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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5 22:10

前幾天我上新竹想租屋房屋仲介代理人帶我們看了一間,

我們看了還可以接受,但是價錢方面比較不符合我們的預算

但是房屋仲介代理人私底下跟我們說:

"""你們可以先拿3000元當訂金,我去幫你跟房東談談看能不能降低房租

談成了3000元就先當訂金,如果談不成3000元就會退回"""

因為就快要去公司報到了,想快點找到房子,就先答應了

然後代理人拿了兩張收據給我們,上面有寫3000元訂金

後來回家後整理東西發現要帶去的東西比較多,那房間的大小可能不適合,

所以想再找別間看看,後來打去問代理人,他說房東答應了所以訂金不能退

我看那張收據上面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承租人自付訂金起,享有承租優先權,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本訂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承租人個人因素不租,則本訂金沒收,不得異議。"

那時因為是第一次租房子所以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我就簽名了

現在想找別間,那我付的"""3000元訂金"""能要回來嗎???

黃國城 (Jerry) 101-08-0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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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6 00:56

律師謝謝你,但是我有點有看沒有懂的感覺

可以簡單的跟我說...

法律上我有權利要回我的訂金嗎?

(雖然那只是3000元,但對現在的我算很多錢了)

黃國城 (Jerry) 101-08-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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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g 101-08-05 14:37

你好

目前租的房子是屬於學生獨立套房,前幾個月就開始在拆房子,現在房子剩下一半,
而為何被拆一半呢?是聽其他的房客說政府要徵收土地,似乎是要開闢大灣交流道吧!?
而為何我們不知道呢?因為房東有給原本住在被拆掉的套房房客優待一個月的房租,
並安排到同一棟的空房,其他沒影響到的房客,根本沒被通知要拆房子,甚至不知為何要拆!
我問過房東,房子被拆成這樣可以解約嗎?房東:妳們又沒影響!反正妳們也快搬了!
而且房子是整個被拆一半,頂樓整個像懸崖,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我跟房東反應頂樓
使用權,房東:合約沒有寫到頂樓的使用,現在變這樣,就不要上去阿!
之前簽約時還講的多好聽,說頂樓可以烤肉...在這裡租快一年了,實在沒辦法想像為何
我可以容忍這麼多事,因為不只發生這些事而已...
                                                                               
我有問過崔媽媽基金會,他建議我寫存證信函,只是這樣真的對我有利嗎?
感覺沒有任何後盾,都被房東的裝傻帶過...
以下是我目前租的房子外部
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251501901370.112273.1681693280&type=3

林智群 (klaw) 101-08-05 15:33

如果已經嚴重影響房屋結構,是可以片面提前終止租約

mong 101-08-05 15:4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已經嚴重影響房屋結構,是可以片面提前終止租約

 

可是房東說對我住的套房沒影響,所以不讓我解約 要如何拿出證明此房屋已經影響房屋結構呢?

黃國城 (Jerry) 101-08-05 17:48

民法第424條、429條、430條、437條分別規定:

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
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阿奇 101-08-02 16:43

您好:我先描述問題,然後想請教若時間到我要強制驅離要如何做,謝謝您。問題為:三四年前,因姑丈留一封信就離開然後姑姑的房子都被拿去借款幹嘛的,最後被法院拍賣後,姑姑與其女兒在爸爸認為他沒地方可以去,暫先讓他回來家裡住,找到工作之後再出去找房子生活。不料卻搬回來三四年的時間,姑姑不但不出去找工作,更不用說想搬出去了,目前房子為二樓透天,為我名下,一樓讓給他使用,沒繳過半毛房租且用水用電都超誇張,不懂的節制使用,且出去左鄰右舍又喜歡造謠亂說話,目前我已經寫過兩封書面信函直接給他,以及郵局存證信函一封,要求他九月底前包含他的家具廚具等家電一併遷出,但目前看他依然沒有任何動靜,所以我怕九月底他也不會乖乖地出去。故想詢問律師,我到時候若要憑存證信函向法院申請強制,我的動作需要做甚麼,以及訴狀我要選擇哪一個飯本來處理,謝謝您的協助幫忙,感謝。

1.存證信函只能證明確實有通知對方應搬離 如果要聲請執行還是要訴請法院判決後才可以 2.另外可以先去警察局報案 雖然警局可能未必會受理 不過可以去試看看

阿奇 101-08-02 21:23

律師您好:那想請教如果存證信函的時間到我要提請法院強制,我需要寫哪一類的訴狀,因我在地院的範本裡面不太能確定適用的範本來使用,以及此類處理時間約需多久?另請警察局處理需在信函時間到之後還是目前即可處理?謝謝囉。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您好,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第一間:如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搬,因原來租約並未公證,您並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要經過訴訟才可以。至於水電的中斷,如是屋主的名義,當可申請中斷供應。 第二間: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您(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則如第一間之狀況,如原和甲方的租約還有效,舊房客當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約";反之,即可如第一間之處理方式。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lydia 101-07-30 11:22

您好!想請問..最近家裡有一間4樓的公寓要賣掉,當初已告知仲介樓下3樓?所漏水嚴重和天花板也有剝落,仲介也已告知買方樓下3樓有漏水(但不知仲介是否有清楚告知漏水情況),仲介也在付握璇的合約註明"3樓有漏水現況交屋),還有在成交時簽的合約勾選有漏水,並註明三樓有漏水,那這樣子如果交屋後他們裝潢房子才去三樓看漏水情況而要求我們要負責任,我們還有責任上的問題嗎?如果不想之後有那麼多的修繕問題要處理,我該如何在買賣契約裡註明清楚給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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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該出售房屋漏水情形是因為您的故意過失行為所導致,不然原則上您如果有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註明三樓有漏水情形的話,且以現況交屋,不負責修復漏水的話,由於買方已知悉有漏水瑕疵,是不能向您請求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所以如果將來有買賣的話,只要註明有漏水,以現況交屋,不負責維修責任,這時風險就會是由買方來承擔的。

(參照民法第35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小戴 101-07-30 01:58

父親去向當舖借錢 詳細情形如下

1.父親持女兒的車子去向當舖作抵押 並簽下本票 本票上父親偽造姊姊的簽名 並蓋上父親的手印

一共簽了兩張 並且原車繼續使用 姐姐這兩天才知道

2.父親持堂弟的支票去向當舖抵押借錢 支票由父親背書 並用父親的名子簽下本票

一共四張

目前父親跑去親戚家寄住 該親戚與友人同住 地址不詳 電話可連絡

 

想請問的是

1.父親的債務我或是姊姊有義務需要清償嗎?

2.因車子是姊姊的 當舖會拖走嗎? 若當舖把車拖走 姊姊的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3.當舖若打電話來我們有義務須如實告知當舖父親的下落嗎?

4.因為我們家只有一個電動鐵捲門與一個手推的鐵捲門 房子不是我爸的 只是他戶籍地在這而以 若打開的狀態下 討債人員能自行走入客廳或是在門口大聲咆嘯 灑冥紙 潑漆嗎? 若無進入屋內能否請警方驅離

5.因工作需要 需要時常開車出入 若對方站在車前與車後 是否能請警方驅離?

林智群 (klaw) 101-07-30 12:36

既然車子是姊姊的名字,當舖應該不能同意你父親(非車主)拿車去抵押,

本票也沒有你姊姊簽名,不生效力,你姊姊沒有義務還錢

郭詠晴 (律師) 101-08-02 21:30
回覆 小小戴 的發言內容:

父親去向當舖借錢 詳細情形如下

1.父親持女兒的車子去向當舖作抵押 並簽下本票 ... (恕刪)

您好 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1.父親的債務我或是姊姊有義務需要清償嗎?

=================就算沒有義務清償 建議還是要去告[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以免將來當舖把債權賣給其他第三人 由第三人來向你姐姐要求還債

如果要確保勝訴 有可能要考慮把爸爸的偽造文書行為同時也告下去

2.因車子是姊姊的 當舖會拖走嗎? 若當舖把車拖走 姊姊的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同上 先下手為強 以免當舖主張權益

3.當舖若打電話來我們有義務須如實告知當舖父親的下落嗎?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實際問題

4.因為我們家只有一個電動鐵捲門與一個手推的鐵捲門 房子不是我爸的 只是他戶籍地在這而以 若打開的狀態下 討債人員能自行走入客廳或是在門口大聲咆嘯 灑冥紙 潑漆嗎? 若無進入屋內能否請警方驅離

====================或可對討債人員主張強制罪或毀損等等

5.因工作需要 需要時常開車出入 若對方站在車前與車後 是否能請警方驅離?

====================這部份如果警方接受報案來了之後 當然會幫忙處理一下

 

除非有作保或是繼承債務等情形,原則上您和姊姊並不需為爸爸的債務負責。父親將姊姊的車輛當做擔保物,債權人得就姊姊的車輛受清償。但既然本票上有父親無權偽造姊姊的簽名,已屬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姊姊可以主張本票係偽造而無效,所以不需負擔債務。 如果姊姊的車輛遭動產抵押,當鋪要拖走車輛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姊姊,若直接拖走,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既然本票動產抵押契約是偽造的,姊姊可以向法院提起告訴,主張本票動產抵押契約無效,當鋪不得行使本票請求權及動產抵押權。 由於您和當舖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係,可以不告知對方父親的住址。如果您並不知父親的確實下落,可以向對方表示不知情。 縱使打開房屋鐵捲門,對方在未得房屋居住人允許前走入客廳,屬於無故侵入住宅行為,基本上會構成侵入住居罪。至於在門口大聲咆嘯、灑冥紙、潑漆等行為,已帶有恐嚇安全的意味,原則上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可以直接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 對方站在車前與車後的行為,如果已阻撓您無法正常駕駛車輛,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亦可以直接報警,請警方前來處理。

(參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17、18、22條;刑法第201、304、305、30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牛母 101-07-28 02:49

先生積欠台新銀行卡債銀行以訴諸法律行動強制執行"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日前收到法院公函,公函上有一調解日期8/3,7/25本人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示有意想與銀行進行調解,但書記官的意思表示"調解"是我與先生進行調解,請問這是甚麼意思呢? 因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還在貸款,又因經濟壓力下有向第三人借了一筆錢,所以把房子抵押給第三人,請問這些負債要如何提出? 何時提出呢? 若本人提出這些負債證明,銀行方面是否有權提出反駁? 在"夫妻財產分開制"的訴訟過程中,銀行是否有權介入干涉呢?

煩請各位律師們百忙中幫忙解答!!!若法院判決本人須支付一筆錢來償還先生負債,本人若無力償還房子必定會被進行拍賣,全家大小不知該何去何從!!!懇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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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一般來說設定抵押權,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一定會記載,可直接提出該謄本證明有抵押權債務存在。

      2.貸款部分銀行一定會有資料,向銀行調取相關資料證明即可。

      3.照理說調解應該是原被告,也就是銀行與您。但法院的目的可能是希望由您先與您先生協調,看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小哥 101-07-27 23:12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然我除了問學校法律系教授 ,  亦於法律諮詢家和奇摩知識家發問 , 卻累積共有5種不同說法 , 在下不才 , 實無力分別哪個是對是錯 , 希望在此能得到叫確切的解答

說法一:只要依照原契約約定的租金,按月繳交租金即可,房東沒有權利趕你們走。

不過,如果房東房子賣給他人,因為你們現在的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那沒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新房東可以請求你們搬遷。

 

說法二: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但對方既稱要漲租金顯然不是要自住或重建,故依法不能收回

 

說法三: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說法四: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保護

(該條第一項明文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即可收回)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對方只要發函表示終止契約,是可以的

 

說法5:若是房東想收回土地,則應受到土地法103條之限制。

林智群 (klaw) 101-07-28 09:34

你已經問過很多次了,問越多種答案難道你就能分辨哪個正確?

你現在也只能靜待地主對你採取行動,對方沒有出手之前,你只能被動等待,

不過目前你的處境不利是事實

小哥 101-07-27 14:17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您,房東是否有權力在沒有契約的情況下, 調高房租呢,如果可以,難道沒有上限嘛? 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可嘆 , 房子是租的 , 致使造成現在遇到這種狀況 , 亦嘆家父處在承租人的角色 , 遇到一個不通情理的房東 , 更嘆在下不才 ,無法分擔家父辛勞 ,  在此在下 盼您能提供 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利基 , 以度過吾家中目前所遇到的難關  

再下目前有2個疑問

Q1想請問各位律師 , 下面這段敘述 , 是否為正確 , 因為看過幾個答覆 , 但下面這個答覆 , 是第一次看到 , 想請各位專業人士 , 幫忙判別 , 以下這段答覆,是在下在奇摩知識家發問, 對方的回答! 

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Q2先前我於本網站發問 , 有位律師回答說 , “這種情形顯然已成立不定期租約,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 , 但此種說法是第一次聽到 ,大說數的說法是依土地法第103條 , 若非如此 , 則房東只要隨便說 , 他要收回去住 , 那對我方的打擊是非常大的 , 在此 ,請問各位律師 誰能幫我詳敘此種說法

林智群 (klaw) 101-07-27 17:38

奇摩知識的說法顯然並不正確,

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保護

(該條第一項明文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即可收回)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對方只要發函表示終止契約,是可以的

小哥 101-07-27 18:1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奇摩知識的說法顯然並不正確,

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 ... (恕刪)

先對您至上謝意

然您的說法 , 和其他律師又稍有出入

煩請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5991

所以?結論到底是? 在下真的有點凌亂了

霸子 101-07-26 09:43

律師您好~~目前我因為房貸負擔太大,所以想賣房子而改用租的~~但老婆堅持不同意~~而房子是我在婚前買的,登記在我名下,頭期款和房貸也都是我在付~~所以我有些問題想請教~~~第一、我老婆怕我把房子賣掉,就把土地房屋權狀藏起來,她這種行為是否觸法呢~~~第二、若我重新申請權狀而賣房子,我可否要求老婆和小孩搬到租屋處呢??而賣房子的錢,是否需要一半給老婆呢?~~~~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1.你可以訴請太太'將權狀返還後

    自由處分該動產  不須經任何人同意

 2.由於屬於婚前財產  且夫妻未離婚

    沒有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

    除非你自願給對方

 3.依法你還是要負擔家庭生活費

(1) 太太將土地房屋權狀藏起來的行為,如果打算占為己有而不願意歸還,可能會成立親屬間竊盜罪。親屬間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物品遭對方偷竊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不過基於婚姻家庭關係,建議您還是先和太太商量要如何處理房屋

(2)  當您賣掉房屋後,如果家人已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基於現實情況考量,也只能選擇搬到租屋處。而且夫妻本有同居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應該一同居住的。如果小孩仍未滿20歲,由於父母有養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小孩是應該與父母一同居住的。

(3) 因為屬於婚前財產,若您擁有房屋的全部的所有權,買賣房屋所得之價金當然由您所有;除非太太擁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您才需要要分一半給太太。

(參照刑法第320、32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21、100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霸子 101-07-27 13:04

謝謝兩位律師先生細心的解答~~讓我獲益良多~~我會想賣房子~~是因為我要求老婆出去工作貼補家用~~但她堅持目前只願意在家照顧小孩~~而且她告訴我~~老公賺錢養家是天經地義的事~~不能因為她不工作不給家用~~但目前我每月至少給她生活費2萬元(包含一個2歲小孩),不夠的話我會再匯錢給她~~而保險費、大大小小的稅也全是我付~~因為她的這種態度讓我的家人也十分不滿~~所以家人一直鼓勵我跟她離婚~~但她開的離婚條件是要我一次付清房貸並過戶給她,並且再加上扶養費180萬~~我實在無力辦到~~所以我便一直和她僵持不下,處於分居狀態~~所以我要請教一下~~1、我可否要求妻子工作賺錢? 2、若妻子堅持不工作,我可否只負擔小孩生活費,而不負擔妻子的呢? 3、因與妻子關係冷淡,目前我未返家與妻小同住,而是到兄長家住宿,現在只固定每月匯生活費給妻子,請問我只匯錢不回家,是否有遺棄罪或其他觸法情事呢?? 4、我可否因妻子不願工作分擔家用而訴請離婚呢?? 再次麻煩你們解答,謝謝~

丹尼斯 101-07-25 18:12

我父母離婚快15年~我跟父親相依為命~

今年4月我母親請我幫忙將他名下過戶給我

再以我的名字借貸350萬(房子約值420萬)

兩個月後我母親又要求要增貸~起初我好意幫忙

現在發現大事不妙~我母親又不願意將房子過戶回去

我手上沒有任何房子土地權狀資料及貸款的存摺跟印章

我可以怎麼做呢~我怕我母親又拿房子去抵押或借款,這樣債務人也是我嗎?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嗎?(目前房子是我母親的再婚家庭在住)

另外

這是婚前的借貸~會影響我婚後配後的財產嗎?

謝謝熱心的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1-07-2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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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 101-07-2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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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您母親的貸款金額超過房屋真實的成交價(俗稱超貸)或是房屋貸款金額超過一般貸款額度(超過一般成交價8成又稱高貸),當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後,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仍無法清償債務時,因為名義上債務人是您,基本上債權人會要求您償還債務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原則上是由債權人申請,並非債務人。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據借貸關係或不當得利要求母親償還這些債務的。

(2)    婚前之負債屬於婚前財產,不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如果拿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的部分,仍會計入婚後財產之中。至於您個人婚後的債務,如果夫妻剩餘財產制計算下您還有財產,即便財產登記您配偶名下,債權人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改為分別財產制來清算財產,然後就屬於您的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做求償的。

(參照民法第179、1017、1030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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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07-2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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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 101-07-25 16:45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您,房東是否有權力在沒有契約的情況下, 調高房租呢,如果可以,難道沒有上限嘛? 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可嘆 , 房子是租的 , 致使造成現在遇到這種狀況 , 亦嘆家父處在承租人的角色 , 遇到一個不通情理的房東 , 更嘆在下不才 ,無法分擔家父辛勞 ,  在此在下 盼您能提供 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利基 , 以度過吾家中目前所遇到的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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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 101-07-25 19:04

感謝您熱心回覆 ,  對在下幫助甚深 , 但在下上有幾點不解 , 盼您能不吝解答 

Q1: 依民法第442條,應由房東向「法院」聲請增減租金 , 然增加有一定額度上的限制嘛? 如果沒有 , 他一次要調好幾萬 , 那如何承受得了

Q2 : 目前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 , 如果他和別人通謀 , 先假借賣給別人 , 後又轉手給自己 , 那對我們的保障 , 該如何是好 , 令人好生畏懼

Q3 : 土地法103條的情況 , 家父和房東以無契約長達8年 , 是否還有 103條一項一款適用呢? 之後 家父並無第2款所說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 亦無 第三款所說轉租基地於他人 , 也無第四款所說 積欠租金  然第5款 所說 違反租賃契約 , 家父和房東已經長達8年沒簽契約 , 那還有第5款適用嗎?   

  如能解惑 , 在下至上無盡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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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 101-07-25 22:57

感謝 許志嘉律師 答覆

然在下關於"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 有疑問, 此說法為在下第一次聽到 , 大多說法都是依土地法103條 , 關於您的說法 , 可以深入詳敘嘛  感謝!!! 

小哥 101-07-25 23:20

想請問各位律師 , 下面這段敘述 , 是否為正確 , 因為看過幾個答覆 , 但下面這個答覆 , 是第一次看到 , 想請各位專業人士 , 幫忙判別 , 以下這段答覆,是在下在奇摩知識家發問, 對方的回答! 

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小昌 101-07-24 18:27

請問,問題一:失蹤人公示催告去法院升請多久後才能收到,以經一個月了。

         問題二:我媽媽的兄弟姊妹有棟房子要賣,房子權狀是我媽媽加上她的兄弟姊妹5人所有,可是我媽媽以經失?20年以上,他們有寄存證信給我,大致內容說我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不買,他們要賣掉此屋,賣的金額我能分成5分之1,現在賣掉後錢在法院提存所,我要怎樣才能領怎這錢呢?                                                                                                                                  問題三:國稅局不是能查我媽媽有什麼資產,那銀行的錢是否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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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u 101-07-23 00:30

請問:如果媽口述,見證人其1代筆寫遺囑,將房子讓1女兒繼承,押日期和簽名,見證人為朋友,阿姨或表妹, 這樣有法律效力ㄇ??或見證人有其他規範ㄇ???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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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風友訊 101-07-22 20:49

我想問請教一下
我嬤已經快不行了
我們家族在討論本來房子是我阿嬤

我們想把房子過繼給小叔

是要在生前過繼比較好
還是死後過繼比較好
就是說哪個比較省錢
先謝謝各位了 

沈恆 (沈律師) 101-07-2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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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的計算方式基本上是每年贈與總額減去免稅額220萬元後的百分之十。遺產稅原則上是遺產總額減去免稅額1200萬元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後的百分之十。一般來說,由於遺產稅的免稅額比較高,把房屋當作遺產繼承應該會是比較有利的。但是如果全部要給同一個人,除非全體繼承人於繼承後同意,否則因為會有特留份的問題,即變稅負比較高,也建議生前為之。另外因為被繼承人在往生前2年內贈與財產繼承人,該財產仍會被當作遺產計算。因此縱使在生前2年內贈與,並不會因此與遺產繼承毫無關聯。

(參照民法第1148條之1;遺產贈與稅法第13、17、18、19、2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志 101-07-22 16:07

我有六位兄弟姊妹,家母二年前過世之後,遺留下一間40年的老公寓,家母年生表示死後將留給我繼承,二年前也依照母親之遺願將房子5/6由我以贈與方式繼承(另有哥哥提出異議而繼承1/6)。不料繼承後二年我卻收到銀行對我提告"毀損債權",因為當年贈與給我的一位姊姊對銀行有欠債。請問:1.銀行可以向我索討1/6的持分嗎?   2.我在不知道姊姊欠債的情況下接受了她1/6的房屋持分,是否因此會吃上"毀損債權"之刑責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2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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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當初欠債的姊姊是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你取得該房產之所有權,則銀行無權撤銷,如果姊姊是繼承登記後再贈與給你,就有可能會被撤銷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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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3 18:19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當初欠債的姊姊是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你取得該房產之所有權,則銀行無權撤銷,如果 ... (恕刪)

當初是姊姊曾經多年來不斷向我借貸(兄弟姊妹都知悉),而她在家母過世之後以此1/6持分讓渡予我抵債,而我自行到地政事務所以贈予方式辦理過戶,如果真的1/6持分被追回,是否我也因此成了被害人了嗎?

阿志 101-07-23 18:26

您好,也就是說,法拍的過程我完全不需要去參與,也不需要跑法院看公告。只要靜待法院通知"有人出價購買",我再以此價格承購即可。是嗎?法院一定是以掛號方式通知對吧?有沒有可能遺漏了法院"有人出價"之通知,而喪失優先購買之權力。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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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有辦法證實你姊姊過戶1/6給你是為了要清償之前跟你的借貸,則銀行未必有辦法撤銷,因為依照民法第244條的規定有償行為的撤銷必須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這點銀行要負舉證責任,建議先不用太快讓步。

阿志 101-07-23 20:49

您好!當時姊弟之間的借貸是沒有任何的字據,但有部分姊姊知道此事,也願意出面做證,只是空口白話之下法院相信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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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3 21:42

您好!我了解親人做證可信度較低,但這畢竟是"家事"而且是不光彩的家事,當時要弄得外人皆知也不合人情常理。而面對法律,又不容許我們事後補強證據。唉.........

阿志 101-07-24 19:45

您好!當時口頭的借貸約定,雖然沒有留下字據,但一切都是事實!可以主動要求法院以測謊來認定嗎?

阿志 101-08-21 22:35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有辦法證實你姊姊過戶1/6給你是為了要清償之前跟你的借貸 ... (恕刪)

 

今天我主動與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我姊共積欠A、B二家銀行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C、D、E三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首先、A銀行(目前唯一提告者)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會對我撤告,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他日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消費者,所以依法CDE三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yuzn36 101-07-22 13:22

???????律師您好

?我當初借我女兒名字(借名登記)買賣土地房子,現在想還原登記,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1.是否經女兒同意,由調解委員會調解即可辦理還原登記?

2.還是需要經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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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可以隨時終止  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

 2.如果女兒不願配合  可以聲請調委會調解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書有相同效力

    如果調解不成  只能依訴訟程序請求  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1.如果女兒同意的話,不須透過調解,直接到地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但若女兒不同意,可能就要先調解調解不成就訴訟

      2.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認定的要件: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合意,該動產仍然是您在使用而不是您女兒使用。

(1) 如果您和女兒都同意改變登記的話,基本上並不需要透過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判決,只要由雙方以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進行,就可以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

(2) 但若女兒並不同意變更登記或是有條件變更登記的話,可能就需要透過調解程序,甚至是向法院訴請返還所有物的判決。因為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您必須主張雙方有借名登記的事實,因此自己是真正所有權人,如此法院才會判決您勝訴。

(參照民法第767條;土地法第4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陳先生 101-07-22 12:17
Dear 張律師: 感謝您熱心的建議,您建議的內容如下: 1.動產原則上以豋記推定其權利 目前登記夫妻共有離婚時夫妻當然還是各有所有權 2.你可以考慮的是 夫妻間是否屬於借名登記 亦即房子所有權是你的僅是借妻子名義登記一半 不過證明度很高 3.另外就是主張借款 父親借你們支付價金的錢 屬於借款 依法當然可以請求返還 我要跟您澄清一下: 第2項:我(夫)是長年將收入(約350萬)轉帳至我老婆(妻)帳戶內,再加上妻帳戶內的350萬,一共700萬,先由妻帳戶轉至夫帳戶內,再由夫帳戶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中.這樣產權可以全算是我的嗎?借名登記的說法ok嗎? 第3項:關於我爸媽的300萬,如果是我借貸的,是否都是我還款300萬呢?,還是在未來處分房屋時,是否夫妻義務相等,都須負擔各150萬的借款呢? 非常感謝您!!
這幾種說法都有可能 那就是到時候訴訟中攻防的重點 所以現在我也沒辦法預斷
凱瑞 101-07-21 16:14
律師, 您好! 我與太太同意離婚, 可是財產分配談不攏, 我其他都給了她, 重點在於房子分配. 婚前我爸買了小房給我, 登記在我名下, 婚後賣小房換購大房, 她卻登記自己名下. 現在這大房她要求分一半, 我爸堅持要先扣除小房價錢, 剩餘再行平分. 她婚前也有小房, 婚後賣了前也私藏. 請問我該怎做才能保住房子分配最大權益呢? 若行法律訴訟, 先扣除小房價錢再來平分剩餘, 這樣可行嗎? (我有小房賣屋契約和購買人可以證明換屋.) 謝謝!!
一、首先必須要釐清為何大房子登記在你太太名下?如為贈與,台端在法律上恐無主張之權利。如有證據證明該登記之原因關係為借名登記信託契約者,台端終止上開契約者,台端可主張妳太太需塗銷該大房子登記並將該大房子返還予台端,又返還後,因小房為婚前財產,台端可主張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婚後財產之大房子價值宜將小房價值扣除。
凱瑞 101-07-21 16:14
律師, 您好! 我與太太同意離婚, 可是財產分配談不攏, 我其他都給了她, 重點在於房子分配. 婚前我爸買了小房給我, 登記在我名下, 婚後賣小房換購大房, 她卻登記自己名下. 現在這大房她要求分一半, 我爸堅持要先扣除小房價錢, 剩餘再行平分. 她婚前也有小房, 婚後賣了前也私藏. 請問我該怎做才能保住房子分配最大權益呢? 若行法律訴訟, 先扣除小房價錢再來平分剩餘, 這樣可行嗎? (我有小房賣屋契約和購買人可以證明換屋.) 謝謝!!
如果確實是房屋以舊換新 而舊屋是婚前所購且屬於無償取得 依法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 所以確實可以主張舊屋價值應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 不過實際要扣多少 可能不是那麼容易鑑定價值
林祺祥 (林律師) 101-07-22 16:37

凱瑞:
基本上,如你所述,你父親在你婚前購買登記在你名下的小房,屬你婚前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內(也屬於你父親贈與給你的,從這個屬性來看也不計入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剩餘財產內),所以你可以主張扣除該筆你的個人財產(確實的數額即是你賣掉小房再投入合買大房的金額)後再分配.因為現在是登記在她名下,如果他不願意扣除再分配,你可能要主動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請求法院判給你,你小房的部分則要另以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兩個可以合併起訴請求!如果有進一步需要,可以撥我的手機再與我連絡!
律師 敬啟

Jin 101-07-20 18:31

我父親約在十二年前死亡,父親死亡前,因為賭博吸毒的關係,性格大變,要求爺爺用土地去向銀行貸款,等於借款人為爺爺,父親與母親為保人,貸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金額,這筆錢十幾年來父親從未償還過,也因此後來爺爺、父親、母親都信用破產了,父親在十二年前的某一天車禍離世,當時我與弟弟妹妹都仍未滿二十歲(我快滿18歲),根本不知道我們家有負債、更不知道該去辦拋棄(限定)繼承,而我們的長輩,也不瞭解這方面的資訊。

今年我結婚了,也與丈夫有了自己的小窩,丈夫將婚前買的房子贈與過戶至我名下,同時弟弟名下也有了自己的房子。現在我們所擔心的是,因為目前爺爺還在世,債務是在爺爺與媽媽身上,但若爺爺百年後呢?債務照理說是該移轉至爺爺的女兒,以及我們三位孫子身上,關於這一點我們及姑姑都可以辦限定繼承應該是沒問題吧?

註:爺爺現在只剩1個女兒,父親與大伯(父親的哥哥)都已離世。

但…辦了以後,這筆債務是否還會追朔回保人,也就是我父親的兒女(我們三姐弟)身上?房子是先生努力多年才買下的,因此真的很擔心也疑惑,現在的我是否該將房子過戶回給先生,以後才不會有所影響,拖累到先生呢?

另想請問,若爺爺百年後,若姑姑(爺爺的女兒)沒有繼承(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我們三姐弟是否也該跟著去做這個動作呢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8:58

你父親死亡時你們都還未成年,依照新繼承法規定,是直接是用限定繼承的,就是在遺產範圍內負責即可,這各條文是有溯及既往的,所以不需要過度擔心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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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許哥 101-07-20 11:01

五月份在台北開會,當中接到現任房客電話,想要租房子希望可以在5/23先讓他搬進去,當中覺得很有誠意,說電話時也很客氣,不疑有他就他應,這時才是惡夢的開始5/25日回台中要約時間簽約就開始說工作很忙沒有時間跟我約6/4日,結果又說有是沒辦法改6/15,我先將合約書放在管理室請房客先寫好6/15我直接去哪就好,哪知道我15日要去拿都還沒有寫,當下我就請馬上寫,這時要跟他收押金租金時對方說要問他先生,我也很白痴的答應他,結果押金到了7/6才給,當中說了很多理由,也就不一一說了,租金是在每月5日需要匯到我的帳戶這是對方要求的,又是一堆理由說好7/15要把錢匯到戶頭一共是2個月租金又是理由在今天管理室打電話給我說有錢放在那叫我去拿結果只有一個月,當下我就超不爽馬上打電話給他,又是理由在忙等等打給我又沒下文,敘訴完,在5/23他們就入住,但合約是6/5開始一年,在6/5~7/19我只收到押金跟一次的房租,我已經受不了剛中的需要一直催討,是否有辦法可以要求對方搬走,如果沒有辦法要對方搬走是否可以在合約書中加入限定每月5錢交租,未如期合約自動解除,房可限期要求搬離等自定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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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u 101-07-20 00:45

您好:請問媽媽口述遺囑內容由其2位兒子或媳婦和爸爸當公證人代為用A4紙筆述詳記,將媽名下的1棟房子在其往生後要留給1個女兒,最後3個公證人簽名, 媽蓋手印,押上年月日,這樣有法律效力嗎??謝謝回答

請問:如果公證人為朋友或阿姨或表妹,那遺囑法律效力嗎?要去法院公證ㄇ?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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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證人似乎都是繼承人或其配偶,依判斷應為無效遺囑

 

牛母 101-07-19 23:12

因先生欠台新銀行卡債,妻子名下有一棟房子,目前還在貸款中,因妻子自營小吃攤,還有積欠廠商貨款,目前夫妻雙方收到法院通知銀行將訴請"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依目前的經濟狀況妻子的負債大於資產,請問要如何提出負債證明及何時提出呢? 法院通知函有一日期希望與銀行進行調解,請問是調解的時候提出負債證明嗎? 還是等到正式開庭才須提出呢? 煩請律師百忙中,幫忙解答,無限感激!!! 謝謝!!!

 1.調解通常是雙方都各自讓步調解才會成立

    所以你的情況調解庭提出負債證明

    不外乎就是主張你不想清償也不必要清償

    所以調解庭雖然可以提出  不過沒有什麼實益

 2.等法官開庭時再跟法官詳細報告吧

 只要讓銀行法務相信窮追猛打也拿不到錢,只是白浪費時間而已,他們通常就會收手了。

牛母 101-07-21 03:05

感謝律師百忙中幫忙解答!!!~~~感恩!!!

阿強 101-07-18 21:12

 

您好
奶奶在台北市有一間公寓,所有人為我奶奶的名字
早期為他的大兒子、媳婦、2個女兒所住
也就是我的伯父、伯母、2個堂姐
約住了20幾年
目前伯父離家出走,在外面有小三

伯母、2個堂姐20幾年無盡到輔養責任

平時也不連絡

加上奶奶因年事已高,想把房子收回來賣掉

換現金當生活費及分財產
目前已取得伯父同意
但伯母及2位堂姐不肯搬離
等於侵佔房屋
並要求若要搬離,要求償這些年來修理、裝潢費用約100萬
並要分賣房子所得
依法伯母、2位堂姐無權分財產
奶奶當然不肯,若是修理和裝潢費用
若對方提的出證據,奶奶肯賠償

因我們沒有訂租約,所以也不打算求償20幾年來的房租

只希望對方可以搬離

目前已發存證信函通知搬離日期
且已經到期
但對方不肯接電話
先前堂姐打電話來罵奶奶


想請問一下接下來能做什麼動作?
(1)能否到警察局備案,並請員警協同鎖匠強制換鎖?
(2)到法院控告的話,需要請律師嗎?且需依什麼法條控告
(3)申請斷水斷電
(4)若告贏的話,能尋求警方協助強制驅離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房屋所有權既然登記在您奶奶名下,即屬於您奶奶所有,而您親屬佔用房子比較屬於無償借用關係,因此,你奶奶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求他們搬離,若未搬離則可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二.基本上本件屬民事糾紛,所以員警較難協同鎖匠強制換鎖,仍應循法律途徑為之.

三.至於是否要請律師,因為民事訴訟有程序上的專業,且請律師代為訴訟則當事人可不用出庭,對您們的權益保障比較能夠顧及.

四.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當然就可以以強制執行方式強制驅離.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歡迎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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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19 18:02

換鎖及斷水斷電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甚至會因此被對方反咬一口反告,並不建議,建議還是提告請求返還房屋比較穩妥,這樣的案件(標的金額大)通常對方也不會輕易鬆手,建議還是請律師處理(我想對方也會請律師出面),勝訴後再聲請執行,到時就有公權力(警察)介入處理強制對方搬離

凱瑞 101-07-18 15:46
您好! 本人婚前(民國85年)由父親全額資助購得台北市一小房子. 87年結婚. 91年賣掉小房(26坪 630萬), 再加上由父親資助換購大房子(40坪 980萬), 由於工作忙碌不察, 妻將大房子登記於其名下. 本人於98年以大房子抵押貸出600萬為投資所用, 妻為擔保人. 今日夫妻感情生變, 雙方皆欲離婚. 無奈妻強佔房產, 宣稱之前600萬借貸是本人僅有權分. 可是該房子是父親資助所購得, 當初買價980萬, 現值2400萬, 若本人僅分得600萬, 真是愧對父親. 朋友建議不要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處理, 而是先行以借名登記來取回房子所有權, 再來離婚. 請律師大人建議如何進行? 所需證明文件? 勝率幾成? 十分感謝!!
你取回房子即變成對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故何者有利尚在逕下定論,何況,尚涉及雙方是否負有債務等問題,需仔細研究。
林智群 (klaw) 101-07-1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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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瑞 101-07-18 15:45
您好! 本人婚前(民國85年)由父親全額資助購得台北市一小房子. 87年結婚. 91年賣掉小房(26坪 630萬), 再加上由父親資助換購大房子(40坪 980萬), 由於工作忙碌不察, 妻將大房子登記於其名下. 本人於98年以大房子抵押貸出600萬為投資所用, 妻為擔保人. 今日夫妻感情生變, 雙方皆欲離婚. 無奈妻強佔房產, 宣稱之前600萬借貸是本人僅有權分. 可是該房子是父親資助所購得, 當初買價980萬, 現值2400萬, 若本人僅分得600萬, 真是愧對父親. 朋友建議不要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處理, 而是先行以借名登記來取回房子所有權, 再來離婚. 請律師大人建議如何進行? 所需證明文件? 勝率幾成? 十分感謝!!

您好

 

提起借名登記訴訟主要須準備之資料為資金來源、貸款是由何人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由何人繳納,所有權狀由何人保管,最好是有證人可以證明當初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只是為了借他的名義,沒有要給他的意思等等

台北地區可來電預約免費面談諮詢,歡迎來電洽詢,當面談會更清楚。

 

林智群 (klaw) 101-07-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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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1-07-18 14:44

請問 , 如果父親 死亡 留下土地房子 試問此土地房子 是先過戶給母親 還是由子女繼承比較不會繳到多餘的稅額 夫妻贈與不用繳稅 可如果是遺產繼承子女 除ㄌ要繳交遺產稅還有其他的嗎 ??

tks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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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1-07-18 15:42

 不好意思 在請問律師 如果母親年事已高 辦理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於2年內不得行使而消滅可是於2年內死亡土地房子是否可直接移轉子女身上 以遺產申報 會產生遺產稅,另外 還會被追回之前ㄉ稅額嗎 ??

TKS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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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101-07-17 16:36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我男友做他姐姐的房子證人 但他姐姐房子被拍賣還欠100萬 男友必須每月被銀行扣款現在還在扣款2月發生的事情 真的很辛苦 請問要如何跟他姐要回100萬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債務最後負責人仍是他姐姐,因此您男友應蒐集好扣款單據,以便日後向他姐姐追討,但本件會追到您男友身上,也應該代表他姐姐身上已無財產,所以日後是否能追討回來,恐怕是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戴 101-07-17 11:31

 

我家是30多年前的房子,最近隔壁賣了房子新買家把房子打掉整修,發現我家的陽台排水經他們家地板再進入排水溝,我詢問可否就一樣請他接管從他們家過,他告知請我家自已找水電師父改管到從我自已家走,如此我家誓必也要打牆壁改管,況且這是當時偷工減料造成的結果,我想詢問這樣到底是誰的過錯?若大家不滿意他就把我排水管塞住這樣我以後不能排水如此我能告他嗎?

林智群 (klaw) 101-07-17 17:42

基本上到底管路應該如何走影響最小,必須就具體個案判斷,如果對方舉證證明從你們家也可以走不需要付出太大代價,對方可以主張不讓你們的排水管經過他們家,除非你可以證明這樣改管道對你們影響很大,通常不建議對鄰居提告,除非萬不得已

(1) 如果水管必須經過對方之土地或建物才有辦法排水,或者是改管到從自已家排水的設置費用過鉅時,這時候依法規定您在對方建物設置排水管通行,是沒有問題的,但還是應該以最不影響對方的方式來設置排水管。而且這個是當時建商所為之排水安排,已是既有的事實,對方是不可以主張要堵起來的。

(2)    如果對方將排水管塞住,導致您無法排水的話,您可以請求對方負擔費用,為必要之排水疏通,如我因此有所損失,甚至可以因此請求損害賠償

(參照民法第776、777、78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Maggie 101-07-16 23:56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我男友做他姐姐的房子證人 但他姐姐房子被拍賣還欠100萬 男友必須每月被銀行扣款 真的很辛苦 請問要如何跟他姐要回100萬 謝謝律師
林祺祥 (林律師) 101-07-17 16:33
Maggie: 聽妳的陳述,妳男友是擔任他姊姊房屋貸款的保證人?如果是這樣他姊姊房子被拍賣後不足清償銀行的100萬元如果從妳男友銀行存款中強制扣款,是屬於 代償的性質,在他清償的限度內,可以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銀行對他姊姊的債權,另外轉向他姊姊請求清償!如果我回答的與妳問的問題有所出入,請再與我連絡,我會進一步為妳做分析!  林律師 敬啟 請問要如何跟他姐要回100萬 謝謝律師
Maggie 101-07-16 23:46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我男友當他姐姐的房子保人 但他姐姐欠很多錢房子被法院拍賣還欠100萬 倒致我男友要替他姐還錢 每個月要被公司扣款 真的很辛苦也沒賺很多 要整樣才能跟他姐要回100萬 請問要如何解決這事情
如果保證人債權清償了 依法承受債權人之債權 可以向姊姊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償
JC 101-07-14 01:41

您好, 我們1年前買了間預售屋即將進行交屋, 但是房子多處不符合圖面, 已無法修補, 請問我們該如何請建商提供減價補償? 不符之處: 1.房屋外觀跟廣告圖面看起來差很多, 豪宅看起來像國宅 2.窗戶漏開 3. 水管位置不對(已貼完磚)僅告知此位置比較好 4. 浴室多出管道間, 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5. 原樓t淨高不足,下降後變成樓t底下的淨高不夠, 我們只能接受這樣的浴室...建商覺得已有告知,好像我們就一定要接受, 現在要付款了,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權益. 謝謝

可先私下與建商談談看,如果建商很強硬,建議還是先付款,之後再訴訟請求減少價金,否則建商可能會先發制人解除契約,沒收你先前已付之款項,再以逸待勞等你去告他,此時你告贏了只是回復原狀,但若告輸就全盤皆輸,錢也沒了。

您好,

       1.若可確定實屋與當初廣告傳單上內容有極大落差,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違反不實廣告規定。但違反公平交易法只是行政罰鍰,若要為自己權益仍與建商洽談較好。

       2.若與建商洽談不成,再訴請減少價金。

JC 101-07-22 10:42

律師您好, 目前我的狀況是即將交屋, 我們也花了幾10萬在磁磚,地板的變更上, 但發現問題1) 3樓浴室多出支管道間(1.2樓在原圖面有晝出), 建商告知是設計師漏畫, 但此浴室原本就很狹小, 多了管道間在淋浴時空間就會更小, 問題2) 1樓浴室上方樓梯設計淨高不足, 所以建商就把樓梯往下一階, 但會造成廁所的高度變很矮; 這兩點是我最無法忍受的, 其它還有一些窗戶未開那個我覺得免強可以接受. 但建商現在說法是 1)管道間本來就無法移除 2) 樓梯淨高不足已解決,底下的廁所就請我們接受, 要求減少價金, 不可能. 請問那我現在該怎麼辦?

JC 101-07-22 11:07

律師您好, 最重要的問題是, 就要交屋了, 建商強硬不願減少價金, 說不然他們買回此屋, 但我又花了其它費用變更, 那我要先交屋, 再到法院訴請減少價金? 十分感謝!!!

許先生 101-07-13 01:50

房子出租房客已經快三個月沒繳房租了,水電費也沒繳,前些日子說要搬走,也一直沒搬,現在電話不接找不到人。

租約還沒到期,水電是兩戶共用的,要各繳一半但是房客都沒繳,(因為我們本身每月有固定的醫療費要付經不起這樣的拖延)所以想來這邊問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終止合約讓他盡快搬走。

雖然房屋租賃契約尚未到期,但是對方已經積欠2個月以上的房屋租金,您可以寄存證信函到對方的租屋處及契約上所留身分證上地址,催告對方應該在一定期限內依照契約給付租金和水電費;當期限屆滿後,您就可以單方面提早終止租賃契約,再要求對方返還房屋。如果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約定未依約給付租金及水電費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您是可以依照公證書直接請求對方給付租金和水電費,並要求對方返還房屋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則只好向法院提出返還房屋訴訟處理。另外,如果契約有約定中途終止租約,找不到房客房東可直接進入租屋處,且將遺留物視為廢棄物處理時,也可直接進行處理的。

(參照民法第440條;公證法第1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Ms.Yeh 101-07-11 20:28

各位律師好,我在五月時和舊房東簽了租車位的合約 (用租屋合約書簽訂,也未公證)
每個月一號轉租金,結果在六月底時,舊房東電話來叫我轉到
他的郵局戶頭(原中國信託),要給媽媽當零用錢的。
我準時在一號轉帳後,新房東忽然打來 (舊房東完全沒有提及賣屋一事)
問我舊房東有沒有告知他已轉賣並給我新房東帳號?
現在舊房東完全關機也連絡不到人
房東今天打來說要證明給我看他的房契,並要我由下個月轉租金給他
但是押金的部分舊房東並沒有給新房東,新房東卻說押金的事
叫我自己和舊房東聯絡,只要我繼續轉租金給他
房東也說他發了存證信函給舊房東了(舊房東積欠房東債務),但一直沒有回應,舊房東的戶籍還是在剛賣出的房子上,所以即便我發存證信函也沒用了,他也收不到。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我只想要要回我的押金,但現在她已經完全失蹤。該怎麼辦? 非常感謝您一字一句的回覆,對小人物的我們有非常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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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Yeh 101-07-1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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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11 20:14
律師先生您好! 小弟有事情想請教,小弟這個月有買間房子(中古屋),目前尚未完成交屋手續,但發現賣方的配電有問題,他電箱有50安培的電去配8平方的絞線(依電工法規50安培的電應配14平方的絞線),這樣的配法有可能,當我們使用電量過大時會引起走火的問題(個人視為已是重大的缺失了),這屬於賣方的責任嗎?(如果我們住進來,這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買方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有去和賣方溝通,但對方一直不想負責,一直推托那是十幾年前配好的,試問這樣的現況交屋成立嗎?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這樣仲介是不是有無過失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首先配電需先確認是否為原屋主所設計安裝. 二.本件配電是否不符合一般家庭的配電,恐怕您們需先負舉證責任. 三.當然若配電真的有重大瑕疵時,則原屋主仍應負瑕疵責任,此時您們可以民法規定解除契約或酌減價金. 四.至於介仲有無責任,則需視契約內容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1-07-11 20:13
律師先生您好! 小弟有事情想請教,小弟這個月有買間房子(中古屋),目前尚未完成交屋手續,但發現賣方的配電有問題,他電箱有50安培的電去配8平方的絞線(依電工法規50安培的電應配14平方的絞線),這樣的配法有可能,當我們使用電量過大時會引起走火的問題(個人視為已是重大的缺失了),這屬於賣方的責任嗎?(如果我們住進來,這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買方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有去和賣方溝通,但對方一直不想負責,一直推托那是十幾年前配好的,試問這樣的現況交屋成立嗎?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這樣仲介是不是有無過失責任)。
文志榮 (阿照) 101-07-12 16:51
您好﹕我的意見如下﹕ 一、這是一個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物有瑕疵) 二、依照最高法院的判決,您可以拒絕受領該屋(拒絕交屋),並得解除契約。 三、如果解除契約時,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所給付之定金或其他費用。 四、仲介那邊如果有涉及消費者安全性問題,也不排除無過失責任之適用。
101-07-11 19:58

律師先生您好! 小弟有事情想請教,小弟這個月有買間房子(中古屋),目前尚未完成交屋手續,但發現賣方的配電有問題,他電箱有50安培的電去配8平方的絞線(依電工法規50安培的電應配14平方的絞線),這樣的配法有可能,當我們使用電量過大時會引起走火的問題(個人視為已是重大的缺失了),這屬於賣方的責任嗎?(如果我們住進來,這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買方的生命財產安全),我有去和賣方溝通,但對方一直不想負責,一直推托那是十幾年前配好的,試問這樣的現況交屋成立嗎?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這樣仲介是不是有無過失責任)。

林智群 (klaw) 101-07-11 20:22

這樣的瑕疵頂多要求酌減價金,建議先行交屋後重行處理,再依實際支出費用要求賣方負擔

101-07-11 20:2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瑕疵頂多要求酌減價金,建議先行交屋後重行處理,再依實際支出費用要求賣方負擔

律師大大,感謝你的熱心回覆,這麼說來我可以主張他屋子有缺失,有理由叫賣方負責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