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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 103-08-29 10:22

我住的大樓,數年前屋頂有重新施作防水,後來因為偷工減料,管委會正在打官司對廠商求償

也因為偷工減料問題,這些年樓頂住家陸續出現漏水問題,而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住戶要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總是說等官司打完再修。

請問:
1.樓頂是屬於公共空間,理應由管委會負責維修,管委會可以用官司為藉口不修理嗎?
2.這幾年漏水越來越嚴重,裝潢也嚴重損壞,雖然管委會說勝訴後會叫廠商賠。 但如果敗訴或勝訴後法官認為室內內裝潢毀損責任不完全是廠商,那得不到賠償部份是否可以請管委會賠?
3.台灣官司一打數十年也不奇怪,但頂樓漏水已是住戶無法忍受,請問住戶該如果處理,有什麼相關單位可以幫忙出面要求管委會修理嗎?或是只剩向管委會提告一途?

管委會對於共有部分負有修繕義務,至於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用最終應由誰負責,與管委會修繕義務無關,管委會仍應立即修繕,如管委會拒不修繕,只能對管委會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公共空間是管委會要負責

至於他怎麼跟建商求償與你們無關

所以管委會絕對要負責

建議你可以直接提告管委會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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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ihe 103-08-29 00:56

我是頂樓住戶(12樓),屋內因消防管主管路與分支管的三通閥漏水,想諮詢幾個問題:1.消防管為建商法定安裝,如今8年後,請問閥件漏水是屬於公設嗎?2.因為漏水造成部分天花板(屬石膏板,建商設置)吸水受損,且因施工天花開一個孔,可以向社區管委會要求修復復原嗎?3.因漏水損毀系統櫃內櫃,可以要求更換嗎?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原則上應屬公設。

2.如屬公設即可請求管委會修復復原。

3.可以,但可能會要扣除折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安 103-08-29 00:40
你好,最近看到本大樓管委會有貼出對於頂樓漏水處理辦法,內容為: 頂樓住戶經委員會堪有漏水者, 1.住戶自己維修,每年減免兩個月管理費(為期三年後另議) 2.管委會請廠商休繕,保固期過後算起三年內不得再議。 看起來對頂樓住戶條件非常不利,所以有幾個問題請教 A.如遇漏水,大樓管委會可以以此規定來處理頂樓漏水問題嗎? B.若是漏水住家,可以以什麼法律條文來反對此規定?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C.若真不想要以上修復方法,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來讓管委會正當處理頂樓漏水問題?
Vic 103-08-27 22:52

各位律師好:

     因中秋節快到了, 管委會決定要發放禮卷給全體住戶, 但社區規約內並無授權給管委會發禮卷的相關條文, 不知這樣是否違法呢?

   Best regards,

    Vic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8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的執行職務,必須有法律、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否則就是違法

2、有關於處理的方式,礙於法無明文,因此僅能依據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管委會未經授權的形況下執行職務是否有處置規定辦哩,或是以管委會違法執行職務侵害全體住戶之權益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此訴訟有ㄧ定的難度)。

Joy 103-08-27 19:31

您好:

關於車位,一位多停,無阻擋到車道,是否有違法管委會提除民事調解,追討管理費是否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8 17: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停車位產權屬於您私人的,只要沒有影響其他人,管委會無權干涉,縱使經過決議,也可能違法,可以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2、倘若停車位屬於公設,則您必須依據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使用,否則可以依據規約或是決議規定辦理。

馬修 103-08-23 23:07

律師,您好:

請問我兩年前至Google網站,用我個人的資料與手機申請一組電子郵件帳號,暫借給第一屆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使用;在去年11月1日被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及新任社區總幹事他們私自篡改密碼,且使用至今。

最近發生糾紛,我擔心若他們用此信箱從事犯罪行為,最後怕追溯到申請人的話,我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我跟Google申請要收回此信箱之使用權

當時此電子郵件帳號的申請紀錄(2012/11月申請),及密碼被私自變更的email紀錄(2013/11),並且手機與備份信箱被變更成總幹事手機的email紀錄,這三個email我都有保存起來。

巡查過往紀錄,我只有口頭答應借給第一屆管委會使用(因為當時我也是委員),但我沒有答應給第二屆管委會總幹事使用。若我想進行提告,請問

1. 對方這樣的行為是竊盜罪還是侵占罪?

2. 是告訴乃論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

3. 需要跟警方報案嗎?

4. 若是事後有辦法談和解嗎?

5. 責任歸屬在管委會還是總幹事?
謝謝您的協助與回覆,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4 1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前後任管委會改選的時候,因為那時候您沒有將帳號取回或是要求不得再使用,此部分可能造成認定對方以犯罪故意登入您的帳號並變更密碼有疑義。

2、此部分倘若可以成罪的話,是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是告訴乃論,並且可以和解之後撤回告訴。處罰的是行為人。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發函給管委會要求不得再使用該帳號,並且請求賠償即可。

莉姆伊 103-08-20 05:28

您好:我們承租某社區大樓三樓,從去年八月住進後,警衛及管委會便多次打來樓下投訴告知小孩跑跳很吵,我們便加裝地毯及巧拼,也買了餐椅,晚上10點鐘或是較晚回來,就把孩子綁在餐椅後。今年過年後因出外旅行有半年時間未回家,七月回家後鄰居又開始投訴,我們委婉告知孩子才兩歲,且也買了愛心小手體罰規定不能跑跳,與正樓下鄰居當面溝通後好轉,怎知樓下的隔壁竟多次向管委會投訴還請警察來,且投訴的時間是白天,因對方是晚班,白天需要休息,本人實在覺得很困擾,每當對講機響起就很緊張,不知自己的孩子是否又吵到別人,警察上門看到家中只有我及一個兩歲孩子也很納悶(孩子還在地毯上睡著),但還是我拿出ID並簽下勸導單,本人覺得很受辱,管委會處已多次說明,房東也被逼得打電話警告我們要停止租約,問題是晚上不能吵,白天孩子也不能動嗎?何況不是我們正樓下的報警,是他隔壁的說我們吵到他快賣房子了,我們一家三口,平日只有我在家帶孩子,也盡量要求孩子,結果孩子現在看到棒子就會說不要打後大哭,請問我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1.如果確實有擾鄰的情形  樓下屋主主張也不是完全沒有依據   但是否這樣就可以訴請你應該搬離  這還是有疑問   2.不過如果情況不改善  屋主可能也不願意繼續出租  3.所以只能考慮是否自己搬離其他地點   或是再跟子女多多溝通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TT 103-08-18 22:37

在大樓一樓店面開小吃店從裝潢就開始被檢舉到開幕營業每周上演,不誇張,衛生局、環保局,派出所、建管單位、消防.......等到場拍照均查無不法,據了解是同一人檢舉且躲在背後又不出面協調,大樓管委會更兩手一攤說無轍,房東也想破頭但幫不上忙,如此奇特的投資環境請問各律師高手們在台灣的法律對這檢舉文化真的沒轍嗎 ?

Gary 103-08-11 15:49

 本社區管委會於99年12月初發包一粉刷樓間的工程,並於當月的管委會例行會議(12月8日)記錄中看到主任委員(A君)的會務報告中列出此工程己“進行中”。

A君於12月31日應依法卸任,但其借故拖延不辦新委員會之選舉,經過一番波折終於新的委員會進駐管委會,新的財務委員(Z君)查閱前任管委會帳冊及請款單據時發現此工程款有異,再查當月的會議記錄,只見A君的會務報告中提出此工程己在進行中,但看不出任何委員針對此工程有任何提案,也沒看到有任何廠商的報價單,亦看不出委員們對此工程有任何討論。Z君就問當時的會計(C君亦是新委員會的總幹事)為何不見當月的請款單據(請款傳票/發票/收據)?C君回答“管委會保管箱內找不到”。

Z君從管會委存摺中看到99年12月31日有一筆NT843000元提款記錄,就至銀行請行員查當時的提款及?款記錄,發現提款單上蓋章的人有A君/B君/C君,是總幹事(B君)於12月31日至銀行填寫提款單提款NT843000元,及?款單?款至該工程承包商(T君)的個人名義戶頭(受款人為T君的名字)。Z君又回來管委會請C君查有無T君的名片?經查出T君的名字及電話並去電T君,詢問T君可否補寄一張發票以利核銷,T君回答“該給的都己給你們了”。

Z君多次於公開場合詢問A君為何發包工程沒有經過提案/討論/報價/議價/決議之過程?工程完畢為何沒看到請款單據?又為何要將工程款?給承包商個人?A君均回答不記得了。

Z君逐於102年區權會上提案要求A君必須詳細交代此工程發包的完整過程,A君及當時的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及C君均回答有看過廠商的發票才同意付款,A君並回答管委會找不到單據與他無關。

Z君上網查有無T君名片上的工程行的公司登記,均查無此公司。並請同業報價,同業所報的價格均較T君的價格低甚多(26萬~35萬)。逐收集相關資料至國稅局檢舉T君未設立公司而營業,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調查,T君承認未開發票屬實,國稅局並要求T君補登記公司及補稅。

Z君認為當時管委會的主任委員A君/總幹事B君/會計C君/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等皆聲稱有看到廠商的發票,與T君的所坦承的說法不一,明顯有協助廠商逃漏稅及謀取不法利益之嫌。請問以上罪名是否成立?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1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主任委員友為自己利益侵害管委會利益,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4:0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管委會與廠商之間的契約均未能提出憑證,則帳冊可能會有不實的問題,此部份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2、   您可以委請會計師查帳,倘若帳冊不實,則可以考慮對前承辦人員提起背信偽造文書告訴。

3、   本文建議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擬定訴訟策略,並為相關制度建立,以保障權益。

Gary 103-08-13 08: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由於帳冊登記的數字與?款的數字一致,故無法以偽造文書之名告他,但他公開說有看到發票,是否只能用背信之名?或還有其他的方式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3 1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帳冊不實就包含沒有憑證的部份。

2、先請會計師查帳吧。

haosen 103-08-10 10:01

一.申請內容如下

1.從102年12月住戶大會管委會改選至目前103年8月,大樓都在修繕或改建,都沒看到管委會開會紀錄?並且沒有公告之?

2.103年6月住戶大會有一項頂樓修繕,款項270000元只請2家廠商來估價?

3.財務報表有2個月(5月.6月)未公告之?

我要依照規約 第二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

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二.請管委會三天後準備好資料,我將委託古小姐親自去管理室閱覽,如果管委會不理會或拒絕,表示無視規約的存在與約束

申請人:530號2樓之2 莊先生

haosen 103-08-10 10:07
回覆 haosen 的發言內容:

一.申請內容如下

1.從102年12月住戶大會管委會改選至目前103年8月,大 ... (恕刪)

 我要申請大樓資料閱覽,請各位律師們檢視內容是否有問題?

roger 103-08-09 09:37

請教~

約一年前於桃園市透過仲介買了一間房子跟車位,房子與車位均有獨立產權(有權狀),每月也都有按時繳交管理費,管委會也告知車位是我們的,與仲介簽約合同上也註明車位號碼為B2-18,近期接到管委會告知,一位自稱為車位所有權的人告知要與我們換B2-34之車位(位置不好,出入不方便),我們不想換,對方又提不出證明說這車位是他的,現在對方要告我們,請教 這跟仲介,前屋主,管委會..是不市都有關係,對方告我們後,下一步驟是什麼?我們要如何做呢?謝謝

感激不盡~~~~

 

 等對方提告拿出資料再說.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8-09 14:27

請您先將房子與車位的權狀檢視其內容,房屋(建物)所有權狀的附屬登記事項是否有車位之記載?如果有,可以確定車位的所有權屬於您的。如果沒有,看一下您所謂的車位權狀是否是寫類似「停車使用權證明書」之字樣?如果是,這車位可能只是建物共有部分約定專用而已,雖然沒有全部的所有權(因為是持份問題),但已約定專用,使用權則是屬於您的。可以看看對方究竟提出甚麼資料證明系爭車位屬於他的,再做處理。

陳華明 (律杏) 103-08-09 14:33

 有獨立權狀的車位, 應是自行增設或法定停車空間. 拿所有權狀就足以對抗第三人了

haosen 103-08-08 21:22

各位律師你好

我住在大樓的住戶,大樓的規約雖然有說明基地台架設或重新續約,要頂樓的住戶同意,我雖然住二樓,我對管委會沒公告也沒住戶同意書就跟廠商續約,有點很氣憤!!聽說之前都是一年一簽,這次卻一簽就是兩年,而且還是住戶大會前一個月簽的,更氣的是住戶大會決議不再續約基地台,竟然是被隱瞞的情形下,已經續簽的事實(半年後才不小心公布出來),我想請問的是我要如何讓管委會不能為所欲為?

 

 可以對管委會之委員提告背信.

haosen 103-08-09 23:56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對管委會之委員提告背信.

 請問是我可以提告還是頂樓住戶可以提告?

再請問管委會是102年11月簽約,至今已經9個月了,已經超過追訴期6個月,是不是不能提告了?

朱朱 104-12-28 14:57
好黑的社區呦~跟我家的一樣..但我的是一簽5年><

各位

haosen 103-08-08 02:24

各位律師你好

本人當年當時是主委.基地台簽約是經過管委會其他委員一致同意,也經過住戶大會同意裝設,所以立約人由我簽名,只因為事過2年我已不再擔任主委也非委員會一員,有住戶們(陸陸續續有新的區分所有權人入住)反映基地台不要再續約(還有一年多),現在的管委會突然就公布當時的合約書內容(可能是證明到期日未到),可是要公布也沒問過我,再者要證明也不需要把合約書內容公布出來吧,上面還有我的全名,給我的感覺好像是說當時是我簽名的,跟現在的管委會無關!

請問管委會的動作有觸及到什麼罰則嗎?例如個資法或秘密罪之類的??

haosen 103-08-10 00:02
回覆 haosen 的發言內容:

各位

請各位律師們,解惑也,謝謝

馬修 103-08-07 17:44

我是區分所有權人,因管委會對於公設塌陷不修繕,私自裝設監視器監視住戶一舉一動,公告抹黑住戶間連絡的FB的論壇,不回應住戶閱覽財報的要求
請問若是我將這些事實(不謾罵、不影響管委會委員等等的個資)製作成信函,投遞至每位住戶的信箱,是否會構成違法或有法律上的風險?

謝謝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7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行為可能會觸犯誹謗罪嫌。

2、本文建議您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或是針對您所述的問題,分別以發函並且提起訴訟(抹黑、監視錄影)、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未修繕)處理。

你可委託或自行繕狀(存證信函),提出對管委會的要求,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7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的留言信函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或評價,可能會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罪嫌,惟若惟可受公評之事,則可主張免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汪叔 103-08-07 08:49

本人房屋位於桃園縣5樓公寓之頂樓.民國86年完成共60戶社區

有合法成立管委會.因管道間排水阻塞.每逢下雨積水會回堵.

造成頂樓住戶嚴重壁癌!另外水塔亦會定期清洗.

也會發生上列現象!

請問排水維修.費用.及責任權屬是否均由管委會負責?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7 10:3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偌漏水的原因是因為共用部分有瑕疵所造成,則必須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由基金會負擔,倘若是因為您專有部份,則由您自行負擔。

2、本文建議您應該找工程公司或是土木單位僅型漏水原因鑑定,判斷應該如何主張權益。

3、另外倘若該頂樓違章建築,則與管委會無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8-08 00:09

 要先確定是公共管道間出問題還是私人管線,才能確定求償對象,

這個不開挖不會知道的

約定 103-08-05 11:35
小弟年初買了的剛完工的新成屋,上個月剛搬進來住。
這兩天向由建商代管的櫃台尋問公設(跑步機、SPA等)的使用辦法,櫃台回答因為管委會尚未成立,所以沒有點交,無法使用。

只是照我目前看來,目前銷售與入住的戶數太少(本棟樓26戶目前只有4戶入住),要等到過半成立管委會遙遙無期,且看來建商不給用公設的主因是因為還在銷售中,不想有使用過的痕跡吧?

所以想問,未點交的公設無法使用是常態嗎?
還是應該開放使用,點交前保持狀況良好就好? 看過一些討論是  [尚未成立管委會公設都在使用..跑步機 按摩椅.視聽中心 SPA區..
點交的時候..如果有壞 建設公司買單維修..不會去計較這些小錢]

還是一切取決於建商?

我的概念主要是其實公設部分是我已付款部分,但我不能用,還是應該如何跟建商爭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8: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所購買的公設包含您所述的設備,則您就可以使用,不會因為是否有點交給管理委員會管理而受到影響。

2、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103-08-04 14:33

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

管委會是否有權力限制店面開什麼

如果不依管委會限制開店

這樣有違法嗎?

有什麼處份條例嗎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可以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15 13:50

先看該社區大樓之規約,再來討論管委會之規定是否合宜。以上。

103-08-04 14:06

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

管委會是否有權力限制店面開什麼

如果不依管委會限制開店

這樣有違法嗎?

有什麼處份條例嗎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可以

謝謝

 

貓咪 103-07-31 23:08

您好:我跟住商買了一間含車位的房子(但成交價是含在房屋價格裡,並無另外填寫車位價格,只有口頭告知b3車位價是160萬)當時去看車位時上面還停著舊屋主的車子,所以並無看見蓋板孔,直到房屋成交我們車子停進去時才看見,之前仲介賣屋時完全無提及此事,只說此車位很好離出口很近,也未告知車位下方有社區馬達,定時需要移車讓社區修理或保養馬達,接下來才是惡夢的開始,從半年移車一次到3個月一次到目前頻繁到1個月一次,而且維修從1天到有時要10天,和社區電機組反映他們也只是雙手一攤,說社區住戶常到些強酸強鹼導致馬達常壞,(而且此車位建商賣前屋主時就已便宜價格賣他因有孔蓋,但買屋時我們並不知情),問題一,以此情形我有辦法向住商求償嗎?求償有無期限?因為將車位出租社區行情是3500-4000但因此車位問題只能便宜出租3000元,目前想把車位賣出但請仲介來評估以目前狀況只160萬的9折或8折價賣出甚至更低?

問題二,如果車位賣不出我能跟社區管委會要求清潔費降低,補償我的精神損失,而且目前車位前面還因上次社區維修莫明奇妙將停車的前方挖了一條很常洞,結果挖完隨便用柏油補一補造成現在前方高低不平,買方來看都覺得這車位有問題,但社區能不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施工嗎?可要求他們重補嗎?(目前談過都推事)如此狀況我要如何跟管委會求償?畢竟我也是被騙的,卻要承受他們如此無理的對待,難道只能啞巴吃黃蓮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31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仲介與賣方,告知該車位瑕疵問題,請求限期修繕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MMA 103-07-31 00:31

各位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以下

我住的地方屬集中型住宅,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大廈跟別墅區,我住在別墅區.本社區的地下室車庫僅有一個出入口,進了地下室車庫後,別墅區各戶有獨立車庫,公寓大廈區的停車位分為B1和B2則在車道進入後另一區.

在我的地下室車庫鐵門外有車道以及一塊空地(查證過原始設計圖,該地應屬我們的迴轉道,該地沒有任何約定專用,管委會也拿不出任何產權證明),該塊空地及車道和我住宅建物的土地是連在一起,也就是說,整筆土地屬長方形狀.

土地權狀的部份,此筆土地經過鑑界沒有任何分割,也就是說此筆土地從我建物最後方的擋土牆一直到對面鄰居的牆面為止都在我的土地範圍內,權力範圍全部屬一分之一.也就是說,若以實地查證,我的土地除了建物所屬的部分,還有車道部分以及此塊爭議的空地.

我在99年買下該處,100中旬開始,管委會不斷宣稱地下室為公共空間,因此要將我土地權狀以內的該塊空地畫成停車格租給其他住戶,在我不同意之下,管委會依舊故我將我該塊土地畫成機車停車格.

 

請問諸位律師

根據查證,管委會沒有任何產權文件或權狀來證明該塊土地管委會所有,他們僅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來宣稱地下室就是為共有,完全不將土地權狀放在眼裡,那麼該塊空地真如管委會所言是公共空間嗎?如果是公共空間,那麼管委會就有權不經過地主同意而擅自決定該塊土地的用處嗎?如此情況我該採取怎麼樣的方式才能自保我的權益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早期因為地下室沒有獨立產權

所以屬於公共空間

但如果您有土地權狀

這當然就不是屬於公共空間

建議你可以採取相關作法

第一

發函給管委會

表示你們會提告他們侵占

第二

你在該處貼上地籍圖及所有權

表示如果有人把此處私人土地當作自己的亂停

你們會依法處理

第三

先去找地政機關確認土地範圍

 

如果管委會依然故我

你就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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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31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管委會,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對管委會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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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103-07-30 12:15

本大樓12層,但有一短柱,支撐二樓之露台,應屬結構之一部分(柱壞掉露台會掉下來),但為1樓門面之外柱,因保護層不足鋼筋繡蝕嚴重,柱有垂直裂縫,但管委會認為這是一樓之住戶需自行修復,因本柱並非裝飾柱(有吃力),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規則之"公用部份"?如是的話,修復責任為住戶,或管委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30 14: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柱為結構柱,則必須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由全體住戶負擔。倘若不是,則必須由您自行負擔。

2、本文建議您應該先委請裝修公司或設計師進行瑕疵認定,之後發函給管委會要求修繕,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倘若無法得到善意回應,則僅能依法提起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30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就您所稱之瑕疵委請土木技師出具是否影響結構安全之報告,並於區權人會議或是臨時會議提案要求管委會協助修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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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chen 103-07-29 11:40

各位法律專家好,

最近發生一起鐵捲門意外, 想請教大家看法。

我太太在麥德姆颱風侵台前一天自外返家, 步行經過社區車庫鐵捲門, 由遙控器開啟後進入, 這時後面跟著一台汽車, 在我太太經過鐵捲門後約二步時, 有短暫停留一秒左右, 把遙控器放回包包, 之後我太太往前走約五六步時, 鐵捲門便不明原因放下, 剛好將後車的天線壓壞後彈升(社區鐵捲門有異物彈升功能), 後車認定是我太太按下鐵捲門, 並有報警備案, 但經調閱社區監視錄影器後, 可看到鐵捲門放下時, 我太太的遙控器並不在手上, 已放回包包。

有幾點資訊如下, 想請教我太太是否有民事責任?天線維修費約七千, 想知道如果和解, 負擔多少算合理。

1. 現場似乎只有事故車主, 我太太, 及管理員(管理員正好由一樓管理室到地下室車庫旁的洗手間上廁所)。

2. 監視錄影器應可證明我太太並未按下遙控器, 但放在包包內會不會無故作動則不清楚(機率應該很低, 因為遙控器是掛在包包拉鍊扣環上, 應不至於碰撞其他物品), 而事故車主與管理員並無證據證明其未觸動遙控器。

3. 鐵捲門也無記錄遙控器使用者的功能。

4. 社區是否有管理上之疏失, 如鐵捲門安全性不足。

另外想多請教一點, 住戶有無權力保留事故當時錄影資料, 管委會表示由他們保留, 不提供給我們。但這樣我們就無法更細部觀察其他可能的證據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阿龍 103-07-26 13:39

我家算小型社區出入除了家門口之,還會經過一個大門,沒有社區管委會,我家發生了一些事,會有記者來訪,所以想要關外面的大門,但我們沒有要別人一定要關,只是拜託而以,至少我門家出門就會關,然而有一位住戶,把外面的大門用大鎖鎖起來,不讓關,有報警,但警察說沒用,請問這有算強制罪嗎,妨害人行使權利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6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鄰居將門鎖住而不讓住戶進出,卻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蓋刑法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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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喵 103-07-26 10:58

你好:

我想問租約一年有附車位,都有簽契約,後來因為管委會說車位要抽籤,

但因房東戶籍地不在此租賃的地方,所以只能停到離滿期約提早一個月!

但這會造成我們的困擾!

當初除了付押金12000之外,有要求房東加裝紗門,房東怕會浪費錢要求我們付一半4000當押金住滿兩年後歸還....

那現在因為房東的問題造成我們有一個月沒有車位停,是否除了扣除車位清潔費200,還能跟他要紗門押金2000當作賠償呢?

蘇子良 (馬克) 103-07-26 11:09

您好:

關於本件可以催告房東履行給予停車位,若不履行終止租組,原則上紗窗部分之二千元可一併要回,以上答覆,謝謝

 

Roy 103-07-25 12:32

我在去年三月購買新完工大樓地下室三樓獎停車位,有建物和土地持分產權,以及獨立進出的電梯,小弟有兩個疑問請教:

一、大樓管委會說我是"外車",管理費要多收200元

二、大樓管委會要求我只能使用指定電梯,但電梯開放時間早上8點至晚上10點,其餘時間只能爬樓梯(我因有膝蓋退化現象不適合爬樓梯)

請問以上兩點合理嗎?

謝謝

Steve Wu 103-07-24 14:34

請問各位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管委會職權有13條, 並沒有看到管委會有權力"否決"區分所有權人於區權會提案的權力. 若有社區住戶的提案被管委會擋下.不送交區權會討論.表決。請問管委會是否違法?  

謝謝各位的解答

 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以臨時動議提出即可。

小田 103-07-16 17:22

我們大樓的管委會真的相當誇張~

1.做工程項目從來就沒公開招標

2.工程項目從來都是找自己的親友來做

3.決定事項總沒有按照14天的公告~甚至連開除所有管理人員引進保全也是早上公告下午就叫5位管理人員明天不用上班~連交接都不完整

4.被我們住戶知道狀況後要求開會~卻一拖再拖拖了3個月~期間又陸續更換財委主委(這種交接不是要開會才能更換嗎?哪有自己說不做就不做~說誰接就誰接的???)

5.當住戶反應他們作法太霸道且資金流向不明時~他們就態度很差的丟了一本大樓管理條例的冊子在你面前~叫你自己翻一翻...??

6.大樓住戶在公告貼出連署簽名書面資料要求管委會開會說明資金流向跟工程項目的必要性~管委會已[[連署書沒有蓋管委會的印章~所以沒權力貼在公告欄]]的理由而撕掉.....X@$#區分所有權人的簽名聯署居然還沒有資格貼在公告欄???管委會有這麼大???

等了三個多月目前等著迎接月底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是管委會只貼了開會公告~

沒有開會地點~且要求我們住戶自己在公告上面寫上詳細的開會議題以便他們了解(就算只是每個月例行開會我們也能質詢吧?甚至臨時動議的時候在加入書面紀錄中也行呀)~等於是要我們把他們的問題先告訴他們~讓他們去準備回應的方式?這算甚麼鬼???

最扯的就是連開會通知跟委託書都沒有投各戶信箱...那請問怎樣才叫過半數怎樣才叫五分之一?人數沒統計~就這樣貼一張紙說要開會~

我們某些住戶堅信~第一次開會既然用這種方式~就是擺明著要等著流會~然後等第二次開會~他們手上就會有一堆自己的委託書~讓我們在第二次會議上~以現場人數為主的投票跟案子都拿他們沒辦法...

像這種狀況~我們該如何跟他們抗衡?我們所繳的管理費~就這樣被他們拿去建設一些自家所需要的建設~我們都沒辦法抵制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16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訟,將未合法召開之區分所有權穰會議決議加以撤銷之,若亦有證據可證明因管委會之失當,造成您財產上損害,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你可考慮聯合其他住戶,委請律師存證信函管委會,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應先蒐集相關事證,管委會是基於全體住戶之委託而行使其職權,所以有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黛芬妮 103-07-15 09:56

管委會遲不處理社區設備故障的問題,我已傳訊至社區的群組通知,並提醒若遭住戶檢舉,恐會遭主管機關罰款,結果主委回覆說,假如住戶動輒就以法規提醒擔任委員的住戶很不厚道。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毀謗侮辱?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15 10:57

您好,對方的行為只要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您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可構成妨害名譽罪。管委會對於公共區域負有維護責任,您可先發存證信函管委會求限期修繕,若未盡維護之責而造成住戶的損失,您們先自行修繕,再向管委會請求修繕費用賠償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07-10 13:23

我目前住在一個小套房,有子母垃圾車的問題。

因為是個專租屋的小社區,只有一個子母垃圾車,或許是垃圾車太小或人太多,導致時常垃圾滿出來丟地上。我們社區的管委會去安裝了監視器,有一天突然把子母車移至最裡面,也沒有”每棟”社區貼公告子母車移去哪邊,立的牌子是往裡面的方向,內容是”嚴禁在此倒垃圾,要倒垃圾在後面”,因為牌子的方向是往裡面的,那從左右兩側進來急著出門的人都會認為子母車在原地,只是不見了,去哪裡沒有人會去注意牌子,後來幾天後,那些丟在原地垃圾的人,全部被張貼出來,大門啊、停車場的門‥

請問公佈張貼別人的照片可否申請法律途徑?

真的覺得他們做得很過分!!是這些人是小偷嗎還是做了十惡不赦的壞事?公諸於世這是否有點太超過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1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可能侵犯您的名譽個人資料,本文建議您可以發函要求轍下照片,並且賠償名譽損失。

黛芬妮 103-07-10 12:18

律師您好,我們社區管委會已成立2個多月了,管理費財報至今尚未公布,連管理費帳戶都沒公告。我寫信要求公布,管委會皆以一貫的手法不回應,另外社區的弱電系統跟監視器都已故障近2個月,我寫信請管委會聯絡廠商勘查估價,管委會仍以一貫的手法不回應也不處理,請問我可以如何處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是否可要求管委會委員支付罰款,而非以公共基金繳交罰款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0 1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向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管委會仍不處理,則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2、又該罰鍰是處罰管理負責人,而非管委會或是住戶,因此不得以基金支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im 103-07-07 23:58
各位律師您好: 我家是位於大樓2樓的露臺戶,入住以來樓上常有拖把、酒瓶、板手等重物掉落,嚴重影響居家安全。由於家有兒童常在露台活動,為安全著想,於去年建造雨遮,但遭管委會舉報,多次協調未果,現認定為違建必須拆除。本人想陳情實有不得已之苦衷,但不知陳情書該如何撰寫?又此情形符合陳情之條件嗎?敬請解惑,感恩!

如要繕寫陳請書,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寫陳情書效果應該是有限吧  畢竟你確實應該是屬於違建   2.建議看是否提出議案  由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比較可能解決你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只要是違建,即便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拆,惟如有住戶私下檢舉,還是得拆,所以恐怕很難解決之道。

huang11 103-07-07 16:37

買新屋於交屋時,每戶預繳半年管理費;由住戶支付管理費不過過了3個月而已就表示不夠支付社區費用管委會電話通知需提前收取管理費....管委會委員開會決議就可決定提前收費與否嗎??因已預繳半年,現可不繳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2 1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管理費用的繳納、使用等,是依據住戶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決議為準,除非是有合理的授權,否則管委會無權決定。

本文建議您可以發函給管委會,表示管委會無權限,並要求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此項規定。

penny 103-07-07 11:09

某大樓住戶, 因為社區10幾年來疏通社區地下排水總管都是管委會支付, 我的辦公室沒有設置廚房, 第一次由她樓層的廚房地排灌水近來, 損失很嚴重.

(1.)管委會有請廠商疏通地排, 也已經付款, 但是把辦公室損失及通管路費用要提到社區公投表決.

(2.)我去調閱往昔管委會支付地下排水總管收據, 主委及總幹事限制我要再總幹事旁邊的書報雜誌室調閱, 但是他們要求要再2樓沒有人的會議室調閱並把我全程錄影.

(3.)我提出給管委會的損害求償書, 主委沒有經過開會及我的同意就張貼在社區公告欄.

(4.)召開關於我辦公室漏水的臨時會, 主委很多個人報告事項與事實不符合.

請問以上我能告主委個人 及總幹事嗎? 可以提告什麼刑責? 還是民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損失應向管委會來請求,而刑事部分恐尚難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7-08 08:37

如果排水是管委會權責,建議先就你損失部分向管委會提告,比較可以解決問題

Laurie 103-07-06 21:59
請問我是社區主委,日前我請物管服務中心轉發以主委名義e-mail給全體住戶, 主要是說明目前管委會內部之紛擾,其中並未指名道姓任何委員,且強調為自己言論 負責之發言。 未料有某位委員針對我以主委身份發的電子郵件信函給所有住戶提出質詢,認為是我不適當使用特權,還要求所有委員均要公平比照辦理,也要求物管公司要將所有住戶e-mail資訊在委員會上公開,還評判我要有所答覆! 請問以上是否我有作錯任何事嗎?如何答覆這位氣勢洶洶之委員呢? 謝謝~

看樣子貴社區有必要聘請律師當貴委會律師顧問來解決各類紛爭囉?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6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並未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相關罪章,故對方並無權要求您為回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7 0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任意將住戶資料交給管理維護公司,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2、本文建議您,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事務所聘請法律顧問,避免相關事件再發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rol 103-07-06 20:18

Dear Sirs:

想請問下述事宜:

因每月管理費皆到合庫臨櫃繳納, 誰知今年四月接獲通知說去年四月管理費未繳納, 前往合庫查詢時說需有繳款收據才能調閱傳票, 但每個月臨櫃繳完後即丟棄, 不知有何方法請管委會證明確實未收到款? 

詢問人 Carol 

 

 1.匯款紀錄  銀行多數應該是會配合調取   有些銀行是需要提供手續費   2.另外去年沒有繳費  管委會都沒有通知繳費  這應該不太符合社會常情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小黎 103-07-04 13:09

1.請問管委會可以將違停在他人的車位上的車輛或是占用公共區域的拖吊嗎?如果不行是觸法什麼法律呢?

2.當初建商配給住戶是一戶一機車位,但是有住戶在建商剛開始蓋的時候就買兩戶打通,規劃成一戶,所以只有一個門牌,以這個為前提的情況下,應該也是一機車位,但是該住戶現在卻說他的比例較大要用比例分配,請問可以這樣嗎?

3.承上該住戶現在卻佔用公用空間,說這是當初和建商說好的,但是該公用空間並沒有劃機車格,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4.日前管委會在原本沒有劃機車位的地方增劃機車位,但是該地方應該是法定的退縮人行道,這是經由開會通過,這樣是不是牴觸法律呢?

請問許律師

您的回覆

如果規約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則無不法.

請問這是指哪一點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管委會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強制罪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規約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則無不法.至於兩戶打通,應回歸地政機關登記之建號為一個或兩個及測量成果圖是一間或兩間,如果是兩間當然是兩個機車位.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yanting 103-07-04 10:53

1.我們是住一般的五層樓公寓,所以並沒有所謂的管委會

2.居住二樓,漏水的來源是三樓,水電工研判應該是三樓的熱水管線問題,因為漏水的地方是房間及廁所的天花板,並非牆璧

3.漏水的現象已經嚴重到會滴水,毀損床墊及天花板,導致無法在房間就寢

4.三樓鄰居要求要有國家級認證的技師來勘驗,如果責任歸屬在於他們,那麼修繕費用要一人一半才願意修復

5.三樓鄰居還說,修復之後,日後若再發生漏水問題向他們反應,他們不但不修繕,還要提告我們,並連帶要求我們要賠付這次的所有費用給他們

試問:

1.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來規範嗎?若不行,像我們的狀況,可參考何種法律條文?

2.倘若漏水的原因在於三樓的熱水管線(前提:我家沒有因為裝修而影響到他們的熱水管線),那麼修繕費用應該是一人一半嗎?我們的財物損失可以向他們索賠嗎?請技師勘驗的費用也可以是由他支付嗎?

3.針對上述第5點的狀況,他有沒有對我們造成恐嚇威脅的行為?我們可以怎麼自保?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7-04 11: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

1.只要公寓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即可適用該法。

2.漏水原因建議請專業人士鑑定,若漏水原因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不當使用所致,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且您可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

3.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但對方係揚言到法院提告,本為權利正當行使,並能解決爭端釐清真相,並不構成恐嚇罪。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may 103-07-03 15:46

您好  因社區人氏不斷的的散撥不實指控 .如今他發給每一戶住戶一封信 .說我門管委會圖利場商 . 因前次已寫我門因私利而存 .請問  這樣是否已購成公開誨謗和侮辱.是否可已求償賠款 或其它事項 .且他在信件最後 有特別指定為主委  .  且在信件內恐嚇委員 說我門因圖利廠商 .未經住戶同意 支付37000是觸法背信罪   ...

已涉及誹謗,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也可請求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3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起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4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已經涉嫌誹謗罪嫌,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賠償

2、本文認為,貴委員會可能相關程序沒有建置的很健全,因此讓有心人士大作文章,本文建議貴委員會可以委請法律事務所當法律顧問,就相關問題設立配套,並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小慧 103-07-02 14:04

您好.. 我是管委會的委員..

因目前我們社區所配合的物管公司執行面太差..

管委會一直想與物管公司終止合約

但物管公司始終不願配合~

目前管委會也收集了一些物管公司的缺失項目

請問我們該向哪個單位尋求協助呢?

 還是要回歸合約約定,如有違反情形可以先蒐證再主張扣款或賠償,進而直接扣留服務費,作為談判籌碼,一般都會知難而退。

小慧您好,

1. 您的狀況,必需視當初合約約定,有終止權的事由。倘若合約沒有約定,必需按照民法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主張物管公司有所疏漏,終止契約

2. 您的情況建議與律師面談,決定可否發律師函終止契約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2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ㄧ般的管理維護契約,都會有終止契約條款,就有關義務履行的部份,通常會有書面通知義務,本文建議您應該提供契約供審閱。

2、本文建議您的管委會可以聘顧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協助契約審閱,審閱後發函給管理維護公司終止契約,並且在將來簽立新約前,先行審閱,以保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要提前終止合約,必須要有終止之事由,所以管委員仍應先蒐集相關資料,才能避免後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3-07-02 13:14

您好:

6月開始,我們管委貼出一則公告,裡面是說,樓梯等公共地區禁止擺放任何私人物品,若不自行處理,則於6/20由管委會統一清除,不得異議。

請問專業的律師,若是我家的東西真的被丟掉了,是否可以提告管委會呢? 是以哪一條文來申告?

謝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2 13: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應該沒有這個權限,此部分可能涉嫌強制罪或是毀損罪,但是目前此類案件甚少。

2、本文建議您應該發函給管委會告知此行為可能違法,並應該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否決此項規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