
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最常見的是被通緝三年以上。
其他就沒步了。
我當了十年的檢察官,經手過的毒偵案件有千件以上(一個月十件以上很平常)
以上僅供參考。
法律小學生 103-09-22 14:06

大大你好 因為你已錯過聲請戒癮治療的黃金時間

            依目前情況如不欲被勒戒就只能依法在五天時限內提起抗告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觀察勒戒裁定已下來,再對該裁定抗告仍不停止執行觀察勒戒,除非您不去報到遭通緝三年均未被查獲,方有可能不用接受觀察勒戒,不然建議您於勒戒所內表現良好,家人常去看您,增加積分,最快約35天左右即可出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抗告不停止執行,且觀察勒戒性質上乃是保安處分並非刑罰,依法保安處分並非裁判確定後始得執行,故而欲以抗告停止執止,則除非法院能夠裁定停止執行,否則檢察官還是可以發執行傳票被告傳訊到案送交觀察勒戒

刑事訴訟法第409條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蠻子 103-09-22 00:49

您好

想請教關於淘寶網購物的相關問題,文章有點長:

我於102年1月在淘寶網購入兩把未開封道具武士刀及服裝、假髮等貨物,在月底寄回台灣時旋即被海關攔查,後收到違反刀械槍砲管制條例的起訴書,個人購入是為了業餘表演自用(同一批貨物裡也有服裝假髮等也一起被攔查),且當時於網購頁面上賣方也標示所賣道具刀品為"保證未開封"等字樣,4月到桃園航警局作筆錄及6月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時,我都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當時下標時我並不知情賣方實際寄來的刀品的狀況(淘寶下標→賣方寄到大陸集貨地→集貨地寄回台灣,當中我根本不會看到實際道具),當然更不知道大陸集貨地和台灣報關行是怎麼報名稱的,也準備相關表演照片證明購入這類道具完全是業餘時的表演用途,隨後7月收到不起訴書,8月收到刑事裁定,刀品沒收,但完全未提及其他貨物去向,我致電海關,也推說不知情...


本以為就當自認倒楣(服裝和假髮無從追回),事情就此結束,但卻在今(103)年9月收到台北關務署的處分書,處分我進口武士刀兩把貨物貨價1倍罰鍰(1萬元),以及服裝假髮類貨物所漏進口稅2倍罰鍰(552元),其理由是:

1.刀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36條第1項、第3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分該刀

2.其他貨品:報運貨物,有虛報貨物之名稱及數量,逃漏進口稅及營業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


我十分不服...案件已過了一年半,當初詢問其他貨物(服裝假髮等)去向都說不知,我的損失我自己扛,購買道具刀品變成是違反刀械...條例,作筆錄、出庭我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不起訴書中也有載明),結果事隔一年多,不僅要處分進口刀品的罰鍰,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我已經在法庭上表示購買後完全不知情實際寄來的居然是違禁品,更不知大陸集貨地和報關行是怎麼報物品名稱和數量的),還有其他貨物逃漏稅...當時我購買的道具刀品一把也才180人民幣(換算台幣還不到1000元),連同服裝假髮,總價值不超過4500元...


請問專業的律師及各位前輩們,我應該怎麼做才好?我想申請復查,應該怎麼做呢?是否要先繳稅?是否繳稅後就不會再理我了...

在此先謝過看完這段文章的各位前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因此您難以主張不清楚出貨方怎麼報稅、寄送什麼貨物等為抗辯。

2、但是有關於該刀械部分,您可以檢據當初的購買憑證或是交易資料等,提出復查,主張價值認定有誤。

3、申請復查後,無需先繳交。倘若您選擇不要提出復查,繳交相關罰鍰及本稅之後,本案就終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蠻子 103-09-22 22: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進口貨物的稅務,依法必須是由收貨人來申報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出的方向也讓我有了一些概念,想再請教,主張價值認定錯誤,是否相關的條例可依循呢><?

再次謝謝您!!

蠻子 103-09-22 22:5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 ... (恕刪)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有發了mail向您請教依些條例的問題

在此也先謝謝您的幫忙了!!QQ

蠻子 103-09-22 23:03

非常感謝律師前輩們的幫忙,目前已開始準備復查相關的佐證資料

在復查說明上,我是否有需要援引一些法令條例來加強?以及若有相關的法令條例,是否能懇請各位前輩不吝指點一二?(家裡有法典,卻不知從何查起><)

再次感謝各位前輩們了!!

羽兒 103-09-17 21:41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您應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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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anhsuan 103-09-14 21:23

請問,我朋友是投資吸金案的受害人,目前吸金案的主嫌己經因為違反銀行法被提起刑事訴訟,許多受害人也提出刑事附帶的民事訴訟。嫌犯的所有動產己經在第一時間被檢察官扣押,部份財物也被拍賣,款項進入清償帳戶。目前手上有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經查嫌犯下所有房產都被凍結,名下並無其它資產,請問

1. 是否無法對他被刑事案凍結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若不行,是不是要去申請債權憑證

2.如何知道檢察官全案簽結並要對其資產進行分配,是會主動通知嗎?還是需要做什麼動作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5 00:20

被告的帳戶被扣押,通常都是等到被告判決定讞後,

執行檢察官要歸還贓款時,伊比例分配。或者請民事法官分配

WEI 103-09-14 12:31

您好,我昨天因在路上被警察釣魚,身上持有搖頭丸3顆及安非他命一小包,警察問我是不是要自動交出來。可當自首辦理,後來去地檢開了簡易庭,並以一萬元交保,法警同情我,告知我因為是初犯,可以在送交法院裁定前提出戒癮治療申請,但我想問的是,我該如何聯絡我的書記官或檢察官告知我想提出請他幫給我一次機會去戒癮治療?謝謝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4 1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EI 103-09-14 12:4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 ... (恕刪)

律師,那請問費用該怎麼算?我想知道大約的金額。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4 1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有施用毒品驗尿即會呈陽性反應,您若於五年內無相關施用毒品之紀錄,仍有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若帶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您持有三顆搖頭丸安非他命一小包之部分,另涉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可能有有期徒刑或需繳交罰金之相關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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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戒癮治療,必須要是初犯,或是距離上次被抓已經超過5年,如果符合,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本所多次代客戶聲請成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4 13:41

您好,如同上開大律師所述,

本人曾任高屏地區檢察官

高屏地區若有需求,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如同前面各位大律師所述

建議您應盡快向地檢署遞狀聲請

本所如為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管轄

則除代撰聲請狀外並且可以專人代為向地檢署遞狀

 

法律小學生 103-09-14 22:29

大大你好 如要申請院外治療 你就必須在裁定下來前提出聲請才行

             錯過時效性的話  就很難再去爭取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阿鳥 103-09-13 19:42

事實經過:本人奶奶(80歲)行為不良,之前跑去和人賭博然後和賭場分別在4月(1次),五月(2次),六月(1次)分別各借了10萬,共40萬並簽本票期間某人向奶奶收取利息,10萬元收1萬元,十分利奶奶稱在4月,5月,6月(2次)各還了一萬,但沒證明今天收到了地方法院公文封,掛號寄來,文上寫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之不便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問題:1. 奶奶名下並沒有任何資產,但戶口和媽媽及我擺在一起,若是不予理會,這強制執行會怎麼執行呢? (奶奶有3個女兒1個兒子)
2. 我知道這算牽強,但那已收取的十分利沒有辦法做任何的事嗎?

感謝各位能幫我回答,不懂法律的我實在很困擾,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證明因欠賭債而簽發本票,可對該本票裁定異議,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該本票有無未填載發票日等無效事由。若均無,您奶奶名下無任何財產債權人亦僅能對您奶奶取得一債權憑證,無法執行其他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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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賭債在法律上因不合法,所以不會構成債務,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本票裁定就會失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3-09-12 13:05

各位律師您好:

我被朋友騙錢,到法院向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但是後來才知道對方是通緝犯,之錢給的身分證上的資料地址都是假的(除了身分證號),請問之前聲請支付命令是不是也無效,因為對方根本就收不到?

之前聲請支付命令,最近收到民事裁定書要我補正事項:利息起算之依據?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寄據? 那我還需要遞狀補證嗎?怕做了這些其實也是白費時間,因為通緝犯早就跑路了,我已經提告詐欺,是不是應該等到時候抓到人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即可?那麼這分支付命令要補正我還需要處理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2 13:26

您好:

1.由於支付命令核發後,三個月內無法送達給債務人的話,就失其效力;

   本件對造已遭通緝,可預見應無法順利送達。

2.但仍建議按裁定內容補正,因該支付命令仍可成為日後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證據之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2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對方身分證字號,可持法院文書至戶政事務所查詢對方戶籍謄本,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對方戶籍地;待其被起訴後,亦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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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103-09-10 22:43

想請問,有關擔任機車車貸保人,由於當事人最後兩期未繳款,由保人清償,那保人是否有權利去申請把車收回?那該如何申請?

另一個是 若是有本票去法院申請本票裁定,那是需要到當事人戶籍地的法院申請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0 23:19

 您好:

1.由於你是「車貸」的保人,所以你代車主清償兩期的車貸後;

  你應是向車主請求你代償的車貸金額,取得勝訴判決後車主如仍不還錢,才能去強制執行車主的

  機車;除非你們當初的保證契約就有特別約定代償車貸後,機車所有權移轉給你的條款。

2.本票上有寫發票地或付款地嗎?若有,向該地法院聲請;若無,向被告戶籍地法院聲請

謝謝

 

 

103-09-09 00:25

想問撤保執感 裁定書下來 但是尚未收到執行書 當收到時候開庭當天講話求情解是完全沒用嗎 ?不可能改變判決嗎 法官可能會改變做其他處分例如安置..等等嗎?

因為在保護管束期間無犯案 是違反保護關規定事項但是有原因的 就半夜出去而已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14: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有違反規定事項情節重大,或已經有過觀察處分等情形,就可能有撤銷保護管束,並轉執行感化教育。

2、本文建議您,倘若認為裁定不當,可以委請律師提出予收到裁定10日內提出抗告

3、倘若裁定已經確定,目前沒有轉其他執行之程序可使用。

 

林智群 (klaw) 103-09-09 17:52

 誠如曹律師所言,重點在於對於裁定書提抗告,

不然到執行階段很難變更原裁定

菲菲 103-09-02 03:08

急急急……求助!

律師您好:

請問:1.未滿14歲少年與女童發生性行為法律程序為何?

2.未來是否會留有記錄?

3.學校是否會得知此事?如果會,是否應為保密及保護少年?

而事後若轉學,案件資訊也會一併帶至新學校嗎?

4.是否可談和解?時間點為何最佳?

5.如進行至民事求償約莫多少錢為合理範圍?

6.若判保護管束,時間為期通常多久?

7.被害人通常在何時會正式提告?(目前一天後到案做筆錄

8.一般狀況到最後的裁定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2 0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屬於少年事件,由少年法院審理。

2、會有少年紀錄,一定年限之後會塗銷

3、少年事件審理時通常會通知校方協助,因此校方會知悉此事。

4、和解的部分應該盡速進行。

5、和解金額必須斟酌犯行輕重、雙方資力等作?合評估。

6、少年事件,法院會斟酌少年的家庭狀況、犯行輕重等決定是否需要保護管束,管束的長短,甚至於可能會有感化教育。

7、此類案件屬於公訴罪,製作完筆錄,就會依法辦理。

8、少年事件的處遇包含。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感化教育。

9、本文建議少年事件影響少年甚深,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做比較妥適的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妨害性自主之罪多為重罪應謹慎處理,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3-08-31 15:44

1、被繼承人過世後,留有一房子銀行存款,繼承人妻及子女三人(妻:甲,子女分別:乙丙丁,共四人),其中一位繼承人丙不願按法定繼承各1/4,而希望持分較多,為了能依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是否只能走法律途徑申請裁定分割

2、為避免逾遺產申報6個月的規定(得申請延長3個月),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乙先去辦理動產共同共有,事後乙是否仍可向法院主張裁定分割?還是得由其他繼承人向法院主張裁定分割

3、如果被繼承人有自書遺囑,但遺囑上有簽名,並載有年、月,但日期欄空白,此遺囑是否有效?

4、本案如要請律師訴訟,請問律師費大約多少?

沒辦法協議的話,只能裁判分割,辦理繼承登記後,遺產成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都可起訴裁判分割,不會因辦理繼承登記就不能起訴分割,自書遺囑沒日期的話,遺囑無效,費用部分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辦理公同繼承只是先履行繼承登記義務,其他不同分配之人,仍得訴請裁判分割,而本件既然有配偶在,則配偶有可能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您們應先釐清整個財產狀況,再決定如何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除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外,補充如下:

1、如多數繼承人不能自行達成協議,亦可先至各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再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以免傷自家和氣。

2、乙及其他繼承人均可向法院主張裁判分割

3、此遺囑應係違反要式性規定而無效。

4、律師費應視各律師之年資、經驗及距本案管轄法院之遠近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

繼承人每個人的法定應繼份都一樣

無法多取得

除非其他人願意給他比較多

但辦理繼承登記分割是兩回事

只要完稅之後就可以去辦繼承登記

分割是之後的事情

每個共有人都可以去訴請分割

不會因去辦理登記而有差別

遺囑可以減少或增多應繼份

但前提在於不侵害特留份的狀況之下

有需要可以聯絡

為您規劃策略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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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 103-08-31 03:32

我媽再今年過世沒多久禿然接到我媽所簽的100萬分3張本票.有指印簽名.請問如果真的是我媽的指紋.簽名非我媽簽的.那這3張本票還有效媽???還有我只有那3張本票的影印.如何申請裁定那3張本票無效

 

小吳您好,

1. 若在母親去世三個月內,得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2. 本票案件得提起異議(本票形式上有問題,例如簽名);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實質上問題,例如沒有這筆債權)。

3. 您這件建議面循律師較佳,本票裁定確定後即可強制執行。

律師

 您好:

除戴大律師所述外,補充說明如下:

1.如確實是您母親之指印,則縱使非您母親親自簽名,票據仍然有效,對方可以據以聲請本票裁定

2.如能夠確認母親沒有積欠對方金錢,則縱使沒有本票正本,您仍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ACK 103-08-30 20:55

最近遇到一些莫名其妙的人

一開始說要威脅我當證人不然就要亂告我,我當然不可能同意我又不認識他  

 對方在他的案子他是被告,起初他是跟法官請求要我當證人.....                                                            法院就寄傳票要我去當證人,不然會被罰錢....

我當然很生氣打電話去問書記官為什麼他可以不經過我的同意就要我去當證人?                                          他就跟我講不認識的話你就寫狀紙寄給法官,民事訴訟法第309條也加上去.....                                         之後就沒消息.......................

什麼才過不到1個月變成我是被告,而且很奇怪隨便附個無關緊要的東西(發票 收據....)                                就告我欠他錢.........原告就是一開是要求我去當證人的人,                                                                 我想等調解的時間到再說   到調解庭我當然是很生氣劈哩趴來的把它臭罵頓                                              想不到她竟然還跟我講:你幫我當證人我就撤告,而且更無言的是調解員問我要不要和解?                                                                                                                                             我當然很生氣回不可能和解這個案子根本是他亂告                                                                             調解委員既然跟我講:他不做主,要交給法官裁定.......                                                                        不和解的話就來這裡簽名吧,我很生氣簽完就直接走人想等過一星期收到傳票再說。

結果等了超過半個月都沒有,一開始我以為是撤告,不過為了安全起見我還是打通電話去給書記官,

他居然跟我講那件案子已經轉給其他法院,因為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以上,案號也改成別的案號........ 

我回:怎麼可能,她明明告我欠他5萬多元,這不是簡易庭嗎?為什麼變成這樣?                                            他回:他(告我的人)好像有案子要上訴吧.......                                                                                   我回:這關我什麼事? 他要不要上訴跟我欠他錢  何況還是他亂告......                                                      他回:我不清楚,可能要請你去閱件,或是等傳票來 .......

我的心裡告訴我,對方不知道動了什麼手腳,一定是要強迫我去做證人....                                                難不成對方想把他的案子跟我的案子合併?(這是我自己猜)  

              

請問律師有辦法終止這種一來再來的烏龍事件嗎? 他在調解庭那種要求應該算是威脅? 調解員可以放任他隨便亂來? 到假日又沒辦法去閱卷真的快煩死,就算去閱卷也未必可以看出所以然.....  希望律師能給良好的建議,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30 2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有到場作證之義務,若您已經法院或地檢署通知而不到場,最重除了罰錢外,還可拘提。 

沈恆 (沈律師) 103-08-31 00:29

您好!對方提告的詳情,還是應去法院閱卷才會清楚明瞭,若對方無理由亂告,會很快被駁回,但被駁回確定之前,建議還是要小心應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彭彭 103-08-28 21:23
5月份騎摩托車直行,右前方有一起車禍,我減速,未料對方煞車不及,直接從我的右側撞擊,因當時我減速,時速約40,所以並沒有倒下。 碰撞後,對方直接騎車離開現場。 我因為看不清楚車牌,也覺得生氣,直覺應該追上去。 我一直按喇叭,對方遲遲不肯停車。 我扯開喉嚨邊吼邊叫+喇叭? 他在200公尺後停下車,我第一句問了他為什麼知道撞到我,卻還要逃跑? 他辯稱:我以為你沒怎樣。 我當下沒有立刻報警,反而是打電話給男朋友。 男朋友到場時與他發生拉扯(因為對方摩托車未熄火,還一付事不關己的態度座在摩托車上) 而我將防曬手套脫掉時 手已受傷流血麻痹。 男朋友與他發生拉扯時,都有互相傷及對方。 此時才報警,讓警察處理。 對方家人(對方是學生)他的家人不肯賠給我8000元費用。嚷嚷著說要讓法官裁定。 我們只好提出告訴。 至今,已去了3趟「詢問室」。 對方有向檢查官坦承自己是「肇事逃逸」,自己的錯。 但卻不肯給我所有損失費用。 我想請問: 1.我手上的疤痕,若要去醫美診所除疤費用,是否對方應全額負擔? 2.詢問室去三趟未合解就要直接跑法院了嗎? 3.對方只肯給我當天的急診費用、請一個禮拜的工作損失,其餘不肯負擔!這樣對嗎? 我請假去詢問室開庭的費用,也是否該他支付?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8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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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8 23:59
刑法第一八五之四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你還是勸對方早日和解吧,不難這個案件沒有緩起訴緩刑就得入監至少一年了,叫他不要因小失大。
套一句朱自清在背影一文所說的,「真的實在是太聰明了」
您好

如果你有受傷害

建議你直接提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即可

至於談不攏就不用談到時候起訴他之後

他就會來找你談

而且你只要有相關證據

法院也一定會判給你

他不賠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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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衛士 103-09-17 07:44
花蓮市1名57歲林姓男子:今早九時許騎車從重慶市場要往南濱路垃圾場丟垃圾,行經南濱路時遭1名鍾姓退休警員開車撞上,林男被撞飛3米跌落路邊陷入昏迷,不料鍾男卻開車加速逃逸,還好有眼尖民眾記住車牌,鍾男被逮時推說:「原要投案,但腦筋一片空白,只想跑去躲起來」林姓傷者送醫後因顱內出血,拖了7小時後不治。 退休3年的鍾姓男子警訊時表示,只是輕微碰撞,沒料到撞得這麼嚴重,行車時遭汽車A柱阻擋,沒看到從左方叉路衝出的機車,撞上時腦筋一片空白,還曾停在派出所前考慮是否要投案,但實在太過害怕,嚇得躲到教會一直禱告。鍾男酒測值0毫克,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法辦。(王文傑/花蓮報導) 
你好,死者是我的舅舅,目前肇事對方,並無誠意在民事賠償金上與我們和解,當初私下調解是以600萬賠償金協調,也有錄影存證,但至調解委員會時,卻突然後悔說沒辦法,對方又為退休的警察公務人員,身體有中風症狀,為何可以駕使一般駕使人車輛,而不是身心障礙車,車主又為肇事者的兒子,後方行車記錄器只有跟拍肇事車輛車牌號碼及肇逃路線,並無當下駕駛人的影像,又問處理的派出所,肇逃路線的監視器是否可以提供,警方卻說,那幾天監視系統都壞掉了無法提供,我們嚴重懷疑有頂罪的嫌疑,因為肇事者有停車在花蓮市軒轅派出所前方,派出所的監視器應該可以照到駕駛人。目前,正在協調中,肇事對方,毫無悔意,試問該如何處置……以上  感恩

ycc 103-08-28 17:07

因為日前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廢棄該院民事執行處事務官的裁定.民事庭法官認為家事事件法業已於民國101年經總統公告.既然民事保護令事件屬家事事件之丁類事件.所以保護令事件應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後段規定「…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職此之故.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不論准駁)經合法抗告即停止效力!!

請問律師.那位法官的見解對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8-28 22:57

您好!依規定抗告中就是停止效力,等抗告駁回確定後,才會恢復效力;抗告中若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cc 103-08-29 18:5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據目前法院家事庭法官對保護令裁定.以及法界的見解都是停留在家事事件法公布前.保護令的程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 抗告不影響原裁定效力. 例如老婆被老公毆打.非常害怕.相關單位代為聲請保護令獲准法院令老公不准接觸及騷擾老婆.若老公馬上提抗告.保護令就失效了.哪來保護呢?民事訴訟法73條的但書...我只是想請專業律師就法條的適用.給我一些啟示.謝謝

ycc 103-08-29 19:10

 

不好意思.前一篇將"家事事件法73條"誤植"民事訴訟法第73條"..

阿華 103-08-27 09:45

先感謝律師的幫忙

已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

也補上相對人之騰本

目前進行公示送達中

調閱相對人的財產

只有一部汽車(尚有車貸)

法院回覆要到九月下旬才會有進度

問題: 1- 如何在強制執行前,避免相對人提早付清車貸而脫產

2- 欲強執扣押相對人的汽車,是否一定要知曉車子所在? 如不知,是否有對策。

感謝律師

拍拍 103-08-26 16:56

前陣子我朋友的哥哥擅自將他的車開去車行改車,費用兩萬整,但朋友的哥哥常常不務正業,於是簽本票+押我朋友的行照在車行...

由於我朋友那輛車要賣掉,需拿回行照,但車行堅持要先還完兩萬元才肯還我們,故目前由我們代為償還...

下個月就還清了,所以想問一下,若是想要用法律的方式,向朋友的哥哥聲請強制償還,需要和車行要哪些證明嗎? 因為本票上僅有朋友的哥哥的指印+簽名及車行老闆簽名,身為第三者的我們能夠直接以本票清償證明至法院裁定嗎? 還是需要請車行開出轉讓本票的證明呢? 麻煩各位律師解決我的疑問了>"<~

另外還有,若是要開清償證明,要有我朋友的簽名及車行老闆簽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6 18:0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本票倘若沒有寫受款人,或是沒有寫禁止背書轉讓,經由受款人背書之後,就可以依法由執票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但是還是必須由車行提出清償證明,詳列金額及債務,並且用印,以保障權益。

 

拍拍 103-08-27 08: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還有幾點不太懂的地方,麻煩指教>"<:

1、若是沒有背書轉讓字樣,欲將受款人由車行轉成我朋友,那背書人及被背書人各是?? ((看了很多文獻,但依然不太懂...

2、車行提出清償證明後,標註已還之金額及債務,"用印"部分是指車行? 還是指車行及我朋友都要同時用印呢??

Jim 103-08-25 16:31
請教一下 我在101年時因租車簽了一張70萬的本票,但當時我不知道是本票租車公司也只跟我說是合約,我當時只有19歲,現在租車公司拿那張本票裁定,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我當時未滿20歲這樣本票算數嗎?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25 16:45

您好:

票據分有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您當時未滿19歲,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不同理論,您所簽發的本票會有票據無效或票據效力未定的情形。

 

另外您現在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祝  平安喜樂

----------------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要向來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您除可向法院聲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外,如對方持該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財產,您亦可向法院聲請願提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待裁定下來後再向執行法院提出擔保金並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以防您的財產先受對方取得。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誌 103-08-25 02:07

小弟這個月初在家中被搜到針頭一隻

被帶去驗尿呈陽性隔天被移送桃園地檢署

開庭時法官看我有兩個未滿十二歲兒童然後

庭上我有說我有喝美沙銅治療了,他有點嚇到

後面不用交保金就放我走了……請問我要寫抗告

該如何寫他裁定書還沒來之前先寫嗎?還是等他來

我才決定要不要抗告,我有去地檢服務中心查我股號

我說我要寫狀紙,他裡面的人員口氣很差就跟我說

毒品初犯就是勒戒關一關而已寫狀紙沒用,真是這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2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聲請戒癮治療,倘若已經收到勒戒處分的的話,則可以提起抗告,不過抗告的機會比較小。(倘若您未收到勒戒處分,則應該盡速聲請)

Sean.K 103-08-23 02:45

請問
1.如聲請假扣押被告是否也會收到法院的核准假扣押裁定
亦即法院會同時寄裁定債務人?使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2.聲請假扣押也包含在聘請律師的服務範圍內?

蘇子良 (馬克) 103-08-23 13:36

 假扣押裁定對方不會收到,僅在您聲請強制執行時對方才會收到

另您律師辦理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當事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請律師辦理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HBK 103-08-21 23:19

本人因為身份個資被不肖業務拿去當做保人 裡面的債務人還有裡面本票還有文件確定不是我本人寫的 我也根本不認識債務人 已經在今年2月18日對相關嫌疑人提告.也在今年8月4日第一次開庭.但是卻在今年8月11日回家看到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我的房子.我已經於8月18日跟裁定本票執行的台北地院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是偽造的.以遞起訴狀.但是想請問各位律師.他裡面本票裁定是由台北地院今年3月25日.但是 強制執行是由新北地院於今年7月16日發文.然後今年8月11日我回家才看到外面貼的公文.之前的都沒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裁定公文.雖然我知道我本人是親白的.也已經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是偽造的.但是強制執行的新北地方法院.那我還要再去新北地方法院去遞狀提出停止強制執行嗎?還是不需要?因為本票裁定是台北地院 強制執行是新北地院.我到底接下來要怎麼做?上面寫8月29號還要來測量房子.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8031 這是我今年的身份個資被不肖業務拿去當做保人文章

沈恆 (沈律師) 103-08-22 00:13

您好!要向執行的新北地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否則強制執行程序將會繼續進行,直到房子拍賣出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本件應係向台北地院聲請停止執行裁定,供擔保後才能請新北地院停止執行。您可於聲請停止執行狀遞狀後,先通知新北地院書記官,通常書記官會先等結果,不會這麼快執行。

請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受訴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

 

 

HBK 103-08-22 00:5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件應係向台北地院聲請停止執行裁定,供擔保後才能請新北地院 ... (恕刪)

那擔保要多少費用 本票金額是37萬 我沒那麼多錢 怎麼辦?

 大概新台幣6萬2千元(37萬元以年利5%計算3年4個月期間之利息)

 

HBK 103-08-22 01:54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大概新台幣6萬2千元(37萬元以年利5%計算3年4個月期間之利息)

 

所以要先去台北地院還是新北地院? 然後當天就是可辦好了嗎? 

擔保金也是當天就知道多少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8-23 23:55

寫好聲請停止執行狀再去法院遞交,等幾天收到裁定,若准許停止,上面會記載擔保金,通常是37萬,5%,2年4個月的利息

scwu 103-08-20 03:54

本票已超過15年請求權還能去法院做裁定嗎?如可需要付聲請費用嗎?債務三百多萬要付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3-08-20 13:02

您好!可以聲請本票裁定,需繳聲請費二千元,但若對方提出時效抗辯,還是可以拒絕還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ari 103-08-18 21:57

朋友之前轉行要進入美睫行業. 對方要求需要簽一個月合約+本票5萬這段期間為試用期. 若期滿考試未過或是員工自行離職, 需付5萬.(不過口頭上有說, 若做未滿2週可以只繳學費+材料+model費用)之後正式上班的工作待遇說保密到通過考試才透露.
他在7/26簽約+本票. 26&27訓練了兩天. 但是這時候還有別的工作. 7/31離職對方這間是剛成立的分店. 所以遲至8/8才上班, 一直上到8/16考試通過後.得知抽成比例以及還要簽訂新合約. 內容包括競業禁止(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兩年內離職違約金.等等. 由於需要簽本票, 金額又高達30~50萬覺得不妥所以提出離職.
問題:1. 對方提出合約簽訂日是7/26. 離職時已經超過兩週. 要照合約走.   可是他實際工作時間只有11天. 其他都是因為分店尚未準備好而沒有通知上班   簽訂合約時也還有其他工作在身. 也是對方很急著叫他去上課才利用周末前去   這樣子算合理嗎?   我朋友是認為付出學費和材料等費用是可以2接受, 但無法接受5萬全額.

2.    今天過去談, 雙方沒有談攏, 有將該合約拍照   剛剛查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現簽約的公司統編, 網上查到的是xx服飾   總店的地址查詢到的是yy服飾, 分店地址查無營業登記   且xx 和 yy服飾 負責人不同, 也和合約上的負責人不同   請問這樣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3. 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但若是資方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我們能怎麼樣對應呢? 

PS. 1.上述口頭說未滿兩週的承諾, 在line提出離職時有討論到, 對方也有承諾有效    只是咬著簽約日是7/26.所以不適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8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行為,並請求勞工局介入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llen 103-08-15 17:34

各位專業的律師:

那我已經有債權憑證的本票裁定!!

本票不見了,

那該怎麼辦?!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8-15 22:36

本票遺失應先經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等程序使遺失本票失效,以保障自己權利。且本票失效後,您已無法透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要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

程序上如同沈大律師所述,但取得除權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代替本票向執行處提出補正辦理執行了,您可以問執行書記官就知道了。

 

Ellen 103-08-15 16:44

各位專業律師們:

我之前有申請債權憑證,但有時效性,多久後就要再延長時效?

而我這次申請延長時效時書記官要我補件(正本本票),

但我第一次申請債權證明(本票裁定)時,

已把本票給法院,是否得到本票裁定後,

本票就不會歸還了?!

蘇子良 (馬克) 103-08-15 16:55

 本票時效是三年,因此於債權憑證換發時間應是在原債權憑證所載最後期日計算三年,以上意見,請酌參,謝謝

 您好:

如果您確定本票裁定在原聲請本票裁定之法院

建議您可向該法院之原案號股別聲請退還本票正本

但是通常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也要檢附本票正本

執行處應該是在債權憑證核發時就已經併同寄還給您

您如果已將本票遺失,則後續處理較為複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08-15 10:36

朋友向我借款50W有寫本票,之後找我投資40W若退夥資金可全額退回,現在票期已過,投資部分我也退夥,但對方遲遲不肯還錢,請問若我直接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本票裁定,對方會知道嗎?這些動作會讓對方背負什麼罪名嗎?還是要提告才會呢.因為對方說若我走法律他必須背罪名,既然都要背這條就寧願擺爛不還,反正他名下也是無財產,總歸一句就是要我繼續等,請問有沒有方法對兩方都好但是也能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5 10:42

您好:

刑事方面可以依情況對他提起詐欺告訴。

民事方面,要注意本票時效,自到期日起三年內或自發票日起三年內(無到期日的情況)必須向對方請求,對方不肯給付,則需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以維護時效利益。合夥退伙請求清算結清餘款,也需要注意時效問題。

至於假扣押部分,並非對方說沒財產就一定沒財產,這得假扣押裁定下來後向國稅局申請對方財產資料才知道,不過您假扣押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需說服法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行。而假扣押聲請,對方是不會知道的,直到扣押他的財產那一天他才會知道。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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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1.假扣押裁定查封登記後  對方還是會知道自己財產遭扣押   2.你可以同時提出本票裁定或是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訴訟 以及是否有刑事詐欺背信的告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真* 103-08-15 00:00

去年因妹妹用我帳戶找工作而被當人頭

妹妹未成年已判決假日輔導完畢

已有執行完畢證明與少年法庭裁定

但偵查隊告知我 那是妹妹的部份結束

若我要解除警示帳戶需有我本人的判決書

看是不起訴還是其他之類的判決

但從頭到尾我只做過兩次筆錄 之後都是我妹妹在開庭判決 筆錄警局也告訴我這已是妹妹的案子

偵查隊卻叫我問法院 法院則要我問警局

我連我有沒有案子案號都沒有

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去地檢署查還是警局?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5 00:27

您好:

您需要先確定是誰將您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必須由原通報機關告知銀行將您的警示帳戶解除。若是警局通報,須書寫申請書,若是檢察署或法院通報,須寫聲請狀。您僅以電話詢問,只會被互推皮球,要保留書面才會讓他們認真處理。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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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103-08-15 07:04
回覆 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需要先確定是誰將您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必須由原通報機關告知

 

 

 

 

律師您好

我有跑過當地偵查隊

他告訴我需要有我本人判決書才有辦法解除

但我一年多來沒開過庭根本沒有什麼判決書

都是妹妹在開庭和裁定

我連案號都沒有

是否能去地檢署查詢又該如何查詢呢?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5 10:52

您好:

您必須以你妹妹的裁定書作為申請理由,說明您帳戶是被他人使用,您本來就非刑事被告,自然不會有不起訴處分書,偵查隊這麼要求,就只是不懂法規,因循舊例,亂推皮球罷了。你可以直接問警察是誰通知把你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的,假如他們支支嗚嗚不說,那就打電話問你銀行是誰通知的。假如是警察通知的(通常99%也會是警察通知的),就請警察直接把申請書拿給你,說你要填寫。(申請書所附妳妹的裁定書,以影本即可)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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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103-08-14 23:55

去年因妹妹用我帳戶找工作而被當人頭

妹妹未成年已判決假日輔導完畢

已有執行完畢證明與少年法庭裁定

但偵查隊告知我 那是妹妹的部份結束

若我要解除警示帳戶需有我本人的判決書

看是不起訴還是其他之類的判決

但從頭到尾我只做過兩次筆錄 之後都是我妹妹在開庭判決 筆錄警局也告訴我這已是妹妹的案子

偵查隊卻叫我問法院 法院則要我問警局

我連我有沒有案子案號都沒有

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去地檢署查還是警局?

 1.如果不確定是否有案件在地檢署  你可以自己到法院訴訟輔導櫃台詢問查詢   可以查詢是否有案件在法院中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小哈 103-08-14 14:07

?請問今天收到裁定勒戒

本人因使用二級毒品

聽說有院外治療或是鍰起訴之類可以不用進去勒戒

現在還來的急申請嘛?

法律小學生 103-08-14 15:17

大大你好 依你情況 因為已經收到裁定

             所以只能提起抗告 來爭取改定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林智群 (klaw) 103-08-14 16:10

 你要在五天內提抗告,不然就來不及了

至於抗告理由建議找律師寫,你自己亂寫是過不了的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4 16:45

除非你能證明係因為施用其他合法藥物所造成代謝的反應,

否則就算抗告也會被駁的。

以前當檢察官曾對施用減肥藥為不起訴處分的經驗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4 20:35

您好:

邵大律師所言無誤。

檢察官得選擇自為緩起訴然後戒癮治療,或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此制度為雙軌制,是立法者賦予檢察官之權利。當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且法院裁定下來後,除非能證明毒品檢驗報告有問題或其他可證明被告吸毒情事,否則提抗告只是浪費錢而已,十個抗告十個駁回,因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並無不法之處。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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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咪 103-08-12 09:42

各位律師您好!

我友人 因吸食二級毒品而被警方查獲

初犯,最近收到勒戒裁定,但有兩個小孩要撫養,是家裡的經濟支柱

這樣還有機會可以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12 10:11

您好:依現行對施用毒品者之刑事政策,對於「初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您可向檢方聲請若給予緩起訴處分,讓他至特約醫療院所接受戒癮治療取代觀察勒戒,惟此方式再犯率高,檢察官大多不願意採用,大多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因此,建議您可委任律師協助您撰寫聲請狀准予參加戒瘛治療給檢方,檢方會依據您是否為初犯、是否有正常工作家庭因素等來考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想戒癮治療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就要向檢察官聲請,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就已經來不及聲請戒癮治療了

咪咪 103-08-12 10:3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感恩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2 14:57

您好:

法院裁定下來,就沒辦法再要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然後戒癮治療了。

希望以上對您有有助益

若有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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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3 18:29
回覆 咪咪 的發言內容:

我以前當檢察官時,有遇到不用執行的。

刑法九十九條: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所以你要被通緝三年,三年內不要再犯,等到三年後通緝到案時,檢察官再次向法院聲請執行,
然後法院會打槍。
這是我以前當檢察官時遇到不用執行的案例。(被法院打槍)
其他有暫時可以延期的事由就是懷孕買五個月及生產完未滿兩個月,
以前我這樣延期過。而且有上開事項,看守所也會拒收。

 

XiANG 103-08-11 12:42

請教~~向法院申請收養老婆的姐姐的小孩,因小朋友在收養成立前仍是小姨子在照顧,昨日收到裁定書~~ 駁回,文中提到,無照顧經驗、互動不足、沒有出養的急迫性,想請教律師~~是否有抗告成功的可能,若可,該以何理由提出為宜.

 您好:

既然已知法院裁定駁回之理由

提出抗告當然就要針對原審裁定之駁回理由提出抗辯及舉證

才比較有翻盤之希望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Ivan 103-08-08 07:16

律師您好

我個人因為要售車 所以有在網路上刊登廣告 期間有一位先生連絡我說很有興趣看車 相約8/7到台中試車 當天我也不疑有他的從台北開下台中

對方試車完畢後表示有誠意要購買 並約至他女友租屋處樓下說要拿現金給我 但我已安全為主 表明不予他上樓並堅持錢要先進入銀行 對方也表示同意 在租屋處樓下等待期間他希望我先將本票寫好拍照給女友看讓他相信我不是詐騙 結果寫完拍完照沒想到他女友還是堅持不下樓 我這時已經想說作罷 也多次提出不然下禮拜再交易 他卻說他立即請一位朋友過來先付錢(還是現金) 我依然說我不習慣收取這麼大筆現金 希望以錢進銀行為主 此時已開到朋友所在地 他下車就將我手上本票拿去給他朋友看 而且就放在他朋友那邊(他朋友自己開車) 當下我來不急反應就讓他拿走 但一路上有看到他朋友車有尾隨我們至公益路郵局 也沒多說什麼 想說到了郵局再將本票拿回 哪知到兩台車到郵局之後 他朋友突然離開了 說是郵局本子沒帶到 後來已經等到將近五點了 朋友還是沒出現 到最後這位要買車的先生只能跟我說 他會將本票尋回 要我們星期一(8/11)再將交易完成

以上大概是事情經過 我知道自己是粗心大意 但是可否請教律師 以這狀況的話 我跟這位先生從來沒有過任何金錢交易 我有有打去165反詐騙跟警局說明備案 如果他到時到法院申請裁定 我是否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保護自己

補充說明:

由於自己行業關係 常書寫本票 所以當天也下意識的把本票寫的很完整.....該填的都填了

不過大寫金額部分草寫 所以可以硬ㄠ有錯別字 再來我這次也只寫了姓名住址金額跟日期 電話身分證都沒留 當然更不可能蓋章 而事發之後我也有在FB上留言說我沒拿到錢本票卻開立給你的話 對方雖然沒有正面說出"你沒拿到錢"這五個字 但是也沒否認不過整篇留言下來應該是足以用以佐證我是真的沒拿到錢本票卻開立出去 這些動作在將來如果在真的要上法庭的話可供作債權不存在的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3-08-08 08:09

您好!本票發票人固然可否認債權存在,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也僅能夠對抗與您交易的對方本人;倘若第三人合法受讓此張本票,恐怕就無法以債權不存在來對抗。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