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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毛 105-07-10 15:03

各位律師午安

我之前有跟一個結過婚的女生交往,那時候他跟我說她已經離婚了,我才敢跟她在一起,結果現在突然出現個男的,說我破壞他的家庭,要我給他一百萬,不然要告我妨害家庭,我問女生,她說她跟我交往的時候,正在談離婚,最近對方才簽字離婚,我這樣算妨害家庭嗎?會不會構成通姦罪?

您好:

建議蒐集對方跟您說過他未有婚姻關係存在之證據,則未必會成立通姦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0 16:03

您好,

 

1、如女方作證表示確實向您隱瞞已婚身分,則您主觀上因無通姦犯意,不會成立妨礙家庭罪。

 

2、且應由對方舉證您與女方有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犯罪,單純男女間之交友出遊不會成立本罪。

 

3、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知悉對方為已婚之人,二為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目前若對方配偶愈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以上二證據,您應避免讓對方蒐集您的相關錄音民事部分,亦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有過從甚密之交往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知悉對方為已婚之人,二為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目前若對方配偶愈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以上二證據,您應避免讓對方蒐集您的相關錄音民事部分,亦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有過從甚密之交往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純交往而未有性交行為,尚不構成刑事通姦,但不論刑事民事,只要能夠證明在交往時對方確實說過他已離婚,則不會構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0 21:47

 此問題要區分民、刑事為討論。刑事通姦罪認定上要比民事侵害配偶權嚴格非常多,因此如果對方沒有掌握什麼證據刑事上不容易告的城。況且,你主觀上不知對方為已婚也可以作為抗辯事由。但總而言之,具體案件需要具體了解,才能正確分析。

寂寞梧桐 105-07-07 16:11

各位律師好,想請教你們一些問題,如有回答不勝感激!

一.請問如果不能做為通姦證據,我有甚麼方法可以告他們,拿到一些錢,然後帶孩子離開?line裡面有互拍性器官的照片(沒有拍臉),可是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有互稱老公老婆.小三說想吃男方的性器官,做了很舒服等等.

我只有拍下對話紀錄而已,後來似乎發現我偷看,言語就比較保留,

小三只有說想男的,想抱男的,想每天睡在一起等等,

對方有設密碼是我猜到的,後來他又改密碼,我還沒猜到,

我之前不敢有行動,是擔心男的會告我妨礙秘密罪,

我很多年前,因為他們有私生女提告,告成,

但是原諒男的,男的幫小三付罰金所以小三也不痛不癢,

現在已經無法以私生女為理由再告,謝謝!

 

二,撤告前我有和男的簽一份契約書,大意是說如果男的和小三有來往,通電話也算,就要無條件給我三百萬元,孩子監護權都給我,另外每個月除了家外還須給我一萬,但是這幾點男的通通沒做到,我又要如何舉證?

我只有一張他們兩在臉書公開的合照,但是不是最近的(臉書是公開的)

只有坐著抱在一起.而且好像也無法證明甚麼?

 

三 如果去工作,我就無法跑法院,因為很難請假,所以陷入兩難,

我又想去外地工作,把孩子帶走,這樣男的可以告我無履行同居義務而離婚嗎?我擔心拿不到一毛錢離婚,

抱歉,問題很多,感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對話紀錄,有機會提告離婚

2、協議書的部份,必須要有違反約定明確事證,否則難以構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並且爭取監護權訴訟的部份交由律師處理即可。

黃國政 (Sam) 105-07-07 19:40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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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7 22: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通姦行為而言,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真的有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時間、地點等),如果只是空泛的內容,在舉證上來說尚且不足,要成立通姦罪會有困難。 但以您所提供的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即使只有line的親密對話,若能顯示其等交情匪淺、關係親密,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法院實務也會認為配偶及第三人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您先前所簽立的和解書,對於立約人都會產生拘束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舉證責任方面,可以考慮調取通聯紀錄判斷兩人是否確實有密切交往,至於每月是否有給付約定金額,銀行明細應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明。 如果是因為要到外地工作這類正當事由,是還不至於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的離婚事由。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7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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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7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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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逝魂 105-06-21 15:48
我與先生發生爭執,先生摔壞我的手機,限制我不准外出工作 我離開後先生報我失蹤(已銷案),在失蹤期間先生在沒有我的同意下把我的電話號碼掛失重新補卡,發現我與某男性的鹹濕對話及我傳的照片,並且登入我的賴與臉書,修改密碼,把對話上傳到我的臉書及賴的動態上,還發賴給不少人說“我在套客兄沒空幫你們服務” 先生要對我提告妨礙家庭通姦 以上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

你好: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刑法第240條第2項和誘罪,要有引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行為,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檢察官會不起訴。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持他人證件掛失手機SIM卡,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經你同意擅自登入你的賴與臉書並修改密碼,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若有持續騷擾、施用庭暴力之情形,可聲請保護令。 配偶之行為可能可作為訴請離婚之事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可以告他妨礙電腦使用

以及偽造文書

作為交換條件

且對方告通姦也未必會成立

不如順勢藉這機會把事情說清楚

徹底解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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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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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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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105-06-21 14:49
1.監護權的定義? 2.離婚手續如何辦? 3.離婚協議書簽完(已簽上日期)但未送出是否有期限?送出是誰送都行嗎? 4.委託律師謄寫離婚協議書費用? 5.離婚小孩扶養權是父母協議還是小孩自己可選擇? 6.若是父母協議無法達成共識上法院,一般法院會判給誰? 7.離婚後的財產是如何分配?平分或各歸各的? 8.若平分的話我要如何有利的取得?外遇證據?房貸繳費紀錄? "9.若財產分配是各歸各的,我有房子.車子.穩定工作,法院會將小孩扶養權判給我嗎? 還是會因為我負債較多而判給對方?" 10.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如果已經寫在離婚協議書裡是否有效?還是需另填協議書? 11.外遇證據有哪些才算?錄音? LINE對話? 通姦照?還是一定要警察在場? 12.外遇證據是否跟扶養權/監護權/財產分配有關? 13.打官司的費用如何算? 14.如果有外遇證據是否費用由對方出?包括找徵信社? 15.房子 .車子是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先把房子過戶給其他人?或賣掉? 16. 對方在我本人不在時可以自己就把我的財產改成他的嗎?(還是夫妻關係時) 17.小孩子的扶養費(贍養費) 一般怎麼計算?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所有訴訟相關支出費用(除裁判費,但金額不高)都是由自己支付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監護權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剩餘財產請求權是離婚之後才有的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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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先生外遇,所以若以訴訟離婚會有利於您,但若要協議離婚當然也可以,但協議內容應談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花錢 105-06-17 18:00

最近發現老婆在line上面有外遇的情況,包括鹹私對話,約炮對話,及雙方自拍給對方的照片(男方老二,及女方GY但是沒有臉)(已拍照起來),能否提出通姦(還是一定要捉姦),或是妨礙家庭告訴,並訴諸離婚

沈恆 (沈律師) 105-06-17 18:22

您所述資料若無法證明雙方有性器官接合的行為,仍不足構成通姦罪。但可能已損害配偶權,可用以請求民事精神賠償

你好:

通姦罪要求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若無直接證據,雖然可用間接證據證明,但檢察官是否採信,要看檢察官自由心證,不確定性因素相當高,建議儘量進行蒐證掌握更多證據,以免提告被告均否認時,無有力證據佐證。 實務面,單純鹹濕對話及互傳裸照,沒有辦法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不起訴處分之機率非常高,但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若要主張刑事,建議再蒐集其有性交行為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因此,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仍可提告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1: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足以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但目前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已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出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非直接證據,但若可佐證有發生姦淫之行為且知悉是有配偶之人,還是有成立通姦之問題。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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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13 09:21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你好:

還是要去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否則警方會進一步請示檢察官作成強制處分,拘提你到案。就你所述之情形看來,若掌握相當證據認定該人確實與你配有有曖昧關係存在,你的行為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已不正當之方法蒐集、利用對方之個資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問題。 知悉被告後要在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且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確實有通姦之犯罪事實並起訴,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不起訴確定,你只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可以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而不及於相對人。
Sally 105-06-09 03:35
父母親目前為正常婚姻關係,但兒女發現母親婚外情,已造成兒女內心精神上的損傷。已掌握出遊照片、聊天文字內容、通話紀錄,並無通姦證據婚外情對象為公務員,是否能提出妨害家庭民事精神賠償? 或是由何種管道揭發真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7:40

您好,

 

1、兒女並非通姦罪之合法告訴人,需由配偶即您的父親提出。

 

2、民事上,一般係配偶才能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兒女尚難舉證有何具體損害,可能無法以兒女為主體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9 15: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雖然沒有通姦(性行為)的證據,但如果彼此間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相處的親密舉動的話,實務上會認為構成配偶的不誠實行為,破壞了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已屬於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 3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已經構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以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 但請注意有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者,只有配偶而已,子女並無權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從對話紀錄也能看得出來雙方有通姦(性行為)的行為的話,還是有提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空間,並非一定要捉姦在床才會構成通姦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0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構成,須具備二證據,一為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當下,知悉您配偶為有婚姻關係之人;亦可提出對方出遊相片及line簡訊紀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金無奈 105-06-05 20:03

請問:

老公跟酒店的一夜情 對方有了孩子 老公知道時說要拿掉 那酒店小姐硬要生下來 中間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有匯款給那女人 我是去年11月中發現  現在那女人要求給扶養費 但根本還沒確定是不是我老公的小孩! 如果驗是我老公的小孩 我可以告她通姦罪或妨礙家庭並請求精神賠償嗎?另外 如果是我老公的 但我老公名下沒財產 她能要求扶養費嗎?

黃國政 (Sam) 105-06-05 20:28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5 2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有相關事證明對方與您的配偶通姦,可以直接提告,避免逾越6個月的告訴期間。

2、倘若確實是您配偶的子女,對方可以要求認領子女,並且要求給付扶養費,至於實際上有無財產,是執行程序的問題。

 

您好:有閞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確認小孩是否為您先生所有,若小孩出生,您先生可以先提出否認親子之訴,至於通姦的部分,您仍可以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可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起通姦告訴,但您配偶不論是否有財產,如果是他的小孩,仍須負擔扶養義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5 21:48

您好,

 

1、可對該名女子提告通姦罪,並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2、若您老公名下沒有財產,則縱使對方提告也無法執行到。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那名酒家女子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先請求對方提出認領,作親子鑑定,確定為您先生子女後,扶養費之計算,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約一萬元左右,不用太過緊張,即使判決您先生需要按月給付扶養費一萬元,若您先生名下無財產,對方請求強制執行,也不會有結果,故無需過度擔心;目前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先對該名女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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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那名酒家女子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先請求對方提出認領,作親子鑑定,確定為您先生子女後,扶養費之計算,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約一萬元左右,不用太過緊張,即使判決您先生需要按月給付扶養費一萬元,若您先生名下無財產,對方請求強制執行,也不會有結果,故無需過度擔心;目前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先對該名女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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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揚 105-05-30 18:16

結婚4年但常吵架,去年認識網友有搞曖昧,對方生日於是在對方家過夜,後來我老婆再我手機裝木馬,所以有我和他曖昧的通話內容,和上網找按摩的紀錄,後來也寫了悔過書,事後我也沒找網友,現在他要告我通姦妨礙家庭可以嗎?也會影響我那個網友嗎

你好:

通姦罪要證明到性器接合之程度,若妻所掌握之證據只有曖昧對話,而沒有辦法證明有性器接合,無法證明有通姦之事實,只要否認犯罪,通常就會不起訴處分,但你要合理交代為何要簽署悔過書。 然你與網友之行為已經超越有配偶之人對於異性朋友往來之容許程度,妻可以主張配偶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妻可能會以此為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小張 105-05-25 09:43

各位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因本人女朋友在2014年初時,交往一個男朋友,交往到後來才發現對方已婚,但2014年七月時,女友有跟他男方太太見面,女友也坦承錯誤,並且要離開他,當時有錄音存證,後來男方說被太太趕出家門後而他們又有藕斷絲連約三個月,在2015年年初時,女友也知道自己錯了,也表示要離開他,但卻在2015年中開始男方一直騷擾女友,並且用過去不雅性愛照片,威脅恐嚇女友,後來女友害怕,去警局報案,警方以恐嚇罪偵辦,但男方太太的知後,生氣,並用過去2014年七月前的性愛不雅照片,找律師提告,請問這樣是否告的成通姦罪,因當時對方太太有寬恕(當時有錄音),但現在確要用過去照片來提告,以上可否拜託各位大律師解惑,小弟感激不盡,謝謝,感謝(以上都有賴的對話過程)

沈恆 (沈律師) 105-05-25 10:09

被告通姦罪,可主張對方配偶已宥恕,且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2014年七月的錄音可當作證據。但對方若有2014年七月以後通姦證據,且尚未逾告訴期間,則仍可提告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二項規定:犯刑法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依據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零五號解釋:依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 為維護閣下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張 105-05-25 11:5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被告通姦罪,可主張對方配偶已宥恕,且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2014年七月的錄音可當作證據 ... (恕刪)

沈大律師您好

小弟可否再跟您請教一下

被告女朋友這樣的清況

是否還需要請辯護律師協助及出庭

以上所有非常謝謝沈大律師協助幫忙解惑,

謝謝沈大律師,感謝。

您好: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先閱卷釐清對方告訴事實之正確時點,以確定訴訟策略。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已經明白表示寬恕之意

就不能以過去的事實來提告

因此你必須確切掌握證據來自保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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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5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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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5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26 02:09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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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5-05-24 11:15

我哥跟他女友交往多年了,上週他女友來我家玩,我加他臉書(我哥沒有她的臉書),結果無意中發現這女的已經有老公了,而且還有三個小孩,最小的已經要讀大一了,我哥的薪水保險都是給他保管,跪求各位精通法律的大大,提供給我一點意見,下一步該如何是好,我怕我跟我哥說了事實,他會承受不了,而且說不定那女生的老公會告我哥妨礙家庭通姦,不說好像又是害了他,該怎麼做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4 11:22

您好,

 

應盡快讓您哥哥知悉並結束這段關係,您哥哥主觀上並不知情對方已結婚,沒有通姦之主觀犯意,可以此為無罪答辯理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4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靜靜地蒐集證據(如錄音或line或訊息或電子郵件等),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市所蒐集到的證據內容而定,目前應先跟哥哥說明,請求哥哥幫忙協助蒐證,給對方一個教訓,建議不要打草驚蛇,要默默地蒐集證據,會有異想不到的結果;至於刑事通姦(妨害家庭)犯罪的前提是,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方成立之,故若哥哥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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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4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靜靜地蒐集證據(如錄音或line或訊息或電子郵件等),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市所蒐集到的證據內容而定,目前應先跟哥哥說明,請求哥哥幫忙協助蒐證,給對方一個教訓,建議不要打草驚蛇,要默默地蒐集證據,會有異想不到的結果;至於刑事通姦(妨害家庭)犯罪的前提是,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方成立之,故若哥哥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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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5-05-25 16:4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您的建議,我跟家人會盡快處理的^^

lynn 105-05-20 19:57

想請教一下

我朋友未滿二十歲,跟一位有婦之夫在一起,最近想通想分手了,但男方死纏爛打要脅她說如果分手要公布裸照讓她無法在大學以生存,還把女方手機摔壞,請問如果把事情公開了會構成通姦罪嗎?女方需要負什麼責任?還是有什麼好的辦法可以離開男方?

急需大家幫忙,謝謝

一、如果她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還與他發生性行為的話算是通姦。如果她沒有跟男生性行為或是她不知道對方有妻子則不成立犯罪。

二、如果經證明有通姦行為的話民事賠償常見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金額…高一點的也有但超過八十萬就很少見…每個法院略有不同。

三、分手要小心處理並注意安全。如果對方處理方式太激烈則建議寧可隔離開來,找不到人是無從施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涉及恐嚇行為,可以先蒐集對方恐嚇之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之言論加以錄音,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至於妨害家庭之犯罪(通姦罪)對方尚須證明有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與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之言論加以錄音,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至於妨害家庭之犯罪(通姦罪)對方尚須證明有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與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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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21 00:1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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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5-05-17 10:07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1. 若無證據證明外遇,也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其他可以起訴離婚的事由,起訴離婚難度很高,不過當然不是一定無法成功,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想法。

2. 經濟條件不是爭取監護的重要因素,重要因素是小孩多半由誰照顧、照顧狀況、小孩年紀、小孩意願等,也要注意訴訟中訪視的應對方法,因訪視報會供法官作為裁決的參考。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0:17

小孩監護權的判定主要是以小孩最佳利益為考量,協議離婚或者裁判離婚並不會影響監護權的判定,因此若沒有確切的裁判離婚事由,最好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小孩監護權若無法一併協議,再提請法院裁定即可。

晴闕 105-05-17 12:00
回覆 晴闕 的發言內容: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 ... (恕刪)

 小孩幼時由公婆帶,目前與公婆住同一棟,互動良好,已上幼兒園,亦在社區附近,每晚均會在公婆家用餐,若甲男上班可由公婆接送;而乙女父有近年發現有肝癌,乙女上班時接送及照顧恐有疑慮,且離異後乙女搬遷,對幼子生活環境之改變會否為甲男爭取監護權之利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時,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當面討論,透過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律師可以針對您的具體個案提出通盤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請勿直接在網路上回覆,律師不會收到相關通知。

晴闕 105-05-17 10:04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晴闕 105-05-17 10:02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晴闕 105-05-17 09:58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晴闕 105-05-10 18:07

跟監至汽車旅館,有拍到影像,至被跟監人離開房間,入內取得使用過之衛生紙、保險套等,是否可為通姦證據?

你好:

私人不法取證雖然實務大多採有證據能力之見解,但若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會涉犯刑事犯罪。 取得之證據雖然有證據能力,但是否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將來會是攻防之爭點,對方可能會提出各種抗辯,建議蒐集更多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再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0 18:35

您好,衛生紙若驗有男女混合之dna,可作為性器官結合之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0 18:59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通常在實務上可作認定為性器官接合之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5-05-10 20:36

衛生紙及保險套若沒受汙染且能驗出男女雙方DNA,則可作為通姦罪的有力證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將衛生紙及保險套冰存,以利將來鑑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i 105-05-09 17:00

我先生去年九月離家,離家期間跟一位女同事搞曖昧,其他同事也知情,但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有通姦,而今年一月搬回自家住所,但回來後一直跟我吵離婚,還叫我搬回娘家。除夕當天我搬回娘家也把小孩帶回娘家住,每個月我也有讓對方帶小孩回去過夜一天,一開始原本對方要付五千撫養費,小孩歸我,可是我們一直對撫養費用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一直遲遲未離婚小孩帶回家期間,除了健保是由他薪資扣款,還有保險2千以外,他並沒有付任何的撫養費。而最近他反悔了,說要直接去跟法院訴請離婚。當初我會帶走小孩是因為他都沒有在家照顧小孩都是婆婆或是我照顧的,所以我才想把小孩帶在身邊至少還有媽媽陪伴,而且現在他也沒有住在自己的家。現在他除了要訴請離婚外,還堅決要打贏小孩扶養權。還說還沒離婚小孩子是兩個人的,我帶走了三個月他也要帶走三個月,如果我不讓他帶走可以嗎?但他可以來家裡看小孩。如果他去跟法院訴請小孩撫養權,我必須提出什麼有利於我的證據嗎?小孩會不會就判給爸爸呢?

附註:小孩目前快2歲。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要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之事由,法院才會准予離婚,依你所述,看不出來你們之間有何離婚之事由。 關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若無法協議,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由家事法庭法官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判斷,法院會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去認定,若真的提起離婚訴訟,並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就要提出書狀說明為何由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或是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雖然子幼隨母,但法院仍然會依個案情況去判斷。 父母均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通常是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標準去認定扶養費之多寡,台北市約為2.7萬、新北市約為1.9萬元,你們要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 為避免離婚訴訟進行期間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建議你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定這期間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會面交往方式以及扶養費如何給付等等,以免雙方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9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監護權的部份,建議應還是要自己照料子女,因為實際照料者是誰,是法院重要的認定依據。

2、離婚的部份,倘若雙方沒有共識,倘若我方沒有家庭暴力、遺棄等行為,不會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不過建議您還是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1.離婚依照民1052, 只是法院多半會先排調解看雙方是否有意願處理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常見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請律師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9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並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以考慮拒絕離婚,已離婚為條件,請求對方答應對您有利之相關條件,千萬不要輕易同意離婚,若不知如何談判對您有利之條件,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9 20:12

您好,若您欲爭取小朋友的監護權,建議不要讓對方將孩子帶走,而是在您身旁給他合理之探視時間。

您好:

看您之描述,可能沒有離婚事由存在,如果婚姻關係狀態持續,就不會有定監護權問題,建議可以離婚為條件,和對方磋商將小孩監護權給您。

黃國政 (Sam) 105-05-09 22:2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Emily 105-04-30 10:38

各位律師好:

請問朋友的媽媽(伯母)在外面散播她老公(伯父)與我媽媽有通姦之行為,我們覺得雙方要出面談話,但伯母不肯出面詳談,一直造謠,伯母說媳婦悄悄問公公(伯父)是否有通姦之行為,公公回覆明明是否認,伯母卻說都承認了,還打電話跟我爸爸說伯父與媽媽有通姦之行為,爸爸手機有對話錄音,大家都是朋友,明明沒有的事情,卻說得好像有這一回事

還在我媽媽的FB留言以下「對你這麼好你竟然興趣到別人的老公,你算是人嗎?非常非常可惡的女人」「我不會原諒你的」

這樣毀謗侮辱妨礙名譽是否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然所述為真,但若涉及私德之事,仍會構成妨害名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2:10

您好,

 

1、若FB之留言屬於公開狀態,則已構成公然散布之狀態,可提起加重誹謗罪之告訴。

 

2、嗣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涉及私德,故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提告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1 11: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將足以毀損個人名譽之消息予以散佈的話(真實性與否不是法律上重點),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此部分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撰擬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在案件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名譽權受損害的民事賠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P 105-04-29 09:49
我7個月才發現對方已婚 還是對方老婆打電話來才知道 其實有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愛情蒙蔽了我 後來相安無事幾年 我搬進男方媽媽家 女的可能缺錢 這之前她們一直有在談離婚 但是女的要求太多錢 根本沒辦法支付 最近衝到男方媽媽家 我的房間拿了我很多東西 存摺印章生效信用卡 1、她還能告我通姦嗎?已經知道4、5年了 2、她這樣衝進我房間,她號稱她房間,拿了我一些東西,我什麼都不能做嗎?屋主給我住的,在法律上屋主是她婆婆,所以房間就算她的嗎? 3、她捏自己然後去醫院驗傷說男方打她,這個警方可以作證,一碰她她就衝去打113,再假哭 4、我怕她傷害我的小孩,因為她還拿刀,對我生命造成威脅,一直說要找黑道,我也只能在旁邊等她嗎? 5、她早就有男友,只是我們只有她們互通的Mail 6、我們有她跟男友出國合照,她們去泡溫泉的打卡照 7、難道走法律都沒用嗎?她明明這麼可惡,男方親友都可以作證,也都是站在我這邊。不是不給她錢,只是月入4萬要怎麼給她5千萬,之前已經借錢買了1百多萬的車給她,她現在缺錢,在賣車。人

你好:

若配偶並未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都可以在你們通姦及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超過6個月或有縱容、宥恕之情形,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會不起訴,惟民事上若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有通姦之事實,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經歷及所受之損害,決定賠償金額,通姦屬實通常可請求40萬元以上之精神慰撫金,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 若未經你同意進入妳房間並竊取或搶奪你的物品,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或搶奪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捏造傷勢提告將來不起訴後可以提告誣告罪。 可以報警處理並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正常交友狀況不會有問題,除非是超過有配偶之人交友之容許程度。 若提出告訴、訴訟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9 11:02
回覆 P 的發言內容:
我7個月才發現對方已婚 還是對方老婆打電話來才知道 其實有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愛情蒙蔽了我 後 ... (恕刪)

你好,以下摘要回覆:

1、

刑法通姦罪,若配偶明確知悉後為縱容或宥恕,依法將可能無法提起告訴。

2、

依你所述情況,該房間已由你實質居住、控制領域,故若元配強行進入,甚至私自拿取、破壞屬於你的物品,恐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或其餘侵害財產權之罪嫌。

3、

依你所述情況,元配已有諸多不理性之言語恐嚇,或許已造成妳及小孩等家人之內心產生恐懼,況且元配可能還有更多的威嚇性行動,也可能造成你們進一步的危害,建議針對此類事實,具體且明確地與律師諮詢,詢問是否有聲請保護令、暫時處分或其他足以預防人身安全遭受危難之實際可行法律程序,以保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1:43

您好,

 

1、通姦提告期間係對方知悉時起六個月內可提出。

 

2、房屋所有權人係婆婆,使用人係您,是以對方無權進入房屋更無權進入該房間,您可報警處理。

 

3、如有對您生命安全做出威脅,可提出恐嚇之告訴。

 

4、可由男友提出離婚之訴,無須給付對方任何金額,交由法院裁判離婚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後續離婚訴訟事宜,才能周全維護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9 16: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刑法第245條之規定,對於通姦行為有「縱容」或「宥恕」之情形者,即喪失告訴權,即使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告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不會經論罪科刑,依您所述形情,對方經過多年甚至知悉已有生子都未曾表示提告,得以主張經有「縱容」或「宥恕」之情形而喪失告訴權。

2. 若對方對於房間並無任何支配之權利,逕自進入並擅自拿取屬於您的財物的話,涉嫌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若有擅自領用存款的話,還另會再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對於前述罪名,可以檢具法律上及事實上理由,以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 單以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並不見得可以成立傷害罪,畢竟是否具有傷害行為,也要一併證明,否則難以認為有確切的傷害行為,對方甚至還會涉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4. 若對方有持刀並表示任何恐嚇言行,這部分也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可考慮一併提出告訴。

5. 建議對於對方的脫序行為,要依法律途逕行使權利並予嚇阻,不然對方只會一再變本加厲。

6. 另外關於離婚事宜,若雙方協議不成,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7.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之行為,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萬萬 105-04-28 12:03

您好:

一位大企業公司中,一個小部門的小組長(管理3人),

對於員工私生活過於關切。

因本身是與離過婚的老公結婚,老公有兩個小孩,而我目前懷孕中。

但肚子中的小孩是在離婚後,才有的。

此位小組長,不清楚時間點與事情的始末,

在私訊LINE中,對我說小孩是"尚未離婚通姦"的證據

請問此不實指控,是否可以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之方式提告?

以及是否可以對主管過於干涉員工私生活,進行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8 12:24

您好,

 

1、針對該不實指控,可提起刑事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並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2、對於干涉員工生活一事,須有更明確之侵權事證才有可能提告,單純探聽他人隱私並沒有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8 14: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是否會構成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組長只是以私人間的line與您對話,尚不至於會有誹謗罪之刑責,但如果是有在群組內張貼、或是轉述給其他人,就會有誹謗罪的問題而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而且即便最後沒有論罪科刑,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名譽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29 21:51

您好:

如您所述,小組長之行為確實可能構成刑法誹謗或加重誹謗罪,建議您將Line對話保留或截圖,可向檢警單位提起誹謗告訴,倘順利起訴,則您可再向被告請求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可藉此省下裁判費

105-04-13 21:55
請問原本有提告通姦罪,但在104年5月的時候以言詞撤告了,轉不起訴了,這樣我還能提告嗎?需要什麼條件?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3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撤告,刑事即無法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行提告,除非對方又有其他次的通姦行為,但可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23:17

本件是您撤回告訴而不起訴的,撤回告訴後就無法再重為告訴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但要看您們先前有無和解拋棄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撤回就不能在提告

民事部分還是可以請求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豬 105-03-29 11:36

已婚男欺騙與我交往時間點如下~

現在太太要告我妨害家庭通姦是否成立

3.24 我告知他已懷孕. 他才告知我他已婚

3.25他找三個流氓堵我談判,我去警局報案

3.26-27我有傳簡訊給他要他為我懷孕負責他一直躲避

3.28他跟他太太及友人到公司堵我,並到警局告我妨害家庭+通姦

這樣會成立嗎?

3.24我去警局報案已經申請臨時家暴保護令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事證證明我方不知悉對方已婚。
2、子女的部份,將來可以提起認領之訴。
3、倘若已經進入訴訟,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及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不知對方已婚身份,則仍有無罪主張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由您目前所述, 也是如同上述兩大律師所言, 以不知已婚做無罪主張, 重點在於時間點跟證據

2.至於找流氓等等, 與到公司堵您等等, 暫時與您主要訴訟較無關係, 但是要注意人身安全

3.由於您講說法也是很模糊, 如果真的想要做無罪主張, 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會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更了解你的案情及提出具體的規劃及擬定辯護策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之際,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之際,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針對對方堵您之言行舉止,應錄音錄影蒐證,再對其提出刑事強制恐嚇危安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依照犯罪件數論處,舉例來說就相姦罪,嘿咻一次若判3月如嘿咻20次就所犯相姦罪共2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處罰,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所以請君務必謹慎處理為要。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Nini 105-03-26 18:16
請問 夫妻正在進行離婚訴訟中,目前要開第二次庭!被告都沒有出庭應訊!現在原告才知道被告在外生一名小孩證據)問題1:《如果原告要向被告提起通姦訴訟能一併辦理嗎?》通姦罪知悉6個月是什麼意思呢? 問題2:《被告都不出面可以嗎?》問題3:《如果被告通姦罪 是被關還是易科罰金呢?》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問題有點多!

你好:

若要提告通姦罪,要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本件離婚訴訟可提出讓法院知悉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他人合意性交及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裁判離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係在限制告訴之提起,若要提告要在知悉通姦事實後6個月內為之。 民事訴訟可以,刑事案件不行。 通常都是易科罰金,惟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40萬元以上之精神慰撫金。

您好:

因為通姦罪係屬於刑事案件,而離婚訴訟是屬於民事案件,因此您必須另外提起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間點必須在您知道對方有通姦行為的6個月內。 如果是刑事訴訟,因為影響性較大,被告必須出庭,若不出庭,法院會用傳票強制力要求被告出庭。 通姦罪係通常是判決6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被告未出庭,對於原告應較有利,至於通姦的部分,您可以追加作為離婚事由,並應另行提告刑事通姦罪,再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問題1:《如果原告要向被告提起通姦訴訟能一併辦理嗎?》通姦罪知悉6個月是什麼意思呢?

妨害家庭刑事告訴,需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之;六個月是刑事之告訴期限。

問題2:《被告都不出面可以嗎?》

民事被告,本人不一定需要出庭,可委任訴訟代理人;刑事被告,本人一定需出庭,即使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仍需出庭應訊。

問題3:《如果被告通姦罪 是被關還是易科罰金呢?》

通常均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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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22:52

離婚訴訟是家事法庭,通姦可追加為離婚事由,但如果要提告刑事通姦罪,應另外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從知悉起六個月內若未提告通姦罪,則以後就告不成了。若提告通姦罪成立,通姦有罪判決通常可易科罰金,不需坐牢,且刑事告訴被告一定要出庭,否則會被拘提,甚至通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裁判離婚訴訟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不同,若您有對通姦證據,可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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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 105-03-21 19:39
通姦 提告這一方不知道第三方是誰能告嗎?女方外遇已經有生一個小孩了? !會查到第三者嗎?男方也是外遇證據只有說交往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先針對被告特定,且刑事通姦的認定會比較嚴格,若未有相當之事證證明其有性交之行為,則不易成立通姦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蒐集證據,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避免證據不足,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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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須提出雙方性器官接合與知悉有配偶之證據,方有成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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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 105-03-18 01:32
請問 女方外遇 已生下小孩 夫妻正在辦離婚訴訟官司 現在男方要告通姦罪 女方這邊會有什麼刑責?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8 07:09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告訴乃論,需知悉時起6個月內提告。另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8 08:51

 您好

另應注意男方是否以逾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看對方何時知悉,即便目前雙方離婚,則若行為時在婚姻存續中,則仍可能會成立通姦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方知悉您通姦之犯罪事實超過六個月,可主張逾告訴之期限,若未逾告訴之期限,成立通姦之犯罪,可能判三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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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目前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較有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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