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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 102-09-04 21:57

你好:請問未成年子女本人可以寫(交寄)存證信函嗎?(辦理拋棄繼承用)  , 或是用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名義代寄?

您好

拋棄繼承原則上是一種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之規定,若未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該行為無效。

所以當未成年人為繼承人時,須於拋棄繼承聲請書及所需之相關文件寄交法院之同時,附上法定代理人允許拋棄繼承之書面為憑。

May 102-09-04 12:22

我的小舅舅,於今年六月過世,他生前就已經離婚且留有一棟房子,但小舅媽和他的子女都辦理財產拋棄,其舅舅的父母與祖父母都已過世,然後他的兄長及姊妹也都辦理財產拋棄,這樣他的財產歸屬會直接屬於政府還是牽連到我們這一代?

謝謝!

pingo 102-09-03 18:44

您好,想請問,我公公婆婆已去世多年,我先生也已過世,前兩個月單身的小叔因意外往生,他生後留下一些房產,想請問我的小孩有繼承權嗎?若有他的繼承權是和大伯平分嗎?(大伯有兩名子女),謝謝

回覆 pingo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繼承權的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依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小孩或孫子)、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您小叔沒有小孩,也沒有祖父母,繼承順位就是他的兄弟姐妹,如是兄弟三人,沒有其他姐妹,扣掉您小叔自已,就剩您大伯和您先生二人。

如您先生先於小叔過世,您的小孩就沒有繼承權;但如是後於小叔過世,原則上就是您的小孩和大伯平分小叔的財產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沈恆 (沈律師) 102-09-04 04:41

您好!這種情況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因此只有小叔死亡時尚存活的兄弟姊妹有繼承權,依您所述,應由大伯繼承全部。以上謹供您參考。

Stephen 102-09-02 18:46

A女與B男婚後育有子女2名(5歲及4歲),A女在家撫育子女操持家務,B男上班工作賺取家用,惟均以第六類被保險人眷屬身分(含B男)於A女名下參加全民健保,婚姻存續期間已積欠保費3萬餘元,離婚時對積欠保費如何清償並無協議約定,B男僅口頭允諾會按月攤還,並由A女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分期攤還,詎料,B男事後並未繳款且置之不理,致中央健康保險署向A女追償積欠保費,A女目前每月收入僅1萬餘元,頓時陷入經濟困境,而B男於離婚當月即購置百萬名車,請問A女如何主張由B男負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債務清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在離婚二年內,仍得向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小孩監護權若歸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son 102-08-26 19:32

律師你好,我爺爺在今年Aug/7過世,他在生前有一筆土地給長孫,他有五個子女與配偶(奶奶),其配偶為植物人(無法申請印鑑證明). 爺爺在生前有跟其子女(叔叔&姑姑)寫一份協議書,財產分配.要給叔叔與姑姑的土地已經過戶在他們名下了.唯獨要給我部分尚未過戶(因為當初考慮爺爺還在保農保需要農地所以沒過戶給我).如今爺爺過世了,要怎樣辦理才可將農地過戶給我(孫子)

goodman 102-08-26 13:56

律師您好,
民國92年父親往生後,
母親與其他兄妹寫遺產繼承分割書讓大哥獨自繼承房屋
但大哥今年往生無子女, 由大嫂與母親各自繼承房屋一半,
母親早年已雙眼失明, 大嫂不曾負擔家中事務, 怕她拿到房子將其所有權變賣,
我們也沒辦法,
請問律師是否可追朔遺產繼承, 以母親當年未親自簽字分割書為理由?

 

沈恆 (沈律師) 102-08-26 16:09

您好!只要母親當年確實同意分割,現在要反悔機會是很渺茫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依您所述情形事後推翻先前有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恐怕與客觀證據多所不符,法院應難以採信,至於令嫂既然僅有該動產之二分之一的應有部分(持分),則其得以自由處分亦僅以該二分之一的所有權為限,則只要令慈將其印鑑證明及權狀保管妥當,當不致有您所認為動產產權全數遭令嫂變賣之情形產生。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賴 102-08-26 08:38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奶奶有一塊地 之前在爺爺過世之前有貸款後來因為農會說奶奶年紀大不能當貸款人 所以以我爸爸當貸款人 於是土地權狀正本放在我爸這邊 最近姑姑們說服奶奶賣掉土地 私下分好財產 爸爸只分得很少部分 請問在土地辦理過戶時正本還在我爸這邊但是還可以買賣應該是去申請遺失然後補發正本 這部分有涉及偽造文書嗎?因為奶奶不識字但是奶奶同意賣土地, 另外奶奶財產分配不公 未來奶奶的生活照顧 其它子女都沒有照顧的話 是否可以告姑姑們 遺棄罪 謝謝您
1.如果明知權狀沒遺失 申請補發 確實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2.有扶養義務不扶養 是可能有遺棄罪的問題
樂楓 102-08-26 01:43

我是被告年齡23歲男性   “原告”28歲女性 

我跟原告在高雄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在雙方意願下發生了關係

後來我以個人名義(保人”原告”)辦了一台汽車當掉借5萬元台幣

去道台東租房子女方簽名租立套房

在去年101年約8月初~9月底之間 接連發生 進6-8次性行為!!

而後她回去高雄提告妨害性自主罪!說我對他強迫性行為等...包括灌藥.恐嚇.限制自由等..

在台東8~9月之間!我陪同她與台東友人約8月中旬開車回高雄探望家人!

我與台東友人先行一步回到台東住處!而後晚上在換“原告”回道台東

在約9月中“原告”還有在次回到高雄與“原告”父母朋友接觸聊天喝酒!

後來約在接近九月底之時”原告”受不了台東苦悶生活決定返回高雄家裡

在則我從台東因女性退房為主因而被迫離開台東!

再回到高雄之時約在102年才收到偵訊庭通知被告.才知已經多次傳訊未道

偵訊庭當時我有提出當初”原告”簽下本票影印本!與貸款交納資料

我102年8月27日要在上庭!請問我準備了與”原告”有回高雄以及聊天資料的證據

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大?

本件您既然已經前往進行偵查庭程序開過庭,則當可由檢察官之提問中整理出告訴人提告之約略內容為何,而本件後續主要答辯上應在於提出證據或證明方法,俾以釐清您確實沒有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與之發生性關係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實際事發經過、先前庭訊內容等)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樂楓 102-08-26 06:5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您既然已經前往進行偵查庭程序開過庭,則當可由檢察官之提問中整理出告訴人提告之約略內容為何,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的事情經過事大概如此! 因為今天要開庭相當緊張

我目前有找到"原告"她在8~9月中在網路FB聊天及發布動態及分享動態等等...

而我在8-9月中在台東上班!有幾小時,是在上班的時間!

這樣是否有代表她有多次求救機會?

是否這樣有構成妨礙自由或者是妨礙自由的條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6 09:35
回覆 樂楓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是不是有妨礙性自主,必須看對方告的內容是什麼?即使是男女朋友,也是會有妨礙性自主的成立危險,必須提供相當證據證明女生所述不實。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辯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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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102-08-25 15:04

A女與B男於協議離婚前育有子女2名(4歲及3歲),辦理離婚登記時,因A女精神狀態不佳,離婚協議書中除監護權歸B男以外,其他權利均無協議。

離婚後,經A女請求探視子女,B男以電話簡訊允諾每週得探視一次,嗣後,A女欲電洽探視時間,B男卻不接電話並將A女設定為拒接門號,時間已達數月之久,致A女思念子女而焦慮不堪,A女應如何主張探視子女之權利??

王耀星 (Eric) 102-08-25 15:52

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探視權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及時間,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關於子女探視的遭到刁難或拒絕,建議你可與前配偶提出書面通知(存證信函律師函等)要求提供合理的探視時間及次數,如果對方不願意,您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方式之訴,由法院酌定合理的探視方式及時間,甚至聲請監護權改定之訴。
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tephen 102-08-25 12:27
A女與B男於協議離婚前育有子女2名(4歲及3歲),辦理離婚登記時,因A女精神狀態不佳,離婚協議書中除監護權歸B男以外,其他權利均無協議。 離婚後,經A女請求探視子女,B男以電話簡訊允諾每週得探視一次,嗣後,A女欲電洽探視時間,B男卻不接電話並將A女設定為拒接門號,時間已達2個多月,致A女思念子女而焦慮不堪,A女應依據哪個法典主張探視子女之權利??
您好: A女於離婚後,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A女)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謝謝。
林靖婷 102-08-21 22:51

1.我阿公最近往生,阿嬤還在,子女共有3女一子,阿公生前已經有過了一些土地子女們。

現在還有剩餘一些財產土地,想瞭解女兒跟兒子可以繼承多少?

 

2.如果阿舅單方面:說想要把未辦理繼承財產過給阿嬤,然後土地過給自己這樣合理嗎?

想請問~女兒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3.如果到時阿嬤往生後,女兒們還可以要求繼承阿嬤的部分嗎?

 

4.如果阿舅先把財產過給阿嬤,然後再過給他自己,這樣女兒們還可以要求辦理繼承嗎?

 您好:

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建議如下:

一、就阿公所留的財產,需先視阿公與阿嬤是否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若無就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如果阿嬤的資產少於阿公留下來的遺產,阿嬤可先取得兩人資產差額的半數,剩下的半數才算是遺產,供繼承人(阿嬤、3女1子)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五分之一,所以阿舅的說法是不符合現行民法之規定。

 二、如果到時阿嬤往生後,女兒們當然可以要求繼承阿嬤的部分。

 就是3女1子平均分配阿嬤的部分,每人各分得四分之一。

三、如果阿舅先把財產過給阿嬤,然後再過給他自己,這樣女兒們還可以要求辦理繼承嗎?

 針對這個問題,如果阿舅過給阿嬤的財產是『阿嬤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得請求的』(此即上述所提到『如果阿嬤的資產少於阿公留下來的遺產,阿嬤可先取得兩人資產差額的半數』),那這部分就是合法的。因為這是阿嬤依法所應得之財產並『非』遺產。阿嬤接著要怎麼處分她的財產當然就是她的自由了。

 

nore 102-08-20 22:10

     奶奶在去年三月過世,過世前十多年一直都是獨自居住,經濟依靠老人年金及自有存款,父親與姑姑(兩位子女),以及孫子們都會不定期前往探望,偶爾雙方都會給予奶奶一些金錢(不定期且皆非大額)。

    奶奶過世前幾個月因與姑姑吵架,其後姑姑便再無探視。奶奶過世前兩周住院,因病歷上緊急聯絡人為姑姑,由萬芳醫院護士致電姑姑請她出面協助,姑姑卻回答不認識奶奶,隨即掛斷電話,因而住院期間由父親及我們隨身照顧。(當時我們為了以防萬一,在與奶奶聊天中有先錄音錄音中奶奶提到姑姑不孝,但認為遺產應五個內外孫各分ㄧ份)奶奶出院前一天父親因心肌梗塞身體不適,委由兒子照顧奶奶後,自己也住進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奶奶出院後三天過世,是由姑姑通知。(她及表弟的說法是前往奶奶家中探視,見她已倒臥在地上無呼吸。)

    因父親當時一直在住院(北醫附醫住了兩周,又轉往台大住院數周),喪事與繼承事宜全交由姑姑負責,姑姑當時拿了爸爸的印鑑證明,並也給與我們遺產清單(共包含存款約18萬、房屋一戶,父親與姑姑同為繼承人),說明喪葬費用由她先代墊,待奶奶的房屋出售後一同分攤。並提到當時奶奶的房子是由她出資60萬購買,因而遺產除了平分,還要多還她那筆金額。

    今年八月初姑姑來電告知房子已賣出,需要我們的帳戶,之後卻一直無消息。致電詢問,姑姑以爸爸對奶奶及家人沒有貢獻為由,不願意平分遺產,也不願告知房屋售出價格。我們是由古亭地政事務所代為查詢,但也僅能確認房屋已售出,無法得知詳細價格(上內政部網站查詢同地段與條件之房屋,約賣出320~410萬不等,但姑姑去年僅告訴我們房子約為200萬的價值)。

    我想詢問的是目前我們想先寄存證信函,請她限期之內將遺產平分,並交待明細,但我們不知道怎麼寫才恰當。此外,目前也不排除被姑姑拒絕後,提出訴訟。請各位幫幫我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21 01:19

您好!姑姑為何會有爸爸的印鑑證明?是否爸爸自願交給她的?爸爸有無同意賣掉房子?如果沒有,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如果有,則可能有背信侵占的問題。弄清楚事實再發函,發函後沒結果可以考慮提訴訟。以上謹供您參考。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由於您的姑姑霸佔全數的遺產,您的父親可以主張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務必注意必須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二年內行使此一請求權,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自然 102-08-20 10:09

家父有五兄妹,三男二女,家父排行老大,下有二個弟弟,大弟弟已歿(離婚,育有三名子女),二弟弟已歿(未婚),大妹(已婚,育有二名子女),二妹(已婚,育有一名子女)。

家父的雙親先後過世(即發問者的爺爺、奶奶),留下一些土地,因家父大妹及二妹已放棄繼承,但家父二弟弟的子女因有些糾紛未蓋章放棄,爺爺在世之前有用書面文字說明文土如何分配分配書上未蓋章及簽名,但有二位證人

地政所寄來通知,請我們盡快辦理繼承,請問家父二弟弟子女不蓋章,家父要如何處理土地一事呢?

 

您好:就您目前所提供的資訊,1、首先,您的爺爺在世之前有用書面文字說明該土如何分配,但由於分配書上未蓋章及簽名,雖有二位證人仍不生法律上之效力。2、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您父親之二弟弟的子女不蓋章,您父親仍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7083377或來信alex4279@gmail.com指教,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0 12:39
回覆 自然 的發言內容:

家父有五兄妹,三男二 ... (恕刪)

這代表對方也有繼承權,你不能直接登記為你自己所有,必須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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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迷糊 102-08-17 18:39

借款人未還清的借款 需保證人借款人就沒事嗎?

借款人還有財產那還會追保證人嗎?

證人如死 會連累 除了子女(已經限定繼承)以外的家屬嗎 ?(15年後真的就可沒事嗎)?

一般保證人跟人事保證人有什麼不一樣?

15年後會在追來嗎?

 

Liz 102-08-15 16:12

請問律師..
因爺爺過世, 留下一棟房子,
房子登記在長子名下,但沒立遺囑,
其他人都沒意見,只有一個叔叔覺得他有權利分,
長子也願意依房子價格給他該得到的現金(如依法律分配,奶奶可以分配一半,其餘再由其子女平均分配),但叔叔覺得這樣分配拿的太少,因而不要蓋章,請問該如何解決??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7:51
回覆 Liz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
因爺爺過世, 留下一棟房子,
房子登記在長子名下,但沒立遺 ... (恕刪)

只能辦理公同共有,之後再處理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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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娜 102-08-14 08:09

父母感情原本就不睦

前陣子因為一點細故(非常無聊的事情)
父親動手打了母親
當時我們孩子都看到了 也阻止父親了
當天因為也很晚了母親也沒去驗傷

如今談到要離婚了 父親簽離婚協議書時 沒有任何要求 
直到要去戶政了辦理時候 卻又開口要了好幾百萬


若是法院訴請離婚 可以由子女證人證明父親動手嗎?
那母親還需要負擔那好幾百萬給父親的『贍養費』嗎?

 

現在因為手邊沒有實質證據證明父親打人 口說無憑 所以離婚只能由父親漫天開價嗎?

還是要倒楣的在被揍一次 拿到證據 才有機會可以離婚

 

父親要母親拿名下房子貸款 好付他離婚生活費

可母親說明以她目前的薪水 貸款後根本無力繳納貸款 父親說了這不關他的事情

還有兒子後續念大學的費用 父親也說了他不想管 只要錢一給他 他才會同意離婚

兒子現在即將二十歲 女兒現在是有在工作

如若真拿房去貸款 那往後孩子幫忙母親分擔貸款 也無法負擔未來撫養父親的費用

父親現在不願搬離與母親同住的房子 但是現在像個不定時炸彈 不知道何時又會在出現動手的情況

1.只有裁判離婚才有贍養費問題 2.但如果雙方都有相當經濟能力 母親應該不需要支付贍養費 3.但可能雙方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如果母親婚後財產較多 確實可能被請求相當金錢

 可以先去聲請保護令,避免家暴繼續發生。然後再以對方經常性的家暴行為,請求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過程中,你們當小孩的可以出庭擔任證人。關於財產部分,對方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其非無自救力之人,無法請求贍養費,且還是要負擔小孩扶養費用的。另外,你母親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家暴行為的慰撫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以抵銷需要支付的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6:31
回覆 桑娜 的發言內容:

父母感情原本就不睦

前陣子因為一點 ... (恕刪)

可以當證人,先提告傷害。之後,訴請離婚。是否有要分配房產,必須看婚前婚後購買,以及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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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哥 102-08-12 15:36

請問,本人已滿29歲.家中共有三名子女,姐姐33歲,妹妹27歲皆已上班,父親從本人13歲起從未負擔家中所有家用,及家中三名子女任何教育生活費,父親無正當職業,家中房子原為父親所有,但積欠許多賭債,向銀行借貸150萬元,後續也是母親還款,去年因外面又積欠賭債,母親協助還款但將過戶於母親名下,父親16年從未善盡撫養責任.並因賭債導致債主上門催討.家中所有費用皆母親一人負擔如母親要提出離婚,是否會成功.必須準備哪些資料及流程??感謝.

1.沒有扶養子女 跟給付生活費用 不是法定離婚事由 但是在離婚訴訟中還是可以當作攻擊事項主張 2.向夫妻住所地法院提出訴訟 準備起訴書附上證據 繳交裁判費 等候法院通知調解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6:48
回覆 豪哥 的發言內容:

請問,本人已滿29歲.家中共有三名子女,姐姐33歲,妹妹27歲皆已上班,父親從本人13歲起從未 ... (恕刪)

如果擔心財產分配的問題,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別財產

如果想離婚,必須婚姻達到無法挽回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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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02-08-11 17:39
律師你好 前陣子我的外婆過世了,生前已經按照程序立完遺囑,奶奶是希望可以把全部的遺產都分給我媽媽,為了怕其他子女都來分土地,所以生前也給了他們不少的土地,一開始其他子女都沒有說要分,媽媽就跟姐妹說要給每個人五十萬現金當作他們對母親多年來的孝心和一點補償,但是他們拿到二十萬之後卻打算要跟媽媽分遺產特留份,想請問有沒有辦法可以讓他們拿不到特留份呢? 如果沒辦法,那外婆生前分給其他子女土地還有媽媽給的每人二十萬拿了回來嗎? 另外,媽媽有一個妹妹過世了,但是他還有兩個小孩,想請問他們兩位也可以分到特留份嗎? 麻煩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贈無法全部都給同一繼承人,所以其他繼承人得主張特留份,而本件特留份的範圍,仍要視您奶奶生前移轉的時點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 102-08-11 17:35
律師你好 前陣子我的外婆過世了,生前已經按照程序立完遺囑,奶奶是希望可以把全部的遺產都分給我媽媽,為了怕其他子女都來分土地,所以生前也給了他們不少的土地,一開始其他子女都沒有說要分,媽媽就跟姐妹說要給每個人五十萬現金當作他們對母親多年來的孝心和一點補償,但是他們拿到二十萬之後卻打算要跟媽媽分遺產特留份,想請問有沒有辦法可以讓他們拿不到特留份呢? 如果沒辦法,那外婆生前分給其他子女土地還有媽媽給的每人二十萬拿了回來嗎? 另外,媽媽有一個妹妹過世了,但是他還有兩個小孩,想請問他們兩位也可以分到特留份嗎? 麻煩了!謝謝!
如果遺囑內容確實有侵害合法繼承特留分繼承人是可以依法主張繼承遺產 代位繼承人也是合法繼承人 依法也是有特留分的問題
KA 102-08-11 01:13

你好:

想請問媽媽(父母已離異,有三名子女)最近想立遺囑將名下一間房屋將來給姐姐一人單獨繼承

但我google結果就算立遺囑也會有特留份的問題,我的部分可以拋棄繼承沒問題。

但弟弟以前一直都在看守所進進出出,大家互相也沒連絡好多年了(人不知在哪裡)。

有什麼辦法可以將他的特留份取消嗎?

特留份是需要申請才有法律依據嗎?如房屋將來要辦理繼承登記也需要他到場嗎?

問題已困擾我們很久,期盼能給我解決的辦法。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11 01:47

您好!特留分法律明文對合法繼承人的最低保障,若未喪失繼承權,就不能任意剝奪其特留分。但只要遺囑合法有效,遺囑指定房屋登記給姐姐,姐姐就可以拿遺囑單獨去辦理登記。弟弟若認為侵害其特留分,只能另向姐姐主張扣減。因此,現階段重點應在於確保遺囑合於法律規定,以免將來遺囑有效性發生爭議。以上謹供您參考。

KA 102-08-11 02:5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特留分法律明文對合法繼承人的最低保障,若未喪失繼承權,就不能任意剝奪其特留分。但只要遺 ... (恕刪)

你好:

您的意思是說屆時房屋可拿著遺囑就可以順利辦理過戶了嗎?

關於遺囑合於法律規定,是否自書遺囑的方式即可。(可有範例?)

還是去法院辦理公證遺囑較有效力?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11 16:18

公證會比較能確保遺囑有效,只要遺囑有效,就可以辦過戶

您好,

      1.特留分民法保留給繼承人最低的財產限度,若要讓弟弟連特留分都無法取得,除非是弟弟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由母親在遺囑中表明,否則就算遺囑沒有寫到弟弟繼承,弟弟還是可以主張其特留分。另特留分是弟弟要主動依法去要求才會有,若弟弟不主張當然就沒有這個問題。

      2.辦理遺產繼承除了遺囑以外,另外也要先繳納遺產稅,取得國稅局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芸汝 102-08-09 21:35

我想請問一下!夫妻若想要離婚除了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直接辦理離婚還可以去哪裡辦理離婚手續??

若夫妻間共有一棟房子,要怎麼分配??

若是要把房子賣了,要怎麼分配?

夫妻之間育有一女(年滿20)一男(未滿20)

子女(男)可以選擇與誰住嗎?

那如果可以選擇,子女(男)選擇與媽媽住

那妻可以向夫要贍養費嗎?

還有其他的費用可以向夫所要嗎??

 

沈恆 (沈律師) 102-08-10 04:33

您好!除了自行協議離婚外,還可以去法院以調解和解或裁判的方式離婚離婚財產分配是以全部婚後剩餘財產為對象,平均分配為原則,差額再以現金找補,基本上不能要求改變房子共有的現狀(共有人隨時可請求分割,但這與離婚與否無關)。未成年子女,若已接近20歲,大抵是尊重小孩的意願,由小孩選擇跟誰住;若沒有共識,可由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未照顧小孩的一方,應給付扶養費。以上謹供您參考。

施迺 102-08-08 22:51

375租約佃農有3人  其中一佃農已過世兩年  但其子女(a)未辦理繼承

當地主要賣地時  其子女(a)聲稱他是繼承人 有優先承購權代書照程序走時到地政單位調出佃農的資料還是原本3人  請問這樣子女a到底有有先承購權嗎

jerry 102-08-07 13:22

父親30年前有外遇而離家出走.母親多次想找他辦理離婚. 但沒找到而無疾而終.因此現在還有婚姻關係.
但間接/直接得知, 父親與外遇對象已有小孩,且以扶養身分涉籍於母親同一戶籍(因沒離婚,且父親沒遷戶籍)
父親這一年因病躺在床上,前陣子還因呼吸不順, 送進加護病房. 我們也是經由外遇對象子女告知,而知道已臥病在床.

最近父親直系親屬, 以及父親的兄弟姊妹都有收到法院寄來的掛號.寄件人為父親名字.(但都未簽收)
我們猜想應該是提起棄養訴訟.

1. 不收掛號有何影響?

2. 我們子女刑事棄養之責嗎?(現與外遇對象同住)
3. 民事上可以請求免除或減輕的扶養義務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法院的文件應儘速去領取,才能清楚了解事情的情況,遇到訴訟案件應面對、處理,避而不處理,只會使情況更加惡化。

如您的父親於您未成年階段未曾扶養您,且情節重大,您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sami 102-08-07 10:04

你好:最近家裡有些繼承問題,想請提供相關法律知識,解除困惑

情境:

 家父A、叔叔B、姑媽C為爺爺第一任配偶乙之子女,祖母過世後,爺爺續絃,並將養子D戶口為生子。 爺爺過世,C、D拋棄繼承,爺爺遺產A、B、丙三人繼承後來過世,其遺產D單獨繼承。 今發現另有爺爺繼承之曾祖父(早於爺爺甲過世)之遺產。曾祖父之所有子女均已亡故。

 請問:

家父A、叔叔B繼承權是屬於代位繼承?還是第一順序之次親等(孫子)繼承? C、D於爺爺繼承事實發生時已拋棄繼承,所以,無論是第一順位次親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均已喪失對曾祖父丁現有名下財產繼承權? 若A、B係以第一順位次親等身分繼承曾祖父遺產,後於爺爺過世之第二任配偶,是否仍具有繼承曾祖父丁遺產之權? 若A、B係代繼承遺產,則後於爺爺過世之第二任配偶,是否有繼承曾祖父遺產之權? 若有代繼承遺產之權,因已過世,其所承續爺爺遺留之代位繼承權,是否可由A、BC、D四人繼承?抑或僅有之生子D繼承權,若此,則丙與A、B間代繼承遺產分配比例為何?

這個狀況有點複雜,不知有無說明清楚,如能解惑,至為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7 10:23

您好!丁早於甲死亡,並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後來發現丁的遺產於丁死亡時已歸甲所有,甲死亡後,丁原留下的遺產即變成甲的遺產,只有A、B、丙有繼承權,同樣以情境2.3.的方式繼承。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陳 102-08-06 16:23

請問律師大大:

我與前妻離婚多年.有兩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在我這邊.當初我與前妻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離婚協議書上面沒有註記小孩扶養費的問題.我現在可以跟前妻向法院請求扶養費嗎?  謝謝!!

如果沒有特別協議 你現在自然可以請求對方負擔子女扶養費 包括已經到期的 跟未到期之扶養費用

小迷糊 102-08-01 16:04

借款人未還清的借款 需保證人借款人就沒事嗎?

借款人還有財產那還會追保證人嗎?

證人如死 會連累 除了子女(已經限定繼承)以外的家屬嗎 ?(15年後真的就可沒事嗎)?

一般保證人跟人事保證人有什麼不一樣?

15年後會在追來嗎?

 

Lee 102-07-26 23:17
你好,近日擬寫離婚協議書,育有2子(幼稚園),男女方各擁一子監護權並有另一子探視權。每月有一週可帶非監護子女回來過夜。 關於協議書中其中一條雙方遵守事項為「與子女會面探視期間不得阻礙子女參加校外課輔或學校活動。」 現對方認為若不得阻礙校外課輔或才藝課程,那每次探視日早上接回子女後,下午或晚上又得接送子女上課再回自己住所,覺得麻煩也不能安排其他行程。 可去除這項條文不是無法約束雙方須以子女課業為重?反而可隨性取消子女該日課程?若為長期固定之課程也無法更改探視期,那一遇探視時段就取消當曰課程不是會影響子女學習效果? 我可以在這條文下加註什麼條件?亦或去除這項條文?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43

 通常探視時間是排在假日,你們應該協調的是要不要把探視時間與上課時間錯開

sendenfor 102-07-23 21:14

各位大大請協助解答
我媽媽於2013年7月9日在雲林縣被一位酒測值0.884的駕駛酒駕撞死了
我媽媽的後事也都順利的辦好了,接下來就是刑事民事的部份
我想試問幾個題

1.此案子刑事目前是由雲林地方法院審理
民事的部份我是否能夠在台北的法院提告(甚至連刑事的部份都移到台北的法院審理)?
(我們四名子女都住台北)

2.目前對方只想用強制險來做賠償(200萬)來跟我和解,當然我不可能答應,假設未來我求償400萬(民事也判賠400萬的話)扣掉強制險那個肇事者自己本身需要出200萬
因為刑事的部份他必須去坐牢,後續的200萬他是否一坐牢200萬他就不用賠償了?
即使出獄後也不用賠償?

3.這樣的情況是否申請強制執行跟假扣押會比較有利?

4.申請強制執行跟假扣押的時間點在什麼時候最好?

5.肇事者的貨車還有其他的保險(除了強制險),因為酒駕的關係理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是否有機會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再由保險公司自行對肇事者求償

 


lawlaw 102-07-21 18:06

向法院提改定子女監護權及定會面探視時間,由法院調解雙方即同意確定法院有發調解筆錄,請問日後如無法會面探視子女是否可以法院發調解筆錄去申請強制執行?

謝謝

如果已經取得執行名義

將來是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過原則執行上要注意子女個人意願

lawlaw 102-07-21 17:22

法院判決甲擁有子女監護權,乙擁有子女探視權,甲大部份未依判決如期帶子女至法院指定的地點給乙會面探視,即使來亦遲到半小時以上,乙如申請強制執行,請問:

檢察官及警察會依裁定書會面時間每次去帶子女來與乙會面,或會面時間到了發現甲未帶子女給乙會面,乙去連絡檢察官後,檢察官及警察才會去帶子女來與乙會面? 如乙申請強制執行,又再向法院提廢棄原判決改定監護人,在法院未再做判決前,強制執行是否可以繼續執行?

謝謝

apple 102-07-20 15:25

您好,

請問關於子女棄養父母~~

自小父即過世,母獨立拉拔我們三姊妹長大。母有再婚後離婚,婚生一弟弟。

老大-離婚育2子女。老二-我結婚育1女。老三-36歲啃老族(母中風前,吃住靠母,不願工作賺錢)。老四-當兵中。

由於母中風導致癱瘓,生活起居皆需旁人照顧。故兄妹四人曾有簽協議書要負起扶養母親之責任(簽協議書是為預防老三棄養母)。四弟因要當兵,故暫時免其扶養,直至退伍後工作三個月再開始扶養毀約者需賠償500萬作為支付母親之一切費用

母親目前安置護理之家,所有住院&醫療費用暫時由我獨自支撐,但是我不知道我這樣能支撐多久,我也有家庭要養。果然,老三不願負擔所有責任義務(應屬棄養吧),不承認協 議書內容,因她懶得工作,所以沒經濟收入,所以她覺得理所當然,所有費用都應該由有工作賺錢的老大和老二我支付,所以她找了免費扶助律師,替她出庭 7/24(我們有取得母親監護權,並向老三提民事起訴-負起扶養責任),並找醫院開具精神異常,及沒工作收入來取得免其扶養責任

這樣~我們會敗訴嗎??(對方有免費律師撐腰)

法院判定扶養義務的內容時,會斟酌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後,在其能負擔的範圍內裁定之。 如果你家老三沒有任何收入,法院至多也只能說他四肢健全應該要努力工作,以最低工資為基準,扣除掉他每個月基本開銷後,意思意思的判定他每個月支付一點點錢。此外,法院判定你家老三需支付一定費用後,你們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你們家老三的財產。可惜的是,如果他沒有財產,你們最後會白費心思只換回一張債權憑證。

apple 102-07-22 12:3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法院判定扶養義務的內容時,會斟酌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後,在其能負擔的範圍內裁定之。  ... (恕刪)

老三她沒有財產。我們追求的是公平正義。母親養育她這麼大(36歲),發生變故,她卻是袖手旁觀,把責任義務推給其它兄弟姊妹,甚至還開立精神異常來逃避扶養義務,如此的不孝不仁不義,是我們所詬病,不得不替母追公道。

另外,她曾提說要告其它兄弟姊妹侵占母的遺產,為防母往生後,她又來分遺產(母可領勞保失能年金),卻不付扶養義務,聽說民法有新修訂不孝條款-針對扶養義務,老三若不扶養母親,是否不能來分母遺產

 

 

龍貓 102-07-20 01:22

您好,律師大大。

想請問,孩子尚在我肚子裡時雙方就離婚,所以孩子在報戶口時,戶政人員說這個孩子屬婚生子女,所以只能用認養(領養)?的方式。

離婚協議書上有說,監護讙歸女方,若男方要探視孩子,需要經由女方同意。
及口頭上約定男方一個月必須給孩子一萬元的贍養費,可是,十年了,男方既沒有出現看孩子,並對孩子不聞不問,更別說一萬元的贍養費了。
我能請求法律叫他執行他應該付出的東西嗎?若是我想改姓,一定需要他出現簽字同意才能改嗎?
謝謝您,謝謝。

渝涵 102-07-19 00:08

 想請問~辦理未成年子女收養終止一定要生父同意嗎?有方法或方式可以不需要生父同意書嗎?

1.你說的應該是合意終止收養 2.你可以考慮是否有裁判終止收養事由 直接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琴雨 102-07-18 20:36

爸爸在上個月底因為車禍事件離開了,我們討論之後決定要將強制險所理賠的金額讓媽媽申請。

但後來至產險公司申請時才知道現在強制險的規定是必須由繼承人平分取得,無法直接轉入媽媽的帳戶中,想請問一下,我們子女是否可藉由填寫放棄繼承之類,直接將這筆款項轉由媽媽繼承就好了。

fen 102-07-17 23:50

父親近日過世.於(32年前)結婚後三個月以繼母名義買一間房屋,過世前留有遺囑:此屋歸她,另一間房 屋由子女三人繼承,現金4人平均分配,繼母主張侵犯到她的特留份,請問當初以她名義登記房子,我可以主張是特種贈與嗎?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嗎?她也承認那是父親買的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你父親與繼母結婚後三個月將買來的房子登記在繼母名下,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落入該條"結婚"類型的特別贈與中,不過實務判決認為,該類贈與的起因在於該類型的事件發生時,被贈與人"急需用錢",因此贈與人預先將應分給的財產贈與該被贈與人。你的案件中,繼母受贈與房子似乎與該條的"結婚"態樣的意旨有異。且如果贈與的有其他原因存在,例如討好對方的意思,法院會認定這種贈與並非特種贈與贈與當時,你的繼母與父親住在一起,並沒有因為結婚分居出去,將來如果興訟,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你父親為了討好你繼母的一般贈與而非特種贈與

ya 102-07-13 20:03

目前父親肝癌末期住院中,陸續知道爸爸信貸共有200萬(三家銀行),每月付款大約4萬元,無做過債務協商,他是台電人員,在101年10月辦理退休,退休金將近600萬,也在同年匯款190萬元在我戶頭,因沉迷簽賭,退休金已所剩無幾,也從他存在我的戶頭提領100萬元償還賭債,目前他應無法出院,爸爸名下有土地,但是多人持分,也不值錢.依照目前情形,我們子女該如何做,才能不用繼承他的債務,或者使債務減少到我們子女能承擔範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在您父親死亡後,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以保障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14 00:32
回覆 ya 的發言內容:

目前父親肝癌末期住院中,陸續知道爸爸信貸共有200萬(三家銀行),每月付款大約4萬元,無做過債 ... (恕刪)

您也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您在南部,可來電預約時間詳談後續處理事宜。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ya 102-07-14 09:5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在您父親死亡後,向法院申請限 ... (恕刪)

我問過一些意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但是父親匯款給我的190萬(其中90萬已經還父親的賭債)可能會被法院追討,我們不能跟銀行協商嗎?到底哪些方法對我們最有利!

roy 102-07-11 15:29
有關房屋過戶事宜想在此請教, 我媽是房子所有權人, 我媽共有4子女,除我和二哥外 尚有大姊及大哥(已亡故,留有一子14歲), 我媽只想將房子給我和我二哥,不想百年之後讓我姊和我大哥兒子共同繼承, 經過詢問計算,過戶費用(含增值稅契稅...等等規費)大約需30多萬, 因為想省下這筆費用, 想請問是否可以預立遺囑,內容交代由我和我二哥將來繼承房子所有權人,倘可以的話,遺囑是否要經過公證?   煩請解惑 感激不盡!

民法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您所述內容該遺囑恐有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之問題,屆時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有可能向受遺囑分配財產之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至於是否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須進一步來看被繼承人有無其他財產及其分配情形而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另外,本件您大哥的兒子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併此述明。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亦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C L 102-07-10 17:40

我想要離婚,但是不知道該怎麼做?我跟先生結婚長達10年遇有2名子女大的8歲小的未滿2歲

因為他的工作收入不穩定(房仲業).所以時常在外借錢,借到沒得借的時候又要我向娘家借錢.去年更被我知道他向錢莊借錢更讓我緊張!長期的惡性循環讓我很不安.

由於生活一直很不穩定我一直跟先生要求出外工作但他一直不肯~!說小孩還小需要我照顧並告訴我說他會再找一份兼職的工作去做但每次都只是說說而已.每天下班回到家就是上網打電動我實在是受不了這樣的生活.十年了~!這樣生活不濟的日子,我無法再過下去,更何況我們還有2名子女.所以我想離開他,但我害怕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擔心孩子的監護權 扶養權不在我這~請幫幫我該如何是好?我曾向娘家求助,若離婚她們願意幫我帶小孩 好讓我出外工作.我公婆已過世夫家這沒有人能幫他照顧小孩.他的兄弟姊妹家庭也相當複雜.若是這樣我爭取孩子們的勝算大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不願意離婚,則只能透過訴訟離婚方式來解決,至於小孩監護權,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基本上法官會衡酌雙方的家庭支持系統及小孩的意願來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古車 102-07-10 08:05
你好: 家門不幸,我弟將台灣所有資產變賣,全部所得經它們家人同意均5等份,包括已離婚太太,子女3人,及他本人, 目前留下四份交給我分給他家人,現我要將其交給他們,但須他們簽署同意書,以後我弟所有剩餘財產放棄繼承,所有至此分割,不再有任何干擾,請問律師,提供我最有效的辦法? 謝謝 ! !
1.問題感覺不是很清楚 2.如果是要預立拋棄繼承遺產的權利 這種約定可能無效
艾利 102-07-05 10:13

我的媽媽是個老實人,沒有讀過什麼書,連簽名都不太會,我的姐姐很匪類,吸毒騙人樣樣來

我的媽媽民國95年過世, 在民國93年的時候, 姐姐讓媽媽簽了本票機車貸款

姐姐在民國97年時也過世了, 我和哥哥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因為家裡窮,根本沒有財產, 再加上媽媽交往單純,我們壓根沒想到有負債,所以也沒有做什麼拋棄繼承

直到最近,我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的通知書

我嚇死了, 原來我變成被告,要出庭,要還錢,我根本不懂

我想請問:

是不是我還錢,就可以和解,不會有前科 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狀況, 我是不是都一定要負責 (因為不確定姐姐用媽媽的印章, 在外辦了多少貸款) 追溯期是多久? 我是說媽媽過世也已經7年了, 要多久我才可以不用再負責債務 還有補救機會嗎? 我是指我沒有能力一直還錢, 我可以申請拋棄繼承嗎? 我需要找律師嗎? 我哥哥未婚,沒有子女, 將來若有萬一, 債務也是我負責嗎? (我哥哥生活比我還困難) 

我自己有家庭, 不敢告訴老公, 很痛苦

民事問題是金錢財產關係,最終結果是強制執行財產清償債務,不會有構成刑事前科的,再者本件若對方是請求給付票款(看開庭通知單的○─事件)的話,則可能會有超逾時效的問題,或可提出時效抗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艾利 102-07-05 11:0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事問題是金錢財產關係,最終結果是強制執行財產清償債務,不會有構成刑事前科的,再者本件若對方是 ... (恕刪)

 賴律師, 您好

媽媽是在民國93年6月11日簽的本票, 到期日民國93年6月11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這句話是通知書上抄來的, 我不懂意思) 這樣有超過時效嗎?

本票時效是三年。不過本件應先釐清的是對方是請求給付票款還是請求清償借款,若是請求清償借款,則時效為15年。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本件是繼承債務,您可以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以致於在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母親在外有積欠債務,且如果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