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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105-07-06 23:30

請問:

公司原案件有三人負責執行,在職期間找第三人開另一間公司,並在6月初集體離職,直接跟案主要求要把該案件轉給他們處理,因事出突然無法直接增加員工來處理此案件,故案主也只能要求我們把案件轉至他們公司處理;請問那三位離職員工算背信嗎 ? 

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00:45

您好,

 

1、本案情形是否符合背信罪之要件恐有爭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以利周全了解所有細節。

 

2、本件可以討論是否有侵害公司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可對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建議先蒐證,包括公司內部如電腦有關本案之聯絡資料、文書及相關知悉之人員,再依據資料研究後續該採取之法律途徑。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Hayden C 105-07-06 11:27
律師您好 本人有對公寓大夏管理不滿管委會管理委員會主委之管理決議不滿的問題想請教。 背景描述: 管委會希望增進住戶交流而向里長取得捐贈之桌球桌,原意擺放於大廳後門,但最後卻擺在大廳正中間。經查,本社區規約簡陋,無明訂管委會有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桌球桌)。並於後定期舉辦之管委會會提出住戶異議,申明前述無權責明定之實,屬模糊地帶行為,且桌球桌有礙大廳觀瞻。 另,管委會提出替某租戶提供場地做義診服務 不滿: 1 但管委會會議卻決議桌球桌擺放之妥當留由明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決議。 2 個人認為前向之決議屬上架及下架之不平等 3 並於兩次管委會召開間做住戶表決是否於桌球桌上加裝日光燈以為明亮之圖。住戶調查共139戶,回收不同意20票,同意23票。即擬請廠商加裝。 4 本人已住戶身份再次於管委會開會表示管委會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且回收23同意無法帶錶全體住戶意見。 5 並於會議申明應於會議記錄表明引權責不明且23票無法反應全整體住戶意見 6 另,替某住戶擬定場地做義診,可能已涉圖利他方 至今,桌球桌仍置放在大廳,管理會會議決議卻對本住戶意見之字未提,僅述桌球桌之擺放合宜劉住戶大會決議。 試問: 1. 本人是否可對管委會侵佔或其他法規提告 ? 2 本人應可就何法規提告管委會操縱會議並無盡力善意而為,是以圖利少數住戶? 3 本人而是否可以背信或圖利或其他法規指控或提告管委會? 謝謝律師惠賜指教! 莊先生
J 105-07-01 10:31

因為前公司底下還有三間公司,一間公司提供另外三間公司服務卻沒開立統一發票,我收集證據列印下來向國稅局來檢局,現在公司要告我,請問我會犯甚麼罪(我只有把資料交給國稅局沒有交給同業)?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好?

 ps.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當時進公司時,公司沒有要我簽保密條款!這樣也構成背信罪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本條規定觀之,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者為犯罪主體,必「受任人」先合法為他人處理事務,嗣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果未能盡其「受任人」任事之能事,致本人受有「損害」者,始能繩該「受任人」以背信之罪責。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1 21: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蒐集公司不法行為的證據並向國稅局檢舉,應屬於合法正當權利的行使,並不具有背信意圖,公司要針對本事件提告其他刑事責任也難以成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楊桃妹 105-06-30 19:19

律師你好:

           事情緣由是:

我以個人名義在網路FB出售手機    網路上有提到手機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掉 低價售出,買家朋友告知買家要買手機,並取得LINE聯絡,隔天約在外面交易5500元,並且在告知一次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了。

事後過兩天,買家透過FB搜尋得知上班地點,跑來上班通訊行門市找我,說明手機拿給別家專門修手機通訊行檢測,說明是主機板壞掉,要退還手機。當下我覺得沒有任何單據,回絕買家。事後跑去警局說明要備案,警察請他再次來店協商,結果他手機在警局摔傷。第二次來協商,有直接說明手機有摔傷,說明手機他要留著,但是要補償他維修機版費用3500,但是手機有傷所以改為3000,當下我認為這樣不合理,表明我願意取消交易,取回手機。但是因為有傷,所以我只願意退還折讓4500。買家當下不願意做任何協調,說明賣家我本身是從事通訊行業,怎麼可能不知道手機問題,我則回答收售二手機,自己只做基本檢測,買家認為我欺騙他,就去警局備案,告我背信罪!

 

想請問一下 1.這樣事情緣由 我這樣罪很嚴重嗎?

               2.原本筆錄背信 收到傳票詐欺

這不是算買賣糾紛怎麼突然變成詐欺這麼嚴重呢?

3.被告詐欺要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呢

4.以後如果和解 我還會有案底嗎?

5.如果提告人堅持不和解 最後會怎樣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9:27

您好,

 

1、本案其實僅屬一般民事糾紛,對方提告刑事部分最終應不會成立。

 

2、本案行為並非背信,司法單位受理後會向當事人說明並更改為正確之罪名。

 

3、4、5、除非您交易前確有刻意隱瞞手機之狀況或其他重要交易訊息,否則本案不構成詐欺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一開始就不是在為對方處理任何事務,根本不會有背信罪成立的空間。 相較之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才有探討的必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您所述的事實要成立詐欺取財罪,必須要您打從一開始就有特別隱瞞手機的瑕疵,如果您就您所知的資訊已據實以告,主觀上就不會論以具有詐欺意圖,在客觀上也不應論以詐欺行為。 傳票或通知書上的記載不是絕對,不須特別在意;而若您也認為自身無罪的,在此案件建議不須要考慮和解,應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宣逸 105-06-28 15:03
這陣子有去跟銀行貸款但沒過件,後來先生就上網找代辦,代辦那邊是說要有薪轉證明跟勞健保,因為我有這些條件,所以先生名義去辦,代辦那幫我們用代書貸款,聽起來怪怪的我,後來我就不同意此事,合約不是我的親簽,但來不及了因為先生已把我的資料用成影本傳line過去,然後真的也有照會的電話打給我,對方還說不建議我辦,我也跟對方說我本來就沒那意願辦這件事,所以錢就沒貸下來,後來代辦就傳簡訊來說我單方面背信,要求我付委約金,請問各位律師我該付這筆嗎?假設我不付這筆對方真的告的成嗎?

你好:

代辦貸款不能收取手續費,只有你親自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才能夠收取手續費。 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民事上,可以試著主張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阿保 105-06-24 06:36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是一件毀損罪的被害人..檢查官已經提出公訴...而我也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書內容也提及願意放棄一切法律追訴權...我的疑問點如下

1.既然我已經達成和解,法院也收到和解書為甚麼還要我提出撤銷訴訟書?

2.因為已經達成和解,如果我不提出撤銷訴訟,對我個人有甚麼影響?背信?   詐欺?還是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如我所查詢到的條文...刑事訴訟權不得放棄..那我不提出撤銷刑事訴訟是否違法?

4.法官不能參考和解書內容直接裁決嗎?緩刑?或者無罪?

5.法官是否可以依據何項條文強制我到庭?我實在不想去也不願寄出撤銷刑事訴訟狀....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4 21: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有簽立和解書,並且表明不追究的意思,則檢察署就可以依法處理。

2、不過目前檢察署為求謹慎,多會要求被害人到案說明或是具狀撤回告訴,本文建議您還是協助一下,避免遭對方誤認您違反和解書之約定。

阿保 105-06-27 18: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那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我不撤銷刑事告訴...我有何法律責任?

法官不能依據和解書直接判嗎?一定要我到庭或者一定要我撤告?

楊小姐 105-06-21 12:53

甲方(賣)跟乙方(買)在103年6月26日簽訂汽車買賣合約 一共67萬 

但因為甲方車輛為貸款貸款尚未未清償以抵押方式 將車輛 牌登 鑰匙 行照 身份證第二證件影本交託於乙方  請乙方以前八期14964後面分期每月13000方式與甲方一起攤還貸款 目前乙方(買)已付50萬  簽約時甲方也允諾乙方有車輛所有處理權利 車輛交由乙方使用 乙方想將甲方抵押之車輛賣出
甲方也予以同意,但甲方於乙方賣出前背信不願將證件正本出示過戶  乙方要求甲方歸還之前替乙方繳交之分期貸款一共50萬元整 不包含車輛放置乙方之甲方應付保管費用 維修 保養 等等費用  要求甲方積欠乙方之所有欠款並將車輛贖回  否則請甲方將證件給予乙方協助過戶事宜,並將乙方替甲方清償分期貸款之20萬按月分期給予乙方  我們是乙方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的要求成立嗎?

中古汽車買賣合約也明訂

甲方若是毀約不賣或是不能過戶,要倍數償還乙方所支付金額

我可以用這一條告他嗎? 

我們已經繳了這麼多錢給他 他就這樣拍拍屁股車子不給我們過戶
真的很誇張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3:26

您好,

 

1、如甲方不願履行契約,可依據契約之約定向對方求償,沒有問題。

 

2、可以存證信函催告通知後,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en 105-06-21 11:36
律師您好,我之前是做汽車貸款電銷業務,今年3月離職的,當初離職是因為跟同事發生不愉快,因此在離職前,我將自己手邊陌生開發的客戶電話塗改,不想讓同事輕鬆接手我辛苦經營的客戶,(這些客戶資料我完全沒有私自帶走或留檔),將來也不會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但離職3個月了,老闆卻突然打電話來說要告我,說那些客戶資料是公司財產,我任意塗改導致其他同事無法接手,說要用背信罪告我,我想了解,這些客戶都是我自己陌生開發來的,並不是公司提供的名單,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你所塗改的資料雖然是你開發而來,但是根據營業秘密法規定,此類陌生開發而來的客戶資料應該屬於雇主的營業祕密。如果你沒有竊取或洩漏營業秘密,應該不會構成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犯罪,但你未經許可,將雇主的營業秘密資料損毀,會構成刑法毀損罪,雇主除可提起告訴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mini 105-06-12 12:31
本身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業務職,去年曾經有成交客戶A,委託一個房子給我,說此標的物是他買的,所有權人B只是人頭,說他會提供權狀以及授權書,簽約本人也會到等等口頭承諾,基於以前有買賣經驗,出於信任,故因而簽定委託。 委賣過程中,真正所有權人B看到網頁,B很生氣,說這個房子並沒有委託給我們賣,為何我們可以進出等等,說要告我們。調查中A一直說沒有關係,他會處理,結果是A謊稱B是他親戚,一連串的欺騙,導致B要告我們。 民事協調過程中,B主張我們對於他房子委託上架這件事情,有精神損害等等,二月與我們協調達成和解,我們有小額賠償。(A在被告協調過程中,自始自終都沒有出現。)  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內容為B告A背信,傳喚要我證人,我疑問民是不是已經達成和解,怎麼又來這件事,是否證人會變成被告?還有民事達成共事,是否刑事不適用?

你好:

公司、你與B已經和解民事部分原則上要受到和解契約之拘束,無法再另為請求。 委託銷售契約係A與公司訂定,理論上你們不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偵辦不會受到和解之影響(頂多從輕處理),B是否委任A處理事務,你們若不清楚,理論上不會有背信罪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教唆、幫助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31條、第342條背信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以證人身分出庭,只要據實陳述即可。惟若真的有犯罪行為,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1: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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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07

民事和解並不會妨害刑事告訴,受害人仍可提告刑事,尤其背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時表明不追究,受害人再提告,偵查審判機關仍應偵辦追訴。但B應是針對A的犯罪行為提告仲介只要未與A共謀犯罪,單純被A矇騙並不致構成犯罪,若遭傳喚為證人,只要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即可。

支票被扣押 105-06-07 05:35

甲方有意向乙方(仲介)買車 乙方提出需要開出支票以示購買誠意承諾不會兌現支票也沒提到會將支票交給車主   甲乙兩方簽下保管條乙方口頭答應若沒有買車可以拿回支票  但保管條之內容沒有填寫也沒有寫保管結束的日期 請問甲方可以要求拿回支票嗎  乙方說已將支票交予車主但是車主弄丟了  關於保管條我可以告他背信嗎?  關於他交予車主我可以告他侵占嗎?(有錄音對方承認支票交與車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7 1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依約要求對方返還票據,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返還票據訴訟

2、倘若對方無故交與車主的部份,可以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3、目前就您所述的狀況,尚不會達刑事責任

柏毅 105-06-01 20:40
第一次偵查庭給被告機會讓他自己認罪,所以沒有把一槍斃命的證據提出,但是被告完全不認罪,還請了律師我滿傻眼的,偵查庭就請律師錢太多,開完第一次的偵查庭隔天,我吧車行的賣車記錄,他偽照我簽名,還有本來屬於我的兩張支票的票號都補上去了,那兩張他自己存進去他自己的帳號,請問下一庭偵查庭他會被起訴嗎? 本來只告業務侵佔但是我也請人寫了追加罪狀的訴狀上去,(背信,偽照文書) 假如起訴是ㄧ次三罪一起起訴嗎?兩張支票分兩次存進他自己的帳號、這算兩次業務侵佔嗎? 感謝大大幫小弟解答 PS:假如我請律師他會比較嚴重嗎?還是檢察官起訴後變原告比較嚴重? 假如請律師我勝訴,我可以要求他付我的律師費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律師費需您自行負擔,無法請求對方支付;您有無請律師,對方都不會比較重,重點是對方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犯罪,您目前之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對方有犯罪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律師費需您自行負擔,無法請求對方支付;您有無請律師,對方都不會比較重,重點是對方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犯罪,您目前之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對方有犯罪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再加強擬狀,並看有何證據希望檢察官幫您調查,以提高檢察官起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