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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智 105-05-13 14:23

您好:

        我的租客最近常吵架,而且最近一次還鬧到要開瓦斯自爆,還好有鄰居發現打電話給警察才沒有發生什麼事情,想請問如果租客的租約未到期,本人與社區的人都反應要請他們搬走的話,可以跟租客提早解約嗎?如果解約要付違約金的話又要多少呢?社區鄰居都說有安全疑慮,怕之後會有什麼問題再發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3 14: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以欲引爆瓦斯,造成其他住戶、出租方恐慌,違反雙方約定的租約使用方式為由終止契約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直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小趙 105-05-06 17:17

在請問一下,如果等惡鄰居租約期滿,可以強制她們搬走嗎?如果房東房客繼續耍賴,還有無方法可行

謝榮裕 (謝律師) 105-05-06 17:49
小趙你好: 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租約期滿,只有房東有權請房客搬走。 2.若有違反社維法,建議請警察依社維法處罰。另亦可以民事起訴禁止鄰居噪音或氣味進入你家。 以上建議,至於詳細情形建議你正式尋找律師諮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6 23:05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並無法要求對方強制遷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6 23:37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並無法要求對方強制遷出。

鐵拳無迪 105-05-03 23:49

 本人繼承一筆375減租農地,於2016年與所承租佃農(第二代佃農甲(繼承農地佃農身份))辦理解除並於土地謄本註銷登記,但該筆土地上有一間農舍(屋齡有30年以上,該農舍並無在地政機關登記,但有表及電表,不清楚是否繳交房屋稅,不清楚是否有產權)使用人為佃農(第二代佃農乙(可能繼承房屋佃農身份)),因本人認知375減租租約應以農地為主,如今租約解除該筆土地應為可正常使用之農地,本人是否可向第二代佃農乙收取土地租金或者拆除該棟農舍?需用什麼方式來達成目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4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農舍不一定都是違法的,不過倘若租約已經終止,我方還是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2、程序上,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倘若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4 08: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建議先與對方終止租約,才可以要求對方遷出並拆除農舍,而雙方間租約若是不定期限,也請注意依土地法第114條規定終止租約的理由限於「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出租人收回自耕時」、「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也就是承租人致耕地毀損、滅失或耕地的器具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也就是承租人逕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才可以終止租約,而再依土地法第116條規定,如依「出租人收回自耕時」、「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等原因終止租約,必須於一年前通知對方。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終止契約後,再請求拆屋還地,另應注意三七五條例有無補償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同法第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375租約如已塗銷,則對方繼續在土地上使用農舍即無合法占有權源,此時我方自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排除侵害,並可請求無權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Cherry 105-05-03 11:28

律師您好,

 

請教您以下2個問題

一.我去年承租一間鐵皮屋作為餐飲門市,租約中有一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的租金為一個月27,000 但後來才知道房東稅金僅申報幾千元,有漏報。且該鐵皮屋雖出租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之前承租房客因未申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都只繳自用住宅的房屋稅,我們租下來後因為有辦理營登,所以房東的稅金由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稅金增加。

請問,若未來房東以上述合約中的條例,要求我方補貼他的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的房屋稅金及逃漏稅部分追繳的稅金,我們需要承擔嗎?

二.該鐵皮屋是蓋在房東跟台糖租賃土地上,等於我們的房東是二房東,我們租的店面,有一小部分是房東家一樓的一半,另一半則是鐵皮屋,鐵皮屋這邊有應屬違建,若將來被申報違建的話,是否我們租賃的鐵皮屋有被拆的可能呢?

 

謝謝您撥空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稅的部分屬於該約定的範疇,至於逃漏稅的部分,屬於房東的行為,無須理會。

2、違建的部分,屬於建築法規的範疇,主管機關會依據使用目的、建物狀況來判斷是否有拆除,與租約無涉,至多只是房東有無違約問題。

小蕎 105-05-01 14:46

我想請問你一些關於 房子租賃解約需要寫存證信函應該怎寫的一些問題.想請教律師麻煩妳了 感恩!本人在於105年3月租給一個先生合約打一年每個月收租可是在於105年4月28日晚上7 點警察來電詢問是某租房子 給一位 吳XX先生我說對.他說他有案件在他那裏 他們需要調查可能需要我開房子讓他們檢查.結果當晚我跟經查去我房子吳XX已經被手腳上銬了我要開門時第一道門沒問題地2到們他們私下換鎖害我要叫開鎖的人來幫忙開鎖進去後期裝一間房間也給我換喇叭鎖也是請人來開調查員因毒品但是我房子沒搜到吳先生已經被羈押調查而我詢問警察先生租約部分應該怎辦經查先生要我先寫存證信函訂金1萬部分也不須還他們他說我叫人 開鎖打鎖為善裡面部分 差不多所以我想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 寫這存證信函呢?麻煩你幫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5: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先釐清對方有無違反契約約定,倘若有的話,可以發函要求對方終止契約,並且沒收押金

2、內容應敘述對方違約的內容及我方要進行的事項,倘若您不熟稔相關程序,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5:50

您好,

 

1、本案在程序上聽起來有些不合理,您已將房屋租賃予他人,既不能保有鑰匙也無權開鎖讓警察進去。

 

2、租賃契約如未載有因受警方調查您就得終止契約之事由,系爭契約仍屬有效進行之狀態,無法扣留對方之押租金,詳細情形建議將相關資交由律師委由律師撰擬存證信函,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iNi 105-05-01 03:58

您好

請問以下狀況我該如何求償

 

我是已成年的女大學生,頭一次遇到租屋住6樓住到淹水,淹到腳踝的那種程度。管理室有3個管理員輪值,那間租給我的房間原本是房東太太在住的。管理員3的說法是因為當天凌晨下大雨導致淹水,還說2樓也有淹,但因為那時候我回家了,不在現場,所以無法得知淹水狀況,他們的說法是他們也沒有我的鑰匙,故進不來房間,(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備份鑰匙),是因為水都淹到走廊了,有其他房客跟他們說他們才知道,才打電話通知我,要我搭夜車回來處理,也已經清了好幾桶水了,但我回來的時候走廊明明沒什麼濕。

一些書和電腦充電器都泡湯,但房東卻不斷的消滅證據,馬上把契約書、淹水照片、收據等全都拿走,更把全部責任都推在我身上。可是明明我進門檢查時靠近陽台的落地窗都關好了,陽台和廁所也是乾的,那就是窗戶無法防進水的問題吧(還是管理員1自己說的),哪來的陽台和廁所堵塞問題呢?他們卻一直說是因為陽台和廁所有東西堵住才淹水。

房東也不相信我說的,還跟我解下期的租約以及退已付的房租押金,叫我六月底前搬走,態度非常不理性,罵的硬的通通來,無法溝通,非常固執。

 管理員們也跟房東胡亂傳達,更不斷的說謊:

ex. 1.明明就是管理員1叫我把積水舀到全乾的廁所,但他卻在那時候拍照,還說:你看!就是你頭髮堵住排水孔才會淹水,我心想明明就是你叫我舀的!然後我也有跟他說不是,是舀水過去才這樣的,他明明也有回答是歐, 也有看到廁所一開始是乾的,但擅自拍下給房東的照片卻是舀水後的那張,害房東和其他管理員以為廁所一開始就是濕的,全部的人都開始亂說廁所有阻塞淹水。 

2.明明我媽就只是打電話來管理室問為什麼會淹水,沒有說他們管理不當,但管理員2卻亂話給房東說我媽說他們管理不當,房東便打電話罵我媽,開始胡扯說我生活習慣不好,室內垃圾和東西亂丟才會淹水,冷氣也不關,燈也不關等,亂罵一通。但房子租給我後,這明明就是我的自由阿,水電費也不是他在繳,而且我也沒如他所講這樣做,就算有,他也根本管不著,更何況這跟淹水也沒有任何關係。

3.管理員3說我媽打來說冷氣不冷,所以他要幫我看冷氣功能,因為淹水當下管理員叫我開除濕,就來我房間看有沒有調回來冷氣功能,但明明當下我早就調回來了,但也沒想那麼多,就讓他進來了。不過後來我問我媽,他卻說他根本沒有打電話來這麼講。

4.因為房東原來把契約書收走了,我就事後要跟管理員2要回契約書,因為我租約還沒到期,可以住到六月底,我本應可以擁有一份契約書的權利,但跟他好好的講到後來管理員2卻忽然拍桌兇我,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害我嚇哭。後來又跑來跟我胡扯說:契約書要用押金申請,搬走後才要給我。我爸媽和姑姑今天來看我現在房子的淹水狀況,以及和管理員要回契約書。他昨天說:他沒有,在房東那裡。結果今天我爸跟他講一講,要他們還契約書來,他就從管理室抽屜拿出來了。

5.一開始跟我簽約的阿姨說他不是房東,只是負責幫房東收錢的人,但現在卻忽然變成他是房東,還罵我把他房子搞成那樣,冷氣和門鎖換新、牆壁粉刷,房租都沒有給我漲價,可是當初明明就是他自願幫我換的,我又沒有要求他。

管理員1不僅亂拍房子各處淹水照片,沒有事先經過我的同意,還印出來給房東。而我因為當時手機沒電,充電器和插座因為泡水就當機,充不了電,管理員1又一直催我清積水,扯說會滲到樓下,所以我只有事後有拍下水漬、陽台、濕掉的書、壞掉的電腦充電器。我有跟管理員3要他們拍的照片,但他回說被房東拿走了,要跟房東要,房東卻下禮拜二才會來。

雖然房東沒有叫我賠償,但我看民法有說:如果是房子設備問題導致淹水,房東本來就要賠償,我不用賠,如果是風災問題導致,房東就不用賠償

不過這很明顯應該不是風災問題,他們卻推卸責任,加上我陽台還有一台只有我這間有的根本不能用的房東留下的洗衣機,占了陽台一半的空間,因我覺得很占空間,所以之前就請管理員搬過很多次了,他們都不搬走,說是房東給的,放那裡就好,但現在出事了我媽打電話來要求了,才搬走它。

而且他們的態度和做法讓我非常不開心,損失也接近一萬元,比房東的損失還多,所以想求償,但目前我認為我擁有的證據非常不利,事發當時我又不在現場,無法確定確切淹水原因,有考慮調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他們有沒有說謊,不過很怕他們不給我調,而且他們也多方算計我,房東又曾是律師,我也有考慮往法律途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告他們,也查了許多民法契約租賃資料。


問題:

我想知道這樣的狀況適合求償嗎?該找專業技師來檢查淹水原因嗎?(因為有考慮到時間和金錢問題。)我有權利可以要求他們給我調監視器畫面嗎?他們說謊騙人有罪責嗎?

該怎麼做才能使我的情況轉為有利,而且能夠順利求償呢?謝謝!!


你好:

可以蒐集證據請求損害賠償,但聲請鑑定要先支出鑑定費用,該費用可能會超過你的損害,自行斟酌。 說謊沒有刑事責任,造成你名譽的貶損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考慮訴訟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不一定真的提起訴訟解決較為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就是存在,不會因為對方把租約收走而有影響。

二、關於租約這點你應該要學習到,如果以後租房屋拿到租約要馬上拍個照放在你的電子信箱中[可以自己拍照後寄到自己的信箱],這樣就算是房東拿走了原本你還是有證據在手上。

三、關於漏水房東也怕你告他,或許你會覺得他很壞,但是他也是想自保,這個叫先發制人。所以如果房東讓你感覺到很壞你也不要太生氣或是太難過。

四、事情一發生第一件要做的其實是搜證,一般人比較沒有這樣的SENSE。案件一進入法院法官都是看證據,都是證據多的人贏。

五、就算他們把證據都藏起來或是已經取得不利於你的證據,你還是可以試著努力搜證。關於搜證上如果有問題可以跟律師討論。

六、漏水這件事大家也不願意的,可以的話以和為貴還是跟房東儘量的談,私底下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七、在外租屋很辛苦的,這樣的辛酸要記得把它轉為動力。以前我租屋的時候鑰匙忘在房間內,坐捷運去找房東房東怎麼就不肯給我備份鑰匙,說契約講得很清楚就是他沒義務管我,後來才知道開鎖的是他的親人貼紙貼滿屋。後來又遇到一個房東想收回房屋還傳簡訊羞辱人…租賃糾紛很多,有空你也可以查一些租賃相關判決來了解一下,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一個房東,要記得這些房東做的這些事,以後當房東不要犯跟他們一樣的錯…

八、如果可以在這件事上學到東西…那麼這次你得到的就不會只有損失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NiNi 105-05-01 14:0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關於本件的部分,第一個是法律租約並不是要式行為,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租約存在,原則上租約 ... (恕刪)

您好,其實我有把契約書拍下來喔,但教官有幫我預約學校免費的法律顧問,他們覺得還是要有正本比較好,所以我才去跟管理員要回來的喔,謝謝律師的各種經驗分享和提醒!

約瑟芬 105-04-28 13:15

我的房租合約已到期,與房東約定歸還鑰匙及拿回押金租約為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請問房東可要求房客必須將自己的合約也歸還給房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3: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沒有約定返還契約,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

2、若房東因此拒絕返還押金等構成違約

mollie 105-04-27 12:58

您好,我是房東房客臨時退租。租約去年12月到期說。口頭說依照原來的條件再續一年。但沒簽契約書。可是他每個月的租金都開支

 

這樣口頭契約算成立嗎?書名似乎非比要型式,我可以依照原本的契約扣他押金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13:37

如果您能證明有口頭約定依原條件續約一年,則可依原租約處理。但若無法證明,對方又否認,則可能被視為不定期租約,對方可隨時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租約租約合法終止後若無欠款,則您應返還押金

mollie 105-04-28 01: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您能證明有口頭約定依原條件續約一年,則可依原租約處理。但若無法證明,對方又否認,則可能被視 ... (恕刪)

您好,

房客是公司行號。一直以來都是每年年初開齊一整年的票付房租。今年也是一樣。這個可以當作,雙方有意訂定的是定期契約嗎?至少是一年。不然他為何把票都開給我呢?

細節是

27號,她臨時通知我只租到月底。對我來說是很意外,時間也太緊迫了。對方在租約期間房子保管的還好,我也不想為難大家。雙方各退一步,最終,只扣一個月押金

謝謝。

我第一次處理房客的事,很多不懂。犯了不少錯誤。

謝謝,沈律師的咨訊幫忙。

 

琦琦 105-04-26 12:40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租屋糾紛我該如何申
由於合約租約滿是到5/5號
但我已提前向房東告知我住到3/31號
也會履行合約將最後一次房租及電費結清
房東一開始表明會在4/6用匯款方式退押金12000元
後來又改口說4/20會統一請助理做退款匯款動作
要我在4/20在去確認是否已收到款項
但至今已4/26遲遲尚未收到退款的押金12000元
想要致電確認款項進行情況時
發現房東將我的電話號碼設定拒接  LINE也封鎖我
一開始請家人打電話去確認對方卻說我們打錯號碼找錯人
後來再次請朋友致電時 又在電話裡表明是房東先生
我現在無法與房東連繫上拿回當初退租的押金該怎麼處理?

合約上沒有房東基本連絡資料 只有簽名蓋章
但當初租屋時確認過房子房東的名字
租賃期間房租及電費都是匯款方式 電話及LINE連繫

你好: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返還押金,若無效果,可以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押金。 你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若契約內有約定違約調解房東有權以押金折抵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之損害,就你的情形而言,房東似乎願意退還押金,但訴訟時不見得會承認,最好蒐集完整證據資料再提起訴訟
琦琦 105-04-26 13:3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返還押金,若無效果,可以至各地調解委 ... (恕刪)

 

律師您好,由於4/5號到5/5/號最後一個月房租及電費,我是有結清的,所以不是違約

只是提前交屋無法繼續住,所已告知房東後,他一開始有表明會退款,但最後遲遲未退款。

在LINE的對話紀錄都有顯是他告知會退款動作的時間,但遲遲尚未收到。

至於您健意的存證信函,因為沒有房東的連絡地址,如果直接寄到當初租屋處地址,是否也可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6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依據雙方退款約定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倘若民事訴訟進行期間發現對方有惡意欺瞞等情勢,可以提起詐欺刑事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cky 105-04-26 10:33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萬、銀行債務約250萬),這星期(105年4月)收到建物的地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收件者名字還是公公,大意為,自97年~105年間積欠地上權租金共約25萬,但家人無人知道當初公公有簽此租約,地主可能也不知道公公過世,所以租約家人沒人見過,也沒去與地主更改過承租人姓名,所以要請問:

1.此租約現在是不是就算繼承,算在我們頭上?

2.積欠97-105的年的租金,是全部屬於公公欠債,可以由限定繼承下所得財產去償還?還是98年以前的租金屬公公欠債,98年以後就變成是我們的欠款?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27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 ... (恕刪)

您好:

     關於您公公生前(即繼承開始前,也就是往生以前)的債務繼承人確實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注意租金有五年消滅時效可主張。至於繼承之後之租金,則由登記地上權名義人繼續負擔。

僅簡要回復如上,歡迎攜帶相關資料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1:33

租約也是繼承的標的,由繼承人繼受承租人地位。死亡前的欠租屬於繼承債務死亡後的欠租則是繼承人的自己債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2: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

libby 105-04-21 13:09

我目前租屋在外,但房東規定最短租期就是一年

原則上我是半年付一次租金,然後有給她兩個月的押金

 

租約是從7月開始到隔年7月  剛好滿一年

由於已經要升大四了,大四下學期就不想租了

但他硬性規定是一年,我可能只能租半年

如果要解約這半年,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你好:

先審閱你與房東訂定之租賃契約是否有約定提前解約如何處理,通常會約定違約金(例如押金、1至2個月房租)。 若未約定房東可能會從押金扣抵提前解約之損失後,將預付之租金及剩餘押金返還給你,若有爭執,可以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租金押金
105-04-14 21:11

律師您好

租借廠房已10多年,每年都有提到2扇鐵門已經10幾年老舊有異聲,房東都無派人修繕及保養不理不睬。前日一扇鐵門掉落砸毀自家停靠在旁邊的車輛。請問砸毀的車輛是由誰負擔賠償責任房東還說鐵門修繕要各出一半,這樣合理嗎??
今日以換新掉落鐵門但另一扇並無換新,如果再次掉落的話傷及人或車輛,房東也是含糊帶過等事情發生在說,請問租約上要如何註明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麻煩各位給建議及解答,在此感謝!

你好: 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3條、第429條規定定有明文。 若出租人未履行修繕義務導致承租人因此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承租人若有過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承租人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若是正常使用之耗損,修繕費用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原則上依民法規定主張即可,租賃契約亦可參考民法規定修改。
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漁夫 105-04-13 06:01

你好,我有租間倉庫雖租約3月底期滿,但也有跟房東討論請他寬限15天讓我搬東西,房東也同意了。可是就在第12天,我準備要繼續搬移倉庫物品時,發現有人把我倉庫裡裝東西的垃圾桶拿走,連一些清潔用品也是(如畚箕、水桶、刮水器),更可惡的事原本裝在垃圾桶的東西全部被丟在地上,姑且損傷不說,還有些抹布、掃把也不見了。之後馬上請房東過來,他說應該是下任房客進來動的,房東沒給他鑰匙,可能是因為我昨天搬東西門沒鎖上所以就跑進來了。房東來看完之後我也馬上報警,警察除了來照相和請我填單子之外也請我清點倉庫裡的東西是否還有物品不見。到這邊我想請教律師,如果確認兇手是下任房客,他觸犯了哪些罪??民事還是刑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涉犯竊盜罪,不過倘若對方抗辯房東告知可以直接清理的話,可能遭認定沒有犯罪故意。

2、屆時至多只能依據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ILAN 105-04-12 09:28

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您所稱三分之一的權利,是以租約期限尚未屆滿而終止的情形,本件依您所述,似非此情形,應不得再為請求三分之一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比比 105-04-08 20:32

原本是一起租屋,到租約快到期時室友輕生,現在已經是搬離原本租屋處,請問現在房東還能要求賠償嗎?如果要求賠償是就求簽約的人還是室友的家人呢?至於房子那邊仲介可以查出來是凶宅的原因嗎?假使房東要求配合說法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刑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室友的輕生,應不可歸責於您,所以房東應無法向您請求,且應該沒有必要配合房東說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9 11:1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目前實務上對於因自殺而造成房屋成為「凶宅」的損害賠償訴訟,仔細分析而言,求償對象分為「未成年自殺者的父母」或是「讓自殺者同住的承租人」(也就是甲租屋,但甲也讓乙一起住),請求權基礎包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侵權行為」再加上繼承法裡或是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另外後者也會依民法第433條「承租人代賠償責任」規定求償。 但目前自殺者本人倒底是不是會有損害賠償責任,仍有爭議,近期有幾個高院判賠的案子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依我個人的見解認為應是否定才妥,畢竟自殺是屬於較特殊的個人行為責任。 如果該房屋未來涉及交易,隱瞞「凶宅」的事實,在個案上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目前高院實務判決是有判成立詐欺罪的,不建議您到時候配合隱瞞,以免衍生刑事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AM CHUNG 105-03-31 16:28

3月中我因社區管理費與房東產生了爭執,雖然一直與房東電話溝通,但房東卻不願與我進一步溝通,我與太太商量後決定不再承租些房了,後來我索性就不再繳交房租(原每月25日固定要繳),事隔數日(3/31)收到房東寄發的存證信函,內容是要求我於5日內繳交房租,並要求我於4/25前依照租約完全給付房租,否則將依約終止契約
我的問題是依法不是要等壓金扣除完畢後房東若2個月尚未收到房租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嗎?那房東此時所寄發的存證信函是否無效呢?
房屋使用權目前是我的情形下,房東是否應透過法律程序(告民事等法官判決後)才能讓我搬走的條件呢?
再請問如果房東趁家中沒人強行進入房屋的話是否有方法可處置呢?
煩請回答謝謝

你好:

催告積欠租金之意思表示還是會有效,是否以押金扣抵租金要看你們的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原則上承租人無法要求以押金租金。另要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房東要提起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訴訟,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才有辦法強制你們搬遷。 房東未經你們同意擅自進入會構成刑法第306條規定之侵入住居罪,可蒐證提出告訴。
陳麗文 105-03-28 02:05
我是房客,在目前租屋處已居住三年。合約是一年簽一次,每年的3月到期。房東3月租約滿前曾經主動要求續一年約。前幾個月外牆滲水導致房屋潮濕,我們曾經數次要求房東修繕卻未果,剛好也到了續約的月份,我們向房東表示不再續租,但未言明何時搬遷,雖未再續約,卻有將4月份的房租如期?入房東戶頭,房東也收受了。過一星期,房東希望我們簽定一個月份的契約,並希望我們一個月內搬走。因為孩子今年7月要考試,我們跟房東商量希望能住到7月孩子考完試之後,所以要求是否可以簽定期約到7月?但房東不答應。我們是很好的房客,3年來都準時交租,也非賴著不走,只因孩子要考試,無法立即搬遷,像這樣的狀況,房東已收4月的房租,是否已由訂期契約轉為非定期約?對我們有保障嗎?要找個不影響孩子考試的房子,並非短短時間可以完成,一個心急如焚的媽媽請求幫助。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22

租約到期房東仍繼續收租,且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意思,應已成立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很不利於房東房東無法任意終止租約。您若不願接受一個月的租期,仍可主張以原來的承租條件繼續維持租約,想終止契約時再提起通知房東即可,只要正常繳租,房東沒有權利片面要求搬遷。

沉默的螺旋 105-03-25 17:32

律師您好:

想請教公司遇到的狀況,A公司跟我們公司租了一塊土地,同時付了租金權利金,租期20年。現在租約走了10年,A公司希望提前解約
因為租約中沒有提到提前解約的罰則,所以沒有罰款的問題,但A公司希望權利金可以按比例退還給他們。
想請教的問題是,租約中並沒有明文說明權利金租約到期後是否會退還給A公司,因此提前解約的現在,對於權利金的歸屬變成各執一詞,我自己個人的認知是,到期會歸還的不是應該叫押金嗎?一般對於權利金的定義會要歸還給承租方嗎?另外,雖然沒有明訂罰則,但A公司提前解約,我們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權利受損而要求賠償呢?

 

 

 

你好: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不應拘泥於文字,而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公司與承租人間有租賃契約存在,除非契約定明該權利金之用途,否則承租人給付一筆金錢出租人擔保契約履行及將來損害賠償之請求,名稱就算使用權利金還是會被解釋為押金。 若無違約條款,仍可向承租人請求因提前終止契約所受之損害,並從權利金中扣除,但要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及損害之範圍。
星影 105-03-22 10:21
你好!家中有長輩是三七五租約佃農,但因地主要調漲租約,想請問以佃農身分可去申請分割土地呢?

你好: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三七五租約之地租要依上開規定辦理,無法任意調漲。 佃農並非地主,無法請求分割土地,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租約,並佃農可以片面主張。
阿翔 105-03-18 19:11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我的曾祖母在民國70年就與地主簽訂375租約,我們是佃農一方,一直傳下來到現在,我祖父去年過世,由我來繼承35租約,由於繼承租約要告知地主,結果地主發函給區公所,不同意我們繼承,再來就是我們去區公所開調解會議,會議也不成功,我手上有的資料是民國70年到103年的地租收據,老人家說稻子稅,收據上有雙方簽名及蓋章,還有一份375租約,這租約目前在區公所,因為要送市政府調處,所以要跟著卷宗一起送到市政府,然後我們也有申請休耕及轉作,前兩天開調解會議,地主堅持說我們沒種稻子,但是內政部農糧署頒布的命令是說可以休耕轉作,而且全台灣的農地地主也都在辦休耕轉作不是嗎?我們的合約上頭也沒有硬性規定我們一定得種稻不可,所以地主現在要告我們,說廢耕根本沒在種植水稻,要收回土地,我查了很多法條但我尚未得到完整的答案,是否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主無權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59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據可以請求終止契約,您如正常繳交地租並遵照合約內容使用土地,地主應無片面終止契約之權。

 

2、若對方提起訴訟,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以求周全完善所有攻擊防禦方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如果沒有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會整個無效。 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所以不是繼承之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若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休耕,主觀上無放棄耕作之意思,不會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出租人無法終止三七五租約。 應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說明上開情形,若調解、調處不成,將來涉訟時要詳附理由,據理力爭。
阿翔 105-03-18 22: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我們並無主觀休耕之事實,我們一直配合農業政策在辦理休耕及轉作,是不知道為何,地主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一直強調我們沒有種稻子,這根本就不是種稻不種稻的問題,是他想收回土地,又不願跟我們協調補償的事情,然後又嗆說我們私底下與區公所辦理休耕轉作,他要告區公所,當他講出這句話我即認為此人無法律常識之外,也完全不瞭解375租約內容及相關法規,總之我非常感謝徐律師的回覆!謝謝!

阿翔 105-03-18 22: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若有需要我會立即聯繫您!

阿翔 105-03-18 22: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 ... (恕刪)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在這看來地主是完全不懂法律,他只是想拿回土地,終止租約的條件在我們的租佃爭議中,一項都沒有實現,所以我一定會主張我的立場到底,謝謝房律師,若有需要我會連絡您!

 調解、調處不成立之後,就會上法院,所以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休耕,需先準備證據,供參考。

Johnny 105-03-18 15:30

我有一外遇對象已經近一年半

我老婆並不知情,三人都相互熟識,且同居一個屋簷下

主要是半年前,小三要上班之便,才與老婆商量並同意讓她暫住

沒簽訂任何租約或支付任何費用

半年來與小三幾乎每日爭吵,已嚴重影響生活並威脅要將此關係告訴本人配偶

我已經多次告知要斷絕關係並要求搬出住所

但對方不同意,也不願意搬出

請問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可以委任律師禁止她再進入我家嗎?

所有人是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6: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搬遷,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2、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18

您好,

 

1、房子所有權人係您,您當然有權利可請求小三搬離,可以侵入住居罪報警將其強制驅離。

 

2、您也可直接更換門鎖禁止其再進入家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限期請求對方搬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IN 105-03-14 09:53

我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我是在外面租屋房客,因為前陣子地震的關係,導致租屋處產生很大的裂縫(如下圖) 所以跟房東提出了提前希望能提前解約, 那押金的部分是押兩個月(16000)房東是說若是這樣押金將全部不退還, 那因為我是想說我還差兩三個月租約就到期, 而這期間若是房東要找人來修又要敲敲打打好長一段時間, 完全影響到我的居住品質,我也會擔心這樣繼續住會不會有危險, 但房東堅決不退還,後來我才終於跟他協議好說退一個月押金給我, 那我居住的最後一個月房租就沒有付讓他直接從押金裡扣, 然後交屋房東就不用再退我認合押金, 等於說提前解約賠償他一個月押金這樣。 後來交屋時也不是房東本人來(一直以來都是代理人來,我從沒看過房東本人) 然後交還時他還是退我一個月押金了,我以為是房東的意思要把押金全還我, 所以就不疑有他就收下了,後來他們才說搞錯了,他應該不用還我押金的, 叫我要把那一個月押金還回去(8000元)不然說我是蓄意詐欺, 我想請問的是,若我不把那筆錢給他我真的算是蓄意詐欺嗎?

你好:

出租人依租賃契約要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房屋因地政毀損房東民法第429條規定富有修繕義務,你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不為修繕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押金。但依你所述,你們已經合意終止契約,且房東同意押金扣抵房租,此部分你要受到拘束。 若依照誠信原則去解釋,你付有告知義務,所以你利用代理人之錯誤,取得8000元之押金,仍然會構成不作為詐欺
王耶 105-03-10 20:45

甲,乙為親兄弟

1*在甲、乙2人共有土地,乙方兒子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監視器,是否違法?              可以告以方什麼罪?             如何讓他移除私架籃球架監視器?                           

乙方的兒子、孫子女幾乎每天在不固定時段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打球,期間籃球常常大力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甲方請他們不要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建議距離三合院不到2公里的國小籃球場打球,乙方…仍故其在我,不理甲方,甚至曾多次對甲方說:「還不到晚上10點,我想在共有地做什麼你管不著」;乙方的行為是否違法?           甲方可以請何公權力介入處理及移除私架的籃球架?              。

2*甲方在30年前問:「乙方是否要在共有地豬舍來做木器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是木器工廠負責人,豬舍變更(甲乙雙方同意)營業用地屋,甲方均有繳交房屋稅地價稅等….

甲方都有付薪水給乙方;前幾年乙方兒子因為當老師要開始報所得稅,要扶養

乙方,遂要求乙方不要工作,乙方向甲方提出不做了,甲方同意。

  甲方在共有地~~豬舍變更營業用地屋,一直有放置生財工具,幾個月前遭小偷,甲方遂將工廠門鎖起來。**甲方繼續放置生財工具,且因故將工廠門鎖起來這樣是否有違法?                     

3*甲乙共有另一地~~工業用地,多年來雙方同意承租承租,直至104年12月初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寄存證信函承租戶,要求承租戶104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搬走;乙方私自寄存證信函承租戶,未經甲方同意,就片面限期承租戶搬走,這是否違法?                         。承租戶想繼續承租甲方也願意讓承租戶繼續租,如果甲方一方與承租戶繼續簽約,租金也只收原本甲乙兩方共同收租時各自拿的租金這樣甲方有無違法?                           。

4*甲方女兒晚上約9點在共有土地~~三合院曬穀場往地上拍籃球,甲乙雙方屋內均燈火通明,乙方兒子、孫子不到2分鐘開車回來,乙方兒子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打(指打籃球);在不久;乙方大女兒、大女婿開車回來,乙方大女兒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可以打(指打籃球),期間乙方大女兒拿籃球丟、用雙手用力推甲方女兒,還把甲方女兒雙手反抓固定使他無法掙脫。甲方女兒可以控告乙方大女兒何罪?             

陸續甲方夫妻出來了解狀況,乙方大女婿二話不說就徒手打甲方的臉,還陸續將甲方重摔在地打,乙方兒子也一起打倒地的甲方,乙方在旁大聲說:打啦!打他!幹你娘!(台語);待甲方脫困,為了正當防衛,及保護妻女有拿2小桶汽油,企圖嚇阻對方攻擊,混亂中,汽油撒出,(事後得知乙方大女婿衣服有濺到汽油且拿到警局備案,堅持提告甲方蓄意縱火~~甲方會被判有罪嗎?        )。乙方隨及拿起在地上的另一桶汽油,往甲方夫妻方向潑,乙方手裡拿著打火機,大聲說:燒啦!都燒燒去啦!(台語),這樣乙方是否也構成蓄意縱火罪? 或其他罪呢?                  。

如果預控告親人強制罪、恐嚇罪、竊占罪,流程是什麼?

強制罪、恐嚇罪只有當事人母親親眼目賭,無其他物證,告的成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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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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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5-03-08 18:41

本人約四個月前向任職的公司租賃房屋,因該房屋係公司未銷售完的個案特別開放給員工租賃租約主要"綁三年",且規定需有員工身分才可租,如不滿三年要退租需賠償剩餘未到期的租金,目前考慮換工作,但因未滿三年,違約金恐達64萬左右(還不含押金兩個月),但這份租約綁勞工工作自由是否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8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勞基法對於久任條款已經有明文規定,倘若逾越合理範圍,我方可以主張不受拘束

2、程序上,倘若遭到公司求償,可以嘗試主張違反勞基法。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8 20:41

您好

建議您將租約提供給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另可參照勞基法所訂規定悍衛自己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jiayun 105-03-03 10:28

你好,目前本人租約即將到期,但房間壁紙有被貓咪抓壞部分,我們也從4個月前就向房東詢問怎麼處裡,可是房東一直不肯回復,一直到最近一個月我們請他找廠商來估價,他卻一直拖延,還說房屋未恢復原狀不可點交,合約有註明,他的意思是拖過我們合約時間我們還是得等到他請的廠商來修復完畢才可以交屋,至於合約過後的時間我們還是得算租金

目前問題點有

1.合約有註明須恢復原狀才可交屋,我們合約到3/15,如果當天沒有恢復就不能交屋與退我們押金,如果他當天不肯出面我們可以報警嗎?

2.目前壁紙如果已經沒有相同樣式,就會全部換新,而整間套房費用皆由我們付費,可是我們抓花的部分不到十分之一,請問房東這樣要求合理嗎?

3.合約賠償部分有寫出壁紙單張是800元和工資3000元/天,可是並未註明壁紙單張是如何計算,問過比只壁紙廠商是說只有算卷或坪,沒有"張"的單位,這樣我們想照合約賠償是該怎麼計算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3 11:02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要求房東限期行使選擇權,否則即失選擇權利,由您決定修繕廠商與價格。

 

2、3、契約既未明定要換上一樣的壁紙,則就依據契約內容賠償抓壞部分的壁紙費用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情深 105-03-03 09:16

小弟一個房子租給他人.目前租約已經到期一個多月.房客也已經三個月沒給付租金.並積欠6個月管理費..1個月壓金早再承租的前6個月也扣抵光了.目前承租方已經都連絡不上.

租賃合約第十七條小弟可否進去.將他的遺留物當廢棄物處理.並收回承租權利..

智偉 105-02-25 14:56
我們在103年5月30日租賃謝先生三房,租約一年。在104年4月時房客曾用電話告知將租賃於4月底,當初我們在房屋契約有寫上不得在房屋內抽菸一條規定,但房客竟於房屋內抽了將近一年時間的菸,並把我們的家具、牆壁、冷氣染上嚴重菸味,並將環境用得非常髒污,廁所馬桶厚厚一層污垢,要離開時沒有整理乾淨,我們只要求把房屋整理得跟原租屋時一樣就好,我們一再聯絡並要求房客處理,但遲遲未能處理,鑰匙至今也並未歸還,水電費、瓦斯費也當時不處理,直至104年8月中旬用line告知要求退還押金新台幣三萬元,於是我擬一份清潔費用、水電費、瓦斯費扣款共22000元。房客收到之後一段時間都不理會我們,並於今年105年1月底用民事訴訟告我們說不歸還押金。其中爭議點是至今他們尚未歸還房屋鑰匙也並未完成交屋手續,致使我方損失104年6月至9月不得租屋給其他房客,因房屋也遲遲未能整理乾淨,還要我們花一筆費用處理。

你好:

租賃契約若有約定水電費、瓦斯費由對方負擔,可從押金中扣除,房客未依契約約定回復原狀,可請求相關清潔、修繕費用,並由押金中扣除。 本件訴訟是請求返還押金,至於房客對你所造成之損害,則是從押金扣除之問題,除非你要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否則法官頂多駁回原告之訴。 要就本件爭點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
黃先生 105-02-14 17:20

您好,我是房東,我的房客自104年9月搬進房子後(完工後未租過人的新房子),陸續發現上、下樓層及對門住戶疑似有吸毒、打麻將、抽菸、吵架等等狀況,經房客向我們反映、自行報警、尋求大廈管理室協助處理,約自104年11月初,房客認為大廈管理室會通知我們屋主,即未向我們反映此種情況,而我們也認為已經都解決了。105年1月中旬房客突然打電話告訴我們,樓上疑似打麻將、喝酒三更半夜製造噪音;樓下疑似經由浴廁管道間及窗戶,飄散類似煙毒味道仍未解決,房客考量自身有兩位就讀幼稚園的小朋友,時常半夜被吵醒,經與家人決定提前解約。但因契約約定每月支付租金的日期是每月12日,所以自反映後當期的房租租金迄104年2月12日到期,現在房客希望自105年2月12日後,能依據契約第20條的條件「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的條文,主張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並退還所有押金56,000元(2個月)。我們也認同房客曾經反映的事實亦同意提前解約(因為是新蓋好的房屋,這個狀況我們也不曉得),但就原押金退還的方式,因105年1月中旬突然接獲告知,且將逢春節連續期間,恐難尋找新的房客看屋,似乎未有獲得提前告知之權益(告知日為105年1月中旬,惟當月月租金至次月2月12日止,通知亦未滿1個月),而且當初我們的新房子原來是不提供家具的,當初考量房客人還不錯,我們在沒有增加任何租金的情況下也增添房客所需的全新家具約15萬元,現在房客真正付的租金還不夠我們當初買的家具(每月28000元,依照房客提前解約的意思,只付了5個月租金),現在如自105年2月12日後即退還所有押金56,000元(我們當初收了兩個月的押金),似有損我們房東權益,我們是希望站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跟房客解決這個問題,不知可否提供高見與合法的依據,另外房客所依據契約第20條的條件「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的條文是否合理符合他們所敘述的狀況呢(我的意思是我只能保證我的房屋沒問題,我怎麼能知道樓上會多吵有什麼房客呢),謝謝。ps:簽約使用內政部契約範本是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4 20:19

您好,

 

一般而言,所謂危及房客安全或健康瑕疵,係指房屋之結構或屋況本身,例如輻射屋海砂屋等情形而足以影響房客之安危,是以,單純認為其他鄰居吵鬧或疑似吸毒吸菸之情形,並不包含在房東責任中,您所須保障的是房屋本身之品質是契約所約定的狀況即可,從而您有權拒絕其題簽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4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客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您可拒絕,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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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4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客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您可拒絕,沒收押金作為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homas 105-02-13 00:10

營業店面租約到,我有土地所有權狀跟房屋所有權狀!

承租人可以沒經過我同意拆除他出資建設的裝潢嗎?

由於契約沒寫需恢復原狀交屋,怕他只是隨便拆一拆不清理乾淨!

折舊購買怎麼訂價。6.7十坪的裝潢,是他自己做的,

用了8年多他開價150萬這樣合理嗎?

我不接受就只能任他拆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13 04:41

您好!

如果是承租人出資裝潢承租人就有權利拆除,出租人可協議價購,談不攏就不能阻止對方拆除。但承租人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出租人可請求賠償恢復原狀的費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homas 105-02-13 19:22

土地地上物

可以請問地上物包含的範圍嗎?

是單純只有建築物嗎?

建築物裡面算嗎?

李先生 105-02-10 19:59

小弟是名農家子弟!10年前地方開始發展咖啡廳!有個外地人看好商機前來找我說想要租賃我的農地開咖啡廳做生意!我自己本身也想做生意但是沒資金(我本身經濟條件不是很好)我就想說我把農地租給他建設,到時後租約到期我可以接手自己經營!于是我就用很低的租金農地租給他10年(中間不曾漲過租金)讓他建農舍開店做生意!而且合約上有寫明中間所有建設,造景,裝潢,改建後所增加的稅金。。等等的費用都需由他支付!起造人也必須寫我的名字!等租約到期所有地上物全歸我所有!他只能搬走屬於他私人的物品!剛開始裝潢他要求2個月不要收租金。我順他了!後來增加的地價稅他不繳我也認了自己吸收掉!眼看10年租約要到了,他獅子大開口要我支付他一大筆錢(比我農地租給他10年份的租金還要多)類似頂讓費用,不然他就要在租約到期前2個月把裝潢。造景。全部都拆掉!請教各位大哥,我有沒有方法可以自保,別讓他把房子裝潢。造景拆掉!有跟他協調過價錢便宜一點但是他不接受。堅持要拆掉!我到底該怎麼辦!難道只能眼睜睜看他拆掉嗎!

你好:

出資興建房屋之人,當房屋興建足以遮風避雨而達一定經濟上之使用時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起造人只是建築管理之行政措施,不是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之依據,雖然你登記房屋所有權人,但承租人可能會提起訴訟爭執所有權歸屬。 惟你現在是登記名義人,外觀上你可以提出所有權狀表徵你是所有權人,當承租人有破壞建築物之情形可以先報警處理,並提出租契約佐證。民事上可以請求承租人履行契約之約定。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承租人,說明承租人請求違反當初之約定,並要求依照契約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0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並對對方進行錄音蒐證,以利日後有糾紛提起訴訟請求時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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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0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並對對方進行錄音蒐證,以利日後有糾紛提起訴訟請求時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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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105-02-10 23:1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出資興建房屋之人,當房屋興建足以遮風避雨而達一定經濟上之 ... (恕刪)

謝謝你徐律師

當初農舍申請興建100坪,但是後方他又多加蓋了一間房間(屬於違建)

這樣我可以無條件提早結束跟他的租賃合約嗎!

他說當初契約是寫合約期滿地上物才歸我所有!

所以在合約期間內他可以任意拆除搬遷都是合法的,

堅持如果我不給他錢他就會在合約期間內拆除裝潢跟周圍景觀建築。

如果我提早結果租賃契約是不是所有東西就直接歸我所有。

他就沒權力可以拆除任何東西了!

合約內有寫如果有糾紛承租人要負擔訴訟費用,

那如果我找律師提告是他要付錢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2-10 23:57

依您所述,租約條款可能各自有不同的解讀空間,最好提供完整的租約律師研究應對方式,如果進入訴訟律師費是各自要負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1 13:56

您好,

 

1、對方增設違建與是否能終止租約沒有關係。

 

2、一切應回歸雙方租賃契約內容而定,您可依據契約向對方主張相關權利。如對方提前解約並拆除地上物,您可請求損害賠償

 

3、訴訟費用解釋上應包含法院裁判費律師費用,故您可向對方請求所有因訴訟而生之費用

 

建議將契約交由律師評估,委由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史 105-02-07 16:42

您好

我們一樓屋主長期將一樓出租補習班或是餐廳營業(含佔用我們整棟樓的公家用地)。目前租約到期並將房子出售給新屋主。過去因為有人承租,所以不想造成租人困擾。如今無人承租,故請對方處理違建,對方態度惡劣不願意討論(後來才知道他們兩個月前既出售,但是他們在跟我討論違建時又不告知)。請問我現在還可以請求補償他過去不當出違建的所得的分配嗎?

你好:

違建部分可報請主管機關拆除(要視各地主管機關之行政效率及預算,有可能緩不濟急)。 首先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開共用部分土地是否有約定如何使用,以及一樓屋主使用開土地使否符合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不符合,擅自建築違建排除共有人之使用收益,屬於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多數見解係以該土地出租時可獲得之租金為參考依據。若一樓屋主出租收取之租金相當於土地出租可獲得之租金,可比照該標準請求。此時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5年部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可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原告或以管委會(實務有爭議)為原告,以一樓屋主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另民事無權占有共用部分土地建築違建,可訴請拆屋還地。 一樓屋主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提出刑事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7 17: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函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訴檢舉對方違建報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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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的人會告,有的人不會告。

二、提告會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的問題。

三、如果是決定要告,再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

四、有的人會自己告,有的人會找律師協助,一般人比較少打官司,如果是要自己告的話建議至少找個律師幫你寫狀紙。

五、鄰居的話以和為貴,如果要告過完年再說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7 18:19

您好,

 

1、您可向原屋主請求過去5年來占用公共用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另可請求原屋主其拆屋還地,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7 19:07

對方違建占用公共空間的部分,如果沒有經共有人同意,就屬無權占有,可請求拆屋還地,及請求最近五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刑事部分則可提告竊佔土地罪。

cynthia 105-02-02 13:02

大樓管委會的前監委使用地下一樓一間公設空間”管理員室”約2坪左右,這間管理室是在大家持分的一筆公設建號內,這位監委使用這個空間很久了;至少10年,至前年左右一位即將離職總幹事爆料出來大家才知道,後來這位委員才每個月繳了一筆500元名目是倉租,我問過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說這是私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公設約定專用須納入規約。我們所有所有權人分散各地沒有人會去注意,這關係到使用費用及公平合理的問題,我們所有所有權人並未同意給這位監委以這個金額使用這個空間,而且如果她真的是以占用的方式使用這個空間更令人覺得不應該,管委會只是代管而已,有權決定給誰用?還有多少金額給這個委員用?

因為這件事討論半年,當權派幾個委員在會議上一直說管委會無權要將這個公設"管理員室"要回來,而且還說雖然未納入規約”約定專用”但這位委員使用這個空間近期有繳500元,所以是不定期租賃,我確認這位委員沒有書面租約,在10月份的會議她自己說公設是不能出租的,可是她這樣算占用公設嗎?還有這些當權派委員也很矛盾,管委會無權要回來?但卻有權給誰用?還有當年是誰同意不付任何費用就給她用的?現在請她按合理租金支付也不願意?而且管委會這些當權派委員還推說條款沒有,規約沒定;這樣不是應該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這些當權派委員說民法大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是這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2 14: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不論是依據民法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由區分所有權人多數決決定,管委會無權決定。

2、倘若管委會拒絕,任一個住戶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對方遷出,並且要求不當得利

3、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該監委返還該空間,倘若仍拒絕,可以提告。至於要告誰、如何提告,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或是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管委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管委會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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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don 105-02-01 16:23

約2月1號想退租.函後租約是從2月2號開始.試問這樣可退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1 16: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終止租約必須依法或是依據雙方的意思。

2、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終止租約是否合法或是符合契約約定,建議應該備妥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01 18:07

退屋與否涉及具體租約約定,建議可再詳述事實以利律師判斷。

joy 105-01-28 17:33

您好:

本人名下一間房屋租賃與他人(持有台灣護照,自稱無身分證,來自香港),因該房客積欠房租8個月,後本人與房客終止租約,該房客搬離同時簽立商業本票乙紙作為付款之保證.爾後均與其能聯絡上.該本票上有發票日,兌現日,發票人簽名蓋章及身分證字號,但無地址, 可否持憑該本票向法院申請裁定?向那一個法院申請?煩請賜教,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18:49

應向本票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或其他地址,則應以發票人住所地為付款地,向發票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Jason 105-01-25 14:43

各位律師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你好:

民法第425條規定,已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要視原租賃契約有無規定,若有規定回復原狀或視為拋棄,承租人就必須回復原狀或拋棄,至於你與出賣人之買賣契約無從拘束承租人,若有爭議你只能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依照原租賃契約履行即可,沒有強制要另訂新約。 已發聲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若有民法第431條規定之適用,是向你主張而非出賣人。 依公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你是繼受人,可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後(千分之八),民事執行處會辦理強制執行,解除承租人占有將房地交給你占有,積欠租金部分會執行承租人之財產所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經公證,所以無法逕為強制執行,而您已繼受租賃契約,與承租者之間,即需依租賃契約內容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1-27 09:32

感謝徐律師與謝律師,對我幫助很大,感謝兩位的熱心,謝謝您,祝兩位事事順心!! 

陳先生 105-01-20 14:38
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山姆 105-01-20 14:32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本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劉先生 105-01-18 15:11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5: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雙方有這些約定,所以倘若對方提告,我方可以主張沒有侵入住宅、毀損之故意,不過倘若對方執意提告,您可能還是要跑法院。

2、比較無爭議的作法還是應該提起遷讓房屋賠償訴訟

山姆 105-01-18 10:07

各位律師好:

去年我將房子租給一位房客,但此房客經常延誤匯款,且這幾天還擅自要解約住到這個月底,(原租約到期日為20160523),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