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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1-11-04 11:04

請問大樓地下二樓停車空間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從市府原核定的60個車位減為55個),因該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並非大樓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果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規定徵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嗎?或是經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即可?

yen 101-11-01 21:43
律師您好 有一塊地是甲乙兩人共有,乙地主與丁私下簽使用約, 契約成立嗎? 乙須負法律責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共有地之使用,原則上需共有人全體協議,所以乙私下簽訂使用契約,對其他共有人並不生效力,但乙有可能會因為無權代理,而需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yen 101-10-31 22:21
律師您好 我父親與叔叔共有一塊地, 在60年前因好心借與友人蓋一房子居住, 沒立契約也沒收分文, 但友人30年前搬離, 父親想要回土地但友人卻要父親賠償房子損失才願拆屋, 但此房子並無 地上物登記, 是一違建, 父親想以"拆屋還地"上法院告他, 但叔叔曾在數年前私下與對方簽一契約 約明若要對方拆屋還地, 要以市值房價補償損失,我父親並不知情, 請問,, 若父親上法院提告, 他拿出與叔叔所簽之契約, 父親該如何應對? 父親須請律師幫他辦理嗎?
如果父親並沒有簽立這份協議 在依法終止借貸關係後 訴請拆屋應該沒有問題 至於是否賠償可能叔叔要注意是否有這問題
美美 101-10-31 19:19

五樓在99年10月因家中漏水叫防水工程修繕頂樓漏水(頂樓地面全部施工).事隔近二年,在今年7月收到法院起訴書說五樓曾向1-4要求分攤99年漏水施工費用145000元,但迄今1-4樓共有人並沒有回應,所以到法院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事實是,五樓漏水所有共有人並不知情也不知怹有叫防水工程公司來施工,原告也沒有提過要求分攤修繕費......想請問:1-4樓被告要分攤費用嗎?原告誣告1-4樓共有人說有向我們要求分攤費用不成,我也以告他誣告嗎?謝謝

註: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1.施工費用超過10萬以上就算重大施工,重大施工本就要知會共有人並表決是否同意施工......謝謝

 1.民事案件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2.還是要看對方將來請求基礎列了什麼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並不需要義務人主觀上有歸責為要件

 3.對方還可能主張無因管理法律關係  請求返還相關費用

美美 101-11-01 19:20

請問:在辯論庭原告律師向法官要求漏水鑑定,這筆鑑定費誰要出?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內文有提到10萬以上屬重大修繕,必須開會經半數以上同意才可施工...........對方施工費用145000萬元,己符合重大修繕的條件,原告沒有通知共有人,私下修繕.原告還能向共有人要求分攤嗎?我曾在網路上有看到以下這則文章請律師參考,謝謝!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問第10條內(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何解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以上三項條文是否代表,只要是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而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從而,本案題意所指頂樓漏水修繕,是否為重大修繕,自有依本案公寓大廈規約先予釐清之必要。

換言之,若屬重大修繕,則須先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處理;反之,非屬重大修繕,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修繕之,因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尚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縱使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定之職務,也尚難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理;至於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甚明,自應從之。

 

小新 101-10-27 15:23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姐因為受不了他的先生對她會虐待,所以大概十五天前就帶著小孩離家出走了,現在是暫
寄住在朋友家,我姐先前是沒有告知直接帶小朋友離開,後來中間有打電話跟他先生說了一下,現在的狀況是準備要回去,但是剛才我接到一通電話,他自稱是律師事務所的人,他說他代表林先生(我姐的先生)要準備對我姐提出侵犯親權的告訴,共有民事刑事,他說會先朝民事方向走,如果我姐不在下星期一前跟林先生聯絡的話,就要在下星期二寄出存證信函,可能是會提出告訴,然後我有當面問了那位律師說,寄出存證信函的話,那林先生的家屬會知道這件事嗎?他說不會,那我就說那我會打電話跟他們家聯絡,這件事不能就這麼解決,那位律師就說我去找他們家人是侵犯林先生的權力,當下我就覺得很莫名奇妙,我為什麼去找他們家人會是侵犯他的權力呢?我又不是去做壞事,我只是要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罷了,然後他就一直說我不行去找他的家人就是了,我就問說我這樣做有犯了什麼罪嗎?他說沒有,那就更好笑了...那我就說我為什麼不行,結果就一直在那邊扯來扯去的,後來我就說我接到你的電話了,我會通知我姐,然後有留那位律師手機,和姓,很巧他也姓林 ...,我一度懷疑那位律師是假的只是想嚇我們這邊,幸好我有上網查了一下資料還好沒被他騙到。那現在就有一些問題要請教:

1.如果我姐在今天2012/10/27和小朋友一起回去家裡,林先生如果照樣寄出存證信函的話,是否有效力?還是說存證信函只是單方面的通知及保存證據,要真的告要法院見?(起訴?)我們可以不理嗎?

2.我們這方是否如同那位律師說的,我們不能主張去找林先生的家屬這侵犯他的權力?(單純陳述事實)

3.因為林先生怪罪我們不給他機會解釋發生的事情,所以才會這樣做,但是因為我姐長期受到他虐待:

1.第一次是打我姐,有去驗傷,有驗傷單,本來要告林先生的,可是後來還是放棄,因為林先生說只要告他,他們家人知道這件事的話,他就要殺我們全家來威脅我姐。

2.因為我姐生的第一胎是女生,林先生為了要家產,要我姐替他生一個男生,因為我姐不願意,除了心理上不要之外,生理上也有些困難(有血管榴的樣子生會危險),林先生就從經濟上壓我姐,要她出一半的房租費甚至全出,不准她出外工作生活費,不准辦手機,我姐被弄到受不了才會離開。

3.林先生也搶走我姐的個人身份證、健保卡、小朋友的也是、皮包也搶走,之前的手機也摔壞,也偷走我姐的NB去變賣,也都被他說不准說出去。

4.我們這方是想說真的必要會採取法律行動,只是我姐是想要小核,目前我看是很難,因為如果證據不足的話,小孩應該是保不住。只是離婚的話有辦法嗎?或是分居也行,至少不要住在一起生活會好過一些,因為租房子是用我姐的名義租的,他都會說如果我姐不從就要把房子破壞,要我姐賠不完~我姐離開那天,他就把房子整個摔一遍了。

所以要請問律師先生/小姐,我們目前可以做的大概有那些?或是一個方向也好,因為我媽還蠻怕他會找兄弟殺過來 ....可是又擔心我姐和小朋友的生命安全。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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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先生 101-10-18 22:33

各位先進好:
1.我是房子1/2的共有人A.另一個共有人B因債務關係被C向法院標得B的共有房屋1/2.我因未於法定期間主張優先購買權.而被C拍定及過戶完畢.9月1日收到C寄的存證信函.請B七日內遷讓房屋逾期將主張權利.請A.B說明房子的分管問題.
2.房子為透天五樓房A.B原約定1~2樓為B管理使用.3~4樓為A管理使用.5樓為A.B共同使用.
請問:
C會如以何種訴訟方式向A.B主張遷讓房子及損害賠償問題?
C會不會於同一訴訟對B提出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向A提出分管契約訴訟呢?
A. B會有刑事責任嗎?
A. B因如何面對處理.
以上問題.有勞大家幫忙.有感謝

紀先生 101-10-18 22:25
律師好: 1.我是房子1/2的共有人A.另一個共有人B因債務關係被C向法院標得B的共有房屋1/2.我因未於法定期間主張優先購買權.而被C拍定及過戶完畢.9月1日收到C寄的存證信函.請B七日內遷讓房屋逾期將主張權利.請A.B說明房子的分管問題. 2.房子為透天五樓房A.B原約定1~2樓為B管理使用.3~4樓為A管理使用.5樓為A.B共同使用. 請問大律師: C會如以何種訴訟方式向A.B主張遷讓房子及損害賠償問題? C會不會於同一訴訟對B提出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向A提出分管契約訴訟呢? A. B會有刑事責任嗎? A. B因如何面對處理. 以上問題.有勞大律師幫忙.有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既然您們於共有時即訂有分管契約,則C在拍賣取得標的物時,即應會承繼該分管契約,所以您仍得主張依分管契約使用收益,A的部分目前看起來應無刑事責任,但若B一直不交出其占有,則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且C只能向B提出遷讓房屋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紀先生 101-10-18 21:30
律師好: 1.我是房子1/2的共有人A.另一個共有人B因債務關係被C向法院標得B的共有房屋1/2.我因未於法定期間主張優先購買權.而被C拍定及過戶完畢.9月1日收到C寄的存證信函.請B七日內遷讓房屋逾期將主張權利.請A.B說明房子的分管問題. 2.房子為透天五樓房A.B原約定1~2樓為B管理使用.3~4樓為A管理使用.5樓為A.B共同使用. 請問大律師: C會如以何種訴訟方式向A.C主張遷讓房子及損害賠償問題? C會不會於同一訴訟對B提出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訴訟.對A提出分管契約訴訟呢? A. B會有刑事責任嗎? B. B因如何面對處理. 以上問題.有勞大律師幫忙.有感謝…
1.單純房子應有部分被拍賣 由第三人與另一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 沒有刑事責任問題 2.第三人如果不願意承認目前分管狀態 自然可以訴請A應將共有物交由共有人全體使用收益 或是訴請法院分割 所以你還是等C有甚麼請求再來煩惱 或你A也可以直接訴請法院分割
may 101-10-14 14:22

你好,

我們家位在小巷底,自家房子位在家族的共有地上(未分割), 巷子裡就5戶人家,其中3戶都是我們家族親戚,只有2戶是外姓人.

我們家的車子就停在巷底的共有地上, 那條巷子可以2台車子並行,但是空隙有點緊, 所以我們車子都會盡量靠路邊停, 留通道給其他人走.

但是其中1戶外姓鄰居的媳婦郤因停車問題已經三番二次的在巷子裡侮罵我的家人, 說是我們停車擋到她們的車子不方便出來, 實際上開車的是她老公, 她老公郤表示他開車ok. 她們也曾經找當地警察來現場看過, 警察也表示這樣的停車沒問題.

這戶外姓鄰居的公婆和我們家是多年的老鄰居, 平常和我們相處的都不錯, 就是她媳婦很潑辣不講理, 她公婆和老公也勸過她幾次不要這樣罵人, 可是完全沒效果.

之前一直顧慮她公婆, 所以我們不想撕破臉, 但是我不想再忍了.

如果她再度飆罵我是否可錄音起來提告她? 還是一定要有罵髒話才能算侮辱?

 是否構成公然污辱還是要看雙方對方實際情況

 並非只有依簡單一句話判斷

  如果你覺得對方有侵害你的名譽

 你自然可以蒐證後提出告訴

leo 101-10-10 10:39
請問我是區分所有權人為查管委會是否有依規定處理大樓事務而請求閱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
件(例如依何時的會議決議通過相關規定收取應負擔多少之費用、公共基金等,是否有依規定足額收取等),
管委會以前任管委會未完整移交應保管之資料或時間久遠已遺失為由,只提供近2至3年的部分資料供我閱覽
,致我無法了解公共基金有否按規定收支之情形,因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本大樓對文件並無
保管年限或可銷毀之規定,「未完整移交」及「時間久遠已遺失」可以視為「正當理由」及未「顯然影響住
戶權益」而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及4款之規定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文件保管須永久保管?或可依何規定有保管年限?
 
有關第20條應移交之文件與第36條第8款應保管之文件並不完全相同,是否表示第36條未列入第20條之文件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可不列入移交而銷毀或遺失
 
如果未移交之文件是前幾任之管委會未移交,處罰的對象是當時的管委會嗎?處罰有無時效的問題?是否超
過時間太久不能處罰當時的管委會?如果當時的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與現任的大部分相同又應對誰處罰?
林智群 (klaw) 101-10-10 19:37

第20條移交資料是上一屆移交下一屆,

一般一屆任期是一年,頂多兩年,

如果現在管委會只能提供最近兩三年資料,並不算違反規定,

也不會因此就可以罰到之前一任管委會,因為前後管委會具備同一性~

至於第36條保管文件的年限,原則上由區權會決議保管幾年,

但有些文件如會計文件因法規有明訂,原則上是五年,

消防安全文件亦另依法律規定決定保管年限~

勇哥 101-10-06 17:22

律師您好

我目前的工作是夜班性質,一天12小時,做兩天休兩天,整年都需要輪班,沒有國定假日,包含春節.中秋/端午等等都沒辦法(要看當日是否輪值..)

我想請問,這一年平均約有十多天的國定假期,我一天都沒辦法放到假(與一般正常週休二日的人員相比,我少放了十多天國定假日),我想請問以下兩點 :

(1)這國定假日的薪資公司是否全都要發放給我,不論我假日當日是否有輪值到.?

      舉例來說,今年共有12天國定假日,我與另一位輪值同事都可以再多領到這12天假日薪資.?

(2)這12天薪資如何計算,我固定月薪為 $30,000/月,一天國定假日可多領到$2,000是嗎.?

     當日月薪變成$32,000.?

(3)這假日薪資是否依國定假日放假日期當月發放.?

 

再麻煩律師解答,我想保障自己的權益,謝謝您.

 

黃小鴻 101-09-20 12:41

土地分割案中~我們是唯一有建築物的共有

我們原本的土地持分不夠~後來購買了其他被告共有人的持分

我們現在土地持分夠了~故我們表達希望劃分到房屋座落的土地

但原告律師寫了陳報狀說:好的地方都給我們豈不公平<說我們都劃接近道路的土地>

所以十月中旬地方法院要開言詞辯論

我該怎麼向法官請求房屋座落的土地分給我們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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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 104-06-08 17:00
回覆 黃小鴻 的發言內容:我也有相同的問題,可否告之如何辯答,感謝不盡

 

101-09-17 16:01

1.請問一下農地分割共有一甲多 15人持分 強制分割一定可以分割成功嗎? 2.有一間透天厝 家人要做贈與 受贈人他需要有什麼費用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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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7 23:36

不好意思假如說走法院途徑的話 去進行強制分割這樣的話一定可以百分之百分割完成嗎?

ZONE 101-09-13 09:56
大家好
我家是屬於大家庭類型的
三代都幾乎住在一起
既然是大家庭 衝突也是難免的
我父親這一代有總共有4兄弟
父親排行老三 前幾年因病過世
兩位伯父也因為工作關係很少時間會待在家裡
就變成家中幾乎只有我跟叔叔還有爺爺奶奶在一起
我在家中是排行長孫
我也常常照顧生病的兩位老人
我爺爺奶奶也因為這樣比較疼我
我那叔叔在外面老是欠一屁股的賭債,整天遊手好閒不找工作,回來氣我爺爺奶奶
還在家裡作威作福,自己明明有娶妻生子卻也把妻小都丟在外面不管
我母親也因為這樣而搬出去住
然後三不五時就是要找我麻煩 看我的輩分比他小就是要我替他做所有家事
也常嗆他是家裡最大的
我也常看在爺爺奶奶的份上不想跟他計較
可他老得寸進尺 瞧不起我,最近我也因為大學要準備畢製專題還有補修學分壓力都特別大 也沒什麼時間照顧家中兩位老人
他就跟我起衝突,甚至拿刀嗆聲
我想請問 在法律上我能做什麼?
因為我看過戶口名簿 我的名字是跟他同一戶的,那如果我爺爺奶奶百年之後
那叔叔的生老病死還有賭債都要我來負責嗎?
還有爺爺奶奶的扶養他都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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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虹 101-08-28 20:38

先母的存款遭大哥盜領存放於大哥女兒名下,我們依司法途徑取回....大哥被判刑..民是他女兒需返還不當得利共有繼承人【包含大哥】....現我們要強制執行女兒名下的動產,現想請教執行狀要如何寫....債權人要全部共有人都具名嗎?那大哥一定不會具名。那如大哥不具名這債權能執行嗎?這真是很糟....歷經繁雜的司法好不容易才取回先母的遺產100萬,友人跟我說共有人如有人不同意....我們一毛也拿不到......這是真的嗎?那就太不公平.......錢是大哥盜領的...司法也還我們公道....可怎麼到最後我們竟還是受制於大哥的手裡.....還要看他的臉色.....難不成還要去求他嗎................這真是沒天理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8-3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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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號先生 101-08-27 15:12

律師你好!

我最近因與妻子相處已到瓶頸,有意離婚,

我們結婚日期為92.12.25

惟之前所買房子為婚前訂定之預售屋92年買的,但到93年才交屋並辦理登記作業,

房子登記在她名下,

試問,

(一)因為我們沒辦夫妻財產分開制,房子算是共有嗎?其後續處份所得可平均分配嗎?

(二)房子未在離婚前完成賣出(現已委託仲介賣),在協議書上該如何擬定?

(三)孩子探視權應如何訂定?一般規定是否均為2次/月,2天1夜呢?我因為工作關係只有週末能放假帶孩子,可以改3~4次/月嗎?

另問問,因為我與友人(3女2男)深夜在茶彷正常聊天衣著整齊,但老婆說要報警告她們妨礙家庭,請問我們有犯法嗎?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1-08-2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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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1463 101-08-23 18:16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黃國城 (Jerry) 101-08-24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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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黃 101-08-22 15:00
某甲於民國81年是公務員,96年退休,有兄弟妹五人,鑑於父母日漸年邁,在80年與弟二人徵得父之同意,各自出資,在父母住居旁,申請合建農舍一棟。依當時農發條例之規定,興建農舍須具自耕農身份,甲無奈在農舍完成後,借父名登在父之名下,20年來均由甲自己管理、使用、維護、繳納各項稅捐、水、電費,寄望有朝一日,在法律許可內,取回所有權登錄在自己名下。民國100年父因病逝世,兄弟因意見不合,其中之一兄弟,罔顧兄弟之情,明知上述借名登記建物非屬父母出資興建之遺產,執意分配繼承,挾持老母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請問可否提訟以下疑義: 1.如何確認農舍二分之一產權非屬甲父遺產繼承範圍? 2.可否並案陳請裁定撤銷上述農舍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當得利繼承登記? 3.可否並案陳請裁定返還農舍二分之一產權之財產登記並分管登錄? 4.農舍建物連地,91年遭弟設定抵押,目前尚未還清,父為債務義務人,弟為借款人,可否主張用父遺留動產現金先行償還?
1.應該就是主張借名登記 原則上就是依據委任關係終止返還所有物 如果訴訟勝訴 整筆土地登記自然回復到你丈夫名下 2.至於設定抵押 借款義務人雖然是弟弟 只是他如果不願意清償 土地可能被執行拍賣 遺產其他部分均屬繼承共有 沒有經過大家同意 不可能主張應以遺產清償
B對B 101-08-16 14:12

我媽媽在很小的時候 媽媽(外婆)和爸爸(外公)就離婚
外婆在外另外共組家庭 離婚後就沒有往來了 也沒善盡扶養責任
所以從小跟著外公生活
前幾年才得知外婆已經去世了 但是留下一棟房子200萬的貸款
要我媽媽付那200萬的債 
但是得知這件事的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已經沒辦法拋棄繼承
對方的家庭也早去拋棄繼承
現在我媽被設定成限定繼承
國稅局寄通知單來說要從我媽薪水裡扣來還那200萬的債
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也都是對方的家庭在住的(現在那間房子沒人住)


補充: 

對不起剛剛有些問題我還沒有講到 補充一下

92年有寄一次房屋稅要繳2000多塊 但是我媽媽沒有去繳

因為連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他們也都沒有來往

聽說房子設定  

然後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阿祖(外婆的媽媽)有一些共有

阿祖死了就變成外婆跟姨婆的

外婆死了就變成姨婆跟媽媽和阿姨的 就順位繼承 

現在阿姨和媽媽想把這些順位繼承土地跟被設定房子都拋棄

但是繼承的那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時效了 

今天早上又接到稅捐處寄來的房屋稅繳款單(我媽給它拒收退回)

現在不曉得要怎辦才能自保 ?

 1.還是先弄清楚繼承的關係

 以及繼承財產債務有什麼

 2.縱使當時沒有拋棄繼承

 目前確實還是可能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畢竟那麼久沒有同財共居生活

 不可能期待母親去辦理拋棄繼承

 3.建議可以提確認債務不存在的訴訟

 但必須能提出相當證據向法院說明

您好,

      1.先確認目前到底是限定繼承還是其他繼承關係。如果是限定繼承的話,是可以以繼承的該房子為限,去償還該200萬貸款

      2.如果您外婆是在98年5月22日之前就過世,依據民法第1之3條第4項,您母親若能證明從小就未與外婆同住,而無法知道繼承的開始,也可以主張只以繼承來的房子去償還200萬的貸款

B對B 101-08-16 15:53

謝謝兩位律師熱情的回答!! :)

後續有些問題忘了說 所以有重新補充一下

麻煩請在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Joe 101-08-15 19:41

爸爸目前有信用卡卡債的問題,今天有收到法院寄來通知要宣告夫妻共有財產制,媽媽名下有一棟房子,所以銀行應該是想從媽媽這邊拿錢出來還爸爸的債務,不過這間房屋是媽媽賺錢來買的,目前還有貸款還沒繳完,爸爸長期都沒有收入,也都沒拿錢回家,家裡也都是媽媽在養家,想請問如果銀行主張夫妻共有財產制,那是否會導致要法拍目前的房屋來償還爸爸的債務?畢竟錢是爸爸拿去花用,結果卻要媽媽來償還債務,怎麼想都覺得實在是很不合理,請問有辦法解決嗎? 謝謝!

 1.債權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及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都是對方合法權益的主張

 2.重點可能會是訴訟時夫妻財產制實際如何分配

   例如婚後財產多少(並非全部財產都列入)

   以及請求婚後差額半數是否顯失公平等

 

bmw1463 101-08-14 02:58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曉虹 101-08-10 08:59

債權是我單獨提告要..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給眾所有人,現債權也拿到了可不知如何寫強制執行狀.,1、債權人是寫我1人就可嗎?2、須寫明債權是屬眾共有人嗎?3、須寫明如分配不足部份請發給共有人每人一債權憑證?

還有如執行標的是動產..如---車子...家電..手飾........請問執行程序是怎樣?

Audrey 101-08-08 20:39

兩人共同向政府承租一公有地使用

承租時未登記使用比例,政府因此推定為共同承租,各有1/2使用權

實際上使用比例為:甲方:20%,乙方:80% (每年亦依此比例負擔稅捐)

今政府欲出售該公有地,雙方有意依原使用比例購買、支付價款(甲:20%,乙:80%)

但因最初承租時未登記使用比例,購買公有地後,政府仍會依原推定1/2分配產權

請問,乙方該如何將甲方中的30%產權移轉回?

購買前是否需先雙方繕寫「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書」? 協議分割後會產生哪些稅、費?

或者是否有其他較佳的處理方法?

請幫忙解惑,謝謝!

 

小玉 101-08-07 23:29

我想請問...我因為人頭被告二個帳戶...前後總共去了二間警局作筆錄

共有六個被害人,第一間警局只有一個,第二間警局全都有,現在只收到第一間警局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想請問我可以申請二個警局的一起開庭一起判決嗎

不然一次只判一個...假設一個判六個月,第二個也判六個月那不是很不合理嗎?

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幫幫我,感謝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07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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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 101-08-08 00:49

 謝謝律師

我還想請問..我該如何書狀?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08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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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佩 101-07-31 23:22

請問~如果公司有很多前前任的負責人~那我們是不是要一個個去申請調解呢~我們一共有4位負責人~是不同時期哦~是一任接一任~

請問最後一任負責人是不是要承接以往那些負責人的責任呢~

請問我們和最後一任負責人合解了~那還能去申請和上一任的負責人的調解嗎~

請問申請調解時~勞工局是不是應該去公司了解狀況呢~是不是要對違法的雇主做出處份呢~但是為什麼都沒了解狀況就安排我們調解呢~

不好意思~問很多~但是為我們調解的那位調解員說~最後一位負責人可以只認他經營的那段時間就可以了~如果你們還不滿意就得去申請和上一任負責人的調解~可是今天勞工局的打來說~你們和最後一任合解了~所以不能再申請調解了~那我們不就是被騙了~且要我們把調解申請書上的負責人改成別人~(我們是填實際負責人~是勞工局的小姐要我們填的)~但是這個人頭負責人我們並不認識~且也沒資料~且聽說他已經不見了~

我們去調解當天調解員一直為資方說話~說這位負責人可以不理你們之前的年資~只負責他自己的部份就好~我回那個調解員說~這年資不是應該由最後一個負責人承接的嗎~他回我~可以這樣說也可以~但他也可以只負責他的部份就好~哈~這是開玩笑嗎~這調解員是勞工局派來的~可是他說的卻和勞工局人員講的不同~他這樣說還催我們合解算了~有錢拿就好了~而勞工局的人員卻說已合這間公司合解不能再提申請調解~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ps~我們所有的負責人全是人頭~且有的已經失蹤了~那我們該怎麼做呢~

麻煩了!請為我們解答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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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小魚 101-07-28 10:01
101.07.25因為"房仲營業證照",被政府控告偽造文書,罰款25000元,
當時在法院時,還有其他人一起出庭,都沒人敢說什麼,大家
都同意易科罰金,但是現在想想,我們也算是受害者,因為當初
房仲公司時,老闆說不用上課,繳錢就可以取得證照,我們
當然不疑有它,我是在上班第2個月時報名的,繳了三千塊,
在還沒取得證照前,我就在第3個月時已離職,去工廠工作了.

在還未收到罰款前,是否有反駁的機會呢? (這案共有1335人耶~~
不知者無罪吧~~
聽說主謀只判緩刑6個月,勞動服務.......)
小哥 101-07-27 23:12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然我除了問學校法律系教授 ,  亦於法律諮詢家和奇摩知識家發問 , 卻累積共有5種不同說法 , 在下不才 , 實無力分別哪個是對是錯 , 希望在此能得到叫確切的解答

說法一:只要依照原契約約定的租金,按月繳交租金即可,房東沒有權利趕你們走。

不過,如果房東房子賣給他人,因為你們現在的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那沒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新房東可以請求你們搬遷。

 

說法二: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但對方既稱要漲租金顯然不是要自住或重建,故依法不能收回

 

說法三: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說法四: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保護

(該條第一項明文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即可收回)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對方只要發函表示終止契約,是可以的

 

說法5:若是房東想收回土地,則應受到土地法103條之限制。

林智群 (klaw) 101-07-28 09:34

你已經問過很多次了,問越多種答案難道你就能分辨哪個正確?

你現在也只能靜待地主對你採取行動,對方沒有出手之前,你只能被動等待,

不過目前你的處境不利是事實

realdoll 101-07-27 16:24
土地上建有建物,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同,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建物所有權人為乙。嗣後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土地所有權10%讓與第三人丙,後又設定地上權予丁,現建物遭法院拍賣,試問土地共有持分所有權人甲、丙與地上權人丁,何者有最優先承買權
執行者 104-04-27 09:28

 有優先購買權

陳先生 101-07-22 12:17
Dear 張律師: 感謝您熱心的建議,您建議的內容如下: 1.動產原則上以豋記推定其權利 目前登記夫妻共有離婚時夫妻當然還是各有所有權 2.你可以考慮的是 夫妻間是否屬於借名登記 亦即房子所有權是你的僅是借妻子名義登記一半 不過證明度很高 3.另外就是主張借款 父親借你們支付價金的錢 屬於借款 依法當然可以請求返還 我要跟您澄清一下: 第2項:我(夫)是長年將收入(約350萬)轉帳至我老婆(妻)帳戶內,再加上妻帳戶內的350萬,一共700萬,先由妻帳戶轉至夫帳戶內,再由夫帳戶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中.這樣產權可以全算是我的嗎?借名登記的說法ok嗎? 第3項:關於我爸媽的300萬,如果是我借貸的,是否都是我還款300萬呢?,還是在未來處分房屋時,是否夫妻義務相等,都須負擔各150萬的借款呢? 非常感謝您!!
這幾種說法都有可能 那就是到時候訴訟中攻防的重點 所以現在我也沒辦法預斷
ken 101-07-18 15:13

律師您好:

這件事情發生於民國91年. 父親的友人陳先生. 向我爸告知有一個投資案. 要我爸(彭先生)投資. 彭先生先後匯入300萬+100萬 共計400萬. 還有其他親戚(大伯,二伯&小叔) 這樣加一加共有近1000萬. 但幾年後查無投資事實, 沒有看到廠房, 也沒有相關證明(股條.只有匯款單與手寫的證明)資金去向也交代不清楚. 當初是以投資世界巔峰這間公司. 後來這公司已經更名彩煇科技. 經過查詢 現在也看不到該公司(具我了解彩煇科技目前公司淨值已不到1元. 但我爸他們慛未收到股東會通知.表示他們不算是股東).

陳先生的哥哥為天剛董事長 曾有前科違反證交法. 利用人頭戶炒高股價. 該陳先生當初也與他哥同一夥人.我懷疑情況有兩種: 1.利用他哥名義吸金投資.(他哥後來因違反證交法後離開天剛 轉任世界巔峰總經理) 若是此假設 即是兄弟為同夥. 2. 他哥不知情的情況下, 利用他哥名字來吸金.自己再拿該資金做其他用途.

最近有諮詢一些人, 他們都是請我先發存證信函. 我也去查過陳先生的房屋登記人, 非他本人. 我現在擔心日後要求償他名下無財產. 因此想請教律師除了發存證信函還有什麼其它建議, 以及我需要注意什麼部分? 我覺得此人很惡劣, 他是有計畫性的.原先是我小叔的朋友, 請我小叔介紹他的兄弟. 在經過一年的熟絡, 然後出此提議將錢拿走.這行為是否已違反詐欺背信. 再麻煩律師給我些建議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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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炫 101-07-11 19:55
很多人問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但是我的問題是,在不離婚的前提下,
有一方想把財產對分,是可以的嗎??有法條可循嗎??

如果資產都在女方名下,女方私自把夫妻共有財產都領出,並對分
給男方,有觸犯法律嗎??
林智群 (klaw) 101-07-11 20:25

你們只要協議改用分別財產制,去法院辦理登記,即可將彼此間財產作一個分配

阿炫 101-07-12 10:41

此問題的前提是
夫妻已不合....常為了金錢吵架.....但又不願離婚!!
所以有一方主動要求做財產分配!!!
所以想詢問有否法原依據!!或是處理辦法!!!(協商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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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 101-07-11 14:24

1.想請問一下,當年87年的時候父母已離婚,但到現在都同居住在一起,目前子女都已成年,但當時離婚子女未成年扶養權是在我爸那邊,而且房子土地都是外公的名下,現在爸爸跑路了,但爸爸有欠人很多錢,並且有簽本票借據都有寫上目前居住地址,但我們都沒有做擔保人,這樣子本票期效過了之後,以法律的規則上會把責任子女負責嗎?或是找到子女的目前住所(或個人資料)來叫子女負責嗎?很怕個人資料黑道找到...

2.現在子女已成年,但爸爸跑路,能把子女扶養權過到媽媽名下嗎?

3.房子土地貸款,但是是在外公名下,如果我們做子孫的不付這個款項,是不是土地房子都會被強制法拍,以及外公名下其他財產都會被強制法拍?如果償還金額不夠其他責任誰要繼承?

4.媽媽已跟爸爸離婚,但戶籍是再一起,需要負擔其他責任嗎?

5.那目前我爸爸跑路了,可以把它戶籍丟到區公所嗎?那子女怎麼半?如果是在同戶籍下,要怎麼處理?法律上怎麼找到我們這些子女?有辦法避免嗎?

6.如果以自殺方式結束生命,是不是保險不會理賠?因為我媽媽一直想結束生命,雖然可能跟我媽媽沒有連帶責任,但外公是他爸爸,他覺得很對不起他,連累到他,不知道該怎麼勸我媽媽....

7.如果我爸爸死掉時,我們都不知道,這樣拋棄繼承時效怎麼開始算??

8.我爸爸的債務,會連累到他媽媽及兄弟姊妹來承擔嗎?如果名下有房子,但是是兄弟姊妹共有權,這部分要怎麼強制法拍?

9.不好意思問得有點多...因為我爸爸剛跑路,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些情況,也很害怕黑道來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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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人 101-07-10 15:03

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1.本人於偵察期間有發存證信函給全體鐵門設置人,且於偵察期間鐵門便不曾鎖上,此也成            為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之一。

      2.房屋所在地雖稱社區,惟均為產權獨立之土地建物,非屬區分所有之產權類型。

 

(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udy 101-07-10 10:48

共有14人一起繼承房產ㄧ棟為避免日後問題便的複雜決議將此屋轉賣,但其中一人因個人原因不願出面配合辦理買賣過戶事宜,已至此事被擱置無法進行,我知道可向法院申請提存,但程序該怎麼走才合乎法令,我們可自行辦理嗎?請教教我,這應該不需進行訴訟吧!不懂為何有律師會開價15萬.

您好,

       1.因辦理繼承登記後為公同共有,原則上共有物若要處分依民法第828條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得為之。但因本案共有物為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可以透過共有人過半數及持分過半數決定。

        2.若一方堅決不願出面辦理,可於處分後將應屬其分得部分提存法院。

        3.問題在於,若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非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繼承登記即難處分。

1. 我也希望這樣可以賺十五萬 

 大概是想建議你訴請分割共有物吧

2.動產如果有多數決決議

 依土地法規定應該就可以處分該動產

judy 101-07-1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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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101-07-1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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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si0116 101-07-09 15:41

請教各位先進:

小弟在台中有塊住二土地約1300平方公尺,欲設計規劃成9間的2樓店舖賣場,現況找了2位建築師個別設計規劃並比較,問題在於就法定停車空間出現了不同設計:

一說必須依法150㎡設置1個於戶外,共有9個車位;另一則說設置於每戶1樓室內即可,不需另於室外規劃停車空間。

小弟問題在於停車格設置於室內,是否會影響未來承租方無法營登或其他法規問題(如診所、補習班或餐廳等),爬過文雖然了解這是普遍建商偷容積做法,但我們現況只蓋二樓並不需偷容積阿,問了建築師亦含糊帶過只說放心【承租方會有解套方式】,因此想了解這部分實務做法及最重要的如果營登會有問題,那房子蓋了不就很難出租,因此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大大給予指導建議,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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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 101-07-06 01:14

你好

我因找工作,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對方,結果被拿去當人頭戶,收到銀行通知才知道,因為帳戶裡沒存款,所以沒掛失也沒戒心,做完筆錄共有六個受害者轉入我二個帳戶,也都被領出,快開庭了,請問我該怎麼辦,存摺都還在身上,就是提款卡交給對方,不是賣帳戶,也沒有收到對方任何一塊錢,我該和那六位被害人和解嗎?開庭時我要如何做?

感謝

小玉 101-07-06 02:01

 我補充一下,我找打工是在網上找的,有用即時通聊過工作內容,也將內容抓下來給警方作筆綠時一併附上了,但後來電腦壞了重灌後資料不在,只剩那一份給警方的筆錄,我爬文了,也知道被判幫助詐欺機會很大,我還有需要和解嗎?沒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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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棋 (黃毓棋) 101-07-07 01:34

一、沒錯,你有很大的機率被判幫助詐欺和解的話,法院可能會給緩刑。沒有和解的話,原則上也不會判超過六個月。所以建議你,如果被害人被騙金額或和解金額與可能需繳交之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六個月就是十八萬)差距不大時,應該與被害人和解,因為與其繳給國家、有個前科、還有日後被求償的風險,還不如拿來和解,這樣既可以爭取緩刑緩刑期滿不會有前科,也不會再被求償。二、以上,謹供參考!

小玉 101-07-07 02:07

 謝謝二位的回答...讓我更確定開庭該怎麼辦了

這真是個好地方...好險我找到這裡

 

小瑜 101-07-20 14:45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沒錯,你有很大的機率被判幫助詐欺和解的話,法院可能會給緩刑。沒有和解的話,原則上也不會判 ... (恕刪)

 請問律師,我也有類似的問題,那和解時,是不是需要有懂法律的人在場,

要不然我們根本不懂,到時候又被誤解,是不是更麻煩?

維尼 101-09-0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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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炳南 101-07-04 21:24
律師你好 請問:我今年會結婚 但是結婚對象是第二春(女方) 我是第一春(男方) 可是女方的前夫有找她當保證人機車汽車貸 約25萬左右 但是我現在想問的是? 我目前有屬於自己的名下房屋還在貸款中 可是近期就要與女方結婚了 我怕我結婚以後之前女方當保證人銀行會不會找上我 因為我們結婚以後夫妻不是都共有財產我怕對我的房屋扣押或怎樣? 必竟並不是我欠下的債 我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的房屋被怎樣? 希望律師能幫我回答 我很急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7-05 00:04
你們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那就會是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將來在某些條件下,你的名下財產是有可能會因你配偶的債務受到影響。 為免此一可能性,其中辦法之一,可能要考慮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只是「萬一」將來有離婚情形時,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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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KI 101-07-03 19:49

父親與兄弟共有一塊土地土地上的登記人有四人,其中一人為我的父親。我的父親在前些日子透過兄弟口中得知自己的應有部分已登記為前妻的名字。前妻在得到應有部分所有權時,急忙辦離婚手續。請問,現在應該怎麼處理呢?且法律追訴權的期限又是多久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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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04 00:17

這應該已經構成侵占罪了,追訴期是20年

您好,

       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應先將該土地登記相關資料調閱出來,原本是您父親共有土地,若要移轉給前妻一定會有買賣或贈與之類的法律關係,再以此相關資料為偽造為由提告

sandy 101-06-30 21:14

     你好:

        我爸他們三兄弟各有一塊持分的士地,共有九人持有且都是親戚,上面均有房屋,目前九份有二份己被法拍,而且是被是被外人且同一人標走,他也已到法院申請強制分割,請問尚未分割期間,其它持分土地可進行買賣嗎?需經其他持有人同意嗎?持分者可私下土地賣給自己的親屬,或是其中的一位持分者嗎?因目前我們居住的房屋己超出自己持分範圍,故需把另一份持分也買下,往後分割才不會影響到房屋,故想請教律師幫忙解筶?

    持分或稱共有土地應有部分

    可以自由處分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是共有人間相互買賣也不會有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購的問題

   

揚碩 101-06-29 00:56

房子是93年買的跟中信全額貸款470幾萬.房屋是跟妻子共同持有2分之1.貸款帳戶是妻子名字.前3年不用還本金只繳利息.本人於94年投資生意失敗.欠銀行共約150幾萬(共有五家銀行包含信貸+信用卡+現金卡)因育有2名子女及生活開銷.又要負責繳房貸
無 力償還債務.於96年將房屋持有2分之1贈與給妻子.又於97年與妻子離婚同居.其中現金卡部份欠7萬多.目前收到簡易庭判決書被萬泰銀行民事訴訟請 求撤銷贈與債權行為及塗銷有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目前房子還欠420幾萬.目前正積極辦更生清算.7月中要開庭如何跟法官說

 1.這問題應該已經發問過了

 2.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  房子全部所有權其實都是老婆的

    當然要提出相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