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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105-07-07 19:25

6/30家父辭世享年50歲

目前已經申請勞保喪葬補助及遺囑津貼

想詢問:

1. 遺囑津貼=勞退嗎?因為我知道拋棄繼承不能繼承勞退

2. 遺囑津貼等於我爸的財產嗎?

3. 因我爸有債務一百多萬,雖然現在已修法為限定繼承,但是怕會有我們不知道的債主來討債想要選擇放棄繼承,但選擇放棄繼承又有個問題.

因為前陣子法務部說我爸有財產,就是我們的房子.可是當時我爸是把房子的名字轉給我小叔叔,然後再用我小叔叔的名義賣給我媽的,這樣為何法務部說是我爸賣給我媽的?

且這棟房子持有共有三名,有我媽及我的兩位叔叔

若我們放棄繼承是不是會被查封1/3?

沒拋棄繼承而是現有的限定繼承是不是一樣會查封1/3?

還請回復謝謝~~~

你好: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津貼)並非遺產,退休金才算遺產。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遺屬年金給付(津貼)是給遺屬之保險給付,並非被繼承人之財產,亦非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退休金。 要看當初移轉所有權時是否係為脫產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若是,法律行為無效。若否,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目的係在繼承改採概括繼承責任限定後,考量被繼承債權人及繼承人間之利益所為之規定。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小林 105-07-07 13:04

請問A再婚共有4名子女(前妻:2女,現妻:2子),A為台灣、大陸、境外公司各為一家公司的股東,A名下有房子&房貸,A現妻名下也有房子&房貸,請問若未立遺屬情況下,標準遺產應如何分配!A和A現妻名下的房子和房貸是否價值對抵後,均分給4名子女?A所參股的公司,也依股權比例,分配給4名子女嗎?請協助回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3:34

您好,

 

1、A現在妻子若未收養A與前妻之小孩,則A前妻之兩名小孩對A現妻之財產沒有繼承權。

 

2、房屋及房貸會移轉均分到所有繼承人,A之財產均分予四名子女及現妻,A現妻之財產則是由A與兩名子女均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0:30

 配偶前段婚姻所生子女並不會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是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人頭平均分配應繼分,但所有財產不會自動平均分配過戶到每位繼承人。必須由各個繼承人彼此協議分割遺產,如協議不成必須透過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如果想要確實計算每位繼承人能得到多少錢,應攜帶資料諮詢律師計算。

沈恆 (沈律師) 105-07-08 00:57

如果您問的是A的遺產,應由四名子女及現任配偶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遺產範圍包含A所有國內外的財產股權等,而配偶可先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的餘額才是真正可由繼承人均分的遺產分配方式並不是財產貸款對抵,而是財產貸款均應分別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在貸款還清之前,全體繼承人均應連帶負責。

小林 105-07-08 11:02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非常謝謝您的回覆!想確認下您說的意思是:A的負債→由現妻+4名子女均分,A現妻負債→由A和2名兒子均分,非雙方資產/負債對抵後,剩餘價值再均分給現妻+4名子女。是嗎?

Carol 105-07-05 23:22

律師 您好

請問有一土地繼承, 共有分割為有三人均分(A, B, C), 但其一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且如有移轉第三人應將此協議書轉讓, 不得以善意第三人對抗地上物所有權人, 其中並未有協議利益關係, 請問 B 是否可請求 A 支付佔用土地部份之租金或直接請他拆屋還地呢?

你好:

A房子建置於二人(A,B,C)土地(土地佔用第三人), 並有協議於40年後可拆除返還土地,若協議書成立且有效,立協議書之人都要受到拘束,在40年期間內,無法請求拆屋還地。 惟是否係無償之使用借貸或係租賃契約,目前資訊不明,若係前者,無法請求租金,若係後者,可以請求租金,惟若係後者,當初在分割共有物時應會約定租金,若無此約定,協議書比較偏向無償之使用借貸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09: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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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當初沒有直接約定需要支付費用

那恐怕就無法請求了

而且也無法要求拆除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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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my 105-07-05 14:02

因為和前夫離婚時協議書上有寫他每月要轉三萬元的生活費直到二個小孩成年。當初協議書有寫到撫養權歸我,監護權共有。他連協議書上的實支實付的教育費也只有付二、三次就沒有再付了。這個部份我也還沒有和他計算。

但是他在三年前就沒有再轉生活費而且也有發簡訊提醒他,但是他完全不理會不處理。我只好針對生活費的部份做支付命令,也取得了確定證明書。前年拿到確定證明書後直到今年六月底我才去做執行。

結果對方發簡訊給我:「有本事就不要背后搞動作!」

這會影響我的執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14: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簡訊不影響我方的強制執行,無須過於擔心。

倘若對方涉及騷擾等,可以蒐證之後嘗試聲請保護令

小陳 105-07-05 00:58

1.經由遺產繼承, 我跟6位親戚公同共有5筆土地(皆是農地且有375租約),每個人都是1分之1持有, 但目前多數人傾向變賣出售, 但是我只想要保留祖先留下的地, 所以請問有方法可以阻止變賣出售?        或是可透過法院"強制分割"留下我應有比例之土地?    還是說一點辦法都沒有? 只能等著多數人賣地分錢? 

2.另外請教一下 ~ 目前賣地的錢, 法律上須分給佃農多少呢?

以上 ~ 謝謝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處分公同共有共有物。 另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兩種權利可能會互相牴觸,此時可以聲請假處分,法院會依共有物之狀況,及雙方之利益判斷是否准予假處分。 出賣耕地後,三七五租約會繼續存在,若無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之適用,無須補償佃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進行強制分割訴訟,則您方應提出您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並非對方提出訴訟法官即會依其分割方案來判決,所以您方仍可以提出您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分之一持有就不叫做共有

所以你可能有所誤解

建議你要更清楚說明完整狀況才能夠給予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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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7-05 23: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 ... (恕刪)

 所以請問一下 ~ 我如果賣有375租約農地, 不必分錢給佃農(一般不是都說1/3價金)?  是這個意思? 由新的地主繼續履行跟該佃農之375租約?   謝謝

小陳 105-07-05 23:3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 ... (恕刪)

 該地政人員清楚告知我權狀權力範圍一樣是1分之1(公同共有), 但並未分割狀態~ 謝謝

Abby 105-07-04 17:56

?想請教律師,我今年2月與前夫辦理離婚,小孩監護權由我單獨監護,婚前共有一間房產,所有權是他的,在協議書上有說明出售金額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後均分,現在房產已經售出,但前夫不願意提供相關費用單據明細,並要我簽立一份合意書,同意他所提供的餘額,我簽了他也依照他提供的金額匯款給我了~~

但他現在不停的在跟我要婚姻存續期間他覺得他多支付的費用的部分,但事實上婚姻存續期間我所支付的費用並沒有比他少,我目前有整理一份明細可證明這幾年雙方所支付的費用,他這樣不斷的騷擾我,跟我要錢,我是否該撰寫存證信函然後使用明細為附件給他,該如何書寫較恰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4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已經將動產出售,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可以成立借貸關係,所以要釐清對方欲請求之款項,不能一概而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置之不理,僅需蒐集對方騷擾您之證據,準備提出刑事告訴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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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置之不理,僅需蒐集對方騷擾您之證據,準備提出刑事告訴即可,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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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7-04 22:18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willie 105-07-02 16:20

律師您好:

勞資問題召開協商會,而受勞工委託當任受託人進行協商,受託人不只一位,共有五位,那麼若進行協商的期間,受託人有其他情事無法繼續執情受委託之協商行為時,要如何解除他的受託人身分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7-02 18:13

雙方適用委任關係,受任人若無法繼續執行委任事務,可發函給委任人通知終止委任關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任關係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所以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委任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先生 105-07-02 11:31

房地合一後,家族要賣一塊繼承共有
共有地於民國104年1月完成繼承的權狀登記
聽聞~~繼承土地後出售,以<<<繼承時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作為成本
Q1 繼承時現值 為 104年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稅率:
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年以內超過 2 年:20%
稅基:
土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Q2 成本以繼承時現值計算,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比例上應該是很小(先忽略),土地收入以實際賣出計算?這樣稅基不就幾乎是土地收入的80~90%?
Q3 假設賣出1000萬,繼承時現值為100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20萬,持有超過兩年後賣出 ,須繳(1000萬-100萬-20萬)X20%=176萬房地合一稅?
Q4 除房地合一稅.房仲收費.相關處理規費.還有沒有其他費用.課稅?

沈恆 (沈律師) 105-07-02 14:44

依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的令函,於105年1月1日前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非屬房地合一新制的適用範圍。按您所述,本件繼承發生於105年1月1日之前,繼承後不論多久出售該動產,均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只需依舊制繳稅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課稅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詢問專業代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llie 105-06-29 07:09

各位律師好:

家中共有五個兄弟姊妹20幾年前父親有立自書遺囑但未經公證,內容是將其名下財產房屋一棟(現登記於母親名下)留給乙另外甲不得繼承任何財產其他戶口的一些小額平均予丙丁戊繼承,惟當時乙等人擔心甲心理不平衡而沒有執行因此有隱瞞父親之遺囑情事,現母親年事已高,近來身體狀況並不理想。

問題一:當時父親之遺囑是否已失效?若將來母親過世後無立任何遺囑說明遺產應如何分配,乙主張應遵循父親當時之遺囑執行,丙丁戊無意見,甲要求分配特留分請問有無理由?若乙要求甲應拋棄繼承權乙遵循父親意思有無理由?

問題二:母親有表態將來其過世後之遺產應依父親意思辦理(房子留給乙)(甲不得繼承)有無理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給您一個簡單的觀念

所有東西都要白紙黑字

自書遺囑只要符合要件

針對遺囑人的財產部分就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失效

但當然倘若所有繼承人說好要怎麼分

遺囑也沒強制要怎麼分

但只要有一個人主張要依照遺囑

就一切依法處理

 

至於母親遺言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人不遵守你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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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8:03

自書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就有效,但若繼承發生後,繼承人間不依遺囑而另行協議並已分配遺產,則仍應受協議拘束,事後恐難再拿遺囑來爭執。且當初隱匿遺囑之人,可能已喪失繼承權。另外,母親若有任何遺願,應依法立遺囑才能達成願望,否則也可生前即處分完成分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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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自書之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可主張遺囑無效,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分配之;即使遺囑有效,若侵害應繼分之特留分,仍可請求分配特留分,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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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偉斯 105-06-28 15:04
本次開一年一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舉行選舉。 社區共有125戶,但是選票只有印110份,但是管委會依然公布選舉結果並執行。 本人當選這屆委員,並有對前任委員告知相關提宜,可是前任委員們卻置之不理。我主張選舉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主張決議無效,應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然本件您所主張無效之事由,在法院並不一定會被認定是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28 09:48
100-104年打過2審離婚官司,最終以不得離婚結束,現在持續婚姻關係中,但是分居狀態,想請問 1.如果現在購屋登記自己名字,是否為兩人共有財產? 2.如果購屋登記媽媽名下,是否可以贈予方式,每年100萬,逐年?移? 3.稅金上有何差別? 4.此狀況下,除了登記媽媽名下,有無更好方法?

你好:

需視你們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而定,若未特別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動產所有權登記為準,登記在何人名下即為該人之財產。但在婚姻關係解銷時,會有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若有害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方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撤銷該行為,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追加計算婚後財產。 會影響房地合一稅之計算。 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調整或免除。
曾偉斯 105-06-27 10:32

本次開一年一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05/6/17),並舉行選舉

社區共有125戶,但是選票只有印110份,在下當場有提出異議。

但是管委會依然公布選舉結果並執行。

本人當選這屆委員將於105/7/1交接,有對前任委員提醒相關事宜,可是前任委員們卻置之不理。

因此我希望主張選舉無效。

你好: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若單純爭執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可以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決議是否有瑕疵要看是否有違反規約或法令而定,選票只準備110張是否會影響表決之正確性目前看不出來,要看到詳細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阿嬌 105-06-24 22:39

請問律師,父親與母親離婚後再娶,父親過世了,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沒有負債但有房產,到法院辦理與父親現任妻子公同共有,事後現任妻子提告,父親生前債務(去世前一年的債務)是她償還完畢,要求我也要分擔她已償還的債務,請問,生前債務償還後,我還需要一起負擔嗎?

你好: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父親之遺產會由現任配有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包含債權債務關係,繼承人要依應繼分繼承,並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可以先請現任配偶提出其替父親償還債務之證明,若確實有,其對於父親有債權存在,繼承人要在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內部關係上再依應繼分分擔,惟現任配偶也是繼承人之一,仍然要負清償責任,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只要在你應負擔之範圍(即應繼分)償還即可,現任配偶部分應分擔之部分會因為混同而消滅。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23:48

對方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償債務,會承受成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主張由遺產清償債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4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拒絕承認有債務存在,並請求對方舉證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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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5-06-23 11:19

您好:

由於祖父於民國71年歿, 在民國94年家族繼承人同意下, 辦理了土地分割繼承事宜, 當時我哥哥繼承了一塊土地。因為近期哥哥長年旅居海外打算出售該筆土地才發現, 當初的建物還在祖父名下。祖父總共有9名子女, 其中大姑姑已歿, 有5名子女。加上該筆土地建物若要出售, 聽地政事務所說要補繳將近300多萬的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因此, 不知道要如何順利繼承移轉出售並節稅呢? 

你好: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移轉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時只要繳納遺產稅,繼承土地毋庸繳納土地增值稅。依你所述,土地在94年已經繼承,現在產生之土地增值稅是自你們繼承土地移轉現值至你們出賣時之申報現值計算。 房屋部分若未一併辦理分割,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自行協議分割共有物或訴請分割共有物。
Jenny 105-06-23 12:3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非常謝謝徐律師的解惑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 目前若協議分割建物, 但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我哥哥, 所以是要先找這些散落世界各地的親友簽章or授權簽章協議分割地上建物給我父親一人, 然後我父親再贈與給我哥嗎?? 這樣稅負(因為已經不是繼承而是贈與)是否又要繳一次? 若該建物已經荒廢久無人居住, 可否把該建物推平, 申報滅失...然後也不用辦理建物繼承手續, 是否簡單一些...還是要保留建物申請首次自用住宅出售優惠稅率方式節稅比較划算?
峻賢 105-06-21 19:55

律師您好:

我於104年9月買房子因前面停車空地靠近馬路約2坪非我所持有(共有12人持有),但因須搭圍牆以利搭採光罩於是透過持有人A先生要跟他購買,但A先生開價1坪要10萬(目前公告地價1坪2.8萬);我無法購買,於是跟B先生購買讓我有持分,但卻被A先生告竊佔,請問是否我會被告成立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21

您好,

 

1、與他人共有土地,除非經過分割或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仍無權使用土地

 

2、您已明知土地有A共同持份也尚未分割,若未經A同意使用了土地,確實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共有人間未有分管約定,則您的行為是可能會構成竊占罪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9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5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1:01

您好:

1.民事部分,您的敘述略為簡略,且土地案件,各面向脈絡切入分析均言之成理,因此這種案子建議親赴律師事務所付費諮詢,帶齊資料,請律師親自審閱分析評估,切忌隔空抓藥。

2.刑事部份,遭對方提告竊佔罪,合乎我們律師處理案件的經驗法則,並不意外,而律師擔任刑事辯護的價值在於「國家刑罰使用的審慎性」,我個人很反對民眾動輒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更反對司法「機械性適用法律讓人民成罪」這種態度,您遭提告竊佔罪,這算小罪,但當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謝謝!

小如 105-06-21 14:32
我和甲分別共有212,213,214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且自民國70幾年我全家人和甲全家人共同住在前述三地號上所蓋的房屋,該房屋未能申請房屋所有權,故無法判定房屋應由何人持有。民國85年時甲將其土地所有權出售給乙,改以甲向乙承租之方式,使甲全家人仍與我們同住。直至今年甲過世,甲的家人不願意繼續承租因而搬離,但乙卻未經過本人同意趁我們出國之際請鎖匠開鎖進屋查看,並請律師律師函給本人,指出「本人占用乙所持有房屋,認定本人持續佔據租賃房屋,要求本人在七日內搬遷」。請問我是否可保留控告乙私闖民宅?回函中是否應指出「本人使用該房屋已有二、三十年,且該房屋並無房屋所有權人,不應妄自推斷自己的權力範圍,要求本人搬遷」,以求自保?
Wanda 105-06-19 13:00
阿公留下一棟動產,父親及其兄弟共7人共同持有,各1/7持分,因屋齡老舊長年無人居住,我想買下這棟房子來整修後自住,現父親與4位叔叔都同意,另2位已過世,其妻小皆歸美國籍並無往來也不知如何聯繫。 (1)若請父親先贈與持分給我,當承買人為共同持有人時,是否可讓另2房繼承者喪失優先承購權?或多數決出售予我,我是否有更優先承購的順序。 (2)當無法聯繫少數共有人時,該如何通知他們?我有找到叔叔遺孀的娘家,他們也沒聯繫對方,可否有解決方法? (3)父親與4位叔叔皆願意以略優惠價格出售予我,但並不知道另2房繼承人對價格優惠之意願,怕有所損害他們的權益,還是出價的處分也能遵循多數決議? (4)或是該由父親先承購該棟房子,再轉贈予我,在法律上有差異嗎?

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9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共有人、持份過半的多數決來出售房屋。(或是持份超過2/3)。

2、優先承買通知的部分就是盡量通知,至多只是損害賠償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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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徹底解決的方式建議用分割的方式

採取變價分割

這樣對你們才有利

不需要跟其他人糾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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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 105-06-19 11:35

請教律師們:

      遺產中有一筆房屋因為是祭祀公業土地及上面房屋無保存登記與權狀,遺產分割協議書沒有將該筆房產登記於其中,各繼承人也都有簽名蓋章,這個房屋還是屬於公同共有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19 12:31

可就房屋部分再協議,還是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還是維持共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未列為協議分割之部分,原則上均仍為公同共有關係,另外本件祭祀公業也會有派下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Y 105-06-17 14:43

請問律師,

爺爺有8名子女(4男+4女),生前擁有4塊土地,各自由4名男丁在未過戶狀況下建屋。其中爸爸(么男)欲建地的區域因部分為國有地,故爸媽在跟伯父姑姑們家庭會議後,購入該國有地,並由爸媽於81年申請建物登記後,完成建屋。100年爺爺過世前,大伯及二伯即在爺爺在世時完成各自建地的過戶,但爸爸因故未執行過戶(爸爸有房屋假扣押)。因此爺爺過世後,爸爸在伯父及姑姑們的說服下,將土地由奶奶繼承。奶奶為失智症患者,二伯為照顧者,並未確認是否已申請為監護人。

今年爸爸過世,爸爸的房屋子女繼承,故其既有的出租租金理應亦由子女繼承,但該建物土地還在奶奶名下。

請問:

1.二伯可以要求土地租金嗎? (因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2.若是奶奶過世,爸爸的地將只有由所有親屬(伯父+姑姑)共用一途? 即使爸爸是自81年建屋開始的使用人?

3.若是奶奶過世,我們不接受共有繼承亦不拋棄繼承下,土地是否會被政府執行法拍? 若是,土地法拍,地上屋所有權人(爸爸子女們)是否有比其他共同繼承人(伯父+姑姑)更高順位的出價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8

您好,

 

1、名義上之登記所有人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2、可提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登記訴訟,將土地移轉回父親繼承人名下。

 

3、若各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被徵府管收,並徵收管理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當初爺爺無償提供土地子女建築房屋,有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爺爺死亡,建物坐落之土地由奶奶繼承,要判斷奶奶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或是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前者,奶奶會繼承爺爺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若係後者,則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即可。現在父親死亡,若係前者,奶奶可以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若奶奶不終止,你們與奶奶之使用借貸契約會繼續存在,嗣後就不得再終止。若係後者,你們可繼承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奶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繼承父親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二伯並非奶奶之監護人,沒辦法主張權利。 如前述,先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過戶,前者,你們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後者,則依繼承關係,由奶奶之繼承人(包括你們代位繼承),依繼承規定處理。 若係繼承,可訴請分割遺產,就土地部分為妥善之處理,不見得會變價分割,若採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至於你所述土地被政府執行法拍是何意思,就你所述之資訊並無法判斷。 你們並未承租基地建築房屋,故無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且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雖然尚有爭議)。
品味生活 105-06-16 15:46

各位律師好:

        請問鄰居改建舊有屋頂(原2F)後私自違建增高到3樓並侵佔毀損使用非共有牆(璧),該牆(璧)為我家獨立建設也非違建,原念及鄰居之情,雖對方在未告知即施工施工破壞我家的牆(璧)及遮雨地方,但近日常因細故騷擾我、防礙我個人名譽,想問各位律師,個人能否就侵佔毀損使用非共有牆(璧)的部份要求對方拆除還原並要求賠償?謝謝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
品味生活 105-06-16 17:4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 ... (恕刪)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

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我家和鄰居都是獨立建物,因為是縣定歷史建築物的關係,靠近街道建築物的外貌不可變動,內部默許可以因年久失修而改建或鐵皮屋頂,但不可以增建到3樓(民國84年以前的建築物不在此限),我家是少數獨棟到3樓的住家,左右鄰居均為獨棟2樓住家,個人3樓建築物為獨立興建,若對方無越界興建,但使用我家的牆壁支撐興建鐵皮屋頂,在民事上是不是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6 19:34

您好,

 

1、可就損壞牆壁部分提出刑事毀損罪之告訴,侵占部分則可提出竊占罪之告訴。

 

2、民事上可提出損害賠償侵占部分則可提出拆除占有物將土地返還給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19: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有占用您所有建物的外牆上,顯然對於所有權已造成妨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必須要將附著於牆上之物予以拆除。 至於這一段期間無權占用牆壁的部分,也得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AY 105-06-16 12:39

律師您好:

我們是透天連棟的房子鄰居家洗衣機至放三樓頂所接之排水管往下排放(共壁),經由我家一樓管路排出,此為建商管路設計不良(不良建商已跑路),鄰居家也知共同管路之事,與其商討後願意改用無泡之洗劑洗衣(相安無事了4年),但近來她家洗衣泡沫污水淹沒了我家一樓的後陽台,向他們詢問後表示他們不想配合我們(因為無泡洗劑較貴),於是我便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們主張管路問題是建商的責任,我不可以找他們解決問題,但她們家樓頂共有4個排水孔可以使用,他們非要用共同管路這一個,造成我家淹水,而我家一樓只有個一排水管可供排水而已,請水電來解決另接管路需要花費十幾萬(因為房屋構造問題),想請問1.他們是否構成對我的侵權行為?2.我是否可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的精神損失)?3.可以請求他們將管路接到自家的排水管嗎?想對他們的訴訟是想解決問題並非為了賠償,因為不想再繼續隱忍他們,所以尋求法律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只能透過改善管線的方式來處理,則僅能追究設計、施作不良的廠商。反之,倘若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改善,則可以要求排除侵害。

2、程序上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改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以從民法上「人格權受侵害」的角度去處理,對方行為若長期、持續造成您家中陽台淹水、導致您飽受必須不斷的清理的痛苦,應可認已造成您人格權上的侵占。 建議可循民事訴訟途逕,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另外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33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4

您好,鄰居間之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MAY 105-06-16 21:32

調解已不成立,因為他們就說不是他們的問題,是建商管路的問題,但對我來說是他們造成我家淹水的

李先生 105-06-11 22:08

家族共有土地(建地)出售,6位共有人已有4人簽動產授權書,將委託 A共有人 與房仲簽約。我家人也是想出售,但不想簽動產授權書、授權給 A共有人,想親自審閱簽章。
小弟初次接觸此方面,動產授權書的授權事項,看事項幾乎是全權授權嗎?(不知道是不是我誤解)

http://i.imgur.com/n0yYkem.jpg
動產授權書有無不妥之處?
若不授權,這樣與房仲簽委賣,會增加哪些手續?小弟不才,謝謝賜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2:16

您好,

 

1、房仲之委賣契約應為制式之格式與內容,可視您的需求與房仲協商增修內容。

 

2、不授權的話,土地之委賣須經每位共有人簽名確認才會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可直接與其他共有人說明你並非不願意出賣土地,只是想要確認委託銷售契約委任仲介之相關事宜,並與A一同前往與房仲公司簽約即可。 若不願意授權A而A亦不願你參與,你與房仲公司間不無契約存在,惟房仲公司仍然可以媒介交易對象,不影響委託銷售契約之成立,將來買方出現後,買賣契約當事人及為A與其他授權與A之共有人,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只是將來要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會涉及到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疑慮,不建議簽立任何授權書,避免日後提告有所麻煩,請對方將所有文件,交由您親自簽名,亦不要交付印鑑證明,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應將契約審視清楚,否則日後易生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小 105-06-07 11:35
您好 我在補習班報名a課程 但上了一堂課後 發現他收費 都比別人貴一萬塊 所以想轉b課程 但補習班規定 開課後 就不能退費 也不能改課程 我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 我不過了22天 只上一堂課 就說要扣11000 不含其他東西 上一堂課被扣11000 有種被拗的感覺 25000 扣一堂課11000 簡直黑心 有種強迫我 要把課上完的感覺 一下說不給退 一下說要扣11000 只退我14000 真的覺得被拗 一堂課11000 重點是課是算堂的 我總共有七堂課 我只上一堂 就被扣11000 可以怎麼處理 我只是說改課程 補習班就很硬 說要扣11000 真的覺得被拗了 我還要貼錢 才能改課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1:58

您好,

 

1、雙方契約已經成立,補習班有權利不予更換課程內容。

 

2、如您堅持要轉換課程,只能解除雙方契約後另行訂購其他課程,此時對方收取之解除契約違約金就需合理,不能過高,否則可向消保官申訴並進行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憨憨 105-06-04 20:41

請教法律專家:
因母系的曾祖父母(民國二十幾年過世的)的土地繼承權直到近日才被親族申辦公同共有,因事涉複雜的上一輩交易糾紛,身為繼承人之一的母親因為年代久遠且搞不懂來龍去脈,因此不願對提出申請公同共有的親族表態(因申請人打算變賣或完成分割);想請問,因地政事務所公同共有的公文通知是在三月中旬寄發的,我們是否在應在三個月內申請拋棄繼承?因為擔心經年累月的土增稅或相關規費加上要跟龐大的家族分割土地的繁複過程 ,所以就讓先人的土地留給需要的親族處理即可。若直接贈與會比拋棄繼承簡單嗎?能在母親在世時趕緊將繼承人的問題終結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拋棄繼承可能已逾三個月時間,若確實已逾時間,則只能依繼承關係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22:26

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是從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算,並不是從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起算。如果已超過三個月,已無法拋棄繼承,確定成為繼承人後,所有的分割遺產程序都會通知繼承人參與,若覺得麻煩,可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你好:

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超過辦理期間法院不會准許。 可訴請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處分分得之動產或應有部分。 若不願意處理相關事務,可以拋棄動產所有權民法第764條規定:「物權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動產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 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拋棄所有權證明書、拋棄人之印鑑證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如拋棄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登記機關核對身分則免附)、權利書狀等文件至動產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辦。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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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涵 105-05-30 19:49

我想問我有個朋友前幾天去醫院檢查,結果得知是菜花,醫生告訴她,她是被傳染的,而她告訴我過去半年內跟她有性行為的一共有4位,但她一一詢問,卻沒人願意承認,還說她亂講話,但她經濟不是很好,卻要負擔龐大醫藥費跟心靈受創,想問法律上有辦法幫她忙嗎?麻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30 20: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不過還是要有事證證明是何人。

2、因為只是民事賠償問題,所以無法聲請測謊,至多就是依據病徵來判斷是何時遭到感染的來判斷可能的行為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就可能傳染之人提告,再請法院調取病歷資料,以查明傳染者到底為何人才能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涵 105-05-30 21: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不過還是要有事證證明是 ... (恕刪)

可是沒人承認啊,萬一對方沒看醫生怎麼辦?看他連打預針的錢都拿不出來了,心靈受到很大影響,覺得人生被毀了,我很想幫她,但也無能為力。

小涵 105-05-30 21: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 ... (恕刪)

那需要當事者準備什麼資料提告?這樣需要找律師嗎?

小琬 105-05-26 23:17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因為之前與前夫還有自己在台哥大共有三支門號,積欠了5萬8千多元的債務,前陣子收到支付命令,也有異議了,如今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但我還是有接到電信公司委外的債務公司打來要我能否私下和解,因為我需要一個人獨自扶養小孩,還得支付自己生活開銷,與給母親的費用,實在沒有多餘的費用清償,今天遇到一個好心的同事願意借我3萬元,但我只有這麼多,也跟債務公司提過,如果可以,想以3萬元結清,但他們不願意,還說如果我要進調解庭,是無法談條件的,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去應付呢?一個月工作也才將近3萬元,還有之前欠銀行的協商要還!實在無力負擔

Lisa 105-05-21 23:49
請問一下:透天厝共有4層樓,聽代書說:1樓跟2樓是算一起的,所以不能1樓一個人的名字,二樓又另一個人的名字?只能算共有?那這樣以後不是會有爭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2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獨立門牌、出入口等得為單獨使用,則確實只能以共有的方式登記

2、可以由共有人間簽立協議書,避免事後發生爭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2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動產,若為分別共有且無分管協議,動產之每一部分,均為全體共有共有,不得任意占用或使用,可考慮委請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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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2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動產,若為分別共有且無分管協議,動產之每一部分,均為全體共有共有,不得任意占用或使用,可考慮委請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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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105-05-21 15:58

您好,

有塊約750坪的地,共有三個地號,約20人持份,

我們家部分,

1地號600坪持份四分之一

2地號100坪持份二分之一

3地號沒有持份

在2地號上面有登記地上建物一棟,一老舊的三合院,

有人(親戚)住在上頭,但他們並無地上權

地上權是我們家的 1/1.

我們可以把舊的房子拆掉 在上面蓋房子嗎?

 

你好:

要先釐清三合院所有權歸屬、坐落2號地號之權源為何、親戚居住在三合院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租賃、使用借貸無權占有等等),才有辦法進行判斷。 若有侵害到地上權之情形,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規定,依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除去妨害之狀況。 若地上權未定有期限或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
Lisa 105-05-21 17:32

律師 您好

土地繼承的.

親戚居住在上面,是因為以前大家族住在一起,後來都搬出去了,有兩戶沒有搬出去

並無租賃或使用借貸.

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地上權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力範圍:1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空白) 地租:空白

且還有人在上頭蓋房子1地號蓋房子,但他並無持份1地號,他是持份3地號,

若我們要買賣,要求給他建物補償費.這樣合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21 20:14

自己有地上權的部分可以蓋新房子,三號地的人無權占用一號地,可要求拆屋還地,也可協調以換地或金錢補償。各自的土地物權利,都可自由買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真正解決此困境,則應就土地分割清楚,若無法協議,則尚需提起分割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拆房子,舊房子土地享有地上權,新房子土地地上權,會被其他共有人請求拆屋還地,目前可請求占用房子之人,返還房屋所有權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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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緩起訴尚未到期,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警詢,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對您有利之結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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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如果是共有土地

建議要提出分割之後

再來作處理

否則不得擅自處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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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20 16:15

家人於103年底過世,辦理限定繼承,已過報明債權10個月,現在是向法院陳報債務處理情形6個月內。目前有1家銀行扣押拍賣中,還有政府機關徵收部分土地,另有10個公同共有繼承人其中1人的債權提告強制分割

1.請問陳報債務時,需要辦理延展嗎?延展可以多久?

2.銀行已二拍,一直拍賣不出去,那遺產會怎麼辦?繼承人要承擔嗎?

3.其中一個繼承人的債權提告分割,會在拍賣中判分割讓他分走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須辦理展延,程序上,限定繼承只是釐清存在的財產債務,與該拍賣程序、遺產分割無涉。

2、在這段期間不得為遺產處分包含遺產分割、拍賣,否則日後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輕舞 105-05-20 09:06

請問一下關於離婚後,請教關於婚後購買的動產處置方式。目前是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置產不論是否為共同登記視為夫妻共有

1. 當初在購買房屋時,女方家長幫忙出了超過一半的頭期款,剩餘部分款項與後續貸款才由夫妻共同支付,男方家長並未支付。那若要協議離婚,請問法律動產財產如何分配,若夫妻均為各一半實屬不公平,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 做什麼處置? (比如房子購買1150萬 ,女方父母拿了200萬頭期,夫妻共同支付了130萬頭期/添置傢俱與後續房貸)

2. 若女方希望離婚後仍持有動產產權,目前已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因為婚後購買動產視為夫妻共有離婚協議需要在做什麼宣告或是程序,在離婚後在能確定為某方單方持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09:29

婚後置產視為夫妻共有,實在是重大誤解,不合於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原則上仍是以登記認定所有權歸屬,登記在妻名下就屬妻單獨所有,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屬夫妻共有購屋出資方面則要依當初出資及接受者雙方的真意認定,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借貸,但若無特別約定,都不影響所有權歸屬。夫妻離婚時應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此時房地價值扣除贈與貸款餘額部分,應列入妻的婚後財產,再由婚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沒有夫可請求登記為房地一半共有人的規定。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觀念一開始就錯了

早就沒有夫妻共有的制度

登記誰的就是誰的

只是財產少的一方有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已

並非財產都是共有

這觀念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你當然能夠把房子留在名下

剩餘財產的計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方要拿沒那麼容易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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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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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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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溜 105-05-19 08:34
因為現在我爸跟我兩位堂哥一位堂姐(我大伯的小孩,大伯已經過世但大伯母還在,另外還有姑姑的養女(姑姑也已經過世)他們現在為遺產爭吵不休,遺產屬相大部分為土地,因為期限快到要被罰款所以我堂哥他們說要把遺產辦成公同共有,但我怕辦理公同共有後我爸的應繼份是3分之一的權利就會不見了。我不太明白公同共有的內容。但無論如何我要幫我把我爸的應繼份三分之一的權利保留住,這情況能讓我堂哥他們去辦成公同共有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9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會有兩個登記,一個是繼承登記,一個是產權登記,前者會有倘若沒有於期限內完成,確實會有罰鍰問題,但是任繼承人均可辦理,也不影響應繼分。後者,沒有罰鍰規定,必須由全體繼承人辦理,或是透過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2、不過就您大伯留下來的財產,倘若沒有遺囑,且有子女的話,您的父親應該是沒有繼承權才是。

3、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繼承發生後6個月內要去辦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登記後不會影響任何繼承人權益,超過期限會有罰鍰,可以由任何一繼承人單獨去辦,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之後在協議或是起訴請求分割,爭執點經常是分割方式,尤其是針對動產如何分割常有爭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19 09:52

如果是爺爺或奶奶的遺產,應由父親,大伯,姑姑繼承應繼分各1/3,其中大伯,姑姑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於被繼承死亡時其實依規定就已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成公同共有其實只是已發生繼承事實的確認,也可避免被罰鍰,並不會影響父親1/3的應繼分權利。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既然不會影響其他繼承人權利,因此堂哥本就可以繼承人身分單獨去辦公同共有登記,不需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鈺璇 105-05-18 20:30
跟前夫離婚一年多了..探視小孩的部分都沒問題,但至從交女友之後說要跟我斷乾淨..電話、視訊都不接.因為我住北部、他住南部..根本不可能很常去看小孩..所以只好靠3C產品來跟小孩互動..但他跟女友約會都會帶小孩去..不接我的電話..晚上9:30播他媽媽電話視訊小孩不在家..太扯了這不是小孩該有的生活作息吧!當初離婚協議有寫我有隨時探視小孩的權力,監護權共有...論經濟跟家庭狀況..我不會比他差..我不想再看他的心情帶小孩..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8 20:49

您好!

如果對方持續有妨害您探視小孩的行為,應保存證據,可以此為理由爭取單獨監護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階段應先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之後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可以蒐集由對方監護對小孩不利,及對方刻意讓您無法和小孩探視交往之證據,請求改定監護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8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為監護權人,可直接南下將小朋友帶回,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8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為監護權人,可直接南下將小朋友帶回,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之。

向法院聲請處理探視,如果對方一直無正當理由拒絕你探視,也可以聲請改定監護,爭取監護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國政 (Sam) 105-05-19 11:2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采潔 105-05-18 16:24

律師群您們好:

我婆婆現居住的房子,是他的爸爸因為拆移眷村,所以分發到的國宅,她有一個姊姊一個弟弟一個妹妹,當初分發時還要貸款補差額,所以其他三人就說用我婆婆的名字登記貸款由我婆婆負擔,並讓我婆婆居住在此,當時有簽訂一個協議書,這個公寓是由四人共有,立協議書人由我婆婆代表並為房屋登記人。此後我婆婆居住於此,每月支付房屋貸款至今。

今年年初,其他三人到法院請求分割所有權狀為四等份,但其弟想要現金,因此其他二人便說,由另三人吃下其弟的權狀部分,再貸款給其弟,自此所有權狀即分割成三份。

問題一:其主張分割所有權狀,那已繳之貸款,是否可追回?請求其他三人必須共同承擔?若其他三人不同意,那是否也可不同意分割產權?

問題二:若不同意分割產權,其他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賣掉房子,再分其所得?

問題三:若同意分割產權後,那其他三人是否須共同負擔房屋貸款?目前的情況是,他們不同意共同負擔貸款,但想要擁有產權!

問題四:若其弟拿了錢,是否須簽定放棄所有權之聲明書或協議書?

問題五:95年簽訂的協議書即 " 這個公寓是由四人共有,立協議書人由我婆婆代表並為房屋登記人。"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問題繁多,謝謝諸位律師撥冗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7:15

您好,

 

1、3、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其他人請求支付先前代墊之貸款費用,此與是否分割無關。

 

2、公同共有情況下出賣仍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4、5、任何法律行為均應有書面協議留作證明,協議成立後自然都有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從您的描述,您婆婆的兄弟姊妹是將房屋的持份借名登記在您婆婆名下,實際上房屋是您婆婆與其三個兄弟姊妹共有,因此,對方是可以要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還為全體共有,再進行分割。以下回答您的問題:

一、因為房屋實際上是共有的,因此房屋貸款部份是要共有人一起負擔,故您婆婆可以請求對方償還其所代繳之房屋貸款。但此部分與共有分割是無關的。

二、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共有持份,或是賣掉分價金,或是有一方取得補償其他方,這部分法院可以職權來決定分割方式。

三、因為您婆婆是貸款人,因此對銀行來說,您婆婆是要償還貸款,然而因為實際房屋共有,因此,您婆婆一樣可以要求其三個兄弟姊妹未來要分擔貸款金額。

四、若您婆婆的弟弟主張要分錢,因此法院判決後,您婆婆的弟弟取得金錢後,自然便不能再對土地主張。

五、協議書是您婆婆與其三個兄弟姊妹之間的契約,因此是有法律上效力,從您敘述,看起來像是借名登記契約

以上,因為您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訴訟中,而土地是高價之物,因此建議您婆婆找尋律師協助,會對您們案件更有幫助。若有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讓我幫您爭取您們的權益,王友正律師

你好:

你婆婆與其兄弟姊妹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你婆婆是出名人,其他兄弟姊妹是借名人。貸款部分約定由你婆婆繳納,要看當初如何約定,是否係代墊或以貸款充當租金或是你婆婆自願清償貸款,目前不明,要就當初之約定來判斷。若是代墊,可依契約請求返還。對方並非請求分割共有物,而係依據借名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你把對方的起訴狀拿來研究應該就會知悉他們的法律關係,你婆婆要依照借名登記契約約定履行,至於是否有對待給付關係而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就個案情形判斷。 房子登記在你婆婆名下就是你婆婆的財產,其他三人只能請求你婆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其他三人出賣房地,買賣契約會有效,但將來你婆婆不配合辦理,會有債務不履行或代位訴訟之情形發生。 看當初如何約定。 拿了什麼錢?是購買權利嗎? 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借名登記契約就會成立,立約人都要受到拘束。
沈恆 (沈律師) 105-05-18 22:49

除了樓上大律師們的意見值得參考外。本件協議書約定房產為借名登記關係應無疑問,但主要的爭議是因為協議書關於貸款部分約定不周全,導致有多種解釋的可能性,若無法還原訂約時的真意,不見得能順利要求共同分擔貸款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8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部分,可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將動產聲請法院拍賣,再由有意願購買之人,參與投標,再分配價金,可能較為單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INI 105-05-17 19:24

你好:

我家繼承財產兄弟姊妹有5人,代位繼承有2戶(3人),總共8人

 其中我一位姊姊,不接電話簡訊不回,住所不明,避不見面,不處理

土地房子可以先暫時辦共有,只是銀行存款 農會定存一定要全部繼承人到場

 因住所不明,我姐姐不出面,我們是否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能用調解書提領屬於我們的款項嗎

住所不明,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嗎?訴訟費用能由我姊姊負擔嗎?

調解方式跟分割遺產訴訟,是否由一人代表提出跟到場?還是需我們全部繼承人提出跟到場?

喪葬費用我們可以先扣除再平分嗎?收據要先提出給法院嗎?

有的費用沒有收據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住所雖然不明,但仍可以提訴請分割遺產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協議分割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無法以所謂調解書等來分割、領取遺產

2.有繼承人住所不明無妨,仍可起訴,之後做公示送達。

3.訴訟可以選定特定人進行訴訟程序、行為,如有委任律師,原則上律師代理出庭即可。

4.喪葬費用是死後債務,要先從遺產內扣除支出。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