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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 105-07-10 13:28

律師您好5月份我丈人往生後留下一塊2分農地有9個人要繼承都還沒辦過戶還是丈人的名子最近聽說政府已修法只要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即可過戶給同意的人不需全部都要同意也就是說不同意的就沒土地可分請問是這樣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0 13:48

您好,

 

繼承權無法用多數決來剝奪,法律並無這種規定,依法有繼承權者除非自己拋棄權利,否則均得參與分配

 

所謂多數決,係指對於土地如何使用、處分,可以過半數持分之同意來執行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之部分,若無法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辦理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分割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之部分,若無法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辦理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分割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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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如您所理解,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如何分配達成共識,則最後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0 22:27

 依土地法34-1,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將土地處分,但賣得之價金仍為全部遺產之一,各繼承人仍可就全部遺產請求分割

  1.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就遺產繼承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而遺產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2. 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楊椿棋 105-07-06 21:57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爸爸有一塊農地 83年前有搭建一間鐵皮屋 後來在2008年旁邊又建造一間鐵皮屋 今天收到 台中市政府 違建的公文 想請問一下 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未自行拆除,則市政府可以強制拆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陳 105-07-05 00:58

1.經由遺產繼承, 我跟6位親戚公同共有5筆土地(皆是農地且有375租約),每個人都是1分之1持有, 但目前多數人傾向變賣出售, 但是我只想要保留祖先留下的地, 所以請問有方法可以阻止變賣出售?        或是可透過法院"強制分割"留下我應有比例之土地?    還是說一點辦法都沒有? 只能等著多數人賣地分錢? 

2.另外請教一下 ~ 目前賣地的錢, 法律上須分給佃農多少呢?

以上 ~ 謝謝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處分公同共有共有物。 另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兩種權利可能會互相牴觸,此時可以聲請假處分,法院會依共有物之狀況,及雙方之利益判斷是否准予假處分。 出賣耕地後,三七五租約會繼續存在,若無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之適用,無須補償佃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進行強制分割訴訟,則您方應提出您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並非對方提出訴訟法官即會依其分割方案來判決,所以您方仍可以提出您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分之一持有就不叫做共有

所以你可能有所誤解

建議你要更清楚說明完整狀況才能夠給予您協助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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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7-05 23: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 ... (恕刪)

 所以請問一下 ~ 我如果賣有375租約農地, 不必分錢給佃農(一般不是都說1/3價金)?  是這個意思? 由新的地主繼續履行跟該佃農之375租約?   謝謝

小陳 105-07-05 23:3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 ... (恕刪)

 該地政人員清楚告知我權狀權力範圍一樣是1分之1(公同共有), 但並未分割狀態~ 謝謝

shiun 105-07-04 19:19

我爺爺的農地有375租約農地上有佃農私自鋪的水泥鋪路,水泥路沒經過地主同意、也無區公所申請農路,因我爺爺想出售農地農地無法申請農用證明,需繳增值稅,請問我爺爺可否因這水泥路解除375租約嗎?

你好:

私自鋪的水泥鋪路可能會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應自任耕種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訂租約無效,可以收回耕地。 重點在於是否有違反自任耕種之情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本件的情形似未能構成終止租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終止租約,需具有法定事由,若無法定之事由,無法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終止租約,需具有法定事由,若無法定之事由,無法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廖小姐 105-06-30 14:28

您好,

家人有一塊農地(桃園)於民國69年買賣取得。民國86年公所註記有375租約,家人最近才發現。經查該租約為民國42年訂定,之後由佃農取得租約內全部耕地,後於民國59年轉售於前地主,家人再於民國69年從前地主處購得此塊農地

現家人主張租約無效,請公所徑為註銷此租約,但公所回覆為租佃爭議,要我們走協調程序。

但我們認為這其中很明顯為公所登載有錯誤,佃農既已取得整塊耕地,且之後又將耕地轉售,該耕地又怎麼會存在375租約?!

 請問家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4:37

您好,

 

1、須先確認本件之事件性質,傾向判斷為公法上登記之事實行為。

 

2、可對公所提出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塗銷錯誤之375租約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第26條:「(第1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第2項)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租佃爭議要先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調解不成立時,可向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確定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租佃主管機關辦理塗銷註記。 依你所述,名義上之佃農應不會爭執三七五租約不存在,應可順利經由調解程序解決紛爭。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375減租之爭議,應先經由租佃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若調解失敗,再提起訴訟加以爭執之;目前應針對租約存在與否,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375減租之爭議,應先經由租佃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若調解失敗,再提起訴訟加以爭執之;目前應針對租約存在與否,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的案件需提供資料始能正確研判,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阿昌 105-06-29 11:11

您好:

請問農地上的家墳是否違法?

農地所有權是我們的,也有在使用.但遭人檢舉農地上的墳墓是違法.

但在40年前就已經建立在上面.

請問是否有法律規定在民國幾年以前是農地上存在墳墓的,幾年之後是不能有新建新墳之類的法則?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9 11:33

您好,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未經申請許可在農地私建墓地,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之罰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昌 105-06-29 11:38

您好:

所以我們現在是已經被檢舉了,那繳交罰款的同時可申請農地上的家墳合法權嗎?

請問申請是需要像何種機關申請?

因這屬於殯葬管理法令,又有關於農地法令.因該去向哪個機關申請.

避免這邊申請後那邊不承認的狀況.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主管機關詢問,若無法就地合法,可能就要考慮遷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ason 105-06-28 14:45
長輩留了兩塊地 給四兄弟 這兩塊土地皆為農地 因長輩半年前往生 卻未留下遺囑 因為土地需要做分割 卻因為土地歸劃使用道路 而意見不同 我們是希望土地的道路能留寬點 但其餘三人卻不想 他們已經從法院去公告了 想請問 我們該怎麼辦呢? 繼續不理會嗎? 那會不會因為公告三年後 因為三個人想選擇的方式與我們的不同 而法院就判他們三個人的方式處理 這點讓我很擔心

你好:

若已辦理繼承登記,並以分割為分別所有狀態,可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物。 若無法協議分割,則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此時你要提出分割方案說明為何要如此分割,法院會依據雙方意見決定如何分割。 在未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共有物前,其他共有人無法擅自決定共有物應如何分割,毋庸擔心。若對方已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則要在訴訟中提出你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