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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 105-05-03 11:28

律師您好,

 

請教您以下2個問題

一.我去年承租一間鐵皮屋作為餐飲門市,租約中有一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的租金為一個月27,000 但後來才知道房東稅金僅申報幾千元,有漏報。且該鐵皮屋雖出租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之前承租房客因未申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都只繳自用住宅的房屋稅,我們租下來後因為有辦理營登,所以房東的稅金由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稅金增加。

請問,若未來房東以上述合約中的條例,要求我方補貼他的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的房屋稅金及逃漏稅部分追繳的稅金,我們需要承擔嗎?

二.該鐵皮屋是蓋在房東跟台糖租賃土地上,等於我們的房東是二房東,我們租的店面,有一小部分是房東家一樓的一半,另一半則是鐵皮屋,鐵皮屋這邊有應屬違建,若將來被申報違建的話,是否我們租賃的鐵皮屋有被拆的可能呢?

 

謝謝您撥空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稅的部分屬於該約定的範疇,至於逃漏稅的部分,屬於房東的行為,無須理會。

2、違建的部分,屬於建築法規的範疇,主管機關會依據使用目的、建物狀況來判斷是否有拆除,與租約無涉,至多只是房東有無違約問題。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umado 105-04-30 16:41

律師您好:

       請問社區內道路為共同持分,與鄰近8米道路預定地間蓋了圍籬作為安全設施,104年底8米道路興建,原圍籬因佔用道路預定地而拆除,社區管委會於道路興建完成後原地重建180cm圍籬,卻被檢舉為新建違建而遭拆除,最近管委會蓋上110cm高圍籬,請問這是違建嗎?若是違建,要如何蓋圍籬或圍牆才合法,在麻煩撥空解惑,感謝~

你好:

圍牆屬於建築法第7條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同法第28條第2款依程序申請雜項執照才有辦法興建,否則屬於違建。 但有例外情形,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與申領執照。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 你所述之情形是否符合該函釋,建議你直接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詢問較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8:58

您好,

 

1、原則上不占用到一般道路用地,並預留合法寬度後興建圍籬就不至於變成違建

 

2、可發函向主管機關詢問,按照主管機關之回函內容興建圍籬,可確保未來不會有法律上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umado 105-05-02 10: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感謝徐律師熱心回覆,再請教您一個問題,您有說明"內政部66年........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照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若是用鐵欄杆材質施作圍牆,是否也准免與申領執照,煩請撥冗回覆,感謝!
kumado 105-05-02 10:2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感謝陳律師回覆,您有提到要預留合法寬度後興建圍籬,指的是臨路需要退縮嗎?需要退縮幾米?是依據哪條法規?以上在麻煩撥冗回覆,感謝!

 

孟庭 105-04-29 16:37


 友人在去年購買屋齡約40年4樓加5樓加蓋       

在朋友介紹下,聘請一間號稱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作為改建       

金額一直從168萬上修至190萬       

期間還有些有的沒有的項目亂加友人也都給錢了

期間,有別的裝潢的人(約兩家)來幫忙看過現場        提點友人裝潢公司A錢A很大

四月中點交時,友人覺得裝潢的工太差不值得190萬(中間太忙都沒去監工)   然後目前狀況屬扣住尾款       

裝潢公司也沒打算將友人提出的項目改進

現在裝潢公司說要告我們違建       

雖然外觀沒有改變        但是四樓增建一間廁所

頂樓改成四間套房        應該是沒有申請建照

其實當初連合約書都沒有簽        只是友人說考慮的時候       

建設公司第二天就搬東西開始動工了        搞成友人好像被趕鴨子上架

問題:


現在有朋友告訴我,假設尾款沒有付清       

裝潢公司可以一直檢舉友人的房子       

又假設裝潢公司可以舉證屋內不只一間廁所       

房子是有可能被拆

然後裝潢公司是沒事的        請問是這樣的嗎?

假設裝潢公司夫妻二人都不是建築師也沒有建築執照甚至於公司行號

建築法第十一十條之二地向項規定其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這份裝潢工作是否合法!?

 

另外,友人真的不知道不能把頂樓改建成套房出租

裝潢公司也沒有提醒的狀況下,裝潢公司是否有涉及違法?

另外假設想把鑰匙全部收回但不想繳尾款

請問我還有甚麼談判條件??

小楊 105-04-27 01:42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黃國政 (Sam) 105-04-2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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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105-04-20 10:46

我想詢問

當初建商在賣房子的時候將住戶的房子陽台外推了,社區竣工圖內也無陽台外推之報備,而且是二次施工,(也就是很多的住戶陽台都外推了),這樣陽台外推的部分是否是違建???

另有住戶發生滲水滲水的部分是陽台外推的牆面,如果陽台外推是違建,那管委會是否有義務要幫此住戶修理陽台外推部分的外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0:57

您好,

 

1、陽台外推屬於違建,建商應對住戶負擔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或減少房屋價金。

 

2、對於違建之處理只有拆除之義務,並無修補之義務,是以尚難請求管委會要承擔修繕漏水責任,但就漏水之部分可再向建商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8: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次施工之部分可能有違建的問題,違建的瑕疵,須向建商請求,不是向管委會,又漏水若不嚴重,建議自行修繕,若欲提起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屬,鑑定費用非常昂貴,遠遠超過委任律師費用,又需耗費相當久之訴訟時間,若損害不大,不建議提告,自行修繕解決,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次施工之部分可能有違建的問題,違建的瑕疵,須向建商請求,不是向管委會,又漏水若不嚴重,建議自行修繕,若欲提起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屬,鑑定費用非常昂貴,遠遠超過委任律師費用,又需耗費相當久之訴訟時間,若損害不大,不建議提告,自行修繕解決,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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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ek 105-04-13 13:21

請問一下近期管委會跟建商協調公社違建部分,管委會主張拆除並後續拆除造成損失要求建商賠償,但是建商主張社區公社可以正常使用不列入點交,好矛盾我們住戶只希望能使用公社,想請問兩各問題;

1.如果拆除違建公社部分建商真的會賠償我們社區嗎?

2.如果公社開放使用不點交,使用造成設備損壞或是人受傷問題算是誰要負責,譬如管委會還是建商.

不好意思造成不便進請見諒...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3:50

您好,

 

1、公設違建屬於瑕疵給付,就法律上來說確實可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及減少買賣價金。

 

2、不點交之狀態,建商須就公設之問題負擔全部責任,惟若經住戶使用後,將造成未來責任上難以釐清,住戶將就公設部分自行承擔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MP 105-04-12 14:52

想請問,

我在104年9月租下一間透天的3樓房間

原先我自己沒有發現是頂樓加蓋,房東也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也無備註是加蓋,簽約後有一天我自己發現是加蓋,

 

詢問房東後,房東這麼說(以下紅字)

房客:請問三樓是違建

房東:是加蓋 不是違建

房客:以前的加蓋嗎?今天去整理東西發現有一面牆敲起來不是水泥的聲音

房東:是重新整理的時候加蓋的,所以安全跟環境不用擔心

房客:頂樓加蓋就是違建

房東:那是公寓才有這種問題,透天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共用空間,所以比較沒有這麼強硬

 

 

想請問這樣加蓋算是合法嗎?!

當下雖然有想退租~但是礙於有押金問題~

因為租此屋我是用來當練習室跟放東西比較多~

但是礙於頂加非常的熱~使得我的東西遇熱比較容易壞!

現在我想退租但是合約還沒到~

不想被扣押金~

想詢問如果是頂加問題有什麼途徑可以談到免扣押金退租呢??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6:06

您好,

 

1、原則上一切依照雙方租賃契約為準,合約如未載明強調房屋違建,且在居住上並無安全疑慮,則您難以以房屋違建之理由要求提前退租。

 

2、您可以檢舉違建為手段要求房東提前予您終止契約並返還押金,但如違建係在自己之透天厝,則無危害公共安全之疑慮,可能也不會被強制拆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中 105-04-09 21:35

小弟一年多前買了一間30多年公寓,買時候就已經隔好4間套房,前幾個月開始被正樓下鄰居檢舉違建,之後他說現在他家天花板因為我房子套房載重太重所以她天花板剝落,說要我把套房拆了不然就要上法院,請問如果上法院我會被他告啥麼罪呢?有解決辦法嗎?

前幾天看了跟前屋主買ㄉ合約,現況說明屋他上面沒有勾違建,現在這房屋卻被人檢舉違建,想要求前屋主原價買回房屋,但前屋主似乎跑路了找不到人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能已成違建隔間載過重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樓下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論,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您亦可委任律師對前屋主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以朝解除契約來主張,至於鄰居提告,要先看他告什麼,才能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楓甯 105-04-08 15:52

您好:

我們家是4樓頂加的公寓.樓下3樓在民國99年出售給ㄧ位黃小姐,實際居住是黃小姐的父親,ㄧ開始嫌我們吵鬧上來按門鈴警告,但他說的並非事實, 如半夜敲打的聲音 ,我們根本已就寢怎麼可能會去敲打,所以他不能接受我們的說法, 後來直接破壞我們家的大門(鑰匙孔灌膠)....破壞機車...等等行為,但苦無證據, 後來裝監視器後 ,他就找死角繼續破壞,在樓梯張貼辱罵恐嚇字眼,孩子下樓時 ,也直接開門破口大罵 , 我們時在不嵁其擾 ,報警也沒辦法處理, 所以我們一直活在恐懼當中, ㄧ直到去年 ,他去檢舉我們家是違建 ,雖然是84年前的(已經是將近40年的公寓),但因此被迫拆除部分,讓我們無法居住 ,現在我們有家卻規不得只好租屋 ,想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 

你好:

拆除違建屬於建築管理機關之職權,與3樓住戶無關,檢舉行為並不會構成侵害之行為。 若當初有蒐集鑰匙孔灌膠、破壞機車等行為之證據,可以提告強制罪、毀損罪,但告訴乃論之罪要在之係被告時6個月內提出。張貼辱罵恐嚇字眼或孩子下樓時直接開門破口大罵,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精神慰撫金。至於使用頂樓部分,要看當出有無分管契約而得以使用,若無,尚無法依契約主張權利。
105-04-05 21:26

抱歉打擾,事情是這樣的,代我父親發問,還請多包涵。父親年輕時,曾是職業軍人,存了一筆錢在老家附近(屏東),買了棟房子,但因長年在軍旅生涯,而後至北部發展,鮮少回來查看自己購買的房屋,於是和祖父母提議,出租給他人使用,一直到了五年前,父親舉家遷回屏東,照顧祖父母,才赫然發現,左右兩戶鄰居,因違建把共通的排水管堵死了,原本以為是房屋設計不良,老房子,但後來到地政處,調了竣工圖發現,左右兩戶的確是違建,加高一層樓,也把原本的共通排水管堵死(Y字型的排水管,一頭在鄰居那邊,一頭在我們這邊,鄰居把他們那邊那一頭和底下出水口堵死。)以至於我們家排水不良,請問我該用哪些民法鄰居提出我應有的權利?並如何書寫存證信函?該引用哪些法規呢?謝謝。

你好:

如果是公寓大廈可以請管委會出面協調,協調不成,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可能會有強制罪之問題,但要依客觀情形才能判斷。 行政上可以檢舉違建,但可能緩不濟急。
mei 105-04-02 20:06

敬愛的律師:您好!請問您

我住社區大廈9樓(社區共10層).有一內縮160公分的露台.搭建了遮雨蓬.被住戶舉發為違建 本人能否依據【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條文.讓【露台裝設遮雨蓬】合法化?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大樓外部的工作物設置,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報備,並且符合社區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2、就您所述的狀況,尚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請詳述。

3、程序上,可以向管委會提出申面申請,請管委會以書面回覆准許與否,以保障權益。

小翔 105-03-27 15:38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請問這樣有需要負甚麼法律責任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你好: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毀損器物罪。

噪音部分可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牆壁龜裂部分可以在6個用內提告毀損器物罪,起訴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漏水部分若管委會無法協調或無法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 若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佔用頂樓搭蓋違建,會構成竊佔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斷水可以提告強制罪。
katie 105-03-25 16:24
您好~因樓上住戶露台違建(有違建時照片)被檢舉需拆除,拆除後導致樓板產生裂縫,下雨時就會滲水,導致住處天花板多處有滲水現象,曾經透過總幹事協調處理,但樓上住戶要我去找建商負責,但因他們違建在先,房屋買賣合約書有條文說如有違建就不符合保固,因樓上住戶不住在這,房子也交由房仲欲賣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麻煩您~謝謝!

你好:

可先尋求管委會出面協調或聲請調解。 若無法協調或調解,可以樓上住戶為被告,請求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漏水所受之損害。
小蘿 105-03-20 19:30

各位律師好,因老家遭鄰居火災影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1. 既存違建遭受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嗎?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0 1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遇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為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局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19: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外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以和解之方式減少損失,可能為上策,考量訴訟時間、繳給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以及日後破裂之鄰居感情,對方可能會一直檢舉報拆,以上成本,均須詳加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財產上損失沒有精神上賠償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蘿 105-03-20 19:48

謝謝以上律師的回覆,想再多問一個問題。

實報實銷的修繕費用也會因為折舊而打折扣嗎?

如果可以,我們也不希望透過法律途徑(求償金額實在不高)。但鄰居完全沒有和解意願&賠償誠意,這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材料才有折舊的問題,工錢的話就不會有折舊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

阿秋 105-03-17 17:28

買屋前賣家口頭及LINE簡訊告知除權狀坪數外還有增建(應也屬違建)約15坪,但交屋後測量發現並無賣家所說15坪的增建部分,這短少的15坪可透過何項方式處置以維護權益呢??(此交易未透過房仲,僅透過代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17:54

您好,

 

1、如賣家係刻意隱瞞,可提起詐欺罪之告訴。

 

2、民事部分,可主張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即買賣價金須扣除短少之15坪價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7 21:48

若有證據證明賣方於簽約時有說增建部分有15坪,但實際上並未有,則可能可以主張標的物具有瑕疵,可發函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7 23:00

若有證據證明賣方於簽約時有說增建部分有15坪,但實際上並未有,則可能可以主張標的物具有瑕疵,可發函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阿秋 105-03-18 10:5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以該增建就算是違建也可求償.

小胖 105-03-16 21:21

我家住四樓大年初一天花板開始漏水.找來工程師傅來維修.因為家裡天花板有用木板裝潢.師傅把天花板挖一個小洞後大量的水一直滴.後來更誇張是整個天花板鋼筋水泥整片掉下來.找五樓住戶他不願意處理.我們又找比較專業的來鑑定發現我們的房子整間包含浴室.廚房.陽台.房間的牆壁天花板都有大裂縫.我們懷疑因為五樓屋主有違建加蓋六樓出租導致房屋過重造成我們的房子殘破不堪.請問一下我們現在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沈恆 (沈律師) 105-03-16 21:35

您好!

先找出漏水的原因,如果確實是樓上造成的,就可請求修復並賠償損害,如果加害人不處理,可透過法院調解訴訟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原則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若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費用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係樓上專用部分關線漏水導致你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 可先請管委會出面協調,若無法協調,要釐清漏水之原因為何,並請抓漏專業人員做初步評估,提起訴訟後請求法院送鑑定釐清原因。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鄰居間之漏水糾紛,建議先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6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考量維修費用之多寡,及對方是否願意多少補貼您一些,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及維修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之裁判費用委託律師委任費用,貿然以訴訟解決,不見得真的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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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 105-03-14 19:18

您好,我們是居住於3樓(14號)的用戶,因為隔壁棟(12號)4樓用戶(頂樓加蓋成5樓),由專業師傅研判水由12號(高樓)往14號(低樓)流,導致積水漏到我們這層用戶,而下雨天導致我們這棟樓層整棟漏水,在這情況下我們如何保障我們用戶的權益,如果整棟樓層請師傅進行抓漏和防漏工程,而產生維修之金額是否能向12號索償?請否應保留漏水之照片或者需要寄發存證信函?再者頂樓加蓋已經嚴重影響我們這層住戶漏水的問題,是否可以請人拆除違建之事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由該五樓所引起,則修繕費用自得向其請求,可以以拍照或錄影方式來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建議您可考慮盡速修繕,避免損害擴大,若對方願意多少補貼您一些,減少您的損失,其實可以考慮,若欲以訴訟解決,需先考量訴訟成本,法院將要求原告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施工鑑定漏水原因,確定對方可歸責,以及維修費用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且訴訟時間可能須歷時一年以上,又您亦需繳納裁判費與法院且可能產生之律師委任費用,不見得比較划算,應全方位多加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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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4 23:25

您好,關於鄰居間之糾紛,可以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看看。

普可 105-03-14 10:03

律師您好

我日前繼承了一筆既成道路用地,因為是既成道路所以當時沒去注意,近日收到政府通知上面有違章建築要我自行拆除或者是政府拆除後向我收費問題那違章建築根本不是我或我家人蓋的前去詢問,占有人A叫了另一個人B來,B說是他再處理,我問這是不是他蓋的他也不說,請他拆除,B還說要跟政府拿拆遷費.....請問,我可以告他拆屋還地或是竊占罪嗎?但如果違建不是他蓋的,我會不會變成誣告?

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違章建築係何人興建及由何人占有中。 若當初興建之人明知土地屬於他人,未經同意在其上建築房屋,會構成竊佔罪,但要注意追訴權時效問題。 民事上可請求直接占有房屋之人及興建房屋之人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拆遷費用部分可向主管機關說明違章建築並非你所興建,而係遭他人非法占用,請主管機關查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1:08

您好,

 

1、刑事部分可提告竊占罪,但自占有時起超過十年就無法再提告了,若您有合理懷疑係A及B竊占您的土地,則提告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2、民事部分可以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並請求無權占有土地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東方 105-03-11 19:23

律師您好

我住的公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管理人,前幾天突然有人在樓梯口貼了一張A4的紙,大致內容如下:舊有水塔損壞,需換裝不鏽鋼水塔,最下面有請同意的住戶簽名,因最後沒有署名是誰發起的,所以本人未簽,但今天又貼出一張估價單及一張A4的紙,內容大致如下:經調查二樓以上16戶共計有15戶已獲絕大多數同意更換水塔,費用由公基金支付(頂樓違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都進不去)

請問1:本公寓並無管委會或管理人,是否可收公基金?

請問2:未招開區分所有人會議的情形下,可擅自更換水塔嗎?

請問3:若真的有人擅自來更換水塔,我是否可阻止他施工?用什麼方式阻止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22:07

您好,

 

1、沒有管委會,仍可以全體住戶之同意來進行更換動作。

 

2、但住戶之決議對您並無拘束力,您可主張先成立管委會後再行決定是否更換水管設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少爺 105-03-03 16:39
各位律師辛苦了!情形如下 A先生在民國77年私自遷入我們戶籍,在100年戶政所更換門牌時冒領了我們的門牌,且裝訂使用,並於104年時使用我們的門牌資格去申請自來水補助建設。以至於我們必須自費申請。 A先生所居住的房子75年時間蓋在我們的所有土地上,查證之後發現他並無土地權狀,房子也沒有登記使用執照。 以上部分,除了偽造文書罪名,還有什麼項目可以提告呢?問題如下 1戶籍私遷。2門牌盜領以及佔用5年。3自來水申請權力。4違建侵佔土地(我方土地資料,房屋證明,戶籍證明文件齊全) 小弟居住高屏地區,如有意願請律師一併處理,請問如何計費,麻煩詳解,並請有意願受理的律師留一下聯絡方式。不勝感激。

 您好,

一、刑事方面,如果A先生是故意的,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等或刑法第320條竊佔等罪。

二、民事部分,可主張民法767條拆屋還地,並且主張房子蓋在土地上的不當得利租金

三、如果涉犯刑法,可以以刑逼民處理。

四、可以來電討論案情(0923-110785),只是費用必須了解案情及案件數量,才能明確報價。

 

以下附上相關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va 105-03-03 15:23

您好,

鄰居在邊坡上加蓋違建導致地基崩裂, 我家住在下方, 某一面的地基為我家庭院的牆面. 加蓋部份的違建已申報市政府中, 但牆面(地基)龜裂恐憂哪日地震來臨會造成人員傷亡, 詢問市府都發局建管處:"應由違建戶負責,或由市府協助修復? ", 但市府派來的人說不知要找市府哪個單位來協助, 請我們直接去法院告鄰居就好.

現在都是鼓勵民眾少上法院勞師動眾, 只有基隆市政府不想處理鼓勵受災民眾上法院申告, 無助啊..

因此求問, 地基龜裂問題應由誰負責?? 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3 16: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違建的部份基隆市建管科檢舉,要求拆除,倘若造成鄰損而有安全疑慮,可以優先拆除。

2、至於回復原狀的部份,確實必須由我方循司法途徑救濟,建議可以蒐證之後提告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3、可以來電洽商提告事宜。

 

小雄 105-02-29 15:18

您好:
敝人住宅屬於老社區,
都是 4-5層樓的40-50年屋齡老公寓,
房子有前後陽台
近一兩年來發現後陽台的盆栽都枯死(便宜植物),
最近突然是因為對面大樓的頂樓加蓋違建的關係,
導致後陽台原本日照的時間更短!
(防火巷本來很寬,但違建率很誇張)
但由於不想害對方無家可歸,
(因為住違建的常是窮苦人家租屋,加台灣違建實在太普遍,根本拆不完)
想是否只用向屋主求償的方式,

賺一點搬家基金?所以請問:

1.是否還有追溯有效期限問題?
2.求償成功的可能性?
3.還有若上法庭需要本人每次親至嗎?
(敝人上班族,實在沒太多時間)

4.若求償成功,扣除律師費用還剩多少?


煩請有閒的律師朋友解惑,感謝!

王少爺 105-02-25 16:06

各位律師辛苦了!情形如下

A先生在民國77年私自遷入我們戶籍,在100年戶政所更換門牌時冒領了我們的門牌,且裝訂使用,並於104年時使用我們的門牌資格去申請自來水補助建設。以至於我們必須自費申請。

A先生所居住的房子75年時間蓋在我們的所有土地上,查證之後發現他並無土地權狀,房子也沒有登記使用執照。

以上部分,除了偽造文書罪名,還有什麼項目可以提告呢?問題如下

1戶籍私遷。2門牌盜領以及佔用5年。3自來水申請權力。4違建侵佔土地(我方土地資料,房屋證明,戶籍證明文件齊全)

小弟居住高屏地區,如有意願請律師一併處理,請問如何計費,麻煩詳解,並請有意願受理的律師留一下聯絡方式。不勝感激。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不建議以刑事處理。

二、要先搜集證據

三、我的事務所在台北,而且高屏的對我來說太遠了,目前沒有接案的打算。

四、高雄來說最大的律師事務所是林石猛開的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黃進祥律師事務所也不錯,是很有經驗的律師;中小型的律師事務所的話,林岡輝律師不錯,他是很認真的律師;謝以涵律師的話辦案很靈活,這幾個律師我都很熟而且都有合作過,你可以參考一下,網路上應該查得到聯絡方式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閣下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J 105-02-24 16:14

多年前前屋主是姊姊的朋友,因姊姊當前屋主的銀行房代的連保人,當初他朋友繳不出房貸時,銀行找上我姊姊,我爸爸因為怕姊姊受影響,所已跟前屋主說不然房子賣給我們,油我們接下來繳,過戶時來看過房子,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沒做任何更動或改變,從104年開始,2F屋主找上門說他家陽台外推內的牆壁有裂縫,是我爸將外牆外推後造成的,說隔壁鄰居也有看到,要我們負責修繕,還說如果我們不處理,他要報違建,說他再違建科很有力,也認識某某議員,也要告我們,可是我爸並沒做過這件事,當初過戶時屋況跟現在一模一樣,我們也不知道這房子違建情況,姊姊的朋友在過戶給我們時也沒說過有違建也求證隔壁鄰居,他說當時換過好幾任屋主了,是其中一任屋主做的事,因為90年前的事了,他也忘記是哪一任屋主做的,但確定不是我爸爸做的,聽2樓屋主說1F某任屋主正在拆除外牆外推時,當下有口頭制止他,當下他也有停止動作,但等2F屋主走後又繼續動工。 

我想問的事,當初其中一任的一樓前屋主正在拆除靠防火巷旁的外牆做外推違建時,二樓屋主你知道嚴重性,雖然當下你有口頭上制止他,他當下有停止動作,但等你走後他又繼續做拆除外牆之行為,直到他拆除原本外牆,然後外推建造新外牆完成後,在他當下做違建行為這中間跟完成之後,你卻都沒有向市府呈報檢舉違建,也沒有向警察機關報案,是不是也等於2樓屋主是默認認同他的違建行為,所以2樓屋主自己本身是不是要負很大的責任。經過幾年後,在這當中也不知道又換了幾任屋主了,連你自己搞也不清楚,從事發當時到現在已經經過了這麼多年,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出現裂縫,卻來向我們現任屋主要求維修你二樓外推陽台內牆壁裂縫之屋損,是不是很不合理,再加上他對我們現任屋主說是我爸做的,是不是可以告他毀謗妨礙名譽恐嚇。2樓屋主還有說就算是前某一任屋主做的,現在屋主是你,你要全程負責,是這樣嗎?當初過戶也人沒告知有違建的事阿,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你好:

若未申請建築執照擅自施工,會違反建築法並構成違建,主管機關查知後會依法拆除,但各縣市執法效率、預算不同,是否即報即拆,要依各縣市狀況去評估。 要先判斷造成牆壁裂痕之原因為何。 若2樓屋主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應該針對侵權行為人為之,因你父親並非侵權行為人,若2樓提告可加以抗辯,至於不作為之否具有過失,也是要依實際情況判斷,但若2樓屋主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2項中後段規定之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所有物妨害防止請求權、相鄰關係,請求排除侵害,違建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單純沉默不代表默認,還是要依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與有過失
ericlee 105-02-22 22:04

請教一下

1.未徵收之道路預定用地可否建議市政府規劃人行道 ( 11米巷道,雙向車道,但兩旁皆被1樓住戶/公司/店家給佔用停車)。市府認為11米巷道為地區用道且轉彎處有紅線尚可供人車互讓通行。且此處為公寓社區民眾有停車需求。因此無法規劃人行道

2.承第一點 進而要求市政府規劃停車格 但市府表市面前道路為未徵收之道路預定用地因此台北市政府無法規劃停車格。

 但無法規劃人行道 & 停車格又無法有效管理巷道幾乎變成(100% )1樓住戶/公司/店家專用的停車場,我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又 11米巷道 雙向道,兩邊街停車騎樓,因此民眾被迫走在馬路中間,萬一出車禍 是要歸咎於 A.台北市政府 B. 民眾 C. 駕駛人

  台北市政府 永遠都是官樣的文章回覆需求 ,要如何處理?才能要求市政府處理

  另因1樓幾乎都被1樓的(住戶/公司/ 店家) 外推增建,雖屬 緩拆之舊違建,但是依據建築法第11條之一的第三& 四項,政府可以立即拆除舊違建,但市政府不作為治民眾於危險之地( 走在馬路中間),是否有管道可以申訴市政府瀆職?

  因為跟台北市政府反應很久了但市府的回覆等於沒回,該如何讓市府有效的回應?  謝謝大家的協助解答。

Liya 105-02-20 12:11

朋友的大樓是85年建造的,最近主委才說後來有住戶稍微看得懂設計圖才說看以前建商的大樓平面圖沒有機械車位這部分,主委說可能是建商取得建照之後,後面才增設的機械停車位…可是當初是政府獎勵投資的國民住宅。(大樓自己留底的平面圖已被白蟻蛀食不可辨識)

所以說怕機械停車位是違建,也不敢去市府調謄本。怕真是違建的話整個大樓都沒有車位了會被拆除。

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得知機械停車位是不是合法的?

若真的不合法,有解決之道嗎?

因位大樓落成時就是有機械車位…大家買的時後就是有編號有車位

區分所有權人有購置車位者,至地政事務所調取登記謄本及平面圖等,如果不會,請社區之顧問律師協助,不必至市府。另如違法,則市府應該有查核消防及建管紀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0 15: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地政事務所及縣市政府建設課聲請謄本及原始設計圖,加以比對、比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laire 105-02-19 13:49
我們在103年底跟某知名連鎖超商簽訂加盟合約,結果在今年過年前突然被通知我們的店鋪2樓是違建且店面高度也超過法規之2.5米必須進行拆除。我們接到通知時,第一時間通報我們區域所屬的直屬主管。但並未得到相關回應。在2/16當天來了一隊拆除大隊人馬,當時店面還正在經營中,在我們工作人員都還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之下就直接把招牌拆了,天花板也打了。 關於違建的事情,超商總公司一直都知情,但是從頭到尾就只有指派一位小課長跟主任出來跟我們協調,有決定權的狗官沒有一個願意出來面對我們,根本感覺不到對方是真的想解決事情的誠意! 現在我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我們一年前跟他們簽約時,根本不知道這間店面有違建的問題,而且事後我很仔細的看過合約內容,對於所有的內容均無提到違建的內容與字眼,合約內容就只是很制式的規定如經營期間、經營模式及配合總公司要求與規定之管理等等等??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想對總公司提出解約要求、並且要返還全額之履約保證金及加盟金和我們因為拆除被迫停止營業一直到解約前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有勝算? 2、目前課長所傳達的訊息告知總公司只願意打算把違建的高度拆除後蓋回屋頂用合約展延的方式繼續讓我們接手營運,但我們有明確表示不接受這樣的安排。而且這當中還有另一個問題是:目前總公司這塊地是跟人承租的,房東也明確表示此地建照已經批准,預計今年底動工,所以屆時勢必一樣無法經營下去?? 3、另外想請教律師,如果我想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問還可以知會哪些相關單位請求協助?! 在此先感謝律師詳細與專業的回覆!

你好:

詳細的情形要依照加盟合約才有辦法判斷。 若房屋是總公司提供給你使用,因違建、及租賃問題造成無法營業,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 存證信函要詳載目前無法繼續經營之原因,要求總公司出面處理,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amazonpon 105-02-17 15:42

如題

老家在101年8月已經賣掉,103政府不知何故去丈量,說有部分侵占國有地,總計追討罰款50多萬,追溯之前5年,於是我們收到公文來函要繳16萬,這間房子過去居住20多年,現況交屋後並無增建,居住期間也無任何單位告知有違建情形。現在房子已經售出,我們也無權過問現任屋主如何處置,覺得這樣通知要繳罰款很不合理,請問如何處置?

可在期限內先訴願,如不服訴願可再提行政撤銷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先訴願後行政訴訟

讓法院去調查到底有無越界這件事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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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17 16:45

您好!行政罰裁罰對象以故意或過失為原則,若您認為無過失,可提出訴願,若再不服,則可行政訴訟

1.  閣下可先行訴願為要,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儘速與本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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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7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行政處分不服,可提起訴願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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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7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行政處分不服,可提起訴願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珍 105-02-16 21:58

您好。我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我家三樓是違建,這個違建是我們土地分割前一位親戚所蓋的,我們分割後想要請求被佔用的地方拆屋還地,但這位違章建築的所有人要求我們毀損賠償600萬,請問我們必須賠償嗎?我們可能會面臨刑事賠償的問題嗎?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我們自己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22:12

如果對方沒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地主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勝訴後由公權力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拆除。別私自拆除,否則應負民刑事責任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問題分兩個部分

首先占用部分只要對方無權佔有

當然必須拆除

共有土地的問題通常沒有那麼簡單

會涉及使用借貸或者其他法律關係

這是不好處理的

其次

拆除部分你倒是不用擔心

依據民法811條規定

他在你們的房屋擅自建造違建

違建部分成為動產的一部份

你們就當然取得所有權

拆除當然也不會有刑事毀損賠償問題

但這一串問題建議你找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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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史 105-02-07 16:42

您好

我們一樓屋主長期將一樓出租補習班或是餐廳營業(含佔用我們整棟樓的公家用地)。目前租約到期並將房子出售給新屋主。過去因為有人承租,所以不想造成租人困擾。如今無人承租,故請對方處理違建,對方態度惡劣不願意討論(後來才知道他們兩個月前既出售,但是他們在跟我討論違建時又不告知)。請問我現在還可以請求補償他過去不當出違建的所得的分配嗎?

你好:

違建部分可報請主管機關拆除(要視各地主管機關之行政效率及預算,有可能緩不濟急)。 首先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開共用部分土地是否有約定如何使用,以及一樓屋主使用開土地使否符合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不符合,擅自建築違建排除共有人之使用收益,屬於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多數見解係以該土地出租時可獲得之租金為參考依據。若一樓屋主出租收取之租金相當於土地出租可獲得之租金,可比照該標準請求。此時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5年部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可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原告或以管委會(實務有爭議)為原告,以一樓屋主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另民事無權占有共用部分土地建築違建,可訴請拆屋還地。 一樓屋主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提出刑事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7 17: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函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訴檢舉對方違建報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有的人會告,有的人不會告。

二、提告會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的問題。

三、如果是決定要告,再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

四、有的人會自己告,有的人會找律師協助,一般人比較少打官司,如果是要自己告的話建議至少找個律師幫你寫狀紙。

五、鄰居的話以和為貴,如果要告過完年再說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7 18:19

您好,

 

1、您可向原屋主請求過去5年來占用公共用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另可請求原屋主其拆屋還地,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7 19:07

對方違建占用公共空間的部分,如果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就屬無權占有,可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部分則可提告竊佔土地罪。

Howard 105-01-28 11:02

您好:前年買了屋齡約30年的5樓老舊公寓,買的時候已經有管委會存在,頂樓已加蓋石棉瓦屋頂涵蓋隔壁住戶,我佔一半的範圍(屋頂而已 ,並沒有圍起來)。最近管委會電話通知要我簽切結書,內容為同意負責石棉瓦屋頂1/2部分及頂樓的維修,若有砸傷人事件發生須由頂樓屋主負責,而且大部分的人都簽了(因為其他頂樓住戶有違建當然會簽)。但我反應隔壁5樓住戶有用鐵絲網把頂樓圍上鎖起來專用,他維修他專用部分理所當然,我沒有圍起來的部分任何住戶都有使用權,為何要我單獨負責?難道我可以像隔壁一樣圍起來專用嗎?管委會委員跟我說頂樓住戶本來就有使用權(類似默認),所以要負責,況且隔壁他有留逃生空間(實際上只有2坪空間,根本無法從他圍起來這邊逃生)。若我不配合他們可以拆除屋頂,以避免發生危險(但沒打算拆圍起來的鐵絲網及其他人的違建)。因頂樓屋頂被拆可能會有漏水問題,夏天也會造成屋內變熱,我的權益將有損失。

請教律師,1.我應該簽切結書嗎?2.可否將屋頂用鐵絲網圍起來當附款簽切結書?3.若被拆除後我將來房屋漏水是否不用舉證漏水與拆屋頂的因果關係,即可歸責管委會?4.這屋頂現今已無法舉證是誰蓋的,只有管委會單方說是前任屋主的,這樣管委會還有所有權拆屋頂嗎?5.若拆除是否構成毀損,我可以當原告嗎?

105-01-26 09:36
各位大律師好,現有兩個問題,都是隔壁同一家所提出: 1.30年以上房屋一棟,房屋使用面積有三塊土地(地號x3),但權狀上的土地只有兩塊,即第3塊的土地上未登記建號(但實際上是有建物),未登記的建物為主建物增建,是在登記後蓋的,也是30年有了,但是無建照,也就是所謂的違建。 現在鄰居主張我家未登記的建物部分侵占到他們的土地,現要求我們拆屋還地(2月3號地政人員會來作鑑界)。 若是真有建物佔有的情形時,未登記的主建物的增建(違建)部分,能夠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屬越界建築情況而向對方將佔到的地方買下來嗎? 2.(這邊為合法登記的主建物部分)當初蓋房時,隔壁的房子已經先完工,後來我家要蓋時,雙方口頭約定我家倚靠他家外牆來蓋房,並有貼錢作補償,但無留下任何證明文件。 我家是蓋三樓高,隔壁蓋二樓高,現隔壁主張我家樓層較高壓迫到他家的外牆導致他家牆壁都有裂痕,要還我們當初貼的錢,要求我們返還外牆使用權,要我們另外自己重新蓋牆壁及支柱,請問這方面對方是否有理?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1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可以主張越界建築相關規定,必須釐清當初我方興建之初,對方是否知悉,有無表示任何意見來判斷,且因為屬於違建,是否有保存建物的必要,恐須費心力去跟法院說明。

2、此部分應該是以瑕疵賠償的方式主張權益,我方可以拒絕拆除,不過倘若瑕疵確實是我方造成的,還是必須負回復原狀的責任

3、倘若對方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阿豪 105-01-21 12:54

你好
我們家是屬於自建住宅當出是以公寓方式蓋的(5樓),因樓層較高故有裝設電梯但當初在蓋時並未申請,時隔多年後因家庭因素有親友要去檢舉我家的電梯違建,請問萬一真的被檢舉一定要拆掉嗎?還是能申請補照繳交罰鍰之類的?還請不吝告知...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縣市政府詢是否可以補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緯 105-01-16 20:05

我是大樓的1樓住戶面臨8米路,當初建設公司蓋的時候基地退縮蓋,把空地做矮牆圍起來當1樓庭院,這樣算是違建嗎?
那本大樓其他住戶可以將車停在我的門口嗎?(我房子的用途登記是住商用途,那我現在是做公司使用,現在只有前面臨路的出入口外也沒有其他的出入口可以進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6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內縮建矮牆倘若未申請建築執照,就是違建

2、這個部分要依據現場路況、各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命令,不能一概而論,可以請交通主管機關、警察來現場勘驗判斷相關號誌、標示設置。

kime 105-01-15 16:28

請問:於社區內1樓住戶增建在防火巷,算違章建築?另隔壁是增建小圍牆與違建斜角連接,該如何處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16:45

您好,

 

1、可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拆除之。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有相關規定,管委會可訴請占用住戶拆除違建

 

3、您也可以自己名義依民法提起訴訟,請求將占用之公用區域返還予住戶全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若堅持,可向市政府報拆即可。

二、若以訴訟方式處理會有訴訟費用及時間支出的問題,請三思。

三、鄰居的話可以和解建議儘量和解, 可聲請調解試試。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Joe 105-01-13 09:18
律師您好,就是我們租到一間店面,但最近一直接到民眾報案,說我的店面佔用騎樓,但是租屋房東沒有告知是騎樓店面,只有在契約上畫出ㄧ個分租的圖,而且這店面有水泥牆及鐵捲門,外觀牆面與大樓同樣,跟本看不出是騎樓,而且簽約時地址房東也寫是某某號右側,分租的,警察告知這地方就是騎樓,要我趕緊搬遷,連續收到二張罰單,第二張罰單時告知我們要關門不要在開了,並表示我們不關門他們不走,因為檢舉者會ㄧ直報案,警察不想造成雙方的困難,所以我們從那天就關門了,我所購買的器具和設備也花了不少錢,結果現在臨時無法營業,我可以向房東求償損失嗎?而且房東違建租賃給我,我可以告他詐騙嗎,為了賺房租,卻讓我投資設備卻無法營業房東還說如果不能做就不要租了,那我的權益在哪,只能自認倒楣嗎?可以民事求償我的損失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3 09:29

您好,

 

1、先檢視所簽立之租賃契約

 

2、如契約有載明房屋使用目的,而實際上房屋卻根本無法達到應有之功能,應可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

 

3、房東若有刻意隱瞞之情事,可再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民事上也能向房東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建議應將契約、其他資料交由律師評估,才能提供更完整之回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

二、房東有義務提供符合約定可以使用的租賃標的,他違約造成你的損失的話可以請求賠償

三、但如果契約就寫得很清楚說這個是違建,甚至寫說是騎樓的話就沒辦法。雖然你說契約沒有寫清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契約來判斷。

四、據我之前搜集的判決,例如租給人做餐廳使用但依法令該處不能經營餐廳的話房客來告的話房客是占優勢的,類似判決很多。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我比較常用fb,你可以考慮加我fb…

一、建議以民事處理即可。可以聲請調解聲請調解

二、房東有義務提供符合約定可以使用的租賃標的,他違約造成你的損失的話可以請求賠償

三、但如果契約就寫得很清楚說這個是違建,甚至寫說是騎樓的話就沒辦法。雖然你說契約沒有寫清楚,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契約來判斷。

四、據我之前搜集的判決,例如租給人做餐廳使用但依法令該處不能經營餐廳的話房客來告的話房客是占優勢的,類似判決很多。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我比較常用fb,你可以考慮加我fb…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3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房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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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3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房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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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g 104-12-29 14:26
本人近期購置新屋現進行裝潢中,發現本棟大量住戶皆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天井中,故本戶以為此是大樓原始設計比照辦理安裝於此。但卻遭到鄰居指涉我們破壞大樓外觀結構,並影響他們空氣品質,最主要的…. 他覺得很熱…. (但是該戶的冷氣室外機也裝於此、甚至裝設鐵窗) 該戶為大樓現任副主委,透過管委會的名義發存證信函給我,禁止本戶安裝,並表示若擅自安裝,管委會有權立即委請工人拆除,並由本戶支付費用,請問該如何解決? (詳細實景,請見附圖) 圖一&圖二 本棟大樓天井室外機裝設實錄 http://ppt.cc/RusXA http://ppt.cc/8yOIA 圖三 舉發人之鐵窗與冷氣室外機亦安裝於此 http://ppt.cc/E6MVe 另本人12/28 向管委會調閱本棟大樓從創立至今的所有權人、管委會議紀錄,希望能藉此了解過去管委會是否有針對天井不得安裝冷氣室外機進行討論;並且蒐集本人被管委會針對性放大檢視之不公事證。原先總幹事答應提供調閱,但當日現場領取時反悔收回。並奉勸本人切勿追究,表示過往住戶之違建行為均事過境遷不究責,而新住戶是絕對不準申裝於此(已全程錄音錄影)。想請益這是否合情合法? 本人該如何述諸法律途徑?
Kuang 104-12-29 11:43

本人近期購置新屋現進行裝潢中,發現本棟大量住戶皆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天井中,故本戶以為此是大樓原始設計比照辦理安裝於此。但卻遭到鄰居指涉我們破壞大樓外觀結構,並影響他們空氣品質,最主要的…. 他覺得很熱….  (但是該戶的冷氣室外機也裝於此、甚至裝設鐵窗) 該戶為大樓現任副主委,透過管委會的名義發存證信函給我,禁止本戶安裝,並表示若擅自安裝,管委會有權立即委請工人拆除,並由本戶支付費用,請問該如何解決? (詳細實景,請見附圖)

圖一&圖二  本棟大樓天井室外機裝設實錄

http://ppt.cc/RusXA

http://ppt.cc/8yOIA

圖三 舉發人之鐵窗與冷氣室外機亦安裝於此

http://ppt.cc/E6MVe

另本人12/28 向管委會調閱本棟大樓從創立至今的所有權人、管委會議紀錄,希望能藉此了解過去管委會是否有針對天井不得安裝冷氣室外機進行討論;並且蒐集本人被管委會針對性放大檢視之不公事證。原先總幹事答應提供調閱,但當日現場領取時反悔收回。並奉勸本人切勿追究,表示過往住戶之違建行為均事過境遷不究責,而新住戶是絕對不準申裝於此(已全程錄音錄影)。想請益這是否合情合法? 本人該如何述諸法律途徑?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9 11:57

您好,

 

依您所述,您可先回覆對方存證信函表示,請管委會提出您違反的是管委會甚麼規章甚麼條款,倘管委會違法拆除您的冷氣設備,將採取民、刑事法律途徑等語,以為應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可以到所在地區公所或縣市主管機關(例如都發局)調閱報備資料,釐清是否已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備。 外牆屬於共用部分,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共有人同意,無權擅自占用或使用,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依民法第767、821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至於你主張其他住戶也無權占有則屬於管委會是否怠於行使職權之問題,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應,但尚無法作為你占用外牆之正當化事由。 建議先去調閱資料,若有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就要受到拘束,無法要求拆除。
Alice 104-12-27 21:46
律師你好: 我有房子舊透天,有增建ㄧ層鐵皮屋,當作防水跟房間,但沒經過申請,請問可以補申請嗎?台中市的違建法律是否有變更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7 21:55

您好,

 

一般所指可以補申請之建物,通常係指在程序上有問題的建物可以予以補發執照,然而如果係違法加蓋之實質違建,不會因為補申請就變成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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