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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 105-04-01 17:43
本人是屋主賣方,在去年12月簽給台慶房仲委託合約到今年的2月結束,而房仲幫我找到一位買方,因為本人當時人在國外,有親簽委託書傳真給我當初委託房仲來幫我處理,一切都有合法授權書,起初我的房仲帶這位買方來看我的房子,看完房屋現況後,買方非常滿意,還討論著他買完後要如何如何怎樣的來裝潢,就很快的簽下台慶的雙方房屋買賣契約,並且付了簽約金30萬元整,其間一直催促要我趕緊從國外回國,並且再馬上的支付第二筆用印款項74萬元整,這些金額都在履約保證帳戶裡,總共104萬元整,我當下只好趕緊丟下手上的業務趕回台灣來整理家裡和趕緊找新的地方租屋及進行搬家動作,但就這其間遇到了台南大地震事件後,買方因為一直看媒體報導,心生懼怕,開始找各種理由就跟我說,說他發現當初我把我一個牆面打掉(當初那面牆只是一個開放式的和室輕閣間的小牆大概30CM長而已,而且完全沒有影響任何安全結構,和樑柱及主結構問題,我也住了快十年以上,房屋都沒有壁癌與任何龜裂問題,完全都無大礙,根本完全不影響安全結構的問題)但買方就覺得會影響安全結構,並且說他要求要檢測我們公寓大樓整棟建築的安全結構,如有任何問題,他要無條件解約,我回覆他說,當初你看完所有屋況後才簽下買賣契約的,並且還急著要我趕緊從國外回來跟你交屋,而當中你也付了第二筆用印款項到履約保證金裡了,這一切我都按照契約合法合理的秉持契約精神在執行,再說契約裡頭也沒有要求說要我們做整棟大樓安全檢測的條約,她就回說,其實原本都好好的,如果買賣其間都沒發生地震的話,他根本都不會有這些問題,也會順利完成買賣契約,但他就是看了新聞這樣一直報導台南倒塌的房子新聞這樣,他覺得很害怕,所以她想要檢測,或者也可以完全無條件解約,並且退還所有在履約保證帳戶裡的錢給她,我和代書仲介和買方的仲介等大家覺得聽到這樣的答案,都覺得買方很不合理,所以我請律師朋友寄存證信函給她,要求她履行契約,完成買賣,否則超過此合約時效後,就是買方違約,將沒收履約保證帳戶的所有金額,並且主張此合約無效,但她依然我行我素,據之不理,也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答應她的請求,否則要進行無條件解約,並且要把現在放在履約保證帳戶裡的金額全部退還給他.我覺得買方完全不遵照契約精神在走,非常不合理,所以現在我決定要對買方提出告訴,因為本人一切合法合理遵循契約的精神和條約在執行,買方卻這樣不合理要求,想要反悔還要我跟他無條件解約,我想請問有高雄律師對於房屋動產糾紛的專長專業部份能幫忙咨詢回答與幫助的嗎? 謝謝! (其案件細節可以電話裡交談,謝謝)
allen chen 105-03-18 20:55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我曾經有與板信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銀
及遠東商業銀行借貸往來紀錄
這幾年來工作也有被強制扣薪扣久了也習慣了
也有的債權已經清償
農曆年後剛轉換職場我就打算開始要積極面對開始前置協商
但約3/8號我公司收到遠東商業銀行的執行命令
接著我去郵局申請債權人清冊

在3/18號下班回家收到清冊了
清冊上載明板信及中小企銀仍有債權金額 
但唯獨目前收到執行命令的遠東商業銀行在清冊上的金額都是零
總計金額也只有板信跟中小企銀的加總
請問我有權可以提出異議嗎??
因為從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到收到債權人清冊已經快過兩個星期了
今天又是星期五 
我又擔心過了時效就不得聲請異議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21:12

您好,

 

您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債務已不存在,您的財產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尖兵 105-03-17 15:11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5)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可以分配嗎? A和B如何分配?

(6)債務人沒意見,但B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和B如何分配?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小尖兵 105-03-17 21:03

謝謝熱心大大的解答!

我又衍生出其他疑惑:

1.若最高限額設定50萬元,實際借款20萬元,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加計當初訂定契約利息(到強制執行時算1萬元好了),變成普通抵押權後,在流標的狀況下,利息還會依當初契約持續累算嗎? 還是從此一直就固定在本金20萬+利息1萬? 

2.若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嗎?

感謝您的解惑,謝謝~

Jill 105-03-15 14:34

  我與先生已結婚8年, 育有1女,但在這些日子我先生的前女友一直不斷以簡訊辱罵手機狂撥一天約80通
並在簡訊內容說要我先生與我離婚等字眼,最近越來越誇張的手機通聯紀錄,我有將手機的通聯紀錄與簡訊內容有存,在102年2月1日與3月13日有寄出存證信函告知給對方

是否已過時效性告她呢?

但該女仍繼續騷擾 且會到學校內騷擾先生(因是大學教師)
先生與我最近受不了---決定提告
想請問您 是否 
依法提告妨礙家庭民事上侵害人格權跟身分權,構成民法第184或195條侵權行為,並依民法侵權刑之規定,向她請求民事賠償
或有其他方式處理與告她呢?由我和先生一起提告

因對方態度很囂張
再請您協助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5:2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電話簡訊的部分,可以嘗試提告強制罪,之後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 倘若有事證證明雙方之前的男女朋友身分,可以聲請保護令。 3、 因為只是騷擾,所以沒有侵害配偶權。 4、 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才能保障權益。
Annie 105-03-15 09:38

律師您好,

我爸爸在89年6月15日做了朋友的連帶擔保人

直到104年12月18日收到了銀行寄來的存證信函

上面寫說要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的錢。

但是在這15年內都不曾接到銀行的通知,也沒收到債務人已死亡的消息。

從手邊資料目前看不出來:「原先借款人黃先生本來應該要清償的時間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那我們要如何申請消滅時效?是到法院辦理嗎?

申請消滅時效後,連帶保證人還有清償債務責任嗎?

請問律師我們還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不好意思,請律師幫幫我。

Ps.我爸爸還有做其他公司的保證人,請問也可以去消滅時效之類的嗎?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時效,是以清償期開始起算,不是債務成立的時候,所以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未罹於時效

2、程序上,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契約、欠款明細及債務人的清償明細,供我方判斷是否合理、有無罹於時效等,然後進行協商。倘若對方拒絕提出或是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向法院要求對方提出,屆時建議委請律師協答辯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28

您好,

 

債務消滅,保證人自不再負擔責任,您父親應於銀行向法院提告時,再向法院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沒有辦法事先申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杜 105-03-13 02:59

幫朋友辦亞太,之後他冒名續約,取得手機後就不繳費了,請問我的提告流程是什麼?需要準備什麼?我只知道他的名字跟聯絡地址(不確定是不是戶籍地),這樣也可以提告

 

提告時效限制嗎,因為我一直以為時間到合約會停止,不知已經被提前續約,被通知的時候是一月

我會和亞太索取當初的合約和他們當時的通話錄音,那會需要請律師的嗎,還是配合檢查官就好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3 07:36

朋友未得您同意以您名義續約,構成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這些都不是告訴乃論,所以沒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問題,你可提出朋友向亞太續約的相關資料,提出告訴。

您好:

1.您朋友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您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或是將相關物證(您朋友的資料、錄音錄影紀錄、您與您朋友向亞太簽訂的合約書、亞太業務證詞)向警方報案。此外,亞太業務員未經審查,即讓朋友以您的名義續約,導致您的權益受損部分,亦可以向亞太提出民事賠償

2.依照刑法第80條,您朋友所犯之罪追訴期為20年,因此您可蒐集上述證據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08:53

您朋友的行為涉及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罪,可先發函通知電信公司續約不合法,並確認續約文件後,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可以委任律師會自行向地檢署提告

Cherry 105-03-13 01:55

我前男友是名警察,101年吵架時,他曾利用上班時間取槍來我家威脅我,當時我嚇的不敢大叫,怕家人會受到生命危險。我有說我要報警,他冷冷的告訴我 他只要告訴對方是來搜查我,那些人就不會幫我。所以我當下只有安撫他情緒,再趁他講電話把槍放我桌上時候,偷拍了一張槍的照片,沒讓他知道。

事後,我一直找機會分手,他都會動不動威脅恐嚇(有訊息存證),甚至以死相逼。我很怕,所以一直拖延時間,但之後他還曾對我強迫發生性行為害我懷孕又害我流產。(這些沒有去驗傷,只有訊息提到過)

後來拖到了103年,終於分手。原以為這些惡夢可以結束,不料他又再度重複發生恐嚇威脅,之後又對我提告。但我現在不想被他一直糾纏。

我可以對他提告嗎? 但因為我沒有很多錢請律師,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知道105年了,我始終脫離不了他的恐懼中,我真的很想逃離。

 

但是只有槍的照片和訊息,可以做什麼?

時效有多久的限制??

您好:

1.因為您男友的行為已經讓您精神感到恐懼,加上對方又是警察的身分,建議跳過向警方報案那個程序,直接將您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槍的照片、簡訊、其他人證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沒有經費聘用律師,可自行保護令聲請狀。

2.此外,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依照刑法80條規範,恐嚇罪有10年的追溯期,因此您在事情發生後10年內都可以提出恐嚇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向男方提出恐嚇告訴,以避免日後危險。

apple 105-03-08 10:31

94年間因懷孕不便,將存摺(不含印章)託給助理保管, 95年初不知何時被其偷蓋提款印章,期間並陸續提領9筆存款共計六百八十五萬三千元, 我於知悉後因顧及情感僅口頭多次催討,99年4月其表明無力償還,並當下簽下借據本票,後因本票法律時效問題,在我要求下105年2月他再重簽本票給我,但是他卻言明隨便我如何,他就是無錢還, 我想他已經脫產了, * 聽說有案例錢被別人盜領取走花用殆盡,罪證確鑿,卻拿不回全部?因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請問,我的狀況是否也會如此

樂恩 105-03-04 16:42

車禍意外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僅唯一繼承人,惟該繼承人自幼離異,至今被害人其他家屬仍未能協尋,想請問強制理賠申請時效原則以事故發生日起算2年內不行使理賠請求而失效,若繼承人於2年後才知悉自身有該請求權時,是否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以上問題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4 19:33

您好,

 

因您的情形屬於特殊狀況,法條既未規定"自知悉時起算"等語,則就只能依據條文規定為兩年之時效,沒有轉圜餘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第2項)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或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請求權人不知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只要在10年內知悉有保險給付請求權,就可以請求,惟若超過10年保險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樂恩 105-03-05 06: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該法所稱時效中斷或不完成,在實務上可能有什麼情形呢?

        又強制險請求人的請求時效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時效是否一致?是否可能發生強制請求權時效已過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仍存續,導至被請求人無法受強制理賠的制度性保障?

以上問題,感謝

樂恩 105-03-04 16:21

車禍意外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僅唯一繼承人,惟該繼承人自幼離異,至今被害人其他家屬仍未能協尋,想請問強制理賠申請時效原則以事故發生日起算2年內不行使理賠請求而失效,若繼承人於2年後才知悉自身有該請求權時,是否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以上問題 謝謝

kelly 105-03-03 17:05
一、 查債權人於103年7月28日申請狀有內載請依債務人文北街住所送達,而 鈞院通知函要求調債務人依戶籍地送達,而未同時皆依狀兩處住所雙掛送達給於債務人為誤,因使債務人在超過法定期間仍有理由提出行政爭議依戶籍送達不合法管理員未登記簽收為異議,乃皆因 鈞院行政疏失未合法造成誤發而非債權人之過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此件已影響本人權益。期間使債權人花費時間,精神,金錢抗告到高等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駁回 鈞院送達不合法為誤發。 另查一二審內詳載(送達不合法,若本件經法院誤發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 後,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起五年內,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 3項之規定應另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為起訴)。若經駁回撤銷確定證明書之聲請確定,而債務人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司法事務官依修正後之上開條文規定自應另駁回之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就督促程序修正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後之法定程序。但至今經債權人電摧問多次未收到該院通知義務及績極協助債權人事後民事起訴處理。 二、 本件係源起於 鈞院授理查債權人於103年10月6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皆經 鈞院合法取得強制執行併依法已繳交執行費44240元103年司執字第155613號在案,而該聲明抗告債權法律訴訟權之行使。 準此本件之法律上問題為: 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3項之規定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應『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所稱就何指?如前所述,對支付命令確定裁定駁回聲明抗告、再抗告債權人之訴訟權之行使,該等裁定鈞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程序、顯非所謂通知;亦此,上開裁定均僅於末尾「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於10日內向本院抗告或再抗告等語而非記載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等語」。 倘各審級裁定亦為民事訴頌法第515條第2項所稱「通知」,則債權人根本無從「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該條「基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之規定亦將成為贅文。 三、 基於法院若已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之信賴保障事宜,故依民事訴訟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之第515條即規定此時應處理之程序。 因債權人有先告債務刑事案件在案而有二年時效問題,須依103年7月28日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為基準,若不行使則無效,影響甚大,故請 鈞院 體諒因此件被行政烏龍搞得多次波折勞命傷財,債權人為此操勞得於重症,因被債務詐騙金額龐大,實不該使其債務人鑽於法律漏洞銷遙法外,故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兼顧債權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且保障當事人不暗法律之一般民眾訴訟上之權利,請協助速發通知函不宜再拖遲,反之必究,以便債權人在民事侵權訴訟起訴之請求時效權利,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權意旨,實感法便。
chien 105-03-01 15:40

在個人國小時期(2004年9月)時母親用他個人的名字辦了一支台灣大哥大的號碼給我,常打電話跟朋友聊天,後期收到帳單被家人罵了一頓,沒收手機後,也沒在收到催繳通知,母親因為我這支電話號碼也把自己手中的第二支台灣大哥大號碼停用後就沒再理會。

(2016年1月)近期收到法律事務所通知我們,台灣大哥大將債權轉移至第二資產公司。上網查過有人提說若未收到起訴書可寄存證信函主張時效消滅,但又有法律諮詢回答我們說,當我們跟資產公司談說我們現在沒錢繳或是可以分期繳費嗎?就是承認債權,等於時效延長了?也不知道去哪裡能查詢到我媽有沒有漏收起訴書,目前沒收到支付命令,在這幾天母親收到了資產公司的簡訊:「因您積欠XX第二資產管理的帳款己逾期多時未繳,情非得已將提起法律訴訟,請立即處理,以免訟累;如有任何疑問,請速與承辦人員」。

請問我現在能直接寄送存證信函至資產公司主張時效消滅嗎?
還是只剩能只資產公司協商的餘地?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呢?

知道是自己造成的局面,但都過了十幾年了,請問能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或是能減輕一點金額嗎?資產公司說一次付清是四萬元,如分期付款 需繳至五萬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還有其他貸款要繳交。

 

麻煩律師們能回覆了,煩惱了好幾天,謝謝 

你好:

依資產管理公司簡訊來看,該債權先前均未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所以才會強調要提出訴訟請求。 電信費實務認為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適用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此部分可主張時效抗辯。 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之從權力,與電信費請求權各自獨立,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此部分尚未罹於時效。 固然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但要衡量協商金額是否低於違約金之部分,若低於違約金可以同意條件。 罹於消滅時效,若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債權人仍然可以請求履行,若有拋棄消滅時效之利益之情形亦同。
chien 105-03-02 15: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謝謝徐維宏徐律師的回覆 感謝您!!
小黑 105-02-26 11:04

去年月我用line找了某應召站的小姐從事交易
後來在前幾天警局打電話給我說他們破獲該應召站,
而我在那個應召站名冊有我的line id與電話也有記錄去年有跟該應召站旗下小姐有交易,要我去做說明。
後來我看了社維法上的法條 
 第 四 章 時效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其中31條文說的「逾二個月者」這項,這適用我目前的狀況嗎?
警察來電要我去說明,這我必須到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6 13:24

您好,

 

依據您的情形,符合社維法追訴期已過之情事,您可選擇不到案說明,或到案後想警方表明上開時效已過之情形,警方可能僅係要您提供證詞獲線索以利其追究業者之刑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6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說明,並於前往警局前,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您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讓自己更加不利或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1 10:49

您好:

根據現行社維法規定,您確實已不會因此被訊問或裁罰,警方應該係為了了解應召站或性工作者的情形而請你到案說明,故您可選擇是否到案,或僅用狀紙或電話向警方說明您無法到案的情形即可。

小姐 105-02-24 01:11

請問辦理限定繼承且公告三個月後,如有債權人出現告知,是請對方向法院提出事證進行追討嗎? 可追討時效是多久呢? 因為如果債權人事後會追討那是否就不能使用這比金錢了?

志仔 105-02-23 06:11

已有支付命令及確定狀

可以做那些後續程序及時效

如對方無動產薪資所得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持該支付命令之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名下無資產,則應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以利將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先換債權憑證,等對方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二、要定期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

三、如果是依支票票款請求權請求請每一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本票的話每三年內換;借款的話每十五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

四、其實是很容易就忘了所以每年換一次吧。

五、如果是借款投資,請記得以後錢要出去之前可以先跟你的律師討論。錢要出去很簡單要回來就比較難,所以出款之前要小心再小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notatall 105-02-20 22:35

你好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notatall 105-02-20 19:29

你好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notatall 105-02-20 19:19

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Kiki 105-02-16 09:56

您好,我們公司是代理商,代理原廠的產品再賣給客戶,若客戶貨款逾期未付,我的請求權時效民法125條的15年還是127條第8款的2年呢?

若我拿到債權憑證,多久要再申請換發新的債證?

一、你就當成是二年吧。

二、一個是如果還沒超過二年,直接換,因為債權憑證的費用不高。十五年太久,排個行事曆每二年內換一次其實比較不會忘記。

三、一個是如果已經超過二年,直接換,因為如果法官認為是二年,那你們已經超過二年你也沒辦法去改變超過二年的結果;如果法官認定是十五年,那你們每二年都換債權憑證時效也不會有問題。

四、如果完全照法律走,商人間貨款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6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理商的貨款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此部分應該沒什麼爭議。

2、倘若您是取得勝訴判決之後的強制執行債權換發,時效會延長成為5年。

3、建議貴公司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Kiki 105-02-16 09:50

您好,請問對方向我買貨但沒付貨款,因貨款未付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若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我拿到債權憑證的話,幾年要再換發一次呢?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2-16 10:14

kiki妳好,貨款請求權時效為2年,若取得確定判決後換發債權憑證,則時效延長為5年,須5年換發 1次。

                                                                                    王律師

一、做不同的執行名義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不一樣的。

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重算的時效是五年,這個是民法第137條的規定;但如果是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修法了,他已經沒有既判力,所以重行起算的時效應該還是二年。如果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就每五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如果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二年,就每二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Lisa 105-02-16 05:31

律師您好!

1.請問如聲請強制執行狀,能否再同時聲請民事告訴?深怕民事告訴會超出2年聲請時效?(目前刑事偵查中已1年2個月),強制執行無把握債務人有財產!

謝謝律師釋疑!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07:27

強制執行需先有執行名義,您已有的執行名義是什麼?如果還沒有執行名義,或有其他損害,可提起民事訴訟,等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就可聲請強制執行。若擔心對方脫產,可先聲請假扣押,拿到准許假扣押裁定,也可聲請強制執行。

郭群裕 (律師) 105-02-20 12:49

一、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之取得執行名義(如民事訴訟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

二、既然刑事偵查已經約一年二個月,建議儘速提起『以刑附民』,以避免罹於民事請求的2年時效

三、期間,台端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或待民事判決確定,始能聲請強制執行。

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妹 105-01-31 17:59

我買了塊國有地,申購時有個條件不合,因為我的年齡差七天才有資格買該地,其他條件均符合,所以,借用有資格的親人名義買下該地。

現親人不願歸還該地,並以我當初年齡有差為由,說是屬於脫法行為,我不能要回該地。

請問這確實屬脫法行為,所以契約無效嗎?

如今限制我年齡的國有法時效也過了,還是會影響要回該地的官司嗎?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0996378 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標的物,並將土地登記回你名下,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75471978 違背借名登記關係可能會構成背信罪。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無效果再提出刑事背信罪告訴或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借名登記應仍屬有效,而問題在於舉證之問題,所以您應蒐集當初有借名登記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當初雙方借名登記契約證據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當初雙方借名登記契約證據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對方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刑事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您可以主張借名登記,要求對方移轉登記給你,至於您購買該動產之效力問題,應係國有財產局與您之間的關係,與對方無涉。

單媽 105-01-29 14:51
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和時間(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電話,否則我就要去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動產糾紛, 《想請蘇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和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大笨蛋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害我繳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申請書; (王S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強制性:(被告:開庭不來,可以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告對方: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電話費(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刑事業務過失加損害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提告, 但因要繳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賠償170萬和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
白白 105-01-27 22:30

父親前兩年過世

媽媽最近提到我小時候爸爸有負債 卡債

現在長大之後才知道什麼拋棄繼承

請問媽媽現在如果申報所得稅 健保之類的

薪水會被扣三分之一嗎?

媽媽是第一個順位繼承爸爸的債務的人嗎?

現在也過了時效 有什麼辦法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7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限定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摩 105-01-27 18:49

您好,

友人與他人在102年發生小車禍, 當下找警察進行事故登記, 當天隨即陪同至醫院檢查, 醫生說對方是小擦傷, 二天就沒事了。故當下也疏忽與對方和解

但是一年後對方一直來電騷擾友人, 直到近期已超過2年多了, 還一直來電騷擾。想請問是否已確定超過刑事/民事追訴期了?

另外, ?依民法197條規定, 提及....有2年請求權時效, 一旦超過2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 或自有侵權時起,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

??????"超過10年而不行使者亦同"的意思為何? 追訴期是2年還是10年?

如果對方持續電話稍擾, 應該建議友人如何處理呢?

以上, 再煩請您協助回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7 19:16
您好, 1、兩年是指自知悉受有侵害之時起算,你的狀況適用之,因為車禍發生時對方就知道自己受有損害了。 2、朋友受騷擾的話,可報警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 3、本案看來對方無法再對您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 、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侵權行為時效是從知悉後起算二年。只有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十年的問題。

二、時效消滅後對方還是可能會向你請求,法律上也不禁止對方去提告,只是你有抗辯權而已。

三、對方如果告你的話,進入訴訟後還是要去處理,如果你不處理的話可能會有不利的後果。

   (如果收到開庭通知而不去開庭,會一造辯論判決,而且可能會被視同自認,也就是認輸的意思)

   我摘要一段判決給你參考吧:「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即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所以收到法院的傳票的話是建議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7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暫時不理會對方之請求,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再針對其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拉烏 105-01-27 15:03

在8月多我騎機車汽車擦撞直行車對方轉彎車,本來初判研判表我無肇責 對方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全責,但對方申請鑑定變成我違規右側超車未注意前方車輛全責 對方無責 不知道是不是我講錯了什麼 結果整個顛倒,我跟對方這幾個月等初判和鑑定所以都沒有進行過調解這個動作而且也不知道對方修車費多少錢 ,剩幾天刑事時效要過了 我想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檢察官會受理嗎。

 如果去警察局提告筆錄如果跟第一次講得不一樣會怎樣  我當時筆錄是說我前方有三台車 但應該是我的左側前方 我是靠外側行駛第一次筆錄講前方好像有問題  這樣會造成不實嗎 ? 警員問說我怎沒經過調解 反而就直接提告的理由  是因為我一直等鑑定報告的結果 這樣合理嗎? 

你好:

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間為6個月,切勿遲誤期間。 針對鑑定意見書不服要申請覆議,若不覆議鑑定意見書對你不利會影響檢察官之判斷,友會影響將來請求對方賠償時法官之判斷。 以實際情況為準,若前後說詞不一就要想辦法還原當時的狀況,例如有無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等。 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7 22:33

您好,

 

1、可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無須一定要經過調解,但檢察官可能會因鑑定報告之意見,認定對方並無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

 

2、可就鑑定報告提起覆議,於偵查庭時亦可向檢察官表示另擇第三方公正單位再行鑑定

 

3、筆錄內容前後不一,可信度會下降許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單媽 105-01-25 02:50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也是姓陳,名:玉雲}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一、七十四條的話比較少有過的,這個我統計過。

二、諮詢費的話一個小時三千的話算便宜了,有的律師不收諮詢費,要談之前要先打電話確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民法第74條的話一般實務上判勝訴的機會比較小一些,除非你有精神疾病之類的。一般來說如果是要用這個條文的我會查一些這個條文勝訴的判決給他參考。查判決來參考的話一個小時的時間不太夠…

二、你都超過時間的話就不用要74條了。

三、海外投資本來就很多詐欺的案件,但對方是不是詐欺要看證據。海外投資容易有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海外投資鞭長莫及,搜證不易且搜證需要的成本很高。如果你一個小時的諮詢費都覺得很貴的話,你要找個律師跨海去幫你搜證花的錢可能會超過你的預算。也有一個可能是對方不是詐欺,而是真的在國外弄了個動產…只是這個動產沒有什麼價值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去告贏空間也不大。

四、告刑事的話跟告民事不同,不會因為你告了刑事就馬上有民事效果,這個你可以跟你檢察官的親戚討論一下就會知道。

五、如果是詐騙的話,詐騙集團的幕後老板通常是不在台灣的多,這個部分有一些車手之類的會在台灣,還有的車手是有屋有田的。如果有可能建議可以先假扣押這些在台灣的共犯的財產。如果是沒有資力提供假扣押的擔保的話有二個可能可以考慮的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個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六、如果你會介意諮詢費的話不要找我,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我最近好忙,你既然心中已有屬意的律師你就找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一般來說民法第74條要過的可能性比較低一些,這個我統計過。

二、律師有的要收諮詢費,你介意諮詢費的話應該找個不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一般來說諮詢一個小時要問個詳細真的是不容易。

三、還有就是我也是有收諮詢費的律師

四、如果是海外投資,那有可能是詐欺[要看證據],你要先搜集證據再來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單媽 105-01-25 02:40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也是姓陳,名:玉雲}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單媽 105-01-25 02:24
請教《超級專業的》陳大律師您好! {我在天堂的媽媽, 也是姓陳,名:玉雲}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金錢?(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60分鐘)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地檢署: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 我和女兒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動產糾紛, (要諮詢:準備要拿回所有的錢);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3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全華、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笨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5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陳大律師? 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的各位專業好律師。 該如何是好?(可以告律師嗎?)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姓名:王全中), 不相信你們去調查;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小安 105-01-10 19:31

律師,你們好。

 

小弟因在民國102年10月18日,因和女方分手,要回一筆投資錢18萬,並簽下“”兩紙“”和解書。

 

一.

和解書一式二份,陳敘事相同的和解內容。(唯一不同是一張有寫“”代收款87000元“”) 和解書內容,記載著,女方因債務願歸還我18萬,並不再追訴法律責任等等語字。

 

當時,並不是我親自和女方見面簽下兩張和解書,是雙方同意,委任由我大姐和女方協談簽約。我姐是受我委託並當見證人

 

但,女方當時未全部給付18萬給我大姐,只給予87000元。

 

並在她那張和約內容旁提示,寫下“”87000先收取“”。 有我大姐的簽名蓋章。

 

問題出現在當下,我這張保留、持有和解書,並未簽寫,有我大姐簽收的87000元。

 

造成女方日後瘋狂的,認為我是用立克白塗掉“”收取87000的文字“”,而對我提出偽造文書訴訟

 

兩張和解書一張有寫先收取87000元,而,另一張未寫下有收取87000元。女方拿走那張,是有寫代收87000元那張和解書。

 

因女方只給我87000元,我才提出民事告訴,她必須再歸還我餘款。而她卻憤而提告刑事訴訟偽造文書罪名。

 

二.

女方當時告我偽造文書,是在派出所。 我拿我的和解書給偵查佐警員看,後來我堅持提告女方污告我。 並也要求偵查隊,幫我送兩張和解鑑定筆對。 為甚麼女方要這樣亂告、亂哉贓。

 

說我對她提出的民事支付。是用偽造塗改的影印本和解書,對她提出支付命令。 但偵查佐說我不能告女方污告罪。 因為女方“”極度“”有可能“”只是忘記了“”。我的和解書上,未寫下我姐的代收的87000元,文字與簽章。

 

所以女方即便是告我偽造文書。我也只能用鑑定筆對後的報告。去澄清自己清白。

 

三.

請問律師,女方在民事答辯狀一直咬我偽造文書共三次,我都有資料備存,女方用保護令避不見面,讓法官一直無法完成審理。

後來法官要判她需歸還我九萬三餘款時,女方又直接告我偽造文書,擾亂整個司法判決時間。 害我民事支付時間。過了時效和解書日期是102年10月18日。

想問這樣的狀況。只能眼睜睜看女方,亂告我偽造文書。我既討不到錢,又被亂告一通。這樣合理嗎? 後又因屏東民事法官,要我回契約履行地台中,重提告訴狀時,和解時效已過兩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有提起誣告之空間,另有關您請求權時效,由於您們另立有和解書,您可以依和解契約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安 105-01-11 00: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 ... (恕刪)

 

律師 

 

我和女方只立過一次和解書過。並未另立。同樣是102年10月18日那兩張合解書的爭議。

小安 105-01-11 00:2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謝謝你,顏律師

請問律師,兩張和解書,送去刑事鑑定筆對。已經出來了,但結果要經由法院調閱,才能知道是否為真偽。

若我確定和解書無異。我上偵查庭,只要說請法官依刑事鑑定筆對,做起訴考量。之後我能要求

 

1.我可以當庭要求檢查官告訴我鑑定報告結果嗎?

2.若結果是無異,我能當庭呈送,女方污蔑我,民事訴訟她的答辯狀內容謊話連篇,肇事而非,造成民事訴訟及精神受創的要求嗎?

 


 


小安 105-01-11 00:2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針對其內容來研議是否 ... (恕刪)

請問律師 我的和解書是立在102年10月18日 我103年9月才去屏東提出18萬支付命令 後因女方聲明異議。

 

強辯說有匯餘款給我 被我一一拆穿謊言。 法官才告訴我九萬三餘款,必須歸還給我 但因女方、還有證人部份都因屏東太遠,無法做最後判決 那法官一直強迫我移轉管轄回台中審理 前後開庭兩次 已經言詞辯論怎麼移轉 才又要因契約履行地回台中審理。先簽名撤回告訴 當時已經隔一年104年10月了。

 

 

我當時在104年10月14號 有寫訴狀至法院,但收到女方控告我偽造文書 我才精神崩潰,沒繳裁判費又被法院撤回訴狀。

 

 

我問某個朋友,他說我和解書過時效。法院不會再收的 但我打給書記官問 ,說我現在補繳錢還來的及嗎? 書記官只告訴我 我必須再重寫一次 再繳裁判費 那我會因時效問題被撤回,或審判後因時效問題被撤回嗎?

小安 105-01-11 00: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請問房律師

為甚麼一般案件只要從派出所報案後到偵查隊,就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人證、物證去反告對方告訴人的污告事實。

 

而我的案件不能先提出告訴。明明我有人證,我大姐到派出所說明。也有送鑑定報告出來。但我?不能要求先知道結果。

 

還要等偵查庭開才能了解。原因為何呢!?

阿正 105-01-08 20:44

我爸去年已過世,因我並未跟我爸住,只知道他有負債但不知欠了多少金額,當時想要拋棄繼承遺產時,時效已過,今天收到債務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想請叫各位律師,這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21:14

您好,

 

1、縱使未辦理拋棄繼承,也無須擔心,現今法律制度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之有限責任),

 

2、可先釐清父親名下所剩之財產,陳報財產清冊予法院,

 

3、並回覆債權存證信函,載明您於限定繼承下並無繼承任何財產,一切依照陳報予法院之財產清冊計算遺產是否有剩餘,再由所有債權人依法分配等語。

 

建議也可攜帶相關資料,委由律師協助撰擬相關文書,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您可以主張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訴訟應會就您有無繼承財產財產數額為爭執。

阿正 105-01-08 21:55

非常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另外再請教陳律師 2、可先釐清父親名下所剩之財產,陳報財產清冊予法院,

我父親名下所剩財產應如何查詢? 目前我是只收到存證信函 債務公司請我與它們聯繫處理 

Lisa 105-01-08 06:27

律師您好!請問刑事詐欺案偵查進行中,已進行1年2個月,我為告訴人控告金錢債務問題,是否有時效2年,就不能偵辦追訴? 民事方面目前尚未提訴訟是否也有時效2年期規定?請綠釋疑,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08 07:38

您好!

刑事偵查是處理犯罪問題,受害損失的民事賠償需另外提出請求。因詐欺受有金錢損害,民事賠償應從知有損害及應賠償之義務人時起2 年內提出請求。若2年內刑事部分已起訴,可向刑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若於2年屆滿前刑事部分仍尚未起訴,為免時效消滅及盡快獲得賠償,應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8 0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刑事告訴時程已歷時一年,民事應盡速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避免超過二年時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8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刑事告訴時程已歷時一年,民事應盡速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避免超過二年時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isa 105-01-08 09:5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刑事告訴時程已歷時一年,民事應盡速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避免超過二年 ... (恕刪)

 謝謝律師!延續若在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走程序時如果超過2年是不影響對嗎?

1.  為把握時效建議閣下應另遞狀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賀郎 105-01-06 19:15

我想申請 我家醬料自行研發的專利 

網路大概爬了一下文 好像要把配方公開

如果把配方公開了 別人會查的到麻

 我怕別人用了我的配方 跟我賣一樣的東西

如果申請了 時效是多久呀 時效過了 還可以繼續 續約嗎

我很怕 我獨特的東西 被人仿走拿去賣

懇請各位律師大大 幫小弟解答 ~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6 23:28

您好,

 

1、專利權一旦申請,就必須公諸於世,除讓他人確認是否為抄襲自己的技術外,也是避免他人重複投入研發成本造成資源之浪費,提升產業競爭力,此乃專利法之本旨。

 

2、專利時效依據不同類型之專利有不同規定,您的新配方較可能屬於發明專利,期限為20年,時效一過,這個專利將變成公共財,不得延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由於專利必須要將發明的內容明確地說明,使得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能夠據以實施,且該發明必須要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果醬料配方的範圍過大,可能會因為以往通常也是這樣實施的,而被認定沒有進步性,反之如果將權力範圍寫得很小,他人很容易可以避掉你的專利,因此醬料配方並不適合申請專利

建議你將該配方當成營業秘密,在管理時應使得該醬料的配製成分僅有少數人知道,且製造的程序在秘密的區域進行。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專利之立法目的為促進產業發展,為了促進產業發展需要社會大眾大量發明,惟若沒有利益是不會有誘因的,故專利給予專利權人一定之期限,在市場上壟斷,等期限一到,除了藥物可再聲請延長一次專利外,其餘專利皆須把專利技術公開,達到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 專利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第53條第1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故您若聲請發明專利專利時間僅二十年,且不得再延長。 若您不想有期限限制,可參考可口可樂公司,以營業秘密法保護。

 

小尖兵 105-01-05 22:31

您好:  因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若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申請這筆土地法拍,預判到第4拍應該都會流標收場。

  1.流標對這筆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權益和性質有何影響?  2.我再次對這筆土地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還是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嗎?  3.若預判超過所有時效還無法完成拍賣,要如何處置比較好?

   感謝樂心專業法律人的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5 23:33

您好,

 

1、流標對抵押權本身並無影響,等四拍均流標後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予您,日後可再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

 

2、是得,依民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會中斷時效之計算,也就是說未來你重新聲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會重新計算為15年+5年。

 

3、可考慮對債務人其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與之協商還款方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05 23:50

您好!

1.  不會有影響,但因已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已確定,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將不再屬於抵押權擔保範圍。
2.  應於請求權時效內再聲請執行,才能中斷時效
3.  每次都及時中斷時效,就不會有預判時效超過的問題。如果認為抵押物尚有價值,可考慮以底價承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EN 105-01-01 17:54

這幾天收到已故父親於生前欠下債務卡債公司催討,原先93年欠下的本金是四萬五千元,但卡債公司卻要我們支付本金加利息總共四十萬元。我們於94年已辦理限定繼承,同年也到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要呈報債權,但11年間都沒收到債權呈報和追討,11年後我們可因有消滅時效的關係而向法院請求本金還款但拒絕支付利息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1 17:58

您好,

 

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請求權時效僅有五年,是銀行僅得請求過去五年內之利息

 

建議可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評估,銀行追討該筆債權本金及利息之合法性,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有提起訴訟支付命令,應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時效消滅,及已有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起司 104-12-29 14:13
我在94年從國外搭飛機運輸一級毒品回臺灣被判刑 罰了100多萬稅金 服刑中有被限制出入境 也被扣過款 出獄後想重新開始 工作薪水只敢領現金 不敢轉帳進自己的戶頭 怕被扣款 想請問 這種情況下 名下真的不能有財產嗎?這筆稅金 一定要繳嗎?再獄中有聽律師說過 這有時效性的 我也不敢查詢 怕一查 扣款公文又來了 想瞭解一下 這種情況有解決的辦法嗎?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
起司 104-12-28 21:56

我在94年時從國外搭飛機運輸一級毒品回來台灣 被判刑後 稅金罰了100多萬 服刑中有被發函限制出入境 也收過公文扣款過 出獄後 工作薪資都領現金 不敢轉帳進自己名下銀行 想請問 這筆稅金 一定要還?名下不能有財產?在監所時聽律師講過 這筆罰款有時效性的? 想查又怕查詢後 罰款公文又來 真的不知道怎麼辦…麻煩替我解答 感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Kiki 104-12-23 14:28

請問,

1、貨款債權的請求時效有多久?

2、因貨款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定准許後,多久的時間內一定要聲請強制執行,否則裁定就失效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2-23 14:53

您好!

1.   貨款的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2.   支付命令送達後經二十日未異議的話,時效重行起算二年,每屆滿二年之前需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尖兵 104-12-19 23:00

您好:

      請教:我借款給朋友,朋友也提供土地抵押,並完成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不過事後朋友未依約還款且刻意搬家,更糟糕的是我遺失當初借款的文件(好像是借款契約?還是借據?),且確定找不到了,所以目前應該只剩土地謄本能查到那筆土地抵押權設定的資料。

      請教:1.以這樣的狀況,我有辦法向法院申請法拍,且成功獲得分配嗎?

             2.我需在多久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執行呢? 是否有時效性的問題?

            3.若債務一直無法解決,且確認有時效的問題,我要如何繼續延長這筆抵押權設定(應該準備的資料,所需費用等)

      感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4-12-19 23:52

您好!

最高限額抵押權實行前需先確定債權額,法院會要求您提出債權證明,否則不會准許強制執行。可實行抵押權時效是所擔保債權時效期滿再加五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