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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4-12-16 21:51

我於100年賣掉房子,經過3年國稅局來函說要補繳奢侈稅還要罰0.25倍之罰鍰,說我房子未滿2年就賣掉,當初我有請教委任代書關於奢侈稅的問題,代書說因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所以沒有奢侈稅的問題,也就是說你賣掉的這間房子是在奢侈稅實施之前買的,就不受奢侈稅的拘束,後來經過複查,訴願都被駁回,如果我現在提告代書的話有時效限制嗎?100年6月賣房子,103年5月國稅局來函通知補繳奢侈稅,我要最晚多久之前要提告代書呢?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以契約行為來請求,則時效為十五年,若以侵權行為來請求,則時效為自知悉受有侵害時起二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會有個問題,就是怎麼證明代書有跟你說這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2-17 10:22

您好:

本件依您所述確實可以向代書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起訴代書履行有瑕疵,惟查此部分仍須證明代書有向您做這樣的保證或論述,否則恐難依您單方指述即獲得勝訴賠償

Richard Wu 104-12-14 20:21

各位律師您們好:

在我們的商城及拍賣 時常有人買東西使用貨到付款 但前往取貨 

導致我們損失運費及產品(時效性)  請問這要如何的處理

 

謝謝

Richard Wu 104-12-14 20:14

各位律師您們好:

在我們拍賣&商城裡有產品圖片說明 , 有賣家未經我們同意直接取用放置他們賣場做商品介紹 , 裡面有我們的浮水印及LOGO 共有兩家使用  請問要如何提出告訴 請問時效性多久 (發現到提告)  謝謝!!

阿鴻 104-12-11 22:20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雜項說明: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壽保險費用、全民健保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女方主張:限於未成年子女本人之帳戶,細節再待商議。

九、協議說明

1.終止共同監護及共同扶養之責,不得有議,內容如下: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若前妻離婚後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有不適任之情形,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或聲請停止親權,法院會請社福機關訪視,並依職權進行調查。

阿鴻 104-12-11 23: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律師,您好:

其實母親收入比我多,她目前工作是外包工作,雖然目前收入比我多,卻多次向她提起共同扶養費支付訴求並沒有理會,在法院未判決離婚的之前都隻字不提扶養費支付的問題,法官認為母親雖然提出爭取女兒的單一監護權,可是,有為我設想到未來她的外包工作若不穩定,還是會利用女兒的名義主張向我提出支付要求,所以當庭以共同監護為結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1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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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若您欲改定由您單獨監護,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證據,由您單獨行使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扶養費與監護權考量的是不同的點。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gg1973 104-12-10 15:45

如標題

由於本人目前不在國內.所以之前通過法務部的線上申辦系統提交聲請撤銷通緝狀共 3次

台北地檢署以Email 函覆

第一次 函覆?依法無據

第二次 函覆?行刑時效未完成

第三次

補充說明了 行刑時效已完成,最高法,高院相關的詳細判例等等法律理由 

函覆?行政程序法173條第二款規定 同一事由一再陳情 得不予處理


不管怎樣就是拒絕辦理.?是不是故意找麻煩???
所以現在打算直接向台北地方法院(本案一審)提交刑事聲明異議狀

請求法院裁定此事.並糾正該署檢察官執行不當等等事由


狀紙內容的文字初稿目前已擬妥. 想問如何遞交此狀 (人在國外,法院網站找不到在?送狀的功能 )

另外想請有這方面經驗的各位律師 看看狀紙內容 給些意見
如果需要委託律師代理.想諮詢下費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10 22:36

 您好,您如果是想要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撤銷通緝,可以把您的資料寄到我信箱,費用另談,我幫您看看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王小姐 104-12-02 11:44

律師 您好:

日前公司因貨款問題聲請支付命令,遭對方提出異議。經法院調解,目前已取得調解筆錄,內容如下:

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XXX元整,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想請問:

取得調解筆錄後是否同等於債權憑證?或是需另外申請調解筆錄其效力是否有時效性? 如對方一直都無履行調解內容(不論是無法履行或是無意履行),請問公司該如何因應?  因調解時沒有加入期限,是否會讓對方有機會無限期的拖延?是否能夠於取得債權強制執行時,加入限期給付之條件? 如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方公司已解散、倒閉,是否還有機會取回貨款或任何賠償? 如需申請債權憑證 或 強制執行,其聲請流程、所需文件,還請幫忙解惑

 

以上幾點,還請律師們幫忙回覆,

上述狀況如有不足,也懇請幫忙補充,非常感謝律師們的幫忙,謝謝! 

你好:

取得調解筆錄只是取得執行名義,還要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才會換發債權憑證。 如果是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情形,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中斷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已經有期限了,就是支付命令送達翌,也就是說你已經可以向對方求償了。 向公司之清算人陳報債權,依情算程序處理。 去寫一份強制執行聲請狀遞到法院。
小可 104-11-14 21:20

請問偷竊案發至報案時效性多久?賠償金額有合理的數據嗎?若賠償金額過於離譜有方法可以跟對方談嗎?若是初犯無前科刑期會判多久?不用坐牢會有易科罰金的機會嗎?

 

一、竊盜案,如果硬是告的話,民事偷多少東西就賠多少東西。也就是說損害多少賠多少。

二、刑事部分一般是得易科罰金,除非是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的話判得會比較重些。

三、對方開多少金額呢?你可以就近找個律師現場諮詢一下,讓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一下。

楊愛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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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請問偷竊案發至報案時效性多久?賠償金額有合理的數據嗎?若賠償金額過於離譜有方法可以跟對方談嗎?若是初犯無前科刑期會判多久?不用坐牢會有易科罰金的機會嗎?
一、時效性:追訴時效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條的內容作大規模修正,修正前的刑法第八十條是將追訴權時效期間分成五項:第一項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第二項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第三項是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第四項是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第五項是拘役或罰金者,一年。這次修法,立法當局將法條內容詳細檢討整理,認為原法條第一項的前文:「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文字中的「不行使」文義並不明確,而案件經過起訴,顯無「不行使」的情形,因此將這段前文中的「不行使」三字,修正為「末起訴」。追訴權消滅的要件,既經修正為未起訴,則案件在偵查中除了具有法定的事由可以停止以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如果時效期間過短,有礙犯罪的偵查,造成寬縱犯罪的結果。所以也將時效消滅的期間,按法定刑的輕重,酌量予以提高,第一項的期間修正為三十年;第二項修正為二十年;第三項修正為十年;第四項與第五項合併修正,規定為五年。新法施行後,想利用時效消滅制度逃避刑責的人,要忍受的心身煎熬期間,都大幅延長了! 
二、金額是以受竊之物品當時之價值為計。
三、一般是判決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小可 104-11-14 21:11

請問偷竊提告時效性嗎?案發後多久要報案?過多久沒報案視同無效?

偷竊案初犯刑期判多久?

 

你好: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是20年,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在追訴權時效內都可以追訴。 若是初犯且造成之損害不大,又無其他加重竊盜罪之情形,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可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之機會。

一、買屋不宜簽鉅額本票, 常見買方發現所買之 屋不滿意而本票已簽出,仲介將鉅額本票交賣方而賣方主張買方要付這筆錢的。


二、如有部分清償要一手換票才能給錢。

 

三、本票時效只有三年,三年內要取得執行名義加聲請強制執行(或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


四、本票若以無既判力之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反面解釋,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若以判決則為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五、如遭脅迫詐騙簽發本票,宜搜集證據,因為舉證責任在你,未搜證即下手提告必敗無疑。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


六、印章請妥為保管,萬萬不可將印章交予他人,否則無異插標賣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青 104-11-10 11:04

你好~

我於今年7月1日在自家路口附近發生車禍,因為對方婦人於路口左轉進來我反方向要右轉出巷口,對方貪圖方便騎向我的車道因而相互碰撞,我因為開車只有車損,對方騎機車煞車的情形下所以手腳都骨折

目前已經調節兩次,第一次對方要求148萬,我不同意就散會。第二次對方降到45萬我同意但當討論到對方也要賠償我6萬時,對方不同意也就散會

因為責任跟本沒有認定為何我要接受,不能因為你受傷就全是我的錯,我想直接走法律途徑,因為對方年初才發生車禍我懷疑他是靠此賺錢維生

我想請問律師我是要等他告我傷害我再處理,還是我可以先提出告訴。因為我擔心有時效問題,如果我可以先提告我要如何做流程是如何,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16: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先釐清肇事責任,再依據肇事責任相互求償。(會有過失比例的問題)

2、有關於求償的部份,對方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收據及工作證明等。

3、我方的部份,可以檢附相關修繕單據之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於對方求償之後主張抵銷。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0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因您為有受傷,故您無法對其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犯罪。

若您有肇事責任(就算只有百分之1也算)對方也因此受傷,對方可以在事發後六個月內對您提告,但若對方獅子大開口,您又不在意前科,可以在民事程序時再去爭執損害賠償金額。

shaocjing 104-11-09 16:43

 

你好---因樓上整天吵鬧聲不斷,小孩玩彈珠、跑跳、桌椅不時拖地聲等等,數次告知可否改善,但換來的是大人更用力重踩地板,讓我們心聲畏懼,數次請警察來也無法解決,有錄音,本來有訴請調解提告

但心又軟,想鄰居那麼久,沒想到他們還是照常吵鬧不停。已經好幾年的時間,我和老公已經因為這樣的吵鬧無法入眠,甚至看精神科醫師,也開了證明。

 

請問    1.錄音檔及醫生證明是否有時效問題?.............謝謝!

          2.請問應該如何訴諸法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9 17: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侵害持續,就可以提告

2、可以檢附相關錄音、診斷證明書,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3:49

 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以及妨害排除請求權制止樓上的干擾行為。如需代撰狀或委任,歡迎來電聯繫。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電)潛逃遭通緝的軍火商汪傳浦被控涉及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他年初病逝於英國。汪傳浦被控貪污等罪,台北地檢署今天依法處分不起訴。

 

汪傳浦涉及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長年潛逃至英國,2月初傳出他病逝的消息。後來,台北地檢署透過法務部取得駐外單位認證他的死亡證明,5月間針對殺人部份,將他不起訴。

 

至於汪傳浦被控貪污、瀆職部份,台北地檢署今天將他依法不起訴。至於同案被告一名軍火商及一名前海軍人士均潛逃海外,目前仍遭通緝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9020201-1.aspx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六款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之規定。

(二)法律小教室:刑事訴訟程序,雖是為了貫徹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設,惟若偵查結果發現起訴要件有所欠缺(即如本件被告死亡之情形),則此時檢察官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lily 104-11-06 20:44

父親死亡已20年  現在才知道他有家族公司股份  原本我有繼承權  但是父親死亡時我7歲 後來被人收養  現在已經終止收養回來原生父母名下   但是繼承時效已經20年 請教有什麼法令可行?

你好:

如果股份仍然登記在父親名下,會變成繼承發生時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要求公司過戶到全體繼承人名下。 若已被他人侵奪,則要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權利,但要注意時效的問題。實務上有爭議,仍然可以主張看看。
lily 104-11-06 20:36

父親死亡已20年  現在才知道他有家族公司股份  原本我有繼承權  但是父親死亡時我7歲 後來被人收養  現在已經終止收養回來原生父母名下   但是繼承時效已經20年 請教有什麼法令可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8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父親死亡的時候您仍然未出養,就有繼承權。 2、不過因為已經超過繼承救濟時效10年,故而恐無法救濟
Aaron 104-11-04 14:19

律師您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請問:

1.車禍糾紛民事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多久?

2.聲請債權憑證需多久換發一次?逾期未換發是否會影響債權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另債務人要如何得知債權人有無聲請債權憑證?

3.如債務人名下無任何動產,也無工作薪資,只有一台10年以上機車跟10年的汽車債權人可否就該汽機車強制執行拍賣該動產償還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4:30

您好!

1.   因車禍損害進行訴訟求償,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五年。
2.   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目的是為了中斷時效,因此每五年屆滿前應換發一次,逾期則時效消滅,債務人可拒絕清償
3.   機車汽車都可執行拍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rry 104-10-31 17:29

十年前的卡債,今收的支付命令,如果提出異議後,可否提出利息超過時效之訴。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18:19

支付命令異議後會進入訴訟程序,若有金額已罹於時效,都可提出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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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志 104-10-27 21:18

請問律師

本人父親於民國78年三兄弟分祖產土地坪數均相同,然而在民國84年市地重測

我父親未接獲通知單(有詢問過地政所我父親未於市地重測上簽名而他弟弟有)以至於父親的弟弟誤導測量人員把我父親土地約15坪劃入其持有土地之內,直到今年7月才知道土地坪數減少15坪多

問題1:請問土地被占有20年時效性嗎?被錯誤登記的部分能更正嗎

問題2: 土地鑑界有3%的誤差值是真的嗎(是聽人說的)所以說我父親500多坪土地

有15坪的誤差是這樣嗎?

問題3: 若要打官司是告地政所或是控告父親的弟弟

麻煩各位律師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內政部88年9月30日台(88)內地字弟8811240號函釋指出:「測量」與「登記」依法係屬二個獨立之行為,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情形(按即登記錯誤或遺漏,現已修訂為第13條)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土地法第68條及70條規定辦理;如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辦理。是本件對於地政機關應以國家賠償法來主張,但會有時效之問題.另若當初確實有約定平均分配,則可以依不當得利之關係來主張,但也會有時效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可以您父親之弟弟為被告,提起確認界址之訴訟,要求返還該15坪土地

Loire 104-10-27 09:33

律師你好:

我住在大樓公寓,因對面新搬來的住戶長期半夜活動並因關門聲音造成我好長一陣子半夜2點~4點被吵起來,於昨晚他們回來後跟他們提請他們音量放低,結果對方兄弟對我嗆聲,哥哥掐住我脖子而弟弟說要找人動我,目前我已經打電話報案並已經驗傷了(脖子有擦傷以及淤青),並在警局提告哥哥傷害以及弟弟恐嚇威脅.

我想請問律師關於 ""6個月刑事告訴期間及2年的民事請求權時效""是我已經報案提告就屬於6個月刑事告訴期嗎?以及是否可以請求傷害以及精神賠償?請律師是不是會比較好?另外是不是可以請求對方搬走(對方是租屋)?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7 0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檢附證據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於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您已至警察局提告,已符合刑事六個月之追訴期民事您尚未提告,兩年之時效仍在進行中,須於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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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27 10:06

您好

建議您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民事訴訟(但仍應注意兩年時效的問題)

但恐無法以此請求對方搬離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Loire 104-10-27 10:10

律師你好:

因為是大樓公寓所以監視器並沒照住戶門口因此並沒有監視器可舉證但是警察有到場處理,另外我已經向警局報案提告還需要自行去地檢署提告嗎?

 

律師你好:

聽警察說明到檢察官起訴一來一往也要半年以上了?這感覺似乎太久.

 

另外一問等檢察官起訴後再請律師?還是?

關鍵字廣告淪詐騙集團誘餌!檢調發現,一個名為OurPPC的吸金集團,誆稱取得Google等網站的關鍵字詞彙代理權,可低買高賣給廣告商,獲取最高百分之兩百的利潤,涉藉此招募民眾投資並拉下線,竟有逾兩千四百位民眾上當,遭吸金約二十五億元,但實際上集團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檢調昨搜索偵訊集團台灣幹部蔡貽立等九人,漏夜朝詐欺等罪偵辦。

 

架網行騙

OurPPC為了取信被害人,特地架設官網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翻攝網路

 

吸金集團OurPPC官網號稱擁有Google、YAHOO、bing、amazon及百度等網站的廣告點擊代理權,並由外籍全球執行總裁彼德安德森、台灣區總裁黃傑等人分層管理,過去已累積有一萬名廣告商客戶,而全球光前年網路廣告就逾三千億美元(逾九兆元台幣),集團前景可期。

 

投資160萬送日本遊

 

集團涉於去年七月起透過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會員吸金,設定幾種投資方案,從基本的「啟動方案」一千美元(約三萬多元台幣)起跳,到最高階「至尊代表」的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餘元台幣),並強調最快五十天內可獲百分之二十三不等報酬、五個月回本,但需「綁約」兩年才能取回本金,如投資一萬美元,就送ipad mini、五萬美元送日本旅遊

會員若拉下線,拉兩人就送ipad mini、拉五人送iphone6、十公克黃金及萬寶龍名筆,拉十人還送勞力士手錶等,且可抽取下線投資款的部分成數。集團也會舉辦活動表揚高投資業績的成員,另投資一萬美元可獲贈到澳門免費旅遊,且已犒賞兩千四百人次出遊。會員投資後會獲得一組帳號,可在集團網站查詢「獲利」並於綁約期滿後向集團兌現。 ……..檢調指出,集團宣稱與Google等網站合作,但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也無辦公室,根本是騙局一場,但集團推出一萬美元的高級代理專案六千四百套竟銷售一空,全案漏夜朝《銀行法》、詐欺罪等偵辦,刑責七年起跳。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5/36779130/

 

吳珮如╱台北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台灣社會兩個世界,窮人無立錐之地,冬夜被潑冷水,有錢人則錢淹腳目,找不到獲利之投資管道。數十年來不斷出現違法吸金公司,後人卻無法學得前人教訓,仍有人前仆後繼搶著被坑殺。當律師多年,只能跟大家說「咦~~~~~~要仔意……」。

上例之違法吸金,目前實務上多以觸犯銀行法第125條論斷,但亦不排除初始即為詐欺之犯意而以詐欺罪論斷。需注意的是若以銀行法論斷,被害者之民事求償則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起訴,因為此屬國家法益受侵害,本所常見被害人以為被害一定能獲償,自行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敗訴之情形,忽略法律事務需求助法律專家,等到民事法院駁回起訴時,又過了民事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慘到連勝訴判決都拿不到……所以誠懇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求助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呼啦啦 104-10-20 23:29

請問…去年的5月我被詐騙,我之後追討,對方在去年的9月在網路公然漫罵,12月找人恐嚇我,今年的1月跟2月又繼續公然毀謗公然的在網路上有恐嚇言語…我在1月份有提告詐欺,原本想毀謗的案件就併案處理,但現在還在調查階段,毀謗的部份會不會過了六個月的時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誹謗罪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恐嚇沒有,所以可以檢附相關事證之後一併就之後的恐嚇行為提告

2、建議可以委起律師協助提告釐清對方的行為是否涉及恐嚇,以避免誣告罪,因為恐嚇必須是足以認定對方有加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之行為才會構成。

Bella 104-10-17 14:07

請問各位大大,聲請否定親子關係訴訟小孩需要在幾歲前辦理完成?如果聲請時效在法定時間內,但法院判決在時效之後,是成立的嗎?

父母提起的:起訴的時間必須在知悉小孩為非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

非婚生子女提起的:知道的時間已成年,應在知悉日起訴兩年內起訴;知悉的時點未成年,延長到該非婚生子女成年後兩年為最後期限。

起訴在期限內即可,判決的時間點超過沒有關係。


Bella 104-10-22 14:45

在請教您,DNA檢驗需到法院指定所檢驗還是一般私人檢驗所或醫院也可以? 檢驗報告下方有備註,不得使用於法律途徑!是不是這份報告就不符合規定? 

知悉非婚生子女的兩年內? 是指出生起還是知悉任一個時間點的兩年內?

fufriday 104-10-14 12:11

我方已於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養費一審勝訴,

目前對造以時效抗辯提出抗告,進入二審:

1.對造於一審時已有開庭當天才當庭送書狀以延滯訴訟的紀錄,

若二審又以此繼續延滯,是否有法可遏止或將書狀予以駁回?

2.對於對造當庭的胡亂編造,能否以偽證罪提出告訴?

3.對造以時效抗辯,有否理由可以駁回?

4.以答辯書狀內之人格侮辱侵害,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若不成立,是否連帶影響民事侵權求償之成立與否?

 

                                           感謝回應!!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時效部分,可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二、例如,有認為若曾約定,則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五年]之適用的判決,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判決。亦有法院認定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時牙就是五年的,摘要:本件聲請人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惟扶養費用支出係依循一定時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義務人之給付義務,性質上相當於定期間繼續性給付,立法上將贍養費利息、生利、租金併列為分期給付之債權,而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為之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最高法院96年度台巨字第1573號判決參照] ,則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相對人墊付應分擔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自應按時收取,本院認有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其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但其返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採相同見解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裁定

三、認為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認定為5年的判決,摘要:聲請人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非屬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相對人上述所辯,顯有誤會,尚不足採] 。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判決。

四、親屬間就算是沒辦法協議而要以訴訟處理,可以的話還是儘可能的避免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打官司即可。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務上幾乎不會用遲滯訴訟來處理

偽證罪是針對證人

兩造雙方當然都是說對自己有利的

所以沒有任何違法

時效則要看具體案件如何起算時效

不當得利是十五年

書狀內容並非公開傳述

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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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104-10-08 11:46

2013年12月與同居男友分手,2014/1月前同居男友,用無號碼打電話來,不出聲,放a片,我有錄音,也有到電信公司調出無號碼就是前男友打的電話,因為當時還沒搬家又有小孩不敢提出告訴,現在已搬家可否提出告訴,有無時效,因為一直到2014/7月前男友都有寄mail騷擾漫罵,有存檔,而且前男友借錢不還,一直說謊,說他已用現金還清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13 13:28

您好

建議您將錄音檔及信件內容  提供給律師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周緯緯 104-10-08 02:41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你好:

詳細的狀況應該與你委任律師討論,比較能夠獲得正確的資訊。 刑事已經不起訴處分,民事反訴部分對你們比較有利,但民刑事認定之標準不同還是要特別注意。 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法官應該會參考鑑定報告之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妨害名譽的部分,必須以投書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存有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地方來判斷,因此必須檢閱相關資料,包含投書的內容、相關圖說、反訴起訴狀等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鑑定的部分,雙方都可以提出質疑,不過礙於鑑定時雙方都在場,且法院會尊重鑑定人的意見,因此倘若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時候,除非有比較大的問題,否則基本上會以鑑定的內容為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m 104-10-07 23:09

2013年12月與同居男友分手,2014/1月前同居男友,用無號碼打電話來,不出聲,放a片,我有錄音,也有到電信公司調出無號碼就是前男友因為還沒搬家又有小孩不敢提出告訴,現在已搬家可否提出告訴,有無時效,因為一直到2014/7月前男友都有寄mail騷擾漫罵,有存檔

104-10-05 17:37

您好:

請問一下,
 

對方不慎遺失朋友所簽發的本票,但對方一直不處理
1.想請問本票遺失該如何處理?是否具有時效性?
2.如果本票上有註明受款人,雙方是否可直接寫本票遺失切結書 ,就不用至法院聲請公示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發票人責任時效是3年。

2、應該為止付通知,然後為公事催告之後,再聲請除權判決。

3、切結書無法達到我方希望的效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就本票遺失依法定程序來進行,私下切結並無法使本票失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小姐 104-10-03 09:33

因鄰人在屋頂搭建防水遮雨棚,但已越界我家,鄰人認為未越界,因此我們向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初次調解,雙方同意請地政來做測量,若有越界情事--鄰人拆除;若無越界--我們補貼鄰人交通費用。以上協議,在調解委員會簽立了『約定書』。

請問 1.此『約定書』內容並未約定處理(拆除)時間,我們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還是10年或是2年?

       2.地政測量後,等待通知再次開調解會的期間,鄰人突然搬走(房子尚未賣),推測應是想藉此閃避此事件,屆時若我們選擇上法院,應主張何種權利,時效上對我們比較有利?

       3.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我們『知其越界』開始算?  還是從新立約定書時開始起算?

 您好,

1.調解委員會簽立的若是和解書,那就是測量後確定越界後,可聲請強制執行,無時效限制。

2.沒有區別,登記所有人仍是鄰人,仍可主張。

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767條沒有時效限制。

以上。

   

黃小姐 104-10-03 10:53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調解委員會簽立的若是和解書,那就是測量後確定越界後,可 ... (恕刪)

謝謝林律師~

再請教:

       1.我們在調解委員會簽立的是類似私人寫下的『約定書』,並非制式化的『調解書(調解筆錄)』,經詢問調解委員表示,測量後仍需再次開調解委員會有結果後,才會將資料送請法院核定(才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對方未再出席第二次調解委員會,等於無法簽立正式的調解書(筆錄),第一次的『約定書』是不是僅有私文書的效力?  僅能透過提起訴訟,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2.不管鄰人房子是不是會賣掉,我們是否均能對於妨害我們所有權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不受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為了貫徹動產登記之功能,所以已登記動產物權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Janet 104-10-02 22:05

姊姊於1年多前過世,但不久前找到一張她的定存單,想請問一下那筆定存是否已過時效不能提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3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定存期限都很長,所以應該不用擔心這個問題。

2、建議直接去提領即可。

大熊 104-09-27 09:27
您好!婆婆賭博債務不要再幫還,目前查到唯有死亡後兒子才能拋棄繼承,但怕婆婆死亡,但繼承人不知道(因婆婆浪跡天涯),而錯過辦理拋棄繼承時效,可否有方法能自保?

你好:

民法第72條規定,賭債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無效。可以拒絕返還,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賭債無效。 已清償部分依民法第180條屬於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則無法請求返還。 若尚有其他債務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只須以遺產範圍負清償責任,無須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
沈恆 (沈律師) 104-09-27 12:34

您好!

拋棄繼承是從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辦理,如果不知道被繼承人已死亡,三個月就不會開始起算,因此並不會發生您想像錯過拋棄繼承時效的情形,無需多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7 23:39

拋棄繼承要在繼承死亡後才能拋棄,無法事先拋棄。

但不用擔心,因為三個月之起算點是知悉時起算。

sarry 104-09-22 23:38

繼承人於兩年多前逝世,因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故以法律解決分爭,今要辦理繼承登記,請問有否繼承登記時效逾期問題?是否會被罰款?

你好: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會處罰鍰,上限是登記費20倍。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動產會列冊管理,15年後會公開標售,所得款項會提繳到專戶,10年未領取會歸屬國庫。 若只是無法協議,可以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任一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將遺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將來協議成功或訴請分割遺產訴訟確定後再處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會的

超過時間去辦理會被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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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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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 104-09-21 22:27

我是104年7月30日收到無罪判決

其間有被羈押50日

刑事補償法

依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是只100年9月1日修正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所以在105年9月1日止

我所在102年7月30號無罪判決現在申請刑事補償的時效性來得及嗎?

假如來不及預期的話,申請賠償的成功率大嗎?

國內有人預期申請有成功的案例過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判定書:「按刑事補償聲請人之請求補償時效起算日,應依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時間點進行計算。然聲請人補償支付請求權期間依前開規定計算,其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惟其完成日係在刑事補償法第 40 條修正施行日前者,仍得在該條修正施行日後五年內聲請補償,是聲請人原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不過未超過前開規定之五年期間者,仍得請求補償。」。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決定書:「法院決定刑事補償聲請人每日補償金額時,應注意其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狀進行綜合判斷,且聲請必須尚未超過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二年時效。」。 你的情形已經罹於2年消滅時效,請求不合法,法院不會准許。
啊星 104-09-16 20:33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 於今年七月時,與人發生車禍, 後來經調解後後來經調解後對方同意賠償20萬元, 並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12號以2萬5千元付款, 於八月時有依照時間付款,但於九月時沒依照約定執行, 和解書上有註記一期未付即全部到齊。 想請問: 1. 如果要提起訴訟是以民事還是? 2. 如果要提起訴訟可以在其他法院提起嗎? (車禍於台中發生但人住南投,和解書是經過台中地方法院) 3. 支付命令與提起訴訟對我而言哪種比較好 4. 若要以支付命令訴訟來解決,提起的時效各多長?
沈恆 (沈律師) 104-09-16 21:16

您好!

法院的調解筆錄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再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都是多餘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經法院發給和解筆錄,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6 21:35

您好,調解筆錄經法院酌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據之聲請強制執行唷!

您好:

若是法院之調解筆錄,可查完對方財產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由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

您好,調解筆錄可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經過訴訟程序或發支付命令,故您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郭小妞 104-09-15 08:55

因我是嫁出去的女兒.。。媽媽沒離婚但外面有男友。留爸爸一人當獨居老人。。一年見媽媽不到2次面。。只知道外面欠人不少錢光銀行就好幾百萬。。。怕到時不知媽媽死訊錯過拋棄繼承時效。。所以1..想問有沒有能先預防的配套(因為對她行為很不恥。所以想跟她2..脫離母女關係)麻煩一下律師

一、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母親往生時開始三個月內要做。所以如果你很晚很晚才知道她往生了,也是從你知道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不用過於擔心。

二、母親還沒往生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的確定,常有人問這個問題…律師都查過駁回裁定給當事人看過的。

三、母親還活著的時候,法律上你無義務幫她還錢,除非你自願當連帶保證人或自願的承擔債務、自願的與債權和解、協議、簽本票支票等。所以不論你要在什麼文件上簽名都要先看過文件內容再做決定。

四、母親如果往生了,就算你沒有拋棄繼承,也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這個叫強制限定繼承,所以如果你母親只有一堆欠債而沒有財產,你也不用太擔心。只是如果收到法院公文的話不要不處理,法律上有辦法答辯你不答辯的話是很危險的。

五、親人的話可以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你媽應該愛你的,你再仔細想想。

六、法律上除非你被收養了,不然母女關係是因為分娩之事實產生的,簡單的說是因為你媽生了你所以她就是你媽,除非因為收養,因為法律的規定母女關係才會斷掉,不然她永遠是你媽…

七、要對你爸好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nick 104-09-14 12:44

我想請問一下
網拍中販售的商品~買家已付款完畢
並選擇用超商取貨方式或郵寄方式收件
但卻因逾期未領遭退回賣家處
在連絡買方後 ,不是連絡不上,就是一開始有回應~
但請買方補付款運費後,買方就消失沒下文了
有些還是客製商品~轉賣也不可能

在這樣的情況下,賣家幫買家一直保留商品也不是辦法
這是否有任何時效性呢?

小姜 104-09-11 16:02

訴願決定書發文日期是:103年8月7日

但收受訴願決定書的日期是103年8月12日

2個月內法定時效內提交行政訴訟,請問最後一天是十月幾日?第一天是按發文日期還是快遞收受訴願決定書當天開始算?

但收受訴願決定書的日期是103年8月12日

2個月內法定時效內提交行政訴訟,請問最後一天是十月幾日?第一天是按發文日期還是快遞收受訴願決定書當天開始算?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因此,送達日期是103年8月12日而非公文日期(如果是大樓代收,需注意以管理員向郵差簽收的日期為準)。故應自103年8月13日起算,至103年10月12日止(注意:「止」是以受理行政法院收狀日期為準,不是郵戳日期..若10月12日至郵局寄出,法院10月13日收狀,即逾期!),另外,如與行政法院跨縣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扣除(加計)在途期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以您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日開始起算,當然,若提起行政訴訟,也要以法院收受到該文書來算最末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不要抓最後一天。

二、前面一個律師有說了。

三、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寄出去的時間為準。這世上還是有寄掉的文件的,與其懸顆心在那邊擔心,不如馬上把起訴狀寫好先遞出去。

四、不要去抓最後一天,不然很容易就超過最後一天了,請速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SAM 104-08-31 11:59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的住在一棟12層樓高的大樓中的第12樓,前幾日因一樓電器行的失火關係,造成我家中冷氣室外機、遮雨棚、窗戶、及室內牆壁面烏黑相關的毀損,因警消確認起火點是在1樓電器行,故想請問若需向1樓求償,需準備什麼資料?以及此件算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提告時效為何?

 您好,

一、刑事部分屬於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罪,屬公訴罪,檢警會偵辦調查,您可以向警察提起告訴。

二、民事求償部分,建議您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看看是他要找人修,還是您找人修,再保留單據求償修繕後可以先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依民法184條向法院起訴求償

三、記得,所找修繕的人員,金額務必合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依侵權行為法則來請求,時效為二年,主要就您所受之損失來請求,所以應保留修繕之單據以為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你想求償應該提民事侵權訴訟提告時效為2年。

 您好,因為是失火,就算是過失失火也有刑事責任,可提起刑事訴訟之告訴,檢察官也會依職權偵辦,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是在兩年內提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您修繕後的單據記得保留,做為賠償金額依據。

阿翰 104-08-28 19:00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若到警察局提告妨害名譽而警察也通知被告到警局做完筆錄,那警察需在多久之內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而若遲遲沒有移送地檢署會有超過法律時效的問題嗎?

你好: 1.視警方偵辦進度而定,若案情複雜時間會比較久。 2.依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若在偵查中追訴權時效原則上不會停止進行,妨害名譽追訴權時效期間可能為5年也可能為10年要視具體情況判斷。
阿翰 104-08-28 18:53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若到警察局提告妨害名譽而警察也通知被告到警局做完筆錄,那警察需在多久之內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而若遲遲沒有移送地檢署會有超過法律時效的問題嗎?

您好: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警察須於做完筆錄後多久移送檢察官,不過您已向警察提出告訴,因此不會有逾越告訴期間的問題,您可向檢察署查詢案件是否已繫屬,並可具狀向檢察官查詢案件目前偵辦進度。 謝謝您。
吳小姐 104-08-22 16:01

    您好:於日前8月8日收到資產公司發出和信電信及台灣大哥大之電信費催討,金額約3萬2,若未於20內提出異議~則依程序進行強制執行....

      若是提出時效抗辯,是在20內提出嗎?一般這種電信費追討時效是幾年?因之前好心將電話借人使用...想向當事人催討這筆電話費...但當事人已於七年前死亡....所以只能自己承擔這筆債吧?再麻煩律師解答~謝謝感恩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2 18: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信費用時效是2年,倘若經過債務承諾、判決確定或是其他事由則可以延長。

2、倘若收到的是支付命令,必須於20日內提起異議,否則就會讓對方有時效中斷問題。

ALLEN119 104-08-13 12:05

請問各位律師 機車燃料費  請求權時效是幾年
機車早已出廠20多年   這幾年也早已不堪使用  賣給破銅爛鐵的回收商
現監理所又告知我積欠 3千多元的燃料費  請問政府燃料費的請求權是幾年?
是不是拖過了 就不用繳了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自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日起算,依第131條規定,最長5年。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