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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5-07-11 16:10
日前我因為跟二房東因為冷氣問題爭吵,他要我不到兩個禮拜搬走,為們合約未到期,於是他在6月9號當天進屋強制將我物品奪走後放在他們大樓地下室,不讓我拿完,只給我去拿幾個物品,我在外面那段日子有流浪過,也因為我個人工作室這樣沒了,我想請問我這些損失可以要求嚐還嗎,我在外面每筆消費都有記錄,而且我的物品蘋果手機電腦都有不見!在這段日子中我的商品要寄出給客人的放在全家便利商店,他們員工答應帶為保管,但是據員工表示東西被小偷偷走,老板也是不理會會我,我要監控他調不出來,理面有我的DJ 台 我的gucci眼鏡,皮夾等貴重物品!因為當中還發生有違法的人盜用我名義!我在這段日子都跟消保管行政院投書但是他們說要提告,我懇請幫忙,因為我媽遺產在我姐姐那,我可以支付的,我只想要一個公道!因為我這樣流浪下來真是受到很多奇怪的眼光!

你好:

  1.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東未經你同意,擅自進入你承租房屋,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2. 房東擅自將你的物品取走或阻止取回物品,若非基於行使留置權之意思可能會構成竊盜罪或強制罪。
  3. 房東阻止你繼續使用房屋,所增加之支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 除非你與全家便利商便員工有寄託、委任契約存在,否則員工並無幫你保管或幫你處理事務之義務存在,要請求損害賠償會有困難,若係好意施惠,員工可以減免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1 22:13

 二房東沒有權利隨便進入你的房間,建議你可以委託律師盡快提起侵入住居罪及竊盜甚至強盜罪之告訴,至於民事求償問題,可以看對方在刑事程序中願不願意跟你和解,再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Ann 105-07-11 07:38
您好 先謝謝您願意閱讀我的訊息,辛苦了,謝謝您。 我們家是巷弄中的公寓,住戶不到20戶,管委是大家輪流當,收管理費做電梯維修用,15年來只成功召開兩次會議過。一樓大門前騎樓與大門內小塊空地有停車位,當初會議中超過2/3住戶同意停車位依照當時的權狀坪數大小與當時實際居住之住戶劃分,並列入會議記錄。會議後也在各停車位上放置各戶車牌號碼之牌子作為識別。 我家當初被分到2個機車停車位,而a家是套房沒分到停車位,當初a家是管委,討論停車位的會議記錄在他手上其他人沒有,現在a家把套房賣給b,b也是今年的管委,b認為當初分配不公平故直接把其重機停在我家停車位上,請b移走b不肯。 因應b說不公平,我們願意召開會議重新討論,但執行上有困難,想請教您: 若a不肯拿出當初的會議記錄,而現任管委b也不願召開會議,或是召開後人數不達法定規定而流會,還能如何處理呢? 備註1:b是鄰長兼流氓,其他住戶包括以前管委a都不願得罪b,且多數住戶是既得利益者(分配到更多更大車位,故不太願意重開會議討論。) 備註2: a是地主。本棟仍有一樓和地下室套房的家族產權。且一樓住戶門口空地。與大樓出入口緊鄰。亦被一樓租客長期獨霸使用空間 以上問題再煩請你指導,辛苦了,謝謝您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1 09:18

您好,

 

1、若無任何資料或證人足以證明當時之分配約定,則對B難有請求之權利。

 

2、全體住戶仍可召開區權人會議做出決議,若連住戶本身都不願意召開,法院也無從強制

 

3、既然沒有會議記錄,亦有住戶不遵守決議內容,代表您可將車條放至其他空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yu 105-07-04 01:46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0:02

您好,

 

1、只要能證明車位為何人所有,縱使未有第一次登記,其仍有事實上處分權,能排除他人之侵害、占有並自由處分那格車位。

 

2、可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是否能對違建停車格做第一次登記,讓住戶取得所有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yu 105-07-04 13:19

再次請問,當初建商給的地下室平面圖,有劃分停車位及機車位,也有每個人的簽名,這可以算是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因為舊公寓無管委會,大家意見很多,得先了解法律的規範才行,感謝大家

阿賢 105-06-26 07:57

法院寄一張要我開竊盜偵查庭,檢查官說89年某一社區電線不見現場一根菸蒂有我DNA我沒做那時我去找朋友後來一起去地下室開車出門,檢查官說我有前科認一認,可是我沒做的事我怎麼承認,請問只有一根菸蒂會判我刑嗎

你好:

若無竊盜之行為,直接否認即可,單憑菸蒂只能證明你曾經在該處抽菸,尚無法推論你有竊盜之行為,罪證不足檢察官還是要下不起訴處分。 就算你有竊盜行為,89年間之竊盜罪已經罹於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應直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