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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鈴 105-05-28 21:55

律師您好:

在此請教改定子女共同監護權的問題。

當事人為外配,婚後育有二子,後因夫親感情不睦,經法院調解離婚,前夫有長子單獨監護權,次子則為夫妻共同監護。幾年後,前夫向法院提出次子單獨監護及對當事人要求二子之扶養費,因當事人外配不諳我國法令未予出庭。故而前夫取得次子單獨監護權及當事人需每月給付1萬餘元給子女扶養費至成年。

離婚後當事人仍會返家探視小孩,生病時亦會在醫院照護。對於扶養費原不知必須給付,經法院強制執行一次後,當事人已於每月匯款至次子金融戶頭。由於當事人未具我國國籍,亦無子女監護權,移民署要求當事人需向原母國申請恢復國籍才給予核發居留證。

在此請問律師的是,因當事人一旦恢復國籍後,需立即離境無法在我國探視、照顧小孩,且前夫家庭收入頗低,前夫尚有意申請低收入戶,由於前夫既要錢卻不要外配留在台灣,故而若當事人能取得子女共同監護權,一則母親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小孩,且扶養費按月給付,對家庭來說也是一項資助,因此想請教律師當事人如申請改定子女共同監護是否有勝算的把握。謝謝!

當事人目前在北部工作,而子女居住在南部,如有律師能給予協助的,煩請留言,當事人會擇日向您聯繫,謝謝。

你好:

前夫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法院是否會准予,要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考量,法院會命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參考訪視報告之結果,及雙方之主張去認定,此部分要就個案狀況才有辦法判斷。 若有居留及監護權之問題,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8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事由及證據,方有機會改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8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事由及證據,方有機會改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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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8 23:37

您好,

 

1、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親權之行使,但須有正當理由,例如前夫在照護子女上有不當之情事或阻礙探視小孩之情形。

 

2、聲請改定侵權行使之程序須向子女戶籍地法院提起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樂樂媽 105-05-27 10:06

目前跟先生談離婚,想了解若監護權跟著先生,若有一天養不起送至社會局,身為親身母親該如何把孩子帶回來?若共同監護,孩子的戶籍問題,還有對方需要付費用嗎?

共同監護的定義是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10: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監護權約定由對方取得,對方無法照料子女,我方可以要求改定監護權

2、共同監護就是在法律上,倘若有重大決定,都必須經過雙方同意。

3、倘若雙方可以協議,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協議書,約定包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7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同監護可以牽制對方,建議爭取單獨監護,會比較沒有那麼複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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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7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同監護可以牽制對方,建議爭取單獨監護,會比較沒有那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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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蓁 105-05-25 10:41

我跟小孩的爸爸已經有協議離婚,監護權共同監護,而我負擔小女兒的教育費及一般開銷,但是有一條我一直很疑惑就是我要帶小孩出遊如果沒有詳細告知地點.人數.還有與誰出遊只要男方查到沒有詳細告知,就將不再讓我帶小孩出遊,關於這條我一直想不通煩請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倘若我方沒有家庭暴力或是其他不利子女的行為,屬於不合理的探視限制,倘若對方任意拒絕我方探視,可以向法院提起改定探視權訴訟

2、建議可以嘗試修改協議,對方拒絕再向法院聲請,倘若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熟稔,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老實說這條你根本不需要理會

如果對方真的不讓你看孩子

提出訴訟法院也會判決讓你看孩子

所以不用擔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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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5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離婚沒有爭議,可先協議離婚監護權之部分,不建議共同監護,您可嘗試爭取單獨監護,對您會比較有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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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5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離婚沒有爭議,可先協議離婚監護權之部分,不建議共同監護,您可嘗試爭取單獨監護,對您會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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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105-05-24 19:26

我前妻(有監護權,已取得台灣國籍)因意圖將小孩帶至大陸定居讀書,我對她提出假處分監護權轉移,我有向法院提供與前妻的LINE通聯記錄,其中數篇可證明她意圖去大陸,但在開第一次庭時,前妻一概否認!這位法官也不看我提供的資料,只一味叫我與前妻協調,安排我今後的探視時間即可,但我向這位法官答辯如果今後我前妻回大陸我是無法以台灣司法要回我兒子,這位法官居然還說我前妻回大陸探視親人是正常她會回來的,因為台灣比較好!我根本無法接受這種天真的看法想要法官看一下通聯資料,居然被他訓斥,我後來也妥協說可改共同監護,孩子依然可讓前妻照顧,但出國要經我同意,前妻斷然拒絕,可能她有感覺法官比較支持她,接下來法院會安排志工探視,但今天的開庭讓我感覺不妙,面對這種法官萬一我敗訴,我要如何不讓我小孩去大陸及如何上訴,以保障我做父親的親權與探視權,拜託各位律師指教一下!(我有信用不良紀錄,所以無法提供財力證明,但長期以來我家人私下有匯款給我前妻單據,並且我曾與前妻有擬定一份協議書,其內容為小孩不能去大陸定居,否則監護權歸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5: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一種情形是您在法律上的主張並不完整,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2、倘若共同監護的話,恐不利您避免子女出境。

小兼 105-05-09 18:12

已與前夫簽離婚證書,但在上面只有寫小孩小二共同監護,若小孩給前夫帶,請問:

1.要如何保障自已可以去看小孩

2.是否能再修改當初離婚的協議內容(例如:看小孩的時間、撫養費…等問題)

3.若可以修改,那該如何開始,如何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前夫不能剝奪您的探視權,目前即可以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以請求法定酌定探視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9 2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為雙方共同監護,則您隨時均可前往探視小孩,行使您的監護權,若對方有惡意阻撓之行為,可錄音錄影家裡蒐證,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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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9 20:10

您好,可以在協議書上載名探視時間及探視方法。若協議不成亦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您好:

1. 因為您與前夫是共同監護的,因此您不僅有監護權,亦有探視權,對於小孩有關的重大事項,即使小孩未與您同住,都必須經過雙方之同意,才能夠行使,否則您係可以主張無效的。此外,您亦有權依照雙方協議的時間探視小孩

2.您可與前夫共同協議修改離婚協議書,並將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詳細記載,如果前夫不願意讓妳探視小孩,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向法官請求定期探視子女。一旦獲勝訴之判決後,妳便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3.因您擁有共同監護之權利,妳前夫禁止妳探視小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40條規定之和誘罪,將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論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9 21: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如果當初是約定雙方都有監護權的話,對方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合法的依據可以阻止您與小孩的互動。 這部分並不是單純的會面交往權,通常是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才會有會面交往權的問題。 若對方堅不使您與小孩互動,可以提起交付子女訴訟;另外,可以訴諸法院一併處理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歸屬及細節。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黃國政 (Sam) 105-05-09 22:3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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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有協議書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如果沒有協議的話就與對方談看看

但對方拒絕探視的話就提出訴訟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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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07 08:43

朋友日前帶小孩(四歲)出去玩,因小孩不聽話動手打了小孩(朋友有問過小孩是不是媽媽叫你不要聽爸爸話的,小孩回答是),被前妻知道帶小孩去驗傷,之後小孩還是回到朋友家居住(小孩共同監護),也相安無事,近日朋友卻收到前妻向法院申請的通常保護令開庭通知(調查庭),這樣通常保護令申請會通過嗎?是否會影響小孩監護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屬於正當管教,則保護令應尚不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7 11: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向法院申請核發保護令,需要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照您所述,這個事件是要判斷「管教子女」及「家庭暴力」的界線,關鍵在於您的行為是否屬於父母對於子女的合理懲戒權。 法院屆時會依照依據您的說法、子女的說法、驗傷單及照片等,依照經驗及論理法則進行判斷。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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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通常保護令之部分,可撰擬答辯狀加以回應,嘗試主張非常態性,且僅為管教行為,而無持續性之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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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 105-04-23 13:51

我目前的狀況就,有兩個小孩子但是全部都在老公那邊,那我們還在協議離婚!!他們想要孩子我尊重他們,但是最基本的我想要探視權一個月八次!!出去玩的時候可以過夜,可事他們百般的刁難說了一堆理由就是不肯,還說一個月八次太多只給兩次!!就因為這樣離婚協議目前失敗!本來去年都是住在一起的,但是感情不像以前了所以他強迫我搬離開他的家,我這邊其實也是想要孩子,因為小孩從基本上都是我帶的!!那我這邊雖然沒辦法見到小朋友了(因為他們不讓我去看孩子)但是我有跟老師聯絡,那老師也有跟我說孩子目前的狀況,因為他們家裡好像有對孩子用言語的辱罵,所以老師有跟我通知說小朋友目前有特別在上心理輔導,所以我更加的擔心小朋友會不會又遭受到什麼樣的辱罵。以上是目前的狀況!那針對探視權的部份我該怎麼爭取!!?如果無法的話那是不是要針對監護權因為共同監護是不可能的!

你好:

若尚未離婚而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可以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無法協議,將來離婚後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訪視,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何人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 提出聲請後可向家事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以免時間拖延導致不良影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3 19:47

您好,

 

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或酌定小孩之探視時間與方式,法官將審酌雙方生活環境、生活習慣、經濟能力、社工意見等一切情狀做出最有利小孩之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先拒絕離婚,並傳訊息請求對方讓您見小孩,及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對方拒不讓您見小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告訴;另若對方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未成年子女亦有意願與您共同生活,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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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ice 105-04-15 22:05

我於12年前離婚

小孩簽夫妻共同監護

但這些年來他們都不願意讓我與孩子見面

我該如何爭取?

你好: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22:25

若無法協調也無法行使親權,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對方阻礙您與孩子相處的權利,這點在爭取監護權是很不利對方的,但法官仍會綜合考慮所有因素,以小孩的最佳利益來決定。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5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或向法原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5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亦為監護權人,對方惡意阻撓您行使監護權,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略誘告訴及民事請求改定監護權及酌定行使探視權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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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除非你有虐待小孩的狀況

否則你去法院聲請

法院一定會判給你的

建議你要快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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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16 16:27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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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心 105-04-05 01:27
你好。最近跟先生要辦理離婚手續。打算大兒子先生扶養。小兒子由我扶養。請問這算是共同監護嗎。那共同監護就沒有探視權的問題了嗎

如果沒有歧見,建議這種事情找律師自監護、扶養、探視等一路寫清楚。不然按照你的說法,已經將監護和扶養混淆。

簡單來說,小朋友要做啥,例如:上學、辦旅遊保險、住院或手術同意書等,是誰決定並簽章?這是監護。小朋友的生活開銷,是誰出錢?這是扶養。通常扶養不宜獨力,但為了怕簽章不便,造成小朋友危險,單獨監護最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5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該是大兒子對方單獨監護,小兒子您單獨監護,沒有共監護之問題,所以您對大兒子可行使探視權,對方可對小兒子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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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5-04-02 20:07

您好

我弟跟他老婆已經離婚多年,法院判決是共同監護,每個月第二,第四禮拜可將小孩帶回去過夜至禮拜天晚上返還給我們。

結果昨天中午(4/1)她竟到學校帶走小孩,說接下來的四天連假要帶小孩回台東娘家…騙老師已經跟我媽媽達成共識,趁老師忙分配午餐就帶走,老師趕緊打電話與奶奶確認,才知道奶奶根本不知情。

後來我媽媽報警,警察只說會行文台東警察,因為共同監護,也無法強制帶回小孩

我想請教的是:她返還小孩的時間總是隨心所欲,不顧小孩的教育權利,還在不是探視的時間帶走小孩,我們可以用什麼辦法處理?甚至可以改判監護權獨立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有不依裁定內容履行時,則可以聲請改定監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45

您好,若對方未依裁定內容行使探視權,可以嘗試此為由聲請改定監護。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59

您好,若對方未依裁定內容行使探視權,可以嘗試此為由聲請改定監護。

annie 105-04-02 16:35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二年,並協定並須同居住所共同監護扶養小孩。此離婚秘密進行,只有我倆知道,不幸今年因故被發現,導致父母不悅,要求前妻非得離開住所(主因此房子乃爸媽給予,認為無婚姻關係即是外人,不可居住),但小孩還小,仍需父母關照。所以想請問她可以依協議書註記,不管父母干涉繼續住下嗎?

另,現居住所乃是父母自己土地建造,並於我們婚後登記在我名下,請問剩餘財產分配歸屬(非贈與純改登記在我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恐違反同居協議。

2、婚後財產的取得,必須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無償取得著不在此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從新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17:55

既然房子是父母給予,您已經成為所有權人,您才可決定是否讓前妻居住,如果無其他約定,父母無權干涉,您若聽父母的話不讓前妻住,則是您違反協議。另外,由父母無償給予的房子,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者,若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自離婚登記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6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58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文文 105-03-22 14:24
我跟先生住婆家 只有一個小孩 小孩1歲9個月 孩子滿月後就給保姆顧24H 週末六日帶回自己顧 先生家是做餐廳 所以假日接回家中我是主要照顧者。我有工作2.6k(有薪資證明且繳稅,先生在家工作薪資證明(前兩年有領過失業補助),但其實他都在工作小孩未滿週歲前我有跟先生要求平日晚上接回來自己顧 但先生不同意 這件事吵了好幾次 終於答應這次農曆年過後可以讓我接回照顧 但保姆說要我們買一張床給孩子睡 可是房間只剩70公分位置可放床 我跟先生說不然我們早點搬去舊家(也是先生家的產業 目前出租中 未打合約)但他又反悔不搬過去(去年他有答應要搬去舊家不住婆家)。隔天聽到小叔批評我 先生在場只回我ㄧ句:我什麼都沒有說。再隔天就傳訊要我搬出去 車子還他,這次我沒理他。事情過快ㄧ個月 我們都沒有互動 我有找先生聊 可他不理睬我。上禮拜他又叫我搬出去車子還他,這次我真的搬了 因為婆家也很冷淡,我要搬出去前有跟公公說他兒子要我搬走 小孩法院見 ,但公公說他兒子很好 要我退一步。 1.先生父母健在 我只剩爸爸健在 媽媽過世 2.先生家開餐館 而我是比照公務員上班 3.我目前搬到我爸租屋住 我爸名下有房子在外縣市 1.請問先生可以訴請離婚嗎 2.我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3.我想拿到孩子完全的監護權 但希望能要求先生給撫養費1個月1萬 4.若無法完全拿到監護權 法官會判共同監護或都給男方嗎 會影響我看小孩嗎 雖然我有探視權 但我怕被刁難 5.目前未離婚 若先生把小孩藏起來我可以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5:06

您好,

 

1、訴請離婚須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本件目前尚看不出有符合訴請離婚之條件。

 

2、您有收入且可自理生活,並不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是您無法請求贍養費

 

3、4、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小孩監護權,並請求他方給付小孩扶養費,縱使未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法官亦會酌定探視小孩之方式、時間,不會致使無監護權之壹方無法看小孩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離婚之訴及爭取小孩監護權等程序,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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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杏 105-03-21 15:28
我遭到先生家暴長達8年,在兩年前因為有小孩所以登記結婚,我們育有兩個小孩,先生是自己開店做生意的,所以我也在他店裡工作,在登記結婚前他還會支付我薪水,一登記結婚後就不再支付我薪水了,因為我沒有能力能扶養小孩,但是我又不想放棄孩子監護權,我能要求共同監護嗎?但是由先生扶養,我自己本身家境不好學歷也不高,想請問我能像先生要求哪些賠償?我還有另外告先生傷害罪,這部分我又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其實只能索討醫療相關費用與精神撫慰金

因為您尚未離婚或長期分居, 都是共同監護

看您已經提告了, 要注意人身安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16:5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是由您和先生共同行使監護權的。

2.但對於家庭暴力之事實,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同時向法院聲請依該法第14條第6款規定,暫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予您個人,可同時保護您個人及子女之人身安全。

3.若您的意思是有意要離婚並取得子女監護權,則不論是依據民法第1049條由雙方共同決定離婚、還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由離婚之雙方先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的話,則由法院酌定,而財力狀況並非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的唯一依據,若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很可能就無法取得監護權。而在兩方財力懸殊的狀態下,假設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也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財力較多之對方請求給付。

4.關於家庭暴力之事實,若已提起傷害罪告訴,可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此途逕則免繳納裁判費),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損失及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損害賠償之前提為有損害,故欲請求賠償前,應先蒐集損失之證明單據,無單據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非常低;目前應蒐集對方家暴證據,如錄音驗傷單等,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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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目前您應先積極蒐證,若無證據,提起訴訟也只是白忙一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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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肥的兔子 105-03-07 10:57
我跟我老婆離婚了,當初是說撫養權給我,監護權共同監護,現在的情形是我早上顧兩個小孩晚上工作工作期間尤我父母幫忙,她的話是工作五天六日放假,一放假就想來帶小孩,出去要買水壺一些東西都要跟我拿錢,連小孩子讀書要讀哪裡都要管,還打電話到學校跟學校說她有空要探視或接小孩,還要了活動表,說有活動她要參加,但是我是覺得她連小孩撫養權都不要了,請問我可以限制她探視的時間,還是禁止她到學校探視嗎,當然一般週末如果她要探視我沒權利阻止她,但是一般情況我可以阻止她嗎,還有既然撫養權在我這我可以更改成單方監護嗎,因為畢竟她也沒有盡到什麼義務

1.你們現在是共同監護, 怎麼分配費用等等, 要依你們原本離婚協議上約定的方式做處理

2.法律上沒有扶養權這東西, 只有扶養費, 所以回到上點所述

3.您是可以爭取單方面監護, 但是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由於是要搜集小孩跟著你好的證據, 及小孩跟著他不好的證據, 這邊會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7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供法院參考,您亦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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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7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供法院參考,您亦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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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肥的兔子 105-03-02 21:00

離婚了以後,她放棄了撫養權,監護權共同監護,我每天要早上顧小孩晚上上班,她則是工作五天休息兩天,一放假就要來帶小孩去玩,現在連小孩子要讀哪她都還打到學校問小孩的狀況還說放假要去探視,還要求學校給她一個行事曆,學校有活動她要參加,關於這方面我能限制她不能去學校找小孩嗎,還有她都放棄撫養權了我覺得她沒權利想看小孩就來看,我有這方面的權力嗎,當然媽媽看小孩是可以但是可以限制她時間嗎,因為都我在累,而她在快活,每次跟小孩出去花費都還要跟我拿,我覺得她既然沒盡到母親的責任是不是可以把共同監護改成單方監護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2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2、我方沒有完全配合對方的必要,扶養費亦同。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1. 對方無論如何都必須要付錢扶養小孩到成年,可向對方請求過去應付未付的扶養費,以及將來應付的扶養費。

2. 探視是對方應有的權利,但要在一定的限度範圍內,不是一放假就可探視,這部分也可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探視範圍。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間互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各縣市略有所不同,可再請求法院酌定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方法;您尚可向對方請求過去五年內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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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間互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各縣市略有所不同,可再請求法院酌定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式及方法;您尚可向對方請求過去五年內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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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肥的兔子 105-03-03 09:58

請問雖然小孩都在我這但是我是男生,一樣可以要求撫養費?

好肥的兔子 105-03-03 10:00

請問雖然兩個小孩在我這但是我是男生,一樣可以要求撫養費嗎?

pink 105-02-18 18:49

律師

我想請問,如果上法庭,訴說我方可以提供的環境比對方好,勢必也會告知法官對方家庭狀況,可是沒人會想到有這一天,根本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那該怎麼辦!?

而且,對方要求假日都要帶走小孩,我怎麼可能接受?平日上班,假日我也是需要陪小孩的,不是嗎?

這樣教育也會有落差啊!!

還沒離婚,某天我把他趕出去,他索性連小孩也不帶回家,後來,叫我自己去接,他家人卻又把小孩鎖在房間,不讓我帶回家,警察也說了,因為還沒離婚小孩共同監護,他們也幫不上忙。

這樣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8 1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監護權探視權訴訟

2、訴訟策略的部分,涉及相關事證、事實經過等,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18 19:07

您好!一旦進入監護權程序,其實您只要做好證明自己能夠提供給小孩很好的成長環境就可以,至於對方的部份,再就您所知去凸顯不事宜的部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8 20: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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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105-02-16 14:59

你好:

小孩目前是共同監護,但是我在扶養,平常小孩在上課,但小孩母親卻要求每個星期六早上要帶孩子,星期日晚上才要帶回來,如假日我要帶孩子出去玩,他都不肯並說他有探視權我不能阻止他帶小孩,如不讓他帶要帶警察來強制執行他的探視權,請問我要怎做才有辦法一個月至少可以帶一次小孩的假日,感恩

 您好,

您是位非常盡責的父親,在此建議您處理方式:

一、您是主要扶養義務者,平日在您的住所照顧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假日也不能都完全剝奪你與孩子天倫時間,通常法院會裁定每個月的第1、3週或2、4週由非扶養主要照顧者來帶小孩,也就是說,您可以與前妻溝通用1、3週或2、4週來帶小孩就好。

二、若前妻不願意,那您也不能完全禁止前妻來帶孩子,否則對方可能訴訟更改主要扶養照顧者。對您不利。

三、據此,建議若前妻無法協議,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裁定,最後裁定通常都是一個月兩次,暑假寒假對方可以帶回一半的時間。

四、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

因您未提及是否與前妻就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定有協議,若未有,則需以你們雙方均同意之方式為之,否則即需聲請法院酌定,通常也不會剝奪您每個假日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機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6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如單數周六早上十點到周日晚上八點,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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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6 2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為主要照顧者,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如單數周六早上十點到周日晚上八點,供法院參考。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21:39

如果不想讓對方獨占所有週末的相處時間,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對方探視小孩的方式,通常會定每月二個不連續的週末由對方帶回過夜並單獨相處。

105-02-02 03:30

律師你們好:

小弟於上個月2號跟妻子離婚(不得已情況下)育有一子,因妻子於婚姻有效期間行為誇張我有動手打她一巴掌後他有跑去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因本人有毒品緩起訴且在緩起訴期間內,所以對方以若不簽字離婚就不撤銷告訴的手段來逼我簽字,講真的夫妻之間能相處成這樣其實真的很丟臉!原本我不簽後來對方一直苦苦哀求我簽我才簽!小孩子原本兩方講好要共同監護但因對方父母吃我夠夠硬要爭監護權(可能他們家沒有男丁的關係)我不得已只好答應,離婚協議書上面寫說我有探視權並每個月需支付小孩扶養費一萬五千元,但婚後前岳母居然有不給我看小孩的舉動!!!請問他這樣合理嗎???還有我每個月支付一萬五請問我有權要求前妻拿出扶養費所花用的花費明細嗎?因為我覺得變成只有我一方在扶養監護權是在他們那邊,且他們常常威脅我要把小孩改姓或者是不給我看小孩....因前妻也都只顧著工作小孩幾乎都丟在保母那 我因為心疼孩子 常常在前妻知情的情況下 將小孩帶至我方 照顧!請問這樣我在未來有機會可爭監護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2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探視的部分,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履行協議或是酌定探視權訴訟,日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2、有關於扶養費支出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明細,否則可能涉嫌侵占罪。

3、由於我方有家庭暴力、毒品前科,所以縱使對方將子女都交給保母照料,要爭取監護權還是有點難度,建議可以從探視權開始,倘若之後查到其他事證,在爭取監護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2 09:31

您好,

 

1、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2、理由為對方違反離婚協議之內容,不給您探視小孩,是請求法院改定小孩監護權,或是酌定您探視小孩的時間和方法,未來對方再不遵守,可以去強制執行。

 

3、因您曾有動手以及毒品之紀錄,可能會影響法官之認定,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相關非訟事宜,才能周全並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由於您有家暴毒品等問題較不利於監護權爭取

2.如果被禁止探視, 可以去函要求, 或酌定探視權, 只是雖然禁止探視過甚可以請求職權變更, 但是又是回到第一點問題, 除非有重大不利子女因素, 爭取親權依舊對您不利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說明其有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虞,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改定監護權,法院亦會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預先準備之,若未成年子女亦表達願意與您共同生活之意願,亦對爭取監護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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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說明其有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虞,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改定監護權,法院亦會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預先準備之,若未成年子女亦表達願意與您共同生活之意願,亦對爭取監護權有所幫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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霏菲 105-01-26 13:41
各位律師好,我的狀況如下: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小孩剛過兩歲,是非婚生子女,但孩子的爸爸有辦理認領,且在戶政事務所註記監護權共同監護。之後的撫養費用是孩子的爸爸出尿布費和奶粉費,其他的一切費用由我和我家裡負責。 在小孩一歲多時發現孩子的爸另有其他小孩和交往的女性,憤而分手,而對方也把我封鎖失聯,往後至今的費用都是我獨立負擔。之間小孩2歲生日時有趁我去上班瞞著我來我家看過,後來又再度失聯了。直至昨日寫信來要求他有探視權,說他有探視的權利等等,如我不從,他會直接尋找警察和社工。 我想要請教的是,他自己離開後完全未負任何輔養責任費用,這樣的探視權是否仍屬有效呢?我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非常感謝您的協助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13:56

您好!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親子間權利義務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關於父親未負擔扶養費部分,您可以請求積欠扶養費及將來的扶養費,但孩子的父親探視孩子的權利不應受影響,如果您無故妨礙對方探視小孩,將來爭執監護權時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對方仍有探視權,但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的話,可以限縮探視範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探視權不因撫養費有無給予而受影響

但你也可以請他請求撫養費用

作為制衡之用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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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霏菲 105-01-25 13:08

各位律師好,我的狀況如下: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小孩剛過兩歲,是非婚生子女,但孩子的爸爸有辦理認領,且在戶政事務所註記監護權共同監護。之後的撫養費用是孩子的爸爸出尿布費和奶粉費,其他的一切費用由我和我家裡負責。

在小孩一歲多時發現孩子的爸另有其他小孩和交往的女性,憤而分手,而對方也把我封鎖失聯,往後至今的費用都是我獨立負擔。之間小孩2歲生日時有趁我去上班瞞著我來我家看過,後來又再度失聯了。直至昨日寫信來要求他有探視權,說他有探視的權利等等,如我不從,他會直接尋找警察和社工。
我想要請教的是,他自己離開後完全未負任何輔養責任費用,這樣的探視權是否仍屬有效呢?我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非常感謝您的協助回答!!
 

你好:

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血緣而發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任意剝奪。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若你們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生父可以聲請酌定或改訂監護人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未擔任監護人),除非生父會面交往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生父之要求並無問題。 若生父擔任監護人或行使會面交往有不利於子女,可提出書狀向法官說明。你墊付之扶養費可以請求生父償還,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至20歲。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5 1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對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視權,但亦須負擔扶養費用,您可委任律師對其提告請求支付過去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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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5 13:32

您好,

 

1、因當時登記共同監護,是以您確實不能阻止男方探視小孩。

 

2、您可先提起民事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之訴訟,請求男方返還過去沒有支付的扶養費、以及未來到小孩成年之前的扶養費。

 

3、並聲請法院改定親權之行使,將小孩完全由您一人行使監護權,或由法院酌定雙方照顧小孩之時間、方式。

 

建議應委請信任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主張所有權利,保障自己與小孩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探視與扶養是不同觀念。

 二、探視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 利益,所以就算對方沒有扶養也是要給探視。只有在對方探視會不利於小孩才能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法。

三、扶養部分就是錢的問題,對方既已認領,為法律上父親,有義務要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你可以以你的名義請求對方給付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以小孩的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

四、關於扶養的年紀,一般很容易誤解是到二十歲,這是不精確的說法。依最高法院見解,如果是還在學的話還是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小孩讀到大學,大學的學費對方也是要分擔的。

五、分擔的比例要看你跟小孩父親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六、扶養費部分,就算是已經認定一個金額,後續如果有變化還是可以聲請法官去做變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 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故您無法阻止認領後的生附有探視權利,且您們為共同監護,但可提請改定監護權訴訟,並雙方約定探視方式、時間、地點等等。 未支付扶養費用部分,您可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以及請求給付未來之扶養費用。

 

ELLEN 105-01-11 09:28
您們好: 想請問我已於老公在12月簽好離婚,簽好是共同監護,但由女方照顧;但這幾天跟公婆說這事,婆婆很生氣先斬後奏,說要離就離 但孩子不能帶走;若要帶就告我不屢行夫妻義務! 這樣行嗎? 老公說保證孩子會給我顧  長輩可以爭取嗎?不是我們夫妻協議好 去戶政事務所辦好就行嗎? 是老公說我無法配合他的性生活,所以想和平分手 之後可以當好朋友,我也同意,因為愛他所以希望他快樂!(但他很忙,常常晚回,我也要上班又再顧小二的兒子,似乎一切都是我的錯;我是有不對 我願意改善 但他不願意我很怕失去孩子,我該怎麼辦!?請幫幫我……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1-11 09:38

您好:

既然你們夫妻都已經談好離婚小孩監護權如何行使,

則除非你有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如家暴子女),否則公婆是沒有置喙的餘地。

以上 謝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5-01-12 01:00

您好,

你們夫妻協議離婚內容,都是成年人了,當然可以自主決定去戶政辦理,至於公婆的地方,要請你前夫多與公婆溝通,否則勢必對方家長強勢介入,你們簽好的離婚協議恐怕也會泡湯,最終將走上訴訟一途。

 

以上,辛苦了!

律師

ELLEN 105-01-08 18:02

您們好:

 

想請問我已於老公在12月簽好離婚,簽好是共同監護,但由女方照顧;但這幾天跟公婆說這事,婆婆很生氣先斬後奏,說要離就離 但孩子不能帶走;若要帶就告我不屢行夫妻義務

 

這樣行嗎? 老公說保證孩子會給我顧  長輩可以爭取嗎?不是我們夫妻協議好 去戶政事務所辦好就行嗎?

 

是老公說我無法配合他的性生活,所以想和平分手 之後可以當好朋友,我也同意,因為愛他所以希望他快樂!(但他很忙,常常晚回,我也要上班又再顧小二的兒子,似乎一切都是我的錯;我是有不對 我願意改善 但他不願意)我很怕失去孩子,我該怎麼辦!?請幫幫我……

ELLEN 105-01-08 17:37

您們好:

想請問我已於老公在12月簽好離婚,簽好是共同監護,但由女方照顧;但這幾天跟公婆說這事,婆婆很生氣先斬後奏,說要離就離 但孩子不能帶走;若要帶就告我不屢行夫妻義務

這樣行嗎? 老公說保證孩子會給我顧  長輩可以爭取嗎?不是我們夫妻協議好 去戶政事務所辦好就行嗎?

是老公說我無法配合他的性生活,所以想和平分手 之後可以當好朋友,我也同意,因為愛他所以希望他快樂!(但他很忙,常常晚回,我也要上班又再顧小二的兒子,似乎一切都是我的錯;我是有不對 我願意改善 但他不願意我很怕失去孩子,我該怎麼辦!?請幫幫我……

你好:

民法第1055條規定:「(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第4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71條另有類似規定。 兩願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要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請2位證人簽名,由夫妻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要特別注意,否則你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原則上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你們已經有協議雙方共同任之,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你照顧,前婆婆就無權干涉,且你們已經離婚,無婚姻關係存在,自然沒有什麼不履行夫妻義務之事,前婆婆主張顯無理由。只要你行使或負擔時沒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前夫就沒辦法改定,不用擔心。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20:54

您好,

 

1、夫妻間可就離婚小孩監護權達成協議,與長輩無關。

 

2、與先生簽立書面之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和平協議離婚"、"小孩由雙方共同監護"、約定小孩之照料方式(一人照顧幾天、可否過夜)、以及雙方財產分配小孩扶養費等等即可。

 

3、無法配合先生之性生活,並不表示一定歸責於你,若您仍有履行夫妻間義務,僅係無法滿足先生更多之要求,則您就離婚一事並無過錯。

 

建議未來若協議不成,可攜帶資料與律師協商後續處置,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8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8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n 105-01-05 09:54

我想問。小孩的監護權是父母共同監護。在小朋友十五歲前在生父那生活。

判決書上有說每個禮拜六日母親可以探視跟帶回家過一晚。

但是到現在生父那不接電話。不然就是藉故找藉口不讓母親看。前婆婆也怒罵母親不讓小孩母親探視。

這樣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果要再次爭取監護權可以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5 10:08

您好,

 

如對方有阻撓探視之行為,您可選擇:

 

1、您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交付或探視子女強制執行。

 

2、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重新酌定探視之時間、方式。

 

3、若對方有違反孩子意願強制扣留孩子,還可提起刑事略誘罪之告訴。

 

建議備齊相關資料,委由律師處理,保障自己及孩子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何栩仁 105-01-04 17:30

我與前妻在很不愉快的情況下離婚,因為考量到前妻在過去6年都是全職媽媽,小孩對她依附與親密性,當初離婚協議書簽「小孩共同監護共同撫養」,但是小孩與前妻住在一起。之後要見小孩都被前妻百般刁難,兩人也搬家失蹤,前妻的電話也愛接不接,後來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每月探視小孩2次(每1、3週的六日),輪流在雙方家過年...等」,但調解後她只讓我每月見2天(每1、3週的週日),但探視日安排了一堆小孩的補習(鋼琴、書法、溜冰、舞蹈),幾乎都在接送趕補習中度過,過年也不讓我見小孩。我想討回我應有的權利,但是小孩受她媽媽影響太深、又跟她媽媽同住,都在電話中說:「是我自己不想跟你見面的。」而取消探視。我該怎麼辦?

又,我每個月都會固定會教育生活費給我的小孩,然而前妻都會叫小孩跟我哭窮說:「錢不夠、沒錢吃飯、不多給錢就不要見面...等」,但是我側面了解她們常常出國、吃大餐、買奢侈品。我能否向前妻索要每月花在小孩身上的開銷明細?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若前妻已嚴重侵害你的會面交往權利,則您可以提改定監護權訴訟,就扶養費部分,若覺得不合理,亦可僅給付合理數額,其餘等對方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再為爭執。

小魚 105-01-03 22:08

我跟老公離婚一小段時間了,離婚是我和前夫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那時是共同監護,之後前夫給與承諾說往後我隨時隨地都可以去帶孩子出去走走跟回去看他,所以我將監護權讓給了男方,但是戶政事務所人員告知只需要填寫監護轉讓書,並沒雙方協議探視條件欄,他說我們雙方口頭上說好就好,現在男方常常找理由不讓我帶兒子,甚至以兒子在外過夜回去哭鬧為由,讓我必須當天帶回不得過夜,這跟當初所說的不一樣,我已經兩個禮拜多沒看到兒子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22:34

您好,

 

您可向法院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須提出前夫在監護子女上對子女有何教養不當、不讓你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因素來作裁定

 

建議備齊相關資料,委由律師協助處理,較為妥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3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對方不適任監護權證據及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證據,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及請法院酌定一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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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3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對方不適任監護權證據及惡意阻撓您行使探視權證據,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及請法院酌定一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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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妳好,由於之前的監護協定是經過妳的同意,且沒有約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因此,除非對方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情形或者未盡到保護教養責任的話,否則請求改定監護並不容易,建議可視情況而定,退一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若之後對方不遵守,也可持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供參。

沈恆 (沈律師) 105-01-03 23:39

您好!

可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但應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的證據,如果無法順利改定監護權,還是可請法院酌定探視子女的方式及期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移轉監護權現在比較難

因為時間尚短

我建議你可以先提酌定探視權

法院會給你合理的探視方式

包含過夜

訴訟進行期間在考慮要不要提出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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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鴻 104-12-30 12:52

各位律師大家好:

很感謝各位律師求解法律上的迷思,發問完上一篇後,一歲九個月女兒接送到我家後,媽媽"又"讓女兒便秘和嚴重紅屁股/尿布疹,因為是連續兩、三週發生同樣的狀況,所以才會以"又"字眼來加重問題嚴重性,醫師、保母和家人都很強調別再讓她媽媽接回去了,這種幼兒常見的皮膚病症雖然很常見,如果時常發生在孩子身上的話,對的身心會有陰影存在,連擦藥都會痛到哭。

若我在共同監護我接受媽媽到住處探視,拒絕孩子給母親接走是否會影響我的行為不當或違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30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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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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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鴻 104-12-11 22:20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雜項說明: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壽保險費用、全民健保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女方主張:限於未成年子女本人之帳戶,細節再待商議。

九、協議說明

1.終止共同監護及共同扶養之責,不得有議,內容如下: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若前妻離婚後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有不適任之情形,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或聲請停止親權,法院會請社福機關訪視,並依職權進行調查。

阿鴻 104-12-11 23: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律師,您好:

其實母親收入比我多,她目前工作是外包工作,雖然目前收入比我多,卻多次向她提起共同扶養費支付訴求並沒有理會,在法院未判決離婚的之前都隻字不提扶養費支付的問題,法官認為母親雖然提出爭取女兒的單一監護權,可是,有為我設想到未來她的外包工作若不穩定,還是會利用女兒的名義主張向我提出支付要求,所以當庭以共同監護為結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1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若您欲改定由您單獨監護,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證據,由您單獨行使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扶養費與監護權考量的是不同的點。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困惑的婷 104-12-07 12:46

想請問已經離婚三年,監護權協議為共同監護,小朋友兩個一直以來都跟著前夫生活,健保則是掛在我名下我在支付,前夫於去年再婚故要求我讓出監護權,我也口頭告知那監護權讓出也希望他可以負擔小朋友的健保費,他同意了(口頭),於是我辦理退保手續,但是現在我又收到健保局的帳單要我繳交欠款(從退保到現在約莫半年多),請問這樣合理嗎?我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7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監護人倘若不去辦理移轉,您還是必須負擔。

2、不過可以作為您扶養子女扶養費用的一部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7 19:22

您好,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

siousiou 104-11-23 12:33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謝謝大家 ??

(這幾天有先打電話律師們詢問,不過還是有點疑問,先謝謝各位律師們的幫忙,謝謝你/妳們 ??)

 

我和先生(小孩的生父)目前沒有婚姻關係,但已經有兩個小孩,兩個小孩的姓氏和戶口都在我這邊,小孩的父親欄是空白的。  下個月我們要登記結婚,小孩的父親欄也會填入父親的姓名,姓氏會更改為父姓。

我的問題是想問說:【登記後,兩個小孩的監護權,能否只歸屬給媽媽,而不是共同監護?】

我和先生有討論過,他要姓氏(因為他們的傳統觀念,所以堅持),而我要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我們有說好,只是【說好】是屬於我們之間的口頭約定,但在法律上不據有任何的法律效應,所以我想請教的是【除了口頭上的約定之外,什麼方法據有法律效應,而且可以成立的?】

 

再麻煩各位律師指導我該怎麼做,非常感謝你/妳們,謝謝你/妳們 ??

你好:

民法第1089條規定:「(第一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第三項)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結婚非婚生子女會因為準正、認領而成為婚生子女,若無民法第1089條、109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之情形,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 至於要如何共同行使或負擔責由父母協調,你們只要協調好即可。
Brian 104-11-20 14:12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小孩撫養金的問題 1.去年八月老婆提離婚,協議書上寫共同監護小孩我帶,前妻需每月資付6000元撫養,但去年10月前妻在外生活不下去,回來我這住,未再辦理結婚登記,期間我未主動跟她拿撫養費,於今年11月雙方確定分開而小孩監護權已過給我,我可否追討這期間撫養金與後續撫養金? 2.在辦理監護權轉移時,前妻擅自寫撫養金降至4000,我簽名,但上面無第三者簽名,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您好:

就您先支出之扶養費部分,可以向對方請求代墊之返還,而對方降低扶養費之負擔,您既然有簽名,則會對您產生拘束,但未來仍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另為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0 17: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對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標準,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此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您雖可向對方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但若您已同意將金額降為四千或六千,即為有效,欲主張無效,須提出無效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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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0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對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標準,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此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您雖可向對方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但若您已同意將金額降為四千或六千,即為有效,欲主張無效,須提出無效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文文 104-11-17 23:34

目前是在調解中,我是使用低收入戶(法扶)打官司!!!

我單親未婚生子生下一個女兒目前1歲8個月大,

從出生到現在都是我獨立扶養小孩,男方都不來看也不關心小孩,也沒給任何扶養費....直到在網路上發現他買了新車,他也承認說他買了車,但過戶給他家人,原先50幾萬的存款也沒有,分手前一個月薪水是5萬多,分手後做一個月2萬的零時工,(這些錢都是沒報稅的)

 

調解會上他說:他承認小孩是他的,扶養費願意給我13500元,必須共同監護

 

我跟他打的官司是DNA親子鑑定,扶養費,並沒到監護權

我想問說....我不想共同監護,這官司該怎某處理?

才會拿到錢又可以拿到獨立監護權????謝謝

你好:

調解時僅就認領扶養費部分達成調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不要列入,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由你擔任,此時要提出為何由你擔任對子女最有利之證據,例如從出生開始都由你照顧、扶養子女出生開始均居住在目前處所熟悉環境、家庭支持系統、經濟能力、有正常工作足以滿足子女教育、經濟需求等等。 法院會安排社福機關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及客觀證據去判斷由何人擔任對子女較有利。 若對方連認領扶養費都無法達成調解,則一併在訴訟中請求。 代墊之扶養費可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返還,但只能請求生父應負擔之部分,你本身也負有扶養義務,不能把你應負擔的部分歸由生父負擔。如果你的經濟狀況比較差,對方就要負擔多一點的扶養費。
文文 104-11-18 00: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調解時僅就認領扶養費部分達成調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 (恕刪)

意思是我直接法院了?不用再調解了?假如是法院的話,法官會直接判給我獨立監護權嗎?

我可以向法官追討他從小孩出生到現在所有費用嗎?

花花 104-11-14 22:38

我因家暴要打離婚官司(有拿到小孩跟我自己的保護令),有開過第一次調解庭失敗

因對方要求共同監護(但是小孩學籍、戶籍、金融機構開戶、社會福利補助都同意單獨由我任之),且也同意小孩平常由我照顧,但我不同意共同監護

請問律師到時法院判決監護權,法院會因此容易判共同監護嗎??(因為對方願意釋出須共同決定部分委託給我單獨行使)

共同監護會是司法院認定較好的監護方式嗎?

您好:

因有家庭暴力行為,會推定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所以您仍可往單獨監護之方向為主張。

 

回答:一般法院不容易判共同監護,因為會造成很多問題。
所以法院還是會判決給一方照顧。不過因為您有家暴保護令,對您較有利,建議您爭取監護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5 1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平常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單獨監護之機會較高,應避免共同監護,非常麻煩,所有文件如銀行郵局開戶、保險契約或出國護照簽證,均需二位監護人共同簽名同意,非常不便,應爭取單獨監護,同意對方行使探視權,並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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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5 1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平常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單獨監護之機會較高,應避免共同監護,非常麻煩,所有文件如銀行郵局開戶、保險契約或出國護照簽證,均需二位監護人共同簽名同意,非常不便,應爭取單獨監護,同意對方行使探視權,並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另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各大律師已說明差不多

2.您的案件應該分為兩塊討論, 監護權離婚

3.由於您有家暴令, 對於監護權爭取與離婚是較佔優勢, 但是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所以實際上還是依案件狀況而定

4.共同監護的問題很多, 依您的情況建議爭取監護權

5.民事訴訟可以不委任律師, 當事人可以自己進行訴訟. 不過委任律師出庭訴訟, 對當事人會比較能夠爭取較有利之判定.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un 104-11-11 23:26

請問我是非婚生子的母親,孩子爸爸已有辦理認領,是共同監護,想要求孩子的爸爸付撫養費,還有之後孩子該有的繼承權力,跟探視權等等,以保障我們母女,是有人說要去律師公證才有效,想請問律師公證書如何擬定,費用又是如何?感恩

你好:

公證要到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律師只能協助撰寫協議書及見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可以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實際打電話公證處或公證人會得到比較詳細之答覆。 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給付金錢部分若經公證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遺產部分只要經過生父認領都可以享有繼承權。 監護權探視權部分若無法約定,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您好:

扶養費部分,若你們雙方有共識如何支付,建議至公證人公證,日後可以此直接強制執行,若雙方未有共識,則您可起訴請求過去扶養費墊付之返還及未來扶養費之給付。就繼承問題,對方既然已為認領,則未成年子女即當然屬其繼承人。

jun 104-11-12 01:16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扶養費部分,若你們雙方有共識如何支付,建議至公證人公證,日後可以此 ... (恕刪)

是只有扶養費能強制執行嗎?

52 104-10-16 20:42

您好

因為我弟玩期貨,房子拿去二胎,也欠了一大筆債,現在人不見了,我們也無力償還(已經第三次了)

在外甥女一歲多就離婚監護權是父母共同監護,由男方照顧,女方則每月兩次探視(法院判定)現在男女也各自嫁娶,如果我弟想不開自殺,監護權是否就歸生母?那繼母可以監護嗎?監護權判定會參考娘家沒資產嗎?可以我媽跟生母共同監護嗎?

謝謝!

 

您好:

1.  因您弟弟有欠債的問題,只要對方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並提出相關證明證實您弟弟無法盡撫養責任,如您弟弟有自殺傾向,或有自殺事實,只要生母沒有不適任監護權人的理由,法院恐將監護權直接改定給生母。

2.  在生父去世後,繼母可以與小孩訂立收養契約送交法院認可,但因民法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徵得其父母同意」,因此必須取得生母的同意才可認養,若生母不同意讓繼母認養,您就必須提出繼母與小孩早已建立如同親子間的關係,且繼母對小孩視如己出之證明,透過養育之恩重於親情之理由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7 22:36

若弟弟死亡監護權直接變生母,若認為有不利於小朋友之情形,可以於日後聲請改訂監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7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弟弟死亡監護權即可能由生母取得,除非生母有不利於行使監護權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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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9 13:44

您好:

1、在現行狀況下,您可幫小孩聲請改定監護,否則如您弟弟真的有何萬一,監護權就當然歸生母所得行使。且依據現行改定監護之規定,您如果要幫小孩聲請改定監護,並不由小孩生母行使,須證明您弟弟和小孩生母皆不適合行使小孩之權利義務始有可能改定由您母親或您行使,否則原則上即使您弟弟喪失監護權,仍係由小孩生母取得監護權

2、如要使小孩繼母取得監護權,尚需繼母依民法收養之規定,請求法院准予收養小孩之後,始有權利要求改定監護由小孩繼母行使,但如此雖爭取小孩監護權之機會大一點,但因仍須等待法院准予收養,故所費時間可能會比較冗長,你可考慮看看。

王小如 104-10-05 16:37

目前與男方談離婚中,離婚協議內容談不攏,主要分成三部分:
一、離婚,雙方有共識。
二、兩個孩子監護權由於夫在國外已多年,每年回來不到2-3周,監護權應該是判給我不會有問題。但他想爭取其中一個孩子的監護權,請問若採共同監護,但簽署「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給我,是否可行?
三、房子當初共同買、登記兩人名下、登記時無註明持有比例房子當初是雙方長輩出資,是否應依當初出資比例分配金額?當出女方出65%左右,男方出35%左右,女方是否較有勝算優先買回剩餘35%?(現在房子是女方與兩個孩子在住)


監護權房子財產分配雙方堅持不下,是否可先寫離婚協議書(註明監護權房子未議定、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至戶政機關登記?至少可以先把離婚該項辦妥,監護權與房產再來打官司,比較簡單?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沒有約定共同監護,然後又約定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交一方行使的制度,因為會架空監護權制度。

2、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必須釐清雙方的昏後財產,金流等,不能一蓋而論,請詳述。

3、可以先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不過應該記載清楚,有關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另行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先循調解程序來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5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小如你好

未成年子女監護的部分縱要以協議的方式為之,最好也不要約定為「重大親權事項」如此抽象,至少應該約定如「出國、移民、就學及搬遷戶籍」這樣具體事項,以避免之後發生爭議。

另外,房屋的部分可以調閱建物謄本,確定雙方的持分分別為何,以便進一步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

以上供參。

104-09-25 13:54

請問律師

我居住高雄市,我已跟前夫離婚監護權還未酌定。處共同監護的狀態,撫養費部分法律還未酌定,目前我女兒目前3歲一個月左右,就讀幼兒園,學校方面每個月要支付4700元的月費。

而前夫跟我要求每個月7500元的撫養費,請問這7500元有包含幼兒園的月費嗎?

7500元我已支付給對方,前夫卻又開口跟我要學校的月費。請問我該支付嗎?

7500元的撫養費是前夫私下跟我要的,法院並未紀錄。請問我沒支付的話會對我的監護權沒有勝算嗎?

懇請律師答覆,謝謝。

您好:

1.  撫養費用雙方都必需負擔小孩扶養費,一般會雙方平均分擔並由雙方協議而成,且撫養費用已包含衣食住行之日常生活費用及求學費用,不會另行再要求支付學費,若雙方對於撫養費用支付科目具有爭議,建議請求法院判決。

2.  監護權會判給能扮演好監護人之角色的那一方,若對方舉證您不願意負擔小孩學費,恐會影響您爭取監護權可能性,因此您可與對方平均分擔小孩的學費,此外,建議您將每月給付款項給對方的時間地點及金額做成紀錄,並將對方要求款項的內容保存,以利保障您爭取監護權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關於扶養費之計算,於實務上並無一定之標準。可依實際支出,如未成年子女每月的食衣住行費用、水電、瓦斯費、書籍、用品、學雜、制服、娛樂消費等,提出明細表及相關單據供法院參酌。不過也有法院直接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以103年為例,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經常性支出為1萬9,735元),為核算之標準。但是,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定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總額後,尚須將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做一比較(通常以綜合所得來看),再依比例來分擔扶養費用。 通常在協議或法院判決時,會是特定金額,不會再細分項目另外收取,但您的情形已依雙方協議支付7500元後,對方再要求支付額外費用是否合理,仍要回歸上述原則,視該筆費用是否確實屬未成年子女依其年齡、所需教育及照顧程度、一般生活水準所必要,且您的經濟能力所能負擔,來綜合判斷,如雙方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之。 法院在決定親權歸父母哪一方行使時,通常考量雙方之監護動機與意願、經濟狀況及居住環境部分能否提供未成年子女基本所需、親職能力部分是否有家人系統之支持、能否考量子女發展需要、何人為主要照顧者等因素,綜合評斷,扶養費之支付並非唯一考量點。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民事上關於清償的舉證責任債務人,所以如果你有給對方錢的話要留證據

二、舉證方法 例如在匯款的時候寫清楚,載明扶養小孩或類似的字樣。

三、扶養及監護原則上是不同的觀念,不論有無監護小孩,父母在離婚後還是要分擔扶養小孩費用。監護的話目的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考量,當然監護也會去考慮雙方的經濟利益,但是主要的不是這個。現行實務上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這個部分可以的話請儘量搜集你跟小孩相處融洽的照片。小女孩如果已經會畫圖了可以鼓勵她多畫圖;如果已經會寫字了可以鼓勵他寫陽光日記,就是畫正面的圖,寫正面的日記。這樣可以減少離婚對小女孩的衝擊。作用上,除了訴訟上可以拿來用之外,對小女孩的人生也有正面的效果。

四、監護權的目的既然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所以一方面你要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好的證據;一方面你要搜集小孩跟著對方比較不好的證據。比重上來說要多搜集小孩跟你比較好的證據

五、可以就近找個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5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先取得照顧未成年子與之優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tila 104-09-17 23:39
跟男方協議離婚小孩共同監護,孩子由女方撫養。 如果哪天男方犯罪了被關,這樣子孩子監護權強制判歸女方嗎?

 您好,

原則上可以的,也不用他方被關,應該說他方有不適任的情形均得提起未成年子女酌定親權之權利義務之行使之訴。

一、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來考量。

二、目前由女方任主要監護人的話,如果關於監護的事項儘可能的協議,並沒有一定要訴訟

三、可以的話儘量不要走刑事的程序,小孩的爸如果是個有錢人或是努力向上努力工作的好爸爸的話對小孩比較好,小孩的爸如果前科累累沒有工作的話對小孩比較不好。如果這個父親本來持續的就有犯罪的行為,可以鼓勵他向善要儘量的鼓勵。

四、律師有看過羞辱人而被殺的[很多],沒看過鼓勵人而被殺的。溝通有一些技巧,我覺得卡內基的書還不錯,你可以參考一下。

五、最近看了楚漢帝國,劉邦光講話就讓人願意為他去死,項羽的話人家寧願死也不願意跟著他。所以溝通技巧很重要的…

六、單親媽媽很辛苦的,你要加油!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只要男方有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之情形,即可聲請法院酌定您為監護權人,但仍須以實際情形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歸屬之判斷標準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其中可能又細分為幼年從母、同性原則及不變動生活環境等,故若對方有犯罪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之情形,可請求改定監護為您單獨監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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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8 23:58

您好,若有您所述之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小可 104-09-15 02:58

我已和前夫離婚4年多,有一個女兒,我們共同監護,之前上調解調解,雙方同意小孩與前夫同住,他會負責扶養費,而我只要不影響小孩課業和生活作息,得以隨時會面交往,但最近因女兒上國小,前夫規定我假日才能接小孩,口頭協議好了,但突然又減少我看小孩的時間,說我不配合就要上法院!!

問提1:如果上法院時調解會他說小孩與他同住扶養費他會付,那我沒出扶養費會有影響嗎?

問提2:監護權的判定是依什麼狀況而判??

問提3:如果他獲得了小孩監護權,可以限制規定我看小孩的時間嗎?還是探視權是依雙方同意決定?

 

 您好,

A、對於探視部分,誰付扶養費影響不大。

B、按民法第1094-1條,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C、如果他蒐集到您對孩子不利的證據,自然有可能改訂,或是說明這樣已經影響到小孩子上課、學習等等,都有可能。但我必須說,之前已經有協議,要改變沒有那麼容易,建議還是多理性溝通,但是如果改判,很有可能是雙周的假日可以帶回去住一晚,也就是一個月大約四天,寒假暑假各半,過年過節輪流等等,詳細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法院會依據被扶養人所需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判斷,不過倘若雙方已經就此部分成立調解,法院會一並納入考量,倘若男方的經濟能力足以負擔所有的扶養費,並且有調解成立,則法院會尊重之前的調解結果。

2、監護權的部份,法院會參酌目前的監護狀況及雙方的照料能力、意願、照料環境、社工訪視報告等來判斷,就您所述的狀況,因為現在主要的照料人是男方,故而對我方比較不利。

3、探視權監護權無涉,可以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

4、倘若真的進入訴訟程序,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一、小可你好,從小孩年紀看來你還年輕。

二、扶養費的部分跟監護權探視權是不一樣的概念,原則上扶養費由對方負擔的話不會影響到探視的部分。但監護的部分有一塊是經濟的考量,簡單的說要法官把小孩判給一個經濟狀況不太好的人法官還是會考慮再三。

三、監護權的考量是小孩最大利益,其他的只是這個大標準下面的具體討論而已。如果是要爭監護權的話是要看小孩跟著誰對小孩比較好。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

四、如果你有再婚的意思又要爭監護權,那麼眼睛要睜大一點挑個好男人,有些繼父會做不該做的事…

五、關於第三個問題,探視的部分通常也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探視的,主要是不要影響到小孩為主,所以實務上常見的探視就是假日探視。或許你會認為探視的時間短了,但你可以增加探視的質。如果想女兒可以考慮寫信給她,國小一年級應該會學注音,你可以用注音寫信給她…其實科技進步,你也可以考慮打電話給你女兒或用FB、LINE來溝通…探視方法可以協議儘量協議,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法。

六、調解的時候說你可以隨時隨地去探視,其實你也可以堅持依調解的內容去探視,但這樣難免傷和氣,可以溫和的處理要儘量溫和的處理…

七、離婚之後要愛自己多一點,多花點時間在自己身上,安排自己的生活,讓自己開心點,可以考慮去學一些東西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可 104-09-26 13:02

我還保留之前婚姻驗傷單&暫時保護令!有幫助嗎?

現在每個禮拜假日小孩回來都會哭說她很想我,想和我一起住,說爸爸都不肯她打電話給我

,前夫這樣阻礙我跟孩子聯絡可以嗎?我把孩子說的話錄音起來,和前夫和我LINE的訊息內容,調解書,這些東西在法院拿出來有幫助嗎??

 

愛睏 104-09-14 07:17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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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