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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8-22 21:04

家母二年前過世之後,遺留下一間40年的老公寓,不料我繼承後二年卻收到銀行對我提告"毀損債權",因為二年前將1/6持分賣給我的一位姊姊對銀行有欠債(持分買賣是以抵消以往債務,沒有明顯資金流向,但家人均知情)。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目前提告者)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我姊共積欠A一家銀行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B 、C、D、E四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請問:1.A銀行可以向我索討1/6的持分嗎?   2.我在不知道姊姊欠債的情況下接受了她1/6的房屋持分,是否因此會吃上"毀損債權"之刑責呢?

 

今天我主動與A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A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

首先、A銀行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不會對我提起民事告訴,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日後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消費者,所以依法BC、D、E四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Ayu 101-08-21 22:54

律師您好!!請教您 收到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後

(1)要去國稅局查詢債務財產資料
請問例如我人在台南,可以向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申請查詢嗎?
和「債權人的戶籍地」或「債務人的戶籍地」或「此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
在哪裡應該沒有關係吧

(2)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
待查得債務財產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要查扣銀行存款,債務人的銀行存款開戶是在台北
但是例如國泰世華在台南也有分行
我仍需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
或者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即可呢

另外若仍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
可以比照支付命令聲請
郵寄聲請文件嗎
感激不盡!!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8-22 21:53
回覆 Ayu 的發言內容:

 

可以 因為電腦連線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8-22 21:55

 均可

本院管轄法院會囑託執行

 

阿c仔 101-08-20 21:52
律師您好,最近遇到了一個父親債務的問題,想跟您請教! 最近得知父親十年前,有簽3張支票給別人約50萬元,我們根本不知道有此債務,再父親過世時,我們已經辨了限定繼承,而那時爸親只有一台車子的財產,我們也報廢了。 但是最近債權人拿著這三張支票到法院,要對我們家進行假扣押,目前住的地方一直是在母親的名下(大約13年前購入),債權人說這房子是父母共同持有的,要告我母親,請問我們要怎麼因應才好?
如果已經辦理限定繼承 就以所繼承遺產清償債務責任 至於債權人如果要追償 那也只能進行訴訟程序 確認房產是屬於母親
coco 101-08-17 23:57

父母在婚姻關係下買的一間公寓 登記在媽媽名下
後來因爸爸在外積欠卡債 故在民國95年辦理離婚
離婚時有寫下房子歸媽媽所有 爸爸在外一切債務與太太及小孩無關
這張立據只有夫妻雙方簽名 沒有拿去法院公證 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離婚後爸爸離開家裡
現在銀行使用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要求媽媽將房子價值的一半金額 拿出來還債

有查過民法 1030-1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 242 條 (債權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現在已經離婚六年了 債權人有這個權利嗎 要媽媽出面還錢嗎?

林智群 (klaw) 101-08-18 01:44

應該已經罹於時效了,你母親沒有義務還錢,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小蝸 101-08-17 10:34

我有一筆土地設定抵押權, 後來被債權法拍了, 因為這筆抵押權是不存在的(假設定),

我打官司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而且3審定讞, 我能向債權人請求哪些賠償或回復原狀?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1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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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當時確實是假的設定

 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您好,

      因為判決確定時,該土地已遭法拍,無法回復原狀,應向對方請求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天地狼 101-08-14 19:27

目前我與配偶狀況類似如下(銀行尚未就對先生提起清償債務民事訴訟)

想請問一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先生債權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bmw1463 101-08-14 02:58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ghost 101-08-13 21:11

您好:

我想請問限定繼承相關問題。

我的情況是,父母親過世後因為不懂我們辦理限定繼承,在辦理限定的過程中發現一定得繼承過戶父親名下動產,因為好像已經錯過拋棄的二個月,所以被迫繼承

隔年銀行來電通知說父親名下有債務,需要用動產抵押,我們同意,於是讓銀行方自行變賣土地,再隔幾個月,銀行再度來電,說因為這個動產無法變賣,所以"法律規定"他們有權向我們索取現金償還債務

想請問,限定繼承是否有規定若債權方變賣不了財產,可以向債務繼承人索取現金嗎?

因為銀行說要對我們進行薪資扣押,請問我們該怎麼自救?

另外,是否可以詢問若我們想拋棄這個動產,有任何方法嗎?

 

最後…

若真的需要雇請律師撰寫狀紙或是上法庭,是否可以詢問費用?

 

麻煩各位律師大人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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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 101-08-13 00:21
被人以暴力脅迫強迫簽本票!!

可以尋求怎樣的法律途徑?

要如何向法院訴請本票債權不存在呢?我們能夠主動向法院提出嗎?

還是要等對方拿本票去法院要強制執行時,我們再向庭上解釋本票的簽署屬於被迫,根本沒有實際欠款? 我知道可以於1年內先行寄發存證信函撤銷本票債權 但是本票在他們那邊,我連影本都沒有 這樣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嗎?? 而且我沒有他們的地址!!

 1如果有相當證據  可以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強制恐嚇罪告訴

 2.民事部分可以直接訴請確認本票債權債務不存在

藍魚 101-08-12 01:14
您好 父親前半年收到債權公司寄來的單子,是已過世20年的母親當初遺留下來的卡債,本金加利息已經90多萬了,父親當時因有正常的工作,每個月因這筆債款被扣三分之一的薪水,後來被扣了兩個多月後,父親因不想繼續被扣,所以就辭職開計程車了,這段期間債權公司一直都有打電話給父親追討債務,也有意要協商,但父親怕協商後,匯了第一筆錢之後債權公司又追討第二次,也遲遲不敢做協商,直至最近,父親聽到債權公司的電話留言,說要找第二繼承人(就是我)來清償債務,因為我目前有穩定工作,要從我的薪水去做扣還,父親擔心會影響到我,當時母親過世時,我大概只有八、九歲,我們也不知道會有這筆債務,也沒去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為父親為第一繼承人,債權公司可以找我來還債嗎??又我當初若繼承母親債務時為未成年,這樣我有需要還債嗎??另外,如果我們開始要跟債權公司協商,我們要怎麼確認說,我們只需要還協商後的債務(應該對方要有什麼公文給我們的,我們再依該文件去償還即可),而不是被追了一筆又一筆的,因為,這件事困擾我們家很久,麻煩律師
1.配偶與子女都是繼承人 同順位 沒有第一第二的問題 只是你當時還小沒錢還 2.舊法時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你當時是未成年人 確實有機會主張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不過必須經過法院審理允許 3.可以考慮是否提出確認訴訟解決 否則銀行向你追償時 還是會面臨訴訟的問題
曉虹 101-08-10 08:59

債權是我單獨提告要..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給眾所有人,現債權也拿到了可不知如何寫強制執行狀.,1、債權人是寫我1人就可嗎?2、須寫明債權是屬眾共有人嗎?3、須寫明如分配不足部份請發給共有人每人一債權憑證?

還有如執行標的是動產..如---車子...家電..手飾........請問執行程序是怎樣?

老胡 101-08-09 10:51

未保存登記建物被債權查封債務人將建物協議書讓渡給第三人,第三人提異議之訴被法院駁回,第三人將查封毀損,經債權人提妨礙查封效力罪,第三人被地檢署起訴,債權人可以依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賠償

如果對方確實被起訴 當然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只是重點在 賠償範圍的問題 尤其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因犯罪行為所受到的損害為請求 所以你可能要說明你的損害是甚麼 範圍為何?

因犯罪而受損害者,是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且免繳納裁判費用。如查封物遭毀損債權人即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得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法第139、35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寶寶 101-08-08 22:55
被人以暴力脅迫強迫簽本票!!
可以尋求怎樣的法律途徑?
要如何向法院訴請本票債權不存在呢?我們能夠主動向法院提出嗎?
還是要等對方拿本票去法院要強制執行時,我們再向庭上解釋本票的簽署屬於被迫,根本沒有實際欠款?我知道可以於1年內先行寄發存證信函撤銷本票債權
但是本票在他們那邊,我連影本都沒有
這樣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嗎?? 而且我沒有他們的住址該如何處理呢?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0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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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8-08 23:30

建議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與對方本票債權不存在,不必等對方執行再來主張,至於對方地址你必須找出來(或提供身分證號碼),否則無法提告

町町 101-08-07 14:57
我爸過世前(93年過世)當別人保人,當初沒辦理拋棄繼承,之後主債務人沒繳,債權人(銀行)要我負責,我主張要以繼承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因為我爸遺留的財產是兩部老車子(車子年限1991、1993年),打完官司之後,現在判決書也下來了,可是很多我看不懂的,所以來請教
=============================
主文是:被告(我)應於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xxxxxx元(債務金額),及自民國xx年清償日止,按利息(省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xxxx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
她內容部分,有提到應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有提到我得到的遺產是兩輛車子十幾年了,市場交易價值不高(一台送人當農用車)
問題:
1.主文的部分意思是甚麼?是指我可以在遺產範圍內清償,還是後面出現的債務金額就是我要還的金    額?
2.訴訟費我要去哪邊繳?
3.如果是,就我得到的遺產為限還錢,請問我該怎麼還?車子是要拖去給銀行?還是估價還現金?是要找銀行對口還是去找法院問?
4.假執行的部分是指他現在可以扣我的薪水嗎?還是就我得到的遺產範圍內去扣薪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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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同意你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清償  所以看你所繼承遺產價值有多少

    以此去清償債務即可

 2.如果東西已經變賣  就以市價去認定

 3.訴訟費用可以直接算給原告  因為原告已經先行墊付

 4.在上開範圍內  債權人還是可以請你還款  如果你不願清償

    還是可以依法聲請執行

町町 101-08-07 16:13

 請問所謂的判決確定是指??我現在收到判決書算是確定嗎?還是說要等20天後確定對方有沒有再上訴?

 雙方都不可以再上訴的狀態  判決才會確定

 所以先等看對方是否有上訴再說

町町 101-08-08 12:30

 另外請教,就是就遺留的遺產範圍有些爭議,想請教律師財產的部分是兩部車子年限至今19,21年,在我爸過世也就是繼承時,是10年12年的年限,一開始查我爸的遺產還沒有查到這兩部車,到後來才在國稅局的遺產免稅證明書中查到這兩部車子,且車子是過戶到我母親的名下,這個案子的被告也僅是我們三個子女,我母親並沒有被列入被告,1台是送人當農用車,另一台在98年的時候我母親因為2、3年沒有繳交燃料等稅車子被吊銷牌照,我男友因需要車輛代步所以就去清完款項在重新掛牌(變成我男友名下),後來我大哥得知之後才又把車子討回去(變成大哥名下),請問這樣子這兩部車子算是我爸遺留的財產範圍內嗎?(因為一開始繼承,並不是繼承在3個被告名下,雖然最後是到我大哥名下,但是也是經過轉手後)因為有朋友說那不算,因為不是我們被告繼承的,所以想來請教專業的律師大哥!

david 101-08-06 21:26

各位好:

          本人有一問題請教:

          問題陳述:本人於92年因幫親戚作保,為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均已向法院主張負連帶責任

          ,因金額過大無力償還。另本人婚後太太有一 置產房子,想請教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在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修正前立法明定該權利具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

           繼承,但是這樣的規定,在96年5月23日修法後,基於「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

           依夫妻身分而生,但本質上仍屬財產權之一種,並不具專屬性質,請問我作保發生年度為

           92年,債權人可以主張債權移轉方式取得我的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法律可以朔及

           既往嗎,煩請各位大律師解惑,感激不盡,若不趕快澄清,婚姻就要出問題。

          ps:夫妻結婚後才置產,以法定財產制。

沈恆 (沈律師) 101-08-06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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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 101-08-04 09:56

張景堯律師~~很感謝你的解說,我想請教您是否我在答辯書上寫:未同財共居,將已繼承財產作為清償即可嗎??

事實上我跟我弟弟並未住在一起,目前他名下有一台1989年的車子(22年)和一張價值2000元的股份,我是否可將這些財產讓與債權人作為清償?

請您指教~謝謝律師!!

1.答辯狀將想要陳述的說明清楚即可 不拘形式 2.是否可以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清償 需法官判決後始可

胖子 101-10-03 23:07

請問律師我用民法繼承篇第1-3條來抗辯,但我弟弟是在94年去世的,這條法令適用嗎?謝謝!!

101-07-31 23:23
一.請問因債務不履行而被債權提告,這構成刑法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嗎? 二.若不構成,可否反告債權誣告?
1.基本上因單純債務不履行 不會構成詐欺罪 只是法院不是講求事實的地方 是講證據 或許證據提出來 有可能被認定詐欺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2.被告詐欺就算不起訴或無罪 這種情形告訴人也通常不會構成誣告
老胡 101-07-30 09:32

何謂毀損的故意?查封物遭第三人毀損,第一天債權人報警,第三人不理,第二天第三天仍繼續毀損建物,這算不算毀損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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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用之故意,為成立要件。如果對方的毀損行為並未使房屋失去居住用途,房屋尚可照舊居住使用,就不會構成毀壞建築物罪。但對方如有毀損物品的行為,使得物品不堪使用,仍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另外每天來,但是毀損型為一天算一個,屆時提告的時候,可向法院說明此狀況。另外毀損器物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刑法第353、354、35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老胡 101-07-30 08:18

律師你好:本人(債權人)向地檢署提毀損罪,地檢署以非毀損的故意而不起訴,第三人第一天毀損查封物已報警,當天第三人已知該建物遭查封,但第二天第三天仍繼續毀損,這不是毀損的故意嗎?

101-07-29 23:56

一.請問因債務不履行而被債權提告,這構成刑法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嗎?

二.若不構成,可否反告債權誣告?

 是不是會構成詐欺要看實際事實為何。

老胡 101-07-29 08:03

律師你好,謝謝你,債務人並未向第三人因毀損查封建物提出告訴,地檢署以債權人非直接被害人不能提告訴,債權人應如何?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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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莉 101-07-28 20:41

律師您好:有一清償債務案件煩請指教 ,略簡述如下:原告夥同三人脅迫被告簽寫45萬欠條,但被告現無法舉證受脅迫之事實因此敗訴。被告土地亦因此於8月1日被拍賣。訴訟被告多次請求原告說明45萬債務產生之原由,原告的說法多達4~5種。

判決文摘要:至被上訴人(原告)如何計算出45萬元,此45萬元究竟系...抑或...等情,屢屢供述不一。然系爭協議書其法律上性質為何,並未經兩造記載於協議書上,然依其內容及由來觀之,應系兩造基於終止合夥關係後,就兩造損益情形,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為目的所約定之契約。因此,此一45萬元數額,究竟如何得出,其緣由為何,應系兩造互相協議後所得出彼此可接受之金額;兩造既未將協議經過記載與協議書上,外人亦無從推測出其緣由。然兩造意思表示和致,上訴人(被告)亦未遭被上訴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書即可成立,上訴人自應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 該案已判決確定,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於8月1日拍賣被告土地被告提起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被法官駁回。 現被告另案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8月9號開庭。有律師說這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屬於“見光死”‘一庭斃命’。您的看法如何?針對判決文,被告的攻防策略為何?有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34.12.26)適用嗎?
林智群 (klaw) 101-07-29 00:51

這應該一庭就結束了,同一件事情不能提兩次訴訟,

法官應賅會判被告(確認債權不存在這個案件的原告)敗訴

阿志 101-07-22 16:07

我有六位兄弟姊妹,家母二年前過世之後,遺留下一間40年的老公寓,家母年生表示死後將留給我繼承,二年前也依照母親之遺願將房子5/6由我以贈與方式繼承(另有哥哥提出異議而繼承1/6)。不料繼承後二年我卻收到銀行對我提告"毀損債權",因為當年贈與給我的一位姊姊對銀行有欠債。請問:1.銀行可以向我索討1/6的持分嗎?   2.我在不知道姊姊欠債的情況下接受了她1/6的房屋持分,是否因此會吃上"毀損債權"之刑責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2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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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當初欠債的姊姊是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你取得該房產之所有權,則銀行無權撤銷,如果姊姊是繼承登記後再贈與給你,就有可能會被撤銷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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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3 18:19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當初欠債的姊姊是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你取得該房產之所有權,則銀行無權撤銷,如果 ... (恕刪)

當初是姊姊曾經多年來不斷向我借貸(兄弟姊妹都知悉),而她在家母過世之後以此1/6持分讓渡予我抵債,而我自行到地政事務所以贈予方式辦理過戶,如果真的1/6持分被追回,是否我也因此成了被害人了嗎?

阿志 101-07-23 18:26

您好,也就是說,法拍的過程我完全不需要去參與,也不需要跑法院看公告。只要靜待法院通知"有人出價購買",我再以此價格承購即可。是嗎?法院一定是以掛號方式通知對吧?有沒有可能遺漏了法院"有人出價"之通知,而喪失優先購買之權力。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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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有辦法證實你姊姊過戶1/6給你是為了要清償之前跟你的借貸,則銀行未必有辦法撤銷,因為依照民法第244條的規定有償行為的撤銷必須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這點銀行要負舉證責任,建議先不用太快讓步。

阿志 101-07-23 20:49

您好!當時姊弟之間的借貸是沒有任何的字據,但有部分姊姊知道此事,也願意出面做證,只是空口白話之下法院相信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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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3 21:42

您好!我了解親人做證可信度較低,但這畢竟是"家事"而且是不光彩的家事,當時要弄得外人皆知也不合人情常理。而面對法律,又不容許我們事後補強證據。唉.........

阿志 101-07-24 19:45

您好!當時口頭的借貸約定,雖然沒有留下字據,但一切都是事實!可以主動要求法院以測謊來認定嗎?

阿志 101-08-21 22:35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有辦法證實你姊姊過戶1/6給你是為了要清償之前跟你的借貸 ... (恕刪)

 

今天我主動與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我姊共積欠A、B二家銀行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C、D、E三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首先、A銀行(目前唯一提告者)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會對我撤告,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他日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消費者,所以依法CDE三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Jack 101-07-20 20:44

事情內容:

小弟朋友A的父母已經離婚,在離婚時,A父及A母已處理完畢夫妻財產之問題,無債務留下。

 之後A父便和A及A母沒有往來,A不知道A父狀況,但是A父之前即因個人問題,常因金錢借貸而有大大小小的債務問題。所以A很擔心,若A父於離婚後開始借錢,產生一堆債務,但A父無力償還,在A父身故之後,是否要繼承A父的債務呢?

(A父一直未善盡扶養責任,這陣子已因金錢問題,要求A完成扶養之義務,目前此案正在開庭中)

(A家中只有A、A妹、A母)

 

 

想請問的問題

(1)A是否需要繼承離婚的父親,在離婚後所產生的債務?

(2)承(1),若A要繼承債務,如果A父仍健在,債權人可否要求A代為清償其父之債務?

(3)承(1),若A要繼承債務,如果A父某天過世了,但是因為A和A父已無往來,且A父獨居,A無法知道A父確實過世之時間,又沒人通知A父死亡之事實,那請問要如何到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呢? 法律所謂三個月內要完成拋棄或限定繼承,是以A知道A父死亡事實開始算,還是以A父死亡證明書上時間開始算呢?

(2)如果根據民法1138條,請問A家裡的繼承順位應該是: A母(配偶) > A和A妹。但A妹目前已結婚,並已懷孕,那當A要拋棄繼承時,除了要把A母及A妹要一起辦拋棄,A妹的老公及肚子裡的孩子是否也需要一起辦理拋棄?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1.依最新修正繼承法 都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 所以沒額外負擔債務的問題 2.繼承順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同順位繼承 應繼分相同 3.如果子女均拋棄繼承 孫子也必須一同拋棄 否則順位就輪到孫子繼承 4.父親沒有負擔扶養義務 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相對的扶養義務

Jack 101-07-20 21:53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依最新修正繼承法 都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 所以沒額外負擔債務的問題 ... (恕刪)

謝謝張律師您的回覆,想再請問

(1)A和A妹均已民法上成年,那繼承債務上,也是自動變成限定繼承嗎?

(2)A妹肚子裡的孩子仍未出生,也是需要?棄繼承嗎?

(3)若A無法知道A父死亡時間,A如何在三個月期限,到法院辦理?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呢?

     法律對三個月的算法,有特別規定嗎?

1.限定責任不問是否成年 2.胎兒關於有利的事情視為既已出生 如果留有遺產 應該就是有利 一起拋棄程序上比較周全 3.以知悉繼承發生時為準

小宇同學 101-07-13 18:35

請問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嗎?

這筆錢是有網路簽賭引起的糾紛

請問我要如何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沈恆 (沈律師) 101-07-1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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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同學 101-07-14 08:28

請問許律師我要如何提出簽下的本票是賭債所引起的呢?

網路簽賭不會留下任何證據而且事發已久

但之前有去報案簽賭的部分還有告它們強制罪(但不起訴)

 

vivityo 101-07-11 20:38

我對債務人申請假扣押24萬元,擔保8萬元,但結果只扣押到4萬元. 判決下來我勝訴8萬元,所以假執行已扣押的4萬元,但是還有4萬元的債權未執行. 現在我想把我的擔保金拿回來,但我一定要發存證信函通知她行使權利嗎?我扣到的錢根本不夠我勝訴的部份,她有什麼權利好主張的?

沈恆 (沈律師) 101-07-1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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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尾熊 101-07-08 00:54
請問一下
我父親於96年申辦和信電信有積欠手機費,
後來過世後,這幾年一直斷斷續續有電話
帳單寄過來,但父親與家人交惡(吸毒),故不予理會。
前陣子我剛好有詢問朋友這方面的問題,
他跟我說電信業請求權消滅期為兩年。
後來有接到他們客服的電話,我便以此回答。

最近家裡收到一封通知,大概是電信業者將債權賣給資產公司,
那封信內容大概是"即將要將案子交給法院"信中列出要查封我父親
名下財產等等字語。
但我想請問一下,由於我父親也過是頗久了應該有五年了吧。
請問這筆債會影響到我嗎?(因為它所列的都是我父親的名子)
若有,我可以以消滅期兩年與之周旋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0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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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您在您父親過世時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在債務大於所剩遺產時限定繼承」,您是不用以自己的財產負擔父親的債務

(2)    實務見解認為電信服務費用之請求時效為2年。由於請求權時效自得請求時開始起算,原則上是在次月繳納電話通信費,所以是從收到帳單開始起算。依您的敘述,父親在5年前往生,對方雖然曾經寄帳單請求給付電話費用,但卻沒有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仍無法中斷時效,所以基本上消滅時效已經完成,您可以拒絕給付費用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民法第127、128、129、130、14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無尾熊 101-07-13 10:49
回覆 無尾熊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我父親於96年申辦和信電信有積欠手機費,
後來過世後,這幾年一直斷斷續續有電話 ... (恕刪)

有朋友建議我主張,民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限定繼承免責。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巧克力 101-07-03 07:32

爸爸日前收到從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

主旨~~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銀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清償

債務人是我堂哥,並非我爸爸,但因債務人已死亡,所以我爸及伯伯姑姑皆有收到此執行命令,也皆變成債務人,請問我爸爸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嗎?可以提出異議嗎?

堂哥二十年前已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我們也是收到執行命令才得知堂哥已死亡,他的債務是由我們繼承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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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上,堂哥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僅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不及於您父親及其他二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例如堂哥的叔叔、姑姑等人)。您父親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主張自己不是遺產繼承人,而不受強制執行。

(2)至於堂哥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堂哥往生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像是你們收到法院通才知道時,以收到才開始算),如此就不必繼承負債。

(參照民法第1138、1174條;強制執行法第14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巧克力 101-07-03 13:48

執行命令上有載明我爸及伯伯姑姑們還有我大伯再娶之配偶為債務人。

 您好,

        1.原則上您堂哥的繼承人只限於他的小孩子及配偶,再來才是他的父母或祖父母,您與您父親甚至姑姑都不是繼承人,所以要先確認是否有為您堂哥作保的情形發生。

        2.若確定並非實際債務人,可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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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3 18:22

律師您好:堂哥97年死亡,大伯再娶時間不知道是在堂堂哥死亡前還是後,大伯在100年9月死亡,所以是新法修正前還是修正後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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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4 07:34

如此看來我爸是繼承了大伯的遺產,但此債務是我堂哥的,請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辦理拋棄繼承後就不需清償債務了嗎?有無範例可以參考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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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4 14:52

但我們是收到執行命令才得知堂哥死亡且有債務,難道沒有其他辦法了嗎?再請問"以大伯所留遺產為限清償"是指將大伯的遺產全部拿去還清債務嗎?若不夠則我爸要還剩下的債務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0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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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4 20:51

請問要在收到執行命令幾日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呢?

阿Ben 101-06-30 08:32

您好!

因對方紅燈導致的車禍,經法院判決對方必須賠償,但是對方遲遲不願賠償,敝不見面無法連絡上,我向法院申請判決證明,再拿判決文一起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財產歸戶,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也無所得,請問以這個狀況,對方無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呢?  另是否可以將債權賣給討債公司,畢竟我還要上班沒那麼多時間去跟他耗,又不甘心讓對方逍遙法外,如果轉讓給討債公司,日後討債公司因為討債的方式所產生的問題會與我有關嗎??

1.債權讓與後原則上就是資產處理公司的債權 他們如何處理 與你應無直接關係 2.只是成本的問題 一般資產處理公司收受債權大約是債權的百分之6到10

林祺祥 (林律師) 101-06-30 10:02

阿Ben:

雖然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歸戶清單對方名下並無財產,但不代表沒有執行的實益,仍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請求法院調閱對方勞健保資料,如債務人尚在第三人處任職,仍可請求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若無法院執行處會發給你債權憑證,等將來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可不用再繳納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但記得至少要在五年內聲請一次,以中斷時效!雖然將債權賣給債權管理公司不代表要對該公司將來的催討行為負責,但為避免困擾與糾紛,不建議這樣做! 

晴闕 101-06-29 20:11

請問,20年前因債權債務關係,

最後兩造同意以土地買賣過戶方式清償債務問題,

20年後原債務人(即原土地所有人)欲「購回」該土地

並交付支票乙紙,並取回權狀欲辦理過戶

後現土地所有人(即當年債權人)不想賤價賣回,

故交付另一紙上述金額之支票,並由對方簽收「還款收據」為本欲交易取消之意思表示。

現對方表示當初之買賣為假買賣,

欲主張提告請求土地所有權歸還,

請問:

20年前之買賣,若無法舉證資金交付流程,是否如對方所說,假買賣,故所有權移轉自始無效??

又,20年來均未表示該交易屬假買賣,現以此主張,是否有時效問題?

再,若屬假買賣,惟以當初兩造均以所有權實際移轉為共識,是否我們可主張該過戶贈與???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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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1-06-29 21:10

再次感謝律師回覆,

20年前的假買賣一說應已無疑感。

這次本來要賣回的交易,

因對方僅止於口頭表示,並交付支票乙紙,

我們在辦理過戶前有向對方表示不願意低價賣回,

對方也同意並「簽收」收據,

雖口頭承諾即可使交易成立,

但對方的「還款收據」應更具交易取消的合意表示,

而且之前他本有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次交易,

在我們交還支票後,

對方也撤銷調解

我們未收到撤銷通知還白跑了一趟(我們有留對方的撤銷申請影本),

這些跡象可以讓我們主張雙方已合意取消交易了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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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1-11-30 16:29

 本案對方最後以假買賣控告20年前交易無效欲取回房地所有權

惟因證據均有利我方,

法官最後諭對方以撤銷告訴後,

所有權及相關資料返還我方,

感謝貴會沈律師之事前指導!!!

揚碩 101-06-29 00:56

房子是93年買的跟中信全額貸款470幾萬.房屋是跟妻子共同持有2分之1.貸款帳戶是妻子名字.前3年不用還本金只繳利息.本人於94年投資生意失敗.欠銀行共約150幾萬(共有五家銀行包含信貸+信用卡+現金卡)因育有2名子女及生活開銷.又要負責繳房貸
無 力償還債務.於96年將房屋持有2分之1贈與給妻子.又於97年與妻子離婚同居.其中現金卡部份欠7萬多.目前收到簡易庭判決書被萬泰銀行民事訴訟請 求撤銷贈與債權行為及塗銷有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目前房子還欠420幾萬.目前正積極辦更生清算.7月中要開庭如何跟法官說

 1.這問題應該已經發問過了

 2.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  房子全部所有權其實都是老婆的

    當然要提出相當證明

小裕 101-06-21 02:23

你好  我對友人的扣薪已執行5年  這個月沒扣到錢  打電話去它公司詢問 才發現它4月已離職

我接下來要怎麼保障我尚未執行完的扣薪和債權  

我可以拿之前的執行命令去國稅局查它的資料嗎  還是要先法院申請新的執行命令  

申請時間有限制嗎  請幫忙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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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持執行命令去國稅局查對方的所得資料以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瞭解對方名下還有哪些財產以及在何處工作。當對方換了工作後,導致執行的對象有所改變,所以您必須再重新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債權。至於聲請強制執行的消滅時效是依照原本的請求權時效長短而定,一般的債權請求權是在1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票款請求權或是其他短期時效請求權的話,則要在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

(參照民法第125、126、127、1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櫻 101-06-18 15:45

先生外頭欠債簽下本票,會連累妻子嗎?

在奇摩知識找到 這樣的回答

====================================================

一般人都誤以為,夫妻間只要沒有互相擔保的法律關係,夫妻就算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登記,而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夫或妻之ㄧ方的負債另一方是可以不用負責清償的!但按現行法律而言;這個說法可能很危險!

如果夫或妻的一方有負債之事實存在,而其另一方名下有婚後之動產動產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債權人就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作平均分配,而後再將分配所得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甚至在離婚2年或5年內,債權人都還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目前這種案例已越來越多,債務人之配偶不得不多加注意!建議應乘早作避債準備!
============================================================================

真的是如此嗎??

 

所以丈夫在外欠下的債務妻子也是有可能要負責的?

另一個問題

若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已扣走銀行的存款一部份

但不足以清償行政法上的罰鍰,那麼對於妻子的財產是否會有影響?

 

您好,

       據您所引用之內容的確會有這個問題。但是剩餘財產分配上,並不是所有女方的財產都會列入計算,列入者僅限於婚後工作所得,所以受贈或是繼承或是婚前就有的財產通通不會列入計算。

陳小姐 101-06-18 10:57

我跟我先生雙方
婚姻關係中
因為男方欠債問題而兩願協議登記離婚
至今大約三年
離婚協議書當時也並無明確聲明雙方財產分配

若是我現在想要買房子
因為有看到一些社會新聞
就是離婚後前妻依舊被前夫債權人追討欠債的那種新聞(我並無幫先生作保等問題)

所以
想請問律師
我若是買房子有可能心血會化為烏有嗎?

或是
針對離婚時未協議的財產分配
可有解套的辦法?我只是想單純的度過後續的歲月...

謝謝您花時間為我所做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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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ing 101-06-12 10:08

請問一下,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菊股的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的債權關係還有效嗎?

當初因為法院有查封債務人的動產,但因為市值可能不足還銀行貸款所以並未執行

拍賣動作。

如果有效該如何處理?

王耀星 (Eric) 101-06-1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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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時效長短,原則上依原來之債權性質而定,民法債權之一般消滅時效是15年,但也有例外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由於法院是在九十一年七月發給債權憑證,如果原本的債權關係是適用15年的一般消滅時效的話,您仍有請求權,才能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如果法院不准煥發,則可能認定已經逾期(因適用短期時效),除非對方有再行承認重新起算時間,否則可能即使另為起訴,都沒辦法。而如果是已罹於時效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的話(如果有記載期限),法院上基本是不會受理,但如果誤為受理,另外債務人亦可以聲明異議要求法院因程序違法撤銷強制執行的。

(參照民法第125、126、127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michael 101-06-10 15:41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父親與某家建設公司打民事官司兩年多,已於今年5/2日拿到判決確定書後,我到國稅局申請調閱對方建設公司的資產準備強制執行,但是對方已於今年3/8日停業,且清空所有公司資產,以致我方拿不到債權.....對方建設公司有兩家公司執照,我們告的是A家與我們簽約的建設公司,對方在二審自辯時也自承B家公司與A家公司股東大致相同,我們強烈懷疑對方已經在判決確定前將A家公司資產轉移到B家,請問各位律師大大,這樣的話是否有夠成損害債權背信呢?我們又該當如何做呢?我這裡有一審二審與判決確定書及債權證明書,我想另外找律師詳談看看是否可以提告還是該怎麼做..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從詐害債權的方向去著手,以便能撤銷AB公司間的假買賣或假贈與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好,
    由於A公司與B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不同的法人格,就算股東結構大致相同,也不能因此就主張二者同一。目前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同時從刑事民事下手,刑事主要是以刑法356條損害債權以及339條詐欺等為主;民事部分則採民法第244條的詐害債權

林靜歆 (林律師) 101-06-11 12:10
回覆 michael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父親與某家建設公司打民事官司兩年多,已於今年5/2日拿到判決確定書後,我到 ... (恕刪)

 問題在於你如何證明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的存在,因為你手上不可能有對方匯款及交易的資料,我想引用法條是每個律師都會作的事,否則他考不上律師執照,但重點是,在這種情形下,你如何證明他有刑事詐害債權的行為及可行使民法244條撤銷權之情形?

是不是先提刑事詐害債權訴訟,再請檢察官查調A公司在判決前數個月的匯款及交易記錄,及帳冊?如果對方的帳冊未如實記載及保存,就可以依照違反商業會計法告對方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甚至簽證會計師。這樣可以把刑事案件告大一點,檢方也才有可能調取更多資料,我們依照詐欺罪及侵權行為向對方求償的機會才會更大。

楊小姐 101-06-09 10:42
我的朋友在94年幫朋友作保~對方入監沒有財產,期間該融資公司委託法務人員寄了很多次的財產查封申請強制執行或是說詐欺行為要提出訴訟,但都不是法院正式公文且朋友名下無財產,就都沒有理會,上個月該法務催款查到我朋友有工作,直接打去公司並告知有沒有要和解不然就遞件強制扣薪,後來請他寄當初所簽的欠款單.本票影本要確認債務責任歸屬,之後只寄了一張債務憑證,日期是95.08.29,是本票裁定,後來就一直打電話來問有沒有要和解還錢~我們也表達有要和解意願,但是他不斷提高還款的金額且一直說不然就遞狀強制扣薪,一直擺出律師的字號,有以下疑問:
1.債權憑證不是只有5年期限,後來我問他有沒有新的,就一直說這是法院判決的,會不會此債權本票已經無效了,他只是來嚇我們多少拿一些錢?
2.如何去做訴訟確認此債權到底有沒有存在?
3.他給的債權憑證裁定金額是18萬,現在他又跟我說加上這幾年的利息是37萬,所以一直不願意接受我們的和解金額,如果法院已裁定金額且他的債權憑證又過期了,我們實際該還的金額到底是多少?
4.之前我朋友也有工作,當時為何沒有要求強制扣薪,而是現在隔了這麼多年才說要強制扣薪?
5.我們是有意願和解,但也不想當冤大頭,畢竟也是連帶保證人算倒楣了,到底要怎樣確認我們現在是不是真的有還款的義務,就算要還他講的利息金額也太誇張了吧(本票簽暑是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真的很困擾~對一些法規又不清楚加上對方動不動就用律師.法院來壓~請了解的人幫幫忙~感激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對方若是取得債權憑證,就代表對方先前已取得執行名義,而債權憑證時效雖為五年,但對方只要在五年內換發,即繼續有效,本件您們應該要確認當時法院判決內容,包含本金及利息部分,以避免對方獅子大開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10 02:48

 

一、債權憑證時效是五年,本票時效是三年,如果對方自95.08.29後,五年間都沒有主張權利之行為者,那你們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也是就說如果對方真的來執行的話,你們可以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併「停止執行」。二、消滅時效是一種「抗辯權」,不是說罹於時效對方的債權就不存在,只是你們可以抗辯不付而已,所以你們如果要以時效消滅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話,應該是會敗訴的。三、利息是從權利,本金罹於時效的話,利息也沒了。四、可能之前沒調你朋友的財產所得資料吧。五、上面說的都是針對「本票裁定」和「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債權憑證」而來,如果對方只有這兩個東西的話,你朋友有機率逃的過,所以先不要承諾要還錢、要和解或真的還錢等等。但是,依你所述。你朋友是為人作保,所以對方如果有消費借貸契約等書面,而你朋友又在上面簽名連帶保證的話,那時效就是十五年了,不過這部分如果對方還沒有執行名義的話,是暫時沒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的。六、以上,謹供參考!

edwin 101-06-04 13:25

公司進行減資
依法要公告及通知債權
如果公司並無債權
那是否仍要公告?
又這樣要如何通知?

曉虹 101-06-01 17:36
這是我在知識加看到的問題....我們家族的人也碰到類似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所以想請教各位專業有法可解嗎? 十幾年前幫朋友作保...朋友卻賴帳不還錢...房子法拍還不夠還錢...我找過他要他處理...可他卻回我不想還......十幾年下來欠款已從100萬變200萬,最近我繼承遺產也沒想到作保這事,被強制執行了100萬,說實在我很不甘心,去找朋友才知朋友犯案被關,原來他不只欠我跟他做保這債權,跟我同時還欠A的,他被A告毀損債權因A發現他這十幾年來都利用子女帳戶存放自己的存款,甚至繼承先人動產後,馬上贈與給女兒。A發現後提告..........現朋友被關....
我想請教知識加的朋友們......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跟債權銀行舉發,叫他去告我朋友嗎?我都已幫他環100萬了...也夠了。何況朋友的行徑是故意不還錢,隱匿自己的財產.....惡意脫產...真是可惡他們夫妻倆每月收入都有5萬....卻故意不還錢,當然我識人不清..也要怪自己......可我也付出代價了,請幫幫我...怎麼解套吧......
感激不盡................謝謝 2012-06-01 17:41:13 補充

jean 大師您好...您說自行提告...是告誰---告銀行..還是告那位惡意脫產的人..?那借他
帳戶幫他脫產的人要告嗎? 是告民事?還是告刑事

我心中的疑惑和不平....幫人作保是基於信任朋友...可這朋友卻心存惡念...不負責任...惡意的隱匿財產...不顧朋友的死活....這種人應得到些教訓才對....可一般人根本不知自身有任何的方法可保障自身的權益....讓問題更加嚴重,把問題提出來是希望知識加的朋友們...能提供方法...讓碰到相同問題的人能有方法解決問題........

 您好,
    這種情形若要依民法規定取回金錢的話,可依民法第244條,向對方主張詐害債權,將對方移轉財產追討回來。刑事部分就如您所述,已經有人提告損害債權,甚至詐欺取財也有可能。但重點應該還是依據民法取回自己的借款

101-05-31 20:03

我朋友在今年1月跟人借錢 數目大約2千吧(有票據) 當時他未滿18歲 
之後債權人為追討 直到最近才找上我朋友討 還說要還5萬多  並限制某一天之內要環
請問這張票據有效嗎?  還是有其他辦法? 

民法而論,您朋友未滿20歲應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於發票行為是法律上所指的”單獨行為”,所以簽發的票據原則上是無效的,所以對方不能直接以票據要錢。您朋友和對方雖然有成立借貸契約,但是借貸契約的效力仍然未定,契約效力如何必須依您朋友的法定代理人決定。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個借貸契約的話,借貸契約就沒有效力,對方不得依據借貸契約要求返還。但是對方仍然可以依不當得利主張返還2000元。無論如何,借2千元卻要求還5萬元,是可以拒絕的。

(參照民法第78、79、17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