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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5-07-09 22:58

Hi大律師您好,

我有遺產分配的問題,被繼承人於去年過世,但於今年6月才出現代書代筆遺囑,過世1.5年後才出現執行人(兒子)+法院認證書,但是基本上被繼承人於老年時已口條不清,也不會清楚記得房地在那個地址(地號,幾分地)等,現在情況對我們有點啞巴吃黃蓮,兒子帶老人家去做認證(非公認),法院似乎對見證人已看過的代筆遺囑沒有詳加審查而認證了,被繼承人在無法清楚陳述下為何可以做認證令人質疑,房地?是今年初執行人未通知下已按遺囑已經過戶,女生得到少於特留份,現金是尚無交集還沒分配.

我想請教大律師,如此情況下,想要推翻遺囑無效,可能嗎?資料收集要如何做?反攻有時效限制嗎?

謝謝您,感恩! (困擾的女生)

 

 

 

 

 

吳政航 (林宗儀) 105-07-09 23:37
一般來說公證人做 認證,通常沒問題,再來,如果低於特留份,那就打訴訟爭取應得的權利。證據的部分,除非你能證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是當時住院根本不可能立遺囑之類的。怎麼找證據?只有當事人才知道那些不合理的部分,才有辦法從不合理的過程找到事實的真相。 建議,備齊資料,就近諮詢具相關經驗之律師律師問什麼,答什麼,免費和付費都可參考建議。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9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針對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加以審視,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主張遺囑無效之,應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若遺囑有效,有侵害到特留分,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9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針對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加以審視,若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主張遺囑無效之,應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若遺囑有效,有侵害到特留分,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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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9 23:52

 代筆遺囑在公證人認證時通常會要求立遺囑人到場,因此要打這一點有一定難度。但如果遺囑違反你的特留分,這一點可以爭執沒有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7-10 00:40

因為對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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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a121218

您好:

要視被繼承人當時之精神狀況如何而定,若有醫療記錄或證人等可以證明,被繼承人當時已無法正確認識,則遺囑可能無效,但因為經過公證,所以舉證應屬不易,侵害特留分部分,可以主張扣減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7-10 04:13

遺囑有一定形式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實際上立遺囑人的意識狀態無法作成有效的遺囑,則可訴請法院確認遺囑無效。如果無法推翻遺囑,還是可主張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依法主張扣減以維護權益。

小南 105-07-03 21:19

我在92年 出車禍對方死了,特別補償基金有給被害人家屬120萬

後來有跟基金會上法院 民事判決要支付120萬給基金會。

在94年的時候基金會有派專員來找我,問我有沒有能力償還,我那時候無力償還,據實回答專員,之後也沒有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就這樣到了今天。

 

請問我今後還會被追討嗎?  時效是10年嗎? 現在105.7月 應該過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3 22:32

您好,

 

該基金會可能在時效快到達前再對您提出訴訟取得債權憑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4 09: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您所提供資訊「後來有跟基金會上法院 民事判決要支付120萬給基金會」,想必雙方間已有確定判決存在,甚至已有債權憑證在手,對方可能隨定期向國稅局查閱您的財產狀況,只有查到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仍可能隨時向您請求或強制執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黃小姐 105-06-28 15:15

請問超過十年的電信費.現在由委外催收來追討並要加利息...等項目..

要求清償....是否可主張超過時效?拒絕給付?

要等到該債權公司寄支付命令在提出異議主張嗎?

現在一直打來說不給錢就要告到法院有的沒的.....

電信費用請求權時效是兩年,對方請求給付時,你們可以告知對方請求權已經超過時效期間,因此你拒絕給付,對方知道像你請求機率不高應該是不會再找你麻煩。

如果對方申請支付命令,記得要異議,主張請求權已罹逾時效,因此你拒絕支付。

簡單答覆如上,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黃小姐 105-07-05 15:1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真的嗎?
若不願支付有何影響?
目前為單親家低收.生活經濟來源都是政府救助金.但債權公司苦苦相逼.要給我分期但要加利息.違約金.有的沒的
不然就說要強制扣薪.但目前工作是社會局安排的以工代賑.並無薪資.只有代賑金
該如何是好~萬分感謝回復協助

電信

105-06-23 16:47

你好:我想要請教一下!我今天接到一間所謂的債權公司打來跟我催討10年前的電信違約金.因當初欠費部分只有500出頭.現在他打來要求我支付5000多的違約金.債權公司也跟我說打去電信公司查詢也沒用.因為他們已經把債權轉移給他們了!所以堅持要我繳納這筆違約金.但因已時過10年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我是否能主張時效已過的方法呢?還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回覆他們債權公司.因為對方說他們是大陸那邊的債權公司!所以不想一直被他們打來騷擾.而且他打來找我的電話號碼本身使用者名字不是我.是我爸爸的!那為什麼債權公司會知道我新的聯絡電話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7:06

您好,

 

1、可向該公司請求提供債權之證明,例如當時與電信公司之契約,確認所欠之款項數目正確。

 

2、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對方有向法院為請求,則時效就會中斷,是本件應無罹逾時效之問題。

 

3、亦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雙方協商一個還款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23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債權公司(應為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6-23 17:25

律師您好:因我已搬離原住所近10年了戶籍也有搬遷!也從未收到過所謂的支付命令.所以無法申訴.而過去的電子費用我也沒被起求過.也就是說任何書面的通知我都沒接收到過.所以我現在該如何申請拒絕支付呢?謝謝您的回覆

cheeseat 105-06-21 15:32
你好 由於我有被詐騙,所以目前有判決書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的損失那有以下問題想要請問: 1.請問狀紙是否可以用網路上的格式列印下來書寫? 2.關於執行標的是汽車的話那我要怎麼書寫? 3.強制執行事項只能照著判決書上書寫嗎? 4.強制執行必須要附件的東西有哪些?(我有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對方的歸戶財產清單及戶籍謄本,這些資料有時效性嗎?) 希望可以利用Email回復 謝謝你們的協助
彥翔 105-06-09 17:59

1. 當初法院判賠金額已執行完畢,但利息未連同本金執行,今針對利息請求需再聲請執行命令?


2. 利息起算自97年01月31日至105年05月10日, 因時效五年,目前僅能要求100年~105年之利息?

3. 又因本金逐月逐年遞減,所以,利息計算是(100年01月31日本金+101年01月31日本金+102年01月31日本金+103年01月31日本金+104年01月31日本金+105年01月31日本金)*5%?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9 23:34

利息還沒執行,可以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利息時效五年是從判決確定起重新起算,判決確定若未滿五年,仍可執行主文內容記載的全部利息,計算至清償日為止。利息是依本金未清償金額分段計算,本金減少,計算基礎也會逐漸減少。

安安 105-06-08 23:31

您好,

請問法院判決之法定利息

1. 待債務清償完畢再聲請執行嗎?

2. 法定利息百分之五如何計算?

3. 法定利息請求權時效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23:58

判決主文都會交待利息起算日,逐日算至清償日,通常是連本金同時執行,利息請求時效五年。

安安 105-06-09 09:36

謝謝律師回覆:
1. 如未連同本金執行,需計算利息後另聲請執行命令?

2. 例如: 利息起算自97年01月31日至105年05月10日, 因時效五年,目前僅能要求100年~105年之利息?

3. 又因本金逐月逐年遞減,所以,利息計算是(100年01月31日本金+101年01月31日本金+102年01月31日本金+103年01月31日本金+104年01月31日本金+105年01月31日本金)*5%?


謝謝

105-06-08 15:24
您好: 民國50年左右,我家長輩跟一位屋主買了一間國宅 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保險貸款問題無法過戶) 所以沒有馬上過戶 大約在民國57年,只有【土地所有權】跟【房屋稅】單過了戶 但【房屋所有權】沒有過戶 大約民國90年左右,我爸才發現這個問題 找了一下手上的資料發現 前屋主留了一份【印鑑證明】在我們這邊 當時是要留給我們過戶使用 但因為長輩不識字,也不懂法規 所以房屋過戶完成,而前屋主也已過世 找到屋主後人,卻發現他們獅子大開口要幾十萬的紅包 所以不了了之 關於房子部份,長輩曾經短暫居住過 後來都是出租近40年(租金都是我們收取) 前屋主後人也是近幾年才知道這間屋子的存在 現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前屋主擁有該房屋產權超過50年,比我們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還久,想請教,我們能要求前屋主拆屋還地嗎? 2.有代書建議我們就放著不理 想請教,前屋主沒有實際占有,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3.目前屋主後人部份願以8萬元售出4/7房屋所有權,而其他部份以後亦無法取得,如果我們同意或不同意,在未來剩下的產權問題,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謝謝您!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即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net 105-06-08 14:06
請問何種情況下 遺產分割協議書會失效呢?有時效性嗎?14年前協議書即使各自過戶 如今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失效是否復原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8 14:56

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署後成立,除非內容訂有失效條件或期限,否則並不會事後失效。另外若於簽署後十五年未依約定內容履行過戶,也會因時效消滅而可拒絕過戶。依您所述,分割協議書簽署後已經辦理過戶,應無法再反悔要求回復過戶前狀態。

小陳 105-06-08 12:40

請問一下:

      我朋友於88年向我借錢, 期間我均未對他請求或起訴, 但他有於98年間單方主動簽張同額擔保本票給我, 我於105年才向他起訴返還借款, 但他卻向法院主張已超過15年請求時效, 請問一下, 他於98年主動簽張同額擔保本票的行為(為直接前後手關係), 於法是否可以認定是一種承認行為? 而我是否可以主張此發票行為為債務人之承認行為, 而有發生中斷時效重起計算之事由, 並向法院主張並未超過15年請求時效呢?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    

毛毛 105-06-05 20:35

我錢被騙,我只知道介紹的人和總公司,我也已告民事,可是擔心移露掉要是介紹人和總公司中間的第三者把錢拿走,那我現在想要增加這些第三者到民事中來看是誰拿走我的錢以便求償,我想問就時效的問題,時效二年之前我已提民事,在同一案增加第三人被告時,已在時效二年後,對第三人的求償還能成立嗎。

你好: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若你之前就知道何人係賠償義務人,會有2年請求權時效之問題,若現在才知道,就以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惟時效抗辯要當事人主張法院才會審理。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規定聲請訴之追加,若法院許可,就可以在本件訴訟程序一併請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5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時效是個別起算、個別中斷的。

2、倘若您早就知道該名被告,但是超過2年才提告或是追加為被告時效仍然完成了。反之,則否。

 您好:有閞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5 22:28

二年請求時效是從知悉該第三人有賠償義務時起算,並非一定從被騙時起算,可先追加第三人為被告,若已罹於時效,也需該第三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才會列入考慮。

蕭先生 105-06-01 17:34

您好
想請教, 因為家中長輩已過逝, 且有遺留銀行債務
但是這位長輩, 早年就已離家, 棄養家庭, 完全無音訊
到了當遊民, 且已經重病, 被政府收容後, 我們方才知悉
為此, 社會局還提起遺棄訴訟
不過, 最後判決結果, 是我們勝訴
因為這位長輩的棄養事實成立。

想請教的是.....
因為這位長輩過逝後, 我們並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現已過辦理時效)
如今有債權銀行電話來, 說要我們負責處理, 他所積欠債務
請問, 他(長輩)已有棄養事實  (法院判決書)
我們也沒有任何繼承事實 (不過, 我們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請問.....我們必須要負擔這筆債務嗎??

我是兒子, 我與我妹妹, 從小就是我母親, 獨立扶養長大
目前我們全家, 皆為此困擾不已, 所以想請教您, 謝謝您。

 

要看是甚麼時間點過世,因為繼承法有修正,時間點關係著答辯方向是以法定限定繼承,還是未有同居共財,答辯方向不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6-01 18:53

若是98年以後才過世,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若繼承所得遺產已不足清償,不需以自己財產清償

蕭先生 105-06-01 20:0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看是甚麼時間點過世,因為繼承法有修正,時間點關係著答辯方向是以法定限定繼承,還是未有同居共財 ... (恕刪)

 好的  非常感謝您  謝謝 ! (鞠躬)

蕭先生 105-06-01 20: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是98年以後才過世,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責任,若繼承所得遺產已不足清償,不 ... (恕刪)

了解  非常感謝您  謝謝 ! (鞠躬)

毛毛 105-05-26 20:07

請問我告民事後,電話來說問我要不要調解還是送法院,我說可以調解。問題是我民事求償二年時效到今年六月就滿二年了,這樣調解會使我的時效超過二年而消滅嗎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規定:「以起訴視為調解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所列之事件,會先送調解調解不成立,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仍然會中斷時效,只要繼續進行訴訟即可,不會產生時效不中斷之情形。 若係先聲請調解,亦可依同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在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5-26 23:21

您好!

向法院起訴時時效就已經中斷,調解若未成立,應注意請法院繼續進行訴訟,即可確保時效中斷的效果。時效中斷後,等判決確定才會重新起算二年時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llen 105-05-23 17:47

您好!想請較一下律師們,

大樓保全代收住戶掛號信件後,不在住戶信箱掛牌通知領取掛號信件,可以告其侵占?是列刑事?由於掛號信件有的已經二個月多超過的時間.造成有時效過期的問題.請問要如何快速進行提告求償?感謝各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18:01

您好,

 

1、可對該名保全提出刑事背信侵占之告訴。

 

2、至於民事求償之部分,可對保全及其保全公司提出連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但您須舉證因何掛號信件而受有何種損害。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美華 105-05-23 14:59

 媽媽因胸口疼痛坐救護車被送去桃園某家醫院.該家醫院當時說媽媽的病是胃筋孿.但隔天媽媽自己到桃x榮掛急診.醫生聽媽媽陳述痛的經過.當下做檢查證實是主動脈剝離.並安排至林口X庚緊急開刀. 胃痙攣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胃抽筋.本身是一種症狀,不是疾病 主動脈剝離是一種不常見,但卻可能致命的重症,若未施以適當治療,患者發病後每小時即可增加1%的死亡率,兩天內死亡率即提升至50%;因此愈早診斷愈早治療是可以降低死亡的機率。 原本想說媽媽開刀後也挽回了生命.更何況事情都過了兩年就都算了.但前些日子去了那家醫院探視朋友.才突然覺得是否應舉發那位醫師.免得還有人因他誤診而受害. 因此請問~是不是患者沒事醫生就不算違法?我也知舉發的時效已過.但是否還可以依別的條法提告.若委任你們其費用是多少?又會有多少勝訴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15:11

您好,

 

1、民事部分醫療過失訴訟通常以損害賠償之請求為主,本件您母親有即時就醫獲得治療,並未因該名醫師之誤診而產生實際損害,且請求權之時效只有兩年,本案已罹於時效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亦已無法提告

 

2、本件情形已時隔久遠,且涉及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判斷,不能單憑該名醫師未診斷正確就認定其必然有過失,您可選擇向衛生局投訴,衛生局會調閱病歷進行審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已逾告訴期,民事則應把握二年請求權時效,但本件即便有誤診,惟應探討所造成之傷害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若影 105-05-19 14:51

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有家人積欠電信費,近期接到資產公司來電催繳,經與資產公司確認後家中多人積欠費用累積20萬元(資產公司告知的資訊),有民國90年至今的~~,我GOOGLE資訊,業者對門號月租費的民事給付請求權為5年,逾期不行使即失效,違約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資產公司表示要查封房子,協調要分期無法分期說太久了,之前有看過別的文章說要去
 

先去閱卷債權人是否有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若有,並未罹於時效,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實益,若無,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催討債務屬於民法第129條1項第4款的請求,必須依同法第130條規定在6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先去閱卷再說。

請問閱卷要到那邊申請, 債權憑證如何知道是否有更新!!

 

你好:

如果有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執行命令,上面會有案號,可以直接打電話跟書記官聲請閱卷。如果沒有接到執行命令可以就近到所在地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但不見得查的到,若有查到就跟書記官連絡聲請閱卷。 先確定對方是否已經提起過訴訟聲請支付命令,並強制執行而換發債權憑證,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中斷時效。 若無,實務上大部分認為電信服務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請求權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違約金則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罹於消滅時效可以依民法第144條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若影 105-05-19 17:34

律師不好意思,另外請教一個問題,
房子是A,B,C,D4人持分
資產公司說
A:2萬多
B:2萬多
C:4萬多
D:3萬多

D的先生:8萬<<沒有明細 (沒有房子)

資產公司說要查封拍賣房子~~可行嗎??

有請資產公司提供帳務明細,但只提供債權讓與證明書 沒有辦法提供帳單明細,我們有協商要還款,但資產公司要我們5/20明天就要馬上還請 不然要申請查封, 申請的測量什麼的共要一萬元也要我們最後還是要我們出,房子一拍沒過就二拍三拍一直到賤價賣出還錢給他們!!!

 

Eric 105-05-17 13:09

友人詹先生於民國96年對我與友人蔡小姐銷售非法境外基金(實為境外投資型保單)而損失, 我與蔡小姐提告詐欺並起訴, 但詹先生獲判無罪, 可是民國102年9月14日金管保綜字號1020257120C號文, 已有裁罰銷售理專, 我可告詹先生違反銀行法嗎?時效已過了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7 13:29

您好,

 

觸犯銀行法乃公訴罪,本案應還在追訴期內,可向地檢署提出告發,但金管會既已知悉並開罰,如其有違反銀行法情事,金管會應會依職權移送地檢署偵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ric 105-05-17 15:0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觸犯銀行法乃公訴罪,本案應還在追訴期內, ... (恕刪)

告發後若起訴, 我可加訴“損害賠償"嗎?

 

 

frakie 105-06-22 17:29

Hi Eric

我與友人跟您相同狀況 (我們是在2008年被仲介推銷購買非法境外基金)

是否可以與您取得聯繫 ?

我們有向金管會保險局進行諮詢,希望可以與類似經驗的人一起集結力量

我的mail是  mavis0605@gmail.com

 

阿龍 105-04-29 11:48

律師您好!


我100年1月的時候借別人錢,約定從105年1月開始每月分期還給我,會在107年時剛好清償完畢,這樣我該注意時效15年是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起算呢?

午安,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13:28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既然約定105年開始分期還款,時效則應自105年開始各月分別起算。

yvan 105-04-27 16:37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我為原告,一審已確定,已取得確定證明書,訴訟費用由15個人分擔。但訴訟費用部分須要再向原法院申請裁定, 因判決書並未把金額寫明。我的問題是我還在私下與各對造協調要回訴訟費,但某對造一定要我向法院申請裁定才要給我費用,不知向法院遞狀申請裁定可以拖多久再申請,不知會不會有時效問題?

100年2月8日起訴,104年10月26日確定,從100年始有郵資費,估價費,裁判費證人費,調節費、地政鑑定界址複丈費,調存款歷史明細費用

以上謝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應請法院計算出訴訟費用額後,再依判決主文來向大家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5-04-28 01: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應請法院計算出 ... (恕刪)

謝謝回覆,感恩。

yvan 105-04-26 10:20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有一個案子現在一審結束了,沒人上訴。那我的裁判費用有的被告不給我,有的說沒錢,請問

1、裁判費用時效

2、我的裁判費用可以找原來主審的一審法院,遞文請原來的書記官幫我核對,再請法官裁定嗎?

3、還是要重開一案,申請強制執行,請執行法院核對金額,直接走強制執行?

以上謝謝幫忙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36
回覆 yvan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有一個案子現在一審結束了,沒人上訴 ... (恕刪)

您好:

您可向原裁判法院承辦股,遞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再以裁定確定之數額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先行取償。

yvan 105-04-26 12:03

謝謝回覆,感恩。

小林 105-04-25 22:06

 

(文略長) 今年一月敝人與某廠商交易兩台機器 於一月中交付訂金(預計交期為15天含非工作天) 因本人要求於農曆年後立即交機,故無於15天內完成交機 但後續交機時效廠商一拖再拖,在敝人持續追逼狀況下 機器於今年三月中交機(此時已對廠商失去部分信心) 而交機並非機器安裝測試無誤而完成交易動作 僅僅將機器運送至協議地址(廠商回覆機器到時會立即過來處理) 結果經過一個禮拜廠商仍無意過來將機器安裝並測試 敝人我又瘋狂追逼下(中間一度廠商閃避不回覆、不處理、不接電話),終於廠商願意過來一趟(期間有說過無數推託之詞,甚至有要求我自行想辦法安裝測試,重點是我無軟體可以驅動機器) 至廠商過來之日(四月初)原以為可以順利將機器問題解決, 結果又發生狀況 1.廠商對於自家機器完全不瞭解 2.安裝軟體過程廠商似乎自己完全不懂 3.詢問之問題雞同鴨講 4.需要其帶過來之耗材未帶(有答應要帶過來,因無耗材無法測試) 5.原先答應先行處理的簡易教學影片仍無下文(因為他說他沒空處理的時候我可以自行先看教學,節省雙方時間。) 6.其中一台機器此時已確認並非他所說使用方法十分簡單。(需要有一些基本基礎,非完全入門者可上手,與當初所說已完全不同。) 7.其中一台機器與當初所訂購之機器性能完全不同,而另一台則是尺寸規格不符。 也因此此趟廠商過來協助安裝測試等於作廢,完全無效果。 我的兩台機器等同廢鐵一般,我接著要求先將較易上手之機器耗材先送過來,我自己安裝耗材。 結果一等又是兩個禮拜,中間還是我持續追問,才逼出耗材交期。 後耗材於日前送至,敝人自行安裝耗材,又發生耗材出乎意料地造成機器設備毀損。 詢問後得到回覆是【這個發生的機會很小】 但就我認知內該耗材是無法造成任何機器原先設備的任何毀損。 目前與廠商協調後續處理中。 以上是我目前遇到的狀況 我目前想請教 1.假設廠商無法將機器設備測試無誤後交付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2.假設機器交付給我後,我該如何自保?畢竟其中一台耗材在尚未使用時就已產生造成設備毀損的情況,我會擔心會不會又突然發生這種狀況。 3.另一台較困難之機器,待我自行測試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後,因為可能需要自行學習一些知識,才有辦法使用,我又該如何確保廠商不會推託時間過久有問題不處理?畢竟當初說機器很簡單可以隨時上手的是廠商! 4.假設最後廠商無法協助完成滿意的交易,我可以尋何管道協助取回我的機器費用?畢竟我需要買的是可用的機器,而不是買回來兩台廢鐵。 (目前我仍希望將交易順利完成,雖然已心灰意冷,但交易的機器不是一般家用,而是屬於較偏可商用的機器,所以也怕此類交易的問題會比較複雜難處理,所以先來這邊提出問題尋求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式。另因不想傷到廠商商譽故不將廠商及機器名稱說出。) 以上 再麻煩協助給予一些建議!謝謝!

 

補充說明,當初交易沒有訂立特別細節的合約,只有簡單合約。僅載明交易機器品項!

你好:

若係交付錯誤之機器,可以拒絕廠商之給付,並請求廠商依原本之契約給付約定之機種。

要先看契約是否有約定完成試車之期限,若有,就依照民法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若無,就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否則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在廠商未完成試車時不要擅自使用機器,以免廠商推卸責任。 請求交付當初約定之機種或如1所述。 如1所述。
小劉 105-04-20 16:37
先謝謝各位花自己的寶貴時間協助解答,感恩感恩。 我是債權人,對方是債務人欠了我1300萬元,當初都有簽本票以及借據(95年簽的), 由於本票時效三年已經過了,我是希望能和對方重新再開一次。 狀況1,重開本票:開完後直接去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請問這些過程需要準備什麼?具體一點是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保障我自己,不讓對方脫產? 狀況2,不重開本票:用「原本的借據」去聲請支付命令。但是這個我看很多網路資料,還是不清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有何區別? 請問哪個效力最有效率又保障呢? 狀況3,保證人:我會先去找對方重開本票,我希望可以多一個保證人(他老婆),請問如果要增加保證人要如何增加呢?需要準備什麼單子,以及事後還要跟法院聲請什麼嗎?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小弟生活上遇到的重要難題,祝你們也有美好的一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0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裁定是搶先執行的程序,支付命令是簡便的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執行、一個不是。

2、建議可以都聲請,這樣可以有雙重保障。(因為本票執行的部份,極有可能遭對方以時效超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3、倘若雙方可以另外協議,建議可以簽立詳細的和解書,以保障權益。倘若您不了解相關的程序,鑒於金額龐大,且可能有相關時效抗辯,所以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避免對方脫產,您求償無門,除增加保證人之外,亦可請求動產抵押擔保,或蒐集錄音簡訊或訊息有對方欲脫產證據聲請假扣押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避免對方脫產,您求償無門,除增加保證人之外,亦可請求動產抵押擔保,或蒐集錄音簡訊或訊息有對方欲脫產證據聲請假扣押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請對方重開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並避免本票票據權利3年時效經過之問題,若要避免脫產,可以考慮設定抵押權、讓與擔保、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對方已著手脫產,則要聲請假扣押,保全債務人之財產本票裁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之簡便方式,但跟確定判決不同只有執行力並無既判力,債務人可爭執先前之法律關係。支付命令是提供給無爭議之債權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修法後亦只有執行力,無既判力,但內涵不同。本票裁定下來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要阻擋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就會轉成訴訟程序。 要以書面方式載明第三人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可請律師代為撰擬契約並見證,或直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借款到期後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而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若債務清償期已經屆至,你現在就可以本票借據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小劉 105-04-20 09:25

您好,由於對方欠錢未歸還(前後用借據+本票借了1300萬),對方一直都說沒錢歸還,但是對方有在做生意開餐廳,客人量十分龐大,也在最近買了高檔德國車,因此想知道到底對方的收入狀況如何?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我很怕對方脫產,或是消滅時效過了。

網路上有看到有人說可以去法院和國稅局調查對方財務收入,可以告訴我詳細流程嗎,以及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再去申請?

本人資質欠佳,希望能說得仔細一點,感恩

謝謝您,預祝您有美麗的一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9:49

應先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才能查閱債務財產資料,執行名義可以是法院的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或確定判決,也就是要先提出證據並經法院確認對方確實有欠錢未還才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0:54

您好,

 

1、您可先以借據為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以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待取得法院執行名義後(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以該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調取債務人之財產清單,再據以強制執行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羊 105-04-14 13:13

本人最近收到公司的資遣通知,我同意資遣,但後來公司開始拖延辦理資遣的事情,並用調職來取代資遣,但我們認為公司是故意不當調職,打算再跟公司做最後一次談判,但有人建議先丟存證信函

想請教丟存證信函的時間點是等談判破裂後再丟還是談判前就可以丟? 另外資遣通知的時效性還沒又到但也只剩下兩個禮拜了

 

 您好

許多公司為了節省資遣費,會利用調職或其他方式,強迫當事人自願離開公司。

一、留下當初資遣證據

二、所有主管面談都錄音

三、調職若不合理,加上資遣單,屆時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若調解不成立,則可向法院訴訟

四、以上未盡事宜,若有需要歡迎來電。

chliao 105-04-14 09:59

我在民國87年10月進入某公司設計單位服務,民國97年10月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遣到海外公司,民國105年1月份因海外公司虧損結束營業,我被調回台灣的單位, 我被調回台灣單位後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比我原先到海外公司前在台灣單位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還低,公司這樣處理合乎法律規定嗎?如果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由於從我被調回台灣之後距今已三個多月,這樣是否已超過可主張的時效

一、那要看你是不是要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

二、如果你是想要離職,那麼跟公司訴訟的話再來研究。

三、如果你想繼續工作,那麼跟公司訴訟真的是不太好,台灣跟國外國情畢竟不同,在美國,即使是母子訴訟,法庭外針鋒相對,出了法庭還是一起約去,笑嘻嘻的一起吃飯喝咖啡。台灣常見訴訟之後就算是告贏了,公司老板就跑去跟律師討論怎麼弄走這個人…

四、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俞小安 105-04-13 02:11
之前有提出若積欠電信費,被強制執行要如何處理? 也謝謝線上律師有幫我解決部份的疑問, 會再來詢問是因為有部分的問題我無法確切的理解跟處理 之前的那位律師有跟我提到要跟法院主張「時效消滅」跟提出抗告? 但要等到轉為『訴訟程序』再提出抗告? 意思是要收到法院的傳票再提出抗告? 我也不知道要如何提出抗告?而且「時效消滅」的定義是從何算起? 目前還有一個狀況是,還有其它的資產管理公司尚未寄出催費信函(我也不知道是哪幾間) 那我要等到全部都來催繳,再全面一次性的提出抗告嗎? 還是只要有資產管理公司寄催費信函來,我就得『分批』處理? 因為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希望有律師可以幫我解決我的疑惑 我真的很想好好地過生活,不想再活的那麼膽戰心驚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債權人分別提起的訴訟程序,各別提出異議,至於異議的程序,會因為債權人提起的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支付命令->異議、民事訴訟->答辯、強制執行->停止強制執行聲請

2、倘若您不確定您目前的處於什麼程序中,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8:5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2. 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3.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4. 每一個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都是獨立的,因此必須等到每一個債權人來請求清償,才得一個別處理,沒有辦法一次性的解決,更何況也難以知悉個別債權的內容及數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dan 105-04-11 15:03

律師好:

請問當初房屋買賣契約有約定:〔本買賣標的專有部分若經檢測為輻射屋海砂屋、危樓或曾發生兇宅事故者,除賣方已事先書面告知或提供檢測報告外,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程序費用由賣方負擔。其他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當初買房子時,雙方都沒有去做鑑定,後來買了房屋居住8年後,因滲漏水鋼筋外露而請人鑑定,發現氯離子含量超出國家標準甚多即房屋存在海砂屋的重大瑕疵,請問買方可否主張解約?有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感謝您~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11 16:49

民法規定中的 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契約權利  依法有除斥期間限制 最長就是五年

不過若您是要依物之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是依不完全給付的相關規定為主張的話  其時效為15年  您仍有權利可以爭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7:2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故針對該屋仍得向當初的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且此時效並不適用民法第365條所定6個月或5年消滅時效,而是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

2. 然須仔細檢驗個案中契約條款或其他情事來判斷「賣方是否有擔保該屋非海砂屋」或「賣方當初明知該屋為海砂屋」之情形。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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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琳 105-04-09 16:48

我的房產被債權設定查封 卻無收到支付命令的通知公函
直接就逕自到住所說要貼封條 導致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債權人也避接電話)
如今房產被查封 也導致我無法向銀行申貸還款債務
請問
1我可以向法院申請聲明議異嗎?
  請問如何陳述?
2程序重新再來 爭取時效來和銀行申貸有可能性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6:59

您好,

 

1、債權人可能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房屋查封,嗣後才進行相關訴訟,針對假扣押,可向法院提出抗告

 

2、房屋在解封之情形下自可任意做處分或其他處置,增加還款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琳 105-04-09 16:35

我的房產被債權設定查封 卻無收到支付命令的通知公函
直接就逕自到住所說要貼封條 導致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債權人也避接電話)
如今房產被查封 也導致我無法向銀行申貸還款債務
請問
1我可以向法院申請聲明議異嗎?
  請問如何陳述?
2程序重新再來 爭取時效來和銀行申貸有可能性嗎?

巫仔 105-04-07 10:28
各位律師你好 最近收到資產公司的電話,說我積欠台哥大、遠傳、台灣之星的電話費, 我請他們出示我欠債的證明,還是支付命令都拿不出來,只有債權轉讓證明書, 因為時間都已過了7年已上,我可以主張時效消滅嗎?

您好:

1.只要您有積欠電話費用,電信公司不需要經過您同意,即可自行與資產公司簽訂債權轉讓證明書,但必須要經過通知債權人後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對方以電話通知您,並將債權轉讓通知書交給你看,就代表完成通知程序,若您仍不支付該筆債權,對方即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電話費的時效問題,確實有不同判例認為分別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至於適用哪條必須依照法官的判定,但您仍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俞小安 105-04-06 13:24

您好:

前兩天接到某間資產管理公司的信函,說大約七、八年前辦的門號有款項未繳,因為年輕時需要錢養小孩,不懂得輕重,故辦了多張電信單,而這間只是其中一間而已。這期間也因為銀行債務問題,一直無法找份安定的工作

前幾個月因為家人的協助下,幫我處理了銀行債務問題,而我也忘了這件事(積欠電信費),直到他們來信後,它信上說明如果沒在四月四日前繳費完畢就要請律師送法院,會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扣我1/3薪水,我大致查了一下,因為過了五年,假設對方來函發給我支付命令什麼的,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期呢?

如果不繳,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我是否可以回覆消滅時效之類,可以不去付這筆帳款嗎?

再麻煩您回覆我如何做才好,謝謝。

 

你好:

電信費有實務見解認為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若收到支付命令可以在20天內不附理由異議,轉成訴訟程序後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若先前電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時可以聲請閱卷,看執行名義是否罹逾時效,若有定期換發(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可能會變成5年),則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獲得滿足。
俞小安 105-04-06 19:29

律師

非常感謝您針對我所提出的問題做的回覆

但要等到轉為『訴訟程序』再提出抗告? 就是要收到法院的傳票抗告

我也不知道要如何提出抗告

而且目前應該還有其它的資產管理公司尚未寄出催費信函

我要等到全部都來催繳,再全面一次性的提出抗告嗎?

還是只要有資產管理公司寄催費信函來,我就得『分批』處理?

因為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麻煩到你真的很抱歉…再次感謝您!

小升 105-04-05 14:25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因為在兩天就要出庭了.有一個地方還是很不懂.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人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以上由於時間點很敏感.因為房屋是交易買賣.登記日期95年2月至今到法院出庭日以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想請問一下.10年的期限是以出庭日為主還是以對方提告日為主?

如果超過10年那我是否可以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時效抗辯?

因為經濟關係無力請律師.由被告自己答辯.如果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官主張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那法官會接受嗎?

還是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一句話在答辯書上用詢問的方式去寫給法官看?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怕非律師不可向法官提條款.所以我該怎麼做比較妥當?

你好:

民法第245條撤銷詐害債權之除斥期間係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行要看對方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之時點為準,通常會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至遲會在訴訟中主張。 法院會職權調查除斥期間是否經過,你也可以提出答辯狀主張。 可以開庭時直接以言詞主張權利,若有不明確之處法官會進行闡明。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15:19

撤銷訴權的除斥期間是否經過,是計算至起訴日。如果確實已過除斥期間,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讓法官知道都可以。

小升 105-04-05 15:37

感謝律師大人的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5 2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書狀加以撰擬書狀答辯、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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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5 2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書狀加以撰擬書狀答辯、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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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提告時間為主

提告之後就沒有除斥期間的問題

所以還是要針對內容去攻防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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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crkwwe 105-04-04 05:03

您好

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我的情況:
在1月網路拍賣購物三件商品,其中二件商品規格不符,在取件當天與賣家聯繫請求退款,但賣家:扣款30%+運費自付。多次討論無果。
2月提出訴訟,3月已開完庭,已拿到判決,尚未拿到判決確定書。

判決主文:被告應付判決金額:xxxx元+自105年2月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在取得判決有與被告賣家聯繫退貨、退款一事,但被告說詞反覆不定,ex:判決不服、訴訟費不付…等
4月初時被告回:可退判決金額,但需在x日寄回商品,這是有時效性的…沒辦法x日內完成,我保證你甚麼都拿不到!超過時效性誰理你

情況一、如果我同被告所言,先寄還商品

Q1.若寄還商品後,被告付的金額不對或未付,仍可在收到判決確定書做強制執行嗎?
Q2.賣家說寄還商品要在七日內是因為消保法的退貨款的規定,所以要在七日內寄還…請問這跟消保法有關嗎?
Q3.請問這有什麼時效性嗎?謝謝

情況二、如果我未先寄商品(我希望被告先還錢我再寄還)
Q4.判決確定書與判決有什麼不同嗎?在我收到判決確定書後,上面會有什麼規定嗎?會有規定被告什麼時間內要還錢嗎?還是還錢退貨方式仍由我們雙方決定??
Q5.請問在收到判決確定書後,被告仍不還錢的話,要聲請強制執行的話有什麼作業流程呢??
上網查有要先國稅局查被告財產,但也有說向法院聲請??請問我的情況是要如何聲請?
若要向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要向那個法院呢??是我這邊的法院還是被告的呢??若是被告的法院話是要把資料郵寄嗎??郵寄的錢也可以向被告申請嗎?
若是向國稅局的話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Q6.上網查說強制執行為: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換價→滿足
請問下我的金額很小不到五千元…這也要進行查封鑑價拍賣嗎?不能直接從被告的帳戶扣除要退還的錢嗎??
Q7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請問這是說若進行查封的話我要去被告那邊嗎??可是我也對被告不熟…要如何導引呢??
Q8.請問強制執行在法院得到被告的錢財後是要如何給我錢呢?是直接寄現金、匯入帳戶??還是我要去法院領取呢?
Q9.請問寄還商品的部份是要在我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還了,還是最好得到退款後再還呢??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可以,只能就尚未給付之款項為強制執行。 沒有關係,係依民法第259條解除契約後之清算義務請求,跟消保法無關。 看你是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15年,或其他短期消滅時效。 判決是法院就你得請求所為之決定,確定證明書只是說明判決哪時候確定,除假執行外,確定以後才發生既判力,並可聲請終局之強制執行。 先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所得清單,並持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標的物所在地或債務人住居所第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未滿5000元免徵),用寄的也可以,執行費可以購買匯票,但郵資要自己負擔。 看你執行債務人何種財產,若是動產就要進行鑑價程序,扣銀行或郵局存款當然不用。 是,你要先跟書記官約好見面地點,然後打去轄區派出所跟員警聯絡,並準備鎖匠,再導引書記官跟執達員到現場貼封條。 會要你提供帳戶,再發給案款。 判決主文沒下對待給付判決,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先退還貨品,自己考量。

一、原則上對方有什麼意見[例如他說的消保法的七天之類的] ,應該是要由對方去上訴,在法院裡面講。

二、如果在法院對方什麼都不講也不上訴,最後判決確定的話判決怎麼判就怎麼走,這個會有既判力,之後他再跟你講一些五四三的其實都沒有什麼立場。

三、判決確定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像你說的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建議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薪水或是存款,這樣對你來說比較簡便,如果是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動產當然會有鑑價之類的費用,這樣沒有比較好,至於如果是對方的車子的話要強制執行也是比較麻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rkwwe 105-04-07 11:29

謝謝各位律師

請問以下問題

Q10.請問去稅務局的是任何地方的都可以嗎?我在北部,被告在南部,我也可以在北部的稅務局查詢嗎?
Q11.查詢時是只要帶判決確定書就可以了嗎?有需要帶任何文件嗎?需要費用嗎?
Q12.查好的財產文件+判決確定書+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的資料寄給被告所在的法院就可以了是嗎?
Q13.聲請強制執行的表格請使用貴網站提供的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一般)嗎?
謝謝。

fun 105-04-03 09:10

爺爺兩週前家中自然離世,有四個兒女,我身為孫女

爺爺只有一間動產及扣掉喪葬費用約10多來萬的遺產
沒有任何的負債情形
原有的帳戶金額於生前領出給其他人

只有口頭說剩餘這棟房子會留給我父親,兩位姑姑已同意拋棄繼承

但叔叔疑似有意想爭取這棟唯一的動產

生前爺爺已有過戶一棟給我叔叔

我該如何幫助父親?多久時效內需請代書處理繼承相關手續?
感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囑必須符合法定遺囑法定方式,倘若不符合,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除非有喪失繼承權)。

2、程序上,倘若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就您所述的狀況,恐不符合法定要件,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5:55

您好,

 

1、若爺爺未立遺囑,則叔叔可依法繼承系爭房屋

 

2、程序上需所有繼承人協同辦理房屋繼承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7:47

爺爺並沒有留下合法的遺囑遺產中的動產應由四位繼承人均分,並非父親可以獨自繼承,如果其中二位拋棄繼承,則應由父親及叔叔均分。另外,如果叔叔先前已獲贈動產符合民法第1073條歸扣的規定,則應加入遺產計算再行分配,如此父親可分得較多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若無合法之遺囑,各繼承人仍按應繼分繼承之,各四分之一,若有二人拋棄繼承,另外二人即為各二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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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若無合法之遺囑,各繼承人仍按應繼分繼承之,各四分之一,若有二人拋棄繼承,另外二人即為各二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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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 105-04-03 06:08

不好意思律師大大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我住在我朋友家他現在遇到一個困擾.我朋友她姐10年前有欠銀行錢.她爸走了之後房子是我朋友跟他姐兩個人一人一半.後來他姐把房子另一半賣給他後搬走.(當初他不知道他姐有欠銀行錢這幾天開始催討時他才得知)10年後銀行查到他姐之前有一半的房子賣給了他.所以現在銀行向法院提告他跟他姐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還有說因為是直系血親所以契約書跟買賣是造假的.當初他媽有跟他姐買另外一半房子是現金交易有寫契約書.有證人.4月7日我朋友就要出庭了.出庭當天會出示契約書及證人.請問這樣我朋友他能保障住他的權益嗎?

我爬文的時候有看到一篇回文有一個人回文說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效性?

如果有時效請問是多久時間?從哪一天算起?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07:57

初步該先證明確實是買賣,且已經支付相當的價金。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小升 105-04-03 15: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初步該先證明確實是買賣,且已經支付相當的價金。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 ... (恕刪)

那在請問一下律師大大.房子是95年2月過戶登記.交易是以現金買賣.因為當時他姐要求以現金一次性支付才要交易.而且他媽又剛好不識字.不會匯款.所以沒有匯款記錄.但當下有寫買賣契約書.還有請見證人在旁見證.

時間算下來到銀行提告時間已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以上你說的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樣算成立嗎?

如果成立.那我朋友在答辯書上面可以主動寫上這條跟法官告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應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時效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論之,避免取得不利自己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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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論之,避免取得不利自己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升 105-04-04 18:54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朋友要慎選 105-04-02 19:56

今早去警局報案.有關我89年被同住好友冒名盜用申辦門號!我怕時效過長無法處理!但警察說時效是由發現被盜的時間開始算起.不是由事實發生時開始算!我現在才發現所以是由現在算起N年內沒處理才會有過時效的問題!很怕菜鳥警察弄錯...所以想請問律師們真的是以發現時開始算的嗎??我朋友現在已經承認是他用的...但是他只願意負責他使用的部分並不想就我損失的部分負賠償(我因為這件事情已經無法在現在就任的公司升正職了.公司說等我處理好這件事情再升.以免以後因為要跑法院影響到工作!)而朋友給我其他兩隻SIM卡的時候也沒說明有綁約.我沒在約滿就因欠費未繳所以產生違約金...這些他都不願意負連帶責任!因為他認為雖然他沒講但是是我自己沒用滿期限的....不算他的錯!請問就這部分我要怎麼自保???煩請幫解答....感恩阿....orz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0:37

刑事追訴權時效是從犯罪成立日起算,並不是從發現日起算,若89年成立犯罪,依舊法時效十年已過,警察雖然弄錯,但送到檢察官那邊若發現時效已完成,還是只能不起訴處分。另外,民事侵權賠償請求時效二年,這才是從發現時起算,但從侵權行為發生起若已超過十年,恐也已時效消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檢察官說明追訴時效已逾,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37

您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時效已過為方向答辯。

朋友要慎選 105-04-02 00:10

各大律師好...我想請教!

我在15-16年前被同住的好友冒名盜辦兩支門號使用了兩年後未繳清費用,當時感情很好我沒戒心沒有發現(她連收件人都備註她跟她當時男友的名字).直到現在被電信公司外賣債權的資產公司催討約12萬欠款才知道真相.當初她除了盜辦以外還給我兩張SIM卡說只需要開卡跟把申請書填寫好寄回客服中心就可以直接在我名下使用!而且不需綁約不拿手機也無設定費只需要每個月繳自己選擇的月租費就好.有超過才會再多收費!現在發現事實並非她說的那樣因而產生違約金還有手機補貼費總共約12萬!事隔15年..資產公司說就算時效消滅但是債務依舊存在他們還是有權可以進行催討(而這樣也會造成我工作上的困擾)!目前盜辦者還可以找的到.我手上有當時申請書的影本跟明細影本!她冒用的門號申請書跟我自己開卡的申請書筆跡明顯不同.我也很清楚就是她的字跡!請問...事隔15-16年了我還能告她偽造文書嗎??而除了偽造文書外就法律上她還犯了何罪我可以一併提告?這件事情對我造成很大的壓力還失眠..很不甘願這筆帳就這樣算在我頭上...煩請各位律師給我建議或解答...感激不盡.....orz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0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超過時效的部分,我方可以主動提起確認之訴,斷絕此部分對方的催償。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分,倘若對方未經我方同意或是超過我方的授權申辦門號,已經涉嫌偽造文書,不過已經超過追訴期間,所以提告對方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