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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喵喵 105-07-12 00:06

本人今年四月購入中古翻修透天屋,因此次尼伯特颱風導致頂樓加蓋損壞雨水灌入頂樓,後發現頂樓排水系統完全堵死無法使用,造成頂樓積水灌入屋內,且導致屋頂有漏水之情形,請問這樣是否能向前屋主要求部分求償?

Asada超 105-07-07 17:12

我在105年5月XX日前往中和區莊敬路幫高中同學進行屋頂樓板防水修復作業
當日施工項目:兩顆滿水3噸重的白鐵不鏽鋼水塔放水,移動至樓梯間斜板上方擺設,水電管線配置、臨時水塔配置。

一顆空水塔約20kg ,外側水塔雙邊經由電線雙線並繞,出水管孔向斜坡外側加以固定,受力方向為內側滾動暫時安放,以便第二階段防水工程施工

6月1號水塔墬落到一樓有毀損到車輛~當我第一時間跑去現場看的時候水塔線都斷了
我當下檢查當時固定的電線線頭~有發現雙線並繞中有一條線是被剪斷的
後來我跟警方提出疑似人為破壞墬落,鑑識人員有到場鑑識
但警方不以理會以意外案結案~
結果毀損車輛車主的保險公司要對我代位求償~要求我要全額賠賞他們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報價初估為24萬元~但還會在審和議價並和我說還會再通知我正確的金額~
我一直沒接到他們的電話~
直到前幾天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
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我不賠錢叫車主對我提告公共危險罪~
我有打去保險公司問~但保險公司說有疑似人為破壞就要這樣報案請求檢警調查
我也是受害人之一
今天他們這樣我很OS~要我賠錢還要灌我一個罪名
這個案子有上新聞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業務

請問這個案子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7: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所以倘若我方不是該設施的所有人,無法提告

2、本文認為有答辯空間,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0:03

 沒有看到現場較難以了解當時真正情況為何?建議你應該先找律師討論,攜帶現場照片或是當面繪製現場圖,比較能了解當時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以利準備下次被傳喚時如何應訊。尤其應注意,刑事一旦被起訴,恐怕會影響民事賠償訴訟

Asada超 105-07-07 16:39

我在105年5月XX日前往中和區莊敬路幫高中同學進行屋頂樓板防水修復作業
當日施工項目:兩顆滿水3噸重的白鐵不鏽鋼水塔放水,移動至樓梯間斜板上方擺設,水電管線配置、臨時水塔配置。

一顆空水塔約20kg ,外側水塔雙邊經由電線雙線並繞,出水管孔向斜坡外側加以固定,受力方向為內側滾動?時安放,以便第二階段防水工程施工

6月1號水塔墬落到一樓有毀損到車輛~當我第一時間跑去現場看的時候水塔線都斷了
我當下檢查當時固定的電線線頭~有發現雙線並繞中有一條線是被剪斷的
後來我跟警方提出疑似人為破壞墬落,鑑識人員有到場鑑識
但警方不以理會以意外案結案~
結果毀損車輛車主的保險公司要對我代位求償~要求我要全額賠賞他們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跟我報價初估為24萬元~但還會在審和議價並和我說還會再通知我正確的金額~
我一直沒接到他們的電話~
直到前幾天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做筆錄~
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我不賠錢叫車主對我提告公共危險罪~
我有打去保險公司問~但保險公司說有疑似人為破壞就要這樣報案請求檢警調查
我也是受害人之一
今天他們這樣我很OS~要我賠錢還要灌我一個罪名
這個案子有上新聞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業務

請問大家這個案子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對方可能提告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可蒐集你依照規定施工及水塔係遭他人破壞證據,提出答辯。 民事上若水塔係遭他人破壞墜落導致被害人車輛受損,你並無故意或過失,被害人僅能向破壞水塔之人求償。反之,若施工疏失導致水塔墜落,則需要賠償對方所受之損害。
mollie 105-06-22 17:42

我跟房客租約兩年(104年4月到106年4月),約定每月5日交租。沒有報稅,沒有公證。 我出租的是空屋(20年的房子),沒有家具,只有瓦斯爐,下廚柜,熱水器和日光燈。房客要求要用自己的瓦斯爐,抽油煙機,下廚柜和熱水器,還換了大廳的燈具。 至今,14個月裏,準時交租的月份不到一半。以房屋的各種狀況,拖延租金。 原本晚繳租,他會說一些理由:他媽去世(晚了1?月),生意不好等。之後陸續一個月准一個月不准,到後來不到月中不催他不付。 一開始說什?洗臉盆的水管接牆壁的管漏水,門鈴不會響。 我租給她的時候,這些都是好的啊。社區有合作的水電師傅,我請師傅去修。 二月說房子天花板多處油漆澎起,有壁癌。我去看,並沒有她所說的油漆膨起,而是重復油漆造成的凸起。是當初出租時就有的。客廳落地窗上方,有淡淡水痕並不嚴重。 3 月時他的租金到20日還不給,她說我叫得社區水電都不幫她修,電鈴也不幫她修。叫我找專業一點的水電師傅。還抱怨我房子的牆壁發黴讓她心情差,過敏。我不知道到底什?樣的水電師傅她才滿意。只好找了一個在私立學校做總務的朋友跟我一起去看。 結果,只有落地窗的上方是真正的油漆剝落。其他的是灰塵沒有清,加上3月的南風防潮造成的灰塵發黴。我的朋友很有耐心的幫她處理,壁癌,粉刷。並幫她換的所謂水管漏水但其實是換P管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時間又跨到了4月底。 5月我們再來時,她又抱怨什?,熱水有問題。廚房沒有熱水。我們看了一下,根本她廚房濾水網卡了雜物,倒了,就有熱水了。修好了,她又說什?浴室的蓮蓬頭也沒熱水,洗臉盆有熱水,冷水水也很大。我朋友說可能蓮蓬頭壞了,再找時間來換。 現在,她又拖了房租,到現在還不付,我打電話催她。她又抱怨什?房子沒水,不是我朋友說的水龍頭的問題,我找的人,動作都很慢。叫我找“專業的人”來。我蓮蓬頭都買好了,正要等我朋友有空約時間來裝。 怎?會連水都沒有?我上個月來看的時候,水很大,蓮蓬頭的水是比較小,但也沒有她說的用滴的那樣。我跟她說,她還說哪有水很大。我叫她去頂樓看看是不是?開關沒開?她說她不知道是哪個開關,我叫他問社區的主任,她說她每天很晚才下班。又說她每次抱怨,主任叫她找房東。 我哥哥跟我說,除了房子的結構,像落地窗上方的油漆剝落水泥剝落。根本不用替她做粉刷。讓牆壁發黴是她沒有打掃乾淨,不是我們的問題。瓦斯爐是她自己換的,沒有熱水,她要自己找人來修。怎?可能會沒水?同一個社區大家都沒有這樣的問題。她分明就是想托房租。 我很煩惱,我找到水電他不滿意,我朋友她也不滿意。我想忍到時間到了就不續約了。可是還有漫漫10個月。 我有3?問題,她老是這樣拖延付款,我能夠做什??契約書上有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那麼可以提前解約嗎?我該怎麼做? 如果她到期又不搬的話,我該怎?辦還有,我哥哥說的對嗎,除了房子水電線路出問題,因瓦斯爐,熱水器,抽煙機都是他自己的,我根本不用管她的熱水問題,是這樣嗎?  

你好: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賃期限到期後只要你不再續租並要求對方遷讓房屋租賃契約就會消滅。在此之前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有辦法終止租賃契約。就算契約約定不得積欠租金,在扣除押金後未達2個月租金,仍然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到期後不遷離,可以訴請法院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哥哥說的沒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出租人只要修繕租賃物,對於承租人自己裝設之物品並不用負責。
mollie 105-06-22 21: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都說契約公證比較有保障。如果以後我的租賃契約公證的話,遇到同樣的狀況,我會比較容易解決嗎?處理上有何不同? 看來,我至少要讓她欠兩個月的錢,4個月不收,才能解除契約,還不知道她會不會蓄意破壞我的房子。那如果她還是耍賴,我能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23:40

扣除押金後,還需二個月欠租才能合法終止租約,這是強制規定,租約約定與此牴觸的部分無效。將來終止租約後,若對方不搬離,您還需打民事遷讓房屋勝訴後,才能強制對方搬家。有公證租約,一般會約定租約終止後可直接強制執行對方搬家,無需再打官司,這是公證租約最大的優勢。

mollie 105-06-23 16: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有一次主動跟她說,不然我們解約好了。她也說好啊。

我嫂嫂跟跟我說,我主動要解約房客可能要我付搬家費用或要賠錢。我想問,身為房東,我建議提前解約,我要賠錢嗎?

謝謝

ccheidi 105-06-21 15:47
鄰居加蓋頂樓(透天厝)將其排水管改向我家排水管道洩水~~日前因傾盆大雨至無法及時宣洩~~前日竟像我家長被叫囂(長輩氣到連續失眠且血壓飆升)~~已先請鄰里長出面要求惡鄰改善~~但尚無回音!!~~請問有何處理方式??感謝~~

你好:

民法第77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動產。」 若鄰居更改排水管將雨水直接注入你的土地,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第777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叫囂所指為何目前不明,可以討論看看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罪,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出訴訟主張權利。
yipei 105-06-17 14:44

關於鄰居頂樓想請教律師

老舊公寓總共五層樓,五樓的住戶在四樓跟五樓樓梯間加裝鐵門,時開時關,在頂樓也加蓋違建佔用四分之三的面積從民國七十年至今,至目前為止都有上鎖,近五年又加裝水塔、冷氣室外機二大台;五月剛去警局告竊占,想要等起訴後提刑事附帶民事拆屋還地,但今天收到不起訴,說違建已經超過追訴期,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想請問律師該怎麼敘述呢?頂樓他一直是持續違法佔用,提出的照片上面也有照到上鎖的照片,而且水塔也是這幾年才建的,為什麼會不起訴呢?謝謝律師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竊占罪不是持續犯的概念,要看相關設施裝設的時間點開始起算,倘若水塔的裝設時間還沒有超過10年,可以提出聲請再議。

2、若因為追訴期超過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

3、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因為不熟稔相關法律規定致使權益受有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排除侵害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在再議聲請狀中敘明有何您認為偵查不被之情況,以聲請再審。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6-19 10:37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建議您往民事拆屋還地方向走 對您們較有利!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豆腐 105-06-15 01:09

 

對方不願和解.又拖這不拆

頂樓違建+四間水泥隔間套房出租

法院已經判拆屋還地也確定了

你好:

可以持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強制拆除並將動產騰空返還與你,預繳之訴訟費用、執行費、拆遷費用都可以在該強制執行事件中向相對人請求。

豆腐 105-06-15 03:55
回覆 豆腐 的發言內容:

 

對方不願和解.又拖這不拆

頂樓違建+四間水泥隔間 ... (恕刪)

 

聲請但是書記官說

被告不願意拆.需原告自行拆遷

在和被告求償拆除費用.拆除相關資料已送書記官審核

目前因被告裁判費未歸還房子查封

被告目前用提存方式歸還要求撤銷查封.拆出部份願意自拆但沒日期拆出完.還提起訴訟反告我們有違建.請問該如何處理

如果判決已經確定了,對方仍不履行的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針對拆屋還地的執行是比較繁瑣的,要聯繫警局、保管物品倉庫、做物品清點私權事實認證等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Jacklin 105-06-10 22:15

家住柳營工業區附近的小村莊,為三樓透天住宅。隔壁住的是工業區的大批外勞。因人住嘉義,只有放假時回家看看。6/10日突然家中水被斷水,上了頂樓一看,隔壁頂樓違法建造30坪的鐵皮屋,鐵皮屋壁全站滿了共用牆壁,還將原本固定在共用牆壁上的自來水管線拆離牆壁,並放置不管。請問我必須採取那些法律途徑,來保護我法律上的權益??又,數十位外勞假日夜晚吵鬧不睡,影響我居家安寧,請問有哪些法律措施能徹底解決此問題??

cinth 105-06-08 11:15

律師您好,

我是頭份地區大樓的主委,目前我們大樓是尚未與建商點交的狀態。

但是住戶已經進駐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最近常常到晚間洗澡時間(22:30~23:30)就會發生無水可用的狀態,上去頂樓水塔看,四個水塔都是空的。請建商的水電來看,他們試圖排除一些問題(水管堵塞? 管內有空氣? 進水閥開太小?  等)

最後還是晚上停水,所以建商水電說是水壓不足,建議我們在頂樓加裝抽水機(約一萬八千元)。建商不願意支付這筆款項,建商認為要從大樓公基金內支出,反正公基金是建商出的18萬(尚未點交所以還在政府那裏)。

然而,住戶們都覺得應該要建商出,因為許多住戶都已經自費在家中安裝加壓馬達,認為建商應該要"負責讓整棟儲水量足夠大家晚上洗澡及其他民生用水(本棟沒有游泳池),這應該是最基本的需求"。

(住戶們認為公基金是日後維護大樓公設(如: 電梯維護)之用,不是現在安裝抽水機用)

因此想要來詢問,是否可以要求建商負責(付費)安裝頂樓抽水機? 若可以,要依據哪條法規?   建商若在溝通後 還是不肯負責的話,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哪些救濟的方式?

當然,若按照法規我們不應該要求建商付費,我們就會從公基金或管理費中支出。

謝謝您的指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8 14: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屬於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要求修繕或是減少價金,依據是民法354、359條規定,此類糾紛並應檢視買賣契約及規約等。

2、基金的部份,倘若是建商先向住戶收的管理費,則不能以基金作為修繕費用

3、倘若建商拒絕,應先拒絕點交,然後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4、社區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毛毛 105-06-05 02:08

5/14改選新的管理委員會

但因為改選後幾天收到消防設備公文

因為本大樓消防設備不完整所以召開臨時住戶大會

針對重大決議1.消防設備重整工程2.地下室供電系統維修

3.頂樓漏防水工程3.管理費不足需調漲…等議題作為開會議題。

5/20左右就發公告,並連同書面資料都交給住戶了。

但大家都事不關己的。導致這次臨時會議應到人數48戶,

實到僅有27戶。想請問這樣的話此次決議算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5 0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超過1/5即可以開會,至多只是決議效力的問題,除非規約或是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曾有限制,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2、程序上,程序不合法,可以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門檻,若有,就要看是否符合規約之規定,若無,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若未達出席人數、所占比例及同意人數,有未依同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辦理,實務上認為可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若要進行重大案件之討論,最好提前一至二個月公告,並寄發問卷給全體住戶,管理委員下去聯絡住戶,先凝聚共識,否則要達到出席或同意門檻,通常很困難。
兔兔 105-05-23 20:16

你好~我想請問有關頂樓加蓋費用分攤的問題,目前我家漏水嚴重需要頂樓做防水,有跟其餘住戶做協調,結果一,二樓不願意一同分攤費用,三,四樓願意分攤,我應該怎麼去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3 2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漏水原因是因為公有部分,如樓頂層、共有壁等,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一起負擔。反之,倘若只是專有部分,則否。

2、程序上可以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負擔,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蒐集相關事證之後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

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3條第4款及第10條第2項,頂樓的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修繕費用可由管委會支付費用,若您居住的公寓並無管委會,就必須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也就是全體住戶共同分攤費用

2.至於修繕是否需經過大家同意,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如果屬於保存行為,直接由您決定即可;其是改良行為,就必須經過半數者同意才可為之。依您所述,漏水問題恐有危害房屋結構安全之虞,為避免建物結構受損之必要保存之防水工程,是不需要取得其他人的同意,您有權單獨施作,因此您可先行修繕,並將收據費用提供給所有住戶,要求所有住戶平分費用

3.建議先將漏水的情況拍照存證,並以「存證信函」事先通知其他住戶漏水問題及修繕之必要,若修繕結束後對方仍不願意付款,您可以民事訴訟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davis2086 105-05-18 19:37

你好: 請問各位一下,我家是3樓透天厝,比隔壁的透天厝往前約3米長,且高1層樓,但牆壁是共用的,因屋齡老舊問題,且騎樓的柱子因地震有點龜裂,現在想連同外牆一起刷漆整修,但因與鄰居並不好,因維修時,工人要站在鄰居頂樓,怕入侵私人住宅,是否有法律規定,可要求其讓我們請人來處理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14: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透若是社區,或是集合式住宅,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必要範圍內要求對方容忍修繕

2、倘若是產權完全獨立的透天厝,則無法主張,建議您還是應該事先取得他方同意,避免違法

ZHEN 105-05-06 12:09

各位律師您們好,以下有問題想請教。我目前居住在屋齡有35年左右的老舊5樓公寓,由於天花板長年有漏水問題,於是在今年3月中旬請抓漏公司來進行頂樓抓漏。抓漏工程進行到一半時,隔壁住戶說他們靠近我們這邊的天花板有裂痕而且有在漏水施工師傅有過去看並跟他們說漏水是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問題,所以當下也只有塗油漆佈蓋裂痕。但是事後隔壁住戶硬要說是我們敲地磚震動造成他們天花板有裂痕才會漏水,並且希望我負擔他們維修漏水費用。在這過程中隔壁住戶有去找里長諮詢,里長表示我們兩邊要溝通好,如果我們無法溝通,要請我去跟里長談談。請問我該怎麼處理?需要去調解委員會登記嗎?或是寄存證信函?或是請專業鑑定師過來鑑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6 12:32

您好,

 

1、可先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2、如仍未果,則可待對方提告後進入法院,由法院挑選公正專業之鑑定單位進行鑑定釐清責任比例歸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太太 105-05-03 22:54

律師您好:

房屋為兩年前購入(頂樓6樓),最近大樓出現漏水問題,接獲管委會主委通知,之前的屋主或住戶在大樓屋頂女兒牆施作木作物,無做防水層,造成漏水,因此要求我支付全額修繕費用。但是,屋頂為共用部分,且該設施又非我所做,我亦不清楚該木作物是否為前屋主所為,我該為此負責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3:03

屋頂屬於共用部分,除非有約定由頂樓住戶專用,否則漏水應由全體住戶分擔。可先發函請各住戶共同決定修繕方式,若無效果,為免損害擴大,可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各住戶請求分擔金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管委會要求您維修,您可不予理會,您可先修繕您自己漏水之部分,若管委會欲以訴訟解決,可再請求原告盡舉證責任,請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責任原因,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對方不一定願意花費高額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原本就會有防水層,若未施作防水層原因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確定漏水之原因係屬於防水層自然耗損所致或是其他人為因素,若係自然耗損,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分擔。 若係前屋主之行為造成,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支出修繕費用後可以轉向前屋主請求損害償,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你並非行為人,只要按應有部分分擔修繕費用即可。
達丁 105-05-03 16:27

律師您好,

鄰居家失火,把我家的頂樓燒光了...(連棟式老房子)

想請問一下,"電線走火"與"燒金紙(人為)"而引發的火災,是不是要求的賠償不一樣?

因為鑑定報告還沒出來,感覺上"起火戶鄰居"好像想要趕在鑑定報告出來之前快付賠償金,因為明明其他鄰居都看到是因為"燒金紙"而起火,可是失火戶卻放話是"電線走火",這讓我覺的事有奚翹...

謝謝您的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3 16: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精確來說,如果是燒金紙不慎而引發火災,應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而以電線走火來說,雖然不是個人的直接行為導致火災,但應適用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綜上,會影響到的是負賠償責任民法上依據為何,但不管依何法條,仍須賠償您的損害。

4. 但以刑事責任而言,涉及刑法第173條到第175條之罪,究竟是個人直接的過失行為造成火災、或是電線走火所致,在論罪或是可責程度就會有所差異。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失火告訴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重點應該在於失火戶現在提出的賠償金是否足以填補您的損害,倘若足以填補您的損害,建議先拿錢比較重要,以免日後訴訟浪費時間、勞力、費用,且一旦鑑定報告對其有利(火災鑑定報告經常模稜兩可有寫跟沒寫差不多),您求償會更困難,反之,倘若失火戶現在所提出之賠償金不足以填補您的損害,當然要堅持到底,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wayne wu 105-05-01 19:19

加住公寓   電梯出來左右各2戶  想請問頂樓的部分 

左邊頂樓是否只有左邊的住戶才可以使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頂樓屬於全體共有人得以共同使用部分,住戶倘若有持份,就可使用,反之則否

2、可以調閱謄本確認共同持有部分即可確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共有之部分,全體共有人均可使用,若有人惡意占用,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頂樓空間使用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2 19: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頂樓平台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共用部分,不容任何人納為私用,故若有人在頂樓搭建違章建築或是堆放個人雜物作為私用,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在民法上還可以請求其拆除或清空,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晨馨 105-04-30 15:38

我跟老公於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老大男生6Y.老二女生1Y10M)我們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剛開始結婚前幾年我跟老公生活很辛苦娘家爸媽會不時的資助我3000~5000元,後來老公說要考乙級電匠我爸還包了6000元鼓勵他,希望他考取後能讓我們家的生活越來越好,但事實是他考取證照後開始嫌棄我在家照顧二名子女不去工作賺錢,進步的腳步跟不上他,以前老公就長期每天給我100~200的生活費,後來小孩出生了還是一樣沒有增加(包含小孩的奶粉.尿布.我機車加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費用),錢不夠用生活過得很苦,完全都要靠娘家爸媽的資助我跟小孩才得以生活,後來他更變本加厲常故意忘記給錢讓我在寒流來襲風吹雨淋下載著二名幼兒遠到他的林口公司要錢吃飯,有時候他會給有時候他不會給完全都要看他的心情來做決定,我這樣一忍就是8年多,直到今年的2/29號因為我幫小孩洗完澡我全身溼透叫小孩出去找爸爸穿衣服吹頭髮,隨後我又刷洗廁所他突然衝到浴室把我的門撞開,一拳重重的落在我的臉頰和耳朵上,又用腳大力的往我的大腿踢了一下,手順勢的掐住我的脖子,我受到驚嚇問他我到底做錯什麼事你要這樣對我?他說我叫妳幫二個小孩洗澡!我回說我洗了啊!他說妳要出來幫他們穿衣服.吹好頭髮啊!!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我只做了半套,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申請報護令(去年9月分我也曾經打113通報過社工也有來訪視,原因是我們住頂樓加蓋鐵皮屋9月份室內溫度都還在32~33度他把冷氣的電線拔除斷電,老二身上異位性皮膚炎很癢也越來越嚴重,我請他復電不成我才打113通報家暴)後來保護令於4/14開庭,老大是證人他目擊爸爸掐住媽媽脖子一幕,他心生不滿開庭結束後對老大不理不睬,也對我說妳準備找工作吧!我不再給妳一毛錢養妳了,還說8月份要帶小孩搬回台中婆婆家,我很難過他不需要我了就想把我一腳踢開,還說就算我偷偷的把小孩帶回娘家他也不會再付我一毛錢,現在我想要帶著二個小孩跟他離婚,並且要他付小孩的教育和生活費,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離婚訴訟?怎麼請求這幾年來我為家付出的精神賠償贍養費?還有最重要我要二名子女監護權,我本身生第二胎之前是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有照保母,小孩從出生都是我照顧的,他上2個班月收入5萬元,很少參與小孩的照料和陪伴,我娘家經濟狀況比公婆家都好(公婆已離異),離婚後我會搬回娘家住我爸願意幫我再出發他也想要2名孫子,能否請律師大德幫幫我,萬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5:48

您好,

 

1、可以對方家暴、精神虐待、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理由訴請離婚

 

2、於離婚訴訟中可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小孩扶養費。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30 19:20

依您所述情形,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裁定監護權小孩扶養費,相關程序較複雜且費時,最好委任律師處理,若經濟確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指派免費律師協助。

你好:

直接撥打法扶專線4128518預約時間申請扶助。http://www.laf.org.tw/ 可尋求社會局協助安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法扶基本會申請看能否指派律師協助您打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30 22:00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1 11: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離婚事宜,若無法由雙方進行協議,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而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因此您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 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 對於對方施暴的部分,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並且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最後,關於對方給付贍養費給您的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您長期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操持家計,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因離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因此是可以請求對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每月給付一定費用贍養費。 最後,若對方再有任何的失序行為,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再危及個人安全。

7.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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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庭 105-04-29 16:37


 友人在去年購買屋齡約40年4樓加5樓加蓋       

在朋友介紹下,聘請一間號稱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作為改建       

金額一直從168萬上修至190萬       

期間還有些有的沒有的項目亂加友人也都給錢了

期間,有別的裝潢的人(約兩家)來幫忙看過現場        提點友人裝潢公司A錢A很大

四月中點交時,友人覺得裝潢的工太差不值得190萬(中間太忙都沒去監工)   然後目前狀況屬扣住尾款       

裝潢公司也沒打算將友人提出的項目改進

現在裝潢公司說要告我們違建       

雖然外觀沒有改變        但是四樓增建一間廁所

頂樓改成四間套房        應該是沒有申請建照

其實當初連合約書都沒有簽        只是友人說考慮的時候       

建設公司第二天就搬東西開始動工了        搞成友人好像被趕鴨子上架

問題:


現在有朋友告訴我,假設尾款沒有付清       

裝潢公司可以一直檢舉友人的房子       

又假設裝潢公司可以舉證屋內不只一間廁所       

房子是有可能被拆

然後裝潢公司是沒事的        請問是這樣的嗎?

假設裝潢公司夫妻二人都不是建築師也沒有建築執照甚至於公司行號

建築法第十一十條之二地向項規定其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這份裝潢工作是否合法!?

 

另外,友人真的不知道不能把頂樓改建成套房出租

裝潢公司也沒有提醒的狀況下,裝潢公司是否有涉及違法?

另外假設想把鑰匙全部收回但不想繳尾款

請問我還有甚麼談判條件??

小楊 105-04-27 01:42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黃國政 (Sam) 105-04-27 10:2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105-04-22 16:33

因公寓頂樓漏水(1/10),管委會一直不予以修繕,造成室內天花及油漆損壞,因此已於105-02-06提出民事訴訟,因漏水修繕,室內天花損壞範圍持續漫延......

問題一:因為損壞持續中,無法估價,如何確認訴訟標的?或者可以寫說"裁定後補"

問題二: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於文到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要如何去因應函文要求?補狀嗎?如何補?內容如何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損害賠償案件,可以表明先請求最低金額,不過您還是要說明所謂最低的金額。

2、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熟稔,建議至少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完整書狀,以保障權益。

你好:

可以先找工程行來初步估價,並以估價單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將來鑑定後再陳報確切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其他請求),並補繳裁判費

EMP 105-04-12 14:52

想請問,

我在104年9月租下一間透天的3樓房間

原先我自己沒有發現是頂樓加蓋,房東也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也無備註是加蓋,簽約後有一天我自己發現是加蓋,

 

詢問房東後,房東這麼說(以下紅字)

房客:請問三樓是違建

房東:是加蓋 不是違建

房客:以前的加蓋嗎?今天去整理東西發現有一面牆敲起來不是水泥的聲音

房東:是重新整理的時候加蓋的,所以安全跟環境不用擔心

房客:頂樓加蓋就是違建

房東:那是公寓才有這種問題,透天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共用空間,所以比較沒有這麼強硬

 

 

想請問這樣加蓋算是合法嗎?!

當下雖然有想退租~但是礙於有押金問題~

因為租此屋我是用來當練習室跟放東西比較多~

但是礙於頂加非常的熱~使得我的東西遇熱比較容易壞!

現在我想退租但是合約還沒到~

不想被扣押金~

想詢問如果是頂加問題有什麼途徑可以談到免扣押金退租呢??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6:06

您好,

 

1、原則上一切依照雙方租賃契約為準,合約如未載明強調房屋違建,且在居住上並無安全疑慮,則您難以以房屋違建之理由要求提前退租。

 

2、您可以檢舉違建為手段要求房東提前予您終止契約並返還押金,但如違建係在自己之透天厝,則無危害公共安全之疑慮,可能也不會被強制拆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筱筠 105-04-11 17:19

房屋整修過後造成樓下鄰居家滴水,於是上網找抓漏公司,抓漏公司開了一張估價單,品名:4F廁所修漏20000,備註:只保固修漏點、保固一年,訂金5000元整,漏水情況以3F前房門內上方天花板漏水,為漏水修漏標準(如不漏以漏物件為保固)非全面保固,雙方都有在估價單上簽名

測試漏水的過程中,加入紅色試劑並在短時間倒入大量的水,在測試期間樓下鄰居天花板滲出大量水珠,之後就說要在觀察,並電聯鄰居家中漏水情形,測試過程中,偶而提及整修過後家中廁所都有臭氣,於是抓漏師傅上頂樓查看,發現糞管及排水管的通氣孔都被塑膠袋牢牢綁住,所以過了幾天後抓漏師傅就把透氣孔打開,期間未再做其他漏水的測試

說也奇怪,自從透氣孔打開後,樓下就沒有滴水了,測試中我有告知師傅,2間廁所中的一個馬桶底部會滲水出來,師父跟我說他是負責抓漏,如果我要將馬桶拿起來看,我必須另外支付工錢或者找別人施工,於是我就另外請水電師傅把馬桶拿起來看,一看發現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對到糞管

但是因為測試時只有在另一個馬桶加入紅墨水,之後我在4樓廁所的底部牆角發現紅色墨水的痕跡且牆面都是濕的,於是我請水電師傅把另一個馬桶拿起來看,發現原來糞管太短,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套進糞管理,造成糞水及紅墨水都在馬桶底部的水泥沙中

現在抓漏師傅要跟我收取15000元的尾款,但是他沒有施工也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換了2個馬桶之後,廁所的底部牆角也還是反覆濕濕的,樓下沒有滴水,但是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根本無從得知漏水的源頭,現在師父跟我說因為我另外請水電跟換了馬桶,所以他不負責

請問:

1.我該不該支付這筆尾款?

2.若我堅持不付尾款,我將面對怎麼樣的法律問題?

3.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親人,若我堅持不付尾款,在法律上,抓漏公司是找我這個簽估價單的人付款?還是找房屋所有權人付款呢?

4.若估價單即有法律效力,而我名下沒有資產可以扣押,會不會找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此筆款項?

感謝願意幫我解惑的貴人!!

你好:

首先要看到你們之間之承攬契約才有辦法判斷,有可能對方已經施作完成,而更換馬桶不再契約範圍內。 若在契約範圍內,可能會構成民法第492條規定之物之瑕疵,若有定相當期限請求對方修補,可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主張以修補必要費用抵銷尾款,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拒絕給付尾款。

您好:

1.依您所述,抓漏師傅並未找到確實的漏水原因,且僅將透氣孔打開便沒有做其他處理,能止漏係靠您找其他師傅協助,因此您可依照對方未能找到漏水點而要求減少費用,但若完全不經協調就不支付尾款,恐有違約民事責任

2.合約內容係以簽約人為主,而非房屋所有權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筱筠 105-04-11 19:3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1.跟抓漏公司並未簽訂契約,有的只是一張估價單(網路上說估價單也可算是契約)

2.測試中倒大量的水入馬桶,所以當時還可以看到鄰居天花板有冒出水珠,之後開了透氣孔之後,就不曾往馬桶裡大量倒水,也沒有其他任何施工的動作,只是請我們觀察

3.抓漏公司認為鄰居天花板已經不會滴水,所以算是完成抓漏要收尾款,但是站在消費者來看,漏水必有原因,是糞管、排水管破了,還是防水層沒有做好,抓漏公司無法明確告知我漏水原因,就已經急著跟我收尾款了,我連哪裡漏水都沒有看到過,所以感到心很慌

非常感謝貴人徐律師的協助~

筱筠 105-04-11 20:08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抓漏公司只問我何時可以請尾款,我告知他僅將透氣孔打開就不會漏水這一點根本不合理,看是不是願意再來測試漏水,對方也沒有同意,只說讓我想想我後續要如何處理...而我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跟他協調

感謝貴人謝律師的協助,您的回覆帶給我很大的幫助



肉包 105-04-09 18:04

我是頂樓的屋主(共4樓),因屬舊公寓,所以頂樓防水年久,導致本人4樓天花板漏水,因頂樓屬公共的,修繕費用是否應由本棟1至4樓住戶共同分擔?

如本棟有住戶不願負擔修繕費用我該如何處理?另頂樓預加裝水塔,是否須經本棟所有住戶同意才可加裝,還是過半同意即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8:19

您好,

 

1、頂樓公共區域之修繕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可先召開協調會,確認維修廠商與費用後進行修繕,嗣後再向其他住戶分別請求費用

 

2、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若貴單位沒有管理委員會,則僅得召開區權人大會,由2/3以上持份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出席、3/4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表決通過,則可在頂樓加裝水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肉包 105-04-09 18:32

如有其中兩戶不同意負擔費用,我該如何處理?

可否先行維修,還是要等所有權人都同意才可維修(室內已漏水嚴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費用的部分,可以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倘若屬於頂樓樓層版的問題,或是其他公有部分造成的瑕疵,可以要求其他住戶共同負擔,倘若其他住戶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水塔的部分,必須是大樓住戶所必要,否則其他住戶無須負擔,反之,則可以要求住戶負擔,並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翔 105-04-03 10:54

由於跟頂樓鄰居 長期交惡

也由於樓上是頂樓的親人,最近不時在樓上傳出噪音,搬動家具或者漏水事件頻頻

半夜更擾人睡覺,導致家人精神分裂,由於本里里長不出面處理

當面勸告還更兇說沒有,樓上就是住人難道住幽靈嗎?,家人傾向於低調處理

請問假使錄音存證,需要有甚麼證人還是需要多少的證物,除了環保局能投訴,

還有甚麼管道能協尋的嗎

(實質上的管道,立即性的處理,不走法律路線,對方也不上調解委員會,就是要搞得你搬家惡鄰居)

麻煩協助 感謝律師

 

沒有立即見效方式,如果你已經往前爬文看過。

請照著檢舉、協調雙管齊下方式,一步步造成對方惡劣而你溫和之印象,並注意人身安全

ioy 105-03-31 16:46

你好,想請問,我家住在公寓最上樓層,上還有頂樓公共空間,但因頂樓鐵皮被風吹開,導致雨水全灌進頂樓公共空間,另因頂樓空間的地板可能已多年,導致防水功能失效,讓我們家屋頂油漆剝落、天花板滲水、滴水;問過修繕專家,所有修繕費用至少要10-50萬左右(頂樓公共區域之防水及鐵皮修繕費),想請問,這筆費用是由住在最上樓的受災的我們這戶來負責?!還是可以請整棟樓的住戶來負責?!但因是舊公寓,也無管理會,樓下住戶如果不願意出錢整修的話,又有什麼管道可以讓他們能幫忙出此費用?!

再來是,我們的公寓是有兩邊不同號的住戶,隔壁號的住戶把頂樓公設部分做了頂樓加蓋,鎖起來囤放自己的東西,但他們卻還是不滿足,還是一直跑來我們這邊的頂樓堆放東西或是使用我們這邊頂樓的公設,這讓我們很不滿,因他在上樓在頂樓上常發出碰碰碰的巨響,影響了我們的生活,且也把上面又堆放東西,這有何方法可以不讓別棟住戶不要來使用到我們的公共空間ㄋ?!

 

謝謝^^

你好: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維護,若管委會怠於履行維護義務導致你們家受損,可以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若無管理委員會,除你自己依應有部分應負擔之部分,可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若未經同意擅自佔用頂樓區域搭蓋違建刑事上會構成竊佔罪,民事上可訴請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可先報警處理,噪音部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21:23

您好:

您所述及的公寓大廈頂樓及鐵皮應屬於共用部分,屬於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所以不應由您那一戶獨自負擔,而是應由所有人共同負擔。 由於頂樓平台屬於共用部分,不容任何人納為私用,故若有人在頂樓搭建違章建築或是堆放個人雜物作為私用,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在民法上還可以請求其拆除或清空,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yoyo 105-03-30 14:27

律師您好:

原由說明:

我家是四樓透天厝,隔壁鄰居為5樓透天厝,前年5月因為他們整修房子(未報請地方政府就將房子施工套房出租)時,曾未經我家許可,行經我家屋頂到他們家頂樓去換水塔(因他們家5樓有加蓋採光罩且未留前往頂樓的通行空間),並將整個舊水塔的水往我家倒,造成我家4樓積水過。最近又要修理他們樓房4、5樓漏水問題,想到我們家四樓施工並對我們家4樓強壁施工

請問:

1.未經我們許可可以對我們牆壁擅自施工嗎?(因為8吋牆的這邊四吋牆是我們所有權的空間)

2.未經我們許可還是可以強硬行經我們頂樓嗎?

3.如果我們拒絕不同意他們施工可以嗎?

4.他們要強行施工的話,我們該如何處置呢?

謝謝~

你好:

如果是共用壁要看施工之情形為何,通常都是以壁心做為分界,若施工並未超出分界線,還要判斷是否有破壞牆壁結構,如果有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不行,但對方可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民法第792條規定請求你容忍其使用你的屋頂,但要支付償金。目前看起來對方未得你准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拒絕,但對方會依上開規定主張權利。 報警處理。 4樓積水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到要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之消滅時效
yoyo 105-03-30 16: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如果是共用壁要看施工之情形為何,通常都是以壁心做為分界,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抽空回覆~

是這樣的,因為隔壁鄰居是要針對以共用壁中心點以外的水泥牆做施工,簡言之就是要針對他們家的壁心以外的我們家這邊的水泥牆面來做破壞水泥牆面的施工(就是針對我家這邊的水泥牆面破壞施工),我們家是怕他們施工完畢後,往後變成是我們家3樓漏水~

所以想請問您:對方仍可依您所提的民法來主張?容忍使用?,來破壞我們家的水牆面嗎?

不好意思打擾您了,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裝設監視錄影機,全天候、全方位、全角度錄影蒐證,再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許您有讓對方維修之義務,但若對方行使其權利讓您受有損害,仍有機會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先錄影蒐集證據,以利提起訴訟時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8: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裝設監視錄影機,全天候、全方位、全角度錄影蒐證,再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許您有讓對方維修之義務,但若對方行使其權利讓您受有損害,仍有機會可請求損害賠償,故應先錄影蒐集證據,以利提起訴訟時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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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29 12:08

您好~
我們住5樓一層二戶的公寓,2至5樓共有8戶。近期樓下新鄰居搬來,並更換了樓下鐵門鎖及頂樓2個鐵門(但我們這戶並未收到通知,也沒看到告知單)。

突然於某日返家進不了門,打到管委會才知道被換了鎖!事後新鄰居送來鑰匙並索討費用一戶5000元(總金額4萬,扣除管委會補助1萬,剩餘3萬工程費由6戶均攤→因有2戶很少來住)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第一,我們這戶完全不知道換門這些事~其他鄰居有被拜訪到,但有鄰居提出是否該每戶找鐵工來估價,他們卻說他們可以自已處理。

第二,均攤部份不是應該由樓上的8戶嗎?對方說,因為沒住人,但若後續有找到人會補收(但我們怎麼會知道有沒有補收到?)

錢已經付了(每戶5千)但管委會的補助款1萬元還沒撥款下來,是否可以請求這筆1萬均攤8戶退回呢?(等於4萬工程費該8戶均攤,而管委會補助的錢也是8戶一起分)是否這樣才合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公有事務的處理,只要多數決,基本上就可以執行,
    除非涉及收回扣等問題。(不過依法應該由管委會執行,而非個別住戶)
2、倘若未經多數決,我方可以拒絕繳費,倘若因此拒絕給鑰匙影響出入可能涉嫌強制罪,可以報警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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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翔 105-03-27 15:38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請問這樣有需要負甚麼法律責任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你好: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毀損器物罪。

噪音部分可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牆壁龜裂部分可以在6個用內提告毀損器物罪,起訴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漏水部分若管委會無法協調或無法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 若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佔用頂樓搭蓋違建,會構成竊佔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斷水可以提告強制罪。
105-03-22 22:14

你好!

        目前碰到的問題如下:

居住的大樓管委會委員均為有償擔任(減免管理費),日前105-01-10發現頂樓漏水至今105-03-22,管委會主委一直消極不修繕,導致頂樓住家天花板泡水損毀及產生壁癌現象…(已於今日105-03-22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調解庭,調解失敗)

是否能因此告管委會主委背信或者業務侵占業務過失刑事訴訟類的罪名?

 

以上!煩請回覆,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刑事告訴之部分,似難謂有背信業務過失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漏水區域係屬公用區域,而非私人住宅之頂樓,應交由管委會維護,若因為管委會維護不週所致而使財務損失,主要係屬民事糾紛為主,但若對方沒有調解意願,您確實可,恐難對管委會提出刑事背信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去主張,對象為管委會,得蒐集相關事證後,向管委會進行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儒 105-03-14 19:18

您好,我們是居住於3樓(14號)的用戶,因為隔壁棟(12號)4樓用戶(頂樓加蓋成5樓),由專業師傅研判水由12號(高樓)往14號(低樓)流,導致積水漏到我們這層用戶,而下雨天導致我們這棟樓層整棟漏水,在這情況下我們如何保障我們用戶的權益,如果整棟樓層請師傅進行抓漏和防漏工程,而產生維修之金額是否能向12號索償?請否應保留漏水之照片或者需要寄發存證信函?再者頂樓加蓋已經嚴重影響我們這層住戶漏水的問題,是否可以請人拆除違建之事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由該五樓所引起,則修繕費用自得向其請求,可以以拍照或錄影方式來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建議您可考慮盡速修繕,避免損害擴大,若對方願意多少補貼您一些,減少您的損失,其實可以考慮,若欲以訴訟解決,需先考量訴訟成本,法院將要求原告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施工鑑定漏水原因,確定對方可歸責,以及維修費用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且訴訟時間可能須歷時一年以上,又您亦需繳納裁判費與法院且可能產生之律師委任費用,不見得比較划算,應全方位多加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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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4 23:25

您好,關於鄰居間之糾紛,可以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看看。

曉華 105-03-14 16:54

我住5樓.鄰居住在4樓,因為4樓鄰居家廁所天花板會漏水,所以有請防漏水工程來檢查以及施工,我的頂樓樓頂及2間廁所地板.馬桶都有施工更新,2家以口頭約定工程做完後平均分攤款項,施工完成後我先把款項付清給防漏水工程,之後因為4樓鄰居說他們的天花板還會漏水,所以其間我們也都有一直在尋找哪裡出了問題,後來4樓的鄰居請他做水電的親戚來幫忙處理,最後找到是因為我們5樓的馬桶管線老舊破裂導致還會漏水,工程結束後,親戚這部分的款項也是口頭約定一起平均分攤,然後是4樓鄰居先付清款項給他水電親戚,後來測試了一段時間,確定他們4樓不會漏水後,我們找4樓的要之前平均分攤的款項,起初4樓的還一直說會把款項匯給我們,也有用簡訊說他已經把款項匯進我們戶頭,但其實根本就沒有,一直呼攏我們8-9次,然後打電話也不接,電話也空號,找不到他人搞失蹤,最後我們去他家找他老婆要他先生的電話,請他出來解決問題,現在他卻整個擺爛,還反過來說是因為他親戚找出漏水的問題,親戚的工程款也是他先付清的,之前說好的平均分攤不關他的事,還要我們把親戚的工程款全額付給他才對,之前口頭說好的約定難道就不算了嗎?這樣可以告他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7:02

您好,

 

1、口頭約定、訊息往來都會成立契約,是以對方如有承諾分攤維修費用,則雙方契約便已成立。

 

2、您可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另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皆仍未果,再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但須考量訴訟成本,若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不見得比較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曉華 105-03-14 10:44

我住5樓.鄰居住在4樓,因為4樓鄰居家廁所天花板會漏水,所以有請防漏水工程來檢查以及施工,我的頂樓樓頂及2間廁所地板.馬桶都有施工更新,2家以口頭約定工程做完後平均分攤款項,施工完成後我先把款項付清給防漏水工程,之後因為4樓鄰居說他們的天花板還會漏水,所以其間我們也都有一直在尋找哪裡出了問題,後來4樓的鄰居請他做水電的親戚來幫忙處理,最後找到是因為我們5樓的馬桶管線老舊破裂導致還會漏水,工程結束後,親戚這部分的款項也是口頭約定一起平均分攤,然後是4樓鄰居先付清款項給他水電親戚,後來測試了一段時間,確定他們4樓不會漏水後,我們找4樓的要之前平均分攤的款項,起初4樓的還一直說會把款項匯給我們,也有用簡訊說他已經把款項匯進我們戶頭,但其實根本就沒有,一直呼攏我們8-9次,然後打電話也不接,電話也空號,找不到他人搞失蹤,最後我們去他家找他老婆要他先生的電話,請他出來解決問題,現在他卻整個擺爛,還反過來說是因為他親戚找出漏水的問題,親戚的工程款也是他先付清的,之前說好的平均分攤不關他的事,還要我們把親戚的工程款全額付給他才對,之前口頭說好的約定難道就不算了嗎?這樣可以告他嗎?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管線係在共同壁或樓地板之內,原則上修繕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若係在專有部分,則依照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由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對方可能會爭執有第12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惟此部分要由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 你們已經口頭約定共同負擔,可先請管委會出面協調,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Tricy 105-03-13 16:22

資料:五層樓無電梯之老公寓,無管理員亦沒收管理費,本人住五樓。

狀況:之前下雨,只有一處天花板漏水,但最近的大地震後,發現有4~5處漏水。很久以前有請過人將頂樓地板重新鋪過,但現在會漏水(可見之前鋪地效果不好),所以打算請人來在頂樓加蓋鐵皮屋頂。

請問:

1.加蓋屋頂需要經過其他住戶同意嗎?

2.頂樓為公共開放空間,加蓋費用是否可以請其他住戶共同分擔?若住戶不願意部分負擔,我是否有法律依據可以要求他負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6: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經過其他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且必須依據建築相關法規提出聲請,否則就是違建,且可能有刑事侵占爭議。

2、建議可以釐清漏水原因,倘若是屋頂造成的漏水,可以要求其他住戶一起負擔費用,倘若其他住戶拒絕,倘若拒絕,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建良 105-03-12 15:38

隔壁鄰居租屋,有告知你家頂樓積水面,導致水滲透到我家,麻煩處理一下,但態度冷淡不處理,也詢問過屋主電話,並且也不告知一副不乾我的事情一樣,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有和行進可讓它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2 15:47

您好,

 

1、可先寄存證信函予屋主,限期要求對方處理。

 

2、如對方仍置之不理,您可自行前往將積水排除,並向對方請球因漏水而生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屋主負責,所以應發函限屋主限期改善,並請求因漏水而生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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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東方 105-03-11 19:23

律師您好

我住的公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管理人,前幾天突然有人在樓梯口貼了一張A4的紙,大致內容如下:舊有水塔損壞,需換裝不鏽鋼水塔,最下面有請同意的住戶簽名,因最後沒有署名是誰發起的,所以本人未簽,但今天又貼出一張估價單及一張A4的紙,內容大致如下:經調查二樓以上16戶共計有15戶已獲絕大多數同意更換水塔,費用由公基金支付(頂樓違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都進不去)

請問1:本公寓並無管委會或管理人,是否可收公基金?

請問2:未招開區分所有人會議的情形下,可擅自更換水塔嗎?

請問3:若真的有人擅自來更換水塔,我是否可阻止他施工?用什麼方式阻止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22:07

您好,

 

1、沒有管委會,仍可以全體住戶之同意來進行更換動作。

 

2、但住戶之決議對您並無拘束力,您可主張先成立管委會後再行決定是否更換水管設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榴槤 105-03-02 00:38
我想請問一下, 我之前有在外面租房子 但是我家是低收入戶可以申請補助 媽媽有申請 後來我提早合約解約了 但是媽媽有多申請半年需要房東的印章簽名 但在沒告知房東情況下擅自刻印章  事隔兩年後房東得知打來說要告我媽涉嫌偽造文書要我媽給他一萬二就原諒並不告她  但是我當初住的房間好像是頂樓加蓋的  而且他給的資料一律都給另一間的(例如門牌地址) 我們那間沒有門牌  所以申請也是照房東給的申請  如果花12000可以消災當然最好 可是口說無憑證  怕會有事尾
但對方叫我們相信他  叫我們把錢匯到他戶頭就可以……
會不會事後又要告我媽 該如何保障自己  ?
可以用通話錄音?或簡訊內容作證?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05:49

可以簽訂和解契約,明白約定對方如果反悔提告,應賠償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