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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0131 105-01-17 02:50

律師您好,本人甲於104年六月和學弟乙及同學丙兩位共三位藥師合夥出資開設藥局,出資比例三人皆為1/3,推派學弟乙擔任藥局負責人,並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藥品商行為獨資,乙也擔任藥品商行負責人,但至今三人都沒有簽白紙黑字合夥合約,只有口頭型式。會一起合夥的原因是本人之前任職之藥局生意不錯,故丙便希望我能出來在附近另外開設新藥局,並找了乙一起創業,但由於本人擔心前公司觀感和合夥風險,雖答應合夥但不希望擔任負責人一職。

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一直不簽合夥合約,若不幸有朝一日本人想退夥,這樣拿得回出資金額嗎(當然這部分會牽扯到折舊的問題)?或是乙丙兩人可說當時未簽合約故一毛都可不退給我?不太了解口頭形式的合夥對於本人這部分是否有任何保障?由於店面是承租的,當時租約是三人都有簽字,是否可作為合夥之依據?

2.當時出資時,本人忘記用匯款的方式留下紀錄,而是由我戶頭先領出四十幾萬再存入乙之帳戶,也無任何備註,這在法律上有證明出資的效力嗎?

3.當然本人知道合夥合約對三方都比較有保障,但若反過來說,不簽合約究竟對本人或乙的危險性較高呢(目前藥局營運都有成長)?

謝謝律師熱心的回答

您好,依民法規定,合夥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經過合法表示入夥意思,不論股金是否實交,股票是否收執,合同有無,都非合夥之要件,因此合夥契約法律未規定必須要以書面制定,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可成立,然而合夥間會有許多紛爭,包括盈餘分配拆夥、退夥、清算等事,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最好以書面訂立合夥契約,以保障未來您未來可得到的利潤。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夥若未以白紙黑字寫清礎,則日後發生爭執者履見不鮮,故建議仍應以契約約明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ney 105-01-13 13:28

您好,我方是房客,想諮詢一下該如何處理下列狀況。


104年8月因租約要到期,因此和房東續租到105年12月,但續約後沒多久,大概在104年11月時,房東突然說要賣房子,跟我們說仲介要來照相,之後若有人要看房也請讓我們讓人進屋參觀。關於租約問題,經詢問後房東表示若房子賣出,他會跟買方協商,留時間讓我們搬家,雖然我們很錯愕,但想說房子是別人的,也就同意房東的要求。


之後房仲業來看過房子拍了照片,本來還要掛售字布條,但因為不好懸掛才放棄,之後房子出售的資訊也都放在房屋仲介的網頁上,這種好像隨時會被輾走的感覺不好受,所以我們也開始在找房子。106年1月,也就是最近我們找到了新的地方,所以打電話告知房東,說月底就可以搬走了,結果房東說我們沒有提前告知,因此不會退還兩個月的押金


我不知道現在這種狀況如何處理,兩個月前房東告知我們要做好搬家的準備,結果現在又說我們沒提前兩個月說要搬家所以要兩個月押金都要扣掉,而以原契約論的話,則是註明提前解約要扣一個月的押金。老實說我們想把押金都拿回來,不然以契約來看也只要扣一個月而已,押金都被收走實在無法接受,所以應該怎麼和房東表明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3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已經同意續租,是否有簽立契約?是否有約定續租多久?

2、姑且不論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既然房東已經請你們準備搬家,我方也同意,則我方就沒有違約問題。

3、至於有無提前告知的義務,則必須看雙方有無另外約定。

 

陳先生 105-01-12 17:16

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你好:

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要先釐清失火之原因為何,以及有管理維護義務之人為何人。 若是你老婆,則無法請求出租賠償損害,而民法減輕承租人對於失火之責任,你老婆只需要就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是房東提供之設備導致失所,則可依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民法第227條第2項加害給付)、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所受損害(失火燒毀之設備、寵物)、所失利益(無法營業)。 目前原因不明,尚難判斷。
陳先生 105-01-18 13: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佳佳 105-01-11 15:13
租約到期但沒有續簽.但還是在租.租金也正常.請問這樣沒續簽的話久了以後會被租客佔有嗎? 如果透天3樓之兄弟持分.如1/3的一位把2樓佔有.並且賣了.那3樓老大又說是他的.那請問我們的那一份在哪?是一樓規我嗎? 如樓下店面出租.房子又是持分這種情況租金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以上問題想請問我要如何保留我該有的權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15:30

您好,

 

1、未定期限之租約可隨時終止,但如房客未欠繳房租超過二月或其他法定事由,無法任意終止,您可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沒有被占有的問題。

 

2、房屋如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無權單獨處分房屋;若為分別共有,則各共有人可就自己應有部分處分買賣。您的情形聽起來兄弟間並無分割共有房屋,亦即誰擁有房屋哪一個部分還未決定,沒有人有權利擅自決定2樓係屬於他的並出賣之。

 

3、租金應3人平分。

 

4、若您也同意一樓歸你,2、3樓各分別歸其他兄弟所有,可三人簽立共有分割契約公證並向地政機關登記,以保障權益。若您不同意如此分配,可對其他兄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由法院決定如何分配房屋之所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不會,租賃契約到期後雖然未續簽租約,但你有繼續收租金,依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規定,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將來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例如欠租2個月),才有辦法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另外,民法第769、770條時效取得所所有權之適用限於他人未經登記動產,且承租人係基於租賃之意思占有動產,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 除非訴請分割共有物或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否則無法單獨出賣房子其中一樓。你們是分別共有動產持分存在動產上每一個點,除非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任一共有人無法主張一、二、三樓歸屬於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物要經過多數決同意才有辦法出賣,共有人只能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 可共同簽署租賃契約,約明租金收取之方式。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可依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若你權益遭受侵害要適時主張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1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1-08 16:53

請問我有一塊375租約農地,現在已變更為建地,地主堅持以公告現值3/1補償收回,經縣府調解不成,請問我上法院能爭取較多的補償嗎?

你好: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第1項)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第2項)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在目前法律規定下,出租人可終止三七五租約,且給予之補償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尚未扣除土地增值稅,對你較有利。除非出租人自願額外再補償你,否則法院只能依照法律規定判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8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地主願意依法律規定給付賠償金額,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8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地主願意依法律規定給付賠償金額,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1-05 14:48

租約到期賣屋,房客說一切配合,結果不認同新屋主。

不對談,不簽約,不搬遷,雙方起衝突。

現互告傷害恐嚇強制搬遷,準備進入二審。

房客已跟我們租20年營業,當年收的押金該如何處理。

押金應該是搬遷後的修繕費用?但房客未搬,也未跟新屋主簽約。房子訴訟中,押金要給誰?

你好:

要看你與受讓人間之賣買契約如何約定租賃關係之處理。 依最高法院49年台上第307號民事判例:「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授受之押金,未經交付於租賃物之受讓人者,受讓人既未受有押金權利之移轉,則承租人即得逕向原出租人為返還押金之請求,無待租賃契約終止而後可。」 若尚未將押金轉讓給受讓人,承租人會向你請求返還押金,若已將押金轉讓給受讓人,承租人只能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押金。 建議你找受讓人跟承租人坐下來談清楚,以免捲入承租人與受讓人間之訴訟糾紛
105-01-08 01:32
回覆 真 的發言內容:
賣屋時說好現況交屋,尚有房客租金及一切都照舊,只要換約其餘不變。結果房客不跟新屋主簽約,所以新屋主也不想繼續租他們。交屋至今已半年皆未收租金,官司進行中。
我 與房客合約有註明到期收回自用押金房屋清空後才返還。到期前一個月才決定不自用要賣,並口頭承諾會找願意相同條件續租的買主。房客也說都配合我們。 交屋過戶後新屋主說他們尚未簽約所以不敢轉收押金怕變成不定期契約。但房客尚未搬出,我也不敢返還押金。   現在房客說我們跟房子沒關係了押金應還給他們,3天沒回覆他只傳簡訊說我一人無法處理還要時間討論(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就回說法院見等通知吧。現在我們 該怎麼做?不知他會告什麼?

 

市井小民 105-01-03 18:12

事情敘述如下:

我是房東租約於2015/11/30到期(未公證),於10/20寄送存證信函告知房客,本人也已簽收,但我在11月中詢問何時搬出時,已找不到房子為理由,遲遲不肯搬,最後一期11月房租遲繳,11/28才繳交(租約內容為每月1日),起初相信人性本善,多寬裕一個月(12月)並不收取房租(因也有設想到若收取,會成立不定期契約),於12月中和12月底再次前去詢問(這兩個日期皆有錄影片並在房客無發現的情況下拍攝),房客也是以推拖為理由,但我有明確表明已有寄存證信函告知與多寬限一個月,需要明確告知我搬離時間,最後又拖到2016/01/02(這個日期也有錄影片並在房客無發現的情況下拍攝).....態度720度大轉變!!!說跟我不熟不理會我,直接嗆要告就去告並將門鎖上!.....當天我去警察局報案,但警察人員跟我說這是民事他們不受理!!!不受理!!!不受理!!!!...所以我想我只能走法律途徑了!!!!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沒有頭緒,不知從何下手,有歸納問題如下,煩請解答了,謝謝!!

此時此刻2015/11/30約滿至今,已積欠2015/12與2016/1房租)

問題如下:

1.請問簡易訴訟民事訴訟的差別?兩者都適用此案例?兩者中較為快速的步驟為何?

2.這3段影片可否當證據?需要自行剪接重點片段嗎?(3段影片約20幾分),影片是放在隨身碟裡到時候繳交給法院?

3.訴狀的撰寫,有範例嗎?(需要多少費用)還是說去法院會有人員協助辦理?

4.法院的流程為何?以及整個案子(房屋返還)落幕需要耗時多久?

5.最後拜託!!拜託!!!拜託!!小弟跪拜,能詳細點告知我如何處理的流程與步驟,因將來房子要做結婚用以及需要裝潢等等,婚事不能拖到,想盡快處理完成,並能有頭緒的一步一步走法律途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3 1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撰擬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告,簡易跟普通是依據標的價值來判斷,倘若您不會寫,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法院的訴訟輔導科只是諮詢跟簡易的書狀教學而已。

2、遞狀、開庭、審理、攻防、證據提出,一個審大概4~6個月,要看雙方的攻防有多少。這些程序無法在這邊詳細解說,建議您還是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會比較快速。

沈恆 (沈律師) 105-01-03 20:20

您好!

可提出民事起訴狀給法院,請求遷讓房屋返還不當得利,遞狀後等通知調解或開庭即可,每次開庭後法官會交代下次開庭時間或另外書面通知,直到雙方已沒有證據請求調查時,就會結案並訂期宣判。至於,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法院會依訴訟標的金額幫您決定,您不用費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市井小民你好,有關你的問題,若無法進行調解則必須透過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才能解決,雖然法院有相關的例稿,但仍建議洽詢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了解案情並撰擬書狀,才能讓法院能迅速進入狀況,進而加快審理的進度早日獲得勝訴判決。

另外,此類訴訟須注意的是裁判費的課徵,因為此類訴訟所需課徵的裁判費是以房屋價值來計算,現在實務上常見的有以課稅現值或交易市價兩種方式來認定,若是以交易市價來計算的話,通常會是一筆可觀的金額,建議可先與律師討論評估。

以上供參。

林s 104-12-29 03:13
你好,請問一下店面裝潢的木牆有壁紙以及玻璃櫥窗,做為櫃位分租給人,總共有5個櫃位。 其中有兩櫃的房客,未經同意,私下打烊時間找人把那2櫃之間的玻璃櫥窗隔間拆掉。 造成先前裝潢隔間的地方,壁紙閃過處以及木地板,變成裸露出木板跟水泥出來,而且木板裝潢鎖孔變的很多,連壁紙也破壞了,非常惡劣。 已告知必須復原隔間的玻璃,但房客回覆說,租他以後不可管他要怎麼拆,以後合約到會幫我裝回去。說我管不著。 書局買的ㄧ般租約,上面也有提到乙方違背契約損壞到甲方已經算違約了 告知要終止契約,請他們2櫃搬離,不在承租押金會等到裝潢復原扣除費用才會歸還 現在2櫃都不肯復原隔間,也沒打算退租,說他們沒違約,變成商品還在櫃位上,租金已到月底也沒給付。人也沒出面協調, 櫃上卻有他們自己私人的商品及監視器,以及共有的店面遙控器 我想請問: 1.保障其他櫃位房客物品安全,我能更換共有的遙控器門鎖嗎? 只提供正常的其他櫃位商品安全保障,因為怕他們2個心生不滿造成其他櫃位損失 2.遇到這種房客,我知道私人物品不能隨便移動,但裝潢沒復原,房租不繳,也不撤櫃,用監視器在看我有沒有移動她們物品,如何處理才能趕她們走,他的監視器我可以移除嗎?整天被奧房客監視,感覺很差。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9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租賃範圍的裝潢改動,倘若雙方沒有約定,且沒有其他違法情事,對方確實是可以自由使用,反之,倘若違反約定或是建築相關法規等,則我方可以直接解除契約

2、倘若符合解約事由,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搬離,並且告知基於保護其他攤位,將於期限後直接更換相關樣鑰匙等,之後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3、倘若以店面出租為業的話,還是要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專用的契約書,避免相關權益無法受到保障。

小蚊子 104-12-24 09:11

我們公司店面租給一個新加坡的畫廊。期間多次積欠租金,每次都要發存證信函才繳。公證租約原本到106年,想說10、11、12月租金都沒繳,打越洋電話關心他們,結果就亂說我們標的物有瑕疵,要提前解約。公司也同意,只是要讓他們簽解約協議書,同意三個月欠繳租金押金抵扣,而且之前的裝潢保證金當拆除費用。沒想到對方拒絕用印,說因為房屋有瑕疵無法營業,故要求只扣一個月租金,如果我們公司不答應,他們就要走法律途徑。整個是惡人先告狀!!!!!想請問大家,強制執行以及支付命令的程序為何?我該如何使公司不吃虧且可以懲罰他們,感謝大家!!!!!!

你們的租約有經過公證,在公證書上是否有逕赴強制執行的約定呢? 如果有,那應該是可以拿該公證過的租約,向民事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在台灣的財產。 

民事法院收到聲請後,會請你們陳報對方可查封財產,然後進行查封及後續拍賣的程序,對方知悉後應該會趕快處理與你們之間的債務問題。

NASME 104-12-23 13:25

有一房屋租賃糾紛問題請教專業的律師們~

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3 13:36

您好,

1、現行民法確有訂定買買不破租賃之例外,也就是"租期超過五年,而未經公證"之情形,是以,您的房屋係處於買賣可破租賃之情形,可以轉賣予他人並請乙方搬離,惟尚須注意契約內是否有乙方可主張的其他權利。

2、雙方契約既已載明裝修費用由乙方負責,縱使有爭議乙方欲為求償,其求償對象也是甲方(原租賃契約之當事人),而非房屋之買受人。

建議可將契約交由律師檢視,可更完整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以上,如有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旺旺 104-12-14 01:05

  上星期房東安裝電子電表並改以儲值卡方式扣電費,但是我發現我的儲值卡即使拔掉所有插頭情況下還是會扣費,這才發現房東當初配電時居然把三樓樓梯間的公用區域電燈,以及整棟共用的無限wifi分享器的電配在我的房間電表上,導致我必須額外全額支付這兩樣應屬於公用電的電量。
  後來詢問房東,並且要她想辦法,她以配電無法接公用電線以及每個房客房間都有額外接到全棟抽水馬達、樓梯口監視錄影器、電燈...等等為由,認為每人分攤一些公用電器很公平,也不願意出錢補貼我所額外支付的公用電費。
(當初簽約時房東並沒有說出這些事,我問過對面房客他說她也不知道原來自己被偷電,一直到我這幾天發現房東為什麼一直要求我把卡插著後才察覺異狀,並且從LINE對話套出房東的話她才吐實)
而且她也一直顧左右而言他,一直推託認為我怎麼這麼小氣之類的。
因此我利用這周末把卡插著並且把房內所有電器拔掉,結果星期日回來發現2日又2小時總共耗費1.1度電(有拍照),這樣計算,我一個月至少要額外支付15度電(60元電費)
租約一年計算這樣我至少要額外支付720元電費耶.....但要房東處理她說沒辦法,要她另外補貼她也不要,根本無心要處理這件事,還說自己收一度電才4元已經算很好了...之類的(非常無言,扯一堆無關緊要的事情)

1.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房東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偷接房客的電這樣合理嗎?
2.請問以這樣的狀況我能向房東要求無條件解約,並且拿回我當初所給的一個月5500的押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4 20: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詐欺罪。

2、倘若您打算解約要求賠償,可以一併提起刑事告訴。

情深 104-12-03 11:53

很抱歉打擾各位的時間~~

小弟最近購得土地一塊.因土地上有被鄰近社區無償佔用.在土地上設置社區公用水塔及宮廟老人活動中心(雙方佔用時間已經超過20年)原地主已過逝十餘年.他們當年並未定訂任何租約..

小弟心想直接用租用方式讓對方使用.但是他們有找議員來協調.希望能讓他們無償使用.我們有提出租金金額.議員馬上要我提出訴訟....

如果...我直接找人拆出.請問於法可行嗎?

您好:

若您直接拆除,會有毀損罪之問題,建議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阿皓 104-11-26 21:38

我於104.7月12與房東簽約,簽約當天我們有注意到屋內有幅畫,房東說那是前房客留下的保存很好看我們要擺哪裡!我租期是從104.8.1~105.7.30,簽約當天房東有說我們可以先搬進來不算錢,但確沒告知7月中~8月這段時間的水電瓦斯費用是算我的!再加上我因一開始認定畫是前房客的,而畫表面也有裂痕因而把畫拿去回收,另外有一組燈飾因被小朋友用壞所以也一起丟了。事後告知房東確說畫是他的,但我要強調第一點:契約裡並沒畫的存在。我一開始很低下的說燈飾多少我賠給你,房東一開始說不清楚,我就說不然8月前的水電瓦斯都算我的,房東也說好。怎知有一天洗衣機(裝在室內)接水龍頭水管漏水,漏到整個屋子都淹水,至少有1~2公分。我隔天打電話告知房東房東確說因為我丟他的畫這比修理費要我自己出。這合理嗎?

事後我傳簡訊希望在租約裡加上我之前幫他繳的水電瓦斯和這次的水管修理費用來當做丟掉他畫和燈飾的賠償並要房東簽名。

房東確說我難搞要跟我解約,使我只有一個多月時間要找新住處和搬家!(10月中提只讓我住到11月底)還說要找調解委員會。我現在的問題是:

1.如果他到時又提畫跟燈飾想扣我押金我該如何應對?

2.如果他找調解委員會來跟我索賠畫跟燈飾的錢他贏得了嗎?

我有當天簽約的錄音檔,另外房子淹水我2個櫃子因此發霉丟掉

公司資料也泡到水…1千多塊的拼圖也碰到水都沒跟他索賠了。且租約裡沒有畫的存在。就算要賠燈飾也該有折舊率的問題吧!?

3.當初簽約是用書局買的契約,裡面只有乙方違約賠償都沒寫到甲方違約賠償,這樣是否就真的無法要求房東給與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6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可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您所花費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6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可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您所花費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划算,若能協調處理,避免訴訟,亦為一可考慮之選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a小瑀兒 104-11-25 11:12

您好:

我想請問 我租屋租約是到104.4月.  房東後來沒有跟我簽定任何的合約

在104.11月份 告知他 , 我要搬家了  若照合約走 11/15 就應該要到期並且繳納房租(不過104.4月後 我們並沒有簽訂任何的合約) 不過我要搬家了 請他多給我一星期的時間 收東西  請問這樣合約還算在嗎? 因為房東要扣我一星期的押金2666元, 接著我已經將房子清空恢復 , 可是是因為老房子的關係在我們搬走的時候 有些灰塵 或是馬桶可能有點垢, 房東卻說要從押金裡扣,說要找清潔公司來清理,這樣合理嗎?

我也是有整理的阿,有毀損的東西 我讓他扣沒關係, 但清潔公司這部份 會不會太扯了?

我從以前租房子到現在都沒有這問題過耶!

 

麥可 104-11-23 09:29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麥可 104-11-23 09:24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麥可 104-11-23 09:20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可以成為他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你好:

房客上訴應係要以你偷他東西他受有損害,要主張抵銷,抵銷你請求之租金。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之訴之追加。 還是要繳,否則積欠已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管委會向區分所有權人催討,基欠過多會請求法院強制遷離。
王皮皮 104-11-18 18:21

目前租約到明年4月,但因房客之前會多欠1~5天繳交房租,大概2.3次,但經催繳後會匯款,她先生又因抽菸被大樓其他鄰居檢舉2次,這個月又瓦斯費延繳,請問這樣我們可以提前解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可以解約,應先審視您們租賃契約是否有解約之特別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8 23:07

你好,依土地法第100條: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你才能終止租約。至於其他事由,要看當初契約有沒有明載如違反可以終止租約等語。

君君 104-11-18 15:50

去年媽媽將1樓左半邊租給現在房客經營小吃店,因為沒有廁所的關系,所以口頭上約定地下室的廁所及一小部份空間給房客使用"洗碗洗菜",後來房客看到地下室有一個小房間,就跟媽媽說他有一個外島來的親戚沒地方住,可不可以讓他一個住,媽媽覺的外地來台北工作很辛苦,大家互相沒想太多就意思收個2千元想說房客古意古意,也沒想太多也沒簽約,結果沒幾個月房客竟然沒經過媽媽同意,私自在地下室隔間及自己架設固定式的鐵架,因為房客私自使用面積越來越大(除了一間上鎖倉庫,其它都被房客私自堆放一堆油漆物品及一堆垃圾髒亂不堪),媽媽想這樣怎麼可以要跟房客正式加簽地下室租約並加租金,但每次房客都不願意接聽電話也不願意出面重新簽契約,不然都是把電話直接轉給他的外籍老婆開始魯小小,說什麼她越看越討懨她店面不開了,不要租了、為什麼要多給錢 ,還要告媽媽等等無理取鬧理由,跟媽媽大聲吵鬧,到後來地下室甚至未經媽媽同意住了3-4個人。但因為地下室使用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無正式契約房客又一直不願意簽約,媽媽不願意再租借地下室,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1樓合約尚未到期,也有按時繳1樓房租)

蘇淑珍 (蘇律師) 104-11-18 16:06

您好:

就您所稱之情形,地下室之部分依照民法第422條之規定屬於不定期限之租賃,簡單來說,您的母親與那位地下室房客其實是存在租賃關係的。不過依照民法第450條之規定,未定有期限之租賃,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所以您的母親是可以終止這個租賃關係的。

如果您的母親表示已要和地下室房客解除租賃關係,對方仍繼續使用的話,則可以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以上供您參考,如有需要,歡迎來電本所諮詢。

Jean 104-11-18 17:20

 

律師您好:

很抱歉,我剛剛說的開始租賃時間有錯誤,剛剛跟媽媽確認,是合約今年6月才簽定。那這樣還符合不定期限之租賃嗎?與媽媽簽約的房客持續躲避,不接電話避不出面或是將電話轉給其它人,無法簽定書面中止那是否會變成媽媽片面中止合約?該如何處理?

104-11-17 12:04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家裡承租了一棟4層樓約30年以上的透天,1樓是做鋁窗生意,2樓是客廳及廚房,3樓以上是住家,先前2樓發生火警延燒到3樓,4樓的壁紙全部薰黑,家電也都報銷了,2樓和3樓全毀,消防人員來現場堪察,研判起火點是在2樓客廳受信總機的位置,但堪驗報告要一個月後才會出來.

  發生火災的當下(星期六下午約5.6點)我們隨即聯絡屋主,屋主回應房子有保火險,他在上晚班不方便過來,之後就再也聯絡不上,電話不是無人接聽就是轉入語音,但奇怪的是,他的鄰居好友聯絡他,卻可以接得通,我們隨後打就沒人接,一直到星期二還是聯絡不上,爸媽幾天來煩惱得不能入眠,我們很著急,家裡一團亂卻不能整理,也不能住,1樓的店面生意也受到影響.

  據堪查人員透露,是我們(承租人)的責任比較大,只因為我們是承租人,是使用人,感覺法律承租人是很沒有保障的.若是電線老舊引起的話呢?像是屋主將牆壁用壁紙及木板釘起來,導致火勢的漫延,是否也有責任呢?聽說事故發生後5天內需通知保險公司派員現場查看,但現在屋主卻遲不出面,也不表態,當然也沒法聯絡保險公司,房子租約到明年4月到期,我們現在除了持續積極的聯絡屋主,是否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盡快請屋主出面的呢?若是屋主一直不出面,租約到期時我們是否要被強制將現場恢復原狀後歸還?  

  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能做什麼動作自我保護呢?因為還不明白屋主的想法,也擔心後續的賠償會被獅子大開口,唉....

再麻煩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434條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本件建議先釐清失火原因,必要時也應先聲請火場鑑定,若是電線老舊走火,則您們應尚不致有重大過失,可以主張免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謝大律師所言,建議先釐清火災原因,若非您之重大過失所致,則可以主張免責。

104-11-17 11:17

各位律師大大 您好:

  家裡承租了一棟屋齡至少30年以上的4層樓透天屋,1樓是做鋁窗生意,2樓是客廳及廚房,3樓以上是房間,先前發生火警,除1樓沒有波及到之外(只有積水,沒有燒損),2樓及3樓全毀,4樓壁紙全薰黑,家電也都報銷了,消防堪查初步研判起火點是2樓客廳的受信總機位置,但報告要一個月才會出來.

  事故發生的當下我們隨即聯絡屋主,屋主只回應房子有保火險,因為要上夜班所以不過來,之後的幾天房東電話不是沒人接聽就是轉入語音,但房東鄰居好友幫忙撥打卻可以接通,我們接著馬上撥打卻無人接聽,到現在已經第四天了,還是沒能接通,爸媽幾天來煩惱得無法入眠,我們也很著急,家裡一團亂卻不能整理,也不能住人,1樓的店面生意也大受影響.

  據堪查人員透露,是我們(承租人)的責任比較大,因為我們是使用人....若是電線老舊引起的呢?屋主的牆上釘壁紙及木板,導致火勢的漫延,難道沒有責任嗎?有什麼辦法可以"請"屋主出面討論的呢?沒聽過屋主跑給房客追的,真的很傻眼,租約到明年的4月,到期時我們有可能會被"強制"要求回復原狀歸還嗎?是否在5日內要通知保險公司,我們有權利通知嗎?我們承租房子是否也有可行使的權益?

  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呢?能做什麼動作自我保護?不清楚屋主的想法,也擔心後續的賠償會被獅子大開口,唉.....

  再麻煩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小高 104-11-14 19:41

各位大大們好

我想請問的是

我們家現在有租房子給別人但沒打租約,因為是我親戚的一個好朋友,但是房租有按時交,而房子登記在我奶奶的名下,因為我奶奶現在得了肺癌,是不是我奶奶過世後那一家房客可以一直住下去呢!?!?因為沒打契約什麼的。今天姑姑才來家裡再說怎麼不簽租約之類的,請問真的有這回事嗎??

謝謝!!

你好:

租賃契約未約定租賃期間或房屋租賃期限超過一年,未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會變成不定期限租賃。此時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情形才有辦法終止房屋租賃契約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小高 104-11-14 21:0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租賃 ... (恕刪)

所以若我奶奶過世了,出租人就變成繼承房子的人,暫定是我爸爸

然後我們一家要搬回去自己住才能讓她搬走,如果房客耍賴的話@@

意思是這樣嗎?

但現在房子所有權是我奶奶的,他往生後,這樣要拿回房子會很困難嗎?

還是只要我爸爸是繼承房子的人搬回去住就可以了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4 21:04

你好,土地法100條是民法的特別規定,因此您沒辦法隨時終止租約。必須依土地法以收回自住為由,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表明事由終止租約請對方於一個月內搬家。

一、沒有一定要趕對方走。

二、如果可以的話儘可能租約公證一下,然後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這樣如果以後房客賴著不走的話要趕他走不用經過訴訟,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三、房客本身沒做什麼錯事的話,還是要溫和的談這件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onnie 104-11-13 13:54

我與朋友3人合夥開一家補習班,因原先是要以我的名義當公司負責人,所以與房東簽訂了租約補習班牌照尚未申請。其中有一個朋友因故退出,我也想放棄當公司負責人的權力,讓另外一個朋友成為公司負責人,所以要重新與房東訂立租約,但房東目前出國,聯絡不到人。如果要讓補習班牌照順利下來,是否我可以成為"共同設立人"? 這樣租約是我的名字,但公司負責人是另外一個朋友的名字,是否可行?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由您與房東成立租賃契約,至於後您們內部如何約定,則不影響該契約之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ang 104-11-06 12:20
律師 你好, 我們家是佃農共有2塊375農地在耕作(同一張租約,不同地號),因?存放農器具所以在其中一塊農地上有蓋了農物間及鋪設水泥道路讓農機具出入,現地主以未經過他們同意私自在農地上建地上物,請律師告我們違約要求2塊地無條件收回,可是另一塊土地並沒有違規事項,請問律師如果打官司勝訴大嗎?還有辦法把傷害降到最低嗎?

你好: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第一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第二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若未自任耕種,依第二項三七五租約會全部無效,出租人可以收回耕地(2筆地號土地)。 建議將所有卷證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如果有正常耕作及繳納地租,問題就應該不大,但還是要視實際情況而定,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gali 104-11-03 23:20

律師您好:

地主有60人,我父親與叔叔等4人佃農,從曾曾袓父歷代承租三七五租約已60餘年了,我父親不幸於102年8月往生,由2位哥哥繼承,三七五租約是民國98年01到103年12月仍續租中,我向所在地公所申請三七五租約申請繼承登記,地主卻百般刁難阻撓,說我們承租耕作地方被倒廢棄物且未依規種植農作物,我們已拍現況照片舉證目前是種植竹子現場沒有廢棄物;另議從很久以前開始每年租金就交付地主中某房代收,現其中地主異議說他們都沒有拿到租金,主張佃農不能辦繼承租約且要立即終止租約一事,之後就開始走公所三七五租約雙方調處,每次地主人數不足,經過3次調處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不成,轉新北市政府調處,又歷經2次調處不成,目前移轉法院處理,現收到法院公文來函補正事項,要我們寫起訴狀~我沒寫過法院三七五租約的起訴狀,不知內容大綱該如何書寫重點方向?向貴 律師請教。感謝回覆!

你好:

若由佃農起訴要撰寫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起訴狀,可以參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內容撰寫,主要強調一直都有自任耕種及繳納租金,無第16、17條之情形,租約有效存在,不得終止。 建議委請律師撰寫,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會指派扶助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歷次調處之過程及您主張之理由,援用法律依據,撰擬成為民事起訴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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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歷次調處之過程及您主張之理由,援用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及相關實務見解,撰擬成為民事起訴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11-03 09:50

想問我們要如何拿回剩下的租金押金?(我是房客) 當初簽約時,房東宣稱房子是他的,他也透過LINE寄送權狀影本及證件確認,因此簽訂了一年期租約(一次給付一年租金押金2個月)。但住了3個月後,突然有人跑過來,帶著權狀正本,宣稱原房東僅為(口頭)代理人,已無權租賃此屋,並要求進入屋內,拍攝房屋照片(他們無鑰匙)。深入了解,他們與原房東可能有私下約定,但目前目前都堅稱房子是他們的。 目前我們已與原房東簽解除契約,預計在半個月後搬離並拿回剩下的房租押金,但昨天與樓下房客接觸,他們說房東宣稱沒錢返還押金。但因不久後我們要長期出國,沒有時間慢慢起訴追討,請問遇到這樣的狀況,下一步該怎麼做?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03 10:07

您好:

契約解除後,房東有義務要返還租金

房東如拒不還錢,僅能起訴請求,不然拿他沒轍

假如您是因擔心要出國無法訴訟,不妨委任代理人幫您在國內開庭(信得過的親友即可),

或委請律師協助即可。

以上 謝謝

chris 104-10-31 18:03

請問律師,兄弟共有房屋租給其中一共有人的兒子,租約到期其他共有人不願繼續出租,但承租人不願搬走且不付租金,請問當時簽租約的人是另一共有人的妻子,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應寫簽約人還是共有人的名字? 後續如上法庭,承租人的父親是否可藉共有人其中之一的名義提出異議,讓其他共有提告不成?家父為此事困擾不已,請解惑,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有隱名代理之適用?否則非共有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當然不會拘束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有隱名代理之適用,租賃契約已經到期,若無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情形(同意使用並繼續收房租),租賃契約到期後出租人就可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可以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收回房屋,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終止契約要由全體出租人為之。 共有人對於租賃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chris 104-10-31 20: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回覆,

由於共有人平時工作較忙,故由其中一人的妻子代為簽訂租約,其他共有人都有出租房屋的共識,如此是否適用隱名代理?租賃合約是否有效?

租約到期後,有催討租金的行動,但三個多月來一直沒收到租金,已口頭告知不再出租房屋要收回,由於沒有收到租金的事實,這樣是否不算默示更新?

感謝您百忙抽空回覆。

吳郭魚 104-10-28 14:57

我爸繼承阿公的一塊土地土地上被人蓋上矮房子已40_50年了。後來去查原來已被對方設定地上權了。阿公的名字也在上面。沒有寫設定的使用時間。有寫租約5元。他們房子出租。我們有辦法可以叫他們拆屋還地嗎?我們也沒拿地租。謝謝

那在請問一下。因為我爸土地只有1/2。現在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為何代書說如果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土地。我們要跟只有地上權的人告知。不然他可以告我們。有這種事嗎?把房子蓋在我們土地上。還可以告我們那有這種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28 15:28

您好!

1.   拆屋還地應先除去地上權才有可能,可能除去地上權的理由有存續超過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而終止地上權、欠租二年經催告仍不支付而終止地上權、未依設定目的或約定方法使用土地經阻止仍繼續而終止地上權。符合何等事由仍需依實際事證才能判斷。
2.   倘若還無法除去地上權,則可請法院增加租金額度以符公平原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8 22:00

你好依民法833之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又依民法第833之5條,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您的案例5元租金實屬過低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地上權或請求法院增加租金,如需要律師撰狀歡迎致電。

您好:

主張拆屋還地前要先除去地上權設定,可能可以主張租約係屬不存在,但仍要以實際情形觀之,建議尋求律師幫助。

法律人 105-02-25 14:39

一、你的問題我建議找律師

二、地上權的問題我研究過有一段時間,通常分為兩種情形:1、是民國45年之前設定地上權,現在有地籍清理條例可以做為請求權2、當事人之間真的有設定地上權,這就比較難以處理。

三、民國99條民法有針對這種情形而有民法833-1的立法,這種情形已經有順利塗銷地上權的處理方法,有律師打贏這種官司。

四、如果你沒有法律基礎,建議你找律師,請律師分析這種案子可能遇到的問題,當然這種案子的律師費絕對不會便宜,你要有心裏準備。

chris 104-10-18 21:25

ABC三人為房屋所有人(兄弟共有),兩年前起租給B的兒子,但房租從今年以來經常不準時交付,今年7月租約已到期,7~10月的房租也未付,要求搬遷,卻反指在租屋期間向AC反應漏水狀況未處理才是觸法,請問屋主未處理漏水違法嗎?因房屋老舊許多工程不好處理,通知房客另尋住處,應是合理的吧,況且租約也已經過期,不同意續租應不為過。只是房屋為ABC共有,只有AC兩人或其中一人代表寄存證信函要求搬遷是否可行?請幫忙解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租約到期,房客仍有義務要搬離,而存證信函仍應以您們三人名義寄發,以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要明確表達不續租的意思,且不要收取租金,就不會產生民法第451條默示跟新之效果。 租約到期,承租人就不可以使用房屋承租人抗辯未修水電跟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房屋無關。 租賃契約到期無庸再終止租約,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可以共有人之身分單獨發函請求遷讓房屋,但返還租賃物部分記得要寫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對方不願意搬遷,可以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要以租約出租人名義寄發,如租約出租人是ABC三人就需三人名義寄發,倘若租約出租人僅有ABC其中一人,則以該人名義寄發即可。依經驗判斷,因對方已賴著不搬,恐須訴訟,故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辦理為宜。

chris 104-10-18 21: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租 ... (恕刪)

律師,感謝您迅速回覆,如文中所言,承租人為其中一名所有人的兒子,該名所有人不會對其子提出法律訴訟,故想確定如由另兩名所有人行使要求搬遷的權力是否行的通? 或是一定要三名所有人都同意才能行使此權利?謝謝。

您好:

共有人中之任一人即可請求其搬遷,不用所有共有人一同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8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人其中一人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目前可考慮終止租約,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8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人其中一人即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目前可考慮終止租約,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chris 104-10-19 13:37

感謝各大律師不吝撥冗回覆, 對如何處理此事已有方向, 最後一個問題請再幫忙, 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搬遷的日期已到期如房客仍不搬走, 屋主是否可強制斷水斷電處理? 謝謝各位賜教.

chris 104-10-20 07:3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回應,請問寄發存證信函之後,通知應搬的日期已到未搬走,屋主是否可以直接申請斷水斷電? 之後如走上法律訴訟一途,B君反對提告是否會影響其他屋主的權益?謝謝。

Emma 104-10-06 12:48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Emma 104-10-05 21:28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主張沒問題,建議可以核發存證信函房東,倘若仍拒絕回應,可以直接提告處理。

 

 

shadow 104-10-05 21:17

您好,我是房客,跟房東租任店面使用,

第一,我想詢問,假設我在租約到期後,是否可徵詢房東意見,看店面裝潢是否他要保留,如果房東要保留,是否可跟房東收取裝潢頂租費用

那這部分需在方租契約上寫相關條例嗎?

第二,如果租約未到期,我想將裝潢與店面頂租,請問這部分需要徵詢房東意見嗎?剛好有適合人選願意頂租我的店面與裝潢,請問我需要訂約相關書面文字嗎?

第三,請問房屋租約條例裡,有保障租客相關裝潢事宜嗎?

因近期要簽約,考量日後經營效果,想把裝潢頂租條例列出,也想了解之後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謝謝

 

 

你好:

要看租賃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若無可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若已約定回復原狀,你必須回復出租前的狀態,無法請求。 你要頂讓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否則無法拘束出租人。 如果要特別就裝潢部分保障,要在契約詳細約定,以免發生爭議。
shadow 104-10-05 21: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租賃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若無可以依民法第431條規定 ... (恕刪)

您好,謝謝回覆~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
    之價值
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
    還其費用。但
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此條例指的是,裝潢上有價值,我們可跟房東收取該物之價值費嗎?

那簽約時後加入此條例,房東可拒絕嗎?

另除了此條例,我可主張在契約上加入,「即便房客租約到期,房客擁有裝潢變賣或頂租權」嗎?

或者有更得理的寫法可加入?

謝謝


shadow 104-10-05 21:56

您好,謝謝回覆~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
    之價值
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
    還其費用。但
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此條例指的是,裝潢上有價值,我們可跟房東收取該物之價值費嗎?

那簽約時後加入此條例,房東可拒絕嗎?

另除了此條例,我可主張在契約上加入,「即便房客租約到期,房客擁有裝潢變賣或頂租權」嗎?

或者有更得理的寫法可加入?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合約內有約定回復原狀,則尚難請求就裝潢費之有益費用,所以仍應以合約為主,合約未約定,則回歸民事租賃篇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需對方也同意,方有機會成立之,若對方不願意同意,您怎麼設計都是枉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adow 104-10-06 15:40

您好,

房租契約裡的確有需要恢復裝潢原樣,但租約到期如房東說想保留,請問我們可以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嗎?

房東若不遵循 民法第431條規定請求返還現存增價額之有益費用,還不讓我們拆回裝潢前原樣,我們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阿豪 104-10-02 14:24

請問當初和前妻一起租屋契約上打的是我的名字他是保證人但在租約到期前離婚我也被迫離開租屋處10/1號到期我請他聯絡房東但前妻遲遲不給回應我有什麼方法拿回我的押金呢?

你好:

你是承租人,租賃契約終止後可以直接請求房東返還押金,若押金被前妻拿走,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前妻返還。

tony 104-09-30 22:14

租約是從103年12月1日104年11月30日,而且當初只付了2個月押金租約訂定應於每月15日繳交租金,卻在104年4月開始未付房租,於8月31日補付一個月租金,累計已有五個月的房租未付,期間已寄出二次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

請問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

Cooby 104-10-14 17:38

你好,我不是法律專業,所以~僅供參考!

再寄一次存證信函,同時申請調解,如果對方還是閃躲,大概就只能民事訴訟了!(如果合約是經過公證的,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令!)僅供參考~

Cooby 104-09-28 06:10

如題,房子租人,房客擅自弄成宮廟神壇,而且租約到期不搬離,這樣算不算侵占的他人不當利益所得?

 

你好:

若未向承租人表示不續租要求遷離仍繼續收取房租,依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規定,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將來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能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此時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付租金承租房屋當作宮廟要看你們當初租賃契約如何約定、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何、公寓大廈之規約有無特別規定等等,判斷是否可以終止租約。 若無默示更新之情形,對方在租約期滿繼續占有房屋,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建議你先發函要求遷離,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請遷離房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築物用於寺廟用途,必須有建物使用執照為寺廟才合法。

2、倘若雙方契約沒有約定可以用作寺廟,對方在沒有使用執照的情況下,應該就是違法使用,我方可以蒐證之後可以直接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倘若對方拒絕,就可以訴請法院遷讓房屋

 

Cooby 104-09-28 11:42

謝謝樓上兩位大律師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8: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ooby 104-09-28 20:49

再次感謝各位大律師們的解答與關注! 

樂樂 104-09-26 20:43

我在外租房子 昨天晚上洗衣機洗到一半就不會動了

馬上傳訊息給房東告知他 結果他今天回我說 

租約上有寫電器產品傢具有損壞和遺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之後打電話給他  他還說是我們應該一人一半

我想請問  我衣服洗到一半 洗衣機不會動是我的問題嗎?

又不是我蓄意破壞  

而且他的房子這麼久了  東西也都不是全新的了 現在壞掉要我賠償這樣是對的嗎?

因為我上網看 說應該是房東負責

如果告訴他  他還是堅持要我賠償或是一人一半 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房東負擔全部修繕責任,針對房東要求一人一半您可以先不予理會,若他對您提出訴訟,則您再提出抗辯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6 22: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民法的規定,除非是房客損壞的,否則應該由房東修繕義務,倘若經催告仍拒絕,可以終止租約或是修繕之後直接從租金中抵扣。

2、不過倘若雙方另有約定,就依據雙方的約定。

樂樂 104-09-26 23:04

那我可以先不要修嗎?

如果他之後從押金扣怎麼辦?

樂樂 104-09-26 23: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民法的規定,除非是房客損壞的,否則應該由 ... (恕刪)

租約上自己手寫 電器產品及家具損壞或遺失 由乙方賠償

這樣算另有約定嗎?

你好:

契約約定由乙方賠償,係指乙方有毀損電器或電器有遺失之情形,電器自然耗損不在契約約定範圍,仍應回歸民法規定,其他如謝大律師、曹大律師所述。

樂樂 104-09-27 00:3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契約約定由乙方賠償,係指乙方有毀損電器或電器有遺失之情形,電器

謝謝您的解答

如果他這裡很吵雜  平常都只有凌晨三點到五點是比較安靜的狀態  造成我無法好好睡覺 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開始他們沒有告知  而且我住的這邊下面就是地下室停車場的出入口 機車進出聲音都非常清楚

你好:

房東並非造成噪音之人,你如果要請求損害賠償要向製造噪音之人為之,但必須達到侵害居住安寧之情形才有辦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違反噪音管制法可以向警察機關、環保主管機關檢舉,處罰鍰。 你當初在看屋時若已發現有噪音問題,你仍承租,要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會有困難,若未發現,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視契約約定及具體情況主張終止租約或減少租金
Tommm 104-09-24 17:05

三七五租約,應每六年簽一次,祭祀公業從64年租約為止無人續約至今,但64年到現在一直有在繳租金。傳承確定未有全部人的簽章,但9X年突然要找我們續約、討回土地,祖先留下來,已經管理2代了,因鄉公所協調不成,他們不願付補償金,我們也不承認與他承租

請問這件事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承租人沒有要求續訂租約,則契約關係結束。

2、倘若對方提告,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即可。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承租人是否有續訂租約之意思,應以其是否有續行耕作之事實及是否有繳納租金之情形為斷。上訴人雖於四十八年一月一日系爭租約之租期屆滿後,向高雄縣田寮鄉公所申請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經該所以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為由准予收回,並報請高雄縣政府核定,而於高雄縣政府表示應查明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約之原因及有無為地主收回耕作等情時,劉文來僅表明因地質或收成或工作能力問題致未申請續訂租約,並未明確表示不願續租之意思,況劉文來已明確表示系爭土地仍由其耕作,且未經上訴人收回自耕,而自四十八年間起至今,仍由劉文來繼續占有耕作達四十餘年,劉文來縱於收受田寮鄉公所續約之通知後未辦理申請續租之手續,仍難據此推論其已不同意續租或有放棄續租之意思,故劉文來抗辯其確有續租之意思,應可採信。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條既明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該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故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如仍願意繼續承租時,出租人除有符合該條例第十九條各款規定得收回自耕之情形外,承租人依法享有續租之權利,並不因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而阻止其續租之效力。」 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繼續承租,而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一)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二)出租人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10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續租,如1.承租人於限期內表示願繼續承租,並經查明其有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2.承租人逾期不為表示,而又無繼續耕作之事實者,視為不願續訂租約,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登記只是為佃農舉證的便利所設,不能代表租約是否終止。 建議先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辦理,若有辦法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佃農可能會爭執,此時必須在訴訟上攻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三七五有其特別條例之規定,所以若要終止需符合三七五條例之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小姐 104-09-23 09:58

律師您好:

本人是房東,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感謝您!

1.租約明訂,每次給付6個月之租金房客自行更改成每月付租金(104年7月-9月各匯款一次,剩餘104年10月-12月租金未付),房東未同意,亦未催繳,是否為「單純沉默」?

2.現房客要求終止租約,剩餘未到期之3個月租金,可否要求補足呢?

謝謝!

你好:

租賃契約已經終止,出租人無法請求未到期之租金,就算你依據租賃契約請求對方也給你,終止租賃契約後一樣可以請求返還未到期租金,請求並無任何實益。 出租人可以主張的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所受之損害,可以查詢租賃契約有無約定,若未約定出租人要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
Alice 104-09-21 15:2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房屋租賃的瓦斯相關費用追討問題。我這邊是房東,自 102年6月以來共出租過三個房客,因我們的瓦斯費都是房客自行繳納,所以我們都沒有特意去查,一直到最近一次的新房客於104/06/23承租後,首次抄表才發現瓦斯費已累計到9千多元,所以我去調瓦斯公司的計費表,才發現自第一個房客起,瓦斯費就沒有自行抄表。經溝通後,最近兩次承租的兩位房客都願意以平均分攤的方式補繳瓦斯費。而第一個房客我無法聯繫到她,但是我有他的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地址,想請問我該如何追討這一筆費用? 我們每個租客的租約都是有經過公證(承租解約都有) 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Alice 104-09-21 15:1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房屋租賃的瓦斯相關費用追討問題。我這邊是房東,自 102年6月以來共出租過三個房客,因我們的瓦斯費都是房客自行繳納,所以我們都沒有特意去查,一直到最近一次的新房客於104/06/23承租後,首次抄表才發現瓦斯費已累計到9千多元,所以我去調瓦斯公司的計費表,才發現自第一個房客起,瓦斯費就沒有自行抄表。經溝通後,最近兩次承租的兩位房客都願意以平均分攤的方式補繳瓦斯費。而第一個房客我無法聯繫到她,但是我有他的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地址,想請問我該如何追討這一筆費用? 我們每個租客的租約都是有經過公證(承租解約都有) 感謝律師們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