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哥GT就是在下,我常常喜歡開著我的3GT拓展我的事業,跑得快,賣得好,警察追不到,但是我昨天不幸被零檢,本來我以為藏在後車廂下面的暗房,警察翻不到,通常都可以躲過,可是昨天警察心血來潮,翻開我後車箱下面的暗房,搜出約100多公克的安非他命,好險我已經先銷一些掉了,不然更多,我是說我自己留著慢慢速,可是法官好像不太相信,雖然讓我交保,但是這樣會起訴我販賣嗎?
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上面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警察在我房間搜到二級安非它命純質淨重36公克左右三級毒品21公克左右與三級毒品FM2純質淨重0.7公克左右!!與兩台電子枰秤!
今天去開了第一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的!告訴了我的檢驗報告!!
並告訴了我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
回家用了電腦查才知道罪名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那時的確是購買回來自己吸食用的!只是一次量拿多了點起來!! 我也沒有任何販賣給他人的罪證!! 當天被抓還飭回!! 請問這一條吸食而持有是否觀察勒戒完就沒事了呢?還是要面對那麼重的罪刑? 麻煩告訴我一下!! 謝謝!!
您好,
實務上有兩種論法
(一)是認為施用與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罪是不同犯意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二)是認為施用的輕度行為為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的重度行為吸收,
從一重論以持有超過純質淨重。
請參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
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竟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 項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並從中抽取部分施用,其施用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 量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259號判決有關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 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公訴意旨雖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謂「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於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後,已將 持有毒品行為依數量多寡分別處罰,顯見立法者有意以持有 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而 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行為人持 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自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 不法內涵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一次持有,然該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以往之見解,置刑度輕重於不顧, 而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逾量毒 品行為之重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方屬妥適(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參 照)。是本件被告林彥佑收受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之行為雖於「吸收犯」理論下之「低度行為」,而 嗣後之施用行為雖屬「高度行為」,但因被告林彥佑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已超過法定標準以上,立法者為此乃特別修 訂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顯見其不法內涵已升高 ,即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 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而應改認施用毒品之輕型為 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可能對你比較有利(因為論一罪而已)
律師您好...
朋友在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有三個人指證她,交易次數32次每次金額都在500至1000元不等,(請問是數罪一罰還是一罪一罰呢?) 警方開搜索票到朋友家裡時,是朋友自己把毒品主動拿出來交給警方的(安非他命12g.吸食器.分裝袋等...) 之後去警局做筆錄時,朋友也全部都認罪了,只差上手還未抓到,請問律師這樣大概會判多少年呢? 朋友從頭到尾都很配合警方辦案,
請問這樣是否能減刑呢 ? 朋友現以 被告身分 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沒有被禁見,可是到現在都已經快兩個月了,朋友都已經認罪了,為什麼遲遲還不開庭呢?有可能延押嗎? 有交保的機會嗎? 何時請律師對朋友的案件會比較有幫助呢? (朋友還有一條 吸食罪 判了三個月,有收到執字的傳票日期是9/11,原本打算要繳易科罰金了,可是朋友在8/19那天就被抓走了,所以就沒有去繳了,8/19那天也有驗尿,所以又多了一條 吸食罪,請問律師 這兩條 吸食罪 會跟 販賣罪 合併在一起嗎?)
律師您好...
朋友在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有三個人指證她,交易次數32次每次金額都在500至1000元不等, (請問是數罪一罰還是一罪一罰呢?) 警方開搜索票到朋友家裡時,是朋友自己把毒品主動拿出來交給警方的, (安非他命12g.吸食器.分裝袋等...) 之後去警局做筆錄時,朋友也全部都認罪了,只差上手還未抓到,
請問律師這樣大概會判多少年呢? 朋友從頭到尾都很配合警方辦案,
請問這樣是否能減刑呢 ? 朋友現以 被告身分 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沒有被禁見,
可是到現在都已經快兩個月了,朋友都已經認罪了,為什麼遲遲還不開庭呢?
有可能延押嗎? 有交保的機會嗎? 何時請律師對朋友的案件會比較有幫助呢?
(朋友還有一條 吸食罪 判了三個月,有收到執字的傳票日期是9/11,
原本打算要繳易科罰金了,可是朋友在8/19那天就被抓走了,所以就沒有去繳了,
8/19那天也有驗尿,所以又多了一條 吸食罪,請問律師 這兩條 吸食罪 會跟 販賣罪 合併在一起嗎?)
您好
檢察官程序證據要求比較不嚴格
到了法院還必須要更多證據
最高法院目前的見解認為不能只憑證人證述
要有其他證據才可以
所以如果只有這句有瑕疵的證據
法院應該不會支持檢察官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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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驗尿前76小時內施用二級毒品,即有驗尿呈陽性反應之可能,可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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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先釐清您前次施用毒品案是否曾經施以觀察勒戒或者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且距今多久....或者曾遭法院以施用毒品罪予以判刑?
依現行法若已曾經施以觀察勒戒或者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於五年內再犯者,檢察官應依法逕行起訴由法院論罪科刑;若為五年後再犯者,才會再以觀察勒戒或者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二軌制模式處理。
又如果您曾經法院施用毒品罪予以判刑,之後不論再犯幾次,只要被查獲都不會再適用觀察勒戒或者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二軌制模式處理,檢察官應依法逕行起訴由法院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如果被告是第三次遭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逕依刑罰制裁。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96號判決要旨: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該次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前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逕依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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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禮拜被警察抓毒品案件,從我身上搜出約1克左右的安非他命,是晚上我在火車站吃蜜糖吐司的時候,就有警察先生跟我說他有檢察官的票,要我配合,不然大家撕破臉,很難看,再把我壓到我的車上,搜我的車,搜到一本筆記本,裡面有我圈大樂透、四星彩、威力彩的號碼,就說是帳簿,說甚麼金門的海巡署監聽我很久了,不可能只有1克,東西在哪裡?我說1克是我要吃的,只是我最近工作很忙,沒時間吃,先放在身上,我平常就有玩大樂透,要記錄自己買的號碼跟金額或贏輸,也沒有甚麼賣毒品的帳簿,警察就關掉錄音,跟我說,要我識相一點,不然會很慘,不然也說是阿志(我朋友)給的,他們想辦阿志,才又開啟錄音,我不得已,只好說是阿志給我的,這樣我會害到阿志嗎?我自己也會有販賣的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販賣需視您通訊譯文有無對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與對方取得合致,且亦有見面完成交易行為,若無相關證據,目前您僅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持有二級毒品犯罪;又您供出阿志之行為,亦須您與阿志堅之證述針對毒品種類數量價額一致,您亦可於檢訊或審判中,改為對阿志較有利之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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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任與販賣之差異在於您有無賺取差價或量差,可就譯文及證人指述加以核對,惟若為轉讓,亦有可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及藥事法第83條競合,而構成藥事法第83條之犯罪,而有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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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UT上和網友聊天,突然有一個網友就來問我有沒有煙,我說是甚麼煙,他說你知道的 怎麼賣,我就說一張一千二張二千半半四千,他就和我約了時間跟地點,他說要二張,我就到了約定的時間地點,但甚麼都沒有帶,結果到了約定的時間地點,竟然是警察,就把我抓起來,說我涉嫌販賣安非他命,我就怕會是警察,所以身上都沒帶,這樣還會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UT聊天之內容,若無明顯提及毒品之種類數量價額,於您身上亦無查獲毒品,有機會可為無罪答辯之;警方之手法或許亦有陷害教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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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之前緩起訴被撤銷,您再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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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有施用毒品,驗尿即會呈陽性反應,您若於五年內無相關施用毒品之紀錄,仍有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若帶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您持有三顆搖頭丸及安非他命一小包之部分,另涉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可能有有期徒刑或需繳交罰金之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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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看槍枝是否有殺傷力 如果沒有 那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2.如果檢驗結果是有殺傷力 那看是否願意承認犯罪 這部分可以跟律師討論看看 如何做對自己權益比較好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
持有槍械至少三年以上
所以這是很重的罪
建議要請律師協助她處理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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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初次施用安非他命,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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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寫刑事告發狀至警察局或地檢署,告發您姐姐施用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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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滿18歲前吸食過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 被送少年觀護所 出來後 兩年保護管束都有定期檢驗尿液 都無異常 之後 跟朋友出去吃飯 朋友叫我開車 開車途中他在吸食k他命 而我完全沒吸食 被臨檢 做筆錄跟以上敘述都一樣 過幾天 警察局傳喚我 去做第二次筆錄 偵查佐 叫我承認有吸食就好 頂多罰款 這樣不會害到朋友也不會很麻煩 當下我也沒想那麼多 罰款繳完 也上課 每個禮拜都驗尿 這段期間 因為每天上班到連休息都沒時間 壓力大到無法承受 家人起疑我是否又吸食 但我沒吸 每天壓力大就算了 還面對家人起疑每天逼問 去哪裡都要交代 煩到想自殺時 想說算了 家人說我有施用毒品 那我就真的用然後想說自爆自氣 後來真的我吸食安非他命 被家人抓到 衛生局的驗尿我用白開水 現在也被查出來 衛生局說這幾天會安排我去警察局交代 事實我有吸食 我本來想尋死 但因為很不舍家人 被關一樣生不如死 因為這次可能有刑責 身上有記號的人說話都是屁 但我真的不想被關 我曾經也住精神病院住 失去自由不如不活 我沒碰身體不會覺得養痛 但會煩躁 可能是以前住精神病院的抑制藥物上起了作用 只是我真的不想在被關現在衛生局要我到警察局驗尿 衛生局驗尿結果 不是尿 因為我用白開水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因為藥頭被監聽 所以我也被監聽 警察也帶搜索票來搜家裡
被搜出 有安非他命 大麻跟K他命 被以現行犯帶回警察局做筆錄 也送地檢署 現在是被檢察官釋放回來 因有監聽譯文 只說K他命是跟藥頭買的 其他是別人給的但少用
檢察官再問筆錄時當然都說可以保持沉默 當保持沉默又用其他說法說一些話嚇人 當然在警察局的筆錄跟檢察官的說法都差不多 可是有些內容都忘記 所以也都亂講帶過 例如金額跟重量之類的 檢察官也有問願不願意跟藥頭當面對質 我說不要 檢察官又說為何不要這樣會加重刑責 說要又說你這樣等於承認你買毒並持有.. 像這些青況我如不一一回答 又不能放出來 一一回答又等於我持有地2.3及毒品 唉......
因從被搜家裡到檢察官筆錄作完 整整快13個小時 我也等於快48小時沒睡 當下我心裡只想晚上要上班該怎辦 只想趕快做完趕快回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驗尿呈陽性反應,您應於觀察勒戒殘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裁定下來後,就沒有機會了;再者關於持有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尚持有其他如分裝袋、分裝杓、電子磅秤、數量過多,亦有可能依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處理之,建議您經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將損害降至最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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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律師:
去年因為不敵誘惑使用過一次安非他命被抓以後,這個過程當中一直都很配合參與戒癮治療,然而在上個月6/9號第一次去找觀護人報到,並且當天做了驗尿,結果今天卻收到通知檢驗為陽性,要再7/22號出庭做說明,當下是嚇了一跳,因為過程當中並沒有在接觸,和觀護人連絡後他逐一幫我探討可能的原因,他認為是我在前個禮拜周末與朋友去夜店在包廂有吸到該包廂內有人吸食的二手安非他命菸(現下回憶確實當天包廂內很多人都在吸菸),但由於當天只是陪客,也一直與一名女性好朋友聊天(他也不吸菸),稍早有致電給她,請她若有必要的話需要幫我作證,他也答應可以幫忙證明.
只是心中還是有不安,所以還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是否在出庭的時候還要提出其他哪些證明或者做出什麼樣的陳述?例如請同事作證隔天我的精神狀態之類?或者還需要做出什麼相關的說明才能避免我的緩起訴被取消,實在不想因為這樣狀況影響到一直以來的配合治療功虧一簣.
萬一 假使萬一最壞的結果會是哪樣?也可否一併告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無施用二級毒品,乃是吸到他人之二手菸,但若您驗尿之指數超過準值過高,此抗辯亦有可能不被接受,您有無吃可能含有甲麻黃鹼(二級毒品原料亦為四級毒品)成分之感冒藥,亦可一併加以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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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相關施用毒品前科,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狀請求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對裁定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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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本件並非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無法逕予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而原則上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依其職權選擇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代替之處置,而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如果確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之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若另查獲有持有毒品者,還是有可能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如果是初犯的話,基本上就是裁定勒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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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犯,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聲請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法院之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關於持有部分,依毒品違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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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吸食毒品一定會勒戒,除非被抓之前就有在治療。另外不可能吸食而沒有持有毒品的,只是持有行為會被吸食毒品吸收而不去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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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施用二級毒品,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法院之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持有毒品之部分,應是您持有之數量為多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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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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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您好:
請問~A,B,C,三人~A和C完全不熟,後來得知C就是警察線民!B麻煩A開車載去找友人(也就是C),到達地點B下車請A稍等~約三分鐘時間B,C一起上A的車,請A載C回家~車程約五分鐘即到,抵達時B和C一起下車,大約三分鐘A下車至旁處全家便利商店借廁所(步行約兩分鐘),,同時A順道把車鑰石交給B當時C也有目睹,當A走將近至全家門口前就聽到停車處有爭執類似打架聲轉頭過去看時,發現怎一下子多了幾人!A心想還是先走旁一點.這時C快步跑向A衝過來就把A打倒在地上(有明顯外傷),要A過去停車處,後來C在B身上找到A的車鑰始(過程中警方已經從A車玻璃窗戶往內看到安非他命吸食器)陸續又再找到兩包安非他命,B在第一時間已經完全承認都是他自己的!和A無關,之後更誇張的來了,全部一行人都進帶回警局,一到警局C就像當成自己家一樣,一下和警察竊竊私語,一下又到吸煙區和兩三個警察大人聊聊天,順道把A也叫過去並在警察大人面前和A說配合一點,我(C)是針對B,等等我(C)會讓你(A)沒事也不用驗尿就讓你走(根本沒有),接下來就一群警察人員在討論包含所長和C和A的父親,該怎麼辦理這案子,有警察人員說就辦A和B,或只辦A一人,也有警察說這樣筆錄做到一半C也會曝光,就這樣公然+私下討論了將近一個半小時,結果C變成檢舉證人~A和B成為販賣二級毒品未遂,沒多久就要求C先做筆錄,做完筆錄趕快走.....將近天亮筆錄完成,轉送分局時,致電分局告知兩人即將送過去偵查隊,在電話中偵查隊發現筆錄有不足或缺少,結果是C的部份有缺少,經過一番折騰警察還是找不到C本人,於是致電偵查隊告知找不到C本人補足短缺的筆錄! ! !
<<<C本身就是安非他命的大毒蟲>>>
疑問:
1,為何C不是執法人員能夠有如此行為 !
2,A告知警方被C打傷,且有明顯外傷,警方解釋因為C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並且有告知A權利追溯期六個月,但是在查獲現場C突然從B的臉部重賞一拳,當下在場兩位警察和A和A的父親都有親眼看見,當然兩位警察也有大聲斥喝C你幹嘛?C才沒有繼續打第二拳!(這樣不是現行犯嗎?)兩位警察卻在警局說C不是現行犯,也做完筆錄C可以先行離開!
3,執法人員辦案做筆錄前為什麼可以公然和C討論
4,C 的筆錄中有好幾個地方,根本不是事實
以上幾點求律師解困.
謝謝~感恩不盡
各位大律師您好:
請問~A,B,C,三人~A和C完全不熟,後來得知C就是警察線民!B麻煩A開車載去找友人(也就是C),到達地點B下車請A稍等~約三分鐘時間B,C一起上A的車,請A載C回家~車程約五分鐘即到,抵達時B和C一起下車,大約三分鐘A下車至旁處全家便利商店借廁所(步行約兩分鐘),,同時A順道把車鑰石交給B當時C也有目睹,當A走將近至全家門口前就聽到停車處有爭執類似打架聲轉頭過去看時,發現怎一下子多了幾人!A心想還是先走旁一點.這時C快步跑向A衝過來就把A打倒在地上(有明顯外傷),要A過去停車處,後來C在B身上找到A的車鑰始(過程中警方已經從A車玻璃窗戶往內看到安非他命吸食器)陸續又再找到兩包安非他命,B在第一時間已經完全承認都是他自己的!和A無關,之後更誇張的來了,全部一行人都進帶回警局,一到警局C就像當成自己家一樣,一下和警察竊竊私語,一下又到吸煙區和兩三個警察大人聊聊天,順道把A也叫過去並在警察大人面前和A說配合一點,我(C)是針對B,等等我(C)會讓你(A)沒事也不用驗尿就讓你走(根本沒有),接下來就一群警察人員在討論包含所長和C和A的父親,該怎麼辦理這案子,有警察人員說就辦A和B,或只辦A一人,也有警察說這樣筆錄做到一半C也會曝光,就這樣公然+私下討論了將近一個半小時,結果C變成檢舉證人~A和B成為販賣二級毒品未遂,沒多久就要求C先做筆錄,做完筆錄趕快走.....將近天亮筆錄完成,轉送分局時,致電分局告知兩人即將送過去偵查隊,在電話中偵查隊發現筆錄有不足或缺少,結果是C的部份有缺少,經過一番折騰警察還是找不到C本人,於是致電偵查隊告知找不到C本人補足短缺的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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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1,為何C不是執法人員能夠有如此行為 !
2,A告知警方被C打傷,且有明顯外傷,警方解釋因為C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並且有告知A權利追溯期六個月,但是在查獲現場C突然從B的臉部重賞一拳,當下在場兩位警察和A和A的父親都有親眼看見,當然兩位警察也有大聲斥喝C你幹嘛?C才沒有繼續打第二拳!(這樣不是現行犯嗎?)兩位警察卻在警局說C不是現行犯,也做完筆錄C可以先行離開!
3,執法人員辦案做筆錄前為什麼可以公然和C討論
4,C 的筆錄中有好幾個地方,根本不是事實
以上幾點求律師解困.
謝謝~感恩不盡
請問:今年3月,我跟我朋友還有他朋友(簡稱C),在汽車旅館內唱歌抽K菸聊天,中途我想睡覺,便到床上睡,睡前我自己的k粉末剩一點點(約0.1克),遇到臨檢,結果我的k粉末被C拿去做k菸吸食,當時我身上被搜出一包毒品(毒咖啡),在警局製做筆錄時,警員先用三級快篩篩檢,有三級反應,警員在使用二級MDMA快篩時告訴我說若等等變藍色為二級MDMA成份,若為紫色則非二級MDMA成份,結果一開始有慢慢變藍色,但又慢慢變成紫色,結果警員直接說那包毒品是二級毒品,辦我持有二級毒品,然後說我轉讓毒品給我朋友的朋友,之後直接送偵查庭,檢察官問我知不知道C有使用我的k粉末,我說不知道,當時我在睡覺,警察臨檢時叫我起床後才發現被c使用完了,然後檢察官再問那你知道他使用你的k他命後會不會想跟他收取等價費用,我說不會,然後檢察官說那你這樣屬於轉讓三級毒品,你願意認罪嘛?我想了很久,檢察官說就算你現在不認罪,到時候開庭法官也會認定你轉讓,而且你轉讓的量不多,如果你認罪,我可以幫你跟法官求情,從輕量刑,於是我認轉讓罪,現在偵查庭開完了!
我去年12月還有一件毒品案尚未結案,當時我開車載我朋友,停在7-11在車上聊天,他邊聊邊抽k菸,我沒抽,遇到警察臨檢,我朋友主動交出他身上的k他命一小包,做筆錄時,我有承認前一天去ktv找我朋友時,有跟他要一支k菸抽,警員問我有沒有吸食過其他毒品,我說沒有,我朋友的筆錄說他有吸食過大麻,最後我跟我朋友被驗尿(k他命與大麻),都有驗出k他命與大麻成陽性反應!
問一:今年3月的案子,我對快篩結果有質疑,如何申請細篩?(持有二級跟三級差很多,我懷疑那包毒咖啡是三級毒品)
問二:今年3月的案子,偵查庭開完接下來還會在開什麼庭?
問三:今年3月的案子,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C使用我的K粉末,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轉讓?
問四:今年3月的案子,我在偵查庭時已經承認轉讓,會影響接下來開庭我要證明我沒有轉讓的成功率嘛?
問五:去年12月那個案子,我朋友已經收到k他命的罰金判決書,還有法院強致勒戒的傳票,也正在勒戒中,而我什麼都沒收到,直到前天,管區拿了一張刑案通知書到我家,要我去重做筆錄,請問我該去嘛?不去會怎樣嘛?
問六:去年12月的案子尚未結束,今年3月又遇到毒品案,若我3月這件驗尿結果有二級毒品(嗎啡、搖頭丸、安非他命、大麻)其中一樣有陽性反應,請問兩件案子會有何衝突或影響?
問七:去年十二月的案子,我懷疑是我跟我朋友要的那支k菸裡面有參雜大麻,我該如何證明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食到大麻?這樣是否會無罪?這樣會害到我那朋友嘛?
請各位專業律師幫我一一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庭開完後,檢察官即會起訴您,進入審判程序,您可能涉犯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第10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關於施用之部分,可能裁定觀察勒戒,您若不願進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可於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就沒有機會了。再就轉讓之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您於偵查中已承認犯罪,若於審判中(一審或二審)再承認犯罪,可減刑之,若您再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可再減刑之。至於若您爭執毒品為二級或三級,牽涉到刑期認定,可請求鑑定成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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