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
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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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這樣,我爸某日晚上開車,綠燈直行時忽然有台機車闖紅燈,然後就發生擦撞了。對方摔倒在地,問題來了,我爸居然覺得對方違規,又看一下窗外對方站起來了,就開車離開(可能覺得有點不爽對方)。最後對方告我爸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對方肩有骨折)。基本上事故的責任歸屬應該都在對方,行事紀錄器在做筆錄時也很清楚,警方也判斷事故是對方闖紅燈造成。
2.在與對方的和解過程,如果對方開高價索賠,或是不願和解(對方的父親還蠻生氣的),我們該怎麼處理較好?若和解不成是否肇事逃逸的刑責會較重?
3.我們車體的損害保險公司會理賠嗎(有保乙式險)
真是抱歉老人家沒有法律常識才惹出現在這個大麻煩,
麻煩律師們能給小弟一些建議,謝謝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退回,也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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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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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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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詐欺告訴,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須證明您主觀上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本件汽車買賣即使存有瑕疵,亦為民事債權債務問題,若無法證明您有詐欺之故意及行為,仍考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小心不要再回應對方任何問題,避免對方蒐證之,同時亦可將對方相關回應蒐集,待日後訴訟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我目前遇到一個很像詐騙集團的租客,對方的物品都已經放在我的房屋內了,已經付了第一個月的租金,但押金都還沒付(所以租約未生效,合約裡有註明)…目前她說她臨時有事到日本而避不見面,line裡面說她冷氣沒有關,叫我們進房間去關! 我目前怕她想騙我們進去再告我們入侵民宅之類的,也想將她留在我屋內的東西拿出去(對方也使用line叫我們把東西都丟掉),但我也怕對方告我們侵佔之類的…
我自己寫了一封存證信函,想打擾5分鐘,看這封存證信函,ok嗎?也想請問我可以直接進入我的房屋將對方的東西移出嗎?謝謝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向本人承租新北市新店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 ,租期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至一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約定台端應於一0四八月一日交於本人押租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柒千元整,租約才生效,先為敘明。 目前逾期未完成,故租約不成立!特此聲明!
另,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保管本人所有之上述房屋之鑰匙,立有通訊應用程式為憑,台端已答應將請同事寄還,特函請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四日前寄還本人房屋鑰匙,若未依約定歸還,只好推定台端不願歸還本人鑰匙。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規定,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此為公訴罪,請台端自行參採!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有一個朋友 他老婆有外遇想跟他離婚,我朋友不簽字,他老婆就跑去警局告我朋友對她女兒(她之前未婚生子的小孩)性侵,她說我朋友在很多年前約5.6年前,睡覺時摸她女兒,我朋友說當時是因為他們都睡覺睡在一起他睡著了無意識去碰到她女兒,隔天小孩子有跟外婆說爸爸睡著時碰到我,當下我朋友就說那以後不要一起睡,因為他老婆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常常搞一堆事情出來(憂鬱重症),後來又看到我朋友手機下載了一堆較私密的照片,就在警察局裡說那些私密照是她老公偷拍她姪女的,當時她還傳賴跟我朋友說如果不簽字,就要叫她女兒改口供說我朋友有摸她,現在我朋友為了官司的問題很麻煩,可是 她老婆現在反悔了,又跟我朋友說對不起 她不是故意這麼做的,可是性侵害是公訴罪,我朋友6/28已經有被檢察官調去問話,現在好像想離婚也離不了,因為一切都必須要等判決書,請問律師 像這類案件大約都要拖多久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應先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針對無犯罪行為及證人證詞矛盾部分加以著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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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之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案委託渠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之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王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不動產,且婚後現有不動產接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父親因長年在國外,積欠了好幾年大樓管理費沒交,所以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扣押我們現居房子,父親知道後要我拿他放房間桌上的信用卡,並教我用預借現金後致電信用卡中心提高信用額度並買賣黃金的方式先解決房子即將被查封問題(要求我簽他的名完成簽單交易),結果銀行於最後一筆消費結束隔天打去金店照會,而我也因黃金不足秤的事回頭找老闆,剛好他們正在通話,我也與銀行人員說明此事,說明同時銀行也在報警,我就以現行犯被帶到分局,由於沒有被害人,我被留置三小時等待,不讓我走也不做筆錄,但當他們知道搞錯了不是現行犯的時候立即把我放了,那天原本安排到廈門做生意,因被置留三小時,耽誤原本的交易,造成不少損失。
此事過了一個月他與銀行一起對我提告的事實是最近收到起訴書才知道,而這段期間趁我們不在家的時候,父親親自來跟大樓管理員要求以後有任何與他有關的信件全部退回,此舉讓我感到奇怪,會不會是為陷害而鋪路就不得而知
按常理大家不會相信老爸會害孩子的,就因為利用此點人性,是否對我跟我妹向他提家暴案成立保護懷恨在心,才設計報復不得而知,但他不管對外人家人都是如此,為此還上過新聞。
開偵查庭時將與我爸簡訊往來證據和查封封條查封文件交給地檢,母親與妹妹也再傳喚時也證實我所陳述,也附上所有資金流向都有單據,證明並未私藏,可地檢還是對我提起公訴,請問該怎麼辦?會判刑嗎?而一開始的過程,是不是對我的權益造成損害?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應有權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以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為何,並準備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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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當時我朋友在去醫院驗傷 到交由警方處理調閱監視器汽車旅館等等 加上口供 可以說算是證據確鑿也不為過 那個當事者 在偵查起訴被判刑4年 後來與我朋友達成民事和解 刑責減為三年半 可在之後又找人來恐嚇我朋友 要他去證明 說是誤會等等 總之就是要他撤告
去法院說是誤會一場 結果當事人就讓我朋友去法院說成是誣告..
因為我沒辦法拿出實質有利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恐嚇 加上我朋友畏懼害怕只好照做
那我的意思是性侵是公訴罪 就算撤告 那人不是也一樣還是有罪嗎?
那我朋友跑去法院說是誣告這一條 會不會被受理? 因為2年前有開過偵查庭
可是後來就一點下文都沒有了 我想請問的是誣告這條會不會被法官駁回呢?
您好,想請教一下關於拍攝個人住宅內部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事情大綱如下:本人住家隔壁樓上搬來一惡鄰居,長期四處找一樓有車庫的住家麻煩。前些日子對方未停放自己車輛而將本人機車毀損後不承認也不願賠償,本人提告後,經過第一次開庭(應該是檢查庭吧),於日前收到起訴書,以毀損罪提起公訴,並從重量刑。
而在第一次開庭後,尚未收到起訴書前夕,本人有一天開啟自宅車庫準備駕車外出,該名被告經過我車庫前,即拿起手機朝本人車庫內、住宅內、本人車輛與本人拍照(本人當時坐在車內),本人見狀立即下車喝斥,對方不予理會。
想請教這樣是否構成侵權?而被告與本人有案件訴訟中,此行為動機不明,對本人實有騷擾威脅之感受,是否能在原毀損案件開庭時提出相關證據表示該名被告於案件期間對本人騷擾並造成困擾?又或者一定必須另外提告才行?而這樣是否構成侵權呢? 不過畢竟另外提告實在麻煩,又能否並案呢?謝謝。
另外一點是對於原毀損案本人將提出民事賠償部分,但對於精神賠償金額不太了解該如何提出才合理。既不希望讓庭上覺得獅子大開口,但是也不想太便宜讓對方毫無警惕。不好意思文章冗長,再麻煩各位協助回覆呢,謝謝。
律師你好
星期五下午約5點30分我到一個僅剩一個空籃框打籃球(它是兩座標準全場籃球的室外籃球場)其他籃框僅剩個位數人在打,到了時候就發現靠此籃框的看台階梯有一支手機,當下認為是前面人打完離開遺失在這兒,那我就先去打我的球不管它後續我有去看是否有人打來再回撥均沒有,至6時左右打累了準備收拾東西回家可是手機遲遲不見失主來拿走,於是我想先帶走再送到派出所手機可能不小心碰到或滑到關機了,結果忘了此事,到星期日中午1時30分許就送去鄰近派出所招領當時員警查了一下,得知失主已報竊盜,但他依舊開一張拾得物收據給我,而失主也已領回,過兩天失主報案的警察局通知我去做筆錄,在做筆錄時那位刑事組人員告知我失主不追究但竊盜是公訴罪並且說失主在做筆錄時說他還在現場後續我該如何自處ㄋ
請問將對方不雅照私底下透過通訊軟體傳給兩個人,一個人只有一張照片沒露臉,一個人約5~10張其中含有露臉的不雅照,這樣有觸犯散布不雅照的罪嗎?
照片是對方自拍的,但對方目前未成年16~18歲,警察說這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的散布不雅照,是公訴罪。
目前不雅照片已經全數刪除,想跟對方談和解,但對方目前是等待司法進度,完全不想談,因為警察也還沒找我做筆錄,因為這件事,搞到自己心情超低落,因為對方完全不想談,現在也不知道怎麼辦,想請問目前我可以做的有哪些?
本店員工遭幾名客人持器械恐嚇威脅叫囂,並且將我們服務人員從樓上推下,造成手臂及大腿瘀傷,還威脅和恐嚇店家和服務人員要讓本店在地方上沒有出路,見一次打一次。 以上小混混持器械拉扯員工叫囂威脅,並對員工傷害的過程都有錄影存證,請問報警對客人提告,要告什麼罪? 這是公訴罪嗎? 會不會提告之後不了了之, 小混混繼續在地方上為所欲為的?那我們受傷的員工呢?就這樣自己忍氣吞聲,還要提心吊膽來上班嗎? 每天都要擔心那幾個客人又來找麻煩… 求解。 就昨日發生的事情之後,今日下午大本店員工至醫院驗傷,醫生表示可能有輕微腦震盪需待觀察,診斷書只有寫多處挫傷,該員工今日因頭暈想吐在家休息。昨日的肇事者今天有至本店與店長協商,表示想和解,但是並不想道歉以及賠償,請問該情況應當如何解決?請問輕微腦震盪是普通傷害罪嗎?民事賠償的部分該如何處理?要等待該員工這段時間的腦震盪情況觀察結果嗎?請問追訴期有多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驗傷單及錄影影像,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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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彙整錄影畫面、驗傷單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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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接到台北市交通隊的通知書,文中寫:
一、於某天開車行經本道路時,涉嫌撞及行人而肇事,請我前往說明。
我看到這個文後,我跟我老婆討論(當天她在車上),我們在那個路口應該沒有撞到人。但我們有印象的事,行經此路口時,有2個人併排走跟我車行同向,我有按1‧2聲喇叭提醒旁邊的路人。我們也沒感受到車子有撞擊,右側後視鏡也沒有因撞擊而折彎,右側車體也沒有什麼擦傷。
所以現在我收到通知書,我在這個網站查了些資料。
想請問:
1、萬一對方真的有受傷,而且又說是我的話,我一定會被以肇事逃逸(公訴罪)移送嗎?
2、如果對方有受傷,但沒有監視器拍到,只有他旁邊的人(他的證人)看到,那我也被推向肇事逃逸的責任嗎?(但是我車上也有證人可以作證沒有撞到人)
通常撞到人都會說不知道,這是誰也不能例外,除非你能證明你真的沒有撞到他,這有一點難度,重點是:你當天真的有開車行經那個路上;我的見解是:告訴檢察官,你真的不知道,若是真的如此,你願意負責,若真有肇事,檢察官會因為你的態度而放你一馬(例如:緩起訴),若是沒有就沒有事了,刑事定罪不是那麼簡單的,這是應該有的常識;至於賠償,若是真的有肇事,記得跟對方取的和解,若對方真的是獅子大開口,也不用緊張,請法院審理判決就可以了,相信法律,還有記得犯後的態度,除非你能證明你沒有肇事,不然就要態度良好,檢察官會作好查證的動作,你要跟檢察官說:你真的不知道,如果真的查出來是你肇事的,你願意負責,這樣就會對你非常有利,但是不要對檢察官態度不好,多數檢察官修養都不太好,這點要注意。
請問:
1.告訴乃論之罪之一行為,同時構成§304強制罪,告訴人未告訴,檢察官可否提起公訴?
2.如:夫妻間犯§221強制性交罪,依§229-1為告訴乃論,下列情?法院應如何處理?
(2)告訴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3)妻提起自訴後,在第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4)妻提起自訴後,在第一審判無罪,判決書送達於該管檢察官,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5)妻提起自訴後第一審勝訴,夫上訴,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自為第一審之判決,妻於該審言辭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詳細程序法條為何?
轉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常見問答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37&p=6&f=6
拾獲手機,並於使用後再送警察機關招領,是否會涉及相關法律之追究?
(一)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係指涉嫌竊盜及侵占罪嫌之被告而言,如單純民眾拾得遺失物(款),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有關民法第949條所稱:「被害人或遺失人」,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向已經公告後取得所有權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二)另民眾拾獲手機後逕自使用遺失人手機通話,事後始將拾得物交付警察機關招領一情;雖不符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人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另「盜打手機通話之行為」同時涉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上釋~~~如果手機遺失被人撿走卻未報警!!為侵占?那可否在報遺失多久後再到警局改成侵占已調查手機GPS資料?
因為如上(二)所言: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人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這樣因已涉嫌侵占他人物品私為己用~~但警察卻因遺失人更改案件可能有儰造文書之嫌可能訴請公訴?
又因{轉至目前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之議員公告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及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日期:2014-08-05 http://tcc8706.tcc.gov.tw/News_Content.aspx?n=FC77F3723EED0AE3&s=B2AFA9778B6AC379 文章中下段)}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
那為何一線警察及偵查隊(通信)卻不接受民眾調閱手機GPS位置?
懇請各位法律界的大師幫才疏學淺的小弟我解惑!!因為本人手機於104年4月13日早上08:30~09:00遺失於台中台灣大道附近雖於當日18:47至台中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被案~~承辦員警很熱心~~但到偵查隊就沒消息也因此找上貴諮詢平台諮詢!!
希望能請教各位大大幫幫小弟解惑
律師您好:
本人我在2015年的今天也就是4月16日收到了來自法院的簡易判決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本人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何XX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
事情的經過就是 , 我於2013年的4月向胡姓房東承租房子 , 然後分租給不認識的人 , 之後與分租人熟捻後將租金轉交由他們代繳 , 並連他們的部分一起 , 但之後卻時常收到來自房東的電話 , 說: 並無收到租金的款項 , 然後我將此事轉達給同分租人告知說必須盡快支付 , 但是否有後續下文我不得而知 , 爾後開始 , 時常房東斷水斷電 , 因不堪其擾 , 使而在未告知情況下搬走 , 而分租人乃有居住之實 , 但我並未告知房東說我已搬離該租屋處 ,而在我搬離沒多久 , 分租人也已搬走 , 在經過一年多後的2015年2月過完年後 , 才知我已被告 , 且因沒收到傳票所以已被通緝 , 理由是我皆未繳納租金 , 但因我無法證明 , 且因與同租人不熟 , 也無個人資料 , 所以無法請他們到場了解為何事情的經過是如此 , 以上 , 目前已開庭完畢結案 ,因承租人是我 , 所以我有義務解決此事也接受 ,而民事部分已和解 , 和解金為12萬元正 , 但因房東說我有毀損房內物品 , 但我都沒看到任何作為物證的照片(純粹抱怨為何要我賠償如此貴) , 經過這一番的廢話 , 其實我想問的是 , 因為我是累犯(傷害罪) , 我想請問我可以申請易科罰金分期嗎? 亦或者是我可以聲請勞動服務呢? 因為我有小孩 ,沒有家人可支援幫忙 , 所以我想聲請勞動服務是否可行? 該如何聲請? 如無法申請我是否可聲請易科罰金分期呢? 我實在沒什麼錢可以在賠給房東之後還有多餘的錢可以繳納罰金 , 且孩子需要我的陪伴 ! 希望法官能給於實質的建議 , 感恩 !
我想請問,我前女友因為不甘心我堅決要分手,她用盡所有方法要求復合,但我不願意,結果她為了報復我,對我提出妨礙秘密,傷害,妨礙名譽,恐嚇的告訴,(拜託,我才是受害者耶,她跑去我上班的地方,又吵又鬧,還摔東西,最誇張的竟然趁我在忙時,跟我同事說要借廁所,結果因為她搭的計程車一直在外面等她,等了很久沒看到人,司機跑進來問剛剛是不是有一位女生進來,我才跑去廁所敲門,結果她沒回應我,我只好把門撞開,一開門就看到她拿一把小剪刀在割腕,雖然傷勢不重,基於人道考量我還是把她帶去醫院)
警察表示
我的Google+出現前女友的露點自拍照片,但我幾乎沒有在使用這個部落格,更沒有上傳這些東西,而且我根本就不曾在我的 google+看到這些照片過,警方給我看的是螢幕畫面的截圖
這些照片的來源是這樣的:
我前女友由於手機故障,於是向我借用我已沒用的手機(以下稱為Lt26 i),由於只是暫時借用,手機內的設定,帳號資料,我也沒還原原始設定。
某日,她給我看,她使用(Lt26 i),拍攝許多張清晰的露點自拍照片,拍照的當下,我並不知情,也不在現場。事後她將這些照片存放在我房間的電腦
後來,我與她分手後這些照片我也不記得我是否已經刪除,還是怎樣,我只確定我沒再看到這些照片過了,而當時拍照所使用的手機,在分手之前的一次爭吵中,已經被她摔壞,連開機都沒辦法。
分手後她想盡方法騷擾我,電話,簡訊,打電話去公司,打給我家人,朋友,在我家外面等我,她鬧到我的工作都沒了,我好說歹說,她聽不進去,還揚言要讓我一無所有,失去一切
我真的很冤枉,因為這些照片根本就不是我上傳的
只因為那是我的帳號,但是也太懸疑了,當天我在警察局看到警察給我看的畫面截圖後,我家人立刻用手機搜尋,但我的部落格卻沒半張照片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替自己證明我的清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可彙整驗傷單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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