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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 102-05-21 12:52

你好~

我表姐家庭小三介入,前年底帶警察捉到二人正在通姦,當天在派出所委託律師賠償事宜,後小三於100年12月20日簽下本票共有三張(到期日未填寫,所以是見票即現),依協議內容,每月20日前要支付二萬元,一直到付完賠償金額。

小三只支付本票面額的1/3後,4月20日後就不再支付任何金額,表姐因為受到先生背叛和離婚的打擊後生病,已經不想再跟小三有何任電話往來,最近還因為生病影響到工作,目前剛被公司支遣,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折磨傷害

請問應該如何做,以利將剩下2/3的賠償金額拿回來,是直接將本票影印好,直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嗎?法院會教我們如何處理後面的手續嗎?

求助人 102-05-21 12:46

你好~

我表姐家庭小三介入,前年底帶警察捉到二人正在通姦,當天在派出所委託律師賠償事宜,後小三於100年12月20日簽下本票共有三張(到期日未填寫,所以是見票即現),依協議內容,每月20日前要支付二萬元,一直到付完賠償金額。

小三只支付本票面額的1/3後,4月20日後就不再支付任何金額,表姐因為受到先生背叛和離婚的打擊後生病,已經不想再跟小三有何任電話往來,最近還因為生病影響到工作,目前剛被公司支遣,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折磨傷害

請問應該如何做,以利將剩下2/3的賠償金額拿回來,是直接將本票影印好,直接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嗎?法院會教我們如何處理後面的手續嗎?

求助人您好:

 

1. 按您所述因為係見票即付之本票,故執以聲請本票裁定即可。您可以委託本所幫忙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

2. 關鍵在於,聲請本票裁定後對造當事人可能會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時會進入訴訟程序,有無理由視原因關係(例如於警察局簽訂之賠償事宜之合約)判斷。這些是法院不會主動教當事人的。

3. 倘順利聲請本票裁定後,尚必須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倘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0973162871詢問,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

 

家旭敬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1 17:11
回覆 求助人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表姐家庭小三介入,前年底帶警察捉到二人正在通姦,當天在 ... (恕刪)

聲請本票裁定執行必須附正本。

本所專辦執行案件,

官網:http://blog.udn.com/lutong02

陳小姐 102-05-20 19:12

我想請問一下!
我母親過世已經13年,但她名下有兩棟房子,一直沒有處理!
最近徵得父親同意,要處理,但因有兄弟不願意出面辦理!
已先詢問可先辦理共同共有,若要買賣,再向法院申請分割
因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想請教,我母親名下的房子已經13年未處理,我的父親還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我父母他們財產雖是合併申報,但嚴格來說,我父親是老師是免稅,所以他一直是由我母親申報扶養,這樣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沈恆 (沈律師) 102-05-21 01:09

母親過世已經超過五年,父親不能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了。現在可直接將兩棟房子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過拖這麼久才辦繼承登記,可能會被處罰鍰。以上謹供您參考。

eagle 102-05-14 19:05

結婚後我資助太太與他人合資開店,現在談到離婚,請問是否有資格爭取相關財產?問題點如下:1.當初是以現金給付,沒有匯款紀錄,且現在太太改口堅持當初是借款,不是合作,因店獲利分紅已償還借款。2.當時開店時本人有協助尋找店面,也有協助經營。3.該店沒有營業登記,當初合資也未與其他合作對象簽訂契約書,所有帳款都在太太私人帳戶中。4.我目前資產扣除負債(銀行信用貸款+保單貸款)後是負值,反倒太太因為帳戶與公司帳戶相通,帳面上有現金。想請教如果我主張該店的持份是夫妻共有,是否成立?或是否可以採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太太帳戶中的一半金額?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5-14 19:42

如果能證明有持續獲得分紅,也許有機會主張合資權利。否則,只能從剩餘財產分配著手。以上謹供您參考。

konayan 102-05-10 23:47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名女子結婚)因此對於父親名下之財產他們較為清楚。直至昨日,兄長至國稅局申請資料時得知父親名下留有遺產且已被繼承


想請問我們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有繼承權力?(父親共有八位子女)若仍有該如何處理?
已被繼承財產是否可申請重新分配?該如何辦理?
對方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辦理好相關手續,是否有牽涉侵占?可否提出告訴?
回覆 konayan 的發言內容: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 ... (恕刪)

繼承遺產在南部,建議直接與我聯繫,討論案情,本案民事刑事皆有主張空間。

1.你們當然有繼承權,而且你們的繼承權被侵害。(刑事部分,可以看有無侵占偽造文書民事部分可以要求塗銷登記)

2.若父親有立遺囑,你們仍得主張特留分
3.千萬注意有時間之限制,必須在時間內起訴,否則未來就無從主張。
民法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1 01:19
回覆 konayan 的發言內容:

父親於96年過世,與母親離異前就與其他女性生下三名子女並與該名女子同住(父親直至往生後並未與該 ... (恕刪)

已經有六年之久,這得趕緊處理。

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涉及繼承權被侵害,您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以維護相關的權益;另外本件視對方侵害繼承權的方式、手段,得再加以分析涉及何種刑事犯罪,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並請務必留意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以確保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konayan 102-05-11 15:08

想請問如果我要和律討論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謝謝

konayan 102-05-11 15:12

請問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去跟律討論呢?謝

本件如果你們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則不生拋棄繼承而自始喪失繼承人資格之效力,從而針對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法即應該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在遺產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之遺產
現階段您可以將已查得之資料提供給律師,以利進一步確定目前繼承登記之辦理情形及有無被侵害繼承權之情形,進而研議後續應採取之法律上處理方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您好:

該準備什麼資料去跟律討論?

1、國稅局繼承登記資料

2、繼承系統表及您所能取得之各繼承人(包括您自己)的戶謄

3、被繼承遺產如為動產,該動產土地及建物謄本

4、個人便章

Sam 102-05-09 23:49

請問大律師

我和前妻今年訴訟判決離婚了.

我與她婚後買了一間房子 購屋時她提出登記在她名下 我當貸款人 我沒有異議

頭期款我出約100萬 她出約50萬

房貸每月共同分擔 但是我出多一些

請問這房子可以列為剩餘財產分配嗎 

有沒有可能被當成贈與呢?

我們並沒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登記

雖然登記給她 但是我沒有說過房子要送她 

當時單純本著財產共有的想法而已

感燮回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您的離婚訴訟進行到何程度?是否有一併提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該房子既然是在婚後才購置,即便是登記在您太太的名下,仍是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項目中,相關的計算需檢視雙方的財產明細才能詳細評估,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林智群 (klaw) 102-05-12 19:57

你這個可以主張是借名在她名下,

不過雙方沒有簽訂借名契約,對方也許會主張是贈與,就由法院判斷

Sam 102-05-12 20:4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這個可以主張是借名在她名下,

不過雙方沒有簽訂借名契約,對方也許會主張是贈與 ... (恕刪)

律師

我沒辦法舉證的情況下 判定房子列為剩餘財產的機會多大?

我存款比她多一些, 如過打官司存款還會被她分走一些

如果我沒分到房子,那我要失去更多了

 


JEFF 102-05-08 21:54

請問各律師

我是公司負責人,共有三個股東
A持股40%
B40%
我20%
三個人都知道公司經營狀況,但日前公司因為 A 挪用公司資金導致周轉不靈,也補不回來,面臨倒閉危機
外面總共欠額350萬左右 有開立發票的欠款為100萬左右 未開250萬
想請問一下,就法律上我該承擔哪些部分,或者多少錢
另外就道義上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
該怎麼做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
以及我跟B該做哪些動作來保護自己跟家人
急~萬分感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8 22:44
回覆 JEFF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律師

我是公司負責人,共有三個股東
A持股40%
B ... (恕刪)

您問的這些應該要找當地律師付費諮詢,才能正確研判。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5-09 09:24

關於  台端文中所述,如果僅是以公司名義負擔債務者,除非台端是連帶保證人債務責任應不及台端,如A君確有私挪公款自用情事,亦可能涉及刑責。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3036697或來信lawachi638@gmail.com指教。

順祝日安!

 A非法挪用公司的資金,會構成背信罪,你們可以對她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其返還侵吞的資金。另外,關於公司的欠債部分,你們應該負的責任要看你們公司的型態而定,如果你們的公司是經過登記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公司,那就以公司的資產負有限責任(即你們的出資及公司保留的盈餘及資產的增值等)即可。如果你們不是有限責任的公司,而是合夥,那妳們要負連帶的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你們兩位合夥人要錢(全部的債權)。

JEFF 102-05-08 21:49

請問各律師

我是公司負責人,共有三個股東
A持股40%
B40%
我20%
三個人都知道公司經營狀況,但日前公司因為 A 挪用公司資金導致周轉不靈,也補不回來,面臨倒閉危機
外面總共欠額350萬左右 有開立發票的欠款為100萬左右 未開250萬
想請問一下,就法律上我該承擔哪些部分,或者多少錢
另外就道義上可能會遇到哪些風險。
該怎麼做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
以及我跟B該做哪些動作來保護自己跟家人

急~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公司已經到此地步,則公司可以進行重整或直接宣告破產,才能進一步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10 00:42

您的問題應該先界定您所稱的"公司",是"合夥"(無限責任)或是"有限公司"?通常台灣中小企業多半是有限公司,另外有些老闆也會稱"合夥"為"公司"。法律效果差很多,請您盡量將事實釐清,如有需要諮詢,也請您不吝來信。

蕭少 102-05-06 21:45

我阿公去世後我父親是長子和另四位叔叔共繼承六筆農地,我父親亦是持有六筆農地的1/5卻已是中風重症第十年了,

1.父親已無行為能力,長久都臥床.我需去辦理他無行為能力嗎? 是法定監護人嗎? 我該怎麼做? 我媽媽還在,我因父親這樣都無心娶妻,有位已離婚的姐姐育2女和一位弟弟全家4人除姐和她女兒其餘同住一起

2.我第四個叔叔欠人錢早將他自己持有的1/5產權都過戶債權人了,但他上方設定卻未塗銷?我們可以有權請他塗銷嗎?

3.而現在第五個叔叔去世名下無子女現在五嬸要辦理過戶至她名下,有需要我們每房提供產權嗎?我們是屬於公同共有? 還是分別共有呢?

4.針對那位共有人,我們以後又有什麼該注意事項?還勞您代解惑,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6 23:39
回覆 蕭少 的發言內容:

我阿公去世後我父親是長子和另四位叔叔共繼承六筆農地,我父親亦是持有六筆農地的1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您可以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部分您可以委任本所辦理。塗銷必須分割後才能辦理。您父親與五嬸應該共同繼承。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為您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保護您父親的財產.

2.您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以便把關係弄清楚,至於您四叔的抵押權設定,則會隨著您四叔分割後的狀態而移轉.

3.由於您們尚未辦理分割遺產繼承登記,所以您五嬸那裡會與您們成立公同共有關係.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詹小蟬 102-05-03 15:11

你好~我是因不堪同居人精神虐待法院判決離婚.擔子女監護權共有.小孩是跟我住的.一開始對方有分擔小孩費用.沒多久就沒分擔了.所以是我自己養小孩的.對方跟小孩有聯繫.不過他對小孩常常會以威脅.強迫的方式跟小孩對話.偶爾也會對小孩動手.我想要子女監護權.可以幫我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應先將對方對於小孩動粗、威嚇的情況留存證據,您得以向法院主張對方不適任行使監護權,請求法院改判僅由您一人行使監護權,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3 16:03
回覆 詹小蟬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是因不堪同居人精神虐待法院判決離婚.擔子女監護權共有.小孩是跟我住的.一開始對方有分 ... (恕刪)

您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或來電免費電話諮詢。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曾先生 102-04-30 15:18

與家人共5人,公同共有持有一間房子,最近通知被以370萬賣出,錢的部分將分得1/5 74萬,

但是當初有拿出自備款85萬,請問如何追討該85萬,可否提出甚麼刑事告訴追討? 可以附帶民事嗎?

有任何詐欺或是偽造文書犯罪嗎 不然如何提出告訴跟附民呢 光看你所述 好像只有說到民事執行結果

曾先生 102-04-30 16:0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任何詐欺或是偽造文書犯罪嗎 不然如何提出告訴跟附民呢 光看你所述 好像只有說到民事執 ... (恕刪)

感謝律師快速的回覆,

沒有詐欺偽造文書,當初拿出自備款85萬,借給父親,父親過世,家人直接將房子辦理公同共有,最近通知將以370萬賣出,錢的部分將分得1/5 74萬,完全不理會我要他們先歸還85萬(已寄出存證信函),剩餘285萬再朋分,我該如何追討85萬? 民事沒有嚇阻,應該是要不回來,才想說是否有什麼刑事告訴可以追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民事的部分提起訴訟,待得到法院的確定判決後,便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您的家人既然剛分得款項,應有資產可以進行執行,如有辦法證明您借貸85萬元,應該是可以獲得清償的,建議您可以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2 14:11
回覆 曾先生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涉及到您父親欠您的債務,實際上您必須另訴請求其中5分之4。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JC 102-04-29 17:36

請問, 離婚後, 雙方名下共有房子除了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外, 還有其他方式可以分割嗎?

訴訟費用可以於書狀中, 要求對方付嗎? (因為對方想獨佔房子, 一直不肯處理房子)

本件恐怕得先釐清目前房子登記所有權人是誰,如果是登記為夫妻各二分之一持分的話,因為二人房屋所有權的差額為零,所以原則上就房屋所有權部分是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情形下, 可協議分割,亦可訴訟分割訴訟分割時如雙方無特別分割方案(例如一方取得全部產權,另一方支付價金予他方),一般都是變價分割,也就是拍賣房屋再由雙方分配價金。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與對方間是否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可能,如您與對方間之財產相當,則得依循共有關係解決此一問題,蓋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得依協議之方法進行分割,如無法達成協議,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進行全盤規劃,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kath 102-04-29 13:08

律師您好,

請教我民國94年參與一農地購買是以鄰地共有人之一名義投標政府機關的農地優先承購權,且得標後由本人匯款給政府,因為是朋友提出優先認購其他人沒問題,且未去參與投標,但政府要過戶時要求我們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友人一直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書,7-8個共有人,僅其中一人不同意簽名,遲至今日農地民義仍為友人,有何辦法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30 02:19
回覆 kath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教我民國94年參與一農地購買是以鄰地共有人之一名義投標政府機關的 ... (恕刪)

您好,依您所述,事實可能有好幾種:

例一:政府拍賣a農地持分,甲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乙則以a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購權,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例二:政府拍賣a農地全部,甲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非現耕),乙亦為鄰地共有人,則以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購權,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例三:政府拍賣a農地全部,乙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即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之身分),惟事實上則為「甲出資,乙出名」,二人共同合購,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前二例比較好解決,第三例問題會比較大些,還是…以上三種皆非?

再者,政府要過戶時要求我們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

 請問,這部分有該政府機關函文,還是您的友人直接跟您說的?

還有,您所謂其他共有人是指「鄰地」的其他共有人嗎?(如果是的話,一整個就很怪了~)

 

陳怡樺 102-04-27 13:59

家中有一塊地是祖父輩留下來的,父親與其他親戚們共有。近幾年來一直在討論分割事宜,有一位親戚雖口頭上要分割但卻想盡辦法刁難,因他是代書所以當初他有向大家要求保管印章,父親跟其他親戚也就給了,後來去調土地文件時才發現這位代書親戚將共有土地臨路的部分全都改登記為他名下,且他目前居住的住宅也確實是在路邊,請問這對之後申請強制分割會有影響嗎?他私自蓋印的部分有涉及到偽造文書嗎?追溯期幾年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且強制分割是針對共有土地,若對方已先行移轉登記於其名下,則該臨路土地即非屬共有土地而無法列入分割,因此,本件除偽造文書外,尚應撤銷移轉登記後,始能夠將對方登記下之土地來進行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花花花 102-04-27 14:49

那他們目前住宅在路邊,申請強制分割時他們會不會比較容易分到路邊土地,相對而言我們會比較不利嗎?  且偽造文書追溯期多久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7 15:29
回覆 陳怡樺 的發言內容:

家中有一塊地是祖父輩留下來的,父親與其他親戚們共有。近幾年來一直在討論分割事宜,有一位親戚雖口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要先提告偽造文書時效必須看何時偽造登記。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天女散花 102-04-26 14:17

學生學術作業捉刀問題,可有法律或方法 將之繩之以法(投什麼單位,我們的證據夠不夠?),以達學術公平?

 

如標題。

 

同學的"學術作業”(碩士論文paper)有捉刀問題。由於連換四五個指導教授,雖然最後第五個教授給他畢業,但有相關疑慮如下,不知如何檢舉

 

該同學在跟隨第四個指導教授期間,網路留下諸多物證,上頭他自己說明「叫女朋友幫忙操刀」、「凹女朋友寫」,一共有三個明顯文字物證。但跟隨第五個指導教授期間,無直接物證。 如上證據,被他第四個指導教授勒令砍下,踢到第五個指導教授。所以他已經學會叫人家寫也要不動聲色… 跟隨第五個指導教授的間接物證—

註1:該人在被第五個指導教授指導期間,兩年來,每天在臉書上從早上八點到半夜凌晨一點,每刻每秒都在發布到處玩樂的動態(該人工作是「拉保險」或「業務」),由於兩年來每天行程滿檔,心思不在課業上(臉書證據已經保留),沒有寫論文的閉關期,就這樣玩到口試前半個月突然臉書就不發布了,然後兩三週生出一本論文。但這本論文的水準是期刊論文文章的水準…換言之,這個人雖可能花再論文口試時間只有一兩個月,卻寫出期刊論文的品質的碩士論文…

註2:他跟隨第四個指導教授期間,發布網路的日記提到的凹女朋友幫忙寫,這個女朋友,是和他同行業同領域的某知名大學的助理教授。

 

以上都有物證(文字、對話或視窗剪貼),不管是跟第四個教授的"凹女朋友寫的文字"或"跟第五個教授的兩年來吃喝玩樂的網路動態",都已頡取。但,這些物證夠足以說明嫌疑了嗎?

總之...舉證一個人論文捉刀應該具有怎樣直接的物證,以上物證是否足夠,我們不清楚,來這裡請教律師。又,該人在論文口試前兩年來每天的網路臉書行程滿檔的”視窗剪貼”這個「間接物證」(他的閉關期只有三週)是否足以證明該人的論文有問題?(畢竟,在更早前的指導教授(第四位)就有直接捉刀之物證…)

 

總之請教律師們:(1)以上直接或見皆證據足夠嗎?

(2)若不夠,可否 以合理懷疑,或「有嚴重疑點」之理由,將所有直接或間接物證送交學術單位或相關單位審查?

(3)又,舉發士論文捉刀,該檢送哪一個單位?才不至於吃案?(因他經常贈送貴重禮物以及飯局給該系師長以及系主任)

 

由於論文捉刀涉及對其他自己操刀的學生完全的不公平,所以請求律師解惑,thanks 

 

JC 102-04-23 17:42

夫妻雙方共同購置房子, 產權共有. 訴訟離婚後. 若不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也不做分割
請問:
1. 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2. 若離婚後僅由一方付房貸, 另一方一樣有一半的產權嗎?

 離婚財產不做處理,彼此在財產上將會糾纏不清。 房子登記共有,將來二人不論錢由誰付,房子各擁有二分之一,付錢的一方可以舉證主張另一方應支付其代墊的部分款項。

Joyce 102-04-22 19:11

父母婚共同打拼,故有些動產動產,但現在全皆登記在父親名下,且父親還設定銀行存款只可由他本人提領 ,這些要求皆不合理因為現在財產全是母親和父親一起打拼得來的! 原本母親不以為意覺得財產登記父親名下無差別,但目前父親疑似有外遇行為,母親相當擔心資產會被拐騙 ,他們的財產可以確定是共有制,請問實質上該如何才能讓所有動產動產登記為共同所有?要如何做才能讓母親有所保障呢?謝謝

 1.夫妻財產關係均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有權利可以主張   2.目前除非父親同意  否則不可能單方面主張要共有登記   3.可以先確定父母是否有夫妻財產登記  否則應該屬於法定財產制  非共同財產

Judy 102-04-21 22:06

 

感謝律師團們的熱心,非常感謝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狀況如下,房子是我爸跟叔叔的(公同共有),

叔叔長年居住內地,配偶欄是大陸籍(偶爾回來一次)在內地有一個兒子,而台灣也有個兒子是前妻生的(有欠銀行錢,信用破產且名下不能有財產),想請問到時如果叔叔去世,面臨遺產繼承的問題時,假設陸籍配偶有要求他的應繼份,是否房子就會面臨法拍所得均分的問題?

假設陸籍沒要求均分,而叔叔在台灣的兒子的債權人(銀行)會發生強制執行拍賣以清償債務的可能嗎?抑或者他可以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名下擁有財產?個人債務部份不涉及房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1 22:33
回覆 Judy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團們的熱心,非常感謝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詳細案情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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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102-04-16 14:20

因被合夥的經營代表人侵占合夥事業(穩定獲利),除將合夥事業變賣處分外,亦將變賣所得及盈餘上百萬一併挪為私用。經刑事提告後,檢查官以被告取得之合夥事業為自行作價而來(即自行作價寄匯票給其它合夥人),而不起訴處分。

但事實上被告作價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之後提告民事部份也判決合夥關係仍存在,合夥事業未經解散清算仍為共有,但訴訟期間合夥資產以遭變賣處分,並將所有盈餘花光。想請問:

Q1.可否依事後民事判決結果當新事證,再向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嗎?還是民事判決結果不可當作刑事偵查的證據?  ps.因為前檢查官以不起訴處分的認定(即合夥事業是被告的),好像跟民事法官就契約裁定合夥事業仍為合夥共有之事實有異。

Q2.如事後被告民事上與本人得到和解(及承認合夥關係存在,並向其它人購買股份以達和解),是否仍可以就被告先前的侵占背信行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民事和解後就不能提告公訴罪了? ps.對方和解後仍不履行和解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已獲不起訴處分,所以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始有再行起訴之可能,民事部分的證據,若屬新事實或新證據,則可以作為刑事之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真 102-04-14 17:04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應以登記為主,所以要視本件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何,且若您與對方是屬共有狀態,也可以向法院訴請主張分割共有物,以免後續之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真 102-04-14 20: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土地登記在我的名下 只是當時有簽一張契約給他  目前他兒子主張要共有 等於之前有實無名 現在想實記登記共有

約據是什麼時候簽的?中間對方何時曾向您提出過戶移轉的請求?

阿真 102-04-15 20:5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約據是什麼時候簽的?中間對方何時曾向您提出過戶移轉的請求?

因為應該很久之前簽的  不過我不記得確切時間  

在我兄弟要過逝四 五年前就有提出 

二少 102-04-14 14:30

一、   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土地出售,部分共有人不出售以土地法34條之1辦理有何不同處?

二、   公同共有土地土地法34條之1辦理出售,不同意公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三、   公同共有土地土地法34條之1辦理出售,提存法院不同意公同共有人的價金如何計算?

四、   能否詳細說明辦理流程及完成大約時間、謝謝解答、感恩不盡。

102-04-13 11:14

律師你好: 

       一筆土地3200平方公尺,現在十人共有,於民國38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無期限,地租:空白。之後分別於民國67、81、97年等陸續辦理地上權讓與或繼承登記。現今地上權人有八人,設定權利範圍面積共452平方公尺,他們都是所有權人之一,且土地所有權持分面積都大於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的面積數倍不等。請問:地上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時,除了土地所有權持分外,地上權的部分可主張多少價金。如果協議不成,提起訴訟時法院的判例為何?感謝解答。

Kao 102-04-13 10:46

您好:我母親於日前接到一存證信函,告知她與另三名共有者共同均分繼承數筆土地,並且另三名共有者將依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三名共有土地持份超過60%),要將土地出售,我方便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土地仍被強行賣給了建設公司(價格只有公告地價的1/7,更將其中兩筆土地登記代書自己),但之後發現當初辦理土地繼承及買賣的代書,其刻意用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讓地政事務所以為土地只有四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而以四個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但我們後來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資料,有另外三人亦是繼承人,應是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法院亦裁定當初土地繼承登記有誤,因變成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後,同意賣地之人數及土地都只有3/7,皆未符合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當初土地的買賣契約應無效,但買方他們認為他們為善意的第三者,我們和另外三人只能向同意出售土地的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張我們的權利,才能讓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3 15:28
回覆 Kao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母親於日前接到一存證信函,告知她與另三名共有者共同均分繼承數筆土地,並且另三名共有者將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價格只有公告地價的1/7,更將其中兩筆土地登記代書自己?這應該不算善意。此外,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時有無國賠?您也必須考量。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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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案訴訟是否已經判決確定?可否提供案號?

阿土 102-04-11 23:55
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375租約佃農,事情是這樣的 我阿公(現已末),地主的阿公(現已末)在民國60-61年時,因為我阿公的家倒了,我們家的阿公經過地主的阿公口頭上的同意就給我阿公建農舍(有當時繳電費水費)。但現在地主的繼承人寄了4封存證信函給我們。第一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家的農舍是違建拆屋還地並請於收到存證信函七日內拆除租約土地上之房屋返還租約土地於吾等共有人。 請問我們申請地上權的勝算大嗎?可以主張時效性嗎?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們在那公開和平居住超過40年以上! ! 如果是違建那為什麼地主的阿公不主張呢?而是繼承人主張?  但隔了16天又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可以優先承買,可是地主在寄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賣給了別人,因為我們有去申請地政事務所申請 (登記簿 地價證明 地籍圖) 閱覽     土地登記申請書 原因發生日期有壓日期確實是在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給他人還簽了契約書 。 所以在第二封存證信函叫我們優先承購時,我們覺得合約怪怪的沒有行使優先承購導致我們放棄了優先承購權。但我們是有要跟地主承購,地主卻不賣偏要賣給別人 ==...  所以現在所有權登記已經是新地主了...  隔了5個月舊地主又寄了第三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優先承買其中有一筆的土地持分變多了總價也高了,但存證信函上寫請於來文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吾等共有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我們家還以他規定的9日內就回函說要承購! 這份地主他的代書記錯了?! 而且土地所有人是新地主,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亂寄的嗎?     在隔了17天第四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在第二封存證信函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又說我們第三封存證信函均未在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可是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買,他沒有回函給我們卻回函說我們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回函給他?所以他在睜眼說瞎話而且法律規定是15日!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謝律師我們的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大不大? 再來舊地主已經和別人簽訂買賣契約才跟我說要我優先承購? 這張存證信函法律效力在哪裡?
如果375 租約確有登記,一切回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則對方之買賣過戶恐有瑕疵。至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我多年經驗及實務見解,除非對方沒意見,否則幾乎不會成功,且你們是承租而來,顯然並非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單純這點就不會成功,實際上民法上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規定乃形同虛設。
阿土 102-04-11 23:37
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375租約佃農,事情是這樣的 我阿公(現已末),地主的阿公(現已末)在民國60-61年時,因為我阿公的家倒了,我們家的阿公經過地主的阿公口頭上的同意就給我阿公建農舍(有當時繳電費水費)。但現在地主的繼承人寄了4封存證信函給我們。第一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家的農舍是違建拆屋還地並請於收到存證信函七日內拆除租約土地上之房屋返還租約土地於吾等共有人。 請問我們申請地上權的勝算大嗎?可以主張時效性嗎?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們在那公開和平居住超過40年以上! ! 如果是違建那為什麼地主的阿公不主張呢?而是繼承人主張?  但隔了16天又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可以優先承買,可是地主在寄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賣給了別人,因為我們有去申請地政事務所申請 (登記簿 地價證明 地籍圖) 閱覽     土地登記申請書 原因發生日期有壓日期確實是在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給他人還簽了契約書 。 所以在第二封存證信函叫我們優先承購時,我們覺得合約怪怪的沒有行使優先承購導致我們放棄了優先承購權。但我們是有要跟地主承購,地主卻不賣偏要賣給別人 ==...  所以現在所有權登記已經是新地主了...  隔了5個月舊地主又寄了第三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優先承買其中有一筆的土地持分變多了總價也高了,但存證信函上寫請於來文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吾等共有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我們家還以他規定的9日內就回函說要承購! 這份地主他的代書記錯了?! 而且土地所有人是新地主,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亂寄的嗎?     在隔了17天第四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在第二封存證信函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又說我們第三封存證信函均未在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可是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買,他沒有回函給我們卻回函說我們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回函給他?所以他在睜眼說瞎話而且法律規定是15日!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謝律師我們的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大不大? 再來舊地主已經和別人簽訂買賣契約才跟我說要我優先承購? 這張存證信函法律效力在哪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仍要視當時該建物是如何興建,當然時效取得地上權仍有可能,但可能需傳喚相關證人到庭. 本件優先承購權的前提,要先確認您們與地主的法律關係為何,目前舊地主似乎是主張租賃關係,但仍要先釐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螢? 102-04-11 19:24

父親在 2009 年往生,只有我和大哥兩個繼承人,去年 8 月才分割完成。

一直租金都由大哥收走,未分割前,應為公同共有,我理應得一半租金,但他不肯給我。

另外,分割後,有些房子歸我,但由於租客有預繳租金給大哥,我問他拿,他也一樣不給我。

請問,我可以刑事提告侵佔 嗎?

需要什麼證據?我手上沒有租約,但承租人仍在承租中,可以找他們作證,他們也跟我確認是大可哥把租金收走。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您應有的部分;至於刑事侵占罪的告訴,則須檢視相關的資料才能評估是否成立,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2 21:31
回覆 螢? 的發言內容:

父親在 2009 年往生,只有我和大哥兩個繼承人,去年 8 月才分割完成。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因為是有一半持份,應該是您要向承租人索討租金,而由承租人跟您兄長討回租金。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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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 102-04-12 21:40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您應有的部分;至於刑事侵占罪的告訴,則須檢視 ... (恕刪)

請問妳所指的對方是指 1)兄長 2)承租人?

螢? 102-04-12 21:41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螢?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如果兄長不肯把租金還給承租人轉還給我,承租人可以如何主張要回這部份應歸我的租金

Matt 102-04-11 13:26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為我父親,房屋是分屬我爺爺及大伯名下,大伯過世了,名下房子由他的四個小孩繼承,如今爺爺也過世了,因為爺爺本來的持分會由四位叔叔及我父親共有,家屬不願意協議分割,未來因為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會造成難以處理的現象,因此我要如何主張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房屋給我父親一人所有?主張房屋稅金皆是我父親支付的,可以嗎?如果我父親願意跟其他共有人購買,我們可以請鑑價師評價之後,出價給其他共有人嗎?

1.如果大伯父先於你祖父死亡,針對你祖父的遺產,他的子女可以按照代位繼承之規定,承受其應繼分。
2.如果是在房屋繼承後,要以分割共有物之訴來處理無法協議分割之狀態,並主張由土地之所有人來取得房屋全部的所有權當然可行,不過後續你的父親可能必須提供合理金額以補償其他繼承人,如此才算是公平之分配方式,而得以獲得法院採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2 21:48
回覆 Matt 的發言內容: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為我父親,房屋是分屬我爺爺及大伯名下,大伯過世了,名下房子由他的四個小孩繼承,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涉及房屋如何分割的問題,補償或許可行,但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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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真 102-04-11 01:01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Matt 102-04-10 17:48

 

我爺爺去年2月過世,留下的遺產都是農地及房舍,繼承人含奶奶在內共七人,爺爺過世時奶奶已經無行為能力,同年12月奶奶過世,遺產稅今年二月才繳清(中間有延長一次),目前尚未辦理登記,因為幾次協議不成,爭論問題如下:

1、當初申請遺產稅時沒有辦理剩餘財產請求,已經繳納的遺產稅尚可爭取嗎?要辦理剩餘財產請求,需要配偶有行為能力嗎?

2、目前的遺產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但是房舍部份若公同共有,將不利我父親處理未來產權,因為房舍所蓋的土地所有權為我父親所有,是爺爺60年前便已登記在我父親名下,若依家屬目前做法採公同共有,是否必須支付我父親租金與稅金嗎?若我父親願意在其他財產少分,法院上判與房舍歸我父親的機率高嗎?我們可以用什麼主張爭取?

3、依土地法34條之一,共有人超過1/2或持分超過2/3,可直接處分該筆共有財產,我們主張協議分割,其他家屬不予回應,那我父親的持分很可能被輕易出售?雖有優先承購權,但是又沒有錢買,要如何主張我父親的權益?

4、請問公同共有繼承是否只要有任一繼承人申請即可?需要全部繼承人簽名同意嗎?那分別共有的情形也是一樣嗎?

5、若上法院申請裁判分割,規費是向全部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收取嗎?還是提出告訴者一人支付?

6、若公同共有人間完成繼承登記之後,是否可以立刻移轉權利給其他共有人?聽聞其他家屬間有此協議,先予以公同共有登記完再轉移,是否違反法律?看似合法,如果其他家屬不想要得到該筆遺產,為何不辦理拋棄?

感謝專業律師的回覆~Matt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訴訟中配偶可以先主剩餘財產分配, 裁判費用會先由提起訴訟之原告繳納,將來判決時,法官會在判決中交待裁判費用如何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2 22:40
回覆 Matt 的發言內容:

 

我爺爺去年2月過世,留下的遺產都是農地及房舍,繼承人含奶奶在內共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完稅後,只要一人就可以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至於協議分割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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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穀搞蜘蛛 102-04-05 19:39

一、動產<<公同共有>>人數七人,其中某甲對外欠債3000萬,
債權人未於動產設定抵押權,能否對此動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其適用法律條文為何?

二、上述之動產,他共有人(六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
多數決進行出售,某甲之債權人對其債權有何法律主張?

三、網友建議可申請法院強制分割,但據我所知,這應該是共有人間的權利關係,
須經全體同意才能行使。第三人得向法院主張分割嗎?其適用法律條文為何?

 

依據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已經司法院院字第一0五四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既未區分一般公同共有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權利,復未限縮於僅為「查封」之執行,且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可依其應繼分估算出潛在之應有部分,並非不能比照或類推適用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換價,則遽將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動產權利之「拍賣」執行排除在上開解釋適用範圍外,非無不適用該解釋之違誤。
循上說明,債權人得針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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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穀搞蜘蛛 102-04-05 20:4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據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 ... (恕刪)

 循上說明,債權人得針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
請教賴律師債權人得針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其效力為何?

回覆 布穀搞蜘蛛 的發言內容:請教賴律師債權人得針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其效力為何? 

1.一般情形,極大可能根本就不會有人想要去法院應買動產的公同共有持分權利。

2.若有人應買,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之規定,該執行債務人以外的公同共有人得以法院拍定之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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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2-10-22 21:4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布穀搞蜘蛛 的發言內容:請教賴律師 若無人買,債務人可以自己承受下來嗎?實務上這種強制執行和一般的法拍是否不同?

 

JC 102-03-30 22:49

請問離婚訴訟判離. 但雙方共有房子, 因為雙方協調不成, 可以只針對房子向法院提出分割嗎? 會拖很久嗎?

依經驗一個審級至少半年,除非對方就我方主張沒有太大意見,才會比較快。

JC 102-03-29 12:13

法院判決離婚, 夫妻名下共有房子, 如何申請財產分割呢?

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提起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訴訟,將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與離婚事件一併解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29 23:11

你們在離婚官司裡沒有連同財產一併處理,現在要處理這一塊比較麻煩,協調不成又得上法院了

佳州 102-03-28 00:32

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
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對方相關法規也有一定之了解,本件集合式住宅仍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一.該停車空間初步判斷,應仍屬專有部分.

二.專有部分的使用,原則上社區規約並無法限制.

三.您們的規約是否有經由法定程序制定,仍先釐清.因為本件起因均由規約而起,因此規約如何解釋適用,當然會變成住戶間之爭議.至於管委會拒?返還保證金部分,仍應先看您們規約如何約定.

四.本件現在論斷算勝可能言之過早,但律師要找可以盡心盡力為您打訴訟.建議您可以先帶相關資料與律師先討論.

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也可以與我聯繫,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已收到您的感謝,您若有其他問題,請您以mail來信,我的mail是civili1201@gmail.com

102-03-25 09:52

律師您好~~

1月多時接到警察來電要我到警局說明一件康是美竊盜

到警局後~`警察給我看店家提供的監視器畫面~~

畫面共有五段~~

第一段是我走進康是美的畫面

第二段是我於第一走道上從商品架上拿商品 並從第一走道走到第二走道的畫面

第三段是 商品拿在手上在店裡逛的畫面及從第二走道到第三走道的畫面

第四段是 我結帳時未結第一走道商品而只結其他商品(第三走道呈列的商品)及我拿出會員證結帳的畫面

第五段是我走出店門口的畫面~~

只是監視器沒有拍到我

有將商品隨手放回架上的畫面或則是我將商品放於自己口袋或包包的畫面~~

店家的認定是

1、我有拿商品在手上

2、結帳時沒有此商品只有其他二樣商品

3、因店家「一點」就會盤點隨即發現商品不見~~

    而調監視器畫面

4、警方說店家告知調完監視器畫面後,

就立即派店員巡過我走過的地方,

沒有發現此商品,

且強調在我離開後沒有人走過我走的地方~~

但在第四段監視器畫面中有拍到我結帳時的畫面是

1、我結帳時是用會員卡

2、結帳時我的包包的打開放在櫃台上,有照到我包包裡面

3、我結帳時還有一個女生從第三走道也就是我走過的地方走來結帳~~

4、店家1點盤點但我12點21分(發票上有記載)就離開店家了中間還有40分鐘耶~~

 怎麼可能沒人走過我走過的地方呢??

現在就是下星期四要去偵查庭~~

請問我去偵查庭時要怎麼說??

真的很無助~~

請幫幫我好嗎??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現在可回想當日在康是美之情形,是否之後又將物品放回架上才離開商店?當日是否有購買其他物品?是否有發票?本件目前已被列為竊盜被告,建議應儘速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5 13:10
回覆 媗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1月多時接到警察來電要我到警局說明一件康是美竊盜

... (恕刪)

偵查中怎麼說?當然是實話實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應該趕緊找律師陪同您。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102-03-23 12:05

如題~~

1月多時接到警察來電要我到警局說明一件康是美竊盜

到警局後~`警察給我看店家提供的監視器畫面~~

畫面共有五段~~

第一段是我走進康是美的畫面

第二段是我於第一走道上從商品架上拿商品 並從第一走道走到第二走道的畫面

第三段是 商品拿在手上在店裡逛的畫面及從第二走道到第三走道的畫面

第四段是 我結帳時未結第一走道商品而只結其他商品(第三走道呈列的商品)及我拿出會員證結帳的畫面

第五段是我走出店門口的畫面~~

由於沒有第三走道的畫面只有最後結帳的畫面~~

店家認定我有拿東西而沒結帳因為店家一點盤點~

而我是在12點21分走出店門口且我又有拿此商品

因為沒有第三走道的畫面

所以沒有我和第三走道拿其他商品和將第一走道商品隨手放於架上的畫面

也沒有我將商品放於自已包包和口袋的畫面~~

且這件事是發生在11/1我卻在1月中下時接到警察電話~~

中間的過程也記不太清楚了~惟一肯定的是我沒拿東西

現在我筆錄已做完~~也在筆錄中註明請店家提供第三走道的畫面

檢察署的傳票也來了

請問我到檢察署時該講什麼??

檢察官問畫是照筆錄的東西問嗎??

我是第一次遇到這事情~~

現在真的很慌和害怕~~

請幫幫我好嗎??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現在是否可回想當天在店家經歷的情況究竟是?是逛一逛又把東西放回去架上還是?目前既已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建議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02-03-23 13:36

 就像監視器畫面中的一樣~~

只是監視器沒有拍到我有將商品隨手放回架上的畫面

或則是我將商品放於自己口袋或包包的畫面~~

店家的認定是

1、我有拿商品在手上

2、結帳時沒有此商品只有其他二樣商品

3、因店家「一點」就會盤點隨即發現商品不見~~

    而調監視器畫面

4、警方說店家告知調完監視器畫面後,

就立即派店員巡過我走過的地方,

沒有發生此商品,

且強調在我離開後沒有人走過我走的地方~~

但在第四段監視器畫面中有拍到我結帳時的畫面是

1、我結帳時是用會員卡

2、結帳時我的包包的打開放在櫃台上,有照到我包包裡面

3、我結帳時還有一個女生從第三走道也就是我走過的地方走來結帳~~

4、店家1點盤點但我12點21分(發票上有記載)就離開店家了中間還有40分鐘耶~~

 怎麼可能沒人走過我走過的地方呢??

現在就是下星期四要去偵查庭~~

請問我去偵查庭時要怎麼說??

真的很無助~~

請幫幫我好嗎??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3 17:28
回覆 媗 的發言內容:

 就像監視器畫面中的一樣~~

只是監視器沒有拍到我有將商品隨手放回架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基本上您應該請律師陪同。據實講,不是您做的,就不是您做的,如果店家硬要栽贓,就當場提出誣告,並請店家提出24小時完整錄影帶。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ugg 102-03-16 21:56

堂兄弟四人於89年之前繼承共有農地,現在要辦理分割請問只能分割成四筆嗎?因為我家的地與堂弟的地共有四小筆,排列順序:第一筆堂弟的地並有建物,第二筆我家的地,第三筆堂弟的地,第四筆我家的地,請問可以原地分割嗎?還是要換地成兩筆才能分割?因第一筆地為堂弟的且已蓋農舍,如果換地是否變成第一、二筆是堂弟的,第三、四筆變成我家的嗎?但第三、四筆農地地形不規則狀而第一、二筆土地方正,若換地不滿意可以申訴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07:42
回覆 ugg 的發言內容:

堂兄弟四人於89年之前繼承共有農地,現在要辦理分割請問只能分割成四筆嗎?因為我家的地與堂弟的地 ... (恕刪)

你這要看圖才能之道,請您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小希 102-03-16 21:49

請問一下,最近因為要結婚了,但男朋友家父母都有債務需償還,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當時如果夫妻產產是共有的,是否雙方需共同清償債務,若母親債務清償,是否需為父親清償債務?

2.若雙方債務都未清償完,是否我男朋友就必須清償所有債務,亦或由我代為清償?

3.若母親友為父親擔保貸款償還問題,是否就必須連帶清償責任?

4.因為父親約20年錢欠債之後就拋家棄子到外地去工作,賺錢也無將費用寄回養家,都是母親獨力撫養。一直到最近5年突然想回到家中與我男朋友一起生活,母親也並未阻擋,但我男朋友不願與他一起共同生活(因他從男朋友國小時就拋家棄子了),到現在男朋友工作賺錢了,才想要回來一起生活,請問我們可以不負撫養父親的責任嗎?請問若因分居很久了,母親是否可向法院申請離婚?那債務又會如何處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07:44
回覆 小希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最近因為要結婚了,但男朋友家父母都有債務需償還,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 (恕刪)

請問您住哪裡?

擔保是怎樣擔保?您男友小時候被扶養多久?父母財產狀況多少?

您問的內容都要面談諮詢才能詳細判斷。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幻想曲 102-03-16 21:36

6個人共同持有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了他的持分6分之給第三人者(非持分的5人內及相鄰地主)!

發現時為民國101年12月03日~被偷偷買賣證記完成!

請問如何對偷賣的人提告呢!

而買的人是當地的里長~是否也可以提告~圖利罪呢~!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07:47
回覆 幻想曲 的發言內容:

6個人共同持有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第三人者!

發現時為民國 ... (恕刪)

請問您住哪裡?土地在哪裡?怎麼偷賣?是賣他自己的還是全部土地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幻想曲 102-03-17 09:25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幻想曲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嘉義縣的~!問題上有((提持分土地被轉賣給非持分的人))~請看好~!~謝謝

1.本件不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以不可能構成圖利罪
2.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士地或房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依最高法院判例,土地第34條之一第四項所謂的共有人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倘共有人違反該條規定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無效,而請求塗銷已完成之登記,但是若因此造成他共有人之損害,他共有人自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您好,

      1.要先確認是出賣土地的一部還是土地持分。如果是土地持分當然可以賣,只是其他五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此造成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但本案依題意似乎是其中一人偷賣全部土地,此時如果可以證明第三人(里長)是惡意,則可以主張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買賣就不生效力;否則只能向偷賣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llllllltt 102-03-12 18:46

依地籍清理公告公同共有土地更名登記需完成繼承系統表,
其他繼承人刁難不辦理無法使用委託書辦理完成繼承系統表。

請問本人繼承人該如何完成繼承系統表?可否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9條自行附切結書辦理完成繼承系統表?謝謝

Adam 102-03-06 22:25

律師 您好

想請問, 我在今年初被公司老板要求當公司擔保人, 但公司在不久後就惡意倒閉, 現在老板也己找不到人, 而銀行己對我發出公文要求清償, 想請問, 銀行追款是否有"時效性"? 是不是在幾年後, 求償條款就會失效, 我就可以不用還款, 是嗎? 另外聽人家說, 只要沒收入, 也沒加入勞健保, 名下也沒有資產, 銀行就無法向我求償是真的嗎?

另外, 再問, 若我與我太太前年才買一間公寓, 我有聽人說, 在結婚後, 夫妻買房, 房子所有權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 想問, 房子會否有被查封的問題嗎?

至於親屬(三等親內)會否有債權繼承問題呢?

感謝您

無奈的干苦人

 

 

 

 

您好,

       1.原則上一般保證的時效是15年,實際上名下沒有任何資產的話,銀行還是可以追款,只是追不到款而已。

       2.原則上結婚的時候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姻存續中購買的房子,要看是登記在夫名下還是妻名下,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所有。

       3.現在繼承法修正後,都只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繼承債務就好,若財產不夠清償債務,也不用再拿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