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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e 104-11-30 14:42

請問各位先進:

1.如要被繼母收養.

  又想要繼承親生母親之遺產,請問有其他方式嗎??

2.親生母親可否使用遺書,分配遺產呢?

謝謝回應.

Vb 104-11-24 21:58

請教各位律師

女同志如何收養另一伴所生的小孩

問題:(女同志) 本人及另一伴皆為台灣人

 另一伴所懷的是我的小孩(我的卵子),在國外做試管嬰兒

會在台灣生小孩,請問我如何收養另一伴所生的小孩?

可否經由驗DNA來申請呢?

 

謝謝!

您好:

您應可於取得小孩生母之同意後,向法院為收養聲請即可。

你好:

收養未成年子女必須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社福機關會進行訪視,法官依據訪視報告做判斷是否准予認可,若屬同志家庭代理孕母之情形,在說明上要詳附理由,以免被駁回。

tin 104-11-22 01:49

離婚時說好監護權歸男生,女生有探視權,可帶小孩回去過夜,若前妻一直換男友,並沒付過一次撫養費,前妻同意讓現任妻子收養小孩後,是否可以終止前妻探視小孩

你好: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收養原則上要經過父母雙方同意,但若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顯然不利於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則屬例外。要先判斷前妻是否有例外之情形。 前妻仍需要負扶養義務,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你代墊部分可依不得利請求返還。 在收養前,前妻都有探視權,無法拒絕。
鍾孟杰 (鍾律師) 104-11-22 10:30

不得拒絕未擔任親權人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探視權,但可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2 15: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由現任妻子收養小孩,應向前妻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若其置之不理,可對其財產薪水請求強制執行之,亦可蒐集對方不適合行使探視權證據,向法院聲請限制其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2 15: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由現任妻子收養小孩,應向前妻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若其置之不理,可對其財產薪水請求強制執行之,亦可蒐集對方不適合行使探視權證據,向法院聲請限制其行使探視權,若由現任妻子收養小孩,前妻即對小孩無任何權利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uan 104-11-19 22:28

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先生名下的財產都是我們婚前的。我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繼承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7號民事判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但書所指賴以居住之動產,僅須該動產事實上係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即不得列為遺產,不以臺灣地區繼承人別無其他可供居住之動產為限。且戶籍並非作為認定賴以居住之唯一證據。如被繼承人證明繼承動產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因事實上之需要,確實居住於繼承動產而賴以生活,自不得以該繼承人未設籍於該動產,而遽認該動產繼承人賴以生活之動產。」 若未確實居住於繼承動產而賴以生活,還是可以繼承
心吟 104-11-16 10:47

我想請問...我先生的小三在下個月要生產了。小三願意放棄監護由我先生與我共同撫養,並願意將小孩「母親」登記為我名下。經詢問戶政機關告知需得到法院裁定認可才能夠由我收養。生母也表示無力扶養,但因我本身沒有工作(家庭主婦),也沒有任何經濟證明,這樣小孩有可能會判給我嗎?需檢附那些資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6 11: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將子女直接登記成您的親生子女,必須向法院聲請收養許可。

2、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包含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財資證明、職業證明…等,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才能保障權益,並且讓程序進行比較快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許可,但其實不建議收養收養過後,小孩與終止一切權利義務,與您產生一切權利義務,您配偶可爭取單獨監護,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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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6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許可,但其實不建議收養收養過後,小孩與生母終止一切權利義務,與您產生一切權利義務,您配偶可爭取單獨監護,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eorge 104-11-13 17:46

我將和女友結婚

她有一 非婚生 女兒

 

1.請問 我若要收養這女兒 跟法院申請須時多久?

 

2.這小孩已 11歲,法官是否會傳她上法庭, 問她的意見,是否願意被我收養?

因我跟她的關係目前不好 

你好:

民法第1074、1079條規定,你可以單獨收養他方之子女,但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聲請書遞進法院後,法院會安排社福團體進行訪視,做成訪視報告後,開庭審酌收養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時間約6至8個月。 被收養人已經11歲,具有自主意思,法官會詢問其對於收養之意見,作為是否認可收養之參考。
george 104-11-13 18: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民法第1074、1079條規定,你可以單獨收養他方之子 ... (恕刪)

請問律師

婚後我就是那小孩的繼父 是否也要經過 您講的上述過程

還是會簡化一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父認養仍需經上述之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廷 104-11-10 14:14

各位律師 您好 :

我想請問 ,小孩的父親欄是我的名字,但小孩不是我親生的,當初因為我跟女方結婚但他之前已有未婚生子而育有一女,所以我去辦理了收養還是認養的動作我也忘記了,但因為我們離婚了,我不想要跟女方再有任何的關聯,我要如何讓小孩的父親欄沒有我的名字。

如果是收養就終止收養,如果是認領撤銷認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0 16:50

您好,要先釐清到底當時是收養還是認養(去戶政事務所調戶籍謄本就可得知),才有辦法確定後續之方向。

您好:

若您是以認領方式,則可提否認子女之訴,若為收養,則應提終止收養,其所需要件則各有不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0 17:35

您好,要先釐清到底當時是收養還是認養(去戶政事務所調戶籍謄本就可得知),才有辦法確定後續之方向。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0 22:18

因為收養依法必須經由法院認可,您當初是採用認領的可能性比較大,若小孩非您親生,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lily 104-11-06 20:44

父親死亡已20年  現在才知道他有家族公司股份  原本我有繼承權  但是父親死亡時我7歲 後來被人收養  現在已經終止收養回來原生父母名下   但是繼承時效已經20年 請教有什麼法令可行?

你好:

如果股份仍然登記在父親名下,會變成繼承發生時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要求公司過戶到全體繼承人名下。 若已被他人侵奪,則要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權利,但要注意時效的問題。實務上有爭議,仍然可以主張看看。
lily 104-11-06 20:36

父親死亡已20年  現在才知道他有家族公司股份  原本我有繼承權  但是父親死亡時我7歲 後來被人收養  現在已經終止收養回來原生父母名下   但是繼承時效已經20年 請教有什麼法令可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8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父親死亡的時候您仍然未出養,就有繼承權。 2、不過因為已經超過繼承救濟時效10年,故而恐無法救濟
Lan 104-11-02 22:28
本人曾叔父於昭和年過逝,而有一女於明治40年讓人當養女,並為他人姓氏,因此繼承開始前,該子女已被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若無,但於近日卻發現其被養女之孫女已辦理分割登記,而我父親是旁系血親,無法主張利害關係人調閱登記申請文案,請教律師,針對此案我應如何以法律方式告發,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況,應如何舉發?

你好:

日據時期收養之成立及終止,均不以書面為必要,你要先確認由無終止收養之情形,若已終止收養,與本生父母關係回復,當然可以繼承遺產,其所生子女當然可以繼承財產。 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可以向地檢署告發。
Hannah 104-10-26 17:01

請問:

   我已婚,可以單獨收養我先生的哥哥的小孩嗎?小孩今年23歲,我今年45歲.

1.我想單獨收養,需要經過先生的同意嗎?

2.如果我單獨收養,那麼先生的財產繼承問題是不是跟這個收養的小孩無關?

Hannah

叡叡 104-10-16 11:53

請問我約35年前在台北市萬華區龍山寺前被王美惠帶回家養<不知算領養孩是收養>在70幾年時給養父收養 養母在過世前親口說我不是我養父母親生的  養父母的血型都是O型我是B型 當初生產的醫院也改名為~北市婦幼醫  當初的資料都銷毀了我要怎樣找生母?? 上午問警察 警察表現出愛理不理的樣子 法院也無法幫我找 要怎樣才能找到我的生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6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以收養的方式,則程序上您會有生母,然後由養父母收養,可以向法院查詢准予收養的資料或是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您的戶籍謄本(註記欄不要空白)即可知悉。

2、倘若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報為您的生母,則倘若出生資料已經銷毀,則無法透過法律途徑查詢您的實際生母,您可以必須透過訪查或是徵信的方式處理。

Larmo 104-09-19 22:06

您好,
事例如下:
夫75歲(退休/有退休俸/有四個女兒),妻51歲為印尼籍華僑(家管/已有身分證),妻前任婚姻有兩個兒子(印尼籍/ 住在印尼),大兒子今年30歲,新婚並育有新生兒3個月。

妻希望大兒子一家三口可以來台灣定居,由她照顧新生兒,兒子和媳婦可以工作,但不了解相關法律,請問:
1. 印尼籍兒子一家人如何來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2. 夫是否可領養妻之印尼籍兒子?如何辦理?需要多久時間生效?:
3. 領養成立後,印尼籍兒子是否就馬上取得身分證,他的小孩也就自動取得台灣國籍?可以一起來台灣?
4. 新生兒可否透過台灣親屬的領養手續來台?
5. 單身者(夫之女兒,已成年、有工作)是否可以領養外國籍小孩?如何辦理?
6.對新生兒來說,若被親屬領養先來台, 親生父母後來再來台灣順利取得身分證之後,是否可以終止收養,改為親生父母收養

以上,有勞律師給予協助

謝謝!

你好:

你所詢問的問題程序非常繁複,如果你要自己辦理可以尋求移民署的協助,否則建議你委由律師或轉門辦理移民事務之機構辦理。 依入出境移民法第23條以下、國籍法第4條規定辦理。 可以收養配偶之子女,但是成立部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要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及印尼法律規定。 要符合國籍法規定才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可依入出境移民法申請居留。 收養要書面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成年人要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單身女性要符合條件恐有困難,若以收養方式作為取得居留、國籍之手段,法院恐不會認可。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之效力會及於未成年未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印尼法規你可能要自行向相關單位查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14

您好:

同前開徐律師所述,您的問題牽涉到的層面相當廣,建議詢問移民署了解相關的印尼和國籍法規較為妥適,或是直接委請律師替您辦理。
另外補充的一點是,因之前待的事務所有替當事人處理過類似的問題,也是印尼籍子女收養,可提供您一些參考,主要是印尼關於外國人收養本國人的法規限制相當嚴格,包含至少在當地居住過一年以上或是需在當地置有房產等相關要件,這些都須符合才可讓本國人讓外國人收養,而我國法院在判斷前也會依是否先符合印尼法規的要件後才會同意收養。故建議您先到移民署詢問詳細的印尼法規,符合印尼法規的收養要件後,再向我國法院提出聲請,這樣就快多了。 

frenzy 104-09-18 10:55

我父親在民國80年再婚,再婚的阿姨在民國95年過世,父親還沒辦理繼承也在隔年過世,想請問繼母的遺產我能夠因為父親未辦的繼承權而繼承嗎?(ps.我戶籍上並沒有被繼母收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1: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由您的父親繼承之後,您可以繼承您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其中就包含您父親繼承繼母的遺產)。

2、應該由全體繼承人進行協議(包含繼母的繼承人),否則就必須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分割

 

您好:

繼承係於被繼承死亡時即當然發生,所以您繼母既比您父親早過世,您父親即已繼承遺產,您當然可加以繼承,但詳細繼承情形仍視繼母或您父親有無其他繼承人而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8 23:52

您好,因繼母較父親早過世,因此父親可繼承繼母之遺產,又因父親過世後,您為其繼承人,固可繼承到父親繼承自繼母之財產

您好,被繼承死亡繼承即為發生,您父親並未辦理您繼母財產繼承登記亦不影響繼承,而後您父親過世,您為繼承人,故您可繼承您父親從繼母那所繼承財產

 

 

Layla 104-09-11 09:36

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繼承權的問題,我的婆婆與前夫生有6名子女,之後前夫過世,我婆婆改嫁我公公並生下我先生,而前夫的子女全由男方家屬照顧,沒有給我公公收養,我婆婆已在民國99年過世,請問若我公公過世後,婆婆與前夫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我公公財產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公公未收養其六人,所以您公公若去逝,則只有您丈夫有繼承權,其餘六位均無繼承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09:52

婆婆與前夫的子女,並非您公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沒有繼承您公公遺產的權利。

阿雄 104-09-10 06:01

本人在前婚姻與前妻共同收養一養子,在去年,年底和前妻離婚,養子歸她,現在前妻家裡的人都會因為養子和我連絡,我現在也已再婚,常引起妻子不滿,請問我是否可以終止領養這個養子,不再有任何關係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0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合意終止收養

2、倘若對方未成年,必須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屆時法院會依據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判斷。

3、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於被收養人沒有利益,法院恐不會准許,建議應該尋求律師正式協助為佳。

一、離婚後,你可單獨與小孩合意終止收養,但是需經法院許可、認可,例如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裁定就是。

二、如果無法合意的話,可以搜集證據民法第108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終止收養。例如桃園地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裁定就是這種情況。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0 09:16

您好

一、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2項。違反無效-96.5.23修正民法第1080-2條

二、養子女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96.5.23民法第1080條第2項。違反無效-96.5.23修正民法第1080-2條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

您可與該養子合意終止收養,但該養子若未滿20歲,則另需向法院聲請認可。

小星 104-08-17 15:34

我想收養丈夫與前妻女兒(本身和丈夫也有2個小孩),離婚9年了監護權法定代理人都是我先生,小孩從5歲後就我在帶,前2年女兒主動跟我提出希望我收養她,她希望往後身份證上母是我的名字和弟妹一樣,礙於當時剛開店忙碌直到近期才去幫她辦理,資料也都送出去了,我丈夫跟前妻也完全沒聯絡了還需要生母同意嗎?前妻從未盡到撫養教育責任也幾乎都沒來看過小孩,這樣是要怎麼提出具體事證還是有證人作證即可,小孩13歲了需要跟著出庭,表示她自己的意願嗎?這樣勝訴的機率大嗎?

你好: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原則上需要父母同意,你可以在書狀上主張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形,由父親同意即可。 你必須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依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判斷是否認可。
小星 104-08-17 23: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如您說的未盡撫養教育責任可呈書面公證,但若申請書已送出是否就要等開庭才能口述記錄,還是等開庭期間可以補上書面資料,註明1076-1這項 那這樣還會通知生母嗎?小孩有表示不想與生母在法庭上碰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7 23:16

在無特殊情況下,收養認可還是需要經過生母同意的。

小星 104-08-17 23:4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在無特殊情況下,收養認可還是需要經過生母同意的。

所以不管生母有無撫養教育責任,或是對方也結婚了,法院都會通知她我們有收養的動作

需一同出庭,若生母堅持不同意,這樣就沒辦法了是嗎?

你好:

若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在開庭時直接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即可,你要說明有但書規定之情形,越詳細越好,讓法院判斷。

小葵 104-08-16 23:26
我阿公有養三個小孩,大女兒(收養)、二兒子(收養-本人父親,已歿)、
三兒子(目前神智不清-由大女兒為監護人),因為阿公有留下一塊地,
分別由大女兒(持分1/3),二兒子的三個小孩(共持分3/9),三兒子(持分1/3),
因為現在大女兒想把地賣掉,我們又怕大女兒把地賣掉後,拿走三兒子的部分,
因為大女兒年事已高,怕把錢花掉或是分給自己的五個小孩,但以後去世了他的
小孩就不管我的叔叔(也就是三兒子)所以想問一下,是否可以在把地賣掉前,
簽一份協議書,並拿到法院公證,指定他五個小孩中其中的兩個兒子,
要負責我叔叔如果大女兒死掉後的撫養責任直到死亡的喪葬等等,
這樣的協議書是有效力的嗎,有沒有法院公證的差別在那,
如果大女兒早死亡了,那法定繼承人會變成誰呢?
是否能請了解這方面的律師能回答我一二,謝謝!

你好:

監護人非必須為了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才可以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尤其是處分動產部分需要經過法院許可才可以處分,所以你不用擔心。 大女兒死亡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再選任新的監護人即可,監護人會負責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大女兒的財產跟三兒子是分開的,大女兒死亡發生繼承不會影響三兒子的財產繼承順位民法第1138條規定,大女兒的子女不會繼承三兒子的財產,更無權處分三兒子的財產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7 10:26

 您好

大女兒繼承1/3

二兒子繼承1/3

三兒子(收養)繼承1/3

大女兒為三兒子的監護人,大女兒若過世,法院會在另外選任裁定監護人,這部分不用擔心。

大女兒為三兒子的監護人,財產處分屬於動產的話,必應經過法院裁定,才可以處分。

所以大女兒如果過世後,1/3會分配給五個孩子,而三兒子因為有1/3,勢必會有人照顧他。

若擔心,可以先找律師當面諮詢後,訂下遺囑,就會有人照顧三兒子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只要協議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都可以寫進去且有效力

但重點在於必須要寫得具體可行

有時候不是效力問題

而是寫了之後要如何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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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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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 104-08-17 12:23

 意思是要先跟法院申請要處分動產,才能賣掉三兒子的部分嗎

但是即使如此,大女兒如果把帳戶提領一空,再全花光或私下分給小孩,

自己的財產脫產,那對三兒子不是沒有保障嗎,

因為如果沒人去提告,這些私下作業已進行完成了,

那三兒子就身無分文了,而且法院選定監護人尚不知要多久

到時要如何保障三兒子在療養院的開銷,如果沒有支付被趕出去了

那不就連生存都產生問題了???

Michelle 104-08-13 12:49

因為前夫不在支付孩子的扶養費,我自計向法院提申請支付命令,有下來,但對方付個一段時間,隨即又沒再支付了......支付命令幾乎是同無效.....
想請問~我還必須只要他沒支付,就去申請支付命令嗎?每個月沒支付,我就必須2~3個月就去提訴訟嗎?

另外~因為我已再婚,現在的老公想將我的2個孩子,辦理收養,竊收養程序都已經走過一回了,但被駁回(原因是~夫妻婚姻關西尚短),請問~我還能有什麼方式向法院提(收養孩子成立)一事........
是否不斷的提訴訟支付命令,才能構成對我日後更有力的實證(他根本未盡到扶養與照顧的責任)

必要時........我們希望要能在這領域上的專業律師...幫我來處理!!

感謝~~~~

1.如果支付命令已確定, 對方不給付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狀況在於前夫是否有財產薪水可做強制執行

3.關於收養問題, 建議提供判決供確認, 較難以夫妻婚姻關係尚短等駁回原因做判斷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chelle 104-08-13 14:0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如果支付命令已確定, 對方不給付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狀況在於前夫是否有財 ... (恕刪)

 1.如何強制執行?
2.以向國稅局查閱 (無財產 這是3年前查的)
3.現在希望以"收養為優先"一事能請求法院判決成立 (因生父拒絕同意子女收養(監護權在我),又沒做到負擔扶養費及照顧之責任)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關於扶養費,須區分為: 之前已經聲請並取得法院支付命令部分,因有執行力,如生父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等拍賣取償,或每月扣其薪資約1/3 因支付命令範圍不包含將來給付之請求,故其餘已到期未聲請者,須另外聲請支付命令,尚未到期之將來扶養費,須等到期後另外聲請支付命令,才能發動強制執行。 生父之不當行為,僅涉及親權停止之問題,收養部分,法院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故您現在之配偶可否合法收養,關鍵在收養是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較有利,二者無必然關聯。 收養裁定屬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換言之,仍可再次聲請,建議應針對法院之前駁回之具體理由尋求律師專業意見協助,以利爭取法院認可裁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如同曾大律師所言, 

1.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先確認在離婚時如何約定扶養費部份

2.可再向國稅局查一次

3.如以收養為優先, 建議與律師正式諮詢增加有利子女利益的關鍵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3 22:44

您好,您可以帶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察看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jacky 104-08-07 13:36

日據時代外公與外婆結婚後,外公收養舅舅為螟蛉子(戶籍謄本只註明外公收養)

外公去世舅舅有繼承財產,外婆與舅舅去世後,表哥於93年註銷舅舅與外婆的關係

101年外婆娘家有一筆財產繼承,現在表哥他們要打親子確認關係官司

若官司表哥他們贏了,是否就可分財產呢?

 

 

請確認您表哥是誰的孩子, 他的繼承系統為何??

您說的內容有點不確實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cky 104-08-07 14:47
回覆 jacky 的發言內容:

日據時代外公與外婆結婚後,外公收養舅舅為螟蛉子(戶籍謄本只註明外公收養)

外公 ... (恕刪)

 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註記:舅舅是螟蛉子

表哥是舅舅的兒子

1.如果確認外婆與舅舅的收養關係存在, 表哥自然就有繼承

2.您非當事人訴訟, 可能要就案子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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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05 01:59
我父親有一個法定配偶關係大老婆 生有一女兒 父親 與 我親生母親 沒有結婚 法定關係 從小我就讓 父親大老婆照顧養大 因此 我都叫 大老婆 媽咪 但沒有收養法定關係 我父親及媽咪 各有一間動產財產 表示以後他們 上天享福 要留給我 最近父親臥病在床 讓我想到遺產稅問題 上網查詢 發現 還有繼承順位問題 我爸跟媽咪 還有一個女兒 如果我爸上天享福了 第一繼承順位 應該是我媽咪 以後那一天 我媽咪也上天享福 那麼第一繼承順位 也就是她女兒 因為我父親跟我親生母親沒正式結婚 而我跟 媽咪 又沒 法定親屬 血緣關係 請問 以我的角色 立場 如何 完成繼承他們兩人所有財產 包括 他們女兒的特留份
沈恆 (沈律師) 104-08-05 05:32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但您不是大老婆的繼承人,除非由大老婆辦理收養。另外,女兒的特留分是無法任意剝奪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20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104-08-05 12: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 ... (恕刪)

我不確定 認領收養 兩者是否相同 而且是必須經過法定文件流程才算?

我只知道 從小 監護權 就在我爸這

如我要繼承 爸爸 財產 是否 先讓他 寫遺囑 比較好?

如要 繼承 媽咪的財產 是要先 進行 所謂 認領法定關係? 還是 寫遺囑?

另外 他們 大女兒的特留份 是否有辦法 由我繼承? 例如 要她 拋棄繼承?

104-08-05 12:1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認領收養 是相同一樣的嗎?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昆 104-07-26 14:10

請交各位專業法律大大:  姐姐已於92年過世,過世前有和姐夫一同收養一位未婚媽媽的小女孩(現在已經成年),因現在娘家這邊和姐夫這邊因細故反目成仇斷絕來往....

請問...

1:如何向姐夫這邊提終止收養?要透過法院嗎?

2:可由娘家的父親來提終止收養之訴嗎?

您好:

1.  終止收養關係可以透雙方過合意終止或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若採取合意終止,必須是您姊夫與養女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並填具終止收養書約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2.  依民法第1081規定,若想要娘家父親透過訴訟終止收養,並須提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證據,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由於您姐已經過世,所以本件要由娘家這裡主張終止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ina 104-07-23 11:54

我先生要辦理領養我前夫的女兒

想問一下 法院辦理收養工作時間大概是多久呢

問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到的結果是 不知道

也沒有任何辦法知道 案件進度

我是7/21日送件.想幫小孩辦理大學的公務員子女補助 .不知道是否來的及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3: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養程序必須由社工作訪視報告,加上通常會有文件需要補正,所以程序上很難少於4個月。

2、不過實際上需要多長時間,與您的文件何時可以備齊、法院承辦法官的態度有關,不能一概而論。

Kiyomi 104-07-17 02:06

我是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的單親媽媽,育有一子,子女監護權人。欲將小孩改姓氏。我知道如果我再婚,新任丈夫依法確認收養我的小孩後,得有一次機會更改從養父姓(但並非從生母姓),請問,可否以收養後、再婚後的夫妻之權利,為小孩更改從生母姓?(我的目的就是要變更從生母姓。我知道可以在新婚前與生父約定改姓一次、及法院聲請宣告從生父姓有不利影響這兩條管道。但與生父不想有聯繫,又因收養是遲早要做的流程,實在不想多扛一件官司在身上。)請問,我上述說的這個方法在法規上可行嗎?改從生母姓。

您好:

您可依姓名條第8條、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辦理,約定變更子女從母姓,但仍受民法第1059條第4項之限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前夫同意以協商方式改姓,否則仍需透過法院來更改姓氏,並應證明原姓氏對小孩有不利之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吉娜 104-07-03 13:26

最近真的好煩喔!一直困擾我們的生活.我之前年輕不懂事,與一名男子未婚生下一子,後來離開他後與他人結婚,老公並能體諒我也合法的收養我的小孩,前一陣子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什麼親子關係訴訟,可是被駁回了.奇怪的事訴訟書上居然留我們的地址,之後他在獄中一直的寄信來騷擾,因此我們還搬了家,後來我們掛號都不去收了,這幾天法院來電問我們的居住地,我問他有什麼事,法院說有人要告我們的小孩,因未滿18歲所以要媽媽出庭,可是我真的不想要在見到他,都十幾年了不想要見到他,他之前都是怎樣對我的,搞到我們原本家庭好好的,為了此事大家的心情都變得很凝重,也搞得好像做壞事的是我們,他這樣關在獄中閒閒沒事就來告一下,想要請問我們的工作我們的生活要怎麼過下去,難道要一輩子的躲躲藏藏嗎?誰可以幫助我,我該怎麼辦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於他人的恣意提告,我方無需感到羞愧等,不過為了保障自我權益,每個案子還是要妥適處理。

2、就該案還是應該要取得包含原告的起訴書、開庭的相關資料之後,做出妥適的答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處理,減免訴訟之累。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3 14:29

您好

  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文書亦可送達至律師事務所)  以維權益 

                                                                            陳律師0972367907

一、民事案件,如果對方提告的話還是要處理。

二、因為有些民事案件是採辯論主義,如果你不處理的話有可能對方會告贏。

三、實際上還是要看對方提告的案件性質再來判斷。

四、拿著相關文件就近找個律師談一下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撰擬相關民事答辯狀,為您出庭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chelle 104-07-02 11:16

本人於2010年離婚至今近6年....

我們於協議離婚下(監護歸我,男方全都不要),現在我想要轉移一個孩子監護權過到男方,請問有什麼方式??  
重點~男方一定不接受,因為他已經對孩子的扶養費,早已不負擔,且3~4年來從未對孩子盡到照顧與養育之責任(這能提告嗎?)
我也申請[支付命令]~但他在台灣根本查無任何財產存款,支付命令如同無效。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提告)

另外~去年我跟我現任先生向法院提"收養"一事,也遭前夫拒絕,故而被法院駁回......(是否還有任何方式上訴成功)
 我是否可以以(他長年未對孩子負起照顧與養育則認為理由)向法院提(監護權轉移)

我知道,監護的轉移,是需要雙方簽屬同意書才可以,重點(他為規避對孩子的責任,一定不同意)

 想拜託各位律師,能否幫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21: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給對方,恐有困難,因為對方也沒有意願照料子女

2、建議應該從收養的部分著手,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已經超過上訴期間了,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從新向法院聲請

家惠 104-06-26 02:47
請問,小孩若要被現任先生收養但不改姓,原生父親會知道嗎?需要經過他的同意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4:04

您好!

不論改不改姓,小孩被收養一定會問生父同不同意,因此生父一定會知道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6 15:36

收養認可,原則上都需要原生家庭同意才可以唷!

Michelle 104-06-18 12:01

我再婚,去年我先生向法院申請收養我的孩子,經過社會局訪視及簡易庭開庭,社會局以"我跟先生的婚約過短(相處1年後,102年結婚)為由,回復了法院的判決導向,另外生父也於開庭時,不予贊成,
我提出的事證(生父這些年來,對子女未能行使負擔扶養費及照顧之責任)沒被重視

<請問~我該如何再上訴爭取 先生收養這2個孩子的權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法院認為收養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則必須依據認定不符合最佳利益之理由進行說明,以此為由提起抗告

2、包含訪視報告、您提到的對方多年未扶養子女的部分都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說明,此類案件抗告的難度較高,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Michelle 104-06-18 15:1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法院認為收養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則必須依 ... (恕刪)

請問如果委請律師,勝訴能多少?費用為多少?

上次申請時,已提出所有相關資料,但仍被駁回,再次提申請,勝訴機會能有多少?

Michelle 104-06-18 18:53

不好意思~不太了解曹律師的回覆...........是否可以指點?

一、搜集一些勝訴裁定前例來參考,然後加強搜證。努力越多勝算越高。

二、這類案件還是要花點心血,律師還是見過被駁回後想辦法搜證逆轉勝翻案成功的案件,所以不要灰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家惠 104-06-10 02:04
請問若我現任先生想收養我的小孩,是否能順便改姓(改成現任先生的姓氏)?以及收養後,前夫給予的撫養費就可以不用再支付了?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收養之後改姓仍須原生父同意

否則就必須要打官司改姓

至於撫養費用因法律上與生父已無親子關係

撫養義務應係移轉於養父身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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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浚泓 (owen) 104-06-10 10:05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1.子女收養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與本生父親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改由養父負擔子女教養費用

2.收養登記後,按我國現行法規定運作下,子女未成年前仍須經生父同意,否則只能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0 10:33

1.原則上前配偶仍有權利決定是否將孩子給你現在的配偶收養,若對方目前行蹤不明或不同意出養,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裁決。

2.民法第1078條規定:

子女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mandy 104-06-09 10:40

五年前因防害性自主被判緩形,罰上課,固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到,五年後與機構申請領養小孩,在辦良民證時是沒有前科記錄,但我想請問防害性自主被判緩形,會記錄在哪裡呢?會被查出來嗎?上法院判小孩監護權時會查收養人這方面的犯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11: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養是必須經過法院許可的。

2、法院可以調閱您的前案紀錄表,裡面會包含您的起訴紀錄、判決紀錄、緩刑紀錄。

3、收養程序法院會審酌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因此您有妨礙性自主前科,較為不利,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Arthur 104-05-28 20:44

我曾曾祖父為日據時代XXX祭祀公業派下員,我父為XXX非法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經民政機關登記有案。因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分配土地價金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而我父則主張依房份分配祭祀公業土地價款現金之分配,如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內政部94年12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6546號函)。因此我父表達反對執行但祭祀公業管理人不予理會,逕依派下現員平均分配為之。我父遂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分配款之訴,要求給付房份的差額。但管理人發現我曾曾祖父固然為派下員無誤,然其並無親生子嗣,只有收養一名養女即我曾祖母(日據時代),曾祖母招婿曾祖父並生有4子,有一子從曾祖父家之姓,有三子從曾曾祖父之姓,我祖父即為第3子。我曾曾祖父死後便由從其姓的三個孫子繼承其派下權,我祖父因而得到派下權,我祖父死後,我父便繼承其有派下權。管理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需舉證我曾祖母有經過派下現員3分之2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過半出席並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並謂如我曾祖母無派下權則我祖父及我父便無從繼承派下權。

 

而我等主張我曾祖母乃日據時代的人並無法適用當今之祭祀公業條例,我等提出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上面記載戶主為曾曾祖父而曾祖母為養女,祖父記載為『孫』應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然一審判決駁回我父之訴並於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中說明我父為非合法之派下員所以駁回其請求分配款之訴。不合法的原因是我父未舉證我曾祖母有經過派下現員3分之2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過半出席並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而且說我祖父戶籍記載為『孫』並無收養關係之記載,所以也不符合男系子孫(含養子)的規定。

 

問題一、該判決書在事實及理由中表明我父為不合法之派下員,是否意味我父之派下權已被判不存在?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派下權是否存在並非我父訴之聲明,所以法院可以駁回我父之訴但其在事實與理由中所做的說明並不能當成判決?

 

問題二、法官對我父於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準備狀的主張隻字未提。我父舉101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之判例,『依前清、日據時期及台灣光復後之祭祀公業習慣,其派下員向以男系子孫為限,除非另行約定,女子不得與男系同論…無男系子孫可繼承派下權為前提,始得由其生女或養女或媳婦仔以招贅婿或招夫婚之方式生有男子從其姓,並自願為其本宗派接嗣傳代者,始得繼承取得派下權(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判決參照)』。我祖父雖為我曾曾祖父的養女所生但從曾曾祖父之姓氏並為其接嗣傳代,如此我祖父理應得以繼承派下權,如此對我父有利的主張,法官於判決書中卻未置一詞,法官可以不回應當事人之主張嗎?

問題三、我父於民國44年即有受祭祀公業分配現金並有簽名蓋章之分配單為證,證明我父於民國44年就已是派下員,可推斷當時大家都接受我父為派下員,法官認為上面並未有祭祀公業之名稱難以認定為祭祀公業分配單。基於此,我等又提出另一文件以佐證此分配單為真實。被告對方對此並無反駁,然法官於判決書中同樣不置一詞,好像我等從未提出此證據一樣。請問法官可以這樣做嗎?

 

問題四、究竟我祖父要依照日據時代之習慣繼承派下權還是依現在之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 假如依習慣,則我父有民國44年之現金分配單可推斷當時無人反對我父為派下員並回推我祖父也無人反對其為派下員。如依祭祀公業條例,則祭祀公業條例乃民國96年方實施的,而我父在日據時代即繼承派下權。法律不溯既往,法官也知道,但卻朝著相反的相向做,難道法律可以溯及既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判決敗訴,確實會有消極確認之效力,且法院之見解仍有爭議,上級審法院並不一定會維持,所以本件應先上訴,再提出具體事由,以維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28 22:28

您好!

派下權存在,是有請求分配權的前提,因此判決會先確認派下權存否,這並非訴外裁判,也沒有既判力,但仍可能有爭點效。
2.3.判決通常會以「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一一論列」來交代,這樣就不算未置一詞。對您而言,這僅僅是第一審判決,上訴即可,無需爭執這些。
4.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權之認定仍以規約為優先,無規約則依習慣,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並非溯及既往之規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9 1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間內,針對判決內容不服之部分提起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皮卡 104-05-21 17:35

目前我正在辦理分割繼承,我阿公有一塊原住民保留地,被繼承人是我爸,而我爸一直沒辦繼承,已有30幾年都沒辦繼承,我爸那一代都亡生了(包括我爸),由我們這一代繼承,現在大家都已協議分割由我一人繼承,但是現在碰到一個問題,我大伯沒有子女但有一配偶,配偶(大伯母)在之前有生9個孩子,都是她與前夫所生,之後我大伯才贅婚給她,問題是地政跟我說因為我大伯比她(配偶)早死所以繼承權落到我大伯母這,之後大伯母死亡,要由她的子女繼承,是這樣嗎?她們與我大伯及我們是毫無關係,我大伯也沒做認領收養的程序,我真的被搞混了,拜託可以給我個明確的答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地政人員說的沒有錯。

2、也就是說,你大伯的那一份目前由該9名子女取得,必須從新協議,亦或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沈恆 (沈律師) 104-05-21 18:05

您好!

阿公死亡時起,其土地即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使沒辦理繼承登記也一樣。因此,大伯於阿公死亡時起已取得土地的部分權利,等大伯死亡時,該部分土地權利又由大伯母繼承而歸大伯母所有,大伯母死亡時,該部分土地權利又由大伯母的子女繼承而歸大伯母的子女所有。因此,大伯母的子女確實有部分土地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目前可能會卡在對方,但該子女也僅能繼承您大伯的那一份,所以仍需看整個繼承之比例,再來研議如何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22 13:34

您好:

其實重點在於您們一直未辦繼承登記這件事情上,如果早點辦理的話,這問題就還可以解決。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死亡後即當然發生,除非辦理拋棄繼承,或是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即使擺著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有繼承之效果,只是財產仍無法處分而已。

因此本件在您的祖父過世時,遺產就已由您大伯及父親繼承了,又因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分割,嗣後您父親與大伯分別過世,遺產再由您本人與您大伯的配偶繼承,現您大伯的配偶又以過世,故您大伯的那份自然再由您大伯母的小孩繼承了。因此,嚴格說來大伯母小孩所繼承的並非直接承自您大伯富的財產,而是您大伯母的財產

Judy 104-05-16 11:24

終止信託終止收養~收回房產土地相關法律問題

諮詢此相關熟悉且於台中或彰化執業之律師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所位於台中,台中彰化案件均有承接,而終止信託,收養等關係,仍需待您具體陳述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後,才能再進一步分析,您可以先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利聯繫,謝謝

皮卡 104-05-11 20:43

我阿公有一塊建地,繼承人是我爸,已過了20幾年,我爸也過世了一直沒辦繼承,我阿公有10位子女,但都已過世,4位有子女(包括我爸),所以由我們孫子輩的繼承,現在我表跟堂還有我的兄弟姊妹都已協議分割由我一人繼承,但是我碰到一個問題,我大伯跟他的前妻有一子,離婚後我大伯母帶著孩子再婚,也給對方收養了,所以沒繼承權,後來我大伯贅婚給現在的大伯母,跟現在的妻子沒生子,但我大伯母前面有跟別人生孩子,我大伯沒去做收養或認養的動作,大伯母也去世了,那她的孩子有繼承權嗎?但無血緣也無關係存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大伯未收養對方,則該人即未具有擬制的血親,換言之,其並無繼承權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皮卡 104-05-20 21:06

目前我已經被搞亂了,阿公比阿嬤早死,繼承權落到阿嬤這,而大伯比阿公晚死卻比阿嬤早死,大伯有一配偶(大伯母)卻比配偶早死,大伯母之前本身就有5位子女,爾後我大伯是贅婚給大伯母,我大伯死後,繼承權落到她配偶(大伯母),那大伯母死後呢?落到她子女嗎?問題是沒血緣也沒關係存在阿!麻煩各位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拜託。

阿嬌 104-04-30 00:39

我爸和我媽在78年離婚,我跟媽媽,我爸於79年再婚,並於80年收養了他的配偶與前夫生的一個兒子,現在爸爸過世了,請問:

1.我爸於再婚前有買一棟房子,現在爸爸過世了,配偶有繼承權嗎?

2.我爸再婚後,阿公過世有留一塊土地,那現在爸爸過世了,配偶有繼承權嗎?

3.我爸再婚後把大部份的不棟產過戶給配偶,那爸爸過世了,我可以要求剩餘財產請求權嗎?還是剩餘財產請求權只適用於夫妻關係??

4.我爸收養了配偶的兒子,他也是有財產繼承權,那請問我爸收養前的財產,他也有繼承權嗎?

5.我爸所留下來的財產是配偶分一半剩下的才由子女均分,還是配偶和子女均分??

沈恆 (沈律師) 104-04-30 05:50

您好!

您父親的現任配偶及收養的兒子都有繼承權,父親名下的財產現任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剩餘的才是遺產,包括婚前取得或是阿公留下來的財產都應納入遺產分配。另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有配偶才有權利請求,子女並沒有請求權,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就婚後累計的剩餘財產進行分配法律有明確規定計算方法,但通常並不會是直接分一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嬌 104-05-03 23:54

那再請問:爸爸生前登記至現任配偶的不棟產,那我們直系血親子女就無法有任何權利請求分配嗎?還是有什麼法條是可以請求分配的,剩餘財產請求權通常不是財產少的那一方才會使用,那怎麼知道我爸爸的現任配偶的財產有沒有比較多,可以用什麼方式把資料調出來嗎?

您上述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法官通常不會判一半,是這樣嗎?會視情形調整嗎?

如果爸爸過世後,配偶自行去移轉爸爸的財產,是不是可以告她偽造文書,這樣她會喪失繼承權嗎?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會喪失嗎?

鄭吉城 104-04-27 07:55

DEAR:

       我老婆是越南人.目前與我居住在台灣(已領有身分證).老婆與我結婚前有一女兒(目前18歲.現居越南).為老婆與前夫所生.監護權在我老婆這.請問我要辦理收養.應該從何處開始辦理.或是詢問哪個機關.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許可。

此部分屬於涉外事件,涉及越南相關法律,且必須經過其生父的同意,故而相當複雜,建議成年之後再辦,會相對簡單一點。

小佩 104-04-25 22:19

您好~我母親是養女,養父母過世多年且有完成應盡之義務也未繼承遺產,因與原生家庭一直都有往來且相處隔洽,也都會回去探望生母,因父親已過世,目前只剩生母還在,因生母已91歲,想在生母還健在時能認祖歸宗,故近日申請終止收養程序,但生母已失智且原生家庭中五個兄弟姐妹只有一人同意(已簽屬終止收養同意書),其他人不同意,而養家部份只剩我的阿姨一人,已同意終止收養(已簽屬終止收養同意書)。想請問原生家庭中只要有人不同意是否就無法回歸原生家庭並回復本姓?當初收養已是很多年前(約民國40年左右),如無透過合法收養程序的話是否能以收養不成立回歸原生家庭?又或者是否有其他方法可回歸家庭並回復本姓,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25 22:38

您好!

終止收養只要養父母及養子女雙方同意就可以了,如果養父母已死亡,則由養子女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許可就行了,並不需要原生家庭的任何人同意,因此並沒有您想像的困難,不需要擔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eggy 104-04-25 22:4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終止收養只要養父母及養子女雙方同意就可以了,如果養父母已死亡,則由 ... (恕刪)

 您好!我們已經有跟地方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已收到法院通知書到家事訊問室接受調查,因書記官提出需要原生家庭兄弟姐妹的終止收養同意書才能成立,如主題所言,原生家庭生母已失智,只有兄長同意,其他四位兄弟姐妹不同意,書記官請我們私下協調並一個月後再詢問是否撤銷終止收養或爾後上法庭訴訟,請問我母親的狀況該怎麼辦?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您母親目前若無法與原生兄弟姊妹協商,似需考慮撰狀向法院說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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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應依法律程序遞狀請求法院裁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peggy 104-04-26 13: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

 您好~原生家庭兄弟姐妹不同意的原因是遺產問題,但我母親做的事情跟原生家庭兄弟姐妹都差不多,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也會去探望父母,時常參加家庭聚會,甚至父親過世時訃聞上孝女也有我媽名字,養家也未繼承任何遺產(法院已查證屬實),所謂有顯失公平的地方是什麼?

104-04-22 16:24

甲乙為合法妻,甲於日據時期失蹤不明後,乙和丙同居生下一女丁,丁過戶給丙當養女

乙在死亡前一個月過繼給戊當養女,由事發民國35年至36年,戶政資料不齊無法明確調到丙終止收養證明

請問:

1.戊的收養程序是合法的嗎?

2.乙有產下一子,古言”傳子不傳女”乙的意圖可以訴請法院公正判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2 17: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的部份,本件的爭點應該是收養是否有效。

2、必須先釐清是何時收養,因為適用的法規不同。又,認定過繼的憑證是什麼?

3、此類案件複雜,建議應該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小嫻 104-03-25 18:06

律師您好,想要請教,關於終止收養的事項本身是被收養人,因為生母希望我可以恢復母女關係,已經跟養父母討論好了,我們雙方都同意辦理終止收養,前幾天去法院問,法院請我填寫"終止收養聲狀書",並且準備"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並等法院通知開庭。
今天上網爬文發現有"合意終止收養"的方式,請問若沒有發生法律上爭議事件,是否可單純使用"合意終止收養",是否時效性比較有效率,那我應該如處理?
謝謝您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