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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RY 104-03-04 18:41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我買了預售屋,目前已交屋完畢,房子一直使用臨時電(電費建商買單),電梯近期開始無法使用,因入住戶數變多電開始不穩,問建商為何正式電還沒好,才知附近住戶對新電桿設置位置有意見,向民代陳情以致台電不敢來接正式電。

      目前已造成生活許多不變,請問該如何對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4 20: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要求建商修繕,倘若無法修繕,則可以請求減價,並且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4 20:26

您好,建議貴社區要求建商協助處理,若建商遲未處理可發函要求之。

RORY 104-03-04 20:3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要求建商修繕,倘若無法修繕,則可以請求減價,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在此發文前也在網路爬了許多文,都有提到最有利的條件來說就是在未簽交屋文件前,以合約內容要求建商賠?,讓建商有壓力。

      我的狀況是已簽完交屋文件權狀也都在自己手上了,無法以合約內容(或手段)要求建商,僅能口頭要求建商快速處理,有無其他相關法律條文能讓我要求建商儘速處理,否則要求賠償...等等之類的手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得依民法買賣物之瑕此擔保來向建商主張,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先發律師函告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4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解決,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ORY 104-03-06 20:28

 各位律師您好

     現在建商回覆給我的說法是,電和水,天燃氣,代書費,契稅這些都是代辦費用,公司只是代收,演變成他們該做的都做了......,他們只能協助我們跟抗爭的人開協調會,真的是這樣嗎?他們都沒責任?

Molly 104-03-04 03:34
房租於2/24到期 房東告知應於1/30告知,卻因為繁忙遲2/2才做告知,房東也接收到了,卻沒再多說什麼了。 直到最近遲了一天2/25才搬出,跟房東告知一聲,因房東趕不回來所以也告知將合約鑰匙放在房子拍照,待他匯款即可),這時房東拿到合約,就開始拿合約要求賠償,也說在2/16簽約給別人,說我們不住應該年前就搬走,但完全都沒事先告知,今天才這樣跟我們說的 因晚一天搬走,所以現在卻要求賠償5倍違約金。(租金*5倍) 不然就是以續約論提前解約金(押金+租金*1.5倍) 請問我該怎麼做? 請問房屋契約期限為一年約,如晚於30日前告知,且交屋期限遲一天,房東有權自動延續一年嗎?(只有口頭,契約未有這條)(約期為一年,而房東也沒和我簽續約) 如契約寫說本契約免辦理公証及具有法律效應,那不合理的部分在法律上也算成成立嗎?(一份二式,只有一份有簽名) 目前想跟房東商談,但說到見面都避而不見或逃避問題,說有誠意解決就付錢了事,但不給我其他協議,只能二選一。 也說他只是代公司管理的管理者與房仲,其他他不懂,詢問他能否提供公司聯絡人資料與公司名稱,他說無法洩露個資(真的無法洩露嗎?還是有問題?) 如今,想走法律程序,但合約拿不回來,請問這對我們還有利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3-04 06:03

您好!

租約到期時租賃關係自然就會消滅,房客沒有事先通知的義務。
您可住到租約期滿之日,多住一天只需多付一天房租,其他賠償請求若未事先約定,則可拒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4 09:13

您好:

1. 「說我們不住應該年前就搬走」

契約約租期到何時就可以住到何時,除非契約內有特別約定要在年前搬遷,否哦房東無權要求你們年前搬走。

2. 期限為一年約,如晚於30日前告知,且交屋期限遲一天,房東有權自動延續一年嗎?(只有口頭,契約未有這條)

→ 這個是雙方約定以及舉證的問題,無特別約定,則契約到期當然就終止。

3. 遲延通知或搬遷是否會被主張給付違約金,要看契約如何約定,您說契約一式2份,按理您手中也會有一份。若被收回去,可要求其提供契約內容,看雙方有無就這部份約定。

供參。

aosola 104-03-03 18:06

大家好  目前碰到一個買房的問題

日前跟一名女子交往,交往之後她提到她母親的朋友說有房子要急售,房價五百多萬,因為她名下有一棟房子,所以希望能夠借用我的名字去買房借款房子的頭期款及房貸她會負責支付。

買房的目的是因為他說過兩年後房價會漲,賣掉後的錢能夠當成我們的結婚基金,我也不知道哪根經不對就答應她去貸款

現在我跟她的關係改變,我也不想買這棟房子了,房子已經過戶到我名下。貸款也還沒從銀行那下來,房子還沒交屋。跟她媽說我不想買房子,她媽就說那棟房子他要接收。而且房價從原來的五百多萬變成七百多萬。而她也交給賣方80萬的訂金。

他說現在就只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要我繼續把貸款貸下來交屋。在跟我簽協議書說我不會亂賣房,我再把房賣給他們,讓他們去貸款還我。

第二就是跟賣方進行調解委會,讓賣方收回房子所有權,但是賣方說我為約在先,所以不願意交還之前她媽付的訂金,所以我可能要在之付80萬給她媽。

我想請問一下我採用哪個方法,還是說有更好的方法

感謝大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3 19: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採用方法二,您亦不一定須賠錢給對方母親;若您採用方法一,需與對方擬定詳細之契約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依你所述,房子是借名登記在你名下,可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借名登記房子登記與真正買方,至銀行辦理房貸變更事宜(重新核貸),你自無須負擔房貸和違約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3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採用方法二,您亦不一定須賠錢給對方母親;若您採用方法一,需與對方擬定詳細之契約內容,以保障您的權益。

YC 104-03-03 14:32

請問目前我們在作交屋前的油漆,將門框上斑駁的表面剷除才發現門框的木頭已經被白蟻腐蝕成中空,理應門框整個換掉
根據民法365條我們主張物品有瑕疵,賣方必須提瑕疵擔保負責修繕,但賣方及房仲卻以門的本身仍可使用為由,且這屬於中古屋,在所難免,拒絕修繕!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及維護我們的權益?


急急急,下週就要交屋了,近日也卡著是否要撥款

急著尋求專家律師的建議?

謝謝

對方有義務修繕,如拒不修繕,可暫時拒絕付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3 18: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限期請求賣方與您協調解決,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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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3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限期請求賣方與您協調解決,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可請求減少價金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4 11:06

門框也屬房屋一部分,有瑕疵就可要求修繕,且白蟻的問題只會日漸嚴重,若對方不願修繕,也可要求因房屋有瑕疵而減少價金。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 以上問題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C 104-03-05 09:11

 感謝各位專家的協助

目前屋主終於願意修繕門框

但另想請教, 房子內不少燈管燈座都壞了,但原屋主也以中古屋為由拒絕處理

請問新屋或中古屋難道交屋驗屋標準不同嗎 ? 理應由原屋主處理好吧 ??

 

另外關於白蟻,有找除蟲公司檢測,也有發現該房子的確有白蟻 (因為白蟻會到處孳生 以及亂跑)

請問交屋前可也請屋主負責白蟻的除蟲費用嗎 ??

目前尚未交屋,尾款也未付 , 還是我們也可考慮不要買此房子了呢 ?

急急急 !!

謝謝

YC 104-03-05 09:1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各位專家的協助

目前屋主終於願意修繕門框

但另想請教, 房子內不少燈管燈座都壞了,但原屋主也以中古屋為由拒絕處理

請問新屋或中古屋難道交屋驗屋標準不同嗎 ? 理應由原屋主處理好吧 ??

 

另外關於白蟻,有找除蟲公司檢測,也有發現該房子的確有白蟻 (因為白蟻會到處孳生 以及亂跑)

請問交屋前可也請屋主負責白蟻的除蟲費用嗎 ??

目前尚未交屋,尾款也未付 , 還是我們也可考慮不要買此房子了呢 ?

急急急 !!

謝謝

YC 104-03-05 09:15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您的協助

目前屋主終於願意修繕門框

但另想請教, 房子內不少燈管燈座都壞了,但原屋主也以中古屋為由拒絕處理

請問新屋或中古屋難道交屋驗屋標準不同嗎 ? 理應由原屋主處理好吧 ??

 

另外關於白蟻,有找除蟲公司檢測,也有發現該房子的確有白蟻 (因為白蟻會到處孳生 以及亂跑)

請問交屋前可也請屋主負責白蟻的除蟲費用嗎 ??

目前尚未交屋,尾款也未付 , 還是我們也可考慮不要買此房子了呢 ?

急急急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5 2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論是白蟻問題或是燈座問題都屬於房屋瑕疵,都可以要求修繕,倘若拒絕修繕,則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本文認為所述瑕疵為達重大可以解約程度。

oliver 104-02-07 00:01

如主題, 婚後所買房子交屋因老婆是大陸籍而無法在權狀上共同持有, 但此房子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銀行貸款, 在此請教目前是否可以透過甚麼法律程序使得老婆在法律上可以獲得此房子一半的保障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7 00:52

您好,因為大陸籍配偶於我國購買土地有一定之限制,故若欲給予太太保障,亦可藉由私下借名登記契約之訂定,將由太太實際持有部分,寫清楚實際之所有權人為太太,僅係因法令之限制借名登記與先生。

oliver 104-02-11 22:1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問“私下借名登記契約之訂定”要如何操作, 能否請顏律師作較詳盡地說明, 萬分感激

阿賢 104-02-01 09:33

各大律師您好

我兩年前擔任房仲,由於客戶買房子,要我保證會賺錢,要求我簽下一張本票,後來客戶認為買貴,懷疑房子有問題,在交屋前,經由法院判定買賣雙方返還,但事後我的客戶卻不將本票還我要求我賠償他的損失,我當時有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本票債權不成立,應須返還予我,但對方置之不理,本票到期後,對方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請問我該如何取回本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1 10:14

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以保自身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4-02-01 10:28

您好!

既然對方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您需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否則您財產隨時會被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有關本票的問題: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遞狀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
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此類成功案例
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1 18:38

您好,建議您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將系爭本票僅係供擔保之證據蒐集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階段確實應循訴訟途徑來解決,才能進一步解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A232KIMO 104-01-12 01:36

律師你好

去年底買了中古屋

這星期和仲介去驗屋

發現了幾個小問題

其有一個問題比較麻煩

就是發現主臥室內大片鏡面玻璃的右下角破了有一道裂痕

仲介反應

仲介也像屋主反應

但屋主回復是說他當初買來就破了

且回了一張照片來證明(但那張照片根本無法證明什麼時候就破了)

仲介也跟我說以「現況交屋

要我們自行負責修復

但是合約書有提到

「如發現本標的物有漏水壁癌管路堵塞樓地板異常等狀況, 由仲介委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責」

那這樣的合約 難道仲介和屋主都沒有責任

還是只有上述提到的問題才可請仲介和屋主負責嗎

因為合約根本沒有提到「現況交屋」這字眼

還是真的只能由我自己負責呢

>> 屋主的責任不是應該把正常可以使用的東西交給買方嗎?

>> 仲介責任不是應該告知房屋內有問題有損壞的部份嗎?

謝謝 希望律師能幫忙

stacey 104-01-08 17:09

大家好:

在這邊想跟各位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買了一間興建中的房屋

在2014年8月時交屋

交屋之後發現許多瑕疵問題

例如:

房間牆壁有裂痕、大門更改未完成(要將原本的一體成型鐵捲門改為鐵捲門+小門,建商說要整個拆掉重換)、未安裝防盜鎖(合約上有寫)、鋁窗碰裝凹陷等等問題

從2014年8月開始就跟建商反應

直到2014年12月才改善完大部分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建商

內容是說明以上瑕疵情況

並要求建商賠償8~12月的利息費用

建商收到存證信函給我們的回覆是

「林先生已經在裡面住了6個月(我們買的是社區型透天)並未發生任何偷竊行為,如果發生了也是你們個人因素,請不要惡意像我們索取賠償

 

想請問一下,如果提告的話,我們有機會能勝訴嗎?

我們有房屋瑕疵的照片、合約書、雙方的存證信函 

 

感謝謝各位閱文,希望你們幫助我們

一天的利息費用2000,總金額不多也不少

但從買屋開始每次去看屋都被建商欺壓(說洗手台會漏水是正常的)

真的很希望能得到賠償

非常感謝各位

wing 103-12-30 15:59

請問一下,父母買了一間預售屋小套屋,原定今年9月交屋,卻延宕至今年12初,買賣前強調會有空中花園,交屋後卻說花園無人管理,所以不打算蓋,改成在一樓空地蓋,但也沒蓋,交屋後還說一戶必須交二萬多塊當管委會的錢,錢交到,管理員連請都沒有請,再者雖然已交屋了,可大樓的工程卻還沒完成,套房內的逃生設備也是虛設,緩降設備被陽台鐵欄杆擋住就算了,就算沒被鐵欄杆擋住,緩降下到一樓還會被遮雨棚擋住逃生的路線,跟業務員反應也愛理不理,面對這樣惡質的建商,有什麼可申訴的方法?

wing您好:

要看您是否是否還要這預售屋套房?若否,應該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但律師需要先檢閱你們的契約,才能判斷。若是,得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就您所述購置預售屋權益受有損害的問題,是否請您能先將契約書讓本人先行審視後,再具體回覆您的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傳真(04)2211-7000與本所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公理律師事務所 所長魏克仁 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30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對建商發存證信函,請求履行契約,依契約規定之時間交屋、及依契約規定完成,並將現有瑕疵限期改善,若建商置之不理,可再依契約規定之解約方式,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解除契約;或請求因該瑕疵及違約所造成之損害加以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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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您應先檢視您的契約條款如何約定有關此部分瑕疵之處理方式

如有約定就依該契約約定處理

如無約定,就應於瑕疵發現後六個月內發函請求限期修補瑕疵並主張減少價金

如對方逾期不處理,再考慮對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30 23:39

您好,若建商未依據契約所約定之內容興建房屋,也會有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建議您發函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解除契約難度較高,依您所述之情況會有些困難)。

另外,亦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

Xielin 103-12-25 21:33

本人於2014年七月底完成交屋交屋前發現天花板有油漆異常隆起,建商說明是灌漿時模板有雜質引起,就隆起部分刮除重新補土上漆,之後就會改善,但交屋後狀況持續。建商有在現場採樣送檢,解構強度與成分說是沒有問題,目前同意就天花板部分進行修繕,願意支付3個月買方利息支出、水電費與管理費。

想請問

七月底完成交屋至今已經五個月,建商只同意賠償三個月費用明顯不合理,請問有什麼方式或管道可以向建商要求合理賠償? 關於協商過程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文書費可否向建商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相關單據蒐集請求損害賠償,當然若對方不願意且協調不成,僅能透過民事程序解決。

您好:

建議您應將相關瑕疵證據拍照存證

並於發現後六個月內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主張減少價金

以免將來無法主張對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與建商協調,僅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您需考量您所需花費之訴訟成本是否過高,若建商已願意賠償一部分,是否仍須就剩餘之部分提起訴訟請求,您應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ani 103-12-25 13:48

敬?者,

買屋交屋後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拒絕出面處理,說是買賣契約之廚具、裝潢部份為“現況交屋”,可是簽約前後至交屋前屋主都隱瞞漏水事實,看屋時都掩蓋漏水痕跡。請數家工程公司做漏水修繕評估,均指出當初前屋主之輕隔間工法錯誤,是空心牆導致所有衛浴間的防水膜破裂,需拆除所有浴室與隔間牆重作防水膜才能止漏。前屋主儘同意做“補丁式”修繕,我方技術人員認為萬萬不可,因只治標不治本。雙方僵持不下,請問此種情況是否可以提告解約?減少價金(金額是否須視修繕程度?我方可否依我方數家工程公司的建議提治本式之修繕?或僅能同意前屋主的局部修繕?但倘如是,是否對被隱瞞不知情的買方頗顯不公平?!)若提訴訟,可否請求公證人或法官至現場勘驗?訴訟時間約需費時多久?  

請速予指教!萬分感恩!

Tani 168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5: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漏水瑕疵,屬於交易重要事項,無法以現況交屋作為抗辯,除非是前為雙方所明知。

2、可以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命賣方進行修繕,倘若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修繕費用

3、此類訴訟必須到現場勘驗並且請土木公會現場鑑定,因此至少8個月以上。

林智群 (klaw) 103-12-25 17:55

漏水的案件通常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要解約是有難度的,

建議先發函訂期間要求對方修繕,

如果對方不修繕,則可自行修繕再起訴主張減少價金,

 不然等到官司打完房子也壞掉了(這樣的官司都要一年多甚至兩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補充說明如果要主張減少價金

應注意須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或提出訴訟主張

以免逾期而無法主張權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5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對方修補,若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您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55

您好,建議您先向各縣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另外,起訴後,可聲請專業機構例如土密技室或建築技師鑑定

一、大家都好熱心,我只能補充了><。

二、關於修繕費用的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該則判決兩造就修繕費用部分意見不一,法官係以鑑定結果所認定修繕費用為多少為合理來認定修繕費用

三、漏水案件兩造均有爭執的情況下,除非有證據契約,不然是避不開鑑定的。鑑定費用不少喔,要有心理準備。

四、該則判決最終認定修繕費用為53萬多,供你參考[每個案件不同,該案漏水鑑定時做屋頂儲水測試,第一小時漏水一處,第二小時漏水三處,第三小時漏水四處]。

五、以上補充,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天賜 103-12-23 15:41

律師您好,在下有件事想請教,是有關房屋租賃合約所載明之『現況交屋』所涵蓋的範圍有哪些

在下為屋主方,幫屋主管理一棟大樓,目前3.4樓出租給一業者,業者因經營問題決定縮編,4樓要中止合約,目前陸續已將OA辦公傢俱徹離

在下所疑問的是
一.租賃合約所載明之『現況交屋』,應是指原有裝潢,那輕鋼架的格板與輕鋼架燈具是否包含在內?

若無包含,那以現況交屋對屋主有何利多? 新的承租方進來也是要再購買一批燈具及格板不是嗎?

二.該業者於4樓大門(玻璃門)外再自行加裝一防火鐵門
1.此防火鐵門是否算在『現況交屋』之範圍
2.若承租方將此門拆除,我是否有權要交承租方將地板的洞補平?

煩請各大律師指點在下,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所謂現況交屋,應以您們契約簽訂當時,把現況的部分明確確認,甚至可以記載在契約書中,才能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3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契約內容定清楚,交接何項物品,避免日後有所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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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103-12-15 12:48

律師您好。我於2年前在新莊購買預售屋,今年10月底驗屋,但驗屋當天發現新屋內部傷痕累累(高達23項缺失,有用手機拍照),對新屋(預售屋)屋況品質產生疑問,隨口問建設公司陪同驗屋人員:這房子怎麼好像用過?對方說:因之前當成工務所。 我私下了解竟然用了2~3個月之久!對方還說:這樣的做法(指用尚未交屋之前的房子,拿來當工務所一事)在業界是常態…但我左想右想都覺得不對(對方雖說會將屋況修繕完好才會交屋給我們…到今天也還沒交屋完成…)我上網一查,發現居然有相關的新聞(高雄興建發建設公司)在11月時發生,當事人上網反應: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1424

新聞報導: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1121/36221044/news/%e8%b2%b7%e9%a0%90%e5%94%ae%e5%b1%8b%e7%ab%9f%e8%a2%ab%e7%95%b6%e5%b7%a5%e5%8b%99%e6%89%80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709684901.html

對方說:可以做到的是修繕到好,及更換掉馬桶(換成全新的)!(表示這是他們能做到的程度) 

以上是目前的狀況。

感覺起來,他們只想修繕了事,完全不想討論像是減少價金或是賠償一事。

我想主張賠償或減少價金,因他們契約未註明、且未事先告知使用屋子。

我看有的律師說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但這句話有無限空間(1.我們主張,建商會肯?  2.減少價金有無計算原則或往例可做參考?)這是我們不懂之處。

最後就是,這樣會不會走上法律途徑?那房子還可以交屋嗎?我們要簽交屋單嗎? 

真是不好意思,我寫的這麼長,讓您看的很累。。。跟律師請教了。謝謝。

 

就您所提示(購屋)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5 15: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該屋有瑕疵,可以請求修復。

2、倘若因為修復或是曾經使用過而有價值上的減損,可以主張減少價金,此部分可以先向房仲諮詢或是向專業鑑價公司聲請鑑價處理。

3、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5 1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修補瑕疵,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inno 103-12-12 12:49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社區管委會主委,逕行決定更換社區保全的問題。

我們這棟大樓年約5年多,現任保全公司已經從交屋到現在,都一直跟著這棟樓,管理一向良好沒有甚麼重大缺失,因今年2014年8月底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選出了第六屆的管委會,本屆的主委一上任後就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於本周12/8周一晚上7:30招開了一個保全公司說明會,在會議中他找了4間新的保全公司做簡報介紹後,逼迫所有委員以舉手投票的方式選出新的公司,上屆委員提議把舊的保全公司加入,所以投票是由含主委9位委員選出第一到四間保全公司(新)第五間(舊)的其中一間。其中有3位委員支持沿用舊的保全公司,有4位委員全部都投其中一間保全公司。問題1:保全的更換是一年2百多萬的預算,且更換成新的公司一年將增加支出十多萬元,這樣重大的決議由舉手投票是否屬合法?問題2:因主委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公司,所以引起住戶反彈,一天之內由四十多戶(超過所有住戶的1/5)聯署要招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主委還是不理住戶的決定,在未告知其他委員的情況下,自行與保全公司簽約,是否違法?問題3:主委是現任警察局分局警察教官,常用警察身分壓住戶,我們住戶有請他的長官於12/10(三)來了解後,主委於12/11晚上下班後至保全櫃台提主委辭呈,簽了紙本,但日期壓12/12,今天12/12拿出了他已與保全公司簽約的合約,日期為12/11,請問這個流程是否合法?問題4:他與保全公司的合約裡,並無寫上他的身分證字號,且並無其他委員在場,是否可以算是簽約無效?

時間緊迫,再麻煩你們回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主張無權代理,但是必須看該保全公司究竟是否知悉  貴社區的爭議定其效力,知悉則  貴社區可以主張無效,反之則否。

2、並應檢附所簽立之契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會議紀錄作詳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ynn 103-12-11 19:45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因您問題複雜,且已涉訟,對方亦已委任律師,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YaLin 103-12-11 11:50

2012/12/31簽約,隔年一月中交屋,之後裝潢期間有淹過一次水,請前屋主處理,因為還沒入住,所以不清楚屋主是怎麼處理的。但從2013年的三月入住後到目前為止2014/11/30那天,前後總共又淹了大概三~四次,問了社區的所有人都說這問題大家都知道,屋主自已不可能不知道,社區內管理委員會也說無解,仲介說當初屋主沒有告訴他會淹水,最麻煩的,前屋主實際上是投資客,所以房子的所有人也是他找來的人頭戶,本人我們從沒接觸過。請問我該怎麼辦?

契約上的賣方為被告,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要先盡快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並在通知後6個月內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1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外針對仲介之部分,仲介除了據實告知義務外,尚有調查義務。建議可以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看淹水的程度如何,而決定瑕疵之大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應於發現此瑕疵後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賣方有此瑕疵並請求減少價金

並限期對方給付金錢,如對方逾期不給付,即可蒐集證據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bob 103-12-01 07:05

最近為了上班方便簽了一間老大廈小套房,天花板有漏水,購買時房仲(兩大之一)有告知,且房仲有找認識的水電師傅看過,說明本間該處是沒有加裝管線的,到樓上看(樓上租客讓他進去)說問題是樓上(漏水相對位置樓上剛好有加裝冷熱水管至陽台,原屋設計該位置是沒有的管線的)且加裝木地板釘到管路,樓上連接地板的牆面也一大片潮濕掉漆。

因為蠻喜歡這間地點所以最初是希望以特約方式與賣方協議處理完後才交屋業務告知賣方無處理意願但有折讓空間堅持不願簽特約,加上業務舌燦蓮花(一定協助處理、已找到問題修不用幾天 等等),也大概查了一下樓上樓下漏水這類的問題樓下勝訴高,後來便談價後簽了合約已知漏水依現況承受。

簽約後房仲先進行聯繫樓上屋主(以下稱A先生),A先生告知自己本身是做裝潢的會再請他認識的師傅來看,後來A先生帶了師傅來看,我本人因有事沒有到場,房仲一開始有到場但沒等到結果就有事先離開。後來A先生告知以加壓馬達的方式測試了冷熱水管,皆沒有問題,因為他連結地板的牆面也有掉漆,說懷疑是他隔壁滲漏過來,請我與他的隔壁確認,後來聯繫到他隔壁B小姐(租客)表示沒有漏水也沒有動過裝潢,該位置不會有管線。我再與B小姐正下方住戶拜訪,表示也沒有漏水問題。告知而A先生該情況而A先生說口說無憑要找師傅測過。而後再電B小姐,B小姐表示被打擾請找直接主委或律師出面。

後來找到大樓管委會主委,我也有給他相關照片和所有關係人聯絡電話,請到我的現場看過(當下和管理員在那扯東扯西),後來我說我有查過法院相關的情況,主委便表示會找他認識的師傅(學校的水電師傅)來檢測我和樓上。(樓上和水電師傅都由我自己約時間,目前還在約)

現況就是:房仲拖一天算一天、A先生有配合但堅持有做壓力測試他沒問題、B小姐覺得被打擾、主委有配合但感覺太不想管事。

有上網大概查過漏水爭議這類的情況,上法院勝訴機會大,但目前我是秉持大家都還會是鄰居,所以盡量配合。但因為也過了一個多月,這幾天即將交屋

想請問律師:
1. 因維修進度延宕,我是否有權向仲介要求什麼? 例如延後交屋等。

2. 若之後主委找的師傅也查不出問題,網路上查過的案件大多是樓上不理會,但這種各方都有配合的情況,上法院我能訴求什麼?

3. 通常這類案件法院處理需要多久時間?

4. 考量曠日廢時,我若放棄買賣合約,須賠償多少違約金。

修復漏水,屬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須舉證證明有瑕疵、損害、因果關係、數額等等因素,故漏水一方舉證上較不易,且須支出高額鑑定費用等;而能否延期交屋違約金等部分,主要是看房屋買賣契約當初如何約定。

又因動產交易所涉價額較高,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1 21:25

您好,建議您可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蓋法院訴訟成本很高,若能藉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節省相關勞力時間費用精神。 

 您好:

原則上如陳律師所述

本所有多項辦理動產買賣糾紛房屋漏水糾紛訴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MattWu 103-11-20 15:54

您好:

日前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的”民事聲請調解狀”。聲請人:台新銀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小姐,相對人:吳先生(本人)

 本人(吳先生)在100年1月向林小姐購入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在購屋前我並不認識林小姐,房屋也是經仲介代書、履保銀行完成買賣交易。

以下是調解狀的爭議情形:債務人林小姐於94年間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至103年共積欠卡債40餘萬,95年10月與台新銀進行債務協商,爭取90期低利協商方案,但於100年1月10日毀諾,此時債務已高達200多萬。

台新銀行發覺林小姐還款能力有異,系爭動產債務期間,於96年11月23日遭假扣押查封登記,歷經債務協商後,於98年塗銷假扣押,其後毀諾債務協商,在100年1月出售房屋

 台新銀主張債務人林小姐當初一方面跟銀行進行低利率債務協商,一方面進行房屋買賣伺機脫產,規避債務。所以銀行主張購入房屋的我與債務人有協助脫產及詐害行為。更主張我是債務人林小姐的友人,應該清楚債務人的狀況,而且銀行的催告信函也都寄到我家,應該知道債務人跟銀行間的債務關係,所以認定我有協助脫產,故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債務人名下所有。

 我的問題是…在購屋前,我根本不認識那位債務人,也僅在買賣房屋簽約跟交屋時見過兩次面,交屋代書也調查過房屋產權沒問題。交屋後有收到前屋主一些銀行的信件,但我都退回管委會請他們退回。買入這房子的價錢也跟當時的房價相當,更沒有低賣的情形。銀行憑什麼要我”塗銷所有權登記”,欠銀行錢的是林小姐,她賣屋後有錢不還銀行錢,那關我什麼事…..

 我一定要出席這個調解會嗎? 出席了,出示當初的買賣資料後就沒我的事了嗎?

銀行若提訴訟,我該準備哪些證據呢?(買賣合約房屋貸款資料、每月的房貸付款資料…)

 對於銀行的不實主張,我能做什麼反制行為嗎?

若提訴訟,我可以請求精神損害及因出席調解而請事假的求償嗎?

 謝謝

實務上,銀行常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主張債務人出賣自己的財產是與買受人串通好,做假買賣,既然銀行目前是聲請調解,而非直接起訴,你可不去調解,但如果銀行是直接起訴,只是法院先安排調解,那調解不成立後會轉入訴訟,這就必須要出庭來答辯,以保障自己權益,因你並未述明銀行在狀子中如何主張和舉證,要如何答辯,還是要看到銀行的狀子內容和證據,另外,因被告而必須出庭,並無法因此對對方請求精神賠償,重點在正確答辯而不被塗銷過戶登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銀行提出無理要求

雖然調解會議可以不用出席,

但如銀行提出訴訟就有必要出庭(或委任他人出庭)

否則就會有敗訴之風險

至於精神賠償及事假之損失恐無法向對方求償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銀行是提出調解聲請,您如未到場,至多是調解不成立,尚不會產生對您不利的結果,但如果銀行後續有提出訴訟,您便有需要提出答辯供法院審酌,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如因上班等因素不便請假到庭,建議您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由律師出庭即可。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attWu 103-11-23 22:49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

 ===============

?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2:59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

====

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實務上,

=====

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羽芸 103-11-19 15:49

各位好

我於今年6月時在宜蘭礁溪買了一棟透天房屋

預計今年年底要交屋

目前交款狀況只剩下房屋貸款(750萬還未辦好)+尾款(5萬元)

而我因為住在台北 沒辦法每次都跑去看

卻發現有些工程上的問題和建商當初說的不同

1.當初DM上方寫有"開心農場" 合約上卻沒有寫上

但在詢問後卻又改口說大家都不要 所以沒有要蓋了(但其實私下碰到其他買方去問都說 哪有說不要了)

2.我們??家中"一樓後方"(預計要放洗衣機的位置)大概有一半的地板是泥巴(說是花圃) 只有一半是磁磚

當初和建商只有口頭上提到 就說要等其他住戶蓋時 才能一起處理 前一個月去看時發現有些住戶已經用成水泥地了

跑去問 想請建商填滿時(補成水泥地) 卻又說當初合約上沒寫 所以不幫我們處理

3."一樓後方"上頭是空的(圍牆約170公分左右的高度) 所以隔壁的舊房屋離我們家很近 若是下大雨 則對方的雨就會潑進家裡 有請建商協助處理 也有自行跑去問舊房屋的住戶 那裏的住戶很樂意可以處理 但建商卻一直推托說要問老闆 這她無法處理..等等這些 問她什麼時候可以有答覆卻又改口說 老闆很忙 沒辦法為了這些小事一個個處理

因是初次購買預售屋 很多事情不知要該怎麼注意 也因為和那位建商小姐認識很久 很多事情都是口頭上講講 想請她寫在單子上卻又說這不需要寫 到時候會幫我們處理 所以也照成現在這樣她很多事情都不認帳的狀況..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

可否教教我這些應該要怎麼處理才好呢?

先感謝各位的回應

謝謝!!

 P.S(因小妹我對於這方面真的沒什麼概念 可能要請各位費心講解的別這麼文言文了 非常感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據此法律上業已明文將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故建議您務必確實完好保存當初各項DM及廣告文宣以利日後權利主張,另外就目前建商違約部分可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檢舉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

 

容」,已明文將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故消

 

保法第 22 條條後段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

 

於廣告之內容,乃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契約之內容所作解釋之結

 

果,其立法意旨在於使任何足以影響消費者形成消費動機、決定

 

訂立契約之廣告宣傳內容,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份,使其成為

 

消費者最低限度之保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9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規定及廣告內容履行合約,若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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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再採取前面二位律師所說的法律行動前

應該先向對方錄音蒐證您所陳述對方曾答應過之事項為宜

以免打草驚蛇後就難以蒐證

 

您好:基本上您是可以要求建商依照廣告內容履行契約例如做花園,當然您也可以主張合約並沒有約定要做成花園,而對方必須要幫您鋪水泥,詳細情形可能要看您的合約而定。另外旁邊的屋子的水會跑到您的房子,您可以主張瑕疵,要求建商改善,或是減少價金。本所位於宜蘭,對於宜蘭這邊的預售屋買賣處理很多,也了解當地建商的心態想法,建議您可以撥空攜帶合約書等相關資料當面討論,以便幫您找出最佳的處理方式。本所電話039-550180,或手機0932372316。

book 103-11-15 08:38

您好:我購買新屋,今年9/3滿建商合約保固一年。

但於十月初發現浴室壁磚多處裂開,要求建商處理,但建商以保固一年期滿告知不予修繕,但我告知建商,經泥作師父勘察,為結構裂而導致表面磁磚裂開

問題 1:此部份是否可要求建商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部份?

問題2:民法裡有一條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交屋後五年內可行使權利,是否可以適用在這個部份?

 您好:

依您所述為結構上之瑕疵

如係交屋一年後才發現,並確實屬無法交屋後立即發現之瑕疵

就有機會可適用五年之期間規定

建議您仍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向對方通知瑕疵並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依民法之規定外,也應先審視您們當時之買賣契約內容,一般而言,該契約內會有一些特別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5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通知建商房屋瑕疵,並限期請求修繕之,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修繕費用相關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5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向建商為瑕疵通知,並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小玉 103-11-13 22:54

現在已經辦理到完稅階段,但是發現賣方房子有多處漏水,且在漏水處有塞吸水棉,然後用壁紙貼上!但是因為簽約的時候,沒有發現有這樣的問題,現況說明書賣方寫現況無漏水!但是批註特約條款寫,不負漏水瑕疵擔保,不負責修繕!這樣我還能求償嗎?因為我覺得是現況沒有漏水,之後交屋是我的責任!但是現在還未交屋就是這樣了!那我可否求償?是否又詐欺行為?(因為他現況寫無漏水,但是卻在交屋前被我發現多處漏水還塞吸水棉然後貼上壁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3 23: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現況說明書的部分不實在,因此就算有免責約款,還是可以請其對方修繕或是賠償所受損失,至於詐欺的部分,建議應該另外進行蒐證處理。

2、建議應先將漏水狀況拍照,並且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處理,倘若對方均拒不回應,則可以考慮提告

阿肥 103-11-12 09:37

原由:

在買賣房屋時,屋主有告知四樓陽台有少許漏水,地板問題.且在房屋現況表,標註房屋漏水,但是在交屋前發現其外牆有壁癌,內部已全重新粉刷過.

問題:

1.請問在房屋現況表中有註明漏水,且僅告知在四樓,未告知其外牆也有,是否可請屋主負責此外牆未告知部分修繕費用或是減價.

2.因目前買賣房屋手續皆已完成,僅剩簽名交屋,此時因要如何做才能維護自己買屋的最大權益??

可向賣方要求修繕,如交屋後仍未修繕,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可主張減少價金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建議發函予對方,讓對方知道您發現瑕疵情形,並催告對方修繕或主張減少價金,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發函後,雙方仍無共識,可先聲請調解;倘調解不成,建議委任律師,準備訴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1.  房屋在買賣成立時,就存有漏水瑕疵,足以減損房屋使用,屋主僅告知您4樓有漏水,其餘漏水瑕疵,您有權可以向屋主要求修繕或修補責任,您不需要負擔任何的費用,並減少買賣價金。此外,若屋主係故意不告知房屋之瑕疵,您更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2.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修補漏水部分(民法第227條),並減少房屋的總價金(民法第359條),及因房屋漏水所生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第227條)。若屋主置之不理,您可先自行雇工修繕,並將修繕的單據留下,未來可以向屋主主張損害賠償。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函為瑕疵通知,並主張減少價金。

 您好:

您的問題關鍵在於如何證明對方未確實告知漏水之處

故建議應先蒐證(錄音)對方未具體確實告知

再採取上開各律師建議之方式為宜

並應注意發函通知及請求減價之時間應不得超過交屋後六個月

Nice 103-11-03 17:33

交屋房子,在拆除修飾消防水管的天花板時,發現漏水,但經與樓上屋主溝通處理漏水問題時,樓上屋主說幾個月前,前屋主,仲介總幹事已告知他此事,但後來就不了了之。

再進一步與總幹事確認後,的確有此事,但他說當下因為只看到結晶體,且光線不足,無法做進一步處理。

請問:

1. 這樣有構成“隱匿“漏水的事實嗎?

2. 如果有,對仲介和前屋主,應採取什麼的動作?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18: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房屋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漏水瑕疵;亦可通知仲介請求其居中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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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3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提補充說明,若賣方及仲介等人明知該房屋確實有漏水之情況,卻惡意不告知,可能有刑事詐欺之問題。

若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應有隱匿漏水情事。

2.建議應於瑕疵發現後六個月內向前屋主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漏水瑕疵之情形

  並同時主張減少價金(副本給仲介),並限期請對方出面處理,

  對方如逾期不出面處理,則再對其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減少之價金及損害賠償

 

王小威 103-11-03 10:52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在10/20要求將我物品先行搬入,仲介要我簽借屋裝修單,我不疑有他,簽了。21日搬物品到現場時發現壁癌嚴重與當初簽約時不符,於是又用line詢問是否漏水仲介回覆是潮溼,說屋主會處理,但是賣方在此時一直要求仲介先將履保裡的三成先動用兩成,我不答應,到此時,屋況就慢慢有問題跑出來,我要賣方處理,仲介只會回我「先讓他領,我比較好幫你喬」,我在此已經懷疑他們的行為,直到10/27,我發現客廳、陽台外牆滲水至內牆,明顯是滲水仲介卻依舊把滲水、壁癌當成兩件事並稱其牆是壁癌非漏水,於是我發了存證信函,此滲水已嚴重導致我當初價格之決定,要求減價100萬,但是我太太說,當初就是因為沒有漏滲水,我們才決定,現在滲水,要求解約,告訴仲介後,仲介居然對我這有付2%的客戶說走法律,完全像是幫著賣方,我太太生氣,終於在臉書發現仲介的店長與賣方是夫妻關係,且此屋前次移轉至今尚未超過一年,並無居住事實,擺明投資客要坑殺我這自住客,我與仲介的全部文字訊息都留著,他們是夫妻的證據我也有備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依以上供述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含服務費退成功機率多大? 2、賣方、仲介對我這客戶有應盡告知義務,卻惡意隱瞞,我是否能向賣方與仲介要求賠償損失? 3、因我有向其仲介總公司客訴,卻被告知與公司無關要自行協調,我是否能告其總公司督導不周造成我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4、因事由賣方起,我能否要求賣方律師費一併賠償嗎? 抱歉律師,問題頗多,煩請詳閱,若是律師有把握我這案件,願意幫我打擊惡仲介,我希望由貴公司委任,幫幫我、我太太,我們為次已經很多天沒睡好,真的不甘心被欺負。 賣方有回覆我存證信函,但其所述內容與仲介與我line之內容有明顯出入 我們目前尚未交屋,案件只到稅單申請 我們也並非如其存證信函所提,惡意拖延交屋,我淨水器、家電用品都買好了,現在都還放置店家尚未配送 我因次事無法專注於工作,我能否要求對方與其公司賠償呢? 謝謝。

1. 要以漏水為原因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在通知賣方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起訴主張,如超過6個月,只能用不完全給付規定來主張,但如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6個月限制,這部分要先釐清,另外,實務上要以漏水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難度比較高,除非真的漏的很嚴重,不然多半是減少價金。

2.仲介如故意或過失未告知漏水瑕疵,有賠償責任,這部分沒問題

3.實務上這樣的案件,是對真正實際的仲介提告,不是對總公司提告

4.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律師費都要各自負擔

建議攜帶資料、雙方對話、存證信函尋求專業協助,以免一再拖延而超過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漏水狀況,是否影響房屋的使用,及修繕費用與房價的比例而定。倘若解約顯失公平,則只能要求減價並請求賠償

2、惡意隱瞞漏水部份,可以向賣方跟仲介請求賠償

3、房仲隱瞞漏水、配偶身分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縣市政府進行申訴。

4、律師費屬於個人保障權益的範疇,除非是三審屬於訴訟費用或是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無法向對方請求。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合約、對話紀錄即漏水照片等,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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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尚未達到無法居住之重大瑕疵情形

法院通常都不會判可以解除契約之情況

但大多可以判到減少至一、二成之價金(此部分應透過鑑價而定)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董媽媽 103-10-31 19:11

您好!

我去年年底購買一間本地建設公司整修的中古華廈

房子狀況很多,建設公司主張"現況交屋",我只好一一自費處理

今年7及9月颱風過境,造成客廳嚴重漏水,建設公司態度依然敷衍,還將責任推給冷氣廠商及大樓管委會

請問我能對建設公司主張那些權利?又我還有權利嗎?還有 ,我要先發存證信函嗎 ?

備註:103.01.09過戶

        103.04.21交屋

        103.07.22及09.21颱風過境漏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是現況交屋,但仍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應先發函通知建商,若建商不理,則可以考慮是否提告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1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實務上有很多仲介或賣方會以所謂的現況交屋逃避責任,但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年上易字第 333 號 民事判決意旨謂「又所謂現況交屋,係動產買賣實務上使用之文字,通常係作為減少或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判斷依據,揆其意旨,乃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於簽約時,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可任由買受人依肉眼觀察,或用手觸摸,或用嗅覺去感受者,均以交付房屋當時之現況為據,惟如非可由買受人目視、手摸或嗅聞之事項或現象,自不應納入現況交屋的範疇內」。白話文的說,所謂的現況交屋是針對看的見的部分,看不見得部分當然不可以以現況交屋脫免責任,所以若漏水交屋前就已經存在的,而且漏水的情形依從速檢查無法得知,則賣方當然不可以現況交屋脫免責任唷!

 您好:

建議您應於第一次發現瑕疵日(103.7.22)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律師

通知賣方瑕疵存在情形並請求減少價金,再限期對方修補瑕疵

才能夠及時保障您的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11-01 14:10

建議注意期間, 

如果發現瑕疵六月內不發函並在發函後六各月內提告主張權利,就無法主張了

Elva 103-10-30 09:32

您好,

上個月我和先生購入一筆房產(在此之前我和先生均無動產),登記載我名下,

但公婆覺得房子太小,日前又幫先生購入一筆房產,欲登記在先生名下,

若等第一筆房產交屋,遷入我的戶籍,辦自住,

再售出,會科到奢侈稅嗎?

謝謝~

特種貨物或勞務稅條例第2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同條例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依您所述,您似乎是欲於購買了一間房地後,辦理戶籍登記後再將其售出。應係想以上開條例第5條第2款之規定來規避奢侈稅,如您的程序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後,再為「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之行為,則可不需繳納奢侈稅。

    
Nash 103-10-29 23:45

你好,剛購買一戶中古屋,在交屋後幾天剛拆除包覆消防管線的天花板要重做時,發現主臥上方RC的天花板有漏水,初步經過信義房屋兩位捉漏師傅與社區固定配合的捉漏與防水師傅檢查,疑似漏水為樓上所造成,樓上屋主似乎刻避不處理的動作,在此有些問題想請教:
1. 接下來應採取什麼動作?且應做什麼採證的動作來幫助日後如有官司發生,可作為有利證據
2. 除了對樓上屋主寄送存證信函,因該漏水是在交屋就存在,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我擔心跟樓上處理超過6個月,是否也要對前屋主寄送存證信函
3. 如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樓上屋主也有出面,說願配合,但事後又藉故推拖,不願配合檢測,之後應如何處理?
4. 如進入訴訟,法官會判決樓上屋主必須配合檢測嗎?如判決出來,樓上屋主又不配合,應如何處理? 且如檢測確定漏水原因來至樓上屋主的管線,但他又不願負責修繕,應如何處理? 簡單說,就是我不清楚,法官的判決,到底能保障我們什麼?會有警察介入可以強制樓上屋主配合檢測嗎?可以要求假扣押對方財產,要求對方負起該負的修繕費用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9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鑑定可證明漏水為對方所造成,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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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 接下來建議應先將漏水情形錄影、拍照存證,並請師傅提出修復漏水估價單並蒐集

   其他損害之單據。

2. 最好也要在交屋後六個月內對前屋主寄送存證信函通知有漏水瑕疵並請求減少價金。

3. 如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樓上屋主事後又藉故推拖,不願配合檢測,

    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4. 如進入訴訟,可以向法官聲請囑託專業機構作鑑定,樓上屋主必須配合檢測

    判決出來並確定,樓上屋主如不配合,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應容忍您進屋修繕,並可就其名下財產執行受償。

Nash 103-10-30 16:31

1. 請問,因為對方不肯配合檢測,所以漏水師傅也都只能先檢測本身建築物,在排除可能因本身建築物造成漏水的可能性,才會轉向變成懷疑可能是樓上造成的,所以也才需要到樓上做檢測。

但對方不肯配合,所以無法知道造成漏水的確切原因,也就無法請師傅提出“修復漏水估價單“,可否改請師傅先提供目前檢測的說明書,指明依現在漏水的狀況與檢測結果,疑似樓上造成,因此需要到樓上做進一步檢測 ?

2. 如果先到地方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對方不肯出面,需要再申請一次調解嗎?還是就要考慮做提告的動作?

謝謝,

高先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1 17: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並且可以請師傅先為初估修繕費用,進入訴訟之後再變更起訴金額即可。

2、可以直接提告

 

jamie 103-10-28 17:15

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是社區型的房屋交屋還不到一年,還在建商的保固期內,我們社區公設中庭磁磚雨天或雨天過後潮濕時非常濕滑,騎機車都會有滑倒危險,我本人2次差點滑倒,而家人也滑倒受傷,請問在保固期內管委會是否能強制建商改善?如建商提出在磁磚上舖上一層柏油,但社區的人不願意破壞原本的景觀,管委會可否在美觀考量下究責建商換成止滑磁磚?在保固期內滑倒受傷如果提告,建商是否會有責任?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2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該磁磚具有濕滑的瑕疵,可以請求建商改善,倘若未改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至於詳細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據雙方的保固約定而定。

3、倘若建商拒絕履行,可以提起訴訟處理。

4、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crown 103-10-28 00:39

近期買了房子地下室平面車位,在借屋裝修期間第一次停入就發現車位有漏水情形還未交屋,也立刻告知賣方,賣方卻說他沒停過租但人也無告知所以不知道有這情形,卻把修繕責任推給社區委員會(賣方是社區主委),目前有答應修繕但至今要兩個月了卻還是找不到漏水源頭,還是遲遲未修好,請專家來看這漏水已有一段時間,並非簽約後才發生,這可以要求賣方修繕賠償嗎?ps.原先發現我不接收這屋子,但仲介說這車位漏水不是房子漏水如果不交還我被要求賠償就這樣被強迫交屋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您的情形應是在交付前停車位有漏水之瑕疪,故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此時您依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然解除契約部分,如您的車位是屬於房屋之從物時,只能解除從物部分(即車位部分)之契約,而不能解除主物之契約。另您也可不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直接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

小博 103-10-27 18:41

在今年4月左右時,我跟同事A承接一間疑似凶宅房屋買賣,因為當時屋主告知我們是在救護車上死亡,事後接近月底時同事A找了另一名同事B說要買那間屋子,並且告知同事B是在救護車上死亡,直到屋主跟同事B簽下合約後並收下訂金,屋主才說是死在屋內,這時同事B生氣轉而離開。

屋主問我跟同事A怎麼處理,同事A承諾說這間若沒人買的話同事A要買下來,事後同事A用我的名子跟屋主簽下買賣合約,然後對我說要找金主出錢,結果是又回頭找同事B說價錢有降,問他要不要再考慮進場買,這時同事A對同事B說房子是250萬,跟屋主說買方願意出200萬,並且做了兩份合約,用了不同的說詞讓我跟屋主簽下兩份合約,然後250萬的那份合約匯款紀錄簽收都是同事A造假偽造,然後賺走了中間50萬差價,接著還騙我去幫她借了個帳戶,說是友人要還錢給她,她須要帳戶,我也不疑有他,誰知道他用這帳戶跟買方說這是屋主老婆的帳戶,並把"尾款30萬"轉去了那個假帳戶裡面,吃走了這30萬元,但在這之前我跟屋主已經用我的名義簽下30萬本票,用意是在交尾款時換回本票,但現在要交屋了一件一件事情才爆發出來。

我想請問
1.現在屋主硬要說我跟同事A串通,我要怎麼辦(同事A已經跑路完全聯絡不到)
2.現在卡在屋主沒收到尾款不交屋,買方說她匯了250萬了她堅持要房子
 那是不是我想辦法處理掉這30萬這個環節就先解開了?(因為是我名子簽下
 本票)
3.我當時跟本不知道同事A會拿我跟朋友借來的帳戶去騙錢,這個部分要怎
 麼處理,人頭戶的部分責任很大嗎?我事真的不知情
4.事情發展過程到這邊我完全不知情,而是接近月底屋主跟我聯絡後我才知
 到事情嚴重性,想請教各大律師幫幫我

我才23歲,剛加入房仲業,同事A是我的上司
她說什麼我幾乎都照著做,我沒想到它會如此惡劣,拜託幫幫我
我還年輕我不想有前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1: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屋主的部分除非有證據證明您有意詐騙,否則至多請求您履行合約

2、剛出社會此種抗辯,法院不會採信,至於其他的部分因為您的敘述不完整,無法給予精確分析,如倘若您只是人頭,為何還要簽本票?提供帳戶的部分,您領款都沒有詢問嗎,?等等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對於A提起告訴,或是如何簽立和解書為佳。

您好:

1.為避免屋主及同事B對您提告,建議還是將尾款30萬元交給屋主並取回本票為宜。

2.建議您可於處理上開情況後,再向同事A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待檢察官向對方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以您名義簽發,您應先給付款項取回本票,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向同事A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28 14:30

如同曹律師跟林律師所述,

先把你自己被告的風險解決以後再去告A,

變成被告跟告人壓力是不同了,

你讓合約履行以後你再請買賣雙方當證人,進而提告。這樣會單純多。

Kevin 103-10-25 10:13

建設公司告知財務上周轉不靈,老闆人落跑並支票跳票銀行已接手故工程仍在進行;因房屋先前已先過戶在我的名下,權狀正本也已拿到,也調過土地物權狀,所有人為我本人,其它項只有兩位,第一順位為本人之借款銀行,第二順位為我

目前有部份公設(停車場大廳)尚末完工,故本人有預保留尾款和交屋款(約買房總金額之5%)

想問一個情況,若建商老闆欠錢,故債權人會向建設公司要錢,本人仍欠建商公司尾款和交屋

法律上,若建設公司倒閉後,債權人是否可向本人索錢這筆尾款與交屋款?

也就是說,我欠建設公司錢,建設公司欠債主錢,那債主有權利追討到我身上嗎?

google查遍網路找不到相關資訊,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1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主可以代位建設公司向您請求給付尾款唷!

maypcc 103-10-25 18:5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主可以代位建設公司向您請求給付尾款唷!

 

 

律師 你好,因公設尚未完工,車位和大廳算嚴重瑕疵根本無法使用,這無法以瑕疵故扣留尾款與交屋款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22:15

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白話文說,就是因為有瑕疵所以主張有些款項之費用應該要等到對方將瑕疵修補後才給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2: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商公司清算終結歸於消滅前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權利。

2、屆時我方可以對抗建商的所有抗辯,都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st 103-10-15 23:40

1. 管委會成立,建商代管結束,公設還沒點交,若社區大廳有玻璃被弄破了,又抓不到人,這玻璃修復費用算誰的?

2. 建商說應該公設點交完成,代管才能結束,住戶交屋預繳一萬元的管理費餘額才會還給管委會,請問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15: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ㄧ般來說都是約定代管到點交公設為止,並且同時交付公基金,倘若另外有約定的話則依約定。

2、倘若約定不清,則原則上未點交之前,必須由建商就公設負管理維護責任

3、本文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有需要可以來電或來信。

 

小中 103-10-12 21:52

 

請問律師們,我跟我老婆的血汗錢買到一間海砂屋交屋後其他仲介才告訴我,我可以跟我的仲介解約嗎,懇請不吝賜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盡速審視契約內容,並發函通知賣主及仲介,解除此宗買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2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確認跟您告知標的為氯離子過高之仲介,是否有檢測報告可供參考,若有且檢測報告作成之時點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則可合理推知賣方應了解標的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則其未告知有該瑕疵存在可提告詐欺

民事部分,則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 

 您好:

如果氯離子過高(87年前所蓋房屋每立方公尺超過0.3公斤,83年前所蓋房屋超過0.6公斤),

確實有機會向買方(不是仲介)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本所目前即有相同類型案件正在處理中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不倒翁 103-10-08 21:38

今年七月透過仲介房子 ,7/25雙方簽約 ,9/15結案,賣家讓我們提早搬進去,所以在8/22點交交屋,但是當代書要辦過戶時,發生不能辦過戶  原來賣家有欠國稅局錢,當下他們說不知情,也沒有給我們確定時間會辦好過戶程序,因為房子被國稅局扣押  賣家查證欠國稅局錢40幾萬,所以在9/24只繳了20幾萬,認為10幾萬不合理不想繳給國稅局,但是已經違約影響到我們沒辦法正式過戶跟簽戶籍,現在賣家意思要我們順他們的意在延後辦過戶,但是我們認為太久了,有什麼方法能解決呢?

建議檢查雙方買賣契約之條款,看有無約定要在幾日內過戶,若一方違約,他方是否有其他權利可供行使。或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應在幾日內過戶,否則如買賣契約第幾條,有何權利主張,以維護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游 103-10-07 08:45

本人售屋經"仲介"售出,有簽"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但買方交第一期款進"專戶"後表示不買,要解約了,仲介要我:

1.拿回買方已繳第一期款的一少部份錢即可,簽和解,房子繼續賣.

2.依房屋交易安全保證書,摧告解除契約後~專戶的錢扣除服務報酬(合約是簽約付50%,交屋付50%,請問是扣除服務報酬50%嗎?)=剩餘的錢歸我沒收,房子繼續賣.

請問我如用訴訟可拿到買方已繳第一期款(扣掉服務費)的全部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酌契約內容,依契約內容來主張最為保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攜帶完整契約及相關資料直接找律師當面諮詢為宜,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協助,可以來電.

geniale 103-10-03 17:20

請問律師,婚後先生購買一屋為日後家庭住所,交屋後住過但因要裝橫空著,妻子持有保護令住在娘家,但日前妻子欲取回私人物及小孩物品時發現遭換鎖,可控告先生侵佔還是強制罪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3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約定為日後夫妻生活之共同所在地,若先生未經過您同意,換鎖,則有構成強制罪之可能唷!建議您蒐集相關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針對先生之行為提告!

 

如還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較為清楚唷!

geniale 103-10-03 17:53

又請問該如何舉證呢? 

謝謝

NCC 103-10-03 14:55

1.去年十月購買房屋含機械車位,由於該大樓基地較小共52戶,交屋後才發現該車位需由地面倒車經坡道入地下室才能停車購屋仲介有告知停車位置及號碼,但並未告知此停車方式(仲介說他也不知),該車位賣方原有出租,致使我認為停車應該沒問題沒去試停,交屋後後向賣方反應此事,對方僅說心要放開停習慣就好,試問我該如何處理? 也煩惱該屋含此車位日後該如何脫手?

2.有去市府建管處調1F及地下室停車位圖,該停車位尺寸及入口距離有符合法規(1F入口寬3.5m,B1車距5m)

3.請問此狀況,是歸咎買方個人不查?或是原屋主刻意隱瞞?若提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5:11

1.可以練習停車技術;或是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如何脫手我也不知道(找同一個仲介賣?!)。

2.所以問題是...。

3.買方個人沒注意+仲介沒告知(仲介知不知情我不知道)+賣方有沒有刻意隱瞞我也不知道...,沒看到停車方式,勝算不知道...

以上。

華華 103-10-03 11:28

請問我最近買了一個新成屋,是直接跟建商的業務購買的,目前也還未交屋,當初業務承諾10/5前會完成驗屋程序,但這幾天突然聯絡不上該業務,打電話到建設公司詢問才知道業務已閃電離職,建設公司其他同事說該業務並沒有把此案件交接出來,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做後續處理,要我們自行聯繫該業務!但該業務電話一直關機聯繫不上…該怎麼辦?我目前是租屋狀態,當初購買有告知要趕在10/20前進住,不然租屋要再多繳一期房租,該業務口頭表示沒問題一定來的及!萬一到後來沒辦法如期交屋,可要求賠償嗎?還有目前我可以做什麼動作保護自己呢?銀行貸款是還沒撥款狀態!煩請專業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小宋 103-10-01 19:57

我今年1月買了一間預售屋,建商說7月會交屋

之後延到8月 到9月  直到今天(10月)還沒有交屋的消息

我這樣可以求償嗎?管道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逾越交屋期限的問題,依法可以主張遲延損失,請求因為遲延所受之損害,倘若雙方契約有約定違約效果,則依據約定處理。

2、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無法達成協調,則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已經有載明最後交屋日,若已經超過最後交屋日,則可請求遲延之損害賠償,惟仍須看預售屋契約內容到底怎樣訂定的。

又若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亦可視情況發函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還是要依據契約內容才可更具體並精確的分析您的法律地位,故若有問題,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22:59

您好,若雙方已經有合意延後交屋日,則就此部分您無法主張遲延之損害賠償

惟若有延後交屋日,但建商於最後交屋日仍未交屋,則陷於給付遲延,您可向其主張遲延損害。

 您好:

比較具體的法律回覆就如曹大律師所述

律師明天就有一件在士林地院開庭之此類型案件

動產位於汐止地區,建商也是遲延交屋及有應損害賠償之狀況

如您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美枝 103-09-30 13:36

我跟我先生買了一戶預售屋,約定明年完工交屋,先付了一成的款項,貸款約定可帶八成,但目前貸款銀行預估僅能貸七成,我跟先生可以以契約約定貸款成數不足主張解約,並拿回已繳的一成款項嗎?如果建設公司說他們願意補足一成,變成跟建設公司借一成,跟銀行借七成,這樣還是算符合契約約定的八成嗎?我還是可以主張解約?會不會拿不回我的錢?

如果當初約定貸款成數不足,可解除契約返還款項的話,那可依約定條款解除,至於建設公司願意補足,那是事後變更約定,必須要你同意才能變更當初約款,反則還是必須依照最初約定來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30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契約有明定貸款不足可解除契約貸款僅得與銀行貸,否則難以構成解約事由唷。

若您想解約,建議看看有沒有其他解約事由,比方說有無瑕疵,廣告不實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30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約事由通常為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除非雙方已有將貸款條件特定列為為契約條款之一,而於一方違反該條款時,另一方得據以解除契約。至於對方所提之解決方案,可是您是否同意,針對成數、利息、期限、還款條件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