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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wai 105-07-04 15:25

律師您好,

        因為弄丟社區大樓門禁磁扣,同時因需要給母親一個,向管委會付費申請補發兩枚磁扣,管委會可以要求提供每個申請者的身份證明嗎?原本想自己向打鎖店拷貝,發現有鎖密碼,總幹事說密碼主委才有,請教管委會有權驗證身份證明嗎?如果主委遲遲不發,我該如何主張才對呢?非常感謝!

亮晶晶 105-06-27 10:34

您好:

      最近社區公告要停車場要裝etag,規定一車位只能登記一車號,但我有二輛車子輪流停,詢問總幹事,他回說,只能強制一台有登記的車子停車,若有第二台車請自行在外付費停車.我覺得很不合理,我又沒停在別人的車位上,我辛苦賺來的薪水再加上房貸所買來的車位,竟然不能自由使用我的車位.

      請問若社區強制我裝etag,且不讓我的車子進去停在我的停車位上,致損害我的權益,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先釐清規約對於停車位使用部分是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決議停車位使用之事項或規約是否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停車位管理事宜。另當初購買停車位時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或係獨立產權。 再來要判斷該公告是以何種依據作成,若已剝奪或不當限制你使用停車位,可以提起訴訟爭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1:17

您好,

 

1、因社區管委會之決議具有約束住戶之效果,若您對管委會決議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由全體住戶表決推翻管委會之決議。

 

2、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管委會之決議,但除非決議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法院通常不會介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倘若管委會有不當限制停車位之使用,恐需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侵害,如管委會主張有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對於停車位使用之限制,則於訴訟中爭執其效力,再由法院個案認定之。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小村 105-06-22 15:21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們社區有一積水改善工程發包給廠商做,但前陣子下雨明顯可以看出工程根本還沒做好,積水問題根本沒改善但總幹事一直要我們蓋章好付款(我老婆是副主委)我知道我們不是權責的委員但我怕大家都矇著眼睛蓋章到時候工程沒做好錢卻被拿走就尷尬了(有另一委員和鄰居也都叫我不要蓋章),然後我們總幹事恐嚇我要我趕快蓋章不然廠商到時候會告我@@他說他會扣2~3萬尾款起來等工程都做好才付清,但這樣我又覺得很奇怪啊,應該是先付2~3萬頭款(當訂金)其餘的等全部工程完工再付較為合理吧,我現在不知道要不要先蓋章再麻煩你們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下列聯結有積水照片

http://imgur.com/pzKy1Rr

http://imgur.com/zmNbudc

http://imgur.com/CofWd7N

http://imgur.com/csIFzPF

http://imgur.com/xFXJK2X

 

你好:

要看你們的工程契約如何約定而定,通常會約定依工程進度分段給付工程款,若工程未完成承攬人當然無法請求承攬報酬,可以拒絕總幹事之要求,惟若工程已完成只是有瑕疵,則要依契約約定之物之瑕疵約款、民法第492條以下規定辦理。 若屬於承攬瑕疵可先依民法第493條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不修補,可以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依民法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上開權利要在1年內行使。
小村 105-06-22 17:29

律師你好,

       感謝你的回覆,現在就是要看工程是否完成的認定了

       我們的工程項目是改善B棟和C棟交接處的積水問題,對我來說還有積水問題工程就是未完成

       廠商是有承諾後續他會處理完成,但還是要先拿到款項(此筆工程款是14萬含稅為14萬7)總幹事是叫我們先蓋章付款給廠商然後他會扣2.3萬起來等都處理完成再付掉這2.3萬尾款

       但我覺得這部分並不合理,我認為工程未完成頂多只能先拿頭款(訂金)大部分的款項應該是要等到完工之後再付,怎麼會工程沒完成就拿到7.8成的款項只扣住2成的金額,不知我這想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因為總幹事也有點恐嚇我們叫我們趕快蓋章付款不然廠商會告我們,我們是沒看過當初雙方簽訂的工程合約,現在是否要先看到合約合約走對我們會比較有保障?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契約如何約定,當然您們仍可以主張瑕疵給付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key 105-06-15 19:30

我所居住大樓社區的家正樓下電梯旁階梯中庭近來有多名鄰居在此抽菸泡茶聊天,一坐下來就是整天菸味都會飄進我家中,搞得我都快抓狂,有請總幹事鄰居盡量不要抽菸,但都無動於衷,總幹事請我要忍耐。因為抽菸的人是委員們家中成員之一,委員們說總幹事是保全公司派來的,無權力管大樓內部的事。請問,有沒有辦法趕走他們不要在我家樓下抽菸,委員們自己有權有勢,自欺欺人! 如今公寓中庭被某些特定住戶私用,搭起遮陽傘,請問這要怎麼處理? 之前跟主委反應過,主委說公寓中庭抽煙沒屋頂就不違法。 現在有了遮陽傘那底下的人在抽煙,也是合法的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5 20:45

您好,

 

1、在中庭吸菸如果已影響到住戶,仍可發起區權大會決議禁止之。

 

2、亦可直接對吸菸之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並請求法院禁止其在中庭抽菸。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5 22: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建議此舉可從公寓大廈的規約去著手,可以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增訂規約,同時並明定其效果(例如一定數額之罰金,也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免到時涉訟時被法院判定無效),在住戶仍有不當行為時,即可要求住戶繳納罰金,若仍未繳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將不當行為制定於規約中另一個好處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再向主官機關舉報,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要求改善、並得以連續處罰。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ab 105-06-14 10:24

您好!

我是一辦公大樓管理總幹事,(公寓大廈認可證及防火管理人)

大樓之電梯(2號梯)5月25日及6月13日電梯基板因接線鬆脫而故障(一直開著)

配合(權責合約)維養電梯廠商一直不更換此機板,我向上反映,竟得到再與電梯廠商溝通. 

我想確定,

1.電梯若出事,我是否有法律責任要背?

2.有否管道可以請廠商更換此機版?(強而有力的管道)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0:48

若電梯維養不當造成損害,實際管理電梯的人應負刑事民事責任。業主與維養廠商間是契約關係,應詳閱契約契約要求廠商處理。

yuyu 105-05-16 16:03

您好:

20年屋齡一樓住家外牆剛好是社區裡兩棟大樓間的寬約75公分的地板棟距,最近因為木地板與牆壁剝落請師傅拆除後發現是外牆那個棟距積水造成的,有請管委會總幹事來看過和照相。

請問如果確定是棟距地板造成,那麼我室內修繕費用可以向管委會要求負擔幾成的費用?該檢附什麼單據?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6 17:12

你好,依據過往承辦此類中古社區大廈滲漏水事件,未來你可能面臨到的問題為:

1、起訴請求管委會負起修繕責任時,關於修繕費用部分,勢必要向專業機構為鑑價請求,初勘、複勘等鑑定費用,往往高昂、所費不貲,倘無法與管委會達成共識,此部分費用必須由您(聲請人)先行負擔,待終局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確定雙方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2、上述修復費用鑑定完成後,假如法院判決應由大廈管委會負起維護責任,較常見者,會由管委會委託土水承包商,施作足夠回復原狀(或修繕至無滲漏水狀態)之工程;或直接支付你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然而,倘若是判決支付費用,則,亦可能視中古大廈屋況之實際情形,判決被告支付一定比例之費用即可。

3、此類型社區大廈之修復滲漏水訴訟,最重要者,除了訴訟進行過程以外,尚可能是起訴前與管委會之磋商、良性討論,畢竟不管訴訟結果為何,屋主日後都會繼續居住,切莫因訴訟而傷了鄰居間的和氣,建議應委由有承辦同類型案件經驗之律師代為處理,較助釐清修繕責任、儘速解決漏水之苦。

你好:

外牆屬於共用部分,若管理委員會怠於履行修繕部分導致你專有部分之裝潢受損害,可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你要舉證證明裝潢受損原因確實係外牆怠於修繕所致。 請求之金額即你修繕之支出,要檢附相關單據證明,若尚未修繕則提出估價單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外牆是由管委會所管理,所以若因外牆因素而導致漏水,則可以向管委會請求因漏水所生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ndia 105-04-29 15:54

您好,

請問一下我有一間套房出租給一位周姓女子, 簽約時他告知當下支付押金和第一個月房租有困難, 因為他目前和朋友合夥做生意被捲款, 當下不知哪根筋不對居然同意簽約並給予1個月寬限期讓他支付押金房租, 我們是今年3/1簽約, 契約是簽1年, 但因為沒有付押金和第一個月租金, 所以有加註若未在今年3/31支付租金和2個月押金的話, 合約無效
在3/31前他曾和我連絡說某天要支付租金, 後來又在約定日前告知要開庭或是要去律師那, 所以取消, 一直到3/31前, 他只支付了5000元.
第二個月4月份的房租當然也付不出來, 加上社區的總幹事和保全人員均被他騷擾, 因為他向對他們借錢被拒, 所以還投訴保全公司說社區保全和總幹事對他不友善, 而且對社區附近的店家也多次因未向對方借錢未果鬧事, 是一個頭痛的人物.

後來社區總幹事有協助我於4/12寄存證信函給周小姐, 告知因為他積欠2個月租金和管理費未付, 請他在4/30前搬遷, 我也於4/20前往士林地方法院內湖分院填寫民事起訴狀請求遷讓房屋, 但是目前法院部分還沒有開庭或是後續的通知, 我目前也只有問到我的案件案號資料. 但是因為這位房客多次和社區的住戶發生口角, 也常在半夜打電話騷擾住戶, 說王力宏暗戀他多年, 一直找人跟蹤他等無中生有的事, 加上動不動就投訴保全和總幹事, 所以想請教我現在是只能等待法院排時間開庭嗎?還是有其他更快速的方式能請這位惡房客搬走呢??

懇求各位的幫忙

你好:

依你所述,還未達精神衛生法協助就醫等規定之程度。 耐心等候法院審理程序,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期間若有騷擾情形直接報警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能等待法院開庭請求對方返還房屋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9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能等待法院開庭請求對方返還房屋及損害賠償

Jinson 105-04-16 23:15

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社區監委,大樓地下室因主柱有破裂需要進行補強工程,該案簽呈經所有委員簽名,簽呈上我表示「請確認工程進行方式後必須能確認大樓安全(如付費請土木技師背書)及保固」,但主委僅簽名,總幹事即將工程發包,施工者後來請款,因只有一張報價單(含簡單的施作項目)跟一張請款單據,上面只有一個人(施作人)簽名,被我退回(我認為需要有工程行大小章,且並未對我所陳述的意見作任何處理)。後來總幹事只再附上一紙說明,上面寫經某委員(自稱土作經驗幾十年)監工確認安全無虞的簽名,後來我遇該委員,他說是由他規劃處理方式,請施工者處理的,想請問:

1. 如因該柱問題產生公共危險意外時,需負責任的是否為全部委員?

2. 該工程費用雖與實際施工費用差不多,但安全部份無專業認定,僅委員簽名說明安全,我(監委身分)不想蓋章給予領款可以嗎?

3. 施工發包承作者非工程行僅為個人,是否合法?若合法核銷單據是否有其簽名及請款項目即可?

以上謝謝熱心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承包廠商出具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之結構安明書,以確認施工結構符合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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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原則上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對於公用部分有修繕義務,若對於選任工程行或是監工、驗收有過失致發生損害致人死傷,還是有可能要由管理委員負擔民刑事責任。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若監委有權停止撥款程序,並無任何問題。 工程行或個人並無問題,重點是有無修繕之專業及能力,以及是否確實施工修繕,工程是否達到標準。若係個人,只要其親自簽名便無問題。
Jinson 105-04-24 17:41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施作,請款資料監委財委及主委均用印核銷,監工的委員與主委也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由主委負一切責任,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

林先生 105-04-11 18:22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本屆社區主委 前總幹事酒駕未付罰金被臨檢直接抓去看守所關 後經查核發現前總幹事挪用管理費現金約50萬完 每個月財報皆有附上各住戶的繳費狀況(實際上住戶有繳 但總幹事私下挪用)所以管委會並不知情  物業公司已口頭承諾我們提告後若案件成立前總幹事認罪 會經由保險(誠實險)理賠 目前已準備提告總幹事 請問是否能對前總幹事提告侵占公款並連同物業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那這樣是否可連民事訴訟一併提告?總幹事侵占公款 還有哪些違法情事? 提告流程為何?

因找不到以前的財報 所以目前現有證據為存摺明細 零散住戶收據(有些住戶已丟掉) 虧空金額是管委會委外請會計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侵占公款證據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業務侵占民事上可依契約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但保險公司若有理賠,該部分無法再請求,保險公司會行使保險代位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主張權利。 可先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林先生 105-04-11 18: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但物業公司只是口頭上說會理賠 但實際上我們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保誠實險 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將虧損金額補回 為保險起見是否該連物業一起提告?能否對物業或總幹事假扣押?因為總幹事就是沒錢才會酒駕被抓去關,所以如果要把錢補回來 要怎麼做最好?證據只有這些是足夠的嗎~若總幹事不認罪還有何辦法?感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總幹事挪用公款之行為會涉及數個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罪。 上1.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具體敘明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即會由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進行偵查。 挪用公款造成所有住戶的損失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由於總幹事應可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之受僱人,並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所有住戶之損害,在法律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要和總幹事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可一併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沈銘 105-04-05 23:10

今年3月我將房屋出租給周女士,當初合約言明押金兩個月,租金一個月須先付,

但周女士至今仍未給付租金押金,且一直在社區擾亂保全與總幹事,造成社區

多數人憤怒,請問如周女士至今未給付租金押金,我可以聲請租賃契約不成立

請周女士搬離嗎? 懇請協助,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23:41

於雙方談妥租約內容意思合致,租約就已經成立,不會因事後對方不依約給付租金押金就變成租約不成立。您應依租約為根據發函正式要求對方限期給付租金押金,若對方不給付,等累積欠租金二個月,就可終止租約,請求搬遷。

cynthia 105-04-04 18:47

這個總幹事對住戶態度不好,在大樓探人隱私(住戶去繳管理費時問東問西),將住戶的信拒收,對某些特定人信件不通知或直接將重要信件躺在信箱10多天,已經造成大樓天下大亂了,寄存證信函給保全公司,反而介紹她進來的人與她(總幹事)聯合起來對寄存證信函的人使出一些手段,不斷被整,可以向內政部營建署檢舉及向保全公會檢舉嗎?亦或是直接到警局寫報案,告主委跟總幹事信件不通知(背信),我們大樓信件通知都有編號簽收,法院的信若沒寄掛號也要通知不是嗎?(封面上有寫未能送達請交警局,總幹事怎能將法院信躺信箱呢?)跟主委反應她說她不管,可以這樣嗎?總幹事有問題是她硬要留的,卻拒收住戶信跟不通知所有權人來領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20:45

您好,

 

1、刑事部分可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背信告訴。

 

2、民事部分,可向相關人等及保全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總幹事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對主委及公司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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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總幹事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對主委及公司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ynthia 105-04-01 20:37

我的房子租人家,房客也沒有注意那麼多,去年來大樓的總幹事捲入管委會是非,法院及稅捐處寄給我的掛號信,都只掛個領信的牌子在信箱,房客也未注意,總幹事就將信投在信箱,信都過期了怎麼辦?

1.法院那邊的庭已經過了期限了怎麼辦?

2.總幹事可以這樣做嗎?管委會主委包庇她,大樓很多住戶反應都沒用,她還拿個掛衣?在將住戶信箱信?出來,很奇怪的行為,難道這沒刑責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您們社區就掛號信之管理如何約定,若總幹事是依社區規約行事,則尚無問題,但若是未依社區規約行事,則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ONO 105-03-26 10:05

請教律師,因社區總幹事有事找我們協商。事後他並未經過我們同意,就將協商事情與他們的處理方式,以會議紀錄行式貼在公佈欄上,讓所有住戶都可看到。

我想請教,

1.與總幹事會議協商時,並未告知我們會將此談話,公告出來。請問我們是否有權叫他們撤下或控告他們?如,他們違反什麼法規?(此協商情況非屬正式會議,只是總幹事說有事找我們商量)

2.若無法要他們撤下,請問貼出的會議記錄中,有明確寫出是幾號幾樓,及姓氏。我們是否有權或法規請他們修改,隱藏我們的資訊。如個資法...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2:25

您好,

 

1、社區會議本就是公開之過程,是會議中之談話內容與紀錄,本應有錄音且要公開,從而,無法要求總幹事將公告撤下。

 

2、承前所述,社區會議係一個公開之狀態,會議記錄之作成自須記載何人發言,是以除非社區住戶大會作成決議修改規章對發言住戶資訊不予公開,或您在發言時明確表示不願公開,否則法律不會介入社區之自治範疇。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tie 105-03-25 16:24
您好~因樓上住戶露台違建(有違建時照片)被檢舉需拆除,拆除後導致樓板產生裂縫,下雨時就會滲水,導致住處天花板多處有滲水現象,曾經透過總幹事協調處理,但樓上住戶要我去找建商負責,但因他們違建在先,房屋買賣合約書有條文說如有違建就不符合保固,因樓上住戶不住在這,房子也交由房仲欲賣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麻煩您~謝謝!

你好:

可先尋求管委會出面協調或聲請調解。 若無法協調或調解,可以樓上住戶為被告,請求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漏水所受之損害。
105-03-16 08:53

您好,我住在國宅房子是自己家買的,每個月我們也都有按時繳交管理費。

過年前寒流來時,因氣溫太低導致電梯到我們家門口的公共區域的地磚籠起,我們有請管理委員會去處理,但是他們只有將籠起的地磚撬起,大約有30塊20X20左右的地磚都被拿起,所以電梯到我家門口現在整個光禿禿還帶有水泥的灰塵不斷出現。

期間我們也不斷請總幹事或是主委去處理,但是都要處理不處理的,我們也想說要不自己請人來處理,但由於此處是公共區域,又怕我們自己處理之後管理委員會不承認不付我們錢,交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又一拖三托的,現在都過了兩個月了我家門口還是這樣,磁磚壟起的塊數一直增加...

我們想請問像這樣的情形,我們有沒有什麼其他的管道可以申訴?或是我能不能找律師寄類似民事律師函之類的呢?麻煩大家幫我們解答,謝謝您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管委會修繕之義務,但是目前沒有相關的處罰條款。

2、程序上我方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限期修繕,倘若管委會拒絕,我方將求償費用

3、倘若需要撰擬律師函,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馬龍 105-03-15 16:10

您好:

   我們幾年前購入某社區一樓,前屋主有將後方防火巷打出去變為室內空間(整個社區一樓大部分都是如此),我們將前面的部分租人,防火巷的室內空間木板隔間成一個小倉庫,倉庫出入則由旁邊兩棟間的公共空間行走,一直都相安無事,但最近總幹事管委會說要將兩棟間的公共空間上鎖,說誰叫我們前面租人,那是公共空間不給我們使用,開會討論說要鎖起來,問題是我們也只有經過,沒有放任何的東西在那塊地上,想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感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同條例第4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或住戶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理及開罰。 民事上得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刑事上可能會構成竊占罪。
bamboo 105-03-07 10:29
律師你好,兩三年前我先生因故被社區保全用三字經辱罵可是一直沒向直接我們道歉心中一直無法釋懷很氣,所以我常常經過都會瞪著保全只用嘴型沒有出聲音的暗唸幹X娘,這樣有犯法嗎?近日保全不爽直接在他執勤時間嗆我,叫我”騎車小心別摔死”(在戶外公共空間),我有錄音依稀可以聽得清楚,請我可以用什麼方法討回公道呢?我有請社區總幹事告知保全公司但目前尚未回應。很抱歉因為這種芝麻小事幼稚行為來請教,只是冀望能得到保全一句”對不起”而已!謝謝你們,望請給予解答,打擾了,感激不盡!!
bamboo 105-03-01 10:06
律師你好,兩三年前我先生因故被社區保全用三字經辱罵可是一直沒向直接我們道歉心中一直無法釋懷很氣,所以我常常經過都會瞪著保全只用嘴型沒有出聲音的暗唸幹X娘,這樣有犯法嗎?近日保全不爽直接在他執勤時間嗆我,叫我”騎車小心別摔死”(在戶外公共空間),我有錄音依稀可以聽得清楚,請我可以用什麼方法討回公道呢?我有請社區總幹事告知保全公司但目前尚未回應。很抱歉因為這種芝麻小事幼稚行為來請教,只是冀望能得到保全一句”對不起”而已!謝謝你們,望請給予解答,打擾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1 1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騎車小心別摔死」沒有名譽之侵害,且未達恐嚇,所以無法提告,不過可以向保全公司檢舉,倘若主委拒絕協調,可以逕向保全公司申訴即可,並且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更換保全公司。

2、建議應進行蒐證,倘若有不法行為,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bamboo 105-03-01 10:01
律師你好,兩三年前我先生因故被社區保全用三字經辱罵可是一直沒向直接我們道歉心中一直無法釋懷很氣,所以我常常經過都會瞪著保全只用嘴型沒有出聲音的暗唸幹X娘,這樣有犯法嗎?近日保全不爽直接在他執勤時間嗆我,叫我”騎車小心別摔死”(在戶外公共空間),我有錄音依稀可以聽得清楚,請我可以用什麼方法討回公道呢?我有請社區總幹事告知保全公司但目前尚未回應。很抱歉因為這種芝麻小事幼稚行為來請教,只是冀望能得到保全一句”對不起”而已!謝謝你們,望請給予解答,打擾了,感激不盡!!
pochin 105-02-26 08:45

1.社區財報未經監委蓋章就請款,依照公寓大廈規定為何?主委.財委.總幹事,各有和責任?及以哪條法規提告?

2.上月會議紀錄也開會同意銀行加監委的圖章才可請款,但主委本人也未執行銀行加章,所有程序不經會議紀錄施行,如何罷免主委?

cynthia 105-02-02 13:02

大樓管委會的前監委使用地下一樓一間公設空間”管理員室”約2坪左右,這間管理室是在大家持分的一筆公設建號內,這位監委使用這個空間很久了;至少10年,至前年左右一位即將離職總幹事爆料出來大家才知道,後來這位委員才每個月繳了一筆500元名目是倉租,我問過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說這是私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公設約定專用須納入規約。我們所有所有權人分散各地沒有人會去注意,這關係到使用費用及公平合理的問題,我們所有所有權人並未同意給這位監委以這個金額使用這個空間,而且如果她真的是以占用的方式使用這個空間更令人覺得不應該,管委會只是代管而已,有權決定給誰用?還有多少金額給這個委員用?

因為這件事討論半年,當權派幾個委員在會議上一直說管委會無權要將這個公設"管理員室"要回來,而且還說雖然未納入規約”約定專用”但這位委員使用這個空間近期有繳500元,所以是不定期租賃,我確認這位委員沒有書面租約,在10月份的會議她自己說公設是不能出租的,可是她這樣算占用公設嗎?還有這些當權派委員也很矛盾,管委會無權要回來?但卻有權給誰用?還有當年是誰同意不付任何費用就給她用的?現在請她按合理租金支付也不願意?而且管委會這些當權派委員還推說條款沒有,規約沒定;這樣不是應該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這些當權派委員說民法大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是這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2 14: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不論是依據民法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由區分所有權人多數決決定,管委會無權決定。

2、倘若管委會拒絕,任一個住戶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對方遷出,並且要求不當得利

3、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該監委返還該空間,倘若仍拒絕,可以提告。至於要告誰、如何提告,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或是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管委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管委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ynthia 105-01-26 09:37
1.11/21我跟總幹事傳票她歸得很亂,而且我覺得想統計修繕去年花多少錢於是我將我自已任內半年及前財委移交清單上所載明的一年傳票帶回家有犯法嗎? 2.前管委會多位老委員都是本屆委員,因為有住戶反應以前要調閱她們的帳都看不到,因此要求本屆要請前屆主要委員返還至少五年傳票及帳冊,但她們說她們已經移交一年就夠了,因為帳真的有問題,所以她們很抗拒,因此這次找機會說我將傳票帶回家,公物怎可帶回家,所以她們以前的傳票及帳冊怎麼移交呢?說不定都被我帶出去了,她這樣栽贓我怎麼辦? 3.她們以多數決罷免我,說因為我帶公物(傳票,存摺,財委大章)回家不行,逼我移交怎麼辦?我本想存檔後跟他點清楚較保險,但她們12/30開會12/31令我移交,1/5日我才收到開會會議決議通知,她們馬上寄會議記錄去台北市政府說我不移交帳冊,並且在1/7日就由主委直接到銀行將財委章換掉及補發存摺,我能採取什麼保護自已的動作及法律行動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直接交出帳冊等,並且全程錄音錄影存證簽收。

2、更甚者,倘若您認為相關帳冊有問題的話,可以直接copy一份之後告發業務侵占罪,避免對方反而咬你業務侵占

 

 

 

cynthia 105-01-23 19:12

我跟總幹事傳票她歸得很亂,而且我覺得想統計修繕去年花多少錢於是我將我自已任內半年及前財委移交清單上所載明的一年傳票帶回家有犯法嗎?

你好:

要先檢視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無特別規定。 若無,你正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履行財務委員的職權,只要稽核完畢將相關傳票返還給管理委員會保管即可,原則上不會有任何法律上之問題。
光慈 105-01-05 12:21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本人房子位於10樓, 於104.8月底發現天花板有?水/壁癌/油漆剝落情形, 有向11F住戶反映,對方表明說自戶無漏水情形, 要我自己查明. 有請了社區配合的水電師傅查看, 因那個位置並無冷熱水管, 故判斷可能是冷氣排水主管(每戶的冷氣排水支管排放入主管.主管是當初建造時埋設於牆內的暗管), 有向管委會反映, 總幹事說又不確定是, 委請總幹事向11F協調進屋查看. 但因之前社區和11F住戶有過訴訟糾紛, 故總幹事他們要我自己查後確定再找11F. 我因有租客, 所以也做了簡易的防水塗漆工程. 104.12月初租客提前搬離, 搬離前告知天花板又有?水情形. 這次我請社區配合的水電師傅敲開牆找出?水大約位置, 又委請同社區的朋友幫跟11F協調, 進屋由冷氣排水支管灌水 &色母進去. 三日後我的?水位置處流出有色液體. 故確定破裂位置應在11F處.要由11F地板敲開才查的到. 原本想說我的部份我就自己負?, 而11F的工程費就11F負?. 但11F住戶表明自己不會付款還要求償. 我想請問律師漏水點是大樓建設時的冷氣主排水管. 是否屬於共用部份. 而應由管委會負?處理費用? 或者應由我們二戶平均分攤?
若是大家都一直擺爛, 我可以求償自己的費用租金損失嗎?? 煩請不吝指教, 謝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要先釐清冷氣管線是主要管線或是埋設於專有部分而供住戶單獨使用之管線,若屬於主要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屬於共用部分。反之,若是專供11樓自己使用之冷氣排水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應由11樓住戶負擔費用,若屬於10、11樓共用之管線,則由10、11樓住戶分擔。 若係因11樓漏水造成無法出租裝潢損害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向管委會反應,無效果再申請調處、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
橘子 105-01-02 19:36

某天停在公寓地下停車場的機車車牌被撞凹

監視器畫面有找到人

並請總幹事聯絡私下和解

在此事的下個禮拜

我的車牌被板平

報警後

監視器看是別人撞到

他以為是他把我車牌撞凹就心急的把他板平..

現在因為入庫畫面沒有存檔,所以不能正確指出第一次是誰撞的,怕對方不承認且反告我誣告

警察也還未將此案件送出

請問我可以撤告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02 20:12

寫個簡單的撤回告訴狀,給當初負責本案的員警,若已送到地檢署,可至地檢署查案號股別,把撤回狀遞進去。

橘子 105-01-03 13:56

想請問如果要撤告除了寫撤回告訴

這樣還需要雙方的和解書嗎?

謝謝您的答覆!

Kuang 104-12-29 14:26
本人近期購置新屋現進行裝潢中,發現本棟大量住戶皆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天井中,故本戶以為此是大樓原始設計比照辦理安裝於此。但卻遭到鄰居指涉我們破壞大樓外觀結構,並影響他們空氣品質,最主要的…. 他覺得很熱…. (但是該戶的冷氣室外機也裝於此、甚至裝設鐵窗) 該戶為大樓現任副主委,透過管委會的名義發存證信函給我,禁止本戶安裝,並表示若擅自安裝,管委會有權立即委請工人拆除,並由本戶支付費用,請問該如何解決? (詳細實景,請見附圖) 圖一&圖二 本棟大樓天井室外機裝設實錄 http://ppt.cc/RusXA http://ppt.cc/8yOIA 圖三 舉發人之鐵窗與冷氣室外機亦安裝於此 http://ppt.cc/E6MVe 另本人12/28 向管委會調閱本棟大樓從創立至今的所有權人、管委會議紀錄,希望能藉此了解過去管委會是否有針對天井不得安裝冷氣室外機進行討論;並且蒐集本人被管委會針對性放大檢視之不公事證。原先總幹事答應提供調閱,但當日現場領取時反悔收回。並奉勸本人切勿追究,表示過往住戶之違建行為均事過境遷不究責,而新住戶是絕對不準申裝於此(已全程錄音錄影)。想請益這是否合情合法? 本人該如何述諸法律途徑?
Kuang 104-12-29 11:43

本人近期購置新屋現進行裝潢中,發現本棟大量住戶皆將冷氣室外機安裝於天井中,故本戶以為此是大樓原始設計比照辦理安裝於此。但卻遭到鄰居指涉我們破壞大樓外觀結構,並影響他們空氣品質,最主要的…. 他覺得很熱….  (但是該戶的冷氣室外機也裝於此、甚至裝設鐵窗) 該戶為大樓現任副主委,透過管委會的名義發存證信函給我,禁止本戶安裝,並表示若擅自安裝,管委會有權立即委請工人拆除,並由本戶支付費用,請問該如何解決? (詳細實景,請見附圖)

圖一&圖二  本棟大樓天井室外機裝設實錄

http://ppt.cc/RusXA

http://ppt.cc/8yOIA

圖三 舉發人之鐵窗與冷氣室外機亦安裝於此

http://ppt.cc/E6MVe

另本人12/28 向管委會調閱本棟大樓從創立至今的所有權人、管委會議紀錄,希望能藉此了解過去管委會是否有針對天井不得安裝冷氣室外機進行討論;並且蒐集本人被管委會針對性放大檢視之不公事證。原先總幹事答應提供調閱,但當日現場領取時反悔收回。並奉勸本人切勿追究,表示過往住戶之違建行為均事過境遷不究責,而新住戶是絕對不準申裝於此(已全程錄音錄影)。想請益這是否合情合法? 本人該如何述諸法律途徑?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9 11:57

您好,

 

依您所述,您可先回覆對方存證信函表示,請管委會提出您違反的是管委會甚麼規章甚麼條款,倘管委會違法拆除您的冷氣設備,將採取民、刑事法律途徑等語,以為應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可以到所在地區公所或縣市主管機關(例如都發局)調閱報備資料,釐清是否已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備。 外牆屬於共用部分,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共有人同意,無權擅自占用或使用,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依民法第767、821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至於你主張其他住戶也無權占有則屬於管委會是否怠於行使職權之問題,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應,但尚無法作為你占用外牆之正當化事由。 建議先去調閱資料,若有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就要受到拘束,無法要求拆除。
其芬 104-12-02 17:06

想請問這樣算不算毀謗,104/11/4到大直樂群二路的一個社區報到,在這個社區的財務委員一直想要爭取台北市104年度社區省電照明補助計劃,這當中財務委員找她們家配合的廠商廣鈦科技公司業務蕭先生,進行報價,共有4次報價11/4.11/12.11/19兩次,其中11/19兩次的報價金額完全不同,一次是2萬4千多,一次是3萬元,為什麼今額會差異快六千元,因為台北市政府申請補助需要一比一,就是台北市政府補助三萬元,社區必須自費三萬元共計六萬元,因為11/19廣鈦報價2萬4千多,我問廣鈦蕭先生這樣沒有三萬元有沒有關係,廣鈦蕭先生說就把金額提高這樣就可以補助三萬元,所以11/19第二次報價所有金額提高至3萬,收到11/19第二次報價我自己就製作了一張表格自費跟補助報價單供委員們參考,當財務委員收到報價單跟補助申請資料,就發現金額怎麼被提高很多,就打電話給廣鈦公司問怎麼金額提高這麼多,廣鈦也沒查清楚就直接跟財務委員說,是我要求提高金額,此時財務委員聽到立即跟我公司的主管說我收回扣,要求主管解釋。還說怎麼會派我這種會收回扣的幹部來社區。11/30公司主管帶新任總幹事到社區來解釋並更換總幹事,在會議中財務委員一直說我有拿回扣要求我們公司下午立即交接給新公司,導致我沒工作被公司資遣,現在在家等非自願離職單,請問我可以告這社區財務委員毀謗嗎?如果要提出告訴律師費多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2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回扣的指摘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提起刑事告訴。

2、相關費用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服務方案。 

其芬 104-12-02 21: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回扣的指摘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報警 ... (恕刪)

律師:請問您說搜證之後,請問我要準備那些資料,才報警。

Hsuan 104-11-26 05:37

你好 事情發生在一次農會改選總幹事,因為我爸爸也參與了這次選舉,由於對手洪女士綁樁腳買票被監查站人員監聽到,事後也傳召了他的樁腳去詢問,而他的樁腳也承認了洪女士交付他20萬元去幫他買票,時間地點人名都一清二楚,證據充足。

由於我爸爸一個朋友也慫恿著我爸爸拿錢出來買票,卻也被監聽到,認為我爸爸也有買票嫌疑,無奈那個在電話中慫恿我爸爸買票得人,在期間過世了,沒有人可以作證那只是他朋友一廂情願的想法,而這段期間我爸爸也一直官司纏身,直到前幾天判決我爸爸刑期七個月,罰款五百萬元,要上訴卻遭駁回。

而對手洪女士只是易科罰金,我想請問在這種不合理的判決,我們該如何申訴呢?

有想過非常上訴,也想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改變現況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令尊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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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判決確定要救濟比較困難,你們要有心理準備。

二、如果真的是冤枉,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後提起再審,但再審是不停止執行的…七個月的話不能易科罰金也不能易服社會勞動…再來是民間測謊的效力的問題。

三、這樣的話也只是爭個清白而已。做民間測謊之這樣,如果後續你爸人生有其他的規劃,有人拿這個來跟他說嘴的時候可以大聲的說這個是冤案因為我測謊有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若判決已確定,要提起其他救濟會比較困難,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陳小姐 104-11-02 14:33

您好:

我有三個問題:

我(屋主)購買社區大樓其中一樓層房子及一個獨立停車位(產權是屋主),問題是位於地下一樓我的停車位是臨近地下車道往1樓出口,旁邊隔一牆是社區資源回收區及子母垃圾車。社區的保全及清潔工會利用~我們早上7:00將愛車開出之後,8:30有環保局清潔隊來收子母車的垃圾,會將這1小時多空窗期,將子母垃圾車三台全部排停在我的車位上,接著,這同住一社區不知名的撿回收人就會陸續到我的車位去進行落地的撿垃圾做資源回收,造成我的車位很臭~髒水遍地~永遠沒有乾的時候。

所以我的問題

一、我可以去警衛室要求調閱錄影帶(我車位在車道出口附近確定有錄影),他們可以拒絕我嗎?還是我必須報警才能合法的調閱監視器?(因為我當時沒帶手機沒錄影拍下,所以想將監視器畫面直接拍下,直接做酌證資料,利於我後續要法律訴求),如果他們同意我調閱今日監視器,但是沒有同意我拍下監視器畫面我可以強制拍嗎?會有觸法問題嗎?

二、自家停車位被社區的保全跟清潔工為了圖利職務之便私自侵占停放時間雖然只有1小時多,但這1小時多否構成侵占?因為我上班因素,所以我也只有親眼看過2次(包含今日),但是車位上長期有汙水是事實,我也跟總幹事反映過很多次,但是總幹事總是敷衍我,所以這次我嚴正要進行捍衛權利,但是有規定幾次以上紀錄及時間才能成立侵佔罪?如果無法成立?那我有哪些權利可以捍衛我的停車位?

我如果寫存證信函被告人對象應該是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還是總幹事、保全、清潔工?

三、雖然撿回收之人有可憐處,但是他確實就地在我的車位直接進行資源回收,造成我的不便,我應該要怎麼告誡他?社區各處大廳及電梯都有明確公告,資源回收是屬公物不可以私自拿取?所以我可以告保全及清潔工放任社區的撿回收的人失職嗎(因為他們人在現場)?及社區總幹事沒有確實執行社區管理辦法嗎?我可以告他們侵占我車位牟利他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2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占用車位的部份,因為沒有長期排除您的使用而為佔用,因此不會有刑事侵占責任

2、在您的停車位上做資源回收,造成髒污的部份,可以要求管委會要求改善,倘若不改善,可以縣市主管機關開罰,並且可以要求清理費用

3、回收物的部份,倘若屬於公有,則可以提告竊盜罪。

4、至於相關幹部違反職務的部份,必須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處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3 00:00

 若您為車位所有人,您可以主張所有人之妨害排除請求權。若是大樓的管委會將垃圾子母車停留在你的車位上,造成你的車位髒汙及困擾,您可以委託律師律師函主張您的權利,如有需要協助歡迎來電。

小傑 104-10-11 07:15

 律師您好:~~

先前就職的工作是保全人員,就職期間為(104年08年01~104年09月23日)因發現自己並不適這工作。向公司告知我要離職。但公司卻說離職需在做十天才可離開。就因當初應徵時,雇主給予新進員工看的公司規定,且我簽也名了而這些種種條例緣故,要我需做滿十天。但在這十天中間第五天,我因身體不適必須提前下班。但打電話給老闆都沒接,於是只好打給經理告知他我的狀況,經理卻回應說他也沒辦法,因為他也在卡班,幫不了我卻叫我在撐一撐過會就下班了 。於是我又在撐兩個小時多,但身體真的無法負荷。於是我又二次找社區的總幹事幫忙,這次他說好。等他以經在管理中心後,我也交還社區鑰匙。且跟他說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他了謝謝。我先走了。因不適無法開車請家人來接我去就醫。一下子經理打電話來,說我怎麼可以擅自跑走。我回我有告知並請總幹事幫忙他答應了我才走的。又問我明天後天會來上班嗎?我告訴經理我不會在去社區當班了。他也告訴我會扣錢,而我回那就扣吧!看完醫生後我在家整整躺了一個星期多,而公司也沒來電。而昨天從我朋友口中得知公司扣我薪水,原$1萬8千多扣到剩九千。扣薪原因是說我隔天沒去上班也沒告知公司,等同曠職扣三天薪及未做滿另外五天薪水,但我切確有口頭告知啊!總加為九千多,且無法在原定時間10號做薪轉,需待15號領現金。但就我(自算薪資為$21,076)與(公司算$1萬8千多)有落差。還有至今公司還尚未給我8月薪資明細單。~~因為與我算的也有落差。

麻煩律師您:幫我解惑幾個有關勞基法之疑惑。

1.工作期間未達三個月,是否應提前告知?工作內容是否必須交接完成?可否規定告知後還需在,工作幾日方可離職走人?告知離職後公司也無舉動要拿離職單讓員工填寫?還是員工需自我前去公司填寫?可否規定在何時填寫離職單?

2.我有告知不會在去,工作崗位上班,卻遭過份扣薪,雇主是否有權這樣做?而我是否有權申訴?

3.在和公司面試時,簽訂公司自我擬定的內容,是否等具備同勞基法規範之效應?且必須照辦?未因規定等同違約並接受公司條例辦理或懲處?

4雇主在員工就職間,為員工投保的,健保,勞保,意外團保,福利金,退休金~可否有基本規定?新進人員在職投保以上各項之金額為多少?而雇主又該為員工分擔多少金額?那員工有該自付金額為多少呢?.

5.條例中員工在職所穿著的制服,在離職後是否必須歸還?或無需歸還但卻要,依照公司規定扣款?

6.雇主應該何時將員工薪資明細發至員工手中?雇主遲遲未將薪資明細發給員工?雇主可否有處罰條例?

7.員工遭受無顧扣薪該如何申訴?

你好:

勞基法第15條沒有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是否要預告,但仍應完成交接,否則造成損害,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離職程序由勞雇雙方協調,你仍然可以強行終止勞動契約,只是要負擔損害賠償之風險。 首先要看你勞動契約有無約定違約金,若有雇主只是依約履行,但你可以爭執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勞動契約既然已經終止,雇主就無懲戒權,所以扣薪屬於違約金之一種。 不是等同勞基法規定,是依據勞動契約你必須遵守,只是契約不能違反勞基法等法規。 依照你實際月薪投保,保險費率依公告計算,保險費負擔:健保(被保險人30%、投保單位60%、政府10%全民健康保險條法第27條第1款)、勞保(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職災保險(投保單位10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就業保險法第40條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退休金雇主提撥6%以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若是雇主借你使用必須歸還,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購買制服,主管機關認為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 可以要求提供薪資明細,且雇主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清冊要保留5年。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樂清平 104-09-30 09:08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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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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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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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羅克珊 104-08-23 10:18

19年屋齡交屋4個月,迪迪強颱後外牆漏水,賣方要負責嗎?

買方有裝潢隔間,我也不法判斷是否是他裝潢時造成..

仲介去問總幹事說大樓也有其他戶也會有外牆漏水狀況...所以即使是我當時現況交屋也沒有漏水的狀況..在6個月內要負責修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2: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約定現況交屋,則我方的對於瑕疵的檢查義務相對來說比較重,針對於漏水問題比較難向賣方主張權益。

2、首先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建議您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進行釐清,倘若是既有瑕疵,則可以針對於漏水責任判斷雙方除了現況交屋之後是否有其他約定,反之,倘若是因為颱風等天災因素,則無法向賣方主張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維修,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在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提起訴訟所需花費之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法院請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及因訴訟之時間勞力成本,若損失金額不大,實在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亦可考慮聲請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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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3 18:52

您好,若漏水的原因是因為交屋後之颱風所造成,恐難以向賣方主張權利。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4 00:32

您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賣方維修,並同時請工程公司釐清漏水原因,若漏水裝潢所致,則應再釐清漏水是否係因颱風所致,若未有颱風仍會有漏水情形,可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ask 104-07-31 08:19

親戚擔任社區總幹事的職務,有住戶一再對其他住戶和管理員說總幹事污錢、曠職等事,此事是否構成侮辱妨害名譽

另外在委員會開會時,有位委員自備錄音,若有其他委員不同意錄音,則要求不同意被錄音的人不要出聲!部分委員若因此不敢出聲,該委員是構成威脅?

另有委員開會時當著所有與會人士說管理維護公司資額僅多少,若總幹事把社區所有錢拿走,公司是否賠的起,一再提問若總幹事把錢拿走該如何處理,此言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住戶指摘污錢、曠職,倘若為不實指控,已經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提告

2、委員要求不同意錄音就不要出聲,此部份不涉及刑事責任,所謂恐嚇罪,必須有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

3、詢問總幹事把錢拿走,公司能否賠的起,本文認為尚未達到名譽侵害,因為只是假設性問題,詢問公司資力,但是倘若敘述內容,重點是在指摘總幹事可能涉嫌侵佔罪,則可能構成名譽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