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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r 104-02-09 12:36
我自美國amazon 購物網站購入萊萃美公司的Nature Made,GinkgoBiloba 30mg caps 200ct (銀杏葉精華萃取)產品。 這產品在美國規類為保建食品,並每一罐上面皆以註明,底下是翻譯的 原文是 
These statements have not been evaluated by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treat, cure or prevent any disease †此些說明未經食品藥物管理局評估。此些產品的目的不在於診斷、診治、治療或預防疾病。 該產品的說明可以參考萊萃美公司的官方網站的中文頁面 http://zh-tw.naturemade.com/herbs/ginkgo-biloba-30-mg
然而我收到了新北市政府衛生區的信函要求我到案說明 我寫信給承辦的小姐詢問為什麼我在露天拍賣賣的明明是保健食品,而且我在中華藥典也找不到這類產品被登記為藥品 憑什麼說我賣的是藥品,她回覆了一份內部公文,請參考附件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 09500655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藥事法判解彙編(97年版)第 7273

相關法條: 藥事法 第 21 、22 條 ( 95.05.30 )

要旨: 產品標示含有 Ginkgo Biloba Extract 等銀杏產品者,其製造、輸入及

販售,均應依藥事法之規定,至於具體個案應如何適用,則應依調查證據

所得之事實加以認定

主 旨:有關貴局再函請釋示民眾在國內網站刊登販售銀杏產品如 Ginkgo Biloba

或 Ginkgo 等,於國內法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2 月 13 日屏衛藥字第 0950025319 號函。

二、復查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所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

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惟該「旅客或船舶、

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限量表」業經本署與財政部會

銜令(93 年 4 月 16 日台財關字第 0930550177 號暨衛署藥字第

0930312001 號)廢止在案。

三、檢附財政部 95 年 12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09500557210 號函示「

關於海關查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

害藥品,以及超量攜帶自用藥品等案件,海關如何議處案」影本乙份

,供參。

四、查本署前函僅就「案內產品標示,含有 Ginkgo Biloba Extract,應

以藥品列管,其製造、輸入及販售,均應依藥事法之規定」復知貴局

,至其具體個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

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故應

由貴管依調查證據所得之事實加以認定,本署不宜逕行代為認定。

然而上述的說明,這是食藥署對衛生局的行政文書,怎麼可以逾越司法權逕行判定某保健食品中的某一成分即為藥品而入罪於民?這點我想請教律師是否可以在終審後要求大法官釋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被行政處罰,則可以先針對該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需等到行政訴訟終結仍敗訴後,才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dar 104-02-09 14:0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被行政處罰,則可以先針對該處 ... (恕刪)

感謝  謝律師的回覆:據承辦小姐的威脅恫?指出此案難以輕饒極有可能函送法辦,因為我賣出上述保健食品多罐!且她指出我違反的法條是刑法的違反藥師法第82條及83條。即便是過失也是三年以內有期徒刑,並科三十萬以內罰金。

申請大法官釋憲的部份是針對衛生署衛服部是否有權擅自指定該保建食品中的某一特定物質即為藥品是嗎? 懇請釋疑。

像違反藥事法82條的過失初犯衛生局承辦人員就不經勸導??導就直接函送民眾法辦,是否有濫權起訴的嫌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涉及刑事,則公務員依法有告發之義務,而藥事法刑事處罰不輕,所以您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6 14:11

      對於近年來正夯的醫美產業而言,醫療器材廠商(以下簡稱儀器商)居於該產業上游之位置,其透過網路、醫學會及召開記者會之方式散布儀器效果之資訊,而衛福部藥事署(即前衛生署)為了規範儀器商招徠業務之行為,藉由藥事法第66條規定使藥商及儀器商刊播藥物(依藥事法第4條之定義:『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前,應將廣告內容所露出之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刊播。(按,藥事法第66條之合憲性曾受質疑,然大法官會議已以釋字第414號解釋宣告其合憲)。然而針對須由專科醫師操作之醫療儀器,即便在送審通過後,亦僅得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上,此部分牽涉藥事廣告為商業訊息之言論,其自由流通受到限制,則為本文關注重點。

 

      按,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實務上則藉由「跨媒體審查」之方式,大幅擴張「藥物廣告」之認定範圍,依前衛生署藥字第0950333455號函釋示「鑒於近年廣告行銷笨略多樣化,跨媒體之廣告模式日益繁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一藥物以配套方式不同媒體刊載廣告,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之定義者,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是以,即使在平面媒體上刊載「今天上班有精神嗎,○○○(儀器商或藥商)關心您!」藉由上述跨媒體審查原則,儀器商若有在其公司網站上揭露相關醫療器材之資訊與效能,亦有被視為藥物廣告之虞,理由是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藥物廣告之定義。又,儀器商如有於接受採訪或報導時,明示、暗示或影射器材療效者,依藥事法第70條之規定,亦一併視為藥事廣告。這則函釋使得凡係儀器商所做之刊載之廣告幾乎皆不見天日,所以在實務的操作上,醫療診所可以刊登所謂的「產品及療效」之廣告,但是儀器商卻不得刊登含有藥物品名及/或效能之廣告,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著想,使消費者不易接觸到該等消費資訊,在無醫事人員的協助下沒有任何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之空間。

 

      然而這樣的規範及控管制度同時也是對於藥商與儀器商言論自由基本權的限制,且無論該言論之內容為何,一併打入冷宮,使儀器商無法直接對消費者作任何關於醫療儀器的資訊傳達,這樣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瑕疵,甚可能有違憲之虞:

 

      一、查,商業性言論不應只是商業活動的附屬,而是重要的資訊來源,然儀器商較醫美診所而言,其擁有自研發、設計包括臨床試驗階段所有研究與製程之文件、專利與技術,作為一個資訊提供者,其得提供第一手且更貼近真實的資訊,且專業資訊紮實,若箝制其言論自由將可能反而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而醫療社團法人之複合型診所則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傳達的資訊皆以招徠消費為目的,因此廣告內容可能會隱藏某些事實致構成誤導的可能性大增。當然換而言之,所有的廣告皆有可能構成誇大不實與誤導,(此部分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保法第24條之問題,在此先略過),但就資訊提供的精準度而言,如真係以消費者的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又何必讓消費者處於黑暗之中,而讓國家基於父權主義之心態代替消費者決定應該接觸或不應該接觸那些資訊!

 

      二、藥事法第67條的管制言論措施,並非對商業性言論自由的最小侵害手段,事實上已逾越必要程度而有違憲之虞:

 

      以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檢視商業性言論之管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管制商業性言論之目的必須符合重大之公益目的,手段則必須合理、適當。而藥事法第67條之制定,規範儀器商之言論自由,使儀器商幾乎不能做直接對消費者端之資訊傳達,其管制目的縱然係為符合重大公益的目的,使消費者之健康不致因錯誤的選擇(選擇了不適合自己需要的醫療儀器)而受到損害,但藥物廣告只能刊載於學術期刊上是否為最小必要手段,則有爭議存在。事實上,如果限制醫療儀器的銷售模式即足以達到規範目的時(例如須醫生操作之醫療器材僅得銷售與醫事專業人員或診所時),又何必嚴格禁止儀器商對消費者的廣告媒介。又或者在藥物廣告下方加註警語標示,例如:「本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服務,請洽各專業醫療診所。」即足以提醒並指引消費者至醫療診所諮詢相關服務,則隨著現代消費者意識高漲,對於資訊的需求及判讀能力皆較以往更甚、其判別力更強,則如同釋字第414號解釋所稱「廣告係在提供資訊」則限制廣告之媒介自應符合比例原則。倘以限制商業交易模式及加註警語標示的目的即足以達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目的時,實毋庸以藥事法第67條全面封殺儀器商對消費者傳播資訊之途徑。

 

      綜上所述,由於前衛生署所作成之藥物廣告「跨媒體審查」之審查標準,導致藥商及儀器商幾乎無法作任何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s)之廣告,其揭露資訊之途徑受限,然而一方面卻反使消費者不易取得第一手、最專業之資訊,而儀器商僅得以藉助某些醫美診所露出產品資訊,使得儀器商揭露相關資訊時必須與醫美診所妥協或受其牽制,本文認為,此並非消費者之福;相反地,確保消費者之「知的權利」始為現代民主國平衡基本權衝突時之正確作法。

 

 

103-12-25 17:34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有期徒刑三月,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三年

 

藥事法

我怎麼怎麼是被傳人受刑人

備註,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居住地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區外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申請囑託執行。

 

所以這要入監服刑嗎??我

 

 

 

 

林智群 (klaw) 103-12-25 17:49

你是被判緩刑,不用關的,去那邊檢察官問一問就會放你走,

只要緩刑期間按時報到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緩刑即暫緩刑的執行,所以您三個月的徒刑不用執行,但由於本件有保安管束,所以此部分仍會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刑就是暫緩執行之意思,所以不用擔心。

Cindy 103-12-10 15:50

您好:

我在今年九月曾接獲法務部調查局來函要求到案說明。去的時候對方告知我因違反‘’藥事法‘’。我五月份曾在雅虎拍賣網路上刊登日本蚊子藥水販售。它是未經許可之禁藥。可是我也告訴他們我並不知道蚊子藥是違法的。我也沒有賣出。而且商品在五月就下架了。現在十二月十五又接到地方法院檢查署要求出庭我是被告。我想請問我需要請律師陪同?每個案例的處罰都不輕耶!目前不知該如何是好

vic 103-12-09 20:23

我在淘寶買了大陸中藥成藥(三體牛鞭丸,兩盒,共19小瓶)寄來台灣,結果,賣家通知我,東西被海關查扣了。東西被扣,拿不到,倒是無所謂,但我擔心,這會不會有違反藥事法?我會不會有問題?會有刑罰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2-09 20:54

您好!

您所述行為可能構成輸入偽藥罪,依藥事法第82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偽藥之問題,且現行實務對於偽藥的處罰甚重,因此若有收到地檢署之傳票,應盡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9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在接獲警察或地檢署傳票委任律師陪同訊問。

vic 103-12-11 11:49

看到網上有人這麼說:

@@@民眾攜帶超量藥品入境,或是海外寄送葯回臺,被海關攔下時,目前可以自行放棄,或事後補申請了事;可是明年7月起,沒收銷毀事小,觸犯葯事法有關偽禁藥的罰則事大,最重被處10年以下刑期。

所以,現在是可以自行放棄的,明年就不行。

bonashu 103-11-07 14:16

律師您好:

日前在其他賣場購買它牌的痘痘洗面乳,因為想說在網拍賣看看,才想說在網販售,上架之後,拍賣網站也未通知我違反藥事法強制下架,後續因有朋友說明相關網拍醫療用品相關需要檢驗報告之類..因為沒有相關檢驗報告.當初並不以為意..但今天收到衛生局電話通知要約時間去說明,衛生局說在今年9月追蹤發現有販售現象....在網路查詢發現,也有很多不知情不懂法小市民因此觸法...

我想說我完全沒因這些商品交易賺到錢,只是想嘗試看看賺差價,一個月薪水都不夠去繳罰款,是否可請教律師,有無可以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衛生局仍會裁罰,但您可以請求衛生局依比例原則以最低罰緩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9

您可向衛生局求情,主張所受利益甚小。 

Mindy 103-11-01 12:51

我在奇摩網拍的物件於今年六月初下架

卻在今年十月底收到衛生局寄發違反藥事法的約談公文

想請問下架隔這麼久還會被回溯舉發?

約談時我該如何陳述比較有利?

謝謝

YunChun 104-12-02 10:40
回覆 Mindy 的發言內容:

我也收到衛生局的來電 早上剛去訪談回來

承辦人員只先把訪談資料輸入

裁罰的部分需要機關主管決定 所以我現在還是要等公文通知

我被新竹衛生局檢舉的時間是8月初,東西早在10月中已下架,12月初才收到當地衛生局通知!我剛剛是有說明訂單明細跟獲利金額,我是強調獲利很少加上販售時間短暫看有沒有機會不用判罰。

建議你訪談時,強調下架時間已超過半年!也尚無再販售或廣告刊登

不過看到很多人的例子可能還是會被罰三萬~十五萬元...

律師建議可以寫辯狀書給衛生局或是先預約當地法扶的律師做諮詢!

 

 

 

 

Mindy 103-11-01 12:40

我於今年六月初在奇摩網拍的物件下架了,

卻於今年十月底收到衛生局寄發違反藥事法的公文約談,

想請問下架物件相隔數月還是會因為違反藥事法被約談嗎?

我該如何陳述較為有利?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01 15:10

您好!處罰是針對違法行為,若對方握有您六月以前違法證據,還是可以依法處罰;如果您有不需處罰的理由,可以在約談時提出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衛生局僅會針對您違法之情形加以詢問,您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之,病逝前與律師討論應對策略與回答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沈大律師所述外

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dragon 103-10-25 20:38

違法藥事法已到檢查署報到過~檢查官判緩起訴期間一年~支付國庫12萬~但是我一直跟檢查官求情罰款金額是否能輕判~但是檢查官一直不理會我~不管我跟他說什麼都沒用~就一直叫我簽名~我就一直猶喻簽不下~就說我拒簽一直要趕我出去~說他要開下一庭~最後就簽了一份我無法履行緩起訴~請問這樣是送簡易判決嗎~請問緩起訴簡易判決那個會對我比較好~現在這份是警局送的~另也還有一份衛生局的~我也有跟檢查官說明是否可併案處理~但是檢查官就都不理會我~態度對我真的很不好~因這件事我的心情都一直很不好~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謝謝律師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本來就不一樣。

2、一般而言,撤銷緩起訴就是會起訴,依據一般程序審理,建議您應該要尋求正式諮詢,不要因為不懂法規讓情形變得更糟。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ss 103-09-27 10:03

我因為在網拍上賣自己做的紫草膏

收到衛生局寄來的信

說我違反藥事法要我去衛生局說明

我沒有在網拍上宣傳療效

也有說明這是個人保養品非醫療藥品

這樣會有怎樣的刑罰嗎?

我應該如何說明可以減輕罰則?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8 21:43

您應該是違反藥事法20條,是否有人向您購買之後使用不適?

罰則請參考藥事法82條、83條。

以上。

胖胖白 103-09-19 14:38

你好:

今天收到台中衛生局來函

指出曾在露天拍賣販售武田 新表飛鳴S細粒

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這是偶爾去日本時,從當地藥妝店帶回來的

所以數量也只有幾罐而已

因為它是乳酸菌,在日本不是屬於藥品

台灣這邊的藥房並沒有賣這一款(這是日本當地才販售的)

所以,想請問一下:

若它是屬於保健食品而非藥品

網路販售(沒有標榜任何功效或療用,只是純粹貼產品照片而已)

這樣是否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呢?

如果,它在台灣也被歸類是藥品或是不能賣保健食品的話

我將會面臨怎樣的裁罰,因為月底要過去陳述說明

故想請問該如何因應以及該如何準備資料較好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6:21

1.是否為藥品,各國之認定可能不一致,在國內,除非主管機關濫用認定權限,否則宜以主管機關之認定為準。

2.網路係虛擬空間,您無法申請為藥商,進而不能販售藥物,在露天等網路販售藥物可能因為無照藥商而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可能被處以3-15萬元之罰鍰。

陳華明 (律杏) 103-09-30 18:24

 1. 若非藥品, 當然就不受藥事法規範了

 2. 所以這健胃整腸的產品是否是藥品, 還待衛生局認定(但我認為應會被認為是藥品, 因為醫院醫師也會開Biofermin這個藥品給病人)

3. 其實說真的, 若是為藥品而沒有台灣的藥品許可證, 就屬禁藥, 有刑事責任. 但衛生局多是以沒有藥商執照而賣藥 (這其實是指賣有許可證的藥物, 只是販賣者沒有藥商許可證而已)而裁罰三萬元

Doris 103-08-27 16:35

您好

      本人於6/28被花蓮衛生局查獲,在露天拍賣刊登"電動吸鼻器",但因真的不知情,當下也被強迫下架,產品也沒賣出.但不知這個有違反藥事法規定,請問這樣我會被罰多少錢.最近才收到衛生局涵,要去9/3台南市衛生局解釋.

陳華明 (律杏) 103-08-27 19:08

 這也是屬於藥事法的"藥物 ", 通常依27條第1項罰鍰三萬

MINA 103-08-23 13:04

今年5月份出國前有在網路上刊登代購外國商品其中也包含痠痛藥品

但因詢問度不高且朋友說這樣是違法 因人在國外無法下架處理

回國後 也沒有立即下架之後上去看發現停權中

但當時在國外有買家從奇摩找到我 當時我人在國外所以用LINE主動聯絡我

他託我買其他藥品類萬金油跟五塔散 我也等他匯款完成後順便幫她買 

不料這個月卻收到法務部調查局傳票說涉嫌違反藥事法案 因為人住新竹

通知書在台南 想請問律師

1.可以依戶籍地就近接受調查嗎?

2.在奇摩拍賣並未成交任何藥品類商品 此外我也不是大量進貨走私販售

   代為購買先收到款項再替他購買也算是違法嗎?

3.若違法請問這樣罰金要多少呢?另外因為家境不好有什麼比較輕的罰則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您仍應至調查局所通知之地點受訊問,訊問完後,調查局會將全案送給您戶籍地之地檢署偵辦,違反藥事法會有一罪一罰的問題,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25 12:00

 1. 您的案件是由調查局處理, 而非衛生局. 所以您一定要先弄清楚所代購的藥物是否是偽藥或禁藥, 這會有刑事責任問題

2. 即使沒成交, 或小量仍是觸法, 只是可請求減輕處罰而已

3. 由台南偵辦, 若您犯罪地是在台南, 則台南地檢署也有管轄權. 若只是由台南調查站網路搜索而查獲, 則可聲請移送到新竹偵辦

4. 若沒有刑事問題, 衛生局多是裁罰三萬元 (http://www.lawmed66.url.tw)

MINA 103-08-25 12:52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1. 您的案件是由調查局處理, 而非衛生局. 所以您一定要先弄清楚所代購的藥物是否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當時在國外朋友提醒在網拍痠痛藥膏是禁藥會被告 因為是禁藥所以我也不敢賣

但有一ㄍ台南的女生主動聯絡我要我替他買虎標萬金油跟五塔散 因為不知情 情況下幫他買了

後面因為我行李超重所以用郵寄的方式 不料那個住台南女生說 要是不退全部的錢就要去告我

我跟他解釋 因為我沒再賣這些東西你要我退款我這些東西留著沒用

我已經買了 只是在國外用郵寄的需要時間~所以請他等等

他說他是幫朋友買的一直逼我退款 之後東西寄來了我就快速寄給他

他收到了 我就接到涉嫌違反藥事法的通知了...

這樣我該怎麼辦.. 

陳華明 (律杏) 103-08-25 13:35

 您好:

1. 這五塔散可能是禁藥, 有刑事問題(當然還要看看原始成分才知道)

2. 這樣她不就有教唆之嫌?

3. 行為結果地確實在台南, 所以台南地檢署也有管轄權沒錯

4. 您的問題牽涉犯罪, 務必與律師面談才可通盤了解, 才知道要怎麼對您建議(http://www.lawmed66.url.tw)

MINA 103-08-28 01:28

律師您好:

這位小姐是用LINE主動聯絡我 對話紀錄我有留起來 內容如下 

他說:五塔散X3 萬金油X3有嗎?$?

我說:虎標我沒賣但可以幫你買

他說:好 我要跟我朋友報價

.......

之類的 

後面他匯款給我後我才幫他買  因為數量不多也沒圖利  我出於好心 想問的是

1.我一樣可以檢舉他販賣禁藥ㄇ ?我只有我跟他的LINE對話紀錄  他的郵局帳號  他的姓名地址...他賣誰我也不知道...

2.要檢舉的話我需要備齊什麼資料?

3.我要去法務部調查局說明 需要列印紙本證明嗎?調查官說手上有證物...

萬分感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28 13:20

 1. 您當然可以告發她販賣禁藥, 或告發她教唆你輸入販賣禁藥

 2. 但重點是您自己的犯行部分, 輸入禁藥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不算小罪, 請務必著眼在自己犯行如何作答辯, 一定要先與律師會面商議. 至於是否告發對方部分, 等第一次去調查局之後再來辦理即可. 但你馬上就要先擬定第一次到調查局時的辯護策略了 (http://www.lawmed66.url.tw)

MINA 103-08-23 00:12

今年5月有在網路上刊登代購外國商品其中也包含痠痛藥品

但因為詢問度不高回國後所以我也沒有下架處理之後便停權中

但當時在國外有買家從奇摩找到我 當時我人在國外所以用LINE聯絡

他希望我能幫他代買其他藥品類萬金油跟五塔散我等他匯款完成後順便幫她買 

不料這個月卻收到法務部調查局傳票說涉嫌違反藥事法案 因為人住新竹

通知書在台南 想請問律師

1.可以依戶籍地就近接受調查嗎?

2.在奇摩拍賣並未成交任何藥品類商品 此外我也不是大量進貨走私販售

   代為購買也算是違法嗎?

3.請問這樣罰金要多少呢?另外因為家境不好有什麼比較輕的罰則嗎?

4.主動聯絡我的買家要求我退款 原因是我延期寄萬金油給他 他有在LINE留言其實是幫她朋友買的害她要負擔運費.這樣我也能告他違反藥事法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您仍應至調查局所通知之地點受訊問,訊問完後,調查局會將全案送給您戶籍地之地檢署偵辦,違反藥事法會有一罪一罰的問題,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gel 103-08-17 11:58

7/20到美容坊做隱型眼線,術後已疼痛不堪,但美容師聲稱我講話所以麻藥入眼,於是我自認倒楣,盥洗完稍稍可以用手撐開眼睛,就叫計程車自己回家了,隔天就醫,醫師指出雙眼角膜上皮缺損,並非麻藥入眼,因為麻藥入眼會是灼傷,而我是角膜缺損,整整眼盲四天、後期視力模糊、畏光,將近15天導致無法工作,現已復原但仍畏光,前期甚至還請24小時看護7天。對方只願意支付退費隱形眼線3000以及看診費用跟車馬費共5千,也一直是由我主動聯繫,對方一直在延遲時間,也不願意告知姓名,所以通報警方介入,當時尚未報案。

8/13已到警察局告傷害開三聯單,已附上看診紀錄。到時出庭我會附上通話紀錄(對方不是LINE回我沒空,就是完全不接電話,也不回覆電話,但卻可以跟共通朋友通訊聯繫),我想要求我半個月的看護(庭上我會拿出七天的看護費用的親友請假單),以及個人營業損失,但精神賠償不知道依照什麼做依據來做計算。我算過我今年到現今為止,除了那15天的中斷,如果只算進帳收入,兩本存褶約莫將近一本45萬一本將近44萬,兩本共89萬左右,半年營收將近89萬,我每個月是都有收入,我屬於業務性質,收入有時大筆,有時小筆會影響個人收入賠償嗎?我本身也是公司負責人,但不想牽涉到公司部分。不過我還是會備好公司營登以及公司存摺內頁(影本可?因為要籌促新公司需要用到正本)

想請教的是:
問題1:精神賠償要依照什麼來做比例根據呢?可以抓我的收入給我一個譬喻嗎?
問題2:法官會單看收入做賠償嗎?因為要開設另一個新公司的關係資金流出也相當多。
問題3:我8/13報案,約莫多久時間會傳喚到庭呢?。會遇到對方嗎?
問題4:我有缺乏什麼有利證據嗎?
問題5:請問看護費用是可以申請多少?因為是請親戚好友請假來看護
問題6:請問他這樣符合藥事法嗎?使用麻膏跟麻醉針劑有差異性嗎

(他給我使用是麻膏)

問題7:或是可以向庭上請求有無營業及美容執照嗎?

問題8:我還有什麼能告的?因為被恐嚇,但被恐嚇時,沒有錄音到,實在太不滿了!

懇求回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8 11:2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精神慰撫金的部份必須依據您所受的傷害、雙方的資料作為基準,本文建議可以嘗試請求10萬元。

2、因為目前法院對於營收的見解比較保守,因此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且必須確實有影響營業,否則建議請求薪資較佳。

3、刑事偵查庭的開庭時間必須依據承辦檢察官的辦案態度及案件筆錄製作狀況,但是ㄧ般來說3個月沒收到通知就可以詢問承辦員警是否移送檢察署。

4、刑事的部份可能還是必須調閱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其他的賠償則必須提出相關單據及證明。

5、目前的行情約為1200~2400不等,您可以直接上網查閱。

6、對方的行為應該屬於醫療行為。

7、此部份可以建議法院或是檢察官進行調查。

8、就您所述主要涉及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倘偌另外涉及不法行為且保有證據,都可以提出告訴。

angel 103-08-18 11:37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仔細回覆,目前等候偵查組回覆扣押麻藥,因為衛生局說一般美容院是不能持有麻藥的,想追加一條藥師法,請問有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羿安 103-08-17 00:57

7/20到美容坊做隱型眼線,術後已疼痛不堪,但美容師聲稱我講話所以麻藥入眼,於是我自認倒楣,盥洗完稍稍可以用手撐開眼睛,就叫計程車自己回家了,隔天就醫,醫師指出雙眼角膜上皮缺損,並非麻藥入眼,因為麻藥入眼會是灼傷,而我是角膜缺損,整整眼盲四天、後期視力模糊、畏光,將近15天導致無法工作,現已復原但仍畏光,前期甚至還請24小時看護7天。對方只願意支付退費隱形眼線3000以及看診費用跟車馬費共5千,也一直是由我主動聯繫,對方一直在延遲時間,也不願意告知姓名,所以通報警方介入,當時尚未報案。

8/13已到警察局告傷害開三聯單,已附上看診紀錄。到時出庭我會附上通話紀錄(對方不是LINE回我沒空,就是完全不接電話,也不回覆電話,但卻可以跟共通朋友通訊聯繫),我想要求我半個月的看護(庭上我會拿出七天的看護費用的親友請假單),以及個人營業損失,但精神賠償不知道依照什麼做依據來做計算。我算過我今年到現今為止,除了那15天的中斷,如果只算進帳收入,兩本存褶約莫將近一本45萬一本將近44萬,兩本共89萬左右,半年營收將近89萬,我每個月是都有收入,我屬於業務性質,收入有時大筆,有時小筆會影響個人收入賠償嗎?我本身也是公司負責人,但不想牽涉到公司部分。不過我還是會備好公司營登以及公司存摺內頁(影本可?因為要籌促新公司需要用到正本)

想請教的是:
問題1:精神賠償要依照什麼來做比例根據呢?可以抓我的收入給我一個譬喻嗎?
問題2:法官會單看收入做賠償嗎?因為要開設另一個新公司的關係資金流出也相當多。
問題3:我8/13報案,約莫多久時間會傳喚到庭呢?。會遇到對方嗎?
問題4:我有缺乏什麼有利證據嗎?
問題5:請問看護費用是可以申請多少?因為是請親戚好友請假來看護
問題6:請問他這樣符合藥事法嗎?使用麻膏跟麻醉針劑有差異性嗎

(他給我使用是麻膏)

問題7:或是可以向庭上請求有無營業及美容執照嗎?

問題8:我還有什麼能告的?因為被恐嚇,但被恐嚇時,沒有錄音到,實在太不滿了!

懇求回覆!感激不盡!

angel 103-08-17 01:27

由於對方恐嚇,我甚至後續有做錄音的動作,但我自己說漏嘴了= =,後面他們都不接電話了,實在覺得氣不過,請問我到底還能告他什麼呢?

angel 103-08-17 01:48

請不要抓我一文兩貼,因為我登入會員時,打玩文字視窗瀏覽器不支援。

重新到會員中心弄頭貼以及詳細資料之後,就發出兩次了,我很抱歉。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02:13
回覆 羿安 的發言內容:

7/20到美容坊做隱型眼線,術後已疼痛不堪,但美容師聲稱我講話所以 ... (恕刪)

因為涉及到麻藥,是否涉及違法醫師法醫療行為之定義,又麻藥的部分是否違反藥事法

其麻藥是否為偽藥或禁藥,需要搜索扣押作為佐證,建議委請律師列舉犯罪事實及證據、請求調查之證據、所犯法條後,找刑警大隊或刑事局報案,以便搜索扣押相關證據

業務過失傷害罪沒什麼分數,警察沒有什麼動力,藥事法及醫師法的部分分數比較高,

他們比較有動力,警察每個月都有分數的業績壓力。以前指揮的過程,警察也會私下跟我抱怨做這個不符合成本。其次警方的辦案能力也有城鄉差距,刑事局〉刑大〉分局偵查隊〉派出所,同時市區的分局辦案能力也比邊遠地區的好些。

其次業務過失的部分,屆時可能要請醫院鑑定。以證明疏失

以上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形而定,僅依你提供的資訊參考

angel 103-08-17 02:31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羿安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所以請問一下,我是不是需要再去警察局提出您說的這個問題呢?請他們稽查扣押他們的所謂麻膏?我是在中山分局報案的

 

angel 103-08-17 02:37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羿安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請問勇公大大,這樣他會不會反咬我誣告。。。?

我緊張的快吐了><”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09:34

你可以提出來,但是他們不一定會去處理,

比較特殊的案件,我很少看到分局請搜索票(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等等)

分局的員警是否能夠熟悉法條的構成要件,也是有問題。

他們要反告誣告,是他們的權利,

但你有所本提告,不會構成。

還有一個比較快的方式,

你去地檢署提告,請檢察官發指揮書搜索。

但是去地檢署提告,你要把書狀及相關證據都準備齊全,

要不然你提出的狀紙,人事時地物不清楚,請求調查之事項不清楚,證據之論述不清楚,

檢察官看到一定會想先擺者,先處理其他好結的案件。

angel 103-08-17 10:00

謝謝您的答覆,我問過刑事組了,在庭上提出即可。

那我想請問關於精神賠償這塊,如文所述,我用什麼作依據?

應該怎麼抓金額呢?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10:10

這個金額很難抓,見仁見智,

你本身的收入及社會地位,對方的收入及社會地位,

你因為這樣造成的身心上痛苦的多寡。(後遺症等等)

法官的自由心證裁量權很大。

不然你就抓你半年至一年的所得收入作為參考吧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10:22

這樣應該也是印證分局不會想去辦違反藥事法及醫師法的部分,

所以他請你自己跟檢察官提出。畢竟這不是他們的專長。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10:49

建議你找當地檢察官退下來的律師處理,因為之前指揮的關係,他們都跟調查員、警方都熟了。

我只有登錄在高雄及屏東,高雄及屏東就差不多忙不過來了,

也無瑕他顧,這個部分純粹義務回答而已。

如果你找檢察官退下來的律師,要跟他說好是由檢察官退下去的律師自己承辦。

因為他們原則上都擔任所長,案件忙不過來,大部分都會交給下面受僱的律師處理。

又既然要所長自己承辦,費用就會比較高,這個你要有心理準備。

(我聽到的大概都是六到八萬,如果自己辦),如果交給受僱,四到六萬都有可能成交。

以上僅供參考

angel 103-08-17 10:55

請問看護費用是可以提多少,因為是親友公司請假來照料的?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13:58

看護費我看之前的判決大概都是一天二千元,親友照顧也是可以算一天兩千元的。

還有附帶民事賠償只有檢察官起訴後到法院一審時才可以請求,

在警詢跟偵查中請求是沒有用的。

一審判有罪以後通常會再移民庭處理。當然判無罪就駁回了。

angel 103-08-17 14:16

 請問法官會單看收入做精神賠償或是個人營收賠償嗎?
因為我要開新公司,雖然收入有一些,但是支出也很多呢...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17 16:49
回覆 angel 的發言內容:

 請問法官會單看收入做精神賠償或是個人營收賠償嗎?
因為我要開新公司,雖然 ... (恕刪)

這個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很難說的准。

有關藥事法的部分,如果沒有搜索扣押麻藥膏,沒有送去化驗裡面的成份,出具鑑定報告,

是告不成的,藥事法的部分刑度比業務過失傷害高更多。

又有無扣到麻藥膏也會影響要醫師法相關部分的認定,是否為醫療行為的佐證。

再者如果沒有第一時間搜索扣押,單純警察傳喚,如果我是被告,也會請教律師後將相關物證湮滅,把風險降到最低。因為告的人負舉證責任

Chuangsir 103-08-07 16:47

你好, 

我於2012年去日本出差期間買了四罐小花眼藥水.

其中兩罐是送給同事當小禮物, 兩罐本來是送給女朋友.

但是女朋友說她只需要一罐, 於是我就將多的一罐於網路販賣. 因而違反藥事法

現在台北地院的檢察官可能會起訴我兩項罪:

1. 輸入禁藥罪

2. 販賣禁藥罪

我之前不知道小花眼藥水是禁藥. 

能不能請你們幫幫忙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7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是被檢方以違法藥事法偵查,惟若檢方以證明係銀在網路上販賣,建議認罪向檢方聲請緩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8-08 00:04

 這樣的案件通常可以爭取緩起訴,建議向檢察官請求,

不過要快,這樣的案件檢察官通常不會開第二次庭就結案

陳華明 (律杏) 103-08-11 19:55

 小花眼藥水成分是甚麼?確實是禁藥嗎?說不定台灣也有相同成分的眼藥水在販售了, 只是商品名不同而已

Chuangsir 103-10-12 18:43

結果, 我今天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請問法院開庭之前, 我需要準備甚麼嗎?

我有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

馬克 103-08-06 09:20

律師您好
小弟家裡經營醫療器材行,網路上也有網站提供產品資訊。去年年底時被衛生局查獲部分產品資訊內容因未經衛署廣告字號核可而違反藥事法66條被開罰20萬元。(真的好貴)
有問題想請教

1.當時查獲期間剛好處於我們店停業中,有向國稅局申請停業,但是因不諳藥事法,所以並未向衛生局繳交藥商執照,最後在訴願階段被以法人消滅未完成理由駁回,這樣如果打行政訴訟會有勝算嗎?

2.本來小弟想說摸摸鼻子分期把罰鍰繳掉就算了,但是真的很不甘心,也許我今天有疏失沒錯,而且內容絕無誇大使用效果,但是國家用的手段卻是如此嚴厲,低消就要20萬,以現在店面的獲利來看真的是太重了。陳律師你認為如果打行政訴訟會有效益嗎?

陳華明 (律杏) 103-08-06 20:06
您好: 您播出的內容雖無誇大療效, 但終究是藥物廣告. 而依藥事法第66條第一項, 是一定要事前送審才能刊的(這種事前審查的規定有違憲疑慮), 違反的話依92條第2項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所以純就法條規定, 衛生局是有理由的. 至於20萬您覺得過高, 但這是立法委員自行立法的空間, 應不違憲. 即使已停業, 法人未解散登記前仍存在的. 行政訴訟是否會勝訴, 這一定要看到您的訴願決定書才能判斷
Sandra 103-07-31 11:14
我之前在網路上買了衛生棉條 結果那個賣家被衛生局查到了,結果我就收到類似傳票的東西要我去做筆錄跟提供匯款資料等証據,我只知道對方是違反了藥事法但我不知道我會不會被當成共犯或者我有沒有刑責上的問題? 謝謝 調查員說:去做筆錄會對我比較好

您好,檢警第一次筆錄對後續程序影響甚鉅,一不小心恐遭國家刑事追訴,建議於做筆錄前,攜帶傳票找專業律師諮詢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調查局是以證人身份傳喚您,應是要確認對方是否有販賣之行為,而您的身份並非被告,所以也無從請律師陪同到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8-06 20:09

 您應該是證人而已. 衛生棉條不是甚麼違禁品(如槍枝, 毒品等), 購買持有沒問題的, 不可能有刑責

Ting 103-06-27 14:30
您好, 最近收到台中市衛生局的信, 告知我在網路販售生化湯觸犯藥事法, 叫我7月多去衛生局說明, 請問該如何是好? 因剛生產完, 純粹轉售喝剩的, 不知道有違法@@,該怎麼辦? 這個一定會被罰嗎? 會罰很多嗎? 家裡只有先生在上班, 我一個帶2個小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只是違反醫療廣告問題,則會涉及行政罰問題,若有涉及未經許可而販售藥物商品,則除行政罰外,也會另涉及刑事責任,所以您應先向衛生局說明緣由,並了解觸犯法規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ing 103-06-29 00:41

我並不知道生化湯是藥品的ㄧ種,且產品也尚未售出, 且是我喝剩的,原本ㄧ盒8包剩下7包, 純粹轉售, 這樣ㄧ定會被罰嗎? 聽說是被罰27條無照藥商販售, 請問行政罰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個適用嗎? 請問如何讓罰款最低, 我真的事無意販售的...

Ting 103-07-09 16:29

約談後, 不到3天的時間, 判決已下來了!

確定違反藥事法第27條-1    罰款3萬元整

 

請問可申請複核嗎?  依據行政罰第8條, 有可能會降低罰金或者不罰嗎?

可請教書面異議怎麼寫?  後序有機會撤銷原告訴嗎? 誰能幫忙?

陳華明 (律杏) 103-07-13 15:30

 這確實是觸法了, 若要對衛生局的罰鍰處分做爭執, 則必須寫訴願書進行訴願, 說明各種情節及手段輕微性, 說明3萬元似乎過重, 希望能罰少一點(http://www.lawmed66.url.tw)

小儀 103-06-24 14:32

今天收到一張 法務部藥事法通知書

我前陣子都有在賣影型眼鏡 可是3月多的時候已經被衛生局罰過3萬了

6月又收到一張法務部通知書...

目前都只幫認識的人購買   但是臉書的社團還在可是都沒再更新

我想它們應該是有證據之類的..

因為5月多時 有客人人跟我說 他被傳喚去說明關於我的隱形眼鏡..

我想問 請問這樣我會部會又被罰錢?

我應該怎麼說 會比較好...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24 19:23

您好!最好不要再賣了,第二次不會只罰三萬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也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有被判刑之風險,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儀 103-06-26 19: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最好不要再賣了,第二次不會只罰三萬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律師你好~ 

但我四月被衛生局罰過後 隱形眼鏡社團就沒有再PO文了

也沒有在賣給不認識的人..

我想它們是不是差不多時間都在調查我..

因為衛生局已經罰過一次 這樣不是等於罰我兩次嗎?

已經沒再賣了 還要被罰?

cc 103-05-14 18:25

我在救國團上課有學了手工紫草膏的製作

因為老師也是製作完成就當下賣給學生們.....

因為我只是一般家庭主婦,想說可以貼補家用,所以就在奇摩拍賣上刊登一罐90元紫草膏

今天收到衛生局來函,說:於奇摩拍賣網刊登(紫草膏)產品廣告涉違規,要我去陳述意見(帶身分證、私章、違規產品)

說明是說:刊登之廣告,疑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

怎麼辦???我只是一般小家庭家庭主婦,要怎麼處理??會罰很多錢嗎???

以下是我的刊登內容:

我家寶寶出門常常都會被不知名的蟲蟲咬到,

加上現在天氣炎熱,大人也常有被蚊蟲叮咬的痛苦,

為了寶寶,我開始製作紫草膏,成分很天然,擦在眼睛旁邊也不會涼涼的,很適合小孩~沒加防腐劑,大人、寶寶都可以用~很棒吧!

主成分:

紫草根浸泡橄欖油、黑麻油、當歸、乳油木果脂、甜杏仁油、澳洲胡桃油、蜜蠟、 薄荷精油、薰衣草精油、茶樹精油、尤加利精油、迷迭香精油、廣藿香精油。<整個就是高成本呢>

以下轉載自網路,以下供大家參考>>>神奇紫草膏(這是小蜜蜂牌,不是我的)~紫草的驚人秘密   

提到紫草膏,恐怕大家第一時間就會想到某牌的神奇紫草膏吧!
如果你也用過這款明星商品,就應該會發現
這和手工所製作的紫草膏顏色差很大。
為什麼它的紫草膏不是紫色的呢?
原來B牌的紫草膏和我們中藥裡用的紫草是不一樣的植物。
中藥裡所使用的紫草是名為
Lithospermum的植物,
而B牌則是使用
Comfrey這種藥用植物。

Lithospermum和Comfrey都是屬於Boraginaceae Family (紫草科)沒錯,
但是Genus (屬) 和Species(種) 都不一樣,是兩種不同的藥草。
就像玫瑰和杏仁都屬於薔薇科植物,但我們不會認為它們是同一種。

Lithospermum就是中藥漢方中常用的紫草,紫雲膏的材料。
(紫草有時候甚至會入菜使用~)
從國家藥典網站我們可以查到紫草的功效就是
1.涼血活血、清熱、利尿、通二便。
2.斑疹痘瘡、熱毒癰腫、大便燥結、肉芽腫、凍傷。

而關於Comfrey我們也可以從國外專業的醫藥網站
Mercy中,
清楚看到關於它的功用和警語!
功效和說明很多請自行參考,以下我這邊節錄幾個警語重點讓大家注意一下:

Comfrey contains toxic substances that can cause severe liver damage
and possibly even death. For this reason, comfrey and
comfrey-containing products should never be taken orally.
↑Comfrey的有毒成份會引起肝受損病變,甚至會導致死亡
因此不論是Comfrey或含有Comfrey的產品都絕對不能口服!!

Comfrey contains toxic substances that can be absorbed by the skin,
so even topical preparations should be used for only a short tim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 knowledgeable health care provider.
↑Comfrey的有毒成份可以經由皮膚吸收,
所以就算是局部用藥也必須是短時間並在專業醫護人員建議下使用。

Comfrey should never be applied to open wounds or broken skin.
↑Comfrey絕對不可以用在開放性傷口或破皮。

Children, the elderly, and pregnant or breastfeeding women
should not use comfrey products – either orally or topically --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幼童、年長者、孕婦和哺乳中的女性,不論任何情況–或口服或局部使用–
皆不可使用Comfrey的產品。

敝人之英文貧乏,翻譯若有錯誤,敬請指教。
尤其像英語達人資優克、札克兄等

看完這幾點,您有沒有感覺很驚愕和奇怪。
在台灣B牌的紫草膏可是大小通吃的產品啊~
他們強調:
從0歲到99歲,從幼稚園到上流社會都必須隨身必備的“神奇紫草霜”
可以舒緩皮膚搔癢、問題肌膚的不適,絕對天然不刺激,
是最適合全家大小必備的萬用修護霜。(資料來源:
Burt’s Bees台灣官網

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在台灣的網頁上的成份一欄也看不到說明,
只寫了「95.70%天然」。這算是什麼成份啊???
讓我們參考一下美國Burt’s Bees網站對於同款商品的介紹,
裡頭就清楚說明:
Adults and children 2 years of age and older:
Apply to affected area not more than 3 to 4 times daily.
Children under 2 years of age: Consult a doctor
↑成人及兩歲以上兒童使用:
一天勿使用超過3~4次,兩歲以下兒童要詢問醫師

為什麼同樣的商品,在台灣就可以是人畜無害的玩意?
是台灣人的體質比較強硬,怎麼用都不會有事情嗎??
做生意應該要有良心,商品都有它的優點和功能,但應該清楚標明注意事項,以免誤用不適合自己的商品。

 

 

 

陳華明 (律杏) 103-05-15 12:10

 已以e-mail回覆您了, 請注意查收(http://www.lawmed66.url.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0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您製作之產品非藥物,僅是混和之天然香料,而不受藥事法規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雅雅 103-02-28 18:22

我先生學前輩轉賣玻尿酸針劑水貨給診所,卻不知這樣已觸法,現診所負責人為脫罪辯稱不知道為水貨,使得先生變成詐欺藥事法被告,這樣先生是否會被關?有何方式能減輕刑責?

雅雅您好,

一、按藥事法84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您先生詐欺罪的部分,必須證人證據,證明販賣之初對方已經知道是水貨,才有可能脫罪。

三、違反藥事法部分,建議您攜帶全部證據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專業判斷才會最準確。,如果證據已經很明確,要認罪才會得到最低刑期。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律師所述,而此種案件檢察官仍可能會基於調查之必要而遭聲請羈押,但一但被起訴,仍有爭取緩刑之機會,所以仍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1:03

 如果要全身而退,很有難度(藥事法應該是躲不掉的)

建議找律師協助比較妥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分為詐欺藥事法二部分進行答辯,就詐欺部分,可能可爭執無詐欺犯意或施用詐術等為無罪答辯;就藥事法而言,若確有販賣水貨情形,可能構成之,可請求緩起訴,或就其他證據資料加以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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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6:04

 1. 您先生明知是水貨還販賣, 觸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 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可爭取緩起訴(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2. 詐欺部分, 診所也明知是水貨還買, 應無被詐欺. 這由售價比起原廠輸入的要便宜多了, 就可證明診所明知是水貨還買入. 再來, 診所買水貨, 不管有無故意或過失, 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84條的違法行為, 似乎不能主張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騙(http://www.lawmed66.url.tw)

小靜 103-02-19 00:28

律師你好 路天網拍隱形眼鏡只有一付.只是因為之前跟同事一起合買.後來因為度數增加買帶到,就拍賣一付.結果被檢舉.馬上就下架.也沒有交易.過年前收到台中法務部調查局的涉嫌違反藥事法規定公文,只想想單純不想浪費拍賣一付.且馬上下架就丟了.結果開庭判我緩刑一年.還要上課.罰金一萬.請問他是不是罰我太重.是不是可在申訴.這是微罪.可不罰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應先確認您是被判刑,還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若是被判刑仍可以上訴,但只就刑度上訴,成功的機會可能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相關判決不服,可於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為您撰寫上訴理由狀,提出上訴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檢察官程序結案的話應該是緩起訴  如果是經過起訴後法官判定的話應該是緩刑   這部分提供擬先行確認是甚麼程序   2.如果是經法院判決才有上訴問題   但因為已經判緩刑  是否有上訴實益  可以再考慮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以判決緩刑,不服雖可上訴救濟,但應考量是否有上訴之必要與實益。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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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0831 103-01-20 14:57

律師您好   禮拜六有向您詢問關於藥事法的事情

,我在同一天上架的幾樣朋友從日本帶回的藥妝物品,

其中一樣已於11月接收衛生局約談並已於上禮拜五收到需繳內罰款$30000,

但在上禮拜五同時又接到調查局來電指稱我賣的商品已違反藥事法,請我到案說明,而今天我也帶了衛生局的判決罰款單前去說明,說明後我也詢問我因不懂法規才會觸法,在同一時間的販賣行為請求是否的減輕罪罰,而後,調查局的專員聽到後也覺得真是擾民!但專員也說明此案只是通知我前去陳述事實,案子會再移交給地檢署檢察官審理,

那請問移交回地檢署,需要多少時間呢??因為已因此件事請了好多假,實在很怕因此工作不保!

另外,調查局專員說最壞的情況會處以罰金,看能不能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請問若是緩起訴就不用繳罰金嗎??

還有這種案件的流程大約是怎麼樣??跑完地檢署後判決就會確定嗎??還是還要再到法院??另外,我爬文看到有些網友在地檢署檢察庭中檢察官會問是要拘役或罰金,那是代表地檢署檢察官會於我去開庭完就告訴我判決結果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調查局移付給檢察官,最快也要約一個月之久,甚至更久時間. 二.緩起訴仍會有一些條件負擔,以便取代罰金之處罰. 三.若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即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即無庸再跑法院,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接下來程序進需進入法院審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n0831 103-01-19 02:07

去年七八月因朋友到日本購買藥妝給我,

剛生完孩子又用不到,所以我就把它拿上網拍

於是在10月接到衛生局公文指稱我違反藥事法後到案說明(販售新表飛鳴)

在前天也接到衛生局公文需罰緩30000元,

但又在前天我也接到調查局消息,指稱我販售痘痘軟膏要請我到案說明,

我的問題在

1.我並未接到調查局公文.後來是因專員打電話給我才知道,而他們也說不出為何我沒接到公文信,那如果醬子以後若是法院公文也沒收到,而錯過時間,那我能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專員在電話中提到,通知個人違反藥事法,也大多處以罰款,兩樣東西是在同時間上架的,是否有可一罪一罰呢??這點我該如何去該調查局專員說明呢??因她說若是同商品被罰款則通知只會罰一次,那我問他若是同時間的兩個商品的情況是怎麼樣,他也說不清楚

3.另外他也說,無意外大多被處以罰金,不起訴or緩起訴,若被處以緩起訴,是否就不被處以罰金?


4.移交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需要請律師陪同嗎??律師的收費大約多少啊?

5.專員說請我到案說明後,案子會移交回地檢署,那所需流程時間大約多久,我工作不久,已因上一次衛生局約談請假到工作快不保,這次又降,實在是很怕連工作都沒了,該如何拿錢繳罰款.況且還有兩個小孩要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9 1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Yuling 102-11-19 12:06
律師, 您好! 我公司是電子產品製造業, 想生產藥盒機, 提醒長者按時用藥的機器. 不知此藥盒機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必需受到藥事法規範? 如果我們想整合個人健康器材 (如血壓, 血糖, 血氧... 等外購儀器) 將測得資訊整合透過藍芽送到平台供用戶分析. 請問這種服務也會受到醫事法的規範嗎? 謝謝您的協助. 楊玉玲 / 新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單純的藥盒機,應尚有藥事法之適用,但其中若有涉及藥物功能之廣告,則仍有可能會涉及,另協助規劃整合的部分,則要視內容而定,由於此部分會涉及模糊地帶,所以要經營此部分,一定要先釐清,否則很容易陷於不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ling 102-11-19 11:35

敬啟者, 您好!

我公司是製造業, 打算生產藥盒機及銷售.  這藥盒機的功能主要在提醒長者吃藥. 不知是否牽涉藥事法規?  另, 如果協助規劃整合 (向外購買 血壓計, 血糖計, 血氧計...), 將測得資料傳送至雲端供分悉.  請問這有觸范藥事法嗎? 

謝謝您的協助.

楊玉玲 / 新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單純的藥盒機,應尚有藥事法之適用,但其中若有涉及藥物功能之廣告,則仍有可能會涉及,另協助規劃整合的部分,則要視內容而定,由於此部分會涉及模糊地帶,所以要經營此部分,一定要先釐清,否則很容易陷於不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ng 102-11-12 16:33

您好,本人於今年五月左右在拍賣上架了一組港X蘭X女生化湯,該產品為本人於區X4購買,使用一包後覺得不適合,丟掉又浪費,因此放在網路上購買(先聲明小女子有看到別的賣家也在賣,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並於11月11日收到衛生局來函,說我違反藥事法,涉嫌廣告或販售,要我前往衛生局說明並帶進口合格檢驗證書等相關文件。收到函件後我就有立即下架,也未曾有買家下標過,我也有擷取商品下架畫面等,希望能佐證。想請問這樣是否會被罰呢?說明時應該如何陳述較好呢?(小女子要養父親及母親,父親因在外欠債,必須幫忙負擔貸款><")希望大人您能給予指教,感激不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應該犯了非藥商卻刊登藥物廣告,這個部分可處新台幣20萬~500萬元的罰鍰。

2、這個部分建議您到案如實說明,請主管機關考量,您所刊登的內容、時間違反法令輕微,且當初的動機非惡意,僅因不熟悉法律規定,希望可以開罰輕一點,倘若您完全沒有收入的話,也可以提出資力證明,請主管機關一併審酌。

3、又倘若您根本不知道該物品具有療效,亦可以提出說明。

ann0831 102-11-06 22:46

律師您好:今年七月初因友人至日本購買"新表飛鳴s細粉"及"大正口內炎貼布"因用不到而上網販售,因之前也有在網路上購買過"新表飛鳴s細粉",而此種內含菌種以比非德氏菌為主的一般健胃整腸用乳酸菌,而非另外一種R系列(含有耐受性乳酸菌,屬藥品類)這樣的話還屬於違反藥事法嗎??

另外"大正口內炎貼布"..我不知道這也算藥品..因為我真的沒用到就隨便賣!(網路上現在也都還有人在販售),我也不是以出售為目的,帶回來的匯率我記得1個是250,我兩個賣3百多左右(因為被下架我也找不太到確切的數字)兩者我都沒說明甚麼療效..商品內容指打"日本帶回及保存期限"...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純粹因為生完兩個小孩失業才想把這些沒用到的東西來去看看有沒有需要的人要而已..請問我該如何寫陳訴書??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了,我也無法請假去衛生局說明..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未取得販售藥品之許可證,所以您上網販售確實是會違反藥事法,若您當天無法到場陳述意見,則您可以寫書信給衛生局,述明您的答辯,並詳述您目前的處境,請求衛生局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Depapepe 102-11-06 20:56

律師您好:

今天一早就被女友的電話叫醒,

原因是她收到一張新北市衛生局的通知函,要求11/26到案陳述意見,事由是女友(大學四年級)日前前往日本旅行,回來時把剩餘2瓶維他命B群上網刊登,違反藥事法,非藥商不得刊登廣告。但並不知道只是個維他命B群不能這樣刊登,同時在9/13就自行下架(9/3日基隆衛生局查到,但現在才通知)。結果,經查違反相關罰則不輕,也有人行政罰後再被移送刑事審理。
所以,想詢問律師,這種案件,行政罰後是否一定會送刑事,還是要看行政機關的決定?如果找立委關心,請衛生局不要移送刑事,是不是會有相當的反效果,還是就這樣等到11/26時說明後再看情況。

而且,即便早已下架,但衛生署所提供的連結仍然可以連到露天拍賣平台的網頁,所以我們可以請露天直接移除該網頁嗎?還是要經過衛生局的同意?
非常非常感謝.
敬祝 順心 平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衛生局要求到場陳述意見,是其要做行政處分的前置要件,所以本件罰緩應該是免不了,至於是否會移送檢警,則視本件有無違反刑事責任,但目前看起來,應只有行政罰的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2-11-05 21:29

今年去了泰國一趟當時出發時就有親人告知希望多帶一些counterpain酸痛膏cool 於是當下買了20條回來 親人共分了10調後 還剩餘10條於是就po在露天販賣 也很快的就被買完 都是照著當時另一個賣藥膏的買家的價位再販售,現在事隔一個多月竟然收到了衛生局的信函

上面告知我 :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與第105條之規定 請台端至本局說明!

只有這項法條而已,想請問我該怎麼辦上網搜尋了一下好像只要收到這個就等於一定要罰緩但是身為學生真的沒有錢而且當時也不知道有藥事法這項法律條款..也很後悔當初拿到網路上賣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嗎?再拜託各位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該通知是通知您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所以該次您可以提出您的答辯理由,但本件裁罰勢必免不了,只能請求以最低額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2-11-05 23:59

因為現在還是學生也拿不出那麼多錢想請問那最低罰緩是多少呢?請問有什麼替代方案嗎只要不要被罰到錢以外什麼事都可以做就是希望能夠不要罰錢...如果對罰金有議請問上訴訟會有所改變嗎因為是真的不知道也不了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要先了解衛生局處罰之依據為何,到場時您可以跟相關人員詢問,並說明您是學生身份且是初犯,請求酌減罰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6 12:38

要看您賣得價額賺多少來判斷。

102-11-06 13:04

後來總共賣出了12條一條約賺一百

總共賺了1200塊訂價我是照著當時另一位賣家所po

但是真的沒有要營利的意思我也不了解而且也沒再販賣了

想問能大約之道最低罰緩是說多少嗎?

是大家所說的3萬嗎...真的希望能夠在低或者是以勞動來抵罰緩..有就學貸款這次也是剛好畢業旅行靠打工所存的錢下來出國去帶回來的真的沒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也學到了很大的教訓拍賣並不代表是什麼都賣什麼都可以買..

grace liao 102-10-30 14:55

您好: 本人於八月底帶家人去沖繩旅遊,途中經過藥妝店順路幫我大哥大嫂隨行帶回肌肉痠痛藥膏,結果本人買錯兩條牌子了,且我本人又不需要用到,所以將買錯的這兩盒上露天拍賣兜售,過不久就收到衛生局的通知,說明本人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乙案,要我到案說明,並要我攜帶案內產品和相關資料至當局,問題是,這兩盒藥膏在我還未收到違反通知書時早已賣出了,所以我無法拿出產品和資料,而且當初刊登拍賣商品時我也沒有收到露天的警告公文要求我下架,我完全不知情,不曉得痠痛藥膏是禁藥,如果當初知道是禁藥,我也會立刻下架,費用只好自己吸收。請問律師,到時到案說明我該怎麼回答,才能讓罰責減輕,還有可能會罰多少? 因我們不是雙薪家庭,只是很單純的家庭主婦,我並非故意違反,也不是藥商或業者,只是純粹出國遊玩順便幫家人帶回....煩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1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行政機關開罰,應該要審酌,案件輕重、獲利多少、行為人資力、是否有悔意等因素,您可以準備相關事證提供給承辦人員。

123 102-10-29 22:29

親人老人家老了,因為請友人寄藥,而結果被桃園機場查獲為壯陽藥,數量也不少,違反藥事法82條  但因為是半年前巧遇好幾十年的友人,當場拿錢請他購買藥品,後來老人家也忘了這件事,也沒留聯絡人的電話

近日收到法院的傳票傳票只註明違反藥事法 但沒有說第幾條,也有註明是刑事訴訟31條

1.想請問   他註明刑事訴訟是指有可能被裁3年以上嗎???

2.還有刑事訴訟31是指如果真的被判三年以上 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是指審判長會幫被告指定律師嗎??那律師費怎麼算??

3. 因為親人住在南投,如果請律師,請問要請桃園的嗎,還是應該要請南投的會比較好,費用如計算,是算case的嗎?????還是算出庭數???

4.請問這次收到傳票,如果去法庭真的被判刑,可能會有的刑責為何呢???? 會當場收押嗎???? 如果當場要罰金的話,如果沒繳會怎麼樣?????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觸犯藥事法,其刑度可輕可重,因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屬重罪,若無委任律師,則法院會以公費指派辯護律師被告,但良莠不齊,在桃園的案件,並不一定要委任桃園地區的律師,只要在桃園有登錄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va 102-10-28 13:31

律師您好:

今天早上收到板牆衛生局函, 說是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檢舉我在露天拍賣刊登:

3M 免?膠帶 - 中傷口- 18條 1包, 要我102/11/4下午3點帶資料去說明

想問律師:

1. 這是我甲狀腺開完刀, 用剩的一包, 想說也用不到, 便宜賣出(180元+30掛號郵資)

2.拍面頁面商品陳述:

製造日期:120402

我之前貼手術傷口用的, 現在好了, 多出一包全新未用, 便宜賣~

3. 我刊登未收到露天警告通知, 加上我真的不知道3M膠帶違反藥事法, 上拍賣看, 這項產品已消失...

4. 衛生局要我帶資料:產品買賣憑證. 廣告核定表. 藥商許可執照 --這些我都沒有,

是當初跟藥局買的, 發票也已丟了, 只剩產品1包, 請問我11/4去陳述時該如何處理?

非常感謝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違反藥事法,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規定,可以被處罰鍰。

2、建議您就您所述的,因為開刀所以所以購買該膠帶的部份準備相關證物提供給衛生局,以減輕處罰。

peggy 102-10-15 22:53

各位律師好:

10/13收到衛生局來函,說明我於露天網站刊登販售"芙立康疤痕凝膠"涉違反藥事法一案,要我前往聯合稽查隊說明。

此凝膠產品是因為前年剖腹產在醫院購買的(根本不知道醫院賣我一組有三條這麼多),因為太多了實在用不完所以才想出清剩餘的兩條全新品來貼補一下家用。販售的時間點是今年的五月中旬,然而販賣完了露天才強迫下架此商品,我也才恍然大悟原來這東西不能在網路上販售,但我以為露天下架後就沒事了(因為我之後也連結不上原販售網址),誰知道前日衛生局來函說明中提到的販售網址下載日期是102/04/29,查獲我違法販賣要我前往說明。

1. 我就只有出清那兩條,之後都沒有再販售該違反的商品(因為我根本沒有其他的貨),重點是我不是意圖謀利,單純只是想出清用不到的東西來貼補家用(因為我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還要撫養小孩),這件是造成我現在要去說明還要承擔一筆不小的罰款,我該怎麼辦才好? 罰款才能從輕?

2. 該網址早就都已經被撤除了,但是他們於4/29舉證資料,為什麼現在才發函給我? 舉發有個有效期限嗎? 這樣的程序是否合理!

以上的問題,還請大律師們抽空幫幫我了! 實在很無助又害怕的媽媽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6 11: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應該犯了非藥商卻刊登藥物廣告,這個部分可處新台幣20萬~500萬元的罰鍰。

2、這個部分建議您到案如實說明,請主管機關考量,您所刊登的內容、時間違反法令輕微,且當初的動機非惡意,僅因不熟悉法律規定,希望可以開罰輕一點,倘若您完全沒有收入的話,也可以提出資力證明,請主管機關一併審酌。

小梅 102-09-30 18:00

前幾天有警察來我們店裡,說我們賣”韓國痘痘貼”沒有衛生署輸入許可證違反藥事法

現在要帶一個人去做筆錄,因為我們老闆不在店裡,請我先去做筆錄

做完筆錄警察說等一下要去台北地檢署開庭,因為我現在是嫌疑犯

在開庭前我關在拘留所(?)還是看守所(?)等待開庭

開庭完,法官說一萬元交保

 

可是店負責人不是我,痘痘貼的廠商也不是我,我只是店員...

交保後警察也沒有多說什麼,只有一群被交保的人說有傳喚的話還要過來

請問這樣我有案底嗎?我在警察局的時候有拍照和掃瞄指紋...

 

我真的什麼都不知道,只是來上班的店員...

bbbooo 102-09-16 17:02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封衛生局的違反藥事法的公文要求我們寫陳述書 此乳霜主要是曬過太陽後或燙傷後使用的,是法國家人推薦而且"親自"帶了20條回台灣分送給家人(有購買收據, 但是是分好幾批次購買所以目前只有一張),但是實在送不完又怕過期,想說在網路刊登轉賣掉。該商品在法國並非是屬於藥品,只是曬後鎮定肌膚,嚴重的燙到也可以擦拭。(有法文說明書寫用途) 販售之前有查詢同一個露天拍賣平台,有看到網路有其他三個人販售相同產品,且其中一位賣家販售紀錄已達212條而且持續在刊登中並未下架,而我已經被檢舉而下架該賣場了,所以看不見網頁的內容。 在網路上有查詢有人會先收到"警告公文"但是我並未收到,如果先前有收到一定會將該產品下架。拍賣網站刊到到現在只有售出1條。請問跟承辦人員說明未收到"警告公文"是否合適? 此產品是擔心過期用不完所以原價賣出,家裡雖然不是低收入戶,也沒有小孩要養,但也我算是家裡目前的經濟支柱,一個月薪資都不夠去繳罰款,請問各位律師有沒有可能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之前有聽說有人是用切結書方式解決,謝謝您!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要怎麼填寫陳述書比較恰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擬陳述意見予衛生局,陳述一下整個經過,但基本上本件應會開罰,只是罰多罰少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bbooo 102-09-16 16:37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封衛生局的違反藥事法的公文要求我們寫陳述書

此乳霜主要是曬過太陽後或燙傷後使用的,是法國家人推薦而且"親自"帶了20條回台灣分送給家人(有購買收據, 但是是分好幾批次購買所以目前只有一張),但是實在送不完又怕過期,想說在網路刊登轉賣掉。該商品在法國並非是屬於藥品,只是曬後鎮定肌膚,嚴重的燙到也可以擦拭。(有法文說明書寫用途)

販售之前有查詢同一個露天拍賣平台,有看到網路有其他三個人販售相同產品,且其中一位賣家販售紀錄已達212而且持續在刊登中並未下架,而我已經被檢舉而下架該賣場了,所以看不見網頁的內容。

網路上有查詢有人會先收到"警告公文"但是我並未收到,如果先前有收到一定會將該產品下架。拍賣網站刊到到現在只有售出1條。請問跟承辦人員說明未收到"警告公文"是否合適?

此產品是擔心過期用不完所以原價賣出,家裡雖然不是低收入戶,也沒有小孩要養,但也我算是家裡目前的經濟支柱,一個月薪資都不夠去繳罰款,請問各位律師有沒有可能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之前有聽說有人是用切結書方式解決,謝謝您!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要怎麼填寫陳述書比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