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NONO 105-04-01 17:52
您好,我們是住在2樓的住戶,因樓下(1樓)天花板漏水管委會已確定是5樓層以上的公共管道間的排水管漏水,但尚未查出正確漏水源頭之樓層。 現因1樓住戶告管委會處理太久(超過1年),因此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辦法來要求我們(2樓)配合要施工做防水工程(要敲家中的牆壁,因為公共管道間藏在牆內)。同時指說2樓是管道的末端,所以他們有權處理。 我們已寄出存證信函來表示我們非漏水源頭,管委會理應積極處理查詢漏水源頭及修繕漏水原因。但管委會說要走法律程序。 我想請教律師,以法律的角度,我們有必要一定要配合管委會嗎(因為樓下漏水並非我們造成的,我們也非漏水源頭)?若我們是有權拒絕,我們可以用哪個法律條文回覆管委會?(我們也不希望走法律訴訟的程序,若我們有法律條文可支持我們是正當的拒絕,管委會應該也不會走法律程序。) 謝謝~感恩!! 姜小姐
羅傑張 105-03-27 05:54

律師您好 : 

小弟家中住在屋齡約七年的20層樓大樓,在早晨無故發生消防灑水頭無預警爆裂情形,造成家中淹水及多項家電受潮損壞,且由於淹水太多導致外流到門外電梯,致使電梯損壞。同時間13層樓消防設施燒毀(懷疑為消防設備燒毀所導致水壓過大,才致使我家中灑水頭承受不了壓力而爆裂)。

1. 原本認為應為管委會需出面找消防設備廠商協調我家中賠償,但管委會卻說,應為我家中之消防灑水頭老舊造成,且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消防灑水頭為私人住宅之一部份,應為個戶修繕維護,如今損壞,且造成電梯受損,反要向我們提出賠償.但小弟查看消防法第九條,應為主管機關或政府監督管委會統一定期維護,請問此部分哪個才是正確的?

2. 管委會應替住戶發聲,卻反而不去檢討消防設備廠商而處處刁難受害住戶,請問有何方式可作為自保以及對管委會提出可能的提告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見解認為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之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2、可以先蒐證。倘若管委會拒絕處理,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廠商進行修繕,遭拒可以提起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家中灑水器噴水的原因為何尚有待釐清,不見得是您室內設備年久失修所導致,亦有可能是他處設備的問題牽連到您家中的噴水器,因此建議先請消防檢修人員來維修並判斷損害原因。 若最後判斷問題的根源在於他處關於共用設備的問題所導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及第12款之規定,管理及維修責任在於管委會,則此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修繕費用則應由管委會負責。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asmine 105-03-22 10:19

我是住在社區大廈2樓,因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查出是公用管道間公用管線漏水,但尚未查出漏水點,只確定是我們的樓層以上。

今因1樓住戶認為管委會處理太久(一年以上),導致1樓住戶的損失,因而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則因要安撫一樓住戶,答應以短期的對策進行暫時的防水工程,強制要求從我家的牆壁(公用管線藏在房間的牆內)敲一個大的維修口。我們認為實際漏水點並非我們家,為何要因為1樓住戶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就要求我們要配合敲我家的牆壁,並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說他們有權可以要求我們配合。目前管委會已發公文,並要求本周特定日期要施工,完全事先沒詢問施工配合時間,實在不尊重住戶,有失公允。

所以想請教法律專家,管委會有權要求我們為非我們造成的狀況,敲我們家的牆壁嗎? 我們可以怎麼回應管委會呢?(附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否則我方可以拒絕,等管委會提告的時候,向法院要求命對方提出。釐清漏水原因確實必須經由我方專有部分修繕,則我方確實有配合的義務,不過不能影響我方日常生活作息

2、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管委會,表明我方的態度。

neale 105-03-17 00:46

我所住的公寓大廈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滲水問題

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釋上應仍可含括於主建物結構內,而建商之買賣契約應有違反內政部所公布之制式契約,故社區管委會應仍可要求建商負瑕疵擔保之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丰仔 105-03-02 00:43

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機車位只能停一輛機車,但很多人停了二輛腳踏車,詢問了主委,主委回說,規約並沒有規定不能停腳踏車,我也依會議討論提出問題,但主委回覆說已告知過,所以不回覆。

請問,我該往那個方向去尋求救濟

另我已向工務局反應過(說管委會違反規約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務局說是私事,要自詢法律救濟

如是又有什麼法可以告管委會呢?

感謝律師百忙中回覆,謝謝

pochin 105-02-26 08:45

1.社區財報未經監委蓋章就請款,依照公寓大廈規定為何?主委.財委.總幹事,各有和責任?及以哪條法規提告?

2.上月會議紀錄也開會同意銀行加監委的圖章才可請款,但主委本人也未執行銀行加章,所有程序不經會議紀錄施行,如何罷免主委?

蘇小姐 105-02-18 13:22
你好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民國 83年前完工 ,一層三戶共七樓華?,未成立管委會 其中兩戶頂樓已加蓋(甲,乙) ,其他住戶部份會使用未加蓋 平台空間  , 之前做一般防水工程兩次,費用 由 我們自行吸收,但經歷多年, 頂樓平台又殘破不堪有漏水之虞,   請問  本華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法嗎, 如果 頂樓平台須要再做防水工程,其費用應由誰負擔或均攤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8 20: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頂樓樓板屬於共有部分,由全體共有人來負責修繕

2、必須釐清各戶的共有部分,倘若確實由全體住戶共有,可以要求全體住戶負擔修繕費用,不論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都一樣。

3、倘若其他共有人拒絕,建議可以核發存證信函之後提告救濟

henry 105-02-16 17:21
事由是我於暑假住宿期間財物無故被清空至交誼廳,隨後有遺失部份貴重財物 (ASUS小筆電、Calvin Klein 手錶、WIFI 分享器、所參考書&講義&小說、藍色鴨咀帽…...註1),另有財物(棉被、鞋子、紙類註2)在颱風天時被水浸泡而發霉。 事發經過,本人已申請整個暑假住宿(6/29 – 9/11)。。6/30 當天 工讀生未能為本人安排統一住宿的寢室,故本人提議問:可否搬遷到開學後的床位?經工讀生查核後並同意本人入住該房間。然後問統一住宿的內容,工讀生表示 ”統一住宿的時侯,本人只需帶所需物品去統一住宿,其他就留置在原寢"。 本人最後離開宿舍的時間在大約7/5 註3,所有東西都完整無缺,並乘坐7/7 FLYSCOOT AIRLINE 前往澳洲。出國期間,並未有接收校方相關通知 [所有個人物件必需搬出]。 直至我9/8 回學校後才發現東西都被清空了,經工讀生的指示才在七樓交誼廳,經過整理後發現上述(第一段)的情況。教官於9/8明白事情的大概後,建議我先查看交誼廳的監視器。在監視器中,可以確定看到有人於8/7 15:00-16:00把我的東西遷到交誼廳。 而1月的時侯我電郵至學務長並提出以下疑問: 1. 在學務處>最新消息>生輔住宿 中,並未找到暑假住宿的動線文件。而且暑假入住的時候,在不清楚的住宿流程下問工讀生 (工讀生是學校聘請的職位,我不可能質疑工讀生的資訊)。引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我不懂為什麼住宿組堅持他們只是協助的性質。[Ref. 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234880] 2. 針對教官比喻宿舍為租戶 (只提供空間住宿),鎖匙交給我,室內的責任就歸於我自己(住戶: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並聲稱只提供空間住宿。 只提供空間住宿,對學生的財物保管未具有責任,但我並未在學校網站--住宿組,找到相關句子支持以上論點/提醒同學。 強制把我的物品 由約定專用部份 移到 約定共用部份。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四條之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隨後學務長請 住宿組主任為我解釋以上疑問,1)雇員/工讀生工作態度良莠不齊,所以應以學校公告為準。員工不遵守標準去解釋不會造成連帶關係。2)學校住宿是夾在家裡與租屋中間,所以不能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而且因為學校沒有為同學買財物保險,所以我也沒有賠償。而且還說怎知道我真的有東西不見了。 最後想問這事件上,學校是不是完全沒有負責?住宿期間東西不見也不需要負責任? 註1: 因為東西太多不能一一點算,以最有印象的物件列出 註2: 紙類[ 空白A4紙、文件、筆記本] 註3: 因為當時在台灣的工讀確定沒有了,所以臨時決定買機票到澳洲探朋友和處理事情。但不確定甚麼確實日期和時間 謝謝你耐心看完我的述說,等待你的回覆。
henry 105-02-20 15:20

希望大家能給我專業的意見,因為我聽學校的解釋真的覺得太不負責任了,都表現出事不關自的。

Hank 105-02-03 23:28

您好:想請教我家住公寓大廈2樓屋頂漏水,請了抓漏的師傅來看,是說樓與樓之間接縫處老舊出現裂痕,導致下雨過後滲水,需要再我家屋頂做防水的工程,請問是否可向三樓的住戶要求共同負擔嗎?

你好:

要先確認漏水所在位置是屬於外牆共用部分或是二樓與三樓共用壁。 若是外牆,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由公基金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支出。 若屬於共用壁,則要釐清漏水之原因為何,若不可歸責於對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修繕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可先請管委會出面協調,並釐清漏水之位置及原因為何,若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Hank 105-02-04 10:00

 徐律師你好:

                施工師傅說我們二樓與三樓的水管都是一樓接上來的,現在確定是三樓的水管破裂需要在三樓施工,請問修繕費用還算是共同負擔嗎? 我家二樓的牆壁漏水裝潢是否可相三樓索討,三樓現在都不出面,假如要訴訟的話需要什麼證明?施工師傅當第三人證明成立嗎?

cynthia 105-02-02 13:02

大樓管委會的前監委使用地下一樓一間公設空間”管理員室”約2坪左右,這間管理室是在大家持分的一筆公設建號內,這位監委使用這個空間很久了;至少10年,至前年左右一位即將離職總幹事爆料出來大家才知道,後來這位委員才每個月繳了一筆500元名目是倉租,我問過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說這是私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公設約定專用須納入規約。我們所有所有權人分散各地沒有人會去注意,這關係到使用費用及公平合理的問題,我們所有所有權人並未同意給這位監委以這個金額使用這個空間,而且如果她真的是以占用的方式使用這個空間更令人覺得不應該,管委會只是代管而已,有權決定給誰用?還有多少金額給這個委員用?

因為這件事討論半年,當權派幾個委員在會議上一直說管委會無權要將這個公設"管理員室"要回來,而且還說雖然未納入規約”約定專用”但這位委員使用這個空間近期有繳500元,所以是不定期租賃,我確認這位委員沒有書面租約,在10月份的會議她自己說公設是不能出租的,可是她這樣算占用公設嗎?還有這些當權派委員也很矛盾,管委會無權要回來?但卻有權給誰用?還有當年是誰同意不付任何費用就給她用的?現在請她按合理租金支付也不願意?而且管委會這些當權派委員還推說條款沒有,規約沒定;這樣不是應該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這些當權派委員說民法大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是這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2 14: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不論是依據民法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由區分所有權人多數決決定,管委會無權決定。

2、倘若管委會拒絕,任一個住戶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對方遷出,並且要求不當得利

3、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該監委返還該空間,倘若仍拒絕,可以提告。至於要告誰、如何提告,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或是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管委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管委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Vivianne 105-01-26 14:12
律師, 您好, 今有急事, 想跟您諮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問題如下 : 管委會之4大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監委皆於管委會成立後的第2次會議無故口頭請辭.(無會議紀錄 但有錄影存證) 1. 因為無書面正式提出辭職是否還具資格&效益? 2. 目前是新社區也是第一屆目前可否由其他委員先行召開臨時會遴選新物業公司, 可否具效力? 出席人數須達多少? 3. 若有人蓄意停擺社區運作 可有法令制裁或如何發文比較恰當? 4. 由於是新社區, 建商於1/9第一次開區權會會議才告知原物業服務時間只到1/31, 目前根本無法開會且1/24 4大委原因為當初不符規約硬推非區分所有權人當主委, 被其他委員推翻後心有不爽, 口頭請辭, 如此 我們其他委員可否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5. 我們管委會可否要求建商&物業 必須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 6. 管委會之緊急會議通知 可否由現留職者的其他委員召開, 是否具法律效力? 以上, 請教專業律師指點&回覆~~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則需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vianne 105-01-26 13:54

律師, 您好,

今有急事, 想跟您諮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問題如下 :

管委會之4大委員: 主委, 副主委, 財委&監委皆於管委會成立後的第2次會議無故口頭請辭.(無會議紀錄 但有錄影存證)

1. 因為無書面正式提出辭職是否還具資格&效益?
2. 目前是新社區也是第一屆目前可否由其他委員先行召開臨時會遴選新物業公司, 可否具效力? 出席人數須達多少?
3. 若有人蓄意停擺社區運作 可有法令制裁或如何發文比較恰當?
4. 由於是新社區, 建商於1/9第一次開區權會會議才告知原物業服務時間只到1/31, 目前根本無法開會且1/24 4大委原因為當初不符規約硬推非區分所有權人當主委, 被其他委員推翻後心有不爽, 口頭請辭, 如此 我們其他委員可否依照規約規定為現留職者互推, 其他缺額再由後高票者遞補?
5. 我們管委會可否要求建商&物業 必須完成交接後才能離開?
6. 管委會之緊急會議通知 可否由現留職者的其他委員召開, 是否具法律效力?
以上, 請教專業律師指點&回覆~~ 感恩! 

你好:

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委員間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得任意終止(終止之方式並無特別限制,言詞亦可),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規定,否則管理委員辭任頂多只有損害賠償之問題。辭任後當無委任關係存在,當然不具主委、財委、監委、委員之資格。 要先看規約如何規定,是否授權管委會決定、管委會決議之門檻限制以及目前之管理委員人數是否足夠等等,若無特別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管理委員、主委等並作成決議委任物業管理公司。 若有影響住戶權益,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罰。若造成住戶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還是要依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選出正式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並組成正式之管理委員會,以免產生更多爭議。 可以。 看規約如何規定,不符合規約規定,管委會之決議可能會無效。
小孟 105-01-25 10:19
您好~我剛在台中買了一間中古大廈的樓層,有購買一平面車位,但住戶為了解決機車停車太少問題, 入住前的區權人會議有通過新增停車位的案子, 入住後幾個月由當時管委會自行評估如何規劃機車格, 但我發現的車門被新增的機車格緊鄰, 反映後無效, 後來住戶停車車身突起甚至會檔住我的車門, 這跟我當初我購買的車位已經不一樣了,查閱建築規範也發現我停車角度過大, 機車格也檔住車格前方我應該有的迴車空間,而且人車進出頻繁, 我的車當時是新車,屢屢不明受損甚至有撞凹掉漆,但管委會及主委態度都消極,甚至連監視器也拒絕調整角度, 因為沒照到我車格,甚至說車本來就會刮傷這類的話,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應該要協助提供證據才對吧? 反觀其他剩餘三十幾個車位只有我一戶有這樣的情況, 其它汽車格旁的保留空間有的相當大, 甚至誇張到可停兩台汽車,或停兩台以上的機車甚至還有重機, 出入空間也正常, 管委會也沒規劃機車格, 車格(公私有車格皆同)使用人自行停機車一年僅酌收三百(甚至沒在繳), 而我車門旁空間不但被檔, 怕被影響開車門或是受損,我要自己停機車的話,要每年抽籤,抽到了再去找抽到那一格的住戶換,每個月還要繳管理費一百, 兩三年下來權益明顯受損!! 相關問題反映管委會, 彷彿欺負我老實拿他們沒辦法,又是新住戶,我該怎麼辦 打民事訴訟嗎???
小孟 105-01-21 14:08

您好~我剛在台中買了一間中古大廈的樓層,有購買一平面車位,但住戶為了解決機車停車太少問題, 入住前的區權人會議有通過新增停車位的案子, 入住後幾個月由當時管委會自行評估如何規劃機車格, 但我發現的車門被新增的機車格緊鄰包圍, 反映後無效, 後來住戶停車車身突起甚至會檔住我的車門, 這跟我當初我購買的車位已經不一樣了,查閱建築規範也發現我停車角度過大, 機車格也檔住車格前方我應該有的迴車空間,而且人車進出頻繁,甚至把我的汽車格當成人車出入通道(反應過甚至好像我在找主委麻煩,說讓住戶方便就好!!?), 我的車當時是新車,屢屢不明受損甚至有撞凹掉漆,但管委會及主委態度都消極,甚至連監視器也拒絕調整角度, 因為沒照到我車格,甚至說車本來就會刮傷這類的話,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應該要協助提供證據才對吧?

反觀其他剩餘三十幾個車位只有我一戶有這樣的情況, 其它汽車格旁的保留空間都相當大, 可停兩台汽車,甚至停兩台以上的機車甚至還有重機, 出入空間也正常, 管委會也沒規劃機車格, 還能讓當年車格(公私有車格皆同)使用人自行停機車一年僅酌收三百, 而我車門旁空間不但被檔, 怕被影響開車門或是受損,我要自己停機車的話,要每年抽籤,抽到了再去找抽到那一格的住戶換,每個月還要繳管理費一百, 兩三年下來權益明顯受損!!這強壓我汽車格換來的機車位收益,若是違法,算不算不當得利??

 

相關問題反映管委會, 彷彿欺負我老實拿他們沒辦法,又是新住戶,我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嗎??? 當時一些反應單,line的訊息記錄,通話紀錄,我都有留著

你好:

可先向各縣市政府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討論。 另可提起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及排除侵害訴訟,確定管委會更動停車位之決議無效並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調取建築圖,確認車位面積大小,並確認最初房屋買賣契約內之車位位置圖,才能進一步釐清您的請求是否有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CKY 104-12-28 22:09

93年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2158號函釋:「二、...按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06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請問6間連棟式透天厝緊鄰於計畫道路上(尚未完全開闢),於民國68年建照,69年取得使照,皆是"獨照"土地及建物產權,皆是各自獨立所有並無共用。那這樣是否是為"公寓大廈"。

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這句話意思到底是什麼。

因為6間是一起蓋的,當然有共同壁問題,且建築圖本身就是畫各自房屋到哪。這樣算是『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嗎?謝謝

104-12-18 10:02

您好,我們社區進入停車場需要依靠機械升降台,前幾天我老婆從地下停車場開往升降台準備外出,但他還沒在升降台停好車(停到一半),外面的住戶正好要回來,並且令升降台往上,一般來說這在升降台的設定應該是不允許的,但我們的車裸露在升降台外的部分,剛好在紅外線的死角(這屬於設計上的疏失),最後我們的車被卡在升降台跟天花板之間遭損壞,不知道這部分可以跟誰咎責呢。

地下停車場的維護廠商是說,這不屬於零件損壞造成的傷害,加上這機台不是他們製造,只是負責維護,最後提出的方案是1/3他們負責,1/3管委會負責,1/3我們自行吸收,但管委會不想負責,他們認為這屬於個人事件,不應由管委會負責,請問我們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來向管委會咎責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依消保法來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而管委會要看其設置管理有無疏失,若有,才能請管委會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i 104-11-30 13:24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第三項的主要梁柱部分,公寓大廈的開放空間是共用,那麼進家門的主樑算是專有還是共用呢?

 

 

各位律師好,因樓上住戶外牆龜裂導致我們家主樑滲水,嚴重壁癌,但有請樓上住戶做修復,把我們家恢復原狀,但他們卻不願意,說他們家有人懷孕介於習俗面,家裡不可動工,管委會告知如未損害到共用部分他們無法對樓上住戶提出強制要求,所以我想知道以條例第七條的部分,是進家門的主樑屬於共用還是專有的部分,如是共用部分將會請管委會出面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30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與主要梁柱無涉,若為公寓大廈之主要結構梁柱,為共有部分,漏水之問題,應先確定漏水可能發生之位置,並應盡量考慮以調解調解決,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尚可能須負擔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金額很高,若維修金額不大,亦可考慮自己處理,提起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30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與主要梁柱無涉,若為公寓大廈之主要結構梁柱,為共有部分,漏水之問題,應先確定漏水可能發生之位置,並應盡量考慮以調解調解決,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尚可能須負擔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金額很高,若維修金額不大,亦可考慮自己處理,提起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3:51

 如果是您住家樓上漏水到你們家,樓上有維修之責。如果是在共用部分漏水,則大樓管委會有維修之責。

mini 104-11-30 14:01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您住家樓上漏水到你們家,樓上有維修之責。如果是在共用部分漏水,則大樓管委會有 ... (恕刪)

律師,您好:因樓上住戶外牆龜裂導致我們家主樑滲水,嚴重壁癌,但有請樓上住戶做修復,把我們家恢復原狀,但他們卻不願意,說他們家有人懷孕介於習俗面,家裡不可動工,管委會告知如未損害到共用部分他們無法對樓上住戶提出強制要求,所以我想知道以條例第七條的部分,是進家門的主樑屬於共用還是專有的部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6:40

 妳引用的第七條只是在說什麼部位不能是約定專有部分。外牆如果沒有你們規約沒有約定專有部分,就屬於共有部分,管委會應負修繕之責。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函給管委會,請管委會修繕

 

 

mini 104-12-01 11:22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妳引用的第七條只是在說什麼部位不能是約定專有部分。外牆如果沒有你們規約沒有約定專有 ... (恕刪)

外牆部分有詢問過都市發展管理局住宅科,管理局告知公寓公約若未約定外觀是由管委會負責的話,就屬於專有,那麼我們公寓有一條規約是:住家戶外不得懸掛或招貼任何有礙觀之廣告標幟,否則由管委會雇工清除以維護大廈整體觀瞻。請問這條的話屬於外觀由管委會負責嗎?

PC 104-11-27 15:54

本社區為14樓, 2007年建
今年(2015) 1樓住戶 買下2樓後, 私自打通相鄰之樓地板, 引發樓上住戶對結構安全之擔憂, 請問律師
1. 樓地板是否屬共用部分 ? 欲打通是否需經區全會表決同意 ?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明訂相關規範 ? 又, 此案是否已違反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謝謝答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7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地板只屬於上下樓層住戶共有,不是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管委會管不到,除非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約定。

2、倘若有影響安全之虞,管委會可以出面制止,制止不改善,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3、屬於違法改建,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舉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C 104-11-27 23:1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地板只屬於上下樓層住戶共有,不是屬於全體 ... (恕刪)
-----------------------------
可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7條 第3項, 是把樓地板列在公共部分, 且不得為約定專用 .
第11條載明  共用部分修繕 拆除 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又, 內政部營建署對同一樓層 樓地板的解是定義 於2015/05 有更新,
???
關於公寓大廈內單一建號且屬單一專有部分內之中間樓層樓地板構造是否屬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之範圍一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05-19 內政部104.5.19台內營字第1040808216號函

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於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5款明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定義,且依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惟部分共用部分如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恐涉及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與公共交通,爰於條例第7條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樓地板之構造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且其屬建築法第8條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無是否位於專有部分而有所區別。故本案公寓大廈內單一建號且屬單一專有部分內之中間樓層樓地板構造,應屬第7條第3款規定適用範圍。至其修繕、管理、維護或拆除、重大修繕、改良等,則需踐行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


?

 

na 104-11-19 03:32

律師您好,日前遭人檢舉在公共空間擺放雜物,當時因為有訪客,訪客鞋子置於走道上,這個部份我清楚知道是不符合規定,只能說被拍照的時間點很倒楣。而我想提問的是,我在自家大門上貼掛上鞋架擺放鞋子,這個部分有侵犯到公共空間嗎?管委會無規定不能在門上面懸掛裝貼物品。

鞋架凸出範圍在門框內(從外牆往內約10cm才會碰到我貼掛上去的鞋架)http://jezz1213.pixnet.net/blog/post/311567832-%E8%87%AA%E5%AE%B6%E5%A4%A7%E9%96%80%E6%8E%9B%E9%9E%8B%E6%9E%B6%EF%BC%8C%E8%A1%8C%E4%B8%8D%E8%A1%8C?

另外我想請教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6條內的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大門門框(檻)最外緣以內是算主建物範圍,還是附屬建物範圍?

還是,我們家大門兩旁的牆壁是屬於共用牆,所以需依照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界內才是屬於我們自己可以使用的範圍?我有詢問過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使用科,他們是說只要是在地面上的通通都不行擺放,而我們家大門的情形是灰色地帶,要看管委會是否有規定不得懸掛物品。是這樣嗎?

感謝律師的回答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9 1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法令是規定堆放雜物,所以文義上無法包含吊掛於門上,必須回歸究竟有無影響住戶通行或是造成髒亂的立法目的,還是要看您怎麼掛、掛了多少來實質判斷。

2、倘若不影響住戶通行、也沒有造成髒亂的話,至多只是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相關規定的問題。

3、外牆的部分屬於公有的,倘若要設置物品,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Abby 104-11-06 17:55

您好,請問

1.社區1樓大廳屬公共空間,因為大廳很大,所以管委會規劃將大廳的一部分空間來添購健身器材當社區的健身空間使用,請問這樣會違反法規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2.管委會的權限和使用管委費的權限到哪裡? 例如管委會要填購新的東西或是社區點交需要第三公正單位檢測費需要20萬元,這需要開所有住戶同意嗎? 還是管委會同意即可?

 

以上問題,感謝回覆。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首先要符合消防及建築管理規令,再來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受權管委會可以變更。 動支管理費或公基金的權限,首先要看規約有無規定,若無,管委會無權擅自動支,要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Hook 104-10-23 17:23

請問自家門前的公共走道是否可以擺放鞋櫃?

因為建管處官員說公寓大廈管理法的社區規約屬於私法,只要社區規約沒有明訂到的事項,或經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有向主管機關報備者,那就不算違法.

請問社區規約是拿來這樣作解釋的嗎?

這樣我把鞋櫃擺在管理室或會議室等等也ok,因為我相信沒有社區規約會這樣訂!

個人相信細則的訂定只是為了讓大綱的解釋更明白,而非拿來作規避的文字遊戲.

鍾孟杰 (鍾律師) 104-10-23 18:11

法律有定明的,規約就不能牴觸,法律有定但規約沒禁止,還是要依法律規定,這是對公寓條例23條第1項的解釋,樓梯間不能任意堆放雜物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禁止,應無該建管處官員所謂不違法的情形。

 
老實人 104-10-17 13:37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是可以將管委會解釋在內,而本件針對管委會的決議,若不服,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實人 104-10-18 12:28

感謝謝律師的精闢回答.

想請問各位律師管委會的決議阻止住戶用"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管委會付費請不具第二類電信業資格的業者來連接住戶設備到網際網路,這樣是不是違反電信法第17條規定?

感恩回覆!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Jack 104-10-08 16:10

住家內消防管線水管連接處漏水, 造成房間內衣櫥上方木板腐爛, 經通知管委會, 管委會告知因漏水之管線在住戶屋內, 因此需由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 並參酌蘋果日報於2007.04.14所報導之"消防管線屬公設, 管委會修繕"之文章, 個人認為應由管委會負責消防管線之修繕, 並需負受損衣櫥之賠償責任, 上述案由煩請釋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18: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私人的消防管線,否則就屬於公設,不論是位在住戶專有空間或市公共空間。

2、應該檢付相關照片、估價單、維修單據等,發函給管委會,倘若管委戶仍拒絕,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2 11:09

您好:

如前述曹律師所言,確實需視是否為私設的管線,否則應當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您如要向管委會請求,可先將拍照存證,並將損害賠償的證物如估價單、維修單據等附上,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處理,如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Anna 104-09-26 14:38

公寓大廈當初蓋好後每棟一樓後面均有防火巷

但是幾乎每家住戶都把防火巷緊黏大樓外牆,導致無防火巷可逃跑

我家雖然也是其中一戶,但我家沒有像其他間一樣往外拓寬。

這樣該如何提告其他間造成的住戶危害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6 16: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報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除了向建管、消防主管機關檢舉以外,可以先查詢防火巷土地是否歸屬全體區分所有權共有,若是共有狀態,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821條請求拆屋還地,或提起刑事竊佔告訴。

黃小姐 104-09-14 09:20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問題~再發一次....
 

隔壁鄰居常將其不愛的盆栽植物移往我家門口放置,

又將其廢棄不用盆栽丟棄放在我家門口,

現在又擅自移動家門口放置的曬衣架,

有會傾倒打倒車子的危險可能,

勸告無效,百勸不聽,

目前有打算裝設錄影...

請問~其行為有無法律可管?

家中是透天住家~不知是否也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若不適用~還有其他法條可管呢?

其擅自移動我家放置於門口曬衣桿~

有會傾倒至車子的可能...

屆時萬一傾倒至我車或她車,而造成損害糾紛...

怕他說那是我家物品,傾倒至他車,造成損害...

而~門口,是非屬於自家私人範圍內的...

* 監視錄影不會對準其他住家~僅對家中門口停車處, 

感謝!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20:0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透天厝無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不過可能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可以蒐證之後向環保局檢舉。 2、拍攝的角度是對著自家門口,原則上不會有問題。
Hook 104-09-07 14:24

社區公共空間任意擺放之車輛或是私人物品可用之實際有效處理辦法?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這些車輛及物品,管委會並無實際權力對其處置,除了消極的規勸以及依照規約罰款(是否有強制力?)似乎只能報請所謂的主管機關處置,那所謂的主管機關又是何單位?

PS:如果無法得知該物品為何住戶時前期又該如何處理?

煩請不吝指教!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規約若有罰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下,管委會可依規約規定處罰,亦可依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則不同,台北市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汽車可以查詢車牌號碼(請警方協助)、物品則必須以適當方法查明所有人係何人,再依規約處理。 是否構成竊佔罪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蘇迪勒受災戶 104-08-12 15:31
購買了大廈7樓,前屋主有蓋頂樓鐵皮屋,卻因為颱風將屋頂吹翻 ,有一部份壓壞隔壁棟的頂樓加蓋鐵皮屋, 另一部份掉落在馬路壓壞機車、部汽車,也有一部份撞到另一棟的鋁窗和玻璃、遮雨棚…..

 

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簽約時代書有說明這項勾否,是因為頂樓為所有住戶共有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你好:

你與前屋主的買賣契約是否有包括頂樓違建?你是否有取得頂樓事實上處分權?若無,頂樓所有權人仍係房屋起造人,你無須負責。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修繕、管理、保管管委會負責處理,費用由公基金支出,若因修繕、管理、保管疏失造成他人之損害,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你當然無須多負擔賠償之金額,老住戶之要求並不合理。 賠償部分,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估價單、維修單據為依據,而非任由對方漫天喊價。建議你先向各地調解委委員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再視情況辦理。
chunde8 104-08-11 17:42

您好,

    本社區管委會基於社區安全考量 針對中庭花圃(公共區域)中遮擋到攝影機拍攝的樹木進行移除。住戶A提出此樹木為他私人種植 私人所有,對協助管委會進行移除的住戶B提告毀損。 

問題: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及第36條 管委會職務。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處理公共區域花圃? 管委會進行任何動作之前都需要張貼公告通知住戶嗎? 

2. 住戶A.B之前就有糾紛,因此事件發生後 住戶A只針對個人(住戶B)提告。但事實上住戶B只因熱心服務社區,總是自願幫忙整理中庭花圃,此次更是受管委會之託處理此事。 請問針對此提告(個人而非管委會),管委會能做些什麼以向法院表達管委會立場 ? 

以上提問  謝謝答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抗辯。

(1)所種植的地方屬於公有部分還是私有部份,倘若是公有部份,則該植物屬於公有。

(2)修剪的幅度是否影響該植物之生長,倘若無,則可以嘗試主張並沒有達毀損狀態。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你好:

請先確認規約有無規定該部分作何使用,若有規定請確認內容為何,是否包含供住戶種植樹木使用?其次,請確認規約是否授權管委會移除樹木之或維護監視設備(拍攝視角),若規約有授權管委會為上開行為,基於住戶自治原則,住戶應共同遵守,並不會構成毀損罪之問題。若規約未規定,你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主張無毀損之故意,可參考台中地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之意旨。 若對方提告,你只要傳喚管委會主委或負責委員出庭作證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菈菈 104-08-02 02:28

諮詢新北市公寓大廈機車車位相關問題,很久以前買房子時,有買汽車車位,故有附一個機車車位,每月繳的管理費有含停車場的管理費,因為我的機車格(A)旁緊連著另一個(B)機車格及一個汽車格,讓我完全沒有進出的動線,每次都要移別人的機車才可以出來,我想諮詢的是大廈管委會有沒有權利可以將(B)機車格前一處約40至50公分的公共空地重新畫至(A) (B)二個機車車格的中間當做機車進出的空間?不更改彼此雙方車格的大小,B機車格只是往前移。

您好:

先不論是否要取得變更使用執照之問題,要變更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必須得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該約定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管委會尚無法直接變更。

菈菈 104-08-07 18:36

您好~因為機車車位並沒有登記在權狀上,如何去區分機車車位是共用..OR約定專用還是什麼的?

小為 104-07-28 16:21

管委會年度至今均未公佈每月財報,已影響住戶權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該罰鍰是處罰管理負責人,且不得以基金支出。

除了上述規定,我是否應先寄發存證信函,並向縣 (市) 主管機關處檢舉

我還可以做啥麼嗎?萬一他們A錢,或仍不處置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8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館委會提出,倘若管委會仍未提出,可以以此存證信函向縣市政府檢舉

2、倘若事後發現有侵占、或是偽造文書等行為,可以依法提出告訴。

mmrlaw 104-07-27 10:00

本社區有33部電梯,交屋後前兩年電梯的維護廠商是與建商簽訂維護合約


由於與建商之間有點交的糾紛,故前兩年電梯發生問題時,維護廠商告知建商要求不得直接接受社區的報修,必須經由建商。

此期間電梯已發生了諸如要從10樓下1樓,在下降時突然停在6樓,再突然上升到9樓,或運作時發出巨大撞擊或摩擦聲,運作時會發生巨大馬達運轉聲....等問題。

從向建商報修到維護廠商到修,往往要經過3~4天以上。

當維護廠商來進行例行維護或到修時,基本上是明白表示建商要求不得回覆社區的任何詢問。

後來社區工作人員與維修工程師較熟悉後,私下暗示合約期滿後社區應該找"不怕建商不給案子"的廠商或單位來檢查,應該就知道為什麼心電梯問題就很多了。

然此段期間可能是維護廠商即為安裝廠商,最少維修或維護後問題總能在一定期間內減輕或暫時消失。

-------------------------
第三年起雖電梯仍未完成點交(目前與建商訴訟中),但依法社區還是要自行找他廠商來維護(原廠商明白表示因建商要求,不會續簽)。

可能此時的管委會多是由閒賦在家的退休人士主導,所有的維護廠商多半是找出價便宜的,當然電梯維護廠商也不例外。

以下就是我認為管委會未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的地方

1.以往原安裝廠商進行例行維護時是一次來7~8組人,每組2~3人,一天完成,但之後找的廠商多半是來2~3個人,也是一天完成,今年的廠商更誇張,是只來1個人,還是一天完成全部33部電梯的例行檢查。
管委會從未對此狀況發出疑問,由於我曾任第二屆管委,社區工作人員層私下表示,負責的管委根本就沒在管到底廠商有沒有好好作例行維護,因為相同的問題一再重複發生,負責的管委或管委會根本也沒有反應。

2.大概是之後由社區自行找的廠商太便宜的關係,不但對於原來的問題束手無策,對於新發生的問題也是常常早上到修,中午再次發生,新問題如下
(以下的樓層數字均為比喻,均是多部電梯都有發生相同問,或是同一部電梯相同問題越修狀況越嚴重)
以下是我知道的問題~~~
A.例如從19樓要下到1樓,結果電梯卡在16樓與15樓之間達30分鐘之久。
B.從1樓要上到16樓,當電梯到達13樓時搖晃到停住無法運作

C.從10樓按向下到1樓,這時電梯正從5樓向上到15樓,正常狀況應是先直接上到15樓,再往下到10樓才會開門,但實際狀況是電梯向上到15樓時,到10樓就開門了,到達15樓後向下到10樓也開了。

D.多部電梯經常有某些樓層按向下或向上均無反應,但其他樓層正常。

E.多部電梯某些樓層等電梯時按向下或向上燈都不會亮,不過電梯會來,但其他樓層正常。

F.某幾部電梯經常發生某些樓層按完要去的樓層鍵後按關門鍵,所有燈號熄滅,LED會顯示正在上升或下降,但實際上電梯是停在原地不動,再按任何樓層鍵也無反應,有時連按開關門鍵也無反應。
G.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時突然短暫停止再突然快速下降2~3層樓,停住後再以正常速度到達原先要去的樓層。

H.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到3樓時短暫變慢,再重重降到1樓,可以明顯感受到大怒神的快感與電梯1樓緩衝彈簧的反作用力。

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總是反正又沒有人出大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要不就是說廠商說有修了.......反正就是沒死人,OK的啦~~~


現在要委員會要改選,同時維護廠商要重新找,向管委會反應,管委就說讓下屆委員處理吧,或是等簽完新廠商再說吧。

公寓大廈的管理機關反應,其回覆是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啊,要不就去告管委會啊,問題是這明顯是管委會未善盡管理責任,而且這些電梯極有可能發生公安意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單位是可以糾正的,果然不虧是朱大市長麾下的好部屬....等死了人再來說吧。

我已經被關在電梯兩次,遇到突然變成大怒神3次,進入電梯後不管按哪層都沒反應3次,等電梯按向上、向下都沒反應多次。

請問,身為一般的死老百姓,我能怎樣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

謝謝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規定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修繕電梯之決議,管委會若不執行,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向主管機關反應,由主管機關處理。 起訴請求管委會履行修繕義務或您先僱工修復代墊修繕費用,再起訴請求返還。
mmrlaw 104-07-28 11:58
再請教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寄發存證信函或直接提告強制要求管委會提出由具公信力及專業度的單位所作的問題原因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報告?

除了這是住戶都有管理費委任管委會管理的設備之外,這也是全住戶的共有財產,同時也與生命安全有關。
電梯一台接著一台出問題,尤其由非原廠維護的這兩年
33部電梯中居然燒毀了8部馬達,幾達全數的1/4,管委會卻是完全
沒動靜,既不向建商或原廠要求解釋,也未要求維護廠商提出說明,
(應該說據說在管委會開會時,維護廠商的說明是"設備老化",我自己就是系統工程師
含安裝完畢到交屋的那一年才啟用5年的電梯能老化到這種程度??
管委會居然是接受的~~~)
不知道根本的原因,每天搭這種電梯,真是很恐怖。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 (恕刪)
Amy 104-07-18 15:42

律師您好:

我是社區管理中心秘書,有件事情想詢問您。

社區住戶是承租戶,他暫時搬到別地方,承租戶跟屋主合約還在合約期限,

房子承租資訊PO在591網路上,當作日租套房承租給別人做為二房東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法律條例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目前社區規約並沒有條文針對二房東訂規定。

煩請律師給予解答,感謝您的幫忙。謝謝您

您好:

請先與該戶區權人聯絡,由其出面處理。 房客經營日租型套房是否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若無,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 房客的行為恐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違反法令之情形,但仍需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建議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期改善,若無效果再採取進一步動作。
Amy 104-07-18 15:23

律師您好:

我是社區管理中心秘書,有件事情想詢問您。

社區住戶是承租戶,他暫時搬到別地方,承租戶跟屋主合約還在合約期限,

房子承租資訊PO在591網路上,當作日租套房承租給別人做為二房東

想請問這樣有違法法律條例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目前社區規約並沒有條文針對二房東訂規定。

煩請律師給予解答,感謝您的幫忙。謝謝您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7-21 18:42

您好!

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貴社區某承租戶若未與房東約定可將該房屋全部轉租,而違約租賃轉租他人,房東依法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本案需請房東提供租約確認有無約定同意轉租條款,若無約定,建議可由房東終止租約,不再繼續租給該房客

以上法律建議請參考,若有進一步法律服務之需求,請不吝來電事務所(02)2382-2328洽詢,謝謝。

莊先生 104-06-30 22:29

請教各位法律專家,本人住戶樓下鄰居在防火巷間隔處擺放未清洗之破銅爛鐵廢棄物,

且用非環保局專用之垃圾袋包裝廢棄物,將回收物裝在塑膠袋10多袋占用防火巷弄。

以有請環保局前來稽查取締,但是環保稽查員說此住戶有整齊擺放並且說【回收物不是垃圾】的說法,有告知市政府說是占用防火巷弄,但是市政府說防火巷法定空地占用這要透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處理,但是本人居住瑣事將近30幾年的6層樓無電梯老公寓了。並無管理委員會,難道此鄰居住戶就無法可管了嗎?可以讓他恣意占用防火巷擺放垃圾廢棄物嗎? 

P.S 此住戶常常在清晨整理這些垃圾廢棄物,聲音之吵雜連家中嬰兒都吵到睡不著清晨哭鬧,但是我們又無法可管,希望有專家們可以幫忙用法律可以規範這些佔地為王的惡鄰居!萬分感謝!

帥男哥 104-06-04 21:42

我社區是30幾年的電梯大樓,每4棟大樓的後面圍成一個天井,一共有4個天井,戶數接近200戶。樓上住戶幾乎都有陽台外推、裝設鐵窗、樓梯間放腳踏車..等;一樓的住戶,幾乎每戶都把天井的四分之一部份,用磚塊水泥圍起來。我也是一樓住戶,但並沒有用磚塊水泥把天井圍起來,而是在天井放洗衣機、冰箱..等。這個現象已經很久了。
之前管委會向建管處只檢舉違建,建管處說我沒有違建。現在管委會委託律師轉向法院告我民事,占用公共天井,要我返還土地,還要求5年的不當得利52萬多元,每月要付租金8千多元給管委會
我有向管委會委託律師詢問,整個社區幾乎都違規,甚至於比我還嚴重,為何管委會卻只告我這戶?他說:沒辦法,管委會就是只告你,不然你也可以去告別戶啊!
請問:管委會並非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嗎?管委會用民國84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我占用公共天井,可是我的東西在民國78年就在了,有不朔及既往嗎?我不否認我有占用天井,可是管委會可以全社區違規都沒事,只告我,這樣公平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占用公共區域,所以管委會可以提出告訴,而本件管委會確實可以針對你的部分提告,至於其他人的部分,就看管委會要不要處理,而本件可以爭執者,應是七十八年時有無特別約定以及租金是否過高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丰仔 104-05-30 23:20

各位律師您好,

勞駕幾個請教問題,

1.小弟住的社區中的管委會,於管委會會議記錄中說明,七個委員決議不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五條的會計帳冊,其違法事實明確。

經反應給工務局,但工務局說,此為行政權,所以必須先要求管委會改正,除非管委會不改,才會開罰

所以請問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責部分,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照字義看來不是應先裁罰再要求改善嗎?

請問要如何去要求開罰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0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函給管委會及工務局請求限期改善之,屆期置之不理,再發函檢舉請求處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丰仔 104-05-30 23:55

 律師不知是不是我誤會你的意思了

我是說工務局會先請管委會改正,其工務都發函給管委會了,管委會怎麼會不改呢?

但改了之後,工務局就不會罰管委會了丫

但事實已造成違反規約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條了丫,為何不是先罰再要求改正呢?

那有什麼方式讓它罰款成立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1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行政裁量是指構成處罰規定情形下,在多種措施中選擇其一處分,故而工務局的行政裁量的說法是錯誤的,故而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依法就必須處以罰鍰,無須限期改善。

2、不過目前現行實務操作是,主管機關依法必須給予陳述機會,在陳述時倘若情節輕微,縱使事後補正,仍然會不予處罰。

3、另外,倘若帳冊查證後發現有涉及業務侵占或是偽造文書等,可以依法向地檢署告發。

Jim 104-05-22 23:22

你好,我是大樓的主委,最近我們大樓在更新錄影監視設備

在其中一位委員的建議下,以安全為由,我們在管理室上方的錄影機加裝錄音裝置

我想請問的是

1.此錄音行為是否有侵權個資法?

2.因為錄音檔和影像檔是同步的,所以調出影像檔就會有錄音,那麼純錄音檔是否也受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約束?

3.若錄音檔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約束,有利害關係人要求錄音檔,管委會大致上該如何處理?

謝謝

如果錄音錄影之位置屬於公開場合,錄音及錄影取得的個人行為影像及聲音屬於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基於保護社區安全的目的得進行蒐集及處理。

對於社區公開場合的錄音錄影,並非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資料,對於此種資料的處理及管理,建議作成蒐集及管理規則,並將該規則經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訂於住戶規約內。

Half 104-05-22 10:12

Dear All,

謝謝大家關注這則新的PO文, 我相信這則PO文內容很具討論性, 同時也對公寓大廈管理上具備很高的教育性.

事件主旨如發文標題, 事件內容如下,

目前本人社區管委會經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以管委會名義授權委託給其中一名管理委員(營利團體法人所委託之法定代理人)對前屆管委會進行刑事訴訟(自訴), 且以社區管理基金支應該名管理委員訴訟所需一切費用.

住戶反對理由為:

1. 管理委員會並不具刑事告訴權利, 僅能為告發, 若管理委員會認為前屆管理委員會有涉及刑事案件情事, 大可持據相關證物至警察局報案, 由警察局受理後送地檢署(非告訴乃論)偵辦即可, 何須再花費社區管理基金十餘萬元進行訴訟.

2. 承上述, 管理委員會既然無刑事訴訟告訴之權利, 何來"委託"之能力? 因委託係兩造雙方授予權利之執行關係, 若委託方不具欲委託事項之原始合法權利, 受委託方如何合法執行? 因此住戶的主張是既然不具刑事訴訟的權利, 應無委託訴訟之合法性, 更不應該動用管理基金去支應受委託方所有的訴訟費用.

3. 住戶強烈反對, 且多人提出意見單表達反對意見, 管委會依然故我不予理會, 請各大律師給予指點, 社區住戶主張是否正確, 依法有據, 若是, 如何對管委會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以保護住戶權益?

目前住戶約有40-50人願意在必要時對管委會採取法律行動委請律師, 我們將視回文專業性跟專注度擇其一再加以深談.

謝謝各位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有一定的民事當事人的資格,但並非法人,沒有提起告訴的能力或自訴為的當事人能力。如果對檢察機關提起告訴,檢察機關會以告發案處理,如提起自訴,則法院會以自訴不受理直接駁回,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要對前任的管理委員犯罪侵害其財產權提起刑事自訴,實務上通常會由管理委員為自訴人向法院提起。

沒有自訴的當事人能力,是不是管理委員會可以委任管理委員提起自訴? 淺見以為,委任屬於民事契約委任契約有沒有效力要看管理委員會本身有沒有民事的締約資格,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見解管理委員會民事契約締約的資格,因此委任及支付委任費用是沒有效力上的問題的。

剩下來的問題,在於那管理委員會締結這樣的契約及支付費用是否有背信的問題。淺見以為,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依照住戶規約係管理委員會的職權,且有合於程序的決議,就沒有違法的問題。如果締結委任契約及支付費用不是該委員會的職權,則要看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果有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就是屬於超過職權的行為,管理委員如果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構成背信,但應該負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CEUBEE HSU 104-05-21 09:14

律師您好:

爬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看沒有懂,想知道商辦大樓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建立基地台,此項租金是入在大樓管理費用內,我知道大樓管理費用基金是不必繳稅的,但因有涉外租賃部分,想知道此想稅金是否需要報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交營業稅。

2、建議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租金與管理費顯然性質不同,所以管委會收取租金,仍會有稅務負擔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