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是從是民營郵局投遞士於執行勤務時發生腦出血,現已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及翻身,需鼻胃管餵食,語言表達及認知有問題,也以鑑定殘障了,有拿到身障手冊了,現在由安養中心照護,該公司在家父出事時,出勤表上寫留職停薪,又於事發隔月擅自凝定員工離職申請書,要我們簽名,但我們沒簽,事發到現在已經有6個月的時間了,該公司也從未慰問過,該公司叫我自己去提告薪水也沒給,9月薪資才給272元,目前我手上有家父該公司的薪資單,出勤紀錄表,職業鑑定門診鑑定的職業病報告書,勞保局也審核通過,是超時引起的,勞保以多報少,另公司還有強制扣薪水,詢問還叫我們自己去法院查,法院查不到資料,家父有與銀行債務協商,債務協商公司表明未跟家父公司要求強制扣款,債務協商有提供家父匯款明細給我,但匯款出去的跟該公司薪轉的不是同一本,我能求償哪些?請問我必須先聲請監護宣告才能代理調解嗎?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是否可以由律師陪同調解呢?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在勞工職業災害受傷的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依據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在勞工醫療不能工作的期間仍必須給予原領之工資,於醫療終止後,如仍不能工作,雇主應依照其平均工資及殘障的程度給予補償。
你所遭遇的情形,除了可以請求治療期間的工資外,還可以於治療後請求殘障補償,這是雇主基於你父親間的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補償責任。
至於訴訟代理部分,你父親如果仍有意思能力,那可以直接委任你為訴訟代理人。如果已經沒有意思能力,在訴訟案件可以請求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以代為進行訴訟。對於其他事務,最好是向法院提起監護宣告,宣告你或其他親屬為監護人,以後就以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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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是他個人債務
所以不會影響你們使用的權利
至於你們要取得所有權
不是單純幫他償還債務
幫他償還債務之後
他必須把持分給你們抵債
否則你單純幫他還錢
土地還是他的
不會自動移轉給你們
優先購買權要等拍賣後才可以
但建議你們要行使
不然讓其他人跟妳們共有
以後糾紛會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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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調解可委任律師或親友陪同;即使和解成立,仍須至地檢署開庭,請求不起訴處分;若和解不成立,須對是否成立詐欺犯罪加以爭執,亦不一定會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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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親4年前過世後留下一間龐大負債公司,在全家都拋棄繼承之後母親一人卻被指派為公司臨時管理人,拋棄後卻要擔任臨時管理真的好不合理,當時協助我們拋棄繼承律師說我們收到通知母親擔任臨時管理人時,已經超過抗告時間,所以母親為臨時管理人無解,母親每次收到相關公司負債屬名臨時管理人母親姓名的信件都會憂鬱症發作,我們相當困擾也擔心他身體無法承受,前陣子母親有被叫到稅捐稽徵處說明公司資產的狀況,她跟承辦人員說她是非自願被指派為臨時管理人,他從來沒有參與公司營運,只是單純家管,也不知道公司正確負債金額,只有國小畢業的她根本無法管理,已經拋棄繼承跟這間公司無關!但是最近家裡又收到國稅局這間公司稅金繳費單上寫負責人:父親(歿)另備註臨時管理人:母親姓名,看此稅金繳費單是要我母親清償,我上網查公司臨時管理人應該是不需要清償公司債務和稅務,請問是否正確?請問有何方法可以讓母親不要擔任公司臨時管理人?
朋友的姐姐有強烈購物慾望, 相同款式不同顏色常買了滿滿一屋的東西, 而且都是高檔精品與名牌, 朋友的姐姐目前沒有工作, 但卻經常想方設法到處借錢來花用, 之前朋友已協助她姐姐償還購物欠款還有外面信用貸款...等, 但屢經規勸她姐姐還是一直沒有改善
1. 請問朋友可以限制她姐姐的信用額度或強制就醫嗎?
2. 如果她姐姐一直不願就醫, 欠的錢朋友或朋友的媽媽可以拒絕幫她姐姐償還嗎?
3. 類似這種情況, 朋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限制她姐姐或保護她自己不會被她姐姐債務拖垮.
4. 朋友幫她姐姐償還的欠款, 都是現金交付債務人或交給她姐姐去返還, 每一筆款項都未要求她姐姐簽收(也不是用匯款的), 這樣若之後家裡財產分配是否就不能請求她姐姐返還或放棄家人協助還款的那些金額?
Dear 小舞,
由於強制就醫、強制治療是對一個人人身行動自由的限制,所以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才得以對人施以此種方式的限制其活動範圍。目前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是在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自傷之虞(可能性),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因此,本案的情形並不符合強制治療的要件,因為您朋友的姐姐是屬於強迫購買欲望或適應不良(對於自己的情況包括所擁有的環境及物品感到亟度不能適應而必須一直改變),並非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事項,則除非其精神狀態已達到無法自理生活的程度,始能聲請監護宣告,並使她所做的法律行為皆無效,但好像個案病患還不到這個程度。目前能做的就是限制其辦卡、申請貸款,如果她沒有工作則應該沒有辦法申請信用貸款。但建議仍可以帶她前往精神科治療,這可能跟法律無關,您們必須用勸誘的。至於她所欠的款項,由於其仍是在有意識或意識清楚的情況下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契約仍然有效,她還是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可能被請求要還款及負擔利息等。
事情是,我男友在跟他前女友分開時,
前女友因一時無法釋懷,那陣子情緒都不穩
一下說要自殺,一下又說過去了,一下又說祝我男友幸福
一下又翻臉不認人,
到頭來:
女方懇求機車借給他方便他上下班,
女方又開口說沒有錢吃飯,又匯了2000元給他
(這筆錢是我男友說暫時先不用還)
當下男方想說,畢竟有段感情在,短時間幫他度過那時期
又買了5.6件衣服寄給他,(衣服的是給他的生日禮物)
剛開始女方原要把機車歸還,到頭來說詞反覆,又要繼續騎
因這陣子,我跟我男友上班時間不同,機車又只剩一台
所以男方開口請女方把機車歸還,
因我男友跟女方之前有一些債務問題,女方錢也沒有照時間歸還
所以line也不回,傳手機訊息他也不回,
到頭來男友有傳一封簡訊說:
不是說要匯錢給xxx麻?為什麼沒消沒息,有甚麼困難可以提出來
等等之類的話語,
女方還是沒有回應,過兩天後下午我男友又傳了一封簡訊:
第一先把機車歸還, 第二 說如在不回應,等我去找妳就好玩了
晚上那女方回應了,
開始牽拖他住院他拿小孩,沒有人管他之類等等話語
債務方面是說:當初在一起的時候,跟我男友睡一起,難道就不用錢嗎?
又說當初經濟拮据的時候,那女生去借的錢難道就有叫我男友歸還嗎 ?
又說甚麼如果要錢,叫流氓去討,我男友要顧慮到自己的安全,
所以不知該如何只能把那筆欠人的自己吞下來,
到後面跟他講到機車的事,
他只說:叫我男友把機車行的店名跟地址給他
他把機車寄到那,兩三天過去了,還是遲遲沒有回應
我男友今天有再傳一封簡訊說:
麻煩妳,如果機車已經寄了,請告知我一下
如果有甚麼問題還是在忙,請跟我說一下講個時間
甚麼時候方便寄
我男友也想幾個月過去了,
也有在工作了,也應該穩定下來了
一方面男方也需要交通工具上下班
又加上女方情緒時好時壞的情況下,
也會害怕,所以想早點把機車給牽回來,
我男友是想說:
其他的是都可以在溝通看怎麼解決
如在避不回應,就直接到家裡附近的警局告他侵占
請問一下這樣的方式可以嗎?
因:
第一:那女方家人不管他,之前女方家人有報失蹤
到後面警察打電話到他家裡,家人卻說不認識他
之前我男友有打給過給女方媽媽,女方媽媽是有叫她女兒回去找他
但後來沒下文
第二:
想說先寄存證信函給女方,告知女方依期限歸還機車.否則要告他侵占
但是我男友並不知道女方的戶籍地在哪,只知道本名
女方也沒有固定住所,所以不知道該如何!
第三:
對於上面那女生債務的問題,之前我男友還跟女方在一起時,
因要租屋的關西,我男友用他自己得名義跟朋友借了新台幣1萬元
到後來分手後,我男友有跟女方說這筆一萬元,
我們一人新台幣5000元,還給朋友
剛開始女方說:他下個月月初領錢再匯給借錢的那個人
當時間到時,我男友這邊就已經歸還5000元了
女方又說因工作時數未到達所以無法領錢
要在等到下個月月初才可匯,女方說自己會跟借錢的人講好
一樣時間到了,說下班趕不到跨行匯款,
我男友也請他朋友給女方郵局帳號,這樣他就不用趕了
到後面女方也沒有匯,人就消失了,直到我男友傳那兩封簡訊時
他當天晚上才回應,回的是說,他為什麼要還那筆錢
又說她生病他拿小孩等等之類的話語,又說要錢叫流氓去討
我男友因不在場所以並不知道他所說的是真是假
當下我男友也不敢拿女方的生命開玩笑,
所以自認倒楣把那筆錢給吞下來,
像這種事件的話,我男友還有機會請他歸還那筆錢嘛?
以上的問題,可以提供給我最好的解決方式嗎?
最終還是希望,能和平的解決這些事
被告上訴已經被駁回,判決已經確定
一個月前收到執行命令的副本,但一個多月沒有消息了
打電話去執行處查詢
執行處說
[被告的公司沒有回文給法院]
然後還有
被告說[他被扣薪資就沒辦法生活了]
執行處的人和我說,會叫被告提出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證明,
之後會發命令給我
我想請問
1.被告從事發到刑事走完以及民事,就是一副一毛錢都不願意賠的態度
如果被告真的拿出什麼證明,我是否就拿不到錢了?有辦法自救嗎?
請問法院對於債務人提出無法生活 沒辦法賠錢的認定會很寬鬆嗎?
2. 一個多月前的執行命令副本,上面交代 被告公司要回文給法院
執行處的人說被告公司沒有回文給法院
是否代表該公司挺被告,不打算受理這件事呢?
感謝..!
小弟我去年五月因為大筆房租遺失 不想讓父母知道 因為不想讓他們擔心 輾轉透過網路看見地下錢莊的借款訊息 進而給了自己郵局及第一銀行的資料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接著就變成詐騙集團下的羔羊 成為人頭帳戶 一毛錢也沒借到
↑
以上都是透過電話 及信件交付資料 沒有碰面 後來等待法院偵查的過程等了數個月 因為當時在南部發生,那裡的警察告訴我等北部戶籍地的派出所發通知你再去說明。
期間我不能使用我的帳戶 後來去年八月因為工作關係開了玉山銀行的帳戶,後來九月到台北讀書,因為個人還有其他債務,又上網找了借款管道,用line及電話聯繫,總共有金主、業務專員、跟我接洽的黃先生三人,同樣也是要我交付資料。
但我有上次經驗所以有防備了,我告訴黃先生我之前的經驗,他說如果我不相信他的話,他會派專員到我家附近跟我說明借款及還款方式,讓我放心,因為那時候很急,狗急跳牆,我心想他都敢跟我見面了,還講很多事情要讓我放心卸下心防,我就赴約了,見面時是業務專員跟我碰面,他拿著公司的識別證給我過目一下,說明他們公司主要客戶對象,還有問我為什麼想借錢,及他們利息及還款方式,還要我蓋指紋,簽借款合約書同意書。
種種一切,我覺得跟第一次的經驗比起來要我直接寄資料什麼都沒交代,放心多了,我心想應該不是騙人的,也很感激他們幫助我,此外他們還帶了一杯飲料請我,跟我聊天。真的覺得他們很辛苦因為那天是半夜23:00,因為我隔天急用錢,拜託他們跑來,所以我真的沒有一點覺得是騙人的。直到隔天line的聊天紀錄變成沒有成員、三個人的電話都是無法使用,接著我就去刷玉山存簿,沒有轉入轉出,然後我想說算我倒楣沒有想到還會被拿去當人頭,所以也沒去報案,因為隔天就已經跟家人出國十天了。回台灣之後才收到去派出所的到案通知。玉山也被凍結了!去年12月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偵查內容包括這兩次的詐欺案,今天收到起訴書。 上網查了查,有人說起訴等於無法清白的機會,現在很慌張,因為自己太急於一時,毀了一旦,我手中有第一次寄帳戶資料的收據還有和對方的通話錄音,可是去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說派出所沒有呈上去,現在我的證據都無法提供我要怎麼辦?
大大你好 你有兩次的詐欺案 而且又被起訴了
你先前處理的不好 現在整個情況對你都是相當不利的
但目前你的情況 還是有無罪的空間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 id ncc101ds)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您好,
我父親於大約民國90年左右替舅舅作保人,舅舅向當初的寶島銀行(現在的日盛銀行)借貸了1500萬,當時有提供一棟透天和一塊土地作抵押,但銀行經手人員給我父親簽了空白的本票。隨後幾年因舅舅公司經營不善,避不見面也未按時還款,銀行之後拍賣了舅舅抵押的土地及透天,拍賣所得大約900萬元。此900萬元理應清償部分貸款,但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空白本票的緣故銀行卻通知我們欠款還有1200餘萬元。我父親當然不服氣,當時大人們好像也有找律師處理,最後也不了了之。從此我父親成為不能有存款也不能有財產的不自由人。十幾年過去了,舅舅一家收入穩定,我想也是該還我父親一個公道。懇請協助確認1.是不是可以經由債務協商來確認欠款金額? 2. 當初的銀行欠款細節是不是能由我出面來替父親了解?(父親講到這個就暴怒,我實在不敢提出想幫他解決的事情)3. 有無可能向銀行申請換擔保人?4.依據各位的專業,這種事情有無更好的處理方法呢?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個人之債務,各自負責之,您僅需擔心若配偶反悔對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您應先考慮是否將婚後財產降低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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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且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 條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第287 條規定,法院係「得」為上開裁定,可知法院裁定前得為各種處分以保障債權人之權利,暫時安定公司秩序,是公司法第284 條係任意的規定,而非強制規定。又按公司聲請重整之緊急處分裁定,乃為維持聲請重整公司現狀,避免聽任利害關係人各謀自保而履行債務、行使債權,使公司在裁定前喪失其重整價值,且將來重整計劃,亦須統籌公司全部財產予以擬定,故法院對重整聲請為准、駁前,有必要先為緊急處分。此一緊急處分之性質與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所謂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之情形一致,屬聲請公司重整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158號裁定參照),旨在揭示重整裁定前緊急處分之本質為民事訴訟法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益見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並非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即應為公司法第287 條規定之保全處分,仍應就保全處分之必要性予以審酌。再者,以我國實務運作上債務人公司濫用重整聲請及緊急處分裁定之批評,迭有所聞,發生財務困難之公司藉由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以暫時逃避清償債務之責任,並以此為保護傘,要求債權人與公司進行有關債權債務關係調整之談判(例如降息、分期或緩期清償)等情況,所在多有,是債權人利益之保護,亦為我國目前公司重整立法重視之點,法院就公司重整准駁前之緊急處分並無一經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即無否准之裁量空間,仍應審酌聲請人將來聲請重整獲准之可能性,維持公司之財產完整俾便其債權人有公平受償及重整之機會,避免公司惡意利用緊急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以維護債權人之權益,及聲請之准駁對於公司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肇致損害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法院會衡量比較以為決定。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3月14日前提出,法院假日仍可遞狀,建議您先遞狀,以遵守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和先從去年9月中就處分局狀態,因為一些債務和家務關係我和兩個小孩在去年9月中就搬回娘家住,期間都和先生有保持聯絡,可是他在10月初時假借要帶小孩(大兒子)回去看阿公阿嬤幾天就沒在帶回來,然後12月多又突然搬家沒跟我講,我去報失蹤人口後才用電話和我聯繫但是一樣不跟我說地址,一直這樣到1月中他忽然像發瘋一樣傳了很多莫名其妙的訊息給我威脅要帶小孩一起去死或是要來殺我全家,我當下馬上去報警警察叫我申請保護令同時也申請了兩個小孩的暫時監護權,等判決期間先生好幾次跑來住家和我工作場所鬧,他的精神狀況好像有點異常可是他家人又不帶他去就醫,現在我已經拿到保護令和監護權了和公婆聯絡說我要去帶小孩可是他們不理會我,那請問我該怎麼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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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讓你帶你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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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法律人士
我昨天收到一封支付命令
裡面還有一張契約影本,
所以大家都以為又是新的詐騙方式,就沒理會
然後父親本人也跑路連絡不上了...
我有以下問題:
1.存證信函不是應該經過郵局存證才有效力嗎?之前有聽說沒寄出的存證信函就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請問他這樣是否會涉及偽造?
2.看到契約影本的時候,因為覺得很奇怪,我爸名字簽了兩次(其中一次簽名像翻印的),我自己的只有一次,所以才認為是騙人的
3.就以上疑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異議?請問提出異議後,會直接進入調解,還是我會被告,要走民事解決?
4.我昨天收到第一銀行貸款通知,發現我父親名下有房產,請問當鋪不是應該先去聲請扣押我父親財產,真的不行才找我嗎?還是他可以直接略過他來找我?
5.命令上當舖說父親101年以來都未清償任何債務,但這樣很不合理,他怎麼可能全無清償,一直到103年底才提出聲請?
6.若提出異議後,有關 1.2點疑問,我是否應該進行調解比較好,還是直接打民事訴訟會比較好?因為我父親跑路我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有清償過債務,那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本案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所以建議你遺囑要寫清楚
特留分是可以克服的
遺囑裡面要描述清楚你父母對你如何不好
並主張1145條父母對你有重大虐待之情
並囑咐未來的遺贈人需為你打官司確認你父母的繼承權不存在
但本遺囑會有根本性的問題
就是你祖母如果早於你離開
或者你男友之後並未與你結婚
這就會有問題
所以建議規劃上可能要調整一下比較妥當
可以先針對喪失繼承權部分先處理
其他部分慢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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