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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悠 105-07-07 19:36

您好,本社區是像台南維觀大樓一樣,一個ㄇ字型的大樓

我們是住再正中間的G棟住戶2樓

大樓中間空出來地方就是兩邊測面住戶進出的「中庭」

大樓有管委會,沒有門禁,沒有合約定,沒有保全

只有一般的公寓管理費、設備維修之類的公告

事情是,1樓中庭住了4個住戶,其中一個住戶常帶一些非本棟社區的人來

停車,找他的朋友玩,大約五六個人,

4個住戶都各有種大量的花花草草樹木,並各自佔地為王

其中對面的住戶不滿每次中庭都塞的滿滿的車子

依照規定的確非本棟大樓的住戶不可以進來停車

但是他們私下找大樓管委,但非管委,是代理管委的人

4個住戶就+代管委商量好,要那個其中一戶的兒子不要帶不是大樓的人停車,並且他們找來工人把門重新重整,並且有打算換新的中庭大門鑰匙

但是問題來了

那代管管委,不給我們G棟大門鑰匙,她知道是「中庭共用」但是

他們私下商量好,就要准備換大門「還未換」有打算換,但不知道那一天,「也沒有和整個社區開會商量」,防外人進來,但我不是外人,我也是大樓住戶,我也有停車的權利,代管委卻不准我們停車再那邊,打算做好新門,不給我們鑰匙,趕出去,中庭空出來,只給這4個住戶,但沒有再規定合約之中有這條,深至他們私下達成協商只是口頭上的,並沒有簽名或是合約書印之類,

但是我們住戶如果要查水表是否漏水,或是裝鐵窗這些工程一定會要進入中庭,代管委說,如果要進入按中庭大門門鈴,可是我不是外人,再加上如果管委或代管委,人不在,出國2個月,有人要送瓦斯,修東西,裝東西,怎麼進中庭?

並且說有不滿找真正的管委,而我們家打電話管委,管委說:不知道代管委私下做這事情,會再了解狀況

管委還是有再管事,但是冒出來代管委,偶爾代理,但是她不確是不是代管委,一切都是她自己作主,也沒有經過社區同意,只是中庭的住戶合起來討論就決定,管制這樣,這樣算違犯嗎?

中庭這樣還算是共用嗎?

你好:

釐清中庭之產權及使用狀況,屬於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何種性質? 若屬於共用部分,則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規定或決議如何使用,若有,則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規約及決議。若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管委會可以維護共用部分,要研判是否係管委會所為之行為。 若都沒有,擅自將停車空間加裝門鎖禁止其他住戶停車,並據為己有,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竊占罪,民事上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排除侵害或返還所有物。
Gorbo 105-07-07 14:50

在一次區權會中,停車位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提出,在區權會通過!!在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汽車格的後方可限停一輛機車!!此規定也送至區公所核備了!!

現在管委會想片面取消此規定!!要求汽車格的後方不准停車!

想請教各大律師,

停車場規定是在區權會上通過的~是否應屬於管委會與住戶協商後的約定???

但是現在管委會想在不經區權會或住戶同意,就取消住戶停車的權益.

這樣子是否合理與合法????

管委會提出的立足點是公共區域,管委會有權做任何決定....

你好: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 先確認規約是否有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公社區停車事宜,若無,管委會要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為違反,否則管委會決議無效,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neu 105-07-07 09:43

我們是公寓式的社區  一樓旁邊有個公有花圃  

在一樓新住戶還沒搬來之前都會有鄰居在那種種花 也有擺些花盆在花圃的旁邊 管委會也都說OK  

最近一樓的新搬來  管委會是有來跟我們說她要來跟我們討論花圃要怎麼處理   結果她也沒來說 就擅自在花園種自己帶來的花草跟樹木

還把我們之前種的花都挖起來丟到旁邊  花盆也沒經過其他鄰居同意就搬到別的地方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2: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有花園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約定專用,此部分要社區的決議或是規約,倘若違反可以依規約或是決議處理。

2、不過不論如何,倘若植物遭到對方惡意毀棄,仍然涉嫌毀損罪,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Bryant 105-07-07 00:18

最近買了一間有管理員的房子,而我家大門外旁的牆面有磁磚剝落的問題(可看到水泥牆面),在簽約前,一直有向房仲提過這個問題,希望請他們向賣方來修繕,但得到的答案都是...那是屬於公共區域範圍,修繕責任不在她!請找管委會處理!然後中間過程有找管委會提這個問題之前都是如何解決的?管委的回答是說,會找廠商來估價,但最終都流標...眼看快到了交屋的最後期限,房仲才跳出來說,這個問題他們會親自找師傅來估價,這筆修繕費用會由他們來支出,也會經過我們驗屋後,沒問題才做交屋,不過他們要我先辦理過戶,我當下是回絕房仲了!因為我深怕我先辦過戶,牆面的問題到時又沒人來解決,我就跟他們說,把牆面處理好,我就馬上辦過戶!但當房仲找到師傳來施工的時間,早已超過合約上的交屋時間,最後拖了二個多月的問題終於解決了,我也馬上辦過戶,但新的問題馬上又來了...就是收到賣方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要跟我討違約金!

那我覺得這是賣方跟房仲的問題,給他們二個多月的時間來處理,這麼長的時間,他們不積極處理牆面磁磚的問題,搞到期限過了,房仲才跳出來幫我解決問題,這違約的問題不在我吧?

感謝各位專業的律師來幫我解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00:42

您好,

 

1、應先檢視您的買賣契約內容,關於交付、延遲等情形係如何於契約條款中約定。

 

2、若契約並未約定,則依照民法規定處理,本件並非可歸責於您的給付遲延,可拒絕對方之求償,並反向賣方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7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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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den C 105-07-06 11:27
律師您好 本人有對公寓大夏管理不滿管委會管理委員會主委之管理決議不滿的問題想請教。 背景描述: 管委會希望增進住戶交流而向里長取得捐贈之桌球桌,原意擺放於大廳後門,但最後卻擺在大廳正中間。經查,本社區規約簡陋,無明訂管委會有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桌球桌)。並於後定期舉辦之管委會會提出住戶異議,申明前述無權責明定之實,屬模糊地帶行為,且桌球桌有礙大廳觀瞻。 另,管委會提出替某租戶提供場地做義診服務 不滿: 1 但管委會會議卻決議桌球桌擺放之妥當留由明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決議。 2 個人認為前向之決議屬上架及下架之不平等 3 並於兩次管委會召開間做住戶表決是否於桌球桌上加裝日光燈以為明亮之圖。住戶調查共139戶,回收不同意20票,同意23票。即擬請廠商加裝。 4 本人已住戶身份再次於管委會開會表示管委會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且回收23同意無法帶錶全體住戶意見。 5 並於會議申明應於會議記錄表明引權責不明且23票無法反應全整體住戶意見 6 另,替某住戶擬定場地做義診,可能已涉圖利他方 至今,桌球桌仍置放在大廳,管理會會議決議卻對本住戶意見之字未提,僅述桌球桌之擺放合宜劉住戶大會決議。 試問: 1. 本人是否可對管委會侵佔或其他法規提告 ? 2 本人應可就何法規提告管委會操縱會議並無盡力善意而為,是以圖利少數住戶? 3 本人而是否可以背信或圖利或其他法規指控或提告管委會? 謝謝律師惠賜指教! 莊先生
Tobe 105-07-06 10:23

律師先進 大家好

事由:6月初準備出門上班時,遇地下停車場閘門發生故障,影響出入問題,導致當日上班遲到,並請公司開立遲到扣薪損失證明,向管委會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至今未得到消息。這部份,我能依據哪條法規行文給管委會及主管機關報備。

閘門不定時故障2年多前陸續有住戶反應過,駐點警衛也曾反應過,至今管委會遲遲未處理。

個人認知,這是屬於管委會疏失住宅大樓管理,例如:公共空間未開燈,燈光不足之下,不慎跌倒受傷,可追究是否當下燈光不足而影響行走。

感謝各律師解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6 10:46

您好,

 

1、社區之管理屬於私領域自治事項,主管機關通常不會過問。

 

2、您可以存證信函告知管委會,嗣後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擎 105-07-05 12:13

 

當初我們家向建商購買時的汽車車位證明,旁邊本就無設計機車車位 再加上當初建商說旁邊這塊空地是給我們使用的 ... 但前天管委會提出新劃機車車位,但是沒有提出劃設的位置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投票通過了 ....  後來得知我們家旁汽車車位要新增機車車位 但此處若新增機車車位
出入容易刮傷我們家的汽車,但是副主委仍堅決要劃設 影響我們家車子進出動線 是否能要求取消停車位之劃設呢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與32條 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Q:請問規約是大樓自行訂定的嗎 ? 若出席人數未達2/3是否此項決議仍成立呢 ? 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Q:請問「;」紅色字是甚麼意思 ?

 

 


 

 

簡單說明一下,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很高(2/3出席,3/4同意),為避免經常無法做成決議的情形,才會規定當無法通過前一個門檻時可以用1/5的比例做成臨時決議,再將臨時決議送交各區權人表示意見,若區權人沒有在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那麼決議就有效。 當然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社區規約可以修改或否定這樣的方式,但若是規約照抄條文或是沒有規定排除法條規定的話,這仍是個有效的決議方式。 以上供參
Kowai 105-07-04 15:25

律師您好,

        因為弄丟社區大樓門禁磁扣,同時因需要給母親一個,向管委會付費申請補發兩枚磁扣,管委會可以要求提供每個申請者的身份證明嗎?原本想自己向打鎖店拷貝,發現有鎖密碼,總幹事說密碼主委才有,請教管委會有權驗證身份證明嗎?如果主委遲遲不發,我該如何主張才對呢?非常感謝!

kayu 105-07-04 01:46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0:02

您好,

 

1、只要能證明車位為何人所有,縱使未有第一次登記,其仍有事實上處分權,能排除他人之侵害、占有並自由處分那格車位。

 

2、可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是否能對違建停車格做第一次登記,讓住戶取得所有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yu 105-07-04 13:19

再次請問,當初建商給的地下室平面圖,有劃分停車位及機車位,也有每個人的簽名,這可以算是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因為舊公寓無管委會,大家意見很多,得先了解法律的規範才行,感謝大家

小貝 105-07-02 00:32

各位律師好~
小弟剛搬進目前所居住的社區B棟
該社區為AB兩棟一前門一後門
A棟離前門較近~B棟離後門較近
前後門與地下停車場包括電梯都必須使用大樓磁釦方可進出
今日晚上11點半原想出門買個消夜~後門卻無法開啟
詢問夜班管理員乃得知~管委會將限制住戶在晚上11點後由後門進出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既為本社區住戶~從那個門進出是否為我的權利與權益??
管委會得如此限定住戶嗎??

麻煩各為大律師替小弟解惑以維護個人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52

您好,

 

1、管委會可就社區公共事務及區域之管理做出決議,全體住戶都應遵守之。

 

2、如對管委會決議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推翻管委會之決議,或向法院訴請撤銷管委會之決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貝 105-07-02 01:1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陳律師

您說的管委會可就社區公共事務及區域之管理做出決議,全體住戶都應遵守之。

但前後門為公共空間是每戶居住人使用之權益正確嗎??

照這樣說管委會如果限定前門後門都不得進出...那住戶不就要整天從車道出門上班了??

抱歉~~我並不是想辯甚麼!!我只是想爭取我的進出自由

1、管委會可就社區公共事務及區域之管理做 ... (恕刪)

 

 

winnie 105-07-01 13:37

我家是國宅二樓、其中靠近後陽台因房間,在六月初時發現窗框與牆壁的連接地方有漏水,整個房間的地板都壞了,請抓漏來看,說是公共管線出問題,要請管委會請人修,管委會堅稱是水管塞住才會這樣,於是請人來通

確實通完也沒在漏了,但不到2星期水和泥沙從牆壁噴出來,管委會還是請人來通而已,而且不願賠償我們地板壞掉的部份和屋內修賦,然後我們懷疑是管委會請人通管,把牆壁的暗管通破了,我們那個部份卡到樑柱,管委會堅持不能打牆修理,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1 14: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釐清漏水、沙泥的原因,倘若確實屬於公共管線的問題,除非是廠商造成的(由廠商負責),否則應該由管委會負責。

2、程序上,建議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管委會,倘若管委會仍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曾偉斯 105-06-28 15:04
本次開一年一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舉行選舉。 社區共有125戶,但是選票只有印110份,但是管委會依然公布選舉結果並執行。 本人當選這屆委員,並有對前任委員告知相關提宜,可是前任委員們卻置之不理。我主張選舉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主張決議無效,應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然本件您所主張無效之事由,在法院並不一定會被認定是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曾偉斯 105-06-27 10:32

本次開一年一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05/6/17),並舉行選舉

社區共有125戶,但是選票只有印110份,在下當場有提出異議。

但是管委會依然公布選舉結果並執行。

本人當選這屆委員將於105/7/1交接,有對前任委員提醒相關事宜,可是前任委員們卻置之不理。

因此我希望主張選舉無效。

你好: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若單純爭執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可以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決議是否有瑕疵要看是否有違反規約或法令而定,選票只準備110張是否會影響表決之正確性目前看不出來,要看到詳細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趴趴郭 105-06-26 17:45

我們隔壁鄰居是社區的麻煩人物,7年前也是告鄰居小孩丟球丟到她,她要求索賠7萬..(蘋果日報有報導過,網路還有新聞)

在4/14號那天下雨天,她是騎腳踏出進社區,(有監視器影片),我們社區中庭地板是磁磚地板

說跌倒是我們家漏油害她跌倒~(她跌倒處是轉角處,離我們家後門有段距離)

我們社區管委會因為這件事件,她要求我們去開會討論事情的經過,4/26號開會,她卻不敢出席

(我有錄影開會過程)

因為這件事件,我們去裝監視器保護自己,就錄到她惡意丟垃圾在我們門口,(之前沒裝大約有2年時間都是她亂丟垃圾.吃不完的食物.)

今天6/26號,警察打給我,叫我明天去做筆錄,說對方已經告我們家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惡鄰居,到處靠告人賺錢的..要怎麼處理~

 

你好:

鄰居可能提告過失傷害罪,就鄰居提告之部分要準備詳細之資料向警員說明並無漏油導致鄰居受傷之事實,可以提出社區監視器管委會調查等相關證據或傳喚證人出面說明。 若鄰居捏造事實提出刑事告訴,會構成誣告罪,可以追究誣告罪之刑事責任
Gorbo 105-06-26 12:38

我們是新社區,有個機車停車位的問題。

就是建商所規劃的機車位,有些緊鄰消防栓。

機車停放不好停外,應該也影響到消防栓的使用。

猜想應該違背消防栓前不能有物品的規定吧~

請問一下,是否可強制請建商或管委會另外找地方規劃?(現在怕建商和管委會互踢責任規屬)

Gorbo 105-06-25 10:42

我的是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社區。

之前區權會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已通過,汽車位可停放機車,不限幾輛,只要在車格內即可。

最近管委會卻想要規定汽車位內,機車只能放在汽車頭前面。原先是規定機車只能停放汽車後面,不能超出停車格。想請問一下,汽車位是有權狀的,應該是屬於專有的。在專有區域內,如何放置汽車機車。只要不放雜物,應該都屬於住戶的權力吧~ 

現在是提案還沒有經區權表決。管委會如果這樣子規定(如果有區權會同意)的話,是否還是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專有產權,只要不違法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無權干涉。

2、倘若是工友持分約定專用,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使用之方式,不過倘若違反平等原則、不當限制等,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iru 105-06-22 22:38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在約1個月前,管委會將A住戶的包裹發到我家信箱,並請我們簽收(簽收本上住址也寫我家住址),由於A住戶的姓名與我家人只差在姓氏不同(EX:是王XX&黃XX),且包裹為一般保健食品試用包,故我家人就以為是廠商名字寫錯就簽收了,接著隔了約2個禮拜,管委會打來說A住戶向我們要回試用包,但是因為試用包為保健食品,早已喝掉了也無法歸還,A住戶一直說要告我家侵占,主委一開始說要處理,直到今天才知道主委一直沒處理,A住戶直接請警察來備案.

我想請教的是:這應該算是管委會業務疏失吧?但管委會處理態度消極,請問我們能做什麼行動?A住戶要告我家人侵占,能告成嗎?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去應對嗎?因為事隔兩個禮拜才跟我們要包裹,外包裝早已丟掉,目前有的只有管委會的簽收本.

先謝謝各位律師大大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2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自沒有侵占之犯罪故意著手加以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iru 105-06-23 12:04

律師謝謝您的回覆

今早已與管委會溝通了解,管委會已經購買同樣的東西補還給A住戶,但據悉是A住戶拿到後還要我們賠償10倍金額,才找警察備案:侵占

請問像這種狀況,管委會已經有補償還給A住戶了,對方要告我們還能成立嗎?

目前已經將A住戶簽收補償品的單據影印備份.

謝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23 17: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您所述,若在主觀上並未意識到該保健食品是應屬於他人之財產的話,應不具有侵占故意,對方提告刑事侵占罪應不至於會成立。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而言,對方既然已獲償,客觀上並不存在損害,也無法為您主張。 對方要求給付10倍金額並無任何法律上依據,建議不需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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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Y 105-06-22 14:56

律師您好:

本人為社區主委,日期本社區某樓屋主(以下簡稱事主)安裝洗衣機後,其水管鬆脫,導致水宣洩至本棟大樓均淹水,且電梯亦進水,請相關設備保養廠商停機處理後檢查,發現有迴路板、車廂門控馬達、速度檢出器及皮帶需更換。

但事主認為要他付更換的費用不妥,他認為電梯既然乾了可以運轉了,就無安全疑慮,且歡迎管委會提告。本人已請保養廠商先針對前三項較具安全性做更換,以確保住戶們搭乘電梯安全。再向事主要求賠償。請問這樣可行嗎?

所以想請問律師,針對此,本人該如何寫存證信函給事主?要求他付錢呢?以及他對此事不處理的態度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再煩請撥冗回覆,謝謝您。

你好:

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零件部分要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計算折舊。 依你所述之情形,尚難構成公共危險罪。 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支付維修之金額,或直接聲請調解,若無效果再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PATTY 105-06-24 11:4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謝謝徐律師的親切回覆。^^

請問零件更換新品,原廠不可能同意更換良品來代替新品,其價格自然高,
此事主目前不接電話,他認為走上法律途徑,他可以賠得少。

我剛有查固定資產其電梯使用年限是15年是針對電梯整個構造而言嗎?
還是指零件也亦同呢?

 要如何提告才會對管委會有利,畢竟他造成大家連續二天爬樓梯上上下下,
且一句道歉也沒有。 

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小齊 105-06-13 21:34
因為本身是做團購,所以常常會有10幾20箱貨寄來,管委會覺得這樣數量太多,有礙觀瞻,就交代管理員說我的貨物不能放管理室,要放只能放兩箱這樣合理嗎? 說公共區域禁止放雜物、用這條來壓我。 這樣合理嗎?如果不合理、要如何提出訴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Ⅱ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Ⅴ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同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先去查閱規約是否有特別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曾作成決議可以供使用,否則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屬於管委員之職權,管委會行使職權目前看起來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若無其他有利事證,要爭執會有困難。
小齊 105-06-15 09:16

規約有規定公共區域禁止放置雜物.

我也不是一放好幾天.就單純的送貨來管理室代收

我當天就處理好.真的非常覺得這樣規定侵犯到我的權利

真的找不出方法反制管委會嗎?

別拐彎抹角 105-06-23 14:31

 規約正常都是規定不得在公共區域擺放物品,但是您是屬於管理室代收物品,且代收是管理室職責也是住戶權益,其物品也是擺放於管理室的代收區而非您指定或搬移之區域,個人不認為有不法或不合規定情事!但若您的社區規約有明定大型物品或是數量過多之貨物必須請物主當下簽收並處理,也就是收到後立刻移除,這時的管理室就僅是"暫時"的代為"看管"您的物品.

依照您所述的貨品數量再加上實際的物品尺寸,確實您的貨物有可能造成管理室的管理問題及觀瞻,這點您就必須跟管委會好好作協商,畢竟不是每件事都能用有理走遍天下來處理,有禮走遍天下反而是比較好!

DOGGY 105-06-08 21:16

我在大樓租了停車位,目前漏水嚴重,多次向管委會反映,沒有下文

我想請問一下以這樣的例子,我可以向車主提前解約嗎?

DOGGY 105-06-07 21:22

位置在B3因為在自來水管下,最近半年都在漏水,管委會友會過管子,但漏水問題還是在

也多次反映,但管委會總是有藉口推託,如果我的車子因為這個漏水問題而壞掉需要維修,我要如何和管委會求償?

DOGGY 105-06-07 21:13

停車場大樓漏水嚴重,漏水位置剛好在我停車格位置裡,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大樓管委總是推託大樓還有比這個更嚴重的問題要處里或是經費不足如果我的車子因為停車場位置漏水而壞掉,我要如何和管委會求償呢?

您好:

因為停車場是全體區分所有權共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應由管委會負責,如果您已經多次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卻置之不理而造成您的損失,您可以將車輛維修費用收據、漏水照片及曾向管委會反映之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依管委會未盡維護修繕之責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shia 105-06-07 12:13

本社區規約明文規定主,副,財,監委必須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擔任,由物管公司送備查,本屆委員將於6/30卸任,現在發現其中財委及監委資格不符,請問社區住戶可否針對物管公司或管委會於法究責,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2:42

您好,

 

1、需視違反義務之程度為何,若仍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同住之家人代理行使職權,且管委會和物流公司主觀上並無欲以此獲取不法利益,則本案沒有形式上責任之問題。

 

2、民事上也難以提出因委員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而致社區有何損害,求償上恐也有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ric 105-06-02 16:06

105年5月我與鄰居有他們飼養寵物糾紛。隔壁鄰居5月9日搬來,她有養一隻拉布拉多狗,體味非常重(15歲的老狗),臭味會飄到我家來,於是我們向管委會及她的房東抗議,希望能夠改善,飼主表示都有幫牠洗澡,但情況未有改善。於是我們請她是不是將狗寄去朋友家或另外找適合的地點飼養,後來她同意搬家但要我們賠償她的搬家費用,於是就與飼主及她的房東約定時間進行協調賠償搬家費的問題。問題來了-協調會參與的人員有我們夫妻跟我兒子(小學一年級)、飼主、她的房東仲介人員2名及飼主的2位朋友。在協調的過程中她的朋友未經我們的同意私下偷錄音並把錄音檔po上網,把我們型朔成惡鄰居的樣子,過程中都是飼主的朋友發言飼主本身發言不多,現在我們覺得掉到陷阱裡,過程中我們有被飼主的朋友激怒(那嘴臉.........),就變成我們是壞人我們是惡鄰居..........唉!最後我們有付了12000元的搬家補貼。飼主於5月底搬走了。

請問她們這樣未經我們同意就偷偷錄音並把錄音檔 po 上網,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嗎?

涉及刑事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的問題,當然這需要相關的事證來證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2 2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2 2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llen 105-05-31 15:09

請問律師大人,

管委會主委在公告欄上謊稱住戶拿走掛號牌不還,企圖在社區內毀謗住戶名譽.但沒有指名,如果有A住戶可以做證主委是在誣衊住戶和監視器裡揭取畫面沒有主委講的那樣,這個官司可以成功提告?

nodark 105-05-30 10:07

請問律師,如果發現
1.前幾屆管委會未依規約重大修繕需由區權人大會決議通過,管委會擅自決議修繕,且財委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規定及規約規定非區權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區權人現在如何主張權益?
2.前屆管委會主委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規定及規約規定非區權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但無權主委因為自己涉嫌偽造文書被告擅自啟用公款法律諮詢未記載過程於會議紀錄及社區修繕20萬元左右在會議紀錄上並無記載召商議價等情事(亦即依規約無召集權人召集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這兩項直接顯示在每月財務公告,區權人現在如何主張權益?
謝謝

你好:

未經規約規定程序召開區權人會議擅自動用公共基金,又未經事後追認,刑事上若有侵吞款項、以少報多等情形,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侵占罪或背信罪;民事上可以追就主委等管理委員之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主委、財委、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若持續行使主委、財委、監委職權,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情形,若擅自動用款項亦會有上述民刑事責任,但應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規約若規定必須舉有區權人身分才能夠當選主委、管理委員等,未具備資格者若當選主委、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所為之行為可能會涉犯偽造文書等罪。 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主委、財委、監委及管理委員,並由新任管理委員查明有無問題,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或直接提出偽造文書侵占刑事告訴,請員警或檢察官查明有無犯罪事實。
毛毛 105-05-28 13:21

本大樓於民國91年成立大廈管理委員會。同一主委從91年連任至105年5月14日召開住戶大會時一舉被徹換掉。
新任主委一職是由我先生接任,接任後發現之前的管委會內藏許多問題,包含『管理費未繳→催繳→存證信函→法院』、『消防設備未依規定定期檢修』造成目前消防管線年久失修必須重新設立、『委員虧空公款未依法追討』、『電梯因不明原因發生多次意外,管委會並未積極處理』.......等。

前任主委並不住在我們社區,住戶曾因此要求換掉主委,可惜因為召開會議總以人數不足無法開會。這次好不容易開會決議把前管委會徹底換掉,但發現該補的洞好多,令我們新任委員束手無策。

所以想請問,我們可以提告管委會未執行管理、監督之義務嗎?

以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8 15:47

您好,

 

1、若前主委有違背職務收受利益,可蒐集相關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背信告訴。

 

2、但如單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而怠忽職守,僅能以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涉及刑事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以管委會之名義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ggie0315 105-05-26 16:41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如果公寓大廈長期未依法令申請管委會還私聘管理員強收及調漲管理費,而管理員也未善盡管理之責,連最基本的掛號信都不收,還惡意關閉水管已告知管理員要提告,卻還是一樣和不合法的管委會作威作福,已構成妨害自由罪,請問要如何解決?

妹妹 105-05-26 12:28

想請問, 依市政府工務局大廈管理法中, 如果要罷免管委會或管理委員改選, 需先經由1/5以上的區權人聯署推薦招集人, 向工務局陳情後 , 依法公告10日, 才能由招集人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問題一.我們如何取得合法張貼公告:物業收下我們的公告之後, 一直不蓋公告章, (原因是管委不簽核, 不能公告之) 請問..我們要彈核管委會的人, 管委會一定不會同意簽核公告. 沒有公告10天,即無法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請問...我們該如何讓物業協助住戶合法張貼公告!

問題二. 我們已取得超過1/5的聯署, 可否自行公告?

問題三. 如果我們張貼了公告,管委會的委員自已撤下我們的公告,是否可以告毀損侵占 ?

問題四. 住戶申請影印財報及廠商合約, 均以個資法告知,只能看不能印.其中疑問很多...我們該如何處理 ?

 

你好:

程序可參考http://www.dbaweb.tcg.gov.tw:8080/intra/rules/front/Rule_show.aspx?entry=501 簡言之,若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就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若拒不召集,可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會令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連續處罰鍰。 若有撕毀文書之情形,可提告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但單純撤下,不會構成毀損,應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犯罪。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個資法部分可採遮蔽之方式處理。若管委會拒絕,可依同條例第48條處理,方式同上述。
Hook 105-05-23 11:09

之前有網友留言區權會之參與被管委會限定必須所有權人或一等親方可參加及投票,律師回覆除非區權會有規定否則不得拒絕,在此有疑問想提出:

1.若社區規約未明訂,是否"任何人"皆可代表所有權人與會及參選?(代表所有權人參選,當選後由所有權人擔任)

2.同上,即使社區規約有規定,但是否代表當選後可將但選資格轉移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非所有權人或委託方?

如:如夫妻同住一戶,不論是否兩人皆有持分或僅一方,參選時是否必須明確告知是以哪一位名義參選?又當選後是否可將資格直接轉移給對方?

老關 105-05-23 10:47
1.社區大樓電梯(緊急昇降機)及門禁系統是否可設置感應卡裝置管制進、出? 2.如果依法不可設置感應卡裝置,管委會仍執意要設置會遭受何種行政裁罰?住戶因此逃生受阻發生傷亡意外,管委會需負何種法律責任? 3.管委會如果遭上述裁罰,罰款由誰支付?如有刑事責任,所有委員都須承擔嗎?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3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門禁管制不會涉及罰鍰或是刑事責任,至多只是有無涉犯強制罪的問題。(不過是否成立現行法院實務還是有爭議)

2、不過倘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授權,可以要求拆除,倘若管委會拒絕,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

小儀 105-05-22 19:33

您好:

        14日騎車停車場鐵捲門,鐵捲門有感應到我,自動上升,看到門上升之後,我才要騎車過去,但,沒想到,這時,鐵捲門突然下降,快速往我身上壓,壓之後,幸好,有機車,檔住,否則,全身壓死

管委會不問不聞,置之不理,我們去報警了,警察說,可以告過失傷害,受傷的每一天,管委會,都沒來

看過我,也不理我,所以,請問有何方法?能讓他們賠償?謝謝律師~我們有監視畫面,還有受傷的照片

你好:

刑事上若管理維護停車場鐵捲門之人怠於履行維護之注意義務(通常是總幹事),導致你受傷,會被認定為有過失,而構成刑法第284條規定之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可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上,若確實有過失導致你受傷,總幹事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要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可先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出刑事告訴。
小湯 105-05-20 16:09

我們大樓停車場有一部份土地仍為當初建商名下持有,但建商倒閉,該土地被法院查封,將來應該會公開拍賣,管委會想出面標下來,但不知道管委會名下能否持有土地?如果無法,是否有建議的解套方法呢?

你好:

管理委員會並無權利能力,沒有辦法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就算地政機關與允許辦理登記,將來會衍生諸多問題。 建議以目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名義及應有部分比例出面購買該筆土地,以免將來發生爭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做為共有部分,以全體住戶名義來登記,建議應召集區權會做成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in 105-05-19 02:02

管理員超乎自己的權限,直接在FB住戶社群中PO上住戶亂丟垃圾影片

雖然那為住戶做錯了,管理員沒有經過管委會同意,直接就TO上去!!

還有根本管理員不是這裡這住戶!!

請問影片也沒有對當事人遮蔽~搞得大家都要對當事者一些話語!

是否有真對那位管理員有些法規能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14: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名譽侵害,不過要看張貼的目的及內容而定,倘若只是以警示為目的,可以適用阻卻規定,反之,則構成違法

2、倘若違法,可以報警或是提起刑事告訴,倘若沒有違法,建議可以向保全或是管理顧問公司進行申訴。

yuyu 105-05-16 16:03

您好:

20年屋齡一樓住家外牆剛好是社區裡兩棟大樓間的寬約75公分的地板棟距,最近因為木地板與牆壁剝落請師傅拆除後發現是外牆那個棟距積水造成的,有請管委會總幹事來看過和照相。

請問如果確定是棟距地板造成,那麼我室內修繕費用可以向管委會要求負擔幾成的費用?該檢附什麼單據?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6 17:12

你好,依據過往承辦此類中古社區大廈滲漏水事件,未來你可能面臨到的問題為:

1、起訴請求管委會負起修繕責任時,關於修繕費用部分,勢必要向專業機構為鑑價請求,初勘、複勘等鑑定費用,往往高昂、所費不貲,倘無法與管委會達成共識,此部分費用必須由您(聲請人)先行負擔,待終局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確定雙方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2、上述修復費用鑑定完成後,假如法院判決應由大廈管委會負起維護責任,較常見者,會由管委會委託土水承包商,施作足夠回復原狀(或修繕至無滲漏水狀態)之工程;或直接支付你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然而,倘若是判決支付費用,則,亦可能視中古大廈屋況之實際情形,判決被告支付一定比例之費用即可。

3、此類型社區大廈之修復滲漏水訴訟,最重要者,除了訴訟進行過程以外,尚可能是起訴前與管委會之磋商、良性討論,畢竟不管訴訟結果為何,屋主日後都會繼續居住,切莫因訴訟而傷了鄰居間的和氣,建議應委由有承辦同類型案件經驗之律師代為處理,較助釐清修繕責任、儘速解決漏水之苦。

你好:

外牆屬於共用部分,若管理委員會怠於履行修繕部分導致你專有部分之裝潢受損害,可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你要舉證證明裝潢受損原因確實係外牆怠於修繕所致。 請求之金額即你修繕之支出,要檢附相關單據證明,若尚未修繕則提出估價單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外牆是由管委會所管理,所以若因外牆因素而導致漏水,則可以向管委會請求因漏水所生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mmy 105-05-15 23:11

我於103年買了一個新大樓, 最近管委會才成立. 管委會有請機電的人員來看.發現電梯居然沒有緊急電源. 如果遇到停電時, 一定會被卡住直到被救出來,有跟建商反應,但是建商不願意負責.另外建商設的發電機也沒有連到污水處及大門的出口處.如過有發生停電時.住戶只能被困住在大樓裡,很無助.要如何跟建商要求改善!

Thanks!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速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先審閱當初簽訂之買賣契約,看是否有保固條款及保固之項目,若你所指訴之問題在保固條款之內,就請建商履行保固責任。 若無保固條款,則要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物之瑕疵,若構成還要研判是否有遵照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並通知或係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若係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則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但要注意要在通知瑕疵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 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以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履行保固條款或減少價金,再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進行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速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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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5 23:30

您好,

 

1、於發見瑕疵六個月內,得向建商請求補正瑕疵,或請求損害賠償

 

2、若建商未為處置,須於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immy 105-05-15 23:31

已經有寫存證信函. 但是建商一直說他們蓋的電梯合乎法律. 一直不肯承認錯誤!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5-05-15 23:37

經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後,若建商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請專業技師來評估,以確認瑕疵所在,日後才能有所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5-14 23:42

律師您好:

1.請問如果小型社區共24戶(管委會)主委已在兩個星期前通知要開會議,住戶們不是很配合,如今來的住戶未過半數無法開會,是否可以至縣政府申請放棄主委一職?

2.還是社區管委會能至縣政府申請廢除管理委員會?

麻煩律師解答&建議,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4 23:58

您好,

 

1、可以召開區權人大會,重新選派新的委員。

 

2、實務見解有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類推適用民法關於社員之規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管委會係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其中主任委員係由管委會成員推舉,因此管委會解散係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如果只是住戶消極不參加會議,係無法解散管委會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區權人會議,則可以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再行召集,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