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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辣 101-09-18 16:31

您好,

娘家有一塊土地是父家的祖產(還未分產前),因父家大伯的孩子好吃懶做拿了地契借錢未還對方揚言拍賣,於是經由長輩的同意(祖產的持有人),母親便買了下來也過戶成為母親的名字.

問題是,我們想要把土地賣掉(我們只有地契),但土地上有建物現由大伯好吃懶做的孩子在住,並逐年加蓋其他房舍等....先前母親有向大伯的孩子提出,土地被他們佔用不然買下或付租金,對方破口大?(粗言)並作勢打我母親等等.....我們要如何保護自己並要回我們的土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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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ming 101-09-14 22:21
請問各位~~三七五減租的地主不收佃租時,佃農該怎麼處理?
一定要主動寄存證信函通知地主嗎??存證信函可以只寄給地主的其中一人(地主共六個)嗎??

難道佃農只能去法院辦理提存嗎?

又假設地主不收佃租,他們將來會用沒收到租金的理由來申請解除三七五租約嗎?? 困惑中~~

其實您已經做一些功課,建議像你所說的,以存證信函通知所有地主,並且向法院提存租金

SamYang 101-09-09 22:39

由於當初房子是蓋四樓
一.二樓是我爸的名字 但三四樓分給建商了
所以土地目前是一半在建商那 一半我爸和六個姑姑平分
其中一個姑姑全家人住在二樓(也就是我爸名下的屋子)
一直以來都未付任何房租
這個情況~
1.是否若我想討回屋子 是沒問題的呢?

2.若他們六人意欲以土地6/14持有人身份
針對我們家又可能採取什麼方法反擊呢?
拆屋還地?支付租金?

請大家幫幫我吧! 


有查過了!
我爸有房屋所有權狀和當年房子建照!
起造人都是我爸的名字
另外我也去市政府調出
我阿祖以地主身份當年同意我爸建造房子的同意書
這應該都足以證明我爸是合法取得房子所有權吧!

還需要什麼樣的資料能夠幫助我解決呢?


請大家再和我說明討論一下
再麻煩了 謝謝!!

回覆 SamYang 的發言內容:

由於當初房子是蓋四樓
一.二樓是我爸的名字 但 ... (恕刪)

基本上你父親是建物所有權人,但必須要看你姑姑是基於何種原因使用該建物二樓,舉例來說:如姑姑與你父親有使用借貸契約,如你姑姑同意你父親使用該土地,你父親同意姑姑使用該建物者,因你姑姑為有權占有,你父親並無法請求姑姑搬離,除非兩造合意終止使用借貸契約。故請台端先了解姑姑占有建物的原因為何。

林智群 (klaw) 101-09-10 12:36

既然房子是你父親名下,你們借給你姑姑無償使用,

可以發函表示不再借用並請求返還房屋,對方拒絕的話就要上法院,

至於對方可能以他也是地主之一要求你父親給付租金,

這時可以主張之前的借用房屋土地租金互抵,

頂多要回房屋後按年給一定租金給姑姑,姑姑不得跟你們要之前的房租

SamYang 101-09-10 13:58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amYang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我有詢問過我父親,父親是說當初房子於70年蓋好之後, 因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是曾祖父,故當時曾祖父即出示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以父親的名字做為房子所有權登記, 故有所謂的第一次登記及起造建照,而那時因為我們全家人並沒有搬到該房子入住, 而是由爺爺處理房子事宜,一樓出租給別人,二樓那時姑姑即向爺爺請求搬入, 一直長久以來並未支付租金予我父親!故二者之間也無所謂的租賃關係, 單純因親戚不想撕破臉,要求支付租金!

但長久以來,因為祖產問題,弄的很不愉快,很想要請他們離開,不想再讓他們佔便宜,

所以若以此情況來看,我們應如何做最好呢?

101-09-08 07:08

日前政府有一個租屋補貼的方案,我想申請,所以請房東拿資料給我,但房東說他不想被課稅,問我說可不可不要申請,他要減2000元租金,我想沒差這樣二方面都好,所以答應了,結果過沒多久,房仲,打電話來說屋主要賣房子了,他要過來看房子拍照,我想可能是因為我要申請津貼惹毛他了,我們要租屋時他也沒說房子他要賣,真是爛房東

請問如果房子真的賣掉了那我們的租約違約的部分要找誰?

若二方都不管那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賠償的部分我們要找誰,除了搬家的費用,我們能求償還有什麼

我們的租約是二年,但目前還有一年三個月才到期,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0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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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 101-09-07 22:24

請問一下~ 大房東向地主承租了一個店面...租金為6000~ 而大房東轉租給第二人
8000(簡稱二房東)....而二房東又以12000的價格轉租給我!!!......大房東說她和地主的契約只到明年的二月~二月後她不打算再承租....但我們和二房東契約是到明年的六月....而且最近才得知二房東和大房東之間..一年的契約已到期...二房東?沒再去簽約....反而在和大房東契約的情況下...轉租給我們...雖然二房東口頭承諾會去和大房東簽約以保障我的權利....但6月15日和二房東簽約後~已事隔三個月了~ 大房東跑來跟我說二房東都沒去簽約~ 而且她也不打算再租給二房東了~ 我的權益究竟在那裡????.....大房東說其實她現在想收回就可..根本不用理會我和二房東契約~ 因為她和二房東根本沒"續約"....二房東也一直避不見面~ 租金都是由我4號先代付大房東8000...15號再給二房東4000....等於是一個月還沒到就要先幫二房東租金...
但二房東?又一直不出面和大房東簽續約~ 我的保障和權益完全不見....
請問各位大大~~二房東和大房東契約早已過期~我和二房東契約是否""無效""????.....我裝潢費用和進的貨品....這些損失該由我自己承受??????我是否可以對二房東提出損失???

我現在只怕大房東說收就收.....那我的店面不就要馬上還給人家????....辛辛苦苦投資的錢還沒回來...?又.....唉~ 希望各位大大幫幫忙看我要怎麼做才好....大房東又不肯直接跟我們簽約~因為她說店面關係已經很亂了~ 如果直接和我們簽~ 怕二房東去亂去吵.....

簡單來說....地是廟宇的地....由大房東承租轉租給第二人..第二人再轉租給我..
房東是廟宇的主委...想來她是可以和地主寺廟協議好.....重點在我和第二人的契約是否有效???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07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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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9-08 05:20

看來是二房東的問題,

他跟你簽的租約期間不能超過大房東願意租給他的期限,

你只要對二房東,不需要面對大房東,且大房東也不願意直接對你,

如果被迫搬離,可以向二房東請求相關損失

 

joyce 101-09-05 23:10

承租了一棟房子.房東將屋頂的招牌承租他人做使用.廣告公司裝設招牌時遺落一大堆鐵線和鐵絲在我的屋頂.颱風來襲時落到我頂樓陽台的排水孔塞住排水孔以致水倒灌進來.從樓上淹到樓下...殊不知當初承租時天花板內有一支短水管藏在裡面.房東也未告知.結果那支藏在1樓天花板內的水管竟然是2樓地上的排水孔.結果水就從2樓排水孔直沖那支天花板內的短管下來...造成我1樓天花板因大量進水整個大面積崩塌..房東當天意外發生時去電告知.也不處理.現在竟然還寄存證信函來給我.說我故意將水管塞住.然後故意放水塔的水下來淹整間屋子.向他恐嚇?索.我要求他分攤我的損失.減免租金.他卻說我故意利用颱風製造水災向他?索..我做的是高價位的酒類買賣.損失不下百萬.當初裝潢就花了一百多萬.減免的房租區區十幾..請問像這種情形後續該怎麼處理??如有台中律師比較強悍的.希望可以幫幫我後續該如何處理..謝謝

 如果確實是承租房屋有瑕疵導致你受有上開損害

 你可以依據契約侵權關係請求賠償

 重點可能會在是否有瑕疵以及跟損害間因果關係如何

 建議還是先發存證信函表示一下你的主張

巧克力 101-08-28 19:40

我96年8月開始為期一年的租屋,從97年8月租約到期後至101年8月仍有持續租屋及付租金,但沒有再跟房東簽訂契約。當初契約上寫明"乙方(我)同意不將戶籍遷入租賃標的,且不申報租賃支出扣抵所得稅,若違反上述約定,甲方增加之稅額,由乙方負擔。"想請問我102年如果執意申報租賃支出扣抵所得稅,我想我是違約了,我是只須給付房東增加的稅額,還是要再另付違約金?再者,我要如何得知房東是否有因為我申報租賃支出而使他增加多少稅額呢?

1.還是要看契約約定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 就是以所增加稅額為準 2.你申報後 房東就自己會來跟你主張 他要跟你請求賠償或履約 當然由他提出相關資料

大元 101-08-28 19:29
房東在一開始說房子是他舅舅的 後來我們得知原來房東是二房東 且我們承租的店面每逢下雨就漏水 通知房東處理 他都回答弄好了 但是遇到下雨或颱風就一定會漏水 房東但一直不處理 所以我們就不付租金 但是有兩個月押金再二房東那裡 但房東一直拖 現在說我們不付租金 他就要讓我們斷水斷電 那我們該怎麼辦

 

雖然對方是二房東,但二房東和您之間有簽訂租賃契約,所以二房東仍負有保持店面適合使用之義務,而應該處理漏水問題。若對方並未處理漏水問題,導致店面難以繼續使用或是造成損害,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處理漏水問題,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減少租金或是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再置之不理,則就只好請來人修後再為扣除房租或者解約搬走了。

(參照民法第42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P 101-08-28 08:31
我想請問關於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房屋交易的問題.目前屋況如下.
1. 有門牌,電表
2. 沒有土地及建物權
3. 土地的使用區分應該不是建地
4 房屋已存在20-30年
5. 屋主有繳交土地租金給地主.

問題1 屋主告訴我,交易會有公式契約需有契稅及印花稅,並會變更稅籍資料,請問稅籍資料有什麼法定的效力,只取得稅籍資料對買主有什麼保證.

問題2. 房屋稅籍資料,要如何查,確認只有原屋主的名字,而不是多人登記?是否會有一屋多賣的問題?
問題3,像這樣的房屋,如果地主要求拆屋還地. 我是否可主張地上物補償.

謝謝
Shosholouza 101-08-27 18:28

親愛的律師先生,女仕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在下的祖父在年輕的時候,與當地一些祖父輩的伯公,叔公們合資在當地成立了一間小廟,就這樣過了數十年到現在,當初數為立廟耆老紛紛辭世,年輕一輩的又鮮少管理,以至於廟宇至今形同荒廢多年,然而最近,在下的祖父身為廟宇管理人,打算在他有生之年解決這個耽擱多年的問題。而首先,面臨到了個問題: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早在數十年前,有部分“借”給同宗友人作為營業使用,因此搭了些鐵皮屋,只是事隔多年,多年來未向他收租金也未與他簽約等等,單純只是“借用”,該土地的稅金亦遲遲未付,而我方的目的其實只是希望那位同宗友人繳交稅金,畢竟多年來也未曾向他收租金而允許他“借”用土地營業,請他繳交稅金不算過分,但他拒絕,因此我方想請她搬離,只是在下祖父與同輩伯公叔公念在往日情份上,不願鬧上法庭,依然好言相勸,然而對方卻“軟土深掘”,在今年年初又大興土木在其原有的鐵皮屋底下加蓋水泥建築,仿佛好像要佔地為王一般,行徑甚是囂張,至今對方仍死拖活賴,不為所動。因此,請教各位大哥大姐幾點問題:

第一,該如何趕走對方?可否以廟宇的名義寄發存政信函請求對方搬離?若可以,內容該如何擬寫?又若提告,是侵佔罪嗎?還是有其他名目?

第二,這種在既定的違章建築之下,加蓋水泥建築的行為可否向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

第三,廟宇若多年未有正常管理,可否報廢?該向何處機關申請?有報廢後的土地是否會被市政府收走?若不想土地平白無故被收走,該怎麼做?可否將原先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更改所有權並劃分為原先的私人土地歸還那些立廟耆老的後代子孫?或者,為避免麻煩程序,以廟宇的名義將土地轉售其他商業機構建築公司或直接捐給民間慈善機構等?

以上三點,懇請各位指點迷津,在下感激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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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sholouza 101-08-2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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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斯 101-09-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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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逸 101-08-26 03:03

您好

有件事是這樣的 兩年前我把房子租給一個房客房客 一開始有交房租 後來我回台東 回去的時後我放在房間契約不見了 那時我有跟房客住一起 是三房兩廳 租一間給他 回去後我跟他說 再打一張  他不要 那我想可能真的是我弄不見了 那算了 就這樣 後來房租契約時間到了 我要求他把他那張給我 他們可以搬了 他說他還想住 但他沒再跟我打契約 但事情就這樣 房租不交了 到現在住了一年可能有多 我又常時間在台東 我知道他是黑道人物 不敢回去 也不敢直接跟他收錢 他說會匯給我 也都沒有 請問 我有辦法跟他收租金嗎 他不打契約 也沒交租金 我算是怕他了 才不敢一直追問 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 我想請律師幫忙我一下  

佩琪 101-08-23 10:04
你好!我因想找代工去找了奇集集,我現在是孕婦也失業只想幫忙,那個人說他是運彩分析站提供一個帳戶八前一個月,那個人也說不租後會把帳戶退回來也有人跟他合作了兩年,我就答應了一開始租了兩間帳戶給他,之後過幾天他就打來說他們公作人員弄丟了叫我去辦遺失,過了一個禮拜後他又打來說要提高租金我又貪心的租了兩間給他,之後他都聯絡不上我就去辦掛失之後就變警示帳戶了。 我想問提供兩次罪是不是更重呢? 做筆錄是否要說提供兩次?還是說共提供四間呢??
看來明顯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 要沒有事情應該很難 原則上以行為數去認定 而將來會被認定一次或兩次都有可能 畢竟如果時間點甚為接近 可能會被評價為一個行為 將來會怎麼判刑 還是要看是否有跟被害人和解
Joanne 101-08-20 11:36

家中獨棟的透天房已買了近30年 (4層樓建築物)

屋齡近40多年

最近一樓出租後,承租人私自去查土地產權

通知我們房子土地有別的地主

房子是由2塊地組成的

若按比例換算對方約占1/8

(對方土地道路用地)

我們占7/8,且有房屋所有權

現在承租人以此理由拒付房租也不願搬遷,說我們不當得利

要求我們賣地給對方或買下對方的地

且不願意讓我們與地主直接洽談

現在很怕對方獅子大開口

請問

1. 可以用地上權的主張,按比例分配租金給對方而不買下或賣給對方土地嗎?

2. 若1~4樓都出租,對方都可以請求租金分配嗎?

3. 租金分配可扣除房屋稅、水電費之類費用嗎? 那房屋興建時跟修繕費用
可算進去嗎?

4. 對方可追朔以往的租金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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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101-08-20 14:35

感謝 謝律師回答:

但因為年代久遠,我們跟本不知道那塊地主是誰,從頭到尾都是承租人在自說自話,不斷說地主委託他們,但也拿不出委託書來,我們也有申請去調解委員會協調,但現場的委員會的人說嚴格來說承租人有權說他們不知道該付租金給誰,但沒有權力替地主跟我們談土地的事,要承租人把地主找出來然後我們再重新調解。若是地主的出面的話,那我上述那4點問題法律上有明確的答案嗎? 還是雙方協調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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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語 101-08-19 11:12

律師您們好:
十年前我爸過世時,姑姑和姑丈就將我爸的錢偷轉到阿公的戶頭裡(有交易明細為證),另外還找到一張國稅局的免稅證明書上頭有我們已繼承之事實,但該筆錢卻轉移到阿公那邊。

今年七月阿公過世,我們可否請求從阿公的遺產中扣除歸還我們?
另外阿公過世後隔一天,姑丈將阿公戶頭裡的三百多萬轉至自己的戶頭,說是要避稅(在遺產清單上扣除了那筆錢),是否可以告他偽造文書或其他罪名?

且阿公的遺產帳目不清,因為是由姑姑代管(姑姑死後,姑丈不歸還存簿印鑑),私下拿去投資和借給別人。

另外喪葬費的費用(大姑和二姑丈決議),只告訴我們要花的總金額,但明細中卻有很多跟喪葬無關的事宜(蓋廟和供養和尚),能否請求背信侵占?

除此之外,我們繼承自父親的土地,被阿公借給親戚使用(有一張92年冒名簽章的同意書),

能否向全體繼承人請求不當得利(計算方式是否如以下協議書)?

我寫了一張協議書給其他繼承人,不曉得內容是否恰當,麻煩給我意見




協議書內容:
給全體繼承人:

十年前阿公當時現金(不包含郵局餘額,且每月支出5萬元約為18趴的61萬利息)

大約為9百萬元 用平均年息2%複利下去計算

9000000x(1.02)的11次方 大約為1120萬元

除此之外,阿公每年有3節獎金6000元x11=66000

魚塭每年收入約10萬 10萬*11=110萬元

老農年金每個月6000元*12個月*10年=72萬

70000元x6個月=4萬2千

休耕12500*2=25000 25000*11年=27萬5千

姑丈說轉到姑姑退休專戶320萬的4%利息6年+借給醫師的利息102000=87萬

所以總計大約為1120萬+6萬6千元+110萬+72萬+4萬2+27萬5+87萬

粗估為1425萬元且尚未包含郵局及定存的金額 所以理應為1千5百萬以上

本來姑丈說只有一千零一萬,麻煩請補足不足之部分

因此從這一千五百萬中

我們只要求扣除我爸過世後之不法轉移530萬含5%法定利率後 再行繼承之程序

否則

除了偽造文書侵占(姑丈在阿公過世後冒名領款並轉移到自己戶頭)

背信(大姑和姑丈在阿公過世後擅自將遺產捐給法師、建廟之不當使用)

侵占(姑丈將持有之阿公存款視為己有、用來投資借貸、且將得利及本金侵占)

並對全體繼承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標的為

530萬之不當得利以11年5%之法定利率為26萬5千X11年=291萬

以及土地無權使用之不當得利 公告地價約600萬

公式如下

法定租金之計算方式:
出租人之土地申報總額(公告地價*80%))×年息10﹪

600*80%*10%=480*10%=48萬(一年)

48萬*5年(法定租金期限)約為240萬

所以總共求償

530萬+290萬+240萬=1060萬元

林智群 (klaw) 101-08-20 04:38

你這個應該是以存證信函方式寄出,而不是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都同意這樣的內容,我認為你姑姑應該不會同意你的請求,你要有打官司的準備,至於你講的內容是否成立其實都需要專業的判斷,建議還是委請可以信賴的律師處理

101-08-18 01:49

之前有租賃房子 簽約了 後來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租

在協調後 扣掉兩萬租金 本票及一份租約還給我們

房東今天打電話來 說電費一萬多塊 要我們找上一個房客

不然將拿我的房約 上法院提告

但是 水電費 是上一個房客所欠的

他也扣掉了當初的押金 兩萬

我們也有再多給他四千

請問當遇到這種問題時上法院該如何處理

543 101-09-09 19:44
回覆 零 的發言內容:

之前有租賃房子 簽約了 後來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租

在協調後 扣掉兩萬租金 本票及 ... (恕刪

 

噫~~前房客水電費怎麼會是你們在繳  在房子租給你們之前 就應該跟前房客結清

依客觀角度來說 責任不在你們身上 所以這房東上法院一定是敗訴

還是說這前房客是你所認識 而你是接這前房客約續住 

那這樣又另當別論 因為房東是認房認約不認人

就好像從台北a坐計程車 b是a好友在苗栗上車 a在台中下車 最後b在高雄下車 計程車當然收從台北到高雄的車資 

Joanne 101-08-17 13:29

目前已積欠租金3個月,且承租人已經找不到人,但有承租身份證影本(有押金2個月)
傳統租賃合約中有個乙方連帶保證人還有再進出使用房屋
且不願支付房租
請問
1. 這個乙方連帶保證人跟屋主有合法租賃關係嗎?
2. 還是只有清償承租租金的義務?
3. 需要積欠租金多久才能終止租約?
4. 若他幫承租人支付房租後,租約就必須繼續嗎?
5. 若終止租約後屋內若還有物品,屋主需負保管責任嗎?
因為乙方連帶保證人態度非常惡劣,且要去收租時還推拉屋主差點受傷
請他搬遷又不願意,所以現在希望把房子收回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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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101-08-17 13:55

感謝 謝律師的回答:
另外請問謝律師,我們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沒有特別載明積欠房租多久可終止租約,所以就我所述之情況,我只要寄存證信函承租人及乙方連帶保證人,若還是沒有回應就即可終止租約嗎?
終止租約後屋主就可以合法開鎖及進入屋內清運嗎? 需要再去法院嗎?

您好,

      1.承租人的連帶保證人並不算是租賃契約承租人,只是有繳納租金的義務而已。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告知承租人以及連帶保證人,表示因為欠繳租金已逾2個月,將依法終止租約,並請求連帶保證人繳納欠繳租金

      2.因連帶保證人並非承租人,其不得擅自進入租賃物內,但屋內承租人的物品仍然不可以自行移除,須向法院訴請承租人返還房屋,勝訴確定後強制執行才可以移除屋內承租人之物品。

Joanne 101-08-17 15:20

感謝 劉律師回答:

所以租賃契約書我這本是只有簽訂承租人姓名,但對方那本卻私自在承租人下面添上公司名稱,並在租屋處成立公司,並且說公司負責人由承租人改為乙方連帶負責人,所以承租人自動變更,契約照舊沒有差,租屋處還有聘請人員於上班時間常駐,這說法、作法本身就不合法嗎? 我只須依照屋主原先這本契約存證信函就可以了吧?

 

依您的敘述,乙方為連帶保證人,而非承租人,除非雙方另有合意成立租賃契約,原則上乙方和出租人應無租賃關係。 乙方連帶保證人所負之責任,係就承租人因租賃契約而未給付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例如未給付租金、損害賠償金或是違約金。但該連帶保證人是不得使用房屋的,所以如果對方使用房屋未支付對價,已屬民法不當得利房屋所有人得向該保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並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返還房屋(與向承租人請求租金不同)。 承租人未給付房屋租金達2個月時,出租人可定期限催告承租人給付租金;如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給付租金出租人即可終止租約。如承租人未交還房屋,可訴訟請求返還。如係保證人占用,則亦須以訴訟請求排除占有。 若第三人替承租人給付租金,仍產生清償租金的效力,原則上租約即應該繼續。 當承租人在終止租約後屋內留下物品時,如承租人仍未履行租約債務出租人即可對屋內物品享有留置權,取得留置物之所有權,以作為受償。若對方已履行所有債務,卻留下物品而未取走,由於對方仍擁有物品之所有權出租人不應直接丟棄。但終止租約後,在屋內留下物品,已侵害出租人之房屋使用權,故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催告於期限內領取物品,否則將不負保管責任

(參照民法第440、4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胖小熊 101-08-13 23:49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一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人承租○○市○○區○○路○○巷○○號(面○○路一段)之廠房面積為○○坪及空地○○坪,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捌萬整,並於每月一日以前完成給付,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變更承租人郭○○,契約內容、保證人不變,支票亦由原承租人林○○開出,隨即於八月一日未繼續給付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而台端至八月十四日止僅給付租金49萬,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租金共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期仍未付清所積欠租金,本人將依法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另限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一日前,將前揭承租房屋屋內物品為搬離,若逾期不為搬離,將視同廢棄物為處理,特函告知,請查照辦理,以免糾紛

 

已草擬一份存證信函,請您幫忙看看是否可行?

是於100/11/20簽約,12月有給付租金7萬,但租賃契約的期限是寫101/01/01起,這樣是否可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規定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對方在100年12月給付之租金7萬元,若屬於去年12月之租金,則此7萬元租金與今年度的租約基本上並無關連。除非該7萬元是當作預付租金,才會納入今年的租金繳納費用之中。原則上當對方積欠今年度租金達16萬元時,您即可以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如對方未按時給付,即得終止租賃契約。所以您的存證信函內容依法而言是OK的。

(參照民法第44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胖小熊 101-08-09 22:42

原某公司負責人A先生、保證人B先生與我簽訂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廠房租契約

7/25 A先生以公司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7/26由C小姐、保證人B先生與我重新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註明原契約於7/25終止 (因會計師建議於新契約加註,才不會造成所得稅重複申報)

(我方留有二份契約)

8/1上午 B先生要求我提供房屋稅證明,讓他去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

8/1晚上 B先生告知,因公司股東重組,故8月租金跳票

至今尚未給付租金,目前所得知消息是有意終止租賃契約

問題:

1. 終止契約時,是口頭說說,還是需要簽什麼文件以示證明呢? 因為依照契約規定,加上8月份租金未給付及提前終止契約,我方想沒收2個月押金。 

2. 以目前來看,若是租金未給付是該跟C小姐催討,還是A先生呢?  當初他們是以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簽契約,但重簽後沒幾天就跳票,我是否可主張後來簽訂之契約無效? 另外,8月份支票是由A先生開出,會不會因重訂契約而無法跟A先生催討呢?  

3.若是承租方不願給付租金,亦不願歸還廠房,我該如何處理呢?

(1)8月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2)9月再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3)10月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遷

但這樣會拖到10月才能處理,加上承租方有於廠房內架設辦公室..等,我若不願意再經法院審理,可以請里長或警察陪同直接進入廠房清理承租方之物、變更大門設定嗎? 

 或是有其他的方式更快更加合適呢? 畢竟這租金是媽媽的生活費來源,若是拖太久,擔心媽媽會受影響。

 

感謝律師大大的協助,謝謝

阿政 101-08-08 02:40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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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 101-07-27 23:12

在下 目前家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 可嘆所學尚淺 , 無力為家中分憂 , 實感愧對父母 , 盼您能提供意見 ,  協助在下家裡解決此難題       

目前狀況:家中經營小本生意 , 承租於一地 , 已有十幾年時間 , 家父在那區塊以打下深深基礎 , 然房東有意逼退我們 , 致使家父憂心 , 如果被逼退 , 那家中經濟勢必受動搖 , 家父現今只盼吾兄長能盡快找到工作 , 即支撐學生我 , 能在無經濟壓力下從大學畢業       

 

目前情況 : 從一開始家父和房東簽了5年契約 , 然之後5年過後 , 持續了長達8年的沒有契約的情況 , 僅家父和房東 默契 每月仍繳2萬5的房租 , 在現今 , 在此8年沒有契約的狀況下 , 房東現今如果欲以調漲房租的情況下, 逼退我們 , 想請問那房東是否又可逼家父要簽租賃契約?       

 

然我除了問學校法律系教授 ,  亦於法律諮詢家和奇摩知識家發問 , 卻累積共有5種不同說法 , 在下不才 , 實無力分別哪個是對是錯 , 希望在此能得到叫確切的解答

說法一:只要依照原契約約定的租金,按月繳交租金即可,房東沒有權利趕你們走。

不過,如果房東房子賣給他人,因為你們現在的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那沒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的適用,新房東可以請求你們搬遷。

 

說法二:除非屋主收回自住或重建才可收回,但對方既稱要漲租金顯然不是要自住或重建,故依法不能收回

 

說法三:參照民法第1條,依習慣或依法理,貴方原始之租約5年一週期,嗣後未另為要約而持續至第3週期未滿,依習慣當推知為第3週期之進行至第3年,因之房東必須等到第15年亦即第3週期屆期才能另行要約漲價或終止租賃合意

 

說法四:這個已經轉為不定期租賃,已經不受土地法103條的保護

(該條第一項明文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即可收回)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對方只要發函表示終止契約,是可以的

 

說法5:若是房東想收回土地,則應受到土地法103條之限制。

林智群 (klaw) 101-07-28 09:34

你已經問過很多次了,問越多種答案難道你就能分辨哪個正確?

你現在也只能靜待地主對你採取行動,對方沒有出手之前,你只能被動等待,

不過目前你的處境不利是事實

Ayu 101-07-23 01:47

您好:

請教一下,房客和我簽約當時是星期日

並叫我星期日叫搬家公司來把他不需要我原先附的家電都搬走

也由我支付了所有搬家公司費用

他說星期一會把租金押金匯給我

卻到了星期二都沒匯錢,也沒連絡

經我催討,他只付了一半的搬家公司費用

並且我因為他的合約,把原先要租房的所有房客都一一推掉了

現在也因為被他合約綁著而無法出租

對方卻不理不睬

再這樣下去,我的房貸付不出來,房屋快被查封了。

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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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1 14:32

辛苦的律師們您們好
我目前還在大學就學
我想請問題是
因為我原在A大學就讀 然後我是在學校附近跟兩位同學共租一層家庭式的住所
我們從去年的九月入住 然後簽約是一年整 然後我們用的租賃合約書就是一般坊間的契約
然後押金是兩個月的租金
價錢是一萬整 我們是各自分配租金 我的部份是3200元

可是我有參加轉學考
在考試前以為自己上榜機率不大 又面臨學期結束 在房東催促續租的詢問下
於是六月時我也跟其他兩位同學一起續租一年

但最近考試放榜 我考上了我也會去讀
我想請問的是  我可以單獨就不續住 然後只付我兩個月的押金6400嗎?
我最疑問的部份是 當初契約書上有載明每個月租金一萬 然後押金是兩個月的房租
可是在簽名的部份 我們三個人都有簽名蓋手印 所以不是只有單獨的一個承租
這樣子 我還能夠單獨付我那部份的押金退租嗎? 

小許哥 101-07-20 11:01

五月份在台北開會,當中接到現任房客電話,想要租房子希望可以在5/23先讓他搬進去,當中覺得很有誠意,說電話時也很客氣,不疑有他就他應,這時才是惡夢的開始5/25日回台中要約時間簽約就開始說工作很忙沒有時間跟我約6/4日,結果又說有是沒辦法改6/15,我先將合約書放在管理室請房客先寫好6/15我直接去哪就好,哪知道我15日要去拿都還沒有寫,當下我就請馬上寫,這時要跟他收押金租金時對方說要問他先生,我也很白痴的答應他,結果押金到了7/6才給,當中說了很多理由,也就不一一說了,租金是在每月5日需要匯到我的帳戶這是對方要求的,又是一堆理由說好7/15要把錢匯到戶頭一共是2個月租金又是理由在今天管理室打電話給我說有錢放在那叫我去拿結果只有一個月,當下我就超不爽馬上打電話給他,又是理由在忙等等打給我又沒下文,敘訴完,在5/23他們就入住,但合約是6/5開始一年,在6/5~7/19我只收到押金跟一次的房租,我已經受不了剛中的需要一直催討,是否有辦法可以要求對方搬走,如果沒有辦法要對方搬走是否可以在合約書中加入限定每月5錢交租,未如期合約自動解除,房可限期要求搬離等自定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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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1-07-18 23:18
律師您好: 家母前些年與朋友合夥買屋,頭期款共460萬,貸款1000萬,主貸者為合夥人,家母為保證人。 1. 交屋前家母已繳清應付230萬,合夥人繳交150萬,交屋當天唯獨合夥人並未出現,故家母代為繳付合夥人缺的80萬,完成交屋手續,建商有繳費紀錄。 2. 而後,家母將房屋區分為2~4樓4間套房及1樓店面出租房屋租金及開銷多由家母管理,扣除傢俱設備、水電費雜費等,近期才開始有房屋租金淨收入,款項皆有清楚記載。 3. 本月家母收到法院通知,為銀行提出的支付命令,主因是合夥人每期未全額繳清,故造成家母固定匯入的款項已無法貼補合夥人過往累積的欠款及利息。 現在合夥人堅持已親自繳清頭期款但尚無法提出證明,此外合夥人認定家母侵占租金,問題重重,請問我們該請求何種管道或方式著手解決問題?謝謝您:)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3:34
請問你們房屋是誰的名字? 如果是你母親的名字, 我建議先處理銀行部分事宜,就是先向銀行瞭解到底欠繳金額有多少,必要時你們出面繳清(用匯款方式),不然房子法拍也不是你們樂見的 另合夥人的糾紛,如果當初有簽訂合作協議,那我要看該協議書內容才有辦法判斷,基本方向是把彼此間關係作一個清算,畢竟看起來對方不是好的合作對象
徐小熊 101-07-18 00:37

親愛的律師及各位,您好

從15年前我阿公過世之後,有一塊土地是爸爸(以下簡稱A)和叔叔(以下簡稱B)共同持有,但這塊土地早在25年前爸爸就在此蓋工廠。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就是AB土地共同持有(AB各1/2),地上建築物皆為A的且為出租狀態,B為何可以要求分租金呢?  地上建築物B未出過任何一毛錢。

 

B若於事後打官司要求付土地租金,請問A不付的勝算有多大呢?

另外,如果A預將持有的1/2土地設定抵押權或是去申請貸款,是不是不須經過B同意呢?

謝謝

 1.當然如果租建築物  因他沒有所有權  不得請求分享租金

    不過建築物本身使用土地的權源可能有問題

    如果你們不願意付一半給他

    也許他會依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

 2.土地共有人出賣自己應有部分

    不需要得到任何人同意

    你們只是有優先承購權而已

胖小熊 101-07-18 09:27

如時間點追朔到阿公時代就有地上物,這樣B也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另外,因土地共有持有,尚未分割持有哪些部分,B依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嗎?

 

如果上述條件變為

A過世後,由CD兩兄弟繼承,所以變成BCD共同持有,B有1/2,C有1/4,D有1/4

此時B的權力是否會變大呢?

還是情況(問題)依舊沒有改變?

 

另外,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是否有包含買賣或捐贈呢? 如有包含為何B可就其持有部分進行買賣?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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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小熊 101-07-18 11:39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讓我得以了解處份『應有部份』與『共有部份』是有所不同

若是向B購買土地時,是否可於契約中註明若B方土地設定抵押權貸款,將由B自行承擔解決。

 

另外,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後,若要登記地上權,是不是要由土地持有人(B有1/2.C有1/4.D有1/4)過半數or持有過半同意才能登記呢?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謝謝

 

阿隆 101-07-16 01:10

你好,我的房客已欠租金2個月加上水電費,電話聯絡不到人,甚至電話已停機,白天到租屋處按電鈴也沒人,晚上到租屋處看也沒開燈,陽台外還有放他們的東西,我猜可能跑路了吧!有人建議我去寄存證信函,如果裡面真的都沒人收存證信函的話,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我的合約書裡只有對方的名字與身分證字號﹞還有屋內的東西何時才可以處理掉?謝謝!

 如無法聯絡,最保險的方式是提告,以免事後發生爭議。

小毅 101-07-12 16:39

律師您好:

我是位於師大夜市開店做生意的,我當初租賃一間店面生意很好有賺到錢,於是我擴點了

但資金上不足,所以把第一間店面轉租給下一個承租者  但合約上也是我的名字也就是說

我變成二房東,但是我完全沒有多賺錢,但時間過去半年後。我的房客撐不下去因生意差想要談降租金,但我沒有空間  因為我沒賺他   。但是當初我是為了周轉資金才會放掉這間店  利用我承租者的押金來周轉。所以我沒辦法降租金給他  然而我和大房東是擬1號付租金10萬元,而我的房客是擬10號付租金。我們都是收三個月的押金,我的房客已經遲繳第四個月其中一個月還是用我這邊的押金扣抵一個月,但這個月他還是一樣沒付  然而他付不出來  我也付不出來給我的大房

我的大房同意我,把我的房客可以將租約轉到他那邊  中間就沒有我  但是前提下這個房客要準時繳款  或者開月票給他,我的房客不但不同意還要求降房租,這個月的租金也不繳都12號了  然後一直說要用押金租金   ,但是他信用這麼菜我的大房根本不敢讓他這樣做,但房客又賴著不走

明明已經可以沒有我的事  我沒有賺錢  卻要這樣搞 我已經很負責把大房和房客談攏 但我的房客得了便宜還不賣乖  請問我該怎麼做

我想請問律師

1.大房可以主張不要用押金抵扣租金嗎?(因為大房怕房客突然跑掉)

2.如果合約還沒轉到大房那邊  ,那如果上法院我的責任大嗎 因為畢竟是房客繳不出錢

3.如果房客繳不出錢  可以主張什麼叫他搬走??

4.大房說最爛的方法是他寄存證信函給我,我記存證信函房客。我不想搞成這樣好複雜,請問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阿良 101-07-10 15:50

起訴狀我是這麼寫的:

一、被告XXX應將原告XXX所有坐落於xx-xx地號土地地上物面積約9.7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於民國98年元月一日起至拆除日止應給付租金於原告、租金以法定利率計算。

(紅色部分是審判長說有問題要我自行計算,還要再補呈)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所有坐落於台中市xx街xx巷xx地號之土地被告相鄰,詎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無權佔用原告所有xx地號之土地,面積約9.77平方公尺 搭建地上物之用。被告所為以致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受有損害,曾向被告協調無果,爰依民法規定,本於所有權之行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拆除佔用地上物,而將土地返還於原告。

收到法院民事裁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定為新台幣390,018元整。所以繳了4300裁判費

前幾天已開過庭 審判長請我們重新補呈請求標的不當得利的正確金額,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要如何去計算這個正確的金額,還有補呈的訴狀該怎麼寫呢?

應法院有限時間 煩請各位大律師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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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呈的狀紙,標題可寫作「民事補充理由狀」。就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您可先依市場行情查出大約一個月的租金數額,再依對方無權占用期間長短來計算不當得利之總額,另外土地法97條也有計算方式(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是通常會比市價低,建議先用市價處理。所以您可先計算至起訴之日止的一個金額,另外加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然後就之後為按月計算。所以您的訴訟聲明第二點可改寫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O元(98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總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OOOO元」即可。

(參照民法第203條,土地法9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hun 101-07-05 22:50

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近日因工作關係要搬遷  與房東租任契約已滿,未在一個月內告知房東將要搬遷

因此房東緊咬我們未提早告知,故要求我們仍須繳納本月份租金,原預7/6日搬離開這樣我們不是很吃虧嗎?並且房東扣押5000塊說要抵扣水電,請問這樣房東是對的嗎?是否可爭取房租不需繳滿一個月及是否可立即拿回原本的2個月押金

(1)依您的敘述,您與房東租賃契約期限已滿,所以租賃契約應該是定有期限的。因此當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契約即告消滅,您並不需要提前告知房東將要搬遷,而且房東只能收租金租約期滿為止。

(2) 如果在契約中已經約定好水電費的負擔方式,就要按照契約內容來處理。對方若是另外再扣押5000元來當水電費,而有違契約約定的話,就是不合理的。當對方不合理的扣住押租金,您是可以向對方主張返還的。所以房東如果還是堅持,就可發存證信函來請他返還,如果還是拒絕,則只好以法律程序方式(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處理。

(參照民法第45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Arisa 101-07-03 22:59

事情經過如下。
去年年中時有個遠程出遊的邀約,因為我跟友人A都沒有交通工具,所以去車行租車共乘,由我做代表登記證件,租期是一天,租金也當場付清了。但臨行時友人A突然說有急事,於是計畫取消,而友人A說他會負責去還車,但之後就聯絡不到人,幾個月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

後來總算透過電話聯絡到友人A,友人A是說他後來跟車行負責人協議改為月租,但是因為租金拖繳才會收到存證信函,他已經將錢繳清,所以沒事了。我因為不放心,所以還是要求他騎著當初租來的那台車跟我去車行確認。
當時車行負責人親口告訴我租金都已經繳清,我也告訴對方月租這協議是友人A跟他達成的,並非出於我意願同意延用我的身分做為登記,請他不要再繼續使用我的證件影本,但對方似乎沒有理會我的要求,也沒有收回車輛。
後來我收到法院傳票,去開了一次偵查庭。訊問時原告卻主張自第一次我簽切結書代表承租那天後就連絡不上人,沒繳錢也沒還車。檢察官問原告當時所簽租期是多久、付了多少費用,原告拿出當初我簽的那張切結書,我卻瞥見上面有塗改的痕跡。不知為何租期改為四天,總費用也改為兩千元,並標註已付清。我原本想提出這件事,但檢察官不讓我開口,草草問完就結束了偵查庭。

 

庭後原告找我相談,我向他提起當初去車行確認的事,原告卻突然改口說,當初跟我說租金都有繳清是騙我的…原告說當初友人A先跑去車行,牽扯了一堆理由要求他幫忙瞞我這件事,實際上他們並沒有收到任何費用
我也問原告為何租賃的車輛都到場了卻沒有把車收回,反而幫著友人A騙我之後放他走,事後才來跟我要車。原告的說法是因為租金沒到所以他不能收回車。對於我當初要求不要繼續用我的證件作登記的事情也含糊其辭。
爭辯過程中我說:所以是這樣,一開始我簽單簽一天,後來友人A要改月租但是你沒重新辦理,直接用我名義作登記,接著租金沒到你來催我,我跟著他去問你又騙我說他有繳但其實沒繳,我跟你說別再用我名字當人頭你沒管我,車子明明到了但你又沒把車留下來,結果車子一直沒回來、租金也沒到,你卻來跟我要車,還偷改我單子逼我要負責,我活該倒楣被你告侵占,這樣對嗎?
對方卻說:我告訴你,這就是社會大學。
……。
今天我又收到法院傳票,似乎是已經被起訴了。
想請問:

1.後來改為月租卻沒有重新與承租人簽約而是不理會我的要求直接沿用我的資料,是否  可因此主張這件事是車行方面處理瑕疵,不對我產生效力?
2.當時偵查庭上並沒有提起我事後去追問的相關細節,是否會因此視為自我去承租後就  失聯避不見面,故意不歸還車輛,因而影響到第一點?
3.關於塗改切結書一事,是否也可以主張那是在我不在場也不知情,且非出自我本人意  願之下產生的另一起的租賃行為,因此不應對我追究責任?或者塗改這個動作,會不  會對切結書的效力產生影響?
4.關於車行負責人先說有繳錢、後來又改口說騙我其實沒繳,以及車輛已經回到車行但  原告卻沒將車收回這些事,能否對原告的立場產生影響?
5.如果以上幾點都不能當作有效論點,我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自救嗎…?orz

麻煩了,謝謝。

rukil 101-06-26 10:28

我方公司員工自派遣到中部出差3個月,期間有給他公司的電腦、照相機、手機等等而員工自動離職後,將機具繳回後發現卻沒有任何資料就像被重新格式化的樣子,
而上個月有借給他儀器機具,但搭離職後過兩天才將機具環還給公司,且手機也是,想請問:
1.離職後使用公司的手機撥打費用是否能向他要回,包含月租費。
2.離職後未將機具歸還給公司且離兩天後將供繳回,是否可要求合理的租金,因為不曉得對方會不會利用這離職期間拿著我們的機具到外自行兼職。
3.因為派遣的地方他離職後,我方人員要去接他的工作,但是沒有他在派遣工作那邊的所有作過的表格與資料,是否可以要求他將資料與照片繳回,如不繳回是否可以提出刑事民事告訴。
4.再派遣期間他所經手的資料是否也是公司的資料,因為懼怕他將資料洩漏給予其他家公司。
5.他將工具及儀器歸還後,發現儀器髒亂不堪未將物品清理,是否可要求對方付出合理的清潔費用
6.他將儀器歸還後,發現其中一個配備損壞是否可要求賠償(如果是故意損壞)。
7.自動離職他是用電子信箱傳送給我方,是否還是要要求對方寫書面的離職書呢?
8.對方歸還的機具設備有發現損壞的物件不過可以維修,是否可以向他索賠呢?

9.目前他身上還有我方公司的隨身碟與充電器還有相機的保固卡,如果對方說已移師是否能向他索賠呢?
我方公司並非是強壓員工,而是此員工造成我方公司及大困擾而照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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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ORN 101-06-12 12:52

還是搞不太懂,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掉,賺的錢算婚前財產,但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出租,收的租金算婚後財產,是這樣嗎???麻煩律師告訴我這兩者的不同點,謝謝!

由於婚前買的房子是婚前財產,把房子賣掉後所得到的錢相當於房子價值的變形,與配偶的婚姻協力無關,所以仍然屬於婚前財產。至於婚前財產婚姻中所生之利息,依法視為婚後財產,理由是為了保障他方配偶之協力,以及日後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說,雖然房子是婚前財產,但就房子的維持係於婚後有配偶因婚姻關係存在而有共同之協力與幫助,所以認為對於收取房屋租金也是有所貢獻的,所以租金才會被列為婚後財產

(參照民法第10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UNICORN 101-06-12 12:04

婚前獨資買的房子,婚後持續出租,請問租金是要算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謝謝!

 您好,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所以婚前購買之房屋,在婚後出租所得租金仍然算是婚後財產

James 103-06-17 02:11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出租 所得租金用來繳房貸l,婚後財產分配如何計算? 房貸因租金才得以減少。

 請問房貸減少部分及租金都該列入剩餘財產嗎?  是否重複計算?

101-06-09 01:32

律師先生您好:

以下是我爸租房子遇到的事情
去年3月租給那一家人
租金是每個月6000
他們在今年4月搬走
但其實在1月多就開始拖欠房租
說過年間都沒生意 要緩緩
等他出去做生意(類似小攤販的貨車)
我爸說好
但拖到3月吧~中間一直催
有繳一些
但扣掉押金
還是欠了4月份的租金
而且2.3月的水電都沒繳
連瓦斯都沒繳(一共7期,那時天然氣有打電話過來,但我媽把他轉給房客,導致現在有2萬多的債務)
我爸打他電話都不接
該怎麼採去法律途徑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檢附相關單據及租賃契約,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對方若未異議即視同確定判決,就可以向對方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包子 101-06-06 17:46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蔡明哲 (阿哲) 101-06-06 23:05
依你所述,雙方爭議的金額似乎不是很大,建議最好的方式是尋求和解。 另契約或約定原則上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亦可,所以只要能證明房東當時有承諾過,就會有法律上效力,不過困難在於如何證明。 最後,我認為此應僅係民事糾紛,不太建議貿然提出刑事告訴。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包子 101-06-06 17:45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1.概念上押金租金還是有所不同,除非在沒有特別約定下,才可以在積欠租金的時候拿押金來抵。 2.建議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出租人店面未辦理營業登記,導致租賃人無法合法取得營業登記營業出租人無法保持租賃物通常使用,提前終止租約。此時是出租人的責任,無庸賠償。 3.如果是契約有特別約定排除責任,依契約約定,提前終約要給出租人一個月租金,抵銷後出租人仍應返還一個月押金。 4.若要以此提告詐欺背信似有困難,難以認定出租人有犯罪故意,且此多為民事糾紛之範圍。
Abby 101-06-03 21:03
您好,請問我在5/11房東簽了房屋租賃契約(租店面),租期寫6/1開始期限1年,簽約時已先付二個月押金及6月份房租房東,可是因公司那發生些事短期內無法離職,所以5/30告知房東想先退租,當我問房東需要給他多少賠償金時,房東要求我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5/11-5/31這20天的租金1.可是我契約租賃期限根本還沒開始,這筆錢對我不算小數目,請問這樣的賠償金合理嗎??(我還幫他把店面打掃乾淨又重新油漆了,真的不是惡意違約..)
2.請問因暫時達不到共識,所以房東目前沒有退我半毛錢,那這段時間內房東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嗎?
3.最後請教是否可以提供解決此類糾紛的建議以及多少的賠償金是合理的呢,非常感謝!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4 01:15

一、詳細法律效果要以你們的租賃契約約定內容為準,以下僅依民法暨實務一般作法給予意見。二、租賃期限雖還沒開始,但你已確定要提前終止租約,一般皆會訂明提前終止租約之人應給付對方一至二個月之違約金。又5/11至5/31這二十天,你們是約定為「裝潢期」而免租金?還是自該日就開始起算租金?如果是前者,這二十天可以跟對方討論是否免付。三、你已經向房東終止租約,如果房東也同意終止(是否需房東同意應視契約內容而定)的話,他當然可以租給別人使用。四、本件個人覺得你的空間僅剩是否需支付那二十天之租金的問題,至於一個月違約金部分,並未逾越一般社會上之約定內容。五、以上,謹供參考!

 (1)  如果在定期租賃契約中約定”提前”終止契約就要支付違約金,對方是可以依照契約內容向您請求違約金的;而如果契約內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話,原則上對方是不能”直接”要求違約金,而只能要就終止契約的損失,請求賠償

(2)雖然您在租期尚未開始前,就告知”不欲履行租約”,但事實上,對房東來說還是所謂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這時候,如果契約上有明訂賠償要件,還要要給付違約金。而且,如果對方沒有明確終止契約的意思合意,他還是可以依契約要求您給付租金的。

(3)不過依您所述,房東似乎也同意租約不繼續,這時如果雙方合意確定,雙方原有的租賃關係就結束了。所以之後,對方是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的。至於5月11日到5月31日當時雖然並非租期,但因為您不租了,這段期間也算是對方的損失,而您也已經裝潢佔用,所以對方要求這當期間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也是有理由的。

(4) 至於前面提到的關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違約金問題,如前所述,如果契約有約定,原則上就是按照契約履行。如果沒約定違約金的話,因為對方也可以請求因為您終止契約所受到的損害,而按實務作法,賠償一個月租金算是合理,但其實賠償金多寡都是可以談的,您仍可以盡量爭取。

(參照民法第453、45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玟玟 101-06-01 03:39

屋主要求我跟他到民間公證處進行租屋契約公證,但原本租屋租金口頭上說2萬元,但公證房東卻要求在公證書上打1萬元就好,後來朋友告知既然契約上只打1萬元你幹嘛繳2萬,想想也對吼,但先前有口頭約定了,若房東錄音算數嗎?還是只照契約走即可呢?

很想只照著合約走,但又怕會被房東告,請問怎麼辦??

 

基本上,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是為了確定契約內容是合法且有效的。但是也有些情況是公證的內容只是未了要報稅或將來不還強制執行用,基本上如果有其他約定取代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還是生效。不過通常這時就會有兩份契約。所以公證房屋租賃契約雖然是書面契約,雖然上面記載租金為1萬元,但是如果你們之前口頭約定租金2萬元,才是契約的真意,所以如果您付兩萬元,房東收取這個金額,是有法律上理由的;但是如果您僅願意付租金為1萬元,雖然依公證契約您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但如果房東拿出實際上的其他契約錄音,就會有爭執了。當然,如果您主張契約事後變更為1萬元,所以才去公證,而就這樣的說法堅持下去,因為證據是站在你這邊,房東應該也拿您沒辦法吧!

(參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晴闕 101-05-26 22:50
最近家長有下列困擾,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5-27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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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y 101-05-19 14:19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有關我們家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鐵路局的,而我們是有土地使用權,我們現在還是有每年繳給鐵路局租金的,因為是木造房子已有50年之久了,現在房子己老舊嚴重壞損了,我想問如果我們要翻修房子搭蓋鐵皮屋或水泥屋,是否合法,是否要去跟鐵路局申請呢?我有請教一些大大們,有人是說,我們一旦申請房子維修不淮的話,土地就會被鐵路局收回去,那我們的老房子怎麼辦,會有補償金嗎,又或者我們可以出售老房子呢?

麻煩您為我們解惑一下,謝謝...fan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