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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7-05 00:58

1.經由遺產繼承, 我跟6位親戚公同共有5筆土地(皆是農地且有375租約),每個人都是1分之1持有, 但目前多數人傾向變賣出售, 但是我只想要保留祖先留下的地, 所以請問有方法可以阻止變賣出售?        或是可透過法院"強制分割"留下我應有比例之土地?    還是說一點辦法都沒有? 只能等著多數人賣地分錢? 

2.另外請教一下 ~ 目前賣地的錢, 法律上須分給佃農多少呢?

以上 ~ 謝謝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處分公同共有共有物。 另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兩種權利可能會互相牴觸,此時可以聲請假處分,法院會依共有物之狀況,及雙方之利益判斷是否准予假處分。 出賣耕地後,三七五租約會繼續存在,若無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之適用,無須補償佃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進行強制分割訴訟,則您方應提出您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並非對方提出訴訟法官即會依其分割方案來判決,所以您方仍可以提出您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分之一持有就不叫做共有

所以你可能有所誤解

建議你要更清楚說明完整狀況才能夠給予您協助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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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陳 105-07-05 23: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1項之規定,共有人可過半數 ... (恕刪)

 所以請問一下 ~ 我如果賣有375租約農地, 不必分錢給佃農(一般不是都說1/3價金)?  是這個意思? 由新的地主繼續履行跟該佃農之375租約?   謝謝

小陳 105-07-05 23:3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 ... (恕刪)

 該地政人員清楚告知我權狀權力範圍一樣是1分之1(公同共有), 但並未分割狀態~ 謝謝

shiun 105-07-04 19:19

我爺爺的農地有375租約農地上有佃農私自鋪的水泥鋪路,水泥路沒經過地主同意、也無區公所申請農路,因我爺爺想出售農地農地無法申請農用證明,需繳增值稅,請問我爺爺可否因這水泥路解除375租約嗎?

你好:

私自鋪的水泥鋪路可能會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應自任耕種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訂租約無效,可以收回耕地。 重點在於是否有違反自任耕種之情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本件的情形似未能構成終止租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終止租約,需具有法定事由,若無法定之事由,無法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終止租約,需具有法定事由,若無法定之事由,無法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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